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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法律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2-17 08:07:4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學生法律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學生法律論文

第1篇

(一)學生對法律的學習積極性不夠

高校的教學任務較重,所以除了法律專業的學生,大部分同學接觸到的普法活動還是比較少的,基本上都是靠一門《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來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但是這門課程在許多高校都是公共課,對學生的要求不高,所以,很多同學就不重視這門課的學習,也就沒有了主動學習法律的積極性,甚至很多同學只是為了考試而對書上的內容死記硬背,這樣的學習,會讓學生產生法律學習是很枯燥的錯誤想法。

(二)法律意識淡薄

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一樣重要,一個好的法律意識能使一個人積極守法。而現在許多的大學生法律意識都十分淡薄,經常分不清道德準則和法律的界限,對一些違法事情卻站在道德的角度去分析,對一些需要公平公正處理的事情會帶有私人感情,這些都是學生對法律的認識不夠,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三)不懂得利用法律維權

其實對一個人的法律教育是一個漫長的、困難的過程,而在高等教育階段,想要培養出一個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同樣優秀的人才更是難上加難。就像前文所說,一門思修公共課就作為整個大學階段的法律教育是不夠的,如果都以應付考試的態度來對待這門課,那么這門課的存在沒有任何意義。也就是說,一旦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很多人都不知道這是違法的,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來維權,不會把學到的法律知識運用于實踐,這樣的教育是失敗的。

(四)法律意識淡薄

甚至可能導致犯罪很多學生法律意識淡薄到分不清犯罪和不道德行為的區別,這導致了近年來大學生的犯罪率越來越高。對大學生犯罪的研究表明,原因各種各樣,可能是因為貧富差距,可能因為日常小事的矛盾、感情破裂、極端主義、報復心理,等等,但這些原因,歸根結底還是由于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的嚴肅和不可侵犯性認識不夠,連一些行為能不能做都不清楚。

二、對高校的法律教育進行改革

從而培養出學生優秀的法律意識對高校的法律教育進行改革是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一個主要途徑,改革主要是針對法律教學方面,首先是對思修這門課的重要程度進行大幅提升,對教學內容也要進行改革,不再以枯燥的法律條文作為上課的主要內容,而是把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當成主要教學目標,對一些死的法律條文,可以當做課外讀物。這樣的改革會使得課程更加精煉,使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提高。

(一)學校應營造良好的法律教學氛圍

高校應和國家保持步調一致,每個學校都應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去要求學生遵守,如果學生違反了相關制度,就應該根據規章做出適當的處罰,不能因人而異而讓學生產生法律可以講人情這一錯覺。當然,這些法律法規一定是科學合理的,這樣就能在校園里營造出一種良好的法律氛圍,讓學生感受到法律就在身邊,慢慢提高法律意識,對學生日后走上社會起到巨大作用。

(二)加大法律的宣傳工作的力度

法律的宣傳工作是很重要的,可以定期進行法律知識講座,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違法情景演練等,這些能把枯燥的上課內容形象生動地表現在學生的面前,使學生對其有了更深的理解。

(三)舉辦心理教育活動

第2篇

1.法律學習的根本目標是法律思維能力:法學教育的核心價值觀就是能夠通過專業法學訓練以及學習,能夠使學習者具備基本的從業資質以及從業技能,在對相關理論知識熟練掌握的基礎上,能夠以法律相關的職業要求作為基本標準來對學生能力和素質進行具體培養。法律知識只是法律從業者需具備的基本內容之一,是相關法律工作的理論基礎,通過法律知識能夠對相關問題作出更加明確的定位和判斷,在此基礎上,通過對事物的具體認知與思考,并通過全面系統地對問題的分析,透視出事物的本質,并在法律體系中做出最終的定位,這種能力就是所謂的法律思維能力。在法律的相關工作過程中,需要以法律知識為基礎,并通過嚴密的邏輯思維能力,對事情進行法理分析,根據不同的實際狀況,做出有針對性的不同的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具備這一專業能力,才能夠應對相關的法律工作。

2.思維能力是法律專業必備素質:與法律相關的職業屬性特殊,首先,特殊的工作對象,在絕大多數法律案件中,人是勾連起整個案件的核心內容,而且關系錯綜復雜,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只有通過自身的直覺與經驗才能夠做出最真實的判斷。其次,特殊的活動,總體來講,職業活動不僅需要理論更需要時實踐,同時還需要抽象思維與經驗結合,不僅需要過硬的專業水準,還需要豐富的社會經驗以及社會認識。最后,就是需要具備完備系統的法律儲備,不僅是知識、素養,還有技能。

二、刑法特點與思維方式

作為法律體系中的重要部分,刑法特點極為鮮明,其已經涵蓋了所有的法學原理以及基本知識,法律的所有構成以及特征在刑法中都能夠體現出來。而且這項法律是建立在實踐基礎上,需要通過科學嚴謹的實際行動過程,才能夠使這項法律發揮作用,以理論指導實踐,通過實踐執行理論。不僅如此,刑法的法學原理構成最為系統,同時也最為完備,而且覆蓋面積極為廣泛,涉及到了國家建設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并且所有執行標準基本都已成熟,而且形成量化標準。這樣看來,刑法自身的種種特質和屬性,使得學生能夠在刑法的學習過程中,能夠培養出更加科學嚴謹的做事以及思考態度,同時還能夠形成完整系統的思維邏輯。在這種情況下,學生就能夠以這幾項基本素質為基礎,形成更加豐富更加全面法律思維能力。

三、利用刑法促進學生形成法律思維的方式

1.確立正確的刑法觀念首先,要引導學生能夠正確認識刑罰。在我國長久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已經形成了系統完備的刑法體系,并且確定了刑罰的御民作用,而且這種刑罰觀念流傳至今,使得學生在具體的法律學習過程中,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的錯誤觀念。刑罰是刑法的主要方式,從罰金到限制人身自由,從剝奪人身自由到剝奪生命,毋庸置疑,刑法是最為嚴厲的。但是學生們應該從法學的形而上學原理出發對法律展開系統的思考,認識到法律的本質意義,刑罰不是法律的最終目的,其最終目的是打擊犯罪,保護人民人身安全。其次,明確罪刑法定的觀念。具體是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定罪、不處罰,所有的犯罪定性,以及刑罰標準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為準繩,只有法律中有明文規定才能夠進行具體的定罪和處罰。但是在這一原則的具體學習過程中,學生很難對其進行充分全面的理解,思維一直處于僵化狀態,從而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具體來講,對于單位領導慫恿員工偷竊別單位財務應作出何種判斷時,學生普遍認為不能夠定為盜竊罪,因為刑法中沒有針對單位作出規定。

第3篇

論文關鍵詞 高校 學生 法律援助 診所教育

一、研究背景

法律援助,是指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廣義上的法律援助主體并不限于政府,社會各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均可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國務院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8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經過不斷的摸索和總結后,我國已經形成了政府與社會混合型的法律援助運作模式。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援助力量薄弱,法律援助供求嚴重失衡,因此需要全社會的力量共同支撐。而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出現一方面對于緩解供求矛盾、補充政府法律援助發揮著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這對于高校的法學教育也是一種有益的補充,可以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實務能力,培養他們的社會責任感。

然而,在現階段,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發展還遠不成熟,存在著諸多問題和障礙,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機制來規范,法律援助的效果也受到影響。但可以預見的是,高校法律援助的發展潛力是巨大的,讓其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對于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二、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現狀

高校的法律援助活動與診所式法律教育是相伴而生、相輔相成的。診所式法律教育,發端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培養實習醫生的形式,由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運用。診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讓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服務,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職業責任感;另一方面,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現和普及也為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鋪平了道路。

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的起步則相對較晚,直到21世紀初才引進這種法學教育模式。2000年9月,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分別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并依托其開展法律援助活動。截至2012年12月,我國已有151個高校的法學院或法學系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這為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以武漢地區的高校為例,武漢大學1992年成立了我國第一個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與保護中心”;中南民族大學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診所法律教育中心,并依托該中心開展法律援助活動;華中科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后與社區居委會有機結合,為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活動。

(一)武漢大學的法律援助

武漢大學是我國最早一批成立法律援助機構的高校之一,其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來,不斷加強自身發展優勢,在武漢群眾中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二十余年來,中心面向全國為社會弱者義務提供法律服務,許多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而又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弱勢群體在志愿者的幫助下,依法討回了公道,走出了絕望和無助的困境。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已接待咨詢約50000余人次,回復信件近21000余件,電話咨詢約38000余次,通過中心的網站提供法律意見1000余次,訴訟案件達18650余起,勝訴率達78%。現在的社會弱者權利與保護中心已經不依托于武漢大學,成為一個獨立運作的社會團體,其發展模式在我國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中獨具一格,特色鮮明。

(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法律援助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美國福特基金會、學校的大力支持下,于2000年5月成立了法律援助與保護中心。作為學校服務社會的窗口,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為社會提供法律咨詢和案件。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共接待來訪者9000余人次,回復電話、信件2000余件次,寫作法律文書3000余份,各類案件1200余件,其中包括創中國民間法律援助標的額之最的陽新縣8歲兒童石某某高壓電電擊人身損害賠償案;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湖北某船廠150余名職工房屋糾紛集團訴訟案等重大案件,受益人群遍布全國各省市。中心通過這一系列活動,實現了盡最大努力,為最需要法律服務的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以實現維護社會正義,促進社會穩定的目標。

(三)中南民族大學的法律援助

中南民族大學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診所法律教育中心,它與中南民族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通過法律援助維護少數民族的權利是中南民族大學法律診所的特色之一。中心截至2012年12月已接受咨詢2000余次,承辦案件70余起,到社區服務8次,社會調查2次。其中辦理的案件以勞務糾紛、合同糾紛、相鄰權糾紛等案件居多。目前,中心已經與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洪山區人民法院一起,就“少數民族及其他少數人語言法務翻譯診所援助教學法探索”課題進行調研,并已經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四)華中科技大學的法律援助

華中科技大學的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起步相對較晚,其最大的特色是依托于社區居委會開展法律服務,服務對象也僅限于該社區居民。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設立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與華中科技大學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遴選課業優秀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居委會為據點,為尋求法律幫助的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寫作法律文書等服務。該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來案件及接受咨詢40余次,其中20余起為家庭和財產糾紛。該校法律援助中心運作資金主要是由該校法學院與居委會共同負擔。由于資金短缺等限制,該中心遭遇了不能擴大受眾、進行更深入的法律援助的尷尬。

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存在的問題

盡管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在補充法律援助資源,扶助弱勢群體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中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高校援助機構在訴訟中存在局限性

第一,目前我國將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定位為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補充,卻沒有在立法上得到確認和支持,這一狀況使得某些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遭遇訴訟時身份不明的尷尬和運作不暢通等問題。

第二,高校學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時并不具有律師身份,他們只能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來辦理具體案件,因此學生的調查取證權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見,提供法律援助的學生,要想像律師一樣開展法律實踐,無論在法律規定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這種狀況勢必會影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與社會的廣泛接觸,對法律援助活動的順利開展形成巨大的障礙。

(二)對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管理機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成立具有特殊性,其依托的是高等院校,因而其首先要受高等院校的領導。其次,由于司法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故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又應受司法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監督。這種雙重管理模式有可能造成因管理權限不明確而帶來的管理缺失或管理沖突。其負面效應在于,一方面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運作缺乏合理規制,導致無序發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管理和監督的不明確,會導致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缺乏社會支持,而生存艱難。

(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缺乏資金支持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遭遇到的最大問題便是資金不足問題。這一問題在不同的高校存在的程度有所不同。有些高校,如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等院校可以獲得外來援助,但是相關基金會對于受資助的高校法援組識的審查非常嚴格,因而獲得資助的高校比較少。其他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來源主要通過以下渠道:學校團委、院、系資助(如中南民族大學獲得學校專項撥款);社團會費;商家贊助(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通過拉外援的方式曾得商家贊助);各種基金會資助;律師事務所資助;社區組織臨時性贊助(如華中科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依托于社區居委會);律師贊助等等。經費不足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負擔不起進行案件所需要的各種費用,不得已放棄了一些原本可以辦理的援助案件,這直接影響了高校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長足發展。

四、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礎上。就我國目前而言,法律援助缺乏系統明確的法律法規。除《法律援助條例》之外,關于法律援助的規定一般散見于《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相關的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尤其是在民間法律援助方面,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對民間法律援助組織進行規范。因此,這就需要完善我國法律援助立法,為高校法律援助確立法律依據。

首先,應對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地位予以確認。像武漢大學的社會弱者權利與保護中心這樣成功注冊的案例并不多見。只有立法確認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合法主體身份,進行統一注冊登記管理,才是高校法律援助組織邁向規范化的第一步。

其次,開展法律援助的高校學生的資格問題應當明確。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從法律職業化教育的角度出發,承認提供法律援助的學生的“準律師”身份,使其在真正地從事法律職業之前,充分地參與法律實踐,同時也為法律援助的高效性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高校與司法行政部門雙層管理體制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作為高校內設機構,應當在日常工作、人事安排、行政管理等方面接受本校職能部門的領導,以便正常運轉,獲得支持。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與司法行政部門加強溝通,在人員資格、場地、工作范圍等問題上服從其管理,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從而保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服務質量,杜絕低質量的法律援助機構出現。

(三)開拓多樣化的經費來源

第4篇

關鍵詞:大學生權利法律保護

我國的大學生從年齡上看,多屬于成年人,雖然他們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但由于在大學階段處于受教育、保護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在教育行政機關與大學生、高等學校與大學生,教師與大學生諸種法律關系中,他們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了解大學生有哪些法定權利,尊重和保障他們的法定權利,是教育行政機關和高等學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轉變教育觀念,推進教育法制化、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本文旨在通過對大學生的法定權利及其法律保護問題的探討,以期對新形勢下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許推動作用。

一、大學生權利受侵犯的表現

隨著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教育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大學生的權利日益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但由于人們認識上的偏頗,特別是長期受到“左”的思想影響,我們常是強調學生對學校的義務而諱言學生的權利,加上一些高等學校片面認為“生源就是財源”,把學生當作招財進寶的對象,一些高校教師和管理人員法制觀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對大學生權利的侵犯主要出現在大學生財產權、人格權、獲得公正評價權以及受教育權等方面。

(一)財產權的侵犯

侵犯大學生財產權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亂收費。《教育法》第78條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但是,一些高校為了籌措辦學經費和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顧國家的禁令和學生的權益,想方設法巧立名目收費,使原本就為學雜費過高而發愁的學子背負更加沉重的經濟包袱。如一年一度的備受考生和家長們關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學心切的心理,大肆收取報名費、捐資助學費競達數萬元甚至十幾萬元;又如-一些高校為畢業生推薦就業要收取接待費、介紹費等。據筆者調查,有的高校亂立收費名目達10余項,每生追加交費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上萬元。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師受經濟利益的驅使,把自編、自著的教材、著作,通過教材管理部門強行發給學生,筆者曾對某校某系98級的學生進行調查,發現每生多發非教學用書23本,經費達285元。這種濫發“教材”的現象,既嚴重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又破壞了高等院校正常的管理秩序。三是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是高等學校的一項法律義務。但筆者了解到,一些高校學生公寓硬件建設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保衛工作形同虛設,致使盜竊案件經常發生。

(二)人格權的侵犯

人格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大學生的人格尊嚴同樣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近年來,一些新聞媒體經常報道中小學生的人格尊嚴受到侮辱的消息,與之相比較,侵犯大學生人格權的現象盡管沒有那么普遍,也沒有那樣駭人聽聞,但也時有發生。筆者就曾耳聞目睹了一些教師在批評教育學生時無視學生人格尊嚴的事例,如對一個逃課的學生當著全班同學的面責問道:“你經常不上課,是偷東西去了,還是談戀愛去了?”對一個喜歡化妝的女生訓斥道:“你整天濃妝艷抹,打扮得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倒象個女。”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是教師的一項職責,但倘若不分場合,不分對象,動輒圳人,動輒亂扣帽子、亂打棍子,輕則影響教師的形象,影響師生感情,使學生產生抵觸情緒,重則會因侵犯學生的人格權而帶來一不必要的麻煩。例如,1997年6月,某高校學生宿舍發生一起竊案該宿舍學生王某300元的匯款單被人偷走后冒領。該校保衛處經過了解和核對字跡,把同寢室的毛某作為重點懷疑對象。隨后,學校作出處理決定,并貼出了通告,稱毛某“故意曠課,蓄意在寢室內作案,無視校規,情節嚴重,影響較壞,將毛某開除學籍”。面對校方的“通告”,本是清白的毛某同學有苦難言,無奈之下將母校推上了公堂。

(三)公正評價權和學業、學位證書權被侵犯

學校、教師對大學生獲得公正評價權和學業、學位證書權的侵犯主要是指學校、教師違背客觀事實對大學生思想品德、學業成績作出不實評價,以及本該發給學生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而不予發給的情形。《學位條例》第4條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授予學士學位,而沒有明確要求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但一些高校為了抓教學質量,違反《學位條例》的規定,硬是強行規定本科學生必須通過國家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等級考試,才能授予學士學位,使為數不少的本可以獲得學位的學生而不能獲得學位。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進行評價是高等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畢業生學業成績合格后就應依法頒發學業、學位證書,否則就構成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侵犯。

(四)受教育權的侵犯

高等學校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學生受教育的選擇權。如學生王某在填報某師范院校志愿時,只填了中文系,沒填二志愿,也未填服從分配,但該校在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下,擅自將王某錄取到了歷史系。入校后,王某向校方申請,要求轉中文系學習,起初,校方不同意,后經王某再三要求,校方同意其轉系,但要交5000元轉系費,無奈之下,王某只好退學參加第二年的高考。二是加重對學生的處分等級,甚至取消學生的學籍。如在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問題上,原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只規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準,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而沒有規定“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一律應予退學”,但一些高校在制定學生管理制度時,硬性規定“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這就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的精神,造成許多學生的受教育權遭到侵害。如1998年6,日轟動全國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其案由就起因于北京科技大學制定的《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因為這個通知所規定的退學事由超出了《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第29條所規定的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其內容是違法的。

二、加強大學生權利法律保護的路徑

應該說,現實中因侵犯大學生權利而發生的案件留給我們的思考是深刻的。“高校無訴”時代結束后,高校管理如何應對因學生而引發的司法審查?在高校辦學自逐漸擴大的新形勢下,高校管理工作如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應該說保護學生的權利是教育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和教育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大學生權利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尊重、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應當是政府、高校及其教師應切實做好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為做好這項工作要重點把握以下四個方面:

(一)增強教育法制觀念,樹立依法治教意識

依法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首要之處在于廣大高校教職員工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樹立法制觀念,強化法律意識。長期以來,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一部分高校的管理者、教育者法制觀念淡漠,致使高校里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比較嚴重,造成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時有發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特別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大學生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教育者改變傳統的教育觀念,樹立平等教育觀念和教育法制觀念,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自覺尊重學生的人格,確保學生受教育權以及其他權利的實現,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二)大學生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法定權益

《教育法》第42條明確規定,受教育者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的權利”。可見,當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學校、教師侵犯時,他們可以通過申訴和訴訟兩種途徑獲得救濟。

1.申訴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向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它是《教育法》為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而確立的非訴訟法律救濟制度,也是《教育法》賦予受教育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民利。根據被申訴人的不同,大學生的申訴可分為行政申訴和校內申訴兩種。行政申訴是指大學生把學校做為被申訴人向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申訴。申訴的內容包括:①大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②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財產權的。③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人身權的。④大學生認為學校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校內申訴是指大學生把教師做為被申訴人向學校提出的申訴。申訴的內容包括:①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②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人身權的。③大學生認為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的。

2.訴訟

大學生就學校或教師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可分兩種類型。

其一,民事訴訟。當大學生認為學校或教師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或財產權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其性質屬于民事訴訟,訴訟的目的是使自己受到的損失得到補償,訴訟所追究的法律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造成的侵權屬于職務侵權,職務侵權的賠償主體是學校,而不是教師,因而,大學生就學校或教師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被告只能是學校,而不是教師。

其二,行政訴訟。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高等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如《學位條例》第8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高等教育法》第20條規定:“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在這種情況下,高等學校與作為管理相對人的大學生之問不是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問因學校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如上文提到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就是典型的行政訴訟。

(三)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要從嚴執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高校管理呼喚法治化,離不開嚴格公正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救濟”,而從我國教育法治實踐來看,“執法”是其中最薄弱的環節。由于一部分地區教育行政和司法部門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較為普遍,這給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提供了生長的“氣候”和“土壤”。要切實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從嚴執法,嚴格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侵犯大學生權利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三類,即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1.民事法律責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了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的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教育法》第8l條規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高等學校及其教師對大學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侵害,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如侵犯學生人身權;②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如侵害學生財產權;③賠償損失,如侵害學生身體造成傷亡;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如侵害學生人格權。

2.行政法律責任

高校教師對學生造成侵權,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行政法律責任有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兩種承擔方式。

行政處分是一種內部責任形式,是學校對有過錯的教師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有6種形式,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

行政處罰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個人、組織的一種制裁。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停考、責令停止招生、撤銷教師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

3.刑事法律責任

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構成了犯罪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高校管理者或教師侵犯學生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若構成犯罪,必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5篇

一般所謂的旅游市場,僅指狹義旅游市場。即指一定時期內,某一地區中對旅游產品具有支付能力的現實購買者和潛在購買者。旅游市場的形成必須具備4個要素,即旅游者、旅游購買力、旅游購買欲望、旅游購買權利。

(一)旅游者

近年來隨著我國大學的不斷擴招,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我國2014年的大學生人數已經達到2468.1萬,早已經位居世界第一。根據《2012年全國大學生旅游意向調查報告》顯示,近九成的大學生表示熱愛旅游。在我國大學生中旅游者和潛在旅游者人數眾多,大學生旅游市場規模巨大。

(二)旅游購買力

旅游購買力也就是支付能力,也是決定一個人是否能外出旅游的重要因素。而我國大學生的旅游購買能力在不斷提高。其一是因為父母的工資不斷提高,其二是因為大學生自創收入的形式也越來越豐富。如做兼職或者申請助學金、獲取獎學金等。

(三)旅游購買欲望

旅游購買欲望即指旅游需求。根據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人的需求分為5個層次。由低到高依次分別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實現需求。大學生作為受到高等教育培養的高素質人才,他們相比低層次的需求,更多追求的是高層次的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的需求。通過旅游他們可以享受高品質的服務,可以開闊視野感受靈魂的升華。

(四)旅游購買權利

旅游購買權利是指消費者可以購買某種產品的權利。“20代”大學生的年紀都在20—-30歲之間,作為成年人他們旅游購買權利基本不受限制。除了上述的四個要素之外,大學生們充足的閑暇時間和我國日益完善的旅游基礎設施也是大學生旅游市場能夠開發的條件。

二、大學生旅游市場的特征

(一)注重理性消費和旅游體驗

“20代”大學生大多屬于消費層次較低的群體。在旅游過程中對價格因素考慮很多,吃、住、行、游、購、娛都要講究理性消費,不會盲目消費。同時大學生更在意旅游本身的過程和帶給自己感受。追求新奇、創意、放松、美感、身心和諧的旅游體驗。

(二)出行方式以結伴自助旅游為主

“20代”大學生相比跟著旅游團進行拍照式和購物式旅游,他們更喜歡和志同道合的同學結伴而行,發揮自我意識設計游玩線路安排旅游活動。而且報旅游團的價錢不低,也是他們選擇自主旅游的原因之一。

(三)旅游目的地以短途和周邊地區為主

出于經濟和安全方面的考慮,“20代”大學生出游目的地是以學校所在城市為中心的周邊城市或景區為主,不會停留太長時間。但也有些人為了某些原因去長途旅游。比如去大城市看演唱會,或者自行車社團帶著隊員去遠征等等。

(四)旅游顧慮事項多

“20代“大學生在初高中時長期過著家——學校兩點一線的枯燥生活,上了大學后出去游玩世界的旅游動機非常強烈。但由于之前出游機會少缺乏經驗,所以對出游中的未知事物很是擔心。包括交通工具的選擇,食宿的問題,安全的問題等。

(五)受相關群體影響大

“20代”大學生主要居住在大學的寢室里,并以一個寢室或是班級為中心形成一個比較集中的旅游群體。生活在這樣的群體中受到其他群體成員的影響很大,他們對其他成員旅游的效仿欲望很強烈。

三、大學生旅游市場的開發策略

(一)政府應擔當重要角色

由于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對大學生旅游市場認識不夠,宣傳不足。忽視大學生旅游所帶來的社會效益和教育意義,單純地認為大學生屬于低消費群體,沒有消費能力所以不予重視。使得大學生旅游市場開發缺少指揮者,旅游企業也不敢貿然開發。針對這些問題應該采取如下策略:

1、職能部門應該深入調查了解大學生旅游市場,準確評估其具有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

2、政府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引起社會和相關旅游企業的注意。倡導有口碑有社會責任感的旅游企業參與其中。

3、頒布相關法律法規著力有序地開發大學生旅游市場。將大學生旅游市場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結合起來,為大學生旅游市場創造一個開闊、法制的環境。

(二)產品策略

相比傳統俗套的旅游路線,旅游企業應該投其所好地針對大學生的特點來開發新的旅游產品。

1、愛情專線旅游:旅行社可以向大學生情侶們推出適合他們的愛情之旅。同時旅行社也可以將相親旅游推向市場。大學生們都想談一場說談就談的戀愛。但是師范類或理工類高校的男女比例嚴重失調,使得想戀愛的大學生們“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如果旅行社可以推出相親旅游路線,讓大學生們在輕松愉悅的大自然里相知相戀。這既是一件有意義的事同時也可以幫助旅游企業創建特立品牌。

2、教學旅游:教學旅游的重點在于“學”。有些知識與其只靠老師在課堂講解不如讓同學們親自去體會。如古代建筑風格,各種特色地貌等。而且大學生通過教學旅游更可以認識世界,接觸社會,學會如何與人相處。各高校可以與旅行社建立合作關系,共同制定旅游線路、旅游內容,保證大學生安全。

3、體育旅游:體育旅游是我國一種新型的旅游產品,包括休閑、健身、體育觀戰三種類型。大學生們平時缺乏體育鍛煉,需要經常運動來提高身體素質。而參加騎馬,打高爾夫球,游泳,登山等體育旅游活動不僅可以學到新技能又可以加強身體鍛煉。

4、畢業旅行:和以往簡單吃一頓散伙飯作為告別儀式不同,如今“20代“大學生們更喜歡用畢業旅行的方式來結束大學生活,再和相處四年的同學一起制造一份值得畢生回憶的經歷。畢業旅行作為班級最后的集體旅行,想必人數眾多,單憑學生自己策劃難度很大。所以旅行社如果能及時推出適合大學生畢業旅行的路線一定會受到熱捧。

(三)價格策略

1、旅游市場價格

對旅游企業回收成本獲得盈利和調整旅游產品的供求關系上有很大的作用。而“20代”大學生們因為受到經濟因素的約束,對旅游產品價格承受能力不高,旅游企業在制定產品價格上不能過高。多為大學生提供價格適中的旅游產品,以量取勝。

2、除了低廉的價格優勢,重點宣傳零包價產品也是不錯的選擇

在購買零包價產品中,既可以享受團體機票的優惠,由旅行社統一辦理簽證和保險,同時還可以自己安排行程內容。雖然這種形式多用于出境旅游,不過希望國內旅游也可以普及這種旅游方式。

(四)提高旅游服務質量

大學生求知欲望強充滿好奇心,所以對陌生事物的問題比較多。旅游企業應該派出經驗豐富的導游跟團,保證可以回答他們提出的問題,滿足他們的好奇心,為他們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五)改變傳統的宣傳方式

1、建立網絡平臺

“20代”大學生的生活里已經離不開網絡。網絡是他們了解時事,閑暇娛樂,消費購物的主要方式。旅游企業在針對大學生旅游市場時,應該減少在報紙上這種傳統方式的宣傳,應該建立網絡營銷平臺來宣傳和營銷。將所有的資源整合放在網站的頁面上,并配備在線服務人員對大學生進行解答和咨詢服務。

2、加大在高校里的宣傳力度

第6篇

關鍵詞:高校傷害事故法律關系歸責原則構成要件

近年來,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率呈上升趨勢,學生傷害事故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件也與日俱增。受害學生家長動輒向學校索賠幾十萬、甚至上百萬。有的家長為了達到高額賠償目的,甚至采取各種手段擾亂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這種情況,不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也影響了學校的正常發展。加上部分高校對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理解不當,以及對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認識出現失誤,導致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承擔了諸多不應該承擔的責任,造成了教育資源的浪費和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在這種形勢下,迫切需要正確認識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好學校和學生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學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觀點:

1.“監護關系說”

這一觀點認為學校是學生的監護人。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

(1)“監護關系說”于法無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據此,有資格成為未成年人監護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其他親戚朋友,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學校不在其列。教育部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作出明確規定。

(2)監護關系說不符合實際,不能解釋多數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系。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法律制度,田瞼由此可見,監護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中國高校在校學生絕大多數都已經年滿18周歲,而且高校不招收精神病人,如果學生入學后患精神病,高校可勸其退學。因此,主張高校與學生之間是監護關系在現實面前顯得蒼白無力。

2.監護關系轉移說

這一觀點的主要依據是最高院司法解釋《民通意見》第22條:“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有人據此認為,監護人將孩子送到學校,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就轉移到了學校。但這里存在一個問題: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通過委托,將監護職責轉移給被委托人。家長如果要把監護職責轉移給學校,那么雙方之間就要達成一個監護職責轉移的合意或者契約。現實生活中,沒有哪一所高校在接受學生人學時與家長就監護職責轉移問題達成任何協議。因此,在校未成年大學生的監護職責不可能從其監護人轉移至學校,除非校方與監護人之間簽訂委托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的合同)。

3.合同(契約)關系說

所謂合同關系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主體間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而進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性質本質上是合同關系。在整個教育過程中,學校與學生及其監護人是平等主體,學生交納學費,學校為學生提供教育服務。雖然高校在授予學士學位時被授權履行行政職能,但從總體上看并不影響學校和學生之間是平等民事主體這一本質。當然,學校和學生之間的契約關系同一般的合同關系相比,仍然有其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到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所以,筆者認為學校和學生之間關系是“特殊契約關系”。對此,筆者將在后文加以論述。

從以上分析可見,多數家長以及部分教育工作者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應該對學生承擔監護責任是完全沒有法律根據的。認為監護人把學生送到學校、監護權即轉移到學校,學生在學校期間受到的任何傷害或實施的任何傷害,學校都要承擔責任的觀點于法無據。

二、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要準確把握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首先要準確把握學生傷害事故適用的法律。如果學生傷害事故適用合同法,那就應該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如果適用侵權法,則一般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1.學生傷害事故法律適用的爭論

(1)觀點一:學生在校傷害事故適用合同法

有人認為學生或監護人與學校簽訂教育合同,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學校應該按照合同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一看法,有待推敲。學校雖然和學生或監護人之間成立契約關系,但這種教育培訓契約和一般的合同相比至少存在以下不同:第一,教育內容并不是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學生進行教育。國家有關高等教育的規定,可以視為高校和學生之間契約的當然內容,雙方都要遵守。從現有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看,并沒有要求高校對學生一切傷害事故承擔責任。學校和學生之間也不存在有關傷害事故責任分擔的約定。換言之,合同內容中并不包含有關學生傷害事故的條款,無法適用合同法解決學生傷害糾紛。第二,學生對學校提供的教育并沒有完全支付對價。對于一般合同而言,雙方應該遵循公平原則,各自支付相應的對價,但學生繳納的學費并不是其受到學校教育服務的對價。僅靠學生的繳費并無法保證學校的正常運轉,學校相當比例的資金來源仍然是國家投資即財政撥款。

既然學生支付的費用只是學生接受教育的部分費用,學生或監護人就不能要求學校對學生一切傷害事故承擔責任。學生并沒有為學校對其提供更高更全面的安全保護支付對價。對于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監護人沒有理由要求學校按照合同法承擔無過錯責任。第三,作為合同一方的學校具有公益性質。學校是一種公益性非營利性機構,擔負著培

養青年的艱巨任務。學校不能按照合同法的原則,對學生一切傷害提供完全的賠償。如果這樣賠償,很多學校都將走向破產,最終會損害多數人的利益。因而,在處理學生在校傷害事故時,不能根據合同法的無過錯原則追究學校責任。

(2)觀點二:適用侵權法

首先,根據對學生和學校關系的分析,處理學生傷害事故適用侵權法是適當的。其次,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看,立法機關正是通過侵權法來處理學生傷害引起的糾紛。例如,《民通意見》第168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對教育機構承擔的責任做出明確規定,而該條正好處于《民通意見》第五部分法律責任中的侵權責任之中。由此可見,司法機關是通過侵權法解決高校學生傷害事故引起的糾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七條對學生在校傷害事故的賠償做出約定,更明確表明司法機關對學生傷害事故適用侵權法的態度。新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第38、39、40條對學校責任做出明確規定。

2.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唧由于我國立法及司法解釋確定學生傷害事故糾紛適用侵權法,而過錯責任原則是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的一項基本歸責原則。。因而對于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就應該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這一點得到司法解釋和有關法律的確認。如上面所引的《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以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39條、40條明確規定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有過錯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學者主張學生傷害事故也適用公平原則,對此筆者持否定態度。所謂公平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與適當的補償。[41v43對于學生在校傷害事故處理,法律明確學校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換言之,學校無過錯的,學校即無責任,這樣也就排除了適用公平原則的可能性。至于有學者指出,如果學生實施使學校受益自身受損的行為時,學校不予賠償,則顯失公平。對此,有兩點需要說明:其一,學校對實施使學校受益自身受損行為的學生不存在賠償,因為學校沒有過錯,無過錯即無責任,這是侵權法的基本原則;其二,學生在實施使學校收益自身受損行為時,學生可以通過債法上的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獲得學校補償。

三、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

前文分析了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只有存在過錯時,才有可能承擔責任。是不是只要學校存在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符合哪些要件,學校對學生的傷害要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要求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承擔賠償責任,必須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者事件對他人財產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及精神損害。學生傷害事故中,必須存在學生受到傷害的事實,包括身體權、生命權等人身權受到傷害以及因人身權受到傷害帶來的財產損失。如果學生不能證明受到傷害的事實,則無權請求學校賠償損失。

2.因果關系。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聯系。學生傷害事故的因果關系,就是指學生的傷害是學校行為、學校教職員工的行為,或者學校的設備設施造成的,則可以認定學生損害與學校之間具有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反之則無。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在認定學校侵權責任時,必須考慮學校在造成學生傷害事故中的原因力的大小,如果學生傷害是多個原因集成的結果,那么學校按照其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原因力的比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過錯。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通過違背道德和法律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對于學生傷害事故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所以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證明學校存在過錯。如果學校沒有過錯,不管學生遭受多大損害,從法律角度說,學校都沒有法律上的賠償責任。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過錯的客觀表現形式主要有:學校或教職員工實施的違背法律法規的行為;學校或教職員工實施的違背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學校或教職員工實施違背基本道德規范的行為;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存在安全隱患造成學生傷害的情形。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學校或教職員工有過錯。學校或教職員工實施正當的法律授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有過錯。譬如,輔導員對不遵守校紀校規的學生進行正常的、適當的批評教育,導致學生離校出走或采取其他過激自殘行為,不能認定輔導員有過錯。除非輔導員批評教育手段粗暴,有體罰或侮辱學生人格等不當之處。

四、降低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法律責任的對策

學校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應該最大限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生安全。同時,可以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學校在學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1.加強對學生安全知識教育。學校應該對學生加強校紀校規教育,特別要強化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如果因為學校沒有對學生進行必須的安全教育導致學生發生安全事故,則可以認定學校有過錯,并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學校盡到安全教育義務,學生仍然違背安全制度導致傷害,一般可認定校方無過錯。

2.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開展校園建設。高校在校園建設、教育教學設備添置過程中,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建設,即使學生出現有關事故,因為學校沒有過錯,學校在法律上也就沒有責任。譬如,兩學生在四樓走廊上玩耍,其中一學生墜樓身亡。如果欄桿的建設強度、高度符合國家標準,則學校對學生的身亡不負責任。反之,學校存在沒有按照國家標準建設的過錯,則要對學生墜樓承擔法律責任。

3.恪盡職守、避免過錯。學校教職員工一定要嚴格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嚴格遵守校紀校規。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以及學校規定的職責。并要認真備存履行職責的有關材料。如果教職員工沒有履行法定或者學校規定的職責,則可以認定存在過錯,從而導致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

4.制定切實可行的約束員工的規章

第7篇

關鍵詞:專門院校;專業法學人才;課程設置;課程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1)03-0066-02

目前,我國高等學校的法學專業設置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專門的政法類大學,如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二是綜合性大學里的法律系或法學院,如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等;三是以專門院校里的法學院系,如吉林大學法學院、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等。通常政法類院校是以培養法律應用型人才為特色的,綜合性大學以培養理論型人才為特色,而專門類院校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應該與其他院校有所區別,體現自身的特色,即要培養出專門、專業法律人才。本文僅就專門院校專業法學本科課程改革談本人之粗淺看法。

一、專門院校法學本科專業課程改革的意義

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高等學校要辦出特色,要提高教育質量。高等學校要有特色、高水平,這不僅是國家發展的要求,是未來發展的趨勢,也是高校自身的選擇。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法律人才為數眾多,但高層次、高素質、專門法律人才短缺卻尤為嚴重,培養法學專才已成為大勢所趨。專門院校法學專業本科課程改革意義重大,主要表現如下:

(一)專門院校法學專業本科課程改革是《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要求“高等教育承擔著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現代化建設的重大任務……到2020年,高等教育結構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鮮明,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整體水平全面提升……。”《綱要》還要求:“……著力培養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要培養高素質法學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專門院校專業法學本科課程改革是當務之需。

(二)專門院校法學專業本科課程改革是合理配置法學教育資源。據不完全統計,全國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已有650余所設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專業。《2009年北京市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北京市2008屆本科畢業生畢業半年后失業或離職量最多的10個專業,占本科失業量的44.0%。失業或離職者最多的5大專業依次是:法學、工商管理、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英語、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其中2008屆法學類本科畢業生就業率為79%,遠低于當年本科畢業生的平均就業率(88%)。專門院校法學專業如果不根據現實的需要、改革課程設置,只能造成法學教育資源的巨大浪費,加劇法學專業大學生就業負擔。

(三)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改革是市場經濟的需求。筆者由于職業的關系每年都能接觸到來自專門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感觸頗深:建筑大學法學專業的學生分不清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醫科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不懂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財經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竟搞不清中國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區別……可想而知專門院校法學教育的失敗。而在司法實踐中,這一現象也比較突出:稅收案件中法官、律師不懂增值稅發票;建筑糾紛中法官、律師不懂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醫療糾紛中法官、律師不懂醫療常識……社會急需專門、專業化的法律人才。而專門院校對專業法律人才的培養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專門院校的法學專業要揚長避短,走專門化特色化的法律專才培養模式,改革現有課程設置。只有這樣專門院校的法律專業才有生存的空間與市場的需求,滿足市場經濟對法學專業大學生的需求。

二、專門院校法學本科專業課程設置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本科課程設置不合理。專門院校法學本科課程設置應當考慮到社會對專門、專業法學人才的實際需求。不少專門院校的法學課程開設沒有專業特點,基本上是人家開什么可我們就開什么課程。沒有對專門院校的法學課程的開設進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開設的課程比較混亂,沒有做到與法學專業的融合與銜接。以財經院校法學專業為例,法學專業的課程設置基本上照搬、照操政法類、綜合類大學的法學課程體系,其結果,專門院校培養的學生法學不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類及綜合大學,專門、專業法學知識也沒有凸顯出來。一方面,造成了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就業困難,另一方面社會對專業法學人才的需求也沒有得到滿足。

(二)專業基礎課程內容所占學分或課時的比重明顯偏輕。要做到專門院校法學專門化,專業基礎課程的開設尤為重要。以財經院校為例,要打造特色財經法學人才,財經類基礎課程應該納入學科基礎課程當中。比如,財經院校應當把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管理學、財政學等學科納入學科基礎必修課程范圍之內。設想在沒有開設金融學、會計學、稅收學等學科基礎課程或在所開課程學時嚴重不足的情況下,給學生開設金融法、會計法、稅法等課程,只能使學生掌握的法律規范與經濟學理論相脫節。

(三)專門院校專業法學課程嚴重缺失。專門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將本專業的法學課程作為開課的重點,開全專業法學課程。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才可能凸顯專業特長,又可使法學專業符合本專門院校的特點,滿足于本專業的法律需求。但在實際上,各專門院校對本行業的法律課程重視不夠。以財經院校為例,目前財經院校中,體現財經法學特色的財經類課程的設置比較混亂,沒有一個科學的、統一的財經類法學課程類別劃分。各院校雖都開設財經類法學課程,但課程類別各不相同,有的為必修課、有的為選修或任意選修課,還有的為必修與選修相結合。同時財經類課程在教學時間的安排上隨意性較大,財經類核心法學課程開設時間較晚,大部分學校在第三學期才開始安排此類課程。財經類課程沒有結合相應的法學課程開設。

三、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改革對策

(一)準確定位本專門院校的專業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目標

專業人才的培養需專門院校應該在辦學過程中準確定位,一是學校類型定位。學校要根據區域、行業的需求,選準自己的定位。二是辦學層次定位。如財經院校法學專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常熱門,許多高校都爭辦這個專業,競爭非常激烈。在這種情況下繼續保持特色和優勢,就要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強。三是在辦學規模上要考慮把資源集中到學生培養、提高質量上。學科建設始終是學校的龍頭,學校如何保持優勢的特色學科,是學校特色非常重要的內容。以財經院校為例,財經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注意在經濟、管理的學科交叉中尋找特色,凸顯優勢。

(二)優化課程結構,強化法學專業特點

以財經院校為例,財經類院校應該根據各自的人才培養目標,適當調整適合本校的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的比例,使課程結構既科學、合理、相對穩定,又具有一定的彈性。因此,應細化大專業下的小專業,體現財經特色的課程設置,重新整合專業方向課,以突出財經類法學的優勢。將限制性選修課作為專業方向課的學校,應增加其總的學分和學時,在總量上提升財經類法學專業方向課的比重。

(三)合理設置課程體系及開課時間

為了培養法律專才,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應當有別于專門法律院校。筆者認為,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可分為通識課程、法學基礎課程、法學專業課程三大模塊,這三大模塊中又按照重要程度分成選修課、必修課等,開課的次序、時間應當本著先一般通識課、后法學基礎課、最后到專業法學課程這樣的程序進行。具體對策如下:

1.通識課程

通識課程是指按照教育部的規定,不分院校、專業,所有高校必須開設的課程。比如,思想道德修養、軍事理論、體育、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基本原理、中國近代史、哲學、政治經濟學、外語、計算機等。對法學專業而言,為了給后續的法學教學打下基礎,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法制史、也應當列入通識課程范疇。專業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將這些通識課程劃分為通識必修課和通識選修課,思想道德修養、軍事理論、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基本原理、中國近代史、哲學、政治經濟學等都可作為學生的通識選修課;而法學基礎理論、外語等則應作為通識必修課。同時對通識必修課和通識選修課必須規定必修的學分。除外語、計算機課可在以后學期根據需要繼續開設外,其他全部通識課程均應當在大學一年級修完。

2.法學學科基礎課

專業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科基礎課除了要開設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14科核心課程外,還應開設司法文書、外國法制史、律師法、法官與檢察官法等課程。這些法學學科基礎課也可以分成必修課和選修課。可將法學專業的14科核心課程作為必修課,其他課程作為選修課,同時對必修課和選修課必須規定必修的學分。全部法學基礎課程應當在大二全學年修完。

3.專業法學課程

如果說專業院校中通識課程和法學學科基礎課程設置沒有差異的,那專業法學課程將是打造法學專才的核心與關鍵。各專門院校完全可以根據市場經濟對本行業、部門法學人才的需要,設置法學專業專門化的課程體系。以財經院校為例,財經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開設并強化財經特色,以經濟生活中主要法律規范作為課程開設的重點。可將經濟法律規范劃分為經濟組織法、宏觀調控法、市場秩序法、經濟管理法、社會保障法等。作為經濟組織法內容包括公司法、各種企業法等。作為宏觀調控法,包括財政預算法、稅法、價格法、金融法等。作為市場秩序法主要包括產品質量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作為經濟管理法包括會計法、合同法等。作為社會保障法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每一部分又可根據本院校的實際情況再做細分。比如,金融法,內容可含銀行法、票據與結算法、擔保法、保險法等。這些課程也可分為專業必修課、專業選修課。這些課程授課時間應當安排在大三及大四第一學期。其他院校可以結合本專業法學的實際需要選課、開課。

當然,專門院校要培養出專業法學人才,對策及措施還有很多,比如,論文寫作和實習環節。論文寫作應要求寫本專門院校相關行業法律論文,醫學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畢業論文就可以圍繞醫療法,而建筑大學的法學專業則可以建筑法為方面來確定選題撰寫論文。畢業實習也應當有針對性的到醫療、建筑公司等單位實習……這樣就能比較好的將所學專業與實踐有機、有效的結合起來。

市場經濟的發展需不僅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場經濟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型法律人才,更需要既通曉本行業、專業知識又懂法律的法律專才。專門院校法學本科專業可利用自身的學科優勢定位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而目標的實現重在課程設置的改革。

參考文獻

[1]蔣悟真,張西道.財經院校法學本科課程設置及改革研究――以江西財經大學為例[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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