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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管理制度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1-02 16: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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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二條在自治縣境內利用草原從事畜牧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禁牧是指對草原施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休牧是指一年內一定期間對草原施行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

第四條施行禁牧休牧遵循以下原則:

㈠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注重實效、穩步推進;

㈡遵循自然規律,宜禁則禁、宜休則休、宜輪則輪,實行休牧與輪牧、放牧與舍飼相結合;

㈢堅持以村為單位確定禁牧和休牧的區域;

㈣堅持“誰禁(休)牧、誰管護、誰圍封、誰受益”和政策引導與農牧民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㈤堅持以生態效益為主,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統籌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實現草原植被恢復與產業開發、農牧民增收的有機統一。

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區域內的禁牧休牧監督。應當不定期地對全縣禁牧休牧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草原監理部門具體負責本縣區域內草原禁牧休牧的管理,對違反禁牧休牧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對禁牧休牧區的植被構成、生產能力、自然災害、生物災害等草原基本狀況的動態監測,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動態監測和預警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鄉(鎮)區域內禁牧休牧的落實、管理及宣傳工作。對各禁牧休牧區指定專人負責,對禁牧休牧區隨時進行巡查,禁止在禁牧區和休牧期從事放牧活動,并做好禁牧休牧區的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條自治縣境內退化的草原,根據退化狀況實行禁牧和休牧,并采取封育補播、灌溉、施肥等綜合措施,恢復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態,提高草原生產能力。

自治縣境內嚴重退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實行封育禁牧,封育禁牧期不少于五年;中度和輕度退化的草原,實行季節性休牧,在牧草返青期和成熟期各休牧四十五天以上。

第七條自治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和引導農牧民建設人工草地,貯備飼草飼料,改良牲畜品種,調整畜群結構,發展舍飼畜牧業,實行封山育草和種草養畜,減輕天然草原放牧壓力,恢復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態環境。

第八條自治縣草原技術推廣部門要加強人工草地建設、天然草原綜合治理、飼草飼料加工等技術的科學試驗研究和推廣工作,為禁牧休牧實施區農牧民提供技術服務。

第九條禁牧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禁牧區用圍欄進行封育保護,設立禁牧標牌,載明禁牧地點、面積、四至界限、期限、管護人等內容。

第十條實行禁牧休牧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必須與所屬鄉(鎮)人民政府簽訂禁牧休牧合同書,并報自治縣草原監理部門備案。主要載明以下事項:

㈠禁牧休牧草原的類型、地點、四至界線、面積;

㈡禁牧休牧的期限、起止時間;

㈢禁牧休牧期內的管護要求及措施;

㈣權利、義務及責任;

㈤合同有效期限;

㈥解除禁牧后的利用方式;

㈦違約責任;

㈧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禁止在禁、休牧草原的禁牧期和休牧期內從事放牧活動,禁止在禁、休牧區從事濫采、亂挖野生植物等破壞草原植被的活動和毀壞禁、休牧草原的圍欄設施。

第十二條禁牧草原達到解禁標準(連續禁牧五年,且禁牧區的年產草量超過當地理論載畜量條件下家畜年需草量的2倍)后才能合理利用,利用解禁后的草原和非休牧期草原,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載畜量,控制放牧牲畜數量,嚴禁超載放牧。鼓勵和支持采取劃區輪牧、輪割等方式科學利用草原,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自治縣草原監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在禁牧區、休牧期草原放牧的,由自治縣草原監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每個羊單位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在開展禁牧休牧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鄉(鎮)村,優先安排草原保護與建設項目;對積極進行草原保護與建設,施行禁牧休牧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以及在禁牧休牧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自治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禁牧休牧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有、、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篇

第二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或與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混設。

第四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各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帳戶可實行分類管理。統籌基金和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個人帳戶繳費,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及具體管理。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財政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在經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以下兩個專用帳戶:

(一)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該賬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收人民銀行國庫劃轉的基金收入;

2.劃撥購買國家債券資金,接受國債到期本息和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帳戶利息收入的轉入等;

3.劃撥銀行存款資金;

4.根據基金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

5.辦理征收部門在工作中發生的技術性差錯等原因而予以的退庫;

6.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7.接收其他收入。

(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

2.暫存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

3.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款項;

4.劃撥該帳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

5.其他支出;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財政部門在同級人民銀行國庫開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

1.暫存地稅部門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

2.暫存滯納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3.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轉收納的基金收入。

該帳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第七條勞動保障、財政、地稅、人民銀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應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1.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匯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額存期和購買國債的安排;監督檢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情況等。

2.財政部門負責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制定、貫徹落實及基金征管的監督檢查;負責財政專戶資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負責審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用款計劃和結余額的安排;負責審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等。

3.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基本醫療保險費;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催繳、補繳工作;負責對欠繳、逾期不繳、拒繳等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處理;負責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反饋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以及與繳費有關的其他情況等。

4.人民銀行國庫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納入庫工作;負責監督同一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國庫劃解工作;及時向財政、地稅等部門反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入庫情況;根據財政部門開具的預算撥款憑證,及時、準確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劃撥業務;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對帳工作。基金收入對賬工作由人民銀行國庫與地稅部門按《關于印發<*省人民銀行國庫與財政、征收機關對帳辦法>的通知》(浙銀發[*]218號、浙財預[*]22號)進行,并抄送財政部門兩份。

5.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業務;負責向地稅部門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基本數據;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帳核算以及個人帳戶的記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決算及預算執行情況;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工作等。

6.銀行應按規定及時足額劃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財政、地稅、人民銀行國庫、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須建立嚴格的收入對帳制度,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各業務相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互聯的計算機信息網絡,隨時掌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情況。

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結算,具體征繳程序是:1.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25日前向同級地稅部門提供經核定的下月應繳費基本情況。

2.地稅部門每月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負責征收,向繳費單位開出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憑證。征收憑證使用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若采取銀行扣款結算方式的,結算憑證也可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憑證”。

3.銀行按規定將繳費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時解繳人民銀行國庫。

4.地稅部門每月8日前,將上月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補繳、欠繳等情況反饋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地稅、財政部門提供的情況做好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記帳等管理工作。

5.財政部門根據基金征集情況,及時開具財政預算撥款書送交人民銀行國庫,人民銀行國庫審核無誤后,將暫存人民銀行國庫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入財政專戶。

第九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繳費單位必須在每月10日前將本單位應繳納的和代扣代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上繳地稅部門。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暫停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征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基金。其他有關處罰由地稅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執行。

第十條地方稅務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其開展業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預算解決。

第十一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經批準的基金預算按月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及時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

財政部門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財政部門核撥的基金,應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額,除預留一定的支付費用外,主要用于購買國家債券和轉作定期存款。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在境內外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存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的基金,按照銀行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第十五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按月核對財政專戶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及結余情況。

第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預算年度終了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下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并報財政部門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推執行。

基金預算草案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及時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決算草案。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的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批準后的年度基金決算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

第十八條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支付預警報告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管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后,財政部門要對已實行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基金結余情況進行清理,在清理的基礎上將基金滾存結余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本辦法實施前,已實行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繳費單位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在本辦法實施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催繳,向地稅部門繳納,地稅部門積極配合。

第3篇

第二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資金(以下簡稱基金和資金)的撥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類社會保險基金和資金支出必須嚴格執行年度預算。

第四條基金和資金支出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顚S?,不得相互擠占。

第五條各類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支付范圍和標準必須嚴格執行政策規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項目和改變支付標準,任何非統籌項目不得在基金中列支,財務人員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支付憑證,對手續不全、內容不合法的支出有權不予支付。

第六條關于養老保險基金撥付管理。

1、嚴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放管理、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數據庫確定專人負責管理,修改匯總數據必須依據參保單位或托管機構報送的結算報表,由專人復核后調整。每月社會化發放的養老金由經辦機構與各單位結算后,打印出社會化發放支付表,經經辦人、復核負責人簽字,基金中心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后由基金結算中心向機構劃撥資金,保證發放。

2、按月正常與單位結算的喪葬費、撫恤費、遺屬補助費和養老金補發,機關事業單位差額撥付養老金等,由經辦機構編制支付結算表,經辦人、復核人簽名,負責人審批,基金結算中心核對無誤后,撥付給參保單位。

3、參保人調出需轉移養老金時,由經辦人簽字、負責人審核后報基金結算中心通過銀行匯轉,不得提現。省內轉移只轉關系不轉基金,省外轉移除轉關系外劃轉關系外劃轉個人帳戶儲存額。

4、農保參保單位或個人因特殊原因需退出保險關系,由單位或個人出具退保申請手續,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由基金結算中心辦理基金退付。

第七條關于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撥付管理

1、嚴格加強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管理,正常的醫療費結算(3萬元以下)必須附原始發票,與醫療機構、藥店結算(10萬元以下)必須附結算憑證。經保險經辦機構經辦人審核、復核人簽字,負責人審批后撥付。

2、醫療保險基金大額費用結算(正常結算3萬元以上,藥店、醫院結算10萬元以上)、特殊人員照顧支出、醫療保險基金綜合費用支出以及大病救助基金的使用,除經上述程序外,還需報局分管領導批準,方可支付。

3、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的撥付,由經辦人、復核人共同簽字,經辦機構負責人審核,其中萬元以上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需經局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基金結算中心支付。

4、涉及到參保人員關系轉移,參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

第八條關于失業保險基金的撥付管理

1、嚴格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失業保險人員數據庫要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并隨時調整變化,每月社會化發放的失業金由經辦機構負責結算并打印出支付情況表,經辦人員、復核人員簽字,負責人審核,基金結算中心核實后向機構劃撥資金。

2、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后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次性撥付的喪葬恤費用等支出,需由失業職工及其家屬提供有效證明,經辦機構經辦人與其結算后,經復核人、負責人簽字,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憑結算手續由基金結算中心撥付。

3、各項培訓、職介補貼支出按規定填寫補貼申請表,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審核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后,報財政部門撥款。

4、涉及參保人員的保險關系的轉移,參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辦理。

第九條關于再就業資金及托管費使用管理

1、加強再就業和托管資金管理,“三置換一保障”人員、按“56號文件托管”人員生活費支出,必須通過銀行、郵政實行社會化發放,每月發放數據需由經辦機構人員審核、負責人簽字,基金中心根據審核無誤的發放清單向機構劃撥款項。

第4篇

關鍵詞:建筑施工現場,進度,質量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影響進度控制的幾種原因

我國的工程項目分為很多種, 有些工程的工程量龐大而且相對比較復雜,這樣的工程一般工期較長,影響進度的原因也會更多。所以,施工現場進度控制,需要對影響工程進度的因素進行預測,這樣才能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預防,從而使工程進度能夠按照計劃的時間完成;當出現影響工程進度的問題時, 應當首先分析出現問題的原因, 如何去解決問題, 以免下次再次出現類似的情況。對于影響工程進度的因素有多種, 有些是可以避免的,有些卻是無法預料的。

1. 人為因素

施工人員故意拖延工程進度,導致施工無法順利開展。這些都是人為因素, 多為雙方出現矛盾所致,從而延誤的工期。

2. 施工人員的技術

施工人員的技術不過關,操作緩慢,無法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工程量, 日積月累, 勢必會導致工程量無法如期完成。

3. 資金方面

一旦工程因為資金不足而停止施工時, 再想籌集資金運轉將會是十分困難的。而且工程停止后,需要支付現場設備閑置!窩工等費用, 因此這一點是十分重要的。

4. 氣候狀況

如若工程建設處于多雨或多風等惡劣天氣頻發的季節, 會造成高空作業等工程無法開展, 因此在工程建設時,也要分析氣候等問題,從而保證工程能夠如期的開展。

5. 工程節點不合理

工程節點安排不合理,會造成流水線工作中斷,上道工序沒有按時完成,導致下道工序沒有工作面,從而出現斷檔的狀況,這會導致工程的延期。

6.戰亂的出現

當國家出現戰爭的時候,工程可能會遭到破壞.工程不能按期開展。

7. 重大自然災害

工程所在地出現重大自然災害, 使工程遭到嚴重的破壞或影響工程進度。

8. 重大工程事故

在工程建設之中,如果出現安全隱患, 造成了嚴重的工程事故,將會被相關部門停工,停業整頓將使工程進度受到影響。

9. 企業倒閉

在工程開展時,企業出現重大問題而倒閉, 也不能保證工程施工進度, 這種情況也會造成財產的大量損失。

二、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分段進度計劃

1. 確定目標

施工目標的確定要是該工程項目所要達到的期望結果,是衡量項目施工與設計意圖契合程度與否的重要標準。在工程目標分類中起客觀作用的是約束性目標,包括工程進度要求、費用限額和質量要求三種,此外,其主觀作用的是工程的成果性目標,是施工過程要實

現的設計成果。

2. 確定施工順序

施工順序的合理規劃是縮短工期、提高施工資源使用率的有效保障。施工順序的合理連接可以避免工序銜接過程中的錯位,從而帶來誤工和設備使用沖突上的矛盾。在現場施工階段,不僅要嚴格按照原有的施工組織計劃來進行,同時也要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做出及時、準確、合理的調整,做到均衡施工和成本化控制。尤其在季節因素的影響下,盡量考慮天氣因素對不同工序的影響,協調施工順序,避免雨季等天氣因素帶來的工序交叉和延誤,保證工種銜接和施工機械的連續作業,提高工程施工效率。

3. 確定進度安排

在施工現場要履行各環節的施工期限,不僅要遵守合同工期同時也要按照施工組織計劃確定的進度安排來執行。對不同的建筑類型和結構特征,要采取相應的施工方法,配置適當的施工機械,并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條件實施施工管理。通常,施工進度的確定,要對施工現場的實地情況進行考察,在充分理解和掌握施工設計目的的基礎上,根據項目具體內容進行分解,從基礎工作的先后順序和所有時間入手,逐級向上疊加,從而得出項目工期的總體日程規劃。并適當留出突發因素影響的工期波動范圍,根據這些外在因素來進行實地調整。

三、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進度控制措施

進度控制是保證施工項目按期完成,合理安排資源供應,節約成本的重要措施。對施工情況的現場檢查,是對工程進展情況的綜合評價,將實際情況與施工計劃相對比,若出現可允許范圍以外的較大偏差,則不僅要及時糾正更要深刻分析偏差產生的根源,從而避免在以后的施工過程中重蹈覆轍。因此,施工現場的進度控制是一個動態的修正過程,重復的檢驗、比較、分析、糾正是施工現場管理的主要行為。

四、建筑施工現場質量管理的內涵意義

建筑項目在當前逐步成為社會生產中一項重要構成因素,其質量及安全性能的優良與否,與人們的生命財產具有著重要的關聯性。其次因建筑工程在施工中多為露天作業高空作業的形式,且普遍具有著生產周期較長,現場生產環節繁多的特征,因此在工程施工的全過程中,存在著諸類難以預控的安全、質量影響因素,因此這也是對其安全生產及質量生產著重強調的主要原因。其次建筑工程的施工現場管理,即與建筑的整體安全性能相關,又關系到了企業整體的市場效益優良性及社會知名度,若是在施工過程中,不能嚴格依據施工規范要求及設計規劃標準進行施工,或者對于建筑材料的使用欠缺規范,那么必然會引發工程質量問題的出現,嚴重時甚至會出現建筑坍塌的現象,這些質量問題的存在,不僅會影響到建筑企業的聲譽,同時還會為建筑企業帶來相應的法律責任,且對于工程后期的質量問題處理時,還會耗費較大的成本投入,因此在當前,采取科學合理的制度措施,以標準的計劃管理對工程施工現場,進行進度控制、成本控制及質量控制,促進建筑工程整體的優異性,對于施工企業的整體發展而言,存在著必然的促進意義。

五、現場質量控制方法管理研究

1. 建立有關技術文件、報告或報表

從技術管理角度出發,要對施工現場應用的相關技術進行編寫并驗證技術使用資格,從而保證施工過程中的技術安全問題。特別是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以及新結構的技術將定證書,在保證施工質量的前提下應用新技術,促進新技術的推廣和使用。

2. 質量體系的建立健全

工程質量是施工情況的綜合評價,制定嚴格的工程質量監督和檢驗體系,也是對現場施工的綜合約束。規定工程項目的質量責任歸屬,編制質量實時記錄文件和事故報告,全面記錄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檢驗數據,為工程驗收提供參考依據。

3. 現場質量檢查的內容

(1)開工前檢查。為保證正常施工安全與施工質量,在開工前要對相關設備和技術進行質量檢查,確保施工條件的滿足。

(2)工序交接檢查。在工序交接過程中,要組織專門技術人員對兩個相接工序進行檢查,以降低工序交叉過程中的引起的質量問題。

(3)隱蔽工程檢查。隱蔽工程具有潛在的質量風險,因此在隱蔽工程覆蓋前要進行全面的質量評估,達到標準后才能掩蓋。

(4)停工后復工前的檢查。因產生質量問題而造成的停工或返工處理后,要經過檢查確信質量問題已經解決后才能復工。

六、結語

建筑項目設計上的千差萬別,決定了施工技術的采用和工程項目的質量要求,也對施工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提出了更多的考驗。建筑工程成功與否,不僅在于施工方通過建筑操作將設計理念體現的如何,也體現在施工方能否達到建筑設計的質量要求,因此,在施工現場的質量監控是建筑工程項目成功的基本保證。針對建筑企業的規模和管理體系的完善程度,制定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的工作計劃、目標和措施,建立健全管理體系和管理機制,將質量將目標層層落實,將質量為重的觀念普及到整個施工過程中,從而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的綜合管理水平和工程項目整體的完成標準。

參考文獻:

[1] 段素芳.論項目管理中施工進度的管理[J].山西建筑,2008,34(5).

第5篇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我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切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鸬陌踩?/p>

第五條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基金預算的編制。年終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方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八條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并報財政局審核,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財政局批復執行,并報上級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條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縣財政局審核,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局批復執行,并報上級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一條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要定期或定額將征集的基金繳存財政專戶。繳存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賬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并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賬。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三條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準。

第十四條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出在統籌賬戶列支,轉移支出在個人賬戶中列支。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撫恤補助費。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用款申請書,并注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縣財政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

第五章基金結余

第十七條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踞t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結余。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除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債券和其它種類的國家債券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本制度指的財政專戶是財政局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賬戶。財政專戶、支出戶在財政局認定的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各開設一個賬戶。

第十九條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的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劃撥基金。

第二十條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

 第七章基金結算

第二十一條年終后,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并匯總,送財政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八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財政局和審計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支出戶、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二十五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或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不按時、不按規定標準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有二十六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并作賬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返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第6篇

第二條現金補助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于退耕農戶退耕后維持醫療、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開支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現金補助標準為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20元?,F金補助年限,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還草補助2年。1*9—20*年還草補助年限按國務院批準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四條地方向中央財政申請現金補助,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計劃任務,編制年度資金申請報告,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省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財政部申報。資金申請報告包括當年退耕還林計劃任務、工程進度、現金補助預算安排等方面的內容。

中央直屬實施單位向中央財政申請現金補助,由中央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計劃任務,編制年度資金申請報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財政部申報。

第五條中央財政補助地方的現金補助,由財政部根據退耕還林計劃任務落實情況、工程進展情況和省級財政部門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核并下撥省級財政部門。

中央直屬實施單位的現金補助,由財政部根據退耕還林計劃任務落實情況、工程進展情況和資金申請報告,核撥給中央有關部門,中央有關部門再撥付所屬實施單位。如果中央有關部門已納入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范圍,由中央財政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中央財政下撥的現金補助,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資金。

第七條退耕還林實施單位可向退耕戶一次性發放年度現金補助,并實行按戶建卡制(登記卡、檢查驗收卡制),退耕戶憑卡領取現金。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對現金補助使用情況進行總結。省級財政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以前將上年度現金補助使用管理情況總結報送財政部。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現金補助的監督檢查,確保現金補助足額發放給退耕農戶。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發放給退耕戶的現金補助中,抵扣有關稅費。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現金補助。

第十一條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稽查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日常財務監督。要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的退耕還林現金補助資金的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7篇

第一條為了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我縣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為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在治安災害事故中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的行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約定義務時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見義勇為行為,適用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民政、教育、財政、衛生、社保等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護和救助工作。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

第二章見義勇為的確認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行為是指:

(一)在國家、集體財產受到威脅時,臨危不懼,挺身而出,制止犯罪行為或設法救援,使之免遭或減輕危害事跡突出者;

(二)積極協助*機關、司法機關和保衛部門抓獲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跡突出者;

(三)積極向*機關、司法機關和保衛部門揭發、檢舉、提供線索,破獲重大案件事跡突出者;

(四)其他在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中表現突出者。

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由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三章申報程序和方法

第六條申報程序和方法

(一)由鄉鎮人民政府、*機關或見義勇為所在單位在行為發生之日起60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30日)負責整理見義勇為事跡材料,打印后經所屬鄉鎮黨委或鄉鎮綜治委審查后報縣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實,辦公室根據核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二)公民跨縣見義勇為的(含外地人員在我縣),由見義勇為所在的鄉鎮或*派出所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程序上報。

(三)縣直單位報送材料,按屬地管理原則,通過所屬的單位黨組(或支部)向縣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材料。

(四)私營企業和個體戶(含從事個體運輸、文化娛樂、飲食、服務等行業的公民)的見義勇為事跡材料,報送前要經縣、私營企業協會或有關主管行業審查后,方能報送。

(五)外來務工人員中見義勇為事跡的報送,有明確隸屬單位的,須經用工單位審查批準。無明確隸屬單位的,由見義勇為所在地*機關負責審核后,按程序報送。

(六)對應獎勵的見義勇為公民,由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或綜治辦填報《休寧縣見義勇為獎勵申請審批表》,并在30日內將事跡材料和《休寧縣見義勇為獎勵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報縣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四章基金和基金會

第七條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雖見義勇為行為進行獎勵?;鸸芾砦瘑T會設辦公室,負責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核查、確認、獎勵和基金的管理。

第八條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通過集中表彰、媒體表彰等方式進行獎勵。一般情況下每年進行一次獎勵。對重大見義勇為需要及時獎勵的,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時給予獎勵。

第九條基金的來源

(一)縣人民政府撥款;

(二)接受縣綜治委各成員單位,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及個人的捐贈;

(三)通過將基金存入金融機構,購買短期債券等國家允許的各種途徑增值。

第十條基金的用途

(一)對見義勇為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二)對見義勇為犧牲、傷殘人員或者其家屬的慰問;

(三)見義勇為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的其它開支。

第十一條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支出在壹仟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主持召開委員會會議審定;壹仟元以下(含壹仟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審批。

(二)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向委員會報告一次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全體委員會的監督檢查;

(三)基金的獎勵管理情況,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不定期地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獎勵和保護

第十二條對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公民,經縣見義勇為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由縣綜治委、縣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事跡特別突出的授予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稱號,并給予物質獎勵。

(一)在見義勇為中犧牲的,一次性發給獎金貳萬元至叁萬元。

(二)在見義勇為中負傷或因傷致殘的,根據其傷殘情況,一次性發給獎金伍仟元以下貳仟元以上的獎金。

(三)在見義勇為中雖未受到人身傷害,但對打擊犯罪、搶救國家、集體財產,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確有貢獻的,視其貢獻大小,一次性發給獎金貳仟元以下伍佰元以上的獎金。

第十三條對組織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單位,根據其事跡授予見義勇為先進集體稱號,并給予壹仟元至壹萬元的物質獎勵。

第十四條對需要保密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見義勇為人員要求保密的,有關單位應當給予保密。

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屬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因見義勇為負傷需要就職的就近就醫。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拖延。

第十六條在見義勇為中負傷需要急救或者住院治療的,免收掛號費、診查費、輸血費、檢查檢驗費、床位費、搶救費、手續費。其它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擔;

(二)由受益人依法承擔;

(三)由所在單位提供資助;

(四)不足或者見義勇為人員不能負擔的部份,從見義勇為獎勵基金中支付(支付金額不超過貳萬元)。

(五)社會捐贈。

第十七條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屬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職工的,按照工傷處理。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招聘工作人員,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見義勇為受獎人員、見義勇為犧牲或傷殘人員的直系親屬,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優先推薦。

因見義勇為受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力的本縣(戶籍屬于本縣)見義勇為人員,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無勞動能力又無其它生活來源的,由見義勇為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見義勇為人員供養的親屬發給生活費。

第十九條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追認烈士條件的,由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配合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因見義勇為致殘,符合辦理社會殘疾人證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

第二十條見義勇為受獎人員、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人員的直系親屬從事非公有制經濟的,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生產經營手續,依法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教育部門對義務教育階段、生活確有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子女或直系親屬,應當免除學雜費。參加初考、中考的,同等條件下,縣屬中學應當優先錄取,并減免學雜費;考取大中專院校的,由縣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給予一次性學費補助。

第二十二條*、司法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保護。對需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8篇

一  印章管理

1、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公司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會計名章。

2、公司公章由公司辦公室專人保管;公司財務專用章由公司出納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和會計名章由會計保管,嚴禁私自轉他人保管。

3、法人章和財務專用章需攜帶外出時,需兩人同行,監督使用。

4、印章使用要按照“授權保管、權限內使用、超限申請”的原則進行。

5、印章保管人外出期間,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公章的保管,但需要在《印章交接登記表》上做好登記,由接交人負責其外出期間的用印管理。

6、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調動離職時工作交接內容。如果管印章的員工調動或離職,須填寫《印章交接登記表》,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動或離職相關手續。

7、印章保管人必須親自用印,并遵守保密規定,嚴格按審批手續用印。

8、嚴禁在空白文本上加蓋印章,印章必須與落款的名稱一致,不符者拒絕用印。

二  證照管理

1、證照包括《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開戶許可證》、《信用代碼證》。

2、《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由公司辦公室專人保管,《開戶許可證》、《信用代碼證》由財務會計保管。

3、向外部機構或人員提供公司證照復印件,需經領導審批,方可提供。

三  罰則

1、印章、證照保管人員對該印章使用的正確性負責,對因使用、保管不慎給公司權益造成損害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未經批準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3、超越權限簽批用印或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丟失、弄虛作假騙用印章,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管理工作,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的,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直至辭退的處分,并視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人法律責任。

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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