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8-13 22:47:1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保險基本原則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論文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完善;基本思路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基本原則
為了保證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維護社會公平,正在醞釀的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制度設計上不應與企業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進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過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具體調研,改革應該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經逐漸清晰起來。目前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該遵循在制度設計上相互銜接而不是“另起爐灶”,保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保證新老制度平穩過渡等一些基本原則。
1、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
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是社會保險學自商業保險而升華為自身遵從的一項原則,按照此原則,任何投保人要想獲得養老保險權益,即享受養老保險金,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就是先投保、且投保達到一定長度的時限,這就是養老保險歷來遵循的權益與義務相對等原則的內涵。所以,要享受養老保險權益,必須盡投保的義務。而且,一般說,二者成正相關,即投保期越長,投保費越多,可享受的權益越多。如果公民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數額沒有聯系,那么公民就不會參加繳費,即使參保繳費,也會盡量少交保險費,這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就缺乏應有的繳費激勵機制。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不僅涉及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提高的問題,而且涉及地區間利益調整的問題。
2、公平與效率優化結合原則
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作為社會養老保險里面的一個特殊領域,也是實現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制度性工具。然而,單純的公平并不現實,因為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其本身就是要以效率和發展所帶來的物質基礎為依托的。公平如果不能促進效率,甚至在某些層面牽制了效率的發展,成了經濟發展的負擔,那么這種公平也是難以為人所接受的。公平如果不將經濟發展的效果考慮在內,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經濟的發展,最終將不利于解決社會問題。因此,事業單位要建立自己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要在制度建立之時貫徹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在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動態過程中,不斷的改進、調整并作出選擇,擺正兩個互為條件、相互制約的發展目標,力求在這兩個目標之間達到動態平衡。
3、兼顧統一性和差別性原則
目前,我國企業的養老保險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組成: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礎上的養老保險金、繳費性養老金、調節金組成。而機關養老金卻仍然受工齡、退休前工資、在職人員工資調動等相關因素的影響。改革后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一部分參照于企業,還有一部分參照于機關單位。一些優秀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千方百計地調入機關、事業單位從事,或是在即將退休之際跳入事業單位,享受事業單位的優厚退休金。相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大多不會進入比自己退休待遇差的企業。這種單向流動人員流動,不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統一,尤其制度間具有巨大的待遇差,難以為全國統一的人才大市場提供支持和保障。事業單位是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公益事業得以正常運轉的重要部門,是整個社會的核心。事業單位的重要性決定了事業單位匯集了整個社會的棟梁和精英,他們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這些特點反映在社會保障領域,就是他們的保障待遇要普遍高于企業一般職工。在我國目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既要相互銜接又要相互區別。這就是要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要統一,在補充養老保險方面要有區別,即在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在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而且在替代率方面,職業年金的替代率要高于企業年金的替代率。
4、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社會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事業單位養老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要求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特別是社會保障的待遇水平要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變化而變化,同時兼顧財政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并且與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大致持平、互相銜接。要本著既要保證經濟發展,又要適當積累的原則,統籌安排養老保險基金。既要有利于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相互促進,也要有利于職工在地區和部門之間的流動。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立法目標
1、逐步建立起公平統一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目前,我國沒有建立一個覆蓋全社會勞動者的、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仍是三套制度同時存在,制度間的兼容性差,不同對象享受的保險待遇差別懸殊,既不利于社會公平原則的體現,又不利于不同制度間勞動者的合理流動。我國大部分省份實現了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各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原則,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來籌集、管理和支付養老保險基金。由于各省的具體情況不同,導致了養老保險制度在基金征繳、基金管理、基金運營以及待遇給付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可以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
2、出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專門立法
從我國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立法,盡管我國已經推出了《中華人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并引起了廣泛關注,但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臨時性的決定多于法律、法規,即使是某一方面頒布了行政條例,也多因注重于局部而忽視了全局的協調和統一,內容上也有些地方不甚周全。因此,在對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建設之初,我們就應作出系統的計劃,使事業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盡量從開始就邁入社會保障法制體系建設的正軌。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立法相對滯后,并且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統一性和穩定性。
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目標是向全國統一、規范和完善的獨立于企業、事業之外的社會保障系統發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可能孤立與其他保障制度進行,必須立足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現狀,統籌設計需要從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整體出發來進行。
1、建立適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人事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充分借鑒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建立起以養老保險統籌為主、以個人賬戶養老金為輔、以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等為重要補充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發放辦法。同時要將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充分的考慮進來,適時公布改革方案和推進時間表,消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攀比心理。要逐步實現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統籌發放上的一致,努力縮小彼此間的差距,差距部分可通過單位及個人支付部分來體現和解決。建立起權利和義務相約束機制,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將繳費和職工個人利益緊密掛鉤。
2、處理好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盡管國家和省、市對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已經出臺了一些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方面的政策規定,但這些政策規定很不系統,也缺乏可操作性。按現有政策已經轉制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遺留問題很多,影響到了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引發了一些社會不穩定因素,應當引起高度重視。一是事業單位轉制后,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參加當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統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職工原來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社會保險費。二是改為企業前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按原辦法計發,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改為企業前參加工作,改為企業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企業辦法執行。目前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的復雜性,解決事業單位與企業兩類養老保險制度的接續問題,可分為遠期目標和近期目標,分步驟穩步推進,一方面要保證轉企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切實維護轉制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保持社會穩定。
今天我剛剛去北大法學院參加了自考法律專業的畢業論文答辯,過程還算順利應該是通過的,有一些感悟和想法不得不說說,給那些沒寫過論文沒答辯過的自考同學們講講經驗。在論文寫作方面,具體的寫作方法和注意事項不談,因為不僅各大論壇網站都有介紹而且寫作前北大也會召開說明會并且會發說明,通過跟指導老師交流也會得到相應信息,在這只是想就選題和答辯方面談談想法,我認為主要有三點:其一,要通過各種途徑了解你的指導老師的背景這點太重要了,通常學校分配的指導老師都是法學院的教授或是教授的在讀博士,這些人都很有名氣,選擇論題之前一定要通過各種途徑充分了解你的指導老師的背景,包括他的簡歷,目的在于知道他的研究方向、從事教學研究這些年來都寫過什么文章出過什么著作,然后選擇非他專業領域的論題來寫。
記住,一定是“非”他專業領域的,有些同學認為借論文撰寫的機會得到指導教授專長領域的指導是很難得的機會,我要說的是,醒醒吧,那樣只會給自己增添麻煩。原因是首先他的專長領域他已經研究多年,你在短短2、3個月的論文寫作時間里所得出的結論有可能超過他或讓他刮目相看么?往往我們寫的論文都比較淺顯,論理多過論事,如果你寫的是他專長的領域那么只能讓老師覺得你的論文更加沒有深度,沒有新意,那結果自然也就不會理想。相反如果是他不專長或非研究領域,通常他不會不自覺地帶著審視的眼光來看,而是普通的閱讀和指點,情況會截然不同。我這次就是沒有事先了解指導老師的背景,恰恰選擇了他的專業領域寫論文,結果答辯的時候老師問的問題都比較尖銳,讓我為自己的答辯捏了一把汗。其二,千萬不要選自己不熟悉的領域我這次的論文就是吃了這個虧,人說興趣是最好的老師,但是不得不承認,畢業論文寫作不是發揮興趣的時候,也不是讓你在知識海洋自由馳騁的舞臺,它是非常現實的,以至于幾近功利,就是說此刻既不是通過撰寫論文來探討學術的時候也不是展現個人知識面的時候,因為就自考本科生的水平想寫出有學術價值的論文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我只是對大多數人來講,不排除有個別非常優秀的同學可以借論文寫作一展才華。)如果說自考法律的15科是道道關卡那論文寫作就是通往黎明最后的通道,選擇最保險最穩健的論題寫作才是出路,千萬不要為了顯示才能而選擇晦澀偏僻的論題,相信我,你絕對駕馭不了,最終只會給自己帶來麻煩。我這次的選題就是前車之鑒,因為興趣使然,我選擇了非常少見的甚至在國家圖書館都找不到什么相關資料的論題,原因當然不是想顯示什么而是的確出自興趣,不過雖然一直對我的論題所涉及的領域很感興趣但卻沒什么系統深入的了解,想當然的認為只要有興趣一定能寫好它。
寫起來才發現,不光材料難找而且由于題目偏澀、社會討論繁雜、案例稀少,論文體系一直不能確定,經過了3次大刀闊斧的刪改(如果是很有信心的論文絕不會經過3次完全改頭換面以至根本看不出前稿蹤影的修改的)最后截稿日期過了仍遲遲交不出滿意的定稿來。這樣的結果是不僅要承擔遲交定稿帶來的麻煩還失去了對論文的絕對信心,直接影響了答辯的心理準備。所以告誡大家,論文撰寫不是兒戲,一定要選擇大眾化、易于尋找材料和案例、方便闡述和分析的論題,此時興趣應該先放一放,安全度過最后的一道關才是最重要的。其三,答辯的準備一定要圍繞論文本身其實指導老師們都是很心疼學生們的,他們知道我們自考學生的不易,所以都是過程要求嚴格,結果都是很照顧學生的,所以答辯本身并沒有什么可怕的,一般來講只要你對你的論文足夠熟悉(哪怕不是自己寫的也要絕對熟悉內容和體系)通常通過答辯并且取得優、良成績并不困難。但我還是要說幾個要注意的地方。答辯之前一定要充分的了解你的論文都涉及了什么問題,把所有可能提出問題的問題點都做詳細的了解,相關的知識要爛熟于心。
但基本主抓的是論文直接涉及的知識和與實際生活相關的問題,答辯時通常問的問題都比較基本,千萬不要好高騖遠,專門去收集整理一些拔高的問題點而忽略了基本問題基本原則,這樣在答辯的時候你不僅沒有機會展示你準備的高深問題還會因為基本問題沒抓住而讓老師覺得你表現不夠優秀,甚至懷疑論文的真實度。通常說來答辯的氣氛是很輕松的,老師們評判主要是從論文本身來,答辯只是一個輔助,即便答辯不甚理想也并不意味著你不能取得好成績,因為老師們都知道對于學生來說論文才是學識及態度的體現,答辯往往受客觀因素及緊張程度的影響有時不能體現學生的真實水平。對我們自考生來講,想要答辯順利除了認真寫論文、充分了解相關知識,還有就是對老師的尊重和體諒,只要這些因素具備了,得到學位就只是時間問題了。論文出處(作者):
畢業論文提綱怎么寫?
論文關鍵詞:世界;保險;對策
作為對付風險的一種基本社會制度安排,它們也有著許多共同的方面,這些共性是人類社會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保險制度,提高人類抗御風險能力的過程中形成的寶貴經驗的結晶,是國際合作的基礎。
1 盡快建立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制度
保險制度包括保險制度運作的基本原則(如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損害賠償原則、近因原則等)、險種設計、保險合同的制定、產品定價、展業、承保、理賠、投資、準備金的提取等。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保險公司在運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或者是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未來的國際競爭要求我們遵循同一個游戲規則。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國際游戲規則,才能在日益嚴酷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2 建立與國際慣例相吻合的市場環境
這種市場環境包括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企業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評價指標、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競爭原則、稅收政策等。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應當多元化(關于這一點,前面已經進行了論述,這里不再贅述)。二是評價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指標應當包括企業的財務狀況、價格水準、合同條款、理賠實踐、承保能力和服務等內容。三是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應客觀地對保險公司的資產、財務的安全性、償付能力、理賠狀況、投資回報率等方面進行評估,以便于保險監督機構監管以及消費者進行選擇。四是保險公司的競爭也應當遵循市場經濟的競爭原則,即競爭主體的參與、競爭規則的公正、競爭過程的透明和競爭結果的有效。五是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收政策通常是一國政府用來鼓勵保險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一般通過免稅、遲延納稅等方式進行。我國在運用稅收政策來鼓勵保險業、特別是個人壽險、年金保險的發展方面做得還不夠,因此,政府應當盡快制定出相應的政策來。
3 放松管制,強化國內的市場競爭
從國際保險監管的發展趨勢來看,放松管制已成為主流。放松管制表現在保險市場準入條件的放寬,保險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的放寬,國際保險監管的核心已從全面監管轉為償付能力監管,多數國家都在逐漸實現保險費率的自由化。這種國際性的放松管制意味著全球保險市場將更加開放,保險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將進一步加快。放松管制的指導思想是鼓勵和推進競爭。從我國情況來看,由于過去對保險領域管制過嚴,造成保險企業數量過少,經營領域過于狹窄,經營手段欠缺,企業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過低。長此以往,我國保險業勢必難以面對對外開放的挑戰。為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競爭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對市場準入、經營范圍和保險商品的管制,鼓勵保險商品的創新,在保證市場秩序前提下,積極鼓勵和推動保險企業的競爭。
4 提高保險監管水平,在監管方式方法上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
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兼營壽險、非壽險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跨國保險公司的逐步進入將增加我國保險監管的難度。所以,當前應該盡快加強和完善我國的保險監管體制。首先要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機制,建立一套償付能力的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其次要加強對境內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嚴格審批,并通過國際聯合,對其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的監管。此外,還要參照國際慣例,為中資保險公司創造與外資保險公司同等的、公正的、合理的政策環境,對內、外資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管,同時在保險條款的適用、費率的調整、再保險業務政策等方面制訂出一套統一的條款。 轉貼于
5 鼓勵兼并重組,支持經營機制完善、經營及管理技術先進的大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成長
一個國家的保險實力、在國際保險市場的競爭能力主要體現在大型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的實力上。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也是抗衡國外跨國保險公司的主要力量。為了培育中國的保險業,有必要通過政策引導,鼓勵保險企業依據市場機制進行兼并重組和完善機制,形成國內大型的保險集團企業。更進一步,可以支持大型保險公司向全能化、國際化方向發展,鼓勵股份制保險機構和區域性保險機構通過增資擴股獲取與其經營能力相匹配的資本規模,盡快組建具有國際影響的跨國集團全面參與國際保險業的并購。
論文關鍵詞:世界;保險;對策
作為對付風險的一種基本社會制度安排,它們也有著許多共同的方面,這些共性是人類社會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保險制度,提高人類抗御風險能力的過程中形成的寶貴經驗的結晶,是國際合作的基礎。
1 盡快建立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制度
保險制度包括保險制度運作的基本原則(如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損害賠償原則、近因原則等)、險種設計、保險合同的制定、產品定價、展業、承保、理賠、投資、準備金的提取等。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保險公司在運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或者是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未來的國際競爭要求我們遵循同一個游戲規則。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國際游戲規則,才能在日益嚴酷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2 建立與國際慣例相吻合的市場環境
這種市場環境包括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企業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評價指標、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競爭原則、稅收政策等。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應當多元化(關于這一點,前面已經進行了論述,這里不再贅述)。二是評價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指標應當包括企業的財務狀況、價格水準、合同條款、理賠實踐、承保能力和服務等內容。三是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應客觀地對保險公司的資產、財務的安全性、償付能力、理賠狀況、投資回報率等方面進行評估,以便于保險監督機構監管以及消費者進行選擇。四是保險公司的競爭也應當遵循市場經濟的競爭原則,即競爭主體的參與、競爭規則的公正、競爭過程的透明和競爭結果的有效。五是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收政策通常是一國政府用來鼓勵保險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一般通過免稅、遲延納稅等方式進行。我國在運用稅收政策來鼓勵保險業、特別是個人壽險、年金保險的發展方面做得還不夠,因此,政府應當盡快制定出相應的政策來。
3 放松管制,強化國內的市場競爭
從國際保險監管的發展趨勢來看,放松管制已成為主流。放松管制表現在保險市場準入條件的放寬,保險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的放寬,國際保險監管的核心已從全面監管轉為償付能力監管,多數國家都在逐漸實現保險費率的自由化。這種國際性的放松管制意味著全球保險市場將更加開放,保險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將進一步加快。放松管制的指導思想是鼓勵和推進競爭。從我國情況來看,由于過去對保險領域管制過嚴,造成保險企業數量過少,經營領域過于狹窄,經營手段欠缺,企業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過低。長此以往,我國保險業勢必難以面對對外開放的挑戰。為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競爭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對市場準入、經營范圍和保險商品的管制,鼓勵保險商品的創新,在保證市場秩序前提下,積極鼓勵和推動保險企業的競爭。
4 提高保險監管水平,在監管方式方法上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
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兼營壽險、非壽險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跨國保險公司的逐步進入將增加我國保險監管的難度。所以,當前應該盡快加強和完善我國的保險監管體制。首先要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機制,建立一套償付能力的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其次要加強對境內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嚴格審批,并通過國際聯合,對其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的監管。此外,還要參照國際慣例,為中資保險公司創造與外資保險公司同等的、公正的、合理的政策環境,對內、外資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管,同時在保險條款的適用、費率的調整、再保險業務政策等方面制訂出一套統一的條款。
5 鼓勵兼并重組,支持經營機制完善、經營及管理技術先進的大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成長
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選擇一直是影響會計制度國際趨同的主要因素。以美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國家選擇了遞延匹配原則的會計計量模式,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所制定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卻選擇了資產負債原則這一會計計量模式。我國在2007年新《企業會計準則〉漸實施之前一直采用的是遞延匹配會計模式,但是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保險合同會計規范基本上改由采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資產負債原則。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出臺之前,遞延匹配法一直是各個國家保險合同會計計量采用的基本原則。遞延匹配法根據傳統會計中配比的概念,使保險合同的成本和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配比,予以確定利潤。遞延匹配法強調謹慎與穩健的會計原則,很好地保護了保險合同債權人的利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自2001年重新改組以來,致力于建立一套國際上通用的企業會計制度,用于幫助投資者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制定的會計信息做出正確的經濟決策。這一基本理念動搖了原先保險合同會計所采用的遞延匹配這一根本,因為債權人與投資者之間有著不同的利益取向和價值選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開始考慮采用何種模型方法可以更好地幫助投資者了解保險公司的盈利狀況和投資價值。在此背景下,資產負債法這一會計模型開始受到了各界的關注。
資產負債法的運用原理源于資產負債表,通過對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和資產與負債的變化情況確認保險公司的期間收益。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確認必須嚴格依照會計準則中關于資產與負債確認的統一標準,不符合資產和負債定義的項目不能夠確認為資產和負債,而且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中的利潤表所反映的收入和費用根據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計量的變化而定,利潤是基于資產負債科目對損益類科目的影響變化而確定的。
盡管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目標明確地致力于一套以資產負債基本原則為指導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但是基于保險合同本身的復雜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仍然被分為兩個階段進行實施。2004年3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公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一階段成果。
該成果以資產負債法為導向,主要規范保險合同會計的基本原則和對現行保險會計實務做出一定的修改。第一階段成果并沒有針對保險合同會計具體確認與計量作詳細規定,這些規范將作為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成果于2011年公布實施。《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汾為兩個階段實施,客觀上對各國保險合同會計規范的差異預留了伏筆,許多國家(比如美國、德國)仍然執行以遞延匹配原則為指導的保險合同會計,而有些國家地區比如歐盟上市公司、中國)的保險企業則根據資產負債法原則為指導編制相應的財務會計信息。
實際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第二階段關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成果中能否不折不扣地執行資產負債法這一基本原則,目前還存在著一定的變數。主要原因是因為保險合同本身的復雜性,使得資產負債法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基礎上,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會計信息的波動性,相對于遞延匹配法原則而言不能很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在金融危機這一誘因下人們更多地關注財務報表的風險預警和信息傳遞能力,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如何實現國際趨同,又一次成為學界關注與爭論的焦點。
二、遞延匹配法與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計量(一)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合同的確認與利潤實現
遞延匹配法是指根據權責發生制將保費收入和保險賠付支出以實際發生的影響作為確認和計量的標準進行收入和費用的匹配,根據會計分期原則將一定時期的收入和該時期的費用進行匹配。它強調了謹慎性這一原則,保險資產的計量并不是整個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的全部,而是匹配法則下的部分保險金,從而實現了資產的低價原則;而相對于保險負債,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既包括未來為了履行保險合同所約定義務的必要支出,也包括特定風險下的巨災保證金和均衡準備金,實現了負債的高價原則。
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時并不立即確認為收入,而是將保費根據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進行期間歸置,屬于會計年度內的保費確認為收入,不屬于當期會計年度的保費進行未到期遞延,確認為負債。如果遞延的保費不足以滿足預期的保險賠付成本保險公司需要確認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在取得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成本也將進行遞延,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予以攤銷,將其同保費收入一起在合同期內配比。
采用遞延匹配法的保險會計制度一般將保險合同按照期限的長短進行區分。對于短期的保險合同,由于該類保險合同假定風險平均于保險期間,并且保險期間短暫,所以營業收入的遞延上沒有必要進行平均化設計,保費收入的實現過程與保險風險承擔的過程一般形成同步對應關系。對于長期的保險合同,由于該類合同保險期間長,投保人一般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納保費,遞延匹配通常對保費進行平均化設計,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平均確認分期保費收入。由于長期保險合同風險分布的不均勻性,平均按期確認長期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客觀上造成了保險合同資產與負債的不對稱性,為了反映風險的聚集遞延匹配法下不僅允許保險公司針對長期保險合同未來賠付與責任提取長期保險準備金,而且還必須針對特定的保險合同或者風險類型提取巨災保證金和均衡準備金。
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公司的利潤只有在一個會計期間內通過對保險營業支出和保險營業收入的確認得以動態實現。保險企業取得保費收入后扣除掉相應的賠款和給付支出,然后還必須扣除各項保險準備金后才得出承保利潤。值得一提的是在遞延匹配法下對保險準備金的計算主要依靠估計,保險合同準備金與未來實際賠付存在一定的偏差。如果保險責任準備金提存過多,則會造成保險公司的當期利潤降低,在以后的會計區間遞延后形成秘密準備金。由于秘密準備金無法在利潤表上予以反映,因此各種保險準備金的確定是否準確,影響著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利潤是否準確和具備說服力。
(二)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合同的確認與利潤實現
資產負債法以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計量的變化來定義收入和費用,與財務報表各要素定義的邏輯關系相一致。保險公司對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的定義遵循企業會計制度概念框架下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只要符合某項要素的定義,便可以確認和計量這一要素。
保險資產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凈合約權利。凈合約權利是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所形成的,由保險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將給保險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保險合同在符合上述保險合同凈合約權利的定義同0寸,如果其成本和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才能確認為保險資產。在資產負債法下由于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取得成本(傭金和手續費支出)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因此不應該確認為資產。
保險資產反映的是保費從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的流入,只要保險公司能夠預期保費收入將流入企業,不管它的期間歸屬如何,也不管它是否已經支付,都必須確認為保險資產。有的保險合同下保留了投保人在保險合同到期后可以選擇是否延長的權力,在這樣的保險合同下保險公司只有在確認保險合同將給投保人帶來好處并且投保人十分有可能選擇延長保險合同下才能對延長后的保險合同資產進行確認。
保險負債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凈合約義務。保險公司的凈合約義務是基于保險合同所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保險企業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的界定對保險公司而言意義非常重大,因為保險公司的經營特征決定了保險合同具備一定普通意義上的未來承諾的特征。現時義務不同于未來的承諾,它是產生于過去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項的在當前條件下已經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因此不能夠確認為負債。只要保險合同未來承諾的特征是基于現時的已經簽訂的保險合同而形成的,這一特征便不影響保險公司對保險負債的確認。如果基于保險合同的現時義務的履行造成與凈合約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可能流出企業,并且未來可能流出的經濟利益能夠可靠地計量,則保險公司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負債。
保險負債表示保險公司剩余理賠和合同下的風險的價值,包括所有直接和間接保險合同成本而不是未到期保費的遞延。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承保風險由不確定性轉變為確定性而從風險中解脫,從而得以確認收益和損失。由于巨災和均衡準備金不符合負債的定義,所以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制度不允許計提相關的準備金。
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公司的利潤可以得以靜態實現。在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合同簽訂時,便需要確認相關的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同時相應確認收益和費用。這使得資產負債法下在保險合同初始確認時保險公司便有可能產生初始損益和利潤,不過這一初始利潤一般需要在會計期間到期日前再次通過負債充足性測試的方法予以修正。資產負債法下的利潤通過不同時期資產負債表的變化得出,根據會計的恒等式由資產減去負債得到所有者權益,如果所有者權益比上一會計年度增加,則表示保險公司該年度獲得盈余;如果所有者權益較上一會計年度有所減少,則所減少部分為保險公司的年度虧損。
三、我國保險會計的現狀與特征(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現狀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企業會計準則》”)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同時鼓勵其他企業執行。為了提高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和內部管理水平,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全保險行業推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保險業成為我國第一個率先不區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全部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行業。
新《企業會計準則》雖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新理念。為了與目標相協調,新準則直接提出了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重新嚴格界定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等會計要素定義,明確規定了有關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新準則第一次在我國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要求,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價值計量,使會計記錄由靜態轉為動態,提升了會計信息的有用性。而且,新準則規范了新的會計業務,提出了許多新的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和股份支付等,徹底改變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點,通過表外金融資產、負債的表內化,使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加容易地評價公司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另外,新準則規范了企業合并、合并會計報表等重要的會計事項;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報告等比以往更加嚴格具體的披露要求,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了更為透明的信息。
新《企業會計準則》中與保險公司最為密切相關的是第25項具體準則《保險合同》與第26項基本準則《再保險合同》這兩項準則具體規范了源自保險合同的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普遍認為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保險合同會計計量遵循的是資產負債法這一基本原則。實際上由于新《企業會計準則》在我國原來保險會計規范基礎上進行改革,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湘關規范為模板,吸收了部分美國保險合同會計的相關規范,使得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既包含了資產負債法的基本特點,同時也保留了遞延匹配法下的若干特征。通過上文對兩種不同會計計量模式的分析,下文將進一步分析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若干特征。
(二)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計量的若干特征
首先,保險會計的規范主體實現由保險公司向保險合同的轉變。中國自2007年度開始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打破了行業和所有制形式界限,將金融保險業與其他行業統一通過《企業會計準則》予以規范。先前保險公司都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內,保險會計所遵循的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1998~2001)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1~2006)都是以保險公司為規范主體,內容除保險合同以外,還包括會計要素、股權投資和財務列報等方方面面。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將保險公司納入其規范體系,其中的第25項具體準則《保險合同》與第26項基本準則《再保險合同》成為保險行業特別會計規范,保險公司其他會計規范適用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具體準則。中國的這一做法基本實現了保險會計規范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保險合同成為保險會計的規范主體。
其次,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規范以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企業會計準則關于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定義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趨同,各要素遵循企業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比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第7條的規定,保費收入必須滿足保險合同成立并且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險公司并且該保險合同的成本或者價值可以可靠地計量這些條件下才能進行會計確認。只有符合某項要素的定義,并且能夠可靠地計量,保險公司才能對保險合同資產與保險負債進行確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規范以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便必須按照資產和負債的相關確認條件在會計上予以確認,利潤在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便得以靜態實現,為了修正企業的靜態利潤值,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第14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在會計期末對保險負債進行充足性測試,并且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保險資產、保險負債以及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等規范,都體現了資產負債法的基本要求。
但是,企業會計準則部分會計規范仍然保留了遞延匹配法的特征。首先是保險合同的分類,本文第二部分已經論述了遞延匹配法客觀上要求對保險合同予以分類,這是遞延匹配法下會計處理的基本前提。《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將保險合同分類為壽險合同與非壽險合同,準則中對這兩類保險合同概念的表述實際上等同于以遞延匹配原則為基礎制定的美國保險會計準則£)中關于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分類的概念內涵。遞延匹配法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確認與計量受合同期限的長短有所不同。長期保險合同的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界定以期收為原則,躉收為例外。短期保險合同的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界定以躉收為原則,期收為例外。我國目前的保險會計規范中針對不同的保險合同,規定了不同的保險資產與負債的會計確認方式和種類,從而使得當前的保險會計制度仍然體現了遞延匹配法的顯著特點。另外,保險準備金的設置和劃分延續了我國舊會計制度中對遞延匹配法的運用。資產負債法下無論是通過現時轉出價值還是現時購進價值所得出的保險負債,都蘊含著未來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所必需承擔的凈合約義務的價值,即針對保險事故的賠付準備,因此也無需界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無需針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區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規定了保險公司必須設置針對非壽險合同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和針對壽險合同的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這些做法實際上是對原有會計規范的延續,因此也帶有明顯遞延匹配會計原則的烙印。
四、國際趨同對我國保險會計的挑戰與建議(一)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評價
我國現行保險會計計量選擇了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配以美國遞延匹配法模式下的部分會計計量方法為補充。因此對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評價,必須首先分析資產負債法和遞延匹配法各自的優點與缺點。
資產負債法代表的是目前國際上保險會計趨同計量模式的主流觀點,通過對保險合同和保險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幫助投資者、公眾與監管者一目了然地根據資產負債表直觀了解保險公司的獲利能力,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不需要像遞延匹配法原則下那樣解讀財務報表關于成本遞延,收益匹配等相關隱含的會計信息。資產負債法的計量強調的是公允價值模式,能夠更加客觀真實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資產狀況和盈利能力,避免了遞延匹配法下可能造成的秘密儲備金聚斂等現象,更好地保證了投資人的投資利益。
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確認和報表列示更為簡單和統一,便于會計資料使用人(投資人、投保人、監管者和公眾等)閱讀和了解相關的信息。首先資產負債法下對保險合同的分類變得毫無意義,因為所有保險合同不再根據遞延匹配原則進行會計分期處理,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的資產和負債都按照市場價值的方法進行評估確定。這也是國際會計準則的保險合同會計沒有對保險合同作進一步分類的主要原因。另外資產負債法下根據市場公允價值所得出的保險負債,都蘊含著未來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所必需承擔的凈合約義務的價值,因此也無需對保險準備金做諸如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等劃分。
不過資產負債法下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使用會造成保險公司各年度運營情況波動性大,保險公司年度利潤對宏觀環境與金融市場的依賴性增強,投保人在經濟運營良好的年度不僅擁有充實的賠付保障,而且部分人壽保險產品投保人還可以獲得更豐厚的投資回報;但是在經濟運營欠佳的年度則可能由于保險公司各項資產與負債根據市場價值評估出現縮水狀況,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下降,投保人利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此外保險合同根據其市場價值進行計量是實踐中的一大難題,因為保險合同不存在活躍的市場交易,所以也不存在可供參考的第三方價格,對保險合同資產負債的計量因此只能通過運用特定的模型,根據保險合同所產生的現金流和保險合同價值在資產負債表日的貼現值等因素予以確定。
保險會計計量在遞延匹配法下通過成本遞延和利潤匹配的方式,解決了保險成本不確定性對保險公司利潤確定所帶來的難題。遞延匹配法根據保險合同的實際保費收入為基礎,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對成本與費用進行期間歸置,輔以各項保險準備金的計提保證保險公司在未來發生保險事件下充分的償付能力,減少了保險公司會計信息的不穩健型,減少了保險公司通過會計報表操控利潤的風險性。遞延匹配會計制度因為其穩健性和可操作性,很好地保護了保險合同債權人的利益。不過由于遞延匹配法更加強調謹慎性原則,造成保險資產低價計量和保險負債高價計量的非對稱性,保險公司秘密儲備金增加,投資人利益普遍低于保險公司運營真正的投資回報水平,保險監管部門與公眾解讀保險公司遞延匹配法下會計信息的難度大大增加。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保險會計計量模式致力于滿足投資人、投保人和社會公眾等多方利益,通過采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資產負債法進一步公允體現保險公司盈利能力,力求還投資人應有投資回報的本來面目,更好地保證投資人利益,幫助投資人、監管者和社會公眾更為客觀公正地解讀保險會計信息。但是現行制度對資產負債法的運用并不徹底,許多保險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并不是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是采用原先遞延匹配法原則下的各項方法確認保險準備金,通過謹慎計量的方法保證投保人的利益。確切地講這種模式是保證投資人利益與投保人利益的一種中間模式,是為目前國際上針對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路徑目標不明狀況下而采用的一種過渡模式。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作為公認會計制度(GenerallyAccepiedAccountingprincpesGAAP)框架下的會計制度,從本質上與監管層面上的法定會計制度(S_OT八ccomtingPrncPlesSA)T著根本區別。國際趨同背景下未來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將會進一步朝著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資產負債法模式發展,這種發展趨勢客觀上對我國剛實施不久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提出新的挑戰,為未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在國際趨同背景下保險合同會計的改革預留伏筆。
(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保險合同會計發展趨勢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關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的制定仍然處在討論階段。2007年5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了相關的討論文稿。該文稿同樣以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針對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公允價值評估模型的選擇等提出探討。預計這一討論文稿會在2010年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成果初稿的形式予以,并將于2011年開始生效實施。
在現有的討論中占據主流觀點的是關于運用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Cunentextvajue)和現時購入價值(Currentenryvajue膜型來評估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
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以產品銷售市場為導向,根據市場上的第三方為取得保險合同的凈合約權利(保費收入)所愿意支出的價值確定保險資產,根據市場上的第三方為接受保險合同的凈合約義務(保險賠付)而要求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值確定保險負債。保險合同的現時購入價值以成本采購市場為導向,根據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為了向第三方(其它保險公司)獲得保險合同的凈合約權利所愿意支出的價值確定保險資產,根據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為了接受第三方(其它保險公司)的凈合約義務而要求其它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值確定保險負債。
由于保險事件具有隨機性,所以對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和現時購入價值的期望值只能根據保險事件的發生概率進行測算概率的估算和實際發生概率之間難免存在偏差。為了減少偏差,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計算中還考慮了風險校準系數,用于幫助公允價值的計算更加貼近保險合同本身的實際價值。風險校準系數的確定根據市場的風險偏好而定,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觀點,風險校準系數所調整的風險不僅包括單一的風險,還包括投資組合下可以相互之間進行風險平衡的多樣性風險。此外由于保險公司風險經營過程中還會向投保人提供理財、咨詢等服務,現時轉出價值和現時購入價值的計算還允許運用服務邊際系數進一步修正保險資產和負債的市場價值,以求獲得更加精確的公允價值。
雖然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將資產負債法確定為理論基礎,但是資產負債法與遞延匹配法之爭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的制定過程中的討論并沒有停止。2009年7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每月資訊中顯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正在討論針對短期保險合同索賠前設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通過改變先前允許保險公司計提未到期準備金的做法,強制性地要求保險公司通過針對尚未索賠的短期保險合同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做法為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經濟信息。這一討論的觀點實際上是遞延匹配法下針對短期保險合同常見的一種準備金記提方法,為目前中國、德國和美國等多數國家所采用。盡管這一討論能否付諸實施仍未定論,不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通過官方渠道這一觀點起碼向外界傳遞一個信息,即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中不排除在以資產負債法為指導原則的基礎上借鑒部分遞延匹配法的會計方法。這種做法也是與當前我國的保險合同會計實踐相吻合的。
(三)國際趨同下完善我國保險會計的若干建議
首先,加強資產負債法模式下保險合同計量的研究。由于我國長期以來采用遞延匹配法原則對保險合同會計進行計量,所以關于遞延匹配原則下的會計計量研究較多;但是基于資產負債法的研究起步較晚,相對而言研究成果較少。我國現有關于資產負債法的研究都是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一階段成果以后才陸續開展,而且大部分研究都停留在對已公布的資產負債法原則下保險合同會計政策的分析和評估,真正對資產負債法基本理論和相關會計要求的研究少之又少。由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一直將資產負債法作為其制定保險合同會計的理論基礎,為了更好地應對國際會計趨同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學界當前應該加強對資產負債法模式下保險合同計量各項要求的基礎性研究,從而為以后我國保險會計在國際趨同下的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論參考。
其次,審慎評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各項研究成果。因為現行各國的保險實務中主要都運用遞延匹配法下的會計計量模式,資產負債法的研究在現實中會遭遇很多難題,可供借鑒研究的成果寥寥無幾。正因為如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所的各項研究成果(比如現時轉出價值、現時購入價值、風險邊際和服務邊際等等)成為現有研究資產負債法的重要資料和理論基礎。不過對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現有的各項研究成果,由于保險合同的公允價值確定缺乏現實的第三方市場可供借鑒,所以各種計量模式都是建立在模型運用的基礎上。因此,我們有必要審慎地評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各項研究成果,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情況與特征進行實證分析研究,從而更好地幫助我國保險公司評估國際會計趨同所帶來的各項影響,并且盡可能規避各項討論模型對保險業發展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論文關鍵詞:近因原則;近因標準;海上保險法;應用;立法
保險法中因果關系理論所提出的保險標準問題,長期以來觀點紛呈,有相當因果關系說、最后條件說、最有力條件說、近因說等,據此得出的因果關系結論各不相同,賠償與否以及賠償數額的大小差別迥然,這就要求各國保險立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借鑒和吸收《英國海上保險法》規定的近因原則,幾乎成為各國海上保險立法的共同做法。本文旨在探討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立法中的應用問題。
一、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意義
(一)近因原則的含義
所謂近因(proximatecause),并非指時間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作用的原因。換言之,近因就是在效果上對損失作用最直接、最有力的獨立證據。按照近因標準去判定數個原因中孰為近因的準則,即是近因原則。雖然實踐中近因標準涉及的因素很多,無形中給法律應用出了難題,但只要遵循“依近因原則確定近因,近因為近因原則提供標準”這一規律,問題最終還是能夠得到解決的。事實上,在數個導致損失的原因中,只有選擇最有作用、最有效果的原因作為近因,才是明智之舉,這也是由保險這種射幸合同特有的原因力決定的。從原則規定的理論來源到具體案件的實證分析可以看到,我們只有根據保險實際加以推理,去偽存真,去粗取精,才能準確定位近因,從而廓清保險案件中的“迷霧”,為正確適用相關法律創造條件。
依近因原則確定近因,對于海上保險法律實踐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在海上保險法律實踐中,近因原則可以用來分析各種海損原因,最終找出近因,以利于解決海上保險案件的責任和賠付問題。事實上,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因其發生的偶然性和懸殊的對價性特征,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常常取決于不確定的海損事件的發生。換言之,在海上保險合同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險金遠遠大于其所繳納的保險費。為維系海上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做到既不濫賠,也不惜賠,海上保險立法必須確立平衡協調的公平歸責原則,這一原則就是近因原則。
(二)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意義
近因原則有著其他原則所不具有的優勢。近因原則的應用使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判斷行為與損失之間關系的標準上基本達成平衡,克服了“條件說”與“必然因果關系說”的弊端,并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通過近因原則在海上保險法中的應用,保險人可以避免承擔過濫的保險責任,被保險人也不致無從索賠。在平衡機理的作用下,海上保險賠償才有可能作為一種制度存在。¨因此,在海上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才能被普遍采用。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不可能是保險標的發生的全部損失,而只能是一定范圍內的原因危險,即承保風險造成的承保損失。這一原則已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學者漸次引申到整個保險法乃至侵權行為法領域。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保險立法大都將近因原則確定下來,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雖然我國現行《保險法》和《海商法》尚未規定近因原則,但在目前海上保險的法律實踐中,即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國內保險特別是海上保險的具體事務中,普遍適用這一原則已成定勢。之所以會這樣,當然是其意義使然。
二、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艱巨性
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艱巨性,體現在近因標準的因素較為復雜,包括被保風險和損害須實際發生;保險標的損失須為防止事態發展所致;須是引起損失發生的事件;新原因的判斷須運用一般社會觀念。同時,“除外條款不在近因之列”也在觀察近因原則應用艱巨性的視野之內。
(一)被保風險和損害須實際發生
為了準確查找損害事實與被保風險之間的近因關系,首先必須判定被保風險是否確實已經發生以及損害是否造成既定事實。由于害怕捕獲而放棄航程的損失并非捕獲損失;同樣,為躲避海上風暴而提前卸貨的損失也不是風暴引起的損失。捕獲或風暴必須實際發生,才能引起捕獲損失或風暴損失,也才有賠付這種損失的先決條件或正當理由。為了根據保險單取得索賠權利,被保風險必須直接作用于保險標的,換言之,貨物必須實際受損而不是懷疑受損。就連貨物標簽損失,亦有合理限制。保險單上有一標簽條款規定:“在被保風險引起標簽損失的情況下,如果損失已達到保險條款規定的數額,則損失僅限于足以支付重新整理、買新標簽、重新標簽貨物的費用”。這種規定非常必要而且及時。
(二)保險標的損失須為防止事態發展所致
因為損失的近因是被保風險,所以,為防止事態發展而致保險標的損失屬于承保范圍。在Syming.toov.UnionInsuranceofCanton案中,軟木樹皮投保火災險,火災離樹皮較遠處發生,為防止火災蔓延,地方當局命令將一些軟木樹皮投入海中。法院認為,軟木樹皮損失屬于火災承保范圍,因為用水救火和毀滅財產防止火災蔓延的近因均是火災。害怕危險發生,與危險已發生并以十分必要的行動去改變已發生的危險是截然不同的。因后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須是引起損失發生的事件
加速損失發生的事件與引起損失發生的事件也是有區別的,后者才是近因。如果貨物因政府命令而被扣留,導致最后捕獲,損失的近因是捕獲,而不是扣留。如果空襲促使盜竊發生,則貨物損失的近因是盜竊而不是空襲。因火災而導致搶劫行為的發生,玻璃因此被打破,那么損失的近因是不法行為而非火災。因戰爭政府命令實施燈火管制以防空襲,一艘輪船關燈行駛導致與另一艘輪船碰撞,損失的近因就是碰撞,而不是空襲。可見,引起損失發生的事件須直接而有力,而且具有自洽性。
(四)新原因的判斷須運用一般社會觀念
新原因的介入未必是近因。在大部分案件中,新原因即最后介入的原因常被視為損失的近因。但是,最后原因并非先前原因的必然結果。如在可能涉及觸礁、船長走私、遇到惡劣天氣等偶然因素時,人們自然會想到,新原因的介入必將重組因果關系鏈,從而可能阻止最初原因成為近因。雖然有些情形會是這樣,但并非全然如此。新介入的原因只有在效果上成為最主要時,才成為近因。如何判斷新介入的原因在效果上更顯著,首先要運用上述三點去判斷,此外還必須運用一般社會觀念加以分析。比如,當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惡意引起時,如船東私謀棄船,則損失近因是有意行為即私謀,而不是該行為的必然結果即棄船。
值得說明,新介入行為或事件必須是意外的,而不是遵守政府命令的結果。一艘油輪受損后,為了防止和減輕海上或港口污染,當地政府可能會命令船舶移走。在此情況下,為了避免確定船舶損失近因的困難,保險人通常在保險單上附加一項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或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盡到謹慎,本保險單將承保直接由被保風險造成的船舶損失和由政府采取行動所造成的船舶損失。
(五)除外條款
近因原則的適用應當受到除外條款的限制。如果除外條款規定,損害結果除外不保,此時因原則將不適用。另一方面,保險人并不僅僅因為除外不保的事實發生或除外不保的危險是損害事實的原因而受到保護。除外不保條款只有在除外不保風險是損害事件鏈的無效部分時才能發揮作用。近因原則也不適用于包含有“什么結果”及“由什么引起”的除外條款。在早期英美法系的判例中,法官把近因原則適用于“敵對或戰爭行動引起的結果”。這樣的表述,沒有把海上保險單上除外條款(比如捕獲除外不保條款)出現的這些表述和戰爭險條款的表述區別開來。但當今的判例認為,船舶僅僅從事戰爭行動并不意味著因此發生的一切都是戰爭行動的結果。
如在Pinkv.Fleming案1)[1890]25Q.B.D.396中,桔子和檸檬雖保了險,但不保部分損失,除非這種損失是“船舶碰撞的結果”。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碰撞,不得不進港修理。為了修理,就需把水果暫時卸到駁船上,并進行回裝。當船舶到達目的港后,發現水果損失嚴重,部分由于裝卸過駁時所致,部分因為航程耽擱引起。問題是水果所受損失是否是保險單所指的“碰撞”的結果。法官認為,“損失的近因不是碰撞或任何其他海上風險,它是因為貨物易腐的特點,由裝卸處理及腐爛共同造成的”。
因此,這種損失不能求償。因此,《英國海上保險法》認為,在船、貨保險中的耽擱可以成為損失近因的除外條款,即使這種耽擱由被保風險引起也不能例外。
三、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首善之舉
(一)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首善之舉是明確立法
筆者認為,近因原則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的首善之舉是明確立法,把近因原則及其適用規定在我國海上保險法中。
眾所周知,《英國海上保險法》確立的近因原則是經過長期實踐總結的結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同時還應當看到,近因原則為許多國家海上保險法所采用,已成為保險理賠的一項公認的基本原則。因此,無論是從完善我國海上保險立法出發,抑或是與國際航運與保險實踐相接軌的角度考慮,我國都應當在相關立法中確認近因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對近因原則“決定性”、“有效性”的含義解釋有過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之嫌,有待于司法實踐以判例的形式予以個案化和具體化。眼下需引起高度重視的是,保險立法包括《保險法》、《海上保險法》和《海商法》應將近因原則盡快人法。
近因原則是英美各國海上保險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其在保險賠付中的作用非常大。《英國海上保險法》第55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對所承保風險為近因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承保風險非近因所造成的損失概不負責。”該近因原則用語明確肯定,我國在進行保險立法時完全可以以為參考。近一個世紀以來,大量判例足以證明采用近因原則判定承保風險與保險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是科學合理的。我國應當學習他國先進的立法經驗,在我國《海商法》等海上保險立法乃至其他保險立法中規定近因原則及其適用的條款。
(二)我國海上保險法中應用近因原則的例證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28日公布的《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該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有觀點認為,既然賦予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的機會,那么,協商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就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除非被保險人違反保證與保險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此種觀點沒有也不應被接受。雖然《海商法》規定,在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后,保險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修改承保條件、增加保險費,但根據保證必須嚴格遵守、違反保證之日起保險人解除保險賠償責任的性質考慮,在協商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與保證條款的重要性相悖。因為從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之日,保險合同的基礎已經動搖,除非保險人主動放棄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的效力應處于待定狀態。因此,在司法解釋中就應明確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通知后,就修改承保條件、增加保險費等事項與被保險人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時,保險合同于違反保證條款之日解除。如此規定,可以避免被保險人濫用協商的權利,也與保證條款的重要性相符。
在海上保險實務中,關于保險責任問題出現爭議較多的是保險合同中保險人除外責任條款的效力問題。《海商法》規定了保險人的責任,其中并沒有涉及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但在海上保險實務中,無論是船舶保險還是貨物保險的標準格式中,都有“除外責任”的規定。如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就規定了對于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或者過失造成的損失、因發貨人的責任引起的損失等,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法》第18條規定:“對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依照法律適用的原則,《保險法》關于保險人對除外責任明確說明的義務應當適用于海上保險。實務中對于“明確說明”的理解爭議很大。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往往拿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予以抗辯,而被保險人則聲稱不了解該免責條款。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出現不一致的認定,并出現只要雙方當事人出現爭議,一律以《保險法》第31條的規定,做出不利于保險人的判決的情形。筆者認為,在海上保險法中,免除責任條款應當區別于一般條款,保險人應當特別提示被保險人注意。為避免實務中在舉證問題上發生困難,要求保險人提示被保險人特別注意免責條款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解決問題的良方。但考慮到此問題的理解不僅限于海上保險,一般財產保險甚至人壽保險中均存在此問題,故在該司法解釋中不宜作出單獨的規定。只有盡快解決這一問題,才能充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同時也避免適用原則不當。
關鍵詞:高校 個人所得稅 納稅籌劃
1.研究背景及意義
隨著我國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和深化,政府對承擔著培養高層次人才的高校建設發展加大了投入,高等教育實現了跨越式的發展。《2011年全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計顯示,普通高等學校教職工達到215.66萬人,比上年增加4.51萬人,較1991年增加114.77萬人。同時,通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以及績效工資等多項改革的推進,高校教職工的收入得到了顯著的提高。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中將高校納入了重點征管的高收入行業。有鑒于此,作為高校財務管理人員,研究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尤其是2011年9月起開始實施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這意味著原有的一些籌劃方法需要實務工作者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和修改。
2.目前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2.1 對納稅籌劃存在錯誤認識
主要表現在兩方面:第一,對納稅籌劃的目的認識不足,即對納稅籌劃應是在合法前提下的合理節稅,認識不夠清楚。一提到納稅籌劃,就片面的認為將納稅最小化作為籌劃的最終目的,忽視了隨之帶來的納稅風險。第二,對納稅籌劃的管理部門存在誤解,認為納稅籌劃就應由財務部門單獨承擔。該認識忽略了財務部門作為學校決策的執行部門,無權也無法單獨對學校的收入總量、分配制度等作出決定,因而無法獨立完成納稅籌劃的所有工作。
2.2 未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體系,無法從全局對個人所得稅繳納作出合理的籌劃
目前很多高校仍然是采用根據教學、科研的計劃和進度來安排工資薪金及各類津補貼的發放,從而造成了薪酬發放的嚴重不均衡。例如:有的學校按照教師每月實際承擔的教學量來發放課酬,造成有的教師每年實際發放課酬的月份數只有8個月。這樣的發放方式導致在該時間段由于收入總量較高而需要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另外的4個月卻因為不發放課酬導致收入總量較低而繳稅較少,有的甚至未達到免征額,從某種意義上說給教職工帶來了損失。
3.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具體內容
通常情況下,高校教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在總收入中占據了很大的比例。同時,學校作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對工資薪金進行納稅籌劃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以下將以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為重點研究對象。
3.1 高校教職工收入構成分析
績效工資改革后,高校教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主要有以下幾項:
①財政統發工資:包含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
② 獎勵性績效工資:包含課酬(教學人員)、崗位津貼(教輔行政人員)、交通補貼、誤餐補貼、會議補貼、指導費(畢業論文、研究生、實習)、班主任津貼、科研秘書補貼、黨支部工作補貼、加班費、年終獎、節日費等。
③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的其他各種津貼補助:科研項目評審費、成人教育課酬、引進人才獎勵、科研獎勵等。
3.2 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的和原則
按照稅收籌劃基本原理,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的目的和原則分別如下:
①納稅籌劃的目的。
在不違背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體系,并運用多種有效的稅收籌劃方法和手段,實現教職工稅后收益最大化,以及個人和學校的納稅零風險。
②納稅籌劃的原則。
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的原則應遵循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即合法性、前瞻性、成本效益性、適時調整性。
3.3 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
按照稅收籌劃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下將從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等幾個方面籌劃,具體如下:
3.3.1 充分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對免征或減征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進行了規定。我們可以充分運用這些優惠政策降低稅基,即減少應納稅所得總額,進而減輕稅負。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高校可以充分利用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積金政策,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合理增加醫保、公積金的繳存數來減少工資總額,從而減少納稅。
3.3.2 建立科學的薪酬體系,工資薪金發放均衡
高校工資薪金收入除每月固定的財政統發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外,其他收入由于大部分學校都按照實際的教學計劃、課時量來安排,造成發放的嚴重不均衡。收入的不均衡直接導致了稅負的不均衡。
因此,高校應該在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的基礎上,統籌考慮,制定出科學合理的發放計劃,使工資薪金發放均衡。這樣不僅有效的達到了節稅的目的,對教職工合理安排每月的房貸還款、生活、教育等支出也有較大好處。
3.3.3 工資薪金福利化
把現金性工資轉為提供非可現金化福利,既可滿足教職工消費,又可減少個人所得稅繳納。由于為教職工提高的是非可現金化的福利,而非直接發放實物,從而不必納稅。工資薪金福利化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形式:
⑴為教職工提供住所或承擔房租。⑵提供免費的膳食。⑶提供辦公用品和設施。⑷提供免費的交通服務。⑸為教職工子女設立教育基金。
會計碩士畢業論文寫作難點之確定選題
選題的原則和來源
選題的一般原則。客觀上講,要選擇有科學價值、有現實意義的論題;主觀上講,要選擇自己感興趣,有利于展開研究,自己可以駕馭完成的論題。
這里所說選擇有科學價值的、有現實意義的論題,主要是指:其一是要有理論價值,就是指那些對本專業、本學科的建設與發展能起先導、開拓作用,對各項工作起重要指導、推動作用的重大理論問題。其二是實用價值,就是指那些經濟發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即選題應該著重考慮的是人們在社會生活和工作中的重點、難點、疑點和人們關注的熱點、爭論的焦點問題。
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創造性原則。即在財會專業的研究中、業務工作上有新的發現、新的創造。選擇會計建設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理論問題或會計工作實務中的新問題來研討。因為每一項新的發現、新的方法,都將使該領域科學的發展、改革、業務工作向前邁進一步。
(2)現實可行性原則。就是要根據自己的專業優勢、興趣
愛好,并考慮基本的實際研究能力、資料積累,以及可能爭取到的指導、協調等條件去選題。愛因斯坦有一句名言:“興趣是最好的老師”。我們應該在自己熟悉或有濃厚興趣的業務領域內選題。
(3)補充性原則。可以去選擇那些在財會學科的研究中、工作實踐中被忽視的領域和被忽視的環節,經過研究提出見解,填補空白。
(4)前瞻性原則。根據個人的能力,盡量去選擇那些尚無人問津,或是前人研究的成果或經驗,在未來經濟的發展中不再適用的問題,經過研究,將其發展、完善,使之更為豐富、完整。
論題的來源。正確恰當地選擇論題范圍與論題的來源是密不可分的。論題可以從理論研討和社會實踐兩方面得來:
一方面,來自社會實踐中出現的新現象、新業務、新問題。
財會人員在實務工作中常常遇到各種各樣難以解決的問題,需要對此進行研究,進行探討,提出解決這些問題的新辦法。比如,企業的存貨大量積壓,從而造成會計報告中的存貨的信息嚴重失真。再如,隨著企業股份制改造力度的加大,原有的企業內部會計制度需要進
行改革。這樣一系列的問題,都需要解決,由此圍繞著“會計信息失真”、“企業會計制度設計”、“現代企業制度下會計人員的職責”、“企業股份制改造”等展開了討論。
隨著會計環境的不斷變化,一些新事物、新現象層出不窮。比如,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現,股票期權業務的開展,以知識資本進行的投資,資產重組概念的提出,通貨膨脹的加劇等等,這些都對原有的會計理論、會計實務提出了挑戰,也迫切要求有新的理論去指導實踐。
另一方面,來自科研領域中出現的新觀點、新問題。
人們在了解、研究已有的研究成果時,又發現了新問題,從而需要使原有的理論更加完善或擴展。例如,在探討研究受托責任會計時,財會人員往往只重視提供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信息,而忽視了對企業現金流量的反映,于是在1999年出臺了具體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該準則實施后,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掀起了一場關于現金流量表研究討論的熱潮,而《現金流量表》準則,也在XX年進行了修訂。由此可以看到,一些新問題需要研究、探討,形成比較成熟的理論,然后以理論為指導,在實踐中去實現它。
除此之外,我國良好有序的市場經濟正在逐步建立,而且我國也已
經加入了wto,全球經濟一體化,要求我們的財會工作也要和世界接軌,接踵而來的一些新的經濟業務、經濟關系勢必要求我們的會計理論先行一步。比如,跨國企業會計、海外投資業務處理、金融保險會計、戰略管理會計等問題,都值得探討、研究。
會計碩士畢業論文寫作難點之收集資料
對于資料的收集主要涉及到時間的安排和方法的選擇兩個方面。在時間的安排上,也要像選題一樣將資料收集寓于學習過程之中,也就是說關鍵要靠平時積累,而不能僅僅指望寫作之前的臨時尋找。從某種程度上還可以認為,平時學習當中收集資料其實也是一個對問題認識加深,對選題思路拓展的過程,在很多情況下,當學習到一定階段,資料收集到一定程度時,對某些問題便會有一定的了解與掌握,下一步的研究方向也就逐漸明朗,要選擇的題目也能基本確定,甚至行文的框架都可以大致形成,而并不需要再為了某項研究、某篇文章去專門做大量的資料尋找工作(當然一些大型的研究課題不包括在內)。
這樣,邊進行學習、邊收集資料、邊著手選題,三者同步進行,效率自然會明顯提高。在收集資料具體方法的選擇上,我的建議是做卡片,把欣賞的文章,閃光的結論、精彩的論證記下來,并注明出處,像編制圖書館的查閱目錄那樣分門別類地歸集好。這樣再多的資料也能收集得井井有條。
除此之外,對來源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資料也要加以留意:一是各類《年鑒》上的數據資料。這類資料的全面性、綜合性、權威性較強,具有較高的引用價值。二是網上資料。網上的信息容量大,更新速度快,獲取便捷,是現代社會一條很重要的資料來源渠道。同時,在網上還可以與一些名家、學者進行直接的對話與交流,從中也能獲取大量用其他方法難以求得的資料或信息。三是他人的文章或書籍后面摘錄的參考資料。這類資料一般都是作者在研究過程中精選出來的,對于相關問題的再研究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會計碩士畢業論文寫作難點之內容寫作
會計論文的一般要求,可以概括為“四性”,即正確性、客觀性、創見性、平易性。
正確性 會計論文的觀點要正確,符合四項基本原則,符合黨和國家現行政策以及各項法律法令法規,言之成理,文以載道。要求作者必須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提出合乎客觀規律的觀點。
客觀性 會計論文作為學術性論文,特別要注重實事求是,對所研究的問題進行周密的調查研究,忠于客觀實際,尊重事實,從客觀實踐中驗證自己觀點的正確性。切忌帶著框框找材料,或憑空捏造,主觀臆想,面壁虛構。
創見性 會計論文要有獨特的見解,不能人云亦云。論文作者應對研究的現象或問題進行長期深入的觀察、分析,以便從中發現別人沒有發現或沒有涉及過的問題。創見是會計論文的生命。時下某些論文之所以毫無價值,原因就是沒有創見,或拾人牙慧,或抄襲拼湊,沒有一點新東西。
平易性 會計論文是闡揚會計科學、指導會計工作實踐的,要求通俗易懂,不僅會計專家懂,而且有一般會計知識的人也能懂。做到這一點,就要求會計論文語言明白準確、淺顯通俗。
如何攻克會計專業碩士論文寫作難點
1、多請教自己的導師。
寫論文如果沒有什么思路的話,這個時候不妨跟自己的導師多討論一下,有的時候導師雖然不適合直接傳授你知識,但是可以給你一些啟迪,讓你能夠找到新的思路和方法來看待論文,這也是一種很好的克服寫作論文困難的辦法。
2、多跟同學進行交流。
三個臭皮匠賽過諸葛亮,多跟一個同學討論,也許就多一點論點和論據產生了呢。每一個人看待事物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結論也不一樣,而且在闡述自己論點和論據時也會有不一樣的陳詞。因此在跟他們討論的過程中你也會有所收獲的。
3、多查閱圖書館資料。
圖書館可是一個非常好的地方,在這里收集的各種資料能夠為你的論文寫作提供一些論點支撐和論據補充,因此,有時間的話不妨多跑幾趟圖書館,爭取將里面的資源多運用一下,相信你也能從中找到你想要的東西。
4、查閱網上的論文庫。
其實網上也有一些論文庫的資料可以為我們所用的,只要寫過論文的人都知道,網上的資源其實也非常的豐富,只不過有的時候我們沒能及時發現,所以就錯過了。建議你可以從網上找一找相關的文獻和資料、論文等進行閱讀,加深自己在某個命題方面的認識,這樣寫論文的時候就容易成功了。
5、多進行調查和實驗。
很多論文不是你憑空想象就可以寫作出來的,此時應該把你的觀點進行調查,了解大眾的想法是不是跟你的觀點一致;另外,若是理科的學生寫作論文的話,還應該不斷的進行實驗,這樣才有數據支撐你的觀點,不是嗎?
6、努力專研寫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