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4-23 03:50:1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秩序維護員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Abstract: This article summarized the local coal resources integration experience of Yuxian of zhangjiakou, which has some referential value for other local integration work.
關鍵詞:地方煤礦;資源整合;礦業秩序
Key words: local coal mines;resource integration;mining order
中圖分類號:F40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6-0081-02
1 概述
蔚縣參與資源整合的礦山企業中有國有成分、集體成分、非國有成分、國有非國有并存、集體非國有并存等現象。“井中井”歷史遺留問題嚴重。受“有水快流”思想的影響,小井林立,環境較差,規模小,布點密,礦業秩序混亂。
2 整合的實施
2.1 政府引導、逐步推進 整合方案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2006]第82號)、“關于開灤(集團)蔚州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對蔚縣地方煤礦托管、兼并重組工作方案的批復” (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函[2009]65號)、 “關于張家口市地方煤礦兼并重組工作方案的批復” (河北省政府冀政[2011]45號文件)及“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張家口市地方煤礦兼并重組工作方案的批復”(冀政函[2011]220號)等文件作為政策支撐性文件,同時依照政府職能部門確定整合主體,依靠政府引導來保證參與整合的業主利益。整合方案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又兼顧業主利益;既逐步向前推進整合工作,又減少社會矛盾。
2.2 確定主體、以優并劣 蔚縣煤礦資源兼并重組以開灤集團、冀中能源集團為主體企業,并鼓勵外省企業參與地方煤礦兼并重組,旨在控制數量,提高質量。這樣形成開灤集團蔚州地煤公司、冀中能源張礦集團、山東肥礦集團三家整合主體,以入股51%或協議收購等方式對地方煤礦進行整合,擬設的礦山企業名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預核準。
2.3 多方溝通、操作性強 整合方案確定的開拓方式、采礦方法、生產規模、服務年限、礦井投資等均與省國土廳、市國土局、縣國土局、整合主體、參與整合各業主進行及時有效溝通,分析其反饋的意見,吸納其中合理成分。使得方案的可執行性強,整合方案中確定的各主要生產系統、各井口位置及數量容易在下一步工作中容易得到落實。
2.4 分批上報、分步實施 針對煤礦產權成分不一,業主意見相左、整合主體的意向變化、產業政策的完善、關閉名單的變化等一系列的問題,整合工作不能一步到位,經過省煤炭資源整合督導組現場辦公會議協調后,采取“分批分步”報批:成熟一批,上報一批;分批審查,分批備案。蔚縣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由省國土廳、省安監局等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省資源整合小組批準后,由張家口市、蔚縣組織實施。
2.5 先關后整、明確規模 對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由蔚縣政府做出關閉決定,吊銷證照;對于符合條件的礦井,參與到資源整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2006]第82號) “煤礦資源整合后的礦井規模,山西、內蒙古、陜西不得低于300kt/a,新疆、甘肅、青海、寧夏、北京、河北、東北及華東地區不得低于150kt/a,西南和中南地區不得低于90kt/a”的規定,整合后的礦井規模單井達到150kt/a/年以上(含),低于該標準的煤炭生產企業必須全部退出市場。設計可采儲量在630kt以上(含),剩余服務年限在3年以上(含)。
2.6 系統數量、具體分析 整合后的礦山盡量利用原有工程設施,避免重復建設;經過設計論證確需新建井筒的,嚴格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原則上一個礦井,保留一套生產系統。據蔚縣礦區多年開采經驗,兩礦之間存在斷層等地質構造時,瓦斯濃度增高區域主要發生在斷層附近及灰巖基底凸起部位。當開采煤層時將灰巖揭穿的地方,尤其是灰巖小溶洞發育時,常涌出大量瓦斯。兩礦之間有老空區時,采空區內往往有積水,使得穿越該段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同時可采煤層的T0(可采煤層著火溫度降低值,即還原樣與氧化樣燃點溫度之差)為33℃~46℃,屬極易自燃的煤層,蔚縣礦區的生產煤礦曾有多次煤層自燃現象(如水西煤礦就發生過井下煤層自燃),發火期達6個月,因此區內煤層有自燃傾向,推測老空區可能有火區的存在,內有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對于不適宜保留一套生產系統的礦井,上報安監局,經過論證后,可設兩套生產系統。
3 整合的意義
3.1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資源得以最大化利用 對于“井中井”的地方煤礦煤周邊或存在火成巖侵入帶或存在采空區,使得整合主體的大礦難以穿越。為合理利用資源,把該部分資源配給地方煤礦,利用地方煤礦生產系統開采該區域內資源。地方煤礦不再保留礦權,取消其單獨擁有采礦證資格,使其成為大礦的一個獨立采區,有效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有證礦山與其它采礦權均沒有重疊,與勘查區也不重疊,不存在產權爭議,最大限度地避免社會矛盾激化。同時可以充分利用現有工程、設備、設施,通過擴能改造盤活、調動存量資產,提高投入產出效益水平,對國家、企業經濟發展有利,進一步提高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整合后的安全保障程度、回收利用率、經濟效益都會大大提高。
整合方案同意參與整合的礦山對周邊零星邊角煤炭資源的擴界申請和擴深申請。按照12部委“國土資發[2009]14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辦字[2010]9號”《關于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實施意見》“被整合礦業權周邊的零星邊角資源,不宜新設礦業權的深部資源可按計劃以協議方式出讓給整合主體”的精神,有償協議方式出讓給整合主體,使得資源得以最大化利用。
3.2 礦山數量明顯減少,淘汰落后產能,提高煤炭產業集中度 整合前煤礦有64家,整合后最終關閉19家、保留30家、調整11家(待申領新的采礦許可證煤礦),使得整合后礦山數量明顯減少。對于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的關閉礦井,均有省(市、縣)國土部門、煤炭管理部門的關井文件作為政策性支撐文件。
河北省政府出臺的《關于加大小煤礦關閉力度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決定》提出,全省所有煤礦單井(獨立生產系統)生產能力達到150kt/a(含),煤礦數量控制在200處左右。整合前生產能力為15950kt/a,整合后生產能力為16640kt/a,增加4.3%。同時整合后保有地質儲量增加131.85%,可采儲量增加130.80%。本次整合工作效果顯著,資源整合為治理蔚縣煤田多年來的規模小,布點密,礦業秩序混亂帶來契機,并為提升礦井上規模,上檔次,正規化開采,充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防止彼此越界開采,確保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創造了條件。
3.3 安全狀況大大改觀 本著“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納稅、確保安全、提高產能”的原則,通過分析礦區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井下采空區分布、已有巷道布局、剩余資源情況等情況,方案中為了確保礦山安全,提出如下措施:采空區、積水、積氣等情況要在恢復生產之前查明,并做好采空區處理工作,從而為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編制提供資料依據;整合后礦山重新編制開采設計,按設計施工,做好安全生產前的驗收工作。礦井提升、運輸、排水、通風、供電等系統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進行整改。為確保礦山之間邊界安全,方案提出留設40m隔離帶,辦證前須與鄰礦簽訂維護邊界安全協議,從根本上解決越界開采問題。
4 結論
整合方案對于淘汰地方煤礦落后產能、提高煤炭產業集中度、產業水平和安全生產水平具有積極指導意義,方案經批準后按照國土資源部統一要求,納入“國土資源綜合信息監管平臺”,實現礦業的信息化管理,促進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全面提高礦業管理和監督的科技水平。
參考文獻:
[1]張軍,曹代勇,張路鎖,楊森叢.河北省煤炭資源安全保障戰略研究[M].煤炭工業出版社,2007,11.
同志們:
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區打擊機動車非法營運、維護市場秩序動員大會,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會議精神,安排部署我區打擊機動車非法營運工作,廣泛動員全區上下,特別是集中公安、城管、交通等執法部門力量,在全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治理并遏制當前我區各類影響城市形象、侵害乘客權益、擾通秩序的非法營運行為,努力為人民群眾乘車出行營造良好的交通秩序,為建設##新城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和社會秩序。
今天的會議共有五項議程:一是部署全區打擊機動車非法營運維護市場秩序工作;二是宣讀打擊機動車非法營運維護市場秩序責任書;三是向有關單位頒發打擊機動車非法營運維護市場秩序責任書;四是部分單位作典型發言;五是區打擊機動車非法營運工作協調小組組長、常務副區長##同志講話。
首先,進行大會第一項議程:請區打擊機動車非法營運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主任、公安分局副局長##同志代表區打擊機動車非法營運工作領導小組,部署全區打擊機動車非法營運維護市場秩序工作;
下面,進行大會第二項議程:請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同志宣讀##區打擊機動車非法營運維護市場秩序責任書;
下面,進行大會第三項議程:請公安分局、城管大隊、交通局、交通支隊、工商分局、旅游局上臺領取##區打擊機動車非法營運維護市場秩序責任書;
下面,進行大會第四項議程:請區治安支隊隊長張建平同志發言(發言完畢);請區城管大隊##同志發言(發言完畢);請區交通局##同志發言。
[關鍵詞] 政府誠信 市場經濟秩序 作用
市場經濟秩序是指市場經濟中用以約束和調整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和準則的總和。規范的市場秩序是市場順利運行的基礎。市場秩序主要體現為信用秩序和法律秩序。不論是信用秩序還是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維護,都以誠信為基礎。在所有的誠信中,政府誠信是最關鍵的。本文就政府誠信在市場秩序形成中的作用做一簡要論述。
一、政府誠信在社會信用秩序形成中的作用
誠信是市場經濟的靈魂。政府的誠信則是整個社會誠信的基礎。在一個政府信用失范的社會,不可能建立起規范的市場經濟秩序,也不可能實現政府的有效職能。因為政府信用對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良性運行具有主導作用。
現代社會是契約社會。契約既包括社會內部各公民之間的契約,也包括公民和政府之間的契約。按照在民的基本理念,人民把權力委托給政府并承諾做一個守法的公民,這是有條件的――政府和國家權力機構必須守信。如果政府和國家權力機構帶頭失信,不遵守承諾,那就必然失去人民的信任,更為嚴重的是,還會進一步導致人們彼此之間,以及人們對政府和國家的失信,比如相互欺騙,違法亂紀。如果出現大規模的政府官員的、失信于民的現象,而人們對此又無可奈何的話,那就會使政府陷入嚴重的信用危機,而且,人們會學習、模仿政府,導致整個社會信用崩潰,誠信全無,最終危及到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信用秩序的建立。
政府在市場中的身份是雙重的。一方面它是市場主體,也就是人們說的“運動員”,另一方面它更是社會經濟運行的管理者,也就是人們說的“裁判員”。政府的這種特殊身份,決定了它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也正由于此,在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中,政府誠信就是關鍵的一環了。源于它在市場中的雙重身份,政府誠信也可以概括為兩種情況:一是作為市場主體,必須以身作則,遵循市場規則,樹立誠信為本,服務社會的觀念;二是作為管理者,制定和執行游戲規則時必須講信用,不能朝令夕改,隨意行政。這是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主導作用的具體體現,也是規范的市場秩序得以建立和維護的關鍵。
政府誠信還具有公權效益,這會極大地促進市場秩序的形成。由于政府的特殊位置,它的誠信得到認可和尊重的話,公共政策的誠信就順利和成功。相反如果它的誠信受到質疑和挑戰,那么公共政策的貫徹就大打折扣,公權的合法性就受到威脅。這就是政府公信力。在市場秩序的建立和維護中,政府要求公民遵守一定的規范,通過倡導良好的社會風俗和道德習慣等非正式規范使公民行為自覺遵從一定的社會約束。作為倡導者,政府應該是實踐這些規范的榜樣。一個本身假、大、空的政府,人們是不會遵從其倡導的文明守信的規范的。
二、政府誠信在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中的作用
政府通過制定法律法規,確立市場游戲規則,用這些規則懲惡揚善,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完善的法制基礎。因此,政府既是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和維護者,也是市場規則的執行者和監督者。所以不僅要求市場主體要講信用,恪守誠信原則,而且作為具有雙重身份的政府自身更要率先垂范,依法行政,充分尊重和保護各市場主體的自,使各市場主體自覺遵守市場交易和競爭規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政府為了建立和維護市場秩序,除了通過倡導良好的社會風俗和道德習慣等非正式規范約束人們的行為之外,還要通過制定法律強制規范人們的行為。作為正式規范的法律法規制定者的政府來說,誠信與否就關系到正式規范――法律法規的公平與公正,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整個社會秩序當然也包括市場秩序的合理性和科學性,一個本身違法亂紀、目無章法的政府,當然不能勝任法律法規制定者的角色,完成市場秩序的構建。
【關鍵詞】司法警察;角色屬性;職能探析
一、司法警察同時具備服務屬性和警察屬性
司法警察作為檢察機關的一支武裝力量,承擔著履行維護檢察秩序、保障辦案安全的職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角色既區別與一般警察也區別于其他檢察人員,兼具司法服務性和警察屬性。
(一)司法警察的服務屬性
司法警察參與司法活動并無司法性可言,所謂“司法”二字主要是指其設立于司法機關內部,服務于司法活動。
一是司法警察部門在檢察機關內部屬于綜合服務部門。不參與刑事訴訟具體環節,其設置的目的在于服務執法辦案。
二是履職的從屬性。司法警察在履職時必須依附于其他部門,《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后簡稱《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司法警察履職原則,“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其履職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其他部門檢察工作秩序,依附于司法活動而進行。
三是服務對象的廣泛性。司法警察工作涉及到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公訴、反貪污賄賂、瀆職侵權、控告申訴、監所檢察等業務部門,屬于一部門對應多部門的工作模式,履職范圍較為廣泛。
(二)司法警察的警察屬性
區別于一般的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警察的服務職能主要體現在秩序維護方面,具備警察屬性。具體來說,其警察屬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具有警察權的秩序維護任務。《條例》第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檢察工作秩序,預防、制止妨礙檢察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檢察工作的順利進行”,警察的主要任務在于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五大警鐘之一的司法警察的主要定位在于參與檢察活動,維持整個社會秩序殊的一環――司法秩序。
第二,具有警察權的偵查職能。早就有同志指出,司法警察具有警戒保護、押提解、送達文書、傳喚、執行強制措施、參與搜查等九項職責。因此可以認定,司法警察有權參與偵查活動,屬于偵查人員,依法享有偵查權。《條例》規定了司法警察的九項職能,包括:“(1)執行傳喚、拘傳;(2)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3)參與搜查”,如果說前兩者只是協助偵查的行為,對司法警察是否有偵查權還不夠確定的話,那么對第(3)項的“參與搜查”本身就是直接實施偵查的行為是毋庸置疑的,因為搜查就是直接取得證據的過程,是典型的偵查取證行為。
第三,具有警察權的武裝性和行政性。檢察機關文職化改革后,維護檢察機關司法秩序的任務由司法警察承擔起來,司法警察武裝性體現在司法警察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依法持有使用警械,《條例》進一步賦予了司法警察使用武器的權利,司法警察履職具有顯著的強制性、武裝性特點。司法警察行政性主要區別于司法活動的價值權衡特征,履職具有上令下從的行政性特點。《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司法警察統一歸口警務部門實行編隊管理、建立規范的用警制度、統一派警程序都是其行政性的具體體現。
二、司法警察應履行與警察屬性密切相關的司法服務職能
由于對司法警察的雙重屬性尤其是警察屬性認識不清晰,現實中司法警察服務職能有被擴大的嫌疑,主要表現為司法警察履職中一般性的服務性職能的增多和體現其警察屬性的秩序維護價值的職能的弱化。
(一)司法警察履職現狀調查
本文對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及轄區司法警察大隊2007年至2012年期間履職情況作了一個調查,5年期間支隊及各大隊開展的各項履職共計83670件。其中,保護犯罪現場198件,執行傳喚1099件,參與搜查497件,執行拘傳、協助追捕逃犯、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1660件,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19773件,送達法律文書52491件,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1件;負責檢察機關專門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5639件,執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2312件。如下圖所示:
(2007-2012年重慶市檢察一分院及轄區院司法警察履職狀況表)
從2007年到2012年間一分院及轄區院司法警察履職的數據中,我們不難發現司法警察職能雖然涉及九個方面,但其履職的重點卻主要集中在送達法律文書上,占據其履職總數的62.73%。并且這種比重呈逐年上升趨勢,以一分院及轄區為例,2007年為6167件,2008年為7178件,2009年為7808件,2010年為7052件,2011年為11631件,2012年為12646件。2012年各院成立案件集中管理部門統一送達法律文書后,文書送達占數量進一步顯著上升。
(2007年-2012年重慶市檢察一分院及其轄區司法警察送達法律文書工作示意圖)
(二)文書送達不應該成為司法警察履職重要方向
重慶市2013年出臺的《司法警察送達工作細則》規定“司法警察執行送達任務時應由2名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文書由2名司法警察送達的理由在于文書的秘密性和重要性、2人履職時相互間的證明作用以及對抗送達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筆者認為,文書不必要由2名司法警察送達。
首先,文書的重要性和秘密性降低。一方面司法文書及案卷材料的可復制性使得司法文書的重要性大大降低。司法警察的文書送達工作主要包括法律文書和案卷材料兩大類,作為法律文書其本身具有可復制性,而檢察機關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為方便訴訟人、律師電子閱卷,規定了案卷全面掃描,使得案卷材料也不具有唯一性。另一方面司法公開原則尤其是流程公開使得司法文書的保密性大大降低。新刑訴法及刑事訴訟規則中規定辯護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隨著司法流程逐步向相關人員及社會公眾公開透明,司法文書送達工作和其他文書送達工作并無二致,故以法律文書的重要性和機密性為由指派2名法警送達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2名司法警察送達文書耗費警力成本太高。文書日益浩繁復雜,送達方式也應日趨優化和簡便,如果不加區分地由司法警察專門送達文書一方面嚴格執行的可能性會打折扣,另一方面也會對有限的警力資源造成浪費。
第三,文書送達工作現實危險性不足。因為警力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司法警察在履職的過程中采取區分原則,一般司法活動雖然有危險,但只要這種危險不具有可預見性、現實性和緊迫性則不應該輕易動用司法警察。
綜上,司法文書送達作為檢察機關內部案件管理中心文書管理職能的一部分,一般情況下可以由案件管理中心的書記員送達,而當某些重要的案卷材料在送達的過程中可能遭遇現實危險性時可以申請用警。
(三)司法警察履職應強化警察屬性
司法服務性職能的范圍很廣泛,包括司法政務、司法后勤保障、司法警務等內容,司法警察的雙重屬性及警務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司法警察應履行與警察屬性相關的司法服務職能,即預防違法犯罪的“秩序維護”功能。如果是與秩序維護和警察屬性無關的司法服務,則由一般的其他司法服務人員完成,否則就是警力浪費,容易造成了警察職權授權的擴大化,也不利于維護警察權的尊嚴和對警察權的限制與監督。
三、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履職方向探析
進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對現有的檢察資源進行再次分配,重新整合,增強檢察工作的司法屬性,建立起一支符合司法管理規律,高素質、專業化的精英檢察官隊伍。司法警察職能定位也必須合乎這一司法管理規律,在職能配置過程中強化其警察屬性,從理論和實踐層面理清司法警察與檢察官及其它檢察輔助官如書記員、調研宣傳、技術人員等關系與職責。
(一)拓展秩序維護職能的空間
第一,拓展秩序維護職能空間。例如建立司法警察保護證人工作機制,隨著證人出庭機制的完善,證人保護任務變得日益重要,證人出庭保護關乎檢察活動的順利進行,如何利用有限的警力資源實現對證人的有效保護是司法警察今后履職的重點。
第二,擴大秩序維護職能的履職對象。《條例》中僅規定了保護出席法庭、死刑臨場監督人員安全,對其他檢察人員及檢察活動中可能存在的安全保護未作規定。檢察人員從事檢察活動中的安全隱患并不局限于某個時段、某種場合,例如公訴人在訴訟完成后、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都可能遇到更為現實和迫切的危險,故應將檢察人員人身安全的保護擴大到一般意義上的妨害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予以規定。
(二)完善履行秩序維護職能的手段
為保障司法警察正常履行秩序維護的警察職能,《條例》賦予了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強制手段、使用武器、強行帶離現場以及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等,但具體可以采取什么強制手段,如何執行,強行帶離現場后怎么處理等缺乏具體指引,使得司法警察在維持秩序的過程中往往縮手縮腳,達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突況下往往只能求助公安警察,影響其秩序維護職能的行使。故從辦案效率、辦案公平角度考慮,對嚴重妨害檢察工作的行為可以賦予檢察機關司法拘留權,由檢察長決定,司法警察執行。
(三)明文賦予司法警察偵查執行權
司法警察理論上具有偵查權,現實中卻欠缺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全國檢察機關第三次司法警察會議明確了司法警察應將“融入自偵辦案”作為轉變履職的主要方向,“融入自偵辦案”語焉不詳,其臨時性、被動性特征使得司法警察的實踐中的履職隨意性太大,不利于警察權的尊嚴和司法警察履職積極性、主動性發揮,故從長遠看,應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方式賦予司法警察偵查執行權。
參考文獻
[1] 高靜.略論司法檢察在自偵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03).
[2] 劉天響.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質定位和職權完善[J].河北法學,2008(08).
20__年,秩序維護部在管理處與公司的正確領導下,在轄區安檢部門的關心、支持和指導下,把“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方針擺在各項工作的首位,領導重視,人人參與,先后杜絕并避免了多起安全隱患的發生,在安全管理工作上取得了一些突破性工作,現將全年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工作情況
1、成立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制定20__年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計劃書,強化安全管理意識,持續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為了給員工提供一個舒適的休息環境,完善內部了員工宿舍制度。
3、建立了員工意見箱,引導員工寫心情、談工作,與員工之間建立一個交流學習共同進步的平臺。
4、成立秩序部板報小組,每季度對板報進行更新,增加員工自己動手能力和學習工作樂趣。
5、為了提高員工的技能水平,帶領班長骨干人員到兄弟單位東方陽光管理處進行交流學習,共同提高我們的服務。
6、開展了衛生、崗位形象評比活動,并設置流動紅旗,服務形象示范崗。
7、為了業主車輛停放方便,新擬定了地面的停車場管理方案。
8、為了體現對秩序維護員績效考核的公平公正性,秩序維護部,又重新完善了《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員工績效評價制度》。
9、為挖取專業技能人員,在5月份部門組織員工,進行單個軍事動作比賽評比活動。
10、為了提高員工的技能水平,組織員工培訓行為識別系統并進行書面知識競賽活動。
11、為培養管理處的人才梯隊,同時給員工提供發展空間,6月份行政綜合部邱立平組織舉辦由國貿全體秩序維護人員參加的前臺崗位、大堂經理崗位競聘活動。
12、為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本部門組織優秀員工與班組長人員野外談心交流,增加員工的凝聚力。
13、為了不斷改進我們的服務,部門在全年對員工的大小培訓約30次;天天講消防,時時抓消防,把安全問題降低到最低處。
二、目前工作存在不足
1、員工培訓
由于秩序維護人員流動性大,對員工的培訓沒有跟上,導致部分員工對崗位工作流程與標準不是特別清楚,影響到了給業主服務的質量。
2、工作標準
由于秩序維護人員流動性大缺編,導致了工作標準有所下降,相關處理突發事件的經驗和能力有欠缺;對一些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處理上還停留在以往的經驗上,思考不足,具體應對措施有欠缺;
三、創新與建議
1、根據管理處的現實情況,給員工的建造一個休閑娛樂中心,提高員工的業余生活,然而增強了員工的斗志力。
2、建議各大區成立員工交流組,定期對員工的生活與家庭情況深入了解,掌握員工的思想動態,并定期舉行員工交流會,使員工之間相互交流與溝通,增強員工之間的凝聚力。
3、為了讓員工深入了解公司的發展歷程,提高員工的榮譽感,豐富員工的知識面,建議公司對本公司的榮譽室進行定期開放,有公司安排各大區員工進行參觀學習。(由公司專業人員進行講解)
四、2013年的重點工作
1、成立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制定20__年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計劃書,強化安全管理意識,持續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通過多樣化的培訓形式,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能、服務形象。
3、充分利用公司月度獎金及績效考核資源,進一步細化監督培訓考核方案,把監督培訓考核落到實處。
4、提高員工的專業程度,給員工一個上升的平臺,定期組織員工的競賽競聘活動。
5、抓好安全工作,把安全隱患降到最低,爭取在20__年被管城區評為安全生產先進企業單位。
6、根據季節變化,做好其它季節性天氣引起安全隱患的準備工作,如做好暴風暴雨、防凍、防火、等問題的預防措施。
7、做好內部應急處理隊伍的建設、培訓、訓練工作。
8、繼續20__年管理好的做法,積極引導客戶參與安全防范,組織做好入戶宣傳、講解安全常識、常見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消防逃生常識等活動,爭取在20__把安全隱患處理在萌芽狀態,拒事故于安全之門外。
下步工作中我們除了上述工作之外,我們還要豐富員工業余文化生活,增強員工團隊凝聚力,揚長避短,在公司和管理處的指引下,結合部門內部的實際情況,嚴抓日常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自身能力,為保持和提高國優示范大廈項目的亮點服務而努力工作。
破壞監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的,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就是我國勞改機關的監押管理秩序。詳言之,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客體要件,就是我國勞改機關在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則的調節下,形成的監押、管理犯人的一種正常的社會狀態。監管秩序是社會秩序的一種,是社會秩序在勞改機關這個特殊場所的特殊表現。
其一,監管秩序是勞改機關、勞改機關的干警和勞改機關中服刑的罪犯相互間形成的懲罰與被懲罰、強制與被強制、改造與被改造的活動狀態。
其二,監管秩序是在國家有關勞動改造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各個勞動機關的紀律、制度等行為規則、規范的調節下形成的。監管秩序是罪犯遵守監獄等的規章紀律,服從管理,履行改造義務的行為,
其三,監管秩序具有明確的目的性。任何社會秩序的建立,都是為了實現一定自的,建立監管秩序的目的,就宏觀而言,是為了維護一定的階級統治,從其直接目的看,則是國家要利用這一秩序的建立,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犯罪,實現本法所確立的刑罰的功能。
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對勞改機關以至整體司法機制的危害,實質上是對全體社會的危害。但這里我們講的對社會的危害,是指除此之外該種行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首先,破壞監管秩序行為造成社會成員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感。一般群眾的觀念,總認為監獄是暴力強制機關,罪犯在其中應老老實實接受懲罰,實行改造,一且聞聽獄中出現違法危害行為,則難免認為監管者無能,而當出現罪犯在獄中受到不法侵犯時,更易產生對監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誤解。
同時,由于破壞監管秩序行為導致刑罰的懲罰性得不到應有的體現,則群眾也易形成對犯罪追究判處了也無實際作用的認識,從而喪失對整個司法機關的信心。
其次,破壞監管秩序行為造成社會公眾普遍的不安全感。罪犯以有罪之身,在暴力機關的嚴格控制下尚敢胡作非為,表明其人身危險性極大,其危害行為足以給廣大群眾造成普遍的心理威脅。因為,獄中尚敢如此,如放之社會,其猖狂將難以想象,這種現象將會造成群眾安全感的失落。
維護監管秩序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優良的監管秩序,是勞改機關有效地行使對犯人管理改造的保障,是促使犯人認罪服法、改過自新的保障,也是從整體上提高勞改機關對犯人改造質量的保障。
在我國,目前承擔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犯人的勞改機關有五種:(1)監獄。即實行最嚴格管理,關押改造不宜從事監外活動的重大刑事犯的勞改場所。(2)勞動改造管教隊。簡稱勞改隊。即監管適宜在監外勞動的刑事犯的勞改場所。主要收押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屬于監獄收押范圍的罪犯。(3)少年犯管教所。即監管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罪犯的勞改場所。(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羈押未決犯的場所。但它亦可監管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勞動改造管教隊執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屬勞改機關之一。(5)拘役所。即監管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勞改場所。
上述勞改機關,關押犯人有多有少,但無論單位規模的大小,都需要一個良好的監管秩序。維護這種良好的秩序,一方面需要廣大勞改干警嚴格執法,嚴格周密地做好管理;另一方面,還需要利用刑罰來懲罰那些嚴重危害監管秩序的犯罪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
1、破壞監管秩序罪的時間,是指罪犯被勞改機關監管的期間。監管期間是法定期間,就是說,罪犯被監管的時間,必須有合法的根據。只有在被合法監管的時間內,被監管者才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果勞改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對不應收押的而予以收押,對應當釋放的而不及時釋放,這種錯誤羈押的時間,不是本罪的犯罪時間,換言之,在被違法羈押的時間內,被羈押者一般不構成妨害監管秩序罪。但這只限于被違法關押者實施個體性的妨害監管秩序行為,如拒絕勞動、不服管教、絕食等,因為行為人本系被錯押,并無被強制勞動,被強制管教的義務,實施這些行為的自然不宜治罪。但如果被錯押人實施教唆、領導、組織他人妨害監管秩序行為的,則亦應以本罪論處。
2、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地點,是指罪犯在勞改機關監控下服刑的任何場所。這里講的監控,是指監禁控制,即勞動機關對罪犯的剝奪人身自由性質的控制管理。通常情況下,本罪的犯罪地點,限于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和看守所等勞改機關。但犯人在下述幾種特殊場所實施破壞監押管理活動的,也構成本罪。(1)外出勞動作業場所。一些勞改隊經常有外出勞動任務,比如外出修路、工程建筑等,犯人外出勞動時,仍處于實質上的被剝奪人身自由的狀態中,受到勞改機關的嚴格控制管理。在這些場所實施破壞監管改造行為的,也可以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2)在監押移送途中。主要是勞改機關大規模地集體遣送一些犯人到特定的勞改場所,如將內地的勞改犯集體遣送到新疆、甘肅等地,在遣送途中,也存在監禁管理問題,也需要良好的監管秩序。被押解的犯人如果不服從管理,實施破壞活動的,也可以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3)犯人在其他臨時監管場所也可以構成本罪。如勞改機關組織犯人集體外出參觀學習的場所等。
罪犯在非監管的時間和場所實施危害行為,不能構成本罪。如個別犯人利用回家探親、外出辦事、監外就醫等機會,實施危害行為,由于其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和地點不是在勞改機關的有效監控下,一般地講構不成對監管秩序的損害,也不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
3、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表現為:
(1)毆打監管人員。所謂毆打,是指對監管人員實施拳打腳踢等輕微的暴力,其意在造成監管人員的肉體痛苦,一般不會造成被毆打者身體組織完整及身體器官功能的破壞。即使造成破壞,也只限于輕傷的范圍。如果致人重傷甚或死亡的,則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論處。所謂監管人員,則是指在監獄、未成年犯管教年、勞動改造隊、看守所、拘役所等監管場所依法對罪犯實行監督、管教的工作人員。
(2)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所謂組織,是指利用諸如勸說、利誘、蠱惑、勾引、威脅、挑撥等手段召集、糾合他人一起去實施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至于組織者本身是否實施破壞行為的實行行為以及被組織者是否實施了破壞行為,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被監管人,在這里不僅指罪犯,也包括與組織者在同一監管場所的所有被監管人員,如看守所中被依法關押、監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此外,還應注意的是,這種情況的被監管人實施的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不僅指本罪行為的4種行為,而且還包括監獄法第58條規定的其他諸如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破壞生產工具的等等行為。
(3)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所謂鬧事,是指哄鬧、制造事端,如圍攻監管人員;煽動他人絕食、罷工、要挾干警表示抗議;不聽從監管人員依法管教;隨意尋釁滋事:等等。本種行為只有組織者才能構成。被組織者如果實施破壞監管秩序行為,構成犯罪的,則應當依其他行為方式而認定構成本罪。
(4)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員。所謂體罰,是指采取罰跪、罰站、罰凍、罰餓、罰曬、不許睡覺等方法給被體罰人造成肉體痛苦。所謂他人,是指除罪犯以外的其他人員,包括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被監管人員。被毆打、體罰者,則既可以是已決罪犯,也可以是未決罪犯如一同在看守所的被拘留、逮捕的人員等。
4、破壞監管秩序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多次毆打監管人員或者為抗拒改造而毆打監管人員或者毆打監管人員致傷的:多次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或者組織的人數眾多或者建立了較嚴密組織形式破壞監管秩序的;多次聚眾鬧事擾亂監管秩序或者聚眾絕食影響惡劣或者聚眾沖擊辦公場所毀壞財物的;多次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或者致人傷害的;兼有本條所述的多種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或者成為“牢獄霸”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也就是說,構成該罪的主體,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處刑罰,并被強制在勞改機關服刑的罪犯。該罪的主體具備兩個條件;第一,犯有罪行;第二,經司法機關判決或決定而被收押在勞改機關。這是區分該罪主體和非該罪主體的基本標準。
一般情況下,該罪主體包括巳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以上刑罰而在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即在押犯)。非在押犯雖然不能單獨成為本罪的主體,但是,非在押犯人與在押犯人相勾結,教唆、組織、策劃、幫助在押犯人實施妨害監管秩序行為的,可以構成本罪的共犯。
下列情況不屬于本罪主體:
其一,因受行政處理而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在我國,被適用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理的人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是被行政(治安)拘留的人。指因實施輕微的危害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被公安機關作拘留處罰的人。這類人是被公安機關作短期剝奪人身自由處罰,而且通常也是在看守所執行,但由于其不是罪犯,而且剝奪自由期限極短,按規定收押期間與刑事犯要分管分押。通常很少出現嚴重危害看守所秩序的情況,故而不屬于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
二是被勞動教養的人。勞動教養是司法行政機關對具有多次違法行為,但又不夠刑事責任的人所作的一種行政處理,它不具有刑罰的性質。一般認為,勞動教養只是限制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剝奪人身自由,執行的基本方針是教育感化為主,懲罰的成份很小,執行的場所是各地大中城市設立的勞教所,而不是勞改機關。因而勞教人員不能成為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
三是被判處刑罰但未收監執行的罪犯。在被認定有罪并判處刑罰的犯人中,有一部分系判處非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另一部分雖被判處自由刑,但因種種原因未被勞改機關收押。這部分犯人因不在勞改機關的監押控制下,故而也不能成為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這類人有如下幾種:“一是被判處管制、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后者系獨立適用)的人;二是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的人;三是被假釋的罪犯;四是因生病保外就醫或因其他原因監外執行的罪犯。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必須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圖,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危害勞改機關監管秩序的行為,而故意實施該行為以追求對監管秩序之危害的心理狀態。犯罪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發泄對司法機關的不滿情緒,有的是為了滿思某種私欲,有的則是為了達到一些非法的要求。但不管出于什么動機,一般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一、保衛時間:
高考時間:2012年6月7日至6月9日
二、組織領導:
為了切實抓好各項保衛工作的落實,組織協調各警種和保衛力量,縣局決定成立安全保衛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三、工作分工及力量安排
(一)高考
今年我縣高考考點設在磐中,考生集中入住城區8家賓館。各保衛力量分工及任務為:
1、考點秩序維護組
組長:
成員:
任務:
(2) 負責磐中考點的治安保衛工作,每天安排一名民警負責考點至保密室之間試卷的押運工作,(押運試卷的民警于每天上午7:30,下午1:30到達保密室接送試卷),其他民警在考試開始前提早一小時到崗。
(3)從6月3日下午考試試卷到磐后,縣武警中隊要安排一名武警進駐試卷保密室,直至考試結束送回試卷(6月3日至11日)。
2、駐地保衛組
組長:
成員:安文所民警6人。
任務:6月5日前,完成對花臺山賓館、江濱大酒店、磐城飯店、偉業賓館、和平飯店、假日賓館、亦美賓館、五指山賓館等8家賓館的專項安全檢查;高考期間江濱大酒店、偉業賓館、花臺山賓館、和平飯店、假日賓館等5家賓館要安排民警駐地保衛,組織賓館內部保衛人員做好保衛工作,其它住宿點由教育部門安排保衛人員值班,安文派出所要安排足夠警力應急,確保考生的人身、財產安全。
3、交通秩序維護組
組長:
成員:交警民警6人
任務:加強高考期間城區道路秩序管理,確保道路安全暢通。考試期間安排4名民警在進出路口執勤,疏導交通;要設立禁鳴標志,提醒來往車輛禁鳴喇叭,保持考試環境安靜。配合交通部門做好考生接送車輛的交通秩序維護。
4、網絡環境治理組
組長:
成員:網監大隊民警
任務:做好對網絡不良(有害)信息的監控,及時刪除、封堵互聯網上兜售試題、答案等涉嫌泄密或詐騙的信息,一旦發現或接觸,要立即查處;各相關業務部門要配合做好打擊盜竊、傳播、出售試卷案件以及考前以出賣試題為名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5、后勤保障組
組長:
成員:后勤科民警職工
任務:安排接送試卷的警車一輛,安排考試期間試卷押運和保衛工作的警車兩輛。
(二)中考
今年我縣中考共設11個考點,各個派出所轄區均設有考點,縣局要求:
1、各派出所負責所在轄區各中考考點的保衛工作,要提前與考點做好聯系,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保衛方案;考試前做好每個考點的安全檢查;考試期間安排民警到考點保衛,維護好我縣中考點及其周邊治安秩序。
2、交警大隊要安排足夠數量的民警,做好城區考點周圍的交通秩序維護。考試期間要在南苑初中路段設立禁鳴標志,安文鎮中校門口路段禁止機動車通行,確保考場周圍環境安靜。
3、治安大隊要加強安保工作的指導檢查。
四、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各參戰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考試安保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工作緊迫感,全力做好保衛工作,為廣大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2、明確責任、加強協作。
各單位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按照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的要求,實行“定人、定崗、定任務”,明確每個參加保衛人員的分工、任務,層層落實責任;各派出所要結合當前校園安全工作,組織力量整治考場周邊地區的治安亂點,為中、高考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要加強值班備勤和接處警工作,密切關注社會動態,對涉及中、高考及招生的不安定因素,要抓早抓小,提前防范,要及時處置各類突發性事件,確保安全保衛任務順利完成。
可以抽象地講,個人與社會是不可分的,個人是社會的,社會是個人的,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是對立統一的。沒有社會秩序,個人自由難以保證;沒有個人自由,社會秩序必將僵化,而僵化到極致就是死亡。所以,秩序是自由的保證,自由是秩序的根據。沒有秩序,自由就無從談起;不是為了自由,秩序的價值就不完整。自由意味著從束縛中解脫出來,意味著無約束,但是自由的平等性原則又要求存在著一種普遍的約束,即每個人的自由應受制于普遍的、抽象的、一般性規則。因此,自由本身就表現為無約束和約束的對立統一。秩序是一種一致性、穩定性、可預測性的狀態,具有必然性的特點。自由表面似乎是一種任性,但實質上是與必然性相容的理性。一句話:“自由與必然是相容的。”我們認為,社會秩序表現為一種必然性,生活在社會秩序中的人們能夠認識這一必然性,安排自己的行為,使自己的自由與秩序保持一致。社會秩序控制下的個人仍然是自由的,可以認識和利用社會秩序,為一定的目的服務,或者遵守它-表示為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統一,或者違背它-表現為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對立。任何社會秩序都有自發生成的特點,但是又不可能完全自發產生并維系,而需要公共強制力的支持,因而又具有人為的特點。所以,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對立時并不總是表現為一種倫理上的惡,統一時也不總是表現為倫理上的一種善。當社會秩序極端壓制和全面扼殺個人自由時,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難以形成統一,即使被強制性地統一起來,也不是倫理上的一種善,而是一種真正的最大的惡。
在刑法領域,我主張將個人自由放在第一位,將社會秩序放在第二位,刑法應最大可能地保障個人自由,同時兼顧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刑法以個人自由為第一位,以社會秩序為第二位,并在此前提下力求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之間的均衡,是我國刑法的應有的選擇。具體來講,主要應當包含以下內容:第一,應以盡可能少的刑事強制維護社會秩序,并盡可能多地保留公民的個人自由領域。第二,刑法規范應當是一般性抽象規則,并且符合平等、明確、非溯及既往、公開、穩定、可行而不強人所難的要求。第三,未以一般性抽象規則明確限制和禁止的行為,均屬于個人自由的范圍。第四,刑法保護社會秩序不在于將個人置于某一預期的位置,或要求個人達到國家或者社會為其設立的特定的目標,而在于確保個人自由行動時不違背有利于社會秩序生成的基本條件。第五,刑法所保護的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應當可以還原成個人利益。個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秩序并生活在其中。個人自由只能因為自由的緣故而被限制。第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在刑法的約束之下。官方行為必須與法律保持一致。自由和法律之間沒有根本性的對立。相反,法律對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當然,法律對個人施加限制,因此它在一個特定的時候和一個特定方面與個人的自由是對立的。但是,法律同樣也限制他人隨心所欲地處置個人。法律使個人解除了對恣意侵犯和壓迫的恐懼,而這確實是整個社會能夠獲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和唯一意義。我認為,懲罰犯罪,維護秩序,表現為社會所固有的一種自動防衛機制。個人自由產生以前,法律只不過是維護秩序的工具或手段。但是,法律的作用和意義在個人自由產生后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法律不再僅僅具有維護秩序的工具價值,更重要的是它還具有了獨立的理性品格,個人自由凝固在其中,維護秩序的工具性法律轉變為具有自由保障功能的法律,法律以法治的形式運行。
自古以來,刑罰是一種權力,是達到保護社會秩序之目的的手段、工具,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刑法卻不單是這樣一種工具、手段。刑法不僅是用來規定,更重要的是用來限制刑罰的,限制國家刑罰權的隨意發動,防止刑罰權的濫用的。刑罰是一種權力,而刑法不是,刑法是用來限制刑罰權力的。立法者的任務并不是建立某種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創造一些條件,在這些條件下,一個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發地建構起來并得以不斷地重構。刑法在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之間優先選擇個人自由,有助于社會秩序的生成。刑法優先選擇個人自由,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將在對立統一之中互動發展;反之,則會導致社會秩序的僵化與個人自由的匱乏。換一個角度說,一個國家如果將社會秩序的穩定置于國家行動的首要目標,甚至于為了秩序的穩定而使個人成為馴服的工具,那么,它將看到,不惜一切代價所求得的穩定的社會秩序,由于為秩序的穩定甚至于超穩定而寧愿放棄生成和發展社會秩序的基本動力-個人自由,結果將是一無所獲。在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關系問題上,將個人自由置于第一位,則只要求個人服從于抽象的一般性規則,除了服從法律之外,個人不必做過多的考慮和擔心,從而要求國家必須實行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國家在對人的行為進行干預或強制時“一斷于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刑法以個人自由為優先選擇,則可以在一般性抽象規范的范圍內,從有利于行為人(被告人)的角度考慮刑法規范的適用,以尋求刑法之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