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6-21 04: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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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威海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作用,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和《威海市電子監察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電子監察預警糾錯,是指依據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進行實時監控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自動發出警示信號并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納入電子監察范圍的市直部門,包括具有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本辦法所稱市直具有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是指市直以及中央省駐威具有法定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依法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其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
實施行政審批的組織。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是指上述機構中參與審批行為的所有機關工作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批準人,一般指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及其副職人員;審核人,一般指行政機關內設窗口負責人;承辦人,一般指具體承辦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人員。但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行政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具體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人員為批準人、審核人。申請人,一般是指申請行政機關做出行政審批事項審核批準的自然人或者公司組織。
第五條電子監察實行預警糾錯,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內容
第六條電子監察實行預警糾錯,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達到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個工作日,系統發出預警提示信號;
(二)對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發出黃牌或紅牌糾錯指示信號。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可以通過電子監察系統發出黃牌糾錯信號:
(一)超過規定期限未能做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二)初審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行政機關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四)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審批,未依法說明理由的;
(五)應當頒發行政審批證件,不向申請人頒發的;
(六)對電子監察系統轉出的行政審批投訴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
(七)其他違規審批、情節輕微的。
第八條在發出黃牌糾錯信號1個工作日后,仍未改正錯誤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可以通過電子監察系統直接發出紅牌糾錯信號:
(一)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實施法定行政審批項目的;
(二)擅自更改行政審批程序或者許可條件等內容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項目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做出決定的;
(四)應當根據聽證結果做出行政審批決定,不根據聽證結果做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五)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做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做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六)應當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做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未經檢驗、檢測、檢疫,或者不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七)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的;
(八)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或者違法收取抵押金、保證金的。
(九)其他違規審批、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預警糾錯信號通過電子監察系統短信平臺發給當事人,發放范圍遵照以下原則:
(一)預警信息發向承辦人。
(二)黃牌信息同時發向承辦人、審核人。
(三)紅牌信息同時發向承辦人、審核人以及批準人。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的行政審批職責的,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按層級分工情況確定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的行政審批職責,被發出黃牌或紅牌糾錯指示信號的,由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核實,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威海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責任暫行辦法》、《威海市機關效能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的規定進行處理,并按照《市紀委監察局關于對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實行績效考核的意見》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行政審批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或者積極配合組織調查,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的,可從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被審批人弄虛作假,致使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二、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必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三、環境行政監督檢查是指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授權組織和委托組織實施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四、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五、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全區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六、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下級環保部門及其委托組織實施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一)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
(二)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四)執行法定程序的情況;
(五)遵守法定職權的情況;
(六)查處糾正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情況;
(七)環境行政執法制度建設的情況;
(八)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八、各級環保部門進行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進行現場檢查,直接查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也可以采用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及其他有關材料的方式進行。
下級環保部門應當服從上級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及
時辦理、答復上級環保部門查詢環境行政執法的有關問
題。
九、上級環保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下級環保部門有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處罰不當、越權執法、、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作改正通知,督促其改正或者責令改正,并提出由有關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下級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改正通知后的15日內,將改正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上級環保部門。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崗位職責
*區監察局內設辦公室、紀檢監察室、審理室、執法監察室4個職能科室。
(一)局內各職能科室
1、辦公室:負責協調機關的有關工作;起草和審核工作計劃、報告、總結、領導講話和有關文件;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保密、機要通訊、財務管理、行政事務等工作;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及其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宣傳黨風、黨紀、政紀和有關政策、法規,組織指導全區紀檢監察宣傳教育工作。
2、紀檢監察室:檢查并處理涉及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違紀的案件;負責下級監察部門所查案件的督促、協查和業務指導;定期分析查案情況,并結合查案,起草典型案例的通報。
3、審理室:受理個人和單位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綜合分析和反映檢舉、控告、申訴情況及突出問題;根據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向承辦單位移送、交辦檢舉和控告、申訴件,并督促檢查辦理情況;對基層監察部門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審理由區監察局直接查處或需報請區政府批準的違反政紀的案件、報市監察局審批的案件、下級政府或監察部門報請審批的案件;受理區政府、區監察局審批的以及上級政府、監察局批準的案件中監察對象對監察決定不服和主管部門做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受理按規定應由區監察局復審、復核的案件;負責受處分干部的跟蹤教育工作。
4、執法監察室:對行政機關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情況及行政機關的工作效能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執法、監督部門工作中的錯誤行為;組織開展全區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對全區專項治理工作提出實施意見和建議,擬定有關制度和規定,組織推廣經驗;負責監督檢查、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組織全區性或重要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協調廉潔自律專項清理工作;開展全區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二)辦公場所及聯系電話
辦公地點:衡山路8號*區管理中心21樓。
舉報電話:*;行政監察舉報電話:*
(三)內部管理制度
為規范管理,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本局還制定了議事規則、會議制度、辦案工作紀律、聯系點制度、文件起草及印刷制度、文件傳閱制度、印章使用及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廉潔自律規定、辦公自動化設備使用管理規定等制度。
三、服務承諾
1、依法行政,辦事公正。本著對人民群眾和行政機關高度負責的態度,依法、公正處理每一件公務,做到生人與熟人一樣對待、群眾與領導一樣對待、內部與外部一樣對待。
2、舉止文明、環境整潔。樹立“人人都是服務形象,個個都是投資環境”的理念,自覺創造和維護開放、高效、誠信、文明的服務環境。
3、為政清廉,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各項廉政規定,秉公辦事,不拘私情,嚴格遵守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4、實行首問責任制度。
第一個接受詢問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應向辦事者告知經辦部門和聯系電話,受理人應認真辦理相關事項,或負責銜接、聯系相關部門解決服務對象提出的相關問題。
5、實行辦事時限制度。
①舉報:一般在三個月內辦結,特殊原因經上級批準延長至六個月;
②案件檢查:立案至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特殊原因經上級批準延長至一年;
③案件審理:一般案件一個月內審結,特殊案件經領導批準延長至三個月;
④執法監察:專項執法監察一至三個月,一般執法監察項目年內結束,特殊領域專項治理工作根據上級要求實行跨年度整治。
6、實行責任追究制。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實行責任追究:
①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公開辦事事項的條件、程序、時效等為群眾提供服務的;
②不按照規范服務用語和服務禮儀接待來訪群眾,接聽咨詢電話的;
③不一次性將群眾咨詢事項中屬于本職工作范圍的有關辦理程序、方法及相關手續等告知咨詢人的;
④不按照規定程序和規范的工作用語及工作禮儀執行公務的;
一、檢查內容
(一)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情況
1.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文明;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符合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職責;
3.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行政執法行為合法、適當;
4.建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執法案卷情況。
(二)制度落實情況
1.是否依照法定職責程序,制定、報備規范性文件
2.日常監管制度執行知否到位
3、行政執法監督制度是否落實到位
(三)法制宣傳教育的情況
1.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或工作方案情況;
2.組織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情況;
3.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4.組織開展藥品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情況。
5.開展依法行政知識教育培訓工作情況;
二、檢查對象、檢查方法和時間安排
(一)檢查對象:相關業務股室
(二)檢查方法:
1、聽取意見: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問卷調查、走訪相對人等方式,全面了解依法行政情況,聽取意見建議。
2、查閱資料:通過查閱資料,了解目標任務的落實情況
3、案卷評查:先由案件主辦人員對自己所辦的案件進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礎上,由各股室抽調人員組成評查小組集中進行評查;根據案件評查小組的反饋意見,結合日常的案件核審工作,由領導和監察室組成評定小組,確定優秀案件,合格案件、不合格案件。
(三)時間安排:9月上旬。
三、幾點要求
(一)健全組織,強化領導。為確保此次監督檢查活動取得實效,經研究,成立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由主任科員任組長,各股室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辦公室,由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強化宣傳,提高認識。有關股室要加強宣傳,深刻認識此次監督檢查活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站在保證藥品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貫徹實施,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精心組織,扎實推進,真正把這此檢查作為今年依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緊、抓實、抓好,抓出實效,確保不擺形式、不走過場。
一、實行自偵案件受理線索與初查分離受理線索與初查分離,是檢察機關內部辦案制約的重要一環,目的是實現受案環節與查案環節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舉報中心是檢察機關面向社會的一個重要窗口,應統一受理對職務犯罪的舉報和控告,集中行使舉報線索管理職權,除初查個別難以歸口的疑難線索外,不應行使初查權。要加強對舉報、控告的受理、審查、分流和舉報線索的跟蹤管理監督,保證舉報線索按內容性質及時轉到有管轄權的偵查部門。線索初查應由檢察長決定。除特殊情況外,檢察長一般不擬直接給辦案人員批查線索,而擬通過部門負責人逐層落實。對舉報中心分流到自偵部門的案件線索,自偵部門應按時初查,并將初查、立案的情況及時反饋舉報中心。反饋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成案的要說明情況,沒有成案的要說明原因。對于舉報內容較詳細、可信度較高、成案可能性較大的舉報線索,經初查沒有成案的,舉報中心可以建議檢察長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初查。舉報中心應對分流線索尤其是重要線索跟蹤監督,及時催辦,并將查處情況回復舉報人。
二、加強對自偵案件的立案監督制約對刑事立案活動實行監督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法律監督職權,對刑事犯罪的立案監督應具有統一性和完整性,不僅應包括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的監督,也應包括對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立案活動的監督。對自偵案件立案活動的監督也應象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的監督一樣,貫穿立案活動的全過程。具體操作上,按照檢察權運行的環節和特點,對自偵案件立案活動的一般程序監督應由刑檢部門、控申部門共同負責。監督范圍應包括:已經立案的情況;該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不該立案而立案的情況;以及立案活動的全過程。自偵部門對已經立案的,應將立案情況和簡要案情通知刑檢部門,以便刑檢部門介入偵查,開展監督;對不立案偵查的案件,應將《不立案決定書》或《撤案報告》以及初查過程中所形成的材料,送刑檢部門審查,刑檢部門經審查后認為,應當立案或應當繼續初查的,應要求偵查部門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或不繼續初查的理由;偵查部門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刑檢部門經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后,應當發出《通知立案書》,通知偵查部門立案,偵查部門應當立案。對于應當繼續初查的,偵查部門應當繼續初查。控告人(或被害人)認為偵查部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向檢察院提出的,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審查時,可以要求控告人提供有關的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并應當根據主管檢察長的批準,要求自偵部門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承辦人接到自偵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后,應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制作《審查自偵部門不立案理由的報告》。認為自偵部門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積極做好控告人(或被害人)疏導工作,并堅持原不立案決定;認為自偵部門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經主管檢察長批準,將案件移送刑檢部門,由刑檢部門審查后,報請主管檢察長批準,重大或疑難、復雜案件經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后,發出《通知立案書》,并將有關證明該立案的材料移送自偵部門。自偵部門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控申、刑檢部門。
三、加強對自偵案件偵查活動的監督制約這是檢察權監督制約偵查權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組成部分,目的是保證立案后刑事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則》第39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的審查逮捕部門或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偵查或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情節分別處理。情節較輕的,可以直接向偵查部門提出糾正意見;情節較重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報檢察長決定。”這一規定雖然是刑檢部門對自偵部門的偵查活動實行監督的重要依據,但目前還沒有完全落實到運行機制和實際工作上,因此在實際操作上,還應進一步規范化、程序化和補充新的監督內容。刑檢部門可以根據偵查工作的特點,積極開展多形式的監督活動:一是提前介入,既監督又引導偵查活動。如前文所述自偵部門立案后,應將立案情況和簡要案情通知刑檢部門,以便刑檢部門介入偵查,開展監督。刑檢部門可以對重大、復雜的職務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實行動態的全過程的監督。可以參加偵查部門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共同研究完善偵查方案,提出偵查建議,協助偵查部門確定偵查、取證的思路方向,立足于公訴的需要,及時制作《提供法庭證據意見書》,供偵查部門參考,引導偵查部門全面、及時、準確地收集和固定證據,使案件偵查終結后,有利于對犯罪進行有效的指控和審判。二是監督審訊等偵查活動是否合法。著重監督偵查人員是否履行對犯罪嫌疑人、證人的告知義務,是否具有誘供、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行為。三是審查決定逮捕。偵查部門在偵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偵查部門提出提請逮捕意見,刑檢部門審查并提出是否決定逮捕或退回補充偵查的意見,報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對逮捕決定的執行情況,偵查部門要及時告知刑檢部門。自偵部門擬對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書面征求刑檢部門的意見。四是審查其它強制措施。著重審查逮捕以外的其它強制措施的決定、執行、變更、撤銷情況,從中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五是審查撤案決定。偵查部門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應及時通知刑檢部門,刑檢部門經審查認為撤銷案件有錯誤的,可以報請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
四、利用科技手段加強對自偵案件審訊活動的監督為全方位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客觀、真實地反映、記載和固定自偵部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活動情況,應制定自偵案件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制度。經檢察長或檢委會批準,技術部門應利用先進視聽技術對自偵案件的審訊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以此監督偵查人員依法開展偵查審訊活動。由此形成的完整審訊視聽資料證據,既可作為出庭公訴時的有關證據使用,應對可能出現的被告人、證人當庭翻供等現象,也可歸檔備案監督。
五、加強對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活動的監督制約按照環節互監的要求,監督制約必須覆蓋到辦案的各個職能環節。在自偵案件偵查活動中,一方面,刑檢部門對自偵部門進行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另一方面,從辦案流程上看,刑檢部門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活動也應接受自偵、控申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制約。具體操作上,自偵部門對于刑檢部門提出的不逮捕決定、撤銷案件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書面要求刑檢部門復議,刑檢部門在收到復議意見書后應及時答復。刑檢部門變更有關強制措施時應事先征求自偵部門的意見。如刑檢部門擬對自偵案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書面征求自偵部門的意見。刑檢部門對自偵部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后分別提出起訴、不起訴或撤銷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補充移送起訴犯罪嫌疑人等意見和建議,報檢察長、檢察會批準或決定,自偵部門對刑檢部門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刑檢部門復議,刑檢部門應及時答復,認為有錯誤的,應報檢委會研究決定。自偵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判決后,刑檢部門應及時將法院的判決書送達自偵門,自偵部門認為法院判決存在有罪判無罪、重罪判輕罪等嚴重問題的,可以向刑檢部門提出要求抗訴的建議。對于不服人民檢察院以不構成犯罪作出不批捕決定的申訴,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的申訴,不服人民檢察院追繳財物決定的申訴等,控申部門應當受理,經過審查維護正確的決定,糾正錯誤的決定。控申部門的復查決定經檢察長、檢委會批準或決定后,有關部門必須執行。
六、發揮監所檢察部門的監督制約作用監所檢察監督是環節互監中的重要內容,并且貫穿環節監督的全過程。在環節互監中,監所檢察部門應重點對自偵、刑檢部門行使職權的辦案期限實行監督,并負責糾正超期羈押、單人提審,出所訊問等問題。除法律規定外,應禁止把檢察院的訊問室當作羈押室使用,訊問一般應在看守所進行,必須在訊問室進行的,要嚴格監督執行還押制度。
七、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中發揮監督制約作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是環節互監的重要一環,對各個獨立職能環節都具有監督作用。高檢院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刑事賠償工作由控申部門承擔,這是由控申檢察工作特點決定的。控申檢察工作是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的一道重要工序,發揮好這一工序的監督制約作用,必須要有制度機制的保證。實踐證明,自己糾正自己的錯誤比較困難,自偵部門扣押、搜查搞錯或違法了,不容易自己糾正。控申部門沒有直接開展批捕、偵查、起訴工作,糾正有關錯誤較超脫。控申部門受理人民檢察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請求,具體應嚴格依照《國家賠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暫行規定》進行辦理。對自偵、刑檢以及其它部門工作人員,因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經審查后,該賠的應大膽賠、主動賠,決不能姑息和掩飾錯誤。為了有效落實刑事賠償的有關規定,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明確各部門、各辦案環節、各辦案人員的責任,有必要健全兩項制度:一是實行責權利相統一的辦案責任制。對單位、部門來說,要明確單位、部門的職責權限,不能什么事都請求上級或推到下一個環節。正式請示要同商量、探討問題分開,該由哪級、哪個環節辦的,由哪級、哪個環節辦,哪級、哪個環節負責。對個人來說,要明確承辦人、部門領導和檢察長的職責;要明確界定各級別檢察官的職權,檢察官應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大膽行使職權,不能什么事都請示、依賴領導。二是落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實行錯案追究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強辦案人員的責任意識、提高辦案質量。對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錯案的,根據情節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民事、行政責任,這有利于從辦案機制上強化內部監督制約。
第一條為規范財政性基建投資項目工程預決算行為,保證審查工作質量,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性基建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審查是指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經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立項的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招投標和工程價款的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審查的行為。
第三條縣財政局是工程預決算審查中心的主管部門,縣財政工程預決算審查中心是項目審查的具體實施單位。
第四條項目審查范圍:
(一)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包括縣級一般預算撥款、上級專項、基金預算撥款、預算外資金項目;
(二)使用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集資金的項目;
(四)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擔保所籌集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財政貼息或政府性融資安排的項目。
第二章項目前期審查
第五條參與項目的前期論證,重點了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資料,對項目可行性提出意見。
第六條根據項目的擴初設計,概算定額指標、各項費用、定額取費標準、建設地域自然及技術經濟條件和設備預算價格等資料;審查項目設計概算及是否經相關部門批準。
第七條審查項目是否存在超規模、超標準或缺漏現象;審查項目手續是否完備。
第八條審查項目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
第九條審查項目前期費用開支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工程預算(招標標底)審查
第十條要求建設單位提供項目工程施工圖、預算書、工程量計算書、人工材料分析表、施工組織設計等。
第十一條審查依據包括:工程施工圖;國家和地方統一制定的工程預算定額;費用定額;人工、材料價格;價格調整指數等相關取費規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政策規定等。
第十二條審查內容包括:項目工程預算是否控制在概算指標內;工程量計算、定額套用與換算、費用和費率計取是否合理、準確;審定項目工程預算造價。
第十三條審查步驟包括:收集建設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根據項目技術特點和具體情況制定初步方案,組織初審;根據審點深入現場實地調查;復審并出具審查結論。
第四章工程價款決(結)算審查
第十四條根據項目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按月結算、分段結算、竣工后一次性結算等方式,結合工程進度及預付款項和工程監理情況,審查經建設單位簽證的工程進度價款結算賬單,提出資金撥付意見。
第十五條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并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竣工價款決算。
第十六條審查資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圖;竣工決算報表;竣工決算說明書;工程建設合同;工程監理報告;設計變更情況報告及核定單;竣工驗收證明;建設單位現場簽證;主要材料、設備發票;工程項目點交清單及財產盤點移交清單等。
第十七條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竣工結算資料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和相關規定;項目是否按批準執行,有無提高建設標準和擴大規模等;主要材料取價、設備價格購置是否合理、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等;審核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符合條件等;核實項目節余資金,屬于上繳財政部分應督促及時上繳;審核項目竣工決算報表真實、完整性等;審查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費用,審定項目結算造價。
第十八條項目竣工結算審查后,對應核減的基建資金,屬于應上繳財政部分的,及時督促上繳;對應增加的基建投資,應及時提出調整項目投資的建議。
第五章審查結論及處罰
第十九條工程預決算審查中心在進行項目審查時,應當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觀性的原則,并對審查結論負責。
第二十條項目審查結論是有關單位組織招投標、簽訂工程合同、辦理撥款、貸款和工程決算的依據。
在我國對職務犯罪的認識與懲處,具有久遠的歷史。可以主說,有階級有國家就有懲治職務犯罪的法律現象存在。而“職務犯罪”卻是一個比較現代的概念,是二十世紀中葉,才在我國和世界各國中普遍時興與適用起來的。對職務犯罪的概念,世界各國都有自己的稱謂與說法,我國法學界對職務犯罪這一概念所做的解釋是:國家工作人員和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照刑事法律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它的基本特征是:犯罪行為必須是與職務相聯系的。而且,法律規定這種聯系還應是必然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而預防職務犯罪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所形成的,它不是一項任意的政策和策略,是為了維護政治穩定,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所實施的一項長期的、戰略性的任務。也是我國從人治向法治轉變過程中,一個歷史的、必然的過程與階段。更是我國司法制度,從單純追求打擊、走向邊打擊邊預防、打防并舉、法治成熟的重要表現。
近年來,在我國各級檢察機關相繼成立了職務犯罪預防機構,開展了全方位、多層次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并且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那么,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與預防職務犯罪有什么關系呢?說白了,就是“抗訴”和“檢察意見書”對預防職務犯罪能起到什么樣的作用呢?通過近年來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的實踐,感到通過“抗訴”和發“檢察意見書”的監督形式,可以及時、有效的遏止和防范審判人員因貪污受賄、徇私舞弊而造成的枉法裁判案件;進而對行政機關的某些枉法行政行為和執法違規的工作人員起到一定的震攝作用。
筆者與同事曾在一九九九年辦理了一起因合同糾紛引發的民事申訴案件。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一方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依法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省高法審理后,沒有按照慣例指令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而是直接發還回原一審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原勝訴的一方當事人獲悉此情后,認為案件的處理可能有變,遂在內部產生矛盾(該方當事人人數較多),將原賄賂法官的情況向人民檢察院舉報,人民檢察院根據這一線索,一舉破獲了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等審判人員收受賄賂枉法裁判的案件。案件提起公訴后,法院依法作出了有罪的判決,使罪犯得到了應有的懲罰。該案在當地產生了強烈的反響,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產生了信任感,紛紛向檢察機關舉報職務犯罪方面的線索,乘著這一契機檢察機關辦理了一大批職務犯罪案件,使工作進入了一個良性循環的軌道。同時對罪犯亦起到了一定的震攝作用。
由此可見,民行檢察監督對于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開辟了一個廣闊的環境。而且,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論文關鍵詞 行政執法 檢察監督 國家治理現代化
一、行政執法檢察監督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途徑
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一個核心價值就是要實行法治,通過法治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法治的要義就是良法善治,也就是說要建立起良好的秩序,以追求公平正義為核心價值,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使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檢察機關參與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既是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發揮職能的重要領域,也是檢察機關必須承擔的政治、法律和社會責任。行政執法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是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監督的前置程序,是法律框架內保證行政權依法行使的剛性法律屏障,能夠真正實現檢察權對行政權有效監督,提高行政效能,從源頭上堵塞社會管理漏洞、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善治,從而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
二、行政執法檢察監督能有效制約行政權力的擴張和濫用
權力需要監督,這是法治的一個基本理念和真理。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行政執法從總體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和進步,促進了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濫用職權等現象至今仍不同程度地在許多地方出現,造成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行政執法權過于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機制。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最基本的性質和功能是它的控制性,一為控制法的運行過程,防止、控制和糾正偏差和失誤;二是制控權力運作過程,防范、控制和矯正權力的擴張和濫用”。法律監督是為了制約行政權和審判權而產生的,是國家權力需要監督的自然產物。行政執法檢察監督主要任務在于促使行政權在規范和制度中運行與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相比具有以下優勢:第一,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為事前和事中監督,相比起行政訴訟審判監督,更能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犯罪行為;第二,行政執法檢察監督貫穿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全過程,更為積極主動,不受不告不理原則的束縛。因此,行政執法檢察監督更能有效制約行政權力的濫用,保證行政權力公開、透明和陽光運行。
三、行政執法檢察監督有利于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良性互動,促進依法行政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是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政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探索實行的旨在防止以罰代刑、有罪不究、瀆職違紀等社會管理問題而形成行政執法與司法合力的工作機制,是檢察機關參與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當前,全國多地已建立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檢察機關通過信息共享平臺,能夠更好的掌握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動態,實現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辦理和業務研討、案件信息流程跟蹤和監控;并建立網上銜接、信息共享、溝通便捷、防范有力、查處及時的打擊經濟犯罪的協作機制,對構成犯罪行為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增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整體工作合力,提升查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法犯罪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同時,檢察機關能夠根據平臺提供的數據分析,針對公害污染、土地水利資源管理利用、食品藥品監管、醫療衛生等關系民生且問題多發、易發的部門重點監督,若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行政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而導致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相對人利益遭受侵害的,及時提出檢察建議要求整改,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
四、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與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完善
(一)制定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相關法律法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法律化
行政執法檢察監督有其法律依據,但當前法律規定過粗,依據不夠充分,缺少可操作性,導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憲法地位無法有效落實。要破除這一難題,首要做法就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充實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依據。
一是檢察機關自身的推動。首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制定、頒布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司法解釋文件,將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范圍、方式、程序、被監督機關不予配合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檢察建議的強制力等做出明確規定,并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有調查權、介入權等。其次,各地檢察機關加強與當地政府及各行政執法機關溝通協作,形成共識,會簽相關文件,細化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工作的各項監督規定。
二是人大加快立法工作,通過人大的立法注入國家治理體系中,既保證了國家治理的現代化,也推動了國家治理的現代化。筆者認為,要完善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相關法律法規,僅靠檢察機關的自身努力是不夠的,關鍵還是要從國家法律層面落實行政執法檢察監督權。在各方面條件比較成熟時,最高檢可提請人大立法,即《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監督法》。
(二)以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強大動力,完善檢察機關內部機構分設
對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由檢察機關內部哪個部門負責,長期以來理論界、實務界都爭議頗大。從廣東省對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試點工作來看,行政執法檢察監督試點工作小組一般由檢察長牽頭,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為主體,自偵、預防等職能部門參與。但就筆者在民行部門的工作實踐看來,當前民行部門負責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存在以下難題。一是檢察機關內部長期以來對民行工作重視不足,民行部門在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格局中處于相對薄弱的位置,致使民行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具有自身局限性;二是由于行政法律法規體系龐雜及實際工作中民行部門的人力、物力均向民事檢察傾斜導致民行檢察隊伍對行政檢察業務存在專業化不足及人手不夠的困境。
要推動檢察機關實施行政執法法律監督,下一步應逐步推進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分設,將行政檢察部門單獨設立出來,加強行政檢察隊伍的專業化建設,配備具有行政法等專業背景的檢察人員,這樣才能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能力。
(三)注重制度機制建設,為檢察機關參與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營造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