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2-28 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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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舉式職業病目錄與經濟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目前,我國職業病鑒定機構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采用列舉式進行認定,2013年出臺新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與2002年《職業病目錄》相比,其法定職業病目錄雖增加18種,達到132種,但仍采用列舉式認定方式和適用范圍基本上限于工業生產領域。這也就是說,還有相對多的一部分與職業活動相關的類職業病,如頸椎病、肩周炎、鼠標手等疾病并不在我國現行職業病目錄保護范圍之列,而類職業病正呈逐漸蔓延開來的趨勢。特別是新技術的應用、新工藝的改進,新的職業病所帶來的危害也將不斷出現,近年己發現巧種新的職業病,將繼續威脅著勞動者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二)職業病潛伏的時間長以致錯過最佳鑒定時間
職業病具有兩個特點,一是職業病具有滯后性。由于勞動關系的不穩定,大多數勞動者不得不根據福利待遇和用工環境候鳥式的遷徙到各個用工區域,由于職業病具有一定的潛伏期,勞動者很可能在更換2~3個工作單位后,才逐漸發現自己患了職業病,而在此時,大多數勞動者由于無法確定究竟在哪一家企業接觸有毒有害因素而導致患病,即使找到責任企業,有的企業為了逃避責任,不為勞動者如實提供職業病鑒定所需要的材料,用人單位自證其罪的不能讓勞動者職業病診斷與鑒定難度增加。二是職業病具有隱匿性。職業病是在長期從事有毒有害職業活動中形成的,具有潛伏時間長的特點,短則幾年,長則達十幾年。以深圳從事爆破工作風鉆工的農民工為例,得在直徑一米二甚至四五米的洞從事爆破工作,鉆機一打開,粉塵四起,就看不到人了。直到10年后,這些風鉆工的身體開始出現病征,但為時己晚,由于大多數勞動力密集型企業未建立完善的崗前、離崗健康體檢制度、難以確認的勞動關系和職業病潛伏時間長等因素,致使大部分勞動者即使得知自己患了塵肺病,也無法獲得及時鑒定,以致影響其最佳救治的時間。
(三)相關職能部門缺乏有力的執法取證體系
取證難成為職業病診斷的攔路虎,職業病鑒定的流程主要有:申請審核、組織鑒定、出具鑒定書、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索賠。一般情況下,走完整個職業病認定程序需費時1514天。如果用人單位提出對職業病再次鑒定時,則會大幅度延長職業病鑒定時間。而審核的關鍵主要是對職業病申請者材料和勞動關系進行審核,然而對于大多數職業病患者來說,最大痛苦并非患了病,而是患了病卻無法得到證明。從程序上來說,要及時治療職業病,須獲得工傷認定,而要獲得工傷認定,則必須得到職業病診斷鑒定,然而要獲取各職業病診斷鑒定,則必須提供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主要由用人單位掌握,雖然新修改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仍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全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但問題在于企業與地方政府是利益共同體,地方政府僅從當前發展地方經濟的利益出發,有可能要求職業病鑒定機構作出與事實不相符的職業病鑒定。
二、重構職業病鑒定制度的路徑
新的《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后,職業病鑒定在舉證責任方面作出了較大調整,即誰主張誰舉證舉證方式改為舉證責任倒置,但職業病認定仍過分依賴法定職業病目錄、繁雜的認定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較大的完善空間,因此,在這方面,應借鑒國外的職業病鑒定經驗以完善不足之處:
(一)擴大勞動者選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范圍
一是具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設立過于單一,且數量偏少。據衛生部統計,截止到2011年底,全國市級職業病診斷機構覆蓋率只達到83 %,仍有個別地級市沒有職業病診斷機構。從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數量來說,無法滿足勞動者就近救治的需要,因此,應允許各地三級醫院申請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認證,其診斷結果也可作為勞動者職業病的證明,若有兩份以上不同的職業病鑒定結果,則交由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勞動者患病情況作出最后鑒定,此舉既可改變一家獨斷經營的職業病鑒定模式,也可以增進勞動者依法維權的信心,從而杜絕類似開胸驗肺這樣的悲劇發生。
二是職業病診斷機構難以作出專業的鑒定。法律將職業病診斷專有權賦予職業病診斷機構,其出發點是希望通過單一機構的專業化提升職業病防治水平,但這一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地方政府短期GDP增長,因為若嚴格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必然對企業的生存造成巨大壓力,因此,地方政府會施加一定的壓力,致使職業病鑒定機構可能會作出有違公正、專業的鑒定結果,從張海超塵肺病鑒定事件可以看出,在兩年多的求醫過程中,張海超在全國各層次的綜合性醫院做了上百次檢查,其結果均是塵肺病,而在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作出的法定結論卻是肺結核,如此截然相反的結果暴露出現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的壟斷,雖然《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雖己對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范圍作了擴大,但職業病的鑒定除了法定職業病診斷機構外,其他有職業病診斷能力的醫院仍然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國現階段應盡快改革職業病鑒定體制,建立職業病專科醫院或由多家三級醫療機構組成的混合型職業病鑒定模式,提升職業病的診療環境,凸顯職業病鑒定制度的公正性、專業性。
(二)職業病鑒定制度應重新調校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我國職業病診斷鑒定實行兩級鑒定體制,即對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爭議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首次鑒定,不服鑒定結論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現行職業病鑒定制度蘊含一裁終局的司法判斷,既然如此,這種侵權責任關系是否成立以及如何進行賠償,都只能由人民法院來判定而不是鑒定機構。以交通事故責任為例,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根據事故現場、證人等有關證據,作出初步的責任劃分認定,但最終責任劃分是否按其執行,還要取決于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病情鑒定資料及其他相關工作環節的證據作出司法裁決,以認定此人的法律責任和賠償數額。因此,基于這種法律邏輯關系,職業病診斷應該校正以行政裁決替代司法審理的錯誤方向。
(三)簡化職業病認定程序
新《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出臺,最大亮點在于簡化職業病鑒定申請手續和在舉證責任方面實行責任倒置,在申請手續方面,規定當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時,只需提供鑒定申請書和原診斷證明,所需鑒定材料與之前相比大幅度減少,降低當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的門檻;在舉證責任方面,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由用人單位出具鑒定所需材料,否則,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診斷。這些變化與之前相比雖有了較大的進步,但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仍依賴法定職業病目錄,對職業病界定的范圍過于狹窄,未能充分考慮到勞動者職業安全的實際。如在巴西,對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并沒有全國統一的職業病目錄,但凡是重復性勞動損傷或由有毒物質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可以被認定為職業病。對于其他疾病,如果企業有專門醫生或者合同醫院,則專門醫生或合同醫院的醫生經檢查后可以出示證明,如果沒有,則由社保部門指定醫學專家認定。其簡化認定模式大大促進了職業安全,有利于強化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四)降低職業病診斷門檻
美國的職業病診斷由四部分組成:一是立法保障方面,美國通過立法把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納入醫療保險體系,以減輕職業病患者康復成本。二是職業病診斷方面,政府未設專門的職業病鑒定機構,但依據有關法律,職業病診斷可由任何普通執業醫生,甚至家庭醫生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進行判斷,同時,政府每年出版職業病識別指南、各種工業毒物的標準文獻、疾病與工作關聯指南等指導性文件,幫助有關醫生更好地進行職業病認定。三是職業病爭議解決方面。如果雇主或保險公司拒絕承認醫生關于雇員職業病的診斷結果,可由各州政府勞工部門的調解服務處進行調解或仲裁。若雙方仍存在較大爭議或不接受仲裁結果,則可將爭議上訴至法庭,甚至逐級上訴。而最后的審理結果,法院則要在聽取相關醫療領域知名專家的證詞后作出判決。四是職業病索賠方面。將職業病納入工傷范圍是全球通行的規則,在美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不僅在條文上規定所有雇主都應為每一雇員提供安全保障,更在現實上要求雇主依法為雇員交納工傷保險。由于雇員與雇主之間不存在利益沖突,雇員一旦被診斷為職業病或發生工傷后,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從而縮短了職業病索賠程序。
(五)推行類職業病與職業病并存的職業病鑒定方式
根據德國法律,凡從事對身體健康權有危害的職業活動,用人單位就應購買相應的職業意外事故保險,從而更好地為職業病的防治提供高效保障,即使如此,仍有些疾病未列入《職業病條例》或不滿足該條例規定的條件,被稱為類職業病,但只要投保的意外事故保險單位認可這一事實,仍可視為患有職業病,患病投保人就可以享受與此相關的賠償。因此,德國這一做法能在很大程度上為職業病的預防和最大限度地避免《職業病條例》不可避免的滯后性,破除類職業病患者鑒定賠償困境,并盡可能為類職業病患者提供人性化設計。而在我國,一方面,類職業病不可能被認為職業病,更不用說獲得賠償;另一方面,我國職業病名單與國際勞工組織的職業病名單相比,仍有較大完善空間,國際勞工組織的職業病名單(2011年版)分類齊全,既有物理因素所致的疾病,如振動所致的疾病等,也包括職業性肌肉一骨骼系統疾病,如快節奏或重復性動作等,全面考慮職業活動有可能產生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就連頸椎病這樣大眾化的職業病也被納入其名單之內。據此,不管是在職業病名單的覆蓋方面,還是在職業病認定標準的靈活性方面,我國職業病鑒定都應借鑒國外經驗,使其變得更加開放和合乎底層勞動者的期盼。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