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6-22 02:58:0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稅收政策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印花稅政策從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印花稅來看,印花稅以保險公司全部保險合同中保費收入的總和為稅基,按照0.1%的稅率計算征收。目前我國對種植業、養殖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企業所得稅政策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在征納時除了可以稅前扣除的項目(我國當前的財稅制度規定,保險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收入來源包括按照合同征收的全部保費、被減免或者返還的流轉稅、國家對保險企業財政性補貼或其他補貼收入、保險企業在二級市場買賣國庫券的所得,其中購買的國債到期獲取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之外,其經營中央、地方財政進行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業務,提取不超過保費收入25%的農業巨災賠償準備金,也可稅前列支。同時,財稅[2010]4號文件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對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而獲取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該保費收入的90%計征。在一定程度上,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了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壓力,也增強了其自身應對巨災風險賠償的能力。
二、外政策性農業保險稅收政策簡述與經驗借鑒
為了保證農業保險計劃的順利實施,各國(地區)都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給予稅收優惠(如表2所示),這些稅收優惠措施對我國農業保險稅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從表2的內容可以看到,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幅度均較大。首先是免稅范圍廣,如美國、菲律賓等國家對農業保險免征一切稅收;其次是稅收優惠幅度大,如日本對農業保險開征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低于其他行業,俄羅斯對農業保險獲得的利潤免稅等;再次是激勵作用強,各國(地區)通過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保障了農民收入與農業經濟的發展。我國應該借鑒境外農業保險的稅收政策,推動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借助政府扶持,將農業保險辦成惠民事業。
三、進一步加大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稅收優惠的對策建議
(一)擴大涉農保險的稅收優惠范圍對農業保險經營免除營業稅政策應當按照近期實施的《農業保險條例》精神,適用于農林牧漁業保險,覆蓋種植業、林業、養殖業,進一步擴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的農牧保險范圍。條件成熟之后,還可以進一步擴展到有關農民人身健康、財產安全、農田水利設施等。政府應該結合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制訂相應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
(二)擴大農業保險經營組織的稅收優惠范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范圍要從經營政策性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擴展到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各類保險組織。我國《農業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條例》從我國實際出發,確定商業性保險公司和其他合作互助保險組織都有參與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直保業務的權利。因此,對于互助保險公司等非盈利組織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應進行稅收減免,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緩解國家財政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資金扶持的壓力。
(三)配合營改增的實施,改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稅基計算方式當前國內普遍是以保險經營主體通過經營保險業務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款項作為其營業稅的征繳稅基,存在不合理性。由于保險機構總保費收入中相當一部分的最終所有權并不歸其所有,可能會作為賠款方式支出,因此,把保險經營主體收取的全部保費收入作為其繳納營業稅的計算依據需要改進。當前可以結合國家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政策,積極探討金融保險業營改增的措施,并結合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制定相應的農業保險稅收政策。
(四)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征收企業所得稅要適當首先,改進按會計年度對保險公司征繳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實踐操作中可以以農業風險發生的周期為計量期間進行征稅。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利潤的企業所得稅計征可采用更加靈活的方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如果在一個計量周期內其利潤結余總額小于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對其予以免稅;如果利潤結余的總額超過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對超出部分計征企業所得稅。這樣做有利于增加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準備金積累,降低保險費率,提高農民的保費支付能力。其次,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對經營中央、地方財政進行保費補貼的農作物險種業務的保險公司,還可提取巨災風險準備金,以不超過保費收入的25%為準,并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結余部分則全部作為保險公司當年利潤予以征納所得稅。因此,建議對農業保險征收企業所得稅要適當,對承擔賠償責任的大災風險準備金不征收所得稅。
(一)立法保障不足
現行的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數是以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的補充規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見于各個稅種的單行法規或實施細則中,法律級次不高;且頻繁出臺,多次變動,穩定性不強。稅收立法系統性不強,現行的稅收政策相對獨立,沒有與其他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減了政策的可持續性和系統性。
(二)對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及融資支持不夠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門檻較高,實際能夠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數量很有限,從而減弱了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適用《個人所得稅法》,采用5%~35%的五級累進稅率,且沒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高技術、研發、就業等方面的費用扣除優惠。與法人企業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業缺少優惠政策支持,實際稅率高。另外,現行政策對科技人才的優惠政策門檻較高,對個人的創造發明和成果轉讓收益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科技人員的稅收激勵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稅收優惠的僅限于印花稅,不僅范圍窄,而且力度小。
(三)稅收優惠政策效果不佳
現有稅收制度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流轉稅采用的主要是起征點方式,企業所得稅主要采用的是稅率優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規定將90%左右的小微企業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的優惠,起征點標準仍然較低,眾多微型企業難以從中受益。財稅〔2011〕117號雖然擴大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但只適用于查賬征收納稅人的規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業納稅人無法享受到現行扶持政策帶來的優惠,導致相關的稅收優惠規定停留于表面,難以產生相應的激勵效果。
(四)缺少專業的稅務征管服務機構
目前國稅和地稅兩套機構間缺乏相應的溝通協調機制,信息共享的程度較低。由于小微企業財務制度不甚健全,對國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低,兩大機構的重復征管稽查更是增加了企業納稅成本。小微企業稅負不僅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還與其他大中型企業一樣要負擔城建稅、房產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以及社會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在各種稅費規定中,體現量能課稅原則和對小微企業的照顧支持性規定非常少。征稅機關對于小微企業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這種稅收征管的方式使得國家減稅政策難以落實,多數小微企業享受不到實惠。
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政措施
(一)提高稅收立法級次,構建立體稅收優惠體系
建議根據工信部關于中、小、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增加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政策,以此作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基本法。提高稅收政策與其他相關法律政策的融合程度,進而形成助推小微企業發展的合力。提高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級次,增強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形成一個完整的以《中小企業促進法》為核心、各單行法律相配套的小微企業稅法體系。涉及的具體稅種,建議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應按行業、企業規模不同而分類確定。對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也應進行調整,將企業所得稅中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與工信部的小微企業界定標準統一,使絕大多數小微企業能享受優惠政策。同時,建議完善小微企業從創立、發展、壯大直至轉讓等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構建立體優惠政策體系,調動廣大小微企業的經營積極性。
(二)激勵科技創新,降低融資成本
在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建議加大高科技行業小微企業的研發加計扣除力度,增加對多主體合作研發活動的支持。同時,減免相關的流轉稅,以減輕企業創立初期的稅收負擔,使其獲得充分的成長空間。為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進一步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對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發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關擔保的小微企業,政府應該給予足夠的融資支持。建議降低此類貸款機構貸款業務利息收入的營業稅稅率或減計收入,鼓勵銀行滿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對發放100萬以下貸款的小額信貸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實行減半征稅。
(三)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提高優惠政策利用率
建議進一步簡化現行小微企業稅制:一是盡快將小微企業納入增值稅擴圍范疇,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并入增值稅,一并申報繳納,并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至2%;二是在所得稅方面,允許小微企業自由選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避免重復征收;三是新設低稅率的小微企業稅統一稅以代替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費、房產稅等稅種;四是取消、減少小微企業行政事業性費用,對適于以稅收形式征收的應盡快啟動“費改稅”的法律程序,盡可能規范針對小微企業的收費體制,減少政府對小微企業的行政干預,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實際稅負。
(四)改進稅收優惠方式,建立專門征管機構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基金稅制
一、基金本身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嗎?
基金法律身份和稅收義務密切相關,國際上存在3種主流的稅務處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備法人身份,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擁有公司型基金的國家多數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式。(2)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納稅。如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多數國家。(3)少數國家將契約型基金虛擬認定為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甚至在個別國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澳大利亞規定投資信托基金沒有分配對象時,基金本身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契約型,根據上述國際慣例可以從3種稅務處理方式中選擇。從我國稅收條款規定來看,現有基金稅收條文中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納稅方式的確切規定。仔細研究不難發現,我國與基金相關的稅收條文中又隱約對基金的納稅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斷理解為:基金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比如“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該兩點所述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儼然可以被理解為,我國契約型基金雖然沒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當前處于暫不征收的階段。
我國基金究竟是否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筆者認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提法是錯誤的,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規定。根據《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很明顯,我國基金不應屬于企業類,那是否可以歸屬到“其他組織”呢?在《實施細則》中“其他組織”一詞被詳細地解釋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問題于是被繼續演化為,基金是否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呢?這一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由此可見,基金只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既不屬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其他組織。同時,我國各項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基金公司虛擬化問題。所以,我國契約型基金不應該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金本身適用于營業稅嗎?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營業稅”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128號],和上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提法一樣,容易使人誤解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的營業稅的納稅人。顯而易見,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納稅人,則與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被認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換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歸入到“單位”而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則明顯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性質的定義相矛盾,導致相關法規發生抵觸。筆者認為,《申報管理辦法》關于基金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違背,應該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三、改變個人所得稅扣繳人、扣繳時機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國關于基金個人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先后有過3個:第一個是1996年12月下發的《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該通知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第三個通知是財稅字[1998]55號和財稅字[20021128號。通知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銀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3個通知關于扣繳人的選定發生了改變,扣繳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換為上市公司、企業和銀行,相應地,扣繳時間也由基金分配時提前到股息、紅利、利息分配時。
政策意圖十分明顯,改變扣繳人的做法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筆者認為,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損害了稅收公平原則。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契約對基金分配制定了3項限定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改變扣繳人的做法使得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來源處就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稅收,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條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擔了稅負。再者,違背了基金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并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我國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恰恰違背了收入確認的國際慣例。
從稅率設置來看,財稅字[2002]128號文件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此后,包括企業在內的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考慮到,由于存在著獲得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處于上兩個環節的被投資企業無法準確判斷代扣代繳適用稅率,為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照個人所得稅20%的稅率征收。這種做法存在幾個缺陷:(1)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的區別;(2)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它與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質是有區別的。特別是投資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業債券利息,它在被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派發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等于或高于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投資企業不必對此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即投資企業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所以說,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分清收入性質一并代扣代繳20%所得稅的做法,沒有任何稅法依據。雖然能夠提高稅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稅負,造成了稅收制度的混亂。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制定稅收條款時的不嚴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不同性質投資者稅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確保稅法一致性基礎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四、我國基金稅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稅問題?
首先需要澄清一個理論和現實的分歧。一些學者認為,我國基金稅收存在嚴重的多重征稅問題,主要理由是:作為同一筆信托資產,基金資產在委托狀態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時承擔了兩次以上不同類別的稅收。如,基金投資股票、債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后,投資者在獲得分紅時仍要納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投資者買賣基金也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上述結果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其中多數條款仍屬于“暫免征”狀態,或許將來征收時會得到印證,可目前的征管實踐并非如此。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基金業貫徹的是優惠多、稅負輕的財稅政策思路,稅制設計的主觀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稅,現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國尚屬新興金融工具,對其進行稅收界定還存在一個理論認識和深化的過程,少數環節仍然呈現出多重征稅或稅負不公的情況。體現在:(1)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了雙重稅負。不同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定企業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差價中已經包括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了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其他部分是證券差價收入),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企業買賣封閉式基金也會產生類似情況,但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并不等于凈資產值,對買賣價差征稅可以理解為對資本增值課征的利得稅,不屬于多重征稅。(2)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既征收營業稅,也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金融保險企業買賣金融商品需繳納營業稅。這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商品增值額未列入增值稅范圍,造成了稅源流失,由于對金融產品增值額的確認在理論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礙,只好通過開征營業稅進行彌補。但是,從基金投資者角度分析,同樣屬于買賣基金的價差收入,金融企業投資者承擔了雙重稅收,非金融企業投資者只承擔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沒有承擔稅負,稅負顯然不公平。
開放式基金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承擔雙重征稅的根源在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錯位。被投資企業分給基金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資產時被提前扣繳了所得稅,但是。這些投資收益并沒有作為稅后收益隨即分配給投資者,而是重新計入到基金資產中進行資本增值性運轉,必然在資本增值實現時承擔資本利得稅。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延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做法來解決,即在基金分配時對分配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稅。一方面,分配額可以在納稅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資者手中,基金凈資產隨即因除息而減少,相應地基金價格回落,資本增值的稅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額中還包括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益,從而彌補有做法中這部分差價收益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同時,在基金分配時征稅的做法恰恰符合對基金征稅國際貫例中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這也對將來我國為適應基金跨國投資提供—個共同的稅法口徑。
對于金融業增值額的納稅問題在國外討論已久,考慮到增值確認的技術困難,以及鼓勵資本流動的原因,多數國家還是免征了金融業的交易稅(增值稅)。我國基金業處于發展階段亟需大量流量穩定的資金支持,培育機構持有者是已被國外經驗證實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我國金融企業投資基金時需要負擔5.5%的營業稅及附加和33%的企業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高于非金融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為培育基金機構投資者,建議可以對金融企業買賣基金暫免征營業稅。
參考文獻
(1)《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
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利弊分析
根據國稅發[1996]123規定,僅限于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開展的間接出口業務是免稅的,非老企業之間的間接出口業務要視同內銷征稅。但在全國各地的實際管征中,幾乎對所有企業的間接出口業務都予以免稅。如果對間接出口稅收政策調整為視同內銷征稅,變動很大,應審慎處理。我們先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進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處:
1、視同內銷征稅有利于增值稅的規范管理,使間接出口環節不再游離于增值稅鏈條之外。拋開海關對料件的保稅進口因素,間接出口的經營行為是一種內銷行為,從理論上講應該納入增值稅的課征范圍。據統計,目前全國每年有上千億的間接出易額,實行免稅政策,對整個增值稅管理影響可想而知。因此,對間接出口征稅可保持增值稅鏈條的連續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稅的漏洞。
2、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有利于稅務機關的管理。一個企業間接出口的客戶(即間接進口的企業)很多,對間接出口免稅,稅務機關無法對每個間接進口的企業逐個跟蹤管理。間接出口、進口的兩家企業如果同在一地區或屬同一稅務機關管轄,對間接出口的免稅管理還比較容易;如果兩家企業不在同一地區甚至跨省市,稅務機關對其實施出口管理的難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許多產品是在國內經過多次結轉,也就是多次間接出口才真正出口離境,稅務機關對其管理難度就更大了。所以,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將它納入增值稅管理范圍,將大大減輕稅務機關征管難度。
不利影響:
1、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不利于企業開展加工貿易。企業直接從國外進口料件加工后間接出口給另外一家企業,若對其征稅,由于企業前道環節是免稅進口的,沒有進項可以抵扣,在這種情況下,對間接出口業務征稅就相當于對產品全額而不是增值額征稅,企業的稅負很重。其次,在目前許多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低于征稅率情況下,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必然造成已納稅款得不到全額退稅,增加加工貿易企業稅收負擔;第三,對所有的間接出口所征的稅款,如果產品最后出口時都要退稅,在出口退稅指標比較緊和退稅速度慢的情況下,占用企業資金,不利于企業開展加工貿易。
2、在加工貿易整體稅收政策未作調整的情況下,對間接出口視同征稅會產生新的問題。目前,我國對加工貿易的主要稅收政策是進口料件保稅不征稅,出口加工貨物時退還其耗用的國產料件已征稅款.如果僅對間接出口征稅,會影響到加工貿易整體稅收政策。由于間接出口涉及海關對進口料件的保稅監管,同時又涉及稅務機關對產品轉廠的稅收管理,如果稅務機關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但海關對間接出口的產品實行保稅政策,政出多門,海關與稅務機關政策互相矛盾,會讓企業無所適從。另一方面,廣東省毗鄰港澳,如果對間接出口實行征稅政策,廣東省的進料加工企業很容易就把原來間接出口的產品改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區后再進口到國內,甚至只要把集裝箱開到港澳繞一圈再轉回來就可以,所耗的運費肯定比間接出口所繳納的稅款少,但其他地區如上海的企業就沒有這樣的便利了,這會造成新的不公平競爭。如果僅對間接出口按內銷征稅,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貿易稅收政策沒有改變,勢必會造成加工貿易因形式不同而稅負相差很大,成為新的稅收問題。也很難說企業不會把進料加工改為來料加工或別的形式。所以加工貿易涉及多種形式,情況復雜,調整間接出口的稅收政策,需要通盤考慮,還要兼顧間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調整和規范間接出口稅收政策的設想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清楚地看到,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有利之處主要是便利稅務機關的征管,弊端則是增加企業的稅負、甚至危及我國加工貿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而言,利用我國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廉價的土地、廠房等有利條件發展加工貿易,是我國發展對外貿易、發展經濟的一種好途徑,國家應該繼續實施稅收鼓勵政策。對間接出口實行免稅政策,有利于發展加工貿易,擴大出口創匯。所以間接出口稅收政策的現實選擇是實行免稅政策。間接出口免稅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稅規范管理、稅務機關征管難度大等弊病可以通過規范、調整間接出口稅收政策來解決:
1、參照國產鋼材“以產頂進”管理辦法,規范稅務機關對間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國家稅務總局就以國稅發[92]146號文、國稅外函[98]044號文等文件初步規范了間接出口的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可在這兩個文件的基礎上,參照鋼材“以產頂進”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間接出口的管理辦法。具體地講,(1)間接出口企業持有關資料,填報《間接出口免稅申報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在規定的時間內,間接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間接進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簽發的《間接出口產品免稅業務聯系通知單》,對間接出口企業的免稅產品進行核銷;(2)間接進口企業應在免稅產品運抵后規定時限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間接進口的登記備案手續,稅務機關出具《間接出口產品免稅業務聯系通知單》,并對間接進口的免稅產品進行監管。管理的關鍵是對間接出口產品免稅建立業務聯系制度,加強稅務機關之間的協調、配合工作。可依靠稅務系統強大的計算機系統與人才優勢,由國家稅務總局出面協調,對間接出口、進口兩方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業務管理、聯系、信息交換實行電子化管理。
2、間接出口稅收政策應與出口加工區的稅收政策協調起來,并以此作為突破口,逐步調整、規范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國際上對加工貿易的管理,一般是將加工貿易限定在特定的區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區內從事加工貿易。而我國的加工貿易卻是“漫山放羊”,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遍布全國,多年的管理經驗證明,這樣的管理模式為企業偷漏稅、出口騙稅、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條件。2000年國家出臺了《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調整加工貿易管理模式、稅收政策的一個嘗試。現在全國各地的出口加工區處于籌建階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不高。鑒此,應該將間接出口稅收政策與加工區稅收政策協調起來,為以后調整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創造有利條件。在適當的時候,將間接出口稅收政策調整為在出口加工區內的間接出口是免稅的,在出口加工區外的間接出口應視同內銷征稅,這樣既可以促進加工區的發展,規范加工貿易,又有利于稅務機關的管理。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最優商品稅最優所得稅中國稅制
一、最優稅收理論的基本思想和方法
談及最優稅收理論,首先要對“什么是最優稅收”進行概念上的界定。歷史上諸多經濟學家對稅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倍受關注的當數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提出的平等、確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則,以及瓦格納在其《財政學》中提出的四項九目原則等等(1)。而對當代經濟學家來說,由于效率與公平問題業已成為經濟學探討中的兩大主題,因此,理想的稅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馬斯格雷夫(2)所提出的三大標準的框架內,即:(1)稅收公平標準(盡管公平對不同的人來說意義各不相同);(2)最小行政成本標準;(3)最小負激勵效應標準,即稅收效率標準。
困難在于,對一個特定的稅種或某個稅收政策建議來說,往往只能滿足其中的某一標準而無法滿足其他標準。比如,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易于滿足稅收公平標準,卻會對勞動供給產生負激勵;增值稅總體上對勞動供給不會產生負激勵,但卻很難符合稅收公平標準。
最優稅收理論文獻對最優稅收評價的基本方法是,借助現代經濟分析方法,運用個人效用和社會福利的概念,在賦予各個標準不同權重的基礎上,將這些標準統一于惟一的標準之中。
在現代福利經濟學中,社會福利取決于個人效用的高低,以及這些效用的平等分配程度。一般假定,當效用的不平等程度遞增時,社會福利下降。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福利可以反映稅收公平的思想,即導致不平等程度降低的稅收是公平的。因此,最大化社會福利蘊含了稅收公平標準。
就稅收行政成本最小化標準來說,較高的稅收行政成本意味著更多的稅收收入用在政府服務方面,從而使個人效用和社會福利降低。同樣,就最小負效應激勵標準來說,如負效應激勵大,工作積極性就會減弱就會扭曲經濟,使人們的效用水平和社會福利水平降低。
于是,馬斯格雷夫意義上的最優稅制的三大標準就可以轉化為社會福利的不同側面,不同的稅收政策可以用統一的標準加以比較和衡量,也就是說,能夠帶來最大社會福利水平的稅收政策就是最好的政策。
以上便是最優稅收理論的主要思想之一。由于很難將稅率與稅收行政成本之間的關系加以模型化,所以上述思想并非總是貫徹始終。經濟學家們往往在其分析中忽略稅收行政成本問題,多把最優稅收理解成兼顧效率與公平的稅收。然而,忽略稅收行政成本的最優稅收理論畢竟是一個重大的缺陷。(3)
二、最優商品稅
最優商品課稅問題的現代分析最早起源于拉姆齊(Ramsey,1927)的創造性貢獻。根據對完全競爭市場中的單一家庭經濟的分析考察,拉姆齊指出:最優稅制應當使對每種商品的補償需求均以稅前狀態的同等比例下降為標準。這是拉姆齊法則的標準闡述。通過對用來推導拉姆齊法則的經濟施加進一步的約束,即假定課稅商品之間不存在交叉價格效應,鮑莫爾和布萊德福特(BaumolandBradford,1970)推導出逆彈性法則:比例稅率應當與課稅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成反比例。這一法則的政策含義是十分明顯的,即生活必需品(因為它們的需求價格彈性很低)應當課以高稅,而對奢侈品則課以輕稅。但這樣一來,就暴露了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它忽略了收入分配具有內在的不公平性。
為改變拉姆齊法則置分配公平于不顧的境地,理所當然應當對其加以適當的糾正。戴蒙德和米爾利斯(DiamondandMirrlees,1971)率先在最優商品稅率決定中引入公平方面的考慮,并且將拉姆齊法則中的單個家庭經濟擴展至多個家庭經濟中。他們指出:在需求獨立的情況下,一種商品的最優稅率不僅取決于其需求價格的逆彈性,而且取決于它的收入彈性。這意味著,對許多價格彈性和收入彈性都較低的商品來說,應當將實行高稅率的分配不公問題和實行低稅率的效率損失問題進行比較,最有意義的改變應當是使那些主要由窮人消費的商品數量減少的比例比平均水平低。或者說,基于公平的考慮,對于高收入階層尤其偏好的商品無論彈性是否很高也應確定一個較高的稅率;而對低收入階層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便彈性很低也應確定一個較低的稅率(4)。
值得重視的是,對拉姆齊法則的修正需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首先,對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窮人特別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齊法則行事。其次,盡管有人辯稱商品稅無須承擔收入分配職能,收入分配問題只應由所得稅解決,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事實上,出于顯示身份、自尊、習俗等多方面的原因,現實中確實存在著不少收入彈性高而價格彈性低的商品(如鉆石、名畫、豪宅等)這就提供了通過對這些商品課稅以改進收入分配的可能性。
近年來,有關最優稅收的研究開始出現一種把理論分析應用于實際數據的趨向。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首先,最優稅收理論所推導的稅收規則僅僅表明了最優稅收結構的一般情形,它們并沒有明確的指導意義。其次,稅收理論分析的目的在于提供實際政策建議,為此,稅收規則必須能夠運用于數值分析,最終的最優稅收值應可以計算。最優稅率的數值分析體現了執行上述計劃在技術方面取得的進展。
目前有關最優商品稅的數值分析仍處于起步階段,所做的工作集中在針對數目較少的商品組別的分析上,而且還沒有哪種數值分析的答案能夠完全推廣到一般的情形。從已有成果看,有重要指導意義的結論主要有兩個:一是最優稅收能夠通過對生活必需品實行補貼而實現有意義的再分配;二是對公平問題的關切越強烈,商品稅率就越不是單一稅率(5)。
三、最優所得稅
談及所得稅問題,我們立即面臨有名的“做蛋糕”與“切蛋糕”之間的權衡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所得稅是為滿足公平目標而有效實施再分配的手段;另一種觀點認為,所得稅的課征是對勞動供給和企業精神的一種主要抑制因素,特別是當邊際稅率隨著所得的增加而增加的時候。最優所得稅理論旨在分析和解決所得課稅在公平與效率之間的權衡取舍問題。
關于最優所得稅的主要論文出自米爾利斯(Mirrlees,1971),他研究了非線性所得稅的最優化問題。米爾利斯模型在所得稅分析中的價值在于它以特定方式抓住了稅制設計問題的性質。首先,為了在稅收中引入公平因素,米爾利斯設想無稅狀態下的經濟均衡具有一種不公平的所得分配。所得分配由模型內生而成,同時每個家庭獲取的所得各不相同。其次,為了引進效率方面的考慮,所得稅必須影響家庭的勞動供給決策。此外,經濟要具有充分靈活性,以便不對可能成為問題答案的稅收函數施加任何事先的約束。米爾利斯的模型是集合上述要素的一種最為簡單的描述。
米爾利斯模型得出的重要的一般結果是:(1)邊際稅率應在0與1之間;(2)有最高所得的個人的邊際稅率為0;(3)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個人按最優狀態工作,則他們面臨的邊際稅率應當為0.毫無疑問,第二點結論是最令人感到驚奇的。不過,這一結論的重要性也許不在于告訴政府應該通過削減所得稅表中最高所得部分的稅率,以減少對最高收入者的作用;其重要性更在于它表明最優稅收函數不可能是累進性的,這就促使人們必須重新審視利用累進所得稅制來實現再分配的觀念。也許說,要使得關注低收入者的社會福利函數最大化,未必需要通過對高收入者課重稅才能實現,事實上,讓高收入承擔過重的稅負,其結果可能反而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
由于米爾利斯的非線性模型在分析上十分復雜,其結論也只是提供給我們關于政策討論的指導性原則。為了得到最優稅收結構的更詳細情況,有必要考察數值方面的分析。米爾利斯根據他所建立的模型,計算出完整的最優所得稅率表。從結果看,高所得的邊際稅率的確變得很低,但并未達到0.同時低所得的平均稅率均為負,從而低收入者可以從政府那里獲得補助。托馬拉(Tuomala,1990)所做的數值分析則進一步表明,接近最高所得的邊際稅率可能遠不是0,這意味著最高所得的邊際稅率為零的結果只是一個局部結論。從政策目的上看,基于米爾利斯模型所得出的重要結論有:(1)最優稅收結構近似于線性,即邊際稅率不變,所得低于免稅水平的人可獲得政府的補助。(2)邊際稅率相當低。(6)(3)所得稅實際上并非一個縮小不平等的有效工具。
斯特恩(Stern,1976)根據一些不同的勞動供給函數、財政收入的需要和公平觀點,提出了最優線性所得稅模型。他得出的結論是,線性所得稅的最優邊際稅率隨著閑暇和商品之間的替代彈性的減小而增加,隨著財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公平的評價而增加。這意味著,人們對減少分配不平等的關注越大,則有關的稅率就應越高,這一點是與我們的直覺相符的。另一方面,最優稅率與勞動供給的反應靈敏度、財政收入的需要和收入分配的價值判斷密切相關,假如我們能夠計算或者確定這些參數值,我們就可以計算出最優稅率。因此,斯特恩模型對最優所得稅制的設計具有指導意義。
四、最優稅收理論的政策啟示
由于最優稅收理論標準模型是在嚴格的假設條件下得出的特殊結論,因此,它所提供的仍然只是“洞察力”,而不是具體的政策建議,不能被當作一般規則來使用。最優稅收理論的已有進展可以為我們提供如下的政策啟示:
1.我們需要重新認識所得稅的公平功能,并且重新探討累進性所得稅制的合理性。傳統的觀點認為:在改善收入分配公平方面,所得稅具有商品稅不可比擬的優越性;甚至于在實現效率方面,所得稅也較商品稅為優。只是由于所得稅在管理上的復雜性,才導致商品稅的廣泛采用。然而,米爾利斯(Mirrlees,1971)基于其理論模型所做的數值分析表明,所得稅在改善收入不平等方面的功能并不像人們設想得那么好。這一認識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我們需要重新挖掘商品稅的公平功能;另一方面,如果商品稅和所得稅在實現公平分配方面的能力都很有限的話。那么,出于公平方面的更多考慮,我們是否應該把目光更多地投向那些小稅種,如財產稅、遺產與贈與稅等?
對累進個人所得稅制,不僅在微觀方面被寄予公平分配的厚望,而且在克服宏觀經濟波動方面也被委以重任。但最優所得稅的理論探討和數值分析都表明:最優稅收函數不可能是累進的。最高收入者的邊際稅率不應最高而應為零;除端點外,最優稅收結構應當近似于線性。另外,根據弗里德曼的負所得稅方案和米爾利斯的最優所得稅的數值分析結果,負所得稅方案不僅在實現公平方面有其誘人之處,而且在把效率問題同時納入稅制設計的范疇中時,它也仍然富有吸引力。
2.稅制改革應綜合考慮效率與公平兩大目標。最優稅收理論的重要貢獻之一是把效率與公平問題納入經濟分析框架之中。在效率與公平之間的確難免會發生沖突,但是,效率與公平目標之間也并非總是互不相容的,比如米爾利斯的最優所得稅模型就向我們展示了這一點。我們有必要,也有可能通過對各種稅收的具體組合,達到兼顧效率與公平的目的。
3.完全競爭經濟是最優稅收理論標準模型的主要假設條件之一,這種假設條件適合于市場機制發揮較為充分的西方發達國家,卻可能不適合差異很大的發展中國家經濟。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其主要目標應當是掃清影響經濟發展的障礙,動員各種資源提高經濟增長率,這與發達國家的改善收入分配、平衡公平和效率的目標之間存在區別。因此,在借鑒最優稅收理論進行稅制設計時,在公平和效率的選擇方面要與西方國家有所差別。從模型設定上,這意味著用于度量公平和效率的社會福利函數在選擇形式上的區別。
4.如果要在實踐中實行最優稅收理論所推導的各種規則,可能需要對財稅制度進行大幅度的改革,但這不太現實。基于這一考慮,許多國家選擇的是漸進式的政策改革,即逐漸增減某些稅種和調整某些稅率。另外一個富有啟示性意義的結論是,改革過程中可能產生暫時性的無效率。這表明,政策改革之路可能不會一帆風順。
參考文獻:
1.鄧力平:《優化稅制理論與西方稅制改革新動向》,《稅務研究》1998年第2期。
2.黃春蕾:《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最優稅收實證理論發展述評》,《稅收研究》2002年第1期。
3.馬斯格雷夫:《財政理論與實踐》,鄧力平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版。
4.加雷斯。D.邁爾斯:《公共經濟學》,中譯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米爾利斯(Mirrlees,J.A),Anexplorationinthetheoryofoptimunincometaxation,ReviewofEconomicStudies,1971.
6.張馨、楊志勇等:《當代財政與財政學主流》,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1)參見張馨、楊志勇等:《當代財政與財政學主流》,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章。
(2)參見馬斯格雷夫:《財政理論與實踐》,鄧力平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版。
(3)將稅收行政成本標準納入最優稅收理論體系的規范和實證分析的最新進展,參見黃春蕾:《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最優稅收實證理論發展評述》,《稅收研究》2002年第1期。
(4)參見鄧力平:《優化稅制理論與西方稅制改革新動向》,《稅務研究》1998年第2期。
市場經濟是競爭性的經濟,只要是商業化保險公司,只要不同的市場主體的競爭優勢是通過競爭形成的,沒有行政壟斷的成分,那么對于不同規模、不同組織形式、不同資金來源的公司應總體上同等征稅,這也是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功能化的保險產業政策的要求。目前市場上占寡頭地位的市場主體,如不是靠競爭獲得的這種地位,則應在一個合理的稅基上(如設定基本保費)加收特別附加稅,以保證市場的公平競爭并有利于國家稅收的增長。如果說以前對外資的稅收優惠是為了配合對外開放的大形勢,那么在國家財政收入十分吃緊的情況下,考慮到外資進入中國的根本原因是市場導向即我國的保險市場潛力很吸引人,現在完全沒必要對即將對中資公司構成較大壓力的外資公司在稅率、稅基、稅種、退稅和再投資免稅上予以種種優惠。
目前市場上有很高呼聲,要求對中小保險公司也像對外資公司那樣減免幾年稅收,甚至將減免的稅收轉充資本金或準備金而不分紅,為什么會產生這種想法?根本原因可能就是兩條:一是在國外盛行對中小公司的扶持,二是中國目前的保險公司經營區域的規定、對外資的優惠辦法、全國性的大公司具有的先天優勢和不完善的市場體系,都對中小保險公司的發展構成了極大的沖擊。其實靠稅收扶貧這種短期行為是不行的,重要的應是促進保險業形成良性的造血功能。如果對中小保險公司實行稅收優惠,那也只能在目前有地稅分享的營業稅中由當地財政解決,否則就是從原來對中小保險公司從機構設置上的限制等不公正的一端轉向對那些已享有這方面“實惠”的保險公司制造稅收上的不公平。改革的出發點應是在有利于保險業發展的基礎上對不公平現象根治,而不是制造新的不公平。
有人提出為防止市場壟斷而對資本額和利潤實行累進差別稅率,對大公司征收高稅,對小公司征收低稅,筆者認為不妥,因為這不利于培育國際集團,也有違資本的逐利性,也不利于公平競爭。對市場壟斷的防止,應通過包括市場份額的限制、反不正當競爭等內容的反壟斷法予以解決。
二、改進征稅方式,嚴打偷稅漏稅,為有利于保險業發展的保險稅制改革創造條件
改進征稅方式,嚴打偷稅漏稅,才能有效地解決保險業的高稅賦和偷逃稅并存的問題,減輕保險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稅收負擔,凈化市場秩序,為有利于保險業發展的保險稅制改革創造條件,促進保險業的發展。除免稅部分外,原則上應以毛保費作為營業稅應稅保費,對儲金返還和手續費、經紀費及退費,由保險公司代繳相關稅賦;否則一經查實,由保險公司加倍代繳相關稅賦。
三、調整保險稅收結構,發揮保險稅收的杠桿作用
由于國家財力有限,不可能大幅對保險業減稅。事實上,靠減免稅提高保險業的償付能力是不可行的,比如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是免稅的,而壽險業的償付能力不足是有目共睹的,這種償付能力的不足是保險業經營中的問題,也是保險業金融功能能不能有效發揮的金融制度安排產生的問題。為了使保險業的稅收穩步增長,保險業的發展至關重要,稅源的培育至關重要,為此必須進行保險業的稅收結構調整,發揮保險業的稅收杠桿作用。
1.調整所得稅和營業稅稅基
在所得稅稅基方面,對各種準備金應制定合理的提取標準并嚴格執行,尤其是對保險保障基金、巨災風險和長尾巴業務、財務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及今后會發展的再保險證券化業務準備金的提取,這樣既有利于不同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又可防止殺雞取卵,增加保險業的稅收負擔;對于營業稅稅基,至少應扣除已決賠款部分中的自留部分。
2.分險種征收營業稅,并實行部分險種的全免
建議按各險種從長遠角度講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的大小和對社會保障的重要性、與國計民生的關系程度、是政策性保險還是半政策性保險(含國內實力難以辦到的險種和部分再保險業務)、是否為強制性保險為界分險種確定不同的營業稅率。同時在目前部分險種的營業稅免稅的基礎上擴大免稅范圍,如地震險、洪水險、信用保證保險和強制性保險。
3.設置特別附加稅,防止利潤轉移
加拿大對分出到國外的保費,一律征收特別資源稅,這樣既可防止保險公司尤其是外資公司的利潤向國外轉移而偷逃稅,又可鼓勵保險公司在保持財務穩定的基礎上盡量分入業務和提高自留水平,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鑒。事實上,征收的特別附加稅最后是會轉移到國外再保接受人的,并沒有加重國內保險業的負擔,同時由于中國保險業有龐大的市場資源,并不用擔心這樣做吸引不到外資。
4.在功能性稅收政策的大前提下謹慎地實施差別化的稅收政策,促進民族保險業的發展
對保險業落后的西部地區保險機構實行優惠稅收政策,但時間不能過長,其極限期限是西部市場的市場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基本完善之時,同時這種差別化的稅收政策應對各保險公司一視同仁。對擬破產或財務困難的公司的收購應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為鼓勵利潤再投資到保險業以增強償付能力和積累實力,對不分紅的所得部分,可實行稅收延緩計劃或先征后返的政策。
5.調整對保戶的稅收政策、拉動保險需求
【摘要】對外直接投資和引進外資是一國參與國際分工、利用國際資源、享受經濟全球化利益的重要手段。兩者應同步發展相互促進。而我國目前對外直接投資發展滯后,政府激勵政策缺位是主要原因。通過分析稅收激勵政策的特點與效應,以及政策執行的成本收益,為如何制定稅收政策以促進對外直接投資提出了相關政策建議。
一、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大力吸引外國直接投資一直是我國經濟政策的一大立足點,也的確促進了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然而,僅單方面引進外資已不能適應目前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要使我國充分參與國際分工,在國際分工和國際協作中占據有利地位,我們必須建立資金流人和資金流出的雙向循環機制,以期充分利用國內外市場和資源,有效利用全球生產要素,分享國際分工的收益。
表1和表2分別將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占GDP比重和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與引進外資的比率同其他國家進行了比較。(見表1、表2,下頁)
表1的數據表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占GDP的比重不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發達國家平均水平,而且與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也相去甚遠;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規模不僅很低,且與我國的總體經濟實力極不相稱。表2的數據則顯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規模與引進外資規模之比,不僅無法與發達國家比較,也遠低于發展中國家。這種“只進不出”的資金流動狀況,從微觀上講會使企業逐漸退出國際競爭舞臺;從宏觀上講會使我國內部經濟和國際收支失衡,并影響我國在世界經濟格局和國際分工中的地位。
表1各國(地區)對外直接投資存量占GDP比重(%)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世界平均水平
14.44
16.50
19.19
20.46
21.63
發達國家平均水平
16.16
17.89
21.34
23.07
35.91
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
9.32
12.32
12.84
12.83
13.50
德國
16.40
19.02
25.88
29.85
29.07
美國
11.48
12.74
13.17
13.70
14.37
日本
6.90
4.29
5.84
7.25
8.31
中國
2.44
2.51
2.39
2.74
2.87
資料來源:世界經濟年鑒編輯委員會:《世界經濟年鑒2003/2004》,2004年。
表2對外直接投資與引進外國投資比率
發達國家
發展中國家
中國
1996
01:00.7
01:02.5
01:20.0
1997
01:00.7
01:02.6
01:16.7
1998
01:00.8
01:03.7
01:16.7
1999
01:00.9
01:03.0
01:25.0
2000
01:01.0
01:02.3
01:50.0
注:以上數據根據《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白皮書2003》以及《國際統計年鑒2003》資料整理計算而得。
二、我國現行對外直接投資稅收政策分析
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滯后,固然有企業發展戰略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國政策支持的缺位。僅從稅收政策的角度看,與我國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其他國家鼓勵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政策相比,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激勵還不完善且效率較低。
(一)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稅收激勵與吸引外資稅收激勵的比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為了吸引外資,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稅收實行了廣泛的優惠措施。首先是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來華投資的外商的稅收優惠做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和解釋;而對于我國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優惠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用一些零星條款進行了規定。其次,從具體的稅收優惠條款來看,名目繁多方式各異,予以外資企業以優厚待遇;而反觀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的稅收優惠,只是因避免對企業雙重征稅和企業在國外遇到某些風險時給予一定保護時才涉及,鼓勵企業進行對外投資的相關措施也較少。顯然,我國在對外直接投資和吸引外資的稅收激勵上,兩者反差較大。
(二)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稅收激勵與國外對外直接投資稅收激勵的比較
從國際上看,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各國都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對本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進行支持和鼓勵。表3列舉了部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促進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政策措施,通過對比,不難發現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優惠條件較為苛刻,手段比較單一,覆蓋面較窄,而且雖有保護措施,激勵作用卻較小。
表3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稅收激勵與國外對外直接投資稅收激勵的比較
國家
促進本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措施
美國
所得稅減免、抵免、延付,賦稅虧損退回,賦稅虧損結轉,關稅優惠。
法國
海外子公司所得稅減免,海外子公司股息不計入母公司征稅范圍。在與東道國存在雙重征稅的情況下,法國公司在得到政府允許以后,可扣除所欠稅款及其海外子公司已向東道國政府繳納的稅款。
德國
通過國內立法和多雙邊稅收協定,實行免稅法,對能夠促進德國就業和出口的大型公司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稅收優惠,給予德國企業在發展中國家投資所得一定的稅收抵免。
日本
實行對外直接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資源開發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的虧損準備金制度,扣除外國稅額制度。
韓國
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國外納稅額減免、扣除,對海外資源開發投資免除紅利所得稅。
新加坡
海外投資虧損注銷,免除某些海外投資收入、紅利和管理金收益的稅收,海外投資業務所得稅減免。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開發享受雙重減稅優惠。
中國
納稅人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所納稅收給予抵免,對承擔援助項目的企業實行稅收饒讓,對在境外遇到不可抗風險而造成損失的企業給予所得稅優惠。
三、稅收激勵政策對促進對外直接投資的效應分析
對外直接投資相對國內投資,風險更大,收益更具不確定性,競爭可能更殘酷。因此,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決策主要考慮:一是收益與風險的預期和權衡;二是資金能力。這樣,從政府角度講,要鼓勵企業對外直接投資,一方面運用稅收政策對企業的成本收益予以特別照顧,使企業對外投資收益率更容易形成穩定的高的預期;另一方面在資金上對企業進行支持,從而激發企業擴大對外直接投資需求。稅收政策對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激勵效應主要體現在對企業投資需求的激發方面(見圖一)。
圖一表明,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激勵措施,就是從稅率、稅基、稅額、納稅時間等方面對投資主體的對外直接投資行為實行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增加企業某項特定投資的預期回報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風險。其中,直接激勵措施是通過直接減少企業的應納稅額來減輕他們的稅負,從而增加他們的可支配利潤;間接激勵措施是用延長企業納稅期限或將企業應納稅額后轉等辦法,使企業能在一段時間里無償占有政府稅款,從而降低了企業納稅壓力,間接減輕了企業稅負。
(一)直接激勵措施
企業的投資行為實際上是對生產要素的購買,因此我們可以把企業在對外投資和對內投資之間的選擇視為其對國際生產要素和國內生產要素的選擇,企業的生產投資決策也就是在企業的成本預算一定(資金供給一定)時生產要素的最佳組合問題。政府運用直接稅收激勵措施可以影響兩種生產要素的相對價格,從而影響企業的投資選擇。(見圖二)
圖二中橫縱坐標分別代表了企業選擇國內生產要素和國際生產要素的數量,我們以此來說明企業進行對內投資和對外投資的規模。當政府對該企業的所有投資行為征收同等稅收時,該企業等本線為CB,等產量線為a。而如果政府對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行為實施稅收優惠(極端假設為免稅),那么,一方面從企業角度看,國際生產要素相對國內生產要素價格下降,企業的等成本線由CB轉動到AB位置,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規模得以擴大,同時,企業的產量也得到相應的提高(等產量線由a上移至b);另一方面從資源角度看,線段AB到CD到AD的移動就是一個節約國內資源(OB到OD),同時充分利用國外資源的過程(OC到OA)。
具體而言,降低稅率、稅收抵免和稅收饒讓這三種不同的稅收激勵手段對于鼓勵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有著不同的側重點與渠道。
1.優惠稅率。它是指對于特定的對外直接投資主體或某種特定的對外直接投資活動采用較一般稅率更低的稅率征稅,一方面直接減輕企業稅負,另一方面可以引導企業的對外投資行為,實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宏觀經濟目標。
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國稅率水平的差別會影響資本跨國流動的方向和效率。因此,政府在制定優惠稅率時,要掌握一定的限度,并結合其他國家的稅收政策和國際平均稅率水平,避免出現國家之間的惡性稅收競爭,使資本跨國流動具有效率并符合我國的整體利益。
2.稅收抵免。它是指準許納稅人把其某種或某些符合規定的特殊支出項目(如在東道國已經交納的所得稅稅款),按一定比率或全部沖抵其應納稅額,以避免對投資主體雙重納稅。稅收抵免可分為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針對同屬一個法人實體的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組織形式,它一般適用于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稅抵免以及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公司所得稅抵免和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預提所得稅抵免。間接抵免適用于不同屬一個法人實體的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稅收抵免關系,且其適用范圍僅為股息一項所得。間接抵免較直接抵免復雜,兩者適用的對象、范圍不同。在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時,對于企業不同的組織形式和所得形式,兩者可以相互補充,發揮不同作用。
3.稅收饒讓。即對外投資企業在東道國享有的稅收優惠,視同已納稅,予以抵扣。稅收饒讓是稅收抵免的一種延伸,目的在于讓投資者切實享受到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措施。當對外直接投資享有東道國的稅收優惠且作為母國的政府實行稅收饒讓時,投資者在對具有相同稅前收益的國內投資和國外投資的選擇一般傾向后者。因此,稅收饒讓是減輕對外投資主體稅負,激勵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重要手段。
但是,應當注意到,稅收饒讓減輕投資者稅負的效應會受到一些條件的制約。
首先,東道國對外資實行了稅收優惠政策。由于目前國際上有的國家主張稅收中性政策,反對用稅收優惠來干預經濟,因此,我國在與其他國家簽訂稅收饒讓協定時,應充分注意到這一動向。
其次,投資者對東道國的稅收政策、國內稅法必須進行充分了解,只有在對其認可并完全理解的基礎上才能夠從稅收饒讓中得到實惠。
第三,對于實行稅收饒讓的母國而言,東道國稅收優惠政策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母國的稅收收入。如果東道國的稅收優惠過多過濫,那么實行稅收饒讓以后母國的稅收收入勢必受到較大影響,所以,一國政府在簽訂稅收饒讓協定時應該考慮到本國的財政承受能力。
(二)間接激勵措施
1.加速折舊和延期納稅。加速折舊是允許納稅人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初期提取較多的折舊,從而使納稅人的稅負得以遞延。它和延期納稅一樣,雖然不能減輕納稅人的實際稅負,但其可以緩解納稅人的資金壓力,因此,政府可以通過調整納稅人可以從應稅所得中扣除的折舊額度,從而影響納稅人的投資行為。這種在稅收制度中規定的可以計提的折舊被稱作稅收折舊。當稅收折舊率高于實際折舊率的時候,實際上降低了企業應稅所得,這種稅收政策對于對外直接投資就有刺激作用。
2.盈虧互抵和設立虧損準備金。這兩項措施主要針對投資主體在進行對外直接投資時可能遇到的風險,允許其在遭受損失時用以前或以后的盈利,或者用專設的虧損準備金來沖抵損失,從而降低投資者在遇到風險時的稅收負擔。這樣一來,雖然國家對企業征稅是與企業共享了投資收益,但這種盈虧互抵和虧損準備金制度的實行又讓國家同企業一起承擔了風險,這就使企業有了更大的動力和興趣進行對外直接投資。
(三)稅收激勵政策的成本一收益分析
從國家財政的角度講,對投資主體的稅收優惠必然會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或者會把這些稅收優惠轉移為其他涉稅主體的稅收負擔。
在很多國家,稅收優惠被稱為稅式支出,在政府進行每一年度的財政預算時,其會被列入財政支出的范疇進行預算編制,從而使稅收優惠不管從項目上還是數量上都能有計劃有步驟的執行。但目前,我國還沒有真正實行稅式支出制度,因此,在衡量各項稅收優惠措施的效率時,我們還難以找到全面的數據和指標進行定量分析。我們現在可以做的,只是從理論上分析稅收激勵政策在促進我國對外直接投資過程中所產生的各方面成本和收益,全面審視稅收激勵政策對各個經濟主體的影響,使稅收激勵政策達到最大效率,從而為政策制定提供一定方向上的指引。
1.稅收激勵政策的收益。在生產要素層面,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可以起到節約資源、提高技術、積累資本的作用。我國目前已經面臨著嚴重的資源瓶頸,企業通過對外直接投資,把一些對國內稀有資源需求量大、或在國內資源開發成本高的項目轉移到國外,既可以節約國內資源,又可使企業享受到廉價充足的國際性資源,降低企業成本。同時,通過對購買外國先進技術和設備、與發達國家企業建立合資企業以及兼并收購發達國家擁有先進技術的企業等形式的對外直接投資予以特殊的稅收優惠,可以刺激企業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并給國內企業提高技術以外部壓力。此外,由于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企業能夠在東道國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上籌措資金,這就可以給企業帶來一定的資本積累效應。
在生產能力層面,對不同企業的不同投資行為實行差別稅收激勵措施可以重新有效配置社會生產能力,優化產業結構。政府可以通過有差別的稅收優惠政策激勵生產能力相對過剩的企業把生產能力適當轉移到國外,從而讓渡出資源給生產能力相對不足的行業,這樣在全球范圍內重新配置我國生產能力,既可以在節約并有效利用國內資源和生產能力的同時,充分利用國際資源和國際生產能力,也是國家保護和扶植幼稚產業發展的有效措施。同時,促進對外直接投資的差別的稅收激勵政策也是利用國際上存在的需求差異,實現我國產業結構升級的重要手段。實施與國家產業政策相一致的稅收激勵政策,不僅能在量上擴大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規模,而且能使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規模的擴大轉化為國家的經濟績效,實現國家的總體經濟目標。
在對外貿易層面,跨國公司海外直接投資可以帶動我國的出口,同時避開國際貿易、非貿易壁壘,抵制外國政府的貿易保護。同時,通過在國外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我國企業可以較好地了解國際市場的價格狀況、供求狀況,降低企業的信息搜集成本,減少出口的盲目性,從而提高對外貿易收益。
2.稅收激勵政策成本。首先,從短期看,稅收優惠政策的直接成本是政府稅收收入的減少。這一成本是政府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固定成本,難以消除。但從長期看,有效率的稅收優惠政策給整個社會帶來的遠期經濟效益能為政府收入創造更多的稅源。
其次,對外投資規模的擴大可能導致對國內投資和就業的替代。在企業資金狀況一定的情況下,其對外直接投資的增加必然導致國內投資的減少,可能影響到國內的經濟增長水平。
從國內產業發展看,雖然很多學者否定了對外直接投資會產生產業空心化的現象,但是,如果稅收激勵政策運用失當,引起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而盲目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確有可能造成國內生產能力和技術的流失,最后國內的企業成為一個空殼。
從就業情況看,我國負擔著沉重的勞動力就業壓力,企業將生產轉向國外,就業機會也流向了國外,這無疑給我國的就業問題帶來很大的困擾。但如果政策得當,相對過剩的產品生產移出,相對短缺產品的生產性資源將更充足,這樣我們可利用國際分工,實現經濟結構的優化和升級,既可避免產業空心化現象,又可促進就業。
第三,對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激勵可能造成資本外逃和國有資產流失。很多企業可能以各種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將資金轉移到國外,然后以“外資企業”的角色回到國內投資以享受稅收優惠。結果,資金的流出并沒有形成投資的效果,而資金流回以后卻享受了稅收優惠,使財政收入蒙受損失。其實,如果是以產業政策等政策為依據的有選擇的稅收激勵,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資本外逃和國有資產流失。
綜上所述,對外直接投資稅收激勵政策的收益主要來自于對外直接投資帶來的收益,其取決于對外直接投資的質量。對外直接投資稅收激勵政策的成本是稅收優惠政策給社會經濟其他方面帶來的負面影響,這些負面影響雖可設法抑制,但很難完全消除,因此政府的任務就在于如何使政策的收益提高,成本降低,即用收益消化成本,使稅收激勵政策的凈收益達到最大。
四、發展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政策安排
根據以上對我國現行對外直接投資稅收政策的縱橫向比較以及對稅收激勵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定稅收激勵政策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相對應,盡快制定完整的對外直接投資稅收法律條例,明確規定各項涉及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政策,以顯示政府目前重視發展對外直接投資的政策傾向,同時也能夠讓企業在面對對外直接投資的涉稅問題時有法可依,從而給予企業充分的法律保障。
第二,適當處理稅收優惠與政府稅收收入的關系,權衡近期利益和遠期利益。一方面要控制稅收優惠的適度規模,將政府收入的減少控制在財政能夠接受的限度之內;另一方面要使稅收激勵政策所促進的對外直接投資能夠最大程度的節約國內資源,利用國際資源和技術,使經濟得以長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以遠期稅源的擴大,補償近期政府收入的損失。
第三,依據產業政策,制定體現國家對外直接投資區位導向和產業導向的稅收優惠政策。適應我國經濟從傳統的低層次、粗放型平面擴張發展模式向集約化高度化的發展模式躍遷的趨勢,一方面引導企業對發展中國家和轉軌經濟進行直接投資,實現我國某些產業逐漸向國外轉移;另一方面重視對發達國家高科技產業的學習型投資,引導企業瞄準對我國產業結構高度化發展具有直接助長作用的投資方向,將對外投資重心放在技術密集型產業,特別是那些高新技術含量大,產品附加值高的產業類型。根據這一產業選擇原則,在稅收政策的安排上,就應該對那些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和高度化,從事技術密集型產業投資的企業給予更多的優惠政策,營造一個良好的可持續發展的國內外環境。如給予他們特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同時,對于那些通過購并國外高新技術企業,以控股方式獲取了先進技術,并將先進設備運回國內以提高國內技術水平的企業,可以對他們的設備進口免征進口稅。
第四,要充分借鑒其他國家的稅收優惠方式和國際慣例,使各項稅收激勵措施能夠切實發揮作用,并且節約政策的執行成本。
例如,目前國際上對于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抵免通常是采用綜合限額抵免辦法,而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卻采用分國不分項的抵免辦法。這種抵免辦法在操作上比較繁瑣,而且難以起到很好的促進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效果。所以,將稅收抵免辦法從分國限額抵免法逐漸轉變成綜合限額抵免法,應該是我國促進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一項很好的稅收激勵措施。又例如,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了間接抵免辦法,同時,在我國目前和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議中,多數協議也規定可以運用間接抵免消除雙重征稅,但我國現行國內稅法中卻只有對直接抵免的規定,沒有涉及到間接抵免的具體操作方法,這就給對外投資企業在進行稅收繳納和抵免時造成無章可循的局面。再加上一旦我國的對外直接投資逐步發展起來,就必定會產生多種投資方式,因此,這就要求我國盡快在稅法中補充對間接抵免辦法的規定,使國內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有很好的銜接。
第五,必須重視對外直接投資可能帶來的產業空心化和就業機會流失現象。我國的生產力狀況是勞動力數量多、成本低,而生產技術相對發達國家落后。因此,稅收激勵政策應處理好承接和轉移的關系,鼓勵企業一方面充分運用國內充足廉價的勞動力資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國外的先進技術。如引導企業在國內生產勞動力消耗大的產品和部件,同時在國外建立高技術的全自動裝配線,這樣的內外分工既可以使企業繞開貿易壁壘,擴大對外直接投資規模,有效利用國際資源,又可以避免國內生產的停滯和就業機會的流失。
第六,要注意政策制定的科學性和嚴格性,并與其他經濟、稅收政策有機結合起來,防止對外直接投資引起的國有資產流失。一是應當與我國現行對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起來考慮,硏究和設計相應條款,以避免國內資金利用稅收優惠而外逃;二是明確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稅源的界定,并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時加強對稅源的審核,保證只有真正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源才能得到稅收優惠。此外,我們還應該重視國際間的稅收協調和合作,打擊跨國偷逃稅,促進世界經濟的共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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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高新技術產業1.高新技術產業的相關理論中國學者史及偉(2007)指出高新技術是一個包含多層含義的概念:第一,高新技術是一個科學技術領域內的概念。第二,高新技術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即通過商業化能夠帶來巨大利潤。第三,高新技術是一個動態性概念。第四,高新技術是一個具有高綜合性、高滲透性的概念。筆者認為:高新技術是能引起當代生產領域變革的技術,處于當代科學技術前沿的技術,對一國的政治、軍事、經濟產生巨大的作用力,是具有重大社會價值或意義的技術。通常認為高新技術產業是指那些以高新技術為基礎,從事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集合,這種產業所擁有的關鍵技術往往開發難度很大,但一旦開發成功,卻具有高于一般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2002年7月國家統計局印發的《高技術產業統計分類目錄》,中國高技術產業的統計范圍包括航天航空器制造業、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電子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和醫療設備及儀器儀表制造業等行業。高新技術產業具有高效益、高增速,主要在發達國家聚集,在地理空間上以高技術園區為中心呈現群落,運作日趨國際化,深刻地影響和改變了經濟社會發展等特征。2.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現狀通過分析比較相關數據,可以看出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現狀,見表1。第一,高新技術產業的規模不斷擴大。一是高新技術產業的產值不斷增加,由2001年的12263億元增長到2009年的60430億元;二是參加國際競爭的能力增強,出口值增加,2009年達到3769億美元。第二,高新技術產業的經濟社會貢獻增大。這主要表現在吸收就業、增加國家和地方稅收兩個方面。2009年高新技術產業從業人員達到958萬人,極大地緩解了國家勞動就業壓力。同時,高新技術產業每年上交的利稅額增長迅速,2009年絕對數達到4660億元。(二)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1.稅收政策的具體內容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現有的稅種中,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相關的有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稅收優惠的方式不僅限于減稅和免稅,還包括起征點的提高和應征額的減少等。優惠對象涉及到科技人員、科研組織、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高新區以及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新產品的試制與推廣、新技術的引進使用和機器設備的更新與改造等許多內容。同時,中國政府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支持作用還體現在直接的R&D支出、政府采購支出、財政補貼和財政融資方面。2.稅收政策的具體作用第一,稅收政策可以為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提供動力機制。第二,稅收政策能夠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良性運行機制的形成;第三,稅收政策能夠舒緩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約束機制。
稅收政策對中國高新技術產業激勵效應的實證分析
(一)變量的選取(見表2)本文選取R&D投入為因變量,流轉稅、所得稅和政府資助為自變量,具體如下:1.R&D投入(RD)。R&D投入亦即R&D支出。R&D只是創新活動的一個要素,但它代表了工業創新活動中最可靠、具有普遍可獲得性和國際可比較性的統計指標。R&D投入可用于衡量一個國家科技活動規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國家經濟增長的潛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2.流轉稅(LZS)。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3.所得稅(SDS)。本文中所得稅僅包括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企業在一定期間獲取的所得額作為征稅對象的稅種。4.政府資助額(GOV)。(二)數據來源R&D投入用《中國科技統計年鑒》(2001—2010)歷年“全國R&D經費支出”數據。流轉稅、所得稅數據均來自于《中國統計年鑒》(2001—2010)歷年“各項稅收”。政府資助額用《中國科技統計年鑒》(2001—2010)歷年“國家財政科技支出”數據。高新技術營業總收入用《中國高技術產業數據》(2001—2010)歷年“全國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經濟指標”數據。根據RD、LZS、SDS、GOV、OR的原始統計數據整理得出模型使用的流轉稅稅負TTB、所得稅稅負ITB、政府資助額占營業總收入比重數據。其中流轉稅稅負TTB=流轉稅LZS/高新技術營業總收入OR,所得稅稅負ITB=所得稅SDS/高新技術營業總收入OR,政府資助額占營業總收入比重=政府資助額GOV/高新技術營業總收入OR。(三)模型的建立、計算結果及分析在上述變量基礎上,選取R&D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RD)為因變量,流轉稅稅負(TTB)、所得稅稅負(ITB)和政府資助額占營業總收入比重(GOV)為自變量構建三元回歸方程為:RD=A1+B1TTB+B2ITB+B3GOV+u1式中u1為隨機誤差。參數估計有以下結果:RD=2.513486-12.50012TTB-2.802909ITB+105.8600GOVR2=0.589479,說明模型整體擬合效果比較好。1.流轉稅稅負TTB的t=-2.765569,|t|>t0.025(6)=2.447,這說明流轉稅這個自變量對因變量的影響是顯著的,且系數為負,表明流轉稅減少,企業R&D投入將增加。2.所得稅稅負ITB的t=-0.215721,|t|<t0.025(6)=2.447,沒通過置信度檢驗,這說明自變量對因變量的影響不顯著。這可能是由于統計數據的口徑不一致所致:一方面,我國的R&D支出包括獨立研究機構、大中型工業企業和高等學校,獨立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的R&D支出所占比重之和較大;另一方面,企業所得稅來源則既包括工業企業,也包括其他企業,工業企業(第二產業)所得稅占企業所得稅的比重近半。所以用企業所得稅與R&D支出匹配是有一定出入的。3.政府資助額GOV的t=2.029667<t0.025(6)=2.447,雖然仍然沒有通過置信度檢驗,但是相比ITB更接近于通過檢驗,且系數為正,表明政府資助額增加,企業R&D投入將增加。由于所得稅稅負的影響不顯著,下面將之剔除,選取R&D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RD)為因變量,流轉稅稅負(TTB)和政府資助額占營業總收入比重(GOV)為自變量構建二元回歸方程為:RD=A2+B4TTB+B5GOV+u2式中u2為隨機誤差。參數估計有以下結果:RD=2.462810-12.70831TTB+99.64552GOVR2=0.586295,說明模型整體擬合效果比較好。1.針對H0:B4=B5=0,給定顯著水平α=0.05,F0.05(2,7)=4.74,由于F=4.960145>F0.05(2,7)=4.74,拒絕原假設H0:B4=B5=0,說明回歸方程顯著,即流轉稅稅負(TTB)和政府資助額占營業總收入比重(GOV)變量聯合起來確實對R&D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RD)有顯著影響。2.流轉稅稅負TTB的t=-3.096613,|t|>t0.025(7)=2.365,這說明流轉稅這個自變量對因變量的影響是顯著的,且系數為負,表明流轉稅減少,企業R&D投入將增加。3.政府資助額GOV的t=2.465927,|t|>t0.025(7)=2.365,這說明政府資助額這個自變量對因變量的影響是顯著的,且系數為正,表明政府資助額增加,企業R&D投入將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