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6-11 08: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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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經理對公司工程安全、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領導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方針政策和上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貫徹落實企業制訂的工程安全責任制。
2、負責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意識的教育,特別應重視項目部各級管理人員職業道德教育,使全體職工樹立“百年大計,安全第一”的思想。確定年度的遠期安全工作方針、目標。
3、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掌握工程安全狀況,經常對項目工程安全狀況進行研究,提出改進措施。
4、負責健全安全保證體系,配備稱職的人員,有計劃地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培訓,支持質檢部門工作,授予質檢部門安全否決權。
5、制定安全獎懲辦法,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表彰獎勵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批評處罰忽視安全的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6、組織創建優質工程,制定創優工程安全保證措施和獎勵措施,組織簽訂落實各級創優工地責任狀。
7、在公司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建立全面安全管理機構,支持QC小組活動,逐步實現標準化、現代化管理。
生產副總安全責任制
1、對本公司施工工程安全技術負直接責任,協助總經理搞好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方針政策、規范、規程、標準和公司制定的安全、技術管理規章制度。
3、負責本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管理,技術培訓。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學習施工驗收規范、分項工程工藝標準、安全檢驗評定標準,并負責實施;
4、負責制訂本單位工程技術發展規劃與安全升級規劃。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季節性施工措施中保證工程安全的技術措施,并負責實施。
5、組織公司工程技術、安全交底,編制新工藝、新技術的安全保證措施,組織對新工藝、新材料的“樣板”工程安全做出鑒定。
6、參加安全大檢查,指導質檢員工作,支持質檢部門貫徹執行“三檢制”、“樣板紙”。協助項目經理抓好全面安全管理。組織主要分布工程安全檢驗評定,單位工程安全檢驗評定,基礎驗槽,結構驗收,參加竣工驗收,負責一般安全事故的技術處理,重大安全事故提出技術處理意見報公司審定。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向公司負責人匯報。參加工程安全事故的分析處理,督促填寫安全事故報告,送公司質檢科。
安全員安全責任制
1、嚴格按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工程安全檢驗評定標準,監督檢查工程安全。熟悉國家安全政策、法規、標準和設計施工圖。
2、嚴格把好每道工序的安全關,認真按安全管理規定和檢驗程序對工程進行檢查,不合格不準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參加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等級核定,對自己負責檢查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等級負責。做到驗收前自檢不合格,不請甲方及監理檢驗簽字。
3、參加主體結構驗收、工程竣工驗收,負責施工技術資料中安全保證資料的審查。明確簡直質檢員的崗位責任,對兼職質檢人員進行業務考核,對因失職造成損失的兼職質檢員實行處罰,對有突出貢獻的兼職質檢員進行獎勵。
4、參加圖紙會審的施工方案的研究,提出保證工程安全的建設性意見。參加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施工安全的鑒定和施工“樣板”安全的鑒定。
5、組織好本公司的安全檢查,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安全監督站和上級業務部門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負責督促整改。發現安全事故有逐級上報的責任,參加工程安全回訪,督促搞好工程保修。
6、參加隱蔽工程的核查驗收,做到不合格的不得在隱蔽資料上簽字,不請甲方檢驗。隱蔽工程必須當場檢查,當場記錄,不得進行隱蔽記錄后補填。
7、做好分管工號的會簽,檢查記錄,發生問題及時解決,并如實報告。按規定做好分管工號的安全情況記錄。
8、定期和不定期匯報所管工號的安全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跟蹤檢查,不發生漏檢。
9、發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必須立即制止,予以糾正。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技術負責人予以檢驗。隱蔽工程必須當場檢查,當場記錄,不得進行隱蔽記錄后補填。
10、在技術負責人指導下做好各項安全檢查工作。
11、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關鍵步位、薄弱環節、精心檢查,一絲不茍,幫助生產技術部門強化工作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發生,堅持“三不放過”,絕不馬虎從事。堅持群檢和轉檢想結合,協助工長和班組搞好自檢、互檢和交檢。
12、必須經常深入現場,認真按由圖紙檢查,按工藝檢查,按標準檢查,實測實量掌握一手材料,做到發現問題早,反應問題準,解決問題快,為施工現場服務。
13、開展安全教育,使全體職工樹立“百年大計,安全第一”的思想。
技術員安全責任制
1、按設計圖紙、施工規范、安全標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組織施工,對單位工程或承擔的分布工程施工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
2、給施工班組(包括外聯隊伍)下達任務時,進行書面的技術、工藝、安全標準交底,負責交底資料簽字,在施工中負有檢查、督促執行的責任。
3、對工程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構件安全負責,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材料有上報處理的責任。負責組織施工班組的工序自檢、互檢、交接檢。
4、參加由施工負責人組織的分項工程安全檢驗評定,對檢查評定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5、參加隱蔽工程檢查、驗收,工程結構驗收,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6、積極配合質檢人員做好安全檢查工作,對市安全監督站和質檢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負責整改。發現安全事故立即向技術負責人和專職檢查員報告。如隱瞞不報,擅自處理,造成的后果將由自己負責。
認真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嚴格按圖紙及技術核定單施工。負責工程坐標,標高控制樁等的復核。做好各種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記錄手續完整,資料齊全到位。
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實現學校師生正常工作學習的指標,確保學校無安全責任事故、事件發生。
一、分管負責人:
1、分管負責人組織活動時,事先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活動時落實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措施,并上報。
2、分管負責人組織師生活動時發生無責任安全事故,處理要及時。
3、校務值周巡視到位,及時到崗,發生安全事故及時了解,處理并上報,并對值日教師進行提醒,做好記錄。
二、各年級負責人:
1、各年級組織活動時,事先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活動時落實教育及安全管理措施,并上報。
2、各年級組織師生活動時發生無責任安全事故,處理要及時。
3、各年級負責人要針對年級情況進行每月一次的安全隱患排查分析及安全教育,并記錄,發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處理。
三、班主任:
1、認真組織每日學生安全教育,學生行為檢查督促工作,每周安全總結,在《班主任工作手冊》上有記錄。
2、及時調查、處理并化解學生糾紛等安全事件并記錄,學生中意外事件處理,傷害事件及時救助并上報學校。
3、參加并完成學校布置的安全方面工作(如特異學生管理記錄),及時上交相關材料。
4、組織活動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到位不導致發生安全事件。
5、對班級學生活動場所進行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不能解決的及時上報學校以消除隱患。同時教育好學生,防止安全事件發生。
四、學科教師:
1、值周巡視到位,并將安全情況記錄總結在記錄本上。對發生的安全事件或無責任事件及時了解。巡視檢查學生活動行為,記錄不安全行為學生名字,并與班主任溝通的。
2、課內教學安全教育、管理到位,排除安全隱患,組織有序不發生安全事件、事故。
3、及時處理課內外意外安全事件,以救助學生為第一的原則。
4、跟班時,工作到位,協助管理認真,無安全事件、事故發生。
5、學生發生安全事件時,在場或得知情況,應及時救助、處理,否則應負相應安全責任。
6、參加并完成學校布置的安全管理、學習任務,及時上交相關材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網絡安全事故責任主體(以下簡稱“責任主體”),追究網絡安全事故的責任,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責任主體的范圍包括科室或個人等。
第二條
負責追究責任主體事故責任的單位或個人統稱為責任追究主體,主要為衛計部門網絡安全領導小組和蒲窩鎮衛生院網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蒲窩鎮衛生院所有科室,各科室根據本制度落實具體網絡安全工作。
第四條
網絡安全事故責任認定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發生網絡安全事故后,應根據安全事件造成的影響及相關責任主體的態度,作出如下處理:
(一)
批評教育。包括責令責任主體檢查、誡勉談話等;
(二)
書面檢查。責令責任主體向主管領導作出書面檢查;
(三)
通報批評。在衛健系統范圍內對責任主體發文通報,責令整改;
(四)
一般處理。降低或扣除責任主體的月薪補貼,將事故寫入月度或年度考核中;
(五)
嚴肅處理。追究網絡安全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的管理責任,發生嚴重網絡安全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罰款、責令其賠償事故損失、通報批評、降職處理、直至開除。
(六)
報警處理。嚴重損壞社會或國家利益的,上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
第六條
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有責必究、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責任追究范圍和適用
第七條
責任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一)
發生一般或較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報的;
(二)
未按規定落實相關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及技術規范,且未導致安全事件發生的;
(三)
發生重大安全事件后,對調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第八條
責任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
(一)
發生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報的;
(二)
未按規定落實相關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技術規范,導致一般或較大安全事件發生的;
(三)
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事件,且發生安全事件后處理及時,未對醫院財產或聲譽造成影響的;
(四)
經過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后,仍不按規定落實相關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及技術規范的;
(五)
發生特別重大安全事件后,對調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第九條
責任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當予以通報批評或一般處理:
(一)
發生特別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報的;
(二)
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事件,且發生安全事件后處理不及時,給醫院財產或聲譽帶來一定影響的;
(三)
發生特別重大安全事件后,對調查工作不配合的。
第十條
責任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當予嚴肅處理,情況十分嚴重者應報警處理:
(一)
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事件造成后果嚴重并刻意隱瞞或謊報,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
未按規定落實相關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及技術規范導致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事件,且發生安全事件后處理不及時,給醫院財產或聲譽帶來惡劣影響的;
(三)
發生安全事件后銷毀證據、弄虛作假的。
第十一條
對應追究責任主體責任而敷衍結案、弄虛作假的,應當對責任追究主體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追究責任主體的責任:
(一)
因不可抗力導致發生的網絡安全事故;
(二)
有充分證據證明完全落實了相關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導致網絡安全事故發生的。
第十三條
責任主體主動承認過錯并及時修補管理或技術漏洞,減少損失、挽回影響,態度非常好的,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責任追究。
第三章
責任追究程序和實施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過程采用層層負責制,下級責任追究主體對上級責任追究主體負責。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程序包括調查、對調查報告審核、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等。
第十六條
對網絡安全事故的調查和對事故責任的初步定性由醫院網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及醫院網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并對調查報告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調查報告的審核重點:
(一)
事故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
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
性質認定是否準確;
(四)
責任劃分是否明確。
第十八條
責任追究決定:
(一)
對責任主體作出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時,由醫院網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直接決定。
(二)
對責任主體作出一般處理、嚴肅處理時,由責任主體所在科室或上級部門網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安全辦公室、人事、主管部門共同作出決定,并報網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后執行。
第十九條
對責任主體的追究決定由人事、財務、相對應的主管部門、網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職能部門分別負責實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屬蒲窩鎮衛生院醫院網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之日起執行。
2008年由三鹿奶粉“三氯氰胺事件”掀起的食品安全風波,于2009年法院宣布三鹿集團的破產后事件得以終止,但法律意義上的終止并不代表該事件的真正結束,受害兒童及家屬仍處于巨額的治療費用無處索賠的窘境[1]。2009年,我國通過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有規定:凡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安全的,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必須向消費者索賠損失,消費者也可以向生產商或銷售者要求支付高出原價額十倍的賠償金。這一規定僅增加了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生產成本,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受害兒童的問題,因此,可以說這在法律意義上也無法真正解決上述問題。三氯氰胺事件給人們敲響了警鐘,近兩年,面對一次又一次的食品安全事故,政府依舊處于束手無策的狀態,就會遭受巨大的信任危機和社會壓力。
2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路徑選擇
首先從被保險人食品經營者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國從事食品經營的商家規模較小,資金有限,銷售和利潤都不高,多數是產品銷售區域較小的小企業,穩定性較差,因此,企業在投保產品保險明顯就會增加其生產經營的成本,從短期利益的獲取來看就不具有任何益處,這就造成了小企業以為這一行為是在為大企業買單的想法,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就會出現投保的積極性不高的現象,無人參與保險。再從食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角度分析,食品行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機率很小,小事故的頻率較高,而發生小事故時,一些小企業往往會考慮高額的訴訟成本而采取向受害者索賠的方式加以解決,憑借個人力量在付出小成本的情況下就業可以解決;發生大事故時,由于生產規模和銷售范圍均有限的小企業發生機率小于大企業,大事故產生的索賠責任通常都高于企業的資產和個人資產,該種情況下選擇賠償責任已經難以為其規避風險提供有效的激勵[2],一旦發生潛在加害人的資產不足以應對食品安全引發的損失,出于對風險的排斥和厭惡,潛在的加害人通常不會主動購買保險,因此責任保險具有強制性的特點。再從保險公司方面來看,商業保險都是以營利為直接目的,而責任保險卻不同于商業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一種主要以維護公共利益的保護促使社會更加穩定、公正的保險制度,其設立遵循了國際慣例保險費率的設定不盈不虧的一般原則。通常市場上的保險公司以商業個體的存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責任保險的設立并不能帶來收益,反而會使其承擔一定的風險,因此,從責任保險的自身性質考慮也有強制性購買的必要。
3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內容
3.1 投保人范圍
投保人的選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在一些規模較大的企業必須投保進行試點,再逐漸擴展。首先,需要影響力大、規模大的企業參保,這些企業相比小企業在處理各種食品安全事故時所需的成本較高,因此,他們更愿意參保。其次,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屬于一種新型險種,國外也很少有參照,沒有足夠的經驗可以借鑒,因此,選擇數量少且發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較高的企業參保,可以有助于保險公司在短時間內集中力量構建較完善的風險控制和理賠體系。選擇大中型企業進行試點,具有較好的示范效果,更能獲取公眾信任。最后,由于近幾年大型企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較多,給無數消費者帶來了巨大的傷害,對政府公信力也受到較大的影響,更嚴重的是引發的全民對食品行業的信任危機,以大中型企業為示范,更能有效地重塑消費者對食品行業以及政府的信任。
3.2 保險責任范圍
根據保險的原理,從經營效益和風險控制來看,保險公司通常把投保人的重大過失、違法行為以及故意行為排除在保險范圍以外,以此預防道德危險的發生。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中也有這樣的范圍規定,缺失能夠有效規避風險,但在輕質責任保險中,不僅需要分擔投保人的責任風險,更在于對事故受害人的積極保護,最終實現社會的分配正義。
3.3 保險賠償
3.3.1 賠償限額
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處理的中間者,往往不會愿意冒險承保,即使是強制保險,法律也不應該將巨大風險強加在保險公司,即便保險公司愿意承擔風險,也需要收取巨額費用,這會影響投保人的積極性。因此,承保人需要設定固定限額,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上設限,限額越高,保險費也就越高。
3.3.2 保險費率
強制保險主要出于公眾利于維護社會正義為目的而設立的,其保險原則應根據國際慣例遵循不盈不利的原則。參照國內外產品責任險的費率厘定標準[3],主要從這幾方面考慮厘定費率:(1)產品性質和對人體危害的程度。(2)產品的銷售量和銷售額。(3)產品的銷售范圍。(4)產品制造者的技術管理水平。(5)投保產品以往的事故發生率和賠償金額。(6)賠償限額的高低。厘定費率并非一成不變,保險公司應根據各項因素的變化靈活調整費率。
關鍵詞:食品安全;責任約談; 完善措施
中圖分類號:DF4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11-0189-02
一、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概念和性質
(一)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概念
按照約談對象的不同,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分為內部責任約談和外部責任約談兩種類型。前者是指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未及時消除轄區食品安全隱患的,同級政府對所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和食品安全隱患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后者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外部責任約談是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主要方式。
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實現了食品安全監督方式由事后的處罰打擊型向事前的服務監督型的轉變,有利于推動服務型政府的建設。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證了約談對象的主體地位,這是將以人為本作為食品安全監管指導思想的重要體現。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有助于強化約談對象的法律責任意識,督促其加強管理,防范危險事故和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性質
準確界定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法律屬性是構建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理論框架和制度體系的前提和基礎。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是一種新型的非強制行政行為,有其獨特性和不可替代性。為便于理解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法律屬性,有必要厘清食品安全責任約談與相關行為的區別。
1.食品安全責任約談不同于食品安全行政指導。食品安全行政指導主要是以指導、勸告、建議、鼓勵等非強制性方式,并輔之以利益誘導促使行政相對人自愿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為目的的非強制行政行為。而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目的在于警示、告誡、預防,有一定的威懾性,而且不按照約談中約談主體提出的意見采取整改措施,會招致后續的調查、檢查甚至處罰程序的啟動,所以其自愿性不明顯。食品安全行政指導可以進行宏觀指導,針對不特定的人群;也可以進行具體指導,針對特定的個體。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約”和“談”決定了只能針對特定的約談對象進行,而且必須事先“約”好,然后才能“談”。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核心內容在于向約談對象提出警示,而不是重在指導;即使談話中有指導性的內容,其目的仍是為了警示、告警。
2.食品安全責任約談不同于食品安全檢查、稽查、調查。在食品安全監管實踐中,食品安全責任約談與檢查、稽查、調查容易發生混淆。食品安全調查的目的在于通過調查了解食品安全情況或做出行政決定;食品安全檢查、稽查的目的在于對行政相對人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的情況進行了解;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是為了切實推進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全面落實,警示、告誡約談對象問題的發生,防止進一步發生違法行為。
二、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的功能
食品安全責任約談,作為一種新型的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在食品安全領域具有較為廣泛的應用空間。責任約談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一)責任約談具有警示告誡功能
約談結束后,約談主體應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并記入信用檔案等方式,向社會傳遞一種被約談對象沒有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和責任的信息,會影響約談對象的公眾形象和社會信賴度,會引起媒體及大眾的關注和監督。
(二)責任約談具有督促履責功能
約談主體要求約談對象說明情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等方式,要求其以適當的方式盡快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而且責任約談的對象是被約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助于督促主要負責人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三)責任約談具有預防和控制功能
對于通過現場監督檢查、食品的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食源性疾病分析、消費者投訴舉報、考核評價、違法犯罪案件的稽查等方式,排查發現食品安全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方式有助于盡早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旋進行預防和控制。
(四)責任約談具有溝通功能
通過溝通交流,約談主體可以了解被約談對象的困難和風險,可以采取更有效的指導措施,幫助被約談對象履行義務。責任約談方提出的履行義務的重要性、要求、期限、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有助于被約談對象準確理解約談者關切的目標和重點,能夠采取更有針對性、更積極的措施推動食品安全治理目標的實現,可以降低監管執法成本,及時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三、食品安全責任約的實踐探索
(一)國家統一指導階段
在我國,約談制度最早于2003 年在稅務征收領域悄然興起,隨著各項改革的深入推進,約談制度被廣泛應用于工商、土地、環保、安全生產等監管領域。2010年12月2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人約談制度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10]485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率先在國家層面建立起約談制度。地方工商部門、質檢部門也在食品生產經營監管中建立起約談制度。《通知》規定責任約談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約談的目的和原則;二是約談的范圍;三是約談的主要內容;四是約談權限;五是約談處理。《通知》對約談的范圍、約談的主體、約談的程序缺少系統性規定,導致約談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強,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價值。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在借鑒總結國內外責任約談制度的相關經驗的基礎上,在法律中增設了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二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三是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二)地方貫徹實施階段
為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手段和能力,全國各地陸續組織開展了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建設活動,并制定了實施方案。例如,2016年9月南充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充市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16〕13號),規定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堅持依法規范、及時審慎、注重實效的原則,以防控風險、排查隱患、查明原因、消除影響為目的,從約談的范圍、約談的主要內容、約談的程序及后續處置等方面對約談制度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2016年10月,蘇州市出臺《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管理辦法》,規定監管部門未履行監管職責、履職不到位、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等問題,對相關部門直接監管責任人要進行責任約談,要求其能夠正確認識問題,分析原因,改進工作作風,提升監管能力,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約談或未按整改要求落實整改的,食品安全監管地區、部門不得評為優秀等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列入信用記錄,加大檢查頻次;事后查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再次因相同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可以作為從重處罰的裁量因素。約談過程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需要移交司法機關的,應當立即移交。
從各省、市的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管理辦法》來看,政府重視是做好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建設的前提。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政府形象。因此,當前應將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建設作為一項民生工程來抓,強化約談制度的落實,為約談制度建設提供可靠的組織保障和經費保障。
四、完善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的若干建議
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適應政府職能向公共服務轉變的內在要求,是在法定的監管方法之外而采取的靈活的行政管理手段,是食品安全監管系統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重要表現。
(一)健全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法律規范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從宏觀層面對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進行了規定,但缺乏系統性、全面性、規范性規定。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法律規范不健全是影響和制約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功能發揮的主要原因。因此,國家應盡快制定頒布效力更高的統一立法,使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有法可依,有據可循。通過制定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法律規范,明確約談的目的和原則、約談的范圍、約談的主要內容、約談的方式、約談的權限、約談的程序及后續處置等內容,從國家體制層面根本解決約談無法可依的問題,把約談正式納入高層次的法治化軌道。
(二)完善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程序
行政程序在保障公民權利,防止違法行為,促進行政效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具備完備的程序,才能使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在正當程序的框架內有序地進行,防止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隨意性和制度的扭曲。按照行政程序基本理論,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程序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約談評估。食品安全責任約談主體在日常監管中對所掌握的約談對象的情況進行分析評估,以發現是否存在需要約談的事項。二是約談告知。當發現有需要約談的事項時,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約談對象下達食品安全責任約談通知書,并明確告知約談的依據、理由、具體事項、時間、地點,以及需要攜帶的有關材料。三是約談實施。組織約談的地方政府、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至少安排2人以上參加約談,并遵循回避制度。約談可采取個別約談、集體約談、定點約談、現場約談和專題約談等方式進行。四是跟蹤督查。食品安全約談主體在約談規定的時間內,對約談對象的自查自糾、落實整改等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對在規定期限內按約談記錄的要求整改落實到位的,終止約談程序,對落實整改要求不到位或敷衍的,啟動下一步的行政檢查程序或行政處罰程序。
(三)建立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監督機制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內容,所以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有法可依。當前,如何有效落實是破解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問題的關鍵。因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制度的震撼力在于落實。建立完備的監督機制是推進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良性運行的有效舉措。因此,食品安全責任約談過程應該加強公開,或引入第三方進去,比如讓媒體介入或采用聽證會的形式,這不僅有利于監督,還有利于提高約談質量。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從而真正發揮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的作用。
學校的安全關系到學生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家庭的幸福乃至社會的穩定,因此始終是備受人們關注的大事。但一段時期以來,學校和學校周邊環境安全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內外活動安全暴露出來的問題非常尖銳和突出,學生重大傷亡事件頻頻發生,為此,不少學校注意抓了學校安全防范問題,但著眼點常常放在學生身上,總認為學生發生傷亡事件主要原因是學生的自我保護和防范能力不夠造成的,因此力圖通過加強安全教育,引導廣大學生識別危險,熟悉安全知識和掌握安全技能等,來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控制和減少意外事件的發生。雖然這些工作是重要的和必要的,但也是遠遠不夠。各級各類學校為了保證學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關鍵述應當抓好以下三點:
學生安全要講學校責任。學生還不具備足夠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是最容易受到傷害的群體,需要學校的精心愛護、保護。但有些學校沒有真正把安全工作擺上突出重要的位置,責任意識淡薄,強調客觀原因多,追求表面文章,缺乏行動落實。具體反映在學校安全工作中,制度不落實,措施不得力,存在不抓不動、時冷時熱甚至抓而不動、置若罔聞的現象。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強調學生安全的學校責任。要進一步明確,學校安全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基本責任。學校對學生負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當然第一責任人。教育行政部門要把學校安全工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狀況的基本因素。在學校考核、評估、評優、評獎等活動中,都要把學校安全工作作為基本條件予以考慮,真正實行學校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度。
學校安全要有制度保障。學校安全事件和事故頻頻發生,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學校管理和安全還很不到位,安全工作責任不落實。學生安全離不開安全教育,但更需要有制度保障,使學校安全納入制度化軌道。學校應當根據校情和不同年齡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教育規律,加強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設,使學校安全建筑在科學、完善的制度保障基礎上。學校安全的制度化建設,首先要完善學校內部的各項安全制度,形成安全教育制度、人身保險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值班巡查制度、技術防范制度、隱患排查制度、活動報批制度,事故報告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制度體系,增強校園內部安全防范能力;其次要強調安全制度的貫徹落實,使制定出來的制度得以貫徹執行,這需要強有力的檢查、評估和獎懲,否則最美好的制度也會流于形式,成為一紙空文。
事件發生要有應急機制。學校應牢固樹立“預防第一,安全至上”和“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警鐘長鳴,不能有絲毫的麻痹大意,但絕不是說危及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事件就不會出現。對于學校來說,一定要有相應的突發事件的應對機制。學校要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應急能力,制定并定期演練學校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常性研究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學校易發事故類型、重點部位保護、工作薄弱環節、各類學生安全意識與防范技能等方面情況和問題,在出現火災、食物中毒、房屋倒塌、擁擠踩踏、自然災害等情況時,要確保學校領導和有關人員能夠第一時間到達崗位,迅速及時報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搶救、自救和疏散工作,把損失降到最低。
1、學校內發生1人傷亡事故和重大火災事故,必須如實及時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慌報或者拖延不報。
2、上報事故內容詳細,應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報告人姓名、電話等。
3、校長要在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處理事故,并對事故現場作必要的保護。
4、成立事故調查組,完成調查事故報告。
【關鍵詞】《安全生產法》;責任制
隨著我國安全工作的不斷推廣和深入,安全意識的日益提高,人們也逐步意識到,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尤其是我們建筑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可大大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預防、控制、減少傷亡事故,有助于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特別是《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后,使建筑業立足于安全、高效、并如何科學、規范、系統地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是必須研究的課題,結合《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筆者進行了初步地分析和探討,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1.《安全生產法》中提出了國家監督,部門負責,企業自律,職工維權,中介服務。
(1)這既是對安全生產責任的高度概括,也是賦予安全生產責任制新的含義,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形成制度加以規范,同時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有義務承擔安全責任,有義務落實各級安全責任,有權利對下級安全責任的好壞進行考核和獎懲。因此,從某意義上說,抓安全,不抓安全責任等于白抓。面對新形勢和新的要求,必須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針對建筑行業的特點,筆者認為在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上應緊緊抓住安全責任的規范、安全責任的明確、責任的履行、責任的檢查、安全責任的獎懲來開展工作。
(2)《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職責、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安全投入、安全設施、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置、生產經營現場的安全管理,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都做出了嚴格明確的規定。因此說安全責任的規范和科學是安全工作科學管理和現代企業發展的需要。
2. 為此要求安全責任的規范與科學必須同安全工作的原則、任務、措施、目標相結合
(1)一是重構安全生產責任理論體系;二是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有關規章制度;三是構筑安全生產責任的監督保障制度;四是完善安全生產責任的工作體制和機制;五是確立安全生產的投資保障機制;六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2)依托科技,提高水平;適應轉變,強化管理;完善制度,嚴格執行; 應急預案,加強防范;推進創新,狠抓落實;抓住重點,兼保全局;監督檢查,注重質量;嚴肅整改,不留隱患;強化教育,增強意識;合理考核,獎懲嚴明。
(3)要求有一流的安全監察隊伍;具有鍥而不舍的精神和大處著眼、小處著手精神;要嚴格要求,嚴格監督,嚴格管理;具有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奮進意識、群體意識;建立學習、例會、登記、談心、講評五項制度,最后另加一個創新思維,開拓進取、勤奮奉獻。
以上規范安全責任的制度、任務、要求,從縱向上解決了各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從橫向上協調了相關部門所要承擔的安全責任義務,形成了安全網絡的閉環。
3. 《安全生產法》第二章、第三章明確規定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要明確各級安全責任,必須科學界定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分層次定標,建立縱向安全負責機制;分系統立標,建立橫向負責機制,消除管理上的“斷檔”和“空檔”。并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界限清晰,責任明確,并堅持領導負責、分工負責、逐級負責和崗位負責,把各自規范的責任制內容分別落實到所有責任人的肩上。達到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做到了有標可依、有責可定、有量可查、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環環相扣,避免事故發生。
4. 在安全責任的履行中,安全職能部門首先要履行自己的職責。對于各級責任人來說,主要職責是抓四個方面
(1)一抓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教育培訓是《安全生產法》具體體現,已納入安全管理范疇。安全教育培訓是防事故的治本措施之一,作為安全生產的各級責任人一定要把安全教育培訓擺在突出的位置。通過教育培訓,要使各級、各崗位人員明確自己的安全責任,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使所有崗位明確該怎么做、不該怎么做,嚴防因違章而發生事故。
(2)二抓制度建設。《安全生產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安全工作的依據是各項規章制度,抓制度建設就是為遵守法律提供保障。
(3)三抓現場管理。防事故主要防在現場。安全施工現場管理既有靜態管理又有動態管理,既有物的管理又有對人的管理,既有對環境的管理,又有對防事故設施的管理,安全工作的現場管理,是一種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
(4)四抓隊伍建設。各級責任人要抓好安全隊伍的建設,發揮其骨干、中堅作用。尤其要發揮安全職能部門和所有安全人員的計劃、實施、檢查、控制作用。這樣有利于克服安全責任履行中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有利于各項責任措施在各崗位得到真正落實。
5. 在《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1)對于各級責任人來說,主要是檢查他們抓宣傳教育、抓制度建設、抓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情況,檢查他們在安全工作中對人、財、物的投入是否合理,檢查他們實行“三同時”及“四不放過”的情況,檢查他們抓安全隊伍建設及關心安全干部工作、生活、活動情況,檢查從上自下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2)離開了獎懲措施,安全責任落實就是一句空話。要落實措施,必須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與經濟責任制掛勾。設立安全獎勵基金,形成獎懲分明的安全目標和考核體系,做到獎懲兌現。在兌現上實行重獎重罰原則,隨獎隨罰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