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7-22 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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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安全 金融法體系 研究分析
為促進我國經濟水平的提升,加強金融安全管理力度顯得十分重要,為提高金融發展的安全性,我國應對金融法體系不斷完善,促進我國金融的有效發展。筆者將分別從:影響金融安全的相關因素、我國金融安全現狀分析、促進我國金融法體系有效完善的主要對策,三個部分進行闡述。
一、影響金融安全的相關因素
金融在發展現代經濟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金融的安全程度嚴重影響了經濟的穩定性,它與人類社會環境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連;金融穩定是國民經濟的核心,企業運轉與人類的生活都跟它有關系,在建設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發展金融市場是必不可少的一項工作,要確保社會經濟秩序穩定。所謂,金融安全實際上是指資金融通過程中的安全與穩定。為了確保我國金融發展的安全性及穩定性,相關人員必須加大金融安全管理力度,降低金融風險性。經筆者研究,影響金融安全的因素通常分為兩大類,即內部因素與外部因素。
影響金融安全的內部因素通常包括:我國經濟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影響金融安全的外部因素則是指國際經濟環境。
二、我國金融安全現狀分析
綜上,筆者對影響金融安全的相關因素進行了分析,為促進我國金融安全發展,首先應對金融安全現狀加以分析,并根據金融安全管理問題制度一套行之有效的對策。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金融產品得到了有效創新,并開發出了新的金融產品。就現階段而言,金融產品的創新在一定程度上能促進金融管理的有效進行,但其弊端也逐漸呈現出來,據此在對金融產品進行創新過程中,還必須對金融安全體系加以完善,然而目前我國金融市場依然存在金融產品開發過快,金融體系落后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金融發展的安全性。
目前,我國在金融安全管理中采用的是三會監管體制,所謂三會監管分別是指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三會監管體制的推行能充分確保我國金融市場的安全穩定發展。眾多周知,我國是一個自然資源相對豐富的國家,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許多國家將國際資本投放到我國市場,這種局面對我國金融市場提出了更多挑戰,據此我國必須加大金融監管力度,對金融管理體系予以完善,嚴格控制短期外債的出現。
三、促進我國金融法體系有效完善的主要對策
綜上,筆者對我國金融安全管理現狀進行了分析,從中發現我國在金融市場管理中依然存在諸多問題,或多會少造成了管理風險。為促進我國金融安全穩定發展,筆者將提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解決對策。筆者將分別從:充分構建金融文化、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加強金融立法體系建設、積極引入激勵機制、積極創新金融模式、對流程設計進行優化等方面來闡述。
(一)充分構建金融文化
經筆者研究,在我國,許多商業銀行未在整體企業文化中融入金融文化,使得企業金融服務的客戶經理存在較大壓力,進而使得其開展各項業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為促進我國金融體系的有效完善,我國必須積極構建金融文化,必須根據市場需求、經濟形勢的變化,對發展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并通過合理的方式,使問題能夠轉化為動力,進而推動金融業務發展,金融業應充分利用自身存在的人才、技術、資金、客戶基礎、業務網絡等優勢,同時還需從意識上重視金融業務的發展,從而加強對金融行業的監管力度,有效提升金融安全性與合理性。
(二)積極創新金融產品
我國金融行業的金融服務和產品還較為單一,開發的金融工具缺乏創新性和針對性。舉個例子:商業銀行在開發針對企業的相關信貸產品過程中,很少涉及信用貸款,且業務普遍缺乏創新性。林權、礦業權、知識產權等抵押質押品具有創新性,但是,目前商業銀行在發展金融業務過程中均不接受這些創新抵押品。因為這些抵押品無法同時滿足價值明確、權屬明確、易于出售、易于保存等優良抵押品所具備的條件。此外,該類具有創新性的抵押品需由專業的第三方評估市場及機構進行評估。因此,在配套中介服務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相關評估工作難以開展?;阢y行自身風險考慮,商業銀行也不會接受該類抵押品?;趽7粘杀究紤],多數企業主均不會委托專業的擔保公司對自己的貸款申請進行保作。據此,為促進金融業更好地發展,我國金融行業應根據自身特點積極創新金融產品。
(三)加強金融立法體系建設
為促進金融法體系的有效完善,還應對金融立法體系加以構建,立法體系的建立必須以我國市場環境為主要依據,通過法律法規來對金融市場行為加以規范,從而形成一定標準。其次,我國在對外資銀行的管理中應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以此來吸引更多投資者的目光,通過監管實名制來提高信息透明度??傊?,現階段我國的金融行業還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還不完善,需要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體系來建設金融行業、繁榮金融市場。在此基礎上,對金融制度加以完善,金融制度就是金融的相關規范與要求,要與市場環境相適應,與經濟發展相適應,這其中不僅包括金融主體法,還包括金融信用法、貿易金融法、貨幣金融法等多項金融法,使其做到主體健全、經營自由、監管嚴格,與世界的經濟大環境相適應。
(四)積極引入激勵機制
合理的激勵和約束才能保證金融業務更好地實現可持續發展。在激勵機制上,需加強企業考核指標的選取,提高考核指標的合理性,例如將企業的貸款總體收益率選為考核指標。此外,需高度重視對不同行業、地區、類型的企業實施分類考核,根據企業具體特點,區別對待其貸款業務需求。商業銀行可將金融業務發展情況作為一項重要的指標,直接納入其晉升考核中。合理、科學的激勵機制可有效提高客戶經理的工作積極性,進而推動銀行金融業務實現更快發展。在約束機制上,貸款終身責任制的實施可促進信貸人員風險防范意識得到有效提升。但是企業的發展存在較高風險,所以企業貸款依然存在諸多阻礙因素。因此,商業銀行應在避兔“惜貸”與終身問責制二者間積極尋求平衡點,建立針對企業貸款的特殊貸款問責制度。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二者表現為相輔相成的關系。二者在金融業務市場開發、發展推進等上均發揮著極為重要的的作用。
(五)積極創新金融模式
為促進我國金融體系的完善,我國金融市場應對金融模式加以創新,例如:人人貸,人人貸作為一種新型金融模式,其優勢主要表現為可促進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融資需求得到更好滿足。但是P2P網貸平臺僅為一個信息服務機構,而不是銀行金融機構,其所提供的信息在可靠性和真實性上還有待確認,貸款質量也還處于較低水平。在分類上,人人貸主要可分為三種模式:
1.宜信模式。個人把資金直接帶給借款人,進而獲得債權,宜信再對債權實施期限以及金額拆分,然后把拆分的債權轉讓給各個投資人,進而促進期限、資金的交錯配比。該種模式具有較強的復制性,其發展速度也較快。但是宜信所轉讓的債權需不超過放貸金額,轉讓債權超過放貸金額時將變為“非法集資”。
2.陸金所模式。在該模式中,借款人信息的審核均為線下進行,由擔保公司實施全額擔保,憑借網絡平臺中的投資人將資金借給另一個借款人,投資及借款均為1人。底陸金于2012年推出債權轉讓服務,該服務的推出使得債權的流動性得到進一步地增加。與其他模式相比,人人貸的門檻相對較低,且渠道成本也較低,風險具有分散性,借款與出借人二者直接簽署借貸合同。因此,對于企業而言,該種信貸模式較為方便、靈活,是企業實現快速融資的一個有效途徑。但是該種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性,貸款成功與否主要由借款人信用評價的準確、客觀決定,信用評價失實情況發生時,出借人的資金損失風險較大。
3.擔保交易模式。該平臺實質上僅為中介,其負責將借款人相關信息、借款的額度、借款的期限及利率,然后諸多個不同的資金出借人共同投資,由金融聯、中安信業等大型擔保機構聯合擔保。當有違約出現時,擔保機構會立即將本金和利息轉入投資人賬戶。平臺在交易的全過程不放貸,也不吸收存款。
(六)對流程設計進行優化
商業銀行需要對其業務流程的設計進行優化,從而提高信貸的作業效率,在對放款流程進行縮短的同時,還能及時滿足企業的需求。如信貸工廠、專業分行模式通過流程的集中并進行專業化作業,能夠將銀行的業務效率進行有效的提高,為小微金融做好相應的服務。針對產品的設計,商業銀行需對產品組合理念進行改變,不再是提供原有設計出的產品對客戶進行推薦,而是針對差異性的定價來提供相應的要素組合方式,讓小微金融產品個性化。如:針對信用等級、產業分布、金額大小、擔保方式和借款期限進行不同的貸款定價,金額隨著借款期限、信用等級、擔保方式等多種因素來進行調整。這種方式能讓企業在自己承受范圍內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要素組合。除此之外,還需要準確并及時的了解到企業真實需求,并且商業銀行還需要進一步進行產品創新權限的下放,于一定限額之內將產品創新權限下放給基層行,如果超出額度則需要進行備案。
四、結束語
目前,我國金融在管制上還太過嚴格,利率也還得到完全放開,同時,傳統銀行業普遍存在的缺位、不作為間的矛盾不斷激化。因此,面對我國金融安全管理現狀,金融市場必須抓住機遇,積極迎接挑戰,大力發展創新型服務功能,不斷豐富和創新服務渠道、研發創新型的平臺模式。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應對國際經濟對金融市場產生的沖擊和挑戰。本論文的創新點主要在于將商業銀行作為切入點,對我國金融市場管理現狀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根據相關問題提出一系列見解,以期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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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絡金融的特征1、業務創新。網絡金融以客戶為中心的性質決定了它的創新性特征。為了滿足客戶的需求,擴大市場份額和增強競爭實力,網絡金融必須進行業務創新。2、管理創新。管理創新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金融機構放棄過去那種以單個機構的實力去拓展業務的戰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視與其他金融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資訊服務提供商、電子商務網站等的業務合作,達到在市場競爭中實現雙贏的局面。另一方面,網絡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也趨于網絡化,傳統商業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將被一種網絡化的扁平的組織結構所取代。3、市場創新。由于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金融市場本身也開始出現創新。一方面,為了滿足客戶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網絡世界的競爭新格局,金融市場開始走向國際聯合。另一方面,迫于競爭壓力一些證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轉變的戰略。4、監管創新。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使網絡金融監管呈現自由化和國際合作兩方面的特點:一方面過去分業經營和防止壟斷傳統金融監管政策被市場開放、業務融合和機構集團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隨著在網絡上進行的跨國界金融交易量越發巨大,一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已經不能完全控制本國的金融市場活動了。
二、網絡金融的風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網絡金融的興起使得金融業變得更加脆弱,網絡金融所帶來的風險大致可分為兩類:基于網絡信息技術導致的技術風險和基于網絡金融業務特征導致的經濟風險。首先,從技術風險來看,網絡金融的發展使得金融業的安全程度越來越受制于信息技術和相應的安全技術的發展狀況。第一,信息技術的發展如果難以適應金融業網絡化需求的迅速膨脹,網絡金融的運行無法達到預想的高效率,發生運轉困難、數據丟失甚至非法獲取等,就會給金融業帶來安全隱患。第二,技術解決方案的選擇在客觀上造成了技術選擇失誤風險,該風險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所選擇的技術系統與客戶終端軟件不兼容,這將會降低信息傳輸效率;二是所選擇的技術方案很快被技術革新所淘汰,技術落后將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其次,從經濟風險來說,網絡金融在兩個層面加劇了金融業的潛在風險:其一,網絡金融的出現推動了混業經營、金融創新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發展,在金融運行效率提高,金融行業融合程度加強的同時,實際上也加大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網絡金融具有高效性、一體化的特點,因而一旦出現危機,即使只是極小的問題都很容易通過網絡迅速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引發連鎖反應,并迅速擴散。
三、網絡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務規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處于虧損狀況。第二,網上金融業務具有明顯的初級特征。我國的網絡金融產品和服務大多是將傳統業務簡單地“搬”上網,更多地把網絡看成是一種銷售方式或渠道,忽視了網絡金融產品及服務的創新潛力。在主觀方面,主要存在兩點問題:第一,未能進行有效的統一規劃。我國網絡金融的發展因缺乏宏觀統籌,各融機構在發展模式選擇、電子設備投入、網絡建設諸方面不僅各行其道,甚至還相互保密、相互設防,造成信息、技術、資金的浪費和內部結構的畸形,不僅不利于形成網絡金融的發展,還有可能埋下金融業不穩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滯后。一方面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網絡金融立法滯后。我國此類法律極為有限,只有《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網上委托業務核準程序》等幾部法規,并且涉及的僅是網上證券業務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與傳統金融業務健全的法律體系相比,網絡金融立法同樣滯后。面對網絡金融的發展和電子貨幣時代的到來,需要進一步研究對現行金融立法框架進行修改和完善,適當調整金融業現有的監管和調控方式,以發揮其規范和保障作用,促進網絡金融積極穩妥地發展。
四、建議應采取的對策針對上述風險和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對策。(1)確立傳統金融與網絡金融并行發展的戰略。(2)建立專門的指導和管理機構。(3)加快網絡金融立法。(4)造就復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業管理體制。(6)加快電子商務和網絡銀行的立法進程。(7)銀監會應提高對網絡銀行的監管水平。(8)大力發展先進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網絡銀行數據庫。(10)建立網絡金融統一的技術標準。
【參考文獻】
近年來,隨著國家宏觀管理和支持力度的加強、信息安全技術產業化工作的繼續進行、對國際信息安全事務的積極參與以及關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建設環境日益完善等因素,我國在信息安全管理上的進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我國的信息化建設起步較晚,相關體系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諸多因素,我國的信息化仍然存在不安全問題。
1、信息與網絡安全的防護能力較弱。我國的信息化建設發展迅速,各個企業紛紛設立自己的網站,特別是“政府上網工程”全面啟動后,各級政府已陸續設立了自己的網站,但是由于許多網站沒有防火墻設備、安全審計系統、入侵監測系統等防護設備,整個系統存在著相當大的信息安全隱患。美國互聯網安全公司賽門鐵克公司2007年發表的報告稱,在網絡黑客攻擊的國家中,中國是最大的受害國。
2、對引進的國外設備和軟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術改造。由于我國信息技術水平的限制,很多單位和部門直接引進國外的信息設備,并不對其進行必要的監測和改造,從而給他人入侵系統或監聽信息等非法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機。
3、我國基礎信息產業薄弱,核心技術嚴重依賴國外,缺乏自主創新產品,尤其是信息安全產品。我國信息網絡所使用的網管設備和軟件基本上來自國外,這使我國的網絡安全性能大大減弱,被認為是易窺視和易打擊的“玻璃網”。由于缺乏自主技術,我國的網絡處于被竊聽、干擾、監視和欺詐等多種信息安全威脅中,網絡安全處于極脆弱的狀態。
4、信息犯罪在我國有快速發展趨勢。除了境外黑客對我國信息網絡進行攻擊,國內也有部分人利用系統漏洞進行網絡犯罪,例如傳播病毒、竊取他人網絡銀行賬號密碼等。
5、在研究開發、產業發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等方面與迅速發展的形勢極不適應。
造成以上問題的相關因素在于:首先,我國的經濟基礎薄弱,在信息產業上的投入還是不足,尤其是在核心和關鍵技術及安全產品的開發生產上缺乏有力的資金支持和自主創新意識。其次,全民信息安全意識淡薄,警惕性不高。大多數計算機用戶都曾被病毒感染過,并且病毒的重復感染率相當高。
除此之外,我國目前信息技術領域的不安全局面,也與西方發達國家對我國的技術輸出進行控制有關。
二、信息化的內涵、信息資源的性質及信息的安全問題
“信息化”一詞最早是由日本學者于20世紀六十年代末提出來的。經過40多年的發展,信息化已成為各國社會發展的主題。
信息作為一種特殊資源與其他資源相比具有其特殊的性質,主要表現在知識性、中介性、可轉化性、可再生性和無限應用性。由于其特殊性質造成信息資源存在可能被篡改、偽造、竊取以及截取等安全隱患,造成信息的丟失、泄密,甚至造成病毒的傳播,從而導致信息系統的不安全性,給國家的信息化建設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如何保證信息安全成為亟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信息安全包括以下內容:真實性,保證信息的來源真實可靠;機密性,信息即使被截獲也無法理解其內容;完整性,信息的內容不會被篡改或破壞;可用性,能夠按照用戶需要提供可用信息;可控性,對信息的傳播及內容具有控制能力;不可抵賴性,用戶對其行為不能進行否認;可審查性,對出現的網絡安全問題提供調查的依據和手段。與傳統的安全問題相比,基于網絡的信息安全有一些新的特點:
一是由于信息基礎設施的固有特點導致的信息安全的脆弱性。由于因特網與生俱來的開放性特點,從網絡架到協議以及操作系統等都具有開放性的特點,通過網絡主體之間的聯系是匿名的、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保密的。這種先天的技術弱點導致網絡易受攻擊。
二是信息安全問題的易擴散性。信息安全問題會隨著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的建設與因特網的普及而迅速擴大。由于因特網的龐大系統,造成了病毒極易滋生和傳播,從而導致信息危害。
三是信息安全中的智能性、隱蔽性特點。傳統的安全問題更多的是使用物理手段造成的破壞行為,而網絡環境下的安全問題常常表現為一種技術對抗,對信息的破壞、竊取等都是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的。而且這樣的破壞甚至攻擊也是“無形”的,不受時間和地點的約束,犯罪行為實施后對機器硬件的信息載體可以不受任何損失,甚至不留任何痕跡,給偵破和定罪帶來困難。
信息安全威脅主要來源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計算機犯罪;人為錯誤,比如使用不當,安全意識差等;“黑客”行為;內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丟失;電子諜報,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竊取等;信息戰;網絡協議自身缺陷,等等。
三、相關解決措施
針對我國信息安全存在的問題,要實現信息安全不但要靠先進的技術,還要有嚴格的法律法規和信息安全教育。
1、加強全民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警惕性。從小做起,從己做起,有效利用各種信息安全防護設備,保證個人的信息安全,提高整個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從而促進整個系統的信息安全。
2、發展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安全產業,加大信息產業投入。增強自主創新意識,加大核心技術的研發,尤其是信息安全產品,減小對國外產品的依賴程度。
3、創造良好的信息化安全支撐環境。完善我國信息安全的法規體系,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信息安全法、數字簽名法、電子信息犯罪法、電子信息出版法、電子信息知識產權保護法、電子信息個人隱私法、電子信息進出境法等,加大對網絡犯罪和信息犯罪的打擊力度,對其進行嚴厲的懲處。
4、高度重視信息安全基礎研究和人才的培養。為了在高技術環境下發展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安全產業,應大力培養信息安全專業人才,建立信息安全人才培養體系。
5、加強國際防范,創造良好的安全外部環境。由于網絡與生俱有的開放性、交互性和分散性等特征,產生了許多安全問題,要保證信息安全,必須積極參與國際合作,通過吸收和轉化有關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的國際法律規范,防范來自世界各地的黑客入侵,加強信息網絡安全。
四、結束語
總之,由于網絡及信息資源的特殊性質,決定了信息安全問題的客觀存在。信息安全問題不僅涉及國家的經濟安全、金融安全,同時也涉及國家的國防安全、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因此應當加強對信息安全問題的重視。目前,我國正在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加強對信息安全的管理,保證信息的安全保密性勢在必行。
論文關鍵詞 金融 金融犯罪 防范對策
近年來,金融犯罪案件的領域不斷延伸,涉及到銀行、證券、保險等諸多行業,由于金融犯罪所帶來的巨額收益,很多行業內部工作人員無法抵抗來自外界的誘惑,便參與到金融犯罪共謀中去,這就導致金融秩序更加混亂,國家資金和人民資金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诖?,筆者從金融犯罪案件的特點著手,探索針對金融犯罪案件的解決對策與措施。
一、金融犯罪案件的特點
(一)行業性
不論從銀行、證券還是保險業,金融犯罪案件的實施都與犯罪行為行使人的執業能力與專業知識水平等密切掛鉤,所以,金融犯罪一般都是行業性的犯罪,只有了解金融行業運行機制,金融程序實施過程的人才有能力進行金融犯罪。
如2004年發生的“德恒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金額208.89億)、2005年發生的中行“黑龍江河松街支行特大詐騙案”(涉案金額10億),2010年發生的“齊魯銀行金融詐騙案”(涉案金額101億元,其中涉嫌詐騙銀行100億元,涉嫌詐騙企業1.3億元)等等。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發生在金融行業及其衍生產業之中,具有極強的行業性。
(二)復雜性
金融行業無論是集團犯罪還是個體犯罪,涉案金額巨大,牽涉人員也較為廣泛,同時,金融犯罪涉及到很多高新技術領域,所以其犯罪案件往往較為復雜,難以甄別。
從2010年發生的“齊魯銀行金融詐騙案”,具體為上海全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肖潔的妻子劉濟源涉嫌貸款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和詐騙罪,同時牽涉多家銀行及多個國企高管。從該案件的涉及罪狀及涉案人員之眾就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案件極其復雜。
(三)隱蔽性
金融機構的犯罪多發于內部,就如中行黑龍江河松街支行詐騙案一樣,當地中國銀行的用戶一直沒有對自己的資金產生危機有任何的預見,直到行長潛逃,事情敗露之后才發現,而以上提到的非法吸收公款以及信用卡詐騙等案件都是在資金巨額流失之后才被發現。再加上金融犯罪案件作案手法通常較為高明,而且內外勾結,便導致此類犯罪案件較為隱蔽,難以被發現。
(四)持續高發性
隨著國家對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步伐不斷加快,金融市場的各種機制以及法律法規勢必會有一個磨合階段,而這個磨合階段正好符合金融犯罪人員的心理,也正是他們犯罪的良好時機,在2012年,僅上海市檢查機關就起訴金融領域犯罪多達六千多人,同比增長率是百分值四百一十八點五,這樣直線式的上升數值不難看出,我國金融犯罪案件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的持續性和高發性。
(五)犯罪主體多元化
由于信息時代的到來,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體已經從以前多為銀行內部員工和外界閑散社會人士里應外合變成了現在的社會各個層次人員。除了國內人士,還有國外人士,而且犯罪主體人員已經不再局限于金融機構的人員,包括其他各類公司都有可能參與進去。近幾年,金融機構的高管人員設計金融犯罪案件的實例也日趨增加,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體已經走入了多元化行列。
陳某于2008年偽造了兩老鄉的“收入證明”,分別向中信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銀行等6家申領了12張信用卡,成功領卡六張,最終其父為其還款逾十萬元。從該案例可以看出,金融犯罪的發生并不局限于金融行業從業人員,早就已經擴散到其他社會人員。
(六)手段層出不窮
從如今金融犯罪的手段來看,由于金融行業的不斷發展,金融領域的犯罪也從利用銀行、企業之間的票據結算、支付手段從事詐騙犯罪開始,發展到偽造、變造銀行票據的犯罪;偽造銀行信用卡的犯罪;利用證券、期貨交易進行的犯罪;在保險業、運輸業中的犯罪;利用假海關單據進行的外匯方面的犯罪;運用信用證結算手段從事的多種形式的犯罪乃至影響廣大群眾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的犯罪等等。再加上各種新型金融業務也是花樣翻新,而犯罪分子往往能夠抓住人們對相關業務不甚熟悉的特點,抓住時機,實施犯罪。
而且隨著新型金融業務的發生,利用支付寶、財付通等新型支付工具的網絡犯罪日趨增加,網絡犯罪由于其形式多樣化,手段的智能型以及犯罪成本低廉,已經受到廣大金融犯罪分子的青睞?,F在的金融市場信息存儲、處理等都依靠網絡手段實現,而網絡在一定程度上又能幫助犯罪分子隱藏真實身份,降低被追查到的風險,致使其在作案手段的首選就是網絡。
“舜地企業集團”自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3.3億余元,數額巨大,而這家公司居然未進行過登記注冊,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手段多種多樣,公眾也是防不勝防。
(七)國際化
以上海為例,近年來上海市檢察機關受理的重特大涉嫌金融領域犯罪的案件中,以境外機構名義利用我國金融領域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而進行的犯罪屢有發生,新的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其方式包括以投資理財為名成立外資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公司在境內設立非法經營點從事非法地下錢莊活動等,主要吸引投資者從事境外非法外匯、黃金保證金交易,還在國內高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發放貸款以及信用證、非法外匯買賣等多項金融業務。金融犯罪案件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不斷加快的今天,走向國際化道路已經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金融犯罪案件因為其領域的特殊性,其犯罪有著自身的諸多特點,結合這些特點以及本文提供的案例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案件對國家造成的損失難以估量,只有制定出合理的防范措施,才能使國家避免或減少這類案件所引發的的種種不良后果。
盡管現在的金融犯罪案件層出不窮,花樣翻新,但是,金融犯罪的犯罪成本和收益相比,使很多人蠢蠢欲動,國家對金融案件的出發力度遠遠不能掩蓋住其帶來的巨額收益。再加上,金融犯罪的手段日益先進,致使司法機關或者行業內部都很難對其有一個合理合法的處置依據。另外,行業內部監管力度不夠以及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文也不利于對金融犯罪案件的處理。
二、金融案件的預防對策分析
(一)加強金融行業內部控制機制
1.加強金融領域各個行業的內部管理
由于行業的內部監管力度不夠,規章制度不明確,使得金融案件的犯罪人員多產生于行業自身,具有很強的行業性,所以加強金融領域行業的內部管理十分必要。
第一,制定行業相關規章制度。各個金融領域行業需要針對金融政策的薄弱之處并結合自身的行業特點制定出符合自身企業的行業行規以及內部規章制度。第二,實行崗位責任制。金融機構的各個崗位各司其職,加強崗位職責的考核力度,有助于實現金融行業自身內部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并能夠在發生事故時最快的找到責任人。第三,實施重點控制。金融機構部分崗位以及人員職位容易產生犯罪傾向,對于這部分崗位以及人員需要實行監督控制,以在其萌發犯罪心理或者無法抵制誘惑時即是采取相應措施進行制止,并能通過相應的監控使其更加自律,不敢輕易做出不法之舉。第四,可實施分權管控。由于權力的過分集中會導致權力行使人濫用職權,欲望膨脹,最終引發其走向犯罪道路,所以對于金融機構的重要部門等領域應該注重分權制度,以達到權力的相互制衡。
2.建立金融機構內部的安全預警系統
金融機構應與稽查部門配合,共同建立預警機制系統,早日發現內部存在漏洞,并及時彌補,以免造成損失之后無法追回。建立安全預警系統有助于金融機構實時掌握機構本身的動向,對可能發生的情況作出預警,對已經發生的情況及早分析處理。
3.加強員工的職業道德培訓與法制意識的提高
歸根結底,犯罪的主體是人,犯罪的根源來自于人內心欲望的召喚。只有將機構自身的員工的職業道德操守提升,增強員工的法律意識,從根本上杜絕其犯罪心理的產生,才是最為有效的防范金融犯罪案件發生的方法。
(二)加快金融行業的外部防御機制建設
1.加強金融法律法規的建設,完善金融監管機制
立法是國之根本,在面對各種各樣的金融犯罪案件時,很多時候在處罰這些違法犯罪分子時司法機關會悲劇的發現無法可依,無據可循,這就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獗和肆無忌憚,所以,在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制不斷更新的情況下也必須加快相關法制建設以及監管體系的完善,變被動為主動,實時實地控制金融動態,使金融犯罪分子不能輕舉妄動。同時,增加犯罪成本,有利于使犯罪分子在犯罪前權衡利弊,收益率過低,風險過高,自然能夠使其不輕易涉足犯罪領域。
2.加強司法人員專業辦案能力水平
司法人員不光要掌握法典內容,更要加強對金融機構各種知識技能的學習,這樣,才能真正意義上的了解犯罪動機以及犯罪手段,提升自己的專業辦案能力水平。針對日益高超、專業的犯罪技能,司法人員只有自身具備專業能力,才能以強制強。
3.發揮媒體以及社會大眾的監督作用
媒體和社會公眾的作用在防范金融犯罪案件的過程中是一股不可小覷的力量,現在的很多違法犯罪事件都是依靠媒體敏銳的嗅覺以及公眾切身的體驗而被公諸于眾,在金融行業這樣的特殊領域來說,媒體以及公眾的介入度非常高,所以媒體和社會的監督能夠使得金融犯罪分子投鼠忌器。
4.加強法制理論的宣傳
通過加強法制宣傳能夠推動社會文明發展的腳步,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法律深入到每個人的心中,必會對阻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腳步有所影響。
5.建立完善的信用機制
我國的信用體系雖然在不斷完善,目前也擁有了個人信用體系和企業信用的聯合征信體系,但是,距離完善的信用體系以及健全的信用機制還有較大差距,而完善的信用機制的建立能夠有效的抵制金融犯罪案件的發生,所以,我國應該在建立國際金融中心的過程中不斷的探索出適合我國國情的信用機制體系。
6.加強國際合作
由于金融犯罪的國際化導致國內資金不斷外流,所以加強同其他國家的合作,共同打擊金融犯罪,對于穩定國內金融穩定,維護國際金融秩序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可以說,金融犯罪是一項低成本、高收益的犯罪工作,這也是誘使金融犯罪分子前赴后繼的原因。同時,以上措施的實施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會、政府、國家的共同探索和努力,也需要各個金融機構的配合和自律才能有效的打擊金融犯罪分子,完善國家的金融秩序。金融犯罪案件的行業性、復雜性、高發性、多樣性等特征和行業內部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制度脫不開干系,只有從行業內部、國家立法著手、用社會大眾的眼睛為輔,才能使金融犯罪案件逐步遠離人們的世界。
一、指導思想
以政府支持為依托,建立健全防范企業突發事件的監管體系,對可能出現的區域內企業突發事件盡早預測識別,提出預警預報,采取措施妥善處置,確保轄區經濟社會穩定、健康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各職能部門要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防范和化解各類突發事件。
(二)統一領導原則。論文百事通企業突發事件發生后,在街道防范和應對金融危機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各職能部門進行處置。
(三)分工協作原則。街道各職能部門在處置企業突發事件時,既要各負其責,又要加強合作,形成合力做好工作。
(四)信息共享原則。鑒于企業突發事件具有時間、類型、程度、范圍的不確定性,各相關部門要在信息資源利用上相互提供支持。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防范或處置街道轄區內可能造成金融安全、群眾集體上訪、聚眾鬧事等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企業突發事件。
四、組織機構
街道成立防范和應對金融危機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街道辦事處主任xx同志任組長,xx、xx、xx、xx、xx、xx為副組長,成員由街道各職能部門人員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街道黨政辦。
領導小組下設6個工作協調小組。
(一)職工安撫工作協調小組,組長xx。
由經濟發展服務中心牽頭,街道黨政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xx管理辦公室組成。負責突發事件中企業職工的安置分流等安撫工作。
(二)維穩保障工作協調小組,組長xx。
由派出所牽頭,負責突發事件中,聚眾鬧事、哄搶企業財務及傷害他人等事件的防范和處置。
(三)財產處置工作協調小組,組長xx。
由xx管理辦公室牽頭,及時摸清可能發生突發事件企業的貸款情況、民間借貸及互保等情況;根據企業意愿,提出企業債權債務處置預案;突發事件發生時,做好協調實施工作;會同企業做好資產清查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協調小組,組長xx。
由街道綜治中心牽頭,負責對突發事件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和司法援助;并為領導小組提供法律咨詢。
(五)資金鏈維系保障工作協調小組,組長xx。
由街道經濟發展服務中心牽頭,負責監測轄區企業,特別是重點企業的經濟運行情況和資金鏈維系情況,做好企業運行安全的預警、預報工作;根據企業意愿,提出企業資金鏈維系預案并協調實施。
(六)輿論宣傳組,組長xx。
由街道黨政辦牽頭,負責突發事件企業狀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統一宣傳報道工作,防止謠言的產生和傳播,維護社會穩定。
各工作協調小組的牽頭單位要負責做好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并落實好專人負責。
五、工作程序
(一)突發事件的預警
1、預警信息。建立預測預警網絡,加強對企業運行、裁員、銀行貸款等情況的監測預警工作,及時掌握企業運行中苗頭性趨勢性問題,將突發事件企業的監測預警納入日常工作。新晨
2、預警報告。一旦發現企業裁員、銀行貸款等原因可能引起企業突發事件,各職能部門要立即向街道領導小組報告,及時掌握動態及趨勢判斷,提出預防措施建議等。
(二)預案的啟動和結束
當轄區的企業可能即將出現或已經出現突發事件,或企業出現突發事件的趨勢逐步擴大無法遏制時,即啟動本預案。
本預案啟動時,領導小組及各工作協調小組立即進入工作狀態,有關人員應及時進入現場工作,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處置的進度和相關情況。需向社會公布的事件,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并掌握輿論導向。
待事件得到有效處置,人民群眾的信心恢復,社會穩定,經評估后認定應急行動已無必要,則結束應急行動。
一、引言
狹義上的區塊鏈技術是基于密碼學中橢圓曲線數字簽名算法(ECDSA)實現去中心化的數據庫技術,將區塊以鏈的方式組合在一起形成數據結構,以參與者共識為基礎存儲有先后關系的、能在系統內驗證的數據。廣義的區塊鏈技術則是利用加密鏈式區塊結構來驗證與存儲數據、利用分布式節點共識算法來生成和更新數據、利用自動化腳本代碼(智能合約)來編程和操作數據的一種全新的去中心化基礎架構與分布式計算范式(Kavanagh D,2015)。區塊鏈的概念首次由Satoshi Nakamoto(2009)在論文《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中提出。O’Dwyer(2014)提出應用區塊鏈技術來保護敏感數據、個人隱私等。Kishigami J(2015)等提出將區塊鏈應用到數字內容版權的保護上,改變傳統的CAS和DRM模式。R.Dennis(2015)提出了一種基于區塊鏈的聲譽系統。國內對區塊鏈技術研究剛剛起步,相關著作較少。從實際應用來看,除個別應用開始小范圍推廣外,絕大部分運用仍未走出實驗室。
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賬單、可靠安全以及透明公開等特點,使其在數字加密貨幣、金融和社會系統中有廣泛的應用前景,給金融機構帶來巨大的潛力和價值。多國央行、國際金融巨頭、交易所及IT行業巨頭紛紛涌入區塊鏈領域,其投資規模呈現爆發式增長。在經濟金融全球化時代,加強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問題研究,對探索我國金融業務創新與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二、國內外區塊鏈技術研發與應用前景
區塊鏈作為擁有巨大應用潛力的新技術,必將給全球金融業帶來革命性的變革。如何在金融業務創新發展中發揮用武之地,全球金融界正以各種形式開展一系列探索(見表1、表2)。
三、區塊鏈技術對金融業務創新的主要潛在影響
(一)沖擊現有支付機構的平臺功能,改變支付體系和架構
區塊鏈技術具有靈活的架構,可能重塑信用形成機制,尤其是區塊鏈的去中心化機制,即第三方支付的資金監管功能可由“智能合約”自動替代,將沖擊第三方支付的根基,在保證信息安全的同時有效提升系統的運營效率和降低成本,大大提高資金利用率(侯本旗和趙飛,2015)。區塊鏈會使第三方支付逐步被邊緣化,目前已涌現了Ripple和Circle等多種支付清算類應用,特別是像R3CEV聯盟機構,沖擊現有機構如支付寶的平臺功能,并將可能改變現有金融體系中的交易、清算和結算流程(見圖1)。據麥肯錫預測,如在全球范圍內應用區塊鏈技術開展B2B跨境支付與結算業務,則其每筆交易成本可將從約26美元降至15美元。
(二)數據信息不可篡改,彌補現有金融服務功能的不足
區塊鏈系統通過公鑰和私鑰的加密、解密對交易進行處理,交易的主體及交易內容都被記錄在區塊鏈上,任何交易都可被追蹤和查詢,數據信息不可篡改,具有更強的公信力。借鑒區塊鏈和加密技術,核查外部數據源、確認滿足特定觸發條件后激活并執行合約,促進不同系統間的協調,提升數據交換效率(見圖2)。2015年末,納斯達克首次利用區塊鏈技術完成和記錄了一項私人證券交易,從股權交易市場標準結算時間的3天,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將交易時間從股權交易市場標準時間3天縮短至10分鐘、結算風險降低99%,從而有效降低資金成本和系統性風險。
(三)優化共識機制,提高系統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高安全性的智能合約可編程,實現主動或被動的處理數據,接受、儲存和發送價值,以及控制和管理各類鏈上智能資產等功能,即區塊鏈使用散列算法加時間戳(Timestamping),既可保證交易信息的真實性、獨立性和保密性,又為交易提供時間上的證明。如供應鏈金融借助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功能自動進行支付,大大降低人工成本并減少因人工交易造成失誤的可能性,極大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據麥肯錫測算,從全球范圍來看,在供應鏈金融業務中廣泛開展區塊鏈技術應用,可使銀行一年風險成本縮減11―16億美元。
(四)大幅改變信用風險管理模式,具有廣泛金融業務創新的潛力
區塊鏈技術是使用全新的加密認證技術和去中心化的機制,通過新的信用創造方式,大幅改變信用風險管理模式,降低交易風險與成本,實現金融資源優化配置。從技術特性來看,區塊鏈與傳統數據庫既有緊密的聯系又存在顯著差異(見表3),為涉及數據庫應用的行業發展提供了新的技術選擇,兩者的有機結合必將產生強大的融合效應,形成全新的發展模式,在主數據管理、復雜資產交易管理等領域具有廣泛開發的潛力。
(五)降低金融監管的難度與成本,規范市場行為與秩序
區塊鏈的分布式系統具有透明、公開、不可篡改等特性,可做到實時平賬,避免事后審計,降低企業成本,降低結算與支付的出錯率,實時監控每一筆資金的流入流出情況,適用于合規、審計和風控領域,從而為審計和監管單位提供數據透明性。銀行業基于區塊鏈技術可監測分析、識別異常交易,及時發現并能有效防止欺詐、洗錢等犯罪行為。近?啄昀矗?世界各國商業銀行和金融公司為應對日趨嚴格的金融監管要求,不斷加大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根據高盛測算,區塊鏈可以驅動全行業因減少人力開支和反洗錢監管罰款而實現30―50億美元的成本節約(見表4)。
四、我國區塊鏈金融業務創新所面臨的困難與挑戰
(一)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
一是區塊鏈的去中心化機制,沖擊了現行的國家監管體制,對現有業務監管體系形成挑戰。將該技術整合至銀行現有制度的成本較高,當數據規模增大時,低效的查詢和挖掘分析將使其數據透明性的優勢形同虛設,鏈狀的數據結構和大量內容的直接記錄將使得擁有反洗錢職能的監管機構也無法在可接受的時間內完成對數據的解讀。二是區塊鏈相關的制度規范、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導致市場主體相關活動風險無形中被放大。如智能合約涉及的法律責任界定不明確。智能合約利用計算機代碼在合約方之間闡述、驗證和執行合同,是用代碼來表述,而典型合同是用自然語言起草。當智能合約執行和典型合同之間出現相應糾紛時,涉及法律責任界定就不明確。同時,成熟資本市場和傳統交易所,任何一個金融創新產品上線都有業務所有權人(owner),而智能合約一旦有漏洞,歸屬智能合約開發者負責還是由運行智能合約的平臺來負責,難以界定。
(二)絕大部分運用仍未走出實驗室,建立完善的區塊鏈應用仍面臨眾多技術挑戰
從區塊鏈實踐進展來看,大部分仍處于構想與測試進程中,要獲得市場和監管部門的認可還面臨不少的困難。一是大規模交易與區塊鏈膨脹處置能力問題。由于區塊鏈采用分布式的存儲方式,占用存儲的巨大空間,且去中心化的確認機制,交易時間延遲較長,導致在實際應用中交易量低、對存儲空間膨脹的抗壓能力差。二是智能合約的循環執行與靈活性差。智能合約具有自我循環執行特性,與高頻交易類似,導致顯著放大價格波動;且區塊鏈數據信息一旦寫入,不可篡改,交易后無法退回,靈活性較差,需事先設置例外追索機制。三是競爭性技術挑戰。如在通信領域應用區塊鏈技術,信息傳遞的安全性會大大增強。量子技術也可做到,量子通信――利用量子糾纏效應進行信息傳遞,同樣具有高效安全的特點,近年來更是取得了不小的進展,很可能與區塊鏈技術形成競爭態勢。
(三)區塊鏈技術的監管標準不統一,生態體系較為脆弱
1.區塊鏈缺乏生態體系。目前區塊鏈的各種技術方案五花八門,超級賬本、以太坊等大項目也都缺乏統一的技術標準體系,均處于“各自為政、群雄爭霸”的狀態,甚至與區塊鏈相關的去中心化存儲協議管理、網絡安全性管理等也均尚未形成較為完善的標準方案,許多項目缺乏可靠的實踐數據測試,整個區塊鏈生態體系較為脆弱,仍需進一步健全完善。
2.區塊鏈開發技術、監管標準不統一。由花旗銀行、瑞士銀行等共同組成的R3區塊鏈聯盟試圖制定適合全球金融業使用的區塊鏈技術領域的統一標準,強化在全球金融業中的領先地位。如2016年5月區塊鏈技術提供商Chain和第一資本、花旗集團等金融機構了區塊鏈方面的開放標準,在智能合約框架等方面實現了突破。然而,在全球層面尚缺乏一個統一的技術開發標準,智能合約使用的兼容性等方面將受限制,目前仍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國際標準促進在區塊鏈上的創新。而我國金融業中針對區塊鏈的標準研究和制訂基本還沒有真正起步,與國際發展存在較大的差距。
(四)風險防范機制尚有待于更深入的研究和設計
1.以天河二號目前的算力來說,產生比特幣SHA256哈希算法的一個哈希碰撞大約需要248年,但隨著量子等新計算技術和各類反匿名身份甄別技術的快速發展,未來非對稱加密算法具有一定的破解可能性,因而需要研究并設計更為安全和有效的共識機制。
2. 我國大量在實際中應用的密碼學產品都來自歐美國家。區塊鏈技術的核心基礎掌握在歐美國家手中,若關乎國家命脈的核心系統構筑在區塊鏈技術之上,則存在著潛在安全風險。如去中心化的運作機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央政府對金融的控制,有可能危及國家的金融安全。由于區塊鏈的運行節點位于公開網絡上,面向所有參與者,傳統防范網絡攻擊的物理隔離策略已不再適用,對網絡安全防范也必將提出更高的技術處理要求。如2016年6月DAO遭遇黑客攻擊,黑客正常解讀DAO智能合約代碼,利用其中一個遞歸調用函數盜取用戶資金,累計損失360萬個以太幣,近6000萬美元。
(五)顛覆性替代仍具高成本和局限性
1.顛覆性替代仍具高成本和局限性。區塊鏈技術應用初期,將區塊鏈中的智能合約平臺用于現代金融領域,其投入成本與收益之間的關系尚處于未知;區塊鏈去中心化、自我管理、集體維護的特性顛覆了人們目前的生產生活方式,沖擊了現行法律安排,且與現有的運行模式、管理模式還有一段摩擦的過程。如區塊鏈網絡作為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系統,其各節點在交互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存在相互競爭與合作的博弈關系。
2.智能合約代碼向所有參與方公開,影響參與方利益。就許多金融交易形式而言,網絡中非參與方可能會利用智能合約,在其金融交易中囤積或出售智能資產,進而損害參與方的利益。如何設計激勵相容的共識機制,提高系統內非理性行為的成本以抑制安全性攻擊和威脅,是區塊鏈有待解決的重要問題。同時,跨界人才匱乏。從全球來看,既懂區塊鏈又懂金融、法律的跨界人才極度匱乏,均制約了新產品的研發和創新(李鈞和孔華威,2014)。
五、政策建議
(一)加強同業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前瞻性創新和國際標準制定
1.積極參與,制定標準。區塊鏈技術仍屬新生事物,需要監管部門牽頭,加強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的合作,開展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場景研究,并允許個別技術條件較為成熟的金融企業聯合開展實驗性應用,做好相關技術研究儲備。同時,積極參與國際區塊鏈組織的研究交流和標準規則討論,力爭參與研究制定區塊鏈的行業標準,探索應用場景,制定有利于自身發展的區塊鏈應用標準。
2.抓住機遇,投資合作。高度關注國際區塊鏈發展與創新動向,及時調整發展戰略,力爭加入國際區塊鏈系列產品的研究和開發。在?⒓恿?盟制定標準的同時,成立相對獨立的區塊鏈創新實驗室,如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成立研發實驗室,重點研究區塊鏈的運用;并可選擇與較為成熟的區塊鏈公司強強聯手,積極推進金融同業的區塊鏈技術應用交流和合作。
(二)?c時俱進,改進金融業監管方式與手段
一是積極開展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應用的立法研究。應加強新技術與金融創新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國際交流和研究,制定相關標準規范和操作規范,鼓勵商業銀行、非銀行機構和金融交易所聯合開展區塊鏈相關技術合作研究,探索區塊鏈應用場景,制定區塊鏈技術的相關行業標準。二是避免監管過度。監管部門應與時俱進,密切關注行業政策引導與跟進,充分利用區塊鏈金融技術,改進金融業監管方式與手段,規范市場秩序,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實現市場各方共存和共贏。
(三)探索和完善區塊鏈技術方案,推進金融業務創新
密切關注并評估區塊鏈技術應用的成熟度、安全性、時效性等,協同開發區塊鏈應用架構,如基于區塊鏈技術探索推動票據、股票等的應用場景模擬實驗,提升票據交易和證券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進一步探索和完善各種技術方案、應用場景和商業模式,探索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金融創新業務應用場景,選擇交易關聯簡潔、業務成熟度高、技術應用提升效果明顯的應用場景作為切入點,盡快打造適合我國金融體系特點的區塊鏈技術方案。重點在跨行結算、跨境支付、證券發行和數字票據等方面加強研發,構筑若干通用型的應用服務平臺,為金融業務創新提供相應的應用支持。
(四)完善相應的保障體系,為金融業務創新提供可靠的支撐
[基本案情]美國電子黃金投資集團對外宣稱是美國佛羅里達州e-gold國際集團下屬的綜合性投資理財金融機構,其網站物理位置先后設在韓國、美國。該集團利用互聯網為平臺,采取類似金字塔式傳銷方式,會員只須在該集團網站注冊一個免費賬戶,或接受擁有賬號會員轉讓的一定金額資金,即可進行投資。該集團給出的日收益率高達1.2%-1.7%,月收益率高達40%-60%。投資者登錄網頁,輸入自己的電子賬戶名和密碼,點擊“內部轉賬”,即顯示賬戶的結余額,輸入轉賬金額和SZ88(該網站稱是中國統一的銀行對接端口),再輸入自己的銀行卡號、密碼、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除周六、周日和美國公共假期外,一般在12-48小時內即有對應的人民幣到達個人銀行賬戶并可取款。這一集資活動短期內迅速波及17個省市。到2007年1月,運行近5個月的“電子黃金投資集團”網站突然關閉,聯系人的電話無法打通,會員手上的“電子黃金幣”成了一串毫無用處的數字。無錫有400余人身陷其中,投入資金高達707萬元。
一、互聯網理財機構非法集資活動的主要表現和特點
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利用互聯網理財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也呈現出從線下到線上轉移的趨勢,大量非法投融資廣告信息通過網站、論壇、微博、郵件等網絡渠道,加快了不良信息的傳播和擴散。個別不法分子大肆在網絡上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如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炒“電子黃金”、“電子商務”、“投資基金”等新概念,實施非法集資。其主要手段是:首先,在互聯網上設立公司網站,宣稱從事高收益投資項目,投資者只需要投入小額資金就可獲得高額回報;然后,社會公眾向公司指定賬戶投入資金成為投資者;接著,投資者個人賬戶收到回報;最后,返還本金或者出售完股權后投資周期結束。其資金收付過程為:對外付款主要是通過地下錢莊或者分拆成小額資金以個人名義通過銀行匯往境外指定賬戶,或者以人民幣方式通過銀行匯往指定的境內人賬戶,收取資金主要是通過銀行托收方式完成的。
(一)互聯網理財機構非法集資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群眾上當。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后重新返利,借此來穩住受騙群眾。主要表現形式有:
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以私募基金名義募集資金,誘使投資者將資金委托給公司經營并收取紅利;
2.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3.利用“電子黃金投資”,以購買產品或者發展會員為名義,投資者通過發展“下線”獲利;
4.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許諾高額回購價錢低廉的紀念品、紀念鈔等,之后攜款潛逃;
5.融資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由,發售擔保理財產品,虛構借款方;
6.借境外投資、高科技開發的旗號,假冒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發售基金和H股,向投資者推銷境外準備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上市出售后獲利;
7.以高利誘惑投資養老公寓、養生度假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以提供養老服務為名,引誘老年群眾投資;或通過舉辦所謂養生講座、免費旅游、小額紀念品等,誘導老年人。
8.以開展P2P網絡借貸業務(理財-資金池模式、以不合格借款人在平臺上虛假借款信息、典型的龐氏騙局)等形式,假借P2P平臺等,虛構借款人和資金用途,籌集到資金后突然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P2P網絡借貸涉嫌非法集資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搞資金池。一些P2P的網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將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賬戶,產生資金池,這種模式下,網貸平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是多個虛假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網貸平臺沒有盡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的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虛假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來募集資金,來投資房地產、股票、期貨,甚至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三是平臺發假標自融。個別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后用于自己的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卷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股權類眾籌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的擅自發行股份犯罪,該罪有兩條標準,一是公開(不限制人數,因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過200人。雖然有些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超過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則上不允許突破??v觀股權類眾籌,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須公開或者超過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觸犯擅自發行股份罪。
(二)互聯網理財機構非法集資活動的主要特點
與傳統非法集資相比,互聯網理財機構非法集資活動的主要特點是:
一是投資極具誘惑性,易受到投資者的青睞和追捧。從事此類網絡集資、傳銷的公司,往往聲稱自己為國際知名跨國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同時,宣稱其經營項目為能源開發、黃金期貨、外匯交易等高收益高風險項目,且公司擁有專業投資團隊可有效降低風險。承諾有保底收益,并且有高額回報,誘使投資者購買。此類活動一般投資金額小,往往以100美元為一個投資單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過5000美元左右;回報高,回報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報率可達到200%-500%,有的甚至高達1000%,而發展下線與出售股票收益則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機制,可以使投資者在幾十天內便可收回投資。
二是手段更加隱蔽,欺騙性大。因互聯網的便利性、廣泛性和跨地域性,且我國上網人數眾多,使得這類網絡集資活動發展迅速,流動性強、涉及人員多、涉及金額大、涉及地域廣。廣告宣傳完全在互聯網上進行,他們往往聲稱自己為國際知名跨國公司或其分支機構,經營項目為電子商務、黃金期貨、外匯交易等高收益高風險項目,且公司擁有專業投資團隊可有效降低風險等等。資金往來依靠電子轉賬和網上支付,整個操作流程全面網絡化。由于此類網絡集資、傳銷的經營過程的全網絡化,使經營者隱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現問題,他們可以輕易地攜款潛逃。而我國尚未實行網絡實名制,網上非法集資者很容易隱藏真實身份,捏造不實信息和資料,給監管取證帶來更大的難度。由于我國法律已明文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集資必須經法定部門批準,因而即便是一般的非法集資也已很少直接采用“集資”名義,而是打著“電子商務”、“炒股博客”等旗號,通過QQ群、網絡博客和個人網站等途徑傳授股票經驗,吸引網民通過付費成為其會員。
三是網絡具有虛擬性,投資風險大。不法分子在境內外利用網絡設局進行行騙活動的經營過程中,其公司就是一個網站,而且服務器一般設在境外;公司的廣告宣傳完全在互聯網上進行,資金往來依靠電子轉賬和網上支付。整個操作流程實現了全網絡化。此外,投資者的收益并不直接轉到其銀行賬戶中,而只是顯示在其網站上,投資者只能登陸公司網站才能進行查詢。如果投資者需要提取現金,需要提交申請,公司會在1-2天內,通過網上銀行或第三方網上支付系統將錢支付給投資者。投資利潤越高的產品,其相應的風險也越高。但這些公司所宣稱的回報率如此之高、風險還幾乎為零,顯然違反了最基本的商業規律。而網絡的虛擬性更加劇了風險。同時,由于此類網絡集資、傳銷的經營過程的全網絡化,使經營者隱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現問題,他們可以輕易地攜款潛逃。
二、互聯網金融理財非法集資活動的界定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刑法上的具體罪名,它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權罪”以及“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五個罪名的統稱。其中,互聯網金融可能觸及的主要是前四種罪名。從非法集資罪概念本身的理解來看,它有兩大類型:一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金融債券,違反金融秩序。二是集資詐騙。這兩種行為有時看似一致,但本質并不相同。集資詐騙完全是一種欺詐犯罪,不是經營行為,不影響市場,而是資金本身產生風險。前面兩種情況,主要發生在金融授權領域,有人認為擅自經營會造成很大風險,既然法律規定應當取締,就要加以取締。我們認為此類行為尤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較難認定為犯罪,因為金融犯罪中最關心的是金融安全和一般的資金風險,從市場經濟本身的安全角度出發,應當從寬解釋此類行為。對此,2010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對非法集資的追訴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非法集資相關的各種犯罪的法律適用作出了具體規定。[1]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又進一步對“向社會公開宣傳”的“社會公眾”的認定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詳盡規定。
對于互聯網非法集資活動的界定,重點還是要根據最高法《解釋》關于非法集資的四個特征要件來判斷: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2]
《解釋》第1條至第3條明確界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即只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具備“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承諾還本付息”和“公開宣傳”這四個條件,達到定罪量刑的標準,才能構成犯罪。同時,《解釋》還以具體列舉加兜底條款的形式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與《追訴規定(二)》比較,《解釋》的入罪門檻顯然低于《追訴規定(二)》。例如,后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責任,而前者則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對象個人在30人以上,單位在150人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責任。由于人數往往大于戶數,因而以人為標準,在同樣的數字之下,顯然更容易入罪。
三、互聯網金融理財非法集資活動的刑事認定
2014年“兩高一部”出臺的《意見》雖然對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社會公眾以及公開宣傳等概念明確了邊界,但是整體屬于收緊的態勢,將過去一些“疑罪”都定為了有罪,整體變得更加嚴厲,壓縮了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空間,增大了互聯網金融從業者的刑事責任風險。
一是官方“默許”不可踩踏法律紅線。根據《意見》第1條規定,行政部門對于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案件進入刑事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認定。顯然,互聯網不再是法律規制的空白地帶或灰色地帶,比以前更加明確了?;ヂ摼W金融從業者不要聽信地方政府的一些臨時性鼓勵政策或放寬政策而踩踏法律紅線,一旦出現問題,政府將責任推給企業,企業家將會面臨極其危險的境地。一些從事或準備從事互聯網金融的企業家不要因為地方政府為提升政績的一時的鼓勵政策而隨意觸碰紅線。
二是被動、放任傳播私募消息也屬“向社會公開宣傳”。根據《意見》第2條規定,“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督忉尅分辛信e的途徑包括“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而《意見》則強調“各種途徑”。不僅僅局限于主動積極行為,將“放任”也納入其中?;ヂ摼W信息傳播時代,有關私募的消息一旦介入信息媒介,就會被數以萬計的傳播、傳遞。不需要行為人逐人、逐環節的主動性動作,借助互聯網“萬能復制”的屬性,也可以完成對非特定公眾的吸引、宣傳。使互聯網金融從業者的入罪風險急劇擴大,如對P2P從業者必須對投資人作嚴格的審核,否則就必須證明自己對投資者的資金來源完全“不知情”。
三是親友、單位員工等特定對象可成為“間接公眾”。根據《意見》第3條規定,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和創業者來說,企業不僅要自身行為合法合規,而且必須要確保自己的員工不發生任何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這在小型企業中還可以適用,但對于那些有幾千人、幾萬人的企業而言,互聯網金融企業和創業者應當用制度表明自身是完全禁止違法行為、違法宣傳的,否則就有入罪的風險。同時,還對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行為也列入非法集資范疇,這樣一些以商會會員、眾籌網站成員等名義開展的互聯網金融業務也存在入罪的風險。
四是網貸平臺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共犯。根據《意見》第4條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雖然《意見》對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入罪,但是P2P平臺一旦出現風險,基本都不太可能退回費用。P2P企業應當對此保持高度的警惕,對貸款標的審查不嚴,也將有可能被入罪。
五是資金池模式募集資金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筆者認為,嚴格根據法條來看,不具有金融牌照的個人和機構使用資金池模式募集資金,應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無疑。一些從業者對此不應抱有任何僥幸心理。在分析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P2P網貸平臺進行融資時,企業在主觀上是否構成過錯故意,可以從其客觀行為上來進行推斷?;ヂ摼W金融企業為滿足自身的生產經營需要,通過P2P網貸平臺向社會融資,其承諾的回報率應當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且不超過自身正常經營的利潤率,否則其行為應當認定為過錯故意。當然,如果企業已經獲得銀行的授信,資產可控,足以償還所有債務,則其非法吸存的主觀狀態應當不被認為是故意的?!督忉尅返?條第4款指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惫P者認為,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P2P網貸平臺進行融資,其融資所得資金用于自身主營業務的生產經營,且不存在資金轉移、隱匿等情形的,或者企業已經制定出一套完整有效的還款方案,并沒有出現投資者擠兌的現象,則不應當認定為企業在客觀上有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
綜上所述,《追訴規定(二)》、《解釋》、《意見》等應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判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非法集資罪的最主要標準,它為互聯網金融企業經營中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資活動風險提供了參考依據。
注釋:
我國應借鑒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對信息披露的相關規范,盡快出臺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條例,尤其要重視對防范風險的信息披露,以增進市場約束。具體改進方向如下:
1.1銀行會計體系和會計財務信息披露。非上市商業銀行的會計準則向上市商業銀行的會計準則靠攏,上市商業銀行的會計準則向國際標準靠攏,最終實現會計報告國際化。出臺專門的衍生金融交易會計準則,解決衍生金融交易業務的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的問題。盡快出臺銀行基本業務會計準則,強化會計財務方面的信息披露。
1.2強化表外信息披露。①我國商業銀行應當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確定的框架原則基礎上,建立統一的表外業務風險衡量標準和風險檢測體系。這樣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對不同商業銀行的各種表外業務的風險進行量化比較,同時又能夠將中間業務的經營納入金融宏觀調控的范圍予以監督。②完善表外業務的信息披露方法。要求表外業務項目應以資產負債表附注形式或附表形式反映出來。對表外業務會計核算,無論是已經確認還是未經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金融企業均應揭示有關其公允價值的信息。③強化信息披露真實性要求。對在銀行表外業務披露中的重大虛假披露事件的當事人應制定嚴格的懲罰制度,適當的時候可以引進社會權威信用中介機構,對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加以審計。
2建立多層次的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
2.1健全銀行內部控制機制。
①完善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對公司治理結構的運作有重大影響。針對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股權過分集中的問題,應適當分散股權,將政府的絕對控股變為相對控股。在股份改造的基礎上,國有商業銀行應盡快建立規范的董事會,完善董事會結構,確保董事會履行其受托責任,保證其有足夠的獨立性。明確各管理部門的權責,建立權力制衡機制。建立董事會、監事會、信貸管理委員會、內控管理委員會、行長等與現代商業銀行制度相適應的法人治理結構。②建立對內部控制科學有效的綜合評價體系。開展內部控制制度評價稽核,確定被稽核單位內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環節,評估擬稽核單位的內部控制的可靠性,確定現場稽核的范圍和重點。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可以分三步進行:首先對內部控制建設狀況進行調查;其次,開展內部控制的符合性測試;最后,進行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
2.2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機制。應當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不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同業公會,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全國金融同業公會的聯系機制,并賦予金融業同業公會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行業監管、行業合作與交流等職能。
2.3由指令式監管模式向激勵相容式監管模式轉變。在激勵相容的監管模式下,監管部門將本應由市場、銀行的相關利益者承擔的職責還給了市場和銀行的相關利益者,可以克服監管中的越位、錯位,極大地減少了監管者的工作量,使監管者將有限地資源集中于本應承擔的職責,從而有助于監管效率的提高。
3建立商業銀行動態的風險評估系統,制訂合理的風險監管措施
3.1建立商業銀行動態的風險評估系統。隨著金融創新步伐進一步加快,銀行面臨的風險也必將增加。為了適應這種市場環境的變化,我國商業銀行應按照現代商業銀行的要求盡快建立一個能夠實時監控風險的動態風險評估系統。
3.2制訂合理的風險監管措施①確定監管周期,實施動態、持續監管。監管部門應根據資產規模、業務特征和風險管理等因素,確定銀行監管周期,在每一周期結束后對銀行進行綜合評級和風險評估,并做出下一周期的監管計劃和具體安排;同時,跟蹤監控上個周期發現的問題,檢查其改進情況,實施動態、持續的監管。②制定明確、嚴謹的現場檢查制度和程序。要建立具體的現場檢查計劃制度,計劃主要以非現場監管所預警的銀行風險狀況為依據,檢查方式為專項檢查和綜合檢查相結合,檢查頻率依據銀行風險狀況而定;要制定明確的現場檢查程序與步驟,并通過電腦網絡系統指導每一次檢查,加強信息交流。③建立統一、規范的非現場監管機制。首先要統一商業銀行非現場監管評價體系,各式報表實現標準化,原始數據統計口徑規范化,實施并表監管。其次要加快非現場監管電子化、信息化進程,逐步建立非現場監控中心數據庫,開發統一的計算機非現場監管軟件系統,實現非現場監管的信息化、自動化。第三要針對風險傳遞、控制問題,加快建立完善的金融安全預警系統。④實行監管特派員制。經過授權,監管特派員有權代表監管當局列席商業銀行的高層決策會議,并有對銀行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進行否決的權利,把監管的“關口”前移,從源頭上抑制違規和風險問題的產生。
4提高我國金融監管人員素質
4.1完善培訓機制,對現有監管人員加強培訓。風險監管要求監管人員熟悉金融法規、商業銀行業務及經濟金融形勢,能夠結合區域金融特點對銀行經營情況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評價,提出切實可行的風險化解措施及建議。可以采取到國外監管機構考察、調研、進修或到被監管機構實際操作等形式,對現有監管人員進行現代國際金融知識、法律、計算機及網絡技術、外語和專業技能的培訓,優化現有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造就一批適應新形勢需要的高素質、復合型、創新型人才,提高監管工作水平。
4.2建立科學的用人機制和考核機制。
4.3加強對監管人員的監督,使其盡量做到監管行為的客觀、公正和盡職盡責。
4.4在利益分配上,對監管人員實行等級管理和晉升制,根據監管人員的學識水平和工作業績進行評聘,并享受相應的待遇,提高監管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實現責、權、利相統一。
5建立、完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
5.1明確各部門職責,并指定牽頭部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必須明確各部門職責,并指定牽頭部門,牽頭部門的職責主要是起召集、協調的作用。結合我國分業監管的實際,人民銀行應當發揮牽頭作用。
5.2建立雙邊或多邊緊急磋商制度,提高危機狀態下的決策效率。若金融機構需要人民銀行“緊急救助”,應由人民銀行與被救助機構的監管部門進行雙邊緊急磋商。若被救助機構的風險波及多領域的,由人民銀行與監管部門進行多邊緊急磋商。經緊急磋商,先提出初步解決方案,再根據有關決策程序報國務院或有關部門。
5.3實現監管各部門信息共享。央行和監管部門應避免向同一機構收集同樣的信息,并就何種信息由誰收集及如何交流與共享達成一致意見,減輕被監管機構負擔。從國際經驗看,通常由監管部門收集與金融監管有關的信息,央行收集與貨幣政策和金融服務有關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