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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8-09 05: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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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論文

第1篇

[關鍵詞]巨災風險,公共性,供給模式,制度建設

一、巨災風險的公共性分析

公共產品的經典定義由薩繆爾森于1954年在《公共支出純理論》一文中提出。在該文中,薩繆爾森指出,“集體消費產品是指這樣一種產品,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從理論上來說,界定一種產品或服務是否為公共產品,要看其是否具備兩個特征: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所謂非排他性是指只要有人提供了公共產品,不論其意愿如何都不能排除其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若想排除其他人從公共產品的提供中受益,或者在技術上是不可行或極其困難的,或者排除的成本過于昂貴而缺乏可行性。所謂消費的非競爭性是指某物品在增加一個消費者時,邊際成本為零,即在公共產品數量一定的情況下,將其多分配給一個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這并不意味著多提供一單位公共產品的邊際成本也為零,在這種情況下,多提供一單位的公共產品的邊際成本同其他產品一樣是正的,因為公共產品的提供同樣耗費了有限的資源。

依據以上兩個標準,社會產品可以區分為三大類,即私人產品、公共產品與準公共產品。私人產品是指消費者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就取得其所有權,并具有排斥他人消費的物品與服務。公共產品是指由政府免費或低費用提供給消費者所使用的物品與服務。準公共產品是指公共性與私有性兩者兼備,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物品與服務。

應指出,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上述兩個特征的規定不是絕對的,它們都有賴于技術條件和具體環境。在確定一種物品是否為公共產品時,必須考慮受益者人數及能否將這些受益者排除在該物品的享用之外。當受益者人數眾多且排除任何一個受益者在技術上不可行時,該物品就可視為公共產品。具體講包含三層含義:一是任何人都不可能不讓別人消費它,即使有些人有心獨占對它的消費,但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或成本過高得不償失;二是任何人自己都不得不消費它,即使有些人可能不情愿,但卻無法對它加以拒絕;三是任何人都可以恰好消費相同的數量。

劉詩白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公共品及其生產特征歸為:(1)產品具有滿足共同需要,特別是社會公共需要的性質;(2)在生產與提供中發揮機構、團體,特別是政府的職能和依靠財政資金;(3)動員社會力量,充分運用市場機制;(4)實行公共參與決策。同時,他認為公共產品是一種超越市場決定但又利用了市場力量的生產機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彌補在滿足公共需要上的市場失靈,又能促進私人產品生產的發展。

以上的理論為分析巨災風險的屬性提供了理論基礎。首先,巨災風險是一個只能帶來負效用的產品,其供給主體是大自然,消費主體是社會各群體。巨災風險的供給具有不可抗拒性,社會對其消費具有強制性。盡管社會對巨災風險唯恐避之而不及,但往往對其發生又束手無策,人們只能采取措施減少由于巨災風險而產生的負效用,但不能消除它的供給。因此,巨災風險的供給與需求既不存在排他性又不存在競爭性。其次,巨災風險所產生的影響巨大、覆蓋面很廣。如1998年洪水造成我國共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澇災害,據統計,農田受災面積2229萬公頃(3.34億畝),成災面積1378萬公頃(2.07億畝),直接經濟損失2551億元;2008年初發生的我國南方大面積冰凍災害,據民政部估計直接經濟損失約1516億元,全國Z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造成交通、電力等眾多行業的重大損失。因此,不論從經濟的角度還是從社會的角度,巨災風險都是一種公共產品,而巨災風險管理和巨災保險也因此具有很強的公共性。

二、巨災保險發展模式分析

巨災保險作為非工程性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具有公共性的特點。那么公共產品應由政府提供還是私人提供呢?從休謨、斯密、到庇古、薩繆爾森等,一個基本的分析框架就是公共產品必須由國家提供,原因在于市場提供沒有效率。凱恩斯主義者也認為,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特征,決定了通過市場方式提供是不可能的或者成本是高昂的,并且在規模經濟上缺乏效率。但從二十世紀70年代以來,一些主張自由主義的經濟學家開始否認政府作為公共產品唯一供給者的合理性。如德姆塞茨以及科斯等人認為政府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如同市場制度一樣,屬于內生變量,其自身的運行以及向公眾提供公共產品同樣存在交易成本問題。一方面,由于政府系統缺乏明確的績效評估制度,其成本和效率較私人部門難以測量。另一方面,官員也是理性的“經濟人”,公共產品的政府供給中也難免存在特殊利益集團的“尋租”現象。因此,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容易導致種種“政策失敗”,其交易成本甚至比市場制度昂貴,相反,如果加強競爭將會提高政府的效率,使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雖然公共產品供給理論上存在著重大的爭議,但政府作為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現在都占據了重要的、主導性的地位。分析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從公共產品的特征角度而言,公共產品,尤其是普適性強的公共產品,一般具有成本高、規模大、周期長、收益低等特點;對于這類公共產品的供給,市場機制出現失靈,不易將免費搭車者排除在外,難以滿足成本——收益對稱的市場激勵原則,因此,私人企業沒有激勵或者沒有能力來投身于公共產品供給活動。其次,從政府的特征角度而言,政府具有強制性和普遍性,即擁有巨大的“暴力潛能”和動員大量社會資源的能力,同時具有廣泛的社會代表性,因此,有能力、有條件來從事具有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具有規模經濟優勢的非盈利公共產品的供給活動。

基于這種理論的支撐,考察世界各主要國家,其巨災保險的運行無處不存在著政府的影子,而且,在巨災保險的制度建設中政府功能往往起著重要的主導作用。許多國家通過立法程序將巨災保險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部分巨災風險必須進行強制保險,當強制保險和其他輔助補償方式仍不足以賠償所有的巨災損失時,政府有競任和義務承擔不足部分的巨災賠償責任。如挪威法律規定山體滑坡、洪水、暴風雨、地震和火山爆發等五種自然災害作為財產保險的擴展責任,屬于強制保險,其保費附加在所有售出的火險保單之中。日本巨災保險體系也是在政府主導和政府財政支持下運行的。日本政府于1966年頒布地震保險法,要求住宅必須對地震、火山爆發、海嘯等自然災害投保,并逐步建立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美國部分州實行強制性的洪水保險。土耳其政府也通過立法,要求所有登記的城市住宅必須投保強制性地震保險,并建立國家巨災準備金,以降低巨災導致的政府財務風險。

自1979年起,我國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1980—1995年期間,我國企事業單位的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范圍均包含了洪水、地震等巨災風險,同時,居民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障范圍中包括了各類巨災風險。但從1995年開始,我國保險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控制和防范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角度出發,要求保險公司停辦地震保險,因此,我國保險業提供的各類企業財產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中均將地震風險列為除外責任。盡管目前國內商業保險公司將部分巨災事故列為保險責任,但是由于面向的范圍較窄,還不足以發揮巨災保險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在我國巨災保險體系的建設中,政府既不參與也不干預,完全依賴各個保險公司的意愿經營。隨著2008年中國南方雪災和四川大地震的發生,凸顯出了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缺失,也凸顯了政府在巨災保險體系建設中的缺位。因此,我國建立政府主導下的巨災保險體系就顯得格外迫切。

三、我國基于政府主導的巨災保險體系建設

(一)分區域建立政策性巨災保險公司

保險是建立在大數定律基礎上的風險分散的重要手段。保險費率的厘定、保險產品的推出必須建立在大量相關數據基礎上。巨災風險也一樣。而我國的商業保險公司因經營巨災風險的時間很短、面很窄,積累的數據根本不能滿足這種統計的需要。但政府擁有這種資源,能將分散在各個職能部門的資源和數據加以整合、統計、分析,對我國各個地區的巨災發生情況作出翔實的調查,形成查詢方便快捷、資料完備的數據庫,為巨災保險產品的推出和費率的厘定奠定堅實的基礎。同時,政府可以將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加以集中,投入到專門的政策性巨災保險公司,使其能高效快速地運營和發展壯大。再者,巨災風險的發生影響面廣、損失巨大,而我國商業保險市場和商業保險公司的發展尚不成熟,普遍存在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如果將巨災保險的經營分散到眾多的商業保險公司,則既不利于償付能力和道德風險的監管,又不利于災后快速、合理、充分的理賠。因此,不論從經營巨災風險的基礎條件,還是從巨災保險業務的監管上,政策性巨災保險公司都是適合我國目前國情的一種最優選擇。應由政府扶持建立數個政策性的巨災保險公司,將目前商業保險公司正在經營的巨災保險方面的業務剝離出來交給其專門經營,在經營比較成熟后再完全轉向商業化操作。

巨災保險作為一種產品,保險公司在開發之前一定要有一整套的競爭策略,而首先考慮的就是目標市場的確定,只有確定了目標市場才能根據這一特定市場進行差別化、個性化的產品設計與開發。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地區之間存在著多方面的差異。首先,由于我國國土面積大,東西南北各個地域的氣候差異大,各種災害的發生頻率和損失程度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這就為設計出能吸引廣泛巨災保險投保人興趣的產品造成了較大難度。如果不能吸引到足夠多的投保人,則巨災保險產品就失去了可操作性。其次,就是同一風險在不同的地區也會造成差異很大的危害,譬如Z008年發生的雪災,其對南方和北方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差懸殊。再者,由于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企業的經營收入和家庭的純貨幣收入也大不相同,單位區域內的保險價值也不盡相同。因此,不能用一張綜合性保單將所有的巨災風險都涵蓋其中,不能使用一個全國統一的保單和統一的費率,而應根據氣象地理特征和經濟發展水平將全國劃分為不同的風險區域,再針對該區域的具體情況推出巨災保險產品、厘定產品費率。因此,政策性巨災保險公司通過這種差異化的目標經營戰略,可以滿足不同區位和不同經濟水平的客戶要求,能極大地刺激社會對巨災保險的需求。

(二)大力拓展再保險市場

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要通過再保險在地域上分散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穩定經營成果。通過再保險,一方面可以將大數定律應用到更廣泛的區域內,在全球范圍內聚集風險單位,從而使在局部區域內不可保的風險成為可保風險或準可保風險,另一方面可以將巨額風險分散給其他的保險人,從而由眾多保險人來共同承擔風險。1985年墨西哥大地震、1988年吉爾伯特颶風最后賠償責任的98%都是由再保險公司承擔的。而1992年美國的安德魯颶風和1990年歐洲冬季狂風災害賠償責任的50%以上是由再保險公司承擔的。在“9·11”恐怖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中,60%—70籠的賠償由全球再保險市場承擔。

但從我國再保險的供給看,中國再保險市場規模小,承擔風險特別是巨災風險的能力十分有限。與國際再保險市場和國際再保險公司相比,中國再保險市場和中國再保險公司的整體規模和實力都大為遜色。中國的商業再保險市場是世界上最小的市場之一,它僅占全球市場份額的0.1%。目前我國境內可以參與再保險的承保能力為6億美元,其中90%以上還需要用于非巨災風險的一般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和人身再保險業務。即使全部用于巨災承保,對于動輒幾十億,甚至上百億美元的巨災損失,承保能力也非常脆弱。因此,政府在建立政策性巨災保險公司后,大力拓展再保險市場,將風險進一步大范圍地分散是發展巨災保險的迫切任務。

(三)引入巨災風險債券

巨災風險債券又稱為自然風險債券或保險連結型債券,它以高收益的債券將巨災風險證券化,把保險公司的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達到風險分散的目的。保險公司通過設立一個特殊目的再保險公司(SPR)來發行巨災債券。巨災債券發行后,未來債券本金與債息是否償還,完全依據“觸發事件”是否發生。債券的償還是附有條件的,一般在債券合同中規定,如果在約定期限內發生“觸發”,那么債券持有人將損失部分或全部的本金或利息收入,而作為發行債券的保險公司將獲得一筆相應的資金,作為保險理賠的基礎。如果在期限內沒有發生“觸發事件”,保險公司將返還投資者的全部本金,另外還要支付較高的投資回報,作為使用其資金以及承擔保險風險的補償。

美國保險業的成功實踐證明,保險業能夠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中,這使保險公司有能力承保巨災風險,同時它也為資本市場上眾多的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品。可以預見,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進一步融合,巨災風險證券化的潛能將被進一步釋放,從而達到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的目的。具體來說,保險公司將專門負責承保巨災風險并將風險按損失程度不同劃分幾類,然后由投資銀行將各類巨災風險證券化,組成不同產品投放于資本市場,最后完全由市場中的投資者承擔風險,這樣就會在最大范圍內分散風險。

發展巨災債券可以充分發揮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作用,尤其是資本市場“蓄水池”的作用,可以將巨災風險在資本市場上進一步消化。同時,對于資本市場來說,巨災債券為之帶來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因為巨災風險的發生與否同資本市場的回報率基本上不存在相關關系,將巨災債券引入非完全市場,可以提高市場效率,投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目標和偏好,構筑成本更低、風險更小的資產組合,這樣投資于巨災債券就能為投資組合帶來分散風險的作用。因為在一般的投資組合中,任何一種證券都無法分散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但是巨災債券卻可以,同時它為投資者帶來了與風險相匹配的高回報率。這樣,重大的風險累積就在保險公司和金融市場間得到了重新優化配置。

(四)實施多樣化的救濟方式

政策性巨災保險公司雖然具備政策性的一面,但也同時具備商業性的一面。面對我國巨災風險造成的巨大損失,巨災保險的承擔能力有限,其并不能完全補償社會各主體的經濟損失。這種巨災風險融資的缺口,還需要政府救濟的補充。長期以來,我國對巨災風險損失都采用以國家財政為主導的救濟,但政府財政僅僅是最低限度地提供災后救濟,而且,救濟手段單一,存在很多弊端。主要表現為:第一,政府救濟金額很小,惠及面較窄,相對于損失巨大、受災面很廣的巨災損失如杯水車薪;第二,滋生了人們對政府的依賴,削弱了防災減損的動機,同時容易產生道德風險;第三,對巨災保險產生“擠出效應”,降低了社會對巨災保險的需求欲望。

因此,本文認為,政府要改變以往單一的救濟方式,實施多種救濟手段。一是直接的資金救濟,對遭受到毀滅性打擊的家庭和企業,雖然參加了巨災保險,但保險補償遠不能使其恢復生活和生產,這種情況下政府再提供部分資金,救助家庭于危難之中,幫助企業于破產之境。二是提供優惠貸款,對部分受損較嚴重的家庭或國家扶持的重要企業,或沒有得到巨災保險保障的對象,政府可以考慮提供一定額度的優惠貸款。如美國聯邦政府從1954年開始實施洪水巨災保險優惠貸款計劃,該計劃從1966年起獲得了推廣,使眾多的受災家庭和企業獲得了資金支持,起到了積極的經濟和社會作用。三是提供保費補貼,基于我國國民的保險意識不強,且很多人確實負擔不起巨災保險費用,政府應在不降低實際巨災保險費率的情況下,根據本身財力向弱勢群體提供巨災保險保費補貼,以提高巨災保險的購買力。

第2篇

關鍵詞:巨災保險;國情;體系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二)對于災害發生可能性比較強的地區強制投保,并限額承保。設置免賠額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減輕受災以后的賠償負擔,也降低了保費,擴大保險范圍;另一方面也督促公眾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第3篇

[論文摘要]巨災風險債券的契約條款是債券交易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載體。基于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對應的一般原則,必須在理順債券運行中多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因為巨災風險債券的條款設計須解決的一個核心問題,也不例外的在于如何平衡債權債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債券的順利運作。但是,在進行巨災風險債券契約條款設計時,必須比較巨災風險債券在現金流結構、信用結構和期權結構上與一般債券的異同,在債券契約條款設計中應包含一些限制性條款,以便巨災風險債券的契約條款的科學性。

無論何種融資契約,其合同條款只是表象,也即契約關系的外部載體,契約背后反映的實質上是其所承擔的權利義務關系。正因為如此,融資契約條款設計的目的也就是契約雙方(或多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巨災風險債券的條款設計須解決的一個核心問題,也不例外地在于如何平衡債權債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債券的順利運作,達到雙方各自交易的初衷。本文基于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對應的一般原則,對以履約保證機制為重點的巨災風險債券契約條款設計機制問題進行了一些探析。

一、巨災風險債券的契約條款設計概覽

巨災風險債券(CatastropheBond)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巨災事故頻繁發生且損失幅度劇增的大背景催生出來的一種新型ART(AlternativeRiskTransfer)工具,它由(再)保險公司(或其設立或指定的SPV,即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發行,收益取決于該公司或整個行業的巨災損失狀況。與普通債券不同的是,巨災風險債券本金的返還與否依賴于特定事件的發生:若在期內未發生約定的巨災事故,發行人按約向投資者還本付息;若發生預先規定的觸發事件(TriggeringEvent),則發行人向投資者償付本金或利息的義務將部分乃至全部被免除,債券發行人將運用該筆基金進行理賠。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風險證券化工具,巨災風險債券的出現不僅增強了保險業的承保能力,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從分散化投資組合中獲得較高收益的有效途徑,對保險業乃至整個金融業的發展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已成為迄今為止運作的最為成熟和廣泛的巨災風險證券化工具。我國自2006年起也開始初步籌劃相關的地震風險債券的運作。

根據企業契約理論中有關所有制、治理結構的一般論點,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組合,是個人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企業治理結構設計的一般原則是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的對應。企業的融資活動深刻影響著企業的治理結構,因而融資契約的設計也理應遵守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相對應的原則。據此,又結合當前理論界主流的債務契約設計理論,企業融資契約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設計一種能使剩余所有權和剩余控制權相匹配的最優契約,以在投資者和股東之間合理地分配現金收益流,或在特定情況下及時地將企業的控制權由企業內部轉移到債權人手中,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使投資者愿意提供足夠數量的資金滿足企業的投資需求。一言以蔽之,融資契約的條款設計要解決兩個問題:現金收益流的分配以及保證履約機制的設置。

由于巨災風險債券的發行主體SPV一般由政府或旨在通過巨災風險債券轉移巨災風險的(再)保險公司發起成立,其功能也被人為局限于充當巨災風險證券化活動的中介,不以營利為目的,更重要的是,如上述,債券最終的現金流流向存在著不確定性。再者,巨災風險債券在發行前都經過科學理算,原(再)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費,投資者期初的投資支出及其累計額一般情況下能滿足偶然發生的巨災損失事故。基于以上兩點原因,收益現金流在股東和投資者之間的分配在巨災風險債券契約條款的設計中意義不大,巨災風險債券契約條款設計的重點在于對其履約保證機制的探討。

二、從條款設計看巨災風險債券的履約保證機制

根據債券契約條款設計理論的一般觀點,債券契約條款設計所應包含的一些因素包括現金流結構、信用結構與期權結構。以下結合巨災風險債券的特殊之處,試從這些方面來探討其契約條款設計較一般的債券的共通與特殊之處。

(一)現金流結構

即資金在何時,以何種數量,向哪方流動的結構,這是融資契約的最基本結構。包括三個方面:

1.期限問題。對一般債券而言,期限越長表明債券本身所包含的違約風險越大,從而要求的回報率就越高。對巨災風險債券而言這一基本原則也是成立的。特殊之處在于,巨災風險債券回報率的高低,還特別依賴于巨災事故發生的概率和本金利息的風險程度,即巨災事故發生概率越高,越有可能觸發債券對(再)保險人的支付,投資者對其本息的要求權越有可能喪失。當然,不同種類債券(本金保證型、本金利息均保證型及均不保證型)對本息的規定對于投資者本金的風險程度不同,要求的回報率自然也不同。總之,對PIE災風險債券而言自然因素(巨災事故發生概率)與債券本身條款的設定對其收益率的影響相對于期限的影響更大,這是巨災風險債券相對于普通債券的一大區別。

2.利率問題。在利率問題上巨災風險債券類似于一個浮動利率債券,具體來說,在巨災事故即將發生或者已發生但尚未進行賠付的情況下,投資者預期債券的觸發支付在即,從而存在吞食自己本金和(或)利息的可能性,因而市場對其需求傾向于下降,為平衡供求關系,巨災風險債券的價格會傾向于上升,利率會傾向于下降。

3.還款方式。在此問題上,巨災風險債券和一般債券類似:它一般都是在期末一次性支付投資者本息(未發生巨災事故的情況下)。相對于定期支付本息的情況,一次性還款對發行人的有利之處在于可能最大限度地占用這筆資金。但是,也存在弊端:首先,債券到期需要支付一大筆現金,如果發行人現金短缺或安排不善有可能出現到期無法兌現的風險;其次,從投資者角度看,一次性還款等于是將應收利息再“強迫”投資于這種債券,從而使其本息面臨較大的信用風險。因此,本金保證型和本金利息保證型的巨災風險債券對投資者和發行人來說都有益處。

第4篇

論文關鍵詞:區域性  巨災保險  巨災委員會

論文摘要: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發生頻繁、災害損失較嚴重的國家之一,每年都因自然災害而使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遭受巨大的負面影響。特別是2008年發生的南方冰雪災害和汶川地震,更是暴露出我國巨災保障體系的缺失,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障體系已經勢在必行。筆者根據我國的具體同情,提出了建立區域性強制臣災保險體系的設想。

一、我國巨災風險保障現狀分析

(一)我國巨災風險保障現狀

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氣候和地理地質條件復雜、生態環境脆弱,而經濟基礎和減災能力都比較薄弱.所以,中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發生頻繁、災害造成損失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中國的自然災害種類多。除了沒有火山災害外,世界上其它自然災害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現,包括干旱、洪澇、臺風、地震、冰雹、冷凍、暴風雪、林火、病蟲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沙暴、風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澇災害最為嚴重,據統計,中國因各類自然災害的死亡人口中,地震造成的損失最大,死亡人數占總數的54%,其次是洪澇干旱等氣候災害,死亡人數占總數的40%。

長期以來,我國受計劃經濟體制影響,在災害發生后.政府往往負責災害兜底,安排財政資金負責災民救濟和災后重建。事實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災資金只是財政支出計劃的一小部分,巨災發生時,相對于災害所造成的損失來講,政府救濟資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1991.2005年的15年間,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為27845.8億元,政府的累計救災支出為524.98億元,僅占直接經濟損失的1.9%.占國家財政支出的0.25%。

在一些發達國家,保險公司在巨災賠付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險賠償通常能占到巨災損失的30%到4o%,而我國保險業從總體上講實力還不強,國民保險意識薄弱,1995年后保險公司更是退出了巨災保險市場,因此保險公司在災害損失補償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例如,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險業對汶川地震保險理賠基本完成.合計賠付逾l6.6億元,與巨大的損失相比是杯水車薪可見,在巨災損失補償中,政府撥付財政資金予以救濟,不僅數額有限而且占用了本來應用于經濟建設的資金,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保險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發揮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因此,借鑒國外巨災保險制度的先進經驗,建立一種符合中國國情的巨災保障體系勢在必行

(二)建立全國統一參保的巨災保險體系難度極大

在巨災體系的理論探討中,有學者提出建立全國統一參保,將洪水、地震和臺風等我國面臨的主要巨災風險納入一張保單承保范圍的巨災保險制度,即“一張保單保全國”。筆者認為,這種制度雖然實現了巨災風險在全國范圍內以及不同險種之間的分散,但具體實行起來難度極大,原因如下:

(1)保費單向轉移有失公平。

我國氣候和地理地質條件差異很大.各地區面臨的風險也很不相同。以洪水為例,四川、湖南、貴州、湖北、浙江、吉林等省份面臨的洪水風險極大.而陜西、山西、寧夏、新疆、青海、西藏等省份受洪澇災害影響較小,幾乎沒有發生過洪澇災害。加之山西、寧夏等內陸省份經濟欠發達,居民的收入水平不高,保費負擔能力較差,倘若建立全國統一參保的巨災保險制度。則山西、寧夏等省份只有交納保費的義務,而從損失概率上講幾乎不能得到任何回報,權利義務不對等。這種保費單向轉移的作法有違市場經濟等價交換的規律,還有可能會引起風險低發區居民的抵觸情緒,損害參保積極性.使其難以推廣下去。而且,要求山西、寧夏省份為浙江等經濟較為發達的省份交納巨災保費,也將加重其經濟負擔.不利于當地的經濟建設。(2)技術難度大。建國以來我國從未建立過規范的巨災保險制度,無論是技術水平、保險意識還是建設經驗,各方面條件還很不成熟,在這種情況下“一張保單保全國”,不但進一步加大了保單的設計難度,而且為宣傳和實行該制度要花費相當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如此巨大的工程可能會因困難太大而半途而廢。因此,應將有限的精力集中于最需要保障的地區。

(三)保險公司有責任和實力參與我國的巨災保險體系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社會管理三大職能,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經濟實體,能通過分保等經濟手段將各種災害事故損失風險在盡可能大的范圍乃至全球范圍內分散,從而具有強大的補償力:權利義務關系的雙向化使其具有更高的宏觀補償效率,這是其他補償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因此保險補償是一種最具優勢的災害補償方式,應當在巨災損失的補償中占有重要位置。此外,國內保險業恢復三十年來,保險實力不斷壯大。截止到2008年底,我國保險資金已經達到3.3萬億元,幾十年的發展也使保險業積累了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此外,1995年以前我國曾經營過地震等巨災保險,也有一定的經驗教訓可以借鑒。

二、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巨災保障體系——區域性強制保險

盡管經過幾十年的飛速發展,我國保險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我國國民的保險意識還相當淡薄,2007年我國保險密度為69.6,全球排名第69位,保險深度僅為2.9%,排名第48名,遠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國民缺乏風險觀念,保險意識落后。因此,保險公司參與巨災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形式強制實施,要求巨災區域所有的財產主(包括居民和企業)廣泛投保巨災保險,才能有效發揮保險大數定律的作用,否則將可能因為投保不足、逆向選擇嚴重等問題使保險公司退出巨災保險市場。因此,根據具體國情,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筆者認為適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障體系應當是“政府主導,保險公司參與的區域性強制保險制度”。

區域性強制巨災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保險公司在國家的支持下與政府一同承擔巨災風險。國家建立統管全國巨災保險制度的組織——巨災委員會.并開展以下工作

(一)風險評估和區劃

政府組織氣象、地質等有關專家對全國各地區進行風險評估,將受到地震洪澇災害嚴重威脅的地區分別劃人兩大巨災區。例如,可以將河北、云南、四川、遼寧四省劃為地震區,將湖南、湖北、浙江等省劃入洪澇區。如果技術力量允許,還可以細分不同風險等級。

(二)費率厘定和保單設計

作為一種關乎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計劃,巨災保險必須稟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國家組織精算機構、災害研究機構、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根據巨災區的風險特點、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數量、‘財產集中度等情況設計統一的洪水保險單和地震保險單及費率標準。當然,地區間經濟發展及風險狀況不同,其費率和保險金額設定也應有所差異。對面臨巨災嚴重威脅的地區.要采取足夠高的費率以引導居民和企業遠離重災區。

保單只承保居民最基本的住房和生活費用,并設立一定的免賠額和責任限額,投保人享受國家的費率補貼,使費率控制在投保人可以承受的范圍內。

(三)立法強制實施

我國現有關于防治自然災害的法律只有《防震減災法》.相關的法律體系建設較為落后,因此要盡快制定《巨災保險法》等相關的巨災法律法規,明確各參與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

國家在洪澇區和地震區實行強制巨災保險制度,采取各種強制或鼓勵措施要求巨災區內所有家庭和企業都必須參保.如要求貸款銀行履行如實告知貸款人相關信息的義務。不購買巨災險將無權獲得銀行貸款;對于參保企業實行一定的優惠政策等。

保險公司和巨災委員會均可提供巨災保險單,為防止巨災風險過大從而使保險公司破產,國家應根據各公司的承保能力分別對其設定承保限額。并對該業務實行免稅。保險公司在其承保限額內向投保人提供巨災保險,當承保限額已滿或標的不符合承保條件時,保險公司可以分保以擴大承保能力或將其轉移給巨災委員會。巨災委員會負責剩余巨災保險市場的經營,并將其承保業務的一定比例向再保險市場分出。

(四)巨災基金

巨災委員會下設全國巨災保險基金,包括地震基金和洪水基金兩個子基金。巨災保險基金由巨災保險委員會或者委托信譽度高的專業投資機構代為投資管理,以保證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地震基金和洪水基金之間有必要進行風險共擔.當其中一種巨災的發生使其對應基金耗竭時,巨災委員會有權動用另一個巨災基金中的一定比例資金來救助災民。巨災基金的來源包括:中央政府撥付的初始準備金:巨災委員會銷售巨災保險的保費收入;中央政府和巨災區各級地方政府每年提取的一定比例的財政資金:巨災基金的投資收益;巨災福利彩票的發行收入等。此外.巨災委員會可以從巨災保險基金每年的投資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居民住宅加固、防災工程建設的補貼.以提高災區抵御風險的能力。

(五)巨災補償順序

巨災損失的補償順序依次為:災民自行負擔免賠額內損失、保險公司和巨災委員會的賠償、再保險市場、巨災基金余額。當巨災損失超過了以上全部賠償能力時,政府可以考慮發行特別債券籌集救災基金,以后逐年償還,以減輕大批救災資金一次性大量支出對國民經濟的沖擊。

三、各參與主體在區域性強制保險體系中的角色定位

(一)政府

在區域性強制保險制度中,政府占有主導地位,需要承擔包括:制定法律、設計保單、負責剩余保險市場、管理巨災基金、費率補貼等多項責任。災區各級地方政府應積極參與巨災體系建設,按照國家規定每年從地方財政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上交巨災保險基金:通過廣泛的宣傳使民眾能夠了解巨災保險的必要性.取得當地居民和企業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保險公司的工作.加強當地防洪防災的基礎設施建設等。

(二)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與政府共擔風險,扮演承保和銷售的雙重角色。一方面,保險公司要在規定的限額內提供巨災保險。收取保費并在巨災事故發生后及時賠付,享受免稅等優惠政策:另一方面,當超過限額或投保標的不符合承保條件時,保險公司可以將其轉移給巨災委員會,起到銷售保單的目的,并按約定向巨災委員會收取一定手續費。

核保工作及后續的風險控制和防災防損也由保險公司負責.保險公司要定期檢查標的的安全狀況,一旦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通知投保人予以整改,否則有權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反之對采取有力防災措施的財產主提供費率優惠。巨災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有義務根據保險責任向被保險人提供保險賠償。借助于保險公司龐大的銷售網絡和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巨災保險委員會不但擴大了承保面。節省了管理費用,而且有效控制了風險。

(三)投保人

洪澇區和地震區域的所有居民和企業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分別投保洪水保險和地震保險,享受政府補貼,定期交納保費。處于高風險區且重復遭受巨災損失仍拒不投保的,災后無權享受與其他居民同等水平的政府救濟;巨災保險費可以作為企業成本列支,在稅前扣除,未參保的企業無權向銀行申請貸款。

投保人可根據其投保財產價值和經濟能力自主選擇保險金額,有義務接受保險公司的核保和定期檢查,接受保險公司防災防損的建議。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標的風險狀況。巨災發生后,投保人有權就標的損失向保險公司或巨災委員會索賠以及有權就防災費用向巨災委員會申請資金補貼。

(四)資本市場

巨災風險證券是保險業在遭受嚴重的承保損失和資本市場投資損失的雙重打擊下,迫于生存和競爭的壓力而產生發展起來的。自從1992年l2月芝加哥交易所(cbot)發行第一個巨災期權后,越來越多的巨災金融衍生工具被開發出來。有關資料顯示。1994年以來全球大約有50多家再保險公司和投資銀行發行了價值165億美元保險聯結證券,其中近2/3與巨災風險有關。保險風險證券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對保險市場和證券市場都有很高要求。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受技術、法律、會計、資本市場等條件所限.目前設計出巨災風險證券并實際運作還不太現實。但保險風險證券化作為一種能夠在更廣泛范圍內有效分散巨災風險的方式,將是我國巨災保險的一個必然發展方向.并將成為我國巨災體系的重要融資方式之一。因此我們要繼續推動國內資本市場發展,加強巨災數據的收集,及時跟蹤國際巨災保險證券化的最新理論.加強與有成功經驗國家的技術溝通,為今后巨災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融合創造條件。

第5篇

保險風險證券化的產生可以歸結為保險業承保能力不足和市場投資愿望強烈兩個原因。一方面,巨災風險威脅著產險公司的資本實力;另一方面,全球保險市場可承受的巨災上限僅占國際資本市場市值的1%至2%,因此不會對證券市場的波動產生特別重大的影響。當巨災損失對產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構成巨大威脅時,資本市場卻能比較輕松自如地來應付。除了解決保險業保費過高與承保能量不足之問題外,巨災風險證券化也讓投資者獲得了新的產品。因為巨災風險和其他投資標的的關聯性較低,可分散投資者的投資組合風險,自然能夠吸引追求多樣化投資組合的投資者參與到風險轉移的行列,透過風險分散機制,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率。在資本市場投資巨災風險的強烈愿望下,保險證券化產品便應運而生,陸續出現了巨災債券、巨災期權、巨災期貨、壽險風險債券等新型投資產品。

一、產險巨災風險的證券化

保險證券化起源于巨災風險,經過20多年的發展,保險證券化產品雖然衍生出越來越多的形式,但迄今為止,仍有一半的保險證券化交易涉及巨災債券。產險巨災險的證券化存在以下幾種形式:

1.巨災債券

巨災債券是通過發行收益與指定的巨災損失相連結的債券,將保險公司部分巨災風險轉移給債券投資者。債券合同一般規定,如果在約定期限內發生指定的巨災,且損失超過事先約定的限額,則債券持有人就會損失或延期獲得債券的部分或全部利息和/或本金,而發行債券的保險公司或再保險人獲得相應的資金,用于賠付超過限額的損失;如果巨災沒有發生或者巨災損失沒有超過該限額,則證券投資者就會按照約定的較高的利率(通常高于無風險利率,如美國國債息率)收回本金利息,作為使用其資金和承擔相應承保風險的補償。

在資本市場上,需要通過專門的中間機構來擔保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可以得到及時的補償,以及保障債券投資者與巨災損失相連結的投資收益。以地震風險證券化為例,先由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出資成立一個特殊目的子公司,除了向投資者發行債券收取巨災保障基金外,另一方面也可以接受母公司的巨災投保,并收取再保險費。若沒有發生巨災損失,特殊目的子公司將在債券到期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利給債券投資;相反,若巨災損失在債券到期日前發生,特殊目的子公司會將資金先行理賠巨災投保人,再將剩余資金付給債券投資人。

巨災債券所轉移的風險可以是某家保險公司承保的巨災風險,也可以是整個保險業所承保的某種巨災風險,例如日本東京海上保險公司在1997年12月發行的1億美元的地震債券,以及1999年瑞士豐泰發行的巨災債券。如同再保險一樣,巨災債券也可以分層次轉移承保風險,例如某再保險公司發行的颶風債券分為A-1和A-2部分,債券A-1部分的收益從屬于公司該年度1億美元至1.638億美元之間的颶風損失,而債券A-2部分的收益從屬于該年度1.638億美元至5億美元之間的颶風損失。此外,只有在再保險價格相對較高,使得高風險的巨災債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市場利率水平時,巨災債券才能吸引投資者并籌措到足夠基金,為巨災風險積累充足的保障。自巨災債券誕生以來,美國至少有10家保險公司采用這種方式來抵御因地震、颶風等巨災帶來的損失。

2.巨災期權

巨災期權是以巨災損失指數為基礎而設計的期權合同,包括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它將某種巨災風險的損失限額或損失指數作為行使價,而涉及的損失風險既可以是某家保險公司的特定承保風險,也可以是整個保險行業的特定承保風險。如果保險公司買入看漲巨災期權,則當合同列明的承保損失超過期權行使價時,期權價值便隨著特定承保損失金額的升高而增加。此時如果保險公司選擇行使該期權,則獲得的收益與超過預期損失限額的損失正好可以相互抵消,從而保障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受重大影響。而巨災期權的賣方事先收取買方繳納的期權費用,作為承擔巨災風險的補償。

由于保險本質上是一種期權或期權的組合,因此,利用期權特性來控制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符合保險公司對動態償付能力的需求。相對于巨災債券而言,巨災期權一般通過場內交易,轉移風險的成本較低。與其他期權相同的是,當特定的承保損失超過期權行使價時,巨災期權賣方的損失隨著承保損失金額的增加而增加。在期權市場上,由于單個保險期權的損失風險對巨災期權的賣方而言是沒有上限的,因此在實際操作中較難找到單個保險期權的賣家,往往需要組合兩個合同期限相同但具有不同行使價的期權,來降低期權賣方承擔的風險。例如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推出的巨災期權就是執行看漲期權價差交易,在買進一個協議指數較低的看漲期權的同時再賣出一個到期日相同但協議指數較高的看漲期權。

巨災期權有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兩種形式。場外交易可以比較容易地根據保險公司所要轉移的風險情況,安排適合公司承保風險狀況的期權合同,但交易方違約的風險較大。場內交易必須符合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各種標準交易條件,期權合同含有的風險通常是整個保險業的某項巨災風險,不一定適合單個保險公司分散風險的個性需求。

3.巨災期貨

巨災期貨是由美國最先推出的一種套期保值工具,其交易價格一般與某種巨災的損失率或損失指數相連結。這種期貨合同通常設有若干個交割月份,在每個交割月份到期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會估計在每個交割月份的巨災損失率大小,從而決定市場的交易價格,而市場對巨災損失率的普遍預期也會對期貨交易價格產生影響。例如保險公司預計第四季度巨災損失率將要上升,為控制該季度賠款,買入一定數量的12月份期貨合約,如果屆時巨災確實發生而且導致公司損失率上升,則第四季度后,在期貨交易價格隨市場預期損失率上升而上漲時,公司通過簽定同樣數量的賣出期貨合約取消期貨義務,獲得期貨買入賣出之間的差價,并用抵消因實際損失率超過預期造成的額外損失。當實際損失率低于預期時,保險公司雖然在期貨市場上遭受一定損失,但可以保險方面的收益得到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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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風險證券通過在保險業和資本市場之間搭建橋梁,給保險行業的融資帶來了戰略性的益處。這些證券化工具不僅為保險公司提供了更多規避風險的方法,而且能夠使投資者參與財產巨災險市場,減少巨災對一家保險公司和整個保險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有益于整個社會的穩定。

二、人壽和年金風險的證券化

保險證券化得以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通過重新包裝保險風險并銷售給資本市場,使投資者能夠更有效地配置資金、分散投資風險。只要存在這種效率增加的可能性,保險風險證券就會繼續存于資本市場。這也說明人壽和年金風險同樣存在證券化的可行性。隨著保險業與資本市場的聯系日漸密切,在再保險公司的推動下,壽險業也開始嘗試進入保險證券化的領域。目前壽險業唯一出現的證券化個案是英國NPI公司通過證券化提高保險基金盈余的比率。NPI公司與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簽訂了再保險合約,通過該特殊目的公司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這證明了壽險公司已經對利用資本市場進行風險轉移以及提升財務實力產生了興趣。

到目前為止,壽險風險證券化與產險巨災風險證券化有著顯著的不同。NPI公司在證券化交易中雖然轉移了部分風險,但債券發行人的首要動機是為承保新業務從資本市場融資,而巨災證券的交易是將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上去。其實除融資目的外,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同樣可以通過證券化,將壽險或年金產品的某些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由投資者來支付賠款或給付保險金。根據壽險和年金產品的特點,證券化有兩種潛在的途徑應用于壽險和年金:

1.年金產品通常存在年金領取人壽命超過預期的風險,為有效防范這種死亡率風險,可以基于一個國家范圍的死亡率指數設計一種長期債券。再保險公司通過發行這類債券,可以增加承保能力,接受更多壽險公司和退休金計劃的分保業務。

2.另一種方法是基于特定的被保險群體設計一種債券。保險公司在承保某一特定群體的大額或巨額定期壽險時一般會進行較為嚴格的核保,由于關于該類業務的承保經驗有限,預計死亡率可能存在相對較高的偏差。在這種情況下,壽險公司可以設計發行一種5年期或10年期的債券為該類風險提供保障,而在傳統再保險市場該類業務一般較難分出,而且即使分出,成本也會非常昂貴。

目前,國際壽險業尚未出現行業承保能力不足、再保市場轉硬的情況,加上熟悉壽險和年金風險的獨立評級公司的缺位,證券化還未被壽險業普遍重視和使用,但是作為一種新型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融資手段和具有潛在高收益的投資工具,證券化在國際壽險領域的應用相信只是一個時間問題。

三、國外保險證券化對我國保險業的啟示

我國加入世貿后,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程度迅速提高,為了應對國際競爭,如何提升金融業水平,加強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的合作,促進金融服務一體化,就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國外保險業和證券業的合作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利用證券業的優勢提高保險資金的收益率,二是通過證券業將保險公司的風險分散出去。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勢將成為證券市場中的一種重要金融工具,從而為保險公司的巨災風險證券化提供條件。通過保險證券化的方式,不僅可以解決保險公司巨災再保險供給能力不足、風險過大及流動性不足等問題,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的收益性和穩健性,而且可以為證券公司、機構投資者提供新的投資工具,降低非系統風險,活躍證券市場,實現保險業與證券業之間的共贏。

另一方面,隨著外資保險公司參與我國保險市場的廣度和深度的增加,以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督指標體系的正式推出,盡快解決中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已迫在眉睫。如果中資保險公司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今后將難以跟上我國整體保險市場的發展速度,更談不上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由于通過增加資本金和增大分出業務規模來提高償付能力的傳統模式存在一定局限性,保險公司應嘗試利用資本市場提高償付能力,比如推出保險風險證券化產品、巨災損失補充資本金安排等等,降低提高償付能力額度的成本,達到提高公司承保能力的目的。在壽險領域,如果保險公司能夠像推出投資連結產品一樣實現壽險或年金產品的風險證券化,必然會降低投入資本的要求。

根據我國金融行業發展的現狀,發展保險風險證券化必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加快保險、證券行業的發展和相互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我國無論是保險業和證券業部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保險業與證券業相互之間的了解還十分有限。保險風險證券化能夠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如何透過信用評級公司或投資公開說明,使投資者能夠了解保險風險證券化對其投資組合的有益之處。目前我國保險、證券行業在市場公開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商業誠信方面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和市場培育,才有可能為保險風險證券化提供一個良好的生長環境。

2.加強對巨災風險的研究

保險風險中巨災風險等費率的厘定還存在不確定性。我國是一個地震、洪澇災害等發生頻繁的國家,以地震風險為例,由于地震損失估計模型的建立涉及地質、土木、非壽險精算、信息技術等多種專業,雖然有關專業技術在實務上已可以運用于巨災風險證券化,但許多相關假設仍有待研究人員做進一步的研究。

3.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和技術儲備,降低保險風險證券化實施的門檻

實施保險風險證券化的固定成本門檻較高。保險風險證券化涉及的專業人才,除包括巨災風險等保險費率厘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外,在證券化機制的建立過程中,亦需要證券承銷商、信用評級公司、法律人員、會計人員等多方的積極參與。由于證券化的固定成本門檻較高,并非每種巨災風險都能夠實現證券化,還需考慮社會整體風險的數量,是否可以達到經濟規模以攤銷最低固定成本。

第6篇

論文摘要:農業保險是分散農業風險和災害補償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綠箱”政策之一,已為許多發達國家所采用。農業保險主體(農戶、保險機構、政府)風險管理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以及農業保險政策對農業保險主體行為的影響是相互作用的。借鑒國外在立法、政府補貼和推動、農業風險分散機制等方面的經驗,我們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規范和誘導農業保險主體風險管理行為朝著有利于農業保險的方向發展:(1)政府推行農業保險的主要作為;(2)建立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3)選擇規模化生產的地區進行重點試點。

農業風險對于農產品產量和市場來說都是不可避免的,但這種風險是可以管理的(WennerandArias,2003)。發達國家的經驗已經證明:農作物保險和定價策略的結合可以有效地減少農產品產量和價格風險。即便如此,農業保險還是被公認為世界性難題;直到現在,世界上還沒有哪一個國家的農業保險計劃可以用保費收入來支付賠款支出和管理費用。我國在20世紀30年代初就開始試辦農業保險,但真正發展還是在1982年以后。隨著199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向商業化轉軌,1993-2003年間農業保險業務不斷萎縮。2004年開始,國家連續三個中央1號文件都提出要發展農業保險。基于這種背景,本文從農業保險主體風險管理行為角度來闡述農業保險行為主體對農業保險發展的影響;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提出政策建議。

一、主體風險管理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

(一)農戶的風險管理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

農戶的風險管理行為主要有多品種經營、尋求非農收入、自己承擔風險和政府救濟等手段。這些風險管理手段與農業保險之間存在著替代性,特別是非農收入的增加,使得農民收入中的農業收入所占比重越來越小,從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這也意味著農業風險占農民所面對的總風險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種經營又降低了農業風險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農業風險。農民規避風險手段的多樣化,農戶收入整體水平不高,加上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實行的初始成本保險(即生產成本保險)以及較高的保險費率,造成了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險機構的風險管理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農業風險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高度相關性、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現象嚴重、風險不能大范圍地分散等問題,造成農業保險的純商業化經營均以失敗告終(除了冰雹險、暴雨險等單一風險的經營成功之外)。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基本上都是虧損的,這與保險機構的利潤最大化目標相背離。因此,保險機構純商業化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很低。隨著城市保險市場的日趨飽和,保險機構不得不尋求新的市場——8億潛在客戶的農村保險市場,因此,效益較差的農業保險也成了獲得其他盈利性較好險種(例如家財險、壽險、健康險等)的“敲門磚”。即使經營農業保險,保險機構也會偏向那些盈利性較好的險種,這和農業保險的目標相去甚遠。

(三)政府的風險管理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

政府的風險管理行為主要有農業生產補貼、價格支持和收入保護等手段,而自然災害補償機制是政府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目前我國的農業自然災害補償方式還是以政府救濟和災害扶持為主(占總補償的90%以上),而保險賠款占總補償的比例很低。從1992年開始,由于一直經營農業保險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商業化轉軌,農業保險在農村自然災害補償中的比例不斷下降,2003年農業保險賠款僅占總補償額的5%(曹前進,2005)。我國財力有限又決定了政府救濟和農業保險之間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災害救濟為主的災害管理行為不利于農業保險的發展。

二、農業保險政策對主體行為的影響

2004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選擇部分產品和部分地區率先試點,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參加種養業保險的農戶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2005年和2006年中央1號文件又連續作出了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范圍的政策規定。這些政策對農業保險主體行為有何影響呢?

(一)農業保險政策對農戶風險管理行為的影響

2004年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的調查顯示:如果政府開辦了畜牧業保險,即使沒有補貼,農戶選擇愿意將飼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開辦了補貼性保險,選擇愿意將飼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從調查數據來看,如果政府給予一部分保費補貼,農民購買農業保險的積極性會提高。因此,在新一輪試點過程中,大部分試點地區或多或少地都給予了農民保費補貼。

(二)農業保險政策對保險機構風險管理行為的影響

由于有了政府補貼和其他一些優惠政策(如農業保險準備金制度和再保險),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華、黑龍江陽光互助、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商業性保險機構都在經營農業保險,并且不斷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以尋求更多的風險單位來規避經營風險。如江蘇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險機構則采取了與地方政府共擔風險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華兩家農業保險公司和中國再保險集團簽訂了再保險合同;黑龍江陽光互助保險公司按保費收入的10%提取巨災風險準備金等等。

(三)農業保險政策對政府風險管理行為的影響

農業保險政策實施的目的,就是轉變政府補償災害的方式;其目標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濟為主向農業保險為主轉變。為此,政府提供了保費補貼、經營管理費用補貼以及各種優惠政策等,以支持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江蘇省和浙江省還采取政府與保險機構共擔風險的模式,減輕了保險機構的經營風險。除此之外,相關農業部門人員還參與到農業保險展業、查勘定損、理賠等工作中來,有力地支持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三、行為主體對農業保險存在的顧慮

(一)來自農戶的顧慮

通過調查我們認為,農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顧慮:(1)如果在保險期內發生了災害,能否從保險公司拿到賠償、能拿到多少、得到賠償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補貼多少、能持續多久?(3)如果幾年沒受災怎么辦?(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調查過程中我們還發現,農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險公司(因為在20世紀90年生過某保險公司因為不想理賠而退還保費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約農戶購買農業保險的重要原因,這與國外的一些研究結果相符。

(二)來自保險機構的顧慮

保險機構對經營農業保險的顧慮有四個方面。(1)對政策的顧慮。政府給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續多久,包括以險養險、經營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優惠以及一些與農業保險相配套的政策(如生產貸款必須參與農業保險)?(2)對經營風險的顧慮。一方面是經營能否不虧損,即從目前農業保險的經營情況看,種、養業農業保險基本上都是虧損的,政府給予的經營管理費用以及以險養險能不能彌補這一部分的虧損;另一方面是規避經營風險的風險準備金制度和再保險能不能實現?(3)對政府財力的顧慮。如果保險機構選擇了與政府共保的模式,萬一出現大災,政府財力能否兌現其保險責任?(4)費率制定和操作的顧慮。由于缺乏相應的歷史數據,制定科學的費率難度較大,這也是很多商業保險公司不敢涉足農業保險市場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來自政府的顧慮

政府顧慮有中央政府的顧慮和地方政府的顧慮兩方面。

中央政府的顧慮是:(1)政府支出的補貼資金需多少。由于目前農業保險規模不大,政府補貼資金還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蓋面不斷擴大,政府的補貼資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國《農業風險保障法》的規定,政府每年給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將會超過30億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須考慮財力問題。(2)補貼資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認為,在理論上,農業保險是一種有效的農業風險分散機制,然而在實踐中,農業保險卻成為一種損失轉嫁給政府或者保險機構的成本高昂的風險轉移機制。如果情況跟Nolson和Loehman(1987)闡述的一樣,那么政府還不如采用救濟的方式,因為救濟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可以根據財力來控制救濟資金。(3)如果出現大災,政府所要負擔的賠款額會不會超過財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顧慮是:(1)中央政府的補貼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續多久?(2)地方財政隨著農業保險覆蓋面的擴大需負擔多少補貼資金?(3)如果出現大災,地方財政能否負擔得起政府兜底的責任?(4)怎樣確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產品范圍?是選擇關系糧食安全和地方社會穩定的農產品進行補貼,還是選擇效益較高、關系到地方經濟發展的農產品進行補貼?

四、國際經驗借鑒

發達國家發展農業保險的經驗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較高的保費補貼和強制性保險與有條件強制性保險的實施,刺激農戶購買農業保險

在財政補貼方面,發達國家為了提高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不斷地提高財政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力度。研究表明,即使農民收入較高的國家,如果沒有政府給予適量的保費補貼,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自愿投保積極性也很低。墨西哥有關經驗表明:政府的保險費補貼若低于2/3,大多數農民不會自愿投保;美國的參保率則隨著補貼率的不斷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國、日本、法國等農業保險比較發達的國家都給予農戶較多的保費補貼。

農業保險發達國家還采取了強制性保險和有條件強制性保險。日本1947年頒布的《農業災害補償法》中就提到了強制性保險。印度、菲律賓則規定農業貸款戶必須參與農業保險,形成準強制性保險。美國《1994年農作物保險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將干旱、雨澇、雹災、風災、火災、病蟲害等風險損失,與其他一些福利性農業計劃(價格支持與生產調節計劃、農民家庭緊急貸款計劃、互助儲備計劃等)聯系起來進行有條件強制性保險。

除了較高的保費補貼和強制性保險與有條件強制性保險外,保障水平不斷提高也是促使農戶使用農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原因。1989年美國農業部專門針對那些沒有購買農業保險的農戶進行過一次調查,讓他們將不參加農業保險的原因進行排序。調查結果顯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費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擔風險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較高比例的保費補貼,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自然會增加。

(二)保險機構降低經營風險的做法

保險機構主要從兩個方面來降低經營風險:一是農業保險產品創新和金融工具的應用;二是農業風險準備金制度和再保險的實施。保險市場金融和技術上的創新,提供了處理農業風險的新辦法,特別是氣候風險;而資本市場的應用是金融創新的一部分,這減輕了農業保險提供者面臨的風險(skees,eta1.,2002)。另外,再保險和巨災風險準備金是分散農業巨災風險的兩個比較有效的手段,因此,絕大多數國家在發展農業保險的過程中都采用這兩種風險分散手段。

1、資本市場金融工具的應用。隨著氣象測量等技術的日益成熟,國際資本市場上轉移農業巨災風險的金融產品被逐漸開發出來。例如巨災風險(cAT)債券,它主要用于為颶風、洪水、地震等巨災保險提供保障。除了CAT債券之外,資本市場上還出現了基于氣象指數的氣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氣象指數期權等。

另一個資本市場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它是將農業巨災風險和資本市場結合起來。在資本市場上以證券的方式籌集資金,用來分散和化解農業的巨災損失。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國際上發展的風險證券主要有三類:巨災證券、應急準備金債券和巨災股票。由于農業巨災風險和資本市場具有極小的相關性,因此,在資本市場上尋求分散農業保險風險是可行的;而且,資本市場資金充裕,這對農業保險的巨災風險分散也很有效。

2、農業保險產品的創新。農業保險經營中對于道德風險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農民的投入情況,如耕作、灌溉、種植時間等;再就是改進保險合同的條款,如規定免賠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風險。但這通常會面臨高成本問題,因此,農業保險團體(區域)險和農業氣象指數保險應運而生。

農業保險團體(區域)險分為收入保險和產量保險兩種,其賠款方式與暢通農業保險賠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別。這也是農業保險團體(區域)險創新的地方,即只有當承保區域的整體平均產量或收益受損到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理賠點時,保險公司才進行賠付。如果整個區域的平均產量沒有受損到理賠點,那么單個農民的產量受損再大也不會得到賠付。這樣一來,農業生產者(投保人)之間有了提高自身產量的積極性,既解決了道德風險問題,又促進了農業生產。農業保險團體險通常都要求某個區域的農戶全部參保,避免了逆向選擇問題。因此,農業保險團體險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比較適合農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較為嚴重的地區(孫立明。2003)。

農業氣象指數保險有助于全面、客觀地反映農業系統性風險;它不需要農業產量的歷史數據作為費率制定的標準,而是依靠系統和精確的氣象測度。這就使得保險合同的制訂是以系統性氣象風險的測度為主要依據(庹國柱、李軍,2003)。相對而言,這種合同制訂更科學,減少了由于合同制訂不科學給保險公司帶來的損失。

3、農業風險準備金制度和再保險。再保險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間上分散農業風險,另一方面也擴大了保險機構的承保能力。發達國家的再保險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的比重大概為20%,凸現了再保險市場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農業共濟組合向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進行部分分保,農業共濟再保險特別會計處又向農業共濟聯合會提供超額賠款再保險;1966年法國在大區范圍內還創立了再保險機構,眾多的地方互助保險合作社由大區社再保險,大區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險(龍文軍,2004)。發達國家還普遍建立了巨災風險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農業共濟基金的原始資本為30億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聯合會以1:1的比例共同投資組成。巨災風險基金制度使得農業風險在空間上得以分散,提高了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穩定性。

(三)政府對農業巨災風險的管理

發達國家政府很早就意識到應用農業保險來分散農業風險。“實施農業保險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個穩固、全面的農作物保險體系,以取代作為農業價格支持和收入保護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災害救濟計劃,從而促進農業經濟的穩定,增進國民福利。”

在控制保險機構經營風險方面,政府給予了經營管理費用補貼(一般為保費收入的20%-25%)、免除各種稅收以及再保險支持等。另外,政府為了滿足保險機構對于大額風險單位的要求,結合各種貸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農戶購買農業保險。發達國家現有的精確的費率與政府的努力不無關系,因為農業風險區劃工作需要耗費巨額的財力和人力,并不是某個保險公司或是某一個部門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國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資資助大學和有關部門專門從事農業風險科學研究。

五、政策建議

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國情,國外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規范或誘導農業保險主體的風險管理行為朝著有利于農業保險的方向發展。

(一)政府推行農業保險的主要作為

1、有關部門應盡早著手起草《農業保險法》。前面分析的我國保險主體存在的一些顧慮,大部分可以歸咎為農業保險法律的缺失。因此,《農業保險法》對農業保險的經營目標、保障范圍、保障水平、組織機構與運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稅收規定、資金運用、財政補貼方式等方面,應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確,為發展農業保險提供完備的法律、制度保證。

2、財政支持和應用各種政策推動農業保險。一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對農業保險的保費和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費給予一部分補貼。具體額度要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險產品而定。二是給予農業保險業務經營部分稅收優惠政策。應建立行為主體各方的激勵機制,將農業保險和農業生產貸款、災害救濟政策結合起來使用。

3、做好農業風險區劃,實行與農業風險相匹配的保險費率。我國農業保險試點地區普遍存在費率厘定不科學的問題,不能真實反映農業實際損失率,無法有效調節供給和需求。費率厘定的不科學,主要是由于我國缺乏完整的農業區劃體系。但農業區劃工作耗費大、涉及面廣,并不是保險機構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議由國家組織相關部門和保險機構,撥付專項基金,積極開展農業風險相關研究工作。在全國各區域農業災害風險綜合評估的基礎上,開展農業風險區劃工作,為制定農業保險保費與費率提供科學依據。

(二)建立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

一是建立農業再保險體系。國家應出資組建全國性的農業保險再保險公司。或是在中國再保險集團中成立農業再保險部,獨立核算。以國有性質的農業保險再保險公司為主,其他商業保險公司作為補充,確立農業再保險經營主體;國家對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服務的公司給予適當的費用補貼和稅收優惠。二是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目前很多試點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積累風險準備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國家可以整合部分農業直接補貼資金、農業災害救濟金、財政專項支農資金等,加上商業保險公司的農險盈余,形成農業保險總準備金或風險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規定每年風險基金的提取比例。

第7篇

論文摘要:金融是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對于中國5.12汶川大地震的恢復重建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國金融系統對突發災難性事件的應急管理沒有足夠的經驗和完善的制度,借鑒發達國家巨災管理中的金融制度是一條捷徑。本文通過總結和借鑒美國在“9.11”恐怖襲擊事件、卡特里娜和麗塔颶風,以及日本阪神大地震災后應急管理中的金融制度安排與措施,提出5.12汶川大地震應急管理中的七項金融制度安排和措施的建議。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縣發生里氏8.0級強烈震,波及陜西、甘肅、重慶、云南等省區,受災面積達10萬余平方公里。 這次地震的災后恢復重建任務 十分艱 巨,將對我 國宏觀經濟發展產 生重大影響,特別是增加 了救災物資生產和供應、資金投入的壓力,也對災區的經濟結構和全國的相關機制體制提 出了嚴峻的挑戰。金融是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對于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 國金融系統對突發災難性事件的應急管理沒有足夠 的經驗和相應的制度,借鑒發達國家的巨災管理中的金融制度不失為一條捷徑 。目前 ,介紹國外特大 自然災害管理中的金融制度的文獻并不多。美國和 日本是兩個容易遭受巨災特別是地震、風暴和洪災襲擊的發達國家,并且其完善和復雜的巨災管理制度有明顯的相似性。因此,參考相關文獻 ,筆者擬通過介紹和分析美國和 日本的巨災管理的金融對策等方面的經驗和教訓,給正在進行的救災和恢復重建工作提供借鑒。

一、美國和日本應急管理中的金融制度安排和措施

(一 )美國特 大災害應急管理的金融措施

美國聯邦政府的自然災害管理政策由一系列聯邦機構、按一定的具體計劃來實施 。協助有關機構制定自然災害管理 計劃 和 開展減 災活動 的聯 邦政 策有 很多,大體可分為兩大類:即災前減災計劃類與災后救災計劃類。與金融相關的在第一類計劃中,包括 由農舍管理局負責的 “流域保護與防洪貸款計劃”、 由聯邦保險管理局負責的 “全國洪水保險計劃 ”、以及由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負責的 “州防災撥款”、 “地震與臺風應急計劃”、 “緊急管理服務計劃”等。

與金融相關的第二類計劃則主要包括 由農舍管理局負責的緊急貸款計劃、由住房保護與抵押信貸部負責的災民抵押保險、及 由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的農作物保險計劃等。美國的金融機構對特大 自然 災害的響應也非常迅速 ,下面以 “9·11”恐怖襲擊事件和卡特里娜(Ratrina)和麗 塔 (Rita)颶風舉例說明。

1.“9·ll”恐怖襲擊事件中暴露出來的金融問題與對策。與特大自然災害樣,“9·11”恐怖襲擊 事件后資金流動遭遇了瓶頸現象,同時由于資料毀損和丟失,很多金融機構失去了自身的以及客戶的財務狀況說明書,致使很多業務被迫中斷。在這種狀況下,聯邦儲備系統和其他支付系統加班加點地正常營業,以滿足那些需要資金的金融機構。同時,來自市場各方參與者的幫助也使那些受災的金融機構能夠更好的從災難中走出來,它們中的一些甚至是競爭對手,為受災金融機構提供辦公地點:有的是普通客戶,他們為受災金融機構重新收集那些由于 “9·11”事件而停止交易的資料。在 “9·11”事件中,美國金融系統雖然遭受重挫,但依然發揮著至關 重要 的作用 ,我 們可 以從 中學 到一些經驗教訓,尤其強調在清算和結算方面的合作以實現銀行經營的連貫性。

第一 ,業務連續經營計劃沒有充分考慮_人范圍災害及其主要損失和不能把關鍵職員送往 目的地的困難。很多機構的應急計劃只集中考慮了一幢建筑或一個系統的問題 ;有些金融機構把備份設備放在附近的建筑;很少有機構計劃了一個地區、一個城市或一個區域的突發事件。因此,當 “9·11”事件發生時人們無法應對 。

第二,基于市場和地理的集中強化了操作中斷的影響。由于金融機構顯著集中在受恐怖襲擊的紐約市,而且近年來一些機構為提高效率更是把它的員工和關鍵市場功能 (如清算 、結算功能) 集中在一至二幢建筑,當災難發生時,銀行的清算 和結算系統、通訊系統、交通 系統往往面 臨全面崩潰的危險。因此,人們后 來啟用了分散運作模式(Split operation mode1),即把“運行經營場所”安排在更大范圍內,超出一個城市的范圍,甚至超 出一個國家。 但該模式的缺點在于成本過高以及能否及時地把優秀員工送往那些運行經營場所。

第三,金融機構之間有極強相互依賴性。由于銀行系統間聯系不強,當一個銀行崩潰時使得其相關客戶不能與其它銀行進行很好的業務往來,因為,他們彼此間在此之前根本沒有什么聯系。 針對這些最易受損的問題 ,人們設計了相應的業務連續經營模式:一是改變傳 統的僅 在較小地域范 圍內分別設置 “運行 (active)”經營場所和 “備份” (backup)經營場所,擴大 “運行/備份”兩者的地理距離;二是設計分散運作模式,即在較遠距離設計兩個或以上的運行經營場所 (運行/運行),可以周期性地使運行經營場所變為主要經營場所 。值得一提 的是,在 “9·11”事件后,人工和手寫交易模式越來越被人們所不重視,而電子記賬方式卻 日益繁盛。當然,這樣做也有弊端,那就是如何抵御黑客襲擊和處理硬件與軟件的缺陷。

2.卡特里娜 (Katrina)和麗塔(Rita)颶風時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的措施 。第一,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免除評估三年。為幫助那些受到颶風危害的個人和組織 ,根據 1992年的 《存款機構災難救助》法案,聯邦儲蓄銀行、通貨監理辦公室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等機構發表聯合申明,只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就可以對該金融機構免除三年的評估,這意味著這些金融機構在資本金、利率處理等 日常操作層面有較為寬廣的處理權限。四個具體條件是:(1)交易涉及到位于指定受災區域的不動產;(2)涉及到的財產必須是直接受主要災害影響或者將要執行的交易有利于災后恢復;(3)該交易存有 自災難發生后三年內的資金擔保;(4)不動產 的價值對于交易的發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二,通過各種同業公會的努力來幫助受災金融機構。同業公會鼓勵金融機構援助那些受災的金融機構并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謹慎的措施來滿足受災地區給顧客和社區的核心的金融需求。 在滿足安全性和合理的銀行行為的原則下,這些援助行為包括:(1)為顧客和非顧客免除ATM交易費用:(2)增21ATM日常現金取款限額;(3)放松跨州現金支票和非顧客支票的使用 限制;(4)免除由于薪水支票中斷而造成透支的費用 ;(5)免除定期存款提早支取的罰金;(6)免除保險支票的有效性限制;(7)允許貸款客戶推遲還款;(8)放松信用卡限制以及為新借貸款延長信貸期;(9)免除由于郵件、賬單中斷以及顧客不能及時取到錢所造成信用卡的滯納金;O0)延遲向信貸局報告不良記錄。

第三 ,采取靈活 的方法確認客戶身份,以提供及時的金融服務。各種金融管理機構在與金融犯罪執法網(FiaCES)協商后,要求受災儲蓄機構要采取合理的方法來確認由于卡特里娜颶風而被迫暫時轉移的個人的身份。按照銀行秘密法案 中顧客鑒定項 目的要求 ,儲蓄機構必須至少獲得個人 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納稅人證明號碼以及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號碼時才能在銀行取得賬戶。該項 目要求為儲蓄機構 提供靈活的方法來幫助儲蓄機構確認顧客的身份 ,如采用證件形式、非證件形式或者是兩者結合等方法。而且,該項目要求還允許銀行在開辦了賬戶之后的合理時間內完成對其顧客的身份鑒定工作。各管理機構還說明它們將嚴密監視和提供必要的幫助來滿足受災機構的各種需要。

第四,減少交叉營銷限制。((Gramm—Leach—B1iley)) (GLB法)原來是禁止金融持股公司的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投資進行跨區域開展業務,現在允許金融持股公司的存款分支機構在委員會的同意下,通過與其持有的非金融公司合作以傳單和互聯網形式從事有限的跨區域營銷,以擴大災區的金融服務。

(二 )日本地震應急管理中的金融制度

日本是個地震多發國家,1995年在神戶縣市中心發生了里氏7.2級大地震,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都相當巨大。他們在應急管理金融制度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第一,資源互補原則。在未能及時獲得災后重建的資金情況下,采用其他資源 (如人力資源或能源)進行替代。

第二,重視人的作用。雖然在神戶地震中企業的有形資源損失嚴重,但它所造成的總體經濟損失卻不大。究其原因,人們發現:在企業 中起著關鍵作用的是人力資源。即便一家企業的有形資源被摧毀了,只要有足夠優秀的員工,在廢墟中按照原來的方式重建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第三 ,高水平重建。重建并不是對災前狀態的復制,而是從災難中吸取教訓,改進 以前并未能考慮到的地方,以此來更好地預防將來可能發生的 自然災害。金融機構懂得完善那些在地震中暴露出來的易遭受損失的設施,天然氣系統也裝上了自動關閉閥門。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貨幣政策并未因為震災放松,這種做法的正確性也被后來的經濟發展成就所證實。但是,日本政府在災后重建中未能處理好一些問題:未能很好地運用國外援助物資,使本應急需的物資被浪費 (包括對志愿者的組織);作為世界上人均收入較多的國家之一,但其在災前防御能力的準備卻由于過分限制在金融市場和土地利用上對風險投資顯得不那么充分;同時,過分地壟斷和限制競爭,對災后重建也起到了一定阻礙作用。

二、汶川特大地震災害應急管理中的金融制度和政策建議

(一 )加大對災區的金融援助

金融支持是災后生產和生活恢復的核心內容 。首先,災后很多人的房子和其他耐用消費品都損毀了,但是金融資產 (如存款、股票和基金)還在 ,金融機構可以積極為保全個人金融資產做工作。其次,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保險公司)可以發揮其信息優勢,幫助政府準確評估災害帶來的損失,如認定房屋毀壞的損失,協助政府調查和了解災區在恢復和重建方面的需求。第三,金融機構可 以發揮其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如對政府補貼以銀行卡形式發放,確保資金直接到達災民手中,既方便災區居民取款,又提高政府辦事效率和避免官僚主義和腐敗 。隨著生產、生活的恢復,無論是災區居民自己的資金還是財政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金融機構都有很多工作可以做。

(二 )提供各類優惠貸款

銀行可以為災后重建提供各種優惠貸款。從國外經驗來看,在災后重建、 個人住房安置當中,個人都可以爭取到一些優惠貸款 (以短期、低息貸款為主 )。可以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發放,由財政進行貼息。優惠貸款也可以擴大到所有和救災相關的領域 ,如向與賑災有關的企業提供傾斜貸款,對弱勢群體,如低收入的農民、個體戶發放優惠貸款。根據國際經驗,建立好的微觀金融環境、扶植微觀市場主體,鼓勵災后的創業和 自助是非常重要 的。中央 銀行 可增 加受災嚴重的四川、甘肅等省份的再貸款額度,集中用于解決各省轄內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支付頭寸和流動性需求,支持其增加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的信貸投入。

(三 )協調貸款和補償之間的關系

受災主體~般會 同時面臨兩種選擇:一是從政府得到補償或捐款;二是從金融機構得到優惠貸款。兩者若不能很好地協調,就會產生錯誤信號,把貸款當作是援助 ,借款人的還款意愿就會 下降 。如果捐款和貸款能夠很好 地協調,救災和重建的效率將會提高。恰當的做法是以較少的補償資金啟動救災或重建,并保障得到補助的受災主體很容 易得到優惠貸款,從而更大程度地發揮 各種渠道資金的效果,同時又能改善激 勵機制。很多具體的政策如果沒有協調 好,都會出現意想不到的結果。如印度 洋海嘯之后,印尼政府采取 “以工代賑 ”援助方式,但是隨后發現災區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進入以工代賑的項目后,農業生產出現了勞動力不足。

(四)建立貸款處理機制

大地震發生后 ,不少地區屋毀、人亡,災民住房貸款的處置也是銀行業的一道難題 。對于個貸業務,借鑒美 國在卡特里娜颶風時的特殊金融政策:采取提供寬限期、延長貸款期限、對違約客戶減免罰息、對違約客戶不登記違約記錄等措施來減少災區用戶的負擔。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 ,不罰息,不作不 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持。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及時將上述措施 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此外,災區很多家庭 的房屋都已倒塌,已無抵押品,抵押貸款的方式不太適合災區,但可采用金融租賃形式 ,將生產設備出租給借款人。

本著減輕受災地區人民群眾的債務負擔的原則,銀監會可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貫徹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對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后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并及時予以核銷;對于銀行卡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已經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失蹤的,且沒有其他財產可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并及時予以核銷 。

(五 )加強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指導和援助

由于此次地震發生在經濟欠發達的四川西北部,農村金融中小機構 (農村信用合作社)受災較為嚴重。銀監局和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應加強對農村金融機構有關災后重建的金融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和援助。主要任務包括評估資產損失、做好恢復營業的各項工作、保障受災農村居 民的支付清算、加強對災后農業生產恢復和重建工作的信貸支持,以及靈活調整災區機構市場準入政策。協調受災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起人,督促北川富民村鎮銀行股東增加資本金,抓緊完成重建與遷址改建工作 。同時,可將四JII什邡、綿竹、汶川、青川、都江堰等極重災區六縣 (市 )納入試點范圍,以吸引各類資金重點支持災后重建工作。

第8篇

【論文摘要】地震發生,屋毀人亡。幸存下來的災民不得不面臨失去親人和家園,還要償還房屋按揭貸款的尷尬局面。面對這個問題,有必要加強保險機制,發揮保險在地震中的作用。盡量把這些自然災害帶來的潛在風險從業主和的風險轉移到專業化的第三方保險公司上。同時,要完善破產法,實現個人破產。

“5.12”大地震過后,除了緊張的防疫工作和重建工作,一個大家尚未思考的問題也迎面而來,那就是變成了一堆堆廢墟的瓦礫身上也背負著壓力——房貸。地震中一些城市幾乎成為廢墟,居民房屋幾乎全部損毀,這是地震帶來的直接后果。這場天災來臨之前,有些房屋尚在建造中,有些居民剛剛遷入新居;有的居民已開始歸還銀行貸款,還有的居民或許已還清了房屋的銀行貸款。對于沒有還清貸款的居民來說,如何面對數目可觀的銀行貸款,已成為擺在眾多災民面前的大事。本文從角度分析房貸的償還解決方法,即法律應采取應急措施解決地震房貸問題。

一、銀行抵押權的實現問題

居民向銀行貸款購買的商品房,通常已抵押給銀行。商品房毀損,抵押權不代表無法實現。因為根據我國和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當抵押物毀損滅失時,得受的保險金或賠償金就成了抵押物的代替物,而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可以就保險金或賠償金優先受償。那么,銀行的權利能否實現關鍵就在于房屋毀損后有沒有代替物保險金或賠償金?根據房屋毀損的原因來看,是自然災害的結果,沒有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我們唯一寄予希望的就是保險金了,可是令人遺憾的是,現今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第六條明確規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房貸險主要保火災、爆炸、暴雨、臺風等條款列明的13種自然災害,一般不保地震險。因此房貸險在解決災民困難的問題上徹底成了擺設。房屋在地震中損毀,銀行有權收回抵押物的殘值。在法律上,無論抵押物殘值是多少,都不影響購房者欠付銀行貸款的事實。如果抵押物不足,銀行有權要求購房者追加抵押物。如果抵押物徹底損毀,并不當然免去購房者的還款責任。所以地震所帶來的慘重后果就直接落在了業主身上。

二、業主承擔,希望渺茫

業主,也就是房子的住戶。在地震中,死傷無數。能夠撿回一條命的已算幸運。在背負著痛失親人,家園被毀,財產盡失,溫飽都要靠救濟的情況下,還要償還每月的房屋按揭貸款?說來似乎無情。即使他們愿意承擔這筆費用,我想這對于那些無家可歸、蒙受喪親之痛的災區人民來說,幾乎是不太可能的。以目前的狀況來看,災區人民首先要維持眼前的生計,未來的重建是一個充滿無限不確定的未知數,他們在群體能力上償還巨額貸款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這條路也根本走不通。房子沒了,抵押權無法實現;欠款拿不到,業主已無能為力。最后,這個負擔又轉回到了銀行。 據粗步,這次地震損失可能超過1400億元,面對這么龐大的數字,單個個人還是某些組織都已無法獨自撐起這個責任,它需要公平分攤,逐步化解。所以,汶川地震在拷問我國的法律應急機制。拿出一個萬全之策解決地震帶來的巨災已成為當務之急。

三、現實做法

汶川地震,全國牽心。如何解決災區房貸問題,大家紛紛獻策。有人認為,抵押房屋在地震中倒塌,購房人也就無需再向銀行償還貸款余額;還有人提出,房屋倒塌不影響購房人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但應減免部分貸款,由災民和銀行共同承擔房屋受損的后果;更有人提出,政府不僅應該給災民提供新的住房,如果開發商建造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還應追究開發商的責任;還有人提議,公益組織為救災應做好長期準備,為災后重建做出更大的貢獻;甚至有人提出由的捐助者來共同完成這個任務。當然,提的比較多的是保險機制的加強,房貸險的完善和個人破產法的出臺。

“樓在人不在,人在樓不在,房貸到底怎么還?”針對這個問題,央行出臺應急措施。開始時采取”適當的延期,不收罰息,不記入個人信用記錄”這個臨時緩解方法。后來中國銀監會專門下發了《關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以此通知為準展開震后的銀行呆賬核銷工作。這種具有濃厚政府色彩的政府調節機制,在此次抗險救災過程發揮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是也彰顯了一些問題。其一,商業銀行吞下如此龐大的、本不應該由它們承擔的壞賬損失,必然會影響商業銀行的發展。其二,完全由銀行來承擔所有風險,雖然從道義上說在一定程度上幫災民承擔了大部分風險損失,但也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各種不公平性和一些機會主義者的風險可能性。其三,這些購銷的辦法也可能引發某些人利用此次地震的混亂局勢渾水摸魚,惡意逃避,牟取暴利。

四、健全機制,保險分攤責任

很多專家學者提出,解決目前災區房貸問題的關鍵在于房貸險的完善。讓我們先來看看我國現在的房貸險規定。

保險機制是化解風險的最好方法。但我國一般的房貸險規定,“因房屋發生火災、爆炸,或者暴雨、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以及還款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傷害事故導致死亡或傷殘,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上約定的還貸責任,保險公司將承擔貸款余額的全部或部分還款責任。”“發生意外可為你保住房子”一旦借款人發生意外導致身故或殘疾,房貸險可以幫助你和家人償還剩余的全部或部分借款,為你和家人保住房子,避免全家人在不幸之后遭受第二次困境。這就是目前的房貸險,也就是保證房屋還貸責任保險的最大意義所在。但由地震、戰爭、核子輻射或污染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不在行業保險范圍內。由于地震破環性大,損壞較嚴重,所以購買地震險保費比較貴,一般都無人問津,保險公司對如此大的風險也有顧慮,所以,地震險便漸漸淡出。

加強保險機制,發揮保險在地震中的作用。國際的慣例做法是盡快建立房貸的第三方擔保機制,盡量把這些自然災害帶來的潛在風險從業主和銀行的風險轉移到專業化的第三方保險公司上。針對房貸者,可以設置專門的保險險種,既包括人身傷害,也包括財產損失,進行強制購買。再通過國際再保險化解分攤風險,長期積累的結果應對地震這樣大的損失也就不成問題了。另一種做法就是從國家層面建立巨災保險體系,資金通過國家撥款、保險公司收取部分保險費用等多種方式來獲取,就可以解決這種按揭買房的信貸問題。

五、完善破產法,實現個人破產

“破產”并不是一個陌生的詞匯。2007年6月1日,歷經十多年的醞釀與修改,新《破產法》終于出臺,但是這個《破產法》還只是一部“企業破產法”,自然人還是被排除在“破產”的視野之外,因此頗受專家、學者以及民眾的質疑。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有人大代表提出,為保護債權人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主義市場秩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我國應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破產法》。

個人破產制就是指當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和以后應盡義務的一種制度安排。

如果能建立合適的個人破產制度,則有可能解決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一些人因為不可抗拒力導致無力還貸,其債務可以通過程序免除;另一方面,因為有了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即使因為一些抵押標的物因種種原因滅失,只要貸款人仍有還貸能力,個人還沒有到破產邊緣,其還貸責任仍不可免除,銀行的債權因此得以維護。這樣就不會出現直接核銷而可能引發的風險。

震后房貸問題給我們帶來新的法律思考。在巨災面前,我們需要給予災民的不僅僅是精神上的鼓勵和物質上的支持,更重要也是更艱難的是災后重建、災后引發的一系列難題的解決,更是國家給予他們的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

【參考文獻】

[2]徐經勝.《期待個人破產法早日出臺》 載春城晚報. 2008.5.

[3]李軍慧.《房貸險的免賠“陷阱”》 載華夏時報.200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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