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2-27 11: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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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事故; 法律責任; 承擔; 責任形式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建筑工程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過程中, 由于當事人的過錯, 使得建筑工程在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方面存在較大缺陷, 給建設單位( 或業主) 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根據建設部的規定, 凡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的工程, 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 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 元( 含5000 元) 以上的為工程質量事故, 即建筑工程事故。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建筑工程事故主要有: 房屋建筑工程事故,道路建筑工程事故, 橋梁建筑工程事故, 鐵路建筑工程事故, 防護工程建筑工程事故和附屬設施建筑工程事故。近些年來曾多次發生房屋、道路、橋梁的重大和特別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建筑工程事故發生后, 就存在著一個對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責任進行承擔的問題。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責任承擔的界定
1. 責任承擔的概念
我國目前調整建筑活動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刑法》、《行政許可法》及國務院頒布的與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各種規范性文件等, 這其中調整建筑活動最主要的法律是《建筑法》。建筑活動中當事人的行為如果違反了5建筑法6等法律、法規, 則當事人應對其違法或犯罪行為引起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責任形式有三種, 即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責任承擔就是指建筑工程事故發生后, 有關部門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 確定事故責任歸屬的行為, 即根據國家法律規定, 確定責任人依法應承擔民事、行政或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的行為。
建筑工程事故一旦發生, 往往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上的損失。有關部門會成立調查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通過對事故原因的分析, 確定誰是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誰應該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誰應該對事故負次要責任, 初步確定責任者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 還是刑事法律責任。如果只承擔民事責任, 則由往往通過責任人的自覺承擔來實現, 不需要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強力介入。如果要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則往往通過當事人一方的告訴或有關國家機關的追究來實現, 如行政責任主要由建設行政主管機關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的方式來追究, 而刑事責任則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通過偵查、和判決程序對責任人進行追究。
2. 事故責任承擔主體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責任承擔的主體是指在參與建筑活動過程中違反建筑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自然人和法人。建筑活動主體具有多樣性, 既包括自然人主體, 又包括法人主體。自然人主體主要有勘察人員、設計人員、施工人員、業主、質監人員、建筑行政單位工作人員等。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筑活動的法人主體主要有以下6 類; 建設單位( 業主) 、建筑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工程事故的發生有時是由單一主體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 但多數情況下是由多個主體的共同違法行為引起。建筑活動中, 這些主體的單獨或共同違法都可能直接導致建筑工程事故的發生, 這些主體因此應承擔相應責任。須說明的是, 若是因以上6 類法人主體違法造成事故, 則由這些法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
建筑工程事故責任承擔的確認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 我們一般從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存在及主體有過錯等方面來確定建筑工程事故的責任承擔。
( 一) 各個主體違法行為的基本表現形式
1. 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
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常常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程序報建, 不辦理施工許可證, 不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委托手續, 造成工程質量監督失控, 導致建筑工程事故發生。(2) 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設計和工程施工任務時無限度地壓價, 對工程還要無限度地壓縮工程期限, 結果設計安全度偏低, 結構不合理: 而施工單位則粗制濫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給工程留下隱患。(3) 建設單位壟斷建筑市場, 任意發包建設工程, 造成一些無資質的設計或施工單位( 甚至個人)承包建設工程和一些低資質的設計或施工單位越級承包建設工程, 使工程質量得不到保證。(4) 建設單位無計劃盲目建設, 無計劃胡亂施工。工程建設無組織、無計劃地進行, 工程質量得不到任何保證。(5) 建設單位未經有關部門的竣工驗收就交付使用; 使一批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建筑物被使用。
2. 勘察設計單位的違法行為
勘察設計單位的違法行為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勘察設計單位不進行實地勘察就盲目設計,亂搬亂套基礎方案。(2) 勘察設計單位無證設計、越級設計, 無證人員私自設計, 使設計質量低劣。(3) 勘察設計單位不遵守設計規范的一系列規定, 在設計過程中缺乏嚴謹、求實和尊重科學的精神, 對設計圖紙不進行反復的推敲, 對圖紙的數據不進行反復的驗算, 使圖紙在設計方面出現重大錯誤。
3. 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
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有以下幾種情況:(1) 施工單位無施工資質或者資質低的施工單位越級承擔工程建設。( 2) 施工單位在交工驗收中弄虛作假。施工單位在交工驗收中弄虛作假有三種情況: 一是掩蓋工程存在的嚴重質量缺陷; 二是向驗收單位提供虛假的質量保證資料; 三是賄賂驗收單位和驗收人員, 讓驗收單位和驗收人員把不合格工程驗收為合格工程甚至把不合格工程驗收為優良工程。
( 二) 責任承擔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建筑工程事故發生后往往會產生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方面的嚴重后果。而要以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 工程事故的主體) 對事故承擔責任, 則要求主體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行為, 勘察設計單位無證設計、越級設計行為, 施工單位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偷工減料、粗制濫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為, 質監部門監督不嚴的行為直接導致建筑工程事故和損害結果的發生。
1. 對建筑工程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即對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 確定有哪些主體的違法行為是導致建筑工程事故發生的原因。凡是主體的違法行為導致建筑工程事故發生, 主體都應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對建筑工程事故責任主體違法行為的認定。即對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 確定主體違法行為性質是否嚴重, 主體的違法行為在建筑工程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如果主體的違法行為是建筑工程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 那么這個主體要承擔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
3. 對損害結果的認定。即對建筑工程事故發生后所造成的人員傷亡數目和財產損失的多少進行認定。根據人員傷亡的數目和財產損失的多少, 對建筑工程事故的責任主體進行責任承擔。根據損害結果的大小及主體違法行為在建筑工程事故中作用的大小, 分別要違法主體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關鍵詞:房屋建筑工程; 安全;監理
一、建立現場安全監理架構
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特點,配備安全監理人員,成立安全監理小組,并明確安全監理人員的職責分工。安全監理人員主要由土建、機電、給排水等專業的人員組成,并經安全培訓,取得安全監理員上崗證。
二、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的配備
項目監理部應配備安全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便于安全監理人員隨時查閱。主要應配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5、《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6、《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7、《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8、《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9、《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10、《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12、及時收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
三、編制安全監理方案
安全監理的主要方法有:
1、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
2、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3、督促施工單位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及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
4、嚴格審查施工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
(1)《營業執照》;(2)《資質證書》;(3)《安全生產許可證》; (4)《施工許可證》;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安全專業人員的配備等; (6)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管理體系; (7)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8)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證及管理情況; (9)各工種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0)主要施工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及安全條件。
5、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應由施工企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寫;
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應由施工單位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變更或修改時,應按原程序由有關審批人員批準。
6、檢查現場掛牌制度、封閉管理制度、現場圍擋措施、總平面布置、消防設施、宿舍生活設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等是否符合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7、檢查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落實分部、分項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護措施;
8、審核施工單位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的安全技術方案及安全措施;
9、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防暑降溫、文明施工、衛生防疫等各項工作;
10、經常進行質量安全綜合檢查。發現違章冒險作業的要責令其停止作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時及時下達監理通知,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11、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時向建設單位和當地安監站報告;
12、每日將安全檢查情況記錄在《監理日記》中;
13、及時與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匯報施工現場安全情況,重要事項要以書面形式匯報,對匯報過程要在《監理日記》中作好記錄;
14、通過工地例會,及時協調所發現安全隱患中的有關難點、要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發生。
四、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1、一般應單獨編制如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2)土方開挖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3)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理實施細則;(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監理實施細則;(5)“三寶”、“四口”防護安全監理實施細則;(6)建筑機械使用安全監理實施細則;(7)施工現場磚砌圍墻安全監理實施細則;(8)基坑支護與土方開挖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9)攪拌樁施工的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0)沖孔灌注樁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1)錘擊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2)腳手架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3)模板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4)塔吊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5)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6)施工升降機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7)起重吊裝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9)幕墻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2、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相應工程概況;(2)相關的強制性標準要求;(3)安全監理控制要點、檢查方法、頻率和措施;(4)檢查記錄表。
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安全監理工作會議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監理小組成員召開安全監理工作會議。安全監理工作會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強調安全監理小組成員的職責;
2、強調學習并熟悉相關規范、監理方案、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等;傳達并執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
3、通報項目安全生產情況,對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交流安全監理工作心得,改進并完善安全監理各項工作;
六、加強跟蹤檢查,督促施工單位整改落實
安全監理小組成員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的跟蹤檢查,全面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要督促施工單位整改落實。主要應檢查和落實以下工作:1、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崗工作情況;2、施工現場是否符合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要求;3、施工現場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存在的安全隱患是否按照項目監理機構的指令實施整改;4、項目監理機構簽發的工程暫停令是否已實施停工;5、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應加強巡視檢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并填寫危險性較大工程巡視檢查記錄;6、對施工總包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每月抽查一次,節假日、季節性、災害性天氣期間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有規定要求時應增加抽查次數,并填寫安全監理巡視檢查記錄。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安全監理;現狀;施工
國務院第393號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首次明確了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及法律責任,從此安全監理成為監理單位項目監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隨后國家又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及規定,均從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對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提出了要求,安全監理已逐漸成為監理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建設工程普遍是施工危險性大、工作條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點多面廣,這給安全監理工作帶來不小的挑戰。在此,筆者從安全監理的實踐經驗,談談工程建設中應如何開展安全監理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1.法律、法規對安全監理的界定
國務院第393號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首次明確了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及法律責任,即 “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用于指導工程監理的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將《建筑法》賦予監理的任務明確規定為質量、造價、進度“三控制”。也就是說,法律及規范對工程監理并未賦予安全監理的任務。
2.安全監理的現狀
上述國家法規與部門規章關于安全監理的責任到了地方主管部門被擴大化。突出表現為本該施工單位履行的責任強加給了監理單位,如要求現場監理從事“安全旁站”。這種規定混淆了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界限,與《條例》、《意見》相悖,對于監理單位是不公的。
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現狀的另一表現是,將對施工單位三類人員安全管理上崗資質套用到了監理頭上,要求監理工程師必須經安全培訓合格方能上崗。這一要求與建設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第158號令)不相符。《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關于監理企業的四類不同等級的資質中,均無安全管理專業之要求。
安全監理的實踐早于《條例》時間。筆者最早接觸安全監理在2002年。人們當時將安全監理稱之為“安全控制”,在質量、投資、進度三控制的基礎上增加“安全控制”,將“三控制”變為“四控制”。在《條例》、《意見》出臺之前,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力度,出現過頭的作法是可以理解的,算是矯枉過正吧。
3.建設工程施工過程安全監理的思考
3.1 安全監理的模糊階段
在這一階段,對如何開展安全監理概念是模糊的。根據上面的要求和市場競爭的需要編制《安全監理規劃》和《安全監理細則》。《安全監理規劃》的內容以《建設監理規劃》為框架,將施工單位應做的工作全部寫入;《安全監理細則》采用jgj59—2011條文匯編。編制上述兩種安全監理文件的動機是應付檢查,效果是缺乏針對性,操作性不強。主管部門指責監理單位安全監理不到位;現場監理埋怨無所適從,負擔過重;施工單位則說監理干預太多;業主說監理力度不夠,等等。眾說紛云,莫衷一是。在這一階段,不僅工程建設參建各方對安全監理的概念是模糊的,甚至地方主管部門也不是很清楚。
3.2 安全監理的探索階段
《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文的頒布給監理單位指明了方向,回答了安全監理做什么,應當怎么做的問題。特別是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于2008年9月出版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選修課教材》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生產監理實務”,對《條例》進行了詳盡分析,使我們對安全監理的責任體系、工作內容和方法手段三個方面有了清晰的認識,明確了安全監理工作內容的一個重點和兩個關鍵。一個重點是抓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兩個關鍵是方案審核和實施監督必須符合強制性條文和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目的是促進施工單位自己管好自己。
經過繼續教育培訓,對安全監理有了新的認識,從2009年年初開始,我們對原《安全監理規劃》及《安全監理細則》進行了升級。
(1)《安全監理方案》的編制
《安全監理方案》本應屬《監理規劃》的組成部分,只是因容量較大,將其單獨成冊。內容包括:安全監理工作依據、安全監理工作目標、安全監理范圍和內容、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安全監理崗位設置和職責分工、安全監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初步認定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一覽表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編寫計劃、需辦理驗收手續的大型起重機械一覽表、安全風險管理和附錄等10章。
安全監理的核心是危險性較大工程。因各工地施工條件不可能完全一樣,對編制方案的針對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土方開挖工程,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規定,當開挖深度超過3m的基坑即劃入危險性較大工程,搭設高度超過5m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等,均屬危險性較大工程。該文件附件二規定,上述工程超過一定規模后其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經專家評審。對危險性較大工程在初步認定的基礎上擬定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編寫計劃。與模糊階段相比,自《意見》出臺之后,使安全監理思路清晰、目標明確、層次分明。自此安全監理方案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宏觀監控起到切實的指導作用。
(2)《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
《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是對《安全監理方案》的細化。兩者相比較,前者屬宏觀管理,后者屬微觀管理。為適應不同層次的工程參建人員對安全監理的認知程度,以湖北某工地為例,對編制內容進行簡述。安全監理細則編制分為兩大部分,目錄為:第一部分通用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包括:第一章落地式外腳手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第二章“三寶”、“四口”防護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第三章施工用電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第四章施工機具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第二部分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包括:第一章土方開挖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第二章模板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第三章塔吊運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與模糊階段相比,重要區別在于引用了強制性標準條文;在兩大部分第一章之前的總則中點明引用法律、法規及jgj59—1999標準條款號;各章再用一個條目引用強制性標準原文,旨在增強細則與強制性條文的符合性。各章采用通用提綱,根據不同分部分項工程賦予相應內容。現將各章提綱轉錄于下:工程概況;相關的強制性標準要求;安全控制要點、檢查方法、頻率和措施;安全監理人員安排、分工;檢查記錄表(jgj59—1999相關表格內容)。
按如上思路編制出的《安全監理方案》與《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具有操作性強的特點,其編制深度可滿足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更重要的是體現了安全監理的責任、手段和方法。如,檢查方法采用如下流程示意圖:審查核驗巡視檢查告知通知停工會議報告監理日記安全監理月報。各節點內容放在《安全監理方案》中,使細則與方案具銜接關系。
經安全監理探索階段的實踐證明,在《條例》與《意見》的指導下,安全監理依據其法規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基本理順安全監理程序,正朝著規范化、標準化邁進。
(3)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
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依據《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及施工單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重點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安全監理,即《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辦法》中劃分的7類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6類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現場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范圍。
首先,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專項施工方案》。內容包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等工程概況;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施工組織設計等編制依據。
其次,對《安全監理實施細則》與《專項施工方案》中載明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實體安全監理。如對超過3m的基坑支護、降水工程與土方開挖工程,現場安全監理主要針對基坑支護的材質與支護方法以及土方開挖邊坡放坡坡度、坑邊荷載等進行重點監控。
再次,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在一般建筑中很少遇到,主要分布在高層建筑中。
4.結語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施工過程安全監理是建設工程監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部
分,做好安全監理工作義不容辭且刻不容緩。為此,監理單位應該認真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責任,這樣才能使施工中的安全風險程度降低,盡可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了工程建設的安全性。
參考文獻:
[關鍵詞]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收籌劃;稅收風險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68
1引言
房地產開發具有開發周期長、開發業務復雜多樣、資金占用量大等特性,企業可針對其經營特點,通過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選擇有利經營方式、合理選擇會計處理方法和投資策劃等方法來縮小稅基、降低稅率和增加抵扣稅額,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也是稅負最重的行業之一。它不但涉及了十一個稅種,而且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并行,而這兩個稅種計算方式極其相似,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和企業所得稅中應納稅所得額又近似相等,等于征了兩遍所得稅,只是換了一個名而已。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面臨高稅負就必須全過程進行控制,方可實現最優納稅,而疏漏了每個環節都可能造成極大的損失。房地產企業要控制風險,必須把專業稅務咨詢引入企業。引入專業稅務咨詢師,讓老板、財務與外部稅務咨詢師共同參與稅務決策,讓專業稅務咨詢師發揮更大的作用。否則,可能使得企業雖然做了籌劃,但是結果是造成更大稅收“隱患”。
2誤區分析
在對某房地產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過程中,發現開發商將建筑用沙子、水泥、鋼材等原材料費用(甲供材)直接以采購發票為原始憑證計入了開發成本―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并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了以以上材料金額為基礎計算的建筑營業稅,建筑營業稅也計入了開發成本―建筑安裝工程費用。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核定建筑營業額取得發票,將建筑材料費用(甲供材)直接計入成本,房地產公司自行繳納建筑營業稅來確認成本,涉嫌虛開發票,重復計入成本,偷逃稅款。《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建筑行業營業稅計稅基礎為建筑營業額,建筑營業額指建筑造價,包含材料、人工、機械動力、利潤、稅金等,施工企業納稅地點在施工當地稅務主管部門,發票也在當地稅務主管部門開具,如果房地產企業將建筑材料直接計入開發成本,說明建筑企業涉嫌少交相關稅款,偷逃營業稅、所得稅等稅款,如果建筑商確認是按《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并按規定開具發票,沒有少交稅款,說明房地產企業涉嫌虛開發票,重復計算虛增成本。除去票據不合法的鋼材金額,建筑成本還包括甲供鋼材5807322017元。
這是某咨詢機構給該公司做的稅收策劃,主要目的為:①降低開發成本,增加公司開發利潤。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防止建筑承包企業賺取過多的材料差價,常常采取清包的方式將建筑勞務發包給建筑企業,而相關的建筑材料由自己采購。②降低計稅基礎,減少稅收支出。建筑企業以未收到材料費為由,僅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建筑勞務費發票。③房地產企業為了讓建筑成本合法化,自己向稅收機關申報繳納建筑營業稅,以證明開發成本沒有偷逃稅收,可以直接將甲供材計入開發成本。
經清算組審核認為,該房地產企業將甲供材直接計入開發成本不符合稅法和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甲供材費用不能在清算時作為扣除項目。
(1)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建筑營業稅的計稅基礎是建筑造價,建筑造價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機械費用、其他間接費用、利潤、稅金等,建筑造價體現在建設預算或建筑決算書中,建筑預決算應當符合當地建筑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標準,不能人為地隨意改變標準,編造過低或過高的造價預決算,以達到調節稅收的目的。建筑企業應當以建筑造價為基礎計算繳納建筑營業稅,并向建設方提供以造價金額為準的建筑業發票。如果建筑企業只繳納以建筑勞務費為計稅基礎計算的營業稅,應當視為偷逃稅款。
(2)建筑行為是受《建筑法》管理的,具有行政強制管理的性質,需要具備《建筑法》規定的相關資質才能進行經營活動,房地產公司不具備這方面的資質,不能開展建筑經營活動,實質上也沒有組織建筑施工活動,不是建筑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繳納的建筑營業稅屬于與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不能計入扣除項目。
(3)房地產企業與建筑企業將施工費和材料費分開各自核算,容易造成材料成本開支的隨意性,建設方往往避開造價管理規定,隨意增加材料成本,加大扣除項目。
(4)建筑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嚴格正確按照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企業會計制度》關于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科目的規定:
(1)工程施工。①本科目核算企業(建造承包商)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②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別對“合同成本”、“間接費用”、“合同毛利”進行明細核算。③工程施工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進行合同建造時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以及施工現場材料的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臨時設施折舊費等其他直接費用,借記本科目(合同成本),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發生的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間接費用,借記本科目(間接費用),貸記“累計折舊”、“銀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將間接費用分配計入有關合同成本,借記本科目(合同成本),貸記本科目(間接費用)。
確認合同收入、合同費用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合同毛利)。
合同完工時,應將本科目余額與相關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結算”科目對沖,借記“工程結算”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2)工程結算。①本科目核算企業(建造承包商)根據建造合同約定向業主辦理結算的累計金額。②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進行明細核算。③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按應結算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合同完工時,應將本科目余額與相關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對沖,借記本科目,貸記“工程施工”科目。④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辦理結算的累計金額。
“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在資產負債表當中沒有固定的表示項目,它們分兩種情況計入資產負債表。
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額大于“工程結算”科目余額,則企業應該用“工程施工”科目余額減去“工程結算”科目余額的差額反映施工企業建造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辦理結算的價款總額。它應該作為一項流動資產,通過在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項目中增設的“已完工尚未結算款”項目列示。
如果“工程結算”科目余額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額,則企業應該用“工程結算”科目余額減“工程施工”科目余額后的差額反映施工企業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辦理了結算的價款總額。它應該作為一項流動負債,通過在資產負債表的“預收賬款”項目中增設的“已結算尚未完工工程”項目列示。該項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業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設進度,以降低企業負債。
3結論
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以上問題是籌劃機構及會計人員對稅法及會計制度理解的不夠深入造成的,其性質是降低了計稅基礎,偷逃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等稅款,如果按照不正確的稅收籌劃操作,必定會給企業帶來較大的納稅風險,給企業造成較大的損失。
參考文獻:
關鍵詞:建設工程;工程保險;探討
中圖分類號:F840.6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6-0092-02
0 引言
保險作為一種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歷來被風險管理者所推崇。工程保險是指在工程建設或使用期內,對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人為原因等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第三者責任進行賠償的保險。工程保險體系與制度的建立,可以形成一方出險多方分擔的保障機制,可以有效地轉移工程風險給工程建設所造成的損失。
1 我國工程保險制度的發展及現狀
工程保險最早起源于英國,現在發達國家如英國、美國工程保險市場發達。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工程保險起步較晚,最早于1979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引進,但一直到1999年,原建設部才提出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建立起以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為主要內容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2004年原建設部起草了《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試行辦法》(草案),并在北京、上海、重慶等11個城市開展工程質量保險試點。2005年8月5日,建設部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頒布《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這些標志著國家的有關主管部門開始正式建立我國的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并逐步實施。
總的來講,我國的工程保險市場發育很不成熟,保險產品單一,業務量小,交易雙方的積極性低。目前只開展了強制性的意外傷害險及推行了其他自愿險。工程保險的投保率與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相比較低,我國的工程保險在推行過程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及障礙,亟需解決。
2 我國推行工程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投保意識不強 工程保險一般分為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兩類,許多發達國家推行強制保險,而我國工程保險除了意外傷害險,其它險種屬于自愿保險,沒有強制性的要求建筑施工企業購買工程保險,建筑施工企業中自覺購買工程保險的很少。不少業主、承包商思想觀念落后,風險意識淡薄,存在風險僥幸心理。針對建設工程風險事件存在諸多的不確定,許多業主和承包商缺乏科學的態度,心存僥幸。他們認為若風險不發生或發生了但損失較小,所支付的保險費將白花。這種心理嚴重影響了工程保險的推行。同時,工程保險公司缺乏既懂保險又懂工程技術的人員,致使建筑施工企業和工程保險公司對工程保險都不夠重視。
2.2 法律法規的制約 我國隨著《民法通則》、《建筑法》、《保險法》和《擔保法》及相應配套法規的頒發,已逐步形成了基礎法律體系,但這些已頒布的法律法規對工程保險制度都沒有涉及,在強制性工程保險方面,我國目前只在《建筑法》中對“職工意外傷害險”做了規定,而其他一些關乎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險種均未規定。而目前推行的其他險種由于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性不強,這為我國推行工程保險增加了難度。
另外,現行的法規對工程保險費用究竟由誰來支付無明確規定。建設部令107號《建設工程施工發包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01年)中的第五條對項目成本的界定是:“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由成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構成”,未涉及工程保險費。在2003年2月頒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計價規范》中也未涉及工程保險費。
2.3 工程保險市場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在工程保險市場中,由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信息嚴重不對稱,進而產生道德風險及逆向選擇問題。“隔行如隔山”,在保險合同訂立前,建筑企業可能會為了取得保險公司的信任和較低的保險費而向保險公司隱瞞自身的缺陷及工程風險因素,合同訂立后,建筑企業又可能偷工減料、松于管理而導致工程事故的發生,使保險公司蒙受損失。保險公司只有制定更高的保險費率,于是風險小的工程便不愿投保。
2.4 權威責任事故鑒定機構及規范的鑒定程序的缺失 工程保險理賠過程復雜,難度大,賠付率低。責任事故鑒定是責任保險賠償處理的核心。一旦出現工程事故,要查明事故的責任方非常復雜,再加上信息的不對稱,則很難準確判斷項目參與者的行為是否屬于職業責任,造成理賠工作困難很大,處理結果難以得到認同。保險當事人意見不一致,事故賠付率低。
3 我國推行工程保險制度應采取的對策
3.1 提高業主、承包商的風險意識,鼓勵投保 業主、承包方等應提高風險意識,消除僥幸心理。雖然投保以后風險不一定發生,但投保之后對投保方的精神、心理也帶來了保障作用,使投保方能夠更專注于工程建設。建筑協會等機構應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工程建設參建各方的風險意識,自我保護意識,推動保險制度在建設工程中實施。
3.2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建筑工程保險需要更加嚴密有效的法制監管體系。我國建筑工程發包市場規模龐大,但工程保險投保率遠低于發達國家平均水平(30%)。在發展初期,如僅依靠市場調節形成工程保險保障機制遠遠不夠,為此必須建立市場約束和法律約束的雙重機制。
在我國,政府相關部門應以保險法和建筑法為基礎,盡快出臺與工程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增設、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文,從而最終建立一套完善的建筑工程保險法規體系,擴大建筑工程保險的內部需求, 是解決目前我國建筑工程保險市場險種缺乏、保障不力的重要手段。在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及安全的工程項目建設中應強制實行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設計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等險種。通過實行強制工程保險制度,能夠迫使參建各方為維護自身利益而積極參與工程項目的監督。
同時政府相關部門應解決投保費用的來源渠道問題。應對《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作進一步的調整,修改工程建設領域的概預算編制方法和會計制度,明確保費的出處,將保險費用正式納入投標報價,計入工程成本,從根本上解決保險資金的來源問題。
3.3 建立社會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針對以往出現的投保人欺詐、騙賠事件,保險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事件,要加強與信用信息持有機構的合作與配合,建立起社會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對失信者失信成本和處罰力度。同時我們應注意對保險公司的監管,要以償付能力與市場行為監管并重,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
3.4 培育保險公估人、完善事故鑒定及理賠程序 在工程保險實際應用中,保險公估人作為責任事故鑒定機構,對所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及責任進行評估,我國工程保險公估人由于開展業務歷史不長,其管理水平還有待提高,管理程序還需進一步規范。為此我國政府相關部門應通過各種渠道培育一批規范的工程保險公估機構,實行規范的工程保險公估人資格考試與認證制度,建立嚴格規范的公估業務操作程序,從而使我國的工程保險公估機構能夠向保險雙方提供專業優質服務。
4 結語
吸收國外先進經驗,借鑒國外先進理念,在我國推行工程保險制度,加強風險管理,對于工程建設順利實施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魯強,姚熙,黃躍靈.關于加快在全國范圍內強制實施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建議[J].工程質量,2009,(2).
關鍵詞:工程監理;安全責任;發展
中圖分類號:TL37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要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安全監理責任既沒有法律基礎,又沒有概念內涵更不具現實意義。實際上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只能承擔服務責任。
一、工程建設監理安全責任的產生
(一)工程建設監理安全責任的產生機理
所謂工程監理行為就是指監理工程師或者某些工作人員做出的可能影響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這種影響有多種形式,譬如產生、變更或者解除。通常情況下工程監理行為有很多種,其中最主要也最為常見的有兩種:工程監理單位所發生的單位行為;監理工程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具體的工程監理行為在實際實施過程中會受到一些約束條件的限制,必須要在工程監理委托合同范圍內加以執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合同中約定內容就是構成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理約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工程建設監理的實際行為背離了合同中有關安全方面的約束內容,導致工程建設另一方或者第三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損失,那么工程建設監理方就必須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這也就是工程建設監理安全責任產生的原因。通過上述分析,工程建設監理安全責任的產生,實質上就是工程監理行為違背了其約束體系的限制。
(二)工程監理的行為約束體系
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建設監理一定要充分認識到自身所承擔的責任,全面有效的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充分理解工程監理行為約束體系的具體內容。同時也要對工程監理行為約束體系的具體內容進行深入分析,研究其是否能夠全面清晰合理的界定工程建設過程中各方所應該承擔的安全責任。據此,從理論上來說,工程監理委托合同中的內容就是行為約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具體實際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行為約束體系的內容會發生一定程度的擴充或者變化,不僅包括合同原有內容,同時還包括法律法規等相關內容的約束。工程管理學界通常情況下會將這兩種約束分別定義為合同條款約束和合同條款約束。
二、安全監理應注意的問題
(一)安全監理不同于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是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最密切相關的法律,都明確的規定了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筑法》第五章主要是規定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法》是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行為的法律,第19條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符合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督促施工單位。這兩部法律都沒有提到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監理單位提供咨詢服務,是智力產品,不是生產經營單位,不是《安全生產法》中提到的安全責任主體。國務院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規定監理單位安全責任的第一部法規,其第14條提到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監理單位要“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只要監理單位能夠按照合同認真履行職責,并按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正常開展監理工作,業主方盡量不要過多參與監理工作,指揮監理人員做這做那,影響監理的正常工作,更不可以將監理架空起來直接與施工單位打交道,使施工單位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監理搞好工作的一種手段,可以利用施工“安全的重大的安全責任”中有19條之多。
(二)安全監理也不同于安全中介機構的工作.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或設備制造廠商委托安全中介機構,這是最大的不同。雖然都是向委托方提供技術服務,但是,對建設工程來說,服務對象不同。安全中介機構一般承擔安全評價、認證、監測、檢驗工作,使委托方的施工環境或者制造的設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安全監理代表業主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管理,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去做,施工單位的行為遵紀守法,保證建設工程實現“質優價廉、安全按時”的目標。
(三)安全監理又不同于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國家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各方可以有公權力,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如批準、核準、認可、注冊、頒發證照等,其工作是監督檢查,是行政執法,對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工作同樣具有監察作用。安全監管部門不能依托安全監理來行使執法權力。監理單位是獨立法人的企業實體,安全監理可以依法、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委托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不遵守行為進行處理和經濟罰款,但是監理單位沒有公權力,不能降低施工單位的資質,只有對施工單位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向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監理搞好工作的一種手段,可以利用國家安全行政監管部門執法公權力的影響,解決安全監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三、我國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前景
(一)準確定位工程監理的位置
(1)定位工程監理
我國工程監理企業應屬于以為業主服務為主的咨詢服務單位,業主要想自己工程得到監理,就要以合同的方式(《委托工程監理合同》)與工程監理人員簽訂協議,監理工程師接受業主的委托來管理和監理相關項目,為其提供高水平的專業服務。我國的《建筑法》認為工程監理應是代表建設方而執業的單位,在工程的工期、資金以及施工質量等方面對承包方進行監督。因此,按照法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被統一定位為業主的委托單位,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技術標準、合同和設計文件來試試工程監理。工程監理單位應以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為己任,幫助業主把工程管理好,以實現工程的順利實施。與此同時,工程監理單位要順應時代的進步和發展,增強服務意識、轉變服務理念,以得到業主的認可、提高行業地位。同時,工程監理行業作為獨立的法人,還要堅持在實施監理時保持獨立性,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做到公平、公正的執業。
(2)恰當界定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
我國的《建筑法》以及《安全生產法》對于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范圍都沒有明確的規定的,但是在《安全條例》中可以看到一些有關監理工程師在管理安全生產的現場操作中應承擔的責任有相應的規定。如有關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規定。與此同時,有關工程監理的實施細則也亟待出臺,準確定義了工程監理需要承擔的安全責任,以免工程監理需承擔的安全責任被過分擴大,而不利于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
(二)全過程的監理
我國市場經濟體質存在不健全的環節、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以及建設項目實施方案模式面臨革命,使得工程監理迎來了發展的機遇,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工程監理企業要增強服務意識和競爭觀念等,不斷開拓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力爭從單一的監理施工階段向管理建設工程全過程轉變,運通現代管理理論以及先進的工程監理技術手段和方法,為業主提供全方位、全過程的服務。
(三)提高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總體素質
提高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總體素質對于我國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來說,是一項艱巨而關鍵的大工程,必須通過制定長期規劃來實現。其具體解決途徑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通過鼓勵不同水平的工程監理人接受有針對性的學習培訓來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通過與其他工程監理行業發展比較好的國家交換、交流,取長補短,以達到和國家接軌的目標。和高校合作設置監理專業,培育專業的優秀人才。盡量促成工程監理行業的收費標準的提高,以吸引更多的高水平的專業人才加入工程監理行業。
(四)工程監理兼顧管理
政策法規引導在國家工程管理的實踐中,大部分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和全過程的管理工作一般都是由同一家工程管理公司來承擔,而在我國國內工程的管理和監理工作分別由不同的公司來承擔。國家建設部出臺的《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對工程監理企業的管理和監理功能做了相應指導。可見,將工程監理和管理相兼顧,是適應建筑市場不斷發展的要求,也將是我國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結語
綜上所述,在監理工作開展的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應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管理,并與相應的文件與法律規定進行科學驗收,嚴格監理施工階段的各個環節,實現工程管理中工程監理作用的充分發揮。
參考文獻:
[1]楊保城.當好總監理工程師的幾點體會[J].建設監理,2014,06:16-19.
提升,但是,社會上對一些監理概念的認識仍存在模糊之處,有些還常陷入誤區。本文通過對照FIDIC合同條件等國
際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慣例,對我國監理制度在實踐中常見的一些偏差和誤區進行分析,為正確理解監理制度的實質
作一些有益的探索。
【關鍵詞】建設監理制度FIDIC合同條件項目管理 認識 分析
[ Abstract ] At present, our supervision industry is steadily rising trend, inspect grain industry social cognition degree to rise ceaselessly, the supervision personnel status has also been
Ascension, but, on some supervision concept there are ambiguities, some also often fall into error. This article through controlled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and other countries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practic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in practice some common deviation and error analysis, in order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essence of supervision system
To make some beneficial exploration.
[Key word.] Construction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project management analysis
中圖分類號:U415.1
1 對監理定位、責任的認識和理解
1.1 對監理定位的認識
“監理”概念源于國際通用的FIDIC合同條件中的咨詢“工程師”。“工程師”是受業主委托,以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合同為依據,控制施工質量、進度及支付的項目管理機構。同時,在國外,工程師也可為項目前期工作提供各種咨詢。如可研、評估、設計等。
我國引入監理制度的初衷是對建設工程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理,從項目可研、設計、招投標、施工,直到保修整個項目生命周期的咨詢、監督、管理,都是監理的工作職責。即建設工程監理應定位于全面的項目管理。但是。目前我國僅在施工階段推行監理制度,很少宣傳和強調前期咨詢業務。
我國大多數監理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于施工監理。施工監理的主要內容是質量、投資、進度控制。進行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并協調建設各方之間的關系。然而,實踐中,施工監
理的工作內容大部分集中在質量控制方面。監理人員對進度和投資的控制權限很小。在某些項目上。監理甚至成為工程的質檢員,對質量問題事無巨細均需過問。而忽視或無權進行投資和進度控制。
導致這些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投資主體絕大部分為政府。政府的“抓全權”思想使其不肯將資金撥付審查權力給予監理。同時,由于部分監理人員的知識
結構不完備,難以勝任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以致造成有些業主不愿意委托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理工作。
1.2 對監理責任的理解
監理人員是為業主進行項目管理的。提供的是高層次、智力密集型的專業化服務。1999年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將工程師定義為業主方的人員。業主是決策者.監理人員
只是按照監理委托合同.以及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合同所規定的監理職責和權限來工作.其行使權力范圍和大小都由業主方具體授予,監理無權更改合同。也無權解除業主和承包
商任何一方的義務或責任。即使是監理作出的判斷和決定是錯誤的。也不減輕承包商應擔負的責任。
同時,監理的獨立性也不應忽視。監理企業是獨立的法人,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時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合同約定,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的職業操守。發生爭議時,監理應成為第一調解人,如調解不成功,則可進入仲裁或法院訴訟。此時。監理的身份就是證人了。
2 對監理和業主之間關系的幾點認識
2.1 監理代表業主利益。與業主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第三十二條將工程監理定位為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所以。工程監
理單位就是受業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實施監理。監理實際上是建設單位項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說,監理應該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為業
主服務。幫助業主管理好工程項目。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與業主之間不是某種從屬關系,而是一種委托服務的合同關系,是一種市場商業行為。
2.2 監理不是決策者。業主是決策者
監理只是按照業主/監理的合同協議書以及業主,承包商的合同中具體規定的建設監理的職責和權限來工作。監理行使權力的范圍和大小(如可以直接批復的變更金額的多少)
都由業主方具體授予。超過授予的權限均要請示業主。
2.3 監理不“中立”.但必須獨立和公正
如前所述。監理代表業主利益。為業主服務。所以監理當然不是“中立”的。但在許多法規中都規定了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獨立和公正,如《建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四條規定“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第十八條規定“建設監理單位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監理工作,公平地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等。
“獨立”指建設監理單位應為獨立的法人單位,不應依附或從屬于某一行政或事業單位,不從屬于被監理的施工單位。“公正”則是指在監理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及承包人雙方簽訂的合同處理各項監理事宜。依據合同,注重證據,以實事求是的精神維護合同中業主和承包人雙方的利益,不盲目偏袒任何一方。
3 對于監理安全責任的認識
監理工作的社會中介性質決定了其不需要對安全生產專門負責,其權力、責任和義務是受業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均沒有對業主的安全責任進
行規定,業主也就不可能將不屬于自身應當履行的工程安全責任委托給監理單位。
3.1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第四十四條);“施工現
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第四十五條)。
2003年11月,為了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的貫徹落實,國務院針對建設行業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列》(以下簡稱《安全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第二十一條)可見,施工單位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1999年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規定,“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施工方法和所有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全部責任”(第4.1款);“承包商應遵守所有適用的
安全規則;照料現場所有人員的安全;除去現場的危險障礙;提供安全設施等”(第4、8款)。
可見,《安全生產法》和《建筑法》中都沒有規定監理工程師承擔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職責,國際慣例更是如此。因而如何正確理解關于監理安全責任的規定顯得十分重要。
3.2 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安全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監理有責任“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此條應該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a.安全管理及安全方案的編制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承包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且完全有能力編制一個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監理工程師只能從宏觀的角度依據議,但不能強制其接受。
b.如果由于監理工程師水平和能力有限而非.雖然對施工方案進行了審查,但該方案在實施中仍然引發了安全事故.監理工程師不應對此承擔責任。根據上文中提到
的國際慣例的有關內容,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校核、證明等,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安全條例》第五十七條也規定.監理工程師只有在沒有對承包商的施工方案進
行審查的情況下才應受到行政處罰。
3.3 對監理安全責任認識的誤區
現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監理實施細則”和“監理操作規程”都在不同程度上曲解了《安全條例》的規定,將監理的責任擴大化。只要是監理審核過的方案出了問題,一律對監理
企業實行很重的行政處罰。這樣的處罰十分不合理、不公平,既不符合《建筑法》、《安全生產法》以及《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國際慣例。這樣做必然導致監理工程師在審核安全方案時,無限制地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數而無視安全成本.因為成本的增加只與承包商和業主有關,與監理工程師無關,這樣的規定不利于整個工程項目的正常順利實施。
《安全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
告業主。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此條規定,應該理解為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
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如果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而沒有采取措施,則應根據此條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安全條例》的規定并沒有要求監理工程師主動排查安全隱患,因為排查隱患是承包商的工作,應該由承包商的專業安全人員來負責。
4 結語
總而言之.承包商是工程項目的實施者,是最有能力控制現場的一方,是對安全生產直接負責的責任人。監理工程師對方案的審核以及發現隱患后采取的措施,只能理解為監理工程師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而非因其工作本身而產生。無論是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還是工程項目實施的國際慣例,都不應要求監理工程師對安全生產不合理地承擔過多的
責任。監理工程師應主要只對如下兩種情況導致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a.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過程中未對工程進行認真檢查驗
收.從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引發安全事故。
一、去年一年來的工作:
(一)學習、努力踐行“”思想的認識。
一年來,把實踐“”思想工作中的。建設工作點多面廣,較多的涉及的利益,在工作中本著利益無小事,為基層服好務工作的點,邊學習邊總結邊。實踐“”思想,領會其精神實質,一句話對其的認識與的工作起來,工作中處處要體現好“”,在端正認識的,地了對理論知識的學習,中心組學習,上崗培訓等多種地執政為民思想,地道德修養。
(二)抓住,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的工作。
我市的建筑市場是較為混亂,既有性也有特殊性,,整規工作責任重大,任重道遠,我分管的工作中這是最為的,最為緊迫的。怎么入手?怎么抓?我在思考,調查,決定從抓主要矛盾和關鍵環節入手,從源頭解決問題。了兩個環節,即資質管理環節和招標投標環節。
以資質管理為手段,企業的信用體系建設。
我市有施工企業家,企業的級別、規模、資金、人員素質等都參差不齊,總的來講較多、質量較差。要整合我市的建筑資源,變優勢為質量優勢,從而企業的競爭能力,嚴把資質審查關。,今年年檢把關有家企業不合格,有家企業合格。對項目經理資質將在年月年檢完畢,我想對企業和人員的資質把關,把不講信用的企業和個人清出建筑領域,凈化建筑市場。,去年主持草擬了《市建筑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市建筑市場主體不良扣分與暫行辦法》、《關于在工程建設中使用市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業績手冊的通知》、《市市外建筑業企業入市施工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預計今年初將出臺。上訴措施地起建筑領域的信用體系,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和杜絕違規的。
強化投標資格與違規掛鉤,對招投標的管理。
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體現招投標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投標的科學化、民主化。在評標辦法的基礎上,去年組織招標站草擬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投標管理辦法》、《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招標計價管理辦法》、《市建筑工程擔保實施辦法》、等且有操作性的配套的規章制度。,把施工企業質量安全事故,惡意拖欠民工工資等與招標投標掛鉤,建筑市場健康發展。
兩個,的兩個職能來解決市場的不良,應該講收到了的,主要是安全事故的好轉,相信運用手段的到位和深化,還會。
(三)注重實效、職責,全力工作。
一年來,我分管的工作總體得。
去年建安產值億元,超額了任務。
了省廳和市辦下達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任務,規劃院改制。
年,納入交易中心招標工程個,面積萬㎡,中標價億,應招標工程招標率%,應公開招標工程公開招標率%,造價平均節約率為.%,工期平均縮短率為%,中標后續跟蹤管理率達%。
了《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基價實施細則》,了造價咨詢機構的年檢,造價人員的培訓等工作。
加大執法,去年查處違反規劃與案件件,拆除件,已件,建筑面積為㎡,有件在中;查處違反建筑法案件件,已辦結、率為%,查處規避招標件,查處率%。強化了施工工地的監督和管理。
去年基礎設施.億,同比增長了%,了投融資體制改革,特許經營權的工作。幾個分管項目督查辦檢查也按時了任務。
(四)熱點問題,抓好預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
去年下半年,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非常,反映也非常強烈。我市截止月中旬,據不完全統計拖欠工程款總額.億,,性投資億,房地產億,萬;欠民工工資達萬,年達萬,嚴峻。,市,局長抓,我,會同建管科等措施,是六出臺了《關于預防和制止拖欠建筑業企業民工工資的通知》,到月底已兌付萬元。矛盾仍然非常,難度越來越大,難點越來越多。下一步是全力以赴抓難點,力保春節前兌付年的民工工資。
(五)廉潔自律,筑牢思想總體防線,拒腐防變的能力。黨風廉正責任制要求,做亂紀的事,沒拿原則作交易,,管好了的下屬和身邊的人,行賄、受賄,更索賄,遵守機關的規章制度。
二、問題和
政策、還不高,要學習。
工作還大膽,有畏難情緒。
為基層、服務還。
安排工作多,同志的時候少。
三、下一步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