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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登記管理制度

登記管理制度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2-28 15:49:4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登記管理制度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關鍵詞 不動產 同一登記 管理制度

一、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的意義

(一)維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益

原有的不動產登記是由不同部門分散管理的,這很容易造成一些農林、農牧用地界線不清楚、歸屬權不明確,或由于不同部門的登記管理制度與方式不同,導致不動產權利登記存在遺漏、重復等現象,容易產生一些矛盾糾紛,當不動產權利人在進行權利變更時,需要奔走于多個部門。而執行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將明確規定不動產的權利劃分與歸屬,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不動產物權,對于登記機關來說,能夠提高辦事效率,保障不動產交易的安全性,從而保護好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二)利于宏觀調控與反腐倡廉

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便于相關部門掌握全部的不動產基本情況,對國有土地上的集資房、福利房、城市化進程中的鄉鎮房地產與農村的宅基地等進行統一梳理c核實,從而進行詳細的登記,為國家執行不動產宏觀調控提供更加有力的依據,有力地維護了不動產交易秩序與不動產交易市場的穩定性。同時,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將有利于政府摸清個人名下的房產登記情況,不動產信息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查詢,這更加有利于監督國家公職人員是否一人擁有多套房產情況,為紀檢委與反貪部門開展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

二、當前我國不動產登記存在的問題

(一)不動產登記機關雜亂

目前為止,我國處于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初級階段,物權登記機關較多,分管在不同部門中,如農牧業部門負責登記草原、草場,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登記管理工作、房地產機關負責房屋產權登記管理等。由于登記機關分散,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登記權利縱橫交錯,導致其遵循的相關規定不甚明確,各個登記機關之間相互溝通協調比較困難,當事人查閱相關信息的程序也比較繁瑣,甚至當部分登記權利重合時,會增加當事人的負擔,為其造成一定的利益損失或帶來一些糾紛。

(二)不動產登記人員的知識結構有待完善

在不動產登記的過程中,登記審查環節相對較為重要,但是當前狀態下,不動產登記部門較為分散,登記人員所掌握的不動產登記的專業知識面較為狹窄,只能根據以往自身的工作內容進行審查與判斷,其他方面的內容涉獵較少。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之后,對登記人員的業務知識面要求較為廣泛,許多人員還無法勝任,導致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需要不斷地在“摸索中前進”,很難掌握業務辦理工作中的精髓,業務辦理效率低下,錯誤頻發,為統一不動產登記管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麻煩。

(三)不動產統一登記技術有待完善

在不動產統一登記過程中,由于土地類型不同,各部門測量指標、方法不夠統一,其結果轉化與共享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難,這使得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信息整合工作較為復雜。另外,在信息共享方面,由于以往各不動產登記部門所使用的登記軟件系統不大相同,各部門之間的信息相互轉化比較困難,很難實現不動產信息的資源共享,這為不動產登記與審核的工作人員帶來了許多麻煩,許多不動產信息的整合工作需要手工錄入,這嚴重影響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效率,也提升了其信息轉化工作中的錯誤率。

三、統一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統一不動產登記機構

一直以來,關于不動產登記歸屬權問題的說法不一,但由于登記機關分散造成的弊端也日益凸顯,統一不動產登記機構已經迫在眉睫。統一不動產登記機構,使不動產權利的劃分更加規范化,使的相關規章制度更加明確,不再存在各個登記機關相互干擾,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不動產登記程序,提升不動產登記效率,減少當事人的負擔,確保其產權更加明確、合理,降低不動產糾紛,減少當事人不必要的損失,也為其日后權利變更與查詢信息提供更加方便、高效的途徑。

(二)加強不動產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

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使得不動產登記成為一項服務職責,為了促進其業務的不斷發展,相關部門要不斷提高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對現有不動產登記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定期辦理培訓班,采取講座與實際相結合的培訓方式,針對不同的不動產登記項目給予相應的技術指導,在原有基礎上拓寬員工的知識層面,提升相關業務人員的綜合業務辦理能力,使其在業務辦理過程中不出紕漏,提升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的整體辦事效率,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為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培養出高質量的人才,為其日后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

(三)建立完備的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共享平臺

不動產統一登記的主要目的是,便于不動產信息的公式與公信,因此,相關部門要統一規范不動產登記與測量指標,利用互聯網技術對現有的不動產登記平臺進行更新升級,不斷完善不動產數據庫信息,建立起統一的不動產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將不動產的各項信息以數字的形式通過數據庫傳輸到該信息共享平臺中,并設立相應的變更與查詢機制,確保不動產登記機關能夠根據特定條件對該項不動產進行登記、變更與查詢等處理,實現不動產信息的數字化管理,提高不動產登記、變更與查詢工作的效率。

四、結語

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不僅能夠維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提升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辦事效率,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規范不動產交易市場,更有利于政府反腐倡廉工作的進行。

(作者單位為響水縣不動產登記中心)

參考文獻

[1] 馬安勝,姚華軍,袁國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難點與政策建議[J].國土資源科技管理,2015(01):64-68.

第2篇

第一條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五條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實施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登記管理機關與登記管轄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登記管理職責:

(一)根據條例和本細則,擬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二)依法保護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登記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省級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授權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不同層級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中層級高的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同一層級、不同行政區域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各自行政區域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的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地方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登記名稱冠“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的事業單位。

第三章登記事項與登記程序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名稱是事業單位的文字符號,是各事業單位之間相互區別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首要標志,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一)字號:表示該單位的所在地域,或者舉辦單位,或者單獨字號的字樣;

(二)所屬行業:表示該單位業務屬性、業務范圍的字樣,如數學研究、教育出版、婦幼保健等;

(三)機構形式:表示該單位屬于某種機構形式的字樣,如院、所、校、社、館、臺、站、中心等。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業單位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騙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二條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和注銷登記未滿三年的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條除特殊情況外,一個事業單位使用一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多于一個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的可以核準登記,并在法人證書上將第一名稱之外的名稱以加括號的形式顯示在第一名稱之后。

第二十四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住所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個事業單位只能申請登記一個住所。

第二十六條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住所地址應當是郵政能夠送達的地址。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宗旨是指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業務事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后,方可申請登記;對已經取得相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事業單位,核準登記的相關業務事項不得超出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準登記時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包括下列資產:

(一)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

(二)關系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

(三)借貸款、合同預收款、合同應付款;

(四)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用基金;

(五)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他人資助的資產;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登記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三)有穩定的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

(五)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四)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住所證明;

(九)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批準事業單位設立的文件種類如下:

(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準設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七)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根據住所權屬的不同,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二)使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內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三)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提交其復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權使用證明;

(四)無償使用他人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權使用證明,出示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五)使用國家劃撥的房屋的,提交上級部門的授權使用證明。

第四十一條因合并、分立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第四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開辦資金、住所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書號等。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四十七條事業單位因合并、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四十九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

(三)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并注銷登記公告。

第五十五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七章證書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六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應當置于事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條事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第六十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二條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三條事業單位遺失或者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換)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收回未遺失或者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補發使用新的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損毀較輕可以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收回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換發使用原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下列監督管理:

(一)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

(二)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從事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涉及訴訟情況;

(六)社會投訴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

(五)是否自核準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后按時申請變更登記;

(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九)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第七十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抽逃開辦資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七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并給予警告;登記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準登記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七十四條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事業單位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七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事業單位、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情況。

第七十六條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登記管理中的不當行為。

第七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核準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不予登記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登記、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核準登記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準登記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依法核準登記的。

第八十條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其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登記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申請登記、報送年度報告和申請補(換)領證書,應當使用登記管理機關提供的紙質或者電子格式文本,可以通過送交、郵寄、傳真、網絡傳輸等方式報送。

第八十四條無法提交本細則規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復印件,文件復印件應當加蓋原文件發文機關或者舉辦單位的印章。

第3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工商登記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管理辦法辦理公司工商登記。

第三條公司工商登記主管部門是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公司各部門在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公司工商登記工作。

第四條未履行前期審批程序,公司各部門不得擅自進行工商登記。

第二章登記事項

第五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六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開業登記

第七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機關進行審查。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三十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第八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九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

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第四章變更登記

第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分支機構、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條變更名稱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變更住所時,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第十四條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變更注冊資本時,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

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十六條變更經營范圍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

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變更類型時,應當按照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十八條變更股東時,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股東或者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司章程內容修改,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十三條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三)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

第二十五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市、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八條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七章前期審批

第三十條辦理公司工商登記,由公司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進行前期市場調研,調研情況提交規劃發展部,進行可行性審查出具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經過審查后,提交董事會秘書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法律意見書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總經理簽署審批意見,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按照董事會會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的董事會紀要。

第三十四條需股東會審議的工商登記事項,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按照股東會會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的股東會紀要。

第八章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向登記機關進行公司工商登記事宜咨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負責中介機構的聯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六條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及時準確提供所需的各種信息。相關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對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對材料真實性、

準確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經工商登記機關審查合格后,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對工商登記材料的備案存檔工作。確保公司工商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公司及所屬部門實行工商登記工作領導責任制。相關部門或分支機構工商登記工作發生責任問題,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負責人的責

任。因工商登記責任問題,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公司內部將對責任部門和部門負責人實行加倍處罰。觸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4篇

第二條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或者認繳的出資額。

第三條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公司設立登記或者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第六條《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的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七條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對其擁有所有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擁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公司設立登記,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第九條公司設立登記,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上述出資的轉移事宜作出規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條注冊資本中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其所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中屬于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成果,其作價金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20%的,應當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名稱;

(二)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情況。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開戶銀行和臨時賬戶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說明其權屬情況、轉移或者承諾情況;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所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的賬戶并經驗資機構驗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后,經評估、驗資機構評估、驗資。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后的注冊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并經驗資機構驗資。

第十四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變更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名稱;

(二)變更前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三)變更前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變更前后的注冊資本數額;

(五)增加注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和入資賬戶及賬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轉增前后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后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注冊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并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應當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數額,股東會應當就股東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出資作出決議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應當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數額,股東大會應當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的出資應當符合本規定并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證,出具驗資證明,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注冊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十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以非貨幣出資,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或者轉移過戶的出資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數額的,屬于虛假出資行為。

第二十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未按規定交付貨幣或者以非貨幣出資未按規定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公司虛報注冊資本;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5篇

第二條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該名稱的登記注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工作。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登記機關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記機關名義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

第四條登記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上級機關有權糾正下級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個體工商戶名稱。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后方可使用。

一戶個體工商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和市轄區名稱。行政區劃之后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名稱。

第八條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其行業表述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中類、小類行業類別名稱或具體經營項目。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

(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四)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

(六)“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詞;

(七)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

(八)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名稱登記,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人應當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許可,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也可以與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并申請辦理。

登記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申請人或申請人委托的人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受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后,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核準登記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核準登記的,應當發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駁回申請的,應當發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駁回通知書》,并當場向申請人說明駁回的理由。

受委托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

第十五條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保留期滿,申請人仍未辦理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的,預先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申請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滿日前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書面申請延期,經登記機關批準保留期可以延長6個月。

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轉讓,不得用于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擬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含有應當經過行政許可方可經營的項目,因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不得再從事該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相同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

第十八條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登記:

(一)與已登記注冊或已預先核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二)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

(四)與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的。

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第二十條個體工商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因經營范圍涉及的登記前置許可被撤銷不得再從事某項業務,但其名稱又表明仍在開展該項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場主體名稱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登記機關強行要求或者變相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爭議解決程序,參照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6篇

問:為什么要進行肥料登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答:肥料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實施肥料登記管理,把好肥料產品的市場準入關,是農業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肥料登記管理制度自1989年建立以來,在保障農業生產用肥安全,促進肥料產業健康發展,打擊假冒偽劣肥料產品,維護農民群眾和合法企業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現代農業的發展和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肥料登記管理也順應改革發展的要求,進一步規范肥料審批程序。這次肥料登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是基于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加強肥料管理的需要。我國是肥料生產和使用大國,長期以來,在肥料生產、經營、使用、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改革肥料登記行政審批制度,有利于加強肥料管理,推動建立管理科學、運轉高效、職責明確的肥料管理長效機制。二是推進簡政放權的需要。國務院明確要求把簡政放權、放管結合作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先手棋”,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突破性進展。今年以來,農業部按照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的統一部署,切實加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力度。開展肥料登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就是要適應職能轉變的新要求,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把該放的事堅決放開,把該管的事堅決管好。三是完善登記審批程序的需要。目前,肥料產業發展出現了許多新變化,這對肥料管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肥料登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就是要從管理的實際出發,簡化不必要的程序和要求,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為肥料企業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

問:此次肥料登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哪些內容?

答:此次肥料登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內容十分豐富,總的來說,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實行綜合辦公。將肥料登記納入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實行綜合辦公。今后,企業申請肥料登記將更加方便、快捷。同時,也有利于社會公眾對肥料登記管理工作開展監督。二是規范服務流程。農業部第2287號公報了《肥料正式登記審批標準》、《肥料臨時登記審批標準》《肥料續展登記審批標準》《肥料變更登記審批標準》,對辦理程序和辦理時限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對不需要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評審的產品,辦理時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需要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評審的產品,評審時限不超過6個月。農業部第2291號公告了肥料登記行政許可項目網上申報的程序和要求,明確肥料登記申請實行網上申報,讓企業在辦理過程中做到“心中有底”、“心中有數”。三是簡化資料要求。這次,農業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肥料登記行政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農辦農〔2015〕35號),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結合肥料登記管理的實際,取消了提交肥料樣品、質量復核性檢測和肥料殘留試驗、肥料田間示范試驗等要求,切實減輕了申請登記企業的負擔。相關公告和文件在農業部的門戶網站都能查到,可以了解更多具體內容。

問:取消“三項規定”總體考慮是什么?

答:此次肥料登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了提交肥料樣品、質量復核性檢測和肥料殘留試驗、肥料田間示范試驗等“三項規定”。取消“三項規定”是從簡政放權、肥料登記管理的實際情況和更好為企業服務的角度出發,不是放松對肥料登記的要求。對此,肥料企業和相關單位要正確理解、規范操作、嚴格把關。重點要把握好以下三點。

第一,取消提交肥料樣品的規定,規范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必須是省級以上的單位,經計量認證,并具備相應的肥料承檢能力的檢驗機構出具,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省級以上是指冠以XX省(部)或國家級的質量檢測中心且具有檢測相應產品的資質。同時,要有良好的信譽和口碑,一旦出現虛假報告,管理部門將對登記產品和檢測單位實行“一票否決”。臨時續展登記、正式續展登記和正式登記的質量檢驗報告需為登記證有效期內出具的。

第二,取消質量復核性檢測的規定,強化事后監督檢查。我部不再開展質量復核性檢測,在登記審批過程中發現不合格、或虛假的檢驗報告,即終止審批。對批準登記的產品,將進一步加強頒證后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登記肥料產品的監管,定期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和標簽抽查,嚴厲打擊違法生產、銷售肥料產品行為。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本省內肥料監督抽查的結果對外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將作為肥料續展登記審批的重要參考依據。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第三,取消肥料殘留試驗和肥料田間示范試驗資料的規定,從源頭進行把關。在取消提交肥料殘留試驗資料要求的同時,加強了登記肥料產品原料來源的管理,通過制定相關標準嚴格限定肥料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并對肥料產品的安全性評價試驗提出了明確要求。取消企業在申請肥料正式登記時提交肥料田間示范試驗資料的要求,是考慮到企業在申請臨時登記時已開展肥料田間試驗,產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適用性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驗證。在申請正式登記時,企業需要提交產品在獲證周期內的肥料生產、銷售、使用的詳細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還要提交農戶使用情況及證明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問:企業可自行開展肥料田間試驗,對肥料田間試驗的要求是不是降低了?

答:《農業部辦公廳關于肥料登記行政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農辦農〔2015〕35號)明確提出:“申請企業可按要求自行開展肥料田間試驗,也可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需要注意的是,這并不意味著對田間試驗報告降低了要求,企業按要求可自行做田間試驗,只是說明企業有了更多更大的自主選擇權,但所出具的田間試驗報告有更高的要求,應能客觀、準確的反應供試產品的應用效果,要有確定的試驗地點、科學的試驗設計和規范的田間操作,并要有經驗豐富的農藝師指導把關。同時,試驗必須滿足《肥料登記資料要求》的有關規定,并符合《肥料效果試驗和評價通用要求》(NY/T 2544-2014)、《緩釋肥料效果試驗和評價要求》(NY/T 2274-2012)、《肥料增效劑效果試驗和評價要求》(NY/T 2543-2014)、《土壤調理劑效果試驗和評價要求》(NY/T 2271-2012)、《微生物肥料田間試驗技術規程及肥效評價指南》(NY/T 1536-2007)等相關行業標準。為保證試驗的規范,建議企業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農業技術推廣、教學、科研機構開展試驗。

問:如何確保登記肥料產品的安全性,對微生物肥料登記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肥料登記安全性評價試驗包括急性經口毒性試驗、抗爆性能試驗、包膜材料降解試驗、微生物肥料菌種毒理學報告、微生物肥料菌種鑒定報告等。所有登記產品均需提交急性經口毒性試驗報告,急性經口毒性試驗按照《肥料登記急性經口毒性試驗及評價要求》(NY 1980-2010)標準執行,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單位或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出具。抗爆性能試驗報告要求改性硝酸銨等高硝態氮含量產品登記時提交。試驗按照《農用硝酸銨抗爆性能試驗方法及判定》(WJ 9050-2006)標準執行,由具備抗爆性能試驗檢驗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出具。包膜材料降解試驗報告僅要求某些特殊材料(如樹脂等)包膜的緩控釋肥料登記時提交,由具備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出具。

微生物肥料產品作為活菌制劑,其產品安全的核心是產品中使用菌種的安全。因此,微生物肥料申請登記時還需要提交菌種毒理學報告和菌種鑒定報告。菌種毒理學報告必須由具有菌種安全評價能力的國家級專業權威機構出具,如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菌種鑒定報告必須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或國家級專業權威菌種鑒定單位出具,如中國科學院微生物研究所、中國普通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農業部微生物肥料與食用菌菌種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等。微生物肥料產品有關安全性的具體實驗要求執行NY 1109-2006《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術準則》。

第7篇

第一條酒家酒店分等定級是依據《酒家酒店分等定級規定》(GB/T13391-2000)國家標準在酒家酒店業實施的一項標準化工作,為加強我省酒家酒店等級評定管理,規范等級評定工作,根據全國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委員會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省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各級工作機構、參評企業以及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酒家,指現時烹調加工、銷售飲食以及相關綜合的企業,包括飲食店、餐館、酒家、酒樓、飯莊、飯館、酒吧、多種風味館、專營店、茶樓等;本規定所稱的酒店,指向消費者提供住宿、飲食以及相關綜合的企業,包括飯店、賓館、旅店、旅館等。

第四條等級評定采取企業自愿申請,分級評定的辦法。

第五條等級評定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廣東省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委會),是我省實施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工作的領導機構。省評委會在全國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委員會及廣東省經貿委的監督和指導下,結合我省餐飲服務業實際開展工作。

第七條省評委會由省經貿委牽頭,各地市經貿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推薦人選組成,省評委會設主任1人,常務副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

第八條省評委會下設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評委會辦公室),省評委會辦公室暫設在廣東省商業聯合會,人員暫由省商業聯合會和廣東烹飪協會共同派出,負責省評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省評委會工作職責是:指導全省各地開展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工作;宣傳和組織實施《酒家酒店分等定級規定》;向國家推薦國家特級、一級酒家酒店;審批國家二、三、四級酒家酒店;申請取得國家特級、一級酒家酒店評定的授權;開展旨在于提升我省餐飲業整體水平,推動餐飲業的現代化、規范化、標準化建設,提高餐飲企業美譽度,為廣大消費者提供優質、健康、放心的餐飲服務的各項服務等。

第十條省評委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是:組織協調全省酒店酒家等級評定工作;研究起草有關文件材料,提出工作建議;負責向省評委會報告工作,按規定報送有關材料;組織面向企業的宣傳培訓活動;組織復審國家特級、國家一級酒家酒店;組織評定國家二、三、四級酒家酒店;負責我省評審員的培訓及資格管理;承辦省評委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省評委會設監督委員會,負責保障評定工作各環節的規范性,監督省評委會內部機構和地級市評定工作點在評審工作中規范操作,評審結果公正有效。監督委員會設主任l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

第十二條各地級以上市經貿部門成立等級評定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地級市評定點),地級市評定點在省評委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廣州、深圳在省評委會的指導下,可獨立開展等級評定工作,并將評審結果報省評委會備案。

第十三條地級市評定點的主要職責是:宣傳和組織實施《酒家和酒店分等定級規定》國家標準;接受企業的申請;指導企業編制申報材料;對申報的酒家酒店進行初審并向省評委會提出推薦意見等。

第十四條省評委會通過的決議必須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參會委員的會議上,并得到不少于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票方為有效。在特殊情況下,省評委會辦公室可按上述原則組織委員以函審形式通過決議。

第十五條省評委會委員定期召開工作會議,聽取省評委會辦公室工作匯報,研究工作計劃和部署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六條參評企業范圍:凡依法設立正常營業的酒家酒店,均可申請等級評定。

第十七條申請等級評定時須提交如下文件:

1、當地地級市評定點的推薦意見;

2、申請報告書;

3、質量手冊;

4、相關的管理文件;

第十八條企業晉級需在獲得相應資格兩年之后申報,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十九條評審國家特級、一級酒家酒店程序:企業自愿申請;地級市評定點初審;省評委會辦公室組織復審;經復審合格者提請省評委會批準后向全國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推薦。

第二十條評審國家二、三、四級酒家酒店程序:企業自愿申請;地級市評定點初審;省評委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團進行文件評審、暗訪和現場評審,匯總評審結果;提請省評委會批準;報全國評委會備案;公布評審結果。

第二十一條初審:各地級市評定點受理企業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申請進行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書向省評委會辦公室推薦。

初審內容:審查企業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和齊全;現場檢查企業申請等級是否與實際相符等。

第二十二條復審:省評委會辦公室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國家特級或一級酒家酒店的企業申請組織復審,經復審合格者提請省評委會批準后向全國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推薦。

復審內容和程序參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評審:省評委會辦公室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國家二、三、四級酒家酒店的企業申請組織評審。

評審內容和程序:

1、下達評審計劃,組成評審組;

2、發出評審通知書,通知企業具體的評審時間和評審組成員;

3、企業在接到評審書后2個工作日內,確認評審的時間和評審員組成。如有異議,應與省評委會辦公室協助調整,達成一致;

4、評審組進行文件審核,文審通過后,按評審通知書的要求進行現場評審;

5、現場評審應有暗訪,暗訪原則上安排在正式現場評審之前,暗訪結果將匯入企業現場評審的總成績;

6、現場評審由評審組長負責;現場評審提出的評審報告,應是現場評審的結論意見;對現場評審報告的不合格項,應要求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整改,整改的結果由評審組長進行驗收;

7、評審組長將文件審核、暗訪、現場評審和不合格項整改結果等文件一并匯總報省評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審定:省評委會辦公室組織評委會中部分專家委員對評審組長提交的評審文件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提交省評委會進行審議批準,并將相關評審材料報全國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五條公告:省評委會辦公室在30個工作目內通知企業領取由全國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制作的標志牌和證書,省評委會將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對外公告獲得等級的酒家酒店名單。

第五章年檢和復查

第二十六條對已取得酒家酒店等級的企業實行每年一次年檢,年檢由當地地級市評定點組織實施,以企業自查形式為主,年檢結果上報省評委會備案;省評委會根據需要進行抽查。

年檢內容:企業一年來的經營業績,包括營業額、利潤、資產增長率等;顧客滿意情況的調查,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情況;按打分表對設備設施的維修養護和清潔衛生情況進行自我評定。

第二十七條年檢的評定:地級市評定點審查企業的自查材料,如符合相應的等級規定,省評委會辦公室在國家等級證書上簽署意見,并蓋章;自查材料未通過的,省評委會辦公室將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八條對已取得酒家酒店等級的企業實行每四年復查一次。復查由省評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形式為明查和暗訪。復查要全面確定企業是否符合分等定級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復查程序:省評委會辦公室提前二周向企業發出復查通知,并組成評審組現場復查評審,現場評審的時間應不少于初評的三分之二;現場評審資料要完整保存,并取得相應的證實性資料。

第三十條復查的評定:復查時由現場評審組提出評審意見,報請省評委會批準。符合相應等級的規定或雖有不符合之處,但整改結果驗證有效,可繼續保持等級資格,由全國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委員會為復查通過的企業換發等級證書;不能繼續保持等級資格的企業,由全國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委員會取消標志牌并統一公告。

第三十一條進行年檢和復查時應發放賓客意見表,征求顧客意見,確定是否符合規定的顧客滿意度。

第六章暗訪制度

第三十二條暗訪是在有關工作人員不暴露身份的情況下,通過現場觀察、征求顧客意見、品嘗鑒定飯菜質量等方法,了解企業的真實情況,為評審和確定等級提供客觀證據。

第三十三條暗訪員可以是酒家酒店等級評定的評審員、高級注冊評審員、省評委會委員、監督委員會委員,也可以是省評委會特邀人員。暗訪員在每次執行暗訪工作任務時,由省評委會發出指派授權文件。

第三十四條暗訪員的委派有二種情況:對企業進行復審、評審、年檢或復查時由全國評委會或省評委會委派;接到企業投訴或發現在評審中有不公正現象時,由省評委會監督委員會委派。

第三十五條執行暗訪任務一般僅限二人,不飲酒,用餐限一次,標準不得超過100元。需著裝整齊,舉止文明,禮貌待人。

第三十六條暗訪結束時,暗訪人員應通知企業,并出有告要和企業負責人共同簽名。

第七章收費標準及管理

第三十七條評審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初次評審申報費1000元,復查申報費800元;

(二)現場評審費每位評審員平均每天200元;具體審核天數和審核員數量視企業規模確定;

(三)牌證費800元(未通過評審的企業不收取);

(四)公告費200元(未通過評審的企業不收取);

以上各項收費用于分等定級評審工作的各項開支。其中評審申報費主要用于省評委會辦公室日常辦公經費和材料審定等項目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評審組到企業現場評審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由受評審企業據實報銷。

第三十九條暗訪發生的實際費用由企業支付,包括暗訪員的工作費用和用餐費用,工作費用標準與現場評審員相同。

第四十條審核人日數根據企業職工總人數決定,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企業為5人日;101~200人為7人日;201-300人為9人日;301~400人為13人日;401以上為15人日,以上人日數均包含文件審核一個人日。

第四十一條評審經費使用的原則是: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收支平衡、賬目清楚。各項開支均應由經手人簽字和省評委會辦公室主任(或授權人)審批。辦公室經費管理接受評委會監督委員會審查,并每年向省評委會報告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八章評審員資格管理

第四十二條酒家酒店等級評定評審員資格由全國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委員會認定,全國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實施管理,具體規定遵照《全國酒家酒店等級評定評審員資格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十三條獲得評審員資格證書者,經全國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委員會或省評委會聘任,可參加我省酒家酒店分等定級的評審工作。

第九章監督

第四十四條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監督委員會會議,組織委員會成員開展工作,對監督檢查事宜進行評價,并就監督工作情況、監督評價意見和受理投訴的處理意見在省評委會全體會議上做出報告。

第四十五條監督委員會定期聽取省評委會辦公室的工作匯報;不定期了解省評委會各內部機構執行評審規則和管理制度情況;派出監督暗訪員暗訪企業;監督省評委會辦事機構經費使用情況;設置舉報電話,受理投訴意見。

第四十六條省評委會和監督委員會有權對、銜私舞弊的評審員給予批評警告、取消資格的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為保證等級評定的公正性,規范評定工作行為,等級評定工作應嚴格遵守有關的規定,保守企業商業機密,不得接受企業的禮品、禮金和紀念品。

第十章附則

第8篇

一、技術等級的申報與審批

1、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際級、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

2、掌握和正確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夠勝任裁判工作,經縣級體育行政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報三級裁判員,由縣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3、熟悉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夠比較準確運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任三級裁判員滿二年,并且至少三次在縣級體育比賽中擔任裁判工作的,經市體育行政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報本項目二級裁判員,由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4、熟悉掌握和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具有豐富的臨場執法經驗和組織該項競賽裁判員工作的能力;任二級裁判員滿三年,并且曾兩次擔任省級以上比賽裁判員或至少兩次在地、市級比賽中擔任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的,可以申報本項目一級裁判員,由市體育行政部門推薦,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裁判員注冊

1、各級裁判員審批部門每兩年對所批準的裁判員進行注冊。

2、一級以上裁判員到相應的批準部門注冊后,報市體育行政部門備案;二、三級裁判分別到市、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注冊。

3、由外地調入或分配到本市工作的裁判員,可持審批單位證明和本人裁判員證書到市體育行政部門登記備案。

4、各級裁判員必須持有經過注冊的裁判員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全市體育競賽裁判員考臨場執法工作;連續兩次未經審批單位注冊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自動取消,其裁判員證書失效。

三、裁判員選派

1、體育競賽的主辦單位負責選派聘請該次比賽的裁判員。

2、全市性體育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一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由三級以上裁判員擔任。

3、裁判員的選派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四、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一)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全國各級各類競賽裁判工作;

2、參加審批部門組織的裁判員學習的培訓;

3、監督本級裁判組織執行各項裁判員制度;

4、接受體育競賽主辦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

5、對于本項目裁判隊伍中的不良現象有檢舉權;

6、對于本級裁判組織做出的技術處罰,有向上級級裁判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

(二)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培養和堅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競賽工作中公正裁決;

2、鉆研本項目規則和裁判法;

3、培訓和指導下一級裁判員;

4、承擔審批單位指派的裁判任務及擔任下一級體育比賽裁判工作;

5、配合裁判組織進行有關裁判員裁決情況的調查。

五、裁判員管理

(一)裁判員參加競賽執法實行回避制度。從裁判員到賽區開始,就要遵守不與外界特別是運動隊聯系的規定。條件成熟的項目,可以受用比賽開始前30分鐘明確執場裁判員的辦法,以保證裁判員公正裁決。

(二)各級裁判員審批單位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培訓,并對本單位審批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各級體育比賽的裁判長和副裁判長,應當對參加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員證書內填寫考核意見。

(三)對裁判員的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該次比賽(含聯賽)裁判資格,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并終身停止裁判工作。

(四)對裁判員的警告和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做到,并報該裁判員審批單位備案;裁判員被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并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報該裁判員審批單位批準,由該審批單位發出通報。

(五)受到賽區處分的裁判員,由該次比賽的裁判長在該裁判員證書內注明。在賽區工作期間,不遵守賽區紀律或在臨場執法中出現漏判、錯判者,給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賽中(含聯賽)受到兩次警告或在賽區酗酒滋事的裁判員,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凡在比賽中執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礙公正執法者,停止裁判工作兩年。

(六)凡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給予撤銷技術等級稱號,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分:

1、行賄受賄,裁決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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