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08 15:27:5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共有產權住房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本合同文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上海市關于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即經濟適用住房,下同)管理的規定制定,供當事人采用。
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買申請戶應當先與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選房確認文件,該確認文件作為本合同附件。
三、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買申請戶家庭成員應當為合同買受人或同住人,其他人不得作為合同買受人或同住人。合同買受人和同住人嚴格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四、在簽署本合同的同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同住人應與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協議》。
五、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依據有關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規定對合同買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進行管理,并享有回購、收回等權利。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買申請戶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將按照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為了保障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合同各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及附件并慎重簽訂本合同。
七、本合同文本自2013年 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使用。
合同附件:
附件一 《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協議》
附件二 房屋平面圖
附件三 房屋建筑結構、裝修及設備標準
附件四 付款時間和付款方式
附件五 補充協議
附件六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附件七 《業主臨時公約》
附件八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選房確認文件
甲方:___________戶籍所在區(縣):__________ 性別: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戶籍所在區(縣):__________ 性別: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區/縣住房保障中心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人: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物
第一條 甲方取得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地塊建設用地使用權,投資建造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______已竣工,并辦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記,取得了房地產權證(大產證),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乙方取得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選房確認文件(編號:______),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______區/縣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號____室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建筑結構為________,房屋類型為________,建筑物地上層數為____層,地下層數為____層,建筑層高為____米。(該房屋戶型見本合同附件二,裝修及設施設備標準見附件三。)
第三條 據房屋調查機構________測量,該房屋實測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共有分攤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條 乙方通過購買擁有劃撥土地上該房屋的有限產權。乙、丙雙方約定,乙方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小產證)滿5年后,按照本合同約定或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規定轉讓該房屋的,乙方獲得轉讓總房價款的____%。
第二章 房價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該房屋有限產權的單價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平方米;根據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條載明的該房屋實測建筑面積,乙方支付的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元,(小寫)________元。
第六條 乙方應將房價款解入預售款監管賬戶(監管機構:___________ 賬戶名稱: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約定。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時應開具發票。
第七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的時間付款,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逾期未付款額的日萬分之 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的應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逾期超過____日(該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 房屋交付
第八條 甲、乙雙方按下列第____種約定確定該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價款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在交付該房屋時:
(一)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
(二)甲方未在該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或甲方設定的抵押權已解除;
(三)該房屋應由甲方繳納的房屋維修資金已繳納完畢。
第十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內到甲方要求的地點辦理房屋驗收交付手續。
驗收交付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交下列資料:
1、《住宅質量保證書》;
2、《住宅使用說明書》;
3、《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要求提供該房屋實測建筑面積有關材料的,甲方應如實提供。甲方不提供前款約定的材料,乙方有權拒絕接收該房屋,由此而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十一條 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自該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轉移給乙方。該房屋交付的標志為下列第 項:
1、甲、乙雙方簽署房屋驗收交付文件。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條約定期限辦理交付該房屋手續的,甲方有權發出載明合理辦理驗收交付日期的書面催告書。乙方未
按催告書規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付手續的,則自催告書規定的驗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甲方逾期交付該房屋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總房價款的日萬分之____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____日(該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 房地產登記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雙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價格申報、并申請該房屋的房地產轉移登記(辦理小產證)。
第十五條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該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日內取得房地產權證(小產證),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的日萬分之____計算,違約金自本條約定取得房地產權證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產登記機構轉移登記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 房屋質量及保修
第十六條 自該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對該房屋負責保修,并從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繼續保修不得少于2年。保修時間和范圍見《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十七條 出現質量缺陷時,乙方可行使如下權利:
1、該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該房屋的結構、裝修、設備標準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補償,補償金額為實際的結構、裝修、設備與約定的結構、裝修、設備差價的____倍。
第十八條 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責任,經乙方書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權自行修復,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修復費和違約金,修復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計價規定,違約金為修復費的____倍。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對房屋質量標準認定產生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以該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甲、乙雙方對修復費產生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對修復費予以認定,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六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 甲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選聘________物業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對該房屋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與其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見附件六),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為________元/平方米/月。甲方已制訂了《業主臨時公約》(見附件七),乙方承諾自覺履行該《業主臨時公約》,違反《業主臨時公約》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繳納該房屋的全額房屋維修資金;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全額物業服務費用。
第七章 房屋的回購和轉讓
第二十二條 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其本人及其同住人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接到通知后有權按照規定程序實施回購,回購價格為本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以下簡稱“總房價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條 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發生因全體房地產權利人及同住人遷離本市、夫妻離婚析產、家庭經濟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需要轉讓該房屋的,乙方及其同住人達成書面一致意見后,可以申請丙方回購該房屋。丙方核實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實施回購,回購價格為總房價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條 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需要轉讓該房屋的,乙方及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書面一致意見,并書面征詢丙方行使回購權的意見。丙方可以行使回購權;丙方決定不回購的,乙方方可向他人轉讓該房屋。
丙方回購該房屋的,回購價格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機構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加以確定。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即按屆時轉讓總房價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回購款。
乙方向他人轉讓該房屋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可以獲得轉讓總房價款的____%,其余____%按本市有關規定支付給丙方。乙方未按照規定支付其余____%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該房屋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被回購或者轉讓的,所產生的稅費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乙方承諾,購買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購買申請戶居住使用。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乙方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并不得設定除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第二十六條 乙方同意,丙方可以采取家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居委會入戶等方式核實該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狀況,乙方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性質等行為(以下合稱不當行為)的,乙、丙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一)乙方應在丙方要求改正不當行為的書面通知所確定的期限內,予以改正;
(二)乙方逾期未改正的,應當按其總房價款的日萬分之 向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丙方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至實際改正之日或者丙方收回該房屋之日止;
(三)乙方逾期 日仍未改正或者 次以上發生不當行為的,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該房屋并向乙方退還購房款,乙方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四)乙方的不當行為所獲收益,丙方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追繳;
(五)因乙方不當行為導致丙方收回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該房屋權利的,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丙方有權將乙方不當行為向社會公示,并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上海市社會信用聯合征信系統。
第二十八條 乙方及其同住人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丙方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該房屋并向乙方退還購房款,乙方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九條 乙方按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甲方及丙方。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的 日內將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按乙方應支付總房價款的____%計算。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所稱的已支付的房價款包括乙方通過貸款方式支付的房價款。
第三十條 甲方按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按總房價款的 ____%計算,甲方有權在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賠償金金額后將剩余房款退還給乙方。
第三十一條 甲方或乙方對相對方解除本合同有異議的,應在接到對方有關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內,向解決爭議機關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逾期不確認的,視為認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十章 其它約定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各方可通過協商進行補充或者變更。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執____份
、乙方執____份、丙方執____份、房地產登記機構執____份、________執____份。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三十五條 各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打勾選擇)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甲方(名稱):
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簽署:
甲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名字):
乙方本人簽署:
委托人/法定人簽署:
乙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區/縣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簽署:
丙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合同附件
附件一
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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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當事人:
______________區/縣住房保障中心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同住人:
同住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區(縣):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同住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區(縣):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同住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區(縣):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同住人已仔細閱讀了《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和相關實施細則以及本合同內容,對同住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全部知曉,承諾在居住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期間,遵守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有關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改變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性質等管理規定和合同約定。同住人違反上述承諾的,住房保障中心將按管理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______________區/縣住房保障中心 同住人(名字):
法定代表人簽署: 同住人本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 _________的委托人/
人簽署: 法定人簽署:
住房保障中心蓋章: 同住人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房屋平面圖(標明尺寸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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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三
房屋建筑結構、裝修及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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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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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線) (騎縫章加蓋處)
一、付款方式
乙方選擇的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打勾選擇)
二、貸款方式
乙方選擇的貸款方式為:不貸款;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組合貸款。(打勾選擇)
三、付款時間
1、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房價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小寫)_______元整;
2、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房價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小寫)_______元整;
3、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房價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小寫)_______元整。
附件五
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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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六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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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七
《業主臨時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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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八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選房確認文件
【關鍵詞】 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剖宮產術;產后出血;有效性;安全性
DOI:10.14163/ki.11-5547/r.2017.15.069
在臨床上, 產后出血是產科一種比較常見的并發癥, 產婦的死亡率較高[1]。所以, 應做好產時以及產后出血的預防工作。臨床上目前主要是通過安列克注射液和縮宮素促進子宮收縮, 預防和降低出血量。為了探討和分析安列克注射液預防剖宮產術中及產后出血的臨床有效性和安全性, 此次研究選擇本院2015年12月~2016年12月收治的138例行剖宮產產婦作為研究主體, 現總結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選取本院2015年12月~2016年12月收治的138例行剖宮產產婦, 隨機分為甲組和乙組, 各69例。甲組產婦年齡23~36歲, 平均年齡(29.51±2.74)歲;經產婦37例, 初產婦32例。乙組產婦年齡22~37歲, 平均年齡(29.74±2.81)歲;經產婦36例, 初產婦33例。兩組年齡、病情等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甲組產婦給予安列克注射液:胎兒娩出后, 通過血管鉗鉗夾臍帶, 在產婦子宮肌壁注射安列克注射液(常州四藥制藥有限公司, 國藥準字H20094183, 1 ml∶250 ?g)250 ?g。
乙組產婦給予縮宮素:胎兒娩出后, 通過血管鉗鉗夾臍帶, 在產婦子宮肌壁注射縮宮素注射液(天津生物化學制藥有限公司, 國藥準字H12020482, 1 ml∶10 U)10 U, 然后把10 U縮宮素注射液溶于500 ml葡萄糖注射液進行靜脈滴注。
1. 3 觀察指標 觀察記錄比較甲乙兩組產婦的產時出血量、產后24 h之內的出血量, 并計算出血率。
1. 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9.0統計學軟件處理數據。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 x-±s)表示, 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檢驗。P
2 結果
2. 1 兩組產婦的產時出血量比較 甲組產婦產時出血量為(219.51±21.31)ml, 乙組產婦產時出血量為(272.61±25.61)ml, 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t=13.2391, P=0.0000
2. 2 兩組產婦產后24 h內出血量比較 甲組產婦產后24 h內出血量少于乙組產婦, 差異有統計學意義(t=8.7662, P=0.0000
2. 3 兩組產婦出血率比較 甲組產婦中發生出血的例數為2例(2.90%);乙組產婦中發生出血9例(13.04%)。甲組產婦出血率低于乙組產婦, 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4.8404, P=0.0278
3 討論
產后出血包括:從胎兒分娩后到胎盤完全娩出前這一過程, 胎盤完全娩出到產婦產后2、6、12、24 h等階段[2]。通常情況下, 出血主要是集中在產后2 h和6 h階段發生。產時、產后的出血一直是致使產婦死亡一個主要的原因, 引發產后出血因素比較多, 比如子宮縮乏力、產道裂傷和凝血機制嚴重障礙等, 特別是產婦的子宮收縮乏力, 為產后出血核心因素之一[3]。剖宮產手術中, 產婦出血主要的原因為產婦在胎兒娩出后, 胎盤剝離面和子宮平滑肌的收縮均受到影響而引發不良反應, 同時產婦局部血竇豐富繼而引發出血[4]。目前, 臨床上通過縮宮素來預防剖宮產產婦的產時和產后出血, 對于縮宮素來說, 屬多肽類激素子宮收縮類藥物, 優勢為靜脈注射起效快, 但半衰期短(3~5 min)[5]。在產婦吸收后, 藥物通過肝、腎代謝, 之后經腎排泄, 較少呈現為原形, 且還會受到多種因素影響, 個體間差異大。當縮宮素受體完全飽和后, 如持續增加藥物劑量, 對子宮收縮還是無法起到顯著作用, 藥物可能是受到給藥方法的影響。縮宮素同子宮平滑肌受體結合, 進而引發妊娠子宮節律性收縮, 頻率、強度會逐漸增強, 但對非妊娠子宮不會起到作用。而安列克屬一種新型止血藥物, 被人們也稱作為卡前列素氨丁三醇, 是前列腺素類物質, 其藥理作用是能夠刺激妊娠期子宮肌層收縮, 尤其是在妊娠晚期子宮敏感性較高。同時安列克可直接對人體各系統起到作用, 對人體生殖系統產生很強生物效應, 特別是在前列腺素(PG)E1、PGE2、PGF1作用下, 效果更槊饗浴<∧謐⑸滸擦鋅絲紗碳と焉鎰庸肌層緩慢收縮, 作用機制同產婦足月妊娠末分娩收縮時存在很大的相似, 可將妊娠產物排出完全。在產婦應用安列克之后, 其肌肉收縮能在胎盤部位起到很好止血作用, 并且安列克還能對人體胃腸道的平滑肌起到一定刺激作用。安列克同分娩啟動間存在密切的關系, 可很好促進宮頸成熟, 使子宮肌層、創面血竇關閉[6]。
綜上所述, 在剖宮產術中、產后出血的預防中, 安列克注射液的應用效果很好, 有效降低了產婦產時以及產后的出血量, 并且降低了產婦產后出血率, 值得推廣。
參考文獻
[1] 趙素玲.安列克注射液預防剖宮產術中及產后出血的臨床觀察.中國實用醫藥, 2014, 9(8):156-157.
[2] 張慶燁, 董海琦.研究安列克注射液用于剖宮產術與產后出血預防中的臨床效果.家庭醫藥, 2016, 41(7):129-130.
[3] 胡燕平, 鐘偉青.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預防剖宮產產后出血的療效觀察.溫州醫科大學學報, 2014, 33(9):695-696.
[4] 邵惠芬, 李茂宇, 王鵬飛, 等.安列克與欣母沛治療宮縮乏力性產后出血效果比較.浙江醫學, 2014, 26(7):604-605.
[5] 吳慕儀, 甄妙平.安列克注射液預防剖宮產術與產后出血的臨床效果.深圳中西醫結合雜志, 2016, 26(17):79-80.
江蘇正在著手制定一份該省2011~2013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行動計劃。在這個中國人均GDP第二的省份,公共租賃房可能將以城市住房保障的基本模式寫進這份計劃中。
權威人士透露。在今年江蘇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內部會議中,公租房已與住房公積金制度、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并列,被稱為“應當堅持的四項住房保障制度”。
雖然對公租房未來的建設規模尚未準確劃定,但內部人士透露,以現有財力大致匡算,預計年供應量會達到10萬套(間)。
但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眼下國內有關“公租房代替經適房”的呼聲高漲,但按照江蘇2010年度的保障房建設計劃,經濟適用房仍將興建10萬套。
10萬套經適房中,最早興起于江蘇的“共有產權房”卻數量寥寥。
針對經濟適用房弊端的“共有產權房”,目前已經在江蘇多個城市展開試點。但據介紹,多數試點城市的“共有產權房”供應并無顯著增加,在保障房建設總量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
公共租賃房和共有產權房兩種模式在江蘇的進退不一,顯示出當前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瓶頸――我們可能尚未找到備受詬病的傳統經濟適用房制度的理想替代品。
李源潮三度批示“共有產權房”
改革契機的偶然性,映襯著制度環境中的必然。
4年前,中國社科院教授劉維新給時任江蘇省委書記的李源潮寫信,建議江蘇試點“共有產權房”。
彼時,經濟適用房制度已施行8年,因其巨大的牟利尋租空間而備受爭議。劉維新正在思考克服經適房弊病的新的住房保障模式。就在這時,他在火車上讀到南京學者陸玉龍的論文,文中關于“共有產權房”的論述引起他的極大興趣。
陸玉龍所界定的“共有產權房”的概念是,將政府用于經濟適用房建設的財政性支出,包括土地收益減免和稅費。都轉化為“投資”,政府按投資比例擁有房屋產權和相應的權利。南此產生的經適房,由政府和購房人共同擁有產權。
共有產權房被認為是直指傳統經適房的弊病――南于將政府補貼部分量化,房屋在退出、處置時,購房人必須與政府共同分享收益。購房人的不當牟利空間因此受到壓縮。同時對虛假購房人和部門權力,也構成了限制。
據陸玉龍回憶。他曾將這些研究成果上達建設部,希望能推動共有產權房試點,“但建議報上去后,部委層面沒有表態。省廳也就沒有動作。”
而作為外地學者的劉維新,反倒成了意外的幸運者。他在受陸玉龍論文啟發基礎上寫的那封建議信,很快就得到李源潮的批示。
李源潮在2006年6月的批示中提出。“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制度的設計似更加合理,建議可找有條件的地方試點。”
江蘇最早一批共有產權房試點――泰州、姜堰、如皋、連云港由此而生。
此后,李源潮還在2007年8月和9月兩度作出批示,認為共有產權租售并舉的辦法很好,并要求對共有產權房的建購各方作一調查,加快推廣這一模式。
但是,“共有產權”模式的試點,仍然是被作為經濟適用房領域的邊緣補充,最初主要應用于困難戶的拆遷安置中。而這基本不觸動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力度。
直到三年后的今天,最早的四個試點中,共有產權房的建設規模仍沒有顯著的擴大。
微量改革:淮安的共有產權路徑
最初的試點中,姜堰、如皋的共有產權房年建設量在200~300套之間。如皋曾經走在前列,購房者獲得的產權證直接為商品房產權證。但此后,“因為人動。有的城市沒有再繼續進行改革。”
無錫、蘇州、泰州等地的改革,多將共有產權房作為一種安置房的“可選擇方式”。這些房源也主要以劃撥形式獲得建設用地,通過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相比較,政府把實際讓利的部分記作政府產權,在處置時需要按比例切分收益。
在南京,出現了“廉租房共有產權”政策。其核心是“廉租房住戶可以低價購買政府產權”。這在出臺后受到一些批評,認為其可能擠占窮人保障性住房空間。
只有唯一以土地出讓方式試行共有產權房的淮安,看上去最符合劉維新和陸玉龍當年的設想。今年春天,劉維新突然被邀請參加淮安經驗研討會時,他才知道這個蘇北城市在過去三年里已建設了800余套共有產權房。“我舉雙手贊成!”76歲的他在現場情緒激動。
改革的實際操作路徑,很大程度倚靠部門“罔子”。淮安市房管局長邵明。從2007年開始推動“共有產權”制度,時常稱自己所在部門是“孤軍奮戰”。
淮安現有的兩家共有產權房建設主體,均為原房管局下屬的房地產企業。兩家公司在2007年轉由當地國資委管理,在改換“婆家”前,共計被房管局剝離了1.5億元資產,作為共有產權房建設基金,存入房管局下屬一個科級管理中心。
今年,淮安計劃上馬2000余套“共有產權房”。要求購房者的月收入標準線也從原來的800元以下放寬到1200元以下,已經接近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水平。
改革仍顯局促。淮安市房管局的資料顯示,迄今為止,已經售出的共有產權房中,僅有300余戶屬于自行購買。經求證,除房屋共有產權證外,至今淮安房管部門尚未與購房人簽訂有法律效應的產權出讓、回購等協議,相關退出機制的表述,也僅存于政策文件之上。
據規定,購房人有權在5年內原價購回政府產權。8年內回購僅需多支付后3年同期銀行利息;若8年未能回購,政府產權部分向居住者收取一定租金。
邵明一直高調批評傳統經適房模式。這使他備受爭議。“我們都建議他,低調做就行了,不必張揚,省廳領導也提出,試點需要鼓勵,但不要過度強調原有制度不好。”一位多次參與相關研討會的江蘇省專家說。
“低調”的建議背后,是企圖顛覆傳統經適房體系的共有產權模式,迄今未獲得住建部的正式肯定。相比之下,蘇南常州的改革模式則很快獲得首肯。
繞過天花板:常州的公租房維新
常州市自2008年開始,推行同時兼顧公租房與經適房的改革路徑。2009年,該市共建設公租房和廉租房4000套,并在市場上收購了這兩類房源2500套。當地在商品房項目中明確3%保障房的配套比例。開發商也可選擇將3%的配建項目土地出讓金和建設成本折現返還政府。
這一試圖在改革和原有的經適房體系之間尋求平衡的模式,在2009年10月獲得住建部的肯定。事實上,公租房并不直接沖擊傳統經適房的體系。
根據住建部最初的設想,公租房主要用于解決新近就業和流動人群的住房問題,這類“夾心層”買不起經適房,又高于廉租房的準入標準。常州則規定,廉租房、經適房和公租房的保障對象必須是具有該市市區常住戶口。
在大建公租房同時,常州的經適房體系仍在得到強化。此前,常州的經適房和商品房每平方米價差只有約1000元。2008年底,常州商品住房消費大幅萎縮,由政府大規模集中建設的經適房遭到510戶擬購買家庭的“棄購”。為此,常州自2009年3月起施行貨幣化補助。政府給每戶經適房適購房人群補貼8萬元。
無利難起早:兩種模式軟肋
現在的形勢是,無論是淮安試圖突破天花板的共有產權房模式,還是
常州嘗試繞開天花板的建設公租房與經適房貨幣補貼模式,都遇到了橫亙的障礙,使其難以實現替代經適房體系的目標。
“傳統經適房的開發中,屬于利益集團的短期收益太多。由于其價格優惠更大,準入與退出都很吸引權力尋租。”一位住建部研究機構學者說,而公租房和共有產權房則缺少這種利益驅動機制。
先來看公租房。
由于常州擬定的公租房租金水平大致在市價的30%,短期收益相對較低。“常州模式”在財力缺乏的城市推行,可能會制約最終保障的覆蓋面。
研究數據顯示,由于中小城市市場租金水平不高,各地政府對每套公租房實際的補貼額大約都在300~500元之間。
常州市房管局局長朱建文認為,今后也很難超過市場租金的50%。
在退出環節,常州規定,承租家庭如果不再符合承租條件,最長可以申請6個月的延長期。在延長期內就將租金從市場指導價格的30%提高到100%。超過延長期仍然不退出的,則按市場租金價格的1.5倍懲罰性征收。
但由于對家庭收入的真實信息難以掌握,如若這一政策無法落實,則意味著政府的保障性住房資產在流失。
更重要的是,作為租賃房屋的公租房不可能滿足消費者對于住房產權的需求,這種需求即便在低收入群體中也不容忽視。“公租房也不可能建設得過多,否則不就倒退回福利分房了?”陸玉龍說。
劉維新則認為,“政府補貼部分產權不清晰,是傳統經適房制度最大的弊端。這一制度缺陷不是推行公租房制度能夠突破的。”
在貨幣補貼的政策下,常州的經適房仍然延續了有限產權模式,要求房屋5年之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上市交易須全額退還按政策享受的補貼款項。
然而,2008年,常州市區商品房均價4147元,平方米,2009年已漲到4969元,平方米。如果房價繼續上漲,5年后原價退還的政府產權的實際補貼能力必將縮水,相關資金難以滾動擴大。
“錢補到買房者手中,政府只有投人沒有回報,這類政策難以持續。”劉維新說。
比較之下,共有產權房似乎是解決此問題的良方。
根據淮安的設想,共有產權房將政府補貼50%或30%的部分明確為相對應的產權,在將來購房者退出時,政府會得到價格上漲帶來的收益,“初期投入的資金正常運作后會越滾越大。”
如果購房者最終無法購買產權,現行的制度安排,也能將這些房屋中的政府產權部分,轉為公租房、廉租房式的租賃供應。
“問題在于,這些收益要很多年后才會出現,并且嚴格從屬政府產權。”前述住建部研究機構學者說。而邵明也預計,政府基金從共有產權房中獲益周期需要10年。
這使得共有產權房無法在利益驅動機制上與短期收益乃至灰色收益巨大的經適房競爭。
在淮安,政府對共有產權房的定價較同地段商品房低5%~10%,住戶可以在5年內以原價購回政府部分產權,相當于獲得了5年銀行貸款利息。這一利益空間較之經濟適用房大大縮小。
按照淮安的設想,將來政府不再出資興建共有產權房項目,而可以以貨幣形式補貼,讓購房人在市場上的商品房中選擇房產。如果這樣操作,則牟利者買共有產權房與買商品房,獲利都差不多。
共同障礙:資金運籌結構瓶頸
而且,無論哪種保障住房改革模式,都面臨共同的資金籌措瓶頸。
中央對保障性住房的資金基本來源有原則性規定,但因各地財政情況不一,資金多頭運作等問題廣泛存在,這對整體資產運作風險預估是一大難題。
即便經濟實力居江蘇前列的常州,每年財政撥付于保障性住房領域的資金也不過1億元上下。常州市市長王偉成介紹,要完成常州市5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經適房貨幣補助約需8億元,加上廉租房和公租房,共計約投資30億元。
為此,今年初,常州成立了注冊資本10億元的常州公共住房建設投資公司,負責保障性住房資金的籌措。
房司融資有幾條途徑:一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每年約10億元;二是公積金增值收益部分,每年約兩三千萬元;三是財政專戶投入每年1億元左右;四是政府直接給房司注入3000畝土地作為資產,其每年整理土地的一級開發收益;五是經適房轉售上市部分收益;六是商品房項目中提取的配建資金。
然而在實際運作中,房司并不是補助資金收支的唯一主體,且由于開發商可以選擇以土地出讓金減免形式獲得補助,因此涉及的部門程序相對復雜。執行中曾出現部分開發商未能及時獲得補助金和推遲交房的現象。
而在淮安的試驗中,投融資問題以房管局對下屬企業的資產剝離得以暫時解決,但是,由于現有共有產權房需要首期支付50%或70%產權,實際上違背了一般購房者30%首付的消費習慣。因此,淮安現有的800余套共有產權房,一直處于“房等人”的狀態,購買不活躍,勢必影響到前述政府基金的正常滾動運作。
在共有產權模式的資金安排中,除去原始基金、政府土地出讓收益10%、財政撥付等投入外,購房者購入產權,也是維持資金鏈動態的重要一環。
“讓購房者能夠貸款支付首期產權,是今年最重要的工作。”邵明說。由于共有產權房購買者在實際抗風險能力上低于傳統經適房購買者,淮安房管局下屬一家擔保公司,成為對沖銀行風險的關鍵。
資料顯示,2009年該擔保公司承擔2700余戶貸款擔保項目,大部分是當地個人公積金住房貸款。其全年擔保金額在5億左右,貸款逾期率1.6%。
根據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這類機構的貸款擔保逾期率應控制在2%以下。淮安現在預設的操作方式是由擔保公司對購房者的貸款逾期現行賠付。如果出現產權凍結,亦由公司處置,爾后再由政府共有產權房基金從公司回購。
2011年,淮安計劃新增7000套共有產權房,若折中取60%的個人產權模式,首付比例按商品房30%計算,這些約70平方米的房屋,若以現行市區商品房均價下調10%,即4000元,平方米供應,需要的擔保金額上限約在3.5億元。
“公司現在的資金,需要維持現有的杠桿率。才能應對大規模運作。”該擔保公司負責人說,公司現在商品房個人貸款的擔保比例為1:30。而由于銀行對共有產權房人群的風險考慮,這一比例可能會有變數,“需要省級層面的政策協調”。
“未來還是要倚靠各級財政資金的穩定投入。”邵明說。
據了解,江蘇省省級財政將在今年投入約1.5億元,僅供給下轄的50多個轉移支付縣用作廉租房建設,其他地方的保障房建設均由當地財政自行承擔。
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財政投入結構,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焦點。
由于我國現行的住房保障模式是由傳統的福利分配制度轉化而來,從1998年房改開始,各級財政都不再將住房保障作為一項財政專項負擔的內容,而只將住房保障職能作為建設部門兼管的內容。
而在建設部門的口徑中,住房保障范圍又被縮小到社會最困難群體。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在一份課題報告中指出,“只有少數城市建立了制度性的財力保障計劃。”
為此,課題組希望通過立法建立如下模式:“中央政府出錢出政策,地方政府出力出管理;中央財政出大頭,地方財政擔小頭”。
2008年底,在市場均價為2700元/平方米時,湯建華以2235元/平方米的價格,支付10.6萬元購買了新新家園一套67.86平方米的兩居室70%的產權,總價超過15萬元。“另外30%的產權歸淮安市住房保障中心所有。”湯建華告訴本刊記者,當時他們夫妻倆都下崗了,拆遷補償款加上積蓄總共只有10多萬元。幸虧有政府幫助,他們才住上了新房。
現在湯建華在一家企業當保安,妻子也有工作,手頭漸漸有了積蓄,就考慮買回另外30%的產權。湯建華說,那套房子現在已升值到20多萬元,但他仍以2008年時的購房價格,花4.55萬元買回了政府手中30%的產權,這樣他就擁有了房子的全產權。
政府和個人分持產權
湯建華購買住房的模式,被稱為共有產權住房保障模式。顧名思義,這一模式是指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個人分別持有,個人可向政府“贖回”產權。
共有產權房模式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首先試點,其基本規則是:低收入者可以低于市場均價的價格買下一套商品房7成(或5成)的產權,其余3成(或5成)產權屬于一個特殊的投資人――政府。購房者住進去5年內,如果再以原價購回政府所有的3成(或5成)產權,就能獲得這套房子100%的產權。
如果購房者5年后仍無力回購余下產權怎么辦?政策規定,可以延長到8年,延長的3年需要支付銀行利息(前5年不要利息);超過8年,要購買政府手里的產權,就只能按市場價計算。政府產權未被回購前房子出售,政府跟購房者按產權比例分成。
如果8年后還是沒錢,又怎么辦?共有產權房模式的首創者、時任淮安市房管局長邵明說:“那就不需要還了,他繼續住,這房子就當經濟適用房提供給他。如果某個家庭的確困難,政府就送給他住。居住期間,購買人不需為政府其余3成產權支付房租。但如果裝窮故意不購買剩余產權,一旦被政府發現,將按市場價收取政府產權部分的租金,不給就和他打官司。”
相關的規定還有,共有產權房購房者擁有其所屬產權的全部權利,可以抵押、轉賣,但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政府雖然有一部分產權,但沒有任何使用權。房子都在購房者手上,他們具有100%的使用權。我們不會拿去投資,也不會派人到老百姓家里睡覺。”邵明說。
迄今,淮安的共有產權房制度已運行6年多,第一個周期基本結束。該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劉勝遠告訴本刊記者:“第一批購房者中,接近90%回購了政府部分產權。有的人,在第4年也回購了。”
“假窮人”無利可圖
淮安的共有產權房模式,是對經濟適用房的“顛覆”。
邵明解釋,創立這個模式,就是針對經濟適用房出現的各種弊端。比如,很多有關系的富人買到了經適房獲利,而真正需要的低收入者卻買不到。要想克服經濟適用房的弊端,就必須堵上其背后巨大的套利空間。
共有產權房將經適房的“土地劃撥”改為“土地出讓”,土地出讓金被用作住房保障資金,是政府產權部分的股本金,相當于政府和個人合伙買房子的“份子錢”。其中,政府產權部分因為有在《產權證》上標明的共有人及產權比例,因此在處置財產時依法必須征得共有人的同意、保證共有人的利益,這就使得購買這一保障住房的人無法私下倒賣。
具體運行中,共有產權房從政府下屬房地產公司收購,可以不賺取商業房產開發的正常利潤,這讓淮安市政府可以把共有產權房價格設定得比周邊商品房低約5%-10%。“為了這不到10%的利益,還要走后門、托關系、冒風險,有錢人不如直接投資普通商品房。假窮人因此少了,批條子的沒有了。”邵明說他這個房管局長當得輕松。
據介紹,淮安市的共有產權房,既有集中建設的,也有散落于商品房小區中的,不像其他經濟適用房,位于便宜地段,配套服務跟不上,容易形成“貧民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梓肯定了這一做法,“淮安共有產權房分散建設,對社會穩定和城市和諧都有積極影響。”
自購產權可貸款
淮安住房保障中心在調研中發現,購共有產權房一次要支付總房價的7成,比普通商品房的首付比例高得多,這對低收入群體而言是一個不低的門檻。由于這部分人群往往沒有穩定工作,收入也低,銀行不愿意向他們放貸。
為了解決低收入購房戶“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現狀,當地房管局與保障房中心、銀行、擔保公司設計了一個針對性的貸款解決方案:共有產權房的申購者可以在自購產權部分申請銀行貸款。根據協議內容,如果選擇商業貸款,單筆個人貸款最高可達到個人應付款的7成,按揭期為30年。
邵明說,如果經評估認為購房人不具備還貸能力,沒有還的貸款政府用保障基金還掉,并收回這部分產權。比如購房人70%的產權中,貸款了20%,如果一分都沒有還,政府就把錢還給銀行,買回20%的產權,政府與購房人的產權比例變成了5∶5。
保障房管理中心用保障房基金為所有共有產權房用戶在建行、中行的貸款兜底,如果貸款人實在沒有還款能力,保障房基金替貸款者還款并收回其所有的那部分產權,重新投入經適房之中。借款人轉而進入廉租房保障。
建房的錢哪里來
共有產權房模式中,買房的資金可以通過銀行貸款解決,建房的錢呢?
淮安的做法是,讓房管局下屬兩個國有全資房地產公司富康公司和富麗公司承擔融資職能。在富康公司副總黃兆承看來,市政府將富康和富麗公司的資產轉作保障房基金后,兩個公司基本被掏空,資產幾乎所剩無幾,再進行商業開發貸款又不易,因此多少有“殺雞取卵”的意思。某種意義上,建立正常、穩定的資金投入渠道,是共有產權房模式持續運行的關鍵。
資金還制約了共有產權房的推廣。2007年剛剛推出共有產權房時,淮安規定了個人與政府的兩種產權比例:7∶3和5∶5。但由于5∶5的比例需要政府墊付更多資金,2009年只好做了調整:5:5的產權比例只針對被動購房的人(拆遷戶、安置戶)適用,而對主動購房的,都是7:3或8:2以上。
“供求關系一旦變化,房價上漲超過利息很多,政府可用資金越來越小,模式如何持續?”國家發改委法規司司長任瓏曾表達了自己的擔憂。
模式好但推廣難
共有產權房推行6年多,淮安人“用了都說好”,但推廣起來并不容易。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執行副院長毛壽龍,曾參加過淮安共有產權住房保障模式創新研討會,他認為共有產權房模式更適合快速發展的地級市,房價相對較低,可以參照商品房來定價,限制牟利空間,個人和政府也能夠負擔得起。但在北上廣這樣房價畸高的一線城市采用此模式,如政府墊資占比過低,無法解決中低收入家庭資金困難,如提高墊資占比,那巨額資金從何處來?
自2009年底,上海在徐匯、閔行兩區實施共有產權房試點。按照規定,共有產權房滿5年后如要上市交易,政府享有優先回購權。政策推出后,沒有出現搶購的場面。申購者夏曉曦說出了自己的顧慮:“規定里說,房子要轉讓的話,政府有優先回購權,政府放棄回購,才能賣給別人,按比例分成。我擔心的是,政府回購的價格是由評估公司評估,可評估公司真能做到客觀公正嗎?價格會不會被有意低估,或者最終還是政府說了算?”
由此看來,一個關鍵問題是如果政府與購房者產生爭議該如何處理?因為雙方都占有產權,雖然政府份額較少,但是自然人和政府出現問題或爭議時,后者居于明顯的強勢地位。
共有產權聲明書
聲明人:
身份證號碼: 電 話:
聲明人:
身份證號碼: 電 話:
我們兩人經平等協商,現就共同購買的“使館新城” 樓 層 號商品房之財產歸屬問題聲明如下:
一. 該商品房座落于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外新中街甲12號,建筑面積 平方米,產權歸我們兩人共同所有。
二. 該商品房 擁有 %份額, 擁有 %的份額; 為該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的持證人; 為共有人。
三. 我們按各自的份額,對該商品房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聲明人: 聲明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有產權房
共有產權房全稱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20xx年8月,淮安市開始試驗這一模式。該模式的核心內容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其用地由劃撥改為出讓,將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之間的價差和政府給予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產權。
簡單來說,就是政府在出讓土地之初,就在土地價格上作出一定讓步,差價則作為政府收購共有產權房的資金。通常,一個樓盤預留5%-10%的共有產權房。
到底什么是“共有產權、租售并舉”,它又有什么樣的神奇魔力,能把老大難的“夾心層”住房問題化解于無形?追溯這一辦法的源頭,可以從2006年講起,2006年是泰州市舊城改造最迅猛的一年,在城北地區改造過程中,泰州市政府創造性地提出對該地段拆遷戶中的“雙困”家庭在安置時采用“產權共享、租售并舉”的辦法。辦法規定,拆遷戶的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低于7萬元、在市區無其他住房的低保和特困職工家庭,可按“共有產權、租售并舉”的方式安置住房。安置房價格以1580元/m2計算,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1Q00多元/m2,安置房面積有一定的限制,超過面積部分作公房使用,由被拆遷人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簽訂公房租賃契約,按同地段公房租金標準的60%繳納房租,今后有條件的安置戶可按原價購買公房面積。安置房采取就近安排原則,并結合家庭實際居住人口情況,確定實際安置戶型面積,比如:居住人口1―2人戶,安排50平方米左右的戶型;3―4人戶,安排65平方米左右的戶型;5―6人戶安排75平方米左右的戶型。
與此同時,泰州下轄市姜堰由政府出資2000萬元建設了約300套,每套65平方米的解困定銷房,專門面向拆遷戶中的困難群體銷售。在銷售過程中,根據拆遷托底政策即最低每戶5.5萬元的拆遷補償款抵算購買45平方米,其余20平方米左右可以根據拆遷戶的意原決定是否購買,如愿意則按低于經濟適用房價格100元/m2標準購買,如暫時沒錢不購買,產權歸政府所有,可先租著用,租金介于廉租房與公房租金之間。為增強群眾購房的信心,政府還給出了兩項承諾:一是保證公房部分租期無限,二是保證不管過多少年買公房面積,房價仍以當初拆遷買房時的價格計算。
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探索,泰州市的干部群眾一致認為,這一辦法彌補了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廉租房制度留下的真空,能夠實實在在地解決城市低收入“夾心層”人員的住房問題,對加強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泰州市政府為此正式出臺了《租售并舉實施細則》,提出除了“夾心層”人員外,還要面向所有的最低工資線標準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推行這一辦法。《租售并舉實施細則》規定,個人可以不低于總房價的50%出資購買經濟適用房,資金不足部分由政府墊付,幫助困難家庭及早解決住房問題。個人與政府按各自出資份額擁有房屋產權,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公有產權”、“私有產權”的份額,以及初始售房單價。對公有產權部分,采取租與售相結合的處置形式,“租”就是購房人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簽訂公房租賃契約,按期向房產管理部門繳納房租。“售”就是購房人可在5年內分期按原初始售房單價購買公有產權份額,5年后購買的,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新價格執行。這樣既可以在短期內幫助困難家庭解決住房問題,又可以避免走福利分房的老路。杜絕一些購房戶的依賴心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他們努力奮斗、艱苦創業帶來一定的動力和壓力。
為了推動“產權共有、租售并舉”工作的擴面開展,泰州市政府統籌協調市各相關部門,著力做好各方面的保障工作:
在資金保障方面,建立了“租售并舉”保障資金的專戶,資金來源主要采取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和土地出讓凈收益安排相結合的辦法。購房人購買公有產權份額的購房款,以及在取得完全產權5年后部分購房人出售房屋獲得增值收益的50%,一并納入專用帳戶。公有產權房屋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租售并舉經濟適用房的維護和管理。“十一五”期間,泰州市計劃投資7200萬元用于支持這項工作。
在房源保障方面,實施租售并舉的經濟適用房按當年經濟適用房竣工總量的10%左右配置,在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房房源中統籌安排。總體上計劃用3―4年的時間,每年安排350套65m2左右的經濟適用房用于租售并舉,爭取通過幾年的努力,基本解決市區“夾心層”人員住房問題。
在工作機制的保障方面,一是堅持層層把關,嚴格審批。購買租售并舉經濟適用房要實行誠信申報制度,采取個人申報,街道、社區和總工會初審,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審,市房產管理局審批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市、區兩級都成立了由監察局、街道辦、房管局(或房改辦)、拆遷辦等部門、單位和人大代表組成的調查小組,負責對申請家庭條件進行調查核實。二是實行公示舉報制度,主動接受各方監督。對初審符合當年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在實際居住地和新聞媒體分別進行公示;對被拆遷人在家庭所在地居委會和拆遷現場將拆遷補償金額、家庭居住條件、經濟收入等情況,進行張榜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作出準予購房的書面決定;有異議的,組織相關人員復查后,作出準予或不準購房的書面決定。安置過程中,通過公開搖號的辦法確定選房順序,并將安置情況張榜公示,確保安置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三是關注特殊家庭,體現“以人為本”。對家庭成員中有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或70歲以上的老年人以及軍烈屬、勞模的進行重點照顧,給予優先選擇樓層、戶型的待遇,以讓這些特殊群體充分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
“共有產權、租售并舉”政策的實施,較好地解決了社會弱勢群體的住房問題,完善了住房保障體系,推進了“住有所居”工作的進程,實施兩年來,得到廣大群眾的普遍歡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進一步完善了經濟適用房的保障功能。泰州市實施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租售并舉”的做法。讓困擾政府和群眾多年的“夾心層”住房問題得到了解決,變原來經濟適用房“只售不租”的單一保障功能為“產權共享”、“租售并舉”的復合型功能,使住房保障體系實現了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建設的對接,不僅保證了國家經濟適用房政策的落實到位,而且使這一政策的積極效應得到進一步的放大,對于全面擴大住房保障范圍,徹底解決社會弱勢群體住房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樹立了政府執政為民的良好形象。社會弱勢群體更需要人們的關懷,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租售并舉”政策的實施,一方面減輕了“夾心層”家庭改善住房條件經濟上的壓力,另一方面也尊重了這部分人的自,使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選擇買或者租房,選擇今天買或者以后經濟條件好了再買房,其價格仍按原價,打消了他們的后顧之憂,體現了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進一步密切了黨和政府與廣大群眾之間的關系。
2005年的竣工面積更是為零,而同期房屋總竣工面積和住宅竣工面積卻處于總體上升的狀況1998年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剛剛在全國推廣時,廈門市經濟適用住房施(竣)工面積占住宅施(竣)工面積的百分比分別達到了最高峰14.31%和27.03%;然而到了2003年,這兩個百分比卻分別下降為1.76%和0.80%,遠遠低于1998年的水平。自2000年以來,廈門市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與普通商品住宅的開發建設是及其不協調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量嚴重不足。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位置偏遠,配套設施不齊全經濟適用住房的位置,不僅僅是指它在城市中的具體方位,更重要的是指其所處的環境,包括周圍的自然條件、各項基礎設施的完善程度、對外交通狀況等等。此外,部分經濟適用住房的配套設施也不完善,如雙鯉新城作為廈門市政府2002年為民辦實事項目,于2004年交房,但到2006年初都沒有通過整體驗收,已入住住戶拿不到產權證,看不上有線電視,用不上管道煤氣。銷售方面存在的問題1.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偏高為了盡量減輕申請人的購房壓力,在出臺保障性經濟適用房銷售價格之前,廈門市政府做了多方面的努力,對房價作了認真的分析和研究。由于保障性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性質,政府嚴格控制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成本,保障性經濟適用房的售價只是成本價而己,但這樣的價格對于部分居民來說仍然偏高,無力購買。如島內社會保障性經濟適用住房的主要房源地高林居住區住宅每平方米4300元的配售均價,雖然僅僅是周邊商品房市場價的50-60%,但相對于部分居民的經濟能力,這樣的價格還是太高而無法承受。⑥2.經濟適用房出現比重倒掛現象雖然社會保障性住房政策相對于以往的住房政策,在各方面進行了改進,但在實際操作中,仍有不盡人意之處。按照廈門市規劃局的初步規劃,從2006年到2010年,廈門市將建社會保障性住房682萬平方米,其中社會保障性經濟適用房402萬平方米,保障性租賃房280萬平方米,但據有關資料顯示,廈門市保障性住房自2006年12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截至2008年4月30日,從總體上來說,90%以上申請人選擇租房,遠遠超出了政府當初規劃時保障性經濟適用住房占80%,保障性租賃房、廉租房占20%的計劃,出現了嚴重的“比重倒掛”現象。
廈門市經濟適用房發展建議
由于自身財力有限,又無法向銀行貸款,無住房公積金等原因,而放棄了經濟適用房,轉向了租賃。經濟適用房在制度設計上存有問題,基本上是不可持續的。就目前形勢看,大量建設經濟適用房已不適合廈門情況。這些制度的要領,和前面經濟適用房出現的問題相對應,對廈門來說有一定可行性。其次,從制度創新角度看,共有產權房既解決了困難群體一次性買不起新房的難題。最后,從實施條件上看廈門政府可根據申請群體收入的變化和產權運作的特征,靈活把握共有產權房的產權流轉,以體現“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以及公共財政的公平原則,最終使共有產權房為廈門所用,適合廈門情況。建立經濟適用房可租可買計劃借鑒發達國家及國內城市的經驗,廈門市可適時推出“經濟租賃住房”。具體實施時,可以借鑒英國公房產權分享做法,即對無力一次性購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可實行半租半買的政策,讓他們可以分次購買下整套住房;也可以采取先租后售的方式。
上海使用權房子能變產權。使用權房變產權即使用權轉產權,也就是所謂的“房改”,按照成本價再計算房屋折舊以及工齡就可以購買為個人產權。其具體的計算方法為(1560-工齡x13.5)x房本面積x(1-折舊)。工齡最多為60年,折舊為2%,最多30年。
單位分配的公房變為個人產權,可以是單位根據資產處置規定、程序和權限,處置給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公房符合公有住房出售相關規定,通過這種方式出售給個人,個人向單位提出申請,單位組織評估、計算、收款、報批等程序辦理。
產權房是指具有國家建設部監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產權清晰的房產,包括住房和商業用房以及綜合用房。按照產權的性質不同,可分為私人產權房和公有產權房。按照產權主體不同,可分為個人獨立產權房和共有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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