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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11-19 17:30:4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保險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保險論文

第1篇

根據保險人崗位職責及其職業能力要求,《保險學原理及實務》課程的總體培養目標就是認識并掌握保險學的基礎知識,熟悉保險基本業務以及保險市場基本運行方式,并在此基礎上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保險展業過程中所遇到的各種現實問題的技能,使學生具備從事保險行業工作的職業能力和素養。《保險學原理及實務》課程具體培養目標包括知識目標、能力目標和素養目標。

1.知識目標

(1)掌握風險管理的概念、目標、基本程序、主要方法。(2)掌握保險的概念、特征、職能、分類、作用等。(3)掌握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終止和爭議處理。

2.能力目標

(1)能夠結合客戶的年齡、職業、經濟收入等情況對其進行人身風險識別。(2)能辨析保險與社會保險、銀行儲蓄、股票投資等的共同點及區別。(3)能夠根據客戶所面對的風險情況和所具有經濟實力,為其規劃合適的保險方案。

3.素養目標

(1)優秀的抗壓能力。(2)穩定平和的心態。(3)頑強的毅力。(4)誠實可靠,責任心強。

二、課程項目設計

1.課程教學內容的選擇

按照“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和“實用為主,夠用為度”的原則,結合前述保險人職業崗位任職資格要求,我們將《保險學原理及實務》課程的教學內容重新進行了構建,提煉成了以下7個項目模塊,即:項目一:風險與風險管理的認知項目二:保險基礎知識的運用項目三:保險合同的解讀、訂立和履行項目四:保險原則的解讀和運用項目五:保險經營流程的認識和操作項目六:財產保險產品的分類與識別項目七:人身保險的分類與識別經過整合后的這7個項目模塊,既包含了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所需用到的基礎知識,又體現了以行動為導向、以項目為載體、以任務來驅動、以學生為主體、能力知識素質目標相互滲透的教學做一體化的教學模式,從而有利于促進學生職業技能的培養。

2.課程能力訓練項目設計

按照“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的原則,結合保險人展業的工作流程以及在每個流程環節當中,所要面對和處理的各種典型性工作任務,我們將《保險學原理及實務》課程的能力訓練項目具體設計。

三、課程教學方法設計

本課程總體教學設計思路是:以學生就業為導向,以實際工作需求為引領,以職業能力培養為重點,以行業專家為指導,以實訓任務為載體,兼顧保險從業資格考試相關科目的知識與技能要求,充分利用學校和企業資源,與行業企業合作進行課程設計和開發,利用課堂理論教學和仿真工作模擬相結合的手段,讓學生在完成實訓任務的過程中自我建構知識、技能、態度和經驗,并為學生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具體的教學方法與形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課堂教學采用“拋錨”式的教學方法

該方法的教學步驟主要包括五個環節:創設情境(“錨”的設定)確定問題(“拋錨”)自主學習協作學習效果評價。

2.采用多種教學手段完成教學

可以利用案例、課件、視頻、圖片、音頻等手段輔助課堂講解,使課堂教學生動、直觀,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

3.教學中可以利用仿真模擬的方式

進行分小組討論或角色扮演。可以安排學生分小組充當保險工作人員和客戶,以工作任務為載體,利用仿真模擬實訓完成教學任務,讓學生在“學”與“練”的過程中提高業務技能。在模擬結束后,可以組織學生討論總結,找出優缺點,積累工作經驗。同時,教學過程中教師應積極引導學生提升職業素養,培養團隊的合作精神提高職業道德,達到知識、技能和態度的有機統一。

4.可以舉辦各種保險技能比賽

通過比賽鍛煉學生的就業技能,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同時也可以培養學生的應變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增加學生學習的動力。

5.適時邀請保險公司的一線工作人員來學校舉辦講座

將真實的工作情況以及專家本人的認識,以講座的形式傳授給學生。讓學生更好地掌握從業的技能和方法,避免學校教育和社會工作脫節。

6.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學生到保險公司觀摩

使學生能夠通過現場觀摩了解真實的工作場景,接受行業專家面對面的指導,提高學生對專業知識的理解和實際的工作能力。

四、提高課程整體教學設計水平的幾點思考

1.課程整體設計應該突出能力目標

課程整體設計的改造要以“能力目標”為核心,它的出發點不是學科體系知識,而是學生未來的“職業崗位能力”要求。因此,在課程的整體教學設計中,就需要多加考慮學生未來工作崗位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遇到的各種問題,將“工作體驗”與“學習經歷”有機結合,反復轉換,讓學生“做中學”“、學中做”。

2.課程學習情境的設計一定要融入“企業要求”

第2篇

根據保險法的基本原理,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保險只能承保尚未發生的、將來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的風險,對于必然發生的風險,保險不予承保。因此,保險事故必須是投保人在投保時未發生的:且在將來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更準確地說,保險事故發生應是一種可能性,即不確定性。因此,可保風險須具備純粹性、偶然性和非普遍性三要件。

在保證保險中,對被保險人來說,保險風險是其自身對債務的不能履行,這一風險符合可保風險要件。

第一,風險的純粹性指這種風險是一種只會給當事人帶來災害和損失的危險,完全無利可圖,沒有任何投機性。表面上看,債務人履行不能時其沒有完成對債權人的給付,從利益上說不但沒有損失還會因為債權人合同的履行而有所收益,不符合純粹性的特征。其實,當債務人履行不能時將面臨債權人的責任追究,這一責任風險正是保證保險被保險人所面臨的風險,顯然這一風險對被保險人來說是一種損失而無利可圖,符合純粹風險的特征。

第二,風險的偶然性是指該風險是一種偶發的隨機現象,具有難以準確預測的偶然性。人們既不知道風險是否一定發生,也不知道一旦風險發生,它是否會造成損失以及損失到底有多大。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具體到保證保險合同.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債務,而該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觀方面決定的,不符合關于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事故的保險法原理。其實,在保證保險中,導致債務人履行不能的原因總體上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客觀原因所致,即有投保人經濟狀況惡化、或遭受意外而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顯然,這種原因導致的風險不管是被保險人自己還是保險公司都是無法在投保前準確預測的;第二類是主觀原因所致,正如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一小部分人從借貸或投保之初,就沒有打算還款或履行義務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投保人似乎在投保之時對于保險風險是否發生就早有預見,不符合風險偶然性的特征。在筆者看來,這種情況其實可以看做是被保險人主觀上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情況,對于保險人來說,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仍具有難以預測的偶然性特征,普通財產保險中也存在這種現象,如有些投保人為取得保險金在投保時已決定投保后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第三,風險的非普遍性主要是指所保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對象同時遭受損失。這一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從而實現集合多數人力量互助共濟的保險功能。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存在履行不能責任風險的情況雖然不是個別情況,但并不表明眾多被保險人的履行不能會同時發生,保證保險把履行不能風險作為其承保風險,符合保險風險的非普遍性特征。

因此,在保證保險中所存在的風險中,雖有一部分是投保人的主觀風險,但并不影響其可保風險的存在。三、保證保險體現了風險分攤的特征

保險理論認為,保險的過程,既是風險的集合過程,又是風險的分散過程。眾多投保人將其所面臨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又將少數人發生的風險損失分攤給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過保險的補償行為分攤損失,將結合的風險予以分散轉移。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在保證保險巾,保險人對債權人賠付后,有權向投保人即債務人進行追償。這樣,投保人的投保對自己并沒有任何好處,盡管保險人代為其履行債務,但由于保險人仍可以向投保人追償,所以保險人的損失并沒有任何減免。由此看來,保證保險如果作為一種保險產品來說,其缺乏合理性,也缺乏社會意義。

對此,筆者認為,保證保險其保險作用主要表現為對交易的促進作用,特別是信貸消費保證保險中,如果沒有保險人所提供的保險,銀行一般不會對貸款人發放貸款,貸款人也就無法進行消費活動,因而往往由于保險這一環節的缺失會導致整個交易過程的終止,可見保證保險的社會經濟作用不可低估。

保證保險作為保險的一個險種.與其他財產保險一樣,其功能在于采用大數法則及概率學說,通過收取保險費的方式。集眾多投保人之力來分散風險,化解風險。保險費中包含了保險人的經營成本及合理的利潤.更重要的是理論上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應能夠滿足保險金的支出,所以,保險人在保險活動中本身并沒有承擔實際的風險,只不過是把不確定的風險收集以后再分散給投保人,其實,是投保人在給自己保險。保證擔保則與此不同。作為債的擔保的方式,其目的是為保障主債權的順利實現,保證人并沒有把大量債務人所存在的風險進行集中和分散,而只是利用自己的實力和信譽憑一己之力為債權人提供保障。

三、保證保險的費率可以確定

保險是建立在眾人協力、互助共濟基礎之上的,保險人之所以能夠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因為眾多投保人預先繳納保險費,集腋成裘地形成了龐大的保險基金。可見,從保險技術上來說,合理分攤風險是保險的基礎要素,而保險費的合理計算又成了合理分攤風險的前提。

保證保險否定論者認為,保證保險中的損失本質上是無法預測的,因而費率是建立在經驗判斷基礎之上的。實踐中,保證保險的保險費是通過保證人收集和研究單個被保證人的相關信息.一個一個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斷。正是在此意義上,保證保險的保險費的實質,是被保證人因使用保險人的信譽而支付的一種手續費。筆者對此不敢茍同。一方面,經驗判斷并非不可以作為擬定保險費的依據。一般來說.一項新的保險業務開展之初,往往會出現保險費擬定不合理的情況。但隨著該保險業務的成熟,保險公司根據往年保險費的收支情況對保險費率作出調整,使保險費率逐步趨于合理,這一點是與保險公司的經驗判斷離不開的。另一方面,一個一個地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斷也并不違反保險的特征,相反正是保險業務具體環節的體現。就是在普通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實務中,保險公司也是對保險業務一個一個地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斷,而對符合條件的收取保險費,并非手續費。例如.在企業財產保險承保之前,保險公司會對該企業的財產風險狀況派專業的核保人員進行風險評估,以確定該宗業務是否承保和承保的具體費率。

可以看出,雖然保證保險與普通財產保險具有較大的差異,但保證保險也具備保險所必須的三要素,保證保險的性質應當歸于保險。

盡管保證保險和擔保這兩種制度一樣,都具有保障債權的功能,都是對特定人提供保障和補償,保險的對象與擔保的對象也可能發生重合,但它們的目的不同、手段不同、本質特征也不同,是兩種獨立的法律制度。保證保險合同是一個獨立合同,保險人承擔的是保險責任,保證保險法律關系也應納入《保險法》進行調整。

第3篇

論文提要:我國巨災風險發生頻繁,損失逐年加重,而現有的保障體系對災區的經濟補償和人民生活的恢復只能是低層次和小范圍的。盡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顯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二)對于災害發生可能性比較強的地區強制投保,并限額承保。設置免賠額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減輕受災以后的賠償負擔,也降低了保費,擴大保險范圍;另一方面也督促公眾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第4篇

1.體制與機制模式。安華公司自籌建之日起就強調以現代企業的體制與機制進行經營和管理。公司創立后根據《公司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以及《公司章程》,設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公司管理層,制定了《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在經營管理機制上,制定了涵蓋全部業務范圍的50多項風險預警機制,制定了多個品種的災情應急預案。在人員管理機制上,公司重點引進了保險方面的專業人才以及農業、牧業等各類專門人才,確立了能夠體現激勵、約束機制的開放式用工管理制度。

2.產品模式。安華公司自籌建時就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自主開發了66個“三農”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產品,涵蓋了種養兩業、農民家財、農機具、農民人身意外和農民合作醫療等領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農業產業化系列保險產品和農村戶型經濟“一攬子”保險產品。在具體條款上,安華公司不刻意追求產品表述的專業性,確保農民看懂弄通,讓參保農戶自己就能計算出損失后能夠得到的賠償。同時,滿足多樣化需求。在農村一攬子定額保險產品中根據需求進行組合,滿足不同農戶家庭的需要。在養殖業保險中,安華公司首次提出可選擇保險責任的特色保險產品,有利于滿足不同層次的被保險人加以選擇。

3.營銷渠道模式。安華公司在確立營銷模式時吸取過去商業保險公司層層鋪設機構造成高昂運營成本的教訓,提出節約成本不以犧牲服務為代價,成本的節約要以高效優質服務為前提;銷售要近距離甚至是零距離接近參保農戶,讓農戶看得見、摸得著、信得過;要兼顧商業性業務和政策性業務;要充分挖掘農村潛力。在此基礎上,安華公司采取直接銷售和間接銷售結合、間接銷售為主的銷售方式,主要通過與農村信用社、銀行、郵政和與農村經管、農機系統的合作來實現。

4.服務模式。安華公司自成立起就確立了要以服務促發展、以服務創效益的服務宗旨,在服務內容上體現“防”、“快”、“簡”特點。首先是加強防災防損工作,這樣既使公司避免出現大額賠付,又保證了農民的切身利益。其次是快速理賠。即查勘快、定損快、賠付快。為加快理賠速度,安華公司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將賠款直接發放到投保人(龍頭企業),再由其撥付給相關農民合作組織,由農民組織利用其與農戶聯系緊密的優勢,將賠款支付給農戶。第三是簡化手續和程序。針對農村家庭火災,免除了由相關部門出具火災證明的要求,對疫病的認證免除了由畜牧站出具證明的要求,對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也免除了氣象部門的證明,對網上核保通過的案件即可先行賠付。

二、安華模式的幾點啟示

安華公司的實踐為我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的發展提供了有益的啟示和借鑒:

1.業務經營綜合化。由于純粹的商業化經營會存在“市場失靈”現象,單純政策性推進農業保險國家養不起,純正的互助合作農險和農業相互保險農戶認識不上去,安華探索推進的綜合農險或“大農險”經營模式便具有一定的優勢,可以政商互補、城鄉共進,合力助推農業保險穩步發展2.產品種類多樣化。安華公司將創新產品和銷售模式結合起來,借鑒國外經驗,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包括種養兩業險、農村家財險、短期健康險與人身意外險等在內的全方位、“一攬子”保險保障,既方便了廣大農民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投保不同保險產品,同時也為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打下了良好基礎。

3.營銷渠道多元化。安華公司積極探索“政府組織推動型”、“龍頭企業帶動型”和“合作經濟組織發動型”等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開辦方法。先后與舒蘭、樺甸市政府,吉林省煙葉公司、廣澤乳業、山東諸城外貿、蒙牛集團簽訂了玉米、煙葉、奶牛、養貂等方面的保險合作協議,迅速在保險業界樹立起了安華農保的服務形象。

4.公司發展規范化。安華公司的發展有別于其他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與上海安信、黑龍江陽光互助、中華聯合等公司具有十多年的經營基礎不同,安華的發展完全是從零做起,沒有歷史包袱。安華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和保監會的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規范化運營。

5.產業化組織作用全程化。為降低農業保險開辦成本,安華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入手,以農業產業化經營鏈條所帶動的種植業、養殖業為承保對象,為其提供綜合保險服務。安華公司在其展業過程中,把產業化組織作為投保人,產業化組織帶動的農戶為被保險人,與其簽訂開展保險合作的協議。一些龍頭企業為鼓勵基地農戶投保,積極進行保費補貼,有些企業甚至為農戶代墊保費,等回收產品時扣回。在保險合作過程中,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防災防損、現場查勘、賠款發放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即降低了保戶損失、提高了理賠效率,又有效規避了農業保險經營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論文關鍵詞]安華農業保險模式啟示

[論文摘要]吉林安華公司在發展農業保險是在體制與機制、產品開發、營銷渠道、服務方式等方面積極進行創新,為我國專業農業保險公司的創新和發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和啟示。

參考文獻:

[1]張文武:吉林省安華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創新障礙及對策.商場現代化,2007(10):204~205

第5篇

論文摘要: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現狀是:參保率低,總量偏少;險種不齊,分布不均;政策缺陷,實施乏力;觀念模糊,需求不實。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須建立平等的、和諧的、全民的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險體系。現階段可以選擇穩定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和流動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兩種模式。

當前,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現狀究竟怎樣?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險不如人意的原因又是什么?我們究竟選擇什么樣的模式和路徑來構建與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這正是本文所要探索與研究的問題。

一、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現行狀況

(一)參保率低,總量偏少

根據江蘇省統計局2005年人口抽樣調查統計資料和江蘇省勞動保障廳調查資料,江蘇省籍農民工約為402萬人,占江蘇省城鎮就業人口的近20%。2005年末全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是950.6萬人,農民工是148.3萬人,總參保人數的15.6%,占當年全省農民工總數的16.4%。同年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為43.6萬人,占參保職工人數的5.3%,占農民工總數的10.8%。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為105萬人,占總參保人數的14.1%,占農民工總數的26.1%。顯然,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人數少、比重低。

(二)險種不齊,分布不均

我國目前城鎮社會保險的險種有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但目前農民工參加的險種是不完整的,且大部分是被動的。有的由于地方政府社會保險擴面征繳的力度加大,部分農民工參加了養老保險;有的企業出于安全成本的考慮讓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真正全部參加所有社會保險險種的農民工是微乎其微。其中,在外商、港澳臺企業工作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比重較高,分別達到了56.2%、55.5%、46.1%。而在個體、私營經濟工作的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比重明顯較低,僅分別為7.2%、9.3%、3.4%;靈活就業的農民工也如此,參加社會保險的比重也分別為10.5%、13.2%、1.5%。

(三)政策缺陷,實施乏力

我國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并沒有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到了上世紀90年代,各地政府將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作為構建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來抓,并在具體參保問題上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大部分地區在農民工的參保問題上,采取了與城鎮職工實行統一制度,分別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制度,部分地區還制定了允許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一起自主參加社會保險的辦法。應該說,這些制度和辦法在一定范圍內還是發揮了一些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是明顯存在的。主要表現在適應性和可操作性不強;缺少針對性和靈活性;參保門檻偏高,超越了相當一部分農民工的承受能力,且社會保險關系和基金不容易轉移,加上部分地區經辦機構的利益因素和管理方式,也人為地加大了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困難。而政策實施的乏力,一方面是法律依據不足或者立法層次偏低,且缺少強制性措施,另一方面現有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根本無力去全面實施。

(四)觀念模糊,需求不實

農民工是一個介于農民和市民之間的邊緣性群體,或者說是一個由農民向產業工人轉移的過渡性階層。這一階層來自農民,而又超越了農民的局限性,其群體特征具有雙重性和矛盾性,他們身上有現代產業工人的素質,但同時也少不了原有農民的影子。就社會保險而言,農民工本身就沒有準確的概念,對于未來的工作與生活也是同樣模糊,總有這樣或者那樣的臨時觀念和短期行為意識。在相當一部分農民工眼里,參加社會保險特別是個人繳費部分,只會減少收入,增加生活負擔。本來較低的工資收入水平只能勉強維持生活和再生產的需要,如果再抽出一部分收入用于不確定的預期,實在難以承受。所以,就不愿意參加社會保險,更沒有參保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少數企業甚至出現農民工集體要求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申請。這實際上反映了農民工在社會保險問題方面認識上的誤區。

二、農民工社會保險現狀的原因分析

(一)歷史因素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廣大農村實行的是以生產隊或生產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統一經營、統一分配”的經濟體制,勞動力和土地等生產要素都被封閉在區域集體經濟組織之內。廣大農民沒有自主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包括尋求就業,外出打工的自由,只是被束縛在土地上。這段歷史雖然已經結束了,但其影響力還沒有完全消失,特別是它的慣性還在繼續。農村中剩余勞動力要順利實現向城市轉移,有賴于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有賴于城鄉統籌政策的繼續深化,有賴于城市企業的就業需求的持續增長。農民工參加城鄉一體化的各種社會保險,同樣面臨困難和阻力。

(二)戶籍因素

落后的戶籍管理制度,強化了城鄉分割,農民進入城市,成為農民工,卻沒有得到制度的有力保護。而依托在戶籍管理上的附加功能,又人為地隔離了城鄉勞動者的融合,并制約了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的進程。

(三)法律因素

法律的空白或者疏漏,造成了無法可依,而有限的法律法規,由于執行或者執法不力,致使法律失靈,法規走樣,農民工參保處境艱難而且尷尬。我國現有外出務工農民也即農民工已經是數以億計。但是,農民工作為城市社會的一個特殊階層,至今沒有被現行社會的法律制度所認同和確立。農民工這一群體至今沒有一部法律法規來保護。我國《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應當包括農民工,但是由于過于籠統、原則,特別是缺少針對農民工權益特點的具體規定,農民工權利得不到有力地維護。

(四)政策因素

現行的政策設計導向,忽略了農民工利益的存在。社會保險政策本身就存在嚴重的缺陷,特別是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支付等環節上的人為障礙,給農民工參保設置了太多的麻煩和不便。農民工為城市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非但不能享受其勞動的成果,甚至無法被城市所接納而成為城市社會的成員。不論是城市發展規劃和社會安排,還是計劃生育、子女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險、法律服務等等,都沒有將農民工這一越來越大的群體列入范圍。農民工還游離于城市的公共資源和公共服務系統之外。

(五)文化因素

不良或狹隘的企業經營理念,加劇了對農民工的排斥,企業經營者的短期行為破壞了企業文化和企業社會責任的建立。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社會責任意識喪失。對員工特別是處于弱勢的農民工,不講尊重,不講誠信。

三、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一)目標及基本思路

通過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建立一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制度。之所以確立這樣的目標,是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需要,是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城鄉統籌發展的必然趨勢。需要指出的是,農民工的權益問題不僅僅是農民工本身需要關注的問題,而且是整個社會發展需要面臨和解決的問題,我們必須將農民工的發展問題納入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來考慮。從今后的發展來看,走城市化、工業化的道路是中國未來發展的必由之路。而從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來看,發展必須是全面的、協調的和可持續的,中國的發展,如果離開農村的發展,就不是真正的發展。

毫無疑問,農民工已經形成了一個規模巨大的特殊的社會群體,并且在整個國民經濟生活中的影響力也日益顯現。可以說,農民工的穩定,關系到農村的穩定,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所以,我們不能無視這一現實,麻木不仁,必須采取積極的態度做好應對工作。必須將農民工社會保險在內一切事關農民工生存與發展的問題納入地區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之中。

(二)兩種模式及其險種推進步驟

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模式,現階段可以選擇兩種模式齊頭并進,即建立穩定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和流動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

目前在城市里的農民工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已經在所在城市進行過戶口登記(現在一般是進行暫住人口登記,而未來的方向應該是城市戶口登記)且工作單位相對穩定的農民工,我們暫且稱他們為穩定型的農民工。另一類是懷揣身份證,工作單位相對不穩定,且流動性較強的農民工,我們暫且稱他們為流動型農民工。所以,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必須分為兩種模式。

穩定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可以實施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在內的已經在我國現階段廣泛推行的社會保險,具體提取比例、運行方式、支付標準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但必須做好與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并逐步納入所在城市的統籌范圍和層次。

流動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可以采取類似非正規就業或者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方式推行,自由參保,自由退保,進退自愿,同時做好此類人員社會保險關系的接轉工作。

不論是對哪一類農民工,我們的政策設計,都必須激發他們參加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要讓他們看見未來,感受需求,嘗到甜頭。

在推行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過程中,首要選擇是推行工傷保險制度,這也是所有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普遍優先考慮的保險險種。其他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也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逐步推行。

(三)其它保障措施

1、政府主導,強勢推動

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政府理所應當成為推動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主導力量。政府必須在法律層面、政策層面和行政層面有所作為。在法律層面,要加快立法進程,著手啟動和制定《農民工權益保護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同時將修訂《勞動法》工作提上議事日程。在政策層面,要盡快研究和制定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實施方案和具體辦法,具體實施方案和辦法要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在充分尊重農民工意愿和準確掌握農民工真實需求的情況下確定。要注意不同地區的不同特點,同時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本身必備的構件,包括統籌范圍、提取比例、關系轉移、資金支付、基金運營與管理等等必須作出統一的規定和強制的規范。在行政層面,一方面要強化行政干預力量,保持政令暢通,另一方面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要逐步增加社會保險支出在整個財政支出的比列,同時加大對農村勞動力輸出地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2、企業跟進,監管到位

對于眾多以農民工為主體的企業而言,需要通過穩定的就業崗位、優厚的工資報酬、完善的社會保險給予廣大農民工以最大的關心和體貼。我們認為,一個企業在獲得利潤的同時,應對社會包括相關利益方,特別是企業員工承擔一種社會責任,這是對社會應該做出的回報,也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企業不能將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視為提高用工成本的行為,而應看作增強企業職工的安全感、歸屬感、忠誠度和向心力,提高員工積極性和創造力,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用工的邊際效益的戰略措施。對于在認識上尚存誤區的企業,需要加大監管力度,督促企業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范用工,主動為員工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及時繳納各種費用,建賬造冊,理順關系。對于少數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規的企業,必須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嚴厲制止和糾正各類違法行為。

3、鼓勵參與,政策靈活

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應當作為整個社會保險體系的特別制度而存在,這是我國現有國情決定的,也是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必經階段。在這一階段或者時期,必須充分考慮農民工的特點和實際需求,制定靈活方便的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既要符合農民工的實際利益,又要方便農民工及時參保。要通過提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服務平臺,改進管理服務方式,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廣大參保者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本文就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總體架構提出了兩種模式,但對具體細節,比如統籌范圍、籌集比列、個人賬戶設置、保險關系異地轉移、基金發放、領取方式等方面未及細化。這是一項復雜而又艱難的課題,需要集有關政府官員、專家學者、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民工民意代表等眾多群體的智慧和經驗之大成。要通過制度創新,理論再造,尋求新的運行機制和運作方式,最大限度地喚醒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意識,充分調動農民工參保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6篇

(一)金融監督院的保險統計工作

韓國金融監督院是韓國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機構,其內部分別設有銀行監督局、證券監督局和保險監督局等。依照韓國保險業法的要求,保險公司要按時向金融監督院保險監督局提交包括業務、財務情況、資金運用成果、償付能力等內容的統計報告。統計報告的格式、編制周期和報告期限等由金融監督院規定。金融監督院以這些統計報告為基礎編制反映保險公司整體經營狀況的統計分析報告,按照季度對保險公司實施經營狀況計量評價,并建立早期警報指標體系。具體如下:

1.統計報告的內容。各保險公司需要提交的統計報告共分為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業務管制遵守狀況、區域狀況、內部控制和統計問卷調查等六大類,其中包括的指標有機構、人員、大股東持股狀況、經營效率指標、合同維持率、資產運用比率、資本適當性、資產健全性、收益性、流動性等。截至2006年3月末,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分別向金融監督院提交了128個統計報告(見表1)。

從統計報告提交頻度來看,按月提交的是以財務報表等為主的統計報告,約占全體報告的51%;按季提交的是以對資本的適當比率、資產的健全性等經營狀況計量評價為目的統計報告和再保險交易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狀況的統計報告,占全體報告的43%;按半年提交的是為掌握保險設計師的職業穩定率等經營效率指標而制成的不同區域現狀的統計報告,占全體報告的3.1%;按年提交的是以會計年度決算為主的統計報告,約占全體報告的2.3%。

2.統計報告的報送。2001年12月,韓國金融監督院以因特網為載體,建立了金融信息交換網(FINES),通過此網,采集、驗證保險公司報送的統計報告。具體流程是首先由保險公司按照規定格式編制統計報告,經金融信息交換網傳送至金融監督院。金融信息交換網具備對統計報告項目之間驗證及報告間相互驗證的功能,所傳送的數據通過數據錯誤驗證后儲存到金融監督信息系統數據庫,在這里對數據進行計算處理形成統計結果(見圖1)。

保險公司提交的統計報告情況

3.統計資料的使用。韓國金融監督院形成的統計資料,一是用于評價保險公司經營狀況,了解和把握保險業的發展情況。二是了解掌握保險業及個別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水平及今后經營不善的可能性。通過時序分析等,掌握異常變動指標,可對經營不善的公司采取先發制人的對應策略。通過分類評定模型或判別分析等統計性方法,對保險公司進行早期預警。三是金融監督院內保險公司的專管員對所負責公司的一般情況、保險營銷及投資經營現狀、合同保全狀況、償付能力狀況等進行一攬子的查詢,便于開展常規監察及現場檢查業務。四是向外報送或披露統計信息。信息主要是通過發行金融統計月報及在網站上保險統計數據等形式來公布統計信息(見表2)。

統計資料的使用

4.韓國金融監督院對違反統計法規的行為處理較為嚴厲。韓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如果不在期限內提交財務報表等,或者提交虛假的財務報表等時,監管部門可以對其處以1千萬韓幣以下的罰款,并可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在韓國還有相關的法規規定: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

——故意遺漏或虛報季度(中期)報告與業務報告的重要事項者。

——明知故意遺漏或虛報季度(中期)報告與業務報告重要事項的情況下簽字者。

(二)保險開發院的保險統計工作

韓國保險開發院是根據保險業法第176條所成立的機構,該條款規定了保險開發院統計工作的必要性、保險公司的協助義務,以及統計資料的提供方法等。主要目的是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開發院主要職責是厘定純保險費率、保險商品的確認(保險費及責任準備金的妥當性)、保險制度及政策研究、保險市場分析、經營分析及咨詢、保險經驗數據統計的匯總、分析、提供保險信息的管理及利用,保險信息網的運營等。開發院保險統計工作內容具體如下:

1.統計資料的內容及報送周期。開發院統計的內容是基于每份保險合同以及每次保險事故的詳細信息。以火災保險為例,開發院要求保險公司報送每份保險合同的合同號、批單號、處理日期、保險期間、標的類別、保險金額、保險費、折扣及加價事項等多項詳盡的信息。保險事故資料要求提交合同號、批單號、處理日期、事故號碼、事故日期、風險級別、標的代碼、標的類別、事故原因、保險金額、發生損失額、保險責任類別等詳盡的信息。根據保費規模的大小,分為基礎統計資料和摘要統計資料。機動車保險、火險、水險和人壽保險等15種保費規模較大的險種均屬于基礎統計資料,匯總周期有按月、按季度、按半年和按年度等多種方式。其它規模較小的險種屬于摘要資料的范圍,每年匯總一次即可。韓國開發院統計匯總各保險公司的險種情況已有20多年的歷史。

2.通過保險信息網收集、匯總及校驗統計信息。由共同信息系統、資料傳輸系統、保險事故信息系統及為國際貿易交易而建的EDI系統構成的保險信息網是收集保險統計信息的主要渠道。保險信息網是國家主干電算網的一部分,由保險開發院與所有的保險公司、有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及貿易網等聯接。韓國保險統計資料的匯總分保險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資料及摘要資料匯總兩部分,以不同的方式進行。對規模較大的險種的保險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資料匯總見圖2。

對統計資料的校驗目的在于檢驗資料是否是開發院根據統計編撰要求準確地進行編制。采用實施平衡檢驗、項目檢驗、分布檢驗等方法,在發現保險公司未達標時,向其提出更正要求。平衡檢索是為了檢驗資料的準確性,由保險公司與保險開發院對附件資料編制記錄件數、金額等進行核對。項目檢索是確認基礎統計的各個編制項目有無不合適的資料,通過相關項目之間的比較確認資料錯誤。分布檢索是將對象資料實績與過去實績相比較,確認有無異常。

3.統計資料編撰要求。統計資料的編撰要求由四個部分構成。一是記載記錄的提交方法、記錄單位等共同的指示事項。二是格式由保險憑證號、會計處理日等記錄管理項目、所涉及合同的風險特征、保費、保險金等項目構成。三是關于格式的各個項目詳細的編撰方法說明。四是整理編撰記錄時所使用的代碼。

4.統計資料的利用。開發院利用采集到的保險統計資料,編制經驗生命表及經驗住院率,計算保險費率(風險率)。按照合同統計、支付統計、賠付率統計三大類別,編制、提供按照保險年度/商品種類/合同物品/年齡/職業/地區等進行分類的統計資料。對于機動車保險、工傷保險等,向保險公司提供每件合同的傾向特點。出刊發行保險統計月報、年報、年鑒、按險種分類的統計資料集以及其他非定期分析統計。建立并運營保險事故信息系統、機動車履歷信息系統。從現代海上火災保險公司我們了解到保險公司可以獲得并利用開發院的統計資料,進行公司運營分析、保險費的調整、對歷史數據結果的評估等。

二、統計在韓國保險業發展中的作用

(一)保險統計是保險業發展的基礎

從上面的介紹中可以知道,保險統計在韓國對保險業起到強有力的支撐作用,是保險監督管理的重要支柱。以保險統計報告為基礎編制的統計資料,應用于金融監督院、保險開發院、保險公司各個環節。從大的方面看是整個業界對保險公司實施經營狀況計量評價,是對保險公司分類評定并進行早期預警的基礎,從小的方面看是純保險費率的厘定、經驗生命表的制定、保險費及責任準備金的妥當性、對象指標評價等的基礎。

(二)保險統計范圍廣、內容多

韓國的保險統計范圍廣泛、內涵豐富,例如從各保險公司定期向金融監督院保險監督局提交的統計報告來看,不僅包含我們通常所說的業務財務等一般經營過程中的數據統計,而且還包括股東變更、關聯交易、內部控制、問卷調查和金融事故等重要事項和各項經營記錄。金融監督院可以憑借這些統計報告建立一攬子統計指標,全面分析衡量各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各種基本情況。又如各保險公司向保險開發院報送的保險合同資料的內容十分詳盡,不但包括公司代碼、時間、合同狀態號碼、批單號碼和保險期間等基本事項,還包括結構級別、物品代碼和物品類別等風險特征,更包含了投保金額事項、保費折扣或加價原因事項以及保費更正變動事項等內容,是一種基于每份保單和每次保險事故的統計資料。

(三)保險統計對整個保險行業加強資源共享、進而做到保險經營的精細、科學發揮著重要作用

現代保險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基于大數法則等原理的運用,利用保險統計手段在各公司之間做到資源共享,建立整個社會的損失率和賠付率等數據資料庫,從而做到針對不同人群或不同保險標的提供不同的差別費率,十分有利于整個保險行業的科學穩健經營。韓國的保險開發院在這方面發揮著獨特的功能作用。

1.保險費率的計算與驗證。開發院利用各家保險公司報送的保險合同的有關信息資料,在人壽保險行業,主要是針對人壽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保險標的事故發生率,編制經驗生命表及經驗住院率,供各人壽保險公司確定險種費率時使用,經驗生命表一般是每三年編制一次。在財產保險行業,主要是匯總計算各種社會風險損失率,并以次為依據來計算整個行業參照執行的保險費率。

2.建立行業核保核賠資料數據庫。保險開發院按照保險合同統計、支付統計和賠付率統計等三大類別,編制和提供按照保險年度、商品種類、合同物品、被保險人年齡和職業、區域分布等因素進行分類的統計資料,并將這些風險因素數據庫的內容提供給各家保險公司進行參考使用。通過各家保險公司定期制度性進行信息交流,有助于確定實際損失的賠償,進行資料交換,有助于預防和防止保險欺詐。

3.建立費率等級,體現結構性差異費率。保險開發院還針對個別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建立不同的費率等級,例如開發院要針對機動車輛保險、工傷保險等主要險種,向保險公司

提供每件保險合同的趨向特點。

(四)保險統計在體現社會管理功能中發揮著獨特作用

汽車是現代社會重要的基本交通工具之一,汽車行業在整個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與現代企業和人類的聯系十分緊密,再加之汽車保險的強制性,因此,機動車保險統計對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保障廣大被保險人利益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韓國保險開發院對保險合同內容進行統計就是從機動車開始的,最早始于1985年7月。保險開發院通過機動車強制保險投保管理電算網等連接全國256個市、郡、區的建設交通部等汽車行業的主管部門,向其通報未投保責任保險的汽車名單,并與交通部門共享違反交通法規者的信息資料。此外,保險開發院還通過統計數據構建和運營保險事故信息系統和機動車履歷信息系統等,積極支援社會公益活動。

三、韓國保險統計對我國的啟示

(一)繼續加強保險統計工作

近年來,我國保險統計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制度建設、標準構建、手段創新和人員配備等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基于大數法則原理發展起來的現代保險業,其統計工作與其他行業相比,重要性更為突出和迫切。無論是加強保險償付能力監管、防范化解保險經營風險,還是科學合理厘定保險費率、積極開發新險種擴大保險覆蓋面,均離不開保險統計的支持和保障。因此,我們要繼續重視與加強監管機構的保險統計工作,同時還要加強對各家保險公司的指導力度,積極督促其切實加強保險統計等各項基礎工作,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安排等方面優先考慮進一步促進保險統計工作的開展。

(二)進一步加強統計法規建設

韓國科學豐富的統計內容,統一協調的統計體制,高度集中的數據管理,高效先進的統計平臺,高素質的統計隊伍等,對我們拓展創新統計工作思路幫助很大。因此,建議結合此次我國保險法修改的有利時機,進一步明確保險統計工作的相關責任和要求,從而為保險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盡快完善保險統計內容

自保險統計信息系統開發使用以來,在收集匯總并整理分析保險公司財務、業務數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在數據集中管理、高效查詢使用等方面取得了歷史性突破。但通過與韓國保險統計內容廣泛、內涵豐富的現狀相比,我們的保險統計還存在數據偏少、內容不全、不成體系等諸多問題,因此,建議借鑒韓國保險統計的先進做法,尤其是韓國詳盡統計保險合同內容、每次賠付事故信息等方面的先進做法,本著量力而行、循序漸進的原則,盡快補充完善保險統計的內容和范圍,做好保險合同信息、保險機構信息、保險從業人員記錄等全方位、多角度的統計工作,為建立動態性監管措施提供詳實全面的數據資料。

(四)創新保險統計工作手段

統計工作與IT信息化建設息息相關,現代化IT信息技術是做好保險統計工作的重要手段。中國保險行業的統計數據信息量和工作量遠遠大于韓國保險開發院,因此,當務之急是在借鑒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同時,對保險公司提出了統計信息收集、傳輸、管理等方面的rr技術要求,通過利用先進的丌技術手段促進保險統計工作取得更大的發展。

(五)加強保險統計數據集中管理

從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來看,保險行業已經初步積累了一些行業數據,但保險監管機構在帶領和協助各家保險公司積累整個行業的公共數據方面做得還不夠,尤其是在集中統一管理保險行業的相關數據資料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從韓國保險統計數據的管理方式來看,監管部門集中統一收取相關的保險統計數據,并在組織體系內部共享使用,因此建議保監會進一步明確我國保險統計數據的統一集中,避免統計數據及統計分析資料的多頭管理,強化數據和分析依據的一致性,做到數據資料的統一、規范,從業務發展、償付能力評估、風險管理和政策研究等諸多方面實現保險行業數據資源的統一一致和信息資源的共享,并切實減輕各保險公司多次重復向監管機構報送數據的工作任務量。

(六)強化保險統計執法檢查

數據的真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是做好制定保險行業政策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從韓國考察情況來看,保險產品的設計定價、償付能力評估、保險準備金的提取、再保險安排和資產負債管理等均需要積累多年的承保和理賠的歷史數據。這些數據至少需要5年左右的積累才會有相應的效果,而且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十分重要。韓國保險監督局按照保險法的規定,經常對公司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檢查核對,主要采取與公司以前歷史數據核對、與其它公司對應數據相互比較和對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等方法確保數據的真實準確,并對其中存在問題的保險公司實施相應處罰并直接追究公司高管人員的責任,這對我們加強保險統計執法檢查、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七)做好保險數據標準化工作

要做好保險統計工作中的數據采集、數據管理、決策支持和分析研究,就必須首先解決好保險數據標準化的問題。當前我國各保險公司的系統都相互獨立,差別很大,統計口徑不盡一致,采用的數據庫也不盡相同,這些問題的最根本原因是統計數據標準不完善甚至缺失,因此我們應該抓住保險標準化建設的有利時機,采用“急用先行”的原則,首先花大力氣重點解決好保險基礎數據標準缺位、數據接口標準缺失等主要問題。

第7篇

!1"摸清市場價格

車損險保額一般是根據新車

購置價確定的#而新車的市場價格

目前呈逐年遞減趨勢#所以#在每年

投保的時候查詢一下你所駕駛車型

的市場價格#根據當前市場價格投

保是節省保費的合理辦法$

!2"上浮第三者責任險的檔次

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共有6個

檔次#不同檔次的賠償限額差距很

大#但相應保費的差距并不大$所以

建議#如果需求在兩檔保額之間的

話#可以上浮一個檔次投保$如果你

同時投保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

話#第三者責任險的保費可以優惠$

!3"是否重復投保

如果你車上一般乘坐的都是

你的家人#而且你和家人都已經投

保過人壽保險的意外傷害保險和意

外醫療保險#作為私人轎車#你就沒

有必要投保車上責任保險了#因為

意外傷害和意外醫療保險所提供的

保障范圍基本涵蓋了車上責任保險

在這種情況下所能提供的保障$如

果你的情況符合上述條件但沒有投

保意外傷害保險和意外醫療保險#

建議最好還是選擇投保意外保險#

因為這樣所需交納的保費遠遠低于

車上責任保險#而且還保障交通事

故以外發生的其它事故對你造成的損失!

當然"如果你的汽車經常乘坐朋友"

而且經常變化"最好還是投保車上責任保

險"用以滿足意外交通事故發生時的醫療

費用!在選擇投保座位數時"如果按核定

座位投保"費率是0.5%#如果不按核定座

位投保"費率是0.9%!例如$桑塔納核定

座位數為5座"每人保額1萬元!保5座"

保費250元#保1座"保費90元#保2座"

保費180元!依此類推!這樣若要保3座

就不如按核定座位投保5座合算了!

%4&進口車或國內組裝車可選擇國

產玻璃投保

如果你的汽車是進口的或國內組裝

的"由于國內汽車玻璃質優價廉"完全可

以和國外相媲美"投保時也可以考慮選擇

國產玻璃!這樣"你將節省約一半的保險

費!

%5&小事故不要到保險公司索賠

如果你當年沒有出現保險事故"保

險公司會在第二年給予你10%的無賠款

優待"這可是一筆不小的優惠!所以如果

出現的事故較小"你還是權衡一下"再決

定是否向保險公司索賠!

%6&選擇不計免賠特約保險

在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保

險公司都有按照你在事故中的責任"只賠

償你實際損失的80%的約定"這可能使你

將來在實際獲得賠償方面產生比較大的

損失!通過投保不計免賠特約保險"在這

兩個險種上才能得到你所應該承擔損失

的100%賠償!

舊車怎樣投保好

由于保險公司在賠償的

時候是根據保險車輛的折舊

價’購車發票票面價格以及

投保金額的最低價確定賠償

金額的"所以盜搶險的保額

新車和舊車是不同的!新車

的保額要按照新車的購置價

投保"而舊車的保額要按照

車輛的折舊價和購車發票金

額的最低金額確定"如果你

的汽車已經不是新車或者你

買的是二手車"而盜搶險按

新車價投保"你不但多交了保險費"一旦

車被偷’被搶"你也只能得到折舊價或發

票中最低的賠償!

首先應分清保險價值’保險金額’實

際價值之間的關系!車輛的保險價值是根

據新車的購置價決定的"包括車輛單價和

附加購置費!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

按投保時的保險價值決定"也可以由被投

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或者按車的實際

價值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

過部分無效!

保險條款中規定保險車輛的實際價

值計算公式是$

實際價值=新車購置價/國家規定

使用年限!%國家規定使用年限"已使

用年限&!

舊車在投保時可依據不同情況選擇

附加險"投保費按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支

付!

賠償分全車損失和部分損失兩種!

僅對上了車輛損失險和附加盜搶險的車

輛來說"如果舊車投保時保險金額是按新

車的價值%保險價值&確定"這時車的保

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同"但保險金額高于

車的實際價值!當車輛遇到全車被盜’搶

三個月以上"經公安機關立案偵察未破獲

的"保險車輛的損失按規定比例計算賠

償"以不超出保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

償"賠償金額的20%由被保險人自付!如

果按實際價值確定的賠償金低于該車保

險價值的20%"可得的最高賠償金只為投

保車輛出險時候保險價值的20%!賠償

后"該車的權益歸保險人所有"保險責任

終止!當車輛只是受到不同程度的部分損

壞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除規定

中的自付部分外"其余由保險公司承擔!

賠償金額與保險金額相關!如果舊

車投保時的保險金額按車的實際價值確

定"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但等于實際

價值!遇到車輛被盜’搶造成全車損失時"

得到的賠償與保險金額等同于保險價值"

但遇到部分損壞時卻不同!保險車輛得到

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修理費用!車輛損失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

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

部分損失一次賠償達到保險金額時"車輛

損失險的保險責任終止!當保險金額低于

實際價值時"如果車輛發生全損"保險公

司按照保險金額計算賠償金!所以"在給

車輛上保險時應該實事求是"足額投保!

舉例說明$假設一輛新車的購置價

為12萬元"使用3年后"車主以8萬元購

買"則此時它的實際價值是12萬元/15

年!%15年"3年&=9.6萬元!在投保不

同保險金額的情況下"發生全部損失%被

盜&和部分損失%修理費800元&時"保

險公司的賠款計算如下$

A#保險價值12萬元"保險金額12

萬元$全部損失時賠償款96000!80%

=76800%元&#部分損失時賠款800!

80%=640%元&!

B#保險價值12萬元"保險金額8

萬元$全部損失時賠款80000!80%

=64000%元&#部分損失時賠款80000

/120000!800!80%=426.67%元&!

C#保險價值12萬元"保險金額6

萬元$全部損失時賠款60000!80%

=48000%元&#部分損失時賠款

60000/120000!800!80%=320%元&!

注意$當賠款達到應交保費150%

時"保險公司還要加收應交保費的30%"

并在賠款中扣除!

由此可知"保額越低"所交保費也越

低"得到的賠款就越少"至于舊車投保時

的保險金額既可以按車的過戶發票"也

第8篇

關鍵詞:保險利益;射幸性;立法意義

保險合同的全部意義就在于完全履行,因為它不僅是當事人滿足自己需要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體投保人精誠合作、分擔危險之必要途徑。依照各國保險法的規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必須是受到實際損害的人,因為補償是保險的基本職能。那么,保險上的損害是以什么形式表現的呢?又如何來量化呢?這涉及到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保險利益原則。

所謂保險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稱可保利益,立法上首見于英國《1774年人壽保險法案》。該《法案》第一條要求被保險人對被投保的生命具有可投保利益,也即保險利益。[1]但英美成文法上對保險利益的含義并無界定。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均沒有保險利益這一用語,但在理論上卻對保險利益制度有系統研究。就我國研究現狀來說,理論上將保險利益描述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一種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損,或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受益的損益關系;同時將保險標的根據其性質不同分為財產及人的壽命和身體,并相應地把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明確指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以此涵蓋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險利益,但并未就兩者做出進一步詳盡規定。

一、保險利益制度的起源

保險制度發端于貿易發達、風險巨大的海上運輸。在13世紀末意大利的海上保險中,保險人假裝稱已從被保險人處受領一定金額之貸款或以信用方式賒購被保險人之貨物,約定若船舶未安全抵達時,將該款項返還給被保險人或支付價金。實際上是使被保險人在貨物損失時可從保險人處獲得一定金額之價款。這種約定中,未來船舶是否發生危險事故無法安全抵達或危險事故何時發生不確定,保險人是否給付保險金取決于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因此具有射幸性。射幸性使得這種所謂的保險和賭博有著相似的機理。兩者都決定于偶然事件的發生。顯然,賭博是為社會公益所排斥的。它變一定(原有之賭本)為無定(輸或贏),[2]是一種參加者創造風險的活動,鼓勵利己主義、貪婪和不勞而獲,使偶然性成為人們行為的主宰者,破壞生活道德秩序。[3]因此產生這樣的問題:被保險人是否必須是船舶未安全抵達會受損之人?被保險人獲得的價款是否應不超過其貨物損失?據此,有學者提出,因保險行為而請求保險金額的,被保險人應證明保險利益之存在,強調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受損害者才能獲得價款且價款不得超出損害金額,以區別于賭博。從此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保險,即填補損害制度。[4]保險利益理論也由此開始發展。

二、保險法上對保險利益的概念定位

財產上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于特定財產所具有的實際和法律上的利益,人身上的保險利益對于投保人本人為其主觀價值,對于第三人則為投保人和該第三人之間的相互關系。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實際上只是將法律上權利稍稍擴大至法律承認的權利和利益,對保險利益并沒有給予充分說明,只能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此,有必要從理論上對保險利益給予分析。

理論上,學者眾說紛紜,可概括為以下兩種學說:

第一種是價值說,或稱經濟利益說。此學說認為,保險的本質乃在于補償經濟損失。換言之,即在于填補所滅失或所減損物上之價值。因而認為有利益才有損害,有損害才需要補償,故認為保險合同之對象為保險利益,即保險利益就是保險標的物上的價值,或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所具有的經濟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以致保險標的物不安全而受損,或者因為保險標的物不發生損害而受益。[5]依價值說,構成保險利益需具備三個要件:(1)須為經濟利益。保險是以補償被保險人所受損失為目的,保險利益須屬于經濟上的利益或以與經濟上利益有密切關系且可以貨幣量化為限。(2)須為確定的利益,即指其利益已確定或可確定。(3)須為合法利益,即其利益合乎法律的規定。價值說對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能進行科學的解釋,國內學者多持此學說。[6]價值說比較重視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因素,突出了保險合同的經濟補償功能。第二種是關系說。在人身保險中,由于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為人格權的內容,無法以金錢價值對其加以衡量,故價值說無法解釋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于是關系說乃應運而生。該說認為,保險利益乃是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此種利害關系,包含有經濟上之利害關系及精神上之利害關系兩種。德國及我國臺灣學者一般持此學說。[7]關系說與價值說相比,其獨到之處是不拘泥于經濟價值上的解釋,而是從關系的角度來分析,為人身保險獲得了一席之地。

筆者認為無論贊同哪種學說,有幾點我們是必須認可的,也是各國對保險利益內容界定一致的地方。第一,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不合法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為保險合同或保險法所保障。如對盜竊、搶劫之財物的占有利益,走私、販毒的經濟利益,劫匪對劫持的飛機或者人質的期待利益等,均不能構成保險利益。第二,保險利益應為經濟上的利益。所謂“經濟上的利益”,是指可以體現為貨幣形式的利益或稱為“金錢利益”,保險是以補償損失為目的,以支付貨幣為補償方式的制度,若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就不能用金錢來計算,則損失無法補償。第三,保險利益是可以確定的利益。惟有保險利益這種經濟利益是確定的利益,在實踐上才具有可操作性,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保險人才可以據此進行補償。所謂“可以確定的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或者因現有利益而產生的將來預期利益可以確定。對于人身保險而言,可以確定的利益也可以稱為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利益。回過頭來看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的界定,概念定位上并不是很清楚,邏輯不夠嚴謹,不利于實務操作。這些缺陷對于保險法的實踐以及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有著不利的影響,這可能也是我國保險業發展緩慢的原因之一。因此,在以后的社會發展中,明確相關概念的任務任重道遠。

三、保險利益原則的立法意義

保險制度因其“分散危險和補償損失”的職能而具有積極意義,并得以存續和發展,任何人均不應通過保險而獲得無損失的利益或者超過損失的利益。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價值亦在于能有效地防止將保險作為賭博的工具。保險利益的存在,能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道德危險與保險相伴而生,似乎從保險誕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讓人們頭痛不已。如以與自己毫無利害關系的他人財產、身體、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則實為賭博。就財產保險而言,如以無保險利益之他人財產投保,因為他人財產即使發生危險,投保人并無損失發生,如能獲得賠償,則與賭博何異。其更甚者,投保人為圖早日實現其不當利益,必不會等待被保危險之自然發生,而將設法造成被保財產的損失,其所誘發的道德危險,實不言而喻。例如,保險標的物價值100萬,所有者的保險利益即為100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發生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額最多100萬,身心正常者,不會為以100萬的投入換取100萬的賠償而鋌而走險,這純粹是基于經濟利益上的考慮。就人壽保險而言,若無保險利益規定,后果更無法設想。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沒有保險利益限制,任何人都可以以他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而訂立合同,則投保人可能采取各種手段傷害被保險人,以謀取保險金的給付。17世紀英國保險法因沒有保險利益的規定,就出現過殺害被保險人的情況,造成社會的極大不安定,立法機關遂在《1774年人壽保險法》中首次確立人身保險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原則,明確規定:人壽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旨在消除以他人生命、健康為賭注,博取非法利益的壽險保險單,該法因而被譽為“禁止賭博法案”。可見保險和賭博在目的、效果、及社會評價(包括道德和法律等角度)方面均存有差異,但最根本的區別在于保險中有保險利益的存在。保險利益原則不許可隨便以他人的財產或人身作為保險標的投保,便有效地防止了不受損失而獲利,從而保證了保險的損失補償職能,遏制了賭博。

保險利益原則之創設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發生道德危險,道德危險是保險術語,是指投保方為獲保險賠償而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發生或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放任損失擴大。堅持保險利益原則,無損失則不賠償,損失多少賠償多少,有效地防止了為獲得不當利益而發生道德危險。在保險實務中,保險賠償的最高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是以保險利益為基礎的。這體現了保險的“補償”性,從而更好地實現保險“分散危險,補償損失”的職能道通過保險利益原則來設置屏障防止發生道德危險,并限制保險賠償的額度,從而保障保險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參考文獻:

[1]Malcolm·A·Clerke.何美歡,吳志攀等譯.保險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尹田.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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