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17 18: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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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準備工作
1、經濟責任審計委派書的取得。內部審計機構在進行離任審計之前,必須取得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書面授權之后或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才能開始實施審計工作。在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之前,審計人員應該與委托人進行良好的溝通,在進行經濟責任鑒定時,委托人的支持力度是非常關鍵的。
2、審計通知。在取得審計委派書之后,必須對被審計人與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單的包括審計時間、審計范圍、被審計單位財務部門應作的準備工作,以及要求被審計人提供的材料,如離任述職報告等。
3、取得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的支持。與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進行溝通,有利于審計活動順利實施,對搜集到真實的信息資料,及時反映在審計過程中未覺察到的有很大的幫助。
二、審計工作實施
1、存量資產的核實。存量資產的核實是經濟責任審計所關注的重點,其一,委托人需要對被審計人任期內資產的安全性、增值性等進行核實;其二,離任人與接任人都要求對企業的存量資產進行審計核實,以劃清前后任的經濟責任歸屬。因此,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謹慎原則。例如,對于資產報廢的認定,必須有親歷證據(如房屋毀棄現場等)或者有相關技術鑒定書,否則就不能確認。
2、真實負債情況的核實。對負債情況的核實,主要集中在被審計單位是否隱瞞情況,被審計人可能以隱瞞部分負債,以達到粉飾其任期業績的目的。
在核實負債情況的工作中,除了檢查未入賬合同或其他財務資料外,還可以與接任者進行溝通。作為接任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未反映出來的負債情況。他從不同的渠道也許能得到一些相關信息,且接任者對審計工作的細化要求相對離任者要高得多,這些信息可為我們進行深入的審計調查提供線索。
3、潛在損益的核實。在實踐中發現,幾乎每一個都存在著未入賬的費用與收益。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從潛在費用方面來說,主要原因為:已支出但未及時入賬;損失已經形成,但由于主觀或客觀原因而未入賬;已經發生但相關部門認為不合理的費用等。從潛在收益方面來說,主要原因為:為了避稅等原因而考慮多列費用部分,比如多計折舊等;收益已經實現,但由于票據等原因未入賬。
上述情況隨著經營活動的繼續,在將來形成或部分形成費用或收益入賬。由于交、接雙方不同角度的要求,他們對此類事項處理的態度也不一樣,給審計人員在進行核實清理時造成困難。在核實潛在損益時,審計人員搜集到完整的資料后,可以先按照處理與原則,對會計報表進行調整,由于票據未到,不能入賬部分單獨列表進行說明,再與雙方征求意見,在掌握主動權的前提下協調雙方的意見。當不能達成一致時,可以從尊重客觀事實出發,向審計委托人征求意見,達成共識后,進行確認。
三、根據審計結論進行責任審計評價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評價,對其任期的企業經營狀況發表審計意見,界定企業負責人在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負何種經濟責任。
CSR報告的概念最早出現在20世紀40年代,在70年代有過一段短暫的發展,但直到20世紀90年代后期,隨著相關利益者越來越關注企業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做法和績效,加之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流行,越來越多的公司才開始披露社會責任報告。英國BP公司的石油泄漏(2010)、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泄漏(2011)更是在全球掀起了對社會與環境影響的關注。目前社會與政府組織普遍對企業社會責任和環境活動及其影響予以關注,CSR審計報告鑒證研究應運而生(Hopwood,2009),有效的CSR報告和審計鑒證都將幫助企業建立良好的聲譽(沈洪濤,2010)。在過去的二十多年里,會計師事務所不僅在財務信息審計鑒證上能給CSR審計報告鑒證的開展提供技能支持,而且諸如電子商務審計鑒證、環境審計鑒證等新市場方面的審計鑒證業務的開展更能給CSR審計報告鑒證提供更直接的經驗支撐。一項最新的研究表明,“四大”關于CSR報告的審計鑒證業務市場正在不斷擴大,CSR審計報告鑒證業務被鑒證組織、專門的咨詢公司以及“四大”專業服務公司所分享。全球范圍內第一份CSR審計報告鑒證出現于1992年,畢馬威(KPMG,2011)進行了全世界范圍的調查,反映有70%以上的G250企業和近65%的N100企業聘請專業的會計機構進行了CSR報告的審計鑒證,這充分表明CSR審計報告鑒證業務已經在全球范圍內得到了價值肯定和市場需求。與國際上由注冊會計師主導CSR審計報告鑒證行為的狀況相反,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在這一領域中的市場份額較低(沈洪濤,2010),CSR審計報告鑒證工作在我國的開展較為遲緩。我國第一份經審計鑒證的CSR報告是中遠集團《2005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由挪威船級社(DNV)和中國企業聯合會全球契約推進辦公室共同為其出具審計鑒證報告(2006),這也拉開了我國CSR審計報告鑒證的序幕。2009年上交所、深交所指引,自此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出現井噴式增長,企業社會責任中國網數據統計顯示,2013年前十個月了1525份CSR報告,比2012年同期增加了188份,增幅為14.1%,但僅有171家企業進行了CSR審計報告鑒證,說明進行報告鑒證的企業并沒有同趨勢地增長。2010~2013年,我國雖然經第三方獨立審驗的報告數量連續遞增,但相對于報告整體數量增幅,經審計鑒證的報告數量增幅則略顯緩慢(商道縱橫《2012-2013年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研究》,2013),2013年CSR報告雖然在第三方審驗方面有較大提升,但仍處在較低水平(《金蜜蜂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研究2013》,2013)。
二、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報告鑒證標準
目前在國際上,CSR審計報告鑒證多采用自愿選擇的方式,在國家層面上強制要求企業對CSR報告進行審計鑒證的只有三個歐洲國家。其一是法國,自2001年起法國要求公眾公司將環境信息納入年報,并要對這些環境信息提供第三方鑒證。其二是瑞典,從2008年起瑞典所有國有企業要公布經過第三方鑒證的社會責任報告。其三是丹麥,從2009年起規模較大的約1100家國有控股公眾公司要將可持續發展信息納入年報或者出具獨立報告,且這些披露的信息必須經過第三方鑒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自愿披露還是強制披露模式,國際上并沒有形成統一的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這極大地增加了CSR審計報告鑒證業務開展的難度。考慮到專業會計人員對CSR審計報告鑒證的職業素質與能力的增長要求,許多國際組織或國家機構都開始或正在制定相應的標準,例如社會和倫理責任協會(ISEA)是全球最早頒布關于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AA1000AS,2003)的組織,其制定的AA1000AS(2008)和國際審計與鑒證標準委員會(IAASB)制定的ISAE3000(2005)是國際上G250、N100企業最常用的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IS?EA頒布的《AA1000審驗標準2003》以及修訂版《AA1000審驗標準(2008)》將審驗標準中的AA1000原則獨立為一個單獨的標準,包含三項原則,即:包容性原則、實質性原則和回應性原則,它是與利益相關者視角最為貼近的國際標準;IAASB的ISAE3000則旨在為專業會計師提供非財務鑒證業務應遵循的原則和重要的程序。此外還有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制定的G4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歐洲會計師聯合會(FEE)有關可持續發展鑒證的系列討論稿、必維國際檢驗集團(BV)和挪威船級社(DNV)的各鑒證標準。GRI指引第一版于1999年,2006年的第三版也就是G3指南中就提出了可持續發展報告鑒證的建議,2013年的G4指南中對鑒證提出了更深層次與更具體的要求,建議企業選擇外部鑒證。FEE(2002,2006)在其系列討論稿中認為在可持續發展標準傳播的早期階段,應通過獨立鑒證提高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可信度,增強股東的信心。我國目前對于CSR審計報告鑒證采用自愿披露模式,同時也沒有專門的、統一的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但是在審計報告鑒證的過程中除參考國際上通用的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外,還是應用了諸如《中國紡織服裝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驗證準則》、《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等呈現本土化特色的審計報告鑒證條款。
三、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報告鑒證基礎理論
1.從國外CSR審計報告鑒證基礎理論研究情況來看,主要有:(1)對CSR審計報告鑒證概念的初步界定。Owen等將社會責任審計定義為“一個組織決定其對社會的影響以及衡量和向公眾報告這些影響的全部過程”;CSR報告鑒證可以看做是為縮小報告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的“信任差距”,從而由報告編制者以外的獨立第三方對企業所編制的CSR報告進行鑒證的一種社會責任審計活動;AA1000AS中“驗審”被定義為審驗機構通過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據適用的規范和標準,對組織公開披露的績效信息及其管理體系、數據和流程作出評估,以提高組織公開披露信息的可信度。(2)CSR審計報告鑒證框架的研究,例如主體研究。在目前更多企業傾向于選擇第三方獨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進行CSR審計報告鑒證(Simnett,Vanstraelen&C.W.Fong,2009)的大流下,另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企業內部管理機構是CSR審計報告鑒證主要提供者,因此CSR審計報告鑒證應當由內部審計人員進行(Allegrinietal,2011;Ridleyetal,2011);二是發現存在管理者控制CSR審計報告鑒證的跡象,導致審計鑒證缺乏獨立性,認為必要時應當讓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審計鑒證的過程中(Brendano’Dwyer&DavidL.Owen,2005)。(3)從不同角度分析報告鑒證的影響因素。PeregoP.和A.Kolk(2012)探討了跨國公司如何采取保證措施來維持和發展企業問責制的可持續性,發現外部制度的壓力和內部資源、能力是推動企業進行報告鑒證的基本因素;GaryF.Peters和AndreaM.Romi(2013)研究了可持續性治理特征對CSR報告自愿鑒證的影響,認為環境管理委員會的存在促使企業進行自愿的報告鑒證,并且多選擇內部審計師進行審計,而首席可持續發展官對企業是否進行自愿報告鑒證并無影響。
2.國內關于CSR審計報告鑒證的研究剛剛起步,研究較少,主要集中于以下三個方面:(1)對CSR審計報告鑒證概念的界定。《中國紡織服裝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驗證準則》中闡述了驗證、保證和鑒證的不同定義,驗證和鑒證都是保證的具體形式。在CSR報告—GATEs體系內,CSR報告鑒證是指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就報告符合《中國紡織服裝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綱要》的程度做出評價,就報告驗證的基本過程和結果做出的公開聲明,以證明報告披露的信息的基本質量和報告驗證的真實性、獨立性和公正性。張和平(2012)給第三方審驗下了定義,認為CSR報告第三方審驗是指由與企業不存在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審驗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據使用的規范和標準,評價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的信息,管理體系、數據和流程,以及報告遵循實質性、可靠性、準確性、完整性、平衡性等原則的具體情況。(2)CSR審計報告鑒證框架的研究,包括動因(劉鈞,2013)、主體(周曉惠、許永池,2011)、模式(趙哲,2011)等。袁蘊(2011)、嚴培蓓(2011)、張慶龍等(2012)從第三方審驗的目標、審驗標準、審驗的內容、執行主體、程序和技術、驗審時限和審驗報告等七個方面來構建上市公司CSR審計報告鑒證的框架。而在主體研究方面,我國不同于國際上百花齊放的觀點,國內大部分學者都認為注冊會計師應當成為CSR審計報告鑒證的主要提供者(黃彤,2012;張和平,2012),主要在于注冊會計師可以提高鑒證質量,增強我國CSR報告的可信度和有效性(沈洪濤等,2010)。(3)對CSR審計報告鑒證影響因素的探討。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沈洪濤(2011)的研究顯示,企業社會責任表現能提升企業聲譽;CSR報告能有效傳遞社會責任表現的信息,增強社會責任表現與企業聲譽之間的正向關系;CSR報告鑒證并沒有顯著促進社會責任表現對企業聲譽的作用。李正、李增泉(2012)運用事件研究法研究發現,CSR報告鑒證意見具有正向的市場反應,而董事會承諾不具有市場反應。
四、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報告鑒證風險控制
20世紀60年代,在研究以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審計的過程中,美國學者首次發現了控制風險的問題,并建立了評估控制風險的措施(Brown,1962)。
1.審計風險及其控制。目前,對于審計風險的涵義各執一詞,國際審計準則第25號《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國際會計師聯合會(2004)則認為審計風險應為“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審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針對含有實質性錯誤陳述或重大錯誤陳述的財務報表不恰當審計意義的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與檢查風險組成。而就審計模式來說,目前國際上采用的審計模式是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因為能夠在越來越復雜的業務和審計環境下發現企業資產缺失的問題(Knechel,2001)。近幾年來,學者也對審計風險進行了長足的研究,包括審計風險的定義(謝曉燕、黎菁,2013)、成因(岳向黎,2013)、對策(李露璐,2013)等。與此同時,審計業務約定書不規范、風險評估程序未得到有效實施和進一步審計程序選擇不合理(王海燕,2013)等原因造成了很大的審計風險,我們不能單一地看“發表不恰當意見論”和“帶來的損失論”(謝曉燕、黎菁,2013),應當通過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強化風險意識和謹慎、客觀發表審計意見來防范審計風險(李述有,2012)。馬春英和周允征(2011)以我國環境審計風險現狀和面臨的問題為基礎,首次構建了我國環境審計風險模型,認為環境審計風險=外部風險(概念風險、準則風險、政治風險、環境風險)×執行風險(可接受的環境審計風險條件下的重大錯報風險、環境檢查風險)。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審計風險模式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下屬的國際審計和鑒證準則理事會(IAASB)推行的審計風險模式(2003)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風險檢查。
2.社會責任審計風險及其控制。社會責任審計風險即審計人員通過實施社會責任審計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披露的社會責任信心中存在的重大錯誤而發表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可能性(宋娜,2012)。關于社會責任審計風險的研究文獻屈指可數,韓曉梅(2006)基于社會責任觀探討了審計風險的演變,即:審計風險=企業社會責任風險×企業經營風險×企業控制風險×財務檢查風險×非財務檢查風險×委托人滿意度風險;鄭曉青(2014)在審計風險基本模型的基礎上,加入了行業環境、內部控制結構、社會責任審計內容、社會責任審計標準、會計師事務所等五個社會責任審計的風險因子,構建了社會責任審計風險模型。范妮娜等(2011)認為應該從審計評價標準、內部控制、審計人員素質及審計方法等方面加強社會責任審計風險控制。梁飛媛等(2011)從企業內外部考察社會責任風險的控制路徑,認為一方面企業應將社會責任風險控制納入企業風險管理和控制之中,另一方面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應做好監管工作。王清剛(2012)基于智能風險管理理念,分析了企業社會責任管理中的主要風險,主要從企業內部四個方面構建了風險導向的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框架。
五、研究述評與展望
國外對于CSR審計報告鑒證的研究很早就開始了,一些歐洲國家甚至強制性要求企業進行報告鑒證,鑒證發展較為迅速,而我國的研究才剛剛起步,目前也才停留在自愿鑒證的階段,進行報告鑒證的數量還比較少。國內外CSR審計報告鑒證的相關研究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著問題,CSR審計報告鑒證研究仍是一個較新的、機會與挑戰并存的領域。
1.CSR審計報告鑒證現狀研究組織與學者齊頭并進,研究成果豐碩。關于CSR審計報告鑒證研究現狀方面,各組織的力量占據絕對地位,其中商道縱橫和金蜜蜂等在這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時刻關注我國的CSR報告動態,可以成為各學者研究我國CSR審計報告鑒證的重要數據來源。重要的學者諸如沈洪濤教授,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方面成果豐碩,尤其是在CSR報告鑒證研究方面,居于我國該方面研究的領頭羊位置,沈教授對我國CSR審計報告鑒證的情況開展了深入的研究,為該方面的研究奠定了堅實基礎。
2.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未統一,研究較為表面。國內有關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的研究較少,且較少從實證的角度來分析CSR報告鑒證標準,幾乎都是對國際上的CSR審計報告鑒證各標準的比較研究,并且沒有考量我國國情,研究較為表面化。同時,各類國際和國內組織都相繼出臺了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標準繁多也就意味著會促使各鑒證機構的鑒證依據選擇自主性大且不統一,容易導致CSR審計報告鑒證結果缺乏可比性。可見,制定統一的鑒證標準亟待解決,未來應當加大對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的研究與制定強度,以期更加有效地引導CSR報告內外部審計鑒證業務的開展。
3.對CSR審計報告鑒證基礎理論研究不成系統,概念界定不嚴謹。CSR審計報告鑒證、CSR審計報告鑒證風險的概念界定是CSR審計報告鑒證框架和CSR審計報告鑒證風險控制體系構建的基礎,如果對這兩項概念內涵定義得不嚴謹或不清晰,必然會影響框架和風險控制體系的科學性、可靠性。但是,目前不僅是學術界對該定義呈現百花齊放的局面,而且各國際機構對其的定義也沒有統一。雖然國內對CSR審計報告鑒證框架諸如目標、動因、主體、標準及程序等方面都有涉及,但大多淺嘗輒止,或僅就其中的某個方面進行重點探討,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系統的理論框架,突出表現為:CSR審計報告鑒證框架內容方面零散而不成系統、CSR審計報告鑒證觀點統一化(如主體)、偏向于從外部因素來探討CSR審計報告鑒證等。未來可以加強對理論的整體系統研究,觀點應當考慮實際情況,并且可以適當地內外部結合來探討CSR審計報告鑒證的影響因素,如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
(一)風險導向審計有利于更客觀地確定審計范圍和重點
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中,對被審計單位的全面了解以及對其經營風險的評估,從宏觀上把握了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情況及其所面臨的重大風險,從而可以客觀地確定審計范圍和重點,避免了以往以資產規模和企業戶數作為標準確定審計范圍,以歷史經驗確定審計重點的弊端,克服了主觀隨意性。
(二)風險導向審計有利于揭示被審計單位更深層次的問題
風險導向審計與傳統的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相比,審計方法更加靈活多樣,根據不同會計科目的情況,既可以從財務層面入手到業務層面,也可以直接從業務層面入手,通過對業務運行情況的了解,去核實財務層面會計核算的完整性、準確性。這種靈活多樣,互相稽核的審計方法,需要審計人員深入到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當中,而不僅僅局限于財務層面,可以透過現象看本質,揭示企業更深層次的問題。
二、審前準備階段的主要工作
對任何審計項目而言,充分的審前準備工作對項目的順利開展以及取得預期審計效果都是至關重要的。
(一)通過審前調查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
風險導向尤其應重視審前調查工作,盡早了解被審計單位。審計組長可采用職能部門間審前溝通、風險調查問卷、訪談、查看重要場所、查閱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工作總結、會議記錄、內控手冊等內部文件,了解被審計單位,為制定審計方案以及開展現場審計工作打下基礎。審計組長應了解的基本情況以及應關注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治理結構、機構設置以及職責分工情況,關注內控制度的健全性;主要產品及服務開展情況,關注新增產品及服務;企業戰略目標及經營目標制定與完成情況,關注目標調整與完成情況;信息化建設及管理水平,關注存貨進銷存管理、合同管理等關鍵業務的系統應用與運行;接受內部審計調查情況,關注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情況,關注建設項目進展及投資效果;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情況,關注發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損失。
(二)根據了解的情況編制審計方案
審計組長應根據審前調查了解的情況以及本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總體要求,編制審計方案。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審計方案主要包括審計目的、審計依據、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審計時間安排、審計人員職責與分工等。
三、現場審計階段的主要工作
現場審計應按照審計方案的要求,理順審計工作思路,嚴格審計程序把“規定動作”做到位,并結合現場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以風險為導向,使“自選動作”有特色。
(一)審計組長總覽項目,評估重大風險
審計組長在審計現場,需要進一步做好企業重大風險的識別和評估,向審計組員明確和強調審計重點;做好組織協調與溝通、把握審計進度。根據近幾年的審計工作經驗,審計組長需要從具體的審計事項中解放出來,使其真正發揮審計組長的作用,總覽項目,統籌全局。
(二)審計組員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
審計組員在審計現場,按照審計方案的分工,對負責的會計科目和事項執行審計程序,必須做到把“規定動作”做到位,重點是嚴格落實審計組長強調的重大風險,使“自選動作”有特色。審計組員獲取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靈魂,應具有適當性、充分性,對事實的敘述要清楚完整,關鍵環節要具體詳細記錄,內容和出處要具體詳實。
(三)審計組長復核審計工作底稿
為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特別是審計證據的質量。現場審計過程中,審計組長必須及時復核審計組員已完成的審計工作底稿,把好質量關,注意復核具體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審計程序是否有效執行,事實是否清楚,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是否適當。
(四)審計組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
審計組長對審計組員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析、匯總后,列出審計發現的問題和重大風險事項,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交換意見。交換意見時,先與被審計單位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交換意見,對有異議的問題和事項,提請補充資料或說明材料;最后與被審計單位班子成員或企業負責人交換意見,溝通審計結果。
四、審計終結階段的主要工作
【關鍵詞】精神分裂癥刑事責任能力法律關系評定
精神分裂癥是一種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壯年緩慢起病,具有思維、情感、行為等方面障礙及精神活動不協調。在我國,精神分裂癥是涉及各種法律問題最多的一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案中約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癥狀的支配,常常出現傷害、兇殺、、放火等嚴重危害的行為,成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有的因外傷或其它原因而發病,而涉及法律關系評定問題。以下,筆者試述之。
一、精神分裂癥概述
精神分裂癥屬于內因性疾病。一般認為,遺傳、個性缺陷等內在病理因素是導致發病的主要原因,而軀體因素、社會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誘發原因。
該癥患者通常意識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過程中可出現認知功能損害。其病程分持續進行和間斷發作兩種形式。持續進行者病程往往遷延不愈,逐漸呈精神衰退狀態。間斷發作者在病情發作一段時間后,間隔以緩解期,緩解期精神活動可基本恢復正常,也可遺留一定的精神癥狀或精神缺損。但隨著復發次數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漸出現精神衰退;也有的僅發作一次,緩解后不再發作且無精神缺損者。
二、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
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對所實施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辨認能力以及有意識的控制能力。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造成危害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控制能力。據此,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有以下三種分法:
(一)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且作案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處于衰退期,精神活動不穩或殘余病態觀念誘使,可能作出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在這些情況下,該患者不負刑事責任,即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但作案行為與精神癥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后遺癥的。在這些情況下作案,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間歇期且無任何后遺癥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病程完全平息,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一般原則,但每個安靜都具有特殊性,要具體案件具體,依據我國《刑法》第18條的精神,首先確定醫學診斷,明確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何種病程階段。然后分析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與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因果關系進行評定。
三、精神分裂癥法律關系的評定
法律關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損害及相關的問題。精神損害是人體受機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現的精神障礙。法律關系的評定將直接關系到對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及賠償問題。其評定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一)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
如果重度顱腦損傷以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或分裂癥樣精神病,應評定為重傷。后果較輕的,可根據實踐情況評定為輕傷或輕微傷。需要注意的是,對顱腦損害所致精神障礙程度評定,一般需由損失起經過半年以上的觀察后方可作出評定。
(二)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的
由于精神損害的特殊性,在評定只有間接因果關系的案件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傷害后果、過錯原則等具體情況,全面,綜合評定。如果輕微或輕度顱腦損傷,或軀體損傷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則可參照《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作出相應評定。如果精神創傷后出現精神分裂癥且兩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系,則可評定為輕微傷,但加害人必須承擔“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金。
由于關系的評定十分復雜,而我國沒有統一的評定標準,只能根據“傷”與“病”的關系,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文,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定。
結語
精神分裂癥是典型且高發的精神疾病,同時也是涉及各種法律最多的一組疾病。有效地探討和精神分裂癥及其刑事責任能力和法律關系等相關問題,不僅能推動我國司法實踐中各種相關問題的解決,也能保障廣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動我國司法精神病學的,進而促進我國的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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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精神病學》曾緒承主編群眾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醫學基礎》鄭瞻培主編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責任能力和醫療監護措施》林準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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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這一變革,將會促進公司采取更加合法與規范的會計處理、稅收籌劃手段,從而以前那種“打擦邊球”、虛擬經濟業務減少所交稅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風險將會增大。為取得一份“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我們有理由相信,公司會更加規范自己的行為,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
【關鍵詞】促進公司采取更加合法與規范的會計處理 稅收籌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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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基于其公司性質, 應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公司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應當首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此基礎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方能將稅后利潤分配給股東。若投資主體是自然人, 那么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 投資者還應就稅后分配利潤, 按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表1 自然人創辦一人公司的稅負比較表應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率個人所得稅率實際稅率個人所得稅實際稅率不超過5000 元18% 20% 34.4% 5% 5%超過5000 元到1 萬元(含) 18% 20% 34.4% 15% 15%超過1 萬元到3 萬元(含) 18% 20% 34.4% 20% 20%超過3 萬元到5 萬元(含) 27% 20% 41.6% 25% 25%超過10 萬元33% 20% 46.4% 35% 35%一人公司個人獨資企業超過5 萬元到十萬元(含) 27% 20% 41.6% 30% 30%于是, 當一人公司惟一股東為自然人時, 就會出現對公司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惟一分配利潤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經濟性雙重征稅。而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萬元,高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因此,自然人設立一個一人公司,其稅負加重,進行稅收籌劃的難度也加大。2、新《公司法》所要求的“強制審計”,限制了稅收籌劃的手段與操作空間據新《公司法》第165 條規定:公司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需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表應該按法律法規制定。也就是說,從06 年1 月1 日開始,無論公司大小都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報表上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這一變革,將會促進公司采取更加合法與規范的會計處理、稅收籌劃手段,從而以前那種“打擦邊球”、虛擬經濟業務減少所交稅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風險將會增大。為取得一份“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我們有理由相信,公司會更加規范自己的行為,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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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審計風險,成因,控制
審計風險是隨著審計應運而生的,有審計就有審計風險。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對審計的期望越來越高,審計職業的責任也越來越大。社會經濟生活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增加了審計的難度,審計風險也隨之增大。為此,審計人員應正確認識審計風險,增強審計風險意識,積極有效地預防和控制審計風險,使審計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起到應有的作用。
一、審計風險含義及其成因
審計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存在重大錯弊而審計人員沒有發現,做出不恰當的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是由經濟業務本身的復雜性和審計手段的局限性所決定的。具體來說,審計風險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由于審計主體的因素所產生的審計風險,主要是由于審計人員自身的原因所形成的一種審計風險
首先,審計人員個人綜合素質參差不齊,審計經驗有高有低,
駕馭審計方法的能力有強有弱,加之當前審計力量的不足,審計任務的繁重,致使審計難以達到社會全部期望,有時甚至被卷入不愉快的責任訴訟糾紛之中。具體表現在:審計人員素質、能力的差別會造成同類審計業務結論不同;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品質的高低決定審計行為的偏差,導致審計結論的偏差;審計人員在取證和選用證據上,都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如果取證不充分財務管理論文,其結論也就不一定合理;審計操作不規范、審計程序脫節、主觀臆斷、憑經驗辦事,就增加了審計的失誤率;審計方法選擇不當,也將影響審計結論是否正確等。
其次,審計人員勝任能力跟不上各單位業務活動發展的需求。隨著現代經濟的迅速發展,現代經營單位的經營規模越來越大,經營活動越來越復雜,各種高新技術的產業化,經營結構組織的多元化,各種金融創新工具的被廣泛運用,使得被審計對象經營活動和財務報表編報和披露的復雜程度遠遠超出了審計人員傳統的審計方法和知識結構。這些發展,大大提高了審計人員審計的難度,而對傳統滯后的審計方法和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審計人員如果不能及時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包括知識結構和行業經驗,將不能滿足新形勢的需要,從而無法勝任審計工作,審計風險隨之產生。
(二) 由于被審計單位的因素所形成的審計風險
1、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導致的審計風險。主要包
括兩種情況:第一,根據有關管理規定,單位應建立而未建立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內控制度所形成的審計風險雜志網。如:錢賬物應設置3個崗位,而單位只設置了2個崗位,但單位現金業務又相當頻繁。因此,在貨幣資金管理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審計風險。第二,因被審計單位尚未嚴格執行內控制度所帶來的一種審計風險。單位雖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了許多內控制度,但是存在部分內控制度執行不力,一些內控制度形同虛設。
2、被審計單位人為因素的影響而客觀存在的一些不確定
性,例如:會計行為和經濟錯弊,會計人員本身或單位負責人從主觀愿望上要求會計人員違規違紀;因被審計單位無意識存在所帶來的一種審計風險,
3、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一些被審計單位對收入、成本支出的會計資料提供得較為完整,執行財經紀律的情況也比較好。而實際上,這些單位的一些其他的收入、下屬單位上繳的管理費等并沒有納入財務賬,而是入了私設的“小金庫”,而這些會計資料通常是不會向審計人員提供的。會計資料的不全面,留下了審計風險的隱患。一些部門、單位為掩蓋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在會計資料上大做文章,記假賬、報假賬的事時有發生,其中個別支出原始憑證的填制存在明顯的不真實性問題,例如使用普通收支憑證而無正式的發票、無填制單位或填制人簽章,審查起來無從下手,嚴重影響到審計成果的真偽,這無形中也給審計部門帶來了審計風險。 (三)社會環境影響產生的審計風險。 從審計發展來看,人們對審計意見的依賴程度及其影響范圍亦是一個不斷擴大的過程。當審計產生之初,單位最關心的是誠實性,也就是說早期審計是檢查單位的正直性,而不是檢查他們會計賬簿的質量。然而當社會步入19世紀下半葉財務管理論文,審計人員的職責是審查單位的經濟運行以及會計報表管理者編制的正確性,而不僅僅是檢查算術上的正確性,對資產負債表質量的重視,表明審計人員的影響開始擴大。到本世紀初期,隨著世界資本市場的迅猛發展,證券市場的涌現,廣大投資者對企業財務狀況的關心,使人們更加關注已審的財務報表,而且對此感興趣的人也越來越多,不僅政府、投資者表示了極大的關注,而且潛在投資者也表示了極大的關注,人們對單位財務報表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也日益重視,依賴審計意見的人越來越多。現代審計發展到今天,已經成為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在建立和維護資本市場的完整性方面扮演著一個最重要的角色,社會各界都在關心審計、關注審計、依賴審計,從另一個層面上講,這種依賴性也給審計部門帶來較大的審計風險。/
三、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審計風險的存在并不可懼,關鍵是如何防范和控制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范圍。筆者通過學習審計理論,結合平時審計實踐,認為防范審計風險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增強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包括:
轉變觀念,強化風險意識。隨著人們對審計期望值的越來越高,審計人員的責任和風險也越來越大,會計職業界將會更加關心如何采取有效的審計方法和程序,在降低審計成木的同時,高質量地完成審計任務,并有效地避免審計風險及其損失。因此,審計人員要從思想上、觀念上深入理解審計風險,并在執行審計過程中,尋求積極有效的方法控制風險。 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是在從事審計工作中應遵循的行為規范,包括在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方面應達到的職業標準。審計人員一定要理解和掌握這些標準,并在實際工作中嚴格遵守,這樣才有可能提高審計質量,一般不會發生過失,至少不會發生重大審計風險損失。 加強學習,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我們處在經濟變革時代,我們的業務知識,審計工作、審計范圍都受到社會環境和經濟環境的影響。因此,每一個審計人員除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外財務管理論文,還要更多地學習專業知識,包括學習審計基本準則,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工作。首先要在審計程序上合法規避審計風險。其次要學習好專業知識,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多元化經濟成分日益增加,國家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規章不斷出臺,我們要隨時學習和掌握這些知識,以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雜志網。
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敢于改進方法,創新手段。審計人員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會計系統會計處理的特點及審計目的等合理配置審計力量,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和技術,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在取證時,審計人員絕不能滿足于被審計單位自行提供的資料,要獲取強有力的外部證據,多角度地取證、印證。在選用適當的審計方法的基礎上,還應該敢于改進方法,創新手段。特別是面對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社會各界對審計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審計對象的經濟活動越來越復雜,審計工作的任務越來越重。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積極探索和應用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的審計技術與方法,是提高審計質量,圓滿完成審計工作任務的重要舉措。
(二)審計單位應采取各項有效措施建立科學的內部運行機制,完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這包括采取措施督促全體專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審計人員達到并保持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專業勝任能力,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為此,審計單位應嚴格人事管理,并不斷創造條件,開展各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增加審計人員執行各種類型審計業務的經驗,提高其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建立分級督導制度,并要求各級督導人員對各層次的審計工作給予充分的指導、監督和復核,必要時應當聘請相關的專家進行協助;對全面質量控制政策和相應程序的執行情況及其結果適時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不斷完善質量控制方針,建立、健全各項質量控制程序,保證審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把審計風險水平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三)做好內部控制調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項目時,應當先對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問卷調查和進行符合性測試,對被審計單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高低做出評估財務管理論文,看其內控是否嚴密,并找出弱項,以作為實質性測試時的重點。 內部控制問卷調查可以由被審計單位管理部門自我評價,主要評價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內部控制問卷調查,只能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做出初步評價,要真正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的質量,必須通過符合性測試。在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進行問卷調查和符合性測試后,根據其評價以及對內部控制松弛部分和匯總的弱項,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并應當實施詳盡的實質性測試程序,以便將檢查風險以及總體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審計風險并不可怕,重要的是提高風險意識,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控制審計風險,這樣審計工作才有可能取得長足的進步。
(備注: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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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體系在我國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法人和社會個人的風意識也逐步加強,他們的對注冊會計師的服務有了更深的認識。如何避免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不僅關系到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也會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秩序。
一、加強對注冊會計師民1.‘責任的研究。西方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民事責任是注冊會計師承擔責任中最常見的形式,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形式,但較少見。一件成立的刑事訴訟案件對注冊會計師來說,不僅要承擔辯護費、罰金和服刑。由此引起的民事責任,常常也會導致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破產,后果相當嚴重。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這三種責任之間并行不悖,不能相互代替,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可由國家行豉機關(主要指財豉部門)與司法部門主動追究,而民事責任則要由受害方提起民事訴訟,國家機關不能依職權主動介入。目前。我國頒布的不少重要的經濟法律法規,如‘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刑法>、(證券法>中,都有專門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責任的條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較多,關于民事責任的條款則較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環境的不斷改交,在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可是,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最不完善,也是最為缺乏的。即使剛剛施行不久的‘證券法>也只簡單地提及了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應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至于什么是虛假會計信息,如何認定虛假會計信息,如何處理虛假會計信息中的民事責任,幾乎沒有涉及,這就給具體的司法判決帶來了很大的不確立性。因此,民事責任研究是我國民間審計法律責任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加強對獨立審計準則的研究。并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審計準則是規范民聞審計服務手段和技術方法的質量標準在西方注冊會計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它逐漸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然而,我國的司法人員在審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案件時,主要還是依據一般的法律,對審計準則考慮較少。實際上,我國獨立審計準則是由國家財政部的,具有相當高的權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按獨立審計準則要求去做,出具了虛假的審計報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并不是一種擔保,現有的專業標準只不過是在考慮成本效益的基礎上制定出的一種較為科學、合理的程序,并非絕對保證。對于那些內外勾結、精心偽造的舞弊,注冊會計師是無能為力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該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最重要的依據。審計職業界應緊跟形勢,不斷修改和完善獨立審計準則,以保證審計準則的有效性和科學性,使其成為法院裁判的根本依據,從而掌握訴訟中的主動權。
三、成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專家鑒定委員會。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政處罰的裁定和實踐權歸屬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處理日常工作),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裁定和實踐權歸屬于人民法院。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的發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無疑將成為最終的裁判機構。但當涉及的案件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時,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例如,已認定一項會計信息是虛假的,但如何來界定這項會計信忠的產生是故意的還是過失,在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人員量刑時,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依據過失的大小確立不同的民事責任。這印使對專業人士有時也是難以確認的。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該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應同法醫鑒定等司法鑒定一樣,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在西方,司法機關在判決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時,也常常主動參考行業自律機構的意見,作為法律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