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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竊電技術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17 18:03:4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反竊電技術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反竊電技術論文

第1篇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用電量的增大,社會上竊電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不單困擾供電企業的發展,也嚴重影響了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的穩定。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竊電手段日益高明,方法更加隱蔽,給查處帶來了很大的難度。本文作者結合平時的工作實踐體會,通過對目前社會的竊電的形式、手段等進行祥細的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應的策施。

【關鍵詞】竊電現狀分析對策

近年來,盜竊電能的違法行為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據保守估算,全國每年因電能被盜損失達200億元。如果考慮到目前采用高新技術以更隱蔽的手段竊電,那么,這一數字將有所上升,國家為此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盡管現代社會法制觀念進一步增強,但竊電現象卻一直屢禁不止,屢查不絕,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竊電手段更加高明,技術含量更高,方法更隱蔽,給查處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特別是一些個體私營企業,更是把竊電作為企業的利潤的來源之一,而竊電給供電企業帶來的是真正的利潤損失。竊電現象不僅困擾電力企業的發展,也嚴重影響了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的穩定。

1、現狀分析

1.1、竊電的原因

盜竊電能一直是困擾電力正常供應和電力企業健康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竊電為何屢禁不絕?說的來說主要是相關法律法規對竊電的處罰力度不夠,使不少心存僥幸的偷電戶玩起了“老鼠戲貓”的游戲:你來查我不偷,你一走我就偷,甚至前罰款后腳繼續偷。從具體的原因來分析,則與很多因素有關。包括用戶的法制觀念、道德觀念、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電價及用戶承受能力、電能計量設備的防盜可靠性、用電營銷管理水平、營銷人員素質、對竊電行為的處理方式等。綜合多年來的工作經驗,我認為竊電原因主要可分為以下幾方面:

1.1.1由于我國法制建設水平還不高,群眾的法律意識還不強,《電力法》出臺的又比較晚,很多用戶對電的商品屬性和竊電的違法性認識不夠,加上多年來對竊電行為打擊力度非常小,是導致竊電多發的主要原因。一些單位和個人法制觀念淡薄,錯誤地認為“竊電不算偷,竊電不犯法”,竊電戶往往被他人竊電得逞“傳染”,心理不平衡,禁不住伸手試法。

1.1.2用電管理上存在漏洞,管理、技術滯后。營銷各環節間制約監督作用沒有充分有效地發揮,為竊電尤其是內外勾結竊電提供了機會。供電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設置不合理,管理人員的思想、業務素質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如明知有的用戶竊電,但多次檢查卻找不出原因,為什么?一是竊電者手段狡猾;二是我們的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三是檢測技術設備不能跟上反竊電的需要;四是有個別內部職工思想不健康,受人拉攏,胳膊肘向外拐,內外勾結幫助用戶竊電,對竊電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1.1.3對很多用戶來說,電費是其生產經營的一大成本,尤其是一些耗能高,經濟效益不好的用戶,支付電費是一大難題。于是,受經濟利益驅動和誘惑,一些個體戶、私營企業、承包或租賃經營的企業等,把竊電作為一種降低成本、牟取暴利的手段,因而千方百計、不擇手段地竊電,形成了由過去個人竊電發展到現在一些法人單位竊電的現象。而特定的供電方式和供電設施的落后又為竊電大開了方便之門。

1.2竊電行為的主要主體

據了解,目前“電耗子”中,以居民數量最多,主要是農村的少數用電戶,另外私營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也不少,例如發廊、浴室、網吧、歌舞廳、餐飲娛樂企業等,小冶煉、小加工等高耗能企業的竊電行為也呈上升趨勢。近年來,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的主體已變得越來越多元化。

1.3竊電的形式和手段

竊電的形式和手段可謂五花八門,歸納起來主要有:

1.3.1使用簡單的容易操作也容易暴露的手段,如利用u型導線分流、別卡表盤、開封撥表、表外接線等,這些方法都比較容易查獲,但近幾年利用上述手段竊電的已不多見。

1.3.2改變ct變比、電壓線虛接或反接或壓皮接線、隱蔽處安裝過流開關或雙頭刀閘控制表外線、利用營銷工作人員工作上的疏忽或與營銷人員相勾結積攢電量后事故換表消除表上電量等,成為近幾年主要的竊電方法。

1.3.3采用高新技術竊電。將當今電子新科技運用于竊電,讓用電管理人員防不勝防,對供電企業威脅最大,最值得供電企業高度重視。例如一些所謂的“節電器”,實質上是竊電器,以竊電來達到所謂的節電。據介紹,有些企業還破解了電表的密碼,重新編程,通過掌上電腦,遙控指揮電表倒轉;有的企業甚至在竊電裝置上安裝自毀設備,竊電行為一旦暴露,立刻遙控引爆,毀滅證據。

1.3.4與供電局查電人員打時間差竊電。這類竊電者多對供電局經營活動比較熟悉,摸透了供電局查電人員的工作規律,利用在公休節假日或夜間竊電;

1.3.5內外勾結竊電。這類竊電性質非常惡劣,發生和存在的概率較大,對供電企業的威脅也特別大,我們要高度警惕;

2、防范和打擊竊電行為的對策

2.1組織措施

2.1.1首先我們要充分認識竊電行為給企業造成的危害,反竊電與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利害關系。提高單位的經濟效益的工作是多方面的,但反竊電工作,由于可以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應作為供電企業的一項重要工作。在實際工作中,我切實感受到加強用電管理、加大查處反竊電的力度與線損的高低之間的直接關系。特別是對于一些農村地區的住宅、養殖戶等。往往是抓地緊,線損率便下降。所以,反竊電是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環節,各級領導需把反竊電工作擺到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

2.1.2要廣泛深入的開展《電力法》及其配套法規的宣傳。由于宣傳的不夠,很多用戶對電的商品屬性、竊電的違法性和應受到的處罰了解地甚少,一些專業部門認識地也不夠,致使竊電者心安理得,逍遙法外。加大宣傳力度,營造一個強大的輿論氛圍,教育廣大用戶依法用電,也借此引起有關國家機關對竊電違法犯罪現象的關注是電力企業必須做好的一項工作。

2.1.3要加強對供電企業職工的教育,完善用電營銷監督管理措施。供電企業的職工是供電企業利益的維護者,然而個別職工卻與用戶勾結竊電,這無疑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有的職工工作不負責任,任憑電能流失而無動于衷,這是一種瀆職行為,情節嚴重也構成犯罪。對上述行為不僅要從 行政上、法律上予以追究,更重要的是要加強對用電營銷職工的法制教育和職責教育,增強他們的守法意識和工作責任感,同時要加大對營銷各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發揮各環節間的相互監督制約作用,堵塞漏洞,不給非法之徒以可乘之機。

2.1.4培養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具有一定執法權限的專業反竊電隊伍,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能力。竊電行為具有普遍、量大、技術性強等特點,反竊電工作是一項原則性較強、技術水平要求高的工作,既要有全體職工共同參與,更要有一支思想作風好、技術過硬的專業反竊電隊伍。專業管理人員身肩執法重任,是竊電分子拉攏收買的對象。所以,在隊伍管理工作中制度要嚴,教育要勤,反腐倡廉,獎罰分明。始終保持一支高效廉潔、具有高度責任感的反竊電隊伍,是開展反竊電工作的重要保證。

2.1.5加大查處打擊力度。竊電現象屢打不止,一個重要原因是打擊力度不夠。大部分供電企業現行的做法是抓到竊電者后,給予追(來源:文秘站 )補電費和收取違約使用電費。這種簡單的處理辦法實際上是對竊電行為的一種經濟上的制裁,由于沒有實際可靠的法律保障,在執行過程中顯得極為軟弱且帶有極大的隨意性,已不能適應當前用電市場形勢和反竊電工作的需要,不能使竊電分子傷筋動骨,既不能達到教育本人的目的,也不能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因而我們要注重運用法律武器,充分運用法律的教育和懲戒作用,發揮有關國家機關的管理和職能,憑借國家法律強制力,嚴厲打擊竊電行為,維護供電企業的合法權益。這一點,在電力企業將行政職能移交給政府后顯得尤為重要。實際工作中,我們可抓住典型案例,除按規定足額進行處罰外,還要聯系新聞單位進行社會曝光。竊電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門懲處。對于那些竊電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竊電者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做到依法查處、依法嚴打、防打結合,遏制其發展勢頭。

2.2技術措施

2.2.1增加技術改造的資金投入,提高反竊電能力。反竊電能力強、技術先進的設備是開展反竊電工作的基本技術保障。計量設備的防竊電能力落后于竊電手段的快速發展,只能是疲于應付,不可能有力地遏制竊電行為的發生。因而我們非常重視防竊電的改造工作,從計量裝置和配電設施上堵塞竊電的漏洞,加強對電能表下戶線和電力計量裝置的監督和管理,增強供電計量設施的防盜可靠性,最大程度的遏制竊電的發生。同時充分發揮負荷控制系統的監控作用,及時發現問題,減少因竊電造成的損失。防竊電改造是加強用電市場管理,防止竊電,降低線損的一項極其重要的措施,這項工作必須做,而且要做好,要見實效。

2.2.2采用專用計量箱或專用電表箱。這項措施對常見的竊電手法都有防范作用,適用于各種供電方式的用戶,是最為有效的防竊電措施。

在實施這項對策時,通常根據用戶的計量方式采取相應的做法。高供高計專變用戶采用高壓計量箱;高供低計容量較大,且采用低壓配電柜、屏供電的,采用配套專用計量柜、屏;高供低計容量較小且無低壓配電柜、屏供電的,采用專用計量箱;低壓用戶容量較大經ta接入電路的計量裝置,采用專用計量箱;低壓普通三相用戶采用獨立電表箱;單相居民用電戶采用集中電表箱,對于較分散居民用戶,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適當分區后在用戶中心安裝電表箱。

通常,竊電者作案時都要接觸計量裝置的一次或二次設備才能下手,所以采用專用計量箱或電表箱的目的就是阻止竊電者觸及計量裝置,從而加強計量裝置自身的防護能力。

2.2.3封閉變壓器低壓出線端至計量裝置的導體。這項措施主要用于防止無表竊電,同時對通過二次線采用欠壓法、欠流法、移相法竊電也有一定的防范作用。適用于高供低計專變用戶

2.2.4安裝負荷控制系統。負荷控制系統帶有遠程抄表、計量裝置故障報警、防竊電等功能,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對計量設備的運行狀況進行在線監視。目前國內己開發出多種防竊電裝置的產品,并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地加以改進,效果顯著。

2.2.5選用具有防竊電功能的有功電能表,如防倒轉、防脫鉤、防電流短路、防一線一地用電等。湖南威勝集團生產的dssd331型和dssd341型電子式多功能的三相電能表,具有記錄失壓及逆相序供電的累計時間、累計電量等功能。對不平衡的三相負載及含有單相負載的用戶,不宜選用三相二元件的電能表進行電能計量。對電焊機應選用專用的電能表,如河南金雀集團的ddh2型單相電能表,能保證電焊機在低功率因數時的準確計量,且與相序無關,能有效地防止誤換相序造成的漏計。

2.2.6合理選擇計量裝置電流互感器的倍率。如電流互感器的倍率選擇得過大,當電流互感器工作在其額定電流的20%以下時,由于電流互感器的勵磁電流占一次電流的比例較大,會使電流互感器的誤差增加,使負誤差值超過允許范圍。但如電流互感器的倍率選擇得過小也不行,因為當電流互感器的一次電流超過額定電流120%以上時,由于電流互感器鐵心磁化曲線的飽和,也會產生很大的負誤差。對工業用戶,一般可按長期的負載電流來選擇電流互感器的倍率,其負載電流值應在電流互感器一次額定電流值的30%—100%之間。

反竊電工作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作為供電企業,應充分認識竊電的危害,對反竊電工作要常抓不懈,而且要抓緊抓好,提高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保護自身利益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

參考資料:

1錢寶生《對當前社會上竊電與反竊電的思考》山東電力公司

第2篇

關鍵詞:智能電表;抄核收效率;用電信息采集 

中圖分類號:TM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5)36-0077-02 

1  智能電表介紹及主要用途 

 智能電表是在原電子式電表的基礎上開發面世的新產品,它主要由電子元器件構成,其工作原理是先通過對用電客戶供電電流和電壓的實時采樣,采用專用電能表集成電路,對采樣電流和電壓信號進行處理,并轉換為與電能成正比的脈沖輸出,最后再通過計算機軟件進行處理和控制,把脈沖顯示為用電量并輸出。 

 由于智能電表采用了電子表技術,可以通過相關通信協議與計算機進行聯網,通過編程軟件實現對其硬件的控制管理。因此智能電表不僅有外觀體積小的特點,還具有遠傳控制(遠程斷送電、遠程抄表)、復費率、預付費用電、識別惡性負載、反竊電等功能,并且可通過對控制軟件中不同參數的修改,來滿足對控制功能的不同要求,而這些功能對于過去傳統的感應式電表來說,都是很難或不可能實現的。 

2  國網池州供電公司智能電表的安裝使用現狀 

 目前,根據智能電網建設的要求,全國范圍內正大力推廣智能電表的應用,國網池州供電公司自2010年開始推廣并安裝普及智能電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資金。 

截至2014年,智能電表安裝應用率100%,用電信息采集覆蓋率85.93%,用電信息周期采集成功率98.34%。 

目前,已實現的智能電表的用途包括:遠程抄表、遠程費控、用電異常、計量異常在線監測、反竊電。 

3  智能電表應用成效 

3.1  抄核收效率大幅提升 

 據統計,截至2014年,公司直供客戶約18.4萬戶,較2011年新增4.4萬戶,抄核收效率由1 871戶/人提升至2 486戶/人,遠程自動抄核算用戶比例由56.84%提升至99.41%。 

所轄貴池、青陽、東至、石臺四個縣公司自安裝智能電表以來,在抄核收人員減少60余人的情況下,抄核收效率大幅提升,最高的東至公司達到了1555戶/人,遠程自動抄核算用戶比例平均為99.41%。 

3.2  違約用電、反竊電查處成效明顯 

  相對于傳統的感應式電表外形設計,目前的智能電表均采用了接線端子內置的設置方法,即把接線端子封閉在整個表殼內,并對外殼結構進行了加強,使電表難以被打開,或打開表后有明顯痕跡,并留有永久性記錄。 

同時,新電表采用了屏蔽和抗干擾性強的電子元件,具備異常接線檢測能力。因此目前智能電表除具備了傳統電能表基本用電量的計量功能外,還具備反反向竊電、強磁場竊電、火線短路竊電等多種反竊電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漏電、偷電的現象。 

 按照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反竊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和開展采集系統異常數據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國網池州供電公司利用計量異常在線監測系統對計量異常、用電異常等情況進行周管控,每日實時對發現的異常數據進行判斷、現場檢查和處理反饋,截至2014年底,共處理表需量超變壓器容量、負荷超變壓器容量、電壓斷缺相、電流失流、高供高計B相異常、電能表開蓋、反向有功示值大于0、電能表倒走類Ⅰ級異常數據就達2 500余條。 

3.3  用電信息采集系統應用不斷深化 

  隨著用電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改變以往陳舊的人工抄表方式,從根本上解決抄表誤抄、估抄、漏抄、不到位等現象以及抄表數據不同時、不準時、不準確、報表周期長、統計數據慢等缺點,建成可覆蓋全部用戶、支持全面電費控制、實現全部用戶信息采集的用電信息采集系統更顯迫在眉睫。 

國網池州供電公司按照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組織實施的原則,制定了市縣公司用電信息采集系統建設方案并實施,不斷加快用電采集系統建設力度,進一步拓展用電采集系統應用范圍,安裝采集裝置用戶總數、主站成功采集用戶總數、用電信息采集覆蓋率、用電信息周期采集成功率和日均采集成功率均持續提升。 

3.4  營銷各項管理指標穩步提升 

 隨著智能電表的大量普及和用電信息采集系統的深化應用,抄表收費等越來越多的工作將由電腦代替,抄表人員逐漸不需到現場進行抄表,有效減少了人員、車輛等方面的投資,也減少了人員誤抄、估抄、漏抄等不良習慣的發生,電能表實抄率、抄表準時率、自動化抄表結算率等營銷服務指標逐年提升。 

 同時,國網池州供電公司將抄表人員的工作重心逐步轉移到催費上,深化應用居民無停電催費的特有工作模式,強化柔性催費,保證公司電費的顆粒歸倉。制定了《低壓客戶停送電管理制度》,實行欠費停電申請批準制度,利用遠程停復電功能對欠費停電客戶進行流程跟蹤和管控,保證客戶在繳清電費后規定時限內最快速度恢復供電,減少客戶不良情緒和投訴的發生。 

4  智能電表推廣使用中遇到的問題 4.1  部分用戶的擔憂或過激行為 

 部分用戶對智能電表的用途和計量準確性存在擔憂或過激行為。智能電表是為實現國家智能電網而推出的一種新計量設備,具有電價實時查詢、智能扣費、電量記憶、高精度計量、信息遠程傳送、余額報警、凍結抄表時間等功能特性,不僅能最大限度避免人為錯誤,而且可有效防止竊電行為。理論上說,智能電表確實能降低用戶的電力開支,使電力消費更趨于合理,但由于電表偶爾出現技術缺陷,加上大多數情況下用戶缺少智能電表使用常識,導致智能電表目前并不能主動幫助節省家庭用電量,讓人們產生了一種“電費漲了”的假象,使部分用戶對智能電表的推廣滋生了誤解和阻撓。 

4.2  設備質量參差不齊 

目前使用的智能電表及相關采集配套設備是由多家廠家供應,產品質量參差不齊,一定程度上,間接影響了智能電表準確計量的可信度。因此,智能電網或高級量測體系的發展對智能電能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符合當今時展的趨勢,也對智能電能表的智能效應產生深遠影響。那么既然是智能電能表,其細節也應該同步展現智能化,而現有的處理數據、檢測方式、設計模塊、接口類型均不足以滿足對未來智能電能表的推廣需求。這就要求未來的智能電能表,無論從外觀設計,還是使用,或者是功能上均應具備智能化、信息化等特征,以便為智能電能表的推廣普及提供更加便捷的途徑。 

4.3  采集設備頻點不一 

縣公司采集設備存在多個頻點,頻點的不統一對縣公司用電信息采集系統的集中管理和運行維護帶來很大不便,同時也帶來設備之間的互不兼容,一旦發生故障或緊急情況,難以快速有效地處理。 

4.4  智能電表的部分功能未充分發揮作用 

由于智能表本身及通道、集中器、主站等技術原因和地域特征的局限性,使采集計算獲得的線損數據不夠準確,起不到分析監測臺區線損的作用。受經濟結構調整影響,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嚴重,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以及工藝落后企業整頓力度較大,隨時有可能關停,使預購電的推廣存在較大阻力。 

5  應對措施 

5.1  繼續加強對智能電表應用及用電信息采集系統的宣      傳力度 

 智能電表并不是一安裝上去就能見效的節能工具,在目前階段,它發揮的作用是幫助用戶改變以往生活用電習慣,優化用電方式,應該說它更像是用一種精確的方式來提醒消費者隨時注意電能消耗。 

與傳統電表相比,智能電表更加敏感,任何細微的電流都會被記錄,更精確分辨出消費者用電的時間區間,在實行階梯電價的今天,高峰時段用電跟閑暇時段用電其價格相差一倍多。由于智能電表可隨時顯示消費者用電情況,消費者可利用用電“峰谷”時段,在用電高峰期減少家庭用電量,并將一些大功率電氣設備的使用時間安排在“谷底”時段。 

因此,讓更多的人“智能”的用電才是智能電表的功能所在,實現用電客戶明白消費、誠信消費,做到用相同的電花最少的錢。 

5.2  加快推進用電信息采集系統的建設與應用 

 “全覆蓋、全采集、全費控”是用電信息采集系統的建設目標,此系統的建設是借助現代化技術手段,更好的為營銷業務提供數據支持, 同時為電網安全運行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強在線監控、反竊電查處、負荷控制、遠程費控、預付費、臺區線損統計等功能應用,加大縣公司自動抄表結算比重,加強采集數據質量管控,開展縣公司建設運行指標常態評價。 

5.3  利用智能電表降低電費回收風險 

 繼續深化“抄表自動化、核算智能化、回收費控化、交費多元化、賬務實時化、服務互動化”的營銷抄核收新模式。認真分析產業結構調整、經濟政策變化等因素對電費回收的影響,加大電費收費過程管控,繼續推行居民無停電催費模式,推動預購電在商業用戶及縣公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論 文 網專業教育教學論文和以及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司的應用,全面實現高壓客戶和低壓客戶人工抄表方式向遠程自動抄表轉變。推行低壓商業用戶遠程費控業務應用,確保回收風險可控,全力推廣交費電子化,實現新裝用戶批量代扣,努力提高社會化繳費率。 

 

參考文獻: 

[1] 孫邈.淺析智能電表的概念及應用[J].中國科技縱橫,2013,(21). 

第3篇

關鍵詞:營銷理念;競爭觀念; 稽查工作

Abstract: the system of market economy of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is different from the planned economy, in the power grid and gradually optimized, under the premise of quickening business flow speed, for the customer to complete the task soon pick up, is the power supply enterprise to realize the basis of exploitting potentialities of sales, with the deepening of marketing audit monitoring platform application, marketing inspection center can at any time in various business interface, through the function menu and data monitoring to marketing business of screening flow speed, and the extended work order and abnormal customer of statistical analysis, for in the future to provide the basis of a detailed field inspection data.

Keywords: marketing idea; Competition concepts; Auditing work

中圖分類號:D912.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利用營銷稽查監控平臺開展營銷業擴流程的監督

1.1、對業擴報裝流程規定的期限進行檢查。檢查申請受理、供電方案答復、現場勘察、工收及送電等環節是否在規

定的時間內辦結。

1.2業擴報裝是供電企業為客戶服務的窗口單位,開展供電優質服務,要從滿足客戶的用電需求和解決客戶的用電困難出發。

2、強化客戶用電設備及計量裝置管理的監督

2.1、對不同用電類別客戶的計量裝置進行檢查。檢查其計量方式、電壓等級、準確度、二次回路導線長度及截面積是否符合標準。檢查計量裝置在運行過程中的使用情況,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周期試驗和更換。

2.2、對計量裝置的產權及換表情況進行檢查。計量裝置的產權要明明晰,更換電能表的各種參數尤其是表的底數要準確,強化部門之間的約束機制,杜絕資產不明,防止通過更換電能表人為放大或減少電量事件的發生。

2.3、對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計量裝置進行檢查。積極推廣使用節能變壓器、多費率寬負載電能表、準確度高的互感器。

2.4、對客戶的供電線路、電源及高低壓配電裝置進行檢查。掌握客戶的供電線路長度、導線截面及負荷組成情況,熟悉客戶的用電規律及特點,為進一步服務和指導客戶用電提供依據。

2.5、對客戶的繼電保護配置進行檢查。熟悉客戶繼電保護裝置的配置和運行狀況,防止保護裝置配置不全、準確度低,造成的越級跳閘和不跳閘帶來的安全用電隱患。

2.6、對客戶故障計量裝置更換的時間進行檢查,防止客戶計量裝置長期在故障狀態下運行,造成少收或漏收電費。

3、強化客戶電費、電價管理的監督對客戶電費的收取和電價的分類進行檢查。

3.1、通過開展客戶現場用電檢查,及時掌握客戶用電負荷變化情況,并對有多類電價客戶的計量裝置進行檢查,防止有高電價的負荷搭接在低電價的線路上用電的違約情況。

3.2、對現場不具備裝表條件的客戶,應根據實際情況,每年或每半年重新核實電量,防止客戶多類用電負荷私拉亂接,造成安全用電隱患及到戶均價偏低的違約現象。

3.3、針對客戶連續付費的信譽度及市場變化的規律,開展電費繳費情況稽查。掌握市場運行規律和客戶電力使用情況,開展多種形式的客戶收費及繳費方式,為客戶繳費提供方便,防止發生欠費。

4 創新供電營銷方式

供電公司的營銷目標不僅要系統化,且要突出重點,目標值盡可能以量化的形式來表現。要通過引進競爭激勵機制,堅決杜絕務虛傾向,將公司經營目標的管理納入經濟責任考核。比如,在用電營業管理方面,在實行定期同步抄表制度的同時要切實做好電費的回收。可以通過半年結零、季度結零和當月結零,徹底扭轉計劃體制下年底電費結零的做法,以促進供電營銷方式的不斷創新。

5樹立人才競爭觀念,全面提升供電員工的素質

由于當前供電公司仍有一定的壟斷地位,這就很難保證電力市場中各主體之間的完全平等。而且,壟斷經營的優越地位也會使得供電公司員工感覺不到社會、市場的競爭壓力,質較差的員工職業道德低下,從而會滋生一些違反市場規律的想法,做出一些不該做的事情來,如以電謀私、權力電、關系電、服務質量低劣等現象,這些都不同程度地會影響電力公司的信譽和形象,失去客戶的信任,甚至導致客戶的流失,最終會嚴重影響到供電公司的生存與發展。所以,供電公司要樹立人才競爭意識,面向市場這個“大海”,重點要加強營銷管理,重視人才競爭。公司要實現轉軌變型,就要起用一批掌握現代化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知識的人才,公司要加強對全體員工的全過程管理,從招聘、選拔、使用、待遇和培養全面管起來,只有把公司的決策層、管理層和操作層全體員工的積極性都調動起來,全面提升供電員工的素質,使之為供電公司的共同目標去奮斗,公司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6、強化營銷工作事前和事后分析,積極開展防止竊電、防違約及反竊電工作。

6.1、實現營銷稽查監控平臺數據和營銷自動化數據的唯一性目的。通過開展周期性檢查和營銷普查,對系統客戶的異常數據進行修改,并實現兩系統的資源數據共享。

6.2、對客戶的線路、設備及計量裝置設定閥值,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數據的修改。

6.3、在數據真實有效的基礎上,進行電價、線損、售電量及售電均價的事前分析。加強對市場的調研和生產、運行、計劃等單位的聯系,積極掌握客戶的用電規律和發展潛力,未雨綢繆爭取超前發展電網,為客戶的負荷增長提供堅強的技術保障。

6.4、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努力開展事后分析。分季度對客戶開展用電調研,了解客戶在用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幫助客戶協調,積極改善客戶的用電環境,為企業增供擴銷提供機遇。

6.5、通過技術手段,加強對客戶及臺區的改造。加強臺區抄表質量的管理,對老舊臺區和防竊電技術落后的客戶進行設備更新和改造。

6.6、加強電力法、電力法規及安全用電常識的宣傳,與公安機關和電力監管部門不定期地開展規范用電秩序的專項整治活動,對竊電和違約用電起到積極的震懾作用。

6.7、通過營銷稽查監控平臺異常客戶數據的分析和同類行業的數據對比,確定重點排查對象進行現場檢查。

7、強化營銷全過程業務的閉環管理

7.1、加強對客戶計量裝置信息化改造的進度,使客戶的檢查工作由常規檢查和排查的方式變為有針對性的專項檢查。

7.2、強化營銷稽查監控平臺和營銷自動化系統數據的無縫對接。共享信息資源,對在核算過程中發現的異常及追補電量電費中出現的差錯,及時進入異常檢索工單,并由稽查部門進入現場進行核實查處。

7.3、根據異常工單和監控部門提供的各類資料,制定稽查工作計劃,針對性地開展稽查工作。減少漏收電費金額、降低電量、電費流失的風險。

總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采取網絡稽查的方式和異常工單現場核實的閉環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拓展營銷稽查的工作面,促進營銷稽查的工作的發展,提高營銷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并最大限度地防范了電費、電量的流失,達到提升營銷工作質量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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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舜琪.現代公司經營 管理[M].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5.

第4篇

關鍵詞:線損;預控;電能營銷管理;系統;綜合;組織結構;激勵機制

中圖分類號:TM73 文獻標識碼:A

0.前言

線損是電網客觀存在的損耗,是企業經營中重要的參考指標和核心經濟數據,實施嚴格的線損預控和線損管理是企業經營和管理工作的長期性任務和戰略性工作。進行線損預控工作要告別傳統的出發點和立足點,要以電能營銷管理這一新角度作為平臺,展開線損深層次的控制與管理,以電能營銷管理的作為分析線損原因的出發點,確立線損研究的核心和重點,對線損實行電能營銷管理條件下的全面控制和預防,確立線損產生的關鍵過程和主要原因,在構建市場化電能營銷管理體系的同時,做到對線損切實而有效地預控和治理。

1.線損的相關概述

1.1 線損的電力行業定義

線損是指在電能供應、傳輸和分配環節中因設備、線路、操作、網絡等原因產生電能上的損耗。電力企業一般將供電量和用電量之差作為線損電量,將線損電量與總共電力電量的比值作為線損率。

1.2 線損的類型

線損是無法避免的正常電量消耗,根據損耗的部位可以將線損劃分為:理論線損,即電力網絡中電阻消耗的電量損耗;管理線損,既因電力網絡管理不當而出現的電量損耗;統計線損,即因統計工作缺失而產生的供電與用電電量的損耗。其他線損,因電力計量裝置誤差、人為因素、不明原因造成的電量損耗。各種線損會單獨存在,同時也可能集中出現,這給線損預控和管理造成了極大的不便,新時期電力高效率發展目標的確立為線損管理提供了現實性的目標和任務,相信隨著理論的突破和方法的創新,對各種類型線損進行全面地預控和有效管理成為可能和必然。

2.電力企業在線損預控中存在問題

2.1 企業和個人對線損預控認知不足

當前線損預控工作在電力企業層面、具體操作個人層面都存在認識上的問題,這導致線損預控沒有明確的目標,線損預控工作與其他工作沒有清晰的邊界,這導致線損預控不能引起企業的關注,線損預控人員的工作得不到職能部門的支持,導致線損預控工作偏離企業主營業務之外,引不起企業和員工的重視,形成了線損預控工作的缺位。

2.2 線損預控組織結構存在問題

線損預控需要現代化的組織體系和治理結構作為基礎,而從電能營銷管理的實際情況看線損預控沒有必要的組織形式,也沒有切實的治理結構,這導致電能營銷管理目標難于實現,線損預控的職能難于發揮,結果造成電能營銷管理水平低層次徘徊,線損預控能力和價值得不到體現。特別是一些人忽略電能營銷管理的價值,失去線損預控的整體目標,在各部門、各班組之間形成了線損預控的鴻溝,有礙于電能營銷管理的細節溝通和現實性保障,進而造成線損預控的困難。

2.3 線損預控缺乏激勵機制

由于電能營銷管理設計各級部門和企業各個單位,如果出現個別單位配合上積極性不強,則會導致電能營銷管理能力不足,進而產生線損預控的問題。最為集中的表現是激勵機制難于體現和發揮應有的價值,無論是電能營銷管理的實際,還是線損預控的具體細節,都沒有激勵機制作為基礎,導致其他部門對電能營銷管理沒有穩定地支撐,其他個人對線損預控的落實缺乏積極性,最終對電能營銷管理帶來范圍和力度的影響,出現線損預控不嚴格、不規范等實際問題。

3.提升電力企業線損預控的措施和方法

3.1 提升企業全員對線損預控的綜合認知水平

應該用綜合的眼光去看待線損預控工作,要將電能營銷管理工作與線損預控工作整合在一起,通過電能營銷管理加強對線損的認知,以線損預控提升電能營銷管理水平。形成這樣一種良性循環的基礎是提高對線損預控工作的綜合認知水平。要爭取企業領導層面對電能營銷管理過程和結果的重視,以電能營銷管理作為線損預控工作開展的平臺。在企業員工中展開線損預控的宣傳和教育,使員工認識到線損預控的綜合功能和系統價值,更好地將精力和工作投入到線損預控工作之中,對線損預控予以全方位支持,提升線損預控的效果和質量。

3.2 優化線損預控的組織管理體系

當前電力企業要將自身建立成“一強三優”的現代型企業,使公司管理、營銷、發展有組織、目標的保障,以科學作為組織管理體系的推進器,發揮組織資源、管理結構等各方面優勢,激發企業各職能部門參與線損預控的積極性,提升線損預控的價值空間,更有效地進行電能營銷管理。當前線損預控要落實以電能營銷管理為基礎的組織管理體系建設責任目標,合理利用企業各部門的資源,發揮電能營銷管理在系統上的優勢,利用電能營銷管理對線損預控工作進行組織化和體系化建設,在加強電能營銷管理的同時,構建線損預控的新平臺和新體系。

3.3 提高電費核算水平

電費核算人員工作的好壞會直接影響到電力波動,在進行人工審核和系統自動審核的過程中,如果發現了電力企業電量出現異常情況,我們的電費核算人員都要在第一時間進行處理,提供異常處理單據,并及時聯系抄表人員到現場核對電表計數,并將最終核對的結果反饋到上一管理層,及時發揮營銷稽查管理系統中的作用,對營銷精英的情況進行全方面地了解和掌握,及時發現問題并解決問題。從源頭上解決問題,保證電能營銷管理的正常運行。

3.4 建立和完善線損預控的激勵機制

在電能營銷管理工作中要將線損預控看作是一項綜合性技術與經濟的參數和指標,將線損預控與電網規劃、結構完善等工作列為戰略性的核心工作,將提高線損預控準確性、電量抄核、反竊電工作作為企業工作重心,以此來獲得電力企業管理部門、調度部門、用電營銷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支持,落實線損預控工作的職責,增加對線損預控相關部門的考核,以有效的全面激勵作為提升線損預控水平的保障。

3.5 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線損波動

抄表的質量與營銷管理環節中線損波動是有直接聯系的,在實際線損波動的管理中,我們的工作人員主要是通過對供電區域內用戶的類別以及點煙來分析制定有效的抄表計劃,并嚴格按照計劃實施。最大限度地擺正抄表工作完成的效率和質量。并建立科學高效的績效考核閱讀方法,加強對現場抄表人員在的角度與管理,進一步保證電量數據的準確可靠。

結語

電能營銷管理是電力企業應對市場化需求和獨立發展趨勢的新型工作,當前企業要正確認識營銷工作的價值,從經濟和管理的角度展開對管理、技術的重新認知,創新電能營銷管理的組織平臺和操作體系,更為完整地進行線損認知,從網絡改造、營銷體系建設、線損分析、強化管理等層面入手,建立起預控線損的措施和體系,在實施電能營銷管理主要職能和功能的同時,做到多角度、新層面對線損的預控和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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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論文關鍵詞:農村供電;電量電費;抄收分離

在我國,農村供電點比較分散,電能電費的抄收多頭:有的實行農村干部代抄代收的農電管理模式,有的實行半智能化人工抄表系統的電能計量管理模式,也有少數地方試點實行農電無人智能化抄表系統的電能計量管理模式。但不論哪種管理模式都要從電能計量的準確性、反竊電能力的可靠性、電費欠費催繳及時性、實際管理和技術成本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為了落實“三新”(新農村、新電力、新服務)農電發展戰略,分析發現以上幾個模式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都涉及到農電人和設備管理兩個方面。在此,主要從農電人的角度談談農電電量電費抄收分離工作的嘗試。

一、前期組織準備工作

1.擬定《抄收分離暫行辦法》

為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完善了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和考核標準,逐級分解落實到人,人人簽訂崗位責任書,做到人人有責任,個個挑擔子,不留死角,全方位、全過程把抄收分離工作抓到實處。

2.實施《抄收分離暫行辦法》的有關內容

(1)實行單、雙月抄表。限于農電專業人員有限、農電供電區域分散廣闊的情況,采取單、雙月抄表可節約人力成本,可減輕農電專業人員的勞動強度,節約管理成本,實現農電管理效率和利益的最大化。

(2)抄表人員的工作職責及要求。

1)工作職責。抄表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在班長的直接領導下,完成客戶計量表,所屬變臺關口表的抄表、追費和抄表、追費結束后班里安排的日常工作。

2)工作時間段劃分。每月抄表例日確定在每月的5日。每月 6、8、10、12日18:00之前,抄表人員必須向班里交回已完成臺區的抄表卡一次,直至每月12日18:00前交完所領抄表卡為止。每月的5-12日為抄表時間;13-20日為日常工作時間;21-28是追費時間;29日至次月的4日為日常工作時間。在此過程中不準有代抄、估抄、錯抄、漏抄現象的發生,必須按要求交回臺區的抄表卡。

3)路費核銷。抄表人員每兩天報來回路費一次。追費期間原則上不發生路費,實行電話聯系的方式提醒所抄臺區的用戶按時交費,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向供電所領導說明原因,經同意后方可發生路費。

4)設備及相關線路巡視檢查。針對線路和電能計量裝置較嚴重的障礙、缺陷,抄表人員在抄表過程中必須在《繳費通知單》上準確記錄變臺代號和抄表號、客戶姓名,并及時交回運行維護班。

(3)收費人員的工作職責及要求。

1)工作職責。收費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在班長的直接領導下,完成審核、制票、收費、登記發票號、統計、報表以及收費工作結束后所里安排的其它工作。

2)時間段劃分。每月的7-13日為審核、制票登記發票號時間;14-28日為收費時間;29日至次月的4日為日常工作時間。

3)要求及考核。收費人員2人一組,制票前與制票后要求相互審核票據,檢查發票號是否登記在抄表卡上后才蓋章。審核、制票、登記發票號、抄表卡蓋章、統計、報表等工作地點在營業室,統一著裝。收費人員在開據發票或開據收費憑時,要填變臺代號、抄表號和客戶姓名三個名稱,以便核查。工作中不準出現電量比例、單價、電費等營銷差錯。若出現營銷差錯、發票號沒登記在抄表卡上、相互沒在抄表卡上蓋章,視為無效。

(4)合理劃分抄表人員的抄表臺區、抄表工作量、抄表對象的類別以及收費時間與地點。

(5)每月5日至13日的業擴、報修等工作由運行維護班完成。

二、實施保障工作

(1)打印告示,將各村的抄表時間、具體收費時間及地點等內容隨《繳費通知單》告知客戶。

(2)印制安全用電、依法用電、規范用電、節約用電的橫幅,懸掛在各主要場鎮,廣泛宣傳。要加大安全用電宣傳和監管力度。鑒于農村部分群眾安全用電意識還較為淡薄,違章用電現象依然存在的現狀,農村供電所要因地制宜,加大安全用電宣傳和監管力度。重點加強對農村季節性生產用電和臨時用電等危險點的監管和違章用電的查處。并嚴格考核,獎罰分明,嚴肅認真地加強對預防觸傷亡事故工作實績的責任考核,以增強管理工作的責任性。

(3)合理布局供電營業網點,有效降低專業化管理成本。通過合理布局供電營業網點,使人力資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開發和利用,實現農電專業歸口管理。此外,合理布局供電營業網點還可以減少管理費用,降低房租、通訊、交通、物資占用等費用。合理設置物質、備品備件、工器具等定額,最大限度降低物質庫存和占用。通過有效降低成本費用來改善農電工待遇,提高收入水平。

(4)通過安排現場安全人員及客戶引導員,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經常深入基層供電用戶,了解他們的呼聲,設身處地幫助解決一些實際困難。

三、抄收任務完成情況

(1)主要抄表人員共6人,人均1000塊表,8天抄表時間按平均每天計劃抄表125塊表計,每小時集中抄表21塊表即大概1個組的抄表量,基本能按時完成,任務量合適。

(2)制票、收費人員共5人,5-6日兩天做準備工作,7日開始核卡、開發票(憑證),任務較輕。工作不飽和。

(3)運行維護班工作太緊,不適合進入到業擴、報修工作中來,可以考慮將制票、收費人員適當減少,補充到運行維護班,每天定員從事業擴、報修工作。

(4)偏遠山區余欠費不多,但難收。

四、服務、質量與效益的提高

(1)通過抄收分離能及時發現誤差并及時糾正,提高供用電服務質量。

(2)規避了金融風險,當日電費可當日入庫。

(3)交叉管理,鍛煉所有人員,熟悉各種業務。

五、存在的問題

(1)農村到收費點交費的客戶70歲以上的占60%,60歲以上的占30%,60歲以下的占10%。有的客戶為交幾元電費要走十幾里山路,如果遇雨天和暑熱天,摔傷、中暑現象難以避免,客戶抱怨情緒突出,也給供電部門帶來了新的安全風險。因此收費點不能過于集中,應分設到每一個行政村,安排2人一組負責收費。

(2)收費人數只能占抄表人數的40%。同時應留出1名機動人員和副班長一起負責抄表收費期間內的日常工作。

(3)抄表人員和制票人員如果沒有分別在《繳費通知單》和《交費憑證》上準確記錄臺區代號、抄表號,容易出現差錯,將影響收費質量,客戶情緒容易波動。

(4)農電人員綜合素質有待提高。

六、應對措施

1.強化安全工作意識,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一步加大安全監察力度。要多渠道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爭取資金用于農網的更新改造,以提高設備的健康水平,為農電安全管理打好基礎。要正確處理安全與進度、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切實做好新農村建設和低壓接戶線改造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農電施工力量,建立起一支專業隊伍,發揮專業化管理優勢,提高施工安全水平和工程質量。要強化安全用電管理,不斷完善和普及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三率”到位,下大氣力按村逐戶認真細致地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并輔助相關制約措施不斷完善和普及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三率”到位,這不僅是防止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之一,而且也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限定法律責任空間,規避因觸事故而引起的法律糾紛和責任。

2.加強專業技術交流,積極開展技術比武活動

通過與其他鄉鎮供電所專業崗位人員之間定期舉辦技術交流、技能比賽等形式,促進交流。同時,還可以采取集中培訓和短期培訓相結合,專業培訓和技能培訓相結合的方式,認真組織供電所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專業培訓。在此基礎上,積極開展供電所內部之間的同業對標工作,加強供電所之間的橫向比較,每季度評選一次供電所崗位標兵,并以此作為年終先進個人和崗位標兵評選的重要依據。通過開展供電所崗位同業對標工作,以點帶面,在供電所專業崗位間形成“比、學、趕、幫、超”的良好氛圍,促進供電所各崗位專業技術水平的不斷提升。

3.加大培訓力度,造就一支適應專業化管理的農電隊伍

要激發農電職工愛崗、愛所、敬業熱情,盡責做好本職工作。必須加強對農電職工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的教育,按照提高實際操作能力兼顧理論知識學習的培訓原則,采取因人而異、因時制宜和靈活多樣的培訓方法,除采取集中培訓外,還可以根據實際,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專業知識競賽”、“安規測試”、“參觀學習”等方式,不斷加大農電培訓力度。尤其在技能業務培訓上,要按照注重實效、狠抓落實、逐級培訓的原則,對農電職工的各類培訓要逐步實現制度化、規范化、實效化。要舉辦各類具有針對性、實用性的專業技能提高班,同步開展崗位技能鑒定工作。要建立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相配套的考核激勵機制,鼓勵廣大農電員工崗位成才或自學成才。在此基礎上,應建立教育培訓個人檔案,將培訓考試、競賽成績列入年終考評以形成激勵機制,真正使他們思想上接受,行動上努力,學習上自覺,積極主動參加學習和培訓,努力提升自身素質,使他們能盡快地適應專業化管理后的工作節奏和運作模式。

第6篇

內容提要: 法律方法論是法學的綜合性學科,即各個分支學科都要涉及方法論的問題。由于法律方法論中的方法也是借助其他學科的方法,因而這一學科與哲學、邏輯學、修辭學、語言學、解釋學等有著密切的聯系。對于法律方法論近年進行了認真的研究,但還是存在著很多的問題,不注意讀者及“市場”需求、不注意研究的背景、沒有問題意識以及不注意經驗與技術的結合研究,這些弊端已經顯現出來。法律方法論不是純粹的理論,我們應該結合中國的問題意識展開研究。

法律方法論是對法律如何被運用的一系列解釋、論證和推理的技術、技巧、規則、程序、原則的系統思考。從法學家的愿望以及研究所展現的成果來看,一般都認為法律方法論的專業性很強,似乎描述的都是職業法律人才能看懂的東西。但實際上因為法律的運用和人們的日常生活聯系太緊了,從而使法律方法論成了人人都可能做出貢獻的學科。不管對該學科有沒有研究,都可以憑著感覺說這一學科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似乎對法律方法的評說無須論證。論說許多的批評是學科發展的動力,但零星的說狠話式的批評多少傷害了研究者的“自尊心”。一些憤青怒吼的無用論、廢話論肯定是建立在沒有仔細研究的基礎上的。因為,如果仔細研究的話,會指出法律方法論的研究存在著什么樣的問題,而不會是沒有任何鋪墊的全面否定。在很多法律方法的研究者看來,這一學科也許是法學各學科中最細膩的學科,如果沒有經過專門系統細致的研究,很難對學科是否完善評頭論足,雖然這并不影響在諸多判斷上發表“高見”。長期以來,其他學科的發展似乎很少能干擾法律方法論學科的孤寂性,學者們基本都是在圍繞著法律規則展開自己的言說。然而最近有一些學者看到,近百年來法學的發展已經沖出傳統法學的封閉狀態,進入了和其他學科相互交融發展的時代。

在交叉學科的研究中,有些人特別是一些所謂的專業法律人士更愿意把法律應用技術化,這就走向了極端;還有一些學者更愿意把相當狹窄且技術性的法律問題當成廣泛社會問題的縮影。如從反壟斷案件中提出政治自由問題;在合同法中提出人的自主性問題,即在技術性的法律方法中融進了很多的政治理論和社會學理論。有些人甚至提出“形式服從效果”的口號,搞所謂的結果決定論。實際上,這種觀察問題的方法屬于本質決定論,有違法治的基本原則。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形成專斷的理論基礎。對此實用主義法學者波斯納說:“這種廣義理解反映出興趣的拓展,而這恰恰是法律學術的特點。”[1]我們注意到法律方法論有兩個方面的進路:一是根據規范的邏輯分析;二是在邏輯分析中的修辭論證。法律的邏輯運用一直支撐著法治在部分領域的實現,起碼使人們的理解活動逐步接近法治。但由于西方近代的法治實踐,出現過度依賴邏輯的問題,誤導很多人的思想,他們把法律直接當成邏輯,因而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的命題。自此以后,法學之術在于論辯的主張甚囂塵上。傳統的修學理論雖然沒有得到發展,但實踐和理論中卻出現了修辭的濫用。人們注意到論辯少不了修辭,但修辭卻具有兩面性。對同一個行為既可以說成是謙虛,也可以說成是虛偽(還有魯莽與勇敢、老實與窩囊、粗魯與豪爽、傲慢與自信、聰明與狡猾、慷慨與揮霍等等) 。修辭的不確定性及其變幻使得修辭方法聲名狼藉,因而借用修辭進行論證的法律方法論在其不成熟的時候就呈現出危機。人們討厭法律人的善辯,認為沒有他們世界可能更太平一些。這就提醒我們必須防止過度修辭。修辭論證實際上應該有道德因素、政治因素、審美因素,但更應該看到它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工具。法律中的修辭應該與法律方法論的使用結合起來,過多的修辭可能會使人無所適從。我們必須注意到,法律論證的方法如果離開邏輯的約束就可能是隨心所欲的。在堅持邏輯規則及其相應法律規范的同時,修辭學中強調的“修辭修其誠”還是值得提倡的,雖然在完全的意義上這是做不到的,因為情緒與價值、利益與情景、前見與當下都會影響我們的思考。方法論在很多情況下只是人們思維的路徑,而不是思維的全部(對修辭的一些認識得益于高萬云教授在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瑪珈山法律方法論壇(第64期)上的演講。高萬云教授認為,人們不可能完全誠實修辭,但我認為這恰恰是倡導“修辭立其誠”的原因之所在。如果都誠實地進行修辭,講究這一原則的意義就會失去。)。法律方法論與邏輯學是血緣關系,而與修辭學(語言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親緣關系。雖然法律方法論離不開這兩個方面,但是這兩個方面對法律方法論的影響卻都不是系統的,只是以一些零散的觀點影響法律方法論的研究。法律方法的研習不僅要修煉善于言辭,更主要的是要長于邏輯,提升簡化復雜事物與行為的思維能力。除此之外,我們還應該注意如下問題:

一、法律方法論研究成果的“市場”問題

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者似乎不用關注市場需求的問題。這倒不是因為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屬于暢銷品,而是說這些研究成果從來沒有真正進入過“市場”。一部分學者除了迎合政黨、政府的宣傳要求外,還關心研究成果是否被政府采納。當然還有一些學者的研究似乎是為學術而學術,把研究成果當成小圈子里自我欣賞、陶醉和完善自我的過程。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買家”的單一性,以及研究方式的自言自語使得研究者很少關心市場需求以及讀者的忍受力問題。現在,多數的研究者也許最為關心的是發表刊物的級別,轉載率、引用率,以及在評職稱評獎項的時候能否用得上。而這些東西有都與個人的待遇、學校和研究機構的評價緊密聯系,思想的創新與文化的發展被丟到了一邊。于是,社會科學的所謂科研成果竟成了自我完善、同行欣賞或批判的對象。人文學科如果是這種情況還是有情可原的,畢竟他們擔負的是文化積淀與傳承的任務。但是像法學這樣的實用性學科也都成了這個樣子,就不能不讓人感覺到悲哀。法學研究尤其是法律方法論的研究,不能為迎合某種宣傳的需要或者把寶押在被領導采納上,如果是那樣的話研究的成功概率太小。我們不能僅僅把研究的定位放到領導關心的視野,而應該與司法實踐的需求結合起來,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問題,用理論解決問題。法學研究的課題,從開始到結項都應該考慮市場的需求問題。看對什么樣問題的研究是有出路的,什么樣的表述能贏得讀者,最好是能夠使成果研有所用,對實踐有啟發意義上的指導或至少是有某些參考價值。美國學者埃里克森說:“盡管法學研究成果的市場很難完美,但是我認為它可以運行優良,至少比Edwards法官和其他一些批評家們所想象的更好。這個市場的分析人士們不能僅僅將眼光局限在供給方,而供給方確實包括難以盡述的情愿自我沉迷的教授。在需求方來說,這些供給者所面臨的有經驗的人并不樂意遭到欺騙。盡管一些法學院的教職人員可能偶爾屈從于一些無價值的潮流,但是市場的趨勢最終會懲罰他們。從長遠來看,最為可靠的學術成果的監控方法是那些消費法律服務的顧客們的需求,以及大學對于那些贏得同行贊譽的教職人員的需求。”[2]用市場的觀點來看我國的法律方法論研究,我們會發現大家都在忙著引進西方成果,這一方面凸顯了西方法學研究的“前衛性”;另一方面也為我國法律方法論的研究趕上西方提供知識儲備。這可以說贏得了中國的學術進步的需求,但是問題在于,這種研究缺乏對中國現實問題的關注,從較為普遍的角度看司法界對此不甚領情。原本西方的法學研究就不是針對中國司法實踐的,缺乏中國問題的針對性和對策性研究。我們把它拿過來除了增加知識量以外,對中國實踐的影響似乎微不足道。

法律方法論的研究應該是圍繞著法律文本的應用而展開的,理論研究成果一方面要接受司法實踐的檢驗,看司法實踐中是不是真的有市場需求。另一方面還要接受理論的檢驗,看研究成果是否經得起邏輯的檢驗。任何想從法律文本中獲取意義的都應該經過方法的拷問。這種拷問是一種理性的、運用邏輯的反思。“法學只有在具備了反思意識與反思能力以后,才會產生法學方法論。”[3]可以說,法律方法論文章的影響力并不完全取決于同行的引證率,而是對司法決策者思維的影響程度;它的水平還取決于法學家對法律解釋結果與過程的反思能力與水平。當學術都是在用引證率、轉載率等來說明自身價值的時候,我們需要考慮還要做點別的什么?布萊恩·辛普森的話對法學研究者也許是有震撼意義的。他說:“文學往往是鼓勵法律進行改革的推動力,公眾對法律秩序的不滿,往往只反映在當時的文學作品中才能上達當局。當狄更斯著力描繪當時司法部的不公和拖拉作風時,他的聲音簡直使當局不得不聽。他對司法界、訴訟程序、衡平法庭、債權法和監獄所做的尖銳批判,有助于形成公眾的改革呼聲。”[4]司法部之所以不敢不聽,是因為他的作品已經在社會上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力。法學研究要想獲得更大的影響力,需要學習文學的表述方式,應該打動聽眾,在邏輯基礎上做好修辭,給讀者提供簡明扼要的、有問題意識的對策性研究成果。辛普森的話是在告訴我們,研究成果應該面向讀者,作品一旦有了較大的讀者面,就會產生社會影響,甚至會影響決策者。在歷史的緊要關頭,文學作品中的簡單修辭也許比長篇大論的理論文章更能影響社會。這提示我們的研究者,我們不僅需要邏輯嚴密、層次分明、詳細論證的成果,也需要簡明的修辭來表明我們的立場,有時還得需要借助文學的手法來表達我們的思想。也許對法律方法的論證應該是細膩的,但結論一定是簡單的。法諺早云:“簡潔乃法律之友。”[5]簡潔而明快的法律結論很可能形成法律人的信條,影響法律思維和決斷。

除了研究表述方法的改進外,我們還需要有一種學術獨立與自由的立場。我們看到,由于法學家沒有政治上的權力,因而只能盡力用其學問對當權者施加影響。這就使得法學家們很容易心甘情愿地為當權者服務,成為當權者的奴仆和工具。當然,有時也會出現相反的情況,有很多學者忠于自己的良心,執著于對學術的追求,正是因為他們的努力才使得學術傳承沒有斷流。我們需要把市場看得寬泛一些,不能走極端。這種極端包括,要么把心思全用在迎合權力者的想法,要么完全割裂與社會的聯系,孤立地搞純粹的學術研究等等。我們要看到“法學家雖然有時候不可或缺,但并不真正地受寵于統治者,因為沒有人知道他們是在賣弄學問、艱澀難懂以及鉆牛角尖的書卷中,將做出什么樣的結論。他們一般也不受公眾的歡迎,因為他們的言談高高在上,并喜歡把簡單的事情弄復雜”[6]。這個警告雖然不一定是現實狀況,但具有警示意義。在許多場景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學家被鄙視,一些材料顯示英國人特別不喜歡法學專家,認為有些“喜歡賣弄學識的法律博士們,他們只懂得把那些被奉為名言警句的東西引來引去,這些引言或者來自千年歷史之久的書籍,或是來自其他同樣把法律知識埋葬在沉重墳墓中的博士們,他們的理論充滿了矛盾,并只會把普通人引向歧途”[7]。一位歷史學家曾說過:法律人士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在任何法律問題上,他們總會站成意見相左的兩隊[8],總是喜歡把簡單問題復雜化。

在法律方法論的研究中,我們需要用行動和全新的成果改變對法學家的這些看法。一要面向讀者,找好市場(消費市場在哪里)之所在、社會的需求之何在,讀者群在哪里。二要找市場需求的問題在哪里,對那些純粹理論沒有使用價值的命題,要在研究中予以淘汰,而對那些有現實意義的對策性研究應下大功夫進行。三是我們需要用什么手法予以表述,不要把理論總搞成灰色的,理在事中,我們完全可以在對事實的描述中展開理論,而沒有必要都搞成是從思想到思想的印證。“問題和方法是任何一項研究的兩個基本元素。沒有真問題便沒有文章,沒有適合一定問題的科學方法便沒有好文章。而問題和方法又可以從各種角度進行劃分,形成各種可能的‘問題———方法’組合。”[9]法學的研究方法可以分為實證主義的分析方法和價值分析方法。“法律實證分析的方法元素可以歸結為經驗的研究方法,與這種研究方法有關,法律實證主義的元素又必然以一定本土實際為選題資源,當然,關注實際并非尾隨實際、復制實際、更不是粉飾實際,而是用科學的方法去發現、描述和解讀實際。”[10]由于在國外法律實證主義的研究是一種風尚,所以用這種方法研究中國的實際問題,實際上是用世界的方法研究中國的問題。一般來說,并不是所有的問題都可以用實證主義的方法進行研究。這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與研究的目的有關系;二是與研究的案件是否具有共性有關系。

二、法律方法論研究的學術背景

在中國進行法律方法論的研究,應該注意到自身的學術背景。這個背景從大的方面看,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傳統中國文化沉淀到今天的影響;二是西方文化不斷地在中國的傳播,并且還將繼續擴大范圍和深度的趨勢;三是中西方文化的結合在中國所形成的新傳統。在充分挖掘國學精粹的口號下,西方文化也出現中國化的趨勢。這都是研究法律方法論必須注意的大背景。在歷史上我們有律學的解釋傳統,但近百年來已經在形式上丟失了,活著的只是一些片言只語。在西方文化傳入中國以后,中國文化的形式發生了重大變化,起碼在形式上我們在追隨著西方。法律和法學的形式基本上已經西化,只是還用漢字表達。雖然我們經常聽到一些學者說,中國人骨子里還是流淌著龍的血液,中國文化的精髓并沒有發生根本的改變,但是,我們必須看到近百年來中國學科的變化對中國人思維的影響,雖然我們不能把什么問題都集中在文化上,讓其承擔社會進步緩慢的擋箭牌,但是也不能忽略文化的變異對中國社會變革發展的影響。

(一)中國傳統文化的背景

近年,我們開始意識到了國學的重要性。于是很多學者開始關注國學在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試圖用國粹來解決一些現代性文化解決不了的問題。這多少有些復興傳統文化的意味,是對近一百多年文化斷裂的憤滿。我們看到了很多學者對傳統文化丟失的吶喊,認為傳統已經逝去了意義,但是傳統自有進入當今的途徑。現在,我們已經不再閱讀四書五經,但這并不意味著傳統完全消失。即使我們研究手段、對象以及問題意識等已經發生了大的變化,但是我們還是要注意傳統與今天的關系。法學研究近百年來實際上有很多是重復的問題,這很可能是沒有歷史地總結經驗,只注意眼前的問題與資料造成的。我們不能忘記歷史,否則會招致歷史的懲罰而付出不必要的代價。歷史的經驗值得注意萬萬不可粗心大意。一般來說,問題意識的觀念是基于哲學角度的考慮,但在不同的學科和文化背景中,問題的內涵以及面向是很不一樣的。比如在德國討論很多的硫酸是不是武器的問題,竊電是不是盜竊的問題,在中國人的思維中根本就不是一個問題。中國人思維的整體性缺少細膩的分類要求。因而只要有簡單的歸類,就不會對過于細致的問題提出質疑。所以,我們很容易接受硫酸就是武器,盜電就是盜竊的邏輯。還有在美國被廣泛探討的愛默爾繼承案,在中國也不是問題,這不僅是因為我國繼承法對被繼承人有謀財害命行為喪失繼承權的規定,而且在我國的道德中對此早都有明確的要求。這都是由于文化背景不同對問題的不同篩選。問題雖然是共同的,但對問題的理解是有文化背景的。我們不僅要注意我們的現在,還要熟悉自己的過去。比如,我們應該注意到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價值優先以及價值判斷正確就不需要方法的觀念。如果不對此類判斷進行反思就會使一些正確理論發揮不出效用。當我們引進了很多現論以后,如果不注意與傳統的銜接就會使它的作用大打折扣。傳統對現代的消解使得我們很難搞成像樣的法制建設,不顧及傳統使得現論成了純粹的呼喊。我們不能排斥各種優良的價值,但應該為價值的實現提供理性的工具。這種思維工具并不像有的人說的是普遍性的。思維規律雖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也具有相當的地方性和時代性。在傳統思維中,對方法的忽視已經使中國的哲學顯得不那么完整,在本體論、認識論之外缺乏方法論。方法論的缺失使得我們的科學研究長期停滯不前,特別使得我們的研究深入不下去。這既是歷史傳統鑄成的,也是我們今天必須注意克服的。我們注意到,近年從西方引進的自然科學以及思維方式,多少打破了中國人不講邏輯的思維,但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以及對大的問題的看法上,或者說在意識的深層里對方法論的漠視仍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觀。中國傳統文化的背景并沒有在現代化的呼聲中消失,在法律方法論研究中我們時刻應該注意到它的存在。這對建設適合中國人思維方式的法律方法有積極意義。

(二)新的文化傳統的影響

這種所謂新文化傳統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近百年來基于革命思想傳播所形成的新傳統;二是對西方法學的盲目追捧。關于革命的思想對中國現代的影響是深刻的,對我們今天研究法律方法論也是不容忽視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看就是當代法治建設的阻力。法治實際上是對現有秩序的守護,是對現存社會的點滴改良,但我們不時能夠發現,很多學者在談論法治的時候依然堅持的是革命思想。革命思想與法律思維很不合拍。滿懷革命熱情很難搞好法律方法的研究和法治建設。法治要求我們應該在理性的基礎上注意要以克制、保守、權衡、寬容與冷靜的態度對法律的意義以及法律方法論的研究,但革命要求我們對秩序進行徹底的改變。這是我們必須注意的新的傳統。哈佛大學的曼斯菲爾德在總結了西方現代史后認為,在激進的革命思潮結束以后,現在人們似乎普遍地缺乏男子漢的氣概。這并非是男性不爭氣,而是與現代法治社會對人的要求相關:講究理性控制,每個人都很職業,不輕易發怒。因而騎士的時代已經結束,接下來是詭辯家(包括法律人) 、經濟學家、算計者的時代到來了。商界缺乏男子漢氣概是因為商業是物質主義的,滿足于獲取而非獲勝,滿足于權衡而非正義。商業活動拒絕犧牲,立足于算計收益,當今的體育運動員也是如此。他們更關心掙錢,很難與古代的角斗士相提并論。如今什么都講究方法與技藝,充滿男子漢的氣概的那種勇敢的又是帶有莽撞的正義,已經被智慧與理性所代替,我們這個時代對方法與技能的渴求超越了革命時代的激情。這正是法治建設所需要的研究環境,也是實施法治所帶來的人格變化。法學研究與法治建設需要這種背景。法治的實現需要多種因素促成,制度的完善、對法律的信賴、市場經濟的需求、權力分離的政治體系,獨立的職業法律群體以及法律方法論的支撐等都是條件。然而就法律方法來說,“頗有意味的是, 20世紀以前的法學家們很少懷疑自己是否擁有適當的方法,他們相信,以法學的基本要求為準,他們確信的方法較之于其他學問的方法毫不遜色。尤其是古羅馬的法學家們,他們從不談論‘方法’問題,因為他們明白,如果一門法律科學不得不談自身的方法論問題,那么必定出了什么問題”[11]。到了20世紀初年,法學家們開始在反思法律的疑難問題中對所謂概念法學的弊端,開始為法學的健康考慮,開始系統考慮法律方法論問題。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在早期的時候就把關注方法問題稱之為病態。我國的很多學者競相引用,信其為真。但我們認為,對這種修辭性比喻的盲目追捧是有問題的。因為方法論的問題并不是所謂與學科“健康”必然相聯系的問題,而是一個與各個學科相伴而生的元問題。在方法論較為單一的時候,關于方法論的爭論較少,人們似乎感覺不到各種方法論之間的爭寵。但這并不意味著學科的發展就是健康的,法學不是生物學,法律也不是生物有機體,拉德布魯赫的比喻并不恰當。當法治本身沒有出現難題時,人們感受不到方法論的重要性,或者換句話說對方法論的需求不是很高。就像現代中國的簡陋法治,不需要精深法律方法理論。精深的法律方法論研究對初級階段的法制來說是一種奢侈品。但未雨綢繆,我們的理論必須為未來的細膩法治做好準備。

謝暉在其《法律哲學》一書中談到了我國法學研究中方法長期缺席的問題,認為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沒有自身獨立的方法,都是借用其他學科的方法;二是能夠代表獨特法律方法的規范分析方法的缺席[12]。其實,法律方法有沒有獨立的方法問題,似乎不是一個重要的實踐問題,而僅僅是一個邏輯性的理論問題。在人文社會科學中,幾乎很少有所謂符合學科專業屬性的獨立的方法,在很多領域人文社會科學是互相聯系的。“法學思考的公式化可能是個陷阱,它在特定的情形下會表現為可怕的司法擅斷甚至司法專制。”[13]當今社會雖然有各種各樣的學科及其方法滲入其中,并沒有改變社會思維的混沌狀態。各種學科的劃分僅僅使人們的思維邏輯更清楚了。因為各種學科及其方法都是根據不同的邏輯標準所進行的人為的劃分。這其中雖然有發現的成分,但基本都帶有人工秩序的成分。幾乎沒有一個學科不是交叉研究的結果,孤立的學科是不存在的。或者說除了滿足認識論劃分的需求外,社會中原本就不存在獨立的學科與方法,能夠存在的也許只有獨特的方法或者相對獨立的方法。雖然歷史上存在過所謂封閉的法學與法律體系,但那多少也有些夸張的成分,畢竟封閉的法律也必須向社會開放,否則它就不能調整發生在立法之后的案件;即使封閉的法律也必須向解釋者開放,否則就不能獲得與時俱進的生命。所謂封閉也僅僅是一種姿態而已,什么樣的學科都不可能實現真正的封閉。當今的法律方法論不屬于傳統的規范法學,而是一種以規范法學為主的綜合性學科,因為它不僅要把規范性的法律作為判案的依據或者說法律思維的根據,而且要把應然的價值變為具體的判斷標準,把現實生活的事物的本質、規律以及人們思維的理性融入對法律判斷的思維中去。在以規范分析為主的法律思維中不能割裂與人類價值追求的聯系,也不能把社會獨立于法律之外,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在我國,不是規范法學的缺席問題,最主要的是缺少守望規則法律職業群體。謝暉說:“規范實證,其本質是權利與義務分析方法,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法律中的權利義務問題,可以視為規范分析方法中的技術之維。”[14]這種方法實際上是法理學和民法學里面的通說。幾乎所有的法科學生都要受這種學說的訓練。我們存在的問題是這種觀念貫徹不到對實際問題的分析中,反而出現了權力、權利絕對化趨勢,即有些人只講權利不講義務、只講權力不講職責。這是規范法學引進中國值得分析和研究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了,法治不可能健康發展。

(三)西方法律文化繼續滲透的現實

當受西方法學的影響中國法學也出現流派化趨勢的時候,各種具體研究與應用所固守的方法成了劃分流派的標準,這一方面加劇了對法律認識的相互間的沖突,另一方面各自方法論的缺陷與優點也就顯示了出來。傳統的自然法學、分析法學仍然在新形勢下固守自己的信念,但自從法律社會學出現以后,理論法學與實用法學出現了分野。法律社會學更多的是對法律現象的描述,分析法學與自然法學的規范作用在社會法學的敘述方式中弱化了。法學似乎更加科學化了。早先關于法學是一門實用學科的概念被法學是科學的概念所取代。雖然我們還能看到:法律人像醫生一樣,是靠對法律嫻熟的運用和其他人所掌握不了的技藝來從事職業活動的。在運用法律時的邏輯與論辯能力是法律人贏得市場的主要手段。但我們也能看到,現代的法學家也像科學家一樣用理性的方式,冷漠地像對待物質世界一樣在研究著法律。價值熱情被科學精神所取代。我們發現法律社會學出現以后,對事實的關注與研究,擴展了法律研究的視野,成了法學研究的主流,有關法律方法和法律的解釋技術反而退居次要地位。現在,西方法學的大量作品都是圍繞著法律規范的基礎而展開的,法律規范的運用與解釋的方法反而沒有受到法學研究者的重視。在西方法學界幾乎要出現傳統法律方法論研究的危機,幾乎所有的理論都在攻擊傳統的法律解釋方法,如對司法三段論的批判、對法律意義確定性懷疑、對法律解釋客觀性丟棄等。在西方,這種理論上的危機多少會波及法治建設,但并沒有改變法律運行的整體情況。然而在中國,由于我們對當代西方的法學理論與制度極力推崇,這就出現了理論與實踐的雙重危機。一方面中國的法制建設才剛剛起步,法治所需要的思維基礎和職業群體還不成熟,法律人還不能熟練地運用法律方法,基本上是在一種被稱之為跟著感覺走的思維進行著判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在跟著西方法學在痛批傳統的法治建設初期所需要的法律方法論。這是很危險的。原本我們的文化中就沒有堅固的法治理念,尤其是缺乏嚴格法治的精神。在每一個規則之外都有一千個理由不服從規則,幾乎所有的高尚道德和時興的政治大詞都可以成為改變法律含義的理由,如社會效果、和諧社會建設、人民的意志等都是法律需要讓步而不需論證的理由。在缺乏中國問題意識的情況下,我們的理論卻跟著西方法學的主流徑直進入了后現代,開始了對法治以及法律方法論的批判性研究。西方傳統法學的悲劇在于:他們過度講究用形式邏輯的方法解釋法律,以至于使法律的運用出現了僵化;而中國法學的悲劇在于我們文化的骨子里看不起方法,而過度迷戀于自己的整體性理解、對價值優先的固執和對政治影響力的偏愛。方法沒有成為阻止專制與任意的工具,在處理問題的關鍵時刻法治的嚴格多少被淡忘了。

法律方法論研究還存在一個重要問題———基礎理論研究與部門法研究的分裂問題。實際上現在的部門法研究多半可以歸類到知識論的范疇,通過對法律規范的分析與解釋來解決案件時,部門法學更像法律解釋學,無論是教材還是專著都大體如此。雖然我們的文化是整體性的,但部門法的研究幾乎是在缺失宏觀理論指導下的研究,因為多數部門法幾乎是完整地從西方搬來的學科。中國的學者雖然能從零星觀點中談出自己的看法,但還沒有能力建構自己的體系。部門法學和法理學之間的相互指責與誤解隨處可見。西方法學所講的法學是一種封閉的學科大多指的是對法律的這種部門化的專業性研究。無論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發生多大的變化,這一學科的基本教義都不發生大的變化,研究者采取的是以不變應萬變的姿態。所以法學的發展與進步是緩慢的,知識量的增長也是被動的。沒有其他學科的逼迫,規范法學幾乎不會自己發展。我國有些部門法學者不僅拒絕來自其他學科的影響,而且也拒絕來自法學基礎理論的反思。很多人公開以不看法哲學、法理學的文章為榮,一些人的口頭禪是“法理學那玩意我們看不懂,也沒有什么用,無非是把簡單的問題搞得越來越復雜”。這種拒絕思維啟迪的做法,強化了法學的封閉性。他們只知道從西方販賣所謂前衛的理論,而對本土學者的反思持蔑視的姿態。法理學確實存在一些故弄玄虛的作品,但也不都是這樣,所以我們沒有必要一概否定,況且即使否定的話也存在鑒別力的問題。實際上一些口出狂言的人士并不見得有多少真才實學,只是充當著口無遮攔的憤青角色。在中國法學中,理論法學與部門法學的分裂還表現在,法理學隊伍中對規范法學研究進行持之以恒研究者較少,政治法理學、法律社會學、價值法學的研究者較多。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 這有可能與規范法學封閉性和專業性有關系。規范法學的研究需要較強的專業基礎,弄不好在部門法學者面前會說外行話,被扣上法盲的帽子,而規范法學以外的研究則無需像規范法學那樣謹慎,他們可以盡情地不顧現行法律的規定,而進行忘法、枉法的演說。尤其是一些所謂的法哲學,只要你拿著哲學的話語隨便套到法學上幾乎很難找出毛病。我們現在很多研究者奉行的“敢嘲笑法律者,方為真法學家”的觀念是有問題的。這表現出有些學者對法律權威的蔑視,也暴露出法理學、法哲學的研究也像法律語言學一樣存在著兩張皮的現象。懂語言學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語言學,結果搞出來的法律語言學研究使法學家和語言學家都覺得有問題,難以發揮學科交叉的優勢。現在法學研究似乎也是這樣,理論法學越來越哲學化,部門法學越來越專業化。基礎學科的人認為部門法學的研究沒有品位,部門法學的人認為法理學者多是法盲。現在看來,不僅是外部交叉,即使法學內部的交叉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法律方法論的研究更應該注意學科的交叉,而不能一味地偏向哲學和邏輯學。

三、技術與經驗層面的研究

魏德士在其著作《法理學》德文版“前言”中講到,本世紀法學和法學者的歷史表明:純粹的法律技術對法律和社會是危險的。只有那些對法的基礎和作用方式以及對可能法適用的原因和適用方法后果有所了解并對其思考的人,才能在法律職業的領域內盡到職責的要求。行為人必須知道他們的行為導致什么樣的后果。對此他們必須認識到其行為應遵守法律,此外還必須認識到歷史和社會的聯系。波斯納也談到過此類問題,他說:“自蘇格拉底以來,一直就有些有影響的思想家懷疑,法律推理能否提出某些有理由稱之為‘真理’的東西。”[15]波斯納提到了一本由耶魯大學法學院弗雷德·羅德爾寫的一本書《該你們受罰了,律師們》,在這本書中作者提出,所有從事法律的人都應該定罪,應該用技術專家委員會代替法院。“分析哲學和法律推理在方法上的主要方面是一致的,都主張細致區分和界定,要構建并考察設想的個案決定在邏輯上是否一致,就要把深藏的假定提到表層,要把問題分解成容易駕馭的許多小問題,要精細地發掘對手論點中的隱含義等等。實用主義者認為,分析哲學家和法律推理家都太容易夸大邏輯的領地,太容易把分歧等同于錯誤。并因此過于急切地反駁對立觀點;與此相聯系,分析哲學家和法律推理家就支持這些觀點的經驗性證據興趣不足。實用主義特別懷疑的是,能否用分析哲學的方法及其孿生姊妹法律推理來確立道德責任和法定權利。”[16]

我們相信魏德士所講的是有道理的,因為他說的是純粹的法律技術對法律和社會是危險的。這并不是否定技術與方法的意義。而只是告誡我們在法律運作和解釋的過程中,不能將純粹的技術,而應該把技術,文化經驗、道德價值、歷史與現實和現行法律一起作為理解法律的前見因素,全面地、歷史地、文化地和有價值考量因素來理解和運用法律。結合當前的法律文化背景和法律思維水平的現狀,我們認為起碼有一部分人應該集中精力研究法律的技術以及隱含在經驗中的技術。因為方法正是中國傳統文化所缺乏的,也是我們現在法制建設所需要的。然而很多學者對此并不以為然。黃宗智對現代社會科學理論研究的現狀做過如下評述:“有的人因不滿意識形態而摒棄理論,把自己限定在純經驗與技術性的研究,但是我們相信,理論是任何研究不可或缺的部分,世界上沒有能夠壟斷真理的理論,追求絕對真理只能陷入意識形態的泥沼。”[17]法律方法論的研究恰恰是黃宗智所說的經驗與技術研究。但這是不是就不牽涉理論或者意識形態了呢? 我看問題沒有那么簡單。社會的焦點和現實問題是躲不掉的,純粹的技術性研究也是堅持不下去的,關鍵是我們該如何在研究中處理這一問題。

第一,研究司法的經驗與技術是法治建設的需要。“當下中國法律理論界與實務界之間的隔膜仍然相當明顯,法學教育與司法實踐之間也往往鑿枘不投,冰火兩重天。”[18]理論聯系實際,實踐聯系理論,基本上都是一廂情愿的呼吁。很多法學家們熱衷于立法活動,至少是從立法的視角觀察問題,對司法實踐理論不是十分關心。“這種雙向的漠然既妨礙了通過具體個案進行試驗從而糾正社會政策錯誤的可能,也導致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無法形成。”[19]理論與社會的隔離,導致了法學家的想法與社會公眾之間的想法差距越來越大。這雖然成就了法律的專業化研究向深度發展,但也阻礙了法律向公眾意識的滲透,導致了法學家與社會之間的隔膜。雖然有些理論家反對在法律適用和解釋過程中講究純粹的方法與技術,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法治的實現需要方法與技術。法治最基本的含義是對專斷的限制,所使用的方法就是程序和規則這些形式化的規定,對規則和程序既不能死板地遵守,但也絕不能丟棄,而應該在尊重其權威的前提下積極使用,使其成為限制專權柵欄。然而在我們新近形成的辯證法影響下,把科學的任務界定成透過現象看本質,本質似乎成了最重要的,形式性的東西都被視為形式主義。從法治的角度看,這種觀點是有問題的。我們必須看到,法治幾乎都是通過形式來實現的。沒有形式性法律規范、程序以及運用技術與方法,就不可能有法治的實質性功能的發揮。“依據明確的法律(大前提) ,事實(小前提) ,法官得出一個確定不移的法律決定(結論、判決) 。這一理論基本是18 ~19 世紀歐洲理性主義的產物。典型代表是罪刑法定。就刑法而言,這一理論的實踐追求盡管有后面分析的不現實,卻很有意義。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國家權力的濫用和無理擴張,維護了公民的權利,具有重要的社會功能。”[20]在此法治理念下,圍繞著三段論展開的方法成了各種法律方法的主流。法律方法還只是理論,不是法律的現實,但很多人忽視這一點,因而引發了很多人把邏輯世界的法治當成了現實的法治,造成了一部分人對法律的誤解。如果把邏輯世界當成法律的現實,實際上忽視了法律作為經驗的存在。法律經驗是人們能夠全面理解法律的前見。僅僅看到形式主義的方法論,而沒有理解者對經驗的把握,就會被理性主義的方法所蒙蔽,就會相信法律方法就是法律。“隨著人們從概念分析日益轉向經驗材料,更多地觀察司法行為,積累了大量的數據,還迷信這些觀點,理由就不充分了。看似為了守護法治理念,實際是拒絕現實地理解司法和法官,拒絕那些有助于深入理解司法和法官的新信息和知識。也正因為此,我概括地稱其為法條主義和形式主義司法觀。”[21]在波斯納看來,對法條主義之外融入法律的因素是為了超越法律,但我們認為對經驗的把握更主要的是為了更正確地理解法律,法官應該奉行法條主義,但實際上他們卻抵擋不住自己的價值偏好、政治立場的偏見。但在多年的法律生涯中,他們也不可能我行我素,職業群體的思維也會限制他們對法律的理解。司法能動主義是一種幾乎本能的思維,而司法克制主義則需要理性的謹慎與謙抑。

第二,研究法律方法的經驗與技術是發展與完善學科的需要。對法學學科來說,如果沒有自身的研究方法,就不可能哪怕是相對獨立的存在;如果沒有應對糾紛的解決方法與技術就會失去實用學科的屬性。賀衛方在一次講座上談到,我國的法學內部的知識與方法還處在一個比較脆弱的狀態,現在又不斷地引進其他學科的方法來拓展本學科的視野,這是件好事情但也存在著一定風險,因為這可能危及法學作為一個獨立學科的地位,這是應注意的問題[22]。我們過去的法學教材以及研究傾向重在知識的介紹,對法律的運作方法研究很少,以至于出現了雖然學習掌握很多知識,但實踐動手能力不行的情況,或者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的現象。對歷史敏感的人會意識到,離開歷史、傳統、經驗去研究裁判方法的學者,無論在技術層面論述得多么精巧都無濟于事,法治落后與司法粗糙往往是并發癥。所以我們應該把對經驗與方法的細節研究結合起來[23]。一個學科不應該僅僅是純粹形式化的,還應該是把理性、經驗與歷史結合起來才能比較完善。對經驗的重視實際上就是要把對形式主義方法的過度關注,轉向到對人及其經驗的關注,以彌補法律方法研究主體性的缺失。法律確實不完全是邏輯,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法律,是由人的思維和行動構成的活生生的法律。只有在對法律邏輯與經驗的把握中,我們才能全面地理解和解釋法律。法律方法論與本體論的法學不一樣,應該是以服務司法實踐為中心的理論體系,所以不能僅僅關注理論體系的完善,更主要的是要研究如何幫助法律人在具體的審案中正確地理解和運用法律。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很多成熟或不成熟的經驗,但我們現在的法學作品對此的關注與研究卻很缺乏。蘇力發問:“太多的法學研究脫離了或正在脫離司法實踐,只講正確的原則甚至是法律常識,完全不理解法院和法官的問題,或司法上無法操作。這樣的法學還是法學嗎?”[24]

第三,對經驗與技術的研究是形成良好法治文化、積淀法律智慧的需要。形式主義法學敵視經驗,而實用主義法學則敵視理論。這兩種極端的思維都不利于理論與實踐的融合,不利于社會的進步與發展。波斯納說:“實用主義者們希望法律更具經驗性,更現實,更符合真實的人們的真實需要。但是如果從此得出一個必然的結論,說法律科學者都應該拋棄理論,那也是一個錯誤。事實和理論并不相互對立;科學,包括好的社會科學,都是事實和理論的統一。”[25]正像波斯納所講的,法學研究者應該拋棄糟糕的理論,也應該拋棄糟糕的經驗性研究。但什么是糟糕的理論和糟糕的經驗性研究呢? 近百年來,我們不斷引進西方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但這些都是基于西方的文化土壤而產生的,比如,在普通法系“律師會館制度與陪審團制度的精巧結合,習得技藝與生活經驗相得益彰,普通法的發展融合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專業智慧。”[26]然而,如果我們僅僅從西方學習他們的理論與經驗,就會使中國法學像水上漂浮的浮萍一樣缺少根基。無論我們怎么研究都難以逃脫西方人所設計的框架,只能跟著他們的步伐爬行。因為我們一些人文化先進的標準都是西方人制定的,然而法律甚或是法學都是地方性知識,只有和地方的文化結合起來研究才能找到我們自己的法律文化根基和適應于自身土壤的法律方法。所以這里的經驗主要是指本土的經驗與智慧。外國的經驗與智慧已經通過理論的形式傳輸給我們了。我們要做的是把他們所謂普遍性的東西作為啟示我們進一步研究的導向,把我們自己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維方法建構好。

第四,對經驗與技術的研究是提升法律方法論回應實踐能力的需要。純粹的邏輯理論可以鍛煉思維能力,但動手能力的提升則需要經驗成分的加入,這里的所謂經驗主要是指法律人的經驗,通過對判例的研究可以獲得更多的司法經驗;通過對歷史與文化的研究可以獲得更多的社會經驗,而這些都使理解能力獲得更大提升。“要善于總結中國的經驗,而不僅是拿外來做法來批評中國。要把那些還不完善的、過于粗陋的甚至有錯的中國經驗提升、概括到理論層面,使之成為具有指導意義的中國司法經驗,進入中國法學理論。這需要開闊的理論視野,求實的態度,更需要法學人對中國法律人的智慧和實踐的根本自信。”[27]我們所學的法律方法不是固定不移的方法, 明白這一點才能解悟方法的真意[28]。面對多種多樣的方法,實際上在運用的時候始終存在著選擇問題,怎樣才能進行恰當地選擇?這不是理論所能決定的,很多法律人遵循的是經驗法則。我們看到,法學院向學生灌輸法律知識、法律技能以及最重要的法律判斷力,從而在追求正義中服務公眾。但是,“現在的法學畢業生能夠熟練地掌握后現代文學理論,卻不會起草一份文件。他們學會了像律師那樣思考問題,卻不知道如何依靠它來謀生”[29]。在我看來,出現這種情況與對法律經驗的掌握不夠有聯系。因為關于法律的經驗在大學里面不可能全面展開,這主要是因為在短期內更主要的是學習理論知識。其實理論也都是加工提煉了的經驗,但其中的經驗一般性太多,而個性太少。所以,為提高理解法律的水平,法律的研習者應該有意識地把一般理論與具體經驗結合起來。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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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蘇力. 法條主義、民意與難辦案件[J]. 中外法學, 2009, (1) :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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