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0 16: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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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生態生態建筑生態住宅
什么是生態?生態源于人類對自身生活條件的不斷提高,健康就成了目前人類最關心的話題。世界衛生組織(WHO)對健康的定義是,所謂“健康”就是指人在身體上、精神上、社會上完全處于良好的狀態。據此定義,而“健康住宅”不僅僅是房地產住宅+綠化+社區醫療保健,并且是指在生態環境、生活衛生、立體綠化、自然景觀、噪音降低、建筑和裝飾材料、空氣流通等方面,都必須以人的健康為根本。因此人在這個墓礎上發展上,建立了生態建筑,為人類提供舒適居住環境的場所。作為一名建筑設計人員在設計的時候應該時時刻刻從生態角度考慮問題,下面其體談談設計中的問題
1生態建筑設計要點
生態住宅設計,指的就是綜合運用當代建筑美學、建筑技術科學、人工環境學、生態學及其它科學技術的綜合成果,把住宅建造成一個小的生態系統,為居住者提供舒適、健康、環保、高效、美觀的居住環境的一種設計實踐活動。這里所說的“生態”絕非一般意義的綠化,而是一種對環境無害而又有利于人們工作生活的標志。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生態住宅涉及的技術體系極其龐大,包括能源系統(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水環境系統、聲環境系統、光環境系統、熱環境系統、綠化系統、廢棄物管理與處置系統、游憩系統和綠色建材系統等。簡單說來,其技術策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住宅區物理環境(聲、光、熱環境)與能源系統設計,包括建筑規劃、建筑單體設計、建筑能源系統的設計等,同時又與綠化設計以及建材的選擇息息相關,是當前生態住宅設計中最重要而又最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智能化住宅區,包括信息管理和通訊白動化、物業管理自動化、設備自動化控制、安全防護自動化以及家庭智能化等。
1.1水資源的節省以及廢棄物處理
從這個思路出發,要實現住宅設計生態化,需綜合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住宅住區規劃。建筑單體設計(包括建筑造型、朝向、定位以及細節處理如維護結構材料選擇、保溫方式、門窗形式等);建筑物內的環境控制系統設計。下面將從風環境設計、白然景觀、光環境等方面,分別闡述可應用到生態住宅設計中的相關技術。
1.1.1住宅區風環境設計
建筑物布局不合理,會導致住區局部氣候惡化。高層建筑由于單體設計和群體布局不當而導致強風卷刮物體撞碎玻璃的報道屢見不鮮。很多事例提醒規劃師和建筑師,風環境和再生風環境問題已不容忽視。然而,可能是對室外風環境的預測不夠重視或缺乏有效的技術手段,當建筑師們在對建筑住宅區進行規劃時,更為常見的做法是過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了建筑平面的功能布置、美觀設計及空間利用上,而很少(或儀僅憑經驗)考慮高層、高密度建筑群中氣流流動情況對人的影響。事實上,良好的室外風環境,不僅意味著在冬季風速太大時不會在住區內出現人們舉步維艱的情況,還應該在炎熱夏季有利于室內自然通風(即避免在過多的地方形成旋渦和死角)。從這一點上來說,在規劃設計中僅僅考慮對盛行風簡單設置屏障的做法顯然是不夠的。
1.2綠化‘水景設計和防止住區熱島現象
住宅區周圍建筑的熱環境不僅和氣流流動有關系,同時還和住宅區建筑周圍的輻射系統有關。受住宅設計中建筑密度、建筑材料、建筑布局、綠地率和水景設施等因素的影響,住宅區室外氣溫有可能出現“熱島”現象。“熱島”現象在夏季的出現,不僅會使人們高溫中暑的機率變大,同時還促使光化學煙霧的形成,加重污染,并增加建筑的空調能耗。合理地建筑設計和布局,選擇高效美觀的綠化形式(包括屋頂綠化和墻壁垂直綠化)及水景設置,可有效地降低熱島效應,獲得清新宜人的室內外環境。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生態住宅不等于簡單地提高綠化率,如果住宅區綠化僅僅使用大規模綠地而不考慮與林地、水景設施以及自然通風等手段有效地結合起來,不僅不能充分發揮林地在改善室外熱環境方面的巨大作用,還會把大量的金錢浪費在綠地澆灌上,可謂得不償失。在綠化系統設計中如何改善住宅區室外環境,除了避免以上誤區外,還應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合理選擇和搭配綠化植物和水景設置,要與整個小區的熱環境設計協調起來,除了給人以視覺上的美感外,還應充分發揮植物、水在改善住宅區微氣候方面的作用。二是設計中要以人為本,如果綠化設計的最后結果是把人和綠色隔絕開來,僅僅“可以遠觀而謝絕入內”是不可取的。
1.3日照、遮陽與采光
太陽輻射是影響居室熱環境的一個重要因素,同時也是影響住戶心理感受的重要因素。遮陽問題是指由于建筑物的外形設計、特別是凸凹變化的外型而引起的建筑圍護結構(墻和窗等)實際按受的太陽輻射熱量減少的問題。相應的,互遮陽則是指由于建筑群布局而影響到建筑物實際接受的太陽輻射熱量減少的問題。
自然采光有利于人體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我國北方冬季對自然采光就有嚴格要求。在住宅區規劃與單體設計中需仔細考慮遮擋和自遮擋對自然采光乃至建筑物的熱環境的影響。
1.4護結構布置
這里主要是指外墻和外窗等圍護結構的布置,體型系數這一概念并不能充分反映護結構對建筑物熱環境的復雜影響。實際上,對于不同朝向角和傾角的外墻和外窗,由于當地主導風向的不同而造成的滲透情況的不同,外表面的對流換熱系數也相差很大,接受的太陽輻射隨著時間變化而千差萬別,夜間背景輻射狀況也不相同。比較好的解決方法是利用目前國內外比較流行的建筑物能耗模擬軟件(如美國的DOE一2,國內的DSeT,等等)進行模擬分析,才能得到一個比較合理的方案。
1.5噪聲和污染的防止和控制
住宅區規劃應有效地設計防噪系統,如將住宅區和主要交通干線相隔絕,防止主要交通干線的噪音傳過來。污染控制問題也需重視,建筑物內部空氣質量不好,一定是與室外空氣污染有關,而通過有效的綠化、有效的組織建筑周圍氣流流動,可以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在設計初期,技術人員就應該深入現場進行調研和測試,檢驗當地的噪聲或污染是否符合標準。如果不能滿足要求,一定要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如果居室噪盧超標,可考慮采用錯開設計的雙層玻璃窗,既能有效降低噪聲,又不影響自然通風的利用。
2生態住宅原則
生態住宅是運用生態學原理和遵循生態平衡及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即綜合系統效率最優原則,設計、組織建筑內外空間中的各種物質因素,使物質、能源在建筑系統內有秩序地循環轉換,獲得一種高效、低耗、無廢無污染,生態平衡的建筑環境。這里的環境不僅涉及住宅區的自然環境,如空氣、水體、土地、綠化、動植物、能源等,也涉及住宅區的人文環境、經濟系統和社會環境。培育生態住宅概念主要是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在住宅建設與發展中始終以生態問題為中心,在環保、綠化、安居、道路管網等方面進行系統規劃與管理,使住宅區生態環境處于良性循環狀態之中。
3生態住宅的技術策略
3.1追求舒適和健康是生態住宅的基礎
生態住宅首先要滿足的是人體的舒適性,例如適宜的溫度、濕度以滿足人體熱舒適。此外還應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如有充足的日照以實現殺菌消毒,有良好的通風以獲得高品質的新鮮空氣,以及無輻射、無污染的室內裝飾材料等。在心理方面,生態住宅既要保證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安全性、私密性,又要滿足鄰里交往、人與自然交往等要求。健康還有另外一層很重要的含義,是指住宅與大自然的和諧關系。住宅應盡可能減少對自然環境的負面影響,如減少有害氣體、二氧化碳的排放。
3.2追求高效是生態住宅的核心內容
所謂高效,是指盡可能有效地利用資源和能源,特別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和能源。我們知道,建筑業以及與建筑業相關的其它產業(如建材生產、運輸等)消耗了大量的能源和資源。而生態住宅正是要杜絕這種粗放、浪費的模式,以最低的能源、資源成本去獲取最高的效益。
3.3追求美觀是生態住宅與大自然相和諧的完美境界
生態住宅與大自然相和諧不僅體現在能量、物質方面,也同時體現在精神境界方面,包括生態住宅與自然景觀相融合,與社會文化相融合。生態住宅立足于將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這兩大課題結合起來,所關注的不僅包括節約不可再生能源和利用可再生潔凈能源,還涉及節約資源(建材、水)、減少廢棄物污染(空氣污染、水污染)以及材料的可降解和循環使用等,因而它所占據的視點最高,所關注的領域也最廣。
潔凈能源的開發與利用。要盡可能節約不可再生能源(煤、石油、天然氣),并積極開發可再生的新能源,包括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能、地熱等無污染型能源。
充分考慮氣候因素和場地因素。如朝向、方位、建筑布局、地形地勢等。盡可能利用天然熱源、冷源來實現采暖與降溫。充分利用自然通風來改善空氣質量、降溫、除濕。
材料的無害化、可降解、可再生、可循環。建筑材料應盡可能利用可降解、可再生的資源,同時還要嚴格做到建材的無害化(無污染,無輻射)。
水的循環利用與中水處理。在適當的范圍內進行雨水收集、中水處理、水的循環利用和梯級利用,特別是對于水資源匾乏的地區。
結合居住區的情況(規模密集、區位、周邊熱網狀況)采取最有效的供暖、制冷方式。加強能源的梯級利用。
結合居住區規劃和住宅設計來布置室外綠化(包括屋頂綠化和墻壁垂直綠化)和水體,以此進一步改善室內外的物理環境(聲、光、熱)。
使用本土材料、降低由干材料運輸而造成的能耗和環境污染。
關鍵詞: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適用
中圖分類號:F12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309(2009)03-0033-03
一、涉外經濟合同的特征
涉外經濟合同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同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為實現特定的經濟貿易目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協議。這類經濟合同主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但其中貨物買賣合同,還要適用對我國生效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涉外經濟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它是中外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協議:
2、它涉及兩國的經濟交往,關系兩國的利益,并常常受國家之間政治關系的影響:
3、由于合同主體的國籍不同,涉及到適用的法律問題:
4、要受國家間條約及當事人所在國承認的國際公約的支配,并需遵守國際慣例。
二、內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的適用
(一)內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直接適用的法理依據
部分學者認為,這些強制性法律的直接適用效力來自其本身的“公法”屬性。“公法”,是強行法,具有高于任意法(對比私法)的效力。由此,在本國領域內,內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可以排除根據內國沖突規則選擇的內國“私法”或外國“私法”,而優先適用于涉外經濟合同關系。然而,應當看到,這些管制立法的適用與傳統的合同法律(指“私法”)選擇有著密切的聯系。二者同屬于涉外經濟合同法律適用制度的整體,尤其是對那些具有“半公法半私法”性質的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而言,這兩種法律適用方法更是互為融合。難以截然分立。顯然,簡單地援用公法適用理論難以圓滿解決這些管制立法的法律適用問題。
另外,一些學者主張,內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的適用可納入傳統國際私法積極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范疇。從這個角度出發,他們把這些管制立法稱為助公共秩序的法律。在傳統國際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方法有二:一是消極性公共秩序保留,指外國法的適用不得違背內國公共秩序,否則,內國將不予適用:相對于這種直接限制外國法適用的做法,二是積極性公共秩序保留。則指內國的某些法律具有強行效力,本身可以排除外國法的適用,顯然。這是對外國法適用的一種間接限制手段。此類立法例最早出現在1804年《法國民法典》。該法典第3條第1款規定:“比有關警察與公共秩序的法律,對于居住在法國境內的居民均強行力。”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
內國設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外國法的適用從而間接擴大本國法的適用范圍,積極性公共秩序保留也不例外。這項制度的實施往往會導致這樣的結果:在涉外經濟合同法律適用中,對于一個受外國法支配的合同。如果適用于合同各部分的該外國法中有一項規定與內國的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相抵觸。那么就得全部排除該外國法的適用。即使是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場合。也是如此。例如。在1930年著名的“維他食品”案中,英國判例法確認,當事人選擇法律必須符合善意、合法以及不存在規避公共政策等3項條件。據此,如果當事人虛構連結點逃避內國強制性法律,那么整個法律選擇協議將被視為違反其中的第三項條件,而被判全部無效。
最近,各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大量增加,繼續沿用傳統的積極性公共秩序保留方法。容易形成對外國法適用的過多排斥,以致破壞法律選擇應有的穩定性和明確性,從而最終影響涉外經濟合同法律關系的穩定。何況,據此做出的判決也難以得到外國的承認和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強制性法律的適用規則開始脫離傳統的積極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逐步趨向獨立。
強制性法律的效用在于管制涉外經濟關系,而不在于直接排除外國法,只是其實施的結果,間接地、有限度地限制了外國法的適用,因而一般不會造成法律效力的濫用,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傳統積極性公共秩序保留方法的缺陷。同樣,在涉外經濟合同的法律適用中,對于一個受外國法支配的合同,如果該外國法中的某項規定違反內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內國僅將排除此項規定的適用,至于該外國法中的其它部分對合同仍然有效。與此相仿,當事人協議選擇外國法,也不得影響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的適用,但在這些管制立法的規定之外,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可以受當事人選擇的外國法支配。例如,1979年《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41條第2款規定:“在涉及該國法律(注:指上款規定的合同準據法)的強制性規定的范圍內,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法律選擇不生效力。”根據該款規定,可以推定,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中,與合同準據法所屬國強制性法律不相抵觸的那部分。仍然可以適用。
在立法形式上。現在。許多國家的國際私法立法和有關的國際公約已將強制性法律直接適用制度“從比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分離出來。前者如1986年西德《關于改革國際私法的立法》;后者如1980年《羅馬條約》。值得一提的是,1978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草案)》原將二者一并納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待1987年該法正式出臺時,則已破舊立新。將助強制性法律直接適用制度單列出來,專條加以規定。
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適用規則的確立,在理論上又得力于美國現代國際私法理論的出現及傳播,特別是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說”和卡弗斯的“社會政策定向方法”。運用積極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適用強制性法律的邏輯程序是,依內國沖突規則選擇外國法在先。依該制度排除外國法適用在后,對此,美國現代國際私法理論予以猛烈抨擊,認為這種做法恰恰反映了傳統法律選擇方式的盲目性。而由他們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和“社會政策定向”等法律適用方法,既適合于傳統民商法等(比如私法)的法律選擇,也通行于具有“公法”性質的強制性法律的適用。在法律適用程序上。主張強制性法律應自始一并加入法律選擇的行列,也就是說,可以將原來充當“預備役”(即作為事后公共秩序保留手段)的強制性法律直接送上法律選擇的前線。實現由原來保留適用到現在“直接”適用的轉化。由于內國強制性法律是本國政府干預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產物,它們所具有的“政府利益”或所體現的“社會政策”要明顯高于或強于一般的民商法規范,經“政府利益分析”和“社會政策定向”之后。理所當然,這些強制性法律得予優先適用。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4條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訂立
涉外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如外匯管理法、外貿管理法、海關法、稅法等等,無論合同適用的是我國法律(指“私法”),還是外國法律(指“私法”)。進一步來看,該條將不得損害我國“社會公共利益”與“遵守我國法律”兩種情形加以區分。在具體適用時,似可解釋為,前者規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后者著意在此之外專門規定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的直接適用制度。對后者作這樣的解釋,意味著在適用外國法時(指“私法”),只對其中違反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的那部分規定予以排除,該外國法中的其他部分,則仍然準予適用。其結果,既能保證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的適用,又不會造成對外國法適用的過分限制,符合“平等互利”這一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三、外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的適用
(一)外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概述
根據傳統的法律適用理論,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帶有“公法”的屬性,而“公法”的適用具有嚴格的屬地性,效力只及于本國域內。因此,內國一般都不會適用外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然而。現在許多學者認為。外國“公法”不能適用的原則是先驗性的,并無令人信服的理論或實際上的理由作為基礎,而且可能發生不便和與當代國際合作的需要不相容的結果。與此同時,在許多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外國“公法”不能適用的戒律已被逐步打破。再從傳統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來看。各國一向沒有義務遵守外國的公共秩序,包括沒有義務適用構成外國積極性公共秩序的該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現在。這種理論已受到美國現代國際私法理論的沖擊。
(二)外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律適用實踐
在涉外經濟合同法律適用的實踐中,各國普遍以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決定法律選擇。隨之,往往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某外國法依內國沖突規則應成為合同準據法,該外國法中的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本應得到適用,但由于當事人選擇其他國家法律,實際上排除了這些立法的適用。以往,針對這種情形。當事人如屬惡意而為之。那么。內國一般都以當事人“規避法律”為由。判定該項法律選擇全部無效。然而。在具體斷案過程中。非但對當事人主觀上有無“惡意”不易查清,而且判定當事人法律選擇全部無效。容易造成對意思自治原則限制的濫用。因此,這種方法沒能長久通行。
現在。許多國家的立法和有關國際公約直接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法律不能排除在沒有該項選擇的情況下本應適用的外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而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有無“惡意”,這種做法也不是必然導致當事人選擇法律行為的全部無效。例如,根據1986年《秘魯民法典》第2095條和2096條的規定。合同履行地國的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對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就只能起到部分限制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為了保證內國利益和內國法律適用不受損害,也為了防止外國涉外經濟合同管制立法等強制性法律適用過多危害意思自治原則的主旨。絕大多數國家都給本國法院在具體適用外國這類法律過程中。留下了可供自由裁量的余地。
四、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