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0 16:17:1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稅務管理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近年來,由于國家教育總局對辦學規模要求的進一步提高,使得教育改革體系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那就是:日常稅務活動的增加,給稅務管理工作帶來的難度,且這個問題的出現,也給高校的內部管理造成了比較大的影響。而“營改增”在各大高校中的實行,可以進一步提升高校稅務管理的水平,從而讓我國教育事業可以朝著一個正確的方向去發展。由此可見“,營改增”在高校中的實行,是極其重要的。
二“、營改增”對高校稅務管理的影響
(一)納稅方面的影響。過去,高校在簽訂各種科研項目協議的時候,都必須要繳納相應的印花稅,且按照協議的要求,如果高校向社會提供教育服務,那么它就必須要上繳一定的營業稅,若銷售物品,則必須上繳定額的增值稅。另外,協議內容中還牽涉到其它的一些稅種,比如:房產稅、所得稅以及契稅等。然而,高校在實行“營改增”之后,則不再需要上繳相應的營業稅。其中,針對具有“一般納稅人”性質的高校,它們過去需要上繳的營業稅稅率是5%,而在實行“營改增”之后,它們在“營改增”使用范圍之內的稅率則只有6%,且其稅率也增長了20%。假設,高校的進項稅額抵消稅率是17%,那么“營改增”中的營業稅則會增值,但高校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所有教育服務的稅收率基本不發生任何變化,將其設為s,同時將能夠進行抵消的含稅購進金額設為h,然后依照“營改增”的稅率要求,將城建稅定為7%,教育附加稅定為3%。那么,就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未實行“營改增”時的稅負為:s*5%*(1+7%+3%)=0.055s;
(2)實行“營改增”時的賦稅為:[s/(1+6%)*6%-h*17%]*(1+7%+3%)s=0.062s-0.187h;
(3)實行“營改增”時增加的稅負為:0.062s-0.187h-0.055s=0.007s-0.187h。倘若,0.007s-0.187h的值等于零,那么不論高校是否實行“營改增”,其稅負都是一樣的。可0.007s-0.187h的值大于零時,高校在實行“營改增”之后,其稅負會增加。若0.007s-0.187h的值小于零,那么高校實行“營改增”后,其稅負則會減少。
(二)稅務核算方面。一般來說,高校需要上繳的納稅額是依照營業額的多少計算出來的,也就是說:營業額的高低直接影響高校納稅額的總值。但是,當“營改增”將營業稅納入增值稅之后,高校所需要上繳的增值稅除了要受其營業額的影響之外,還要受到進項稅額以及抵扣憑證的影響。所以,在這個時候,稅務的核算工作就需要財務部以及高校各大部門的全力配合了,以確保財務部可以通過正確的途徑獲得較多的增值稅發票,從而為稅種的抵扣提供方便。
(三)發票管理方面。目前,增值稅的發票只有兩種:一種是普通發票,另一種則是專用發票。因高校在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消的過程中,會利用到專用發票,這就會影響到其自身需要上繳的增值稅額。所以,從該角度上來看,專用發票相對于普通發票來說,高校對其的管理要更為嚴格一點。其次,國家有關部門針對“營改增”,將“增值稅違法犯罪”條例列入了《刑法》中。與此同時,現階段國家稅務總局對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也比“營改增”實行之前,更為嚴苛。
三“、營改增”的應對措施
(一)嚴格申請納稅人身份。雖然,高校依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對“營改增”進行了全面的落實,但高校在現階段中,也面臨著一個有關身份認證的選擇題。國家相關政策中提及到:還未申請納稅人身份的“營改增”試點,只要其年銷售額達到了五百萬,那么就可以向國家申請“一般納稅人”的身份,而那些沒有經常性為社會提供應稅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則可以申請“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因此,依照高校的服務性質,可將其判定為“納稅人”的范疇,年銷售額也達不到“一般納稅人”的申請資格,所以這些高校還應當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
(二)建立完善的發票管理制度。
因“營改增”提高了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管理的要求,所以高校還應當為這種專用發票制定一個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讓該管理制度對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嚴格的規范,以確保專用發票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質量,從而讓高校的各類活動能夠順利開展。其次,高校還應當對能夠進行抵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全面的審查,保證其信息的真實性與有效性,進而確保這些專用發票都能夠實現稅率的抵扣。另外,由于“營改增”的實行,讓稅務管理的基礎理論出現了較大的轉變,所以管理人員還應當不斷強化其自身的稅務管理能力,并對傳統的稅務管理模式進行科學的改進,以完善高校稅務管理體系。
隨著我國稅法的逐步健全、稅收管理的越發嚴格、計算的精細化,企業的稅務會計逐漸從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中分離出來。稅務會計是進行稅務籌劃、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一種會計系統。設立稅務會計是依法納稅、避免稅款流失必然要求,是完善稅收制度、稅收征管的必然選擇,是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一)建立稅務會計的獨立核算
第一,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每一筆經濟活動,不僅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為依據而且還必須以國家稅收法令為準則,并獨立地進行稅務會計核算,對經濟活動完整、及時、真實地反映,以計算各項應稅收入及相關稅金,從而保證企業各個環節、各項稅金計算的正確性。第二,在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分離的前提下,在機構設置上也要進行相應的配置,即企業應設置相對獨立的稅務會計部門或機構。比如,本企業在財務部下設稅費管理科,明確崗位職責和權限,企業中所有涉稅事項的處理均交由該部門進行處理,如稅金的計算和稅款的申報與繳納等,從而在人力和物力上保證稅款計繳的及時性。
(二)通過稅務會計對涉稅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來實現納稅籌劃
一個企業的存在,不可避免地有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稅收籌劃是通過在經濟活動中的事先安排和策劃,尋找稅收法律中的稅負下限,以使企業的稅收負擔最小的,達到稅后財富最大化、維護合法權益的目的,既不是偷稅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稅。納稅籌劃具有合法性、技術性、超前性、多變性等特征。通過會計核算方法的選擇進行的納稅籌劃不是做假賬,而是會計方法適當的選擇。比如,材料價格不斷漲的情況下,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以加大當期的成本費用,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小;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核算是企業成本分攤的過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在比例稅制下沒有改變,應該選擇加速折舊法,使企業在年初提取到較多折舊,在年末提取較少折舊,如此企業便可以獲取延期納稅的益處。不過,應注意到會計制度和稅法相關規定,企業一旦選定了某一種計價方法,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隨意變更。
二、加強稅務風險防范,建立稅務風險內部控制制度
稅收風險的管理,也是企業內部控制中對于稅務一方面的管理。稅務風險的產生可以體現為因沒有遵循稅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害。一方面是因為應納稅而未納稅、少納稅行為,造成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另一方面是對稅收政策理解不到位,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享受而多繳稅款,增加了稅收負擔。大企業管理稅務風險的薄弱環節表現在:稅收法律法規的收集和研究、人員素質、重要業務流程環節的涉稅控制、風險管理意識和納稅觀念、稅務內控監督等。加強稅務風險防范,首先從制度上著手,建立健全稅務風險內部控制體系,通過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設置涉稅風險控制點,將稅務風險管理貫穿生產經營全過程,達到風險的自我防控,其次,負責稅務的會計人員要及時注重信息的收集和比對,建立健全相關信息交流傳遞制度,對下發的政策深入研究,正確理解。
三、建立納稅自查制度,外聘稅務事務所協助調查,進一步規范納稅業務
處理對于國家稅務機關組織的各類納稅檢查,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通知的內容、要求、時間等,組織力量認真開展自查。此時,稅務機關檢查的重點也是企業自查的重點。企業財務或稅務人員應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并對照自查提綱認真分析研究,掌握自查的重點,對如何開展稅務自查工作有一個總體規劃思路。對于在國家稅務機關組織的自查中發現的納稅錯誤,主動改正存在的問題,及時補繳稅款、滯納金,避免不必要的罰款。通過深入調查,把問題消滅在自查階段。建立自查制度,企業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稅額計算中有無漏洞和問題,不僅是保證財會資料及涉稅數據準確完整的必要步驟,也可作為接受稅務稽查的前期準備,同時也是健全企業內部管理流程的需要。由于大企業業務復雜、工作量大而且往往又按一貫模式處理涉稅問題,依靠自身力量很難發現問題,因此可以聘請專業的稅務師事務所給予協助,進一步規范納稅業務。
四、提高管理人員稅務風險意識,注重會計人員素質的培養,構建和諧稅企業關系
(一)提高決策管理人員稅務風險意識
企業領導對于稅務風險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稅務風險的后果,制定稅務管理辦法。對有可能形成風險的控制點要作好事前、事中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減少風險的發生。總體上形成對企業稅務風險的全局把控。
(二)加強對大企業會計人員素質的培養
思想上,要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倡導遵紀守法,樹立誠信納稅觀念。理論上,企業應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立足實際,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加強財務人員對稅收法律、法規及各項稅收政策的學習。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動,結合企業實際,正確利用家稅收政策,降低納稅成本。實際操作中,認真學習稅務會計的職能、分類、核算方法,不斷提高業務水平,熟練掌握正確運用。
(三)構建和諧稅企關系
現代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理論認為,任何企業都存在管理上的風險,企業經營的風險苗頭和最終成果都會通過財務和資金形態體現出來。所以,財務管理自始至終都是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晴雨表。而稅務風險又是財務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房地產企業的稅務專員重視稅務風險的管理和防范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筆者認為,稅務風險體現在稅務會計對《稅法》等稅收法律法規的收集、研究、學習和理解不透,在稅種上會因為應納稅而未納、在稅款上會因為沒有足額繳納而被稅務稽查發現后給予處罰。另一方面是因為對稅收優惠扶持政策不了解,致使能享受的優惠政策卻沒有申請享受,增加了稅收負擔。因為沒享受優惠政策、補繳稅款、加罰滯納金,不僅會造成企業的財務損失還會造成企業聲譽受損。另外就是存在認識誤區:例如把建安合同壓低使建安稅款少交,但是建安合同低,土地增值稅會相應提高,得不償失。再如隱瞞銷售收入開具發票會相應減少稅收,購房人也許現在無所謂,但在二次交易需要發票抵扣時問題就會暴露無遺,從而形成了稅務風險。稅務風險究其原因一是稅務會計的人員素質、風險管理意識和納稅觀念不高;二是重要業務流程環節的涉稅控制、稅務內控監督不嚴等等。
二、企業稅務風險的防范
1.提高決策管理人員稅務風險意識。充分認識稅務風險的后果,端正誠信納稅、合法納稅的觀念,絕對不能抱有僥幸心理,投機取巧、偷逃稅款。
2.從制度入手,建立健全稅務風險內控體系。通過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設置涉稅風險控制點,將稅務風險管理貫穿項目開發銷售的全過程,實現對企業稅務風險的事前、事中自我防控。
3.注重對稅務會計人員素質的培養。加強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認真學習稅務會計的職能、分類、核算方法。
4.負責稅務的會計人員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動,及時注意信息的收集和比對,建立健全相關信息交流傳遞制度,對有關政策進行深入研究,正確理解。結合企業實際,正確利用稅收政策,降低納稅成本。
三、設立稅務會計,建立稅務核算體系
針對稅收管理的越發嚴格和越發精細化,要求企業的稅務會計必須從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企業專門從事稅務籌劃、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一個會計系統。
1.建立稅務會計的獨立核算。在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前提下,企業應設置相對獨立的稅務會計部門或機構。例如可在財務部下設稅費管理科,明確對企業中所有涉稅事項、稅金計算、稅款申報與繳納等全面負責的崗位職責和權限,在人力物力上保證稅款計繳的及時性。該部門對企業經營過程中的每一筆經濟活動,要以會計準則和國家稅收法令為依據,獨立地進行稅務會計核算,計算各項應稅收入及相關稅金,從而保證企業各項稅金計算的完整性和正確性。
2.稅務會計的納稅籌劃。稅收籌劃是通過在經濟活動中的事先安排和策劃,尋找稅收法律中的稅負下限,以使企業的稅收負擔最小化,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納稅籌劃既不是偷稅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稅。通過會計核算方法的選擇進行的納稅籌劃不是做假賬,而是會計方法適當的選擇。比如,在材料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以加大當期的成本費用,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小。
四、建立納稅自查制度,規范納稅業務
企業應當建立納稅自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稅額計算中有無漏洞和問題,不僅可以保證財會資料及涉稅數據準確完整,也可作為接受稅務稽查的前期準備。
1.日常定期自查,結合財務核算過程的實際情況,對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檢查有無漏報應稅收入、多列支出、虛增抵扣稅額、漏、錯報代扣(收)稅項目、錯用稅率或計算錯誤等情況。發現錯誤及時自行糾正。
2.對于稅務機關組織的各類專項納稅檢查,按照通知的時間、要求和檢點,提前組織力量展開自查。對于在自查中發現的納稅錯誤,主動改正,及時補繳稅款、滯納金,避免不必要的罰款。把專項檢查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消滅在自查階段。
3.由于企業習慣按照舊有模式處理涉稅問題,依靠自身力量很難發現問題,此時不排除聘請專業的稅務師事務所給予協助,花小錢、省大錢,還可在他們的幫助下進一步規范納稅業務。
五、構建和諧稅企關系
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供電業務主要包括售電、輸電和配電業務,目前以售電業務為主。就售電業務而言,業務看似簡單,但收費項目門類繁多,包含電費收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一省多貸)、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差別電價收入、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其他基金及附加等。與售電業務相關的成本主要是購電成本,包括購入電力費和支付給上網電廠的外購無功電費。售電業務涉及到增值稅及附加、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稅種。
二、售電業務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差異分析
1.售電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會計確認收入時點差異分析。
(1)售電業務會計確認收入條件分析。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產品銷售收入確認的條件,一是產品的所有權是否轉移,即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二是對售出產品是否還進行管理或控制,三是與產品有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否可靠計量,四是相關經濟利益能否流入企業。以上幾個條件同時具備方可確認收入。電力企業屬于一種特殊產品,不像一般的有形動產,在銷售時可以看到位移的過程。對于一般客戶而言,只能以消費量(即以電表指數量)來確認供應量,進而確認銷售收入。供應量一旦確認,與電力企業有關的所有權也隨之消失,也不存在繼續管理和控制的權利,是否確認收入,主要指標是看收入和成本是否能夠可靠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可能性是否在50%以上。
(2)售電業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析。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產品提供后,收到貨款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憑據,納稅義務隨之產生。如果提前開具發票,開具發票之時,也就是納稅義務產生之日。如果把產品無償贈送給他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使用環節。
(3)售電業務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析。印花稅作為行為稅,主要是針對訂立銷售合同行為征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為銷售或勞務合同生效之日。
(4)售電業務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分析。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精神,售電業務合同簽訂后,電力企業已經提供且不再進行管理和控制,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計量,與產品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只要轉移,即符合所得稅確認收入的條件,應及時確認計稅所得。
(5)供電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點與會計確認收入時點差異分析。根據以上政策分析,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在規范企業所得稅計稅收入確認條件上與會計政策有所不同,增加了“銷售合同已經簽訂”要件,而不接受會計上給予謹慎原則而設定的“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要求,而增值稅以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為條件,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為銷售或勞務合同生效之日,而不以合同是否履行為前提。
2.售電收入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差異分析。第一,售電收入增值稅及附加主要政策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的國家稅務總局第10號令,對電力企業銷售明確了具體的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規定,電力公司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除銷項稅額外均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也就是說,電力公司在向客戶收取電力企業銷售收入時代國家收取的各種基金和事業性收費也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第10號令是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修訂之前的,而2008年修訂的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在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全額上繳財政后不再作為增值稅征稅范圍。就電費的價外收費項目而言,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一省多貸)、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差別電價收入、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均屬于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并對每一個項目資金的入庫級次和用途都出臺了詳實的管理辦法,按說應不在增值稅征稅范圍,但國家稅務總局第10號令至今尚未修訂,僅在國稅函[2009]591號文件中,把農村電網維護費收入劃入增值稅免稅范圍。山西省目前隨同增值稅征收的附加稅費主要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價格調控基金和河道管理費等。附加稅費的計稅依據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農村電網維護費收入免征增征值稅后,相應的附加稅費也不再征收。根據財稅[2010]44號文件規定,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國家稅務總局第10號令對電力產品納稅方式也進行了具體規范。按其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電力公司銷售電力產品,實行供電環節預征、由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統一結算的辦法辦法。就國網山西電力公司而言,在各地市設立的分公司(含區、縣供電公司),依山西省國稅局核定的預征率計算售電環節的增值稅,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山西省國家稅務局2013年第1號公告規定,自2013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所屬供電企業增值稅預征率調整為1.5%。計算公式為:預征稅額=銷售額×1.5%。各市、縣分公司隨同電力產品銷售取得的各種價外費用則按照17%的電力產品適用稅率在預征環節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樣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預征稅額=價外費用/(1+17%)×17%。第二,售電收入印花稅主要政策分析。關于售電過程中電力公司與用電單位簽訂的供電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具體稅務執法過程中也存在分歧。我們認為,就目前而言,供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具體理由如下:印花稅暫行條例通過正列舉的方法列舉了14類印花稅應稅憑證,未列示的合同或其他憑證不繳納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把購銷合同和供電合同分為兩種不同的合同類型,不存在包含關系;財稅[2006]162號文件只是明確了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未涉及供電合同。第三,售電收入企業所得稅主要政策分析。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涵蓋了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各種收入,具體包括九種收入形式: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二十五條還明確了視同銷售范圍,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又作了進一步的說明和補充,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等也納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范圍。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取得的財政撥款、依法向客戶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作為不征稅收入排除在企業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外。根據以上政策分析規定,電費收入屬于銷售貨物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一省多貸)、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差別電價收入、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屬于政府性基金,依法上交財政部分,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四,售電收入會計政策分析。根據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相關政策規定,企業根據營銷、計劃、調度等部門提供的電量電費銷售數據確認當期售電收入;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對用戶的銷售折扣與折讓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的售電收入。企業發生對外捐贈行為,按成本結轉營業外支出,而不確認營業收入。按國網會計核算辦法規定,隨同電費一并收取的各項代收收入先要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并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隨后要將代收收入從主營業務收入中轉出,計入“其他應交款”,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售電收入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差異分析。增值稅方面,企業價外代收費用屬于增值稅計稅依據的組成部分。銷售單位收取價外費用時一定要將其合并在應稅銷售額中計算銷項稅額或預征稅款,但在其會計處理上價外費用不一定要確認會計收入,而是根據不同項目,進行不同的會計處理。企業所得稅方面,各項價外收入在滿足“不征稅收入”的前提下可以從收入總額中減去。也就是說,代國家收取的各項基金和費用只有上繳財政后才能減少計稅所得。如果企業在所得稅核算時只是轉入“其他應交款”而未實際上繳,則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另外,企業發生對外捐贈行為,會計在確認營業外支出的同時,要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3.售電成本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差異分析。根據會計準則相關規定,企業為銷售產品發生的可歸屬于產品成本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時,將已銷售產品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根據國家電網會計核算辦法規定,國網山西電力公司作為非電力產品生產企業,其售電成本主要是購電成本而不包含期間費用。從增值稅角度看,由于電力生產企業基本上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存在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現象,而且進項稅額核算全部集中在省公司,基本上不存在稅收與會計差異。就印花稅而言,財稅[2006]162號文件明確規定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也不存在爭議。會計與稅收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購入電力費屬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必須取得合法有效憑證。會計上僅根據成本與收入相配比的原則進行成本的確認。如果無法取得合法有效憑證,將產生永久性差異。如果在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之后取得合法票據,則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三、售電業務稅務精細化管理有效途徑
1.厘清現行稅收政策,加強稅種管理。
(1)劃清各項稅費征免界限,降低稅收成本。“農村電網維護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同時免征相關附加稅,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增值稅及其他附加則不在免征之列。因此,建議企業在財務系統管理中增加相應的核算模塊,準確核算預繳稅款中該基金對應的增值稅稅額,僅在確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稅依據時予以核減。
(2)準確把握增值稅價外收費核算政策,防止增加稅收負擔。根據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增值稅價外費用在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時一律按含稅價格處理,各地市(含區、縣供電公司)在計算預繳增值稅額時也應比照執行。省公司上交財政的資金應扣除各項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核算的增值稅額。
2.規范會計核算制度,實現稅會無縫對接。
(1)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規定,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認證通過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目前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對當期取得但未認證的發票沒有明確會計核算辦法。建議企業增加“遞延增值稅資產”會計科目,對當期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先通過“遞延增值稅資產”科目核算,在認證當期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這樣,既保證了會計核算的及時、準確和完整,也保證了會計報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無縫對接。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代收的各項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在依法上交財政之后,才能減少計稅所得。建議企業在上繳財政之前不做賬務處理,在實際上繳時直接核減主營業務收入。
(3)竊電、違章使用電費是供電企業依據供電合同,向竊電用戶收取的違約金性質的款項,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但要按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4)屬于押金性質的臨時接電費用,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確定不需返還的臨時接電費用應結轉確認收入,并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或預繳稅款,計算相關稅金及附加。
3.準確核算預繳增值稅款,提高納稅質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第10號令規定,區縣級供電企業供電收入按預征率(1.5%)計算預繳增值稅,而價外收費按電力產品適用稅率(17%)計算預繳增值稅,均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樣可能會造成預繳稅款大于應繳稅款的現象,但在國家稅收政策未調整之前,區縣級供電企業應嚴格執行現有政策,不得因稅收安排而隱瞞或推遲確認收入。
4.加強票據管理,降低涉稅風險。
(1)國稅函[2009]591號文件把農村電網維護費收入劃入增值稅免稅范圍的同時,要求該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出具什么票據尚未明確。建議企業與稅務機關及時溝通,確認開具票據的具體種類以避免發票管理風險。
根據目前的勞動關系管理實踐,母公司派遣人員到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工作,其勞動關系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模式:一是外派員工與母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母公司下發派遣人員任職文件,員工在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內部流動,不產生勞動合同的變更;二是采取變更外派人員勞動合同關系主體的模式,母公司將所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關系主體,變更為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即子公司或關聯企業與外派人員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母公司與該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三是有勞務派遣資質單位的前提下,母公司采取勞務派遣模式,與子公司或關聯企業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支付給母公司勞務費。
二、外派員工勞動工資結算方式
1.兩邊發工資
外派人員工資薪金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分別發放,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按本企業標準發放工資并扣繳個人所得稅,母公司補發差額,代扣代繳社保費用,并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2.以勞務費方式結算
即由母公司以外派勞務用工形式派遣外派人員至子公司或關聯企業,由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支付母公司勞務費。
3.以服務費方式結算
即以簽訂服務合同形式,約定母公司派出人員提供服務,子公司或關聯企業以服務費形式支付母公司費用。
三、結算方式涉及的稅務問題
1.兩邊發工資,母公司代繳社保費及進行個人所得稅清繳
(1)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規定,個人在兩地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將同一個月所得合并,按照合并后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兩地企業同時履行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外派人員可選擇其中一地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匯繳清算。但是,兩地企業只能由一地企業減扣除數。在實踐中,稅務申報采用電子形式申報時,由于電腦程序是固定的,需采用非常規方式進行匯算清繳,與稅務機關協商確定匯算清繳的方案。
(2)企業所得稅。由于社保費通過母公司代付,且稅務機關對“任職”的理解,是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擔任職務,對外派人員直接支付的工資,在稅前扣除與稅務機關的政策可能存在爭議。各省市地方稅務機關對此問題各有各的政策規定,寧夏、青島等地方稅務機關在解答中明確指出:“鑒于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存在的特殊關系,員工在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經常調配,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子公司如能夠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等做出的調配決定及員工名冊等充分適當的證據,子公司發放給與其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浙江就不一樣,浙江省稅務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文件精神,在解釋中明確指出“:在不重復扣除的前提下,省內跨縣、市企業的管理人員到所屬關聯企業工作,由關聯企業發放的工資及各種補貼收入,可作為職工工資、職工福利等費用在稅前扣除,但母公司應提供外派員工名單清冊”。但此解釋就沒明確子公司為跨省企業如何處理的答案。因此,考慮到各地稅收政策的差異,外派人員在子公司或關聯企業發放的工資等費用能否稅前列支,如何扣除應按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規定執行。另外,由于兩家企業均為獨立納稅人,兩邊發工資,在兩家企業一家有盈利、另一家虧損的情況下,存在兩家企業調節的嫌疑,存在一定的稅務稽查風險。
2.以勞務費方式結算
(1)個人所得稅。異地企業以支付勞務費形式支付母公司外派人員費用,外派人員工資薪金由母公司發放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人力資源服務單位(勞務公司、保安公司等)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支付給予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母公司若有勞務輸出派遣資質,派遣人員到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工作,可按差額5%稅率繳納營業稅。另外,母公司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還應繳納流轉稅的7%繳納城建稅、3%繳納教育費附加、2%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
(3)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規定企業因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可作為計算其它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3.以服務費方式結算
根據國稅發[2008]86號文件規定,母子公司按“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服務價格,母公司收取服務費作為收入并開具發票,繳納相關稅金,派遣人員的工資作為母公司的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支付服務時取得發票,作為正常的服務費列支并在稅前扣除。
(1)個人所得稅。子公司或關聯企業以支付服務費形式支付母公司外派人員費用,外派人員工資薪金由母公司發放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流轉稅及附加稅費。母公司收到的服務費,屬于母公司的營業收入,應按對應的稅目繳納流轉稅還是增值稅,應視母公司提供的服務而定。目前,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已納入“營改稅”范圍,應繳納增值稅,除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7%稅率外,其他服務均適用6%;除上述服務外,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母公司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還應繳納流轉稅的7%繳納城建稅、3%繳納教育費附加、2%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
(3)企業所得稅。母公司因提供服務取得的服務費,應計入公司的營業收入,并計入當年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可根據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和母公司提供的發票,按“服務性質、收入與成本配比”原則,計入相關的成本費用,并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需特別指出的是,若母公司實際支付的外派人員費用大于收入的勞務費用和服務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存在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也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繳納額。因此,具體執行應以相關稅務主管機關的實際執行為準,操作方案應征得當地稅務機關的同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四、結論
進行污水處理工作時要繳納一定的價內稅,起本質就是和處理費用相關的各種稅金。目前,我國處理污水的企業屬于事業單位的范疇,處理工作中獲得的污水處理費也屬于行政收費,因此不用繳納其他稅金,我國的污水處理企業將來會實現企業化,那么在污水處理工作中就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各項稅金。對污水處理的營業額所收取的稅款就是營業稅,依據污水處理的總利潤,根據低稅率額算出總稅款。
二、污水處理費的制定管理
在污水處理費管理工作的整個過程中,都必須以相關的規定為依據,通常使用“兩部制”收費方法,要保證確定的污水處理費能體現處理服務的意義,還要平衡好對水的需求,要與我國的收費政策一致。
(一)污水處理費制定的原則
1污水處理費應能補償成本。進行成本補償工作時要注意下列兩點:①合理確定貨幣價值量的總額,要在一個科學的范圍內;②要合理分析貨幣價值量補償與實物補償間的關系,維持好兩者間的平衡。2污水處理費中應包含合理盈利。將污水處理工作中各個工作者的流動成果以貨幣形式體現出來就是盈利。盈利是實際收取的處理費與成本間的差額,有稅金及利潤兩大方面。依據國家的稅法向國家交付的金額為稅金,它是為了幫助國家積累資金。利潤則要在污水處理費的總額中減去各項成本和稅金支出,它可以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確定污水處理費時要本著科學盈利的原則,也就是要根據社會資金的平均利潤率來確定。3污水處理費應形成合理差價。用戶差價即根據用戶的差異來確定費用。生活用水、行政企業和學校的用水都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所以在對這些用戶收取水費時,就要本著微利的原則,即稍稍大于成本即可。但是對于那些以盈利為目標的企業比如商店、酒店等,就要將污水處理費用制定的高些,以保證污水處理工作能夠獲得預期的利潤。
(二)污水處理費的“兩部制”
1污水處理費“兩部制”的必要性。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維修及管理費用都要通過用戶所繳納的污水處理費來實現回收及增值。容量污水處理費,就是根據用戶的實際用水量建設耗費的資金、維修費、管理費等為依據確定污水處理費。企業收取容量污水處理費,除了能夠回收企業在建設期間以及污水處理系統運營期間投入的成本,還能夠保證用戶嚴格依照自家的實際用水總量來申報最大污水處理量,避免污水處理系統的容積過大而被閑置,保證污水處理系統的工作效率并降低運營成本。污水處理系統的設立是為了科學的處理污水,工作時肯定會需要多種設備、大量電力和勞動力,因此污水處理單位初期需投入大量的運營資金。分析目前的市場經濟規律發現,污水處理企業最科學的工作方式是依據污水排量的差異來制定階梯處理費收取制度,這樣能促進污水處理企業更好的發展。現今較科學的工作方式是收取稱量污水處理費,其制定依據是系統運行中投入的費用總額和污水處理總量。收取稱量污水處理,可以很好的體現“多用水多交費”的公平交易原則,不僅能夠增強用戶的合理用水和節約用水觀念,還能夠保護環境。2定額累進計量污水處理費。定額累進計量收取污水費的工作方式是以具體的標準來制定用戶的用水定額的,若用戶的用水總量大于這個定額,就需要對高出部分收取更高的污水處理費用。但是實際用水總量小于該定額時,則應對節約部分實行獎勵。我國現今的污水處理費管理現狀是不能將費用定的很高,可是總體的水資源總量又是非常匱乏的,所以使用定額累進計量收取法是最合適的。價格較低的定額水量,可以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還能減輕居民的生活負擔,對于超出的部分收取高價,很好的體現了節能的思想,有助于提高用戶在日常生活中的節水意識。借助價格的杠桿作用來激勵用戶節水的方式為定額累進收取污水處理費。現今的大部分水源都用于供給人們的基本生活用水,從節約用水的角度分析發現,居民生活用水是有著很大的節水潛力的,并且工作難度也不大,但是非居民生產用水在總水量中占得比例較小,并且變數大,靜態定額不能很好的管理水量的動態變化,所以不使用定額累進計量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方式。使用定額累進計量法收取污水處理費的首要前提是合理設定基本的用水定額。在制定這一標準時,要先確定人均用水量,然后根據每戶的人數來確定各戶用水量。在收取定額累進污水處理費時,要科學的確定級數,因為技術過少無法體現價格杠桿的作用,導致熱能的浪費;但級數太多又會使污水處理費體制更加復雜,對社會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通常情況下,在定額累進計量污水處理費系統中都將級數分為3級。第一級要能保證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量和污水處理系統的運行成本,主要是為了收回成本。第二級級數則要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為標準,利潤也是比較低,是第一級的1.5倍。第三級級數按市場價格滿足某些特殊需要來確定,收費應是第一級的2倍,或者等于經營性污水處理費。
三、結語
1.企業的納稅過程與國家的稅法規定沖突
企業在繳稅時不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和法律法規,或是違反了國家繳稅條例并產生沖突。具體表現有繳稅費不及時或是少繳稅費等,從而使企業受到一定的稅務風險,有時還會損壞企業的聲譽,最后嚴重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未來的發展。
2.企業納稅過程中依照法律法規不準確
部分企業對國家相關法律及政策認識不到位,沒能充分使用國家出臺的部分優惠政策,從而出現企業的繳稅費不準確的情況,導致了企業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3.企業納稅的相關工作沒有清楚的認識和足夠的重視
隨著企業的規模擴大,有些企業已經意識到繳稅是企業運營時需要承擔的成本費用之一。但有一部分企業還是對繳稅成本具有比較模糊的理解,甚至并沒有將稅收繳費當成企業工作中的預算之一,他們認為只需要按時繳費就行,不需要成立專門機構來對稅費風險進行管理。這種被動的思想導致了繳納稅款延遲,這也是引起稅務風險的很重要的原因。
二、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成本的組成
稅務風險管理成本是在稅費風險管理時,所產生的一切損失費用和實際應繳的風險稅費,它是企業經營的成本費用的一部分
1.企業稅務繳費預防成本
為了防止稅務風險的發生,企業采用目標制定、事前管理、跟蹤監督、采取應對防范措施、事后遵守規定處理風險而花費的費用為預防成本。這樣一套監督體系能夠提前發現風險并預防稅務風險,從而降低或消除稅務風險產生的稅務成本。稅費風險管理系統隨著復雜度的提高,成本的投入也就越高,反之降低。
2.企業稅務繳費懲治成本
指的是企業稅務風險已經發生,并對公司產生了經濟利益的損害,在解決過程中通過處罰、處理、整治所產生的成本費用。該費用是被動產生的,如果企業在事前建立嚴密的稅費風險內部控制和管理,投入足夠的糾正成本和預防成本就可以降低和避免風險損失。
3.企業稅務繳費損失成本
企業風險管理機制薄弱,缺乏有效的風險管理能力和體制,直接或間接、短期或長期、社會的、經濟的、現實的等導致的各種經濟損失。企業的損失成本是企業管理不當,從而導致企業經濟受損的。企業損失成本是企業稅務繳費糾正成本和企業稅務繳費預防成本成本投資不足而產生的。4.企業稅務繳費糾正成本。企業預先使用成本管理體制,來發現企業繳稅風險將會發生的趨勢,從而對其實施追究、檢查、復原、處置等花費的成本費用。體現為設置專門的企業預先使用風險成本管理體制和稅務識別系統產生的成本費用。此時的風險行為未造成明顯的不可控制的,并在控制范圍之內的損失,還沒有對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但若對此不采取相應的糾錯措施糾正,未來將會發展為企業風險不可挽回的嚴重威脅。
三、企業稅務風險法規基礎
1.總準則
明確稅務風險管理的目標、樹立稅務風險管理方針、建立稅務分析管理體制,從而形成內部有效的稅務風險管理體系。
2.稅務風險評估與識別
企業指出需要重點防范的稅務風險因素,并定期對風險進行評估。
3.稅務風險管理組織
結合企業自身特點,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分配專門的負責人員各司其職。
4.稅務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策略
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應該制定稅務風險的應對策略和措施,合理設計稅務風險控制管理機制中的控制辦法和稅務管理流程,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全面控制稅務風險。
5.稅務風險管理溝通與信息
建立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溝通、信息制度,對稅務相關信息的搜集、傳遞和處理的過程。6.稅務風險管理改進和監督。不斷對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機制進行改進、有效的評估審核和優化稅務風險管理流程。
四、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和現狀
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現狀為,部分企業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認識不到位,不能夠嚴格在法律界限內辦事,從而出現企業的繳稅費不及時和少繳費的情況,導致了企業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1.對企業稅務管理的原理
企業稅務風險的主要操作為稅務風險的管理,企業在管理稅收風險時需要首先清楚企業稅收管理的原理,然后才能合理有效的運用風險管理的策略體系。企業才能將風險管理的原理運用到企業風險管理中去,促進企業發展。
2.風險管理時預測推斷可能出現的問題
企業在稅務風險管理的時候,需要預先檢查稅務管理中可能出現的稅務風險問題,并對這些問題進行詳細和盡可能精準的預測和推斷。企業將這些遇到的風險進行統籌規劃,逐一分析,盡早的采取預防及應對措施,這樣才能將企業的的損失降到最低,從而保證企業能夠獲得最大的收益。
3.轉變企業稅務管理設計研究方向
企業在稅務風險管理中的核心是能夠影響企業價值的的稅務風險,要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為目的,以降低稅務風險為原則。向國家稅務政策導向看起,全面對企業稅務風險管理要素整合對應,按照事前防御、事發識別、應對評估、事后支持并改進企業風險管理體系。
五、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成本的分析與決策
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穿插了整個企業經營的全過程,涉及了財、人、物、供、銷、產等各個因素。企業要想獲得利潤就不可能回避風險。稅務風險管理需要在防范企業稅務風險的同時,為企業創造稅收價值,企業要做到在稅務風險管理的法律界限內實現稅收收益最大化。稅務風險管理最優化問題為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成本最小化,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成本最大化收益的求解。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效益問題忽高忽低的實質是在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內部環境下,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機制的功效的大小,同時也將伴隨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事后收益大小,也就是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體制與企業的風險管理收益是成正比的。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應該對所有的企業發生有力的、不利的的固有風險和剩余風險進行評估,并制定適當的措施,這樣減少經營不當的損失,有利于企業抓住有利的機會,及時對稅務風險管理策略進行調整。稅務風險管理有一項重要特征,即損失和收益的對稱性。對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成本全局分析企業稅務繳費繳費成本、企業稅務繳費損失成本、企業稅務繳費懲治成本、企業稅務繳費預防成本得出,對企業稅務風險進行控制、防范和監督反映了支出的費用成本。
六、結語
目前,水務管理局建設資金管理依然存在不少的問題和不足,其中包括規劃不當、預算不嚴、項目管理力度缺乏、資金管理力度弱化等,而出現的具體問題則包括有建設資金申請和運用流程不規范、建設資金預算策劃編制出現問題、財務報表編制不精準、地方配額資金輸送不及時、合同協議管理滯后、資產與賬目移交錯位等問題。例如,采購記錄不明確,并沒有把準確的及時的把所有的采購目錄記錄起來,進而進行的各類的財務報表編制均會發生錯誤,使管理層無法把握建設資金的流向,更加無法確保資金的安全。從政策機制角度而言,水務管理局中工程策劃部門、財務部門和行業部門互不關聯,各自為政,每個部門都有相對應的管理機制。這樣的管理模式并不能為水務管理局建設資金管理帶來一系列的規模制度保障,這樣不僅無法保障建設資金分配和使用程序的規范性,還為建設資金管理帶來混亂。再加上水務管理局中現有的基建管理體系并不完善,也不健全,不但缺乏整齊劃一的管理流程,某些制度還相應落后,無法滿足建設資金管理日益增長的要求。例如,如果水利管理局中的各類部門的職責和工作范疇均不明確,將會使各類任務的重復工作和資金重復使用,導致水利工程項目的各項成本的上升,不僅浪費了水利工程的建設資金,還造成了國建資金的損失。
二、強化水務管理局建設資金的管理力度
其一,水務管理局管理層應深入研究和分析相關于水務管理局財務管理機制和財務經濟政策等法律法規等知識內容,并對財務人員進行再培訓,選用專業性較強且建設資金管理觀念較強的財務人員,把建設資金管理觀念貫徹于每個工作人員中,在水務管理局內部形成建設資金管理的氛圍,讓財務管理制度能夠得到真正的落實,為建設資金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其二,對水務管理局內部的資金運行程序進行規范,嚴格按照國家出臺的法律法規,按照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對水務管理局的財務管理機制的運行工序進行規范和統一,使其建設資金的申請、使用、分配等工序都能按照某一規律進行,使各項繁瑣的工序能夠井井有條,從而避免了財務數據產生混亂的局面發生。例如,一個嚴謹的采購工序的施行,才能確保進行資金管理分析所用的財務數據的正確性,才能確保資金的安全性。
其三,完善水務管理局財務管理機制。財務管理機制是進行建設資金管理的載體,只有先進的財務管理機制才能對建設資金管理提供平臺,才能更好的規范水務管理局內部工作人員的工作范疇和職責范圍,才能明確工作人員的責任,把責任落實到個人。因此,必須要不斷的對水務管理局的財務管理機制進行全面的完善和健全,在設立財務管理部門的同時,還可以設立工程管理部、工程治安值勤部、質量監督項目組和各施工和監理單位等部門,讓這些部門共同合作,相互扶持,共同為水務管理局的財務管理盡一份力。
其四,設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管機制。建設工程的質量也從側面間接的影響著資金的使用和分配,只有質量上乘的工程才能避免工程后續的超預算投資成本的狀況出現。因此,設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管機制則顯得十分重要,必須要讓項目法人能夠對建設資金進行統一的安排和管理,工程承包單位能夠做到嚴謹的自控措施,控制機制能夠對工程建設進行嚴格的監控和對財務數據進行認真的審查和核對,對工程材料、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等因素進行嚴謹的監管和控制,從而能夠保障建設工程的質量。
三、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