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0 16:18:5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司法體制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高等職業教育;教育觀;人才培養模式;雙證書;雙師型
為適應主義化建設對型人才的需要,我國高等職業教育通過艱難的實踐探索,已經獲得了初步的經驗,如:在實踐中逐漸探索出了具有職業技術教育特色的辦學指導思想、辦學模式;啟動了“雙師型”師資隊伍、學生“雙證書”制度的全面建設;實施了以職業能力為中心,加強素質教育的人才培養模式;打開了從中等職業教育招生的渠道,建立了普通高等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相互溝通和銜接的通道等。但有關高等職業教育面向新世紀的發展戰略、人才培養模式等重要問題,還需進一步提高認識,深入研討,使之不斷完善,使高等職業教育沿著正確的軌道,高質量、高效益、特色鮮明地向前發展。
一、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必須樹立大系統教育觀
為迎接新世紀的挑戰,全面加強對學生的素質教育,高職教育的發展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因此,發展高職教育,必須樹立大系統教育觀。在全社會這個大系統中,高教系統是整個社會大系統的一個重要子系統,是知識社會大系統的核心,而普通高等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是這個核心系統中兩個既相交又互補的子系統。在知識經濟,這個核心系統必然是整個社會大系統發展前進的動力,整個社會大系統均要圍繞由普通高等教育和高職教育構成的核心系統運轉。,我國的高職教育發展明顯滯后于普通高等教育,這嚴重了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速度。因此,所有社會大系統中可以為發展高職教育所利用的資源(包括人才、資金、設備、實習及實訓場所等),都應成為高職院校的正常教學條件和手段。通過整個社會大系統內部的互動,不斷促進高職教育的完善和發展。要保證高職教育健康持續的發展,必須更新質量意識,轉變投入觀念,重構評價標準。
1.高職教育質量意識的徹底更新
從客觀上,我國高職教育辦學時間短,條件和經驗欠缺;從主觀上講,很多人有鄙薄職業教育的觀念,特別是在高校擴招的情況下,人們更為高職教育的質量而憂慮。因此,必須徹底更新高職教育質量意識,確立新的質量標準。
如何看待高職教育特別是高校擴招后的教育質量?應從三個方面辯證地加以認識:
第一,要從社會整體需求評價高職教育的質量。擴大招生規模必然造成部分分數較低的考生被錄取,不過這僅是個局部問題,從整體角度審度,分數高的考生仍然占80%以上。對20%的“差生”實行嚴格的質量控制,就能確保整體水平。這樣做不僅能夠保證原有非擴招考生的質量水平,而且還能培養更多的人才,提高國民的整體素質,這也符合高等教育大眾化的國際潮流。因此,要從整個社會對不斷提高國民素質的需求來評價高職教育的質量。
第二,要用動態發展的眼光看待高職教育的質量。高職教育要發展,必然要擴大規模,在擴大規模的同時,可能會因設備、師資的暫時不足而影響質量。但從長期看,如果規模上去了,加上科學化管理,就一定會產生巨大的效益,進而加大教學投入,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因此,要發展地、動態地、全面地看待高職教育的質量。
第三,要從實際應用的角度衡量高職教育的質量。評價質量的高低,要有客觀的標準。對不同事物的評價,必然有著不同的尺度。由于高職教育與普通高校培養目標有所區別,質量標準也應有所差異。對高職教育學生的評價,不僅要看其知識結構是否完善,學科是否必需、夠用,而且要看其成果轉化能力的強弱。目前,我國普通高等教育,尤其是重點大學培養的學生數量很少,屬精英教育,而僅憑少量普通高校的生、本科生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因此,要從實際應用的角度考察高職教育的質量。
2.高職教育投入觀念的根本轉變
高職教育要擴大辦學規模,必須具備最基本的辦學條件,在國家和地方政府投入不足的情況下,應采取“集資入股”、“借船下海”、“引鳳筑巢”等方式,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渠道籌資,把規模搞上去,尤其是后勤設施建設,要全部吸收社會資金投入,使教育系統結構化,增強教育功能,提倡和堅決實行后勤服務社會化,徹底解決高職教育的“瓶頸”問題。再把因此而節省下來的資金用于教學設備、實訓實習基地的改善和建設以及圖書資料的購置。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高職教育的規模、效益、質量,形成良性循環。
3.高職教育教學條件評價標準的重新構筑
發展高職教育不能只在教育系統內部的教學條件上做文章,而應將其置身于整個社會大系統中,堅持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原則,充分利用社會大系統的教育資源,作為評價高職教學手段的重要參數。這樣有利于我國辦大教育,有利于突破傳統的辦學模式,更有利于培養學生主動適應社會,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創新精神與創業能力。因此,評價高職教育的教學條件,關鍵要看所培養的學生是否享用到了應有的教學軟件與硬件,但這些硬件是否屬于學校則無關緊要。
二、全面認識和落實“雙證書”或“一書多證”制
實踐證明,在高職院校對學生實行“雙證書”或“一書多證”制,有利于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提高學生就業競爭力。我院從1993年起,全面實行“雙證書”或“一書多證”制。從學生獲得證書的等級來看,層次比較低,遠不適人單位和知識對應用型人才素質能力的要求。僅以全國機等級為例,大批學生只能通過一級、二級考試,而能獲得更高級別證書的學生卻寥寥無幾。這勢必會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的質量,更重要的是會影響高職院校的形象。
我國高職是在高中文化程度基礎上,培養生產、管理、服務第一線具備綜合職業能力和全面素質的高級應用型人才。它相當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發的國際教育標準分類中的LEVEL5B。高職院校畢業生不僅獲得的畢業證書應達到這一標準,而且獲得的“雙證書”或“多證書”也應達到與此相應的標準。,高職院校學生應獲得具備高中文化程度方可獲得的職業資格等級證書,才是名副其實的“雙證書”或“多證書”。因此,高職院校應制定出相應的制度,同時,我國勞動、人事部門也應制定出與LEVEL5B相適應的職業資格標準或明確原標準等級中哪些達到了LEVEL5B的標準,以使高職院校學生對如何做才能獲得“雙證書”或“多證書”心中有數。這也是與國際接軌的要求。
三、結合實際建設“雙師型”師資隊伍
師資隊伍不僅是實現高職教育教學計劃的關鍵,更是高職教育能否辦出特色的關鍵。在建設“雙師型”師資隊伍的過程中,一些高職院校曾采取從上公開招聘一批“雙師型”人才作為專職教師充實師資隊伍的做法,此舉對高職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和教學質量的提高發揮了積極作用。從長遠看,結合我國高職教育的實際情況,需對此做法進一步提高認識。
1.“雙師型”不僅僅是對師資隊伍的要求,也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對教學手段的要求,即高職院校的學生通過接受“雙師型”教育達到培養目標的要求。這完全可以通過專業知識的和實驗、實訓、實習來完成,并非由一個既懂又懂實際的個體“雙師型”教師來完成,而是由一所高職院校的整體“雙師型”師資隊伍來完成。
2.隨著青年教師專業理論水平的提高,以及新崗位的不斷涌現和崗位技術突飛猛進的,讓這些教師完全達到本專業“雙師型”的要求難度比較大,但各專業學生完全可以通過理論學習以及不間斷地到各專業的實習、實訓基地實踐來接受“雙師型”的教育。
關鍵詞:宣告死亡利害關系人 民事權利能力
宣告死亡制度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的制度。它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因自然人失蹤而產生的與其有關的法律關系出于不穩定的狀態,以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以及維護社會的穩定。然而我國有關宣告死亡制度的規定卻在實際運用中存在許多問題。
一、有關申請人的順序和范圍問題
根據宣告死亡所必須具備的條件,首先必須得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依《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第23條、第29條的規定,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的人;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的,有的不同意申請宣告死亡的,則應當宣告死亡。然而相對于被申請人的利害關系人來說,各自與被申請人的利害關系不同,之間的利益權衡也各不相同,因此各自的申請主張也不同。這就產生不同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那么法律應如何做出裁決?對此,在我國民法學界曾存有兩種不同主張:一為“有順序說”,即利害關系人申請權之行使應設有一定順序,前一順序人未申請宣告死亡的,后一順序人不得申請,但同一順序不受影響;一為“無順序說”,即利害關系人均享有同等的申請權,不受前順序人是否申請或反對申請或申請宣告失蹤的影響。而我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采用了“有順序說”,認定其所列之利害關系人順序具有優先性和排他性,即如果第一順序利害關系人(配偶)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請,其他利害關系人無權提出申請;近親屬不提出申請,其他利害關系人無權提出申請。此項解釋遭到學界的強烈反響,梁彗星認為,宣告死亡制度之目的不在保護失蹤人利益而在保護失蹤人之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利害關系人在地位上一律平等,不因其為配偶、子女、父母抑或債權人、債務人而有先后之分。①尹田認為,將失蹤人之全體利害關系人視為具有同等地位,均得自行提出宣告死亡之申請,不受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同意見的阻礙(包括其不同意宣告死亡,也包括僅同意宣告失蹤而不同意宣告死亡等),較為妥當。②我個人覺得任何規定都不能太絕對化,要針對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的規定,因為現實中確實存在惡意不申請的人,為的是獨占財產,避免財產因繼承被分割。這就是說法律在尊重原則性規定下,還應該注重靈活性的運用。這樣才能更好發揮宣告死亡制度主要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充分體現法律的人性化。
二、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條的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也就是說,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但是這里的死亡是否包括宣告死亡,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說明。由于宣告死亡并不完全等同于生理死亡,所以針對宣告死亡制度,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否存在,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綜合學者提出的理論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權利能力消滅說。這一學說又可以分為完全終止說、絕對終止和相對終止說。二是權利能力存在說,該說認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限于以其原住所地為中心的區域。若受宣告人并未死亡,而在其他地區生存,那么,其在該他地區不但仍然具有權利能力,而且其民事活動也不受影響。”③完全終止說即通說認為,自然人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④我國臺灣學者也一般認為,宣告死亡雖然非自然死亡,但應視同自然死亡,即具有使自然人消滅權利能力的效果。⑤絕對終止說是指在宣告某公民死亡時,該公民就已經死亡,即自然死亡在前,宣告死亡在后,在這種情況下,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絕對終止。相對終止說是指被宣告死亡公民原住所地(宣告死亡地)為中心的區域的權利能力終止,而在他生存的區域(生存地)仍然有權利能力。⑥權利能力存在說認為宣告死亡僅發生與自然死亡相似而不相同的法律效果。⑦我個人認為我國法律采取的是區里能力存在說,主要依據是:一是《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二是最高法院在《民通意見》第36條第二款規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本人認為這種觀點可以解決在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同時兼顧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權利,因為宣告死亡制度只是對自然人死亡的一種推定,在實際情況中也確實存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然而實際上并沒有死亡的事實,若一般地認為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權利能力不附存在,那么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的合法利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根據。因此,這也就解決了我國《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自己去申請撤銷死亡宣告的規定。
三、結論
宣告死亡制度在現實中確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我國法律在有關宣告死亡制度方面卻存在諸多規范不明的地方,這就需要在將來制定的民法典加以完善,從而實現宣告死亡制度的法律價值。
參考文獻:
[1]梁彗星,《民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1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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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實踐的地方化十分嚴重,其外在表現為司法人員管理地方化與司法財政管理地方化,外部因素影響司法的問題時常發生。司法地方化會導致全國法律不統一,也會妨礙市場經濟體系改革與完善,導致司法部門受到利益驅使的問題更加嚴重,地方保護問題也將不斷加劇,而地方黨政干預案件的現象,使司法不公現象更加嚴重,司法腐敗問題無法徹底根除。
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新路徑
(一)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應堅持黨的原則開展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配合黨的領導工作,充分認識到黨的政治領導位置。通過我黨的領導加強司法重要性,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一項系統的復雜工程,面對艱巨的司法改革問題,必須堅持以我黨的領導為前進目標。我黨需要以宏觀層面把控全局,并且協調各個部門,幫助社會各界了解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性,調動群眾參與司法改革的積極性。我黨需要將微觀層面上的人民意志,通過科學的立法上升為國家法律,通過系統的組織程序為司法隊伍提供更加優秀的人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需要使廣大群眾思想上進行深入的改變,為司法體制創造出更加和諧、科學、規范的外部環境,加強立法活動的科學性,使作用不斷提高,通過科學民主的方法提高司法領導隊伍的專業水平。
(二)堅持司法改革的統一性司法改革的系統性較強,其中涉及了司法體制、司法制度、法律體系等方面,不僅涉及到經濟與政治的改革,也涉及了地方與中央的關系調整,是行政部門執行職權、立法、司法的基本條件。我國有56個民族,為了使民族融合更加融洽,必須堅持法制統一,而法制統一的核心基礎就是司法統一,所以需要構建出統一的司法機構設置、司法權行使、司法適用法律等內容。堅持以憲法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依法進行改革,將司法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有機結合在其一,使改革過程更加有序。
(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定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目的,就是為了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獨立司法制度,加強司法體系的高效、公正、權威性,維護社會和平。為了實現司法體系的功能,必須堅持以黨的前進目標為政策方針,實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司法理念,全身心投入為人民服務的工作中。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解決司法腐敗問題,樹立正確的司法風氣,使依法治國得以實現。
(四)司法機關范圍自改革開放以來,司法機關的定位發生了很大改變,上世紀末司法體系以四權理論為核心,將公檢法司劃分為司法機關。而之后的司法三權理論,將公檢法劃分為司法機關,在90年代中期,轉變為只有法檢部門為司法機關。而西方發達國家,司法機關只是法院,或者是獨立檢察院,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的下屬部門,而我國的法院與檢察院屬于審判檢察機關。
三、結語
關鍵詞: 思想政治理論課 教學方法 原因
所謂教學方法,就是指教師和學生為實現既定教學目標與任務,根據特定教學內容所采取的一切方式、步驟、程序和手段等的統稱。教學方法是教學的基本要素之一,在教學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教學方法得當與否,直接關系教學效果的優劣。因此,改革和完善教學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現狀
近年來,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改革雖已取得豐碩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教學方法單一,傳統教學模式仍占主導地位。據北京師范大學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對華東地區62所高校的調查數據表明,當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中,高達43.7%的教師仍以傳統的“填鴨式”教學方法為主,啟發性、互動性有待增強與提高。“填鴨式”或“單向式”教學,其基本特征是“教師灌輸理論多,與學生互動少”,忽略了學生的參與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教學效果欠佳。根據筆者對江西省12所高校的調查統計數據表明,如回答“你認為思想政治教育課教學在哪個方面最需要提高”這一問題時,有49.2%的學生選擇了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
第二,教學手段陳舊、落后。當前我國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手段仍舊比較落后,課堂教學仍以“一支粉筆,一塊黑板,一本教材”為主,多媒體技術在教學中的運用十分有限。據北京師范大學高等教育研究中心統計數據表明,當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的多媒體運用程度還不到37%,17.6%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不會使用多媒體,這在很大程度上減弱了學生對“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學習興趣與愛好。根據筆者對江西省12所高校的調查統計數據表明,11.8%的教師即使制作了多媒體教學課件,但形式呆板、內容單一,根本沒有展示出講授內容的精彩性,因此教學效果不夠理想。
第三,教學過程不完善,缺乏實踐與素質教育環節。傳統的“填鴨式”或“單向式”教學,一般只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教師通過課堂教學來完成教學任務,最后以考試是否通過評定學生成績。它是一種從理論到理論,從書本到書本的教學方法,缺乏實踐互動,理論聯系實際有待增強。“填鴨式”或“單向式”教學法,雖然有助于學生對于理論知識的熟記,但不利于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鍛煉與提高。根據筆者對江西省12所高校的調查統計數據表明,如問到“你認為學習思想政治理論課是否應該加強教學實踐環節”這一問題時,回答“肯定”的學生多達81.9%、回答“無所謂”的學生只占18.1%。以上調查統計數據表明,超過50%的學生都認為“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缺乏實踐環節,因此“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必須增加社會實踐環節,以改變過去由單純的傳授理論知識轉移到培養和提高學生運用理論的能力上。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些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改革雖然是“年年改革”,但效果不甚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對“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其一,在指導思想上重視程度不夠,沒有從長遠發展的高度看待“思想政治理論課”的重要性,而是把“思想政治理論課”看做是“專業課”的輔助內容而逐漸邊緣化。其二,“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對教學方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處理好教學方法與教學實效的關系。對江西省12所高校的調查統計數據表明,20.9%的任課教師對教學方法改革認識不足或認識不到位,在課堂教學中缺乏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28.3%的任課教師對現代科技知識知之甚少,難以在教學中引入多媒體等現代化教學手段,“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只停留在“滿堂灌”說教上,這樣不僅達不到教學目的。對江西省12所高校的調查發現,知識面狹窄的老師講授“思想政治理論課”,學生理解較難,并對教師授課內容的可信度偏低。如問到“你認為課堂上老師是否充分運用了文、史、哲等人文社會科學的綜合知識來講解”這一問題時,只有21.6%的學生回答“完全運用,講課效果好”,56%的學生回答“部分運用,明顯不足”,剩下的22.4%同學則回答“完全沒有運用,應付敷衍”。從以上數據得知,“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教學方法有待改進。如在回答“老師講解中你是否能夠理解并信任老師的授課內容”這一問題時,只有39.2%的學生回答“可以理解和接受”,21.8%的同學回答“部分可以理解與接受”,高達39.2%的同學回答“完全不能理解與接受”。由此可以看出,隨著學生認知結構和信息來源的多樣化,他們對教師在課堂上“滿堂灌”的理論,表現出不信任的發展態勢。
第二,教育觀念較為落后,時代的節奏感不強。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無論在結構上還是在內容上,都需要與時俱進,因此現有的“單一、陳舊、呆板”的教學方法已遠遠不能適應形勢變化的要求。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必須改變傳統的教學觀念或理念,不斷探索、運用先進的教學方法或手段,多渠道、全方位、多層次地講解或闡析“思想政治理論課”內容。根據筆者對江西省12所高校的調查統計數據顯示,39.7%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照本宣科,教學方法、教學手段無創新之處,37.2%的教師仍然采用傳統的“填鴨式”或“單向式”教學方法,即向學生“滿堂灌”,教學效果較弱,只有23.1%的教師嘗試運用或采用新的教學方法和手段。以上統計數據表明,超過50%的教師,時代的節奏感不強,教學觀念、教學理念、教學方法和手段有待與時俱進。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是大學生教育的主陣地,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與變化,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觀念、理念、方法、手段也應該與時俱進,全球化發展的今天更應如此,這樣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
三、改革和創新思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方法
當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實踐充分證明,傳統的“填鴨式”或“單向式”教學已不適應新時期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高素質人才的客觀需求,也難以實現“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目標與目的,因此,改革和創新“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方法已迫在眉睫。
第一,“互動式”教學法。傳統教學模式以教師為中心,師生缺乏互動,現代教學模式則注重師生平等“對話交流”,充分調動學生在教學過程的主動性。“互動”式教學是在充分肯定、鼓勵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參與性的基礎上培養學生,使學生的綜合素質得以全面提高。師生平等交流,加強與學生互動交流,以對話、討論等方式使學生更直觀、更深刻地領悟、體會所學內容。另外,在教學中穿插對話、討論等方式,能使教學與學生生活、學習更為貼近,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拉近了師生之間的距離,減少了陌生感。當然,課堂教學過程中穿插對話、討論等方式并不是輕松的事情,它要求組織者必須具有很強的技術性、駕馭性,為此,教師事前要做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根據教學內容和學生能力、水平的參差不齊來確定對話、討論主題。對話、討論過程中,教師要對學生全面、準確地進行啟發和引導,并對討論結果進行分析、梳理與總結。
第二,“案例式”教學法。“案例式”教學法就是教師根據教學內容和目標,以“案例”作為教學“把手”,啟發、引導學生參與分析、討論,使之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學理論及運用理論分析問題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式”教學法將抽象的理論通過案例得以直觀展現,以加深學生對于所學理論的掌握與運用。“案例式”教學法具有啟發性、針對性,有較強的吸引力和說服力,能使學生在具體的案例剖析中開闊視野、積極探索,以提高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能較好地鍛煉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及邏輯思維能力。“案例式”教學法符合當前我國素質教育的時代潮流。
第三,“多媒體”教學法。“多媒體”教學法是指教師通過現代化的多媒體技術及設備進行教學活動的一種教學方法。多媒體主要是指圖文、聲音、動畫、視頻等多種媒體的綜合。也就是說,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以計算機處理和控制為平臺,積極運用多媒體技術及設備作為教學輔助手段來完成整個教學過程,以達到良好教學效果。采用“多媒體”教學法能較好地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以彌補教學過程中的不足之處,豐富教學內容,優化教學效果,增強教學實效,還可以充分調動學生的聽覺、視覺和思維來接受信息,使教學過程更生動、更活潑,更直觀,以強化教學效果、增強教學吸引力。
第四,“時事式”教學法。“時事式”教學法是指教師圍繞教學內容,結合國內外發生的時事新聞,尤其是當前國內人民普遍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與學生展開討論,引導學生不斷深入剖析,以此完成教學活動的一種教學方法。“時事式”教學法能更加激發學生的求知欲和學習興趣,取得良好教學效果。因此,教師應緊跟時事,密切關注國內外“難點、熱點”問題,并在教學活動中,結合教學內容引導、啟發學生,使學生既能擴大知識面,又可突出教學內容的時代性,使理論學習變得更加富有吸引力。當然在具體教學活動中,教學方法可以多樣化,但具體采用什么樣的教學方法,教師應根據具體教學目標、教學對象、教學內容而定,所謂“教無定法”就是這個道理。只有在教學實踐中不斷拓寬思路,不斷探索符合教學基本規律的教學方法和手段,才能提高教學水平,增強教學的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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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意思自治原則;人文精神;法律適用
一、國際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的淵源與理論基礎
意思自治原則是確定合同準據法最基本的理論和首要原則。國際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學說首先由16世紀法國著名法學家杜摩蘭提出,歷經了學說-原則-立法三階段,被不同國家的學者補充完善。16世紀法國長期處于法律不統一的狀態,對商業的發展極為不利,迫切需要改革。杜摩蘭順應這種形勢,他在《巴黎習慣法評述》一書中提出,在合同關系中應該把當事人雙方都愿意讓自己的合同受其支配這一習慣法適用于合同,來決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問題。1525年他在回答夫妻財產關系適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時,使用了"應和當事人默示或可能的意向相符合"的表達。自此,意思自治的學說首次被提出。而意思自治從一種學說確立為一個原則,是在19世紀孟西尼的《論國籍是國際法的基礎》,孟西尼在三大原則中闡述了意思自治原則,并且在他的推動下,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率先把意思自治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列入法典,并將其提高到合同準據法首要原則的高度。同年,勞遜訴白蘭特一案,使英國產生第一個采用國際私法上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判例。本世紀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在立法中吸收了這一理論,一些重要的公約如《羅馬合同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也都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在確定合同準據法中的重要地位。
從上述簡單的歷史回顧中,可以看到意思自治原則的產生及發展,是一步步的積累過程,它從一國國內立法到超越國界,上升為國際私法領域重要的準據法選擇方法;從最初為了反封建割據和反法律不統一的目的,演變為尊重個人意志的追求。可以說,意思自治原則隨著時代的進步不斷被注入新的內涵,筆者不由思考意思自治原則為何能有如此大的兼容性和生命力,跨越國度,引起不同時代、不同國度的國際私法學者們前仆后繼的探索?
誠然,任何一種法學理論產生和發展都是有其內在的因素的。意思自治原則產生并不斷擴展深化的理論根基是其蘊涵的自由主義、人文主義的哲學思想。首先,國際私法意思自治原則的吸收了18、19世紀啟蒙運動時期的自由主義的思想,該思想認為當事人的意圖應該受到尊重,法律對人們的干涉越少越好。其次,意思自治原則并非從"地域"、""為出發點,而是以當事人為中心,從當事人利益出發尋找解決法律沖突的辦法。再次,意思自治原則貫穿私法自治的精神,強調人格獨立,人格平等。
綜上,意思自治原則蘊涵的個人本位的價值取向,是意思自治原則得以在幾個世紀的歷史沉淀中頂住外部種種抨擊,從學說到原則上升到立法層面,并在適用中經受洗禮,日趨完善的根本所在。
二、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范圍以及在各國的立法實踐
(一)意思自治在合同領域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意思自治問題上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問問題。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趨勢表明,多數國家反對對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加以限制,而允許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后選擇法律,甚至以新選擇的法律代替原來所選擇的法律。
2.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問題。國際上主要有三種作法:第一, 只承認明示選擇,不承認默示選擇,如土耳其、中國等少數國家。第二,有限度的承認默示選擇,如美國、法國以及1955年《海牙動產買賣公約》等。第三,承認默示選擇,允許法官在審理時推定當事人的意圖,如1980年《羅馬合同公約》、1986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等。
3.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范圍問題。其中一個重要問題是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是否包括該國的沖突法。目前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國際公約一般采用否定態度。因為如果包括沖突法將會產生反致制度,而反致會導致當事人盡管選擇了法律但卻無法預見合同將來的法律后果,失去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真正意義。
4.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問題。筆者認為,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是國際私法上意思自治與生俱來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正如盧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時不在枷鎖之中。"意思自治原則,其實質與契約自由一樣,是法律范圍內的自由,所以也要受到限制的。從司法實踐來看,英國在Vita Food Products Inc.v.Unus Shipping Co.Ltd.案中,樞密院明確當事人選擇法律必須符合"善意"、"合法",不違背公共政策。上述學說、立法、司法的發展表明,國際私法的意思自治從一產生就與限制共存,只不過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在不同的國家,對意思自治的限制會隨著當時社會政治經濟的需求,或大或少體現著歷史的印記。
(二)意思自治在其他領域的適用范圍
1、意思自治原則擴展適用的原因
20世紀中后期,意思自治原則逐漸向婚姻家庭、姓名、侵權、財產繼承等領域擴展。原因有:第一,二戰后國際交往日益頻繁,國際民事關系日益復雜,傳統的沖突規范已無法適應國際私法在新形勢下解決民事法律沖突的需要,各國沖突規范的立法出現了大量采用雙邊沖突規范和選擇性沖突規范對連接點進行"軟化處理"。其次,意思自治原則有助于實現法律公平,體現國家保護弱者的政策取向,也有助于實現法律適用的可預見性、確定性的價值目標。
2、意思自治原則擴展適用的表現
侵權領域。允許受害者選擇自己認為最有利的法律,以受害人來自己決定何國法律對自己最為有利,更能體現一種正義的立場,達到公平的結果。荷蘭在1979年對萊茵河污染案中就以判例的形式支持當事人有權選擇支配侵權行為責任的法。
婚姻家庭繼承領域。目前許多國家采取了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但有的國家對夫妻選擇的法律做了范圍上的限制,如土耳其1982年頒布的《國際私法和訴訟程序法》第14條規定,當事人雖可以選擇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但只應在他們的住所地法律或他們結婚時的本國法律中作出選擇。
遺產繼承領域。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遺產繼承中的適用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紀初的拉丁美洲。1988年《死者遺產繼承的準據法公約》中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公約規定允許被繼承人生前指定適用于遺產繼承和繼承協議的法律,并且一般可以用來調整全部的遺產。
綜上,由于意思自治原則蘊涵的人文精神,折射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強調個人本位的本質特征,符合了民主社會發展的要求。縱觀各國國際私法發展趨勢,最大限度地保證私權主體在民商事活動中所享有的意志獨立,擴張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繼承、侵權等領域的適用,對推進各國人權和民主法治建設將起到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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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討論 教學 思想政治 教師
討論式教學法是教師通過預先的設計與組織,學生經過自學思考,在教師引導下就某一歷史問題發表自己的見解,主動探尋知識的教學模式。在新課程改革綱要提出:“改變課程過于注重知識傳授的傾向,強調形成積極主動的學習態度”的具體目標之后,啟發式教學和討論式教學就成了新課程改革實踐中的熱門教學方式,被廣泛地推廣到了基礎教育中的各個學科教學中。
毋庸置疑地,討論式教學法的良好運用能夠對學生的思維進行引導和啟發,相對于傳統的知識灌輸式教學,討論式教學法在吸引學生興趣、改變課堂枯燥氛圍、培養學生主體意識、建立新型的師生關系等方面都具有非常明顯的優勢。而當討論式教學法被引進到中學思想政治課堂的時候,傳統課堂中灌輸式教學、枯燥沉悶的課堂氛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不得不說這是新課程改革取得的成效。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討論式教學法在思想政治教學實踐的過程中浮現出的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下面提出三點問題進行討論:
一、討論式教學法和思想政治學科特點的結合
傳統的教學只引導學生遵循同一標準、同一途徑、同一模式,以求達到同一個目標,這種方法,在教育心理學上叫做“求同”式。而討論式教學旨在通過討論營造一個民主、自由的課堂氛圍,給予了學生更大的自由度,可以說,這是一種“求異”式或開放式的教學。從這個角度來說,討論式教學法的運用無疑是對學生思想束縛的一種解放,對學生潛能的深入挖掘,對學生視野的開闊和自主思維能力的培養,但是這種教學法的成功運用必須建立在結合具體學科不同特點的基礎之上。
思想政治這門學科不僅僅是政治、經濟、文化、哲學常識的講授,更多的是一種世界觀、價值觀、個人品格的培養和形成,這種對中學生在價值觀、個人品格上的培養目的和要求在大多數時候是“求同”趨向的,和其他學科相比,思想政治在這一點上的趨向尤為突出;而討論式教學法可以說是一種“求異”式或開放式的教學,那么如何實現討論式教學法在中學思想政治教學中的良好運用,在這里我們面臨著兩個問題: 第一,我們如何認識這兩者的關系;第二,我們如何正確處理這兩者的關系。這里所說的“求同”性是指思想政治具體教學目標的明確性,而討論式教學法的“求異”性則體現在教學方法和手段上,也就是說我們在教學過程中通過采取開放式的討論來培養學生的思維方式,拓展學生的視野,這是體現的“求異”性,但是開放式討論必須要回歸教學目標,實現“求同”性。
目前在中學思想政治教學中,很多老師并沒有正確處理好這兩者的關系,例如,在高中政治課中,其中一門課的教學目標是培養學生的集體主義價值觀,反對小團體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如果任由學生們開放式的討論,教師不能夠進行正確的價值觀引導,對于學生可能提出的五花八門的觀點不能夠做出適當的評價,那么這無疑是不能實現課程教學目標的,從長遠的影響看,甚至可能造成學生價值觀的混亂。無論如何,討論式教學法只是一種教學手段和方法,而這種教學方法的成功實行必須要建立在堅持統一明確的教學目標的基礎上,基于思想政治這門學科的特點,這一點尤其值得重視。
二、課堂討論氛圍的營造
課堂討論良好氛圍的營造離不開教師對討論所做的充分的準備。討論式教學法的教學環節主要包括:設計問題、提供資料、課堂討論、積極發言、糾正錯誤、認真總結、課后書寫學習筆記。在這幾個環節中,教師在課前需要做的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設計問題,問題的設計是影響討論能否成功進行的關鍵因素,首先,教師必須非常了解自己的學生的思維水平、表達能力、對社會問題的認識能力及對什么類型的話題感興趣,在對自己的學生有一個充分了解的基礎上,選擇一個合適的題目,才能夠保證課堂討論既不會過于簡單或枯燥導致學生提不起興趣,也不會過于困難導致超出了學生的思考討論的能力范圍,這是保證討論順利成功開展的重要前提和核心因素。除此以外,提供資料也是需要教師做好充分的準備的環節,教師在篩選合適而充分的資料的同時,也需要鼓勵學生自己動手收集信息材料,提高學生信息搜索和辨別篩選信息的能力。
另外,客觀環境的設計也是營造良好討論范圍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采取分組討論的方式可以將桌椅擺放成圓形,方便學生展開討論,同時也從客觀原因上保證了每個人充分發言的機會。同時,在討論進行時,教師可以將討論主題在課件中突出,并且要討論的要點、所需的關鍵信息在課件中進行羅列呈現,營造一個輕松、良好的討論氛圍。
三、對教師素質及能力提出的挑戰
討論式教學法的成功運用對于教師提出的挑戰主要來自兩方面:教師自我角色的轉變和定位;討論式教學法對于教師溝通技巧的要求。
討論式教學法不同于傳統的灌輸式教學,討論式教學的過程是一個開放的、適時變化的過程,是一個動態生成的過程,而教師在這個過程中的角色和定位也就不再是傳統教學中的孤立的“講授者”,而應該是這個動態變化過程中的引導者、促進者、信息整合者、點評者。“新課程改革要求教師以學生發展為本……要做到教師主導與學生主體相統一。”要做到在教師引導下發揮學生主體作用,在討論式教學中處理好這個關系,其中就有一個課堂角色和自我定位的轉變,讓很多教師難以適從,有的教師不能擺脫傳統教學的教師定位,將討論過程控制得過于死板,導致討論不能充分展開,學生的思維和想法得不到真正的鍛煉;而有的教師又“放權”太多,導致課堂討論自由散漫,甚至偏離了討論主題。正如一位中學教師說的情況:“教室里熱熱鬧鬧,但學生什么都沒學到。”從這一點來看,教師對自己的正確定位對于討論式教學法的成功運用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從討論過程來看,討論過程的開放性要求教師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和啟發學生深入思考的能力。國外學者研究認為,應用討論式教學法的班級的人數宜少于30人,討論式教學法中采取5-10人的分組討論是最恰當的,這樣能夠保證每一位學生都能夠充分地參與到討論中來。這樣一種討論問題的組織形式同社會工作中的小組工作是非常類似的,因此,筆者認為,在討論式教學法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小組工作中的工作方法。在討論過程中,教師所充當的角色就等同于小組工作中的“工作員”(或稱為組長)的角色,那么教師應該具備的溝通技巧包括:提問、傾聽、回應。提問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環節,只有提出讓學生感興趣的或有價值的問題,才能使課堂充滿了深入相互的對話的氣氛。常見的提問類型可以包括:要求學生舉出更多的例證;要求進一步澄清問題;把學生之間的發言聯系起來提出問題,幫助促進學生之間的討論,并使學生明白自己發言的意義,以及自己在整體中的作用;提出概括總結的問題,幫助學生理清思路、加深記憶、重新思考。傾聽也是非常重要的技巧,教師只有仔細傾聽其他人發言,才能評論對方是否理解正確,以及對方發言同主題相關程度,以便提出下一步討論。而目前許多教師采取的只“聽”無反應,并不是一種良好的傾聽。回應是和傾聽緊密結合的,教師可以用非言語的方式進行回應,包括:點頭、微笑、身體前傾等等,同時也可以用言語方式進行鼓勵的回應,比如用“哦,對,是的”,或重復發言者的話等方式鼓勵發言者繼續發言。
以上三點是討論式教學法在教學實踐運用中面臨的挑戰和可能出現的一些問題,只有教育者在教學實踐中不斷地探索、改進、完善,才能實現討論式教學法在現代基礎教育中的成功運用,更好地推進新課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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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條件不起訴的理論基礎
1.起訴便宜主義。起訴便宜主義,指的是檢察官雖認為犯罪已經具備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起訴。從刑事訴訟制度的歷史發展看,自20世紀初刑罰的目的刑理論取代報應刑理論后,起訴便宜主義逐漸被國際社會所承認,成為世界各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一大趨勢。它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體現了懲罰和預防相結合的思想,有利于輕罪犯罪人的改造,也節約了司法資源。附條件不起訴是起訴便宜主義原則的新運用和新發展。
2.恢復性司法理論。所謂恢復性司法是一種通過恢復性程序實現恢復性結果的非正式犯罪處理方法恢復性司法旨在建立一個使犯罪人和被害人進入對話狀態的模式,以期盡可能地將被破壞的社會關系恢復到犯罪前的狀態。該制度弱化個人的懲罰,強調社會關系的修復。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時候,考慮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訴人的悔罪情況和人身危險性、證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矯正等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會關系的修復,促成恢復性司法目標的實現。
(二)附條件不起訴的實踐基礎
2002年3月,南京市兩所中學的學生為瑣事發生沖突并引發了嚴重的故意傷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了暫緩不起訴決定,規定在3個月考察期內,肇事學生必須履行五項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遵守取保候審有關規定;遵守校紀、校規,認真完成學業;每人每月至少從事一次公益活動;每人每半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玄武區檢察院匯報一次思想。如能圓滿履行所規定的義務,就作不起訴處理,否則將追究刑事責任。個別檢察機關的嘗試與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許多地區檢察機關開始推行。據初步統計,全國有19個省市200余個基層檢察機關開展過這項制度的試點工作。但稱謂不一,如暫緩起訴制度、暫緩不起訴制度、緩予起訴制度。2008年,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意見中專門提出了設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意見。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做出規定,該項制度正式確立。
刑事司法監督考察機制之借鑒
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即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鑒以完善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機制。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的主體為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擔;參與者包括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社區矯正執行工作,如建立社區矯正人員執行檔案,審批社區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場所,提出撤銷緩刑、假釋、減刑建議等。司法所負責日常工作:監督社區矯正人員定期報告;定期到實地了解、核實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組織社區服務;開展有針對性的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等。
論文關鍵詞 經濟法 可訴性 公益訴訟
一、經濟法訴訟理論研究
(一)經濟法可訴性的概念
一般經濟法的可訴性概念可理解為廣義和狹義兩方面,狹義指的是在經濟法實施權力時,為了更好地判斷經濟糾紛中的責任,經濟法糾紛主體可以對審判方提起訴訟;從廣義上經濟法的可訴性則可理解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若有不滿是否能向法定機構進行申訴或者仲裁,使經濟法行為主體的權益不受侵害。需要注意的是廣義概念中提到的法定機構不只是指法院,只要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仲裁委等都屬于法定機構的范圍。
(二)經濟法可訴性的必要性幾點總結
第一,可訴性在法律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項措施,是法的基本屬性。可訴性越強,就代表著法律更完善,經濟法作為眾多法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可訴性在經濟法中同樣具有著重要的作用。
第二,可訴性也是經濟法的自然屬性。法律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主決定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它是一個和法律義務相對應的概念,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或利益。法律權利主要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但是由于法律利益具有的稀缺性和有用性等特點,就很容易出現未上升到法律利益的非利益主體,從而出現尋求利益救濟的途徑,這時就充分體現出訴訟的作用和關鍵所在。
第三,經濟法中不可避免的經濟沖突造就了可訴性的發展。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沖突的發生和種類也隨之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就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沖突對經濟發展造成的影響不可小覷,最嚴重的后果往往恰是經濟沖突導致的。經濟沖突無法自行和解,只能通過法律訴訟得到解決的途徑。因此,就經濟沖突的嚴重性而言就已經決定了經濟法可訴性的必然要求。
第四,外國經濟法中可訴性的經驗吸取。國外經濟法訴訟主要有兩種方式,分別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以西方國家為例,西方國家人民普遍以權利為重,尤其是在啟蒙運動之后,法治社會逐漸成形,權利救治得到推廣。同時無論是英美法體系還是大陸體系,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在經濟法中明確了對權利的司法救濟。其中主要以經濟公益訴訟的方式來表現可訴性更為突出。我國經濟法可訴性基礎的奠定與成功吸取國際經驗有著不可推脫的聯系。
二、我國經濟法訴訟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經濟訴權規定還不夠詳細
目前訴權規定還無法達到當前公益訴訟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在二戰之后逐漸升溫的人權觀念,訴權正好呼應了這一觀念并作為實施的有效途徑得到了國際憲法的保護。但是在我國經濟法的發展中很容易忽略訴訟方面的規定,以至于我國法院在處理經濟糾紛時,如果出現了非法院管轄范圍或者法律中未有明確規定的事件,就會有一些法院不予受理甚至直接駁回起訴。在這種經濟訴權不完善的情況下如若出現相關糾紛就得不到解決。因此,在我國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和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建立更全面的經濟訴權規定,補充經濟法結構體系中的不足之處,確保司法實踐能夠穩定執行。
(二)經濟司法的權威不高
目前我國的司法部門在執行司法工作時,大部分都要受到政府行政部門的干預,司法審查制度還沒有建立。但是由于畢竟是兩個體系因此政府在制約司法工作很容易產生弊端,政府的一些經濟行為與司法偏離,也妨礙了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尤其是經濟法雖然有審判的權力,對于查處經濟違法行為的更多是行政執法機關的職權,這種現象決定了經濟司法的權威不高。
(三)經濟法司法體系不健全
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經濟法能夠起到經濟和發展的有利制約作用。經濟法的實施,通過解決經濟糾紛等事件,最大的起到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的作用,但是雖然目前法律已經對基本的義務做出了規定,尤其是有一些復雜的經濟職權都做出了相關規定,卻對糾紛處理方面的規定甚少。在我國經濟運行中,由于司法權在行使時要受到政府行政的干預,而司法又無法全面監控政府的經濟調控,這種局面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法可訴性的發展。
(四)檢察機關在經濟法訴訟中的缺位
訴權是由訴的法律制度所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請求國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即賦予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執時,具有進行訴訟的權能。訴權完整內涵包含程序含義和實體含義兩個方面:程序含義,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請求給予司法救濟的權利。實體含義,是指請求保護民事權益或者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利,亦即公民有權請求法院同意其在實體上的具體法律地位或具體法律效果的主張。從我國司法實踐中了解到,一般訴權只存在于觸犯刑法的行為在人民檢察院中的起訴,同時,憲法中也明確規定了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檢察院,這都表現出了經濟主體的權利無法更好地得到維護的現象,經濟法的可訴性也隨之被削弱。
三、我國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
(一)以法律制度為基礎加強經濟法可訴性
第一,明確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因此,在經濟法司法實踐中明確規定經濟主體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突破法律關系建立經濟法體系。在經濟訴訟受到經濟法的約束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明確經濟主體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可以建立明確經濟主體、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體系,并有利于進行責任追究。同時,經濟法實踐中還應該明確法律責任。如果立法中責任不明確,則不利于法制權威的實現。因此,在經濟法的實施中在主體具有經濟訴訟權的同時還應明確規定責任制度。
(二)拓展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
在當前經濟發展和法律運行的環境中,擴大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是必然趨勢,即將有起訴權的原告范圍從只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群體擴大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或組織。由于在經濟法運行中一般主要表現為公益訴訟,所以即使沒有侵犯到個人利益卻已經侵害了公眾利益。因此在訴訟權發展的道路上我們應突破傳統理論,排除直接利害關系訴權人的約束,適時地調整能夠適應新時期發展的訴訟方法,將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擴大到社會公眾、行業協會、消費者、潛在競爭者甚至覆蓋相關職責的機關等。
(三)詳細界定經濟法訴訟的適用范圍
經濟法訴訟的適用范圍一般可以定義為無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進行起訴,或是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并且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時進行起訴行為。通常經濟起訴案件的適用范圍可以概括為一下幾點。
第一,危害環境案件。良好的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必要條件,甚至影響著人類社會生活的發展。愛護環境,保護環境成為現代公益活動的首要提倡目標,也因為如此危害環境案件正式列入了經濟法訴訟的范圍之中。
第二,產品質量糾紛案件和消費侵權案件。產品質量案件在生活中算是比較普遍,涉及到的主體也比較復雜,主要牽涉的對象就是企業和民眾的根本利益,因此更加偏重于公共利益的保障范圍。而消費侵權案件中就更突出地體現了經濟訴訟法的重要性,因為如果弱勢群體沒有起訴的機會,利益就會受到侵害。
第三,宏觀調控行為案件。在干預市場經濟的行為中宏觀調控行為范圍最廣,也最具影響。由于在民主社會中具有每一項侵害行為都應當受到追訴的權利,因此宏觀調控案件也同樣可以被受理。
第四,侵犯國有資產的案件。一般情況下,對于不執行國家政府投資管理體制的行為應歸納到經濟公益訴訟的范圍之中,為了保障國有資產人們有權通過司法手段進行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