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1 17: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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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內涵變化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民商法中更加注重安全和效益。然而,以往的民商法中,安全和效益的地位相對較低,并未得到充分重視。例如:以往的民商法中安全原則所涉及的范圍相對較為狹窄,僅局限于安全支付等方面,由最為簡單的信息組成。但是,隨著民商法的不斷完善,其內涵發生了較大變化。首先,伴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民商法的主體范圍更加廣泛,主體可以借助互聯網等高科技工具而打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與人進行信息傳遞活動。其次,人們信息的獲取方式更加多樣化,市場的網絡化,其開放性更加高度化,人們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獲取有用的信息。最后,人們信息更加便捷,提高了民商主體的交易自由程度。就民商法而言,盡管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但仍然以自由為根基,發生變化的只是民商法中平等、安全等內涵。民商法在經濟發展中的不斷發展和變化,是適應時展需求的重要表現,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民商法與人們生活的密切聯系,更為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提供保障。
(二)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原則變化
1.民商法安全原則的一系列變化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民商法的安全原則被賦予了更深的內涵。安全原則是市場的民商活動中所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確保民商事活動的安全有序進行。目前,民商事活動的開展不僅要體現著安全,而且要將安全作為實施的目的之一。就電子網絡而言,從事民商活動時,必須確保安全,才能有效規范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電子網絡中的民商活動,更具高效性和快捷性,其虛擬度相對較高,因而存在著較多的不安全隱患,需要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制,以維護民商活動秩序,確保民商事活動在安全的基礎上進行。
2.民商法平等原則的一系列變化
中立平等是全球性的民商法所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民商法的中立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維護交易雙方主體的利益,使雙方的條件、技術、交易平臺等都保持著平等,這是有效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之一。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民商事活動中存在著一些不平等現象,擾亂市場秩序,對民商法的完善和市場的有序交易十分不利。經濟發展中的民商法在平等原則方面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技術平等。基于信息技術基礎上的民商事活動,其交易中所涉及的加密等技術都必須平等,充分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堅決杜絕不平等現象發生。第二,媒介平等。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媒介越趨多樣化,民商法的中立平等原則更加體現在媒介平等方面。民商事活動的主體雙方無論選擇任何媒介進行交易,都必須一視同仁,不可有所懈怠。第三,實施平等。民商事活動的主體雙方可能來自不同的國家,既要對國人進行保護,又要充分維護國外消費者的權益,促使實施的平等。
3.民商法效益原則的一系列變化
縱觀法律發展歷史,公平和效益的兼顧問題是長期尚未得到有效解決的難題之一。公平與效益在民商法中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經濟發展中的民商法必須對二者進行充分闡釋,以實現公平和效益的統籌兼顧。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民商法在注重公平的基礎上,注重提高經濟效益,促進我國經濟的更好發展,以適應時展的需求。民商法在經濟發展中,只有不斷進行自我完善,才能對經濟發展發揮著積極作用,更能做到與時俱進,與人們生活聯系更為密切。
二、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發展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世界形成一個經濟整體,牽一發而動全身。在此背景下,民商法的發展勢必將趨于全球化,在各國中大同小異。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加強了世界各國的密切往來,使世界形成有機整體,經濟全球化勢不可擋,各國要想更好發展,只有牢牢抓住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機遇而發展。由于各國的風土人情存在較大的差異,因而在民商法的制定與完善中存在一定的差異。然而,全球人們的價值觀和法律觀念都是趨于統一的,因而在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發展必然經歷著由小同大異向著大同小異的過渡階段。
(一)民商法應用范圍的發展就民商法而言
其建立伊始就具有內在的完善性,但伴隨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民商法被賦予了更多深刻的內涵,使得其法律體系相對不夠完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然而,社會在發展和進步,民商法亦在完善過程中,其應用范圍有了明顯的擴大。首先,在信息時代條件下,民商法應用于信息庫中。民商法發展過程中,民商事信息作為一個重要因素,對民商事活動的成功與否有著直接影響。為此,在信息庫建立中,民商法必須對有貢獻者給予一定的權利,維護其勞動成果,使其得到應有的回報。但是,就目前我國民商法的信息庫應用范圍而言,仍然存在不足之處。其次,民商法應用于域名中。域名是信息時代的產物,作為虛擬地址可以提供信息的聯絡和傳遞。在信息時代背景下,域名成為更多商家競爭的籌碼,因而民商法應該對其給予相應的保護,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二)民商法調整對象的發展經濟發展中
互聯網的開放性使得信息傳遞更加方便,為信息交流雙方提供充足的交流空間。但是,信息交流過程中,可能涉及到隱私或利益,對信息所有者有著重要影響,所以民商法對其發揮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另外,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交流對象與日俱增,因而民商法需要對對象加以有效調整,以規范更多對象的信息交流行為,使民商法在信息交流中充分發揮作用。
三、結論
一、公約的產生及發展
建立歐洲共同體的《羅馬條約》的締約者們意識到,貨物、人員和資金的自由流通固然很好,但如果對法律義務的廣泛履行存在困難,將會阻礙共同市場的發展。因此按照《羅馬條約》第220條之規定,6個歐洲共同體成員國開始了漫長的談判,“以期為了它們國民的利益……簡化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程序”。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有關國家于1960年設立了專家委員會負責起草相關的公約。
當時,歐共體國家之間有關判決的相互承認執行主要由成員國締結的少數雙邊條約調整。這些條約不僅適用范圍很有限,而且絕大多數的條約都規定了間接管轄權原則,即執行地國法院只有依據其本國法認定判決作出國法院有管轄權時方可執行該外國判決。起草公約的專家委員會面臨著兩種選擇:要么繼續保持間接管轄權原則這一繁瑣的程序;要么實行統一的管轄權規則,即采用直接管轄權原則。正如皮特·凱所指出的:“簡便、有效地執行外國判決的真正障礙是國內法上執行條件太復雜、不統一。因此需要方便、簡化、統一的執行程序。由于個別成員國之間現存的雙邊條約內容既零亂又不完善,所以公約若采用間接的承認和執行標準將會繼續導致對成員國公民的歧視。
《布魯塞爾公約》的起草者們大膽地采用了直接管轄權原則。所謂直接管轄權原則,從執行地國法院的角度來說,是指如果外國法院適用的管轄規則與本國相同。則執行地國法院就無需對該外國判決進行管轄權方面的審查便可予以承認和執行。這樣就保證了法院判決在歐洲共同體市場內像貨物、人員和資金一樣自由流通。
按照《布魯塞爾公約》的規定,歐共體任何成員國意欲加入該公約必須在原公約的基礎上與原始締約國訂立特別協定。1973年當英國、丹麥和愛爾蘭成為歐共體成員時.它們為加入《布魯塞爾公約》與原有的6個公約締約國進行了漫長的談判,并于1978年簽署了《加入公約》。1982年當希臘加入《羅馬條約》成為歐共體成員時,也通過簽訂《加入公約》加入了《布魯塞爾公約》。這些《加入公約》只在1968年的《布魯塞爾公約》內容基礎上作了一些純技術性的修改,并末改變公約中的一些基本原則。
為避免締約各國法院對《布魯塞爾公約》作出不同的解釋,1971年6月3日歐共體6個原始成員國在盧森堡簽訂了《關于由歐洲共同體法院解釋布魯塞爾公約的附加議定書》。該議定書授予歐共體法院對公約進行司法解釋的權力。《布魯塞爾公約》是以4種正式文字作成的,這樣就給解釋工作帶來了困難。而且公約沒有一個一般性條款可以用來指導國內法院的法官克服公約解釋和適用上的困難。1971年的這一議定書在歐洲政治、法律、社會一體化的進程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文件。正如一位學者所指出的:“近來歐洲法院在促進成員國一體化以及宣揚歐共體法高于國內法的進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法院從一個統一歐洲的角度出發,應該有權解釋公約適用中所產生的問題。”
1988年歐共體的成員國又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成員國在瑞士的洛迦諾締結了一項《民商事司法管轄權和判決執行公約》,稱為洛迦諾公約。該公約是為了確保歐共體成員國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6個成員國之間判決的自由流通而締結的。因為在這兩大組織之間共有3500萬消費者,而且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成員國50%的貿易是與歐共體進行的。《洛迦諾公約》的一般原則與《布魯塞爾公約》基本一致;兩公約的絕大多數條款內容一樣,甚至連條款的順序都是一樣的。但是這兩個公約在適用上又是獨立的。對此,《洛迦諾公約》在其第54條13款中專門規定了它與《布魯塞爾公約》在具體適用方面的相互關系。
二、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基本條件及程序
司法裁判是國家的行為。按照領土屬地管轄原則,法院判決的效力僅限于作出該判決的國家領土之內。而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正是為了克服這些判決只在其本國領土內有效和執行的限制。如果一項判決的性質屬于《布魯塞爾公約》意義上的民商事判決,而且判決的事項也屬于公約第1條的內容,那么該判決應在其它締約國間予以承認,無需辦理特別手續。按照《布魯塞爾公約》第26條之規定,外國判決應予以自動承認,也就是說公約不需要執行地國法院再作出一項新的司法裁判,而是由請求執行的一方當事人直接援引原判決。因此按照公約第26條所承認的判決就像是在執行地國作出的判決一樣,原則上具有相同的效力。
公約第44條還規定,申請人在判決作出國法院已享受全部或部分司法援助或司法費用減免的,有權在承認和執行程序中享受執行地國家法律規定的最優惠援助或最大減免。提供司法援助顯然有利于判決的自由流通,尤其涉及支付撫養和贍養費的案件。此外,申請人在一締約國申請執行另一締約國作出的判決時,不得因其是外國人或者在被請求國沒有住所或居所,而令其提供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抵押物。
從《羅馬條約》第220條的要求來看,《布魯塞爾公約》的目的在于“簡化承認和執行手續”。因此.公約已將申請執行的程序盡可能地進行了簡化。按照公約的規定,執行申請應依執行地國國內法規定的程序由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提交申請時還應提交下列文件:(1)經認證的判決書副本。如系缺席判決,須提供已將傳票及判決書送達缺席一方當事人的證明正本或經證明無異的副本。(2)證實該判決依判決作出國法律是可以執行的并已送達對方的各項證明文件。(3)如需要時須提供證明申請人在判決作出國享受司法援助或減免訴訟費用的文件。公約第48條還規定.執行地法院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提供各項文件的譯本。
執行地法院收到申請后應迅速作出決定。被要求執行的一方在這一階段不得提出任何異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書只能因與拒絕承認判決相同的理由而被拒絕。但在任何情況下對外國判決的實質性問題均不得審查。對申請書作出決定后須立即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拒絕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理由
(一)公共政策方面的理由
公約第27條(1)款規定,“如對某一判決的承認違背了被請求承認國的公共政策”,該判決不能予以承認。參與制訂公約的有關專家曾指出,本條款只在極個別情況下適用,因為締約國之間有著共同的、密切相關的法律體制,很少會出現一項外國判決與被請求承認國的法律制度或基本價值觀相矛盾的情況。但是為了達到公約統一適用的目的,公約給法院保留了這一公共政策方面的審查權力。這一點與《羅馬條約》中關于人員自由流動方面給予締約國的公共政策審查權是一致的。
公共政策審查權的行使是受到公約嚴格限制的。首先,《公約》第28條明確聲明公共政策不適用于有關管轄權的規定。也就是說,被請求承認國不得將公共政策適用于有關管轄權的審查。其次,公約第27條(1)款外的其它款項所列明的不予承認的理由也不能以公共政策理由取而代之,否則會導致法院在拒絕承認和執行方面擴大公共政策理由的適用范圍。除了上述限制外,對公共政策的適用范圍很難進一步界定。從歐共體國家法院判例匯編中刊載的締約國法院作出的判決來看,有許多是將公共政策理由與第27條(2)款的缺席判決理由相互混淆。在此還應注意,被請求承認國不能僅以自己國內的公共政策去拒絕其它締約國的判決。例如,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等國公共政策的概念很廣,而且英國法院也常常表現出對外國法的排斥。但是在公約這—體制下,這些國家就有必要限制其法院的司法權力。另外,以欺詐手段作出的判決是否可以以公共政策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尚不確定。斯卡拉思爾報告就援用公共政策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一項以欺詐手段作出的外國判決是否妥當提出了疑問。該報告認為,由于公約所有成員國的法律制度都專門規定了糾正欺詐判決的救濟程序和理由,因此沒有必要對欺詐判決動用執行程序中的公共政策理由加以否定。
(二)維護被告權利方面的理由
公約第27條(2)款規定:“如果因被告未及時收到有關的文件,使他不能有充分的時間安排辯訴而作出的缺席判決”不能予以承認。所有訴訟當事方都應有機會出庭并陳述其主張,這是歐共體法中的重要原則。從實踐來看,這一基于自然公正(naturaljustice)的要求而產生的理由在承認執行階段引起的爭議最多。
公約第27條(2)款可以看出,在下列情況下是不能拒絕承認和執行的:(1)被告已得到正當的通知;(2)該通知是及時送達的。被請求執行一項缺席判決的法院必須獨立地審查判決作出的情況以決定是否可以按照第27條(2)款對該判決予以執行。然而該條款的含義存在著3個問題:(1)什么情況下才構成“缺席判決”;(2)何謂正當送達;(3)怎樣才能構成使被告“有充足時間安排辯訴”。以下將結合法院的司法實踐對如何認定上述這些問題分別進行分析。
1、缺席判決。構成“出庭”的必要條件一直很少引起爭議。但在最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要求歐洲法院對“出庭”的含義給予解釋。在該案中,申請人請求德國法院執行一項意大利法院作出的判決。申請人的兒子在意大利一次車禍中由于被申請人的疏忽大意而死亡。申請人在意大利對被申請人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附帶了民事賠償請求。民事賠償的訴訟請求送達給了被申請人。被申請人雖然在刑事程序中通過其律師出庭,但對本案中的民事索賠沒有進行答辯。歐洲法院在此需要考慮的問題之一便是本案被申請人是否構成了《布魯塞爾公約》第27條(2)款意義上的“出庭”。普遍接受的觀點認為,被申請人的各項行為能夠表明他已得到了訴訟通知并打算為自己辯護就足以構成出庭。然而如果被申請人只是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或僅對訴訟文書的送達本身表示反對,則不足以構成第27條(2)款意義上的出庭。這一觀點已被德國上訴法院在該法院處理的一起案件中所采納。在德國上訴法院的這起案件中,被告收到一個傳票要求他在意大利法院出庭。他采取的唯一行動是對送達的傳票表示反對,要求意大利法院撤回送達。其理由是他對收到的文件從文字內容到形式都無法讀懂。德國上訴法院認沙定這一行為不能構成出庭,它只是對傳票的送達提出了反駁。對“出庭”一詞作廣義的解釋符合便于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這一公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對判決作出國法院的管轄異議未成功的情況下,如果異議失敗的一方不參加庭審則不構成“不出庭”,而應視為出庭。
2、正當送達。作為1968年《布魯塞爾公約》附件的《議定書》第4條規定,在一締約國作成的、需要送達到另一締約國的當事人的訴訟文書,應按照締約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規定的程序送達。歐洲法院在Iancrayv.PetersundSickert一案中確認,正當送達的要求就是符合有關程序的規定。在該案中法院還認為適當和及時這兩個要件是正當送達必須同時具備的。該案原告在法國一法院提訟。訴狀送達到德國被告的營業所。德國一家機構也出具了已收到所送達文件的證明。德國被告沒有出庭。德國法院判決原告勝訴。當原告在德國申請執行該判決時.被告反駁說送達方式沒有嚴格按照有關送達的程序規則進行。德國上訴法院支持了這一反駁。原告不服上訴到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向歐洲法院提出了兩個問題,要求歐洲法院對此予以解釋。第一個問題是公約第27條(2)款是否要求提訟的文書應正當送達。也就是說,即使該文書事實上已收到并使被告有充足的時間安排辯護,它仍然必須嚴格按照有關送達程序規則送達。歐洲法院對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該法院認為,第27條(2)款的文字用語表明,適當和及時這兩個條件對送達來說應同時并存。法院還分析了這種并存的理由,即“如果只把充足的時間作為唯一標準,原告就有可能會無視法律或國際條約所要求的合理送達途徑。這樣會給判定是否送達造成困難,最終會妨礙《布魯塞爾公約》的統一適用。’’
按照德國法律,在其國內訴訟程序中,即便是送達方式或途徑存在缺陷,但只要能夠證明文件事實上已經到達了收件人,法院便有權自行決定認可這種送達。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因此向歐洲法院提出了另一個問題,即作為被請求執行外國判決的法院能否也可以比照適用德國國內法上的這一規則。歐洲法院指出:“本法院無意對締約國之間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域外送達方面存在的不同制度予以協調,但是《布魯塞爾公約》旨在保障被告的權利受到充分保護。為此,判決作出國法院和被請求執行國法院在各自的程序中都有權自行決定訴訟文書是否已妥當送達。應記住《布魯塞爾公約》沒有規定各國法院作上述決定時應適用的法律。既然狀送達的程序規則是判決作出國程序的一部分,那么是否合理送達的問題也只能適用判決作出國法律,包括可能對該國有效的國際條約來解決。因此,對送達缺陷的補救或認可問題也應受該國法律調整。”由此可見,歐洲法院只強調應適用判決作出國的法律來判定送達是否正當。歐洲法院未能協調或統一歐共體內各國法律的差異和沖突,因此不存在統一的歐共體法來解釋正當送達。
3、充足時間。執行地國法院必須對被告是否獲得充足時間安排答辯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考慮這一問題時,執行地法院既不受判決作出國有關期間方面法律規定的限制,也不能依據其本國法律,而應該把它作為一個事實問題考慮。在Devaeekerv.Bouwman一案中,法院闡明了這一立場。它指出:“文書的送達是否給被告留有充足的答辯時間只是一個事實問題,因此無法單純依據判決作出國國內法或執行地國國內法來判斷”。關于在判定“充足時間”方面應考慮哪些事實因素,有關法院在Klompsv.Michel案中提出了一些判定標準。法院指出:“執行地法院應考慮案件的各種情況,包括送達所采用的方式、原被告之間的關系、為避免缺席判決而采取的措施的性質等。例如,如果爭議涉及商業關系,提訟的文件送達到被告營業地,那么僅僅因為被告在送達時外出不在這一事實通常不能構成無法安排辯護……”。
在前面提到的Devaeekerv.Bouwman案中,當訴狀已送到被告在比利時安特衛普的注冊地址時,法院是否還要去考慮充足時間問題。按照判決作出國法律這已構成了正當送達。但是該案件中被告當時已從上述注冊地址搬走。雖然他沒有立即通知原告他的新地址,但從送達上述訴狀到后來的開庭通知這段時間內,他的確向原告提供了一個新的聯系信箱號。但開庭通知沒有送達到這一新地址。判決結果是原告勝訴。該判決仍被送到被告原注冊的地址。后來對這一缺席判決的上訴期限已過,被告仍不知道有任何訴訟。當他在荷蘭的銀行帳戶被凍結時他才知道了這一判決。他對執行比利時判決的命令提起了上訴。歐洲法院就該案所要解釋的問題是,在斷定充足時間時,是否還應考慮從送達到判決作出這段時間所發生的一些新情況,如地址的變更。法院認為考慮這些新情況很重要,否則不能真正實現公約第27條(2)款確保被告有充分機會出庭的目的。
(三)與被請求承認國的判決矛盾
公約第27條(3)款規定,如果某一外國判決與被請求國就同一當事人間的爭端所作判決不相容時,該外國判決不能予以承認。雖然這一拒絕理由完全可以包括在公共政策理由中,但負責起草《布魯塞爾公約》的專家委員會為了消除“可能對公共政策作出過于寬泛的解釋這種危險”,又單獨列出了這一拒絕承認的理由。關于不相容判決的含義,法院在Hoffmanv.Krieg案中認為:“導致了相互排斥的法律結果的判決就是不相容的判決。”該案涉及到對一項德國判決的執行。該判決命令丈夫在婚姻解除后向妻子支付扶養費。但在該德國判決作出之前,執行地國已作出了涉及本案當事人離婚的另一判決。該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判決作出國的德國法院的裁決被視為與執行地國國內判決涉及的事項相矛盾。執行地法院因此認為該外國判決在執行地國不應再予以執行。在DeutcheGenossenschaftsbankv.BrasserieduPccheur一案的判決中,法院認為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這種特殊程序仍應繼續受執行地國法津支配。這種做法的目的是避免出現執行地國法院無視本國判決的效力;避免出現外國判決比執行地國相同判決效力更為優越的局面。法院還指出,公約目標是更合理的司法管轄和更有效的程序運作。”法院強調指出:“在一個旨在促進外國判決在執行地國而非判決作出國得到承認和執行的公約中,這一目標十分重要。為了實現此目標,有必要避免各國法院重復行使管轄權,因為這樣會加大出現不相容判決的風險,這也正是公約第27條(3)款關于拒絕承認和執行的理由。”
就目前來說,安全和效益是民商法的基礎價值,而過去民商法中,安全一直處于派生地位,如過去民商法對安全的定義僅僅是簡單的信息、信用及交付方式等方面,而就目前來說信息安全對交易安全影響變得更小,并且過去交貨方式也發現了一些根本性的變化。當前經濟的高速發展及信息科技發展,使得民商法主體有了更加廣闊的空間,互聯網的發展使得各個行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意志并通過網絡工具和不同地域的任何人進行信息傳遞,進而完成民商活動。并且市場的高度開放性,使得人們獲取的信息的方式更多,并且人們可更加方便的進行信息,這無疑使得民商主體自由度得到了全新的提高。對于民商法價值體系來說,自由仍然是其根基,但是平等、安全等內涵均因為信息時代的特殊性而發生了一些改變。
二、當今社會經濟發展背景下的民商法其原則方面出現的一些變化
(一)中立平等原則變化當今的民商法的中立平等其是指民商法對交易中的各個主體中要求的相關條件、技術及交易平臺等方面應該保持中立平等,不能存在維護或偏愛,而是當今經濟高速發展而形成一種全球性的特點。就電子商務來說,平等中立必須要做到如下幾點:
(1)技術平等,其對各類加密方法及密鑰都應該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不能出現一些歧視。
(2)媒介的平等,對于這一點來說,主要體現在無線、有限通訊及廣播通訊等方面的一視同仁。
(3)具體實施平等,其不但應該對國內當事人保護,而且要對國內外消費者等均予以保護。
(二)安全原則變化在當前的經濟發展背景下,安全原則有了更加深刻的內涵,其主要指所有民商事活動均要以安全作為前提和基礎,并且對應的立法也必須體現安全這一基礎。就電子商務來看,安全原則不但是其制定的一個本質原則,而且是其實施最重要目的。對于當前經濟背景來看,民商事活動集中體現了快捷和高效特點,但是對于這種快捷和高效必須要以安全為基礎,特別是信息網絡的虛擬性這對安全就有了更高的要求,并且這一安全內涵與過去的安全有了一些變化,
(三)效益原則變化對于法律來說,效益與公平的關系一直是一個難題,對于法律來說其為公正誕生,但是其又是一種基于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因此在進行立法過程中,必須要對這兩個基本原則的內涵做充分理解,對于如今的經濟高速發展大背景下,民商法的效益原則具體表現要求立法及相關活動均應該在經濟效益提高,推進效益目標發展,實現在當前信息時代下的民商法價值展現和效益提高。
三、當今經濟發展背景下的民商法制度及范疇的一些發展變化
(一)民商法應用范圍得到了很大拓展對于民商法律體系來說,其構建時在一定是其內的完善,因此必然存在時間上的局限性,因此隨著社會的發展,過去的民商事體系范圍必然要求不斷拓展。而這樣的拓展發展主要表現為如下幾點:
(1)信息庫專用。信息時代的民商事發展中信息作為所有民商事發展中的一個關鍵因素,信息的挖掘是所有民商事活動的重要方向,并且信息利用直接影響著民商事活動是否成功,所以必須要對信息庫開發有貢獻的人給予一定的民商事權利,以保護其勞動成果。但是當前在信息庫專用這一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2)域名專用。對于域名來說,當前的民商法仍然沒有一個清晰的定義,是作為一個虛擬地址,可以通過它利用計算機進行信息聯絡,并且還能夠使其他計算機訪問自己的信息。而隨著網絡進一步發展,各個行業對域名的應用不斷加深,其已經成為了一個商業符號,并幾乎與過去企業商標及知識產權等有了一直的作用,因此,當今的域名已經成為了一個集使用功能和商業價值的商業競爭籌碼,因此民商法應該要對該方面加強重視,并對其進行合理的整合。
(二)民商法調整對象得到了拓展互聯網一個本質特性就是開放性,這使得信息發放及收集更加豐富,并且其開放的特性為信息交流創建了一個足夠廣泛的空間,由于信息有著較好經濟利益、財產利益及一些隱私方面的人格性利益,因此此時的信息已經成為了一個相對較為現實的主體。因此民商法應該加強對其的重視。另外,無可置疑,信息的更加廣泛交流,必然增加更多的信息交流對象,并且這些信息交流對象和過去民商法調整的對象有著一些區別,因此民商法的發展必須要充分重視這些新增對象的權利及責任強調。
(三)民商法不斷發展可能實現一定的全球統一過去各個國家及單個經濟市場相對較為獨立,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網絡使得各個國家民商活動有機聯系,并且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及網絡融合等趨勢,這使得全球網絡民商事活動的普遍性及共同性不斷被挖掘,并不斷得到總結,必然會使得全球范圍內價值觀、法律觀念及一些標準不斷趨于統一,最終導致民商法趨于統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個國家社會習慣、風俗等的不同,雖然民商法的發展有趨于統一的趨向,但是各國的民商法絕不是任意而為的結果,因此在這統一的過程中,一定要重視方式方法,以實現一定的大同小
民辦院校工商管理專業現行的課程結構體系設計不夠完善。大多數民辦院校的課程體系使用的是教育部關于本科教學的通用模式,一味地強調理論知識的灌輸,專業覆蓋面狹窄;實踐技能訓練體系建設有待成熟、完善,對學生的綜合專業實踐能力培養提高的措施不得力。針對上述分析,民辦院校工商管理專業的課程體系可以做出如下改革。
1.改變課程結構,設計基于能力培養的教學體系。
重新審視某些課程開設的必要性。考察原有課程是否有利于學生職業能力的發展,考察該課程對學生職業能力提高的貢獻度大小,對于貢獻度小的課程予以舍棄。在規定學時總數的前提下,減少必修課,增加選修課。比如,可以刪掉文科學生的幾門計算機課程,如VisualBasic、管理信息系統等,并將大學生計算機基礎(尤其是Word相關課程)放到第六學期,即撰寫畢業設計之前;適當開設拓寬視野、開拓思路類的課程,可以增加如溝通技巧、管理溝通、商務禮儀等工商管理人才需要的課程;可以將選修課的比例設置在總學時的20%以上,核心課程總數在10~12門左右,傳授本專業領域有關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的基本理論和方法,培養學生以科學思辨為依托的管理診斷與管理改善的核心能力;可以向學生提供充足且必要的專業知識作為基礎,提高學生對本專業的興趣;在課時、學分的安排上向模擬實驗、項目訓練、案例討論、職場訓練等實踐訓練環節傾斜。
2.增加案例教學。
現階段民辦院校的部分教師在純粹地講授理論知識,造成了課堂效果枯燥乏味,教師講課沒有激情,學生聽課沒有效果的尷尬局面。為了改變這種現狀,民辦院校可以借鑒其他院校的管理類精品課程,在理論授課的基礎上,增加案例教學。在教學過程中,理論部分由教師講授,由教師統一出案例題,學生課下自己找資料去思考和設計方案。課堂上,教師選擇幾種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分析,可以采取啟發式和討論式的教學方式,借助學生間的知識互補、信息刺激和情緒鼓勵,形成良好的教學互動效果。任課教師必須閱讀大量課外資料,關注經濟與管理類的熱點問題,結合教材內容將適合的案例用淺顯易懂的語言向學生傳輸相關信息,真正做到理論與實際相結合,不僅夯實了學生的基礎知識,同時還豐富了學生的課外知識。
3.加強實踐、實訓教學環節。
現階段的本科生甚至是研究生,普遍缺乏的恰恰是用人單位最需要的實踐經驗,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民辦院校就必須在實踐和實訓教學環節下功夫。首先,對于實踐環節,民辦院校應該繼續貫徹校企合作的方針。現階段校企合作這項方針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了很多問題,比如應屆學生數量眾多,對口企業規模過小,無法承擔學生的實習和就業;多數學生對實習不重視,最常見的現象就是隨便找單位蓋一個章,自己給自己放假。相當一部分民辦院校的工商管理專業都沒有與之對口的固定企業作為學生的實習基地,幾周的實習最終體現在一本實習手冊,教師無法考證學生究竟有沒有去實習,實習的過程如何。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民辦院校可以在企業的選擇上應該更加有針對性,可以積極爭取與一些本市有良好發展趨勢的大中型企業(中資或外資企業均可)簽訂長期合作協議,定期向企業輸送優秀的實習生(學院必須嚴格設定實習生的標準,如平均分數在85分以上,無掛科、作弊記錄等),待一年實習期結束后,可轉正為正式員工。同時,教師必須和企業人力資源部門管理實習生的負責人保持聯系,隨時掌握實習生的動態。這樣既可以確保工商管理專業的就業率,也為用人單位解決了人才短缺的問題。其次,對于實訓環節,民辦院校應該找到適合自身的特色實訓課。在一些民辦院校中,工商管理專業開設的實訓課程相對其他專業尤其是機械、計算機等理工類專業來說比較少,只開設了ERP實訓、學年論文、專業調查與實踐等幾門實訓課程,但這幾門課程其他文科類專業也同樣設置了,只是學期不同而已,很明顯這種實訓課的設置缺乏自身特色。誠然,ERP實訓確實是一個比較有特色且實用性較強的課程,不論是沙盤ERP還是電子ERP,都能夠調動起學生的積極性,使他們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了解企業運營的各個環節的銜接,但在課程開設的過程中,尤其是沙盤ERP很多學生在掌握了技巧之后,單純地為了“平賬”而去作弊,這就失去了ERP的真正意義。同時,大多數學生感覺ERP課程更多的像一場大富翁游戲,很難將它與未來工作聯系到一起,這說明教師在上課的過程中缺乏對學生的引導。因此,對于工商管理專業的學生,民辦院校應該在實訓課程的設置上更注重“應用性”,比如可以引進人力資源管理軟件、辦公室系統軟件等更加具有實用性的應用軟件,開設實訓課程,增加實訓學時,旨在讓學生能夠學到一門真正的有特色的技術,在人才市場的競爭中積攢優勢。
二、結語
關鍵詞:民貿民品;貼息貸款;影響因素
“十一五”期間廣西有116家企業被國家確定為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1]至2008年6月末,廣西有南寧、柳州、桂林等6個城市開展了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以下簡稱民貿民品)貼息貸款業務,北海市民貿民品優惠貸款利率政策還處于落空狀態。本文從影響北海市民貿民品貼息貸款的主要因素入手,提出一些對策建議,期望能夠對我國的民貿民品發展起到一定推動作用。
一、北海市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基本情況
根據國家民委、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確定“十一五”期間全國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的通知》(民委發[2007]228號)文件,北海市有6家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民品企業),其中合浦縣有1家。“十一五”期間,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十一五”期間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貸款利率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06]315號)文件規定,各國有商業銀行繼續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正常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實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低2.88個百分點的優惠利率政策,優惠貸款利率不得上浮。北海市6家民品企業成立較早,但生產規模普遍不大,實力不強,6家企業有5家是小型企業。這些企業主要生產具有民族特色的金銀珠寶飾品、缸罐、角雕等工藝品,產品生產成本低,收益高,目前都處于正常生產經營狀態。但是經過調查,北海市6家民品企業都沒有獲得過優惠利率的流動資金貸款。
二、影響民貿民品貼息貸款的原因分析
1.政策宣傳力度不夠
一是宣傳的對象受限制。在確定“十一五”期間全國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之前,北海市民族宗教局按要求對生產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企業進行了調查,并對相關企業進行了政策的宣傳。這種“點對點”有針對性的宣傳雖然效率高,但是沒有普遍性,政策宣傳的廣度不夠,社會上很多生產有少數民族特色商品的企業對相關政策缺乏了解。二是宣傳方式單一,宣傳渠道狹窄。北海市有關部門對民貿民品政策的宣傳主要體現在轉發文件、電話解釋,宣傳方式比較單一,宣傳渠道狹窄,從而影響政策的有效宣傳。三是宣傳主體對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不到位。據北海市民族宗教局的反饋,有些實力較強的企業怕麻煩,不愿申請成為“十一五”期間全國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實際上,民貿民品優惠貸款利率政策是一項能降低企業經營成本、企業可從中真正得到實惠的長遠政策。[2]一般只有對優惠政策了解不夠透徹的企業才不愿申請。另外,在“十一五”期間全國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名單確定之后,有些企業相關負責人并不知道其企業已成為“十一五”期間全國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之一,不了解其可以享受優惠貸款利率政策。有些企業不了解如何申請優惠利率貸款。據調查,有民品企業曾經咨詢過民族宗教局如何申請優惠利率貸款,但民族宗教局具體負責人不知情,也未咨詢過人民銀行,從而導致優惠政策落空。政策宣傳的力度不夠使得政策執行的效果并不理想。
2.民品企業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無法享受優惠貸款利率政策
一是企業不良貸款記錄制約其新增貸款的注入。民品企業要想獲得銀行的優惠利率貸款,首先必須符合銀行一般貸款的準入條件。根據現行金融機構風險防范規定,如果貸款人已有貸款違約記錄,形成不良貸款,那么貸款人很難再次獲得銀行的新增貸款。[3]作為民品企業之一,廣西北海銀灘國家旅游度假區亨通珠寶公司就遇到這種情況,其在1995年、1997年分別向建行北海分行貸款累計470萬元,后來由于公司經營虧損,形成315萬元不良貸款。建行已把該債務轉給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雖然目前該公司生產運營正常,而且這幾年該公司一直積極與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征求減免債務、協商還款之事,但是畢竟存在不良貸款未清的事實,對于該公司新增貸款的申請,銀行都表示拒絕受理。二是企業未能提供貸款要求的財產抵押或者擔保,銀行不予發放貸款。目前銀行發放的貸款一般都是財產抵押貸款或者信用擔保貸款,北海市6家民品企業大都是生產金銀珠寶飾品或者工藝品,產品加工后即可賣出產品,技術水平含量低,資金實力較差,沒有大型或者高精端的設備,有的甚至沒有可供抵押的固定資產。因此,這些民品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往往由于未能提供財產抵押而無法獲得貸款。而且,北海市擔保機制不健全,幾家擔保機構由于自身實力較差而難以在擔保方面取得良好的公信力。因此,很多企業包括民品企業難以獲得銀行的信用擔保貸款。由于民品企業不符合銀行貸款的一般條件,民品優惠利率貸款也只停留在文件層次上。
3.銀行貸款手續繁瑣,影響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的積極性
由于銀行貸款手續較為繁瑣,程序復雜,準入門檻高,從貸款申請到貸款審批需要的時間較長,影響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的積極性。為此,有些實力較強、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并不十分愿意向銀行貸款。
4.信息溝通機制缺失
一是牽頭部門的主動性沒有發揮出來。民委沒有發揮明顯的主導作用,沒有與金融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過有效溝通交流,也沒有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相關政策宣傳活動。二是聯席會議制度沒有形成。目前北海市尚未建立有關民貿民品方面的聯席會議制度,沒有組織召開過民委、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民品企業和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民委、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民品企業等有關部門缺乏信息交流的平臺,造成銀行等有關部門不了解企業、企業不完全了解相關政策等現象。信息溝通機制的缺失無法使優惠貸款利率政策真正有效地落到實處。[4]
三、完善民貿民品貼息貸款發放的對策建議
1.完善相關政策
一是放開優惠利率貸款發放銀行的限制。目前參與民貿民品優惠利率貸款發放的僅限于工、農、中、建四家商業銀行。由于這些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在市場開發理念、貸款準入門檻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性,在某些領域尤其是弱勢群體金融業務的拓展方面顯現出一些不足。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改革,建議放開民品優惠利率貸款發放銀行的限制,允許農村信用社、農業發展銀行以及交通銀行等其他商業銀行也成為成員,發揮它們的優勢,實現金融機構優勢互補,為民貿民品企業創造更優良的融資環境,支持民貿民品企業的發展,從而促進我國民貿民品的繁榮。二是放開貸款合同基準利率的限制。按照現行規定,優惠利率貸款一律不準上浮,也就是說只有民品企業與貸款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是基準利率時才符合優惠利率貼息政策,否則不予貼息。這種贏利鎖定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開發此類貸款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有所限制。為調動商業銀行的積極性,建議修改相關政策規定,放開貸款合同基準利率的限制,給予企業貸款實實在在的比正常的一年期貸款利率低2.88個百分點的優惠補貼。這種政策修改不僅可以讓民品企業在優惠期間切實得到政策支持的實惠,推動民品企業的發展壯大,而且也給予了商業銀行對民品企業貸款業務的利率定價權限,調動它們營銷的積極性。三是賦予商業銀行權限對優惠利率貸款實行封閉式管理。政策規定“享受優惠利率貸款政策的企業,其利息優惠部分的70%以上應用于補充企業自有流動資金”,為了確保專款專用,同時也為了加強銀行對企業貸款資金流向的跟蹤,確保資金安全,建議新增政策,規定商業銀行有權對優惠利率貸款實行封閉式管理,民品企業生產資金的支付與回收均可由貸款行負責監控。
2.商業銀行創新觀念積極扶持民品企業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民品企業生產的少數民族特需商品不僅滿足人民的需要,而且也傳承與延續著中華文明。因此,商業銀行應創新觀念,積極扶持民品企業,為這些具有特殊意義的商品提供優質、特殊的金融服務支持。一方面,各商業銀行在堅持市場化改革的同時,信貸政策不要“一刀切”。商業銀行在貸款決策、約束機制等方面應當結合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特點和民品企業的特點,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制定與此相適應的信貸政策,適當降低優惠利率的貸款門檻,簡化貸款程序,提高貸款效率。另一方面,各商業銀行要主動與民品企業建立聯系,優先考慮并保證企業的貸款需求;同時,嚴格執行優惠貸款利率政策,協助做好優惠貸款利率政策宣傳工作,使各項政策落到實處,讓民品企業真正享受優惠政策,從而達到銀企雙贏的效果。
3.多部門聯動推動民品企業優惠政策的落實
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民委應發揮主導作用,積極構建多方參與的交流平臺。建議民委牽頭,金融機構、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參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民品企業、商業銀行、人民銀行、銀監局、財政局、工商局、經委、人事勞動部門等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民品企業可通過這個平臺主動向銀行、民委等相關部門通報信息,讓銀行、民委等相關部門了解企業經營動態;民委、人民銀行可通過這個平臺進一步宣傳解釋各項政策;各與會單位通過交流信息,協助解決企業困難,推薦項目與人才,為企業的發展建言獻策,為企業和銀行提供實質性的服務。二是加大政策宣傳的力度。民委應突破“點對點”的政策宣傳模式,積極拓寬政策宣傳的渠道,變化宣傳方式,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大范圍宣傳。通過宣傳,讓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爭取成為政策優惠的企業,從而促進民品企業在競爭的環境中持續發展,讓民品企業優惠政策真正發揮作用。三是建立責任考核制度。貫徹落實民品企業優惠政策是民委等多個部門的一項工作,建議各有關部門把落實民品企業優惠政策、支持民品企業發展的工作列入責任考核內容,并定期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使有關部門執行民品企業優惠政策的具體行為透明化,推動民品企業優惠政策的有效落實。
4.發揮人民銀行的“窗口指導”作用
立足于少數民族地區的人民銀行,應積極利用自身優勢做好民品企業優惠政策的工作。一是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不斷完善每年年初對轄區金融機構的信貸指導意見,引導商業銀行對民品企業的信貸資金及時投入跟進。二是利用季度金融分析聯席會議,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做好政策宣傳,交流相關信息,發揮“窗口指導”的作用。三是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政策宣傳、指導及其他事務工作。四是創建平臺,邀請商業銀行和民品企業召開座談會,交流信息,做好民品企業和商業銀行的參謀。五是加強調研,人民銀行要組織相關人員深入商業銀行、民品企業,了解各方實際存在的困難與需求,掌握優惠貸款利率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并將相關情況及時上報。超級秘書網
5.提升企業競爭力
一方面,企業要提升產品質量的競爭力。民品企業要抓住機遇,用足優惠政策,加強內部管理、產品技術開發、市場開發與營銷,大膽引進人才,提高產品質量,研發特色產品,使自身能夠在競爭的市場中站穩腳跟。另一方面,企業要提升品牌的競爭力。民品企業要用好優惠政策,誠信守法,不逃廢債務,為自身塑造良好的信用記錄。
參考文獻:
[1]國家民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確定“十一五”期間全國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的通知[Z].[200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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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轉型的法源缺陷:形式化、制定法優位及其校正
2.憲法民法關系之實像與幻影——民法根本說的法理評析
3.民法公平原則新詮
4.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的建構
5.我國民法立法的體系化與科學化問題
6.從民法與憲法關系的視角談我國民法典制訂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構
7.論中國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現象
8.水權與民法理論及物權法典的制定
9.民法與國家關系的再造
10.20世紀前期民法新潮流與《中華民國民法》
11.民法與人性的哲學考辨
12.論人體器官移植的現代民法理論基礎
13.物上請求權與物權的民法保護機制
14.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15.我國當前民法發展戰略探索——法學實證主義的當代使命
16.瑞士民法上的人格權保護
17.民法的人文關懷
18.論民法典(民法總則)對商行為之調整——透視法觀念、法技術與商行為之特殊性
19.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
20.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民法
21.民法基本原則研究——在民法理念與民法規范之間
22.民法總則立法的若干理論問題
23.中國民法百年變遷
24.編纂民法典必須肅清前蘇聯民法的影響
25.論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
26.民法總則不應是《民法通則》的“修訂版”
27.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
28.刑法與民法——截然不同的法律類型
29.民法基本原則:理論反思與法典表達
30.民法上國家政策之反思——兼論《民法通則》第6條之存廢
31.我國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檢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條第1款為中心
32.民法中的物
33.通向人性的復興與和諧之路——民法與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解讀
34.見義勇為立法與學說之反思——以《民法通則》第109條為中心
35.中國民法繼受潘德克頓法學:引進、衰落和復興
36.百年中的中國民法華麗轉身與曲折發展——中國民法一百年歷史的回顧與展望
37.民法總則的立法思路
38.論民法基本原則之立法表達
39.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意思自治原理及其展開
40.“民法-憲法”關系的演變與民法的轉型——以歐洲近現代民法的發展軌跡為中心
41.民法與市民社會關系述要
42.民法總則編的框架結構及應當規定的主要問題
43.商品經濟的民法觀源流考
44.物權請求權制度之存廢與民法體系的選擇
45.關于制定民法總則的幾點思考
46.中國民法中的“層累現象”初論——兼議民法典編纂問題
47.我國民法強制性規范的立法探析
48.我國民法典編纂中民法調整對象的確定與表達
49.論支配權概念——以德國民法學為背景
50.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分析
51.方法與目標:基本權利民法適用的兩種考慮
52.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礎
53.論民法上的注意義務
54.民法基本原則與調整對象立法研究
55.錯位與暗合——試論我國當下有關憲法與民法關系的四種思維傾向
56.論民法中的國家政策
57.民法基本原則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論”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則解釋》與徐國棟先生商榷
58.憲法與民法關系在中國的演變——一種學說史的梳理
59.近30年來日本的民法研究
60.民法調整對象之爭:從《民法通則》到《物權法》——改革開放30年中國民事立法主要障礙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61.我們需要什么樣的民法總則——與德國民法比較
62.民法是私法嗎?
63.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對現實生活的介入
64.民法上的人
65.侵權責任法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及其與民法其他部分的關系——兼與傳統民法相關問題比較
66.從形式回歸走向實質回歸——對婚姻法與民法關系的再思考
67.論民法的性質與理念
68.民法是什么?——學說的考察與反思
69.民法典創制中的中國民法學
70.動產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評我國民法(草案)對動產抵押與讓與擔保制度之規定
71.知識產權作為第一財產權利是民法學上的一個發現
72.兩種市場觀念與兩種民法模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事立法政策內涵之分析
73.制定《民法總則》不宜全面廢棄《民法通則》
74.重塑以民法為核心的整體性知識產權法
75.對民法的哲學思考——以民法本位為研究視角
76.私法原則與中國民法近代化
77.論民法基本原則生態化的價值理念與技術路徑
78.論民法的社會功能
79.民法規范進入稅法的立法路徑——公法與私法“接軌”的規范配置技術
80.私法自治與民法規范 凱爾森規范理論的修正性運用
81.民法與憲法關系之邏輯語境——兼論民事權利在權利體系和法律體系中的根本地位
82.民法適用中的法律推理
83.近代民法的現代性危機及其后現代轉向——兼論當代民法使命
84.比較民法與判例研究的立場和使命
85.民法調整對象的屬性及其意蘊研究
86.論我國民法總則對商事規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總則的立法技術衡量為視角
87.回歸傳統——百年中國民法學之考察之一
88.環境問題的民法應對:民法的“綠化”
89.日本民法百年中的債法總論和契約法
90.比例原則在民法上的適用及展開
91.論民法生態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92.與改革開放同行的民法學——中國民法學30年的回顧與展望
93.中國民法和民法學的現狀與展望
94.再論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論物文主義的技術根源
95.民法中“民”的詮釋
96.論民法解釋學的范式——以共識的形成為研究視角
97.現代民法中的弱者保護
98.刑法與民法之間的交錯
99.俄羅斯社會轉型與民法法典化
100.民法體例中商法規則的編內與編外安排
101.一個分析框架:環境法與民法的對話
102.雇傭關系調整的法律分界——民法與勞動法調整雇傭類合同關系的制度與理念
103.德國法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理論的新發展——兼論對中國民法總則立法的啟示
104.民法價值判斷問題的實體性論證規則——以中國民法學的學術實踐為背景
105.論民法研究的命題、方法和結論
106.對民法本位的新審思——從民法基本原則及價值談起
107.論市民社會與民法的本位
108.論民法諸項基本原則及其關系
109.民法基本原則、價值和本位新思考
110.結構·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存在的幾個問題
111.《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從物權法到民法典的規定
1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解讀、評論和修改建議
113.法治多元性視域下考察我國民法“平等原則”
【論文摘要】電子商務的交易額屢創新高,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也步入快速發展的軌道。在杭州市電子商務進企業活動中對民營中小企業做的電子商務診斷卻發現民營中小企業在開展電子商務過程中存在不少問題。本文圍繞這些問題探討其形成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決問題的對策,希望能夠對民營中小企業進一步開展電子商務有所幫助。
【論文關鍵詞】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策略
“二十一世紀,要么電子商務,要么無商可務”——比爾·蓋茨
目前,電子商務發展如火如荼,根據中國B2B研究中心在2009年9月12日的《中國電子商務十二年調查報告》的調查結果顯示,截止2009年6月,中國規模以上電子商務網站已達12282家,其中,B2B電子商務服務企業5320家,B2C、C2C與其它非主流模式企業達6962家。電子商務服務企業正在快速增長,電子商務的交易額也在屢創新高。2008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3.15萬億元,自2006年突破萬億元大關以來,每年以高于70%的速度持續增長,預計到2010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將達15萬億元。
快速增長的電子商務交易額顯示電子商務正在成為企業競爭新的戰場。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已經進入快速發展期。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紛紛開展電子商務,也不斷有媒體報道企業在電子商務領域嘗到了甜頭。但是,仍有多數企業似乎覺得在電子商務領域的成功距離自己很遙遠,電子商務時代的感召和現實形成強烈的反差。本文擬就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中存在的問題,結合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律,研究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的問題,希望能對民營中小企業發展電子商務有所幫助。
一、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的問題
民營中小企業在電子商務應用過程中目前存在很多問題。在杭州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在2009年6月到2009年10月舉辦的“杭州市百家企業電子商務應用體檢”(以下簡稱“體檢”)活動中,通過對多家民營中小企業的診斷,專家們發現,杭州市眾多的民營中小企業在電子商務信息化過程中缺少明確的戰略規劃,造成信息孤島,重復建設,業務支持不足,與業務戰略背道而馳等多種問題。這些問題具有一定的代表意義。
1.信息孤島
所謂信息孤島是指,在一個單位的各個部門之間由于種種原因造成部門與部門之間完全孤立,各種信息(如財務信息、各種計劃信息等)無法或者無法順暢地在部門與部門之間流動。這樣就會形成信息孤島。是重硬輕軟,重網絡輕數據的表現。在“體檢”活動中,專家發現企業各個應用系統已經建立不同的數據庫,但各個數據庫自成體系,數據互相之間沒有聯系,編碼和信息標準也不一定統一,使得各個應用之間彼此獨立,信息不能共享,成為一個個信息孤島。
2.重復建設、重復投資
重復建設、重復投資是信息化建設中的常見問題。重復建設導致企業投資的大量浪費,有些企業用戶甚至極端地把信息化建設比喻成為一個“投資黑洞”。
3.缺乏戰略規劃
信息系統建設中由于缺乏戰略規劃,沒有充分考慮業務部門的需求,沒有對企業業務流程進行專門的梳理和優化,將軟件產品中“最佳流程”生拉硬套應用在企業中,結果導致應用系統對業務支持的靈活性差,業務部門人員感覺使用非常不方便,最終導致業務部門拒絕使用應用系統,使應用系統被束之高閣。
4.缺乏統一規劃
在信息化建設中由于缺乏統一規劃,沒有充分考慮業務戰略的發展,導致信息系統不能有效落實企業的發展戰略,甚至成為企業戰略落實的障礙。
浙江省是全國民營民營中小企業最發達的省份,杭州市又是“中國電子商務之都”,電子商務的發展處于全國領先地位。杭州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在這次“體檢”活動中發現的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的問題具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意義。研究和解決好這些問題將有助于全國民營中小企業開展電子商務。
二、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1.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不夠深入
電子商務從1997年開始傳入中國,已經經歷了12年的發展。根據中國B2B研究中心的研究,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在已經經歷了1997至1999年的萌芽與起步期、2000年至2002年的冰凍與調整期、2003至2005年的復蘇與回暖期、2006至2007年的崛起高速發展期,自2008年期已經步入轉型與升級期階段。
民營中小企業也已經逐漸開始意識到電子商務的作用,但是多數民營中小企業對電子商務的認識還不夠深入。正如浙江省電子商務協會組織的一次調研會上,一位紹興的信息辦負責人講的一樣,目前浙江省民營中小企業掌舵的人平均年齡偏大,這些人對計算機都不熟悉,根本談不上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世界鞋帽網也對服裝產業集聚的浙江平湖做過調查,發現企業對電子商務的認識還遠遠不夠。很多企業只是有網站,對采用電子商務進行網上交易甚至連打算都沒有。
企業開展電子商務的層次有三個:企業網站、企業網站+MIS、企業AMIS+企業BMIS.目前,多數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還只停留在企業網站階段,即只把網絡當成一個宣傳信息的地方,而沒有進一步的網上交易活動。我登陸了在中國服裝網首頁會員展示的杭州吳越人家工藝服飾有限公司、香港典和服飾有限公司杭州威蕓服飾制作有限公司、杭州世哲時裝有限公司和杭州喜得寶集團有限公司5家公司網站,只有吳越人家公司1家網站上有訂單系統、用戶反饋系統等能夠通過網站來開展電子商務的渠道,當然,這家公司網站上訂單下去能不能回應,我沒有再做進一步調查。而其余4家都沒有訂單系統,甚至連介紹性的信息有的也做的非常簡陋。
企業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不足成為制約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開展的核心的問題。
2.電子商務看似不高的高門檻制約
互聯網時展到現在,全國已經有3.38億網民,網絡已經逐漸被大眾所了解和使用。這使得電子商務具備了較好的應用基礎環境。電子商務的支付環境和物流環境當前都已經發展到足以支撐電子商務的程度。這些都使得電子商務的開展看似門檻越來越低。但是,事實上,對很多民營中小企業來講,電子商務還有一個看似不高的高門檻,那就是網絡操作問題。之所以說看似不高,是因為這個問題實質上確實比較簡單。但對于沒有專業知識的人來講,又實實在在是個門檻。
一方面,電子商務需要使用網絡平臺或者軟件,而操作網絡平臺或者軟件需要使用者具備足夠的耐心和知識,即使是像阿里巴巴這樣的著名電子商務平臺,雖然其以“讓天下沒有難做的生意”為理念,在設計網站功能時也盡力追求簡潔,讓用戶感到好用。但畢竟需要把自己的內容在網絡上展示出來,其企業后臺管理也因為要考慮全面而設計很多模塊,使一些初涉者感到很難。當然,有人可能會說這個操作只要專業人員會就好了,應該不是什么問題。但對民營中小企業來說,企業高層看不明白的東西讓他決定用顯然有些勉強。
況且,很多企業認為電子商務帶來的效益并不明顯。有些難理解的操作和沒有明顯的效益顯然成為一道高高的門檻。
3.人員配備不足
據相關調查,在妨礙民營中小企業應用電子商務的內部因素中,專業人員缺乏排名第一。不光是電子商務專業人才缺乏,民營中小企業的管理人才也很缺乏,許多民營中小企業的管理處在經驗管理階段,管理不規范。我曾見過一個機械加工行業的小企業,給一家外資電動工具企業做配套零部件,200多名員工,每天的生產量也不小,但是管理非常混亂,企業內部組織機構不健全,每天都是急急忙忙,常常是出現員工白天因為工序問題而人在班上沒活干,需要到晚上加班的情況。雖然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但有很多民營中小企業都像這家企業一樣,管理人員非常缺乏,電子商務人員更談不上配備了。人員缺乏也成為制約民營中小企業開展電子商務的一個突出問題。
4.目標不明,隨意性強,沒有專門規劃
為什么要開展電子商務?如何開展?要開展到什么程度?很多民營中小企業并沒有認真規劃過,而只是因為被一些主頁設計的公司勸導,或者被一些電子商務服務公司勸導,在對電子商務沒有很好的了解的時候就開始了電子商務之路。常常是在很多平臺注冊了,也花費時間去打理了,但是效果差強人意,公司主頁也制作了,但常常只是一個擺設,只能用來展示企業一些基本的信息和產品信息。
三、民營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問題的對策
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是一種趨勢,未來的社會必將是一個電子商務的社會,電子商務終將改變商務的形態。新的技術還在層出不窮,移動電子商務已經初露端倪。由于電子商務能夠大大降低交易的成本,能夠給民營中小企業提供以前無法想象的廣闊的市場,如今已經被各個企業所逐漸認識到,但要如何更好的開展電子商務,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做好企業電子商務需求分析,明確目標
民營中小企業從事各種各樣的工作,不同的工作性質,對電子商務的需求也都不相同。要想發揮電子商務的作用,就必須分析本企業的工作特點,有針對性的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比如,簡單的按照民營中小企業的工作性質,結合開展電子商務的需求,民營中小企業可以劃分為生產加工消費品的企業、生產加工中間商品的企業、商品流通企業。
生產加工消費品的企業,其產品用來滿足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包括耐用消費品和日用消費品。企業需要將一定的原材料加工成為消費品通過銷售渠道到達消費者手中。這類企業的特點是原材料供應商數目少,比較穩定,而客戶群體較大。可以分析原材料訂購活動的電子商務化、企業內部信息化和產品銷售的電子商務化問題。根據企業規模和電子商務系統的效益評估,確定使用電子商務服務企業提供的平臺還是自建自營電子商務平臺。這類企業需要開展的電子商務活動包括B2B和B2C兩種類型。如不放棄傳統渠道商,可只開展B2B電子商務,不需要開展B2C.而為了提高企業管理效率,加強與供應商和渠道商的聯系,準確管理訂單,首先應該開展B2B電子商務。
生產加工中間商品的企業,其供應商和客戶數目都比較少,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目標應該是通過電子商務加強與供應商和客戶的聯系,提高訂單的管理效率、準確率等,可以在開展公司內部管理信息化的基礎上開展B2B電子商務。
商品流通企業這里主要指供應商數量多,客戶數量也多的終端零售商。這類企業對信息化的需求非常高,管理庫存是他們一個非常重要的工作,開展電子商務應首先從企業內部信息化做起,然后是開展與供應商之間的B2B電子商務,最后開展與消費者聯系的B2C電子商務。
2.組織保障
當民營中小企業分析確認自己開展電子商務的需求和明確目標后,應該有一個組織機構來實現電子商務的目標。目前,多數民營中小企業沒有電子商務部門,而有電子商務部門的企業也多是以一個企業中層的形態出現。這不能夠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求。電子商務涉及企業所有部門,一個與其他部門平行的機構難以實現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統籌企業資源的要求,因此企業要開展好電子商務,應該設立電子商務總監職務,全面負責電子商務的統籌工作。考慮到企業的經營成本問題,這一職務可以由副總經理兼任。協調好電子商務部門的工作和市場營銷、采購部門以及企業生產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設立一個電子商務部負責企業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所有具體技術和管理工作。
3.戰略規劃
企業在開展電子商務過程中一定要有明確的戰略規劃,在分析企業電子商務需求、可行性和目標的基礎上,制定明確的戰略規劃,分階段,按步驟,一步步來實施信息化,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復建設、信息孤島、電子商務沒效果等問題,讓企業少走彎路,有效的利用電子商務和信息化軟件來擴展企業銷售,提升企業內部管理水平。
4.效果跟蹤評估
對于電子商務的開展,應當設立效果評估機制,戰略規劃任務分解細化以后,形成分階段的任務目標,而完成的具體情況和實現的效益應當及時評估。評估的目的首先是檢驗電子商務工作的進展;其次是在已經開展的工作過程中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未來的改進意見;第三是能夠對開展電子商務所產生的效益進行準確統計,便于管理層進行決策;最后是對電子商務互動的開展形成一種長效的監督和管理機制,促進電子商務工作不斷改進。
雖然現在開展電子商務還有諸多問題,但是,只要認識清楚、目標清晰、管理得當,電子商務必能成為企業發展的又一重要動力。總之,電子商務作為利用互聯網絡和移動通信網絡等高新科技手段開展的商務活動,因為其所利用的工具的強大先進性,必然成為人類社會未來不可阻擋的一個發展潮流,企業必須充分認識到這一發展趨勢并積極探索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才能在未來的發展中不至于被淘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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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是經濟發展中的關鍵角色,缺乏資金將會導致經濟發展的遲緩。資金永遠是一種稀缺資源,用盡量少的資金辦效益最大的事,是資金配置的內在要求,也是節約資源,提升國民經濟發展的本質要求。傳統的專業銀行資金配置有效率低、產品功能單一、缺乏生存危機與發展動力,銀行在客戶需求的不斷滿足中難以持續提升收益,這對于銀行微觀與宏觀經濟都是不利的,因而商業銀行的改革勢在必行,只有經過商業化改革,才能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我國的信用主要形式為國家信用和銀行信用,其發展都不夠充分,商業銀行作為資金配置的重要部分。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奉行效率優先的原則,追求資金的最優化配置是當下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提高資金的配置效率,可以使客戶的價值最大化,而這也是商業銀行的經營的基本理念。國民經濟需求和商業銀行的改革密切相關,商業銀行的改革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商業銀行本質上是一種高風險的經營模式,不僅涉及到銀行的生存發展,而且關系到客戶的收益風險。在持續經營的前提下,商業銀行的資產和負債的約束是非對稱的,資產對客戶的約束是軟約束,受市場風險、經營風險、政策風險、道德風險、價格風險等方面的因素影響,決定著國家金融風險的程度,對安全性影響明顯。而對客戶的負債是硬約束,必須償還。要規避金融風險,必須基于穩定的銀行經營,商業銀行體系能夠抵御各種風險損失,并且保證充足的盈利,極力消除金融風險。傳統的專業銀行的經營往往不求盈利、不計成本,無法承擔防范國家金融風險的責任,因而從化解金融風險出發,國民經濟需求和商業銀行的改革相關聯,從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運行的角度出發,商業銀行的改革是銀行理性的選擇。
二、國民經濟需求與商業銀行改革的研究
1.商業銀行的改革刺激國民經濟需求的增長。
資金在市場經濟中是作為經濟活動的紐帶,用戶(企業和居民)對金融的需求不只是簡單的停留在存取上面,在獲取收益時以更小的資金使用量為追求,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各種金融的需求不斷涌現。傳統的國有銀行一線業務員配置偏低,產品創新的能力較弱,以行政區域為基礎設立分支結構、管理機構過濫、過多,大部分營業以客戶的結算和存取為基礎,產品缺乏開發的深度和經營的廣度,與國民經濟的需求有一定的脫節。除儲蓄之外的金融資產形式過少,金融體系的發展不夠健全,國民金融需求過于壓抑,無法使金融發展多元化,增加了發展的風險,這種銀行模式不利于國民經濟需求的增長。而商業銀行的改革可以促進集約化經營和扁平化管理,推進扁平化管理增加直接從業人員的比例,消除功能單一、低效的儲蓄所等結構,轉而發展全功能的營業結構,在最廣大的程度上實現銀行的功能。目前我國的金融壓抑不利于國民經濟需求的增長,而銀行商業改革為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等提供了關鍵的保障,在銀行的微觀經營上,可以增強其競爭能力,在宏觀上,集約化和扁平化管理將促進銀行功能的擴展,用戶可以選擇的范圍較廣,有利于內需的擴大,實現金融對經濟的良性協助,化解當前儲蓄額過高的風險,儲蓄逐步向消費和投資轉化,有利于直接融資比例和內需的擴大。因而,從微觀和宏觀上而言,商業銀行的改革刺激國民經濟需求的增長。
2.滿足國民及中小企業日益增強的金融需求。
在市場經濟中,資金作為稀缺資源,是銀行業務的基礎,因而要推進國民經濟的增長,需要以有效合理的方式,將資金配置到最急需的部門,商業銀行是我國金融體系的主體,在資金的配置中扮演著關鍵的角色。我國的商業銀行在資金的分配上,過分關注大公司、上市企業和大項目上,但對國民及中小企業的關注度低,但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所創造的GDP占全國的50%以上,但其獲得銀行的資金配置的比例卻過低,形成了強烈的反差。欠缺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的成長受到制約,只能向非法金融機構等進行借貸,提升了成本,并且風險增加,不利于中小企的發展。因而商業銀行的改革要更多的面向中小企業,對中小企業進行理性的服務和指導,而這種糾正也是符合國民經濟發展需求的,其理由主要有幾個方面:其一,當前大型企業和上市企業迫于業績壓力,利潤虛高,而中小企業的規模雖然不大,但其發展的質量并不低,有的甚至前景非常廣闊,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可以為其提供資金保障,降低運行成本,提高發展的效率;其二,雖然大型企業和上市公司的免債空間大,反而降低了其資金利用的效率,中小企業迫于生存的壓力,資金配置的有效率會更高;其三,隨著信用制度的建立,在評估企業的償還能力時,并不完全依賴于企業的規模,而中小企業管理的靈活性和其制度建設的規范化,風險控制并不弱于大型企業,商業銀行在改革中加大對其支持力度也符合經濟發展的需求;其四,從戰略發展的角度出發,銀行要降低經營的風險,就不能經營過于單一,在資金配置上要更多的向中小企業傾斜,實現資金配置的均衡,降低其非對稱性,銀行與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建立伙伴關系,實現共贏;其五,我國的儲蓄額過高,風險大,資金過剩、流動性差也會降低其利用率,不利于財務狀況的改善,因而商業銀行的改革可以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資金利用率,提升其發展的質量。
3.提升競爭力促進國民經濟需求。
傳統的銀行過于保守,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過弱,更多的是依靠政策性的保障生存,但隨著我國的經濟開放的程度越來越高,要提升商業銀行的競爭力,使其在國際市場的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就必須著手對商業銀行進行改革。中外銀行在同一平臺上進行競爭,會促使中國金融業的借貸壓力增加,必然要提高資金的配置率來應對競爭,對于商業銀行的服務水平和業務能力的提高是不言而喻的。而商業銀行是我國金融業的主體,其經營能力的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的加強,必然能夠促進國民經濟需求的增長。在市場中只有利益,沒有永遠的對手,商業銀行在與國外的銀行進行競爭的同時,也會借鑒與合作,提高自身的經營能力,也是國民經濟需求增長的內在要求。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