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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醫保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1 17:10:0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民工醫保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民工醫保論文

第1篇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異地轉移

近年來,農民工“退保”問題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農民工返鄉或異地就業轉移時養老保險關系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不能轉移,只能選擇退保。可見,農民工不愿參保和中途退保的最根本原因是養老保險不能異地轉移接續。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異地轉移接續難的成因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非正規化。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雖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一些規定,但中央和地方的規定不統一。而且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承擔的責任不明,在管理上的責任不清,對各級政府給予農民工養老保險財政支持的方式、項目、標準和原則等沒有明確規定。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主要是縣市級統籌,鎮一級的社保機構尚未健全,各統籌單位之間政策不協調導致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接續。此外,不少地方硬性規定退休前五年必須到該地參保。有的地區甚至規定,非本地戶籍的員工在其他地方繳費,其工作時間不計入繳費年限等。這些規定在目前不適應農民工流動就業的客觀事實。

(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各地養老保險差異較大。由于我國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在經濟發達、高工資水平地區的參保者,變換工作單位后,不愿意將自己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經濟落后、低工資水平的地區。地區收入差距是農民工遷移就業的重要原因,農民工退保后將社會統籌賬戶的基金留在發達地區。農民工返回不發達地區,該地區又不得不在缺乏資源的情況下承擔對農民工的社會養老責任。一些地方政府在執行中,在地方利益驅動、城市社保資金壓力和城市居民利益高于農民工利益的歧視觀念引導下,鼓勵農民工退保,甚至直接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退保”,這直接損害了農民工的切實利益。

(三)農民工群體數量大、流動性強。據統計,我國農民工總數約為2億人。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大多沒有穩定工作。農民工在一個單位工作3年以上的只占20%~30%。我國現行的社保條例規定,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農民工由于就業流動性大,很難在一個地區跨越累計15年的社保門檻。高流動性導致用人單位、農民工缺乏參保積極性,同時也給社保部門在繳費核算時帶來難題。在全國主要城市沒有施行統一聯網和統一管理的情況下,農民工根本無法實現社會保險關系轉移。

(四)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認識不足。目前,農民工文化程度不高,對各種知識掌握的程度很有限,缺乏權利意識和利益表達行動,維權意識差。而個人繳納每月工資8%的養老保險金對收入本來就不高的農民工又是一筆不小的支出。調查發現,農民工寧愿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自己拿錢,也不愿把錢存在社會保險機構。一些農民工認為工作變動性很大,養老保險能不能延續交下來也是未知數。

二、建立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接續機制的基本思路

(一)實施地區間期限累加結算機制,以適應農民工流動性強的就業特點。在歐盟,勞動者先后在不同的國家就業,不論在哪個國家工作并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可以在當地進行權益記錄。將來在任何一個國家退休,也都可通過相關憑證就地享受養老保障。參照歐盟成員國養老保險期限累加原則,我國可結合國情進行借鑒,當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時,養老金按其在各地的全部投保時間來計算,各地支付額按其在該地的實際投保時間計算。如果參保期限不足一年,則最后的從業地將負責把該參保人在其他地區的繳費期限計算在內,并分別從相應地區獲得補償。只要農民工在養老金項目累計的繳費年限達到15年,農民工均應得到養老金支付。

(二)加強相關立法,努力實現全國統籌,適度降低費率。針對農民工數量大、就業流動性強的特點,必須將農民工養老保險納入現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中。明確企業繳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法律和社會責任,通過立法來強制推行此項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禁止退保,停止對個人賬戶一次性退保,這有利于從根本上保護農民工的利益。當前應盡快實現農民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實現全國統籌,適度降低費率,實現低水平、廣覆蓋。對有農民工的民營企業的繳納費率可適當降低,降低費率有利于提高企業參保率,從而擴大費基,變“要我參保”為“我要參保”,這有利于養老保險制度長效機制的建設。農民21251資收入低于城鎮職工,參保能力有限,要堅持低標準進入的原則,實行低費率、低保障待遇。建議將農民工個人繳費率由8%降為6%,農民工個人盡量少繳費,實現低水平、廣覆蓋。

(三)建立統一監管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在各級政府部門建立配套的養老保險主管機關和經辦機構的基礎上,建立一套結構完善、運行合理、協調有序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在資金流轉制度方面,以省級統籌為基礎,建立中央和省級社會保險金支付的清算中心,通過清算中心進行省際問清算。按農民工的身份證號進行管理注冊登記,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賬號,全國結算,實現各省市間的資金流轉。各地應盡早消除地區壁壘,統一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政策,以省、市、縣養老保險核算為中心,確保養老基金在全國范圍內的順暢運行,實現統一標準。

第2篇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以土地換社保分類分層管理和諧社會

一、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一)農民工與社會養老保險

在中國現代社會學辭典上,“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業戶口、被人雇傭從事非農活動的農村人口。其特征是持農村戶口但在城市、鄉鎮企業工作,同時還沒有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以務工所得為主要謀生手段。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分析,每3個產業工人中就有2個來自農村,大量進城農民工是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新興力量。同時進城農民工的勞動保障問題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不和諧之音。

有些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率先對此進行了桕關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廣東兩個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點是設專門機構管理,農民工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只做養老補貼。農民工連續繳主費滿1年可獲得1份老年補貼憑證。廣東模式是將農民工直接納入現行城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這兩種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證了當地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但這兩種模式也都各自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養老補貼待遇偏低,其額度現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74%,難以有效防范老年風險,廣東模式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費率高、轉移困難等制度設計也不盡合理。研究相應對策,探索適應農民工特點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勢在必行。

(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存在“一低一高”現象

從全國來看,這一制度在實際運行中發展緩慢,主要體現為“一低—高”現象且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低、退保率高。從參保到退保,億萬農民工在社會養老保險面前表現出的無奈與矛盾,為中國年輕而龐大的社會保障體制出了—道難題。

(三)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一低一高”問題的負面影響

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現象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進程嚴重滯后,使占城市勞動力三分之二的農民工不能被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所覆蓋,造成很多負面影響。首先,農民工絕大部分從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干的工作,沒有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只能靠自己的力量為未來養老生活積蓄,這樣容易使農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于農民工“又窮又臟”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會保障的市民待遇,他們普遍受城里人歧視,這就使一些農民工產生一種反城市、的心理,從而積蘊社會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再次,由于城市沒有為農民工提供社會養老保險,所以當他們年老失去勞動能力時,他們只能選擇回鄉靠土地養老,城市化由此緩慢。第四,城市社會保障的安全網不能惠及農民工,而農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農民工不愿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不利于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從而不利于農業經營方式的改善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一低一高”的原因

農民工在城鎮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制度上講是沒有障礙的。但“一低一高”現象在各地都比較嚴重,大量農民工還沒有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民工自身的原因

1、農民工就業不穩定、流動性大。調查表明每4位農民工中每年大約會有l位轉換打工地區,由于國家尚未實現社會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農民工調換工作崗位后沒有辦法轉移、保持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這就意味著農民工即使在輾轉各地務工期間按規定繳費,晚年卻還是與養老保險無緣。因此,少數參保的農民工在離開打工城市時也紛紛選擇退保。

2、農民工工資較低、經濟拮據。工資低、收入少,使得農民工“望保興嘆”。大量農民工只能從事勞動密集型的簡單勞動,從而工資收入大大低于流入地區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維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見肘,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更是難以承受的負擔。90%以上農民工根本就沒能力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3、農民工文化素質不高,對養老保險認識不足。據廣州地區的調查顯示,農民工對社會養老保險有所了解的不到20%,即使是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會養老保險離他們很遙遠,可望而不可及。因此,當調查中要求農民工在“企業為自己每月增發100元工資”和“企業為自己每月多繳納200元社會養老保險費”中進行選擇時,7396的農民工選擇了增發100元工資。可見農民工普遍懷有“天邊的鳳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為安的短視心理,從而在主觀上忽視社會養老保險。

(二)一些企業拒絕為農民工辦理參保

企業經營者認為,為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會加重企業負擔,往往違反規定不予參保。近年來,農民工退保率不斷升高,企業經營者普遍認為,如果農民工“退保”,可以得到個人帳戶中的11%作為一次性給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還給企業,而是變成社會統籌基金。因此,企業干脆拒絕為農民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這也是農民工參保率低的一個原因。

(三)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現象的一個制度層面的原因。現有的戶籍制度一直是阻礙農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農民工無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會養老保障,農民工的回流反映出他們在城市處于漂泊狀態,其身在城市而戶口在農村,他們隨時可以回鄉務農,伴隨著回鄉的是拒絕參保或退保,直接導致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出現“一低一高”現象。

(四)土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現象的另一個制度層面的原因。土地具有兩種基本功能:一是其生產功能;二是土地作為不動產的財富功能。在我國現階段,土地除了上述兩種功能外,還承擔著農村的社會保障功能。為此,當農民工所在企業不為他們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時,他們不愿冒失去工作的風險而提出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要求。當農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時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為農民從事非農就業的退路,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對農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減弱。

(五)現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合理

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不能激起農民工的興趣,關鍵是現行制度與農民工特點不相適應。這種不適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政策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著尖銳的矛盾。農民工即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也很難享受老有所養的待遇。勢必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陷入困難。

2、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率偏高的有關規定也給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帶來較大的困難。所以相對于農民工的低收入來說,較高的費率也造成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低下。

3、累計繳費15年的門檻難以逾越。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由于農民工普遍從事的工作一般屬于勞動密集型,常常是以體力勞動為主。當他們到了一定的年齡,他們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難,所以他們的實際繳費年限很難達到15年,所謂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畫餅充饑。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帳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帳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二)改革戶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戶籍制度改革,使農民工能夠突破戶籍制度障礙,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理所當然的將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三)以土地換社保

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一定年限的個人帳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障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帳戶,增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積累。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加快城市化進程。

(四)合理設計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對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分類分層管理。將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區分開,尋找出一條有別于二者的適合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1)將在正規部門就業、建立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5年以上的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市養老保險,同時改革和完善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使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能夠享受其待遇。(2)對簽訂短期合同的農民工,則可以設計一種過渡性的方案。①社會養老保險先建個人賬戶、不建社會統籌,帳戶權益可累積計算,便于跨地區轉移,適應農民工頻繁流動需要不斷轉移和接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情況。②兼顧農民工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采取與城市職工有別的,與他們的低繳費年限桕應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調整費率和繳費基數,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為會因收益少而降低農民工參保的熱情。

2、未來建立全國統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全國按統一的政策搞社會養老保險,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省區轉移機制,辦理隨身流動養老保險卡,卡號可以為其身份證號碼。對于農民工來說,只需隨身攜帶一張如銀行卡般的保險卡,農民工不論轉移到什么地方,其個人賬戶都跟隨他一起流動。

(五)加大社會養老保險宣傳力度

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喚醒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意識,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也要教育雇主明確對農民工的保險責任。只有農民工自己覺醒了,雇主的責任明確了,加上國家的積極扶持與引導,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才有可能真正健康地發展。

第3篇

[論文摘要] 農民工是當代中國正在崛起的一個龐大的新型階層,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他們大多數還游離于醫療保障體系之外。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問題既是一個經濟問題,又是一個政治問題。因此,建立和完善面向農民工的醫療保障體系,為農民工提供一道醫療保障“安全網”,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目前我國流動人口已經達到1.2億至1.4億,占我國總人口數的10%。其中絕大多數是農民工。農民工為城市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他們大多數還游離于醫療保障體系之外。因此,透析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顯得十分必要。

一、農民工醫療保障的現狀

迄今為止,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城鎮人口的醫療保障制度和在試行中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體制。但對于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而言,他們大多數還游離于醫療保障體系之外。

1.農民工很少參加城市所提供醫療保障 在一般情況下,城市的醫療保障政策往往忽略了農民工群體具有極強流動性這個特征,把農民工當成可長期在同一個城市居住的人來對待,因而顯得很不合理。從實施的效果來看,上海的參保率極低,即使他最早推出外來勞力綜合保險,目前參保的只占外來勞力總數的五分之一,參保率極低。截至2003年11月底,江蘇省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估計為80萬,占總數的15%;到2003年9月底,深圳市非深圳戶籍員工參加住院醫療保險80.36萬人,參保率為28%;成都市2004年農民工綜合保險的參保率為34%。因此,總體來看,該項政策不能算是成功的。

2.農民工不愿參加農村所提供的合作醫療 隨著集體經濟的解體,建國初期為農民提供的醫療保障已不復存在,現在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方興未艾。據衛生部統計,截止到2004年10月31日,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有333個縣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約覆蓋10691.09萬農業人口。在新型合作醫療的國家級試點地區湖北公安、省級試點地區山東泰安,當地政府出臺了有關新型合作醫療實施的辦法都明確表示,受益對象包括具有當地戶籍的外出打工農民。而且兩地的試行辦法均規定,農民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時要做到一家一戶為單位參加合作醫療,家庭成員必須全部參加,要“戶不漏人”。然而,兩地同時出現了一個怪現象:幾乎所有的農戶在參加合作醫療的報名之初,都沒將家中在外打工的成員姓名寫入“合作醫療證”。也就是說,出外打工者實際上根本沒有參加合作醫療。

二、農民工醫療保障缺失的原因

盡管我國目前出臺了一些關于農民工醫療保障的試行條例。但總的來說,實際效果并不樂觀。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二元醫療保障體制的影響 建國后,我國以戶籍為標準,在全國分別建立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城鄉二元的醫療保障制度。農村是集體保障為主,國家適當扶持,城市實行的是國家——單位負責制。由于國家在城鄉醫療保障中承擔的責任不同,加之改革開放后,尤其是近些年來,城鄉經濟發展差距進一步拉大,導致目前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城鄉之間、農民工與市民之間二元割裂的狀態。因此,盡管全國很多地方進行了戶籍制度改革,但并沒有真正改變農民工因傳統體制造成的醫療保障缺失問題。

2.醫療環境問題嚴重 我國的三醫問題極為嚴重。所謂“三醫”問題是指醫療(衛生)問題、醫藥問題和醫療保障問題。醫療問題又可進一步分為醫療衛生體制、醫療費用、醫院管理和服務等問題。其一,我國的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滯后;其二,醫療費用增長過快;其三,醫院收費高,服務和管理水平不盡人意;其四,藥品價格“虛高”久攻不下;其五,城鎮和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也存在一些問題。根據《第三次國家衛生服務調查主要結果》顯示,87.4%的農村人口沒有任何醫療保障。由此可見,“三醫”問題對農民工的醫療保障自然會產生直接影響。 轉貼于

3.醫療保險制度顯失公平 根據2004年12月零點調查和指標數據網與哈佛有關機構合作完成的《中國居民評價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務研究報告》顯示,我國衛生資源分配中的不公平不僅僅體現在醫療保險覆蓋率上,在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也是存在的。城鎮內部不同群體占有的衛生資源是不一樣的。大量的醫療補貼給了少數富人而不是城市中的貧民。中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在規則設計上存在著內在的缺陷,使得利益分配、成本分攤、風險負擔等方面都欠缺公平性,資源分配極不合理。這就使得我國醫療保障制度失去了作為財富再分配的最重要方式與手段的作用,甚至還成了分配不公平的放大器。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工而言,當然無法以平等主體的身份享受醫療保障權益。

4.農民工醫療保障觀念相對滯后 在我國,醫療保障作為一種具有現代意義的社會觀念,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有近十年的歷史。目前以年輕人為主力軍的農民工群體,他們是在以家庭保障為主要形式的農村保障體制下成長,有的對城市沒有歸屬感,不信任城市的醫療保障政策;有的由于少數官員經常挪用醫療保障費用,對政府倡導的政策冷漠視之;有的因流動性強,在異地生病得不到及時的回報,不愿參加醫療保障。因此,農民工并沒有在心目中及時確立現代意義上的醫療保障觀念。這是造成農民工醫療保障缺失的又一個重要原因。

三、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的主要途徑

構建農民工醫療保障體系不僅是解決“三農”問題的切入點,而且是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持續發展的保證,是體現社會效率和社會公平的需要。它既是一個經濟問題,又是一個政治問題。因此,我國政府應根據農民工的實際需要與經濟承受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農民工醫療保障體系。其主要途徑如下:

1.建立多層次的農民工醫療保障體系 如果將農民工進一步細化,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長期在城鎮居住的農民工;第二層次是短期在城鎮生活,到一定年齡返回農村的農民工;第三層次是農閑時在城鎮打工,農忙時又回到農村務農的農民工。針對不同層次的農民工,應建立內容完整而層次不同的醫療保障。第一層次的農民工在身份上已較接近城鎮居民,應將他們的醫療保障與城鎮市民的醫療保障有機結合起來進行管理;第三層次的農民工,重心仍在農村,其醫療保障的內容應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一致;而第二層次的農民工,他們的情況與第一層次和第三層次的農民工不同,所以他們的醫療保障既不能套用城鎮市民的醫療保障,又不能套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需要建立一整套介于兩者之間的、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制度。總之,面對農民工的不同層次,必須建立多層次的農民工醫療保障體系。

2.擴大基金來源渠道,設立個人賬戶并保值增值 資金是醫療保障體系運行的“血液”,沒有充裕的資金,醫療保障制度就無法運行。但目前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基金來源要想全靠政府財政支出也不現實,這就要求農民工自己籌建以個人資金為主、國家財政為輔的醫療保障制度。按照平等性、統一性的原則,針對城市農民工流動性強的特點,要實行社會保障統籌賬戶的全國統籌,以利于社會保障關系的全國性轉接。為增加資金可考慮:一是個人繳納;二是政府財政撥款;三是發行福利彩票;四是社會慈善機構的捐款等。此外,在保證資金安全的情況下還可以去購買政府債券、公司股票、投資農業或存入銀行等,以保證資金的保值增值。

3.加強農村醫療保障體系的制度建設 由于農民工醫療保障體系宏觀上歸入農村醫療保障體系,因此首先要加強農村醫療保障體系的制度建設。一方面要建立全國統一的、權威的農民工醫療保障管理機構。另一方面也要加強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已經不是一些臨時性的、地方性的辦法和措施所能解決的,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建立健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執法力度,將其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我們要著眼于醫療保障事業的長遠發展,并針對目前農民工流動性強、工資水平低等特點,制定規范、合理的社會保障法規,明確政府、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責任,懲治那些消極對待或逃避為農民工提供醫療保障的雇主,強制用人單位和相關的業務主管部門協同作業,確保農民工醫療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 轉貼于

第4篇

關鍵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問題分析;對策討論

1998年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2003年又啟動并推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建立了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目前沒有醫療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鎮非從業居民,包括沒有保險的老人、城鎮化的失地農民、自由就業者、中小學生等等。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起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以下簡稱試點) ,并下發《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1 ]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統籌規劃、規范引導、穩步推進。經過一年多的試點,積累了較多寶貴的經驗,但也發現了許多問題。只有認真分析問題并解決問題,才能更好地推進居民醫療保險工作。

一、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所面臨的困境

(一)法制建設滯后,環境壓力大

中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和發展已進入深化階段,但是由于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健全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尤其是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特別滯后,這無疑給正在醞釀的中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帶來很大的壓力。沒有法制保障,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化發展將會困難重重。實施過程可能會缺乏強制性,帶有隨意性。

(二)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滯后,醫藥市場混亂

國人矚目的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已被發改委定性為基本不成功,醫療衛生市場秩序混亂是個不爭的事實。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突出。而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從某種程度上說受制于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甚至是其改革和發展的關鍵點。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其實就是對醫藥供給方的費用支付問題。當前醫療費用的上漲是個世界性難題,醫療費用快速增長成為世界各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制約性因素和共有的現象。發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這種大的背景中無疑會出現很多的困難。中國在2003 年疾病經濟負擔為1. 2萬億,占GDP的10. 3%,巨額的醫療費用給國家帶來沉重負擔,給制度的運營添設更多障礙[ 2 ] 。盡管醫療需求方即參保人有過度利用醫療資源的動機,但是醫藥供給方卻對此發揮了更大的作用。我國當前的醫療衛生發展的過度市場化,將會給醫療保險制度制造更多的困境。

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將會對基層醫療服務有更大的需求,如社區醫療、門診服務、預防保健等等。但是目前我國醫療衛生資源分布不科學不合理、大醫院畸形發展、高精尖設備盲目配置,而基層醫療資源卻不容樂觀。這種形勢對居民醫療保險的發展極為不利,需要醫療衛生體制的深刻變革。醫療保險和醫藥衛生體制的息息相關,也決定了這項制度實施的異常困難性。

(三)制度對象的特殊復雜性

處于探索中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所面對的群體及實施環境具有特殊復雜性。

1. 情況復雜。城鎮居民人員構成及其他諸多

社會經濟等復雜因素給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增加不可控性和實施難度。

(1)人員構成復雜。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

保險主要是針對城鎮非從業人員和其他未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的人群。參保人員構成多樣,城鎮居民既包括中小學生、少年兒童,又包括城鎮非從業人員、老年人、殘疾人等。例如山東省青島市七區應參保城鎮居民85萬人,其中:未滿18歲的少年兒童約51萬人、大學生約24萬人、老年居民4. 5萬人、重度殘疾人3170人、其他非從業人員5. 2萬人,調查測算工作量很大[ 3 ] 。

(2)社會經濟條件的復雜性。經濟狀況差異

較大,地區發展不平衡,貧富差距大。部分特困群體“三無”特征明顯,無經濟收入、無生產資料、無勞動能力。對不同類別的城鎮居民的繳費能力、財政補償等情況的認定復雜,醫療服務管理直接面對每個城鎮居民,個體性強,工作量大。這些對當前的業務經辦能力和方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這對醫療保險費用的籌集比例的劃定要求嚴格,對統計的科學性和技術手段的實用性都提出較大的挑戰。

2. 資金的尷尬。從以上的分析不難看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籌集的尷尬。由于主要針對非從業人員和學生等群體,這部分人群的經濟承受能力相對較弱,繳費不能太高,但他們的醫療費用卻不等同降低。這就要求國家財政的補貼要到位,但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覆蓋面太廣,加之政府財力有限,財政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會補貼太高。那么如何確定雙方的責任,得出合理的籌集模式是一個突出的問題。

3. 管理的問題。城鎮居民參保和醫療服務管理給保險業務工作帶來困難。城鎮居民特殊群體居住分散、流動性強。城鎮居民不象城鎮職工那樣以單位形式整體參保,組織參保的難度很大。

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體制和人員裝備滯后,眾多且分散的參保居民將是對醫療保險業務管理的嚴峻考驗。我國社會保險體制管理是屬地管理,大部分地區是上級對下級的業務上的指導,缺乏統一性,造成一種模式多種方案局面的產生,不利于保險事業的發展,也為城鎮參保人員參保制造不必要的麻煩。發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使經辦機構面臨人員和經費的困難。大多數經辦機構人員短缺,相應的技術人員匱乏,不能很好地保證該項工作的開展。

4. 相關制度層面的問題。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會面臨相關制度的銜接問題。政策銜接復雜是一個客觀事實,由于城鎮居民身份不斷變動以及就業形式的多樣化,部分過去參加新農合的農民轉變為城鎮居民,部分已經參加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因失業轉變為城鎮居民,部分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因重新就業轉變為城鎮職工。如何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新農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銜接,避免人群覆蓋不到位,防止部分人員享受雙重待遇,實現政策間的相互轉化,以保證參保人員的醫療待遇,值得認真研究。

二、對策討論

《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指出,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目前已試點地區存在著參保范圍不一致、籌資標準和待遇支付水平差別較大、財政補助標準不一等問題。為使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更加科學合理,需要財政、勞動保障、民政、殘聯等部門聯合,進一步做好調研測算和論證工作。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理確定參保范圍

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 、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中有以下人群需要研究界定:一是高校大學生是否納入。目前公立院校的學生醫療費撥款仍按1996年招生計劃數確定,以后擴招的學生自行解決。民辦院校財政不撥款。如果不納入統籌范圍,這些大學生也應該享受財政補助,納入學校管理體系,保障其基本醫療待遇。二是進城務工農民子女中的中小學生、少年兒童是否納入。如果這部分農民工子女已經參加了新農合,在患病時還能報銷一部分費用;如果沒有參加新農合,這部分人群的醫療保障問題就沒有解決渠道。三是部分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是否考慮一并納入。這部分人群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由于缺乏資金來源,目前還有相當數量的人尚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這部分人群還需政府財政幫助解決。是否可以考慮暫時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范圍,使他們的醫療待遇得到部分保障。四是關于靈活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的參保問題。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未實施前,各地都出臺了關于靈活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目前僅有少部分人已經按照政策參保,但未建個人帳戶,只建立了統籌基金。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后,尚未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二)以大病統籌為基礎,科學合理地確定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

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并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恰當確定籌資水平。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掛鉤的機制。要合理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完善支付辦法,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探索適合困難城鎮非從業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的醫療服務和費用支付辦法,減輕他們的醫療費用負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這是針對群體的特殊性而言,有助于防止這部分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的發生。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適當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支付比例。根據籌資標準測算確定不同的支付標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原則上應同城鎮職工一致,以有利于減少制度成本,并適當增加兒童用藥和有關診療服務項目。

(三)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補貼機制

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是一項民心工程,落實政府責任至關重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同時要特別重視對非學生兒童的低保對象、重癥殘疾人員、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難城鎮居民參保問題,政府要適當提高補助標準;對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所需家庭繳費,原則上全部由政府承擔。

(四)要使政策銜接合理、通暢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醫療保障體系建設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統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社會醫療救助和商業健康保險事業發展,做好各項醫療保險制度銜接。城鎮居民的復雜性以及就業方式的多樣化,在制度建設過程,既要考慮到人員身份多樣性,又要考慮到人員類型的不斷轉換性。不同人群類別都要有制度覆蓋,并且各制度之間銜接順暢,互通互轉。

(五)多渠道籌資,增強制度實施的可持續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涉及范圍廣、涉及人群多,并且有相當的部分是弱勢群體,對一部分常年患病和住院患者,即使參加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負擔仍然很重。因此,在推進城鎮居民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要動員發揮社會各方面力量,多元化、多渠道籌措資金,切實解決因病致困,因病返貧的問題。一是用人單位可對職工家屬的繳費部分給予補助,對城鎮居民患病后個人負擔較重的要給予補助。因為目前家屬享受半費醫療的政策沒有取消,并且許多單位仍在實行這一政策。二是從社會捐助和“慈善基金”中劃出部分資金,用于城鎮居民中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老年人等特困群體的醫療保障。三是可以考慮每年從社會福利彩票中拿出一定量的資金用于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例如青島市政府令明確規定每年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拿出2 000萬元,專項用于補償定點社區衛生機構為居民提供的健康查體、預防保健、慢性病干預等支出。

(六)加強醫療保險經辦能力建設

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能否順利推進的關鍵。實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對象由過去對單位的管理服務轉為對每個家庭和個人的管理服務,不僅管理人數翻番,參保登記、基金征繳及醫療費用審核支付等業務量更是成倍增加。啟動實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后,現有經辦能力遠遠不能適應工作需要。需要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險經辦能力建設,探索適合城鎮居民特點的經辦方式和經辦機制。

一是加強經辦隊伍建設。在人員配備上,要按照經辦管理人數的一定比例增加人員編制,充實經辦力量。在人員素質上,要加強業務培訓,完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專業技術標準、業務規范和管理機制。二是加強信息系統建設。盡快實現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與基層勞動保障社區服務平臺間的聯網,實現信息共享,進一步提高工作效能。綜合考慮整體規劃,搭建有效平臺,為居民醫保工作順利展開夯實基礎。三是加強服務平臺建設。要針對城鎮居民居住分散、流動性大、行動不便的特點,對基層勞動保障服務平臺網絡進行合理布局,在場所、經費等各方面給予保障,提供“一站式”、“一條龍”服務,并通過設立公益性崗位的辦法,招聘人員,充實經辦力量,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

(七)同步推進相關改革配套措施

要協同推進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流通體制改革。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離不開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流通體制的配套改革。相關部門繼續推進兩項體制的深化改革,合理進行衛生規劃,整合醫療資源,大力發展社區衛生事業和公共衛生防疫事業。充分利用醫療保險的作用促進醫療衛生的自身變革,從而實現醫療衛生市場競爭的有序化,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解決人們的看病難看病貴問題。進一步完善定點醫療制度和信用等級制度建設,加強對醫藥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社會建設與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關。隨著黨和國家對民生問題的越來越重視,特別是十七大對社會醫療問題的關注,將會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開辟更為廣闊的空間,從而更加有利于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參考文獻

[ 1 ]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R ]. 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網站, 2007: 7.

第5篇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率

一、新生代農民工參保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現狀

農民工是指戶籍仍在農村,在本地從事非農產業或外出從業6個月及以上的勞動者。新生代農民工是出生于20世紀80年代以后,年齡在16歲以上,在異地以非農就業為主的農業戶籍人口,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80后”、“90后”(35歲以下)農民工。本地農民工是指在戶籍所在鄉鎮地域以內從業的農民工。外出農民工是指在戶籍所在鄉鎮地域外從業的農民工。根據國家統計局2015年4月29日的《2014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2014年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7395億人,比上年增加501萬人,增長1.9%。農民工以青壯年為主,16~20歲占3.5%,21~30歲占30.2%,31~40歲占22.8%,41~50歲占26.4%,50歲以上的農民工占17.1%。按照本文給出的新生代農民工概念,2014年新生代農民工在農民工總數中大概達到了45%,總量達到了1.2378億人。而這些人群主要從事的行業包括制造業、建筑業、批發零售業、居民服務等,其中從事制造業的比例達到31.3%,從事建筑業的比例達到22.3%,從事批發零售行業的比例達到11.4%,從事居民服務業的比例達到10.2%。[1]這些工作具有的共同特點是工作時間長、強度大、工作環境差,容易患各種職業病,因而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問題引發了社會的關注。目前農民工可以選擇參加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模式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2014年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比例僅為17.6%,比2013年提高0.5個百分點,在各個行業中,即使參保率最高的制造業,其參保率也只有22.1%,而建筑業的參保率僅有5.4%。以上數據說明,農民工對醫療保險的參與程度仍然不高。

二、農民工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低下的原因

(一)農民工參保意識薄弱

《2014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初中及以下農民工占72.2%,高中及以上農民工占23.8%。其中,外出農民工中高中及以上的占26%,本地農民工高中及以上的占21.4%。因農民工文化程度相對較低,他們對醫療保險的制度設計、賠付條件等認識不清,不了解醫療保險在其生活中可以發揮的作用,很多時候只考慮到當前利益,缺乏風險意識,故而沒有動力購買醫療保險。

(二)農民工收入較低,負擔醫療保險壓力大

新生代農民工與老一代農民工相比,他們已經習慣了在城市工作、學習,對農村或土地的依賴程度降低,目前正在追求一種全新的生活方式,更加豐富化和多樣化。相對于老一代農民工而言,新生代農民工的消費觀念發生了重大變化,他們不再把賺得的錢全部存起來或者交給家人,而是提高生活質量,比如購買較為昂貴的消費品,較為頻繁地更換手機,購買手提電腦;經常會參與K歌、泡溫泉、打牌等,進行各種娛樂活動,豐富業余文化生活;閑暇時間也會與朋友同事聚會,提高人際交往能力;也會去逛書店、看電影、參觀博物館、展覽會等,追求精神層面的滿足;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新生代農民工也會在網上獲取信息資料、購物、刷微博、玩微信,豐富業余生活。而農民工人均月收入只有2864元,扣除平均生活消費支出944元,平均居住支出445元,再除去各項其他支出就所剩無幾,所以新生代農民工基本上都是“月光族”,讓他們再支出費用購買醫療保險,即使每個月需要交納的醫療保險費用不高,但也可能會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企業配合度低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費應該由企業和農民工共同交納,農民工所應繳納的部分由企業代繳,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民工參保意愿低的問題,但這種方式又導致了企業負擔加重,從而造成企業“陽奉陰違”,不給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這在民營企業中最為常見。新生代農民工是弱勢群體,如果他們強迫企業為其繳納醫療保險,就很容易丟掉工作,結果還無法改變企業不交醫療保險的事實。即使有些企業愿意為新生代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出于節省開支、降低企業成本的考慮,也只是選擇保費少、保額低的險種,從形式上踐行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但事實上對農民工的保障意義不大。

(四)轉移接續困難

2014年與雇主或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農民工比重僅為38%,這意味著農民工即使在外工作,但由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隨時有可能失去工作,因此新生代農民工的流動性大、工作不穩定。另外,新生代農民工身具“農民”和“工人”、“農村”和“城市居住者”的雙重身份,那么他們在進行身份轉換時,已經交納的醫療保險如果不能實現在各個醫療保險模式之間的有效轉接,就會損失農民工的利益,“我走的時候醫療保險不能帶走,那我現在交這保費干嗎?”這就是農民工的真實想法。基于這種考慮,農民工選擇不投保醫療保險。這是我國醫療保險制度設置問題。

(五)社會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不夠健全

2014年7月,國務院公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明確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這標志著戶籍制度改革已經開始進入全面實施階段,也將逐步實現城鄉居民平等享有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的待遇。2016年1月,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將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這是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但是具體如何加強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前后的銜接,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政策規定。同時,新生代農民工不能充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我國也缺乏全國性的農民工社會保障立法,只是不系統的地方性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沒有形成有機體系,影響新生代農民工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推進。

三、提高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的對策建議

新生代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問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關系到從社會到個人的方方面面,需要國家、社會、政府、企業的共同努力。

(一)加強參保意識

新生代農民工要加強憂患意識,積極主動爭取參與社會醫療保險,對于企業不繳納醫療保險或者不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等違規情況,農民工要學會正確使用行政、法律手段,通過正常渠道和平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農民工要通過各種媒介,如報紙、網絡、電視等的宣傳,了解國家保險的相關政策方針,普及保險知識。國家、地方政府可以在電視、網絡上開設“醫療保險講臺”或“醫療保險專題”,通過案例有針對性地向農民工普及醫療保險制度并對常見問題進行解答,讓農民工了解醫療保險,從而引發他們的需求,增加農民工的參保意識。

(二)強化職業技能

2014年,接受過技能培訓的農民工占34.8%,比上年提高2.1個百分點。其中,接受非農業職業技能培訓的占32%,比上年提高1.1個百分點;接受過農業技能培訓的占9.5%,比上年提高0.2個百分點;農業和非農業職業技能培訓都參加過的占6.8%,比上年提高0.4個百分點。雖然總體上農民工獲得了技能培訓的比例有所提高,但還是不夠,只有繼續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進行培訓,使其能夠很好地勝任各項工作,才能提高農民工的就業競爭力,充分贏得企業的認可,不會失去工作,甚至可能加薪升職,從根本上改變城鄉收入水平拉大的現象,并有足夠的能力購買商業醫療保險。

(三)規范企業行為

在社會醫療保險的落實方面,企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要設法督促企業積極為農民工繳納保險,一方面對企業領導進行宣傳教育,向其傳輸企業與職工的雙贏策略:只有農民工員工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他們在工作時才會更有積極性和創造力,從而為企業帶來更多的財富;而企業發展態勢良好,必然可以向農民工員工提供更多的福利。另一方面由勞動監察、社會保障、民政等相關部門加大查處力度,對拖欠、不繳、漏繳社會醫療保險的企業給予處罰,而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醫療保險的企業予以稅收優惠等獎勵,從而保障社會醫療保險的有效實施。通過嚴格執法,確保企業為農民工辦理社會醫療保險,從而更好地規范企業行為,最終維護農民工的合法利益。

(四)健全社會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如果能夠做到任何行動都有相應的法律制度或政策相匹配,那么就會少一些漏洞,多一些秩序。在《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出臺有關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措施,實現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前后的銜接。同時明確農民工在“農民”和“工人”的身份轉換時如何實現城鎮職業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對接。另外,與時俱進制定與新生代農民工相關的法律條文,及時頒布相關法律實施細則,增強法律可操作性;加強法律監督,使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加強法制教育,暢通維權渠道,提高法律援助力度,建立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機制等諸多方面,更好地推進社會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深入開展。

四、小結

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既是一個社會難題,又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離不開社會、企業、個人的共同努力。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都為建立全民醫保體系作出了巨大的努力。雖然現階段還存在著很多問題,但筆者相信,在政府的支持引導下,隨著各地改革和實踐的不斷推進,一定能研究和探索出適合中國新生代農民工的醫保政策。

參考文獻

[1]國家統計局.2014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R]..

[2]國務院.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

[4]曾寧,苑曉杰.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障困境及對策[J].理論界,2015(1).

第6篇

論文關鍵詞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多元統籌 法律責任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概念

2003年1月,衛生部、農業部、財政部制定的《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后稱《意見》)中,確立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資助、集體扶持、個人繳費相結合,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內容

(一)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籌資模式、基金使用、補償措施等由衛生部、農業部、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制定。該制度的運行主要依靠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首先,由省市級人民政府組成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負責該制度運行中的業務辦理,成員由衛生、財政、農業等部門組成。其次,縣級人民政府成立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相應方案,以及運行中的組織協調工作。此外,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可選出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基金運行及使用情況。最后,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經辦機構,負責具體業務的實施。這些管理委員會及其下設單位成員由衛生部門負責組建,也可公開進行社會招聘,工資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不能從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支出。

(二)多元化的籌資模式

《意見》明確規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采取農民自愿繳納,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籌資模式。其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中央政府只負責給中西部貧困地區提供財政補助。制度運行初期,中央政府給中西部貧困地區每人每年補助10元,截止2014年,中央政府對中西部每人每年補助提高到120元;地方政府最初實行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隨著制度在全國范圍內運行,2012年地方政府對農民的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

(三)因地制宜的補償標準

由于我國的基本國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補償采取因地制宜的標準,其中包括參保人員的確立,醫藥費用的報銷等,都必須按照地方政府的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補償標準。但各級政府應該按照國家政策執行,不能差異過大。對于農民繳費原則,經濟發達的地區個人繳納標準國家最低標準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提高。

(四)自愿參加的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采取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選擇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由此可見,自愿參加原則給予了農民更多的選擇權。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過程中,農民也可自愿參加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對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和建議,充分體現了法律賦予農民的知情權和監管權。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自愿原則存在缺陷

自愿原則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初期,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的經濟壓力和心理負擔,受到廣大農民的擁護。當隨著城鎮化進程速度不斷加快,自愿原則出現了其弊端。首先,自愿原則增大了政府自愿的開支。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期間,政府人員需下鄉挨家挨戶收取農民的醫保費用,通常情況下這項工作從開始到結束需耗時一兩個月之久。據調查,每征收10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成本是2-3元,其中包括征收干部的交通飲食費用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財政壓力。其次,自愿原則增大了合作醫療的風險。從社會保險法則來看,參保人數越多,保險所承受的風險越小。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過程中,由于自愿原則的貫徹,使那些在外務工,經濟條件較差的農戶不方便或沒有能力參加醫保,從而降低了新農合的參保率。因此,只有盡可能擴大覆蓋面,才能平衡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入與支出,這樣才能提高農民共擔風險的能力,落實合作共濟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二)政府資金投入不足

1.中央政府對資金投入不積極。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以來,主要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但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因此政府的財政責任帶有很大的隨意性。試點初期,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補助不低于10元,2006年提高到20元,2008年又提高到80元,截止2014年,地方政府對參合農民每人每年補助320元;而中央政府從試點初期到目前,只給中西部貧困參合農民進行補助,由最初的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年120元。從資金投入漲幅來看,地方政府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中承擔主要責任,中央政府投入不積極,甚至等待觀望。中央政府作為較小,不利于形成利益誘導機制,不利于調動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積極性,從而影響合作共濟制度的實現。

2. 各級財政資助不能及時足額到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際運行中,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發展狀況不盡相同,各級財政資金投入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加之沒有相應的監督保障制度,導致各地政府補助出現很大問題。特別是貧困地區,政府沒有充足的資金來保障合作醫療基金,而弱勢群體又占了相當大的部分,需要參加醫療保障的人數又比城鎮多,這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資金籌集的難度。

(三)定點醫療機構存在問題

1.定點醫療機構設置不合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農民工進城務工成為普遍現象。但根據我國現有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農民必須回戶口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務工所在地看病就醫的費用不予報銷,這無疑給農民工看病就醫帶來了不便,打消了農民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積極性。

2. 定點醫療機構違規收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開放了醫療政策,允許符合規定的私立醫院進入市場,與公立醫院一起參與良性競爭。醫療體制改革的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其中,最嚴重的現象是定點醫療機構違規收費。在利益驅使下,定點醫療機構無論患者病情嚴重與否,均要求其住院接受治療,并開出昂貴的進口藥。這極大地增加了農民的心理負擔,為避免高額的醫療費用,農民生病會選擇小型診所進行醫治,降低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參保率,阻礙了該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四)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

1.管理部門監督機制失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管理部門比較多元,政府既負責行政管理,又負責業務管理。在該制度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由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執行。這樣一來,農村合作醫療互相監督機制基本喪失。對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表面上是由政府統籌調配,實則變成了衛生行政部門隨意調配。管理委員會及其經辦機構形同虛設,無法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進行管理,保障農民的參與權,也無法履行監督定點醫療機構等工作職能。

2. 監管機制具有任意性。由縣政府組織設立的管理委員會,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具體業務。管理委員會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出部分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農民,與其共同組成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但在實際運行當中,監督委員會成員出現雙重身份。有些地方管理委員會為避免繁瑣的選舉程序,并沒有選舉農民代表參加,而是由管委會內部成員擔任。這種現象,切斷了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紐帶,使得參合農民最真實的愿望不能有效表達,由新農合的參加者變成聽命者,違背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內涵。

四、問題的致因

(一)農民維權意識差

在中國農村地區,存在了幾千年的小農意識仍然根深蒂固。農民普遍認為,身體是自己的事,與他人無關。他們更愿意相信“養兒防老”,卻不愿意接受合作共濟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民對于享有醫保權利和承當繳納相應醫保費用這一概念來說是抽象的。除此之外,部分農民也會考慮參加合作醫療繳納的費用能否取得正比的效果。他們在理性思想的支配下,尤其是青壯年覺得身體素質良好,如果他們認為成本大于收益,就會放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二)立法層次較低

目前,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行主要依靠國家政策和地方法法規,而這些法規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雖然2010年出臺的《社會保險法》肯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法律地位,但仍未涉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內容。由于缺乏統一的立法,導致中央政策和地方政府規章出現沖突和矛盾,嚴重制約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

(三)政府職責劃分不明確

中央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主要提供政策上的支持,缺乏具體的職責任務,影響了新農合制度的穩定性和統一性,不利于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而衛生、農業、財政共同承擔政府的責任,但由于業務交叉、信息溝通不及時等,容易造成推卸責任等不良現象,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最終導致了農民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排斥,影響了該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四)缺乏法律責任機制

《意見》只規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具體業務由經辦機構負責,并沒有明確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這種規定帶有較大的隨意性,使成員之間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等現象。同時,經辦機構的成員大多來自社會招聘,缺乏相應的醫療管理知識,導致該制度的管理工作缺乏專業性。法律責任的缺失,很難約束基層政府的道德敗壞,影響了醫療基金的管理及監督工作。

五、完善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 加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立法步伐

為了更好地解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出現的問題,國家應該出臺一部專門的農村醫療保障法來統一規范,各級政府可依照統一的農村醫療保障法,來制定適合當地經濟狀況的地方政府法規。同時,農村醫療保障法必須與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相適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出現的醫患糾紛,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決。此外,如果國家能夠依法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納入特定款項,可以避免資金挪用等問題,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機制良好運行。

第7篇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三)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看病貴、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論文之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保基本”的“深圳模式”無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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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2000年,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承接中國科學院知識創新工程項目的子課題“社會轉型期不同職業群體主要社會應激源與心理健康研究”,其主要目的是發現處在社會轉型期的中國人的壓力狀況。2000年8月份,課題組趕赴某國營大型礦業集團公司,對井下工人、社區人員、下崗員工、一般職員、教師、醫生、高層領導、中層領導等十余種不同職業人群進行了46場座談會和大量個別訪談后,獲得參與者反饋調查問卷1408份,累計8545種壓力。經過對數據統計處理,結合訪談和測評的內容,課題組最終將這8000余項壓力總結歸納為具有一定普遍意義的10個方面89種引起壓力的事件,涉及社會環境、工作壓力、個人成就、經濟收入、人際關系、社會支持、家庭、住房、子女和個人生活。2001年開始,這10種因素89項壓力源在全國不同省市繼續進行檢驗。4年時間,調查人群已經涉及企業員工、醫療衛生人員、教育工作者、農民、公務員等十幾個職業群體共7999人。

藍領和白領:經濟壓力并不總是第一位的

在各類工人九類壓力源排序中,礦工把職業發展排在首位,然后是住房問題、工作特征。國企職工的排列是工作特征、社會環境和職業發展,而住房問題排在三甲之后。火車司機則將社會環境排列第一,然后是工作特征和職業發展。

如果將工人、農民、農民工簡單歸類為藍領,將教師、醫生、機關工作者等歸為白領,則可以看到白領和藍領人群對壓力源的排序是不同的。教師跟工人的排序正好顛倒過來,他們認為教學條件是最為主要的壓力源。現在的老師多少都有倦怠感,覺得從事這個職業非常辛苦,沒有什么前景,整天重復同樣的工作,沒有創造性。學生也越來越不好帶,小學四、五年級的學生已經開始談戀愛了,中學生則更不得了,老師打又打不得、罵又罵不得,正面教育也無法溝通。老師的倦怠感非常嚴重。許多老師本身又是孩子家長,他們帶著情緒回到家里面對自己孩子時,情緒表達有時會非常負面,所以對自己孩子的教育也產生一些負面影響。

藍領工人則把經濟收入放在壓力源的首位,第二、第三位的壓力源則是社會環境安全感缺乏和住房條件較差等。一個國營企業就像是一個相對完整的小社會,在崗職工無論從事何種職業,對壓力源的排序基本相同,仔細分析后還可以看到,下崗待業人員和勞動教養人員的壓力源排序表現出明顯的差異,他們大多將經濟壓力放在第一位。這也就是說,有工作崗位和沒有工作崗位的人,在感受生活、認識生活時是不一樣的。

有位國營企業工人,收入倒算穩定,但妻子下崗以后,家庭就變得困難,孩子正在上大學,每年學費和每月花費,都讓這位硬漢子一籌莫展,妻子因為經常生病下崗,家庭的壓力就更大,雖然妻子看病有醫保,但自己的支出日積月累也是不小數字,近兩年身體狀況還在每況愈下。眼看兒子將要畢業,同班同學都有了著落,而自己的孩子還在吊著,一般的工作孩子不愿去,好工作自己又沒門路。在一次心理健康講座的討論中,這位硬漢子流下一腔熱淚。自己既沒有學歷,也沒有職稱,能有個穩定工作也就罷了,但自己年齡越來越大,孩子又頂不上,實在讓人心焦。他說,目前最大壓力就是經濟壓力。

農民和農民工:更需要平等和基本安全感

對照城市居民和農民、農民工對壓力源的排序,可以看到兩種排序完全不存在一致性。雖然城市社區居民中包括有下崗職工、殘疾人員、退休職工等所謂城市弱勢群體,但城市里的弱勢群體跟出生在農村、生活在農村,或者到城里打工的農民相比較,所面對的生活壓力還是不同的。對社區的居民來講,他們更多地關注自己能不能找到更好的工作,可能還有一點精神上的追求,需要有多一點點的個人發展空間。而對于農民工來說,他們來到一個陌生的城市,遠離了自己所熟悉的環境,整天感受到他人的白眼和歧視,內心的人際壓力和內部沖突非常強烈。他們更需要人與人的平等和基本的安全感。

農民則更多地把與當地村干部的關系和沖突排在壓力源的首位。雖然土地承包了,但是各種各樣的收費、集資攤派等等,都由鄉村干部直接向農民收取,如果鄉村干部自己假公濟私、只唯上不唯下、不與農民謀福利,那么農民與他們之間的沖突就會相當強烈。

有位來自西部農村的女士,因為不滿足于當地的窮苦生活,初中畢業后來到北京打工,認識了一位餐館老板,盡管年齡大她20歲,但是老板的熱情和真誠,卻讓這位農民女工備感親切,感受到了家庭般溫暖,不顧家人反對,就與這位離異的老板結了婚。生活十年之后,女工依然像以前一樣勤勞,承擔了許多家務和餐館業務,由于老板的管理方式老套,逐漸不得不把餐館讓位于老板娘來打理。老板退居二線后,老板娘大展宏圖。但不久以后,因為公司業務拓展,老板娘與老板的共同語言越來越少,情分越來越薄。有很多男性向老板娘拋出橄欖枝,但她卻始終不敢越雷池一步。老板這邊也逐漸擔心起來,變得多心。老板娘白天應酬業務,晚上還得細心應付丈夫。老板娘雖然心中感恩,卻也滋味復雜,長期以往,情緒壓抑,漸感郁悶。農民要融入這個城市需要付出很多代價,城鄉差異和年齡差異讓這位女士傷透了腦筋。

學生群體:學業壓力始終是第一位

中學生的應激事件壓力源分為三類,第一類壓力源的排序為學習壓力、異往、老師對學生的態度。其中學習壓力位于首位,第二位是異往的壓力,特別是在中學里,異往是中學生出現心理問題的一個重要的壓力源。另外值得關注的是,社會上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生活事件,如貧富差距、官員腐敗事件等 也都被中學生認為是影響他們行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壓力源。在北京一所很好的中學,有很多學生的家庭經濟條件非常好,他們的錢包里平常就帶有上千元,買東西和吃東西都很隨便。這當然對于那些經濟狀況并不富裕的老百姓家的孩子會產生很大影響。

從年級角度看,中學所有六個年級的學生,始終都將學習壓力源放于第一位,而異往壓力到初三時開始變得明顯起來,成為第三四位的壓力源,到了高中年級時,已經處于第二三位的重要壓力源了。

有一位初二女生,因為睡眠障礙和注意力不集中來尋求幫助。她說上初中以后,突出印象就是作業特別多。用她的話說,同學之間根本沒有時間聊天,自己住校,和父母平常交流少,周末回到家,怕惹父母不高興,凈挑好人好事向父母匯報,長此以往,父母實際上對孩子根本不知情。五一長假時,父母心疼孩子,想帶孩子出去散散心,只能硬著頭皮幫孩子做一天作業,才給孩子換個喘息的機會。在校期間,孩子覺得實在苦悶,想對宿舍好友談談心事,但由于她成績很好,好像她把老師同學熱情的目光都吸引過去

了,室友都對她敬而遠之。沒辦法只能和男孩交朋友,慢慢對班長男生有了好感,本來就招人嫉妒,這又惹了風波,老師也對她改了看法,因此常常神情緊張。其根本因素還在于學習壓力太大,因為老師家長無形的加壓,形成一種緊張氛圍,在這種氛圍下,孩子們自然要尋找情感釋放,男女由好感發展至戀情也就成了必然。但由于年齡、時機都不成熟,不免會有顧慮擔心,后來就形成了復雜沖突的心靈困境,讓孩子們無所適從。當然這還只是“優等生”的困惑,對于那些成績不好的學生,壓力估計只會更強。

科研人員群體;工作和生活沖突非常嚴重

我國科研人員的壓力源大致歸為五類,即“工作與生活相沖突的壓力源”、“工作直接相關壓力源”、“個人經濟收支壓力源”、“子女教養及家庭生活周期壓力源”、“人際關系矛盾壓力源”等。工作與生活沖突對科研人員來說非常嚴重,他們經常長時間工作,工作對于一些人來說已變得非常單調,似乎只有工作,沒有了個人生活。他們內心還是渴望有更多的娛樂休閑和家庭生活。因為他們工作壓力太大,難以找到更多的娛樂休閑時間,所以這種沖突給許多科研人員造成了心理困惑。為完成任務超時工作,承擔責任重大的科研項目,承擔過多科研任務,缺少休閑娛樂、缺乏體育鍛煉,作息時間不規律,工作中與科研無關的應酬過多,科研工作與家庭生活相沖突,過度吸煙、酗酒。而且,大多40歲以上的科研人員,他們的子女也都到了要考慮小升初、初升高(中考)或者高考的年齡階段,子女教育的壓力開始突出起來,也對科研人員造成了很多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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