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1 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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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創新;產品創新;組織結構創新;管理創新;監管創新
一、香港地區保險市場在創新中快速發展,且還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香港地區保險歷史超過150年,但壽險業真正開始得到發展卻只有30年的時間。20世紀70年代以前,香港地區保險業的發展主要集中在財產險,人壽保險公司只有兩家,即美國友邦保險和加拿大宏利保險。當時的壽險市場基本沒有競爭,產品以儲蓄保險為主。80年代,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后,外資保險公司看好中國內地市場,開始陸續進入香港地區,并作為向內地市場的過渡。外資保險的進入,提高了本地居民對人壽保險的認識,保險市場得以逐步繁榮,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90年代中后期。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香港地區經濟出現衰退,樓市大幅減值60%~70%,居民投資失利,生活收入降低,包括保險業在內的整個金融業遭遇困境。
進入2000年后,香港地區壽險業開始了一個新的增長期,從表1可看出,2001年—2006年上半年香港地區個人人壽業務高速增長,年均增長22%。其主要原因是,銀行維持低利率,給壽險保單提供了發展空間;失業率居高不下,促進了人隊伍的發展;銀行保險業務啟動,改變了個人營銷一統天下的局面;2003年SARS爆發,市民憂患意識增強,喚醒了保險保障意識;保險業不斷創新,投資連結等新產品的推出極大地促進了壽險業的發展。
雖然香港地區壽險業近幾年發展較快,保險專家們對于香港地區壽險業的未來依然充滿信心,認為今后幾年壽險業的發展空間不僅不會縮小,而且會更加擴大。其原因是:
1.根據香港地區的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可以看出,香港地區保險業還有巨大潛力。雖然香港地區的保險深度和密度均已高于全球平均水平,香港地區人壽保單已超過700萬份,平均每人一份。但這一數字與一些國家或地區人均2—3份壽險保單相比,市場潛力依然巨大。2005年部分國家和地區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比較見表2。
2.香港地區經濟未來幾年可以維持良好的增長勢頭,特別是金融業的穩定發展和進一步繁榮推動了整體經濟的增長,居民收入提高,購買力轉強,為人壽保險業發展提供了經濟基礎。
3.香港地區未來的家庭格局變化對保險業發展提出了巨大需求。目前香港地區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數的12%;到2030年,這一比例將達到28%,香港地區將快速步入老齡社會,家庭年齡結構、經濟收入結構等將發生重大變化,社會養老負擔將日益加重。因此,以養老為主的人壽保險將出現巨大需求。
4.目前,香港政府的醫療補貼占居民醫療支出的97%。隨著人口漸趨老齡化,這勢必會成為巨大的財政負擔。謀求改變這種狀況最有效的途徑是將政府保障轉為商業醫療保障。
5.雖然2002年后,政府為全港勞動人口設立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但是這項計劃起步晚、保障水平低、覆蓋面小、數量不足,仍需要通過商業保險來提高勞動人口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6.銀行保險已成為香港地區壽險業發展的一個重要領域。然而,目前保險業務在銀行業務中的滲透率只占22%-24%,而歐美國家銀行的滲透率在30%以上。因此,銀保業務還有很大發展潛力。
二、保險創新的本質是以需求與市場為導向
1.創新應以客戶需求為導向。保險是一種需求,而這種需求受到東西方生活方式、文化的深刻影響。西方人比較看重保險的保障功能,而東方人則看重保險的回報功能。因此,保險創新首先要看到需求的差異性,應需求而產生的保險創新才是有效的創新。不同的保險公司對保險需求的分類是不同的。有的按照年齡結構來分類,即劃分為老年人、成年人、兒童三大類保險需求;有的則以財富多少來分類,即劃分為高收入階層、中產階層、低收入階層三大類需求;也有的以性別分類,分為男性保險、女性保險。有專家表示,真正了解和把握保險需求的應該是第一線的營銷員,因為營銷員最貼近市場,最能體會客戶需求,最為消費者群體廣泛接受的保險創新才是成功的、有效的創新。
2.保險創新在結果上更多地體現為一種包裝。保險經過百余年的發展,已經比較成熟和定型,而且保險沒有專利,業內新事物的生命力非常短暫,任何創新一面世,很快便會被其他公司復制和仿效。因此,保險創新實際上表現為一種再包裝。有專家指出,創新是包裝,是保險的外在形式和內部功能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的一種調整。當今的市場競爭使得保險公司在產品、銷售、服務等方面都無法達到獨樹一幟的效果,能吸引市場的重要因素就是品牌、人才和文化。
3.創新在市場中是立體的、多層次的。就保險而言,彌補保險市場的空白點是一種創新,即原來保險市場沒有的,只要滿足社會大眾需求,就是創新;其次,對保險市場部分欠缺的鏈條或者功能的補充與完善也是一種創新;再者,對已經在市場上運作的產品進行外在形式和內部功能的調整,也是一種創新。因此,創新途徑可以表現為多個方面和多種形式,創新就是一種推動,在沒有市場的情況下應去推動市場,而在已有市場的情況下則去推動產品。
4.創新要緊跟市場變化。保險專家強調,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不可分割。壽險產品銷售深受銀行利率走勢、居民經濟收入變化的影響。因此,開展保險創新要根據市場的變化,特別是要研究宏觀經濟、利率變化、資本市場環境、居民收入結構、社會年齡結構等諸多因素的影響。
三、進一步多途徑、多領域開展產品創新
近幾年,為了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香港地區的保險公司始終把創新產品作為開拓市場、發展業務的重要手段。目前具有創新價值的保險產品有以下幾類:
1.投資連結產品。從表3可看出,投連業務大幅增加,過去5年平均增長了38%,2006年前9個月增速更高達55%。出現這種態勢的主要原因是:隨著經濟好轉,資本市場再度活躍,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不但要有保障,而且還希望看到回報,而投連產品滿足了這種日益增長的需求。專家認為,投連產品迅速發展是和資本市場成熟發展密切相關的,是有條件的;香港地區壽險市場投連產品的增長趨勢近期內難以逆轉。當然,也有專家對投連產品表示擔憂,認為保險產品應當強調保障功能,消費者對投連產品的風險未必有充分認識。
2.醫療保險。醫療保險是一個全球性的難題,香港地區也同樣面臨這一難題。目前,香港公共醫療開支占政府支出的24%。根據統計分析,人生約90%的醫療費用花在了生命的最后6個星期;香港地區人口平均壽命排全球第二,社會日趨老齡化,政府醫療開支勢必不堪重負。香港地區政府亟需解決這一難題,而解決這一難題的重要途徑之一就是發展商業醫療保險。由于香港地區現有醫療保險競爭激烈,2005年承保虧損約1.6億元,2006年前三季度虧損2300萬元,因此,如何創新和發展醫療保險,還需要政府和業界共同探討研究。
3.遺產稅的保險安排。香港地區現有法例規定征收遺產稅,而人壽保險是遺產安排中一項重要工具。專家表示,隨著經濟穩定發展,居民收入不斷增長,未來人們擁有的財富狀況和過去大不相同,因此,遺產安排將變得越來越重要和普遍,人壽保險在此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
4.房地產保險。目前香港地區大約有300多萬勞動人口,中等收入人口如以1/3計,大約有100多萬人。這部分中產人士雖然擁有物業,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退休保障很不明朗。通過人壽保險安排,中產人士可以將擁有的物業也即遠期資產,轉為退休后的現金收入,作為退休養老收入的一種補充。
5.養老金保險。在現有強積金計劃制度下,雇員一旦退休,強積金供款將一次性歸還給雇員。這筆有限的儲蓄金額難以保障和應付退休生活,需要購買養老金保險以減低風險和增加保障。有專家提出,保險公司可以開發一種退休養老產品與強積金計劃對接,退休人員將一次性獲取的強積金供款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再做長期的養老保障安排。因此,香港地區未來養老金保險將是一個十分巨大的市場。
6.女性保險。隨著社會發展和觀念更新,愈來愈多的女性開始關注自己的健康和未來保障,成為比較獨特的保險消費群體。因此,專家們預期,未來幾年,專為女性開發的保險產品會日趨增多,市場潛力不可小看。
7.企業保險。香港地區企業以中小型居多,如果企業的合伙人出現意外,企業不僅要面對股權轉移問題,也要面臨經營危機。企業保險通過人壽保險提供的資金安排,可以妥善地解決股權轉移問題,維持企業繼續經營。
四、個人營銷的深化和銀行保險的提升是銷售創新的重點
壽險要發展關鍵在銷售。目前在香港地區有兩種銷售模式,一是以友邦保險為代表的傳統個人人營銷模式,二是以匯豐保險為代表的新型銀行保險營銷模式。這兩種并行的營銷模式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香港地區未來營銷體制的方向。
(一)深化個人營銷體制才能繼續保持和發揮優勢
1.壽險的個人營銷之所以重要,一方面是由壽險自身的特點所決定的。壽險經營是以人為標的的風險,這種風險是一種潛在的、不確定的、未來的風險,每個人都有其自身的理解和認識,因此,必須通過一對一的營銷,使客戶認識到風險的存在,才能轉化為對保險的需求。另一方面,個人營銷的一些特點也是其它營銷渠道不能比擬的。首先,個人營銷人具有流動性。因為這種流動性,營銷人可以不失時機地開展業務,隨時隨地為客戶提供服務。其次,個人營銷方式喚醒了人們對保險的需求。人頻繁地和客戶進行溝通,增加了客戶對保險的認識,提高了客戶的保險意識,從而喚醒或者激發了客戶的保險需求。第三,個人營銷產品具有針對性。每位消費者有各自的消費心理和消費需求,個人營銷可以針對每位消費者的具體情況和特點,量身定做保險產品,以滿足客戶的實際需求。第四,個人營銷確立的激勵制度是其他營銷渠道不能比擬的。人壽保險業在長期發展中所摸索和建立起來的一套營銷激勵制度,已經被實踐證明是十分有效的,也是銀行保險等其他營銷渠道難以效仿的。在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壽險市場要發展主要還將依靠個人營銷。
2.深化個人營銷的關鍵在于將傳統的、草根式的人制度轉變為專業化、知識型、財務策劃型的人制度。目前,多數壽險公司都在積極探索個人營銷體制的改革,方向是把傳統的營銷方式逐步納入以財務策劃為主要特征的營銷軌道上來。有的壽險公司將目前傳統的、清一色傭金制的人逐漸整合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傳統的傭金制營銷人員,另一部分是薪酬加少量傭金的財務顧問。有的公司從2006年開始,承保部門要求所有的人在提交客戶保單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交一份客戶的財務分析報告,這一舉措既可促使營銷員提升專業財務技能,又能塑造公司新的專業形象,提升公司信譽。友邦保險(香港)目前擁有一支8600人的營銷隊伍,其中有3500人具有大學畢業兼財務策劃師資格,財務策劃師的占比已高達營銷隊伍的40%。
3.深化個人營銷必須加強對人的管理和培訓。在香港,要成為一名全能的保險人,必須通過六類資格考試:保險基本原理、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強積金計劃、投資連結以及新近增加的旅游保險。但是,一名合格的保險人并不等于一名優秀的營銷。人在成長過程中,既要自身的努力,也要依賴公司的培育政策。各公司對于管理和培訓營銷人,均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其中包括:
關注人的日常營銷活動,重視對活動細節的管理。例如友邦保險專門設立了一套電腦系統,每位營銷員必須將每天的活動細節輸入電腦,管理人員根據這些細節進行分析、跟蹤,針對營銷員的各自特點提出改進建議。
加強人培訓,不斷提高人的保險專業知識和營銷技能。發展壽險,關鍵在于人,在于人員的培訓。友邦保險、ING公司香港總部均設有多個培訓室,可以感受到公司對投放資源、加強內部培訓的重視。除了內部培訓外,這些公司也鼓勵人積極參加社會上的各類培訓和公開考試。
豐富對人的激勵方式,調動營銷員積極性。國衛(香港)對人的激勵方式新穎且多樣化,例如:規定了每位人電話訪客、登門訪客的最低次數,超標完成便有獎勵;未達標者,不但要按例扣分,而且也會影響年終獎金。對此,人反應較好,認為單靠保單傭金增收已越來越困難,而有關激勵舉措既可推動展業又可增加收入。
(二)銀行保險正逐漸發展成可與個人營銷競爭的主要方式
目前香港地區保險市場經營銀行保險業務主要有三種模式,一種是銀行設立自己的保險公司,如匯豐保險、中銀保險等。第二種是銀行和保險公司協議銷售保險產品,如中信嘉華銀行與加拿大永明人壽、渣打銀行與英國保誠。第三種是銀行和保險公司聯營,如花旗富邦保險。其中,以匯豐、恒生的銀保業務最為突出,兩者業務合計已占有33%的市場份額,其新單業務增長更是位居第一。
銀行保險業務之所以發展較快,是因為現階段銀行辦保險有著其他非銀行保險暫時難以取代的優勢,主要表現在:銀行了解并掌握了客戶的財務狀況,比較而言,銀行信譽高,容易得到客戶的信賴;銀行的金融產品豐富,可以為客戶提供較多的選擇;業務發展起點高,一開始便可統一調動資源,集中證券、銀行、保險各種技術人才和力量,調配財富管理師、私人銀行等協同發揮作用,柜臺人員、關系經理共同提供服務支持;除非是協議銷售,一般而言,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具有“排他性”,這種排他性確保了在銀行銷售時沒有外來競爭,這與銀行銷售基金產品情況不同,基金價格波動性大,風險性高,決定了銀行在銷售基金產品時持開放態度;區別于個人營銷,銀行保險業務歸屬公司,一般不會因為人員的流失而導致業務流失。目前的個人營銷隊伍薄弱,人員偏少,而且保險的國民教育也不夠,發展銀保業務正好有助于改善這種局面。當然,也有專家認為銀行掌握了客戶的財務狀況,保險公司與其競爭時,處于不對等地位,不能體現公平競爭;銀行和保險各有資產負債匹配特點,銀行銷售保險產品在資產負債匹配上存在風險;銀行保險在一些地域小、經濟規模不大的市場體系中容易獲得成功,但這種成功的例子目前還不多見。專家認為,至少到目前為止,世界上最好的保險公司還不是銀行自己經辦的。另外,由于保險對資本金的需求很高,只有資本金充足的銀行才有條件辦保險。而且,壽險營銷最重要的前提是揭示風險,銀行保險因為其服務的簡單性、單一性難以建立起有深度的客戶群隊伍,難以形成高質量的、穩定的長期業務。
五、組織機構創新是實現資源整合的條件
香港地區保險公司具有功能齊全、機構創新的特點。所謂功能齊全,是指從營銷、推廣、業務處理,到后勤支援、培訓,甚至還有醫療中心,能夠充分配合保險業務的發展;所謂機構創新,是指一些機構的設置,能夠緊跟市場新的動態和變化。一家公司的組織機構創新并非僅僅是簡單改變機構名稱。香港地區的保險公司在組織結構創新方面很有成效,組織架構的設立一切以業務發展為導向,注重營銷、客戶服務和培訓,其主要特點有:
1.重視業務功能一體化。匯豐保險是一家綜合型保險公司,按照保監處授權,匯豐保險可以同時經營財產險和人壽保險。因此,公司機構按個險和團險兩條線來分設,個險部門可以銷售個人財產保險、個人人壽保險和個人年金保險,團險部門則可以銷售團體財產保險、團體人壽保險和團體年金保險。這種功能一體化設置不但降低了銷售成本,也提高了經營效率。
2.加強資源整合。組織機構創新的過程也是資源整合的過程。突出的例子是開展銀行保險業務,集中銀行、保險公司的銷售和技術資源,通過整合形成獨特的優勢和競爭力。
3.強調3P(Product、Promotion、Profit)的一體化管理。三者之間從表面上看可以各自獨立,但實際上是一種鏈條關系,在機構設置上充分考慮彼此之間的內在聯系,實行一體化管理。
4.重視對一線人員的直接管理和培訓。友邦保險公司和ING香港公司各有公司層面的培訓中心(或稱訓練中心)、人層面的營業培訓部(或稱營業訓練部)。這種分級設置的培訓體系要比單純設立一個培訓機構更科學、更能符合銷售人員的培訓需要。
六、管理創新是提升公司內含價值的重要途徑
香港地區在保險經營管理上的一些成功經驗,尤其是一些管理創新,值得借鑒和學習。
1.香港地區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十分強調邊際利潤、成本控制,重視資產回報,管理的核心就是盈利。產品要單個精算,將邊際利潤、附加值等作為精算依據。專家認為,好的產品應該是有盈利的產品,產品設計對路,遲早會有盈利,但如不按規律,不講科學,則遲早要虧損。
2.市場監管是必要的,但畢竟是外部的力量,關鍵是靠內部的專業化管理、制度化管理。有專家表示,壽險經營重要的是要有制度,也就是要有內部紀律,包括有一套營運、財務等規則。保險營銷講關系,但經營管理還是要靠自我約束,要強調紀律,規范運作。例如銀行保險,手續費的支付必須遵守監管規則,更要受內部成本管理的約束,不計成本招攬業務不利于可持續發展。
3.業務質量與結構是經營管理的核心。香港地區的保險公司在發展業務時,首先考慮的是質量和結構,而不是規模與速度。對于類似期交、躉交業務比例的問題,很難有一個絕對標準,但由于期交業務可持續性高,內含價值高,所以各家保險公司都把發展期交業務作為重點。友邦保險個人業務的比例高達90%,其中期交業務高達70%,即使以銀行銷售為重心的匯豐保險,期交業務也高達50%。因此,發展期交業務是保險公司競爭的焦點,是保險公司管理能力的體現。
4.經營保險需要許多條件,比如資本、技術等,但最重要的是人才、管理、品牌和企業文化,這是衡量企業內功的主要方面。而練好內功的關鍵是人員的培訓,一個注重長期發展的公司就必須在人力資源的培訓上花本錢、下功夫。
5.壽險公司制勝的關鍵是公司提供的服務。保險銷售的是一張合同,要讓客戶感到“物有所值”,一定要做好服務,特別是風險發生以后的理賠服務。有專家認為,高質量的服務一定會帶來高額的回報,因為開發一個新客戶的成本是保留一個老客戶成本的3倍。
七、監管創新的目的在于營造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環境
監管創新是保證保險市場發展的重要條件。目前香港地區的保險市場總體是健康、規范的,但仍有許多工作要做。
1.加強監管機構在推動市場方面的作用。從最近幾年市場發展看,未來若干年香港地區保險業的增長主要還是依賴人壽保險業務。壽險要持續發展,除了有一個穩定的社會和經濟環境,也需要政府政策支持。監管機構不會主動去推動某項產品,但可以在推動市場方面多做工作,今后要發揮更大的作用。
2.進一步加強業務監管。目前的監管主要還是依據《香港保險業條例》,再加上各類指引,如動態償付能力指引等,香港地區已建立了一個透明(充分披露信息)、規范(標準一致)、公平的監管體系。現行的保險公司條例賦予監管機構很大的權力。運用這些權力,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業務實行以風險為重點、以償付能力為條件的監管。具體的監管手段包括現場調查、檢查公司內部程序、要求提交季度報告等,以評估保險公司的風險點。
3.重視公司管治。香港監管機構為了加強保險公司管治,2003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獲授權保險人的公司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香港監管機構認為,保險業所涉及的是在未來履行的承諾,因此,公司管治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可以增強投保人的信心和促進市場健康持續發展,也有助于提升香港地區作為區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指引》內容主要包括:高級管理層的架構、董事局的角色及責任、董事局的事務、必須和需要成立的委員會、內部控制、遵守法律和規定以及客戶服務。這對規范保險公司運作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
1999年11月1日,《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開始施行。時光過去了1年有余,對這個《規定》了解的人有多少?了解的程度有多深?近幾日,記者對幾個企業的職工做了一次暗訪,他們對有關問題談了自己的“見解’。
職工A:“我沒有聽說這個《規定》,因為領導沒有給我們傳達。”他表示,知不知道這些無所謂,最起碼自己不會輕易失業,頂多下崗,所以有關失業的話題他不關心。
職工B:“我知道原來有個規定,廠里一直在扣我們的錢(指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所以我知道一旦失業了,我會每月領到一筆錢(指可以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大概是3百來塊,只是這點錢很可憐。”他認為,既然自己繳納了失業保險費,那么即使失業了,國家“總不能讓我沒飯吃”。
職工C:“我父親是另一家企業的人事干部,我是從他那里知道了這個新《規定》。他說這個《規定》對職工有好處,雖然我沒看到《規定》,但我相信父親的話。不過,這個《規定》也許對我無所謂。”他說自己不會失業,如果單位不要他了,父親會托關系馬上給他找份工作。
職工D:“我現在是個下崗職工,對國家的政策很關心。這個《稱定》雖然比原來更切實際,但一旦失業,這些規定救不了我。”她并且說,知道一些未來的政策,那便是不久以后將沒有“下崗”之說,她這樣的“下崗職工”最終也將成為“失業人員”。對于下崗,她表示并不可怕,因為她每月都從單位拿到一些錢,生活勉強過得去,而且還可以報銷醫藥費等。對于失業,她表示害怕,因為失業意味著完全失去靠山(指單位),而可能領取的那點失業保險金將難以維持生計。
可以看出,持“失業與我無關”的人不少,他們大概是覺得自己不會失業或者不怕失業;而有了失業危機感的人中,持“失業保險與我無關”的人也不少,他們大概是覺得自己享受不了多少失業保險的“待遇”,最起碼對“失業保險”持懷疑態度,或者說它“可有可無”。
并非事不關己
失業與失業保險果真與有些人無關嗎?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失業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是沒有人能夠回避的。即使多數人永遠也不經歷失業,但并不能說明他們不存在失業的危機,而且在他們的親友中,已經或多或少地有了失業(包括正在失業或曾經失業)的成員。
據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有關人士介紹,今年初全市城鎮失業人員已達到近8萬人,這個數字目前不僅有增無減,而且并未包括大量的下崗職工。有關數字表明,今年全市勞動力市場可提供的崗位只有20萬個,而需要安排的勞動力有44萬人之眾,超出可供崗位的1倍多。這44萬人中,除去失業人員,還包括城鎮新生勞動力19.6萬人(主要是大中專畢業生及農轉非人員)和下崗職116.5萬人。他們與失業人員一同“搶”有限的“飯碗””,加上今后中央和北京市機關干部精簡分流,也有相當一部分人要和現有的富余勞動力爭“飯碗”,這些必將使失業大軍的數量在一定時期內居高不下。有關權威專家指出,就全國來講,這種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狀況將持續3年左右,據初步預測,“九五”期間,我國勞動力供給總量為21751萬人,而近3年的勞動力需求為3446萬人,2000年我國人口中依然有18304萬(即近兩億)勞動力處于失業和就業不充分狀態。
一方面是失業的現象普遍存在,一方面又是“失業與我無關”或“失業保險與我無關”的觀念并存。一位學者這樣分析說:持“失業與我無關”觀點的人員,他們肯定認為:失業與己仍舊遙遠,“8萬人”對北京這樣的大城市來說并不是“大數字”,只要不出現全民失業,那么失業者就永遠不具代表性。而持“失業保險與我無夫’的人員,他們肯定認為:失業保險與己的“想像”不成比例,對于不怕失業的人來說,能領到的微薄的“失業保險金”太不值錢了,因為很多人在失業后找到的工作,掙的錢比能領到的“失業保險金”多得多;而對于怕失業的人,他們也不可能用能夠領到的“失業保險金”維持一生的生活,因為他們擔心兩年后(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兩年),再找不著工作怎么辦?
看來“事不關已”是假,關鍵是他們的心態矛盾重重。
矛盾心理緣自何處
筆者對持有“失業(或失業保險)與我無關”觀點的人員進行了進一步的了解。他們表示,很清楚自己面臨的危機——他們多數人又承認:失業無法回避,而且害怕失業。這些人對由于國家的改革而使得職工下崗已經可以理解了,但對于“失業”卻依舊覺得“陌生”。有的人甚至認為,國家只對下崗職工負責,如政策面寬,提供條件支持他們再就業,而失業將意味著國家不管了。有信息表明,針對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工程”將取消,這意味著下崗職工也將與失業者劃等號。于是,人們即使能夠接受“失業”這個現實,但依舊對“失業保險”持懷疑態度。
對這種“矛盾”心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一位人士說:看來他們不了解(或不理解)國家的政策。他進一步解釋說,北京市政府1994年就出臺了《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政府歷來重視失業問題,一部分人員對政府采取的措施不明確甚至不知道,主要原因是一些基層單位貫徹不利,加上媒體宣傳不夠,另外,也與一些人員不關心政策、不注重學習有關。現在的當務之急是,讓人們(尤其是現在在職的職工)充分了解并理解國家和市里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這位人士特別強調:并不是企業職工不關心國家的規定,而是他們缺少途徑去了解,如果企業領導把上面的精神都鎖進抽屜里,甚至搞“愚民政策”,那么職工們與其說是不關心,倒不如說是關心不了。
失業保險離你越來越近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指出,“失業”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與其有直接關系的“失業保險”應該成為民眾的“必修課”。
失業保險是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的,由社會集中籌集資金,對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幫助其實現再就業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險種之一。
北京市的失業保險制度是根據1986年國務院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建立起來的,1994年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市政府實施了《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截止到1999年9月底,全市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有22494個,職工人數達285萬人,有效地保障了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支持了企業改革,維護了社會穩定。
十余年來,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累計接受就業轉失業人員26.83余萬人,為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7.03萬名失業人員發放了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費。1997年以來,按照“三三制”的原則,對國有企業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20.1萬名下崗職工撥付了基本生活保障金。為了保障困難集體企業職工的基本生活,共為1434戶次停工半停工企業、破產企業的28.5萬名下崗職工,借支了基本生活費。10余年來,勞動保障部門發揮培訓基地和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作用,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為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進行免費培訓
、提供就
業信息與職業介紹服務,以及建立生產自救基地、貸款貼息、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企業予以補助、給自謀職業的人員予以補助等各種措施,共安置下崗職工、失業人員14.8萬人,使失業人員的再就業率達到60%以上。
農民是我國最大的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也是最大的保障對象群體。研究解決好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既是保障農民基本權利的客觀需要,也是關系到農村政治、經濟、社會能否穩定、持續發展的大問題。
黨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實現農民的老有所養,不僅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基本目標。如何為4000萬失地農民、1.5億農民工、1.6億農村剩余勞動力、8000多萬農村老齡人口提供基本養老保障,如何銜接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障體系,最終形成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面對這些重大社會問題,我們必須抓住機遇,迎接挑戰,積極探索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機制,建立與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結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建立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的目的
(一)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可以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
有效地解決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不僅是對農民合法權益的維護,同時也有利于解決三農問題,促進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從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的土地難以為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生活。通過建立適合農民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推進農業規模化經營,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
(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可以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
目前,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農民養老保險問題就嚴重影響了和諧社會構建的進程。老有所養是人類共同的追求,由于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諸多缺陷使農民對參加養老保險積極性不高,農村養老保險停滯不前。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讓農民平等地享受法律賦予的權益,分享其對社會做出的貢獻及社會發展的成果,可以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從而減少社會動蕩的因素,維護社會的穩定運行,進而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
(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是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
【關鍵詞】農業保險市場失靈政府支持
農業保險是通過集合具有同類風險的眾多農民,以合理計算保費的形式對種植業、養殖業在發展過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的一種保險,是農業生產規避風險、補償災害損失的一種有效工具。然而,農業的弱質性使農業保險難以滿足保險經營所依賴的大數法則理論,農業保險市場失靈,即純商業化運營——靠市場自發調節來維護的農業保險無法達到規模經濟效應。本文結合安徽省宿松縣匯口鎮曹湖村農業保險的實地調查情況,分析我國農業保險市場失靈的內生因素,以尋求解決農業保險市場失靈問題的對策。
一、問卷調查情況
安徽省宿松縣匯口鎮曹湖村位于安徽省西南部,與湖北省黃梅縣及江西省九江市接壤,總人口約1500人,計400余戶。全村耕地面積約2000余畝,土地肥沃,屬亞熱帶濕潤氣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無霜期250天,每年平均溫度16.6℃,適宜農作物生長,盛產棉花、油菜、芝麻、大豆、玉米、花生等多種經濟作物。村民經濟收入主要來源于棉花,年人均收入5000元左右,在中部幾省處于中等偏下水平。選取該村開展此次農業保險調查具有很強的代表性。此次調查在自愿的基礎上共發放300份調查問卷,收回有效問卷276份。關于農民對保險的了解和購買情況的調查結果如下。
被調查的農民90%知道或聽說過保險,了解保險的作用和意義的占30%,認為有必要購買保險的占40%,只有15%的農民能看懂保險條款。60%的農戶認為保險費負擔過重,真正購買了商業保險的農戶只占20%,加上民政部門購買的養老保險也只有30%,其中為農產品、農具投保的為0%。而在投保的30%人群中,有45%是被迫購買的(商業保險公司的學生平安保險和民政部門的養老保險),80%發生保險事故時能得到及時的賠償。這說明該村村民的保險意識很弱,而且保險負擔較重。在問及“您的莊稼或者家禽遭到損害時,你會”的問題時,有80%的人回答“自己承擔”或“聽天由命”,10%的農民回答“靠國家救濟或集體承擔”,靠親朋好友的為10%。
通過這次問卷調查可以發現,該村購買普通商業保險的人很少,購買農業保險的則為0%。這說明農業保險機制沒有深入到該村村民心中,農民的農業保險意識非常淡薄。
二、農業保險市場失靈的內生因素
1、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所謂道德風險,指被保險人由于參加了保險而放松對風險的預防或者在生產過程中做了手腳,而保險人卻難以了解。逆向選擇的產生是由于被保險人對于土地的產出能力和風險狀況等信息比保險人更了解,因此可以得到低于他們實際風險水平的費率,從而導致保險效率的降低。在具有一般程度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標的物中,市場失靈并不必然發生。然而由于農業保險所具有的特殊性,即其標的具有生命性且標的價值會隨著生長期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并且農業經營績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后期的管理水平等。同時,農業風險具有一定的規律性,而農民對于農業風險以及土地特質等方面的認識和理解要比保險人多。由此而導致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使得實際保險損失率過高,在按照損失率確定保險費率的情況下,當保險費率高到超過農民自己分散風險的成本時,市場失靈就會發生。2006年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僅為8.46億元,按9億農民計算人均不到1元,而養殖業保費賠付率竟達232.2%。保險費率有逐年上升的趨勢,而賠付率仍然穩定在一個較高的水平上。這一現象的出現恰好與逆向選擇的結果相吻合,即農業保險有效供給不足,商業保險公司紛紛退出農險市場,導致農險市場萎縮。
2、農業保險具有極強的正外部性。商業化經營農業保險必然會出現“供給有限,需求不足”,導致市場失靈。農業是基礎產業,農業穩定則受益的不僅是農民,還包括整個社會;相反,受損的也不只是農民,而會波及整個社會。投保人(農民)購買農業保險的邊際私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邊際私人成本大于邊際社會成本。私人成本、收益和社會成本、收益間的差異是農業保險的正外部性,這樣全社會就搭了農險投保人的“便車”。保險人供給農業保險,將有利于農業生產的穩定,使全社會受益。保險人供給農業保險的邊際私人收益也小于邊際社會收益,邊際私人成本大于邊際社會成本,全社會又搭了農業保險人的“便車”。但無論是保險人還是投保人都無法對其正外部性進行收費,農業保險的消費量就低于社會的理想消費量,有效需求不足;農業保險的供給量也小于社會理想的供給量,有效供給也不足。供需不足,農業保險市場必然失靈。
3、農業風險區域性強。我國幅員遼闊,自然環境復雜,而且呈明顯的地帶性與非地帶性地域差異,自北至南依次出現寒溫帶、溫帶、暖溫帶、亞熱帶、熱帶、赤道帶等6個氣候帶。這決定了農業風險區域性強,表現為不同區域間農業保險的險別、標的種類、風險事故的種類及周期、頻率、強度差異,這造成農業保險單位經營區劃、費率的厘定與區分復雜,投入資金與技術的成本很高。
三、解決農業保險市場失靈問題的對策
具有正外部性的產品須由政府來提供才能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要解決農業保險市場失靈問題,既應加強政府的扶持力度又要注重市場的靈活性,并發展農業保險的再保險體系。
1、加強政府的扶持力度。作為政府主導的農業保險制度供給,政府首先要出臺《農業保險法》,明確各級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相關責任和利益,避免各級主體在農業保險中的隨意性。其次,政府應加大財政扶持力度,給予保險機構不同程度的補貼和減免。對技術含量高的種植業和養殖業,保費補貼應為60%~100%,因為這類產業具有高附加值的特點且大部分是外向型,出口創匯能力強、投入成本高。對傳統種植業和養殖業,保費補貼為40%~60%,對此類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補貼少了農業保險機構無法正常開展業務,補貼過多則涉及保險公司的信譽度等問題。房屋、機械及個人醫療、責任、意外傷害和養老保險應發揮“以險養險”的功效,其補貼值為40%以下。此外,應設立國家農業巨災風險基金,也可與地方政府共同籌集設立地方性農業巨災風險基金。
2、實行政策性保險商業化經營。農業保險市場失靈,需要政府發揮職能進行調節,政策性保險商業化經營是國外調節農業保險市場的成功辦法。政府應利用利益誘導機制推動農業保險的發展,對農民直接進行保費補貼,對保險公司進行稅負減免和財政補貼。直接對農民進行保費補貼,把農民推向保險公司,將使需求曲線上移;對保險公司進行稅負減免和補貼,使其獲得必要利潤,將保險公司引向農業,供給曲線下移,供求曲線就會相交。“以險養險”特許農業保險人經營一定范圍的農村險,以其贏利彌補農業險的虧損。
3、發展農業保險的再保險體系。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面對農業的非系統性風險需要獨自承受高額經營成本,遇到特大自然災害時更是回天無力,沒有農業再保險的支持難以發展。再保險的形式多樣,國家政策農業保險公司應為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而互助制農業保險組織可以從縣、市及區域性的互助制農業保險組織之間分保。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農業國之一,農業保險市場存在失靈恰恰反映我國農業保險市場有著很大的潛力,只要政府部門大力扶持和保險公司堅持制度創新、組織創新和產品創新,就可以解決農業保險市場失靈問題。
【參考文獻】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在印尼巴厘島爆炸事件發生三周、俄羅斯劇院恐怖事件剛剛結束的時候,向《財經時報》發表了上述看法。因為與印尼和俄羅斯毗鄰的中國保險行業在兩次大難之后,并未做出任何細微的表現。
他說:“中國保險業在恐怖事件中沒有遭受損失是好事,但換一個角度看,這也是遺憾。”
中國保險被冷落
2002年10月28日,有關部門通過新華社信息表示,為保障中國注冊航空公司正常運營,中國政府決定繼2001年“9·11事件”以來,第13個月對中國飛機戰爭責任賠償中超出5000萬美元以上的差額部分提供擔保支援,有效期從2002年10月25日延長至11月24日。
按照以往做法,政府擔保隨新的保險條款生效而生效,有效期今為一個月。這是在近期東南亞恐怖事件發生后,國內的惟一與保險行業相關的信息。此外,對國內保險公司來說,似乎天下太平什么都沒有發生。
事實上,中國作為亞洲的重要經濟體,與周邊國家有著密切的聯系。例如,在恐怖事件發生地印尼,中國有不少投資項目,其中引人注意的是中石油和中海油在當地收購的石油和天然氣油田。由于發生爆炸事件,進一步的投資計劃因為缺乏風險保障而陷入僵局。
近年來東南亞旅游成為中國公民安排假日的熱衷選擇。2002年3月1日,中國和印尼兩國政府剛剛正式簽訂協議,印尼成為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的國家之一。
無論是海外投資者,還是出境旅游者都具有客觀的保險需求。但是《財經時報》在對國內多家保險公司采訪后發現,他們甚至提供不出相對確切的有關數據。原因是“有關業務比例非常小,所以根本沒有做過專門的統計”。
對于國內保險公司的鎮定自若,郝演蘇指出,這只能說明中國的保險公司對內沒有發掘市場,對外缺乏參與能力——只有國內重大保險項目向國際分保的現象,卻沒有從國際市場獲得分入保單的機會。
他分析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二:其一是中資保險公司在海外機構設置非常少,發生意外時無力做出迅速反應;其二是中資保險公司資金和技術實力較差,而中國的保險市場相對封閉,整體水平也比較低,所以只存在國外公司在中國國內拉保單,而絕少有大型項目要求中國承保,更少有外國保險公司向中國分保。
理論上的外資保單
本周二(10月2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與中國保監會聯合《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這一規定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業內人士認為,該項規定對促進中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參與國際競爭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暫行規定”共七章五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外匯局和保監會在外匯保險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包括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的市場準入和退出、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及其外匯賬戶管理,保險機構和經紀公司外匯收支管理,保險業務項下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等。
最新的變化是,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向境內保險公司投保時,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保險標的,可以用外匯繳納保險費,并可收取外匯賠償或保險金。“暫行規定”明確了如下細節:投保人支付外匯保險費,獲得外匯賠償,保險公司在境內收取外匯保險費、進行外匯賠償,以及保險機構和經紀公司代收代付外匯保險費或賠償。
專家認為,“暫行規定”后,將在一定程度突破中資保險公司為外資或外國公民提供保險。中國公司和公民在海外的保險不能收取外匯保費的瓶頸。
郝演蘇認為,“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實際上已經提供了這樣的表述——“保險標的在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移動的”、“保險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存在或者實現的”,該項條例可以視為為中資公司帶來了商機。由此,中資公司在海外的投資項目以及外資公司在中國境內的投資項目,都可以不受保費收取幣種的限制。
關鍵詞:責任保險;保險市場;法律
責任保險,顧名思義是指保險公司承擔,由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而導致的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一種特殊的險種。責任保險從本質上說是侵權行為之責任風險轉移,是基于民事責任的一種分散和防范侵權損害的法律技術,是一種愈來愈被人們認可、重視并希望被用來規避責任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之一。現如今,民事責任發生著急劇的變化,特別是在侵權責任領域,無過失責任范圍有日益擴大的趨勢,過錯推定責任具有比以往更為廣泛的普及,使得損害賠償的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也使得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和責任程度迅速增加,人們對民事責任的承擔更加難以估計和預測,這也就促使加害人不得不尋找可以轉化其民事賠償責任的方法和途徑,侵權責任制度的變化也就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近幾年,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發展,但其規模和作用遠遠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國民經濟發展需求。我們必須對責任保險市場存在及其發展的諸多問題做深入研究,以期尋求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一、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社會環境要素
(一)責任保險市場的風險環境。風險環境是影響責任保險需求的首要因素。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及開放程度的不斷加大,個人和組織的經濟和社會活動在不斷增加,所面臨的事故風險也就會隨著各種經濟活動不斷增加。西方工業化國家發展的經驗表明,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的區間,是各類事故和民事法律責任糾紛案件的高發期。有資料顯示,全國平均每天發生7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3天發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個月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每年因事故造成70多萬人傷殘,每年約70萬人患各種職業病,每年發生的侵權案件約470多萬件,涉案金額5900多億元,而這些風險和涉案金額大多屬于責任險承保的范圍。
(二)責任保險市場的經濟環境。保險業的發展又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責任保險的發展與一國的經濟條件密不可分,責任保險的發達程度標志著一國保險業的發展程度。據預測,到2010年我國人均C-DP將達到1900美元,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帶來了保險業超過30%的年均增速,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們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的日益多樣化,為責任險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尤其是近年來國民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第一產業比重日趨下降,與責任保險發展較為密切的第二、三產業,如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的比重則不斷上升。煤炭、建筑已成為重要的支柱產業,而這些領域正是安全隱患較大,是責任事故的高發區,相反經營單位的風險承受能力卻較弱,一旦發生事故,公眾的生命和財產難以得到保障,因此,責任保險在這些領域應該大有作為。
(三)責任保險市場的社會文化環境。一方面,我國的傳統文化中“生死由命、息事寧人”等觀念對人們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人們的主動維權意識較弱,遇到侵權事件發生時抱著能忍則忍的態度,放棄索賠,而致害人一方則以種種借口減輕經濟賠償甚至逃避責任。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于責任保險認知程度較低,保險意識不強也是現階段存在的客觀事實。但隨著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近年來由責任風險所引起的投訴和糾紛不斷增加。公民維權、索賠意識的增強將為責任保險的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二、責任保險的法律環境要素
責任保險與法律的完善密不可分,一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進步,有利于公眾的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從而刺激責任保險的需求。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完善和責任歸責原則的發展與完善同步。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是法律責任歸責原則的進一步完善、發展的歷史。國際司法界和保險界一般都認為,歸責原則基本上經歷了合同責任原則、過失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三個階段:
第一是合同責任原則。最初的產品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是以合同為基礎和前提條件,受害者只有與生產者具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才能就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害,對生產者或銷售者提出請求賠償的訴訟,否則無權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二是過失責任原則。過失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而承擔責任的原則,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并不需要合同責任原則的契約關系。第三是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也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或絕對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后,既不考慮致害人的過失,也不考慮受害人過失,只要有損害的結果發生,并有內在的因果關系,即使沒有過錯,致害人也要承擔責任。嚴格責任原則以損害結果的發生作為歸責的價值判斷標準,受害方無須承擔舉證責任。比較過失責任原則而言,嚴格責任原則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二)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完善和法律的發展與完善同步。從責任保險的發展看,法律制度的變遷引發了符合時代潮流和市場需求的責任保險產品的變更創新,如:由于英國在1880頒布了《雇主責任法》,而有了專業的雇主責任保險公司的產生;英國的《1930年道路交通法》催生了強制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等等;產品質量法的頒布也造就了產品責任保險,進而推廣到食品和藥品領域,以致到幾乎所有工業制造產品領域,其他各種法律的頒布產生了藥劑師、會計師、律師責任保險等等專業人士的職業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的發展和新險種的開發至今仍然活力無限。
關于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九十二條從法律層面給責任保險提供了框架,各種責任保險的法律體系目前正處在不斷建設與完善中。隨著加入世貿組織,我國廢止、修訂了大量不適應改革開放需要和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定的法律文件,陸續頒布實施或修正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使各種侵權行為的審理有法可依、賠償標準更清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責任保險也將成為政府部門運用商業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業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責任保險發展的趨勢
(一)責任保險作為保險業務的發展趨勢。首先,經濟的發展必定促使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國際保險業的發展歷史表明,責任保險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公民維權意識的提高而逐步發展起來的。一方面,隨著全球工業化程度的進一步加深,大量新技術成果的廣泛應用,工業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致人損害等事故必將隨之增多,加之技術成果應用的大眾化,使普通民眾致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另一方面,經濟生活中糾紛的大量涌現,必將促使社會各界轉而求助責任保險以轉嫁其責任風險,從而促進責任保險的進一步發展。其次,責任保險本身所具有的突出的社會管理功能,使得許多國家認識并開始從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安定社會生活的戰略高度來看待責任保險的發展問題,這無疑為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政治支持。
(二)責任保險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產生之本意在于填補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第三人利益而為損害賠償所造成的損失。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與保護受害益思想的發展,責任保險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其新的建構體系正在逐漸展現。表現在:第一,在諸多領域責任保險由“自愿責任保險”向“強制責任保險”方向發展;第二,在所承保被保險人的行為方面,由承保被保險人“過失行為責任”逐漸走向承保被保險人的“無過失行為責任”的方向;第三,在責任保險的功能方面,逐漸由“填補被保險人因賠償第三人所受之損失”轉向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為目的的方向。
四、我國責任保險現狀及滯后原因分析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現狀與存在問題。盡管近年來責任保險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為建設和諧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責任保險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在整個商業保險中所占比例較低,其保險品種、技術含量、償付能力、服務水平都與保險發達國家相差甚遠,需要認真反思。
1、我國責任保險投保率極低。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相對滯后。根據保監會公布的統計數據,2003年,我國責任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為34.8億元,占全國財產總保費的4%左右,相比國際上責任保險占財產業務總量的15%的平均水平還有很大差距,與歐美發達國家的差距則更大。在歐美發達國家,這一比重甚至高達30%以上,像英國、德國等保險業發達的國家,責任保險占財產保險業務的30%左右;美國的責任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在20世紀80年代竟占到整個非壽險業務的40%至50%。與國外相比,顯然我國責任保險的差距還很大。
2、責任保險產品單一,結構不合理。我國的責任保險產品少,承保范圍窄,不能滿足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在4%的責任保險業務中。絕大部分是產品責任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而直接關系到千百萬人切身利益的公眾責任保險和醫療責任保險則少之又少。責任保險的投保率雖低,然而,頻發的事故所帶來的災難性后果卻觸目驚心。2003年12月23日,重慶開縣天然氣“井噴”事故,中石油付出了3000多萬元的責任賠償;北京密云“燈會”踩踏事故,密云縣政府的財政也付出了幾百萬元的賠償。然而,在許許多多諸如此類的事故中,由于責任方存在僥幸心理,投保不積極,保險并沒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社會公益性,大部分損失無法通過市場機制予以補償,最終只能由政府善后處理,給國家財政帶來沉重負擔。
3、外資搶占中國市場。在國內責任保險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時候,在保險企業對責任保險的推廣還沒有積極性的時候,外資保險公司已開始搶灘中國市場。我國在加入WTO后,保險市場已完全對外開放,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國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主體的豐富,直接結果就是競爭日趨激烈,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相較于國內保險公司具有更多的風險控制經驗和更成熟的保險產品。因此,給國內各保險公司以極大的挑戰,嚴重影響了其積極性。
(二)我國責任保險滯后的原因。我國責任保險滯后是多方面的綜合因素所致。
第一,公眾的保險和維權意識較弱。由于我國現階段保險知識仍未完全普及,很多人尚未形成主動的保險消費意識;還有一些人心存僥幸,對可能發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失責任缺乏足夠的重視。第二,責任保險產品質量有待提高。目前雖然市場中的責任保險產品為數不少,也不乏新型險種,但很多險種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先天不足”,如費率科學性問題、市場不完善、險種設計問題,產品的種種缺陷使責任險不能充分滿足市場的需求。第三,缺少完備的法律體系支持。健全的法律制度體系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相比歐美一些國家來說,我國的民法體系還有諸多不完善之處:首先,現行的《民法通則》對于歸責原則、賠償標準等內容及條文解釋及表述不夠系統和完善;其次,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侵權法體系,如《產品責任法》、《勞工賠償法》《隱私法》等法律的缺失,無法對于某些本來具有侵權性質的行為實現法律的硬約束。
五、發展和完善我國責任保險的對策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優化法律環境。當前,各項保護公民生命財產權益不受侵犯的法律不斷完備,是發展我國責任保險的重要前提,如《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實施,大大地促進了責任保險的發展,但我國的民法體系還處于初建階段,諸如產品責任、雇主責任等與現行責任保險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2、增加保險產品的有效供給。保險業應切實從市場需要人手,并作好前期的數據搜集,特別要調研司法案例中侵權案件的種類和賠償額,研究和探討產品費率、承保面、責任范圍,以此保證開發出適銷對路的產品。同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引進較為成熟的險種,并加以改造。
3、擴大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現階段,在公眾對于責任保險的認知度較低的情況下,有必要將一些責任風險事故頻發、損害大、影響大的領域涉及到的責任保險通過立法或制度形式強制實行。如在煤礦、公共場所等高危行業和人群聚集的場所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強制企業或行業投保,使得一旦發生大的災難事故,可以通過保險分散損失,既增加了企業的賠償能力,也有效地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
4、需要構建專業化經營模式。責任保險雖屬于財產保險的種類之一,但不同于狹義上的財產保險產品,其風險性質決定了其從費率的制定到賠償方式的確定在某種程度上較其更為復雜。所以,財產保險公司如果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在增加了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的同時,也無形中加大了經營風險。針對這種情況,國家應該在已經成立的專業責任保險公司的基礎上,鼓勵建立更多的專門經營責任保險的保險企業,專業經營責任保險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
5、積極尋求再保險市場的支持。責任保險具有涉及面廣、運作復雜、風險大等特點。根據發達國家發展責任保險的經驗,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健全,保險公司為了協調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和商業保險公司的贏利性目的,可能會承保一些高風險責任保險。對此,可以探索建立國內責任保險再保體系,或者與國際一流的再保公司建立再保渠道,在中國保監會的推動下,不斷完善分保機制,有效化解責任保險的經營風險,增強風險防范能力,以確保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楊屏.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供求環境分析[J].時代經貿,2007,(5).
(一)社保財會制度未跟得上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
首先是無法在財務報表中真實反映和核算部分社保財務活動的內容。在傳統的社保財務管理中看來,因為這部分內容不是財會核算應該反映的內容,但這部分社保基金運行影響社保經辦機構的正常運轉和社保基金的收益情況,甚至還對巨大基金的風險詳有不測。其次,即使反映了財務管理報表的內容,這種反應也不能說的上可靠,真實。比如,根據歷史成本原則,本金部分在財務報表所反映的信息與基金保值增值可能與實際情況存在著巨大的差距。這樣的財務管理信息會誤導社保基金使用和決策者合理地利用社會保險基金。
(二)監督不力導致信息失真
按照現行的社保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工作部門的主管單位是各級財政行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財務監督實施及管理制度。根據《財務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依照有關社保行政法規對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在一些地方、一些社保經辦機構監督乏力、監管手段缺乏的現象依然存在。因為對于社保財務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實性稅務、審計、財政等部門都有權監管,導致各個監管部門存在著缺乏配合的現象,對各家齊抓共管的監管方式沒有進行配合。要對社保財務信息失真的問題從根本上解決,必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綜合治理,完善社保經辦機構財務管理治理結構;對內部稽核審計作用充分發揮;積極研究,將社保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化;運用法律手段,將社保基金的監管予以加強。
二、關于社保財務管理信息真實性的思考
從以上論述可知,社保財務管理信息本質屬性的重要質量特征社就是保財務管理信息的真實性。目前,一些社保經辦機構社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狀況令人擔憂。正如社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包含有反映準確性、反映完整性和真實性一樣,社保財務管理信息的失真也包括有不完整、不準確和不真實三個方面,財務管理信息在真實性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社保財務管理信息反映真實性受制度的局限作用
社保財務管理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其與財務慣例的差距,對于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是不利的。各項基金的核算在社保財務制度下只作了原則上的規定,由各自省份根據情況確定基金的比例確定以及核算的與否,這在客觀上為某些經辦機構社保基金保值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間,由于同一社保財務事項,社保財務管理人員對選擇的方法可能很多種,作出不同的處理,使得不能完全保證社保財務管理信息的真實性。
(二)社保財務管理信息不準確
主要是由于社保經辦機構某些財務管理人員素質不高,對社保財務制度所規定的核算方法、程序不熟悉,對于賬表之間、賬實之間以及賬賬之間的數據往往會造成不符,社保財務管理誠信缺失在社保財務管理人員職業判斷能力的差異下提供了推動力,在社保財務核算中盡管社保財務管理人員力求準確,為社保經辦機構決策的信息能夠提供有用性,但由于本身經驗、專業知識不同的社保財務管理人員,參差不齊的自身素質,存在職業判斷水平的差異,對社保財務政策就出現同樣性質的,對于不同的結果是由于理解的不同。
(三)社保財務管理信息不完整
擔保物權制度是隨著交易安全的需要而應運而生的,它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必然產物,其本身作為“商品經濟安全閥”的作用被各國立法所重視,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對此制定和行成了大量的法律和判例。但在我國,長時間的計劃經濟的存在,人為的割裂了市場與商品流通的聯系,物權制度無從談起,更不用說有關物權制度的立法工作了,因此在建國之后關于擔保物權的制度在很長一段時間處于一個無法可依的真空狀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物權制度的立法和完善工作提到了議事日程上來,物權制度的理論和實踐都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一九九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擔保物權制度取得了重大成果。但是隨著實踐和理論的不斷發展和擔保制度本身完善和發展的需求,使得《擔保法》逐漸表現出它的不足,尤其在擔保物權的設立、沖突、實現等方面存在著一些缺欠。也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本文力圖通過對擔保物權的基礎理論以及中外法律的比較著手,就擔保物權的競合問題談一點自己拙淺的想法。
一、擔保物權競合的概念及種類
1、擔保物權競合的概念
在解釋擔保物權競合之前,首先必須解釋何為擔保物權。所謂擔保物權:是指為確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而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立的一種定限物權①。由此可見,所謂擔保物權系為保證債務履行而于他人財產或權利上設定的權利,因此,其實現必然不能由權利人一人主張即可實現,這是由于擔保物權的定限性和他物權性所決定,因此其實現較自物權相比要受到一定的約束。擔保物權人在實現擔保物權時,不能無條件對抗其他權利人。其原因在于擔保物權常常不能完全符合物權之“一物一權”的原則,“一物數權,數物一權”的現象頗為平常,各擔保物權人之間的權利常有沖突,任何一方的權利得以行使均要與它方權利人的權利相對抗方得實現。因此,就產生了擔保物權的實現的沖突問題。而所謂的擔保物權的競合,即是指擔保物權沖突的解決。有學者為擔保物權的競合下如下的定義:擔保物權的競合,亦稱物的擔保的競合,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存在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此時應以何種擔保物權的效力優先的問題②。而我認為此定義似有不妥,正如上文所述,擔保物權的競合,起因于擔保物權本身之沖突,而非擔保物權種類不同而必然存在的效力等級的差異。即應當強調的是擔保物權共存時的對抗的狀態,而不必強調這種對抗現象下的效力必須來自不同的擔保物權種類。因此,擔保物權的競合應當不僅包括異種的擔保物權共存一物而效力孰優孰劣的問題,也應該包括同一物上多個同種擔保物權共存時的沖突問題,即不論共存的權利有沒有效力優先問題,只要其存在沖突(同順位的比例受償)即為擔保物權的競合,其重點在于沖突而非效力的優先問題。因此,基于以上的認識我認為所謂擔保物權的競合系指解決同一物上共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種或異種擔保物權時產生的沖突的規則。
2、擔保物權競合的種類
要想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解決擔保物權的種類這個問題,只有確定了擔保物權的種類,才能正確的概括出擔保物權競合的種類來。擔保物權的分類依不同的分析角度可以分為學理的分類和法律形態的分類兩種。依學理的分類方法擔保物權分為:法定的擔保物權和約定的擔保物權、優先性的擔保物權和占有性的擔保物權、登記的擔保物權和非登記的擔保物權等等。因在分析擔保物權競合問題上以法律形態角度的分類為基礎,而以學理分析為輔助,因此下面就擔保物權的法律形態分類著重加以論述。
擔保物權初肇于羅馬法,包括信托質、質權、抵押權三種,但至優帝時信托質歸于消滅③。現代各國民法亦大多沿襲了此一規定,只是于個別只處有些許不同,皆大與其國情有關,但總結各國的立法實踐來看,基本可以歸納為四種: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優先權。其中以前三種為理論界之通論,而對于優先權是否具有擔保物權的屬性存有爭議。其中贊同者的觀點認為,優先權是特定債權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認為優先權具有以下的特點:①優先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而區別于其他的約定擔保物權。②優先權的無須以登記或占有的形式進行公示。③優先權的順位由法律直接規定,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改動④。而反對的意見認為,優先權是立法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慮,為保障某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優先實現,而賦予權利人得就債務人的一般財產或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一種特殊權利。其理由為:①擔保物權本身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而優先權實質上為債權本身的法定效力其并未形成一種新的物權,根本無任何的獨立性可言。②擔保物權以公示為原則,而優先權不具有任何公示性,因而不能做為擔保物權。③有限權制度不具有現代擔保物權制度信用保障、資金融通的基本功能。④大多數的優先權均基于稅法、勞動法、訴訟法等公法而設立,實質是為保障某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優先實現,而賦予權利人得就債務人的一般財產或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一種特殊權利⑤。因此認為優先權不具有擔保物權的屬性。我同意后者的觀點,因為無論從優先權的設立、公示、還是它的實現方式來看,都不益于把它作為擔保物權處理,而似乎把它作為一種特殊債權更為合理一些,因此在擔保物權競合的分類當中,優先權將不在其列,而在擔保物權競合的特殊問題中加以論述。基于以上的分析我把擔保物權以法律形態分類歸納為以下三種:抵押權(動產抵押和不動產抵押)、質權(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留置權。從而擔保物權競合的種類相應的包括:Ⅰ、同一物上多個抵押權的競合,Ⅱ、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Ⅲ、質權與留置權的競合,Ⅳ、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據此關于擔保物權競合的問題僅就此四種類型展開,而就優先權與擔保物權的競合問題則作為擔保物權競合的特別問題加以研究。
二、擔保物權競合的實現
所謂擔保物權競合的實現,既是指擔保物權沖突的解決。上文已經對擔保物權競合的種類進行了分析。下面就區分不同的種類,對擔保物權競合實現的問題加以分析。
1、同一物上多個抵押權的競合
在現實社會中抵押人為了最大限度的實現擔保物的融資效能常于一抵押物上同時設置多個抵押權,在形式上一般表現為重復抵押和余額抵押兩種。所謂重復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已設立抵押權的物上,于同一物上又設立新的抵押權既是指同一物上同一部分價值,得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抵押權,此種抵押方式與法國、日本、德國等國均為合法之抵押形式。而在我國則為例外,如一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5條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在抵押期間,非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就抵押價值已設置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即重復抵押有效須以抵押權人的同意為前提條件,但《擔保法》第35條則完全否定了重復抵押,因此在現行法律條件下,重復抵押并非合法的抵押形式,而且就現實而言重復抵押相較余額抵押是以犧牲擔保物的信用保證的效能從而實現其擴大其融資效能的目的,其顯然對于保護交易安全十分不利。并且重復抵押權人的權利在設立當時雖已為當事人明知之下的效力重疊,但仍不可避免的會產生效力的沖突,于是在法、德等國的相應法律當中確定了以抵押權登錄的日期決定清償順位,順位在先的先受償的原則,以此來解決重復抵押權競合的問題⑦。
而余額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一物上除去先于抵押的價值的部分而剩余的價值部分再行設立抵押的行為。因其抵押物的價值遠大于總體債務之和,正常情況下對抵押權人各方均無影響,不會產生抵押權的沖突。但是在現代的商品社會,物的價值并非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在不斷的變化當中。一物設立抵押之后有可能升值也有可能貶值,而于此時同時存在的抵押權既有無法完全實現的危險,沖突即為產生。又依各國抵押權成立要件的約束,往往抵押權的設立又存有瑕疵,而于此時抵押權沖突就更不可避免。又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只規定了余額抵押制度,因此下面著重就余額抵押情況下抵押權競合的實現的原則進行論述。
①依登記原則———抵押權順位的確定
公示原則是擔保物權制度的一項重要的原則,而登記則為抵押權的最重要的公示的形式。各國民法均對此形式要件作了嚴格的規定。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也分別就抵押權的登記作了詳細的規定,但這兩條的法律意義卻是不同的。我們知道依我國的《擔保法》對于抵押權的分類依標的物的不同而分為動產抵押和不動產抵押兩種,而由于不動產在物權制度中的特殊意義,《擔保法》的第四十一條把不動產抵押的登記作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記則抵押權至始不產生效力。而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則針對動產抵押權,其意義是不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其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因此對于不同的抵押權競合,登記要件的意義也是不同的。(Ⅰ)在不動產抵押時,依登記原則應當理解為: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無登記的抵押權;同為登記的抵押權依登記日期之先后而決定受償的順序;登記日期相同者,在其順位上取得相同權利而比例受償;而如果同一物上各不動產抵押權均未登記的,則認為其均為普通債權而無就抵押物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法》第五十四條基本上也確認了以上的原則。(Ⅱ)而動產抵押權的登記原則應當理解為:多個動產抵押權有的登記有的沒登記的,其登記的優先受償;均為登記的動產抵押權的,登記日期不同時,日期在前的優先受償,日期相同的則比例受償。而各動產抵押權均未登記時則與不動產抵押時有所不同,依《擔保法》動產抵押權不依登記為生效要件,即不登記動產抵押權依然成立,只是不得對抗第三人。那么同一動產上的多個抵押權人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呢?假設物主甲與債權人乙、丙同時就一動產設定抵押權,那么就甲、乙之間抵押合同丙為第三人,同理乙為甲、丙之間抵押合同的第三人。即乙之抵押權不得對抗丙之抵押權,丙之亦然。那么于抵押物不能同時滿足乙、丙的全部抵押權時,一方之全額實現必以損害對方利益為前提。而于此時未登記動產抵押權顯然是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即乙、丙之間抵押權不應有對抗對方的權利。有因于此,兩者權利即無優劣之分,得于同時受償,即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與同一順序比例受償,而不論成立的先后。即“為貫徹非登記不得對抗之規定,宜認為未登記之數動產抵押權處于同一位次。”但在我國現行《擔保法》第五十四條第㈡款之規定“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受償”顯與動產抵押登記原則的對抗性原則相悖,似有修改的必要。
②順位變更的相對性原則
公示原則解決的是抵押權效力確定的問題,而順位變更相對性原則所要解決的則是效力確定情況下權利實現的順位問題。因此,公示原則是順位變更原則的基礎,只有依公示原則確定了抵押權的效力問題,于此順位變更原則才有其意義。所謂順位變更,指同一抵押人的數抵押權人,將其抵押權的次序互為交換。而產生抵押權變更的前提條件是抵押權人為三人或三人以上;且讓與人與受讓人非同順位或最后兩順位抵押權人。只有滿足以上的兩個條件,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順位讓與行為才能對第三方抵押權人產生影響,也只有此時抵押權人順位的變更才有產生抵押權的沖突的可能。依各國的立法以及法理來看,抵押權順位變更的效力大致分為兩種觀點,一種是絕對效力說,一種是相對效力說⑥。絕對效力說認為抵押權人對于抵押權的順位擁有獨立的處置權,其權利源至于抵押權的獨立性,因此,先順位的抵押權人與后順位的的抵押權人一旦達成讓與的合意,則其順位即發生絕對的變更互相取代對方的順位的權利。而對于其他的順位的抵押權人絕對有效。例如第一與第三順位抵押權人互相變更順位則第三順位權利人當然取得第一順位人的權利地位,而對抗其他抵押權人優先受償。而相對說認為,兩者的順位變更不應當損害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由于各抵押權人就抵押物的權利份額是不同的,如果實行絕對主義,有可能損害其他人的抵押權的實現。如上之例,當第三順位抵押權人的債權顯大于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時,于其他抵押權人而言,抵押權將受到很大損失。基于這樣的考慮,相對主義認為順位變更只于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即順位變更之后,雙方在眾抵押權人之中的順位并不發生變化,而只在清償時,就優先清償額度內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后順位人只取得前順位人權利范圍內的優先受償的權利。顯然后者的內容是較為合理的。在我國將來的《物權法》立法時我認為也應當確立順位變更的相對性原則,以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解決抵押權沖突的兩個原則,兩者以公示原則為基礎,而以順位變更相對性原則為補充,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2、同一物上異種擔保物權的競合
(1)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
前文已經提到抵押權是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不動產上設立的擔保物權,而與它不同的是質權的標的物則是動產或權利,因此兩者的競合并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會發生的,一般只有在標的物是動產時,即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才有競合的可能。因此,在論述這個問題的時候僅就此種類型而言。
①公示要件完備效力均等原則
正如前文所述,公示原則是物權制度當中最為重要的原則,是解決擔保物權競合的情況下最為基本的解決方法。因此在解決異種擔保物權競合的時候,依然需要運用這一原則,只是內容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不同的擔保物權的公示形式、意義存在著差異。具體到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的情況下,動產抵押的法定公示形式是登記,但其意義僅為對抗第三人的形式要件,而動產質權以占有為公示形式,且此要件為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因此在兩者發生沖突的時候,如果動產質權人已經占有標的物則推定其質權得為有效而不論出質人有無質物之處分權此為質權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動產抵押權人如無登記則認為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動產質權應當優于抵押權優先受償,其原因就在于動產質權人因占有而使公示要件完備,而動產抵押權人則由于公示要件的瑕疵而不具有對抗的能力。那么兩者均達到公示要件完備的時候應當如何解決呢?依《擔保法》的解釋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采取的是抵押權優先原則,這樣的規定無論是在各國的理論界還是立法來看都可謂獨一無二,但獨創不見得就正確,其抵押權優先的觀點另人費解。首先,就兩種擔保物權而言均依法律規定完成了公示要件,即都符合物權法定的原則,兩者在權利性質上不應該存在差異。其次,兩者均是為保證一般債權的實現而設立,就其產生原因上不存在優劣之分。因此,抵押權根本沒有優于質權優先受償的理由。在梁彗星先生的《物權法草案意見稿》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中這樣認為“同一財產上既有抵押權又有質權的,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抵押權人和質權人按照各自設定的先后順序受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其各自的債權額的比例受償。”其在解釋的理由當中也指出兩者的地位是平等的,無優劣之分。
②設立在先原則的例外———債權人權利優先原則
所謂設立在先原則是指,同為已公示抵押權、質權,設立在先的優先受償。此為解決擔保物權競合的一般原則,但在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卻存在例外。抵押權與質權競合在設立順序上存在兩種類型即先質后押和先押后質。此時無論后押還是后質,如果均是為抵押人或出質人的債權而在原有權利后再行設立的擔保物權都應依設立在先原則而在先設立的抵押權或質權后受償。但是如果質權人或抵押權人經出質人或抵押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就標的物再行設立抵押權或質權時則不能適用設立在先原則。其理由是,如果適用設立在先原則,質權人或抵押權人的債權人的擔保物權將劣于其債務人對標的物的優先受償權,其債權的擔保則形同虛設,于擔保物權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宗旨相悖,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即所謂債務人的權利不應優于債權人的權利。因此于此時后設立的擔保物權應優于先設立的質權或抵押權優先受償,這就是設立優先原則的例外。《擔保法》解釋第九十四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僅就轉質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而對其他類型沒有規定。
(2)質權和留置權的競合
在一般情況下動產質權與留置權一般不會在同一個在債務人與數個債權人之間發生。因為如果先成立一個留置權,物之所有人將無法向質權人交付質物;而先設立質權,則出質人已不占有標的物,自然沒有支配物的可能當然也不會因他引起產生留置的法律行為的可能。因此,只有在權利質押時才有可能使質權與留置權同時指向同一個債務人。而大部分的質權與留置權的競合都是由于留置權人或質權人的行為而產生的例如質權人交由第三人加工質物,質物被加工人留置的情況;以及留置權人為擔保自身債務出質留置物的情況,都會產生兩者的權利競合。那么對于以上的情況應當如何解決呢?
①法定擔保物權優先原則
此原則適用于權利質權與留置權的競合的情形,即只適用于質權、留置權同指向一個債務人的時候。我們知道物權制度的除公示原則外,另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設定,形式,內容均由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而法定擔保物權的法定是指擔保物權的適用該擔保物權的債權項目的法定。即此種擔保物權的設置原因亦由法律規定而不得當事人的自治,是一種嚴格意義的法定原則,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留置權。而設定這種擔保物權的債權項目一般都是這些項目的債權較之其他債權,債權人不獲給付滿足的危險更大,因此,法律往往直接規定符合條件的債權項目能夠自動就債權的相關財產取得擔保物權;另外,如留置權相較質權、抵押權,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從而也決定了它實現權利的有限性。因此通過對立法本意、以及保護特別債權的考慮,法定擔保物權應當優于意定擔保物權優先受償。但有時,權利質押權人常常依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作為抗辯理由要求留置權人實現其票據權利,對于此如何解決呢?我認為,質權人基于票據而取得了物之所有人的地位,但是質權人的權利取得于出質人,因權利出讓人不得出讓大于自身的權利于受讓人,因而,留置權人對于物質人就留置物的優先受償的權利同時及于質權人,即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約束同樣及于被留置人的權利受讓人(權利質權人)。所以,此時質權人不得主張票據行為無因性而對抗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②設立在先原則的例外———債權人權利優先原則
此原則適用于動產質權、留置權指向非同一債務人的情況,理由已經在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論述過,在這里將不在贅述。即于此時,后設立擔保物權優先受償。
(3)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
兩者的競合僅在動產抵押權與留置權相競合的情況,又由于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公示形式,第三人不可能于留置權人手中善意取得抵押權,即留置權人不可能就留置物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抵押。因此,這種情況只要適用法定擔保物權優于意定擔保物權原則即可,即兩者競合時,留置權優于抵押權優先受償。《〈擔保法〉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亦作了同樣的規定。
總結對以上四種擔保物權競合類型的論述,對于此類問題的解決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依登記原則2、順位變更的相對性原則3、設定在先原則4、公示要件完備效力均等原則5、債權人權利優先原則6、法定擔保物權優先原則
三、優先權與擔保物權競合的實現
優先權作為一種法定的特別債權,是區別于擔保物權而獨立存在的一項準物權制度。在我國立法中,沒有優先權的專門性法律規定,而只是散見于各部門法中。例如,《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制度,《合同法》中不動產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制度等。與此同時關于優先權與擔保物權的競合的實現問題亦有相關的規定,如在《海商法》中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而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因此可以看出作為船舶這一特定財產,優先權優于擔保物權而實現。
那么是不是在所有情況下優先權均優于擔保物權呢?首先來看一下《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關于優先權的規定中,規定優先權所及于的財產只能是破產財產,而依《破產法》的定義,"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也就是說優先權只能于擔保物權實現后的剩余財產部分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我想立法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出于兩個方面的理由: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和法律的尊嚴。擔保物權人與破產人依法成立擔保法律關系,無論從立法的目的和當事人的意志自治,都是為了保證交易安全,法律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在破產人破產時規定優先權優先于擔保物權,則擔保物權對于擔保權人而言很可能形同虛設,而無法實現。這樣就會從根本上動搖擔保物權人對于擔保制度的信任,而且于此時如果不能保護擔保物權人的擔保物權得以實現的話,則可能造成一家破產,株連多家的情況。此于優化社會資源,鼓勵交易,保護交易安全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另一方面,如果優先權及于全部財產的話,則會出現下面的情況。即優先權先于設有擔保物權的標的物上優先受償,而使此項擔保物權淪為普通債權,而只能于其他債權人比例受償。之后的破產財產又會在優先權不能在擔保物上完全實現時,再優先受償剩余部分的財產。這樣一來,無論是原有的擔保物權人還是普通債權人的利益將都會受到侵害。這樣一來就會在極大保護優先權所保護的特殊主體的同時,使大多數的交易主體受到不同程度的犧牲,這樣的結果顯然超出了優先權保護的必要限度,實際上是對其它債權人的歧視待遇。
綜上可以看出,優先權的優先性應當嚴格的限定在特定(法定)財產范圍內得以優先于擔保物權和某些公權力,而不能任意的優先于特定(法定)財產之外的財產上設立的擔保物權,也就是說在這部分財產上,擔保物權應當優先于優先權得到清償。
作者:馬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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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同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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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梁慧星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