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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4-01 1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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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論文

第1篇

衛生事業作為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它所包括的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等屬于典型的公共產品,農村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醫藥服務、城市大醫院的疑難疾病診治服務等具有比較強的正外部性,社會效益明顯,屬于準公共產品。公共管理理論告訴我們,純公共產品由于“搭便車問題”的存在,人人都不想出錢生產卻想坐享其成;準公共產品的正外部效益可以繞過價格機制直接增進他人的利益,但并未因此得到報酬,導致準公共產品如果由私人生產將遠遠低于社會所需要的數量。由此可見,僅僅依靠市場機制無法實現衛生資源的最優配置,必將大大降低社會公共福利水平。必然導致布局不合理,降低服務可及性、干預重點和技術路線選擇走向高端,降低衛生投入績效以及服務價格攀升等一系列問題;在需求層面,服務需求逐步演變為私人消費品,則必然帶來部分社會成員無力求醫的問題,并會帶來諸多社會矛盾,全社會的健康風險也會進一步加大。中國公立醫院的改革脫不開中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大環境,衛生事業都必須堅持公益性質,這是衛生事業發展的內在規律,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醫改的總體走向決定著公立醫院平衡在政府與市場之間改革的具體措施。

但公立醫療機構在堅持公益性質,堅持政府主導,堅持公平優先的同時,當然不能是坐吃山空的機構,更不能是花財掙錢的機器。公立醫院不賺錢,即便是不虧損,那如何發展,財政投入的錢就這樣一直維持現有的規模嗎?醫生同其他行業一樣,上有老下有小,職業風險很大,也要享受改革開放的成果,也要有合理的收入,這就成了醫院的成本。醫療服務還有其他的物質性的成本。公立醫院不賺錢,至少意味著收入加財政補貼與成本相等。“成本=收入+財政補貼”的這個公式有三個變量,其中收入這個變量,是與公眾利益相關的。收入低于成本,要把公式兩邊做平,要么就增加財政補貼,要么把成本降低。我們搞了幾十年的計劃經濟的醫療,就是這種思路:財政補貼也補了,醫生的工資水平也通過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價格也控制了,藥品價格也一降再降,似乎我們應當感到受益了(醫院少收了),但是沒有,那只能是醫院收高了。在這樣的機制下,成本是可以人為搞大的,比如管理不善、浪費、效率不高等,這個收入可能讓老百姓難以負擔。不賺錢的機構,可能是效率極低、浪費很大的機構。

公立醫療機構不賺錢,似乎與堅持公益性質,堅持政府主導,堅持公平優先沒有必然的聯系。那醫院的公益性體現在哪呢?最近,比爾·蓋茨退休拿著畢生賺得的近4000億搞慈善去了,如果中國只有4000萬的窮人,每人可以分到1000元。這1000元可以花多久?他搞了個賺錢的慈善基金,這與慈善不矛盾:4000億與相對于廣大的慈善需求存在巨大的差距。市場機制不可回避,是經濟的固有屬性,是本身存在的。面對目前公益性淡薄的公立醫院,如何處理宏觀公益性與微觀趨利現象的矛盾是公立醫院改革亟待解決的難題。使公益與趨利和諧共存,公立醫院要正確地創新改革,關鍵是要正確對待公益性和趨利性。公立醫院的出資人是政府,政府沒有趨利性,它要求的回報是人民的滿意度最大。公立醫院法人及職工有趨利性,他要求個人利益回報,追求職工利益最大。這就需要進行制度改革和機制創新,也是當前公立醫院改制改造面臨的迫切任務。

我們現在的公立醫院絕大多數是擴張型醫院,政府應創辦節約型醫院,對公立醫院實行總額預算控制,即實行核定收支、收支掛鉤、超收上繳、差額補助。在核定收入之內的結余政府并不要求上繳,超收才上繳,所以此舉并不是恢復大鍋飯、鼓勵懶人,而是要解決讓公益性和趨利性和諧發展的問題。醫院可以在此基礎上追求結余最大化,比如實行以循證醫學為理論基礎的臨床路徑管理和單病種付費制,在總收入不提高的情況下,降低總支出,增加結余,患者的人均醫療花費同時也減少了,達到共贏的效果。一個服務或者商品在公平的市場價格下,如果公眾可以低于這個價格能夠獲得,公眾就受益了,而能夠保證這種獲益的機制才能稱其為具有公益性。至于這是否是合理的價格,就由那個為他報銷的地方和醫院去談吧。因為為他報銷的地方有時間、有精力去和醫院談判,也不存在什么“信息不對稱”,就一定能談出一個公平的價格。公立醫院還是要賺錢的,如果硬要有個公益的標志的話,把賺來的錢別分掉而是用來發展,這就是公益了。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公立醫院不以營利為目的,但要以盈利為前提。

第2篇

當前衛生檢疫信息系統的特點隨著近年質檢系統信息化工作的深入,特別是《國際衛生條例2005》對衛生檢疫工作的新要求,加上檢驗檢疫系統各單位的積極推進,衛生檢疫信息化建設取得顯著成效。除硬件系統持續完善之外,初步成形的衛生檢疫信息化體系具有“全國統一”、“業務覆蓋”、“系統多樣”等鮮明的特點。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衛檢信息報告系統。“衛生檢疫信息管理系統”是衛生檢疫信息報告的支持系統,覆蓋了衛生檢疫業務的所有重要信息,同時將衛生檢疫信息分成個案和統計信息兩大類,實現了包括檢出傳染病病例、口岸發現醫學媒介生物等個案的網絡直報和相關業務統計信息報告。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衛生檢疫業務管理系統。“口岸衛生檢疫電子監管系統”著重將衛生檢疫業務流程信息化,實現全國業務統一和規范化的基礎上,提高基礎數據采集的準確性。目前該系統的“口岸衛生監督子系統”和“特殊物品子系統”的電子審批功能得到較好的運用,提高了行政效率。衛生檢疫信息系統多樣。各機構根據業務需要開發了相應的信息管理系統,輔助業務工作。船舶、航空器、集裝箱檢疫,人員監測、健康體檢和預防接種,衛生除害處理,疫情信息管理,風險預警應急管理等衛生檢疫業務領域基本都有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并運行,初略估計已有二十多。這些系統的使用,解決了人手少、任務重的問題,提高了工作效率,搞好了執法把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發展中的問題

盡管衛生檢疫信息化發展迅速,但距離充分滿足業務需要、發揮信息化優勢,還有較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基礎薄弱,缺乏對衛生檢疫信息化的系統性研究。盡管衛生檢疫信息報告存在的時間很長,但其信息化的起步較晚,且往往伴隨應急事件處置而生,所以對衛生檢疫信息體系的基礎研究非常欠缺。單就從衛生檢疫統計調查制度不完善的現狀,就能反映體系的先天不足。資源缺乏有效規劃。就目前全國統一的兩個信息系統而言,多為解決某方面問題而開發的。由于規劃乏力,導致該兩系統定位不清,大量功能重復,造成實際使用中的負擔。此外,盡管各檢驗檢疫機構都向以需求為導向開發系統,然而缺乏規劃,實際就造成如健康體檢預防接種業務,就有多個信息系統的局面。信息孤島現象突出。由于缺乏從整體考慮的衛生檢疫信息化的頂層設計,衛生檢疫系統內的各信息系統之間數據的可交換性差、與衛生系統等其他領域信息系統的數據交換機制也未涉及,衛生檢疫信息標準化建設處于很低的水平,難以滿足信息系統建設的需要[19]。致使眾多系統的數據和信息無法有效聯合和利用,更有不得不在多個系統重復錄入同樣的信息的情況,無法發揮信息化的真正作用。缺乏復合型技術力量。目前從事衛生檢疫信息化的人員,以醫學和公共衛生背景的居多,而其在信息化過程中也多半只在“需求”環節發揮主要作用,既懂衛生檢疫業務和管理又懂計算機和信息技術的人才缺口很大[20]。同時系統內還沒有建立衛生檢疫信息化建設的專家隊伍,技術支撐力量薄弱。信息化系統的利用不充分。一是由于一些系統設計的原因,導致系統運行不穩定,加上使用者利用率低,使得系統未充分利用;二是信息系統流轉的信息和數據,存在著一定的錯誤且沒有及時發現彌補,造成系統性差異,三是對系統中存在的大量數據,沒有深入的分析,其利用水平很低,極大浪費資源。

第3篇

一、抓住三“點”,激發欲望。

1、巧抓關注“點”。從作文教學實踐中發現,學生把“自己有了感想馬上寫”作為作文成功的第一要素,由此,我們的教學要讓學生“以我手寫我心”,“用我文抒我情”,一定要注意學生在關注什么。如果抓得巧,就會“一石擊破水中天”,使學生迸發出智慧的火花,產生強烈的創作欲望,創作出理想的作品。如各種有意義的節日,像母親節,學生暢親情,抒母愛,贊母親,神采飛揚,欲罷不能。我抓住這一“關注點”創設情景,讓學生寫各種暢想,學生的創作熱情異常高漲,寫出的文章真摯感人。再如國內外發生的重大時事,如伊拉克戰爭、奧運會等,學生議論紛紛,各抒己見,到了不吐不快的地步,這時讓他們寫作只不過是情感的自然流瀉。

2、把握感情“點”。學生寫成功作文時,大都伴有強烈的感情,有強烈的表達欲望,因此在作文教學中我注重啟發引導,創設寫作欲望的情感氛圍,把學生帶入創作的情景中,讓他們體驗、感悟生活,使之熱切地投入到寫作之中。如在教師節,用詩向學生傾訴對教育的忠誠、對學生的摯愛,學生被深深的感動了。我及時抓住這一“感情點”,讓學生寫謳歌老師的文章,學生個個充滿激情,創作的油然而生。

3、采集精彩“點”。中學生十分關注生活,喜歡聯想,并迸發出智慧的火花,點燃寫作的欲望。為此我經常把學生放入生活中讓他們去發現生活的美,去領悟生活的情,去體驗生活的理。寫作的范圍,一下擴展了若干倍。經過長期觀察,學生不僅學會了從生活中獲取素材,而且也學會了用自己的眼光去觀察生活,分析社會。這不但開闊了學生的視野,也使學生思想變得更敏銳、更深刻,促進了學生作文的創新。

二、及時引導,激活思維。

1、細點撥。從寫作實踐中發現,大部份學生喜歡老師指導作文,因為初中生尚未形成獨立創作能力,尤其是審題,構思、立意、組材的技巧都需要老師引導入門。因此,教師及時點撥,才能使學生作文向更高層次邁進。

2、勤交流。學生是創作的主體,教師的引導只是穿針引線,推波助瀾,而不能越俎代庖。如學生以“水”為話題作文,思路不甚開闊,我就組織學生說一說,水有哪些特點?由此你聯想到什么?可以寫成哪種樣式的文章?大家一交流,思路立刻打開了。有的寫散文,有的寫寓言,有的寫水給人類的一封信……寫作之前,組織學生各抒己見,使之互相啟發。這樣,學生的思維就會向著無數個方向擴展,所得的知識就是立體的、多維的,而且是靈活的。

第4篇

摘要:旅游城市是我國旅游業發展的載體,它是一個由自然文化環境、市場經濟環境和社會文化環境構成的復雜的生態系統。旅游城市生態位的測量由旅游資源維、旅游市場維、旅游社會維、旅游經濟維和旅游環境維5大維度22項變量構成。以河北省主要旅游城市的測評為基礎,對該區域系統內的旅游城市生態位進行綜合分析,指出各旅游城市發展的優劣勢及發展潛力。

關鍵詞:生態位;生態位態勢理論;測評;旅游城市;河北省

一、引言

生態位理論作為生態學的基本理論在種間關系、物種多樣性與穩定性、群落結構及其演變以及種群變化等生態學領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生態位理論已經成為近20年來生態學研究的熱點之一。隨著生態位概念的不斷拓展,生態位理論逐漸滲透到社會科學領域,使其不但在社會學、經濟學、企業管理等方面得到了廣泛的應用,而且還得到了旅游學科領域相關學者的關注。…旅游城市是我國旅游業發展的重要載體,表現出與自然界中的生物體相似的類生物性。不同區域所特有的旅游資源、市場、社會人文、經濟、環境等生態因子,共同構成了不同區域特有的生態位。而生態位可以看作是物種適應環境生存能力大小的環境效應的一種表示,因此,生態位方法越來越多地應用到區域旅游城市的研究中。

二、相關研究進展

(一)生態位的相關研究進展

生態位理論已經成為生態學研究的熱點之一,在許多領域得到廣泛的應用并取得了一些有價值的成果。但從生態學視角進行城市區域旅游研究的文獻少之又少,目前僅見祁新華、李向明等人的文獻。近年來,我國學者開始把生態位理論引入旅游學的研究領域,如祁新華、董觀志等,[2]旅游生態位成為旅游研究中一個新的發展方向。

(二)旅游城市的相關研究進展

伴隨著我國旅游業的興旺與發展,旅游城市作為中國旅游業的空間載體,已成為中國旅游業發展的空間戰略依托。學術界對旅游城市關注的視角多從微觀角度對單一城市的旅游發展相關問題進行研究。[3]隨著區域旅游的發展與旅游區域一體化進程的推進,從中觀角度研究區域內旅游城市發展的文章開始不斷涌現。此外,國外也對旅游城市進行了相關研究。[4]

基于上述研究回顧,本文引入生態位理論,構建測評旅游城市發展態勢的指標體系,有利于直觀地理解旅游城市發展的一般規律,為旅游城市的競合提供理論指導與實踐借鑒。

三、基于生態位理論的旅游城市測評

生態位態勢理論認為生態位包含兩個基本屬性:生物單元的態(能量、生物量、個體數量、資源占有量、適應能力等)是過去生長發育、學習、社會經濟發展以及與環境相互作用積累的結果;生態位的勢是生物單元對環境的現實影響力或支配力,如能量和物質變換的速率、生產力、增長率、經濟增長率以及占據新環境的能力等。根據生態位態勢理論,旅游城市生態位通常可分為“態”和“勢”兩個基本屬性。“態”表示旅游城市的狀態,是旅游城市過去旅游發展積累的結果;“勢”是指旅游城市的旅游發展更新的速率、增長率、占據新生境的能力等。這兩方面的結合就是旅游城市生態位的寬度,即旅游城市生態位的大小,體現了旅游發展在旅游城市空間中的地位、作用及宏觀特征。

(一)旅游城市生態位綜合測評指標體系的構建

旅游城市是一個復雜的生態系統,根據“多維超體積生態位”理論的啟示,旅游城市生態位包括旅游資源維、旅游市場維、社會人文維、旅游經濟維、旅游環境維5個維度。第一,旅游資源維:旅游資源是旅游城市發展的基礎與保障,旅游業能否得到快速發展,其影響因素很多,但在其他條件相似的情況下,旅游資源本身質量的高低具有重要意義。因此選取旅游資源知名度、旅游資源品位度、旅游資源豐裕度3項測量指標。第二,旅游市場維:對任何一個區域來說,旅游市場的占有率直接關系到旅游經營的效益,故在開發建設旅游區及旅游經營過程中,旅游市場的調研、預測、開拓十分重要。因此選取旅游業總收入、國內旅游人數、入境游客人數、各市公路客運量4項測量指標。第三,旅游社會維:旅游社會維是旅游城市發展的外部環境,其對城市綜合發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社會的發展水平越高,其旅游越易普及,因此選取各城市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數,各市總人口數,城市公共圖書館圖書藏量,城市醫療、衛生院數,城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城市失業參保人數6項指標。第四,旅游經濟維:旅游城市的發展離不開旅游經濟的發展,經濟發展的水平對旅游城市的綜合發展具有拉動作用,為此選取各市地區生產總值、第三產業生產總值、消費品零售總額、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城市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項指標。第五,旅游環境維:自然環境是一切生存與發展活動的基礎舞臺,為旅游城市發展提供了客觀的物質條件,是實現旅游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選取空氣質量達到或優于Ⅱ級天數、人均綠地面積、可吸入微粒數、二氧化硫濃度4項指標來反映旅游生態環境質量。

本著科學性、數據易取性、整體性、可比性、代表性原則,本文構建的區域旅游城市生態位綜合測評指標體系,包括5個維度共22個具體指標(見表1)。

其中,旅游資源維的第一層旅游資源知名度是根據各個城市所擁有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等,采用打分制得來的(為了避免出現零分,各個城市均以1為記分起點)。如國家級自然保護區10分,省級自然保護區6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8分,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7分,世界文化遺產7分。第二層游資源品位度是指每個城市所擁有的4A級景區和5A級景區,其中每有一個4A級景區加3分,每有一個SA級景區加5分,最后兩項分數之和為其品位度值。第三層旅游資源豐裕度是由以上每個城市被評為的世界級、國家級、省級、4A級、SA級景區個數統計加和得分。

(二)旅游城市生態位測評計算方法

測定城市生態位的大小不僅要測定城市生態位的態,還要測定城市生態位的勢,城市生態位態和勢的有機結合反映了城市生態位的寬度。一般采用下列方程來表示:

根據生態位理論,旅游城市生態位寬度越大,表明該旅游城市在區域城市體系中所發揮的作用越大,對周圍地區的資源占有量越大,旅游競爭力越強;反之,旅游城市生態位寬度越小,表明旅游城市在區域城市體系中發揮的作用越小,旅游競爭力以及旅游城市對周圍地區的影響度也越小,旅游城市生態位亟待擴充。

四、旅游城市生態位綜合測評——以河北主要旅游城市為例

(一)河北省主要旅游城市概況

河北地處華北,渤海之濱,位于北京、天津兩市的,自古即是京畿要地,擁有秦皇島、承德、石家莊、廊坊、保定、邯鄲、唐山等7個主要中國優秀旅游城市。2007年接待國際游客81.8萬人次,比上年增長12.8%,旅游外匯收入3.1億美元,增長27.1%;接待國內游客10029.5萬人次,增長10.8%,創收556.7億元,增長13.6%。旅游業總收入580.1億元,增長14.0%。河北與京津聯系密切,研究河北省主要旅游城市的發展態勢對于京津冀的整合具有現實的理論意義與重要的實踐意義。

(二)河北省主要旅游城市的生態位綜合測評

按照表1的指標體系,研究收集了河北省7個城市2005~2007年的相關數據(數據來源于《河北經濟年鑒(2006-2008》和《河北省環境狀況公報(2005~2007》》。當數據出現不一致時,一般以更高層次部門研究發表的數據為準。應用生態位態勢模型,以每個城市變量從2007年的現狀數值作為“態”的度量指標,以三年平均增長量作為“勢”的度量指標,以la為時間尺度(每年的平均增長量),即量綱轉換系數,運用生態位計算公式(1),將這些影響城市生態位的變量進行綜合計算,得出每個變量的生態位,再運用公式(2)得到每個城市的生態位。

基于上述指標體系,本文運用MicroftExcel軟件計算指標數據,結果見表2。

(三)河北省主要旅游城市生態位的綜合分析

根據表2對河北省主要旅游城市生態位的計算結果看,省會城市石家莊遠遠高于其他城市,說明其在河北省旅游城市中的核心地位已經確立,雖然從旅游資源和環境上并不領先,分別落后于秦皇島、承德、保定、廊坊等城市,但由于其在社會文化及旅游經濟方面的突出表現,在區域旅游城市中仍具有不容置疑的核心作用;承德、保定、唐山、秦皇島屬于次區域旅游中心城市,秦皇島、承德豐富的旅游資源和優美的旅游環境具有極強的吸引力,由于其規模上的局限性,在區域中發揮著承上啟下的輻射作用;保定綜合排名第三,城市競爭實力也不錯,但是其城市環境太差;而唐山雖然旅游資源并不發達,但由于其雄厚的社會文化內涵和較高的經濟發展水平,在區域旅游文化中心中仍起著重要作用;邯鄲、廊坊分列第六、第七,其生態位有待于進一步發展和提高,需要從城市整體上來加大改進力度,提高城市形象,發展社會經濟。

五、小結

第5篇

中國大學生出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該法條判定下的大學生享有勞動權利以及獲得勞動利益似乎無可爭議。但問題是,這種無可爭議的勞動權益何時取得,應具有怎樣的資格?第一個疑問實際上關涉勞動者的就業年齡與智力問題。作為推定勞動行為能力有無和大小的一種法定依據,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起始工作年齡有兩種劃分:一是最低就業年齡。在中國,除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招用未滿16周歲的公民為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以外,任何單位都不得與未滿16周歲的公民發生勞動關系。二是完全勞動行為能力起始年齡。查閱頒布并實施的法律法規,在中國,不得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由法理審視現實,考量大學生就業年齡,除“大學少年班”外,大學生一般為18~23周歲。因此,應當認為其達到了完全勞動行為能力起始年齡。對智力因素的判析應當界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公民的精神健康狀況;二是公民的文化水平。就精神健康狀況而言,精神病患者被規定為無勞動行為能力人。審視公民所具有的文化水平,中國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招工必須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為對象。事實上,在無特殊情況下,智力因素不應成為衡量大學生是否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考量要素。第二個疑問涉及職業對公民技術水平的要求。從社會大生產派生的社會分工要求勞動者從事一些職業需要一定的技能水平。中國有關法規對某些特定崗位的勞動者應具有的技術水平還作了嚴格規定。如駕駛員、電工、司爐工、電焊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技術考核合格并取得駕駛執照、操作證等證件方可從事該項工作。從大學生兼職的實然狀況出發,大學生所從事的工作絕大多數是低附加值的勞力工作。從反證上來看,用人單位也不會聘用沒有取得一定資質的大學生從事對應的技術工作。綜上,法理上的勞動權是憲法所賦予的公民基本權利,大學生的本質任務是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但在課余時間———尤其是利用雙休日以及寒暑假期間———可以自由選擇勞動的權利。實務中的大學生進行兼職勞動既和高等教育的主要轉向緊密相連,更要考量到,當這種勞動權在特定家庭背景下又與大學生本身生存狀況緊密掛鉤時,大學生享有勞動權利更為需求和必要。由此,上述憲法及基礎法理與實務進展可以推演出的基本性結論是:大學生應當被視為勞動者。

二、大學生勞動者在部門法意義上的界定

對于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障,中國并沒有一部相關題名的法律法規,只是散見于相關勞動法律規范中。一般認為,對大學生勞動性質界定見于1995年中國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據此,學界眾多學者主張應當按照該法條判定大學生不具有勞動者資格。這里認為,《意見》第十二條的適用范圍考量應當思考兩個問題:一是勤工助學是否等同于大學生勞動?二是勤工助學并未引發勞動關系建立,大學生勞動,尤其是大學生兼職是否會引發勞動法律關系?根據中國教育部與中國財政部聯合制定的《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四條對勤工助學的釋義,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毫無疑問,事實上的大學生兼職往往是通過自己和用人單位進行溝通、應聘獲得職位,和學校不產生任何關聯。從上述意義界定,當前絕大多數中國大學生兼職活動都不屬于勤工助學的范疇。因此,對中國大學生是否是勞動法意義上勞動者身份的認定及大學生勞動兼職中與用人單位法律關系的界定不能適用《意見》第十二條規定。需要注意的一個觀點是,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均未對勞動者的內涵與外延進行厘定,不少論者用排除法對勞動者法律主體適用進行相關探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用推定的方式排除了某些勞動者適用本法,而大學生屬于不適用勞動法律規范的范疇。在私法領域,法無禁止即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并無規定大學生不具有勞動者身份。以排除法形式認為大學生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違反了法律原理,犯了常識性錯誤。

三、大學生勞動者性質的比較法分析

在中國勞動法制沒有明文規定以及學界對大學生的勞動者身份充滿爭議之際,環顧和借鑒其他國家相關研究成果無疑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一)英美法系對勞動者身份的判別標準英美法系對勞動者身份判別是通過其法律傳統———判例進行認定,逐步產生了控制檢測方法、組織檢測方法、經濟現實檢測方法與相互義務檢測方法。第一,就控制檢測方法來說,通常的做法是對控制檢測方法進行判斷,即通過對一個商業機構或雇用實體對工作情況進行控制或有權力進行控制,就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是存在的。第二,就組織檢測方法而言,考量是否能夠成為勞工,在于和組織的融入程度。如受雇于企業組織則為勞工,若只是從事協工作,而沒有融入到企業中則不視為勞工。第三,經濟現實檢測方法倚重于對工作的認知,如工作和個人事務相區分則為勞工,而工作為自己的事務則為非勞工。第四,相互義務檢測方法進一步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或雇主間身份進行界定:雙方必須互負義務的則可判定為勞動者身份,雙方只是負有選擇性義務的則不視為勞動者。由上述四種檢測方法進一步發展而成的是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采認的復合檢測法,在適用經濟現實標準是否為雇員過程中,通常會考慮以下六個因素:在工作的過程中,雇員相對于“雇主”的獨立程度或服從于“雇主”的控制的程度;雇員分享利潤或承擔損失的機會;雇員對商業機構的設備和器材是否有投資;雇員與商業機構之間關系的持續性及持續的時間;雇員進行工作所必需的技術的程度;雇員所提供的服務作為雇用實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大陸法系對勞動者身份判定的學說論評大陸法系對勞動者身份判別主要產生了人格從屬說與經濟從屬說兩種典型觀點,并在此基礎上派生了組織從屬性與使用從屬性兩種學說。一是人格從屬說。該說認為負有勞務給付的一方基于明示、默示或依勞動的本質,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對自己的習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換言之,除法律、團體協約、經營協定、勞動契約另有約定外,在雇主命令下,由雇主單方決定勞動場所、時間、種類等。二是經濟從屬說。該說判定重心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依賴與結合層面。立論依據為:用人單位建構生產組織體系,提供生產工具、器械以及原料,并在責任與危險承擔上負有法定性義務,主張以勞動力為給付對價、取得報酬的特性。三是組織從屬性學說。該說的首倡者為英國丹寧勛爵,其代表性言論為:在勞務合同場合,某人要作為業務的一部分而被雇用,其所做的工作是業務整體的一部分。日本勞動法學者繼承此學說并進行了狹義的詮釋,釋義為以現代工廠勞動者為中心進行考慮,歸結于生產設備、組織條件等因素。四是使用從屬性學說。該說可以視為日本勞動法學者突破性研究成果。日本勞動基準法研究會提交的《關于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的界定基準》報告書提出的“使用從屬性”概念,具體規定如下:首先,在人的從屬性方面:第一,對從事和依賴工作的指示,是否有承諾的自由;第二,工作中有無指揮監督;第三,工作地點、時間有無拘束性;第四,有無勞務提供的代替性;第五,有無報酬與勞動的等價性。其次,在經濟的從屬性方面:第一,生產資料、生產方式是否被使用者所有;第二,有無對他人勞動力的利用;第三,是否由使用者單方決定勞動條件。對上述基準作肯定回答的說明其勞動者性質強,反之則弱。人格從屬說值得肯定之處在于:從權利譜系來說,反映了勞動者自由權壓抑與雇主指示命令權彰顯的現實;從內容來看,映射了勞動者行為建構過程,如勞動者要遵從用人單位勞動規章、要服從雇主的指示、要接受檢查及制裁。該說不足之處亦很明顯,如無法解釋勞動者和雇主之間人格權是否存在從屬關系問題。雖然有學者撰文指出勞動者與雇主的人格關系應當以勞動場域范圍進行區分,在工作場合或工作時間存在從屬關系而在其他場合、時間則回歸平等。此處質疑的是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的人格權能否因時因地進行類型與層次的劃分?在工作場域雇主的人格權就高于雇工的人格權?人格權雖視為民法的一般權利,但其法源于憲法中“人的尊嚴”的確立。由此,在法律面前,人包括人所具有的權利,都應當是自由和平等的。經濟從屬說在脫離勞動者與雇主人格關系糾葛后,提出了經濟性若干認定標準,這一點值得肯定。但其不足也顯而易見,如隨著時代進展,在當代勞動實態下的網絡化辦公已成為常態,勞動者完全可以不使用或借助用人單位的機器設備、原料等,只是提供用人單位所要求的勞動成果。經濟從屬說賴于存在的立論根基不復存在,因此,該說必然受到一定客觀條件限制。無獨有偶,因為狹義組織從屬說提出亦持同樣的客觀判定———主張將勞動關系的締結歸結于生產設備、組織條件等因素,因此學說本身存在偏差和不足。針對上述三種學說而提出的使用從屬說既囊括了上述學說的科學合理之處,又照顧到不斷變化的勞動環境和社會現實,此說的本質在于控制論,這一點和英美法系國家對勞動者身份認定不謀而合,只是由于大陸法系成文法的桎梏,對此學說的理解通常通過法條予以實現,而顯得較為呆板。

(三)小結從各國勞動法制所規定的雇工、勞工、受雇人、雇員、員工的內涵界定來看,其大體應當遵循如下事實特征:一是被錄用或雇用之人;二是在用人單位或雇主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三是以工資為勞動收入的人;四是各國立法不約而同地運用排除法將某幾類人排除在外,例如,國家公務人員、軍事人員、農業工人、家庭傭人、企業經理等。有論者認為,在雇員認定的判斷上,既有合同效力的考慮,也有社會政策的考慮,可左可右之間,合同效力與社會政策均非雇員認定的一般標準;雇員與獨立合同人的區分成為超越合同效力的一般推理思路,即將工作之人作非此即彼的區分,從而在具體的案例中認定雇員。從實務觀之,大學生進行勞動的單位在勞動法視域下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勞動法律規范規制下的用人單位,通過對比上述兩大法系代表性國家勞動法制,大學生勞動者身份在部門勞動法律法規上應予以認可;至于作為不屬于勞動法律規范規制下的用人單位———諸如家內勞務,尤其是受雇于某家庭從事家教工作等———按各國勞動法制實踐則不可認定為勞動者身份。同時,從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對勞動者身份認定來看,并沒有在立法例或判例中———除教育目的外———將大學生作為非勞動者予以對待。另外,兩大法系對勞動者身份認定上共同的做法是:將勞動者身份的認定以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雇主之間是否建構勞動法律關系細化為各種標準,而非將一類群體直接排除在勞動法制的統籌之內。通過觀察勞動法制發達國家法制史的構建,以勞動基準法作為根本勞動法律規范的優良傳統避免了在某一類群體上權利的缺失或口號化執行悲劇。

四、大學生勞動行為的界定及亟待解決的問題

通過對基礎法理及采用對比法學方法進行分析,可以得出的基本結論是:大學生可以作為勞動法律制度安排中的適格勞動者。進一步結合勞動法制現實思考的是:對大學生勞動行為的界定是否創設并進行了一定的制度安排?如是,法制體系是否完善,法律機制是否健全?實踐中,大學生從事勞動行為應按其時間進行相關界定。一是利用寒暑假期間進行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勞動;二是在課余或業余時間從事非全日制勞動。中國勞動法律制度并未對全日制勞動進行概念上的界定,但可從法條中進行推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大學生在寒暑假期間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如符合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情況的應當視為全日制勞動。需要說明的這種情況在社會實踐中確實發生,但這種事實存在相對于大學生整體而言是少數個例。根據早在2003年中國原勞動保障部就頒布的《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用工意見》)以及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專章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來看,非全日制用工系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采用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大學生在課余時間從事勞動應當被視為非全日制勞動。既然勞動法制已作出一定安排,實踐中為何大學生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究其本質原因在于非全日制用工相關法律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第一,在對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含義界定上,中國勞動法律制度以工時數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界定。《用工意見》曾將用工時長控制為不超過30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時長壓縮在24小時以內。對比勞動法制發達國家安排,如英國、瑞典及澳大利亞規定周工作時數不滿35小時,挪威以周工作時數不滿37小時為標準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經合組織(OECD)為其成員國展開了工時數協調工作,使用30小時作為界定分界線。可見,中國非全日制用工時常的規定要低于勞動法制發達國家,而實踐表明中國蓬勃發展的市場經濟促進的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常態化使相關非全日制時長的界定流于形式,且不利于國家或地區間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流動和待遇保障。第二,在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該法條意味著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既可以訂立書面協議亦可以以口頭形式進行確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可以口頭約定而全日制勞動用工必須采用書面合同的勞動法律制度安排和勞動法治發達國家截然相反。如以日本為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負有制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有論者對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訂立形式產生了如下觀點:非全日制用工如要求其簽訂書面協議,制度成本就過于高昂,而即時清結的特點決定了這種用工形式不能完全排除口頭合同形式。在此需要說明的社會現實是,用人單位具有的強大優勢性以及合同意識、誠信意識的缺失決定了以口頭約定為合同訂立形式的非全日制勞動者勞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進一步而言,勞動法律規范所確立的傾斜保護原則及建構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亦可能淪為空談。因此,非全日制勞動用工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負有制定書面勞動合同義務的制度安排是中國勞動法制下一步改革的主要考量面向。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上述規定存在如下的法律困境:一是隨時終止意味著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還是勞動合同提前解除?二是提請終止勞動合同的一方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理上,勞動合同的終止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了全部義務,實現了全部權利,或者在履行中出現了約定條件時,合同即告終止。

第6篇

論文摘要:文章闡述學生公寓管理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學生權利不同程度受侵害的現象,并從依法治國、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維護學生權益的角度出發提出系列維權對策,為學生創造良好的公寓環境。

學生公寓是學生學習、休息的重要場所,其管理工作事關學校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和教學質量的提高。隨著我國高校擴招和后勤社會化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高校的學生公寓管理邁出了可喜的一,但尚遇到許多新問題,存在諸多不同程度的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在依法治國、依法治校越來越成為社會的強勢話語,新一代重視自我權利,張揚個性的今天,如何有效地對學生進行依法管理,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是巫待高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者研究的新課題。本文擬闡述目前公寓管理存在的系列侵權現象并從法制管理的思路提出若干對策,以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

一、高校學生公寓管理存在侵害學生合法權利的現象

權利或稱權益,這里專指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是指體現國家意志上的法律法規所承認和保護的一般性的行為規則。其含義是: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即權利主體或享有權利人具有自己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或要求他人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能力和資格。

大學生在公寓生活、學習,與之相關的權利主要有:在公寓學習權、休息權;交費住宿(即與學校訂立住宿合同)的自由權,住宿交費的知情權、監督權;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學校保護的權利;因違紀或違法受行政處罰后的申訴權、申請復議權,等等。

由于我國教育制度改革滯后以及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忽視和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同程度損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

(一)后勤服務工作沒有完全到位,損害了學生的權益。過去,各地高校學生免費住宿,而現在學生都必須向學校交納一筆不菲的住宿費,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學校與學生之間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學校是房東”、“管理就是服務”的后勤社會化管理理念,要求學校轉變角色,以優質的服務質量對待顧客—學生。但因體制因素制約,學校弱化了對學生服務的意識和工作質量,沒有充分尊重學生的切實利益,使學生對學校產生誤解、怨言、不滿和矛盾,無法贏得學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阻礙了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如水電故障維修服務態度差,學生無權參與制定水電費的補助標準;抄表、計價不公開,缺乏透明度;交費一樣卻要住宿不同年代建造和配套的生活設施不同的公寓,所住樓層、距離澡堂遠近以及所處的周圍環境等也大不一樣。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盡管如此,學校還往往用行政手段迫使學生在校內公寓住宿,以保持高住宿率,確保學校的收人,實質上是剝奪學生訂立合同、選擇服務的自由權。

(二)思想政治教育乏力,成效低。擴招后生源質量、生均資源占有率明顯下降和獨生子女的個性特征,使宿舍管理工作產生了新問題。有的學生在公寓通宵達旦地沉溺于麻將、撲克牌或電腦游戲;有的肆意酗酒、猜碼、吵鬧;有的違章用電,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有的從樓上亂扔東西、倒水,室內煙味、酒味、汗臭味彌漫其間等等。公寓內臟、亂、差成為老大難問題。本來實行學分制改革以后,各班級已經沒有固定的教室,二十四小時都有人在學生公寓中學習、生活,學生公寓因而成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陣地。但部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進學生公寓的工作名存實亡。部分管理者工作缺乏耐心,對違反規章制度又不主動認錯的學生,動輒“株連”,集體處罰,嚴重地傷害了無辜者的情感,從而把他們推向學校及其管理者的對立面。而那些違反學校紀律,視情節和事后態度被學校給予行政處分的學生,只能處于被動挨罰的地位。正是校方管理不善,客觀上侵害了大部分在學校住宿公寓的同學的休息權、學習權和人身安全權利。

(三)規章制度和住宿收費欠公平和透明度。

“沒有規矩無以成方圓。”學校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就是學校的“法律規范”。但是,從法理的角度分析,學校管理學生的行政權力是學生通過契約讓渡的、賦予的。學生之所以要服從學校管理,即讓出或者失去自己的部分權利和自由成為公共權力,是要獲得在學校對他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財產的保護,實現平等的權利。學生服從學校管理,學校也要遵從絕大多數學生的共同意志。

由于社會不可能提供也無法在短時間內找到這么多民房供學生自己住宿,在學校住宿成為學生的必然選擇。學生集中住宿實際上就是大集團消費,學生完全有權選舉和組織代表與權利相對人(學校)就住宿的條件和價格等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協商談判。因此,學校在將自己的收費申請報送當地物價部門審批前,充分征求和吸收學生的意見,以做到公平、合理、合法但學校長期以來形成單方面行政行為,并不主動聽取民意,學生的合理性建議和正當性理由常被忽視。

(四)人身、財產權利受侵害。學校對學生的浸權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其一,公寓管理水平、生活條件和后勤服務質量是目前各高校招生宣傳介紹的硬性指標和必選內容。學校向考生宣傳,目的是希望考生報考本校,是希望與學生訂立就讀合同的要約。但是許多新生報到(承諾)之后常常后悔,有被欺騙的感覺,因為學校提供的住宿條件與招生宣傳資料貨不對版,學校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事實上構成了對新生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其二,在利潤的驅使下,不少學校借口統一要求的名義為新生購置軍訓服裝、校服、宿舍生活用品,普遍存在質量瑕疵、價格欺詐。其三,線路改造不及時和擴招后用危房繼續作宿舍使用,常常潛伏著安全隱患,隨時會給學生的生命財產帶來滅頂之災。其四,學校為節約開支,保安力量有限,宿舍內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財物失竊案。其五,近年不少學校巧立名目亂收費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其六,學校或后勤服務集團無一例外地將圍墻或學生宿舍樓底層作商業出租,繁榮的商業和閑雜流動人員進人學校造成宿舍周邊安全環境惡化,侵占了學生的活動空間,嚴重干擾了毫無商業利益的學生一方正常的學習、生活,損害了學生的行動自由權利和帶來人身、財產安全隱患。

(五)校園成了游離于社會之外的“法外桃源”。對于學生違紀甚至違法行為,學校總是本著“家丑不外揚”的思想,擔心影響學生前途、學校聲譽和綜合治理考核評估成績,不問行為性質是否已構成違法,習慣于將案件扣在校內處理,不恰當地代之以行政手段來解決,使學校真正成為“法外桃源”。如個別學生連續作案二十余起,總價值達萬余元,最后公安機關主動介人,啟動司法程序,學校不得不開除其學籍以自保聲譽。因而筆者認為,似這類案件應根據情節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防微杜漸,絕不能扣壓瞞報,養癰成患。

二、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對策

(一)履行合同義務。保障學生權利。從民事法律的規定看,該項服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合同的當事人,兩者地位是平等。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學生作為租賃消費的主體,有權根據后勤服務的態度、質量和規格,對之提出批評意見,甚至選擇拒絕接受服務,搬到校外住宿。即便如此,學校也無權強行要求學生接受。另外,法律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租賃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維修。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承租人可以減少或不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等。這表明法律對出租方—學校在服務質量、人財安全保障等規定了種種義務,學校應明確自己作為房東的義務和責任并切實履行,讓學生住得稱心滿意,從而保住住宿市場(高住宿率),穩定收益。

(二)建立和健全學生參與制訂規章制度的機制。要學會正視學生在公寓中的權利,凡是涉及學生收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大事,必須有學生自己的聲音。建立反饋機制,虛心聽取和采納學生的意見,這是為政者執政為民,順應民意,體貼民情,尊重民權的反映;建立學生民調機構,涉及學生利益的敏感問題先調查后施政,民所不欲,勿施于民,做好穩定工作;設立主管學生校長和后勤處、學工處學生處處長助理,出臺宿舍管理措施前先聽取學生的意見;建立宿舍管理事務法律顧問,涉及學生權益主動征求意見;成立學生自治組織—學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員會,讓學生參與管理,行使與校方對等的談判權,以及住宿問題、收費工作、后勤服務和履行合同義務的監督管理權力,賦予他們與學校各級部門進行溝通的權利,促使校方做到服務與收費公平,切實了解和解決學生的實際需要和合理性要求。

(三)依靠社會力量,參與辦學競爭。經營學生公寓,有穩定的生源作為常客,有國家政策合法收費作保障,有可觀的利潤誘惑,可以使許多社會資金投資學生公寓建設和物業管理,學校就可以騰出資金集中力量投資教學科研工作。學校或可以站在學生的立場與物業公司談判,或可以發包給學生住宿和物業公司管理,監督物業公司,充當維護學生權益的角色和利益代言人,又可以警示部分未發包的學校公寓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從而保證學生權利不受侵犯。超級秘書網

第7篇

[關鍵詞]檔案;著作權;保護

[作者簡介]員寧敏,廣西大學校長辦公室副研究館員,廣西南寧530004

[中圖分類號]G64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4-0137-03

研究生學位論文是指申請研究生學位的學生(碩士、博士),為獲得不同級別學位資格,在導師的指導下,運用所學理論,結合科研實踐活動,經過大量的創造性思維勞動撰寫的學術研究論文。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是指在學位申請活動中所形成的檔案材料,包括學位申請書、答辯通過的學位論文以及論文開題、評審、答辯等材料。研究生學位論文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情報價值和實際應用價值,對這一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在開發利用過程中,也面臨著如何使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得到有效的利用,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和科學研究服務,同時又確保其著作權不受到侵犯的問題。探索研究生學位論文歸檔管理的有效途徑,已成為檔案管理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著作權內容

著作權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一經形成,便包含了作者的人身權與財產權。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人身權。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人身權是與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權利。具體有以下幾種:(1)發表權。即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或著作權人對尚未公開的檔案有權決定是否將其公之于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在學位論文檔案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具有永久性,作者終生享有,不因作者生命的終結而取消,不因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和繼承而發生變化。(3)完整權。即任何人不得違反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的意愿,對檔案內容進行歪曲、篡改、斷章取義等實質性的變更。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財產權。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財產權分為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具體包括: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著作權歸屬

確定著作權人,即誰依法享有著作權,是保護著作權的重要前提。《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是指創作作品的作者和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完成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其著作權人也因此而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完全歸論文作者享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如果從論文的開題、構思、寫作、修改到最后定稿,主要由學生本人完成,其論文的來源既不是導師的科研項目,也不是學校安排的科研任務,并且論文內容的獲得沒有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條件,指導教師雖然也給予指導、修改,但沒有參加直接創作,這種情況下學生是《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人。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的作者僅享有部分著作權(如論文的署名權),其他著作權歸學校所有。《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造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其第二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為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研究生參加由學校主持,指導教師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許多科研成果便成為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在這種情況下,從論文的選題到創作思路及最后定稿均由指導教師完成,凝聚著導師大量心血,不僅是由所在高校主持并承擔全部責任和風險,而且還完全利用學校的各種物質條件、技術條件完成,利用了學校的資源(實驗設備、圖書資料等),研究生學位論文只是實現對該項目研究過程和智力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反映科研項目成果的載體。教育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由高等學校主持、代表高等學校意志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在這種情況下學生不具備著作權人的條件,不能成為權利主體,法定著作權人是該生所在的高等學校。

(三)在職申請學位人員只享有研究生學位論文的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所在單位享有。《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一般情況下,這類人在攻讀學位其間開展的研究往往與實際工作相聯系,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同時,利用工作單位所提供的物質條件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當屬于職務作品。

三、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合法使用

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利用從法律角度審視可分為合法使用與非法使用。檔案的合法利用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學位論文檔案管理部門在開發利用工作中,為了避免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必須準確理解著作權合法使用的范圍、界限、條件等,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合法使用研究生學位論文。

(一)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開發利用情況。我國《著作權法》對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行永久保護,而對作者發表權與復制權、獲酬權等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除人身權永遠屬于作者外,可不經作者授權,不付報酬地查閱、復制或在網絡上傳播等自由利用。

(二)著作權保護期內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開發利用情況。這里就有一個合理使用的問題。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他人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或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基于正當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的合法行為。合理使用規定了三個必備條件:第一,僅適用于已發表的作品,未發表的作品不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第二,合理使用的目的僅限于個人學習、研究、欣賞或為教學、科研、公共文化利益等12種利用情況。第三,合理使用的“量”必須有嚴格限制,只能“少量”或“適當”,否則視為侵權行為。

(三)無論著作權保護期是否超期。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須合法。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權等其他權利,并且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稱。已存檔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有相當部分是未發表作品,按《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筆者認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從未發表作品不具有公示性的方面考慮,但是制訂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著作權行使的限制,界定是否合理使用的關鍵在于使用作品的目的,高校作為非贏利目的使用者,應充分享受著作權這一立法實質,應將這一寶貴的資源納入合理使用范圍。

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所謂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認可,擅自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行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使權利人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違法行為。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利用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侵犯著作權人權益的法律事實的發生。

學位論文檔案管理部門在利用活動中容易發生的侵權行為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以各種方式(包括網絡傳播)公布學位論文檔案,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公布權;改變作者的署名方式,對作品內容進行歪曲、修改,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署名權;以合理使用為名,利用保管作品檔案的便利條件大量復制學位論文檔案并贏利,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擅自對學位論文檔案進行編輯、出版、發行,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出版、發行權。在贏利模式下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未支付其著作權人報酬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學位論文,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財產權。

用戶在利用學位論文檔案中容易發生的侵權行為有:以合理使用為名,剽竊、抄襲他人學位論文檔案;以合理使用為名,蓄意歪曲、篡改、下載他人作品的名稱、內容等;擅自將未公布的學位論文檔案公布;超出合理使用權限等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五章對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及法律責任都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侵權的嚴重程度,對作品檔案的侵權分為一般侵權和以贏利為目的侵權兩種。侵權行為不嚴重的,侵權人應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侵權行為較嚴重的或以贏利為目的的侵權行為,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外,可給予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

就業意愿和就業形勢,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本科生研究性學習的動機[3]。衛生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十分明確,即通過4年的專業教育,培養出適應我國醫療衛生法制化需要的,系統掌握基礎醫學、預防醫學、臨床醫學和法學知識,能在衛生行政機構、醫療機構、法律服務等部門從事醫療衛生方面的法律咨詢、訴訟和研究工作,具有復合型知識結構的專業型法律人才[4]。衛生法學體系的開放性,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其課程內容與衛生醫療公共政策的交叉性。更為重要的是,目前中國衛生法制發展現狀表明,衛生法制體系尚處于一個變動不居的“活躍時期”,尤其是在新醫改政策背景驅動下,立法需求逐步彰顯。可以預見,中國衛生法制未來10年將進入一個比較頻繁的“制度生產”周期,其間政策與法律的對話、交流將愈發明顯。這需要法律教學能夠在理念、內容構造和方法上適應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變遷進程。凡此種種,都決定了衛生法學的學習和研究,不僅要掌握比較扎實的法學理論和部門法知識,更需要對于醫療衛生行業規范進行深度解讀和領會。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學科特殊性就要求培養模式和方法與之相適應。實踐表明,衛生法學本科生培養定位并非為司法部門輸送兼具“醫、法”知識的人才,更多的是順應新醫改背景下我國醫療衛生企業、事業單位涉法崗位的用人需求。從就業出路分析,衛生法學所培養的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法律人才,而是能夠適應行業法制化發展需求的專門人才。以法律基礎知識為依托,熟悉和掌握行業法制建設需要的制度和政策知識,對于“特色化”專業人才的鍛造具有突出的重要性。這就要求施教者對衛生法學研究性教學模式的特殊性具有清晰的認知。2.3課程資源的制約設置合理衛生法學課程體系,是開展研究性學習的必要條件之一。衛生法學專業課程設置面臨的最大問題是醫學課程和法學課程的比例到底該是多少,是一個頗受關注的問題[5]。學界公認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法學核心課程偏多,專業相關課程偏少。法學課程除了14門核心課程外。衛生法學特色課程在總課時上并不占優勢。因此,在有限的課時資源條件下,開展研究性教學,應當放棄設置一門研究性課程的設想,選擇在特色課程教學中因地制宜地開展以文獻研究為主導的“基礎性”學術訓練,將有助于緩解研究性教學與課程資源的嚴重矛盾,并對重構衛生法學教學模式和內容體系發揮積極作用。

2文獻研究能力培養的實施途徑

2.1明確文獻研究的規范

教師作為本科生研究性學習的指導者,應當注重從方法論的角度傳授衛生法律文獻的檢索策略和具體技能。根據筆者體會,學生文獻研究效果不良的主要原因是對于文獻研究的規范不夠重視或掌握不熟練。這就需要教師適時介紹文獻研究的目的、途徑和方法,展示相關的實例。有關文獻研究規范的設定和,不僅是文獻研究教學環節的形式規范問題,其對于突出教師的指導作用,建立學術規范,提高文獻研究的質量控制水平等有至關重要的價值。文獻研究規范的內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選題與文獻范圍的確定;文獻總量、類型與量比要求(如:規定至少檢索30篇專業文獻。其中書籍、期刊論文、其他調查資料、網站等各占1/3);文獻檢索方法;分析與歸納技巧;綜述寫作要領等。實踐中,很多學生對法學期刊論文高度關注,卻忽視了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網絡資源,說明對文獻篩選范圍過窄。又如,綜述寫作中常見的問題是,許多學生不是以客觀的筆觸描述研究現狀,敘述風格上“自說自話”,靠“自己想當然來寫”。再如,不懂得尋找所在領域權威觀點。當與選題相關文獻不多時,沒有適當放寬范圍查找文獻,而是以“研究不多”簡單做出結論等。這些研究缺陷是可以通過建立相關的研究規范予以克服的。

2.2突出教師的問題意識

學生研究性學習方式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師應當突出授課的問題意識,這是確定學生研究選題的必要條件。但是,這并不等于說教師可以輕視基本知識的傳授,而應當是在把知識點講授與理論、實踐前沿介紹有機銜接起來。在強化基礎知識基礎上,在理論知識與實踐知識的“結合部”,尋找文獻研究的選題突破點。例如,筆者曾嘗試在介紹醫療機構管理法律制度后,進一步向學生指出,醫療機構法律制度中關于鄉村醫生、全科醫生的制度屬于近年來衛生法領域比較前沿的問題,希望同學們比照《執業醫師法》的基本制度,對這兩個領域進行文獻檢索,了解國內乃至國外該制度的產生過程、發展歷史和現實狀況。再如,結合我國新醫改政策,筆者曾提示學生從法學的角度研究“公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專題。教學實踐表明,這對于學生在學好基礎課程后把握本領域前沿動態頗有幫助。這也有助于促進偏重法律教義學闡釋的課堂教學向注重現實、突出能力訓練的風格轉換。

2.3倡導以“問題為導向”的課堂教學

研究性學習不能與課堂教學相割裂,相反地,教師應當注意協調課堂教學與研究性學習的關系。然而,促使教師轉換教學習慣是比較困難的。這是因為:長期以來,我國高等教育并沒有形成研究性教學的傳統,許多課程設置是基于學科的若干主題(而非問題)設置的,與之相適應的是以主題為基礎的傳統學習模式(SubjectBasedLearning,SBL),它與以“問題為中心”(ProblemBased)的研究性學習有著本質區別。此外,受這種模式的慣性影響,許多學科的教材也是以主題為線索編撰的,從而制約研究性教學的效果。基于此,在組織研究性學習前,指導教師必須客觀評估現有教學大綱中課程設置安排對學生知識結構的影響。倘若沒有必要的知識預備,就不具備研究性學習的必要條件。為此,指導教師需要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問題:學生已經學習過哪些課程?授課教師已經講授的知識點包括哪些?學生的掌握程度如何?在缺乏相關知識儲備的情形下,若實施研究性教學,需要進行哪些知識預習?這些知識點能否通過自學方式獲取?可能存在哪些問題和障礙?相應的解決方案有哪些等等。在衛生法學教學中,在學生修完教育部規定的法學專業核心課程前,通常不宜開始專題性的研究性教學,因為這些研究通常需要比較扎實的知識預備。衛生法學專業課程基本上是在大學3年級開始陸續講授的,由于醫學基礎課和法學的大部分核心課程已經授課完畢,學生已經初步具備了開展研究性學習的基礎知識結構。例如,衛生監督執法的研究性教學一般適合安排在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等課程教學完畢后方為有利。

2.4激勵學生有效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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