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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研究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4-28 09:02:4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程序研究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程序研究論文

第1篇

一、系統克隆系統

系統克隆是將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數據在企業之外進行備份,在企業會計系統之外再克隆。一個會計系統。系統克隆可以這樣進行:

(一)在審計期間的期初就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信息系統的數據進行外部備份。備份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原始數據庫、初始化數據庫和會計軟件程序。備份的機構可以是審計機構,也可以是專門的外部獨立的數據信息管理與服務機構,而后者更有利于實現專業化質量和規?;б妗?/p>

(二)在審計期間內備份的內容將通過與企業會計信息系統相聯結的網絡進行更新。其中,原始數據備份庫直接與企業數據采集系統相聯,實現實時更新;初始化數據備份庫和會計軟件備份庫直接與企業會計信息系統的修改模塊相聯,在企業進行初始化變動和軟件程序變動時進行更新。

(三)審計人員通過外部備份與企業內部會計信息系統的比較,一方面判斷企業會計信息系統在原始數據庫、初始化數據庫和會計軟件上有沒有非法改動,另一方面通過外部獨立的數據信息管理服務機構,實現信息控制和咨詢,了解企業的會計信息系統以對其作出評價。

系統克隆使企業會計信息系統由于信息同源化喪失的內部勾稽關系在企業外部得到了重建,而且這種重建由于外部機構的獨立性變得更加有效。通過這種勾稽關系的審查,審計人員可獲得有效的審計證據。證明企業的會計信息末被非法改動。這一證據一旦與企業會計系統初始化定義和企業原始數據合理合法的證據相結合,就足以證明企業會計信息的公允性。這種方法可用于財務報表審計、特殊目的審計和管理審計等領域。

二、電子函證

電子函證指審計人員利用專門的程序模塊就被審計企業的有關數據,向相關的企業的數據庫發出電子詢證函,經對方企業同意后實現數據庫之間的自動數據比較而獲得被審計企業數據真實性的證據。函證內容不僅包括有關帳戶的余額,更應包括企業的原始數據庫的數據。如果被審計企業和被函證企業簽訂了有關信息交流協議,電子函證的復函無須被函證企業的同意就可由其電子信息系統自動進行。

外部系統克隆是審計人員獲取企業會計系統末被非法改動的證據,而對原始數據的合理合法的證據則必須通過另外的審計程序獲得。電子函證就是獲取這一類數據的最好的審計程序之一。一方面這種函證可以通過程序實現自動發函咱動付函咱動比較與自動進行差異分析和列表,從而使得函證更加快速、準確、安全和簡便;另一方面這種函證利用網絡通訊和無線通訊等先進的電子技術也使得通訊花費極大的降低。更重要的是,這種函證由于是電子自動復函和比較,排除了人為因素,使得其函證結果更加可靠。這都使得電子函證成為一種高效、低廉和可靠的審計程序。這些特征使得其可以大范圍應用,甚至可以將被審計企業所有的可函證數據都進行函證。其中,企業原始數據庫則是首選的函證范圍。通過電子函證,審計人員可以判斷企業的原始會計數據和相關帳戶余額是否真實、合法和可靠。

由于外部信息管理服務機構的存在,電子函證除可以采取向被函證企業發函的方式之外,還可以采取向被函證企業的信息管理機構直接發函的方式。這會由于眾多被函證企業在同一家信息管理機構備份信息而大大提高效率。如果被審計單位和被函證單位在同一信息管理機構備份信息,則可以在這家信息機構直接調用雙方的數據進行比較,這比跨機構函證更加高效。這種方法可廣泛用于銀行存款、往來帳項和對外投資等項目以及與前任CAA、律師和政府機構等方面的詢證。

三、審計黑匣子

審計黑匣子指審計人員通過在被審計單位的會計系統中安置具有記錄功能的程序模塊,從而對被審計企業會計信息進行監控以獲得相關審計證據。

外部備份程序和電子函證在相當程度上可以保證查出會計信息系統中是否有偏差,但它們卻無法很好地說明這些偏差的產生過程和性質,而這些對審計人員發表審計意見卻具有重大的影響。因此,應當有一種審計程序來幫助審計人員查出信息偏差的產生過程并判斷其性質及嚴重程度。審計黑匣子能很好地完成這個任務。一方面這一模塊能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信息系統操作情況例如操作人員編號、進入時間和操作內容等進行序時記錄;另一方面其本身又具有隱蔽性、安全性和穩定性。這個模塊平時僅在后臺工作,被審計企業的會計人員無權修改數據,更不能撤換它和影響它的工作。當審計人員發現會計系統的非正?,F象,則可以通過調用其數據獲得重要的審計線索。這就像飛機上的黑匣子,平時不影響飛機的正常工作,當飛機出現飛行事故時又能提供關鍵的事故線索。審計黑匣子除了為審計人員發表審計意見提供支持之外,還能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信息系統薄弱環節,以便審計人員向被審計單位提出包含改進意見的管理建議書。這種方法可廣泛應用于財務報表審計等各種鑒證業務中。

四、模擬數據實驗

模擬數據實驗指審計人員將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數據輸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軟件進行數據重新處理以獲得實驗數據,并將此結果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信息對比以獲得審計證據。

第2篇

一、概念的厘清和立法、司法現狀。

何為民事審前程序?它與庭前準備工作是否為同一概念?審前程序除具有庭審輔助功能外,還能否賦予其獨立的糾紛解決功能?我國對此的立法、司法現狀如何?這是研究這一問題首先要回答的。

一般認為,我國立法規定了審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二節“審理前的準備”共七個條文即是對審前程序的規定,只是規定比較簡陋。筆者認為,這七個條文規定的只是庭前準備工作。庭前準備工作與審前程序是兩個概念,庭前準備工作是圍繞庭審所做的一系列輔助工作,包括一些事務性工作,主要有:送達狀副本和答辯狀副本、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通知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等。其目的是保障庭審合法有效地進行,不具有獨立價值。而審前程序對庭審的輔助功能主要應體現于整理爭議焦點,確定無爭議的事實、交換證據、固定證據、排除沒有證明力的證據,使當事人在相互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對簿公堂,增加庭審活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除此之外,根據我國社會現實,借鑒外國司法經驗,理想的審前程序還應具備速裁、調解、通過釋明促使撤訴等案件解決、分流機制。所以,此種意義上的審前程序在我國立法上還不存在。至于“審前程序”這一名稱還能否準確表達這個概念,在此暫不討論。

司法層面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布實施后,以證據交換為中心環節的審前程序基本確立,程序的功能范圍有所擴張,但尚不具有終結訴訟和分流案件的功能,對訴訟效率、效果并無多少補益。各法院的自行安排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和理論支撐而頻頻受到學者的病垢和當事人、律師的抵制,很難成形。司法資源配置的不合理和工作機制上的弊病造成審判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建立一個適合中國社情、相關制度配套完善的審前程序,顯得尤為必要和緊迫。

二、改革的理論思考。

審判工作面臨的一些困局促使了我們對工作機制的思考,可以說,筆者所在的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當初嘗試進行審前準備程序改革正是從對“一步到庭”審判模式的反思開始的。90年代中期有人提出“一步到庭”的審判模式,隨即在全國法院推行,就是法院受理原告后,由立案庭完成文書送達、排期開庭等準備工作,承辦法官開庭前不接觸當事人、不接觸證據,甚至卷宗都是開庭時才交給承辦法官的,一切主張、證據都要等到開庭時才呈現在法官面前。推行這一模式的初衷是促進審判公開,保障法官形成判斷的一切信息來源于公開的庭審,防止法官因進行庭前準備工作而與當事人接觸過程中,受到當事人有意無意的影響,先入為主,有礙公正,甚至發生不廉潔的行為,同時也有提高訴訟效率的考慮。這種模式一度被奉為圭臬,而事實上,在沒有商業化法律服務和律師強制制度的情況下,當事人很難將糾紛歸結為一個標準的法律爭議,庭審中法官的精力不得不大量消耗在溝通解釋工作上,而不是法律判斷和選擇,受庭審固有儀禮、程式所限,庭上溝通解釋又是極其艱澀的,這樣的庭審當然只能是無序和低效的,法官和訴訟參加人都疲憊不堪。由于法官對案件缺乏了解,當事人對訴訟規則和庭審活動的意義也難以理解,庭審的盲目性較大,舉證、質證、辯論難以充分展開,庭審效果大打折扣,一次庭審往往難以定案,庭后法官又不得不會見當事人或反復開庭以核實、澄清、釋明有關問題,以致公正與效率都難以保障,造成了訴訟資源的極大浪費。

“一步到庭”是“庭審中心主義”的極端化,從對“一步到庭”的否定,我們又引申到對“庭審中心主義”訴訟模式的反思。庭審固然是審判的基本形式,在現代法治強調程序價值的前提下,其嚴密的程序保障作用是其他審判形式不具有的,但是,訴訟的目的畢竟是尋求公正和救濟權利,而不是為了單純展示程序的完美,在我國尤其如此。人們關注更多是訴訟結果和過程的易參與性,這是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的特征之一。決定訴訟結果的只能是事實和法律,這才是理想的訴訟,完整的公正,現實中,雖然不能完全實現這種狀態,但在制度設計時應以盡量降低訴訟經驗、訴訟策略等因素對訴訟結果的影響為原則,而在所謂“當事人主義”的庭審中訴訟經驗、訴訟策略、技巧對結果的影響甚至是決定性的,在這樣日趨專業化的訴訟中,當事人不得不依賴代價高昂的商業法律服務,訴訟的“福利性”就這樣被消解。所以,“庭審中心主義”有將訴訟異化為“圈內人游戲”、“富人游戲”的危險。

筆者同時對訴訟爭議的層次性進行了分析,認為訴諸法院的糾紛按其爭議的層次性可分為以下五種情況:一是雙方既無事實爭議也無法律爭議,的目的只是借助法律的強制力救濟其權利或出于某種動機需要借助訴訟形式;二是雙方對案件事實各執一詞,但法律關系簡單明了,沒有爭議,或雖有爭議,但事實、法律依據確切,是非自現,無需復雜的法律判斷;三是事實爭議較大,缺乏證據或證據矛盾,存在證據法上的爭議,需要運用證據規則通過復雜的心證過程才能作出事實推定;四是雖無事實爭議,但在法律關系和實體法適用上存在爭議,需要法官憑借專業知識和經驗進行選擇判定;五是既有事實爭議,又有法律關系和實體法適用上的爭議。上述五個層次的爭議中只有后三個才需要復雜判斷,需要經過程序嚴密的庭審,而在基層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大多數是前兩種情況,若不加區分的一律進入冗長復雜、程式嚴格的庭審,其實是對審判資源的浪費。所以,對訴諸法院的糾紛法院必須有所甄別,不應一律進入庭審,要有一套清晰有效、運轉順暢的過濾裝置,這個裝置應當置于審前程序之中。

在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情況下糾紛倍增,而法院物質、人力資源相對恒定,不可能走外延式發展之路,那種將紛至沓來的糾紛不加甄別地納入庭審的“庭審中心主義”訴訟模式最終會走到盡頭,我們的出路只有內涵式發展,改變傳統訴訟觀念,調整審判模式和法院內部工作格局,以提高整體司法效能。

三、功能定位。

由以上分析可見,“庭審中心主義”訴訟模式并不適應公眾訴訟心理,成本高昂,應相應調整,因而,在保證庭審作為強制解決糾紛正當程序的同時,應當建立合理的審前程序作為過濾,篩選并整理歸結出標準的法律爭議交付庭審,這既是應對“訴訟爆炸”的必然選擇,也是改善庭審質量,使其更加鮮明化、精細化、專業化的前提。民事審前程序應當兼具庭審輔助功能和終結訴訟功能,成為與庭審并重的、既有輔助功能又具獨立價值的程序階段。

單就數量來說,在許多國家,審前程序都在解決糾紛方面發揮了出色的作用,如美國大約有98%的民事案件在審前程序中得到解決;英國也有98%的民事案件沒有進入審判階段,即在審前程序中解決了爭議;加拿大、德國也有效率很高的審前糾紛解決機制。這表明,功能健全、運行順暢的審前程序,可以直接解決大量的糾紛,極大地提高了訴訟的效率。審前程序一方面應為庭審做好準備,另一方面應逐步成為一種依靠自身構造就能夠獨立解決糾紛的訴訟形態。

國家法官學院司法審判研究中心教授畢玉謙認為:我們應當轉變審前準備程序是為開庭審理而進行準備的觀念。應當使審前準備程序功能多元化,在化解糾紛方面發揮作用,如調解、裁判、使當事人撤回訴訟、明確爭議點、使當事人交換訴訟主張等。通過該程序,在庭審前使事實明朗化,提高審理的效率,節約訴訟成本。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姜啟波、劉小飛認為:我國應當圍繞當事人整理爭點、收集證據、促進和解以及保證案件科學分流來構筑審前準備程序,賦予其獨立的程序價值,而不應僅僅把其作為為庭審做事務性預備工作的輔助程序。我國建立審前準備程序的目標有三:一是使案件達到適合審理的狀態,以促進訴訟;二是尋求替代性糾紛解決的可能;三是科學分流案件,使之進入最適合的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項:1、決定案件所適用的程序,進行繁簡分流;2、指導當事人取證和舉證,主持證據交換;3、進行庭前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4、固定證據,整理爭議焦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時建中認為:審前準備程序除了處理程序性工作外,還要處理一些實體性事項,如替代性解決糾紛方式、審前調解、簡易判決。四、相關制度配套。

建立相應的審判組織和完善相關訴訟制度是具有獨立價值和功能審前程序得以確立的關鍵,結合我國法院實際,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一)調整審判資源,設立審前法官。

審前程序由誰完成,是否需要專門機構或專人主持是我們首先面對的問題,也是爭論較多的問題,一般有這樣幾種做法:由承辦案件的庭審法官主持;由參加合議庭評議的一名法官進行,其他法官不參與;由審判庭內設的法官助理或書記員完成。這幾種做法均不能在庭前終結訴訟,不具有過濾、分流案件的功能,顯然不能滿足我們的期待。近年來,各地法院出現一些新的做法:一是在立案庭設立預審法官,預審法官獨立完成庭前準備工作,并不受庭審法官的指導監督,主持交換證據、固定訴請、整合爭點,在此基礎上促成調解,這一過程稱為預審。預審仍以輔助庭審為主,輔之以庭前調解功能。筆者所在的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最初采取的就是這種方式。二是成立速裁庭、調解中心或速裁調解庭,有的還成立了專門的準備庭,分別負責速裁、調解和庭前準備工作。

筆者認為,首先,審前程序的審判組織應專門化,與庭審法官相分離。庭審法官不宜參與審前工作,特別是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參與本文所稱的具有獨立功能的審前程序,確保他們只以法庭上所獲得的信息來形成對案件的判斷,這是司法成熟國家的通例,個中道理不必贅述。故應設立專門的審前法官,當然,這個稱謂還可斟酌。其次,審前程序的功能和審判組織均宜集成而不宜分散。一般來說,程序運行的階段越少,效率越高,故筆者主張建立預審、速裁、調解、繁簡分流“四位一體”的審前程序,所謂“四位一體”即四項功能集于同一程序,由同一審前法官獨任完成。考慮改革尚處探索階段,且機構設置受限于組織法,故重點在于功能和具體操作的完善,暫不必在機構設置上做文章,在法院目前的組織機構中審前法官顯然只能設于立案庭。

(二)建立審前強制答辯制度。

答辯既是被告的權利,也是一項訴訟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了舉證時限,但在沒有強制答辯制度配套的情況下,舉證時限難以真正實現,操作效果并不理想,以致有的法院實踐中已經棄之不用,因為:原告的舉證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據被告答辯決定的,被告在舉證時限內不答辯,原告只能根據對答辯內容的估計舉證,不免茫然被動;對于因被告答辯而新產生的舉證義務,又不得不打破舉證時限允許原告重新舉證,且此種情況也不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即沒有制度依據又不得不如此;沒有答辯就是沒有主張,舉證的意義在于支持主張,在被告沒有主張的情況卻要求其提交證據不合訴訟邏輯,也勢必影響對原告訴訟請求變更的限制,以致訴請、證據在庭前都無法固定??梢?,沒有審前答辯,審前程序的功能會受到很大限制。

審前強制答辯制度應包括:答辯期限,應嚴格限制在審前程序中,以保證原告在庭前了解被告與案件有關的信息材料;答辯內容包括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事實和訴訟請求的基本態度,反駁的理由,即所持的事實、法律依據;拒絕答辯的懲罰性后果,被告拒不答辯一般應按承認原告訴訟請求、主張的事實和理由處理;答辯對被告以后訴訟行為的約束,即“禁反言”。在立法確立此項制度之前,法官應在審前程序中對當事人加強釋明引導。

五、運行中的具體問題。

(一)預審和速裁。

在筆者所在的洋浦經濟開發區法院將庭前的一系列工作稱為預審,它和一般的庭前準備工作的區別在于,它由立案庭的預審法官獨立完成,庭審法官既不直接操作,也不監督、指導。工作內容除包括裁定、執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調查取證等程序性事項外,還有:指導舉證,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類型向當事人釋明舉證范圍、舉證的方式、證據交換的具體要求及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持證據交換并對當事人舉證加以導引、釋明和排除,證據交換要完成固定訴請、固定爭點、固定證據。工作成果以預審報告的形式呈現。預審報告的內容主要有:案件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沒有爭議的事實、證據;排除的證據;預審法官的意見建議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庭審法官根據預審報告,在沒有接觸當事人情況下,即可明了案件的爭議焦點、無爭議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上的爭議,以便將精力集中于爭點的判定上,從而保證庭審的針對性,提高了庭審質量,這是預審輔助功能的體現。但實踐中,預審與庭審的銜接也時常出現一些問題,如庭審法官不認同審前法官對當事人的某些釋明,造成法院在程序上陷入被動,另外,預審報告對庭審法官只是參考還是具有一定的約束力,這一點也不明確。筆者認為,應科學把握預審與庭審的邊界,預審應以輔助庭審為本,防止不當擴張。

速裁是各基層法院實踐探索中的做法,目前還不是一個嚴格統一的法律概念,它是在簡易程序的基礎上,通過法官一定限度的程序指揮權及引導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訴訟行為的期間、方式作出選擇或約定,以使訴訟更為簡便快捷的審判方式,其合法性基礎是當事人的程序自決權和合意性。

(二)預審、速裁、調解、繁簡分流在審前程序中的運用。

如前所述,審前程序中的功能一是輔助庭審,將當事人五花八門的糾紛“翻譯”、類分成標準的法律問題,并以法律的語言、法律的邏輯呈現在庭審法官面前;二是在按普通程序開庭審理之前終結訴訟、分流案件。前者通過預審來實現,后者是審前程序發展的重點和獨立價值所在,是審前法官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在充分釋明有關法律關系、法律性質、法律責任的基礎上通過調解速裁、勸導當事人撤回無利益的實現的。

預審、速裁、調解的共同特點是程序的柔性,與庭審相比,它們強調的是程序的簡便性、互動性、通俗性、溝通協商性。共同的特點和效率要求使它們應當合為一體,具體流程為:案件立案后,先由審前法官獨任主持預審,在不違反法定訴訟期間的前提下,本著公平高效、不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引導當事人在預審階段完成訴答、舉證和證據交換,在此基礎上進行調解。此時,當事人對訴訟態勢和結果已有了較為理性的判斷,又未經過庭上的對峙,情緒對立不明顯,調解成功率會大大高于庭審。對于調解不成,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的案件,即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由審前法官逕行判決結案,無需再次開庭;調解不成又有必要按普通程序審理的,由審前法官提交預審報告,移交庭審。案件是否適用普通程序過去一般由院長或立案庭庭長以案件管理負責人的身份決定,是一個典型的行政決策過程,難免主觀臆斷,而由審前法官在前述工作的基礎上裁決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顯然更大程度地實現了案件繁簡分流的科學化、規范化。另外,依筆者理解,最高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有基層法院民事案件優先適用簡易程序之意,故這種流程設計也是與此一致的。

操作中,審前法官應首先對審前程序獨立解決糾紛的功能和程序特點進行必要的解釋,使當事人知曉通過審前程序結束糾紛可以減少訴訟成本,取得訴訟利益,使其主動配合法官工作,理性訴訟,促進訴訟的柔性解決,提高訴訟的效率和社會效果。其次,具體運行要靈活便捷,減少環節,使當事人易于理解和接受。如,對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或有條件通知被告當即到庭的,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當即組織訴答,進行調解,不必拘泥于順序:一律確定舉證時限,進行證據交換。另需指出的是,審前程序改革的目的并不僅是提高效率,更重要的是便利訴訟,增強訴訟程序的人性化、易參與性,使當事人易于理解與接受,重在案件質量和效果,故操作中不應唯“快”是從,要增強與當事人的溝通,交待清楚訴訟權利,保障當事人在最大限度地獲得與案件相關信息基礎上作出自主選擇。由于審前訴訟活動的一些變通是以當事人的選擇為基礎的,故對當事人的釋明過程進行完整記錄尤為關鍵,它是程序合法性的依據。因為可能在此階段終結訴訟,還特別要向當事人交待申請回避的權利。

在這種工作格局之下的立案庭職能大大擴充,不僅是傳統立案工作的承擔者、審判管理與服務的中樞,還是化解糾紛的重要陣地,對其人員素質、數量也需相應調整。這并非是對庭審解決法律爭議的基礎性地位的動搖,而是使庭審更加專注于真正的法律爭議,這正是對最高法院倡導的“大立案,精審判”工作格局的具體落實。

參考資料:

第3篇

關鍵詞:VB;程序設計;改革;實踐

Abstract:VisualBasicprogrammingasapublicnon-professionalcomputer-basedlessons,theoryandpracticestrong,andteachingdifficult.Thearticleonhowtoimprovethequalityofteachingandtrainingstudentsinanintegratedapplicationdevelopmentcapabilitiesandexplorereformsweremade.

Keywords:VB;programming;reform;practice

1引言

VisualBasic(下面簡稱VB)程序設計是我校非計算機專業學生的必修課,然而VB語言枯燥、難以理解,學生缺乏相應的知識背景,導致學生對這門課有恐懼心理,缺乏興趣。這就要求我們教師在教學中分析、摸索出一些較為行之有效的教學方法,才有可能培養學生程序設計能力,掌握一門技能,激發學生對程序設計的興趣。筆者在近幾年的教學實踐中進行了如下改革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

2教學改革與實施

2.1對課本原有知識進行整合,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大部分的教材總是先講VB語言的基本語法,然后再講VB中對象的使用。但在講授時不宜將兩者分開,要把VB面向對象的程序設計方法,事件驅動的編程機制貫穿于整個教學過程中。VB中的對象主要用于構建界面,而具體程序功能的實現則要編寫代碼行,因此任何一個完整的應用程序都不可能只用對象或只用語法。這兩塊內容可進行穿插講解。這樣就避免了讓學生在毫無知識背景的情況下去理解抽象難懂的概念,挫傷他們編程的積極性。在教學過程中,我始終堅持以學生已有的知識程度為基礎,打破原有的以課本知識的邏輯結構為順序組織課堂教學的模式,先不講基本概念,改用從簡單的實例人手,通過讓學生觀看、模仿,在實際操作中去探究和領悟這些概念,并適時地加以歸納總結,讓學生在輕松愉快的氣氛中接受新知識。比如,在講到循環結構中DO——LOOP語句和FOR——NEXT語句的用法時,我用DO——LOOP語句的4種形式和FOR——NEXT語句實現求解N!的過程,讓學生去觀察、領悟它們的異同。

2.2教學方法多樣化

筆者在教學實踐中,除了采用傳統的教學方法如:提問法、小組討論法外,主要采用以下教學方法:

1)錯例分析法

學生對變量、類型、運算符、表達式這些基本概念和語言規則的掌握需要一個過程,對算法和數據結構的知識需要不斷積累。學習過程中,能聽懂老師授課的內容,但自己編制的程序往往錯誤百出。課堂上,我經常將容易出錯的概念以反例形式展示給學生,讓他們找錯誤,通過運行。比如錯誤使用邏輯運算符。

假設a、b和c是三個變量。如果已知a<c,要判斷b的值是否在a與c之間,可以使用以下表達式:a<bAndb<c

不能寫成:a<b<c。

很多學生會錯誤延用數學上的概念,寫成后一種形式。

例OptionExplicit

PrivateSubCommand1_Click()

DimaAsInteger,bAsInteger,cAsInteger

a=-3:b=-2:c=-1

Printa<bAndb<c’顯示True

Printa<b<c’顯示False

EndSub

為什么a<b<c會得False?因為,VB在計算這個表達式時,先計算“a<b”部分,得True;再計算“True<c”,并將True轉換為一1,-1<-1?最終得False。

通過諸如此類的反例教學,使學生豁然開朗,印象深刻。

2)零散實例和核心實例結合

零散實例教學法,對每個知識點的運用和理解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但對前后知識的貫穿缺乏說服力。筆者在教學改革實踐中體會到,除經典的零散實例外,將一個規模較大的、典型的、有實用價值的、學生感興趣的核心實例貫穿于教學全過程,對提高學生的編程能力非常幫助。所謂核心實例是指,實例從小到大、隨章節的展開而逐步成長,呈現為逐步進化的多個版本。比如引入一個貫串全書的問題:設計一個“圖書管理系統”。首先,用最基本的概念和最簡單的結構,給出該系統的第一個(也是最簡單的)版本,以后的每一次課,都對該系統提出新的功能和結構上的要求,并用本次課介紹的新概念和新方法對它進行功能上的擴充和結構上的改進。每次得到該系統的一個增強的新版本。為達到設計目標,學生隨著教學的進程,可以積極投入到對實例系統的調試、改進的實踐中,逐漸掌握了所學的基本知識,同時也提高了編程能力。

2.3重視實踐教學,培養學生綜合應用程序開發能力

VB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如果只紙上談兵,不上機練習,是不可能真正掌握VB程序開發的。實踐教學主要注意抓住以下幾點:

(1)模仿階段,對課堂核心實例系統的調試、改進。核心實例的每次增強版是全面反映教學內容的,學生通過模仿、知識再現達到在實踐中領悟知識,開拓編程思路。

(2)分層次階段,在教學過程實施的開始,和核心實例同步,我就給出了幾個類似核心實例的課程設計內容,供學生選擇。對核心實例的調試比較成功的,可以同步實施自己所學的課程設計內容,達到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掌握核心實例有困難的學生,針對教學內容重新布置實驗,強化知識鞏固。課程設計內容課后上機完成。

要掌握上面兩個階段的具體情況,教師應親自指導,與學生一起上機實驗,隨時監控學生實驗過程。對學生提出的問題及時予以指導,而發現學生常犯的共性錯誤,可在理論課上進行點評。

2.4培養學生使用標準編碼,養成良好編程習慣

在程序設計過程中,使用標準編碼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錯誤。筆者在授課過程當中使用標準編碼的實例,在講解實例過程中對學生進行適當地引導,讓學生養成一個良好的編程習慣。

程序書寫規范是非常重要問題,不僅書寫格式應該結構層次分明,而且程序里面應添加起碼的注釋。不按照標準書寫程序會增加別人查看程序的難度,同時也不利于自己以后上機調試修改。強調學生避免使用VisualBasic中的隱式操作,養成顯式編碼的習慣。比如永遠使用OptionExplicit,嚴格執行變量先定義后使用的原則。避免使用缺省屬性,明確指出是在引用對象還是在引用對象屬性。

3結束語

一門課程的教學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筆者將以上一些改革和探索用在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中,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教學有法,教無定法,只要教學得法。在教學實踐中,合理運用多種教學方法,靈活地、創造性地掌握教學過程,激發學生的興趣,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和綜合應用程序開發能力。

參考文獻

[1]王棟.VisualBasic程序設計實用教程(第3版).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第4篇

「關鍵詞行政程序立法

一、引言

行政程序法同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一樣,主要不是作為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的總稱,而是作為一部集中系統的大型法律文件的名稱。一個國家如果只有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而沒有一部以“行政程序法”命名的集中系統的法典性的大型法律文件,通常不被認為已經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上世紀初以來世界許多國家越來越普遍的立法現象。20世紀初,西歐一些國家首先制定行政程序法;20世紀中期,美國制定了聯邦行政程序法,對其他國家行政程序法的發展產生了很大影響;特別是20世紀后期,更多的國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①]

行政程序法的興起和發展在人類政治文明、制度文明進步史上的意義非同尋常。從對國家權力進行約束的意義上講,人類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進步表現為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法律的出現。在這次浪潮中,法律并不對國家權力的來源進行約束,而且法律本身充滿著不平等,但法律的出現畢竟意味著國家權力運行方式的確定化、有序化,對國家權力有了源自它本身的適當約束。第二次浪潮是現代憲法的出現。在這次浪潮中,法律實現了對國家權力來源的約束,一切不合法的國家權力不被法律所承認,為建立平等公正的法治掃除了政治障礙,奠定了制度基礎,對國家權力有了根本性的約束。第三次浪潮就是行政程序法的出現。這一次浪潮不滿足于對國家權力的總體約束,而是進一步對國家權力的行使過程(主要是行政過程)進行具體的約束。毫無疑問,第三次浪潮要以第二次浪潮為前提,否則就不可能出現第三次浪潮,但它并不從屬于第二次浪潮,而是有其獨立的不容忽視的歷史地位。行政程序法所構建的是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全方位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因而它是適應當代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必然的法律現象,這已為相關的學界所公認。[②]

早在上世紀80年代后期我國起草行政訴訟法的過程中,就有過起草我國行政程序法的設想和建議。最近十幾年,對于我國是否應當盡早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問題進行了許多討論。有的專家學者主張先分散地制定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法,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也有的主張盡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F在,人們更加普遍認識到,我國的民主和法制建設已經為制定行政程序法提供了充分的條件,我國政治文明的發展向行政程序法提出了迫切要求,社會生活中發生的許多問題都需要通過完善行政程序的法制化來解決。今天,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已經不是探索“要不要”制定、“什么時候”制定行政程序法,而是“怎樣”制定行政程序法。

制定行政程序法涉及幾個基本問題,一是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各個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要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處理好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與提高行政效率之間的關系;二是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結構要有一個基本的考慮,處理好行政程序法與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性規定之間的關系;三是對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規定要有一個適當的原則,處理好行政程序法與行政組織法的關系,既要避免把行政組織法的內容規定到行政程序法中來,也要避免以內部程序為理由妨礙公民程序性權利的實現;四是對行政程序法中的實體性規定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使實體法與程序法互相依托、融為一體;五是對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之間的關系要有一個合理的把握,使三種程序法形成有機的銜接。這幾個基本問題對于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不可回避的。本文旨在對這些基本問題談一些初步的看法。

二、保障權利與提高效率并重及其體現方式

法律的立法目的常常不是單一的,許多法律都有兩個甚至多個立法目的。如果各個立法目的之間存在抵觸的可能性,就需要明確界定它們之間的關系,這被稱為法律的“目標模式”。確定法律的目標模式非常重要,它決定著一部法律的主要制度安排,并且影響著這部法律每一項具體的制度安排。所以,把目標模式稱為某部法律的“靈魂”,并不過分。

行政程序法主要有兩個立法目的,一是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③]這兩個立法目的存在著互相抵觸的可能性,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可能影響行政效率,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就要在一定情況下和一定程度上加以“克制”;提高行政效率也會影響對公民程序性權利,為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行政效率也要作一定的“犧牲”。“克制”也好,“犧牲”也好,都不能沒有限制,要有一定的度,因此,對行政程序法的兩個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需要加以明確,確定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根據對各國行政程序法的研究,行政程序法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權利模式”,側重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另一種是“效率模式”,側重提高行政效率。

近幾年,我國行政法學界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作了很多研究,得到比較廣泛認同的主張是,我國行政程序法既不應采取側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的“權利模式”,也不應采取側重提高行政效率的“效率模式”,應當采取“權利效率并重模式”。即在設計各種程序制度時做到兩種立法目的兼顧,既要有利于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又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④]

這里要討論的問題是,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怎樣體現這個模式,這個問題至今還未有深入研究。

一般地分析,在立法時體現法律的目標模式可以有三種辦法,第一個辦法,把目標模式同立法目的寫在同一個條文中,用以表明各個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第二個辦法,把目標模式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與法律的其他基本原則規定在一起,用以指導這部法律的實施;第三個辦法,在規定每一項程序制度時都充分考慮如何體現法律的目標模式。

用前兩個辦法來體現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都不可取。首先,目標模式在性質上不是立法目的,而是對各個立法目的之間關系的確定,因而不宜作為立法目的的組成部分來規定。其次,目標模式在性質上也不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因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是關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在行政活動中的程序性權利義務的原則性規定,而不是關于立法目的之間關系的原則性規定,因而目標模式也不能當作基本原則來規定。再者,采用前兩個辦法還可能引起實施過程中的問題。設想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或基本原則中列條規定“保障公民權利與提高行政效率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如果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不對權利與效率的沖突作出具體的規定,就等于把這種沖突交給法律的實施者去解決,成為立法的“遺留問題”;如果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對權利與效率的沖突作出具體規定,又會因為同時存在著原則性規定而給法律實施者提供用原則性規定否定具體規定的可能性,反而給法律的實施造成不必要的混亂。

所以,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應當采用第三個辦法,就是把“權利與效率并重”作為立法者的指導思想,在設計具體制度時逐個地解決權利與效率之間可能發生的沖突,這樣才能使“權利效率并重模式”落到實處。也就是說,目標模式應當是立法者經過深入研究形成的立法精神,它不是立法目的,而是立法者對立法目的之間關系的處理原則;它也不是法律的基本原則,而是立法者處理各項原則之間關系的基本思路。因此,目標模式應當體現在每一項制度設計中,而不是把它直接以條文方式寫出來。

至此,我們還應當作進一步思考:在設計行政程序法的每一項制度時,應當怎樣具體地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具體的說,可通過以下方式:

第一,通過程序制度的“多樣化”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謂“多樣化”,就是為同一個程序行為設計兩個甚至多個程序制度。比如聽證,可以設計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兩種聽證程序制度,這樣,可以用正式聽證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也可以用非正式聽證提高行政效率。再比如送達,可以設計直接送達、郵遞送達和公告送達;可以設計由相對人簽字的送達和無須相對人簽字的公證送達??偟膩碚f,各種程序制度都可以設計正式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形式,既為保障公民權利提供途徑,也為提高行政效率創造條件。

第二,通過程序制度的“具體化”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謂具體化,一是指各種程序制度本身的規定要具體,二是指關于程序制度適用的規定也要具體。特別是,如果關于程序制度適用的規定不具體,那么程序制度的多樣化就會形同虛設。在正式程序和簡易程序并存的情況下,要具體規定在何種情況下適用正式程序,何種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這樣有利于避免行政機關不適當地選擇簡易程序,以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同時也有利于避免公民不適當地要求行政機關適用正式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通過程序制度的“遞進化”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謂遞進化,就是使程序制度層層遞進、環環相扣,前一個程序制度為后一個程序制度創造條件、奠定基礎,后一個程序制度使前一個程序制度實際有效、決不落空。這樣就可根據行政活動的具體情況,在前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提高行政效率,而在后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或者倒過來,在前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權利,而在后一個階段、環節上側重提高行政效率,從而使行政程序在整體上實現權利與效率并重。

可以相信,用以上三種主要方式來體現“權利效率并重模式”,可以使保障公民權利與提高行政效率兩個立法目的都得到比較充分的實現。

三、行政行為的多樣性與行政程序法的總分式結構

行政程序法與訴訟法一樣,都是程序性法律。程序具有“時間性”這一基本特征,它對程序性法律的結構產生重要影響,使程序性法律在結構上基本按照“時間流程”安排各項程序制度,形成以時間為主線的“線性結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是這樣。行政程序法作為程序性法律,在結構上也應當考慮到程序的時間性,也應當采用這種“線性結構”。但是,行政程序法與訴訟法又有不同之處。訴訟法通常只規定某一種訴訟行為的程序,比如刑事訴訟法只規定刑事訴訟行為的程序,民事訴訟法只規定民事訴訟行為的程序,而不把各種訴訟程序規定在同一部訴訟法中。這樣,訴訟法在結構上不需要考慮兩種以上訴訟行為程序之間的關系。行政程序法則不同,它把各種行政行為的程序規定在同一部法律中,包括行政規范、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各種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這樣,行政程序法在結構上就不能只考慮程序的時間性,還要考慮各種行政行為之間的關系。這是制定我國行政程序法在結構上必然要遇到的一個重要問題。

據上所述,行政程序法的結構大致有三種選擇:第一,并列式-按照行政行為的類別確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結構。整個行政程序法分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為一種行政行為的程序,各個部分內部采用線性結構,但整個行政程序法不是線性結構,而是并列結構。這種結構的特征是以行政行為的類別為結構基礎,程序的時間性從屬于行政行為的類別。第二,總括式-打破行政行為的類別界線,按照行政程序的時間性確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結構。這種結構與訴訟法的結構十分相似,其特征是以程序的時間性為結構基礎,行政行為的類別從屬于行政程序的時間流程。第三,總分式-行政程序法分成兩大部分,上半部分采取總括式,下半部分采取并列式。這種結構的特征是兼采上述兩種方式,既作通則性規定,也作分則性規定,能統則統,不能統則分。我國行政程序法應當采用哪一種結構方式,下面作一些更為深入的分析。

第一,并列式結構不可取。這種結構使行政程序法像一部各類行政行為程序法的“匯編”,由于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有許多共性,因而這種結構使許多程序制度在同一部法律中大量重復,整個法律冗長、拖沓。表面上看,這種結構似乎有一個優點,就是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自成一體,方便法律的實施。但這個優點完全可能被法律的冗長、拖沓抵銷掉。所以,世界各國行政程序法基本上都不采取這種結構方式。

第二,總括式結構也有不足。這種結構對各類行政行為共有的程序制度進行歸納重組,顯然能夠克服并列式結構冗長、重復的缺陷,使行政程序法結構簡潔、條理清晰。但它不能兼顧各類行政行為特有的程序制度,為此,各類行政行為還需要另行制定程序性法律,使行政程序法仍然不能充分發揮作為行政程序法典的作用。

第三,總分式結構是較好的選擇。其一,總分式結構能夠充分體現制定集中系統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行政活動復雜、多樣,為了實現行政法制的統一,應當力求使行政行為統一起來。由于在實體上實現行政行為的統一十分困難,各國主要謀求在程序上實現行政行為的統一。行政程序法擔負著這個重要使命,它要在程序上實現行政行為的統一性。采用總分式結構,以通則性程序制度為主體,就能使行政程序法不負這一使命。其二,總分式結構能夠較好地處理行政程序法與各類行政行為法的關系。行政程序法并不能取代各類行政行為法,因為各類行政行為法還需要規定各自的實體規范以及特有程序規范。如果行政程序法不能與各類行政行為法有機地銜接起來,整個行政法體系依然是松散的。總分式結構通過適當的分則性規定可以起到與各類行政行為法銜接的作用,使行政法體系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其三,從根本上講,總分式結構是行政法體系對行政程序法的必然要求。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體系中處于基本法律的地位,它與各類行政行為法形成“扇形”結構關系。體系的結構關系必然影響法律內部的結構,處于基本法律地位的行政程序法因此而有必要采取總分式結構。所以,總分式結構被大多數國家的行政程序法所采用。

總體上認識總分式結構的合理性并不困難,但是,如何具體地構建總分式結構,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主要研究兩個問題:

第一,如何設計通則性規定。從理論上講,通則性規定應當“跳出”各類行政行為,另行設計適用于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但是,在具體立法中,許多國家和地區的行政程序法卻以行政決定程序為主線設計通則性規定,這應當引起我們的注意和思考。在各類行政行為程序中,行政決定程序最具代表性。一是它最具完整性,行政決定基本上涉及行政活動的全過程;二是它具有終極性,行政決定能夠窮盡行政活動所能做的行為;三是它具有具體性,行政決定能夠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具體的影響。所以,以行政決定程序作為通則性規定并不妨礙制定通則性規定的目的。而且,以行政決定程序作為通則性規定還可以避免在分則性規定中對行政決定程序再行規定,避免條文的重復。因此,以行政決定程序作為通則性規定是設計通則性規定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方案。當然,這種通則性規定只能是各類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決定時都應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制度?;蛘呤歉黝愋姓黧w在作出行政決定時的最低程序要求。簡單說,這也就是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任何行政決定都不得違反正當程序要求。

第二,如何把握分則性規定的限度。行政程序法要包含行政規范、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作為行政程序法的分則性規定。但是,這些行政行為有的已經制定相關的專門法律,有的將來可能制定專門的法律,行政程序法對這些行政行為的程序不能不規定,但又不能規定得過多,否則就會與專門的法律重復,這就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從各國行政程序法的經驗和我國其他法律處理類似問題的做法來看,可以以三種規定為限。一是原則性規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可作為專門法律的基本原則的規定;二是接口性規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引據性條款,作為與專門法律的銜接;三是補缺性規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只對一些需要法律作出規定,但又不可能制定單行法的重大的基本程序制度作出規定,其他程序制度則由專門法律規定。

四、內部程序的外化與外部程序的內化

從是否涉及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義務的角度,行政程序分為內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內部程序不涉及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義務,僅對行政機關適用;外部程序涉及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義務的規范,適用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雙方。行政程序法除了規定外部程序以外,要不要規定內部程序?目前,不少學者認為行政程序法應當規定內部程序,[⑤]而且迄今沒有看到與此相反的意見。

分析其他國家和地區行政程序法是否規定內部程序的做法,可概括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外部程序型”,只規定外部程序不規定內部程序。采用這種類型的國家比較少,主要是美國、日本和瑞士。另一種是“外部與內部并存型”,既規定外部程序,也規定內部程序。采用這種類型的國家有德國、奧地利、西班牙、葡萄牙、我國澳門地區和臺灣地區等。[⑥]由此看來,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內部程序的做法占多數。

應該說,行政程序法規定內部程序是必要的。其一,從總體上講,內部程序是外部程序的前提或基礎,不規定內部程序,外部程序無法展開。比如,行政程序的啟動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行政主體依相對人的申請啟動,一種是行政主體依自己的職權啟動。無論哪一種方式,都要以行政主體的存在為前提或基礎。而很多行政主體是通過內部程序建立的,沒有關于行政主體成立的內部程序,外部程序便沒有前提或基礎。所以,正如民法要對民事主體作出規定一樣,行政程序法也要對行政主體作出規定。其二,內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并無嚴格的界限,它們常常隨著具體情況發生轉化或滲透,內部程序可能轉化外部程序,外部程序可能滲透到內部程序中去。比如行政機關內部的會議紀要,從理論上似應屬于內部程序,但在有關行政信息公開的程序制度中,或者在有關制定行政規范的程序中,很可能屬于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外部”程序。又如調查,一般來說屬于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外部程序,但它顯然會滲透到行政主體內部,比如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時的人數作出規定。其三,許多內部程序都存在著間接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可能性。比如,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對相對人權利義務就有影響,如果行政機關之間不能很好地協調,互相推諉或者互相爭搶管轄權,就可能對相對人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在行政程序法中應當對內部行政程序加以規定。

但是,行政程序法對內部程序應當規定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要把行政組織法的內容都規定到行政程序法中來?這個問題應當進一步研究。對此,似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第一,注意外部程序的內化。這是行政程序法需要規定內部程序的第一種情況,為了外部程序的有效進行而規定內部程序。前面已經提到,外部程序在許多情況下需要以內部程序作為前提或基礎,。行政程序法關于行政主體的規定基本上屬于這種情況,主要包括行政機關的設置、合議機關的合議制度、行政機關相互間的關系、行政機關的管轄權、行政授權、行政委托等。行政程序法對這些內容加以規定以后,這些內容在性質上并不改變,依然屬于內部程序,它們只是因為外部程序的需要而在行政程序法中加以規定,是外部程序向內部程序提出的規范要求。有些內容純屬行政組織法的范疇,不應當在政程序法中規定,比如行政機關的編制等級和編制員額、內部機構的設置、內部呈批程序、公務員制度等。這些內容要不要規定到行政程序法中來,在立法時比較容易把握,較難把握的主要是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實際上,行政程序法不應當規定具體行政機關的職權,它只應當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超越職權進行管轄,為了防止行政機關超越職權,可以進一步規定相對人有權合理懷疑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實現對行政機關是否超越職權的監督。

第二,注意內部程序的外化。即當內部程序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時,行政程序法應當對這種內部程序加以規定。比如,行政機關派出執行調查的人數,看起來是一個內部程序,但是由于這種內部程序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便應當在行政程序法加以規定。再比如,聽證主持人的確定,看起來也是一個內部程序,但它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影響很大,因而各國行政程序法都對此予以規定。在規定外部程序制度時,會在許多環節上涉及到內部程序,由于外部程序的需要,有關的內部程序便外化為外部程序。這些內容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之后,其性質發生了變化,從內部程序轉化為外部程序。發生轉化的原因是因為它們影響到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顯然應當時時注意這個問題。實踐中,內部程序外化最嚴重的情況發生在我國的審批程序中。行政機關內部各處室的分工,常常轉化為對外的獨立審批權,要相對人自己逐個蓋章;一級政府內的各個職能部門,更是各爭自己的審批權。內部程序外部化的結果,就使一項許可經常要蓋幾十以至幾百個章,嚴重影響公民權利,也影響行政效率。不過這要通過行政許可法解決。

五、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的互相依托

行政程序法除了規定程序規范外,要不要規定實體規范?這也是制定行政程序法應當研究的基本問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行政程序法在這個問題上做法不一,大致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程序型”,行政程序法只規定程序規范,不規定實體規范。屬于這種類型的國家主要有美國、瑞士、日本、韓國等。另一類是“程序與實體并存型”,行政程序法不僅規定程序規范,還規定實體規范。屬于這種類型的以聯邦德國為代表,包括奧地利、西班牙、荷蘭、葡萄牙、我國澳門地區和我國臺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⑦]

有的學者闡述了行政程序法應當規定實體規范的理由。一是認為,程序法中規定實體規范的做法在我國立法實踐已有先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屬于程序法,但其中也不乏實體規范。二是認為,實體規范作為程序法的補充,不但不會改變程序法的根本屬性,反而更有利于程序法價值的實現。三是認為,行政實體法有很多重要原則和內容來不及立法,這些原則和內容是行政程序法起碼的前置內容或先決條件,若不在行政程序法中作出規定,行政程序法就得不到應有的支撐。由此得出結論,行政程序法主要規定程序規范,但同時還要規定一些必要的實體規范。[⑧]

我同意行政程序法應當規定實體規范的主張,但上述有些理由不盡妥當。我認為,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實體規范,并不是作為程序法的補充,也不是作為權宜之計,而是作為行政程序法應有的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中的實體規范具有特定的性質和一定的范圍,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要認真把握。

首先,要正確區分程序規范和實體規范,不要誤將程序規范當作實體規范。一些論說中把關于行政行為、行政合同效力的規定稱為實體規范,這就擴大了實體規范的范圍,誤將一部分程序規范當成了實體規范。比如說,在行政程序法中很可能規定這樣兩個條文:一是“行政決定自行政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效力”;另一個是“行政決定的履行構成犯罪的,行政決定無效”。這兩條規定都是關于行政行為效力的,但并非都屬于實體規范,只有后一條才是實體規范,而前一條應當屬于程序規范。區分程序規范與實體規范的標準在一般情況下比較容易掌握,程序規范是關于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在行政活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實體規范是關于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在行政活動發生前或完成后的權利義務的規定。但是,當一條規范所規定的內容在時間上剛好處在行政活動過程的開始或結束處,就比較難以認定它是程序規范還是實體規范。這時,我們應當慎重對待,仔細鑒別。

其次,行政程序法中的實體規范與其他行政管理法律中的實體規范在性質上有重大區別,不能混為一談。在治安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管理法、交通管理法等各類行政管理法律中有許多實體規范,這些實體規范所針對的對象是相對人的行為,所規范的內容是相對人應受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即使在行政處罰法這樣的在很大程度上也對行政行為本身進行規范的法律中,針對相對人行為、對相對人行為的構成要件作出規定的實體規范也占很大比例。而行政程序法則不同,它完全不規定針對相對人行為的實體規范,只規定關于行政行為本身構成要件的實體規范。這樣的實體規范如果另行制定法律加以規定,既沒有必要,也不符合邏輯,它們完全應該是行政程序法的組成部分。

再次,程序規范與實體規范有時十分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這時,如果在立法上人為地把它們割裂開來,反而有害。比如,行政程序法很可能作這樣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決定無效:(一)行政機關無權作出該行政決定的;(二)行政決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三)行政決定的內容不可能實現的;(四)行政決定的履行構成犯罪的;(五)行政決定的內容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逼渲星皟身検浅绦蛐缘模笕検菍嶓w性的,它們十分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如果把它們分開,硬把后三項規定到其他法律中去,其結果之荒唐可想而知。

以上分析表明,在一定范圍內的特定性質的實體規范是行政程序法的必要組成部分,制定行政程序法時必須將之置于我們的視野之內。

六、行政程序與復審程序的有機銜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相對人在對行政行為不服時尋求救濟所遵循的程序,可以將其統稱為“行政復審”。絕大多數有關行政行為的法律都要考慮行政行為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行政程序法作為規范行政行為程序的基本法律,更應當處理好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

各國行政程序法處理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有兩種做法,一是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程序制度直接規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不再另行制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二是另行制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只規定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相銜接的條款。采取第一種做法的主要是美國行政程序法,其他大多數國家的行政程序法都采取第二種做法。我國行政程序法不宜采用第一種做法,而應借鑒第二種做法,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國已經制定了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沒有必要因為制定行政程序法而廢止這兩部行之有效的法律;第二,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分開,更符合我國的情況。我國法律體系的建構與大陸法系相似,比較注重對法律關系的分析,根據法律關系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法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同行政程序在法律關系上有明顯不同,不宜規定在同一部法律中。這樣,銜接好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便成為我國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程序起止上的銜接。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成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開始的條件,比如行政復議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啟動復議程序,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受理行政案件,需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關于這種條件的規定就成為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處。第二,判定依據上的銜接。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成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判定的依據,比如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判定一個行政行為有效還是無效,需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這樣,行政程序法中影響到行政行為有效性的各種規定實際上都有可能影響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這些規定實際上也就成為行政程序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寬泛”的接口。

根據以上分析,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一定要從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角度對有關規定進行審視,考察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是否有利于行政程序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既要避免從行政程序進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出現不應有的障礙,影響對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也要避免過早從行政程序進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影響行政主體充分行使行政職權;還要避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缺乏行政程序法應當提供的判案標準。總之,要加強法律之間的協調性,使行政法制形成一個“統一場”。

七、結語

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考慮的問題很多,除了上面探討的這些問題以外,還有許多重要問題有待研討,比如聽證制度、行政程序法律責任制度、各類行政行為的主要程序制度等。但是上述探討的幾個問題是影響這一立法活動全局的、首要的基本問題??紤]這些問題,一要借鑒外國有益的做法;二要以我國的情況為基礎;三要注意理論創新。各國現有的行政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以美國為代表,一類以德國為代表。這兩類行政程序法有共性,有許多共同的原則和制度,但是兩者的區別也比較大。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在總體上不宜仿照美國行政程序法,因為從我國國情看,沒有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傳統、制度環境和社會心理環境。我們總體上適宜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程序法,但同時也要博采眾長,借鑒美國行政程序法對我國有益的制度,比如聽證制度。制定行政程序法是推進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重大立法活動,在這一立法活動中,行政程序法理論一定會同時得到深入發展。

參考文獻:

[①]例如,1925年,奧地利國會通過《普通行政程序法》,對歐洲大陸生產了重大影響。1928年捷克公布有關行政程序的行政命令,波蘭制定行政程序法。1930年,南斯拉夫制定行政程序法。德國當時雖然沒有制定行政程序法,但各邦掀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熱潮。見應松年主編:《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9頁。

[②]根據我國學者現有的研究,行政程序法的興起和發展有三次:第一次是20世紀20年代至二戰;第二次是二戰至20世紀90年代;第三次是20世紀90年代至今。參見同上,第203頁。

[③]學者提及的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通常有三個,一是保障公民權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三是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其中第三個目的在邏輯上和實踐中均可以被前兩個目的吸收,因而提兩個目的就足矣。所以,學者們在進一步討論立法目的之間的關系時,通常把第三個目的放在一邊,只討論前兩個目的之間的關系。參見同上,第156—176頁。

[④]姜明安:《我國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選擇》,載《中國法學》(京)1996第5期。

[⑤]邢鴻飛:《行政程序立法中的三組關系》,載《法學》(滬)2002第9期。

[⑥]王萬華著:《行政程序法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147頁。

第5篇

關鍵詞: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程序;構建

水電站工程施工質量對我國水電項目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對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有著重要的影響。加強水電站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加強施工過程監理工作管理是促進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中電力能源供應的重要工作?,F代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的開展,需要監理企業以科學的監理工作架構、工作流程為基礎,針對影響水電站工程施工質量的各質量控制點進行施工的監理工作。以科學的、嚴禁的施工監理保障水電站工程施工質量,為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中電力供應奠定基礎。

一、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現狀與重要性分析

近年來水利工程項目的大規模建設,為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的發展帶來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同時也對水電站工程監理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代水電站工程建設企業施工技術力量與管理水平參差不齊,造成水電站工程建設施工過程存在諸多問題。加強許多施工企業在中標后將工程項目分包給小型施工企業,更是造成了施工質量管理的困難。這樣的條件下,水電站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監理工程師必須以自身的管理權限嚴格進行施工過程的監理工作,補足中標企業管理存在的不足,保障水電工程施工質量。針對這樣的情況,水電站工程監理企業必須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與施工企業管理水平,構建科學的監理工作流程,保障工程施工質量。

二、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程序的科學構建

由于水電站工程施工管理存在的不足使得工程監理必須承擔更多的質量責任,通過嚴格的施工監理保障水電站工程施工質量。監理工作流程的構建對監理工作質量有著重要的影響,其是水電工程監理工作科學、有效開展的基礎,是工程項目監理工作實施的基本準則。

2.1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科學的設計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流程

水電站工程的施工設計方案是設計監理工作流程的基礎,監理工作流程的設計在保障監理工作完整性、科學性的同時必須注重與水電站工程施工工藝、技術要求以及工程特點。根據工程實際情況以及監理工作重點科學的設計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流程,以滿足工程施工質量的要求,保障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施工質量監理。根據水電站工程監理內容,建立工作流程應以工程實際情況為基礎,首先構建監理工作主體流程,然后根據各項監理工作進行分項監理工作流程的設計與構建。

2.2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主體流程的構建

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主體流程是工程建立企業自承接工程建立工作開始至合同結束過程中各項工作開展的主要流程。其工作流程為:(1)建設單位與建立單位簽訂委托監理合同(2)組建項目監理部進駐現場并進行現場查勘(3)編制監理規劃、實施細則與表示文件(4)協助建設單位組織進行施工圖設計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5)參加第一次工地會議進行建立交底(6)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條件準備、檢查場地移交,審查控制測(7)施工過程的監理(質量、進度、造價控制、安全環保監督、合同信息管理、組織協調)(8)審核竣工報告、參加工程竣工驗收(9)審查承包單位結算(10)工程監理工作攻訐、提交工程檔案資料(11)保修期監理(12)監理合同結束。按照每部分工作的重點,其又分為多個監理流程分項,如:施工水電工程招標監理工作程序、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工作程序、工程質量控制程序、工程合同費用控制程序等多個分項監理工作程序,其目的就是通過科學的監理工作程序有效保障工程的順利開展、保障投資方、施工企業的經濟利益、保障工程施工質量。主體工作程序的構建是根據監理工作主要工作進行分類后按照工程招標、施工、竣工等步驟進行的工作程序設計,其必須根據工程建設的步驟進行,以保障監理工作能夠對工程項目每一階段都進行嚴格監督與管理。

2.3水電站工程監理分項監理工作程序的建立

分項監理工作程序是針對該分項管理工作進行的監理,以監理工作程序的實施達到分項控制的目標。在進行分項監理工作程序設計與建立時,必須要對該分項目標進行科學分析與分解,將目標按照工作重點、按照施工進度分解為若干小項,并依據目標分解到各階段的控制關鍵進行監理工作。例如:工程進度控制程序要根據工程進度各主管部門級別、管理內容的不同進行控制程序的建立。承包單位申報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工程價報表監理檢查工程量(對照圖紙、現場量測)造價監理工程師審核已完工程價款報表總監簽發建設單位審查會簽后支付工程款至承包單位。通過上述流程可以看出,該工作程序是按照施工款項各級主管單位為主進行流程設計,根據工程款審核部門權限的不同構建的科學的工作程序。該工作程序能夠有效保障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經濟利益。

2.4以科學的監理工作程序為基礎開展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

科學的監理工作程序是保障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中監理人員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范執行的基礎,是監理工作開展的基本準則。水電站監理企業必須根據工程情況,以及科學的設計,構建現代化的、科學的監理工作程序,以此規范水電站監理工作,保障監理工作質量,促進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開展。

三、注重監理工作考核程序的建立,提高監理工作質量

建立單位是根據業主的授權和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文件、監理合同等對給你改成建設實施監督管理的組織。其工作程序的建立對有效保障工程順利開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水電站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程序的科學構建不僅需要根據工程施工各項目進行監督與管理,還需要監理企業構建科學的現場監理考核程序,以此保障水電站工程施工的順利開展、保障現場監理工作質量。對現場建立工作進行考核時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工作時必須做好的重要基礎工作,其對水電站工程建設施工質量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水電站監理企業必須根據工程實際情況以及管理結構等進行綜合分析,并根據監理工作內容構建科學的現場監理考核工作程序,以此考核現場監理工作質量,保障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結論

綜上所述,水電站工程監理工作程序的科學構建對工程項目的實施、對承建企業與業主的經濟利益都有著重要的意義。監理企業必須認識到監理工作程序監理的重要性,通過對工程實際情況、施工企業技術水平等基本信息的綜合分析與論證,科學的設計監理工作程序,以保障水電站工程建設施工質量、保障雙方企業的經濟利益。這就需要監理企業必須不斷加強自身監理人員專業技術水平的培養,以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為基礎促進企業監理水平的提高,促進監理企業綜合市場競爭力的提高。

參考文獻:

1.李建東《水利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工作重點分析》水工工程與管理2009.1

2.艾佳琳《水利工程監理工作程序重要性分析》水電工程資訊2009.7

3.李輝王利華《水電站工程項目質量監理工作重點》工程監理2009.12

第6篇

關鍵詞:論文;抄襲;檢測;代碼;判定

中圖分類號:TP3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9599 (2010) 09-0000-02

Code Similarity Detection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Plagiarism

Wang Minghao

(Putian College,Putian351100,China)

Abstract:The present paper detection system,only the text part for the judge,can not determine the thesis contained in the original code.Thesis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students,usually contains a large number of the code.Silent due to the current system code as the original,and ultimately affect the whole paper copy of the proportion for the judge,so that accuracy of the greatly reduced.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explore the existing detection system,add a test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module code,improve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students to determine the accuracy of the thesis plagiarism.

Keywords:Paper;Plagiarism;Detection;Code;Determine

根據09年年底,湯森路透集團的報告《全球科研報告:中國》(Global Research Report:China)中稱,近年來,中國的科研論文數量呈爆炸性發展,僅次美國,高居世界第二[1]。而與之形成鮮明相比的是,中國論文的被引用率低,質量不高和原創性內容不多。這一矛盾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高校論文互相抄襲的現象。隨著網絡技術的日益普及,這股學術不端之風更深深的影響了在校學生。學術浮夸和論文抄襲現象大量的出現在應屆學生的畢業論文之中。現有的學術不端檢測系統主要是針對文字的檢測,對純理論的論文的抄襲判定比較準確。但是與文科學生不同,理工科學生的畢業論文中常會引用一定數量的代碼,這些代碼的獨創性不被判斷。致使部分理工科畢業生在畢業論文中大量引用代碼,以減少文字部分引用率的百分比。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亟需在現有的學生不端檢測系統中建立針對理工科學生的程序代碼相似性檢測模塊。

一、研究背景

程序代碼相似性的檢測最早是源于對重復代碼的檢測和對代碼的優化。對于程序代碼相似度的度量研究,國外起步的比較早,相關的研究也比較多。早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外就有學者開始研究檢測代碼相似性的理論,和基于理論構建的檢測系統。目前常用的代碼檢測技術有兩類:一是最早于1976,由Purdue大學的K.J.Ottenstein提出的基于屬性計數法(Attribute Counting)[2];二是1996年,由Verco KL和Wise MJ提出的基于結構度量法(Structure Metrics)[3]。

二、代碼檢測在畢業論文中的應用

(一)相似代碼的判定

代碼抄襲定義為:一個程序在經過了若干常規性的修改得到的程序[4]。修改的方法主要歸為十類,見表1。學生在畢業論文中的代碼的抄襲主要體現在前8種。

基于這些常規的修改方式,以C語言代碼的判定為例,常用的檢測思路之一是,將代碼視為一系列Token(標記)的集合,由詞法分析程序將源代碼轉換為Token流。記錄兩份代碼為x和y,兩者經過分解的Token流集合分別為X和Y,抄襲的判定條件滿足表2。

(二)系統的構建

1.設計思路。

對于學生畢業論文中代碼抄襲的具體判定包括以下三個方面:識別,檢測和確認。

(1)識別階段:根據代碼中的關鍵詞進行比對,確定代碼使用的何種程序語言。

(2)檢測階段:根據識別的結果,選定特定程序語言的代碼數據庫,進行檢測,判定代碼的相似度。

(3)確認階段:根據檢測階段對相似度的判定,輸出結果。

與現有的純代碼復制相似性檢測,以及純文字相似檢測系統不同,針對理工科學生畢業論文的代碼檢測的系統必須實現以下功能:

(1)代碼和文字的分離。將代碼從論文中分離,對不同的代碼段落編號,各段單獨存儲。將分離代碼后的論文的文字部分,形成單個文本,統一存儲。

(2)針對文字和代碼建立不同的檢測數據庫。

(3)根據不同的代碼類型,必須建立有特征識別功能,能針對不同語言分別檢測的分析系統和相關數據庫。

2.系統構架。

根據系統的需求,系統主要功能模塊在論文中代碼分離基礎上,包括兩大部分:針對代碼檢測的模塊和針對文字檢測的模塊。具體見圖1

分離模塊主要實現代碼和文字的分離,根據代碼和文字的不同特征,將其分離為代碼部分和文字部分,并將分離后的文字和代碼進行存儲。后臺數據庫包括存儲數據庫和代碼特征數據庫兩個部分。其中存儲數據庫用來存儲預處理之后的文字和代碼;代碼特征數據庫用于存儲不同程序語言的特征,以C語言為例,代碼特征數據庫中需要存儲的內容包括有代表性的操作符和關鍵字。代碼特征數據庫的主要作用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用于判定一段字母構成的文字是否為程序代碼,以及該程序段由何種語言寫成。第二,在代碼檢測時,用于劃分代碼的結構構成。代碼數據庫存儲用于比對相似性的大量原始代碼信息。針對中文論文的檢測,分離模塊以段落為單位,判定三種情況:純中文,純字母和中文字母夾雜。純中文可以直接判定為論文的文字部分。純字母的可以比照代碼特征數據庫,判定是否為代碼。如果是代碼,以代碼的形式單獨存儲,否則,以文字的形式統一存儲。中文字母夾雜的段落,可在去除了中文后,按照純字母的情況進行處理。

代碼檢測模塊包括代碼預處理、代碼相似度檢測和代碼相似度判定三個功能。預處理用于去除代碼中的冗余信息。根據表1中的定義,針對其中的2,3,9項,預處理模塊消除了源代碼中的注釋,空格,換行和對程序輸出效果無效的代碼。同時,預處理模塊還消除了常見代碼段,如預處理命令和標準輸入輸出語句等。預處理之后的代碼作為輸入,由相應的算法進行檢測,并得出相似度評判結果。

文字檢測模塊將分離的文字由相應算法進行檢測,得出相似度判定結果。

輸出模塊根據代碼檢測判定和文字檢測判定,輸出最終檢測結果:標記所引用或抄襲的部分的出處,以及所站論文總字數的百分比,最后給出綜合的判定。

三、總結和展望

對代碼獨創性的判定是一項細化而復雜的任務。要真正形成完善的系統,還要大量工作要做,如對于代碼判定的一系列數據庫的建立,和更完善的判定算法的選擇和實現,并在實際投入使用后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Jonatha Adam,Christopher King,Nan Ma.Global Research Report ChinaCResearch and Collaboration in the New Geographic Science[R].Thomson Reuter,2009

[2]K.J.Ottenstein.An Algorithmic Approach to the Detection and Prevention of Plagiarism[J].CSD-TR200,1976,103,2:32-39

[3]Verco KL,Wise MJ.Software for Detecting Suspected Plagiarism Comparing Structure and Attribute-counting Systems[J].Proceedings of the 1st Australian Conference on Computer Science Education,Sydney,1996,102,2:3-5

[4]Edward L Jones.Metrics Based Plagiarism Monitoring.The Consortium for Computing in Small Colleges.Vermont.2001:253,261

[5]史彥軍,騰弘飛,金博.抄襲龍紋識別研究與進展[J].大連理工大學學報,2005,45,1:50-57

第7篇

本報訊(記者 汪玲)記者昨日獲悉,四川農業大學日前啟動本科生畢業論文改革,與四川大學不同,川農大加強了本科畢業生的論文程序,對本科畢業論文的要求和研究生一致。這個要求引發了不少大學生的爭議,認為此舉加重了學生的負擔。

四川農業大學日前下發文件,對目前尚在大三的學生的論文工作進行了提前部署。據悉,從2007屆畢業生開始,該校將加大畢業生論文的管理力度,通過增加環節、保證師資等措施,強調本科畢業論文的質量。按照要求,2011年將離校的2007屆學生,畢業論文必須經過“撰寫開題報告”、“開題報告答辯”、“畢業論文(設計)撰寫”、“畢業論文(設計)答辯”等四個大環節。和原來的畢業生論文程序相比,增加了答辯環節。開題答辯要求每組必須有4位老師在場,組長由教授或副教授擔任。學生答辯時間不少于15分鐘。

“本科生畢業論文被質疑,并不是論文本身的錯,而是管理環節的問題?!贝ㄞr大副校長楊文鈺表示,要保證畢業生畢業論文質量、防止抄襲,可以通過論文開題和寫作過程中增加管理環節來實現。

此舉在學生中引起了爭議,不少人擔心這樣嚴格的程序會增加負擔,“又要實習、又要寫論文,還要找工作,哪來的時間呢?”對此,該校要求2007屆學生從第5學期第13周(2009年11月23~29日)就開始開題的相關準備工作,第6學期第3周前完成開題報告撰寫。第7學期第11~18周(2010年11、12月)開始論文答辯,每個學生報告和答辯時間不少于15分鐘。楊文鈺表示,由于在時間上進行了調整,因此,即使增加了環節,畢業論文也不會增加畢業生的負擔。他認為,社會不用把畢業論文看得過于神圣。

第8篇

智能網(IN)是在原有的通信網絡基礎上為快速、方便、經濟、靈活的提供新的電信業務而設置的附加網絡結構。SNMP即簡單網絡管理協議,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TCP/IP網絡管理框架,跟TCP/IP一樣成了事實上的計算機網絡管理國際標準。

本論文主要討論SNMP和智能網互連的解決方案。首先分別介紹了智能網和簡單網絡管理協議,隨后進行SNMP與智能網互連的研究。最后,采用面向對象的分析和設計,使用支持UML語言的可視化建模工具Rational Rose進行了建模,并在文末給出建模的原理、方法和最后成果。

【關鍵詞】

智能網(IN) 簡單網絡管理協議(SNMP) 網絡管理 統一建模語言(UML)

目 錄

第一章 概述 6

略…………

第二章 智能網(IN) 7

略…………

第三章 簡單網絡管理協議(SNMP) 15

略…………

第四章 SNMP與智能網互連的研究 24

略…………

第五章 UML和Rational Rose 28

略…………

第六章 用Rose進行建模 34

略…………

第七章 結束語 43

略…………

參考文獻 45

致 謝 46

附錄一 英文縮寫詞 47

附錄二 外文翻譯之原文 48

附錄三 外文翻譯之譯文 57

:26000多字的論文、12000多附錄、3700多全文簡介、1700多開題報告、3300多中期報告

有PPT論文演示、有中英文摘要、目錄、圖、參考文獻等。

附帶源程序,需ROSE環境運行,文本格式可看源代碼

價格400元

源程序完整,但該論文主旨為SNMP與智能網互連的建模。模型建立后可根據該模型利用VC++ OR VB 等開發工具進行編程設計。關于建??蓞⒖家韵聝牲c:

1、UML,Unified Modeling Language,統一建模語言,是一種面向對象的建模語言,它的主要作用是幫助我們對軟件系統進行面向對象的描述和建模,它可以描述這個軟件開發過程從需求分析直到實現和測試的全過程。

2、Rational Rose是分析和設計面向對象軟件系統的強大工具,可以幫助先建模系統再編寫代碼,從而一開始就保證系統結構合理。利用模型可以更方便地捕獲設計缺陷,從而以較低的成本修正這些缺陷。

由于該論文有一個大題目并由一個設計小組共同完成的,分為三個部分。而本論文《SNMP和智能網互連》主要討論SNMP和智能網互連的解決方案,屬于前期性工作。與一般畢業設計所理解的源程序略有不同。

適合郵電類計算機專業的畢業論文,其它兩部分有論文但沒有程序,如需要可另外購買。

另注:此文寫作日期為200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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