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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情況分析賞析八篇

發(fā)布時間:2023-06-01 15: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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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情況分析

第1篇

一、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職能

為了更加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新《刑事訴訟法》將多年來分散于《未成年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整合,在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作了專章規(guī)定,彰顯了立法以人為本及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尊重與保護。

由于心智發(fā)展不成熟以及家庭、學校及社會教育的缺失,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一直處于高發(fā)態(tài)勢,并且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數量逐年上升,且犯罪類型多樣化。二是犯罪低齡化趨勢明顯,再次犯罪率較高。三是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四是團伙犯罪嚴重,犯罪手段向成人化、智能化方向發(fā)展。五是未成年人犯罪多為激情犯罪。

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發(fā)育尚未成熟,不具備足夠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御能力,在刑事訴訟中往往處于更為明顯的弱勢地位,且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人生觀、價值觀還未定型,可塑性較強,對其教育、改造成效更為明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幫助未成年犯罪人改過自新、早日回歸社會,是義不容辭的使命和職責。

二、相關規(guī)定及公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創(chuàng)設了詳盡、具體的規(guī)定,為在公訴工作中依法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是實踐中,公訴部門在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權益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辦案指導方針和原則

根據國際公約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遵循“社會保護與少年保護有機結合、少年保護優(yōu)先”的雙向保護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6條首先明確規(guī)定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應當加強說服教育工作,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充分認識到自己罪行的社會危害,促使其悔罪服法,重新做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是指對于涉罪未成年人要堅持教育和矯治為主,不能機械強調處理結果與犯罪輕重相適應,而應當盡可能采用非刑罰化的處理方式,以利于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復歸社會。

長期以來,公訴機關在審查未成年人犯罪時與成年人犯罪沒有嚴格區(qū)別,難以體現出對未成年人適用了不同于成年人的輕緩刑事政策。由于案多人少等因素,一些辦案人員在審查和庭審階段沒有很好的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開展釋法說理和心理教育、疏導工作,未能較好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二)社會調查制度

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僅要查明案件事實和證據,還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環(huán)境、成長經歷、個性特點等與犯罪和案件處理有關的信息和情況作全面、細致的調查;必要時還應進行醫(yī)學、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的鑒定,并根據調查的結果選擇最恰當的處理方式。我國《刑事訴訟法》吸納了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積累的有益經驗,在第268條確立了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

但是,對哪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須進行社會調查、哪些可以不進行社會調查,社會調查報告由哪個機關操作、具體內容、制作程序及其證明效力等等仍不明確,以致影響社會調查的實際效果。同時,《刑事訴訟法》未確立強制性的社會調查制度,而僅僅規(guī)定辦案機關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調查,這與《北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應當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huán)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及國際社會通行的“必須”、“盡快”、“務必”進行這種調查存在明顯差距,容易導致實踐適用的隨意性。

(三)逮捕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逮捕措施,應當嚴格限制在法律規(guī)定的必要情形內,即能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盡量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目前,我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前羈押率仍然過高,使得未成年人與家庭、學校相隔離,容易產生被社會拋棄感。尤其是審前羈押易引發(fā)交叉感染,重新犯罪機率增大。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批捕的時間只有7天,無法更好地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個體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同時案件的證據體系尚不完備,也無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羈押后能否保障訴訟順利進行判斷。因此,由公訴部門在審查階段對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十分必要。

(四)附條件不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guī)定了附條件不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第272、273條分別規(guī)定附條件不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附條件不的考驗期、起算時間以及撤銷情形。附條件不制度有助于對那些主觀惡性不大、偶爾失足且涉嫌罪行較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人格矯正,促使其悔過自新、盡快回歸社會,同時也符合訴訟經濟、程序分流的目的。

《刑事訴訟法》對附條件不制度適用的條件、范圍、考察期限及后果規(guī)定的比較具體,但就如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規(guī)定不明確。對公訴部門承辦人而言,附條件不要經過復雜的內部審批程序,半年以上的監(jiān)督考察期也需要承辦人付出極大的心血。某些檢察機關內部考核機制不合理,對不率作了限制,使得一些原本符合不條件的未成年人案件被“一訴了之”。

(五)“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在刑事訴訟中對未成年人隱私給予特殊保護,對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避免給其貼上罪犯標簽,有助于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為此,《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但是,這一制度涉及戶籍、學籍、檔案等多項制度的改革,而《刑事訴訟法》只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很難操作。同時,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與訴訟公開原則和社會化幫教制度存在沖突。例如,審判時未滿18周歲的人不公開審理,但是宣判是公開的;犯罪時未滿18周歲審判時已滿18周歲的審理是公開的;不決定的宣告也是公開的,這時再封存其犯罪記錄,已經失去實際意義。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矯治需要社會化幫教,如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不訴幫教、緩刑社區(qū)矯治等等,都離不開社會力量和學校、社區(qū)等單位的支持配合,這就不可避免地擴大了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人員范圍,這與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要求是存在矛盾的。

三、公訴工作中強化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的設想

做好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工作,關系到國家穩(wěn)定、社會和諧和千家萬戶的幸福。在檢察工作中,檢察官要牢固樹立人權意識、程序意識和公正意識,在公訴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強化工作措施,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一)以人為本,推行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公訴方式

1.實行人性化的訊問制度。審查中,公訴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和個性制定訊問提綱,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的訊問方式,可以設置專門的談話室。在訊問未成年人時,應通知律師在場,直觀了解其犯罪動機及心理狀態(tài),也可以安排其與法定人、近親屬“親情會見”,減少其抵觸情緒和心理壓力。司法意味著中立和冷漠,但少年司法卻必須將情感融入其中,需要檢察官“彎下身”來與孩子對話,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做好釋法析理工作。

2.對羈押必要性嚴格審查。對已被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訴人要重點對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有無妨礙訴訟順利進行、是否具有教育改造空間及重返社會可能性進行認真審查,確無逮捕必要的,及時撤銷或變更逮捕措施。對未成年人輕微刑事案件,尤其是當事人已經相互和解、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進入快速辦理通道,合理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

3.全面推行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制度。《刑事訴訟法》確立了“被羈押的被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制度。但該制度未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案、分案審判問題。實踐中,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往往出于忌諱,不敢在庭審中指證其罪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制度,更有利于有針對性的教育、挽救、感化工作,更加準確地追究同案的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對這類案件應當實行分別關押、共同偵查、分別移送、同時審查、分別、分別審判、分別判決的分案處理制度,建立由公訴機關為主導的未成年人案件捕訴防一體化工作機制。

4.完善社會調查制度。審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有助于公訴人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以便因勢利導地進行思想教育、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作出或不的決定。因此,應當盡可能的制作未成年人犯罪社會調查報告。實踐中由社區(qū)矯正機構、社會調查員、司法所等專門機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背景、學習環(huán)境、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心理狀態(tài)及社會交往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這樣既可以保證調查的中立性,又可以減輕公訴部門的辦案負擔。

(二)適用輕緩刑事政策,完善不制度

實踐中,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積極適用輕緩刑事政策,慎用少用刑罰制裁,不斷完善不制度。

1.擴大相對不適用范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檢察工作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檢察機關“對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初犯、偶犯以及對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處罰。”“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以參照我國《刑法》第72條規(guī)定的緩刑適用條件。對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初犯、偶犯、被教唆犯罪的未成年人,公訴部門應當考慮作出相對不決定;對于犯罪較重,但具有免除刑罰情節(jié)的,如具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等情節(jié)的,也可以適當考慮作相對不處理;對于主觀惡性不深,真誠悔罪,無再犯罪可能性或可能性很小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可以適當考慮作相對不處理。

2.完善附條件不制度。建議將附條件不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同時,要加強公訴部門力量配備,簡化不案件內部審批程序,建立科學完善的考核機制,逐步擴大未成年人案件不適用范圍。并且,對附條件不的監(jiān)督考察可以由公訴部門委托社會觀護體系、社區(qū)矯正機構相關人員進行并定期向案件承辦人報告。

(三)強化庭審效果,完善量刑建議制度

提起公訴后,公訴人承擔著舉證、質證、指控犯罪、法制宣傳等職責。在庭審中,公訴機關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意義重大。一要強化庭審氛圍。在法庭調查中,特別是舉證階段,公訴人要對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親友證言充分論證,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帶給他人和社會的危害,促使其認罪、悔罪,使司法機關的教育、感化在庭審肅穆的氣氛中更具說理性。二要在中充分行使量刑建議權。通過對案件事實、情節(jié)的綜合分析,建議法庭對社會危害不大、人身危險性不強的被告人從寬處理,促使其悔過自新。

(四)加強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完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為了落實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特別保護,應當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一是縮小犯罪記錄保存的范圍。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不再進入未成年人的檔案,只能由公安司法機關保存,其他任何單位不得非法獲取和保存。二是限制查詢。一般情況下只能查到一個人18周歲以后有無犯罪情況;如果確需查詢未成年時的犯罪記錄,必須經過特別授權并專門審批手續(xù)。三是明確查詢單位的范圍。如機關、部隊等涉及國家安全穩(wěn)定的單位可依法查詢,一般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則不具有查詢資格。四是盡量縮小公開的范圍。對于一些必須公開的訴訟活動,如公開審理、宣判、宣布不,除非案件特別具有影響力,一般不允許太多人參與。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社會幫教的,應當告知參與人所應承擔的保密義務及法律后果。

第2篇

【關鍵詞】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原因;對策研究

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總體情況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fā)展,許多社會問題逐漸凸顯,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已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其中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同樣嚴重,并呈現出高位徘徊、穩(wěn)中有降的態(tài)勢。根據2012年《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顯示,2011年我國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達到1%-2%,根據某市人民檢察院調查的數據顯示,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該檢察院共接受未成年人案犯610人,其中重新犯罪的有29人,占未成年人總案犯的4.8%,截止2010年8月底,該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少年犯599人,有兩次及兩次以上犯案經歷的共45人,占在押犯的7.5%,其中未滿18周歲的在押犯人為181人,未滿18周歲的重新犯罪人數為7人,占在押未成年人的3.9%,從這些數據不難看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仍然較高,突出了解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緊迫性,必須深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癥結所在,才能將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降到最低。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社會學分析

社會大環(huán)境的影響是未成年人走上重新犯罪道路的首要因素,當他們重新回到社會后,家人,朋友和學校對待他們的態(tài)度和方式對于引導他們走出犯罪道路尤為重要,從社會學角度來分析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社會孤立至導致成年犯罪人回歸社會困難。未成年與家人、朋友關系疏遠,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最多的地方,對他們的影響也是最直接和最廣泛的,家人對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態(tài)度直接影響著他們再社會化程度,不和諧的家庭關系使得親情關系越來越疏遠,家人和朋友的冷漠會在心理上給未成年犯罪帶來極大的傷害,其最終結果就是導致未成年人再次選擇與行為不良的人或犯罪分子繼續(xù)交往,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社會歧視導致未成年人犯罪回歸社會困難。未成年犯罪人社會地位低下,社會大眾對犯罪分子偏見根深蒂固,認為犯罪分子就是壞人,而對于未成年人來說,這種低社會地位會給他們造成更大的影響,因為未成年人更在乎外界對他們的看法,容易受到這種眼光的影響,給他們心理帶來巨大傷害,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健全,社會對于他們應該采取寬容的態(tài)度,營造一個和諧,平等,溫暖的環(huán)境,讓他們感受到社會上的愛,有利于他們回到正常的社會生活中。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主體因素分析

一是未成年人認知能力不足。未成年人由于受到自身年齡和文化素質的局限,抽象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不高,缺乏正確辨別是非的能力,抵御外界誘惑的能力差,而且看問題只限于局面,容易偏激,他們對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沒有足夠認清,對法律缺乏必要的畏懼感,他們認為自己還未成年,不會關進牢房,在犯罪后依然無法認識到犯罪的危害性和對自己的不利影響,這種犯罪無害論使得他們再次犯罪,將法律對他們的保護誤認為對他們的放縱。

二是缺乏正確的人生價值觀。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都存在著極端的個人主義觀念和腐朽的人生價值觀,他們認為自己永遠是處于最高和最優(yōu)先的地位,認為自己才是最重要的,所有的人或者事都必須順從自己的意志來完成,稍有不合心意的地方就產生極大的挫敗感和不滿,同時受不良風氣的影響,享樂主義,不勞而獲,貪圖物質上虛榮,在這樣人生觀的支配下,他們的犯罪意識越來越強烈,犯罪行為的自覺性也越來越強烈,最終鋌而走險,再次犯罪。

三、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對策研究

(一)樹立平等的社會理念

我們必須糾正社會對犯罪人的歧視,公眾對待犯罪人態(tài)度的極端性,往往導致未成年犯罪人在回歸社會后反而感受到比刑罰更痛苦,他們得不到社會的接納和認可,導致他們很難與人交流,也很難融入社會生活,因此我們應當樹立平等的社會理念,特別是在對待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用寬容的心態(tài)接納他們,平等的眼光看待他們,關心他們的生活和成長,幫助他們重新回歸社會的溫暖中,我們應該相信他們可以拋棄以前的不良習慣和不健全的人格,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引導他們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

(二)樹立健康的社會環(huán)境理念

凈化現存的不良社會環(huán)境,為所有的未成年犯罪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使得他們能夠健康成長,首先加強網絡環(huán)境的管理,采用實名制或者網站分級制度等方式,限制未成年人接觸不良的網絡內容,其次要加強對公共娛樂場所的管理如:歌舞廳,酒吧等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最后對于販賣活動,必須加強執(zhí)法建設,嚴厲打擊,做好危害性的宣傳工作,讓未成年人了解的危害性,減少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響,樹立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還要加強相應法律法規(guī)的建設,保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zhí)法必嚴。

四、結語

未成年人是未來社會發(fā)展的支柱,肩負著國家的未來和希望,對于未成年犯罪必須高度重視,減少引發(fā)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樹立平等的社會理念,樹立健康的社會環(huán)境理念,使得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歸社會,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

參考文獻

[1] 柳曉森.問題少年哪里出了問題? ―我國青少年違法犯罪情況掃描[N].人民日報,2004-06-09.

第3篇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斷上升趨勢。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處罰,不僅關系到少年犯的前途,而且還會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其意義遠遠超出事件本身。在這個問題上,我國法學理論界一直把審判機關的活動作為研究的重點,探討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的條件,怎樣從輕或減輕處罰,卻很少觸及檢察機關如何適用不權。

根據刑訴法的規(guī)定,不有三種情形:絕對不(無罪不)、存疑不(證據不足不)、相對不(輕罪不)。所謂相對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的決定。”筆者認為,對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適用相對不,具有較好的社會效果。在本文中,筆者擬就未成年人犯罪相對不談談自己的淺顯看法。

一、加大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適用相對不力度的必要性

1.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體現出從輕的特點,是世界法制社會發(fā)展必然趨勢。我國堅持并在世界上首先明確倡導了綜合治理犯罪問題和整個社會治安問題的方針,針對由多種錯綜復雜的因素所制約和影響而產生的加劇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我國更是強調應當采取綜合治理的對策。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理,無疑是整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宏偉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分支工程。在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理中,正確適當的刑事治理是必不可少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因此,要認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處罰,甚至未成年人的年齡差別也應體現在處罰輕重上。世界上有的國家也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例如,1974年聯(lián)邦德國青少年刑法中規(guī)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少年)犯罪,最高刑為10年監(jiān)禁,而已滿十八歲不滿二十一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最高刑為15年監(jiān)禁。再如,1956年泰國刑法第七十五條和七十六條規(guī)定,已滿十四歲不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減輕處罰,但對已滿十四歲不滿十七歲者要比已滿十七歲不滿二十歲者減輕的幅度大。我國處理未成年人犯罪一貫實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根據刑罰與罪責相適應的原則和刑罰目的的要求,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上貫徹了從寬對待的基本原則。這一基本原則又具體化為兩條重要的處理原則:一是刑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不適用死刑的原則;二是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從寬處罰的原則。

2.更有利于改造和教育犯罪的未成年人,而且也充分體現訴訟經濟的原則。筆者認為,將未成人犯輕罪的案件交付法院審判的做法,不能充分體現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主義的原則,相反,還會帶來些負面的影響。主要有:(1)不利于少年犯的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責任能力不完備,可塑性較強,如果將其投入監(jiān)禁機關,就會使他們脫離社會,不能接受家庭和學校的正常教育,他們會覺得被社會遺棄了,久而久之,便會產生“破罐破摔”、仇視社會的情緒。況且,如果教育措施不得力,還會“交叉感染”,本身的惡習尚未得到矯正,又學到其他少年的不良習性。(2)不利于少年犯的日后發(fā)展。雖然,法院在未成年人案件的開庭程序中,有一特殊的教育程序,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但是,作為未成年人來講,在審判過程中的精神壓力是巨大的,尤其是一旦法院對其定罪,即使是免刑、緩刑,對其及其家庭將會帶來很長時間的消極影響。(3)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把一些屬于刑訴法規(guī)定,本可以由檢察機關審結的案件到審判機關,無疑會增加許多工作量,就不能體現司法效率原則。

3.我國現在法律制度足以保證相對不的健康適用。相對不其本質,就是對本已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但檢察機關為了求得刑事追訴的最佳目的和最佳合理性,仍然可以根據法律賦予的一定自由裁量權,而決定不。但從司法實踐一些情況看,目前相對不的適用率極低,許多省市控制在4%、5%左右,相當多的檢察院實際適用率連1%都不到,甚至有的檢察院根本就沒有適用過。應當說是檢察人員執(zhí)法理念存在一些偏差,造成一些案件應當適用相對不而沒有適用。由于相對不不僅具有訴訟程序的效力,而且從實體上講,它是一種無罪的處理決定,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往往擔心適用相對不可能會放縱罪犯,所以寧愿將案件到法院,也不愿作相對不的處理決定,以確保對犯罪分子懲罰的“萬無一失”。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傳統(tǒng)的強烈追究懲罰犯罪,而忽視人權保障的指導思想的遺留,是與當今世界各國注重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歷史潮流相違背的。此外,在司法實踐中,上級檢察機關為了防止濫用相對不,人為地設置相對不的適用率,并且在刑事訴訟法之外,各地方各自規(guī)定了嚴格的適用程序和適用條件。如在程序上,除了提交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之外,還需向上一級檢察院進行匯報等等;如在適用的條件上,規(guī)定了共同犯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不得不;被害人不同意的不得不等等。因此,一個可以,也可以不的案件,如果作出相對不決定,辦案人員要花費更多的精力,而且相對不案件多了,甚至往往容易被人誤認為“有徇私枉法嫌疑”。于是有些辦案人員為了減少麻煩、圖省事,對某些應當適用相對不的案件往往也不愿適用。

其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刑法的規(guī)定足以保證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相對不程序的健康運行的,具體表現為:1.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的,應當將不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作出不決定的人民檢察院進行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2.被害人不服不決定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3.被不人如果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的不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這些規(guī)定足以制約人民檢察院正確履行不權。

二、未成年人犯罪相對不的適用

未成年人犯罪相對不的適用應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適用的條件

1.法定條件:我國刑法總則和分則規(guī)定的十余處可以或者應當“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中,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的有:(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5)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6)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7)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8)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9)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10)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11)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酌定條件: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相對不的酌定條件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1)主觀條件。關鍵是分析其主觀惡性程度,其犯罪的動機、犯罪的手段、時間、環(huán)境條件、對象和損害結果;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主犯、從犯、脅從犯、自首、立功;平時一貫表現,有無前科劣跡,是否是聾啞人、盲人,以及犯罪后認罪態(tài)度,能否主動坦白、如實交代罪行,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并具有痛改前非的決心。(2)客觀條件,主要指社會家庭條件。未成年人回歸社會,能否被社會接納,這是個社會問題,要求各基層組織能妥善安排其就業(yè),如果是在校生,能否讓其繼續(xù)學習;作為監(jiān)護人應有一定物質基礎,自身具有一定文化層次,能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并有幫孩子重塑自我的決心。

(二)操作步驟

1.確立暫緩期。根據刑訴法規(guī)定,刑事案件在審查環(huán)節(jié)的辦案期限為一個月,必要時還可以延長半個月。另外,檢察機關認為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以二次為限。因此,是否可以與公安機關協(xié)調,在法律允許的期限內,確立暫緩期限。在這期間,檢察機關通過各種途徑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況,社會對此案的反響,有被害人的案件還應傾聽被害人的意見。在期限屆滿時,根據上述情況進行綜合評判,并作出是否不決定。

第4篇

關鍵詞:未成年人權益 司法保護 建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傳統(tǒng)觀念中的未成年人一般是指不能脫離父母獨立生活的青少年。實際上,未成年人是一個法律概念,對于未成年人,西方國家、日本和我國的臺灣地區(qū)一般使用“少年”一詞;蘇聯(lián)、東歐一些國家與我國一致,往往使用“未成年人”一詞。

法學范疇中,對未成年人這個概念有明確的界定,其內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我國《憲法》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所使用的“未成年人”就是它的廣義概念,即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而狹義上的未成年人,則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犯罪心理學家稱這一時期為“危險年齡”段。在我國,狹義的未成年人概念主要出現在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中。“我國刑法理論中所說的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實施的危害社會、觸犯刑律,并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同時,在防控犯罪的對策方面,對未成年人實行區(qū)別對待。2006年1月23日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明確區(qū)別開來,突出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司法理念。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認定和量刑,也要求盡量在法定范圍內從輕和減輕,這彰顯了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關懷和寬容。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

未成年人犯罪,無論在犯罪類型還是在犯罪主體上,與其他犯罪有不同的鮮明特點。[2] 74具體表現在:

1、犯罪年齡低齡化。近年來,刑事犯罪的高發(fā)期年齡在18歲左右,其中以14-16歲少年犯罪更為突出,并呈現越來越低齡化的趨勢。據對上海青少年犯罪情況統(tǒng)計,14-16歲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14歲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違法情節(jié)輕微,或因年紀太小不以犯罪論處的,則犯罪的始發(fā)年齡更小,有的11歲、12歲就開始有劣跡,有的13歲、14歲就進行犯罪活動,甚至參與重特大犯罪活動。

2、犯罪類型多元化。過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盜竊活動為主。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類型越來越多,對社會的危害越來越大。

3、犯罪手段成人化。過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突發(fā)性、偶發(fā)性的特點,而當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預謀,作案前經過精心策劃和充分準備,作案后及時毀滅罪證,破壞現場,擾亂警方視線。

4、犯罪成員團伙化。由于青少年生性喜歡結伴而行,團伙作案成為其主要犯罪形式,在某些省市已高達7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出現帶有“黑幫”、“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共同犯罪,其中,校園黑幫在未成年人黑幫中占很大比例。在一些大、中學校出現了諸如“虎頭幫”、“神鷹會”、“青龍幫”等黑幫。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大體可歸納為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兩大類。[3] 313

(一)主觀原因

1、好奇、好勝、愛尋求刺激缺乏自我控制能力,總的來說,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精力充沛,有強烈的好奇心和模擬,對豐富而復雜的大千世界充滿了求知的欲望,但由于各方面的壓力,群體心理處于波動不定的焦慮狀態(tài),所以一方面他們心理極為脆弱,另一方面又可能鋌而走險。

2、缺乏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水準低下,有的青少年是文盲和半文盲,有的未成年人平時不注重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道德標準低下,對自己放任自流隨心所欲,以至違法犯罪。

(二)客觀原因

1、不良的社區(qū)環(huán)境和不良文化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誘因,不良的社會環(huán)境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不良習慣和不良的社會心理素質。

2、家庭負面因素的影響和學校德育的軟弱無力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家庭負面因素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在孩子面前發(fā)牢騷說一些前途無望的話;二是不健康家教模式的影響;三是父母離開的影響,父母離異會嚴重影響孩子的心理、感情的正常發(fā)展;四是有的學校片面追求升學率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流于形式。

四、我國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的現狀

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還不成熟,他們很容易成為被侵害的對象,而在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又無法像成年人一樣可以采取有效的自我保護措施,通過社會認可的途徑來解決問題,有的未成年人只能忍耐,有的未成年人則受情緒的影響,采取過激的方式進行報復,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更大的傷害。當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為困擾世界各國的嚴重問題。專家們在調查中發(fā)現,引發(fā)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造成的。我國在1991年就頒布實施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并確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隨后在1999年又頒布實施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也制定了有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釋,這一系列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充分體現了我國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懷。

(二)我國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1、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數量少。我國雖有大量法律確實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問題,但真正以未成年人為保護對象的法律只有兩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基本上只有個別條款涉及。因此,雖然我國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已經初具體系,但由于法律數量少,規(guī)定粗糙,在內容上仍存在不少空白。[4] 176

2、權益保護不完整不全面。我國法律雖已初步形成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體系,但這個體系并不完善;法律雖然為未成年人規(guī)定了廣泛的權利,但是規(guī)定過于原則、籠統(tǒng),因此導致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缺乏操作性和執(zhí)行力度。定。

3、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規(guī)定可操作性不強以及執(zhí)行力度不夠。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立法的核心《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是完整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缺乏可操作性。

4、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職責不明確,未能真正落實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現實生活中對于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問題與政府等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有關。

5、全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意識不夠。無論何種法律,都需要具有相當素養(yǎng)的人去正確適用和執(zhí)行。如果執(zhí)法者不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思想道德水平,法律是很難以有效地實施。應通過宣傳、教育等方式,引導公檢法部門甚至全社會的人員進一步增強保護未成年人意識,形成全社會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

6、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有待加強。未成年人權利的實現和保障仍不夠理想。應補充關于自我保護的規(guī)定,加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強調未成年人在保護自己權利中的地位與作用。

五、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建議

(一)建立相應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司法保護制度

1、建立社區(qū)矯正制度。社會矯正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不僅是我國非監(jiān)禁刑完善和發(fā)展,更是我國法制進步和文明的標志之一。就我國目前狀況,建立社區(qū)矯正制度勢在必行。

2、建立暫緩制度。暫緩制度,又可以稱為附條件的不或猶豫,作為便宜主義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尚無明文規(guī)定。[5] 423從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司法保護的實際需要出發(fā),制定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規(guī)則并增設專門適用于未成年人的暫緩制度,對于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刑事檢察制度,強化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司法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3、建立對未成年犯附條件的消除刑事污點制度。未成年人判刑后,其刑事污點將伴隨其終身,受到社會的歧視和升學、就業(yè)的壓力。

(二)檢察流程中的教育與幫教

1、對于基本符合條件的未成年嫌疑人盡可能地適用不

辦理未成件人涉嫌犯罪案件,應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從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fā)。

2、對未成年人要采取適當的強制措施,貫徹保護性刑罰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制定專門適用的強制措施。在檢察工作實踐中,要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遵循刑法對未成年犯罪人的保護性刑罰思想和教育挽救方針,對失足未成年人從審查批捕、審查時起就實施司法保護,盡量避免給一時失足的未成年人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3、實施“幫教感化”、“積極挽救”,積極矯治未成年人犯罪

在審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要在查清犯罪事實,核準證據的基礎上,著重實施幫教感化,激發(fā)他們的悔罪心理,樹立其改過自新的信心。

(三)審判流程中的教育與幫教

1、庭前組織工作貫徹“教育為主、幫教感化”理念

首先,審判人員的組成要從未成年人的心身特點出發(fā)。未成年人具有心理上的依賴性、人格上的缺陷性、行為上的盲目性,需要溫情、感化、引導。因而,在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在審判人員的配置上應有別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確定女法官審理未成年人犯罪。其次,要加強庭審前的走訪了解,找準未成年被告人的突破口再次,要加強提審中的教育。走訪審前,通過閱卷和走訪所了解的情況,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有了一個比較全面的掌握。

2、庭審過程中堅持“寓教于審,懲教結合”原則

未成年被告人具有兩重性,即一方面其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了危害,理應懲罰;另一方面,其身心正處于成長發(fā)育階段,世界觀尚未形成,理性判斷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較差,具有很大的可塑性。

開庭前,法官可以和公訴人、辯護人就庭上如何開展教育交換意見,以求庭審的教育取得實效;保證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父母或監(jiān)護人參與訴訟和未請辯護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得到義務的法律援助;庭審教育注重聯(lián)動,發(fā)揮訴訟參與人的作用,全方位地開展庭審教育。

庭審中,審判人員、公訴人員要語氣和緩、有耐心,用啟發(fā)、疏導的方法進行教育,態(tài)度平緩又不失嚴肅,讓未成年被告人在情緒相對穩(wěn)定的狀態(tài)下交待和陳述,營造較寬松的法庭氣氛。同時,把庭審教育階段確定在被告人最后陳述之后,因為未成年被告人在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后,應當對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等有一大致了解,這是進行法庭教育的基礎。

3、審后延續(xù)“幫教感化、鞏固效果”理念

實踐中,未成年犯罪人在宣判后往往會出現兩種情況:判處緩刑的未成年人有盲目樂觀、自以為萬事大吉的心態(tài),而判處實刑尤其是較長刑期的未成年人則消極悲觀、心灰意冷。這兩種情況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與改造。此時,審判人員應加強這方面的思想疏導工作,注重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前途教育,幫助未成年人克服盲目樂觀與過于消極兩種思想。

一方面,要加強與少年犯管教所的聯(lián)系,進一步落實少年審判后續(xù)工作。積極參與對判處實刑的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教育他們安心勞動改造,樹立信心,爭取減刑,以早日回歸社會,重新做人;努力為改造中的犯罪少年提供一個接觸社會、感受陽光的窗口,使他們在迷航的人生中重燃希望,找到新的前進方向。

另一方面,要建立緩刑回訪制度,使管教落到實處。對適用緩刑回放到社會中改造的緩刑少年犯,我們更應注重回訪考察,敦促其循規(guī)蹈矩、悔過自新、勿重蹈覆轍,盡量減少重新犯罪率。在緩刑考驗期內,承辦法官要加強與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家庭、學校、社區(qū)的聯(lián)系,每季度安排一定時間走訪相關單位和當事人家庭,和民警、家長、老師及當事人交流,了解緩刑少年犯的思想動態(tài)、生活狀況和改造情況并記錄在案,建立緩刑少年犯檔案,確保其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參考文獻:

[1]范文舟.《試論憲法與程序》[M].法學雜志.2006.

[2]高銘暄.《刑法學原理》(第二卷)[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

[3]趙秉志.《犯罪總論問題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3.

第5篇

[關鍵詞] 少年刑法;定罪量刑 ;特殊性問題

[中圖分類號] C913[文獻標識碼]A

我國從1984年上海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建立第一個少年刑事審判庭以來,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已經走過了22個春秋。隨著少年司法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和少年司法實踐的開拓創(chuàng)新,一些帶有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特色的舉措與制度不斷推出,刑法的修訂與司法解釋的出臺也逐步吸收了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與經驗,創(chuàng)建少年法院的步伐亦正在加快。正是在這一時代背景下,我們認為對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中的特殊問題

進行梳理總結十分必要。

一、對未成年人犯罪構成要件特殊性的認識

在未成年刑事審判中,認定未成年人構成犯罪亦堅持犯罪構成要件完備說,但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構成具有特殊性,由于“少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決定了在認定犯罪之時,其社會危害性的度應當大于成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構成刑事違法的可能性應當小于成人犯罪,刑罰當罰性則為刑罰可能性所替代。”[1]因此在認定未成年人犯罪時,既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依法認定;又要堅持刑法的謙抑性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慎罪慎刑。

1. 犯罪主體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的主體是作案時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盡管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齡化趨勢,但據我們統(tǒng)計17周歲的未成年人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發(fā)群體。

未成年人犯罪時年齡的認定,一直是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重點把握的問題。它涉及到未成年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大小,適用何種刑罰的問題。我們認為在未成年人年齡的確定影響到其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時,應當堅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就低認定。對于確實無法查明被告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的,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不能查明是否達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三個關鍵年齡點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能查明被告人已經達到14周歲、不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三個關鍵年齡點的但不能查明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對于成年人來說,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不成熟,頭腦相對簡單,辨認、控制行為的能力相對較弱,沖動型犯罪、簡單型犯罪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態(tài)。而未成年人社會生存能力較差、辨別是非能力不強、喜歡抱團聚群的特點,又使其常常受到他人操縱和唆使,共同犯罪的比例較成年人高得多。另外,我們發(fā)現絕大多數犯罪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不高,許多甚至未完成義務教育,家庭監(jiān)管失控或者較少,更容易受到不良文化和人員的影響。城市失學、失業(yè)、失管的閑散未成年人與農村盲目流向城市打工、工作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成為當前上海等大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群體。

當前值得注意的是一個趨勢外來未成年人犯罪急劇上升。從1999年以來,上海外來未成年人犯罪不斷上升,尤其是2004年外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已突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總人數的50%,達到55%,從2002年以來上升了30個百分點。①外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暴力型、財產型犯罪為主,無業(yè)、失學、流浪的多,被人操縱,團伙犯罪的多,“民工二代”違法犯罪情況突出等特點。

2. 犯罪主觀方面的特殊性。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使得未成年人的犯罪動機往往具有偶然性和隨意性,較少預謀,盲目講求江湖義氣,缺乏正確的是非觀念,盲從色彩濃厚,對犯罪后果考慮較少,主觀惡性較成年人為弱。根據刑法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相關規(guī)定,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主觀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而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

當前本地未成年人犯罪與外來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與目的具有一定的差異性:本地未成年人犯罪多為“逞強好勝”型和“貪圖享受型”,如為幫助朋友出氣而隨意毆打他人,為獲取上網、玩游戲、買衣服的錢搶劫,為好玩盜竊他人摩托車等;外來未成年人犯罪多為“受人操縱型”和“迫于生計型”,以摩托車、助動車為盜竊對象的盜竊團伙和以聾啞未成年人為主體的盜竊團伙基本上都是由成年人操縱的外來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而盲目來滬后求業(yè)無門、生活無著的外來未成年人走上搶劫、盜竊犯罪道路的具有相當數量。

網吧、游戲機房已成為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誘因。從許多案件來看,網吧、游戲機房已成為涉案未成年人的主要活動場所,玩暴力性電腦游戲、瀏覽不良網頁內容、上網聊天成為他們的主要活動。而這些消費都需要大量金錢來支持,這是誘使青少年實施財產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一些不良青少年就是以網吧、游戲機房為主要的聚集地和犯罪策劃、實施地。如多起利用網絡進行搶劫的案件中,幾名男女未成年人就是利用少女在網吧與他人聊天,然后打電話將男網友誘至他們指定的偏僻地點進行搶劫。

3. 犯罪客體的特殊性。盡管當前未成年人犯罪侵犯的客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但總的來講,未成年人犯罪侵犯的客體和具體對象相對來說還是比較集中的,主要是侵犯財產類犯罪(盜竊、搶劫、搶奪等)、侵犯人身類犯罪(故意傷害、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這三大類型。且長期以來,未成年人財產犯罪仍十分突出,占案件總數的80%左右。我們認為,這與未成年犯罪人經濟上處于不獨立或者弱勢地位(失學失業(yè)、生活無著者占絕大多數),對金錢存在急切需要(如以盜竊為業(yè)、迫于生計或沉溺于網吧、游戲機房),是非觀念和控制行為能力不強(年齡上未成年人、文化程度絕大多數在初中及以下)有密切聯(lián)系。

具體來說,在搶劫犯罪中,外來未成年人攔路搶劫現象突出,本市閑散未成年人對在校未成年人的“拗分”強索行為(當然根據現行司法解釋,此類行為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亦是長期存在;在盜竊犯罪,入戶盜竊,盜竊電動車、助動車,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竊是三大主要盜竊行為。在尋釁滋事犯罪中,主要是因瑣事報復或者朋友義氣而隨意毆打他人,并致人輕傷。②

因此相對于成年人來說,未成年人犯罪侵犯的客體較為集中、范圍較為狹窄,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能力有限,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存在局限性。

4. 犯罪客觀方面的特殊性。在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客觀行為體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共同犯罪多,由于未成年人喜歡聚群、結伙,主要以哥們義氣為紐帶,以鄰居、同學、親朋關系為橋梁,拉幫結派、交叉影響,在相互不良刺激中很容易一起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且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能夠減輕未成年人的恐懼感與罪錯感。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的社會經驗與生存能力不足,容易受到成年人的操縱與控制實施犯罪;二是作案手段相對簡單。作案前有預謀、有準備的少,臨時起意、一時沖動的多。有組織、有分工的少,簡單共同犯罪的多;三是作案對象中未成年人占有相當比例。未成年被害人反抗能力和反抗意識較弱,而犯罪未成年人對同齡人的情況亦更為熟悉,實施犯罪更容易成功。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定罪的特殊性原則

我們認為,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定罪時必須慎之又慎,堅持刑法謙抑原則,能夠用其他法律手段調整的盡量不用刑法手段調整,能夠用較輕的刑法罪名調整的盡量不用較重罪名調整。

1. 非犯罪化原則。在少年刑法中,刑法不再只是報應的手段,更應當是教育的方式,通過刑罰的科處與執(zhí)行,來達到教育與矯正未成年人的效果。但由于刑法的嚴厲性和社會最終防線的性質,尤其是我國未成年人仍然是適用以成年人為對象制定的刑法,對身心發(fā)育不成熟、可塑性較強的未成年人來說,應當謹慎適用① ,并與成年人區(qū)別對待。具體體現在定罪上即便是同樣的行為,如果是成年人實施,構成犯罪,而由未成年人實施,就可能不視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6年司法解釋)的出臺,較明顯地體現了對未成年人謹慎入罪的思想,在多項條文中規(guī)定了對一些未成年人常見,而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行為進行非犯罪化處理。如相對刑事責任能力人偶爾與發(fā)生,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未成年人強索類案件,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較嚴重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對未成年人盜竊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具體情形進行了明確。

2. 從輕定罪原則。我們在未成年人司法實踐中經常產生這樣的困惑:某些未成年人案件,從表面上看完全符合我國刑法所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但是在行為的動機與目的、侵害的對象、行為的特征、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上又與典型的犯罪存在較大差異,如果嚴格依照刑法定罪量刑,則刑罰明顯過重,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如果不定罪,則未成年人的行為又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且有違反刑法保護社會之目的。從而陷入兩難境地。

我們認為,在不定罪難以為法律和社會所容忍,定罪又明顯過重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采用輕罪名替換重罪名的方法以降低刑罰適用的標準。2006年司法解釋亦是采用從輕定罪的方法,如對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強索案件不認為是犯罪的同時,對情節(jié)嚴重的則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②。對情節(jié)輕微的轉化搶劫亦可不以搶劫罪定罪,仍然依照原來的盜竊、詐騙、搶奪罪定罪處罰。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的特殊性問題研究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時應當注重發(fā)現未成年人個體差異、保障未成年人人格、維護未成年人合法利益,通過個別化的刑罰來實現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因此對未成年人量刑時,除了犯罪的事實、性質與情節(jié)等客觀因素外,對平時表現、成長經歷、悔罪表現等主觀因素的考量亦占有相當比例。2006年司法解釋第11條第2款規(guī)定“對未成年罪犯的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61條的規(guī)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這一規(guī)定在注重罪行相適應的同時,充分注重了未成年人的個別情況,體現了刑罰的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之結合。因此筆者主張,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政策,應結合我國國情,加強對未成年人個體情況的考慮,以特殊預防的教育刑為基本理念,重視個別化的刑罰與矯治。

1.非監(jiān)禁化、非刑罰化原則。隨著現代文明的進步和人道主義精神的發(fā)展,以實現犯罪行為人的成功轉化和回歸及社會秩序的良性和諧為終極目標和以教育刑為核心的刑罰體系占據刑罰思想的主導地位,成為歷史發(fā)展的主流。未成年人由于獨特的生理、心理特點,行為控制能力較差,而刑罰對他們的身心影響較成年人更為深刻,犯罪未成年人一旦受到刑罰制裁后,會被貼上無形的“犯罪標簽”,影響犯罪未成年人的后續(xù)行為和態(tài)度,甚至影響其一生的命運。而非刑罰化、非監(jiān)禁刑化使得法律對未成年罪犯的處理具有了更多靈活性和人道性,盡可能地減少了對犯罪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因此在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對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尤其是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我們應當確立非刑罰化優(yōu)于刑罰處罰、非監(jiān)禁刑優(yōu)于監(jiān)禁刑的刑罰理念。當前,部分的因為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轉處措施,因而緩刑成為未成年人刑罰適用中最為得力的措施之一。[2]而社會服務令、監(jiān)管令亦在實際中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因此完善制度內容,放寬適用條件,擴大緩刑為主的非監(jiān)禁刑、社會服務令為主的非刑罰措施的適用,進一步形成未成年人特有的犯罪處遇體系,已成為當前少年司法的發(fā)展趨勢。

2.自由刑慎重原則。不可否認,當前中國乃至世界各國的刑罰體系還是以自由刑為中心的,少年刑法也不例外。但是一般來說,少年刑法中的自由刑是作了嚴格限制,體現保護色彩的。我國的未成年人適用的自由刑的設置卻限制甚少,刑罰跨度過大,因此少年法庭的法官在適用自由刑時往往有刑罰過于嚴厲之感,甚至可能因為考慮到某些罪名的法定刑過于嚴厲而改為適用法定刑相對輕緩的罪名。

我們認為,對自由刑的適用,一是要慎重判處,能夠適用非監(jiān)禁刑或非刑罰處理的應當予以優(yōu)先適用;二是要慎重量刑,避免刑罰的過量適用,從而盡量減少自由刑對未成年人適用的弊端。

3.綜合考量、靈活適用從輕減輕原則。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處罰是少年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刑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是對未成年人這一年齡事實本身視為法定從寬情節(jié),但是僅作籠統(tǒng)規(guī)定,并不明確具體從寬的幅度。[3]我們認為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處罰是一項基本原則,但不能機械適用,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堅持綜合考量、靈活適用的原則,實現刑罰的個別適用,達到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的最佳效果。

第一,從輕減輕處罰原則以犯罪的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性為客觀基礎。我們在對未成年人量刑時,必須以現行刑法的規(guī)定為依據,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未成年人犯罪的情節(jié)和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是我們量刑時首要考慮的因素,也是從輕減輕處罰原則適用的客觀事實基礎。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對未成年人量刑時,一般亦是先根據未成年人的罪行初步確定其刑罰的基準范圍。

第二,從輕減輕處罰原則必須更多注重未成年罪犯的人格與動機等主觀因素。對于未成年人來說,基于其犯罪時人生觀、世界觀尚未形成,可塑性強,容易矯治,其犯罪有多種原因。因此我們對未成年人實施刑罰更多地主張教育,而刑罰只是實現教育目的的一種手段而已。我們在量刑時,不但要考慮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表現,而且要考慮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及人身危險性方面的因素,即犯罪動機與目的、故意與過失、認罪悔罪的態(tài)度、自首立功、退賠贓款贓物及賠償被害人的情況,評估其再犯可能性,進而對以客觀危害性為基礎的第一次量刑予以二次修正,并最終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以及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幅度。因此在量刑中未成年犯罪人的酌定情節(jié)應當占有相當的比重。

第三,從輕減輕原則的適用應當與保護社會和被害人利益的需要相一致。雖然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和文明的進步,人們對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度正在不斷提高,但是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從輕減輕處罰時還應當充分考慮當前保護社會的需要和被害人的安撫,如能否平息民憤、能否避免再次受到該未成年人的侵害等等。對于社會危害性嚴重,損失未挽回或大部未挽回的未成年人罪犯,可不予減輕或者從輕的幅度較小,仍可判處較重刑罰甚至無期徒刑;而對于積極退贓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未成年罪犯,則可相應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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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一、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基本狀況及其特點

(一)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基本狀況和總體特點

五年來山東省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數呈現大幅度上升趨勢,2005年全省公安機關抓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成員總人數比2001年上升了57.34%,全省檢察機關批捕未成年總人數比2001年上升了99.65%,全省審判機關判決未成年犯總人數比2001年上升了63.72%,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新收押未成年犯總人數是2001年的2.23倍。

(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新特點

1.從作案類型看,暴力犯罪突出,搶劫犯罪增勢最為明顯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搶劫、盜竊、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綁架等罪名,暴力犯罪突出。五年來,全省法院共判決搶劫、搶奪、綁架等掠財型未成年犯占未成年犯總數的70.90%,故意傷害犯和故意殺人犯占總人數的13.65%,犯占總人數的4.03%,三項合計占88.58%。尤其是未成年搶劫犯增勢最為明顯, 2005年是2001年的1.84倍。

2.從犯罪主體年齡看,呈現明顯的低齡化趨勢

2005年全省判決14歲至未滿16歲的未成年犯占當年判決未成年犯總人數的13.37%,比2001年的11.87%上升了2.5個百分點。目前在押1600余名未成年犯中,第一次實施嚴重違法行為(包括犯罪)12歲的占4.01%,13歲的占5.54%,14歲的占11.5%,15歲的占21.05%,16歲的占24.41%,17歲的占33.49%,與20世紀90年代以前相比,犯罪呈現明顯的低齡化趨勢。

3.從犯罪手段看,日趨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傾向明顯增強,犯罪手段智能含量逐漸加大。有的對被害人的行蹤、生活規(guī)律先進行了解,然后對侵害對象周圍的環(huán)境經過踩點分析,這才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犯罪活動。

4.從捕前身份看,在校生犯罪率低,輟學生和社會閑散人員居多

在校生犯罪率較低, 僅占12.02%;輟學生和社會閑散人員占87.98%,其中未接受完義務教育的輟學生占72.35%,初中畢業(yè)及其以上學歷的失學輟學生占15.63%。問卷中他們承認捕前經常務農的占16.51%,工人的占3.18%,打工的占14.8%,協(xié)助父母經商的占7.43%,屬于待業(yè)、閑散人員的占46.06%。由此看出,在校生犯罪率較低,充分說明中小學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陣地,同時也暴露出中小學教育中存在著大批輟學生問題,成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力軍。

5.從捕前文化程度看,絕大多數屬于初中、小學文化

從總體上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95%,這說明未成年人犯罪與愚昧無知有著密切關系,大多都是“文盲”加法盲。

6.從犯罪起因看,突發(fā)性、隨意性強

從未成年人犯罪動機形成和起因來看,只有少數慣犯或連續(xù)作案的才具有預謀性,而多數在作案前犯意并不明顯,犯罪動機形成帶有明顯的情景性,是在遇到外界事物刺激,理智失去控制,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實施犯罪的。

7.團伙犯罪呈上升趨勢

過去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多跟隨成年人作案,但近年來單純由未成年人結伙作案的越來越多,有的甚至出現了有預謀、有計劃、有分工發(fā)展的趨向。

8.從作案地域看,城郊結合部地區(qū)居多,跨地區(qū)流竄作案增加

近年來,山東省城鄉(xiāng)結合部地區(qū)和新興城鎮(zhèn)的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一樣呈高發(fā)態(tài)勢。據統(tǒng)計,在押未成年犯中作案地點屬于城鄉(xiāng)結合部、新興城鎮(zhèn)的占72.29%。隨著社會流動人口的增加以及交通、通訊的迅速發(fā)展,也刺激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流竄性,跨縣市、跨省犯罪作案的呈上升趨勢。

9.從犯罪性質看,動機簡單,不計后果,危害升級,重刑犯增多

2005年新收押未成年犯中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的占當年新收押總數的13.94%,比2001年增長了2.79個百分點。

二、未成年人犯罪動機形成的具體原因分析

(一)個體素質低下,是非善惡不分,法制觀念淡薄,自我控制力差

1.愚昧無知直接影響到健康人生觀的形成,自身免疫力差

在押未成年犯中占95%的屬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大多還沒有擺脫愚昧無知的狀態(tài),自身免疫力差,容易感染社會上各種“病菌”,沾染上一些惡習。

2.過早地失學輟學成為“三不管”對象,容易到社會上尋求刺激

捕前屬于失學輟學生的占85%,他們過早地失去學校的正面管理和教育而流落于社會,成了學校不再管、社會無人管、家庭無力管的“三不管”對象,一般無業(yè)可就,整日游蕩在社會上,在既無責任壓力又無約束監(jiān)督的自由自在的環(huán)境中,只有懶惰之性在一天天強化,無聊空虛之感在逐日增強,便去尋求玩樂和刺激。

3.心理發(fā)育相對滯后,自我控制力差

問卷中承認捕前逞能欲望強烈,尋求刺激時常顯得很沖動而不考慮行為后果的占57.5%;認為捕前情緒很不穩(wěn)定,易煩躁的占46%;做事沉不住氣,易被激怒的占16.5%;喜歡制造惡作劇的占32.5%。由于少年生理發(fā)育早熟與心理發(fā)育相對滯后而形成矛盾,如果教育引導不當,一旦受到外界不良刺激,就容易催發(fā)犯罪心理的形成。

(二)家庭教育缺陷的影響

家庭教育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個性的基礎,使其潛伏著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危機。由于父母離異、早亡、判刑、下崗等原因,對孩子無力管教、疏于管教,缺乏溫情交流或自身形象不佳,容易使孩子身心遭受創(chuàng)傷,形成自私、自卑、孤僻、乖戾、冷酷等不良人格,其內在人格缺陷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誘惑或刺激,易產生偏激行為而導致犯罪。

(三)學校教育的失誤

占80%的違法犯罪少年仍然在社會上游蕩,成為嚴重違法犯罪的后備軍。這部分輕微違法犯罪的少年,大多屬于家庭難以管教或無力管教,十分需要進行集中管理,實施工讀教育,但山東省20多年來一直沒有恢復建立工讀學校,這也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突出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社會不良環(huán)境的影響

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fā)展,社會競爭和矛盾加劇,就業(yè)就學跟不上,社會福利和財富分配不均,社會轉型期的諸多問題還沒有解決好,特別是消極腐敗和黃毒賭、封建迷信等丑惡現象,極易誘發(fā)一些意志薄弱未成年人的犯罪動機。近年來,城鄉(xiāng)結合部的有些學校及周邊環(huán)境問題嚴重,治安混亂問題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干擾教學的因素很多,針對學生的尋釁滋事、以大欺小,敲詐勒索、搶劫、傷害等案件時有發(fā)生。

三、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基本對策

(一)健全工作機構體系,建立長效的預防工作機制

一是建立健全機構,進一步推動工作機構建設,落實工作經費,配備好專職工作人員,健全市、縣、鄉(xiāng)(街道)、村(社區(qū))四級領導和預防工作機構體系。二是要擺上位置。確實將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納入黨政工作總體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作為硬任務、硬指標定期聽取專題匯報,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檢查工作措施的落實情況。三是要強化責任。建立預防工作責任制。同時,要健全獎勵制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四是要建立預警監(jiān)測機制。五是要建立研究機制。需要研究借鑒國內外的先進理論和實踐成果,要充分發(fā)揮各級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作用,將學術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的力量組織起來,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多出研究成果,為指導預防工作提供理論支持和決策參考依據。

(二)堅持不懈地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一是大力加強思想道德教育。二是深入開展法制、紀律教育和自我保護教育。三是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各級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要科學合理地分配教育資源,不準劃分重點學校和重點班級,中小學要分片就地上學;學校要徹底改變只重視分數、片面追求升學率的不良傾向,要在對學生傳授文化知識、培養(yǎng)興趣愛好、引導個性發(fā)展的前提下,著重抓好精神文明教育、公民意識教育以及心理衛(wèi)生教育, 采用未成年人喜聞樂見、生動活潑的方式進行教學,把傳授知識同陶冶情操、養(yǎng)成良好的行為習慣結合起來。

(三)從服務入手,重點做好未成年人中“弱勢群體”的預防工作

針對未成年人中的“弱勢群體,要專門建立區(qū)域性的信息管理系統(tǒng),準確掌握他們的基本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對流浪兒童需要采取特殊的幫教、安置和撫養(yǎng)措施予以救助,保障他們有基本的生活條件和良好的成長環(huán)境。要做好特困生的資助工作,保障他們受教育的權利。公、檢、法機關應建立專職機構,落實工作經費,配備專職人員,集中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堅持維護犯罪少年的合法權益。這不僅是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是提高公民整體素質的戰(zhàn)略性措施。

(四)整治與建設相結合,進一步優(yōu)化未成年人成長的社會環(huán)境

一方面,進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徹底消除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環(huán)境因素。另一方面,要著眼建設,積極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氛圍。從實際需要來看,各級政府應建立一個綜合性的未成年人專職工作機構,協(xié)調、監(jiān)督有關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這是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戰(zhàn)略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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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關鍵詞: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制度;刑事處遇制度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斷增長,與此緊密相關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制度也成了刑法學術界關注的焦點之一。由于未成年人有著獨特的身心特點,其可塑性較強,因而世界各國刑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制度都予以特別關注。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對有效遏制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我國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方面的一些基本問題已經有了相應的規(guī)定,但還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本文中,筆者擬通過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制度的相關理論進行梳理及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制度的實現形式即刑事處遇制度進行評析,指出其中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制度的建議。

一、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刑事責任就是指刑事法律規(guī)定的,因實施犯罪行為而產生的,由司法機關強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懲罰或單純否定性法律評價的負擔。在此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未成年人特點與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是指刑事法律規(guī)定的,因未成年人實施特定犯罪行為而產生的由國家司法機關強制未成年犯罪人承受的刑事懲罰或單純否定性評價的負擔。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從法律的角度看,有犯罪就有刑事責任,無犯罪則無刑事責任,有刑事責任則必有犯罪。犯罪與刑事責任在法律上的這種必然因果聯(lián)系,是刑事責任區(qū)別于其他法律責任的重要標志。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只有實施刑事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才會產生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第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是其承擔的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等多種責任形式,而刑事責任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其嚴厲性主要體現在它的實現方式上。作為實現刑事責任的基本方法一一刑罰,是所有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要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并且構成犯罪,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是由其本人承擔的不可移轉的嚴格個人責任。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擔,即罪責自負,這是近代以來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原則。刑事責任則不可能發(fā)生移轉問題,因為刑事責任存在的意義在于通過對犯罪行為的嚴厲譴責和對犯罪人的懲罰來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所以,現代刑事理論和刑事司法實踐中都堅持“罪責自負原則”,反對株連。也就是說,刑事責任具有嚴格的專屬性。在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時也應當嚴格注意這一問題。第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是一種嚴格的法定責任。行為人對什么樣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及具體怎樣承擔,必須由刑事法律加以明確規(guī)定,并由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的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追究。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1]。

二、與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相關的幾個理論問題

理論是邏輯分析的起點。筆者認為,要理解掌握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制度,就必須認識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范圍以及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等相關理論問題。

(一)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影響和決定刑事責任能力程度的因素之一。刑事責任年齡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所規(guī)定,各國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的方法上不完全相同,有的實行三分制,有的實行四分制。根據我國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狀況、少年兒童的成長過程及各類犯罪的情況出發(fā),我國刑法采用的是三分法[2]。我國《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的,應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該法條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不滿14周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為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根據以上規(guī)定,筆者認為,顯而易見的是我國法律將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限定在14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

(二)關于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范圍

一般而言,各國刑法都依據各年齡段的未成年人的身心發(fā)展特點來確定未成年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我國《刑法》第17條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主要范圍:一是將已滿14周歲作為追究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的起始點,即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不管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情節(jié)惡劣程度,都不認為是犯罪,排除了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構成犯罪從而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二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依據此規(guī)定,這一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只有在故意觸犯以上八種犯罪時方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至于實施了《刑法》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不管這些行為的危害后果如何都不認為是犯罪,不得適用刑罰加以制裁。三是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年齡段實施了《刑法》規(guī)定所禁止的行為,都將成為犯罪人而要適用相應的刑罰措施。不過,他們屬于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列。此外,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實施較輕微的涉暴、涉財和涉色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其依據如下: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觸犯刑法第17條規(guī)定的,應根據案件情況慎重考慮。諸如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偶爾與發(fā)生性關系的”、“盜竊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但情節(jié)輕微的”等三種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未成年人實施盜竊行為也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3]。

(三)關于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

所謂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就是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時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它是刑法基本原則在刑事歸責中的具體化,對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動具有指導意義。除了對未成年人適用刑法的一般原則外,針對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的特殊性,筆者認為我國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著重強調的兩項基本原則是從寬處罰原則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1、從寬處罰原則

我國現行刑法典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就是從寬處罰原則的體現。該條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質和其他犯罪情節(jié)相同或大體相同時,未成年人犯罪都應比照成年人犯罪從輕或減輕處罰,即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法定刑的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從輕處罰,或者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從寬處罰原則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責任能力不完備以及他們較易接受教育改造的特點而確定的,這一原則有利于實現刑罰的目的。司法實踐中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時應嚴格執(zhí)行這一法定原則[4]。筆者認為正確理解這一原則的涵義是正確執(zhí)行這一原則的前提。所謂“應當”是命令性規(guī)定,是“必須”“一律”而不允許有例外,即凡是未成年人都必須予以從寬處罰,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此款以“應當”來限制審判人員,不允許其運用自由裁量權。審判人員對未成年人犯罪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不能有其他的選擇。在正確理解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則的基礎上,更重要的是正確適用這一原則。在對未成年人適用從寬處罰原則時,到底是選擇從輕還是減輕處罰要根據行為人罪責的輕重和改造的難易程度來選擇。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應遵循從寬處罰原則不僅體現在我國的刑法條文中,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也有體現。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改表現,家庭有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這些規(guī)定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人特別對待的精神,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矯正。然而,筆者認為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的條件規(guī)定過嚴,未能完全貫徹從寬處罰原則的基本精神。

2、不適用死刑原則

現行刑法第49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就是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的原則性規(guī)定。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為什么不適用死刑?這是因為死刑亦稱生命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的刑罰,是性質最嚴厲的刑罰。我國刑事立法思想認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即使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危害結果非常嚴重,但由于行為人年齡尚未達到成年,責任能力不完備,因而其主觀罪過較成年人同樣的犯罪要相對輕一些,其刑事責任也相應輕一些;同時,行為人犯罪時未成年還具有改造的可能,因此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正確地把握對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這一原則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對于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管其所犯罪行多么嚴重,一概不適用死刑。這里所說的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更不能允許等到18周歲以后再判死刑[5]。第二,行為人在滿18周歲前后都犯有罪行,如果在滿18周歲后所犯的罪行嚴重可適用死刑,自然可以判處死刑,如果不滿18周歲時犯有法定最高刑為死刑之罪,在18周歲之后所犯罪行較輕而法律上未規(guī)定死刑或者論罪根本不應判處死刑,那就不應僅僅根據行為人未滿18周歲時所犯嚴重罪行而判處死刑。該原則的確立體現了我國刑事法律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護,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歸社會。

考慮到未成年人生理特點,辨認控制能力正處于一生的起步,可塑性大,我們在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刑罰過程中,必須認真考慮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堅持從寬處罰和不適用死刑兩項基本原則。當然,我們在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時還應遵循《北京規(guī)則》確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中保護社會利益和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雙向原則。

三、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實現:刑事處遇制度

(一)刑事責任與刑事處遇制度

刑事責任僅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刑事責任要得以實現才具有現實意義。刑事責任的實現需要一定的方式,所謂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指為實現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采取的具體途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定罪判刑方式: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并適用刑罰,即通過刑罰實現刑事責任。二是定罪免刑方式: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免除刑罰的適用,而適用非刑罰處理方法,即通過非刑罰處理方法實現刑事責任,或僅對行為作有罪宣告,既免除刑罰的適用,也免除非刑罰處理方法的適用[6]。通常說來,以上方式中,刑罰是實現刑事責任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方式,非刑罰處理方法是實現刑事責任的非基本的次要方法,二者處于并重地位。結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借鑒刑法學界的觀點,二者的結合構成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處遇制度。換句話說,所謂未成年人刑事處遇制度是指對未成年人的刑罰處罰方法和非刑罰處罰方法的統(tǒng)稱,它是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

(二)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遇制度的評析

從世界其他各國刑事立法的規(guī)定來看,在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實現上均有一系列特殊的規(guī)定,而且通常比較詳細具體。我國刑法對這方面的規(guī)定還比較原則,除有不適用死刑的規(guī)定和一條籠統(tǒng)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外,在刑罰制度和除死刑外的其他刑種中并無具體的特殊規(guī)定[7]。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有必要重點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即刑事處遇制度進行剖析。

1、關于刑罰處罰方法的適用

(1)關于無期徒刑的適用。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而未禁止無期徒刑。根據一般理解,這可能是立法思想認為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極其嚴重,僅允許對其最高適用有期徒刑,不足以有效保衛(wèi)社會和達到刑罰的目的,故有必要適用無期徒刑,但在適用時要嚴格限制無期徒刑的適用,也就是只有對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很大,主觀惡性也很深的未成年犯罪才能適用。然而筆者認為,對未成年人不宜適用無期徒刑。首先,適用無期徒刑違背了對未成年人應刑罰輕緩、重在教育和矯治的要求,而且也未必就體現了雙向保護原則中兼顧保護社會利益這一原則精神[8];其次,對未成年人判處無期徒刑,會對未成年犯的改造和矯治起負作用。因為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犯至少要在監(jiān)獄里度過10年,這樣會使其產生絕望和對抗情緒。筆者認為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無期徒刑既不合理也無必要。

(2)關于罰金和沒收財產的適用。我國修訂刑法對一些貪利性犯罪或較嚴重的罪規(guī)定在判處主刑的同時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同樣規(guī)定對一些貪利性犯罪或較輕的罪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因此,原則上講未成年人觸犯了沒收財產或者罰金刑的刑法條款都可以依法運用沒收財產或罰金刑。然而根據我國現階段的情況,未成年人大多數在學校學習,或剛剛才參加工作和勞動,一般尚無相當數量的財產或金錢可以沒收或處以罰金,往往由其家庭代受刑罰,這就有悖于我國刑法罪責自負的基本原則[9]。所以,對尚無個人財產的未成年犯罪人即對絕大多數未成年犯罪人不宜單獨或附加適用罰金或沒收財產刑。但也不能絕對化,有少數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可能由于勞動或繼承等因素擁有了個人財產,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的應以未成年人自身的財產為處罰對象。因此,筆者認為,法律應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與之相適應的規(guī)定。

(3)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人民法院剝奪犯罪分子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刑法第54條規(guī)定了剝奪權利的內容:①選舉權與被選舉權;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③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④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未成年人在犯罪時不滿18周歲,上述四項權利中除第二項外,可以說未成年人還不具備這些權利。而根據我國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主要是針對那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也是為了防止他們在主刑執(zhí)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利用這些權利再次實施犯罪。由于未成年人本身尚不是享受政治權利的主體,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無實際意義,而且剝奪政治權利對未成年人在主刑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復學、升學和就業(yè)都不利,因此,筆者認為對未成年人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處罰方法是否必要和可行值得商酌。

2、關于非刑罰處罰方法的適用

非刑罰處罰方法是針對情節(jié)輕微免于刑事處分以及根據其犯罪的罪行雖可以處以刑罰,但因其人身危險性較小,放棄刑罰干預而采取的寬松處理方法。根據我國刑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免予處分后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由主管單位予以行政處分。”也就是說法律規(guī)定的非刑罰處罰方法有訓誡、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和由主管單位予以行政處分五種。然而該條款既適用于成年犯罪人也適用于未成年犯罪人,也就是說我國并沒有專門的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處罰方法的系統(tǒng)性法律規(guī)定,只有一條簡單的條文,即第17條第4款的規(guī)定“因不滿16周歲不處罰的,責令起家長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適用以上條款時也缺乏嚴格的程序法保障,因此引起了很多人的批評。由于刑法中缺乏更多的非刑罰處置措施供法院選擇,致使司法實際部門要么對可免除刑罰處罰的未成年人升格處理,判處刑罰;要么降格處理,一放了之[10]。顯然,現行刑法典關于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罰措施不夠完善,此外,我國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處理上也沒有一個完整的體系,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協(xié)調機制。因此筆者認為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法律應補充和優(yōu)化非刑罰處罰方法。四、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遇制度的幾點建議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刑法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制度已有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少。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制度的重點在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即未成年人刑事處遇制度。筆者認為,在未成年人刑事處遇制度的刑罰處罰方法和非刑罰處罰方法兩個方面中,無論哪一方面的規(guī)定都過于粗略和籠統(tǒng)。為更好地體現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人文關懷,達到保護社會和保護未成年人并預防犯罪的雙重目的。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制度實有必要。在下文中筆者就完善該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罰處罰體系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決定了未成年人一般為初犯、偶犯、激情犯,雖然未成年人認知能力欠缺,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薄弱,感情易沖動,實施犯罪行為時可能不顧后果,有時會造成較大的危害,甚至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也極其惡劣,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還是有著很大的不同,一般其主觀惡性較成年犯罪人小,事后也大都有悔改表現,因此不能采取與成年犯罪人“一刀切”的做法[11]。有鑒于此,筆者認為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刑罰處罰體制,應采取與成年人刑事責任相對應的方法對刑罰處罰方法做專章或專節(jié)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相關內容:①在刑種上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無期徒刑;②限定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應低于對成年犯罪人適用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③禁止或原則上禁止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禁止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并限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④在刑罰裁量上對未成年人犯罪較成年人犯罪放寬適用緩刑的條件。將適用緩刑的條件由“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變更為“拘役、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取消未成年犯罪人構成累犯的情況下,累犯不應成為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緩刑的限制條件。

(二)完善未成年人非刑罰處罰體系

1985年40屆聯(lián)大通過的《北京規(guī)則》明確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犯罪“不僅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而且也應根據本人情況對未成年人做出反應,……應當確保對罪犯的情況和違法行為、包括受害人的情況,對未成年人作出反應也要相稱”。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第19條規(guī)定:“把少年投入少年監(jiān)禁機關始終應是萬不得已的處理方法,其期限是盡可能最短的必要時間。”[12]即使在確有必要追究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時,也往往規(guī)定一些有別于成年犯罪人刑事責任的特殊原則和措施,以保證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制度雙重保護目的的實現。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究,其目的主要是教育挽救,使其能及時回歸社會,而非懲罰報復,因此現代國家大多數都以保安處分和教育處分替代刑事處罰,采取從寬處理的原則,在這一前提下,非刑罰處置方法就成了合理的處理模式,例如,1968年《羅馬尼亞刑法典》總則第5篇“未成年”篇第100條規(guī)定:“對于應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可適用教育措施或刑罰,選擇時應考慮所犯罪之社會危險程度、未成年人的身份狀況,其智力與道德水平發(fā)展狀況、其品行、受教育的環(huán)境和生活環(huán)境及其特點的其他方面。”第10條規(guī)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4項教育措施:訓誡;考驗;收容于再教育中心;收容于醫(yī)療教育機構[13]。借鑒世界其他國家的做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我國對未成年人的非刑罰處罰方法除了刑法典規(guī)定的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這五種外。還可以考慮增設幾種非刑罰處理方法,如:司法警告,管教協(xié)助,善行保證,保護協(xié)助,保護觀察處分,社區(qū)公益勞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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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關鍵詞:青少年;維權;組織保障;制度;工作思路

青少年犯罪一直是一個敏感的社會問題,如何正確對待這些誤入歧途的孩子也是社會十分關注的話題。近年來,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檢察院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努力實踐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宗旨,結合檢察工作實際,積極探索,大膽實踐,用堅定的信念和無私的奉獻切實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該院在2006年獲得省級優(yōu)秀“青少年維權崗”的基礎上,正集中精力爭創(chuàng)全國優(yōu)秀“青少年維權崗”。在多年的青少年維權實踐中,該院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工作思路,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為廣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鑄就了一片晴空。

一、健全組織,全力保障維權工作

嚴密的組織領導是確保工作順利進行的關鍵。該院根據維權工作需要,多次調整領導小組,充實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為爭創(chuàng)國家級青少年維權崗,今年初,結合年度人動,該院成立了創(chuàng)建全國優(yōu)秀“青少年維權崗”領導小組。形成了由檢察長親自抓、分管檢察長具體抓、各科室分工負責、偵查監(jiān)督科牽線協(xié)調的維權工作體系。人人動手,個個參與,統(tǒng)籌安排,一著不讓。同時,該院將政法委、團市委、市婦聯(lián)、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等部門負責同志吸納為創(chuàng)建領導小組成員,形成了全市青少年維權協(xié)作網絡,既與相關單位加強了聯(lián)合,也使全市維權工作邁上了制度化、規(guī)范化軌道。

二、結合辦案,切實開展維權工作

發(fā)揮檢察職能,嚴格依法辦案是檢察機關做好青少年維權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最有效的形式。該院結合辦案,

全方位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一)完善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制度。

(1)堅持“三查清”和“三見面”制度。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該院要求辦案人員必須強化工作責任心,堅持做到“三查清”和“三見面”制度。“三查清”就是全面查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犯罪事實、出生日期、犯罪動機和原因;“三見面”要求案件承辦人在辦案過程中,堅持做到與犯罪嫌疑人的家長或法定監(jiān)護人見面、與當地村委會(居委會)見面、與所在學校(單位)見面,多方征求意見,做到重教育、引導和感化。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專人辦理制度。鑒于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階段,該院指定二名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思想工作、業(yè)務素質高的女檢察官專門主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行人性化辦案。辦案人員還根據所辦案件情況,及時總結、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點、新問題,并及時提出具體可行的對策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3)提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通知法定人到場制度。該院一直嚴格執(zhí)行省院辦案流程的規(guī)定,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并請法定人對未成年犯進行情感交流和教育。檢察人員注重訊問用語和技巧,寓教于審,及時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tài),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感化工作,達到了審查逮捕一人,教育改造一人的積極意義。

今年該院還與公安機關共同研究制定《提捕案卷分類制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證明制度》和《有條件合并羈押制度》等相關制度。通過這一系列制度的建設,青少年維權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堅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行輕緩刑事政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和《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該院始終堅持“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改變夠罪即捕夠罪即訴的傳統(tǒng)觀點。除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以外,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jié)、主觀惡性、認罪悔罪表現、以及有無監(jiān)護或幫教條件等情況,慎用逮捕強制措施,對于具有從輕、減輕情節(jié)剛達到定罪標準的,建議公安機關依據有關司法解釋作非罪化處理。自2008年以來,該院經審查,不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6人,不3人,公安機關撤回13人,有效地保護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三)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犯罪。

對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該院都依法、及時、從重、從快打擊。例如該院在辦理一起猥褻婦女案件時,發(fā)現被害人系一名年僅13歲的女學生,在學校上晚自習后回家路上被侵害。該案發(fā)生后,許多女學生都不敢再到學校上晚自習,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經過認真審查,該院僅用三天時間便將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快速移送審查,僅一個月時間,犯罪嫌疑人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使被害人及其父母心理上得到了安慰,同時也維護了當地的治安環(huán)境。

(四)預防工作“提前介入”,建立問題少年犯罪預警機制。

對多次被行政處罰但尚未構成犯罪或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該院通過與各派出所聯(lián)系,對此類問題少年進行綜合調查,建立《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統(tǒng)計臺帳》和預警檔案,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關口前移,有的放矢,采取與其面對面交流、與其家長進行座談、向其所在學校或社區(qū)發(fā)出檢察建議等方式,對其進行重點教育,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加強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

通過辦案,該院發(fā)現,犯罪給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不僅是身體和物質的傷害,更多的是造成心靈上的創(chuàng)傷。加強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應當成為保護未成年人的重要方面。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該院一方面嚴厲懲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注重對未成年被害人給予心理安慰和疏導。具體措施是:只要發(fā)現有被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就在審查案件的同時配合其所在的學校和家長做好其心理疏導和情感調適工作,使其能正確地對待社會、人生;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自我保護教育,幫助其分析受害的原因,指出其自身存在的問題和應當吸取的教訓,防止其再次受害;同時,對被害人受侵害的成因進行綜合分析,對其中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針對性地開展工作,防微杜漸,建制堵漏。

三、多措并舉,大力創(chuàng)新維權內容

除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該院還立足校園,面向社會,不斷拓展青少年維權新陣地、新方法和新途徑。

(1)開通“維權”熱線電話。該院于2005年5月10日就開通了青少年維權、心理咨詢熱線電話。該電話由專人管理,對廣大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難題給予解答,對他們在成長過程中所面臨的一些困惑,從法理學、心理學、社會學等不同角度指點迷津,幫助他們走出人生的沼澤地。

(2)聘請“維權志愿者”。為凝聚社會力量,配合青少年維權心理咨詢熱線開通,鼓勵社會公眾廣泛參與這項事業(yè),該院面向社會招聘了10名“青少年維權和心理咨詢志愿者”,通過“個案幫教”、“專題調研”等形式協(xié)助檢察人員做好青少年維權工作。

(3)舉辦法制宣傳講座和播放專題教育片。近年來,該院多次深入該市中小學校,開展主題法制宣傳講座,同時播放“與法同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電視專題片,受教育人數累計達數千人。今年該院還將選擇少數農村學校作為法制宣傳和重點,把法制宣傳活動推及到農村,提高廣大學生的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

(4)創(chuàng)辦青少年《維權之聲》報紙。該院自2006年來就創(chuàng)辦了青少年《維權之聲》報紙,按季度編發(fā),著力宣傳該院青少年維權工作的最新動態(tài)、通報發(fā)生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介紹與青少年有關的最新法律法規(guī),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并提出預防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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