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03 16:07:4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因特網的基本功能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因特網;藥學;信息資源;發展
因特網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供人們進行資源共享的由網絡互聯所形成的全球性電子信息世界。我部已于1996年8月初通過撥號上網的方式接入了因特網,通過半年多的實際應用,獲益匪淺。
1因特網簡介
因特網是一個全球性的計算機網絡,國內又把它稱之為互聯網絡。也叫Internet。自1993年因特網引入我國以來,先后建成了六個因特網國際出口信道,如中國科學院科技網(CSTNET)兩條,國家教委科研網(CERNET),郵電部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CHINANET),電子部金橋網(CHINAGBN),國家科委的科技信息網(STINET),并且在數量上還在不斷增加,帶寬及速率也在增加。這些網絡的建成在促進學術交流、獲取最新信息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中國醫學信息網于1995年聯接Internet網絡,該網絡在全國設立11節點,其中包括地區。
2因特網提供的服務[1~2]
2.1遠程登錄(telnet)
telnet服務資源可用來連接和使用因特網主機,連接建立之后,該用戶所在的計算機就可以作為遠程主機的終端一樣使用。通過使用telnet,因特網用戶可以與全世界的許多數據庫、圖書館、文件庫、大學信息系統以及其它信息資源建立聯系。目前世界上許多大學圖書館、研究所、政府機構等向用戶開放他們的數據庫,對我們醫藥工作者來說,可通過Telnet進行醫藥文獻查閱或獲得任何所需信息。
2.2電子郵件(electronicmail,E-mail)
電子郵件允許向一個或一組因特網用戶發送消息或電子郵件,也可以用來接收和存儲從其它用戶發來的消息或郵件。優點是快速而可靠,使人們不再有時間和空間上的障礙。電子郵件是為世界各地的因特網用戶提供的一種快速、簡單和經濟的通信或信息交換的方法,是因特網的重要應用之一。數以百萬計的因特網用戶都有自己的E-mail地址,E-mail改善了他們與世界范圍內的同行或朋友們的通信能力,也為他們在信息獲取、科研合作和專業發展等方面提供了新的非常重要的源泉、動力和手段。電子郵件還支持主題范圍甚廣的電子討論會,這種討論會把持有不同見解的人組織在一起,討論問題,共享成果。
E-mail還為因特網用戶提供另外一種服務,那就是電子期刊(electronicjournal)。雖然某些電子期刊需要某些特殊的軟件才能顯示他們的內容,但是更多的電子期刊是以文本方式分發給所有訂戶的。現在因特網上有許多與藥學有關的電子期刊。
2.3郵遞表(mailinglist)
郵遞表是由一系列E-mail地址構成的郵遞清單,或者是說由許多郵件接受者的用戶名及其域名組成的花名冊。當你把電子郵件發往郵遞表時,你的郵件就會自動發往這個郵遞表的每一個成員。
2.4查詢服務(finger)
查詢服務包括以下3個方面:①可以用來顯示因特網主機上任意用戶的個人信息。②可以查看哪些人正在使用某個因特網主機。③可以與那些提供某些特殊信息而建立的因特網主機進行通訊,從而獲得某種信息如天氣信息、地震信息等。
2.5匿名文件傳輸(FTP)
匿名文件傳輸FTP是因特網中最重要、應用最廣泛的服務。利用這種服務你可以從Internet中的數以萬計的分布在世界不同地方的計算機中免費拷貝到各種文件,這些文件包括各種各樣的信息和軟件。如果你需要某個應用軟件,技術文件,需要閱讀某種電子雜志,作為一個因特網用戶,你就會發現,匿名FTP會對你的學習和工作給予極大的幫助。
2.6文檔服務器(archie)
文檔服務器是因特網資源的一種檢索工具,它提供了一種在因特網環境下的以信息查詢為目的的電子目錄服務資源。這個數據庫系統定期查閱因特網各文件庫,確定可以提供給因特網用戶的文件。這樣,任何一個因特網用戶,只要訪問archie,給出需要查找的文件名,就能知道該文件的出處了。
2.7新聞論壇(usenet)
新聞論壇是涉及全世界數百萬人的為數眾多的多樣化綜合性新聞或專題討論組的總稱。每一個討論組(discussiongroup)都圍繞某一個專題開展討論。
2.8查訪信息(gopher),廣義信息服務系統(WAIS)和WWW
查訪信息和廣義信息服務系統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因特網用戶。這兩種軟件是菜單式(menu)驅動程序,用戶不必再鍵入長長的命令來完成某一操作,而只要以菜單的方法發出命令或請求,服務軟件就會自動地去完成你指定的任務。WWW則是另外類似的服務系統,但與gopher和WAIS不同,它是一種被稱為“超級文本”為基礎的信息檢索系統,應用越來越廣泛。
2.9聯機交談(talk)、IRC(internetrelaychat)及其它
與電話相似,因特網同樣也具有交互式(interactive)“同步通信”的能力。這種“同步通信”要求信息交換的雙方同時進入因特網工作,而且信息交換是實時完成的。
talk可以把你的計算機與其它用戶的計算機連接起來,并可以把雙方鍵入的內容實時的傳給對方。這種對話的表現形式是通過鍵盤輸入信息的同時你可以看到他(她)鍵入的內容,他(她)也可以實時地閱讀到你鍵入的信息。
IRC是通過使用信道(channel)完成信息的交換。你在鍵盤上鍵入的內容會立即出現在那些恰好與你使用同一信道的各用戶的屏幕上,有點象通常的電話會議。
其它服務資源還有whitepages,whois,布告欄系統BBS,電子雜志和多用戶空間MUD等等。
3應用
我部自1996年8月通過撥號上網的方式接入了因特網,通過綜合因特網上的各種服務資源與國內、外的同行進行了聯系,與美國、日本和英國醫藥科研機構聯系,得到了美國疾病控制中心的最新信息、AIDS研究進展、新藥信息、日本的醫療科研信息、英國的公共衛生信息等,在mailinglist中,我們用lists命令獲得了諸如BIOMED-L(biomedicalethics),APADivision12(clinicalpsychology),MEDNEWS等醫藥衛生方面的專題討論組的地址。我們通過telnet了解到由FDA的數據庫提供的最新報告和期刊,我們通過gopher查找美國NationalLibraryofMedicine中包含數據庫(CATLINE)的圖書、包含數據庫(AVLINE)的視聽資料、以及包含數據庫(SERLINE)的期刊,獲得了與在研課題相關的文獻資料。通過FTP獲得了一份涉及到藥理改革的清單,通過FTP和gopher了解了自公元前5000年以來的藥品禁用簡史,也了解到一個匯集藥品信息,包括藥用簡史、文章,苦艾酒的FAQ、麻醉劑、大麻、LSD、菌、鴉片等的pharmacologicalcornucopia。通過usenet圍繞biotechnology展開討論,充分利用生物技術的方方面面,特別是將分子與細胞生物學和基因工程技術如細胞識別,蛋白連接等應用于自己的實際工作之中。
網上提供的與醫學有關的另一個服務是由生命衛星Satelife提供的衛生網(healthnet)信息服務,它是基于現代衛生信息的嚴重短缺和衛生人員與院校、圖書館、醫院及其它組織分離,沒有足夠資金訂購醫學雜志或保持訂閱,并由于電話、傳真與交通費用昂貴,妨礙了衛生人員共享有關信息。通過藥物電訊網進行討論。Healthnet的進入有E-mail,gopher及WWW方式,此外,healthnet的E-mail(基本藥物目錄電子郵件)可用于向E-mail索取文件目錄,把新的報告如基本藥物目錄、國家藥物政策、標準治療指南通告有關人員,獲取諸如WHO基本藥物行動委員會出版物及《INTRUD通訊》等。在軍事醫學科學院的網上(..)我們得到了在研課題的有關信息[3~8]。
4因特網上藥學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未來
4.1藥學資源的開發利用
因特網上最重要的醫藥信息網絡僅舉一例:醫藥信息網(PharmInfonet)是由美國VirSci公司創建的,通過因特網免費向醫生和患者提供最新的和可靠的醫藥信息,其幾乎涵蓋了醫藥信息的藥品數據庫(drugDB),疾病數據庫(diseaseDB),醫學專題綜述(medicalsciencesbulletin),新藥數據庫(drugPR),用藥問答(drugFAQ),醫藥市場(dharmmall),最新醫藥信息(electricalhighlightbulletin),安全用藥指南(safemedicationpractice),醫藥新聞組(sci.med.pharmacyarchive),醫藥信息網的主要電子出版物,醫藥信息服務等十二個方面。
其它醫藥信息資源還有PharmWeb(),FDA(http//WWW.fda.gov),軍事醫學科學院()[3,5]。
但要在數量龐大、日新月異、高度分散的因特網上獲取所需的信息是相當不易的,方法很多,主要有瀏覽、分類檢索、關鍵詞檢索三種方法,最常用為分類檢索、關鍵詞檢索,其包括使用網上最常用的檢索工具如Yahoo(WWW.yahoo.),Infoseek(http:
//WWW.infoseek.),FDA(WWW.fda.),Altavista(http:
//WWW.altavista.digital.),Webcrawler(WWW.webcrawler.),Lycos(WWW.Lycos.),OpenText(WWW.opentext.),Excite(WWW.excite.)等,此外通過網上SOSE-mail也可得到所需信息[6,8]。
4.2未來
21世紀是一個信息化的社會,而因特網是我們通向信息社會、達到信息資源共享的一座橋梁,全球教育已成趨勢,許多大學已在網上開設了醫學教育課程,甚至出現了網上虛擬醫院,科學研究不再是個人的行為,而是一種集體合作的產物,因特網使之成為全球性的合作,通過這種合作,科研經費和儀器設備將被更有效的利用,科研的進展和數據將會及時地交流和通報(以最小的代價和最快的速度),相同水平的重復項目將會減少。此外,全球性的醫療保健、全球圖書館、全球會議中心、全球娛樂、全球商業已指日可待(有些已成現實),或許有一天,我們還可以旁聽WHO的各種會議,并對有關問題發表自己的見解。
作者單位:張勤曾仁杰鄭慰孫偉張張麗如(成都610083總醫院藥學部)
高偉(成都610013四川省第五人民醫院)
參考文獻
[1]馬鴻飛主編.Internet資源與使用.西安: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1995:45~64.
[2]夏云編.Internet實用技術與生物醫學應用.北京:軍事醫學科學出版社,1997:152~173.
[3]黃國志.醫學網址大放送.電腦報,1998-03-30(18).
[4]USAFDAHomepage,1998-09-27.
[5]軍事醫學科學院主頁,1998年9月2日.
[6]PharmWebHomepage,1998-08-18.
關鍵詞:校園網;防火墻技術;網絡安全
中圖分類號:TP309
因特網逐年普及,各類學校對于網絡的使用也更是廣泛,校園網的建設對于教育教學具有深遠意義,因而保證其信息安全尤為必要。但是,校園網絡的安全問題卻著實令人堪憂,其突出的安全問題值得研究分析。所以,基于當前現狀,在校園網絡中對其安全問題實施防火墻技術是當前最為普遍的建設性技術。保護計算機信息安全,結合當前計算機安全面臨的主要威脅,當仁不讓的核心技術就是防火墻技術,同時,對防火墻技術現狀的分析研究,對其做出未來的發展設想也是很必然的。
1 校園網絡安全
1.1 校園網絡的安全需求
校園網對于網絡安全的需求是很高的,是全面的,通常表現形式為:網絡安全隔離,網絡安全漏洞;有害信息過濾等多種多樣。校園網絡對于其網絡安全正常可靠運行的需求是很大的,總之,校園中整個網絡的全面性運行的前提是需要一套科學合理的方案做支持,方案制定之后繼而合理的實施在網絡安全上面,這對于分析和研究校園網絡的安全尤其有必要。與學校而言,制定一套安全管理方案和設備配備方案是最科學的,以此來保證校園整個網絡的全面安全可靠運行。
1.2 校園網絡面對的安全威脅
針對校園網絡的安全威脅,總結來說,包括冒充合法用戶,病毒與惡意攻擊,非授權進行信息訪問,或是干擾系統正常運行等。另一方面,對校園網絡安全性構成威脅的還有因特網自身的因素,類似網絡資源的性質,其資源信息良莠不齊,各式各樣,一旦沒有進行過濾篩選就放到網絡上,一定會造成校園網絡安全威脅,其中包含的大量流量資源,造成了網絡堵塞,緩慢不運行的上網速度,大量的非法內容出入,并且對于校園生活中的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危害。
2 防火墻技術概述
2.1 包過濾類型防火墻
防火墻技術總體來講就是一系列功能不一的軟硬件組合,其功能通常包括存取,控制等,它工作的原理就是在校園網以及因特網之間進行訪問控制策略的設置,從而決定哪些內容可被讀取,哪些內容被控制在瀏覽頁之外,如此一來,就保護了校園網絡內部非法用戶非法內容的入侵。防火墻技術的主要目的在于對數據組進行控制,只對合法的內容加以釋放,過濾掉網絡雜質。
包過濾類型的防火墻技術工作原理是直接通過轉發報文,工作領域是IP層,這是網絡的底層,在合適的位置對網絡數據進行有選擇的過濾,有一個形象的稱號稱呼這一防火墻技術即為“通信警察”。包過濾防火墻對每一個傳入保的基本信息進行瀏覽,進行過濾,一般查詢內容都包括源地址、協議狀態等,這些基本信息一般性情況下都能對其內容做出大致統籌,然后與系統源設定的信息規則進行比照,指引可行性信息,攔截網絡垃圾。
包過濾類型的防火墻其優點顯而易見,其選擇性過濾的功效著實對于校園網絡安全做出了保障,并且,這一類型的防火墻技術產品通常是廉價的,有效的,安全的,現在學校一般比較通用,這一手段的運行過程完全透明,并且其運行效率,工作性能也是很高,總體來講,就是指其性價比很是驚人。然而,其必然伴隨著不少的缺陷,尚未達到很完美的境地,類似于包過濾類型的防火墻技術不能保證絕對的安全性,對于其網絡欺騙行為不能進行徹底的制止,而且有些協議的數據包壓根不適合被過濾,譬如“RPC”、“X-WINDOW”等。
2.2 服務器類型防火墻
防火墻技術的主要特征就是在網絡周邊建立相關的監控系統,以此來保障網絡安全,達到網絡可靠運行的目的,它的工作原理是通過建立一套完整的規則和系統策略來進行網絡安全檢測,繼而改變穿過防火墻的數據流,來達到保護內部網絡安全的目的。由于校園網絡與防火墻的工作環境特別兼容,因而,學校網絡實現信息安全的一大重要保障就應當是采用實施防火墻技術。
服務器類型的防火墻就是基于服務器,服務器是一種程序,其主要形式就是客戶處理在服務器的連接請求。當服務器接收到客戶的連接意圖時,它將對此請求進行網絡核實,然后將處理完成的信息進行實質性傳遞,呈現在真實的服務器上,最后對發出請求的客戶做出應答。
基于服務器類型的防火墻,雖然其安全性能很高,但是它對于用戶而言是封閉的,不透明的,工作時有很大的工作量,對于真實服務器的要求較高,另外,服務器通常是需要身份驗證或者是注冊的,這樣一來,就必然會影響到期工作的速度。所以,針對這一缺陷,基于服務器類型的防火墻不太適合于高速下的網絡監控。總之,防火墻對于網絡安全性是有很大的提高作用的,并不能絕對的根除網絡安全問題,除此以外,對于網絡內部自身攻擊或是病毒很難防御。要想保證網絡徹底安全,防火墻技術是核心,且需要輔以其他精準措施。
3 校園網絡安全方案及優缺點
3.1 專用的硬件防火墻設備
專用的硬件防火墻設備是以最先進的網絡技術和安全技術為基礎的,這一類型的防火墻速度極快,將校園內部網絡與外部網絡做出了極其有效的隔離。通過網絡控制,校園內部網絡被允許上網,而校園外的網絡用戶就被隔離,不能直接進行網絡訪問,當然,也會有其他的網絡瀏覽方式,類似加密然后授權等,這必然有效的保護了校園網絡的安全性。這一方案的防火墻,其特點就是基于硬件,并與路由器做“合體”技術,路由器購置中,便自動植入了防火墻設備,以此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網絡安全。但是,盡管這一設備安全,快速,但是如此專業的軟硬件一體設備,其價格自然可想而知,非常昂貴。
3.2 服務器及相關防火墻軟件
服務器及相關的防火墻軟件也能夠實現硬件防火墻的基本功能。采用“UNIX系統”以及該系統內部內核自帶的IP地址,當然也包括其中的防火墻軟件,能夠很好的實現硬件防火墻的基本功能。由于當下Windows 2000或是其他的操作系統自身存在著很多的漏洞,致使其對于IP地址的支持能力極為有限,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對于病毒感染,或是漏洞頻出的現象不能很好的避免,所以對于這一安全方案,在服務器的選擇上盡量避免Windows 2000。服務器常年運行,若要保證校園網絡安全,其所有的出口流量等全都需要經過這一服務器,所以方案設備配置時,一個性能高的,經久耐用的專用服務器就顯得尤為重要了,以此加強其工作穩定性。這一配備的投資較為節省,而且性能很好,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園網絡安全。因而,針對以上兩種方案,學校對投資校園網絡建設時,結合財力,性能,需求等多種因素進行防火墻方案選擇。
4 結束語
因特網的迅猛發展,必然伴隨著網絡攻擊手段的不斷跟進,保護其安全就顯得尤為迫切,防火墻技術已經基本能夠滿足計算機使用者對于其信息安全的需求,但是防火墻技術作為網絡信息安全的核心技術,它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以及項目還是很多,譬如如何對防火墻技術進行危險系數的評估等技術尚需得到研究開發,總之,防火墻技術為計算機尤其是校園網絡技術做出了巨大貢獻。
參考文獻:
[1]李欣.高校校園網絡安全探索[J].中國現代教育裝備,2012(10):45-46.
[2]唐震.校園網絡安全管理技術研究[J].硅谷,2013(08):33-34.
早上好!
現代意義上的高等教育大約有三百多年的歷史,中國大學的歷史應該是一百多年吧,如果為了證明大學的歷史悠久,就將中國的大學追溯到孔夫子那里,或者是朱熹的岳麓書院,未免有些牽強。其實,對于我們來說,研究和討論最近幾十年的世界高等教育的先進理念才是最現實、最重要的。
現在大多數人都認同高等教育應該承載培養人才、創造知識和服務社會三大功能。當然,第一、第二功能實際上也可以包括在服務社會之中的,但由于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大家把教學、科研突出地列為基本功能了。應該說,現代高等教育把服務社會、服務社區作為自身的一項基本功能,是一種進步,是一個重要的理念。與中國傳統的"傳道、授業、解惑"的教育思想相比,更是有著本質的提升。正是在"服務社會"這樣的教育理念指導下,最近幾十年的高等教育,把"繼續教育"、"終身教育"當成自己的任務,也正是在"服務社會"的理念指導下,大學辦起了科技園。
聞名于世的硅谷是個大學科技園,她60%以上的企業產品來自斯坦福大學的科研成果。美國第128號公路區域也有一個出色的科技園,那里靠著MIT(麻省理工學院)和哈佛大學。在英國,劍橋大學第一個科學園創建于1971年,大約在十三年前,我到那里去看過,那時候科學園的規模并不很大,但現在呢?小小的劍橋城,十萬人口,有一千個注冊科技企業,40億英鎊的年售銷額,相當于500億人民幣。今天的劍橋大學,又成立了她第二個科技園,稱之謂"創新中心"。大學科技園對于社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的例證還可以舉很多,甚至,歷史很短的中國的大學科技園已經在科技創新方面,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起到了先鋒和模范的作用。
中國高等教育晚起步的200多年,正好就是發達國家工業化的200多年。1800年,美國處于農業時代,90%的農民生產100%的全國糧食,到了1900年呢,從事農業生產的就業人口僅占30%,再后來,到了工業社會占全國勞動人口3%的農民生產120%的全國糧食,大部分人呢,當工人,進入制造業了,搞工業化去了。
1837年發明了電報,1876年電話,1895年無線電,1948年電腦,1957年衛星,1958年集成電路,1964年因特網,1966光纖,這就是人們講的信息革命了,到了1980年,美國的農民和工人加在一起,已經不到勞動人口的50%了。人呢,當白領了,進入第三產業了,搞信息化去了。
中國社會正在經歷著重大而深刻的變革,今天與我們北郵簽約合作的宏福集團座落在鄭各莊,是農村,但是我們看到,這里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村,農民住進了樓房公寓,大多數村民已經不再從事農業勞動,土地的使用方向也就隨之而變化了。
中國人進大學課堂,遲到了,遲到了200多年。中國人搞信息,中國人到大學科技園去上班,也遲到了,但是只遲到幾十年。如果我們能用信息化帶動工業化,那末,我們的農民變成工人,變成白領的過程就不需要200年;如果我們可以跨躍式發展,我們大學的教授、研究生將自己的研究成果轉化成現實生產力的速度一定會加快,我們就能夠找回這遲到的幾十年。
在硬件上,調制解調器是必不可少的。在通信上。—般用于文字閱讀,需要14.4Kbps的速度,而用于圖象通信則需大于28.8Kbps,為了保證通信的速度和質量,通常的配置是33.6Kbps或56Kbps的高速調制解調器。其它硬件配置,根據對市場的定位、功能等等的不同考慮,不同的公司會有所出入。這些硬件技術主要有使電視機屏幕清晰顯示計算機信息的Wordsean技術;為消除電視隔行掃描產生的閃爍,使畫面清晰的圖象增強技術或逐行掃描技術或電視倍行技術;為減少內存需求量的動態圖像解壓技術;輸出端的S-VIDEO端子,RF輸出、及立體聲音頻輸出:為擴展功能和將來升級而預留符合ISO標準的智能卡槽,等等。另外,為了保證整體方案的完整與完善。保證系統的穩定運行級CPU設計;而以靜態程度設計的方式。把各種實用程序固化在芯片中的做法,又使得它具有了便于家庭使用的特點。在軟件上,電腦電視的瀏覽器上—般都裝有—些標準軟件,使其能與所有的擴展功能兼容。保證了電視圖象的高質量。除了這些標準軟件之外。還有其它的軟件,它們提供了許多實用的功能。比如。適用于動畫、視頻特技、電視專用格式等的軟件。使電腦電既艮備多媒體擴展功能;屏幕顯示選項條,內存ROM自動更新、www快速導航、多語種支持等方便了用戶的操作:兼容MPEG-1和MPEG-2標準的設置,擴展了應用領域。從對上述軟硬件組合方式來看,電腦電視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外置式:一種是內置式。外置式,是把調制解調器,軟件、網絡接電視多媒體畫面語言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分析文/陳浩宜當前,我國在電視多媒體畫面語言學的理論體系研究方面甚少,為了突出多媒體制作軟件技術在電視畫面制作當中的應用,研究電視對媒體技術意義重大。本文研討了電視多媒體技術的特點和技術創新及多多媒體電視的軟件技術應用等方面內容,希望能給人們一些借鑒。摘要入裝置等,通過—個外部裝置,人們稱之為機頂盒,附于大屏幕電視機的外面。機頂盒的英文名是Set-Top-Box,簡稱STB。最簡單的機頂盒有兩個外插孔:一個可以接有線電視,—個可以通過電話投號上網。內置式,是把調制解調器、軟件,網絡接入裝置等,全部安置在電視機內部,形成—體機。內置式電腦電視—般功能比較齊全,技術含量高。檔次較高,附加值也較高,因此價格也較高。而機頂盒方式—般功能比較簡單,技術含量較低,但價格也低,而目還有擴充功能方便的優點。
2技術創新
多媒體硬件技術的迅猛發展,帶動了多媒體軟件技術的不斷更新,而且更新周期越來越短,你會發現,幾個月前才掌握的技術,到現在已經落后。多媒體機軟件技術的進步,為多媒體軟件制作指明了新的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1簡化制作、普及制作
早期的電視多媒體畫面語言學理論體系主要用一些高級語言編寫,難度相當大,除專業人員外,其它人員幾乎不可能自己開發軟件。而目前,多媒體技術軟件主要用方正奧斯等軟件為集成工具;圖形處理軟件也越來越“傻瓜化”,像“我形我素”等圖形處理軟件使用起來都非常簡單;動畫制作軟件也由DOS下的Animator發展為Windows界面的AnimatorStudio或Director、Flash。這些軟件的使用都比較簡單,就是不會計算機的一般人員,也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便可以學會簡單制作。電視畫面中應用多媒體軟件制作時并不需要掌握這些軟件的全部技術,只需要了解這些軟件的一些簡單知識即可。大力提高多媒體軟件技術運用水平,是我國許多軟件技術開發的重點,有了現代化的軟件技術,才可能推動現代化的科技發展。
2.2優化制作、精品制作
我們都常說,要人無我有,人有我精,多媒體軟件的制作中一方面強調要普及制作,另一方面又鼓勵多出精品,精品就是一種創新。司空見慣的軟件不太容易引起我們的注意,但制作精細,適用美觀的軟件能極大的刺激我們的感官,使之全神貫注地投入學習之中。多媒體軟件技術的發展,使得精品軟件制作更為容易。以Flash為例,以前還不太引人注意,但目前,用Flash制作的精美電視多媒體畫面已在網絡上廣泛流行。Flash制作的矢量動畫小巧精美,宣起了一種獨特的多媒體文化。
3多媒體電視的軟件技術應用
多媒體技術的發展,推動著多媒體通信的發展,電視機生產廠商看準了這個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市場,試圖將電視多媒體網絡終端技術給予開發,采用先進的多媒體電視的軟件技術,推出了多媒體電視這個新概念,讓電視走進通信領域。其基本設想是增加現有電視機的交互功能和處理數據和文本的功能。實現的途徑有兩條。(1)不改變現有彩電的所有設計,另外設計一個被稱作機頂盒(STB,SetTopBox)的設備。該機頂盒實際上是一個簡易程序。這樣,電視機與STB相連,再通過一個調制解調器(Modem)可由電話線與國際互聯網——因特網(Intenet)相連,并成了因特網的終端,借此可實現多媒體通信。(2)開發具有多媒體功能的新型電視機,稱多媒體電視(Compu-vision)。這種電視機不僅具有原電視機的所有功能,而且還增加了一些軟件的基本功能,所以它也可與因特網相連,成為多媒體通信網絡的終端設備。它的交互性可實現家庭購物,遠程教學、隨選電視(VOD,VideoOnDemand)、交互式游戲以及從因特網上獲取各種信息。
4結語
綜上研究表明,現階段我國的電視多媒體畫面語言學理論體系主要突出在多媒體制作軟件技術在電視畫面制作當中的應用。
作者:陳浩宜 單位:淄博廣播電視臺
參考文獻
[1]陳學軍,翟峰,余成波.多媒體電視技術與報警系統的研制初探[J];重慶工學院學報,2005(05).
內容提要: 商標法上商標使用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表明了商標使用的界定標準歷來都是商標法不可回避的問題。隨著商標使用的多元化發展,現行商標法對商標使用的界定標準呈現出使用范圍界定過窄、商業使用標準選擇不恰當、顯性使用標準不合理、注冊地法域標準無法適用于網絡空間等缺陷,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亂。依據商標基本屬性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借鑒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總結司法實踐的經驗,商標使用的界定標準應當重新構建為:識別來源功能標準、使用范圍區分標準、產生商業影響標準和商業影響所在地標準。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應當依照這些標準對商標使用作出規定。
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不僅是商標功能產生和實現的前提,同時也是商標權取得、維持和得以保護的必要條件,更是提升商標信譽的基本途徑。因此,對商標使用的界定,歷來都是各國商標立法的重要內容。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營銷方法的創新、消費習慣的演進和改變,商品(或服務)不再只透過傳統交易環境進行宣傳、促銷和被認識,而是藉由因特網的推波助瀾更快速、更多元、更大量的呈現,商標使用也因之出現多元化的特點。而各國現行商標法對商標使用的界定卻沒有能夠及時反映這一變化,理論界對商標使用界定標準的討論或研究多局限于某一具體商標的使用,從宏觀上對商標使用的界定標準進行系統研究的論述并不多見,各國法院對商標使用界定標準的理解也出現了嚴重分歧,[1]導致商標尋租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盛行。我國《商標法》對商標使用未作界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雖作了界定,[2]但其界定標準既不能涵蓋不同類型的商標使用在商標法上的不同要求,又不能適應當今商標使用多元化的特點,因而操作性不強。因此,在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訂之際,探討商標使用的界定標準,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僅對商標使用的共性界定標準進行探討,至于不同使用類型的特殊界定標準,擬另文探討。
一、商標法上商標使用的意義
對于商標標志的使用,從使用目的來看,既有商業目的的使用,也有非商業目的使用;從使用結果來看,既有產生商業影響的使用,也有不產生商業影響的使用;從使用意義上來看,既有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也有非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從使用方式上來看,既有顯性使用,又有隱性使用。不同性質的使用,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從各國現行商標法的規定來看,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具有下述重要功能和作用。
(一)商標使用是商標功能產生和實現的前提
關于商標的功能,各國學者的看法基本一致,認為包括指示商品來源功能、品質保證功能、廣告功能和文化功能,其中指示來源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商標使用是商標上述各項功能產生和實現的前提。首先,從商標法理來看,沒有經過使用的商標不具有顯著性,不會產生和實現指示來源功能;其次,從市場競爭來看,商標使用能夠促使經營者努力保證使用同一商標的商品質量的無差異性,以便消費者能夠將特定商品的品質與信譽聯系起來,從而產生和實現商標的品質保證功能;第三,商標是最有效、最典型、最直接的廣告工具,商標使用能夠強化商品和品牌的影響力,從而引導消費者形成消費偏好,產生和實現商標的廣告功能;第四,商標是體現經營者和消費者文化心理的載體,商標使用能夠使大眾心理文化認同商標,從而產生和實現商標的文化功能。總之,經過使用的商標是一個包含著商品來源、商品質量、商品文化等特征的信息載體,具有降低消費者搜尋成本、促使經營者提高商品質量和文化品位的效用。
(二)商標使用是商標立法的核心
1.商標使用是獲得商標權的重要途徑
商標權的取得在各國商標法上主要有使用取得和注冊取得兩種途徑。在采取使用取得制的國家,商標使用是取得商標權的必要條件。在采取注冊取得制的國家,商標法均要求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的商標方可注冊,而商標使用是商標獲得識別性和顯著性的重要途徑,“商標使用是一切標志具備顯著性并成為實質意義上的商標之必要條件”。[3]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之所以馳名,與其使用自然是分不開的,商標只有經過反復持續的使用,才能為公眾所知,并得到公眾的認可,進而不斷地積累商譽。對于商標在先使用權,在先使用是產生在先使用權的前提,各國商標法大多規定,在先權利人的權利范圍僅限于原有的使用范圍。
2.商標使用是維持商標權的前提
商標作為一種高度稀缺的資源,其價值在于使用,不投入使用的商標如果不撤銷其注冊,就會不合理地妨礙他人的使用,因此,為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許多國家的商標法均規定,在一定的期限內(如3年、5年等),無正當理由,連續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有關機關有權撤銷該注冊商標。
3.商標使用是商標權得以保護的基礎
首先,使用商標是擴大保護范圍和獲得損害賠償的前提。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并非是該商標標志本身,而是該標志所承載的商譽。商標使用可以提升商標信譽,從而獲得馳名商標認證,使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得以擴大。反之,已經注冊但沒有經過使用的商標不具有商譽,因而對于別人的非法使用,商標權人可以依法要求使用者停止使用,但卻不能獲得損害賠償。[4]其次,認定商標侵權需要發生混淆或存在混淆使用的可能,但如果他人的使用未發生混淆或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侵權也就無從說起。
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所具有的上述重要意義表明,區分商標符號的使用是否是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對于規范商標使用行為,維護正當競爭秩序,顯得尤為必要。
二、現行商標法上商標使用界定標準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商標法上商標使用的界定標準
現行商標法上商標使用的界定標準,主要體現在各國商標法對商標使用的定義中,因此,有必要首先對商標使用的定義中所包含的界定標準進行分析。
美國1996年《蘭哈姆法》僅對注冊使用的含義作了明確規定:商標的注冊必須具有在商業上使用或意圖使用的證明,商標的“商業上使用”指在一般貿易通常過程中真誠地(bona fide use)加以使用,而非僅為保留其權利目的的使用:(1)在商品方面,指:(A)將商標以任何形式使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或予以陳列或使用在附于商品之貼紙或標簽上,或如就商品性質言,該標示有困難者,則使用于與商品或其販賣有關之文件上;(B)該商品曾經于商業上銷售或運輸。(2)在服務方面,指將商標在商業上提供之銷售或廣告該服務時予以使用或展示該商標,且以該服務作為營業者而言,或該服務于美國一州以上或美國及外國提供,且該人系于商業上提供其服務者。對于維持使用和侵權使用,美國則是通過商標拋棄制度[5]和商標混淆與淡化制度[6]來實現的。由此可以看出,商標使用的界定標準在不同的商標使用制度中有不同的要求,主要包括在商業上使用、真誠地使用、在商品服務或與之有關的對象上使用、在本國境內使用等界定標準。
與美國不同的是,英國和德國則通過區分侵權使用與維持注冊使用分別加以定義,對于侵權使用,1994年英國《商標法》第10條(4)規定:“本條所述的標記的使用,尤其是指某人(a)把它粘貼在商品或包裝上;(b)以該標識提供或陳列商品以供販賣,或將商品投放市場,或為此目的,將帶有該標記的商品儲存,或用此標記提供服務;(c)進口或出口帶有此標記的商品;(d)在商務文書或廣告中使用此標記。”對于維持使用,該法第46條(2)規定:“第(1)款所指的商標使用,包括以一種只改變商標的一些部分而不改變商標注冊的顯著特點的形式使用該商標,商標在英國的使用包括在英國僅為出口目的而將商標粘貼在商品或包裝上。”德國《商標法》對于侵權使用的規定與英國大致相同,但對于維持注冊的使用與英國不同的是,德國更強調必須在本國范圍內的真正使用,第26條規定:“(1)因注冊商標或注冊的維持提出的請求取決于該商標的使用,所有權人必須在本國范圍內將商標真正使用于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除非有不使用的正當理由;(2)經所有權人同意的對該商標的使用,應視為所有權人的使用;(3)以與該商標注冊形式不同的形式使用,也應視為對該注冊商標的使用,只要該不同的因素不改變該商標的顯著性。如果該商標也在其使用形式上獲準注冊,則他應適用第1句的規定”。可見,英國和德國商標侵權使用的范圍較寬,而注冊或維持注冊的使用范圍較窄,其界定標準也包括在商業上使用、真誠地使用、在商品服務或與之有關的對象上使用、在本國境內使用等。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對商標使用作了概括性的界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這一界定與前述各國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維持注冊的使用標準與侵權使用的標準相同,所包含的界定標準僅僅包括使用范圍(即在商品、服務或有關對象上使用)標準和商業活動標準。
我國臺灣地區“商標法”第6條對商標使用也作了概括性的規定:“商標使用指為營利之目的,將商標用于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對象,或利用平面圖像、數字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與前述各國相比,這一規定既適用于維持注冊的使用,也同樣適用于侵權使用,最大優點就是從立法上肯定了互聯網等各種媒體上的商標使用行為,所包含的界定標準主要有營利目的、在商品服務或與之有關的對象上使用、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等。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除我國商標法對商標使用的范圍標準較窄外,各國對商標使用的界定標準基本相同,主要有在商品、服務或與之有關的對象上使用的范圍標準、在注冊地法域內使用的地域標準、體現來源識別功能的功能標準、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商業活動標準、足以達到使消費者識別其為商標的顯性使用標準等。
(二)存在的問題
上述商標使用的界定標準是各國多年來對商標使用實踐經驗的總結。然而,隨著網絡技術發展和營銷方法創新的影響,商標使用呈現出多元化的新變化,這些界定標準已經顯示出不能滿足現實需求的滯后性。
1.使用范圍界定過窄
商標作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如果不標示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就不會產生識別性,更不會建立和提高其信譽,并獲得強大的競爭力。因此,各國商標法都要求注冊商標的使用范圍,限于核準注冊的標志以不改變其顯著特點的方式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首先,各國大都是以列舉方式規定使用范圍,客觀上存在著列舉不全的問題;其次,在商品或服務項目之外的商標使用是否是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問題,各國都沒有規定,這也向商標理論提出了一個難題。典型的案例是Dennis Toeppen案件,被告Toeppen利用他人的商標、商號搶先在互聯網上注冊了240多個域名,其目的不是為了經營商品、服務,而是單純為了通過向商標、商號的所有人出售、出租這些域名來獲取利益。雖然商品、服務沒有附隨在這些使用他人馳名商標、商號的域名下,但被告的行為仍舊擺脫不了廣義的商標使用范圍,法院認定結果是構成商標侵權。為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其域名管理新規則中把向商標、商號所有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域名、以期獲得對價的行為且主觀上有惡意,作為侵犯商標權的要件之一。
2.“商業活動”標準選擇不恰當
“在商業活動中”使用是商標法上商標使用的重要認定標準,然而,這一標準目前也受到了質疑。現實中大量的非營利組織使用注冊商標并非是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也并非為了商業目的,這不僅表現在國外一些慈善機構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中,也表現在我國非營利性的高等院校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中。歐共體法院針對Radetzky-Orden訴BKFR的商標撤銷案中涉及的非營利性組織的商標真實使用的問題,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第C-442/07號初裁,指出:如果非營利性組織已經在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中注冊了有關的商標,那么,它在對外通告、商業文件、廣告材料中使用該商標的行為,可以視為一號指令中規定的“真實使用”,其會員在募集和發放善款的過程中佩戴含有商標標志的組織徽章的行為,也應視為該商標的真實使用。[7]該案確立了非營利組織的在非商業活動中使用其注冊商標構成商標使用的先例。同樣,網絡空間的商標使用,無論是在商業中使用,還是在非商業中使用,都有可能產生一定的商業影響,因此,以“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作為商標使用的認定標準,已顯示出了難以克服的缺陷。
3.顯性使用標準不合理
商標的顯性使用標準是與隱性使用標準相對而言的,它是指商標的使用應該足以達到使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即能夠讓消費者看到該標志的使用是作為商標進行使用的。這一標準是由商標的來源識別功能所決定的,我國臺灣地區的“商標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以顯性使用標準界定商標使用,實際上是讓消費者判斷商標是否構成發揮識別來源功能的使用,這不僅可以促使商標使用人正確使用商標,同時也為消費者認牌購物提供了便利。在傳統物質環境下,以這一標準界定商標使用,其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在網絡環境下,商標使用的形式既有顯性使用,也有隱性使用,如將商標用于域名、超鏈接和廣告等屬于顯性使用,將商標用于搜索關鍵詞和元標記等則屬于隱性使用。因特網上商標隱性使用的出現,強化了商標市場競爭,但同時也向商標法提出了一個難題,即商標隱性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如果以顯性使用標準進行認定,顯然不構成商標使用。在Rescuecom Corp. v. Google. Inc案中,[8]美國法官Norman A. Mordue就是以顯性使用標準判斷商標用作搜索關鍵詞屬于內部使用,因而不構成商標使用。但同樣是在美國,在Brookfield案中,美國第九巡回法院卻認為構成商標使用,并判決構成商標侵權。[9]孰是孰非,商標法理論應該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值得深思。
4.注冊地法域標準無法適用于網絡空間
在傳統物質環境下,商標只有在其注冊地法域范圍內的使用才能視為商標使用,超出注冊地法域范圍的使用就不能視為商標使用。但在網絡虛擬環境下,這一標準卻難以適用。
網絡技術的發展、營銷方法的創新和消費習慣的改變,促使商品在因特網上的銷售空前活躍。因特網的無國界性,使得商標使用客觀上不再局限于注冊地法域范圍內而延伸至全球范圍,給商標使用的注冊地法域標準提出了需要解決的新問題,即如何從一個影響到全世界的使用行為中剝離確認其構成在特定國家領土內的使用?因為一個注冊商標在因特網上使用,商品的銷售對象可能是注冊地的消費者,也可能是注冊地以外其他地域內的消費者,如果是前一種情況,按照傳統地域標準構成注冊地的商標使用自無疑問,但如果是后一種情況,則是否構成注冊地的商標使用?又是否構成銷售對象所在地的商標使用?傳統物質世界的注冊地法域標準,在網絡空間中的適用問題顯然無法解決。
三、商標法上商標使用界定標準的剖析
(一)理論依據
對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進行界定,其理論依據應該包括商標的基本屬性、誠實信用、知識產權法定主義以及商標法的利益平衡理論等,其中,商標的基本屬性是界定商標法上商標使用的首要理論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是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法定主義和商標法的利益平衡理論都是由商標的基本屬性理論發展和延伸而建立起來的理論。
1.商標的基本屬性
商標的基本屬性包括商標的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
商標的自然屬性就是指商標的識別商品來源功能,即商標具有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來的功能,這是商標的基本功能和首要功能。商標就是由于要識別商品的來源才得以產生,所以有此功能者方可成為商標,無此功能者不能稱做商標。縱觀世界各國商標法中對商標的定義,無一不是以商標的這一自然屬性進行定義的。因此對商標使用的界定,首要標準就是識別來源標準,即只有是發揮識別來源功能的商標使用,才能構成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
商標的法律屬性是指商標是一種無形財產。商標作為商品或服務的一個信息載體,代表著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信譽、社會影響力,代表著商品或服務所包含的專有技術、管理水平、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這些信息也正是商標商譽的主要內容。商標的商譽與其有形載體的商標標志本身具有不可分離的特性,而商標標志與其標識對象即商品或服務卻是可以分離的,這就決定著使用商標侵權的低成本性、易發性和高危害性,即一旦非商標權人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標志就有可能造成利用該商標商譽獲取非法利益或者減損該商標商譽的后果。因此,商標的法律屬性決定了對商標法上商標使用的界定,必須對商標的使用范圍,即注冊使用、維持注冊的使用以及侵權使用等做出明確的規定。
2.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各國民商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指民商事主體進行民商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應本著誠實、善意的態度,即應該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尊重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善意行使權利和取得利益,并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規避法律和合同義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構成欺詐。經營者的商標使用行為毫無疑問屬于民商事活動,因此判定是否構成商標法上商標使用,理所當然應以民商法的這一基本原則為標準。所以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是商標法上商標使用界定標準的一個重要理論依據。商標法對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標使用行為應該給予堅決有力的制裁和打擊。對此,美國商標法在商標注冊申請中有著明確體現:申請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遞交注冊申請時必須遞交使用聲明,如果商標申請人在使用聲明中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則被認為違背了誠信原則,構成對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欺詐,其后果是注冊商標被全部撤銷。[10]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商標法中也有具體體現,[11]我國《商標法》2010年修訂送審稿第7條明確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顯然是對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作出的一個總括性的界定。
(二)《因特網上商標權保護的聯合建議》相關規定的借鑒
對于網絡商標使用的新變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做出了積極反應,2001年9月成員國大會第36屆系列會議上通過了《關于在因特網上保護商標權以及各種標志的其他工業產權的規定的聯合建議》(以下簡稱《因特網上保護商標權的聯合建議》),其中第2條對于網絡環境下的商標使用進行了專門界定:“是指在某一成員國中產生商業影響的情況下,標志在因特網上的使用方構成在該成員國中的使用。”同時,對確定某一標志在因特網上的使用是否在某一成員國中產生商業影響問題,第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可能的相關情況:其一,情況表明,該標志的使用者正在該成員國中經營,或已制訂重大計劃在該成員國中經營與因特網上使用該標志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其二,就該成員國而言,該使用者從事商業活動的程度和性質如何,其中包括,(1)使用者是否實際上正為該成員國境內的顧客服務,或是否與該成員國境內的人士已建立其他具有商業動機的關系;(2)使用者在因特網上使用該標志時,是否聲明無意向該成員國境內的顧客交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并且是否按其所申明的意圖行事;(3)使用者是否在該成員國中提供諸如保修或維修等售后活動;(4)使用者是否在該成員國中從事與該標志在因特網上的使用相關,但并未在因特網上開展進一步商業活動。其三,在因特網上提供商品或服務與該成員國的關系,其中包括:(1)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否能在該成員國中合法交付;(2)價格是否以該成員國的官方貨幣標明。其四,該標志在因特網上的使用方式與該成員國的關系,其中包括:(1)該標志的使用是否涉及該成員國中因特網使用者可獲得的交互聯系方式;(2)使用者是否就標志的使用,列明在該成員國中的地址、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系方式;(3)該標志的使用是否涉及在代表該成員國的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標準國家代碼3166頂級域中注冊的域名;(4)在該標志的使用當中所用語言是否采用該成員國中的一種主要語言;(5)該標志是否系與該成員國境內因特網使用者已實際訪問的因特網存儲單元一同使用。其五,該標志在因特網上的使用與該成員國中該標志之權利的關系,其中包括:(1)此種使用是否以該項權利為依據;(2)如果該項權利屬于另一人,則此種使用是否會不正當地利用或無理地損害受該項權利保護的該標志的顯著特征或聲譽。以上因素是用來幫助各國主管機關確定標志的使用是否在某成員國中產生商業影響的指導方針,而非作出這一確定的前提條件。更確切地說,在每一個案件中,這一確定將取決于該個案的具體情況。在某些個案中,可能全部因素都與之相關;但在另一些個案中,可能部分因素與之相關;還有一些個案中,可能這些因素無一與之相關,而據以作出決定的可能是未在上文中列舉的另外的因素。[12]
《因特網上商標權保護的聯合建議》對因特網上商標使用的界定有三個顯著特點值得注意:一是因特網上的商標使用,只有在一個國家產生了商業影響,才能構成該國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其原因在于,雖然因特網無地域國界之分,商標標識也無地域國界之分,但商標法有地域國別之分,商標商品的銷售對象也有地域國界之分,所以,因特網上的商標使用適用銷售對象所在國的商標法律才是合理的,同時這也是主權原則所要求的。二是以“產生商業影響”標準替代“在商業中使用”標準。以此標準,非營利組織使用其注冊商標只要在某一國家產生了商業影響,就構成了在該國的商標使用。三是放棄采用顯性使用標準,即放棄了“相關公眾足以認識其為商標”的認定標準。無論是顯性使用或是隱性使用,只要是產生商業影響的使用,都構成商標使用。至于是否構成“產生商業影響的使用”,要考慮標志的使用者是否在成員國中從事經營活動、經營活動的程度和性質、商品或服務能否在成員國交付、標志的使用方式是否能與成員國進行交互聯系以及該標志在成員國中的權利狀況等多種要素進行綜合判斷。
(三)實證分析
案例一:江蘇省物資集團經貿發展有限公司的“GNC”商標,就是否實際使用于指定商品上這個問題,歷經國家商標局、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反復認定。涉案商標的指定商品只有一個,即非醫用營養魚油,物資集團公司所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其在蜂蜜產品上的使用,不能證明涉案商標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但何謂“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未能給出具體的判定標準。[13]
轉貼于
案例二:“千禧之愛”商標侵權案。[14]統一公司生產的統一奶茶,包裝上印有“千禧之愛”圖標,家樂福公司中關村店銷售了統一奶茶。享有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史先生將北京統一飲品有限公司、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統一公司在生產的奶味茶葉飲料系列產品外包裝上使用了“千禧之愛及圖”的標識,使用的產品與原告商標核定使用的類別相同,使用的標識既不表示商品通用名稱、性質、用途及企業名稱、所在地等內容,亦不因產品包裝裝潢的不同發生變化,應視為一種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由此,法院認定統一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中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近似,其行為侵犯了史先生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該案的判決在商標使用問題上有兩個觀點值得商榷:一是使用的標識既不表示商品通用名稱、性質、用途及企業名稱、所在地等內容,亦不因產品包裝裝潢的不同發生變化,能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嗎?二是他人使用商標注冊人還沒有使用過的注冊商標構成商標使用自無異議,但是否構成商標混淆使用卻值得商榷。因為混淆是相關公眾就兩個使用過的標志是否相同相近似而言的,如果沒有比較對象,又談何混淆呢?
案例三:據國外媒體2011年7月13日報道,針對法國化妝品巨頭歐萊雅指控網絡競拍巨頭eBay在網站上銷售明確標記為非賣品的樣品和試用品,以及在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銷售方面做得不夠等問題,歐洲最高法院裁定網絡競拍巨頭eBay應該為用戶在其網站上從事的商標侵權行為負責。法庭裁定,如果商品位于歐盟以外的地區,但商家明確標示銷售對象為歐盟消費者,那么這種商品銷售行為同樣應遵守歐盟商標法的規定。[15]歐洲最高法院在該案中的這一裁定表明,因特網上的商標商品雖然無地域國界限制,但其銷售對象即銷售給哪個地區的消費者卻是特定的,據此可以依據該特定地域的商標法判斷該商標商品銷售行為中的商標使用是否構成該地域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
案例四: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Terri Welles(2002)。[16]1981年,維勒斯不但成為《花花公子》的封面女郎,而且被《花花公子》雜志選為當年的“花花伴娘”(Playmate),一夜成名。維勒斯離開《花花公子》后,在互聯網上建立了自己的網站,以聯絡崇拜者,并拓展生意。花花公子公司發現,維勒斯不但在自己的小傳和網頁廣告條中使用“花花公子”和“花花伴娘”這兩個花花公子公司的注冊商標,而且還把“花花公子”和“花花伴娘”作為其網站的搜尋關鍵詞。這樣一來,網客在搜尋引擎中打入“花花公子”或“花花伴娘”,維勒斯的網站就會和《花花公子》的網站一起出現在搜尋結果當中。在該案中,法院判決維勒斯在自己的小傳和網頁廣告條中使用“花花公子”和“花花伴娘”兩個注冊商標,屬于指示式的合理使用,把“花花公子”和“花花伴娘”作為其網站的搜尋關鍵詞,也屬于為網客提供方便的正常信息流通,不構成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由此可以推知,把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自己網站的搜尋關鍵詞,是否構成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四、商標使用界定標準的重構
依據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有著特定的要求和標準,這些標準的選擇既要反映傳統物質環境中商標使用的狀況,同時也要體現網絡虛擬環境中商標使用的要求;既要反映商標的自然屬性,也要體現市場競爭的基本法則即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有鑒于此,現行商標法上商標使用的界定標準應該進行合理的改進并重新構建,以識別來源功能標準、使用范圍區別標準、產生商業影響標準、商業影響所在地標準等對商標使用進行界定。
(一)識別來源功能標準
識別來源功能標準作為商標法上商標使用的首要標準,是商標自然屬性的體現。盡管現代各國商標法對商標的識別功能、品質保證功能、廣告功能和文化功能的獨立價值大都持肯定態度,并分別采取了單獨的保護措施,[17]但作為商標使用的界定標準,只有在區別來源、避免混淆這一識別功能的意義上使用商標,才能構成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這不僅因為識別來源功能是商標的基本功能(商標的其他功能都是由這一基本功能擴展派生而來),還因為保護識別來源功能是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標權人正確(真正)使用商標,樹立和提高商標信譽,促進產業發展。商標的正確使用通常是基于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避免相關公眾發生混淆意義上的使用,即基于發揮商標識別來源功能意義上的使用。為此,各國商標法所創設的各項商標法律制度,無不與保護和發揮商標的識別功能有關。[18]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學者將商標使用定義為“將符號用于商業活動中并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19]
那么,應該如何以識別來源功能界定商標的使用?這顯然是商標立法必須解決的問題。以注冊商標為例,各國商標法大都是從商標使用人和消費者兩個方面來判斷的,一方面是核準注冊的商標應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強調了專用權的范圍,另一方面是注冊商標的使用應當足以達到能夠使消費者識別其為商標的程度,強調了顯性使用。實際上,這兩個方面的判斷是重合的,僅有前一個判斷標準就足以保證識別來源功能的發揮。因為前一個判斷正是商標法賦予商標權人的一項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方法表現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注冊商標標志,并標注R或注;這種權利的行使效果體現在:如果權利行使符合要求,消費者就能夠識別其為商標,商標法就維持保護其商標權,如果權利行使不符合要求或放棄行使權利,消費者就難以識別其為商標,商標法也就不予保護或將撤銷其商標權。由此看來,商標使用與否以及如何使用是商標權人的一項權利,與消費者能否識別其為商標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后一個判斷不僅沒有必要,相反,還導致了將商標用作因特網上的關鍵詞或元標記不構成商標使用的武斷結論。對于他人未經許可以注冊商標作為任何識別性商業標識,只要產生商業影響,就構成商標使用,至于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還要看是否具備混淆可能性條件。
(二)使用范圍區別標準
以范圍區別標準作為商標使用的界定標準,是由商標的法律屬性所決定的。商標使用的范圍標準不僅應該考慮商標專用權的范圍與禁用權的范圍的區別,還應該考慮普通商標與馳名商標禁用權范圍的區別。商標專用權的范圍應該是在商品、服務或與之有關的對象上使用,[20]對于在商品、服務或與之有關的對象上使用的界定,建議采用列舉加概括的模式進行具體全面的定義,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時還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對注冊使用、維持使用的不同要求加以區別對待,比如對于注冊使用只要符合“意圖使用”條件就可以注冊,對于維持使用則必須符合“真實使用”標準。[21]而商標禁用權的范圍也就是侵權使用的范圍,不僅包括專用權的范圍,還包括在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甚至還應該包括把馳名商標當作其它商業標識(比如作商號、域名等)使用或作為搜索關鍵詞使用。
(三)產生商業影響標準
產生商業影響標準是指商標使用人將商標標志在商標專用權或禁用權的范圍內使用,并在相關公眾中可能產生混淆、誤認等商業上的影響。這里“相關公眾”專指生產、銷售、儲存、使用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以“產生商業影響”標準替代現行商標法中的“在商業中使用”標準,不僅能夠為現實中廣泛存在的非營利組織注冊并使用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提供合法的依據,還為商標所有人將其未實際使用過的注冊商標許可或轉讓給他人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據。因為這種許可和轉讓僅僅是商標所有人與被許可人或受讓人之間的內部行為,并不能在相關公眾中產生商業影響。在“GNC”一案中,商標所有人雖與他人簽訂了廣告宣傳合同,制作了宣傳單,但尚無實際的廣告行為或尚未向公眾發放該宣傳單,即并未在相關公眾中產生商業影響,因而也不構成商標使用。[22]
將他人商標作為搜索引擎關鍵詞使用,如果產生了商業影響,則構成商標使用,如果沒有產生商業影響,則不構成商標使用。在Rescuecom Corp. v. Google. Inc案中,[23]美國法官Norman A. Mordue單純從搜索關鍵詞的內部使用形式這一方面來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使用,顯然是不夠全面的,因為內部使用雖然是相關公眾看不到的,但因其使用而產生的商業影響,卻是相關公眾可以感受到的;況且未將原告商標用在商品、容器、包裝、廣告等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內,并不能排除侵權情況,因為商標禁用權的范圍并不局限在商品、容器、包裝、廣告中;出售關鍵詞固然是一種銷售策略,但如果出售的關鍵詞是他人商標,出售人明知購買人有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故意,并且事實上也產生了商業影響,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那么出售人就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四)商業影響所在地標準
商業影響所在地標準是指無論商標使用人和其銷售的商品或服務處于何種地域,也無論是現實環境的銷售或是因特網上的銷售,均以其所產生的商業影響所在地法域標準進行判斷,即在哪個國家產生商業影響,就構成在哪個國家的商標使用。界定互聯網上商標使用的地域性,應該首先考慮使用注冊商標的網頁的頂級域名是否是注冊地域名,如果是,原則上可以認為使用人的商標使用構成在注冊地的使用。如果不是,則應考慮商標使用人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是指向哪一國家或地區的消費者,指向哪一個國家或地區內的消費者,并對該國家或地區內的消費者產生商業影響,就構成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標使用。在前述歐萊雅指控eBay案中,歐洲最高法院的主張和判決就是采取的這一觀點。
五、對商標法第三次修改稿中商標使用界定標準的評析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使用的定義沒有規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對商標使用的規定,雖體現了商標使用的范圍標準、商業活動標準等界定標準,但卻存在著以下明顯缺陷:一是立法層次低;二是沒有明確商標使用的識別來源功能;三是沒有區別不同類型的商標使用在商標法上的不同要求,既適用于維持注冊的商標使用,也適用于侵權的商標使用;四是不能適應當今商標使用多元化的特點。長期以來,我國理論界對商標使用的這些問題沒能給予足夠的重視,以至于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審理也陷入了困境。
我國《商標法》2011年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51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商業活動中,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其作為商標使用的行為”。這一規定與2001年商標法相比,僅就立法層次的提高而言,無疑是一個重大進步,但在商標使用的具體界定標準方面,并沒有實質性的進步。依據該定義,可以得知,商標使用的具體界定標準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商標使用的商業目的標準;二是商標使用的范圍標準,即包括商品、服務或與之有關的對象上使用;三是商標使用的商業活動標準;四是商標的顯性使用標準,即足以使相關公眾認識其為商標。但是,這些界定標準所存在的問題正如前所述,并沒有體現當今社會網絡技術發展、營銷方法創新和消費習慣改變等對商標使用所產生的影響,也不能滿足多種多樣的商標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的判斷需求。
因此,建議商標法第三次修訂按照識別來源功能標準、使用范圍區分標準、產生商業影響標準和商業影響所在地標準,對商標使用的定義重新作出具體界定。需要說明的是,這些標準是商標使用的共性標準,不同類型的商標使用,除了要具備這些共性標準外,還應滿足其使用類型的特定界定標準和要求。因此,商標使用的定義模式,可以采取概括加列舉的定義模式,也可以采取在總則中僅對商標使用做概括性定義,然后針對不同類型商標使用的特殊要求,比如,取得使用、維持使用、合理使用、在先使用、侵權使用等,在商標法相關條文中再做具體規定的模式。本文僅對商標使用的概括性定義作下述界定:即“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服務或與之有關的對象上,或者利用圖像、影音、電子媒體或其它媒介物,以表明該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并足以在相關公眾中產生商業影響的行為”。
注釋:
[1]如我國的“康王”案、英國和歐盟最高法院的eBay案等對商標使用行為的反復定性就集中反映了商標使用界定標準的缺陷。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3]文學:《商標使用與商標保護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21頁。
[4]對商標使用與商譽之間的關系,日本商標法學者小野昌延作了一個形象比喻:“已經申請注冊的商標相當于是一個器皿,可以在未來的使用中裝載商譽”,對此,李明德進一步解釋道:“按照這個說法,對于已經注冊而沒有使用過的商標,商標所有人所享有的權利,也不過是對于某個器皿所擁有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未經許可而使用了他的‘器皿’,他可以依法要求使用者停止使用,但卻不應當獲得損害賠償。因為,他還不曾在這個器皿中積累任何商譽。別人的使用也不會造成對于商譽的損害”。見李明德專為文學所著《商標使用與商標保護研究》一書作的序言,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4頁。
[5]美國法規定下列情形視為商標已遭“拋棄”:(1)已經停止使用且無再使用之意思,而就無再使用之意思,可依客觀情況推定之。3年間持續不使用者,可視為拋棄之表面證據。商標之使用,指在一般貿易通常過程中善意之使用,而非僅系為保留其權利而使用商標。(2)因注冊人之行為,包括消極不作為或作為,致商標成為所表彰商品或服務之通用名稱或喪失其商標之意義者。但購買者動機不得作為決定本項拋棄之測試。
[6]沖淡制度規定“沖淡”一詞系指對于著名商標表彰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性加以減弱之行為,無論下列情況之有無與否:(1)著名商標所有人與他人具競業關系,或(2)造成混淆、誤認或欺罔之虞。
[7]C-442/07Radetzky-Orden案判決書第20段。轉引自李明德等著:《歐盟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485頁。
[8]Rescuecom Corp. v. Google Inc, lexisnexis.com/cn/,最后訪問時間:2010年8月10日。
[9]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 Inc. v. West Coast Entertainment, Corp.174F.3d 1036(9th cir. 1999).
[10]Medinol Ltd. v. Neuro Vasx, Inc., 67 USPQ2d 1205(TTAB 2003).
[11]何敏:《從“Haupt”商標爭議案看“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的運用與體現》,載《中華商標》2009年第3期。
[12]《關于在因特網上保護商標權以及各種標志的其他工業產權的規定的聯合建議》,wipo.int/export/sites/www/about-ip/zh/docs/pub845.doc,最后訪問時間:2010年7月20日。
[13][新加坡]健康第一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及第三人江蘇省物資集團經貿有限公司商標撤銷爭議行政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6)高行終字第78號二審行政判決書。
[14]詳細案情參見魏大海、何震:《商標使用的三維分析——評千禧之愛商標侵權糾紛案》,載《中華商標》2010年第2期。
[15]《歐盟最高法院裁定eBay為用戶侵權行為負責》,/tech.163.com/11/0713/07/78R09N0U000915BF.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1年8月10日。
[16]詳細案情參見李娟:《從“Playboy”公司訴“Terri Welles”案看商標的合理使用》,載《知識產權》2002年第4期,第27頁。
[17]文學:《商標使用與商標保護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6頁。
[18]如,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即具備識別來源功能,不僅是商標權的取得條件,也是商標權得以維持的條件;商標法規定商標禁用權的范圍大于商標專用權的范圍,目的是避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混淆;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制度的創設是為了保證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即識別性不受損害,等等。
[19]汪澤:《商標權之侵害及其民法保護方法研究》(2004年博士學位論文),第49頁。轉引自文學著:《商標使用與商標保護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文學在該著作中亦贊成此定義。
[20]與注冊商標不同但未改變其顯著性(即不改變顯著性的商標的變體)的使用亦構成商標的使用,如前述英國、德國等國家的規定,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也有所體現。
[21]對于商標維持使用的界定,李揚在《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中“商標使用”的界定——中國與日本相關立法、司法之比較》一文中有詳細的論證,載《法學》2009年第10期,第96~109頁。
摘要:文章認為智能化云計算承載網應具備高速、快捷、保障、靈活等特性。為支持和實現這些特性,需引入虛擬感知、因特網數據中心(IDC)互聯、IDC集群以及軟件定義網絡(SDN)等新型技術。基于現有的運營商網絡架構,文章認為可通過在不同網絡層面和網絡單元中新增或升級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設備和系統,調整網絡組織和部署,實現網絡智能能力的有效增強,從而加速現有網絡架構向下一代高智能網絡架構的演進。
關鍵詞:智能;云網絡;虛擬;承載網絡
Abstract: A wise-cloud carrier network should be fast, safe, and flexible. To realize these features, new technologies such as virtual awareness, Internet data center (IDC), IDC cluster, and software-defined network need to be used. In this paper, we suggest that network organization and deployment can be adjusted, and intelligence of a network can be enhanced by adding or updating equipment in different network layers and units. In this way, existing network infrastructure can quickly evolve to highly intelligent next-generation infrastructure.
Key words:wise; cloud network; virtual awareness; carrier network
以互聯網為代表的現有網絡架構在業務種類繁多個性需求不斷出現、用戶不斷增多帶寬日益擴張的情況下,其網絡容量的擴展性和體系架構的靈活性都非常有限,已經難以滿足未來業務持續高速發展的要求,也無法提供給用戶以差異化的業務體驗。
以智能化和云化為主要代表構建的新型下一代網絡目前已經得到了業界的廣泛看好。結合運營商成功運行多年的電信級網絡打造智能化的云網絡,是今后5~10年間網絡架構發展的主要趨勢。
1 智能化云計算承載網的
定義和特征
從承載網的發展態勢來看,提供一個客戶感知良好、運營管理方便、業務開通靈活的網絡,能實現高速協同接入、資源自助指配、速率針對性保障的差異化服務,是各個運營商所追求的目標。
目前,業界一致認同未來網絡將是一個高智能網絡的觀點,即具有“WISE”特征的新型網絡。具體來說,就是具備高速廣覆蓋能力(Wide)、資源快速指配能力(Instant)、接入靈活協同能力(Smart)和質量按需保障能力(Ensured)的高效集約化網絡[1]。
那么,以云計算為重要契合點,適應云管端一體化發展的趨勢,在現有各種網絡形態上演變和發展起來的,滿足上述WISE特征的網絡架構和網絡能力,我們就可以認為其是一種智能化的云計算承載網。從狹義上看,智能化云計算承載網可以是對現有網絡進行改造和升級,引入智能性,使之適應云計算各類應用和業務的承載需求的網絡;從廣義上看,智能化云計算承載網可以是利用云計算的概念和技術(如分布化、虛擬化),在現網基礎上形成的可持續演進具有高度智能性的網絡。一種新型的智能化管道如圖1所示。
對于智能化云計算承載網的WISE特性,結合云計算的相關特點,可以解釋如下:
(1)高速(W):對于終端和用戶訪問云計算平臺提供高帶寬接入(如訪問因特網數據中心(IDC))和互聯(如IDC互訪)能力。
(2)快捷(I):對于云計算特定資源進行快速指配(如虛擬機(VM)遷移中的網絡資源分配和策略跟隨)。
(3)靈活(S):對于網絡流量可以進行靈活的控制和調度(如客戶可定制化的路由處理)。
(4)保障(E):對于云計算業務/應用提供按需的質量保障(如滿足大容量處理的IDC的多虛一)。
2 智能化云計算承載網
關鍵技術
2.1 虛擬感知技術
在智能化云計算承載網中,能夠對于云計算新引入的VM進行感知,是網絡必須具備的基礎能力,也是相應進行資源配置和調度的前提。
目前在技術上,實現虛擬感知的技術有基于主機、網卡、網絡設備(交換機)等。
(1)基于軟件或網卡實現的虛擬交換機,一般只具有識別虛擬機的基本功能,或多或少需要占用主機資源,對主機的性能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擴展性相對較差,但由于歷史原因,其成熟度相對較好,成本也較低。
(2)基于網絡設備實現的虛擬交換機(一般是頭端交換機),可以在識別虛擬機的基礎上實現流量監管等一系列高級功能,且不占據主機資源,能達到很高的性能,擴展性較高。但相對技術還處在發展過程中,目前其主流技術標準為802.1Qbg或802.1BR(原802.1Qbg),各有相應的支持廠商,但其成本較高。
從網絡承載的角度看,基于網絡設備實現的虛擬交換機,技術上功能全面、性能易擴張,且運維的界面比較清晰(主機/虛擬機的維護和網絡的維護相互獨立),可以降低維護的技術難度,應該成為未來的發展方向。
關鍵詞:網絡版權、暫時復制權、數字化版權
一、網絡版權作品的保護現狀分析論文
網絡版權作品保護的立法狀況目前,我國的版權立法方面尚有缺失,主要表現為:1.關于合理使用原則。在網絡環境下,數字技術的發展使數字化作品的復制變得異常的簡單、低廉且效果逼真,不少人打著“合理使用”的旗號,公然地免費下載網上數字化版權作品,“合理使用”變成了“合理侵權”,嚴重地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2.關于暫時復制權,在網絡環境下,復制權仍然是版權人行使權利的基礎,“臨時復制如今已成為數字版權領域的一個難以捕捉的精靈”。臨時復制件很容易被捕捉從而轉化成永久復制件,其結果是極大地沖擊了版權人的經濟利益。3.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權所增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目前還沒有以國家的法規形式出臺,而只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共同簽發了一部全文只有19條的行政規章——《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這在保護力度和體系上顯然是限的。
網絡版權作品權利保護的執法狀況基于互聯網及網絡侵權行為自身的特點,使執法機關在審理因特網版權糾紛案時存在著技術操作上的困難,主要表現為:
1.侵權行為地的確定問題
由于互聯網傳輸不受地域的限制,侵權行為地很難確定,管轄上也存在沖突。用戶的住處和實施的侵權活動完全可以不在同一個地方,也就是說一個用戶住在乙地卻在甲地的服務器上進行侵權行為,為執法部門進行追查帶來一定的障礙。
2.權利主體的認定問題
因特網的魅力之一就在于一定的“無形性”,在網絡上不必公布任何現實身份因素,比如姓名、性別、職業等等,僅僅用一個虛擬的ID,一串符號也能暢所欲言向公眾傳播信息。這種無形特性一方面促進了信息交換,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對權利主體認定的難度。特別是復制技術的便捷性,在認定最初權利主體、也就是最初創作人時,困難重重。
3.侵權賠償的界定問題
網絡版權作品的侵權賠償問題一直是我國立法和司法的難題,《著作權法》第48條明確規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著作權的侵權損害賠償首先建立在對侵權的界定上,而現行中國立法未對著作權侵權損害的具體界定作出詳細的規定,再加上網絡著作權本身的特點和復雜性,使網絡侵權損害賠償的界定更為困難。定低了不利于遏制侵權的現象,定高了又違反了公平原則,所以建立科學、公平、合理的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對加強網絡版權作品的司法保護是非常必要的。
二、如何加強網絡版權的保護
(一)進一步完善立法
法律規范及立法過程本身帶有滯后性,這是各國立法技術普遍面臨的現實問題。另外,中國市場經濟起步較晚,信息化過程又比美國等國家緩慢。因此,在完善著作權法律方面首先要注意與國際接軌,遵守WTO規則,多了解信息化程度較高國家的立法及實踐經驗;其次,要注意了解認識新型的信息技術,使立法規則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可規制性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
(二)引入補償金制度
引入補償金制度,在消費者可以承受的范圍內對特定數碼設備和媒體收取合理的補償金,可以說是對傳統合理使用原則在網絡環境下適用機制的完善補充,它既維護了權利人利益,又方便了使用人與權利人的溝通、協商。如果說要對著作權人利益的保護落實到實處,推行補償金制度是一條必由之路。
(三)增強技術性保護
基于網絡與計算機技術的特性,可以在發表與傳播環節提高網絡版權的技術性保護力度。比如在著作權人在網絡上發表作品前,完善網站或者個人主頁上的相關個人資料,令作品有身份屬性可查;發表后,著作權人或者網站對數字化作品進行相應的技術預防措施,使著作權人能夠對作品的使用進行有效的控制,如一些反盜版技術措施:暗碼、電子水印、軟件的信號認證方式等。
(四)合理調控正版使用費
盜版泛濫、侵權盛行的很大一個現實原因是盜版作品與正版作品間的使用成本差別巨大,如果購買正版的費用是使用盜版費用的數倍甚至數十倍,作為經濟人的基本屬性,自然驅使人們選擇盜版。因此在制定保護網絡版權規則時,一方面雖然要增加侵害權利成本代價,但為了尊重并保護因特網信息傳播的基本功能,并促進權利人的利益收益,使互聯網真正成為促進信息交流與經濟發展的循環器,則應合理調控正版作品使用費,令正版使用成本維持在民眾可以負擔起的合理水平,這樣使用盜版成本大大高于正版使用費,民眾選擇結果自不必說。
關鍵詞:SOHO住宅;人性化;時代產物;家庭辦公
隨著時代節奏的加快,高科技產業與電腦多媒體的進步,對于熱愛本職工作又嫌上班路途較遠的人群來說,能夠在“家庭辦公”是再理想不過的了。SOHO住宅是家居發展過程中的一個新的分支,是這一時期的特定產物,它除了滿足住宅的基本功能外,更因場所的不同而顯現出特有的個性,人性化即是這些個性中較為突出的一個。
1?SOHO的內涵與發展
SOHO即為“Small Office & Home Office”的簡稱,意為“小型辦公 & 居家辦公”,這一新的居家辦公一體化方式是計算機網絡技術時代的產物,并逐漸成為未來生活工作方式的趨勢之一。
SOHO住宅從90年代起開始在各國流行,其工作方式亦受到廣泛重視。SOHO一詞原本是擬聲詞,后成為地名。在英國、美國、香港都有以SOHO命名的區域。紐約SOHO尤以其藝術家聚集并改造廠房以居住的特點,與后來作為住宅類型的SOHO產生聯系, 到了20世紀80年代,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居家辦公方式開始普及,90年代初,日本提出了SOHO住宅的概念(Small Office Home Office),這一概念很快被歐美等國采納并加以應用。 SOHO作為時尚住宅類型的名詞被提出后,很快又演變為指代工作方式的名詞,隨著這種工作方式的發展,其內涵不斷發生著變化,“在家辦公SOHO一族”亦顯得越來越流行。
2?SOHO生活的群體
2.1?從事藝術創作群體
SOHO最早源于美國前衛之都紐約,自1968年,第一家畫廊在蘇荷開業,到1978年增至77家,藝術品市場帶動了這一地區的經濟復蘇,80年代許多藝術家都有意搬到SOHO來。在上海的泰康路藝術也與紐約的蘇荷極其相似,SOHO工作模式己經逐漸從另類轉換成為一種時尚,SOHO族已經在社會工作人群當中占據相當的比例,如廣告公司、設計工作室、藝術家工作室、建筑師、攝影師等從事藝術創作的人群。SOHO工作模式的普及會讓很大一部分人加入到SOHO族當中,這些SOHO人群代表的時展的趨勢,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2.2?從事自由創業的群體
因為輕松愉快的環境更有利于人的靈感,工作流程的數字化更推動了人思維的發展與實現,所以SOHO工作環境推動了自由創業群體形成在家辦公的生活方式。隨著國內小型企業、小型辦公用戶以及自由職業者數量的迅速增長,從上個世紀90 年代開始興起的SOHO 辦公模式逐漸流行起來。據不完全統計在上海的“在家辦公SOHO一族”就有70萬。在北京,“在家辦公SOHO一族”已經超過100萬。 特別是04年春天的“非典”更加速了“在家辦公SOHO 一族”的飛速發展。而在傳統的大中型企業,隨著改善辦公環境、提高辦公效率等需求的提出,小型辦公組也日益流行,成為SOHO 商務辦公的新領域。SOHO 一族已經成為從事自由創業群體中一支陣容龐大的力量。
2.3?依托網絡的工作群體
網絡的普及給SOHO工作方式帶來更多的可能,僅在2000年,就有660萬SOHO族通過因特網進行工作,占SOHO市場勞動力的28%,而且到2004年這一數字增長了28%,達到4000萬人,據估算,在美國已有1000萬人實現在家中遠程辦公,約占美國全部工作人口的10%--13%。
以上資料顯示,SOHO的群體正在逐漸擴大,并且在許多國家也呈增加之勢,許多職業的從業人員將從人員密集的集體辦公中分離出來,步入家庭辦公的新領域。
3?SOHO的室內設計要求
人類思維的復雜性及人的生活的多樣性,決定了人的需求也是多種多樣的。新時代的生活方式對室內空間提出新的要求,因此SOHO必須善于利用一切現實的客觀因素和在這基礎上結合出新的構思。
3.1?協調居住空間內部多元化的功能中心
SOHO住宅是集辦公與家居于一身的空間,它可以是公司、辦公室、辦事處、工作室、還可以是家。SOHO住宅應具有社會生活的功能,其基本功能不能被破壞。眾所周知,住宅是個人所有的私密空間,在過去,任何功能的引入都會破壞住宅原來的功能,如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盛行過的“商住樓”類型,因此要在原來的基礎上進行改變與更新,SOHO式住宅的形成,互聯網的流行就可以在家庭中完成過去在辦公室中才能完成的工作,而不需要與別人面對面地進行交流。SOHO住宅就是根據這些特殊的環境與時期形成的產物,因此空間的功能的要求是多樣性的,其功能區域主要有工作區域和生活區域。
3.1.1?生活區域
家,是包容我們生活與文化的容器。SOHO族的住所不僅要求滿足居住空間的功能性,而且更要創造一種符合人們理想的居住空間,這樣的居住空間必然是一種既有私密性,又與外界自然環境有聯系的空間。針對生活區域的不同特點在空間布局上應盡可能地減少與“工作”之間的互擾,把生活區域與工作區域有意無意的分離,保證每個空間的使用質量,達到公私分離、動靜分離、內外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