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12 16: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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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冶煉廢氣、廢水、廢渣(以下簡稱“三廢”)的集中處理工作,有效減少冶煉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保護和改善全縣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循環經濟試點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指“三廢”集中處理,是指冶煉企業依照縣里的統一要求,將冶煉生產產生的“三廢”進行集中處理。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冶煉企業。化工、再生造紙、建筑材料等行業的“三廢”集中處理工作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條本實施辦法由縣環保局負責統一監督執行,縣安監局、縣金銀管理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監督本實施辦法的執行。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負責落實本轄區內的“三廢”集中處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鼓勵社會資金有計劃投資建設“三廢”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的“三廢”集中處理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必須依法辦理有關證照審批手續。建設項目防治污染和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和使用。
第六條承擔“三廢”集中處理工作的單位必須建立建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三廢”集中處理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和危害,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
第七條“三廢”集中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微利運行,處理費用由“三廢”產生單位負擔。“三廢”集中處置單位的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具體收費標準、提取和管理辦法,由縣財政局、縣物價局會同縣環保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廢氣處理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冶煉項目區配套建設區域廢氣集中處理設施,負責集中處理所在項目區內冶煉廢氣。縣人民政府根據循環經濟試點工作要求,制定冶煉項目區廢氣集中處理分步實施工作規劃,引導各冶煉項目區利用市場化運行機制建設好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確保全縣冶煉廢氣集中處理工作取得新成效。配套建設冶煉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的冶煉項目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督促項目區內冶煉企業與冶煉廢氣集中處理企業簽定廢氣處理協議,并按照協議做好廢氣集中處理工作,減少冶煉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有效地保護生態環境。
第九條冶煉項目區冶煉廢氣集中處理設施建成運行后,項目區內冶煉企業排放的廢氣必須全部通過內部管網輸送到集中處理設施進行末端處理。嚴禁冶煉企業廢氣未通過項目區內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的有效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十條冶煉項目區廢氣集中處理企業根據冶煉企業廢氣排放量,按照物價等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依法收取“廢氣”處理費用,保證廢氣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冶煉廢氣集中處理企業必須對收集的冶煉企業廢氣進行有效處理,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后向環境排放。
第十二條未建設冶煉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的冶煉項目區,必須進一步完善企業現有的廢氣處理設施,確保廢氣處理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嚴禁冶煉廢氣未經處理或雖經處理但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向環境進行排放。
第三章廢水處理
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冶煉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推廣使用冶煉廢水處理新技術、新工藝。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廢水處理設施數量和規模必須符合全縣冶煉企業廢水處理總體要求,防止濫建廢水處理設施。冶煉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選址、規模由縣發改局、縣環保局和縣金銀管理局根據各自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各冶煉項目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冶煉項目區廢水集中處理項目建設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各冶煉項目區內混合廢水必須經過項目區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綜合處理并達到國家標準后,方可向環境排放。各冶煉企業產生的廢水經本企業污染處理設施處理后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必須送往有處理能力的廢水集中處理企業進行集中處理。
第十五條冶煉廢水送廢水集中處理企業處理的,廢水產生單位應當根據縣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及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總量及污染濃度,向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交納廢水處理費用。
第十六條冶煉企業應按照環保要求不斷完善廢水處理設施,確保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經有效處理后達到國家規定的工業廢水排放標準。
第十七條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督促各冶煉企業與廢水集中處理企業簽定冶煉廢水處理協議,并按協議要求將本企業不能處理或雖經處理但不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冶煉廢水送往廢水集中處理企業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收集冶煉廢水必須使用專門車輛,落實相關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做好運送數量登記。未經縣環保局批準,不得擅自轉移。
第十九條各冶煉企業在排污申報登記時,必須準確申報本企業上年度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排放總量,并預計當年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總量。縣環保局根據冶煉企業申報的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排放總量和現場檢查核實的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排放總量,制定冶煉企業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定期收集計劃,并督促冶煉企業定期將廢水送往廢水集中處理企業進行末端處理。
第二十條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必須對收集的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及時進行有效處理,處理后的水質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在處理冶煉企業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必須進行資源化綜合利用,嚴禁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四章廢渣處理
第二十一條按照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的廢渣處理場,負責冶煉廢渣的集中處理工作。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廢渣處理場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督促廢渣處理場業主依法履行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各廢渣處理場根據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收集處理本區域內冶煉企業產生的廢渣。嚴禁冶煉企業不按照要求處置冶煉廢渣。嚴禁冶煉廢渣處理場不按規定處置冶煉廢渣。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鼓勵各冶煉廢渣處理場業主采用新技術和新工藝對冶煉廢渣進行末端處理。冶煉廢渣處理場業主是廢渣處理場的污染防治責任人,負責落實廢渣處理場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污染治理和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冶煉廢渣處理場必須建立冶煉廢渣處理工作臺賬,對入庫冶煉廢渣量、處理庫內廢渣量、能耗量進行登記管理。在廢渣轉移過程中嚴格履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落實相關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未經縣環保局批準,不得擅自轉移。縣環保局負責對各冶煉廢渣處理場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根據冶煉企業排污申報登記有關數據核實冶煉企業入庫處理的廢渣量。縣安監局負責對建壩(庫)的廢渣處理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縣中心渣處理場承擔全縣冶煉廢渣的末端處理工作,其他廢渣處理場內的廢渣必須有計劃地轉運到縣中心渣處理場進行末端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冶煉項目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冶煉項目區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冶煉“三廢”集中處理的組織、協調工作,并根據縣環保局等職能部門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實。
第二十五條“三廢”集中處置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經縣環保局批準,擅自拆除或閑置防治污染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縣環保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及相關法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第二十六條“三廢”集中處置單位違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規定,由縣環保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并造成冶煉廢水超標準排放或污染水環境并造成水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對建壩(庫)的廢渣處理場,安全設備未達標、設施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因潰壩、泥石流等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追究項目業主和監督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關鍵詞霧霾污染專項立法政府問責
作者簡介:米姿潔,山東省煙臺第二中學。
中圖分類號:D922.6文獻標識碼: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11
霧霾天氣是人類活動與特定氣候條件相互作用的結果,是一種大氣污染。2013年1月,我國發生了四次霧霾天氣,籠罩了三十個省、市、自治區。在北京,這一個月只有5天不是霧霾天。自此,霧霾問題開始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霧霾”也被評為2013年的年度關鍵詞。霧霾是霧和霾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PM2.5顆粒,能夠影響肺部的氣體交換并引發一些疾病,如哮喘、支氣管炎和心血管病等。霧霾對幼兒、兒童發育的影響更為嚴重。霧霾天氣,太陽光照不足,導致兒童體內維生素D生成不足,大大減少鈣的吸收,嚴重的會引起嬰兒佝僂病、兒童生長減慢。在心理健康方面,霧霾所形成的灰暗天氣會影響人體松果體素的分泌,使人的情緒趨于抑郁、消沉。
對于大氣霧霾污染形成的原因,至今還尚無權威定論。根據材料查閱,可以得知霧霾不僅組成成分比較復雜,而且形成原因也比較復雜,既包括工業污染排放、生活垃圾焚燒、汽車尾氣排放、煤炭燃燒等人為原因,也包括一定的自然客觀原因,比如霧霾多發生在冬天以及特定氣候條件下。最近的科學研究表明,霧霾中的PM2.5顆粒主要來自化石燃料燃燒排放。該項研究的具體數據是:土壤塵、燃煤、生物質燃燒、汽車尾氣與垃圾焚燒、工業污染和二次無機氣溶膠(氣溶膠即對懸浮在大氣中的固態或液態微粒的統稱)分別貢獻了PM2.5顆粒的15%、18%、12%、4%、25%和26%,其中燃煤、工業污染和二次無機氣溶膠均為化石燃料燃燒行為。綜上,可以看出,霧霾天氣成因復雜,構建有效的法律應對機制對其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霧霾治理的相關法律制度
對于大氣污染,我國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為基本依據,以《大氣污染防治法》為主要規范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法規相配合的法律體系。
首先,《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環境問題防治的基準。隨著以霧霾為代表的環境污染公共事件頻繁發生,《環境保護法》在2014年的修訂稿中有針對性的規定了霧霾治理的具體措施,比如建立重點區域防治協調機制,尤其是跨行政區域;出臺一些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的政策法規等。
其次,我國在2015年由全國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有八章,對污染治理、監督管理、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等內容作了規定。由于機動車尾氣、燃煤廢氣等大氣污染全部是造成霧霾天氣的原因,因此霧霾污染也在該法的規定、治理范圍之內。
最后,為了有效治理霧霾污染,很多地方政府也積極進行區域立法,根據轄區特點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實施和細化做出努力。比如《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以及《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
此外,我國國務院在2013年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作為新形勢下針對大氣污染治理的總計劃。該計劃的具體目標為:到2017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地區、長三角地區以及珠三角等區域的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25%、20%和15%左右。該計劃具有明顯的“藍圖”色彩,是國家戰略層面的大氣污染防治規劃,而不是設定了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
二、我國霧霾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霧霾治理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隨著經濟環境、人文環境的改變,法律和社會的匹配性也會發生變化。如今,我國雖然有著較為完備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但近年來持續的霧霾污染仍反映出我國在某些治理方式、方法上存在問題。
首先,我國在大氣污染方面的立法理念落后,法律法規的制定偏向于經濟發展。盡管法律法規中多強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要互相協調、統籌發展,但在實際情況中,絕大多數的工廠和企業都是優先考慮經濟利益,然后“迫不得已”地考慮環境污染治理問題。這種“先污染、后治理”的防治模式無疑加大了環境治理的投入,也是大氣污染長期得不到解決的根本原因。
其次,我國現階段的立法缺乏具體操作細則,很多法律條文較為空洞,難以作為污染防治的準則。以賠償為例。大氣污染的污染主體是企業和工廠,但危害的受體卻是廣大群眾,并且污染范圍大、持續時間長。關于污染主體向社會公眾賠償的規定,我國法律制度還有著較大漏洞。
再次,《環境保護法》等法律雖然對政府在環境治理中的指導作用進行了規定,但并未明確規定其概念及內容,導致政府或環境主管部門在執法監督過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從另一方面講,正是由于缺少法律約束,政府或環境主管部門有著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濫用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政府或環境主管部門既可能為了經濟利益放任污染物排放超標的企業,也可能通過執法權利對企業進行敲詐勒索。
最后,法律法規中對環境問題出現后各主體的責任劃分不明。盡管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環境問題中的處罰標準,但由于處罰幅度較大,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法律的嚴厲程度很難得到保障。
三、霧霾治理的法律制度對策
第一,我國應當轉變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觀念。如第二節所述,我國法律法規中多強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要互相協調、統籌發展。這種理念在現實操作中往往效果不佳,更多的企業和政府重經濟、輕環保,導致環境治理問題愈來愈惡。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單純追求國民生產總值的高速增長,只顧及了效率的實現,而未兼顧公平價值的實現。因此,國家和地區在環境保護立法方面,應當由人類中心主義轉變為環境中心主義,衡量標準以環境利益優先,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錯誤模式。
第二,我國應當完善霧霾污染專項立法。盡管新修訂的環保法為霧霾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礎和依據,但環境治理和保護是個長期過程,需要專項而細致的法律規定為其保駕護航。因此,我們需要抓緊制定一些法律空白方面的法規,比如《空氣質量法》、《工業廢氣排放法》等。在專項法律制定過程中,應當著重加強聯防聯控。聯防聯控是以環保主管部門為主導,其他公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為輔助的聯合執法。盡管《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有所提及,但缺少詳細的規定如各職能單位間怎么協作。國家應該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范圍,詳細規定工作程序,建立協調機構統一指揮監管重點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此外,國家應建立霧霾監測預警機制。如今,各層級法律對政府的預警機制均有所規定。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各種新媒體也應運而生。政府和環保部門應當借助微博、微信等新技術手段實時監控并公開信息,保證社會公眾能夠及時了解并做好防范工作,降低霧霾天氣對人們的危害。
第三,應當落實政府問責制度。政府在環境治理中起著決定性作用,能夠把握當地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權衡關系。因此,有必要對在環境保護工作落實不力的政府進行問責,強化對政府負責人的追責機制。要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法》、《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置大氣污染事故等做出相應的處分。在問責的過程中,首先要明確問責的范圍,這樣才能有針對性的進行問責,一旦政府出現環保違法行為,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政府負責人不能擅自決策而不考慮生態環境;問責還必須具有規范的程序,擴大問責主體包括公民、企業、環保組織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另外,在對政府及其負責人的績效考核中,可以將環保績效作為一項指標,將對大氣治理任務的完成情況、各地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能源的消耗、經濟發展過程中對環境的破壞等情況納入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應當強化企業環保意識和責任。企業的超標排放是霧霾問題的重要因素,因此強化企業的環保責任,實行源頭控制是解決霧霾問題的重要手段。以往企業污染受到的處罰往往較輕,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則取消了大氣污染事故中的罰款上限,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環保問題違法成本。其實,我國當前霧霾問題嚴峻,對于企業偷排、亂排等行為的處罰力度仍需提高。對企業排污可能構成環境犯罪的,可考慮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處罰。
第五,應當注重社會公眾的環保自律宣傳。霧霾天氣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除了工業生產,農村秸稈燃燒、汽車尾氣排放等也對霧霾的生成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社會公民既是霧霾天氣的受害者,但同時又是霧霾天氣的創造者。只有社會民眾的共同參與,才能更好地防治霧霾天氣,例如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禁止露天燃燒、倡導減少煙花爆竹燃放等,從而推動民眾對環境保護和霧霾防治理念的理解,進而對大氣環境的保護產生積極作用。
此外,還可以建設霧霾污染信息公開機制,將大氣污染數據告知每一位民眾,從而引起社會對霧霾問題的重視;建立和完善公益訴訟制度,廣大群眾參與到環境案件的處理中,充分發揮人民群眾通過法律程序參與環境保護的主動性與積極性。由于論文篇幅問題,就不在此一一贅述了。
四、總結
【關鍵詞】污染;環境罪;立法;解析
污染環境罪是2011年2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原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而來的罪名。這次修訂主要是降低了犯罪的門檻,擴大了處罰范圍,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將原來規定的“其他危險廢物”修改為“其他有害物質”,擴大了污染行為所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物質;二是將原來規定的“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降低了入罪要求;三是刪除了“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規定,使該罪的適用范圍更寬。
一、污染環境罪的構成特點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前者是已滿16周歲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后者主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在司法實踐中,實施本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從事特定生產的企業。(2)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制度。本罪侵犯的自然環境,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各種物質條件的總和,因而,保護環境,合理利用環境資源是關系到整個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問題。(3)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即對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而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是故意的。由于本罪在修改之前的責任形式是過失,因而仍有主張修改后的責任形式還是過失,i另外,還有主張是故意和過失。ii (4)行為人在客觀方面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
二、污染環境罪的具體解析
根據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條規定,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法規,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農業法》等。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13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處罰。因而,“違反國家規定”還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規定。
“排放”,是指將本罪提到的有害物質向水體、土地、大氣等排入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等行為。“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運載工具,向水體、土地、灘涂、森林、草原以及大氣等排放有害物質的行為。“處置”,主要是指以焚燒、填埋等方式處理有害物質的活動。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刪去了原來條文中規定的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對象,即“土地、水體、大氣”,實際上,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對象通常情況下,仍然是土地、水體、大氣。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嶺、灘涂、河灘地及其他陸地。水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還包括內海、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大氣是指包圍地球的空氣層總體。
本罪中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都可以稱為有害物質。有害物質包括了以廢氣、廢渣、廢水、污水等多種形態存在的危險廢物。“放射性的廢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液體和氣體廢棄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是指含有傳染病病菌的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有毒物質”,主要是指對人體有毒害,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固體、泥狀及液體廢物。根據《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有毒物質”系指下列物質:(1)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2)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3)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4)《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其他有害物質”,是指除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之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體、污染環境的物質。本罪修改后的變化是將“其他危險廢物”修改為“其他有害物質”,而何謂“其他有害物質”則沒有明確規定,從立法修改精神來看,其外延相當廣泛,也即除了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以外,只要能夠造成環境污染的任何有害物質都能成為本罪的行為對象,這便大大擴大了本罪的適用范圍。
注釋:
關鍵詞: 農村環境污染 防治 法治化
一、我省農村生態環境現狀
貴州省委書記趙克志2014年1月15日在貴州省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開幕式上講話強調:貴州在工作中要守住兩條底線:一條是發展的底線,必須加快發展;一條是生態的底線,保護好青山綠水。貴州廣袤的農村地區環境成為維護生態底線的最基本保障。然而,目前貴州省的農村污染治理情況并不容樂觀,如何從法治的角度解決農村環境治理問題是當前貴州省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
目前,貴州省主要是通過排污許可和污染物的總量控制對工業和城市的點源污染進行防治,而對農業面源污染沒有管理監測和控制,致使農業面源污染的危害日益凸顯,成為導致耕地退化、農村和農業內部環境惡化,影響江河湖泊水質、飲水安全、農產品質量與食品安全及對外貿易等的主要因素,制約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威脅我省的環境安全。數據顯示,和2012年相比,貴州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基本處于下降和持平趨勢,但農業源的污染對我省環境造成的壓力進一步增大。
(一)農業生產造成的農業面源污染日益嚴重
在貴州農村地區,由于長期不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及其他農業化學物質,農業面源與點源污染相比,面源污染的時空范圍更廣。《2012年貴州省環境狀況公報》統計顯示,2012年全省化學需氧量排放量332986噸,同比下降2.96%,其中工業和生活源排放量同比下降5.69%,農業源排放量則同比上升13.26%①。貴州每年化肥施用量近百萬噸,利用率低于35%的全國平均水平;廢舊農膜殘留每畝平均達2.5公斤,部分高寒地區農膜的使用量更大,如威寧縣年使用量超過一千噸,絕大部分農膜沒有回收處理。由于回收率低和難于分解,直接破壞耕作層結構,造成耕地退化和作物減產。
(二)農村生活排放的垃圾污染嚴重
一方面,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的生活垃圾在量上不斷增多,而且由以前可被分解的蔬菜葉等變成了大量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廢舊電池和金屬等。另一方面,貴州大部分農村地區污染治理基礎設施建設不到位且方法非常滯后。很多村寨沒有專門的排水管網,雨污合流,生活污水亂潑亂倒,污水橫流現象突出;生活垃圾大多數未經無害化處理就在村寨周邊隨便堆放,生活垃圾在雨水的淋溶作用下,將有害物質帶入地表水或地下水體中造成對土壤、水體和大氣的污染,導致嚴重的環境污染。
(三)農村畜禽養殖或散放散養污染嚴重
由于畜禽養殖業迅速發展,零散養雞戶在農村非常多,畜禽養殖布點上存在隨意性和畜禽糞便、養殖廢水處理措施不到位,給農村居住環境和飲用水源地帶來了污染隱患。畜禽養殖業污染,目前貴州畜禽糞便年排放量已大大超過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而處理率僅30%左右。
(四)鄉鎮企業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大氣、水、空氣和土壤等污染嚴重
由于鄉鎮企業布局不合理,污染物處理率也低于工業污染物,鄉鎮企業所排放的廢氣、廢水和廢渣等已經成為影響貴州農村環境問題的最主要因素。
二、我省農村環境污染現狀成因的法律分析
(一)立法層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空白
長期以來,我國的環境監管的重點在城市和工業污染防治上,對農村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污染防治監管重視不夠。目前,我國雖然制定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但是這些法律對農村環境污染防控規范得非常空泛,無具體操細則。例如在對農村生活垃圾的問題上,《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第49條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我國尚無系統的針對農村農業環境保護的法律環境保護法律或法規。現有的各層級法律法規中也存在立法空白。針對農村環境污染方面,如有關農村循環經濟立法、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我國法律至今無作出專門規定。再次,我國現行立法是以城市化的工業社會為背景,針對環境污染主要立足于“末端控制”和“點源控制”的指導思想原則,局限于對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治理,對農業面源污染的控制所起作用相當有限。環境污染問題的區域性特別明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環境污染狀況制定符合本地的地方行政法規。例如,廣東、湖北等省相繼出臺了農村環境保護地方法規。貴州省尚未針對農村出臺專門的地方法規,僅在2009年出臺了《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對農村環境的規制僅是原則性的規定。
(二)農村環境執法不嚴及執法水平不高
1.環境執法存在執法不嚴的狀況
近年來,貴州農村環境執法取得較大進展,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農村環境質量。但實踐中部分地區還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和限制環境執法現象,有些地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為了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經濟利益,在急功近利思想的支配下,往往選擇寬容本地企業違法排污行為的做法,從而犧牲本地區的環境利益。在全國環保專項行動督察組2013年抽查的貴州省,就發現,由于有關部門項目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低水平重復建設現象還很普遍;某些部門明知建設項目的手續不全,不符合國家行政審批手續,仍采取默許的態度對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某些地區對重點污染問題缺乏有效的辦法和措施,監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甚至個別地區根本沒有對策,聽之任之;某些地方政府的有關部門未能正確履行自身職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污染嚴重的企業,取締關閉的決心不大;在對污染治理設施的監管上,環保部門雖加大力度,但仍存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等。
按照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省、市級政府建立環境專門機構,工業較集中的縣、鎮一般也設立專門機構或由有關部門兼管,甚至在較大的工礦企業也設有環保科、室與環保專職人員。這意味著環境執法機構不僅包括國家及地方各級環保主管部門,還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其他部門,如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等。在這種情況下,執法主體林立,執法權力和執法責任分散,管理權限分散,缺乏有效協調,不利于集中執法統一行使權力,反而造成執法混亂。
2.執法隊伍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貴州農村行政執法人員大多數未受過高等教育,法律專業的培訓也很少,素質不高,執法水平低,這導致在農業執法過程中常常有違反法定程序的執法,適用法律條文不當和法律文書書寫不規范等現象屢見不鮮。
三、貴州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法治化對策
(一)創建農村環境的法律法規體系和農村環境管理制度
為了彌補現有環保法律、法規對農村環境規治的不足,應逐步制定和完善有關農村環境的法律法規體系,圍繞農業生產污染防治、農村工業污染防治和農村聚居環境污染防治系統地制定《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建立相配套的農村環境單行法律規范,如《農村清潔生產促進法》、《土壤保護法》等方面法律,在其中規定目前我國環境立法尚未規定的公眾參與制度、建立農村生態補償制度、農村環境產權制度,等等。
貴州省應盡快制定旨在預防和治理全省農村環境污染的《貴州省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條例》。鼓勵使用有機肥料,減少化肥、農藥的使用,對發展綠色農業的產業進行扶植,并給予優惠政策。另外,貴州省應在全面把握本省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分別出臺省級、市級、縣級地方性環境保護標準。
(二)強化貴州農村環境執法評估方式
1.完善基層政府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為了避免地方政府的政績觀影響阻礙環境執法的有效進行,應考慮完善基層政府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將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各個部門政績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效地制止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保護主義,促進基層政府職能的轉變。同時,環保部門應定期對農村環境問題進行定量分析,獲得科學數據,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的標準體系。
2.增強農村環境執法力量
應把我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職能范圍內的眾多執法機構歸并成為一個綜合執法,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管理,有利于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提高執法效率。同時,要不斷提高各級農村環境保護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并加強領導、群眾及行政監察部門的監督,使其能夠在農村中和諧而有效地依法推進農村環境保護和循環經濟、生態農業的建設工作。
注釋:
①2012年貴州省環境狀況公報
參考文獻:
[1]蔡守秋主編.環境與資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摘要 我國目前土壤形勢不容樂觀。呈現多源,復合、量大、面廣、持久、毒害等特征、對生態環境和食品安全構成重要威脅,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本文分析了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問題與挑戰,總結了發達國家治理土壤污染的經驗,并提出了深化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議。
關鍵詞 土壤污染;污染防治;國際經驗
有土斯有民,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開發、利用、保護好土壤關系國家和民族未來,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前提和基礎。根據2014年《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的數據,全國16%的土壤環境超標,其中,一些地方土壤污染嚴重,工礦業廢棄地和農業耕地土壤污染問題突出,重點區域類土地(重污染企業用地、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地、采油區、采礦區、污水灌溉區和干線公路兩側)均有相當程度的污染,“毒土”“毒地”等事件在全國各地不斷出現,威脅生態環境和食品安全,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因此,加強我國土壤環境污染預防、控制和修復,意義重大、刻不容緩。本文旨在分析國內土壤污染成因,借鑒國際經驗,探求國內土壤污染防治途徑。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快速增長,我國土壤環境也迅速惡化,污染呈現多源、復合、量大、面廣、持久、毒害六大特征,表現出由點到片,由城到鄉,由單一到復合等發展態勢。造成我國土壤環境惡化的原因和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土地資源稟賦低。我國土地資源具有絕對數量多、相對數量少且質量不高、環境壓力大等特點。人均耕地面積僅為世界水平的43%,我國以世界上7%的耕地養活20%的人口。除東北平原、華北平原和長江、珠江中下游平原與漢江平原、成都平原外,耕地質量不高,無法耕種的中度、重度污染耕地有5000萬畝,全國集中連片耕地后備資源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區,后備資源開發存在生態難題。
二是土地污染源多面廣量大。土壤是各類污染物的最終歸屬。我國30多年粗放的發展模式,使土地成為了一個“大垃圾箱”。工業“三廢”排放,使污染物通過多種途徑進入并積累于土壤。全國有11. 23萬座礦山,1.2萬座尾礦庫,每年60萬噸石油跑冒滴漏,固體廢物堆放占地面積達200多萬畝,有害廢水污灌污染耕地3250多萬畝,有害廢氣隨雨水沉降到土壤中。農業生產存在“農藥、化肥依賴癥”,化肥產量和使用量占世界1/3以上,非降解農膜殘留量達12萬噸. “白色污染”嚴重,導致土質下降,危害人體健康。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尚無針對土壤污染的專門法。2015年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雖對土壤環境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但仍缺乏細則。雖然不少地方專門出臺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規范性文件,但沒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綜合防治法律體系,約束力和系統性不夠。
四是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不完善。我國有60類共3246種土壤,不同地區土壤有機質含量、年平均降雨量、地下水埋深等影響基準推導的重要參數具有較大的變異性。截至目前,我國已及正在修訂的土壤質量標準有60多個,在數量上比較少,管理也不明晰,分屬于10多個不同部門。此外,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于1995年實施,2009年開始修訂,至今仍在修訂過程中,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標準等級全國采用統一的標準值,沒有區分土壤背景值的差異。此外,標準主要針對的是環境質量,從人體健康和生態風險的角度考慮不夠;主要針對農業用地,對工業、商業和居住用地考慮不夠。
五是土壤環境監測能力不足。我國土壤環境監測工作起步晚,技術落后,尚未形成全面的監測體系,部分地方能力有限,難以精準掌握各地區土壤污染的狀況。
六是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薄弱。由于污染土壤面積大,污染程度深淺不一,自然條件復雜多變,對土壤污染防治技術和工藝要求極高。國內市場上現有的修復技術往往手段單一,科技含量低且修復成本非常高,修復設備與藥劑大部分仍依賴進口。
七是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缺口大。國外的綠地建設中,土壤費占總投入的50%。我國“十二五”環境規劃中僅有300億元中央財政資金用于修復污染土壤,且主要是對城市投入,對農業生態環保投入不足,遠遠無法滿足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需求。
八是土壤管理體制不順。我國長期以來多部門分散治土,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造成權利義務失衡和權力橫向分割的弊端。雖然2013年1月國務院出臺的《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中提出: “建立由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參加的部際協調機制,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但僅靠部際協調機制難以解決多頭管理的問題,常常會因部門利益影響工作效率。
九是土壤保護意識淡薄。由于土壤污染更具隱蔽性、滯后性和難可逆性,是一種“看不見的污染”,公眾土壤污染防治自覺性和積極性不高,往往將土地利用的功利性和經濟性擺在第一位,忽略土地本身的生命支撐價值、生態價值、文化象征價值、歷史價值。大部分農村居民對環境污染表現淡漠,也缺乏依法維權意識,只要環境污染沒有直接影響到自身的生產生活,大多采取漠視的態度,增加了土壤環境保護的成本。國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
建立綜合防治的法律體系
西方國家普遍將土壤作為一個獨立的環境要素來進行立法保護,形成了從基本法到綜合性法律再到專項立法的三層法律體系,用以調整和規范各類生產、生活活動。
美國從危險廢物管理著手開展立法,頒布《土壤保護法》《資源保護回收法》《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超級基金法”)和《小企業責任免除和棕地復興法案》(“棕色地塊法”)等法律法規,在建立土壤環境保護區、農田保護、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污染場地修復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加強對水、化學品等污染的控制和立法。德國制定《聯邦土壤保護法》《區域規劃法案》《建設條例》等,對土壤污染清除和修復、土地開發、限制綠色地帶開發作出規定。日本通過《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土壤污染對策法》為農用地以及“城市型”土壤污染的治理提供了專門法律保障,而《大氣污染防治法》《二?英類物質特別對策法》《水質污濁防止法》《廢棄物處理法》《化學物質審查規制法》《肥料取締法》《礦山保安法》等外圍法則從不同途徑為土壤切斷了污染源。法國雖沒有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修改和完善現有的工業法、廢物法和民法,規定土壤污染者的相關責任,達到土壤污染防治目的。
強化土壤污染風險預防
發達國家將土壤環境風險評估貫穿土壤環境管理全過程,指導污染土壤的環境調查與監測,確定土壤污染風險是否可以接受、是否值得關注。英國認為預防土壤風險與修復污染土壤同等重要,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風險評估導則,率先提出污染地塊可持續修復管理框架。德國一方面重點排查了全國有污染嫌疑的土壤并進行了風險評估,另一方面制定方案并組織實施了重點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復。
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當前發達國家普遍基于風險評估,劃分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并制定土壤的環境質量標準。美國頒布旨在保護生態受體安全的《土壤生態篩選導則》以及保護人體健康的《土壤篩選導則》,此外還制定污染土壤初始修復目標值,許多州據此制訂各自的土壤質量標準。英國在考慮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以保護人體健康為原則制定土壤指標值。加拿大則以其保護生態土壤質量指導值和保護人體健康土壤質量指導值兩者中的最低值作為最終土壤質量指導值。荷蘭在《荷蘭土壤質量法令》中設立了土壤修復的目標值、干預值及部分污染物造成土壤嚴重污染的指示值。日本在制訂土壤環境標準時,特別設立浸出液標準。
全面準確開展土壤監測
西方國家普遍深入開展土壤調查,尤其是利用高光譜遙感與無線傳感器網絡等新技術進行土壤監測與評價,摸清底數,為開展土壤保護工作打下堅實基礎。歐盟實施土壤環境評價監測項目,設計歐盟范圍內可比的監測標準和指標體系,建立評價土壤現狀的資料參考中心,對國家級土壤監測數據進行有效統一管理。德國根據土地用途對全國土壤實施監測,了解土壤特性變化,以評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共設立監測點800多個,并建立污染土壤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法國建立污染土地的數據庫,信息包含現存的污染地和已被修復的污染地。美國相關部門向用戶免費提供很多土壤基礎信息,例如分辨率低于30米的遙感資料,從而為新技術的應用創造有利條件。
分類治理的防治措施
根據土壤的不同功能,西方國家堅持區別對待,積極推動土壤污染分類整治和管理。美國防治土壤污染關注范圍從農業用地逐漸擴大到工業用地,通過一系列法律及修正案對“棕色地塊”進行有效治理。建立危害分級系統,根據地下水、地表水、大氣和土壤4種污染遷移途徑來評估場地的污染狀況,有針對性地治理。德國通過一套顏色指標體系明確土壤治理要求,分別用綠線、黃線和紅線表示應采取預防惡化、發出警告或必須清理的措施。日本和韓國在土壤污染調查、整治責任承擔、費用負擔、管制方式等具體制度中,對“農業型”土壤污染和“城鎮工礦型”土壤污染區別對待。俄羅斯在《關于安全使用化學殺蟲除莠劑和農業化學制品法》中針對農業生產施用農藥化肥等化學制劑的控制與監督管理做出詳細規定。
采用先進的治理技術
國外土壤修復主要采用兩大方法(原位及異位)和五類技術(工程措施、物理修復、化學/物化修復、農業生態修復和生物修復)。1982-2005年,美國超級基金一共進行了997個土壤修復項目,采用異位修復的項目約占53%,固化/穩定化及焚燒占異位修復項目的69%,土壤蒸汽抽提占原位修復項目的53%。歐洲各國因工業歷史和污染類型不同,污染場地特征不同,土壤修復技術也存在明顯差異,整體上采用原位及異位修復技術的比例相當。目前,綠色修復技術既可降低修復行動的環境足跡及經濟上的負面影響,又使修復行為的凈環境收益最大化,越來越受到重視。
“污染者付費”基礎上的市場運作
在政府提供專項治理資金的同時,激勵社會資本加大土壤治理投入。美國通過征收專業稅,建立規模超過1000億美元的土壤修復“超級基金”,由其兜底全國范圍內污染場地的修復。英國污染場地修復資金實行等級責任制:最初向土地排污的企業、個人或知情并容許排污發生的人為第一級;當前土地所有者、業主為第二級;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由第一級承擔,但無法找出原始污染者時由第二級承擔。日本采用“原因者負擔”和“受益者分擔”雙原則并設立專項基金治理污染土地。具體方式是:先對污染土地展開調查并制定治理方案,然后對該土地進行收購和治理,在治理完成后將土地賣給企業,最后按基金出資比例對獲利的5%進行分配。對于無主土地的治理,德國采取政府先墊錢修復,后調查確定最終誰付費的治理方式;而對歷史遺留的污染場地治理,政府給予補貼。
綜合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議
通過分析發達國家土壤環境保護、可持續管理和修復的成本可以發現,三項成本的基本比例為1:10:100。借鑒國際經驗,我國必須重視預防,并堅持防、控、治一體化,分類施策、分區防控,走市場化與專業化相結合的路子。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聯合機制
土壤污染情況復雜,涉及部門多,治理和協調難度大,需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中央部門的責任及中央相關部門的職責。環保部作為土壤污染防治牽頭部門,應加強綜合協調,完善法規標準,建立部門聯動機制;與農業部、國土資源部等成立“國家耕地面源和農村污染防治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工作可由農業部承擔;與工信部、住建部、國土資源部等成立“國家城鎮和工業用地污染防治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工作可由住建部、環保部共同承擔。協調跨區域水土協同治理,統籌土壤、重金屬和化學品、固廢、危廢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法規和標準體系
盡快制定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規章制度,加快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修訂。修訂、完善與土壤污染相關的水、大氣、固體廢棄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關于土壤保護的內容,形成科學、合理、系統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嚴格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涉重金屬企業廢水、廢氣、廢渣等處理情況的監督檢查,規范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和處理處置活動,嚴控農藥、化肥、農膜的亂用濫用問題,加大對造成污染后果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土壤污染責任終身追究機制,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源頭控制
堅持綠色化發展,大力推進清潔生產。嚴格項目準人,關閉、淘汰和搬遷小冶煉、小化工等企業。健全排污許可制度,改造環保設施,嚴格控制排污量和濃度。打擊非法采礦,促進礦山集約化開采和廢水、廢渣集中排放和處理。劃定生態紅線,嚴格監管農田和重要農產品基地,嚴格控制污水灌溉,加強對農藥、化肥及其包裝物以及農膜的環境管理,提高農業補貼標準。實行保護性耕作和輪休耕作制度。完善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強化土壤環保考核指標。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黨政同責制,明確地方黨委及其部門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責任。
加強土壤監測
聯合多部門共同建立長效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機制,開放監測市場。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構建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預警監測、應急監測網絡,定期開展全國土壤環境污染狀況監測,建立全國土壤環境監測數據庫系統,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可靠數據。
實施分類防治
對工業、農業和住宅用地分類施策;劃定優先保護區域進行分區防控;按照受污染程度開展分級防治。啟動“土壤環境保護工程”,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完善“以獎促治”“以獎促保”政策。建立土壤修復技術默認清單制度。
加強科技支撐
搭建土壤環境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平臺,注重引進、吸收、消化適用于國情的國外先進技術。搭建土壤污染治理與資源可持續利用技術平臺,自主研發關鍵技術、設備。
健全資金投入機制
借鑒重慶污染土壤治理模式,加快以土地經營、批租為支撐的財稅、金融模式改革。繼續探索生態補償、排污權交易、污染責任險等經濟措施。對嚴重污染的耕地,要調整種植結構,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并進行生態補償;定點收購被污染糧食并補償費用。建立相關的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基金。對積極開展土壤污染保護和治理的地區,加大資金獎勵支持力度。發展土壤修復相關產業,鼓勵民間資本注入,開展PPP模式,推進第三方監測、治理。
加強土壤保護宣傳教育
提高企業和公眾土壤環境安全意識和土壤環境保護參與意識,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課堂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知識,并為一線生產者提供專業培訓。
國際合作和履約工作
關鍵詞:水資源;水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1 水環境相關概述
1.1 水資源現狀闡述
隨著現代社會的經濟發展以及人類社會的進步,人們愈發認識到,水資源對生活與社會的重要性。同時,水資源的有限以及脆弱性使得水資源日益短缺,這嚴重影響著現代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據報道,現在全世界超過一百個國家缺乏水資源,并且嚴重缺水的超過了半數。處于發展中階段的中國同樣受這個現象的困擾。我國人均占有水資源僅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5%,北方地區水資源嚴重缺乏,特別是山東、遼寧、江蘇、黑龍江、陜西五省,重工業集中,人口稠密,水資源壓力大。近年來,為緩解北方地區用水壓力,除勘探、開采地下水外,還修建了眾多水庫來儲蓄地表徑流,以及“南水北調”工程的實施。然而,這些工程的實施存在著建設周期長、實施難度大、費時費力大等弊端,并且對環境的調度也會影響生態平衡,使得環境問題出現惡性循環。因此,面對水資源現狀,防治是更加有效的辦法。
1.2 水環境污染現狀
據了解,現階段我國水環境污染主要分為以下三點:第一,北方缺水地區開采地下水過量,導致地下水位下降;第二,沿海地區海水侵蝕嚴重;第三,水富營養化。而水污染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工業廢水污染;農業污染;城市污染。工業廢水排放是引起水資源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因為除了工業排出的廢水直接注入水體會引起水環境污染以外,工業排放的固體廢物和廢氣最終也會導致水體的污染。其次,農業的機械化、規模化發展導致農藥、化肥的使用量的大幅度上升,殘留在土壤中,最終進入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水污染。另一方面,城鎮化的發展使得城市污染也日益嚴重。近年來,城市人口集中,導致生活污水、廢氣排放量都劇增,引發城市矛盾的同時也對城市周圍水體造成嚴重的污染。
水環境的污染對人們的生活以及生存造成了很多不利的因素。眾所周知,人體中70%-80%是水分,長期使用受污染的水源,會使身體素質下降,引發各種疾病;同時影響人們生活的質量,不利于工農業的可持續發展[1]。
2 水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2.1 貫徹水法,加強水源保護
推進水法的完善與實施,保護水源,這是防治水污染的、保護水質的根本方法。一方面,加強各地區水源保護法等水法的落實,嚴格實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一方面,有針對性的采取保護水源的防護措施,推動地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展開。其次,可以努力實現城鄉一體化,統一管理和監督水法的實施,不斷完善水資源防治措施系統的建設。
2.2 加強對水資源污染嚴重的企業的監管力度
管理部門在對水資源進行檢測和管理的同時,可以著重對水資源污染嚴重的企業、以及水污染嚴重的地區進行高強度的整改。在當前社會飛速發展的同時,很多知名企業都違背了社會健康和諧發展的可持續戰略要求,生態環境破換嚴重,尤其是水資源的破壞。因此,必須加強電力、化工類等重工業進行實時監控,嚴格控制廢水排放量,強化內部水源管理,從源頭上遏制水污染。另一方面,對重度水污染地區進行限期整治,加強對水源狀況的檢測,完善日常的監督工作,保證水資源的質量[2]。
2.3 廢水循環利用
廢水循環利用分為以下幾個途徑:地下水回灌;景觀和娛樂用水,比如澆灑綠地、道路、洗車、沖廁所等雜用水;冷卻水甚至鍋爐補給水等。這樣一來,不僅可以緩解工業與農業、城市之間的用水矛盾,同時可以節約水資源,實現“優質水優用,差質水差用”的原則,有利于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改善生態環境、減輕水體污染,這樣才能更好的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其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2.4 建立完備的給水排水系統
據了解,在國外,給水排水行業稱為水工業,在國內,水工業的概念也逐步被業內人士所接受。水工業主要有產品開發、系統平臺搭建、技術服務三個方面構成,作為一個新興產業,在國內的發展潛力巨大,市場開發度具有較大空間,我國現在的水處理設備總值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具有很大差距。在城市建設中,應著重建立排水系統,改善城市遇雨成“海”的狀況。
2.5 建設節水防污型社會
堅持可持續發展觀念,引導人們積極參與水資源的防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首先,根據各個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計劃,嚴格控制排污總量。其次,根據當地社會經濟條件,以及工農業的發展,制定用水定額和排污定額標準。同時,改革城市水價,實施階梯水價標準制度,努力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最后,可以加強水的需求側管理,以水定產業發展規模,定城市發展規模,建設項目必須獲得取水許可和排污許可,推進水權、排污權制度和準市場管理,逐步實現資源、環境的優化配置[3]。
3 結束語
總而言之,水是萬物的源泉,是人們生活生存必不可少的重要資源。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都快速發展,水資源的合理利用直接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水污染對環境的影響也日益嚴重,因此,建立城市污水處理體系對改善城市水環境,保障城市社會經濟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水是寶貴的物質財富,目前為止,人們沒有發現大規模制造水資源的辦法,因此,水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重要的是,水資源的治理是一個耗時費力、效果周期長的工作,因此我們應該更加著重于水資源環境污染的防治,這也是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要發展階段。現階段,由于經濟社會的發展,人類活動的規模的范圍擴大,水資源短缺與需求日益增長之間的矛盾日趨突出,無償采取,用之棄之,既是一種落后的社會觀念,也是對資源的一種巨大浪費。現代社會的到來,使人們的觀念與時俱進,逐漸重視水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參考文獻
[1]郝紅.我國水環境質量標準的發展[J].中國標準導報,2012(07).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建成區內排放油煙、油水的飲食服務單位及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飲食服務業的油煙、油水,是指從事餐飲服務業的賓館、飯店、超市、茶吧、咖啡屋、小吃部、大排檔等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廢氣、油煙及油水。
第四條飲食服務單位(個人)必須遵守國家及省市有關餐飲服務業環境保護的規定,有效防治油煙及油水產生的環境污染。
新、改、擴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必須具備油煙分離、油水分離(以下簡稱“兩分離”)設施和采用清潔能源,嚴禁使用燃料煤。
第五條市環保、工商、衛生、建設、城管執法部門各司其職、緊密配合、整體聯動。實行部門執法與聯合執法相結合。
環保部門負責對新、改、擴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進行環保審批和環保設施驗收,接受城管執法部門的委托,對需要監測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實施監測。
工商部門負責對新申請從事飲食服務的單位(個人)在注冊登記前應嚴格審核其《食品衛生許可證》及環境評價批文,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及環境評價許可的,工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對無固定經營場所飲食服務單位(個人),工商部門一律不予核發《營業執照》;配合城管執法、衛生、環保部門對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未通過環境評價而從事飲食服務單位(個人)的無照經營行為予以查處取締。
衛生部門對新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頒發衛生許可證時負責檢查督促其執行“兩分離”;在日常監管中通過強化操作過程的衛生,協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兩分離”工作。
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城區餐飲集中區的規劃、選址,負責對新建從事飲食服務項目的建筑設計方案、施工圖的“兩分離”設施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批。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拒不執行“兩分離”工作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第六條油水分離隔油池的建設按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每小時排放污水量設計,一般每小時排放污水量小于2噸的,隔油池容積不得小于3立方米;每小時排放污水量小于5噸的,隔油池容積不得小于8立方米;每小時排放污水量大于5噸的,按實際排水量設計。隔油池推薦使用地下鋼筋磚混結構;在單位地面使用面積不夠的情況下,推薦使用波紋斜板式除油池設備。
油煙分離的治理,飲食服務單位(個人)必須統一安裝具有《環境保護產品認定證書》的油煙凈化設備,凈化效果符合排放標準。推薦使用采取靜電油煙凈化方法的油煙凈化設備。
第七條新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應當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現有飲食服務項目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改用清潔能源。
第八條新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應當將“兩分離”污染防治設施與飲食服務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進行試營業,相關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新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的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向相關部門申請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竣工驗收。
污染防治設施未申請竣工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不得營業。已經試營業的,應當停止試營業。
第九條飲食服務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兩分離”設施;應當定期對“兩分離”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兩分離”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十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檢查。
在現場檢查時,可采用檢氣管法快速檢測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油煙排放超標與否。被檢查者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檢查部門申請按國家標準金屬濾筒吸收法和紅外分光光度法監測。監測結果與快速檢測結論一致的,監測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十一條對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污染環境的舉報和投訴,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赴現場檢查,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二條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規定加裝或者改裝分離設施的;
(二)擅自閑置、拆除油煙、油水凈化設施的;
(三)新建的飲食服務單位(個人)“兩分離”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就正式投入飲食經營服務的;
(四)不經過專用煙道無規則排放油煙的;
(五)經城市公共雨水管網排放油水的;
(六)不經過處理達標向污水管道排放油水的。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按以下幅度處罰: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飲食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清潔能源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十四條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排放的油煙、油水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按以下幅度予以處罰:
對污染情節嚴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滿后,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依法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第十五條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拒絕城管執法部門、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或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環保部門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油水分離指飲食服務單位(個人)進行必要的排水工程改建,使餐飲與生活用水分開,對餐飲污水進行油水分離處理。餐飲污水通過格柵、隔油池處理后,排入城市下水道。經處理的污水中動植物油的濃度要低于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的三級標準限值。
油煙分離指飲食服務單位(個人)所排放的油煙廢氣進行油煙凈化處理,達到《GB18483—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油煙氣的分離率達到70%以上。
關鍵詞:煤礦;土壤污染;政策措施;保護修復
中圖分類號: X752 文獻標識碼: A
0引言
近年來,煤礦造成的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其中,土壤問題表現為整個煤礦區對土壤的生態破壞和污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煤礦造成的土壤污染主要是由于開發和利用過程中,輸入礦區土壤環境污染物的速度和量超過了土壤環境對該物質的承載和容納能力,使土壤原有的功能發生變化。
1煤礦污染土壤的兩種情況[2]
1.1礦區水污染土壤
礦區水污染土壤主要包括開采抽出的礦井水、洗選煤廢水及礦區生活污水污染土壤的幾種情況。礦井水含有大量的煤粉等高濃度懸浮物質、石油類污染物質、重金屬以及放射性物質;洗選煤廢水中含有大量煤泥粉、懸浮油和絮凝劑化學品;礦區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機物、細菌、病毒等。這幾種礦區水通過灌溉、溢流或滲漏等不同途徑進入土壤,使土壤受到污染[1]。
1.2有害元素污染土壤
煤礦區土壤中的有害元素主要來源于煤矸石風化自燃、淋溶、礦區大量粉塵、廢氣的沉降以及礦井水。通過風化和空氣氧化作用,煤矸石堆中的硫份及重金屬元素隨雨水沖刷進入土壤,再通過各種水力聯系(導水砂層、地層裂隙、河流等)發生污染轉移,造成土壤的酸堿污染(主要是酸性)與重金屬污染。土壤的納污和自凈能力有限,當污染物超過其臨界值時將向外界環境輸出污染物。尤其是當土壤受到重金屬污染(重金屬元素主要包括As、Cd、Co、Cr、Cu、Hg、Mn、Ni、Pb、Zn等,或為幾種元素的復合)污染時,土壤酶的活性受重金屬抑制,造成土壤中營養元素循環速率和能量流動減弱,最終導致土壤資源的枯竭。
2國內外針對煤礦污染土壤的保護政策措施及做法
國內外,預防煤礦造成的土壤污染主要以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為主,相關的研究和技術主要以污染后治理為主。不過,近年來澳大利亞、歐盟等越來越重視環境問題,在污染的預防和治理方面也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2.1國外主要政策法規及做法
2.1.1 德國
1999年以來,德國頒布了《土壤保護法》、《土壤保護和工業廢地處理條例》等法律,對土地使用者預防風險的措施及強制性義務、施加于土地上的各種材料的性質及其風險的預防與控制、土壤監測以及土壤保護的具體要求、風險的評估等作了規定。各州政府則依據聯邦法律制定了本州的法律。德國開展了全面的土壤監測、排查和篩選可能污染地塊、建立了污染場地數據庫。污染場地治理費用絕大部分是由企業自己承擔的,實行“誰污染誰付費”原則。如果企業不履行清除土壤污染的義務,監管部門將根據法律開出罰單,由法院執行。
2.1.2 美國
20世紀30年代,美國頒布《土壤保護法》,1960年頒布《聯邦危險物質法》和《固體廢物處理法》(又稱《資源保護回收法》)。1977年8月,頒布第一部全國性的土地復墾法規《露天采礦管理與土地復墾法》。1980年頒布的《綜合環境污染響應、賠償和責任認定法案》(CERCLA)是美國污染防治體系的一部基本法律,又被稱為“超級基金法”,其主要意圖在于修復全國范圍內的“棕色地塊”。依據CERCLA,政府建立了 “超級基金(Superfund)”,明確了清潔費用的承擔者,對土壤污染采取“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而無法使責任方支付費用的情況下,由“超級基金”承擔[3]。
隨后,美國又陸續公布了一些修正和補充法案,主要是1986年的《超級基金增補和再授權法案》(SARA)和1997年通過的《納稅人減稅法》(TRA)。SARA就政府所有的土地或設施的環境污染治理適用CERCLA的問題作了說明,對CERCLA 作了重要補充。TRA主要目的是以稅收方面的優惠措施,刺激私人資本投資于棕色地塊清潔和治理,進一步闡明了污染的責任人和非責任人的界限,并制定了適用于該法的區域的評估標準。2002年,美國頒布《棕色地塊法》,對有興趣從事“棕色地塊”治理的主體提供責任限制保護,參與州屬“棕色地塊”治理工程的主體可以免于聯邦環保局的責任追究[4]。
2.1.3 日本
1970年,日本頒布《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2002年頒布《土壤污染對策法》,1999年頒布《二惡英對策特別措施法》和《礦山保全法》。幾部法律項目高度統一、相互配合補充,形成了有效的礦山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日本以《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對策法》等專門立法為中心, 確立了治理土壤污染的基本制度和責任原則, 以《礦山保全法》等關聯立法為補充,對礦山土壤污染問題進行了系統的規制。
2.2中國主要政策法規
近年來,我國政府越來越重視土壤保護。1989年頒布《環境保護法》,2004 年修訂了1995年頒布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5年《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2006年《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2008年《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2011年《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和《土地復墾條例》,2012年《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7]。
目前,《全國土壤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正在報請國務院審批。《土壤污染防治法》已進入立法階段,《污染場地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正在制定中。
3國內外土壤保護修復的前沿技術
目前,污染土壤的修復主要采用物理化學修復技術、植物修復技術以及微生物措施。物理化學修復技術主要包括客土、換土法和化學固化、土壤淋洗、動電修復;植物修復技術主要包括植物穩定、植物揮發和植物萃取,微生物措施包括生物啜食法等。這些修復方法和技術的基本原理主要有兩方面:(1)固化作用(immobilization),增加土壤對重金屬的吸持能力,減少土壤中重金屬的質量遷移率;(2)活化作用(mobilization),把重金屬從土壤基質中排除出去。
3.1 物理化學修復技術
3.1.1 客土換土法
客土法是用非污染土壤覆蓋被污染的土壤。換土法是部分或全部挖除污染土壤而換上非污染土壤。這是治理嚴重重金屬污染農田切實有效的方法。在一般情況下,換土厚度愈大,降低作物中重金屬含量的效果愈顯著[6]。在有些情況下也可不挖除污染土壤,而將其深翻至耕層以下,這對于防止作物受害也有一定效果。客土法和換土法的缺點是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與財力,因此適用小面積嚴重污染土壤的治理。
3.1.2 化學固化
固化技術是將重金屬污染的土壤按一定比例與固化劑混合,經熟化最終形成滲透性很低的固體混合物,降低重金屬在環境中的遷移能力和生物有效性。固化技術的處理效果與固化劑的組成、比例、土壤重金屬的總濃度以及土壤中一些干擾固化的物質的存在有關。
3.1.3 土壤淋洗/化學提取
土壤淋洗是把土壤固相的污染元素轉移到土壤液相,將挖掘出的地表土經過初期篩選去除表面殘渣,分散土壤大塊后,與一種提取劑充分混合,經過第二步篩選分離,用水淋洗除去殘留的提取劑,處理后“干凈”的土壤可歸原位被再利用,富含重金屬的廢水可進一步處理回收重金和提取劑。土壤淋洗技術的關鍵是尋找一種提取劑,既能提取各種形態的重金屬,又不破壞土壤結構。
3.1.4 動電修復
動電修復法是在土壤中插入電極,把低強度直流電導入土壤,電流接通后,陽極附近的酸就會向土壤毛細孔移動,把污染物釋放在毛細孔的液體中,大量的水以電滲透方式開始在土中流動,這樣,土壤毛細孔中流體就可移至陽極附近,被吸收到土壤表層而得以去除。電流能打破所有的金屬-土壤鍵,當電壓固定時,去除效率與通電時間成正比。但對于滲透性較高、傳導性較差的土壤,動電修復法所能起的作用較弱,不適于對砂性土壤污染的治理。
3.2 植物修復技術
植物修復技術主要針對重金屬污染的土壤。
3.2.1 植物穩定
植物穩定技術是利用耐重金屬植物降低土壤中有毒金屬的移動性,從而減少金屬被淋濾到地下水或通過空氣擴散進一步污染環境的可能性,適合土壤質地粘重,有機質含量高的污染土壤。植物穩定并沒有清除土壤中的重金屬,只是暫時將其固定,使其不產生毒害作用,并沒有徹底解決環境中的重金屬污染問題。
3.2.2 植物揮發
植物揮發是利用植物的吸收、積累和揮發而減少土壤中一些揮發性污染物,即植物將污染物吸收到體內后將其轉化為氣態物質,釋放到大氣中,不須收獲和處理含污染物的植物體。但這種方法將污染物轉移到大氣中,對人類和生物具有一定的風險。
3.2.3 植物提取
植物提取法利用重金屬超積累植物根系從土壤中吸收一種或幾種重金屬,并將其轉移、貯存到植物內,隨后收割植物地上部分并集中適當處理。連續種植這種植物,即可使土壤中重金屬含量降低到安全水平。植物提取法分為連續植物提取和螯合劑輔助的植物提取(或稱為誘導性植物提取)。比如大規模種植蜈蚣草對砷(As)元素污染的土壤有較好的提取效果。
此外,植物修復技術應用較多的還有植物阻隔技術和間作修復技術。(1)植物阻隔技術是篩選并種植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品種,如桑樹、甘蔗等,在獲得經濟價值的同時降低農產品的重金屬超標風險,阻隔重金屬進入食物鏈。(2)間作修復技術是將重金屬元素超富集植物與桑樹等重金屬低積累農作物間作,通過超富集植物去除土壤重金屬,獲得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農產品。
3.3 微生物修復技術
微生物修復技術是利用特定微生物的沉積、氧化和還原等作用,較快的吸收或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改變金屬存在的氧化還原狀態,從而達到凈化土壤的目的。在發達國家,為了降低污染土壤修復的成本并提高修復的效率,對原位微生物修復更為重視。這是目前環境科學研究中比較活躍的領域之一。
目前,主要的技術包括:(1)生物啜食法,采用微生物或具有特殊功能的菌株降解污染物。把已污染的地下水抽出加入營養物質和氧氣后再回灌入污染土壤中,或經垂直井的慢速滲漏至污染土壤中,可以加入表面活性物質等一些化學物質,以提高污染物的生物降解能力。
(2)生物通氣法,結合了蒸汽浸取技術的優點,采用真空梯度井等方法把空氣注入污染土壤中,以達到氧氣的再補給,可溶性營養物質和水則經垂直井或表面滲入的方法予以補充。這兩種方法結合了微生物修復和化學修復的方法和特點,更確切地說,這兩種方法更趨近于生態化學修復領域[5]。
4我國土壤修復現狀及發展方向
我國煤礦造成的土壤問題日益嚴重,由于立法和監管體系不完善,造成很多污染問題無法追責。有時即使確定了責任主體,修復土壤也面臨著資金等各種各樣的困難。但是,這種局面將隨著政府越來越重視環境問題而得到改變。
在修復技術方面,國內土壤修復水平大部分仍處在“換土”階段,包括異地填埋和異地水泥窯焚燒等。由于見效快,大多是3-6個月,對原址的開發建設進度影響小,目前在國內較多采用。在發達國家,這并不是修復的主流,發達國家較多采用固化、熱脫附、植物微生物修復、化學氧化還原等效率高、風險低、系統預測性高的異位修復方法。推進我國土壤修復技術的發展,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立法、政策引導和加強監管以及對修復技術的深入研究。此外,煤炭的利用,特別是煤化工行業會產生大量的有機廢物。有機廢物污染的防治更加的復雜和困難,這也是煤炭產業對環境影響的新的研究方向和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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