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28 16:53:3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規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 P2P網絡借貸 信用 金融市場
中圖分類號:F832.479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P2P借貸是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lending的縮寫,中文譯為“人人貸”即個人對個人的借貸,而P2P網絡借貸則是現代社會互聯網和金融相結合的產物,是普通的P2P借貸的線上模式。在互聯網平臺上,眾多借款者與貸款者直接溝通協調,與傳統的借助于銀行系統的間接融資和通過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相比,成熟的P2P網絡借貸市場具有方便快捷、靈活多樣、成本低廉的優勢。它的出現使得大型金融機構無法覆蓋到的小額投融資需求得到滿足,有利于提高社會閑置資金的利用率。伴隨著我國P2P網絡借貸市場的發展,其所面臨的各種問題也開始顯現,鑒于其在利用和引導龐大的民間資金方面的作用,我們必須對這些問題加以重視并積極的尋求解決之策,從而促進我國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我國P2P網絡借貸市場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借款者的信用問題。
首先,在P2P網絡借貸市場中,借款人需要將自己的身份證、學歷證明、收入證明、資金用途等資料上傳到網絡借貸平臺供貸款者決定是否予以貸款及利率水平的高低,但是這些資料的真實性難以鑒別。其次,盡管借款者在申請貸款時表明了資金的用途,但在獲得資金后可能存在著道德風險,沒有將資金用于原先聲明的用途而投向了風險更高的其他領域。
(二)缺乏有力的貸款催收制度。
通常來說,P2P網絡借貸市場的資金量單筆數額一般都比較小,而且一筆借款面對的是多個貸款者。對于出現逾期未收回的貸款,貸款者之間可能出現互相依賴的心理而沒有動力去催回或者對于異地的貸款因催收的成本遠高于貸款的收益而放棄催收。現行的解決辦法是通過短信催收或者將借款者列入黑名單并公示,但對于借款者來說顯然并沒有多大影響,換個手機號或者直接忽視即可。另外,有些借款者上傳的資料是虛假的,這樣即使貸款者欲采取措施也難以找到其人,如果訴諸法律手段來解決,這其中花費的成本甚至大大超過貸款的本息和。
(三)法律法規不健全。
P2P網絡借貸是金融創新的產物,金融創新總是領先于金融監管從而使其處于法律法規的灰色地帶。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互聯網金融相融合的P2P網絡借貸市場的專門法律法規,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P2P網絡借貸市場的參與者行為缺乏規范性。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只有銀行是有發放貸款權利的法人機構,其他的諸如小額貸款公司等盡管可以發放一定的貸款,但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只允許其運用股本金進行放貸。如果是個人貸款,也有一定的條件限制,根據最高法的解釋,自然人放貸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稍有不慎就會陷入高利貸或者非法集資的糾紛之中。
三、促進P2P網絡借貸市場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健全我國征信體系,降低借款者的信用風險。
從長遠來看,我國應加強信用體系的建設,把由諸如銀行系統、公安系統等部門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加以整合,形成公民從出生到死亡的完整的信息記錄,并及時對公民的信用情況進行變更。在社會上,要加強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形成人人講信用,信用有價值的良好氛圍。從短期來看,可以充分利用借款人的社交網絡、朋友圈等作為信用評分參考,比如貸款人可以讓借款人通過親戚朋友組團的形式來提高信用級別,用借款人的社交關系來對其形成約束。在借款人申請貸款時,借貸平臺應盡量讓業務員和借款人直接接觸以確認各類證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二)采取多種措施保護貸款者的利益。
一般來說,P2P網絡借貸市場的風險水平遠高于銀行所面臨的風險,這就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管理有更高的要求。首先,平臺應建立類似存款保證金的制度,準備一定的風險準備基金,對貸款者的壞賬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其次,對于貸款者來說應盡量把資金分散投資,降低投資的非系統性風險;同時要加強對借款者的審核,在與其溝通交流中盡量獲取自己想要的可靠的信息。最后,應明確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主體,加大對其資信審核力度,防止出現諸如優易網的借貸平臺跑路的現象。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P2P借貸市場是金融市場的子市場,我國應像對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等一樣建立專門的法律法規,明確P2P借貸市場各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尤其是要加強對借貸平臺的組織形式、服務范圍等進行明確規定,防止其成為非法集資、洗錢的產所。針對目前P2P網絡借貸平臺出現的跑路現象,除公安部門加大對此類現象的打擊外,還必須從法律法規上對此進行遏制,建立借貸平臺的準入門檻及實施細則,并不斷提高其公信力。在互聯網金融的模式下,P2P借貸市場的客戶與其他產品市場上的客戶都同樣是消費者,只不過他們消費的是金融產品這種特殊產品而已。所以,對于P2P借貸市場的相關者的利益保護,我們可借鑒消費者保護法的內容與形式,切實保障投融資者的知情權、求償權、平等權等權利。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區域經濟學2012級碩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1]謝平.互聯網金融模式研究.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201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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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曉雨.完善網絡融資平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金融視線,2012(5):109-110.
關鍵詞: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法律控制
對于國民經濟而言,國有商業銀行是非常重要的,國有商業銀行的健康發展有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有不少國有商業銀行都存在著數額巨大的不良資產,這些數額龐大的不良資產的存在很容易導致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短缺。要知道,資本短缺對于國有商業銀行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不良資產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法律存在缺陷以及不足。因此,要想減少以及消除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建立健全法律體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法律原因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原因非常復雜,不僅有歷史原因,也有經濟、體制等問題方面的影響,這表現在幾個方面:
(一)國有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的缺失
在股份制改革之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全部資產均歸屬于國家,國家是國有商業銀行的唯一股東。但身為唯一股東的國家卻沒有制定符合國有商業實際情況的專門規定,使得國有商業銀行無法開展正常并且有效的運行。《公司法》規定,公司制企業必須建立法人治理結構,但國有商業銀行并沒有按照這一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結構,這使得國有商業銀行無法向其他的公司制企業那樣進行嚴格的經營與管理。也正是因為國有商業銀行無法開展嚴格的經營與管理,國有商業銀行在貸款發放以及內部風險控制這兩方面存在著很大的缺陷,這些缺陷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可能性。
(二)信用法律制度的缺失
和其他國家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相比,我國的進程較慢,取得的成果也較少。在我國,大多數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不完善的,企業的生產經營以及資產流向缺乏有效的監督與約束。這使得借款企業利用虛假財務信息騙取銀行信任從而取得銀行貸款地位可能性大大增加。并且由于銀行同業之間無法共享借款人的相關信息,很容易出現借款人的貸款總額超過實際償債能力的情況。此外,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國有商業銀行無法對企業貸款資金的流向進行有效監督,加大了不良資產產生的可能性。
(三)銀行信貸監管法律不完善
銀監會對于國有商業銀行的監管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這也是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有關法律法規對于上市國有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盡管上市國有商業銀行按照規定進行了信息披露,但是,信息披露的質量以及數量和其他發達國家相比有著很大的差距。這些差距主要表現為信息披露滯后、會計信息不完備等。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銀監會無法對上市國有商業銀行進行有效的監管。
二、如何加強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法律控制
(一)深化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改革
要從根本上解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問題,必須要著重進行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的改革,完善一系列的配套制度,雖然從表面上來看,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完成產權改革,但是依然存在問題。雖然產權形式出現變化,但是很多經營方式和管理制度依然落后,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完善與深化。因此,在實施股份制改革的過程中,需要根據具體的發展要求制定出完善的國有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此外,政府要嚴格區分政府行為以及股東行為。一方面,政府要做好自己身為股東的工作職責,為銀行聘用合適的管理人員并為銀行制定科學合理的經營策略,使銀行能夠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另一方面,政府要盡可能避免使用行政手段來干預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
(二)建立規范的信貸機制
國有商業銀行要建立規范的信貸機制,這有助于國有商業銀行信貸投向失誤的減少,從而降低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在發放貸款后,國有商業銀行要盡快啟動信貸監控機制,密切關注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在發現借款人可能違約后,國有商業銀行要盡快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信貸風險,必要時可提前收回貸款。
(三)建立有關不良資產防范與管理的專門法律
不良資產的存在很有可能導致國有商業銀行資本的短缺,資本的短缺會大大削弱銀行消化損失的能力,甚至還有可能危害金融體系的安全,因此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來減少以及消除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專門的法律法規不僅有助于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防范,還有助于社會誠信意識的培養與提高。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在壞賬認定核銷以及會計稅務核算規定等方面還存在著不少的問題,有關部門必須盡快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規范。
(四)完善金融機構的信用體系
在下階段,盡快建立包括信用記錄、征集、調查、評價、管理等內容的完整、規范的金融信用法律體系。由金融機構或設立專門的機構進行有關信用記錄、征集、調查等工作,提供信用信息查詢平臺,讓銀行能夠更及時、準確地獲知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努力營造良好的借貸環境;同時提高借貸主體的自律,規范信貸行為,增進商業信用。
三、結束語
對于國民經濟而言,國有商業銀行的健康發展有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有不少國有商業銀行都存在著數額巨大的不良資產,不良資產的存在很容易導致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短缺,這對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是非常不利的。法律的缺陷是造成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存在的重要原因,為此,我國必須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從而防范不良資產的產生。
作者:趙沚琦 單位:湖南省長沙市明德中學
參考文獻:
[1]安啟雷,劉康寧,封堃.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體制因素不容忽視[J].宏觀經濟研究,2009(04).
[2]賈備,王嘉奇.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成因及防范制度體系構建[J].商場現代化,2009(16).
【關鍵詞】金融創新 P2P網絡借貸 政府監管
一、P2P網貸倒閉的特征
(一)工商部門對注冊網貸公司沒有資質要求,進入門檻無限制
目前,進入網貸行業幾乎沒有任何限制,只需花錢買一套軟件,辦一個網站,再到工商局和網絡管理部門注冊,即可開展網貸業務,工商局對網絡借貸平臺沒有任何注冊資金門檻的設置。這些P2P大多數由幾個人注冊成立的小公司,注冊資金大多是虛假注資,甚至連網站上的法人營業執照都是偽造大型企業營業執照、關聯股東系虛假股東。由此可見,眾多小規模網絡借貸平臺普遍存在缺乏基本資金周轉能力及信譽度的問題。
(二)網貸公司參與交易,缺乏有效的資金管理制度及風險防范能力
P2P網貸平臺在我國并沒有真正做到個人對個人,而是發展到向資金借出方發行理財產品,以高額的收益吸收存款,再以發放貸款的形式將資金借給企業或個人,將資金和需求方匹配,多種功能集于一身。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很多網貸公司在資金管理及風險防范方面都存在很大的漏洞,導致高風險集聚。一是資金隨時有被挪用的風險。P2P公司往往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公司名義開立個人賬戶,投資人將錢直接打給該賬戶,再由P2P公司將錢打給資金需求者。這意味著每天在P2P公司賬戶中將產生來自投資客戶的大量沉淀資金,P2P公司對這部分資金沒有任何有效的監管措施,僅靠公司高管的自律性,資金被卷走或者挪用,投資人無法察覺。二是風險防范能力有限。P2P網貸平臺一味追求業務量,對借款人資信審核僅通過借款人自己提供的信用報告進行判斷,對借款信息缺乏實地核準,并大力發展抵押擔保貸款、流轉擔保貸款、聯合擔保貸款、個人信用擔保貸款,有的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重復抵押兩三次,借貸網未能及時發現,造成償還風險。
(三)網貸公司信息披露不夠公開、透明
不少網絡貸款平臺屬于民間機構,信息不夠公開透明,投資人看不到平臺真實的壞賬率、資金進出、項目結算等數據;在借款人“出標”上,有些平臺老板以借款人的身份向投資人招標,借款人身份真假難辨;借款人只需要填寫個人信息,上傳身份證、學歷證明、收入證明等資料就可以獲得借款資格,向網友募集資金,而投資者只能看到借款者的網名。遍布全國的網貸投資人面對良莠不齊的眾多網貸公司,虛假的投資信息則讓投資人根本無從準確判斷,使一些原本可緩解小微企業貸款難的網貸平臺正在悄然變味。
(四)借貸平臺以優惠活動吸引投資者,投資者盲目跟從
眾多借貸平臺存在一個普遍現象,以“秒標”、分級獎勵等各種優惠活動吸引投資者參與,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制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而投資者往往為了搶標而忽略對平臺資質、能力和誠信方面的考察。
二、網絡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滯后,P2P網貸領域處于監管盲點
P2P網絡借貸平臺,我國法律法規對此尚無明確規定,目前沒有主管機構愿意對其主管。因此,網貸平臺依舊處在一種無序的野蠻生長狀態,而且當中有些業務甚至已經觸及到了法律紅線。與海外P2P模式相似的網貸平臺在國內出現已有6年時間,但目前卻基本處于監管空白。
(二)P2P網貸監管不夠嚴謹
一是事前監管不嚴。P2P網貸的準入門檻低,工商部門對網絡借貸平臺的注冊資金沒有限制。二是事中監管不到位。根據國務院令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的備案制度。但事實上,大多數第三方支付平臺公司卻并不將這一備案納入到對商戶資質的考評當中。目前國內眾多小型網上平臺并沒有實現備案,對備案認證也不做硬性規定。三是事后監管空白。P2P網貸平臺在運行后,缺乏最終的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監管,借貸平臺吸收的資金去向、用途完全依靠平臺高管的自律性,極其容易發生法律風險。
(三)網絡金融監管標準不夠統一
目前,互聯網金融領域以參與主體為監管依據,如銀行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服從銀監會的相關監管,以阿里巴巴金融為代表的小貸公司由地方政府監管,以宜信為代表的P2P網貸業務、以支付寶為代表的電子支付業務則無明確的監管部門,主要依靠行業自律。網絡金融監管體系的錯位,容易出現監管標準不統一而引發業務混亂,從而導致互聯網金融風險。
三、建議
(一)加快網絡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作為一個新型的金融服務行業,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管理。因此,需要對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包括金融法律體系的修正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的基礎性法律立法和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制定等。將P2P網貸納入銀監會監管范疇,由銀監會出臺相關的規章制度,為網絡借貸行業的正常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統一行業標準
將P2P網絡借貸平臺定義為一個真正信息發現與平臺,實現信息的對接目標,而不要一躍成為“信用中介”和“準金融機構”,以防止風險的聚集和擴散。
(三)加強網絡金融的監管
一是提高準入門檻,工商部門需要加強對網絡借貸平臺準入的審批,對注冊資金設置金額限制,加強P2P公司業務范圍的監管;網站備案登記機構要加強網絡借貸企業信息管理。二是強化監管力度。像支付寶一樣,給審批合格的網絡借貸借貸平臺發放《支付業務許可證》;將各網絡借貸平臺接口向監管部門開放,政府留存后臺數據,辨別交易的真假;由第三方評級公司參與提供借款人的信用評估報告。三是由銀行托管資金款項。P2P平臺每天有大量資金往來,產生的資金沉淀,應放在第三方平臺上進行監管,由商業銀行托管或者監督網貸公司的資金款項,避免平臺自己掌管。
參考文獻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風險;法律監督
2013年被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涌現了以阿里巴巴公司的“余額寶”為代表的一批金融產品,成為網絡上最熱門的話題及金融投資產品。隨后騰訊公司推出的“微信搶紅包”又風靡一時。這些都讓金融這一高冷概念開始走進千家萬戶。其中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發展迅速的代表,2014年1至5月,全國新增網貨平臺220家,而在這期間,已經有45家P2P平臺跑路。這些產品蘊含著重大風險,容易引起群發事件,給人民的財產帶來巨大損失,甚至給我國金融制度帶來不可估量的破壞,從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2014年被稱為“互聯網金融監管元年”,為此2014年11月5日,中國小額信貸聯盟了修訂后的小額信貸信息中介機構(P2P)行業自律公約,2015年P2P網絡借貸將是機遇與風險并存的一年。
P2P網貸平臺是指個人或法人通過獨立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相互借貸,即由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中介平臺,借款人在平臺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的行為。此運作模式,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網絡平臺只能是居間人,只給投融資方提供簽訂借款合同的機會和信息,不能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不能提供擔保,也不能用自有資金放貸。就我國目前而言,國內的P2P網絡借貸模式主要有五種,一是純線上交易平臺模式(拍拍貸),即網絡借貸平臺不介入借貸雙方的借貸關系,平臺不提供擔保。二是平臺保證模式(人人貸),即網貸平臺通過自有資金墊付還款或從借款人的還款金額中提取一定費用放入風險備用金賬戶,用于保證出借人借用資金的安全。三是線下債權轉讓模式(宜信平臺),即網貸平臺提前在閑暇與借款人達成借款協議,之后將債權進行拆分組合,包裝成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再次銷售給出借人。四是擔保公司擔保模式(合拍在線),即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公司在線上簽訂三方合同,此后擔保公司線下審核借款人資質,從而為出借人提供擔保。五是金融資產證券化模式(有利網),即國內一部分擔保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建立網貸平臺,將其擔保的產品證券化或小額信貸資產打包成理財產品,再次銷售給出借人。我國的P2P網絡借貸平臺迅猛發展,促進了民間借貸的交易公平,同時彌補了銀行借貸的不足,為一部分小微企業提供了發展資金。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看到隨著行業的演變,過度的金融創新使得P2P網絡借貸與銀行業與證券業的界限日益模糊,過于超前的商業模式的探索本來就在法律監管的灰色地區,很容易突破法律的規定,在法律特征上接近非法的機構。首先就是技術風險,P2P網絡借貸大多采用無抵押、無擔保的信用貸款方式,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借款人違約的風險,平臺必須借助信貸技術衡量借款人的信用才能保證平臺健康運營,比如網絡數據挖掘技術的應用。然而,基于網絡數據挖掘技術需要借助大量的數據,現階段對客戶進行信息真實性和還款能力的審核難度巨大,單純依靠網絡進行線上交易模式的P2P網貸平臺存在巨大風險。其次是信息泄露風險,要成為平臺的會員,必須在平臺登記真實的個人信息,所以P2P平臺擁有大規模的客戶信息資料。這些信息資料一旦泄露,將會給客戶造成困擾,甚至危及資金安全。當平臺出現技術漏洞,犯罪分子可能通過運用計算機木馬程序非法獲取個人賬戶信息,使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一般情況下,平臺往往不擔保這種情況下出現的損失。最后就是法律風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與P2P網絡借貸中的某些模式相關。
針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我國的法律監管制度也應進行新的構建。首先應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我國在法律上對民間借貸的規制主要集中在規定非法民間借貸的情形,以及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基于P2P網絡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專門為P2P網絡借貸制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刻不容緩。一方面,P2P網貸是未來微小金融的發展趨勢,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P2P網貸平臺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應對P2P網貸的性質、組織形式、經營范圍、門檻準入條件、行業標準、法律責任等予以規定。為了降低風險,將網絡借貸業務界定為民間借貸信息服務中介組織較為合適。
其次要確定監管主體,銀監會應作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主管機構。P2P網貸平臺是民間借貸與互聯網結合的金融服務網站,從事的是金融服務業,屬于金融中介機構。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在我國統一監督管理銀行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主體是中國銀監會,并且其多次針對P2P網絡借貸的風險提示,可見其己經對P2P網貸行業掌握了大量資料,有利于監管的實施。
再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為了及時掌握P2P網貸行業的總體風險、加強市場透明度及保護投資者權益,平臺應像監管機構定期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運營情況、基本業務數據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規定市場準入制度。
最后是行業自律,行業自律組織是由P2P網貸平臺自愿結合,在互利、非盈利的原則下,按照共同制定的章程組織起來的社會團體。行業自律組織應制定本行業的發展規劃、開展信息交流、制定具體的行業自律規范、建立行業內各成員之間的糾紛解決機制和投資者求償求助機制,在實現行業自我管理與約束的同時,對投資者權益加強保護。2014年11月5日,修訂后的小額信貸信息中介機構(P2P)行業自律公約,就是一次行業自律的規定。
在網絡發展金融創新的今天,P2P網絡借貸行業的出現和快速發展,不僅給我們的日常生活、理財服務等帶來了很多方便,也在不斷促使我們思考現行體制和金融監管的弊端。對于其應采取溫和的監管和管理,鼓勵行業自律,以此來引導和監督促進它的發展,而不是一味取締。 同時也要明確監管機構和相應的監管原則,完善法律法規減輕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風險,更好的為繁榮現有經濟服務。
參考文獻:
[1]陳敏軒,李鈞.美國 P2P 行業發展和新監管挑戰[J].金融發展評論,2013.
[2]王春麗,王森堅.互聯網金融理財的法律規制――以阿里余額寶為視角[J]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13(05)。
關鍵詞:民間融資;規范化;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一、民間融資發展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民間融資指的是出資人和受資人之間,在國家金融機構以外獲取到資金使用權的一種金融行為。作為金融服務的一種補充形式,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中小企業籌資難問題,對我國金融市場的運行和發展產生了重要作用。隨著民間融資范圍、規模的擴大,民間融資的風險和問題也不斷暴露出來,對經濟的發展也造成了不利影響,具體如下:
(一)缺乏約束,糾紛較多
由于民間融資大的規范性差、隨意性較大,容易發生一些經濟糾紛、民事糾紛。這主要是因為民間融資很多都是通過口頭協議、打借條等方式,并沒有簽訂書面的借貸合同。根據調查顯示,在民間融資過程中,簽訂了書面借貸合同的大約占有10%的比例,且借貸合同的內容也存在問題,不少合同沒有明確約定還款金額和還款日期,借款利率、借款日期、貸出資金者也沒有在合同中注明。加之借貸手續不規范,在違約時,容易引發借貸雙方的糾紛。以某市中級法院的統計數據來看,在2012年4~6月,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共有2723件,比去年多了512件,案件標的高達9.68億元。
(二)利率偏高,企業的負擔較重
從目前來看,我國繼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和積極的財政政策,企業融資環境更加惡劣,刺激了民間融資的發展,民間融資利率也呈現出不斷攀升的趨勢。如果民間融資利率水平比較合理,對于企業來說是有利的。但是如果民間融資的利率較高,則會導致企業經營利潤減少,加重企業經營的負擔。中小企業在籌資受阻的情況下,必然會向民間融資轉移,而民間融資的利率則會自然而言地提高。不少企業由于負債經營的規模較大,而出現破產倒閉情況。
(三)風險較大,政府監管不力
由于民間融資的參與者較多,操作過程也不規范,其隱蔽性和分散性增加了政府監管的難度。在民間融資不斷增長的情況下,大量資金處于循環狀態,脫離了金融監管,導致民間融資監管手段的單一化。因此,民間融資很容易出現高利貸、非法集資、詐騙、地下錢莊等問題,破壞了常規金融監管秩序,甚至導致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
(四)具有隱蔽性,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
民間融資活動具有隱蔽性和自發性特點,國家金融監管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管理,貨幣政策的調節作用受到限制。同時,民間融資具有逐利性、盲目性和融資主體素質較低等問題,在高利潤的引誘下,民間資金可能會向非法行業投資,如一些短期內效益較好的技術水平低、高污染、高能耗項目和行業,對國家宏觀政策形成沖擊。再者,地區性的民間資金還容易形成一股強大的投機勢力,破壞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規不健全
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并沒有專門針對民間融資的法律。二是相關法規的協調性較差,民間融資的界定模糊。如《民法通則》《貸款通則》《合同法》中對民間融資的相關規定存在沖突。三是法律法規的操作性較差,合法民間融資的判斷標準比較模糊,特別是在非法集資、社會集資、民間融資等法律界限上沒有明確的認識。
二、民間融資規范化發展的對策
針對以上這些問題,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需要對民間融資進行規范化管理,具體方法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保證經濟活動有序發展的重要前提。因此,為了促進民間融資的規范化發展,首先應完善法律法規,明確民間融資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盡快頒布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活動進行有效監管。在充分論證基礎上,出臺《放債人管理條例》《民間借貸法》等,對民間融資的定義、期限、適用范圍、合理稅負、管理部門的職責、糾紛處理的方法進行闡述,明確界定民間融資、非法集資的接下,規范民間融資活動。對于高利貸行為應進行嚴厲打擊,防范和處理非法融資活動,促進民間融資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還應該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統一管理,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加強金融監管
加強金融監管是保證民間融資規范化發展的重要方法,具體如下:一是明確監管的主體。民間融資監管可以借鑒正規金融市場的監管方式,在明確監管主體的基礎上,劃分監管主體的職責。從目前來看,正規金融市場底的監管主體主要包括中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金融辦、工商管理部分等。對于民間融資的監管可以通過相應的民間監管部門來完成,結合地方政府對民間融資進行有效監督,加強地方政府對維護金融穩定和防范金融風險的責任。二是拓展監管網絡,建立起社會監督、自我約束、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的四級網絡體系。三是完善監管的方式,在金融監管上可靈活選擇多種方式,加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處罰,防范金融風險。
(三)拓寬融資渠道
在民間融資利率較高的情況下,企業應拓寬融資渠道,合理選擇籌資方式,才能減少企業經營風險。這就需要加強我國金融市場建設,打破銀行壟斷體制,實現資金的自由流動,創造平等準入、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環境。
(四)完善民間融資的監測機制
在民家融資監管方面,還應該完善民間融資的監測制度和統計制度,對民間融資活動進行登記,定期進行統計和調查,對民間融資規模、利率水平、融資方式、資金來源和運用等情況進行分析,掌握民間融資的情況,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五)加快金融制度創新和機構創新
為促進民間融資的規范化發展,應打破金融業壟斷的現狀,逐步開放民間資本市場,使其轉化為正規的市場化運作。從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出發,探索出與之相適應的經營組織和體系,促進我國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民間融資對企業的發展以及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民間融資的隱蔽性、自發性,加之國家監管不力,導致民間融資存在很多問題,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因此,為了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對民間融資進行有效監管,促進民間融資規范化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民間借貸中介 合法性 法律模糊空間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它是一種古老的借貸方式。近幾年,隨著銀行儲蓄利率的下調,不少人在為手中的閑散資金找收益高的理財途徑,另一方面,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因準入門檻提高而喪失融資功能,因此在理論上可以提供雙贏的民間借貸在全國各地又活躍起來。而民間借貸中介,一種專為民間借貸的借、貸雙方提供“搭橋”服務的職業中介組織,應運而生并日趨活躍,它使傳統分散的、不透明的民間借貸行為出現了組織化、公開運行的特征。
一、民間借貸中介的生存空間
民間借貸中介是伴隨著民間借貸的活躍而應運而生的。一方面,民間借貸的出借方即資金供給方日趨活躍,成為民間借貸中介的催生劑。從2003年末起,我國重新步入負利率時代,居民儲蓄存款利率過低,必然要流出銀行體系尋找新的投資途徑,民間借貸中介的出現,使投資人很容易地找到借款人,并獲得高收益。據徐州市某民間借貸中介公司在網上的信息披露:2003年該公司為某投資者投資100萬元(放貸),年收益12萬元,2004年收益20.16萬元,2005年收益48萬元。銀行存款的低收益與民間借貸的超過10%的高回報形成巨大落差,使民間借貸成為一般資金持有者的理想投資方式之一。
另一方面,民間借貸的借款人即需求方也日趨龐大。他們也需要民間借貸中介。兩個層次的原因造成了民間借貸的需求市場。一是從銀行方面看,自2004年起,國家針對投資增長過快、能源、糧食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經濟發展過程中一些不穩定因素,加強了宏觀調控,銀行信貸資金緊縮,使大部分中小企業從銀行貸款困難。另外,中小企業貸款具有小、急、頻、險的特點,戶均貸款額只有大企業的1%左右,貸款頻率是大企業的3~5倍,對于銀行來說,中小企業貸款管理成本高,風險高,而收益率并不高。這就直接造成了銀行不愿意將過多資金投入到中小企業貸款業務。同時,隨著各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審批權限上收,基層信貸權限十分有限,減弱了基層信貸發放的積極性。二是從借款人方面看,民間借貸可以跨越程序障礙。中小企業周轉金貸款、個人消費類貸款、助學金貸款等銀行貸款手續繁雜,審批時間較長,為節約時間成本,為應急而轉向容易借到的民間借貸中介求助的情況越來越多見,民間借貸中介成為短期緊急借款人無奈而又實用的選擇。
總之,民間借貸承擔著國家銀行借貸之外的輔助融資功能,對剛性的金融資源配置方式形成有效的補充,一定程度上優化了我國金融資源配置,其自發性和互對社會穩定與發展的貢獻是顯而易見的。民間借貸中介作為民間借貸的橋梁,可以方便出借人和借款人建立較規范的借貸關系,具有靈活性和互的本質特征,在巨大的市場需求下,具有較大的生存空間和盈利空間。目前我國大部分省份都出現了民間借貸中介,其中,山東省青島市是民間借貸中介較早出現并發展較完備的。據青島民間借貸網數據顯示,從2003年,青島市成立第一家民間借貸中介公司成立開始,經過短短的三四年時間,民間借貸中介業便以不可阻擋之勢迅猛發展起來,目前登記的民間借貸中介公司已經超過了60家。青島模式――以房產抵押來抵御借款風險的模式,也作為成功的典范被業內廣泛效仿。
二、目前民間借貸中介的運營模式
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民間借貸中介的名稱主要有:民間借貸公司、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民間抵押貸款中介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投資擔保公司等。這些公司在從事民間借貸中介業務時,主要的經營方式有:
1.橋梁型
撮合借貸雙方成交,收取服務費。由中介機構介紹借貸雙方會面,共同磋商借貸數額、利率、借期、擔保形式等,促使雙方簽訂借款合同、進行公證并履行,并作為見證人簽章。中介機構以借款數額為基數從借款人處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的數額為借款數額的2%~6%不等。
2.擔保型
中介機構直接以本公司名義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還款時,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機構承擔保證責任。以北京為總部的宜信公司為例,在還款出現問題時候,宜信從保證金里支付給放款人本金和利息,保證放款人不受損失。
3.受托放款型
放款人將款項存于中介機構,委托中介機構尋找合適的借款人并對外放款。中介機構如果發現合適借款人即通知放款人前往訂立合同。
4.吸款放貸型
中介機構與放款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中介機構支付一定的利息從放款人處收取款項后對外放貸。在此類模式中,借款人與放款人之間沒有聯絡,放款人將款項交與中介機構,從中介機構獲取利息,中介機構選擇并確定借款人,從中獲取利息差額。
三、目前民間借貸中介的法律模糊空間
由于民間借貸的資金多數屬于民間個人自有的閑散資金,由此決定了民間借貸具有自由性和廣泛性的特征,也正因為如此,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的規定并不十分嚴格,而是讓當事人擁有較多的自利。而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中介的法律法規仍是空白,對民間借貸中介合法性仍然沒有確認,因此,民間借貸中介的活動始終處于法律的邊緣。
本著“法無禁止皆自由”的原則,民間借貸中介開展業務時,只要堅守最高法院于1991年8月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不復利、不四倍、不集資”就是合法的。
那么,民間借貸中介做到“三不”了嗎?筆者認為并沒有。
首先,民間借貸中介擁有“集資”與“不集資”的模糊空間
從目前借貸中介的運營模式來看,第一、二、種運營形式,理論上應該是比較純粹的借貸平臺。其所提供的合法服務有:信息平臺服務,有專門的人員負責借、貸信息的收集、篩選,一般還會建立網站等借貸信息平臺。有效的符合借貸要求的信息平臺會提高民間借貸的成功率和借貸效率,使得出借人和借貸人的愿望可以快速達成。審查服務,對借貸人及提供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主要審查其身份情況、抵押財產、商業信譽、還款能力、貸款來源、借款用途、提交材料等,確定其是否符合借貸條件,是否符合公證條件等。法律服務,民間借貸中介會提供比較完善的服務協議、借貸合同;并根據公證或律師見證的需要,提供配套的法律文書、文件。程序操作服務,全程協助借貸主體辦理簽約、抵押、公證(或律師見證)等借貸事宜。協助借貸人簽訂借貸合同,并協助其辦理抵押、公證(或律師見證)的材料準備、業務辦理等,以協助借貸主體安全、高效地進行民間借貸。
通過民間借貸中介在民間借貸中所提供的服務,可以使民間借貸主體更加安全地進行民間借貸,并通過民間借貸的全程服務,更加優質、高效地進行民間借貸,更好地保障民間借貸的合法權益。而民間借貸中介提供這些服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是完全合法的。
即便中介服務就是局限在上述合法范圍內,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還是會隱蔽在其服務過程中。判斷中介的行為是否屬于上述合法服務范圍的標準,就是要判斷其訂立的借貸合同是否是三方合同,即放款人、借貸人和中介(擔保人),而不是兩方合同,即中介公司和貸款人作為甲方乙方或者是中介公司和放款人作為甲方乙方的兩方合同。在后面的情況中,中介公司已經脫離了中介的范圍而成為了放款方或者是借款方,這樣它就不再是作為中介人、見證人或擔保人的中介角色存在,而直接成為資金運營主體,具備了“準銀行”的性質,通過吸款和放款取得利息差而盈利,成為違法的“私募資金”,從而超越了合法空間。
目前不少民間借貸中介表面上服務范圍沒有超越“中介”的范疇,但是,考察其真實的合約和運行流程,會發現它們吸引投資人進入后先簽訂一個投資合同,并讓投資人將款項打入中介賬戶,之后會通過信件告知投資人其款項的去向。或者,中介提供借款人資料征得放款人同意后將款項放出,但是這些借款人信息是中介掌握的,放款人并沒有考察能力,而由于時間因素等,同意或者不同意放款,也基本通過電話等口頭協商決定,所以,事實上還是沒有放款人和貸款人的合同,而只有投資人和中介的合同。而放款人對款項的真正流向也并不會真切了解。再或者,雖然簽訂的是三方合同,但是放款人和借貸人是不見面也不認識的。借款和放款還是只和中介公司商定完成,實際上還是放款人人和借貸人只和中介單線聯系。這樣,比起放款人或者是借款人來說,中介是掌握全面信息的惟一一方。所以事實上募集資金如何處置還是由中介決定。構成”集資“的幾個要素:沒有特定募款對象,募集到的資金流向由集資人決定等,在中介借貸業務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筆者在青島一家著名借貸中介和北京宜信公司實證調查結果,都證實了這一點。可以說,中介是在打著“平臺”之名,行“私募”之實。而非法集資的高欺詐性對公眾財產的高危害性是眾所周知的。
即便中介嚴格控制服務在合法范圍內,其服務本身也存在很多法律隱患:對于這類公司從事民間借貸中介業務所需要的資質、人員、技術等要求,國家沒有規定,并且在其從業期間,缺乏有效的動態檢查和跟蹤措施,對其收取中介費的收費標準、收費方式、中介行為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對其中介行為的事后監管等均沒有規定,金融監管機構更沒有任何管理權限和措施。各中介各自為政,缺少誠信,諸如在借貸合同生效前先行從借貸人處收取中介費,不按合同約定期限、約定數額提供借款,在促成借貸合同訂立后,收取中介費和放貸者先行扣息行為相混淆、不向借貸人明確說明其所扣款項的用途等等現象不一而足,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借貸人的利益。
再來看第三和第四種運營方式。委托放款和吸款放款本身,就是基金公司和銀行的主營業務,一家基金公司需要至少上億元的資金才能成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金則需要10億以上。而民間借貸中介的注冊資金基本都不超過1000萬元。所以,委托放款和吸款放款根本就是超出法律規定的中介公司的經營范圍,本質上完全是“私募資金”的性質,是違法的。民間借貸中介公司的監管主要由工商局管理,其營業范圍由工商局確定,這使得它們可以游離在金融監管之外,即便有私募資金行為,也比較難確認和跟蹤監管。
總之,從“不集資”這一點上看,中介并不能真的做到。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跟蹤監管不力,法律模糊空間較大,使得不少表面上是撮合型擔保型的民間借貸中介走上了以平臺做偽裝的”私募資金“之路。
其次,民間借貸中介擁有“復利”與“不復利”、“四倍”與“不四倍”的模糊空間。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6條對民間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但是在筆者隨機調查的2009年7月13日民間借貸網的133例借貸需求客戶樣本中,執行的月利率從1%到5%不等,如果一年到期,按照月利率計息就是復利。相當于年利率12%~60%。目前的銀行基準利率一年期按照5%來計算,那么民間借貸中介的利率不應當超過20%。但是在133例樣本中,一年期限的有64例,年利率從10%~30不等,超過20%(含20%)的有20例,占一年期貸款客戶的三分之一。
不復利不四倍的規定,實際是控制高利貸的產生。但是事實上,民間借貸中介并沒有嚴格執行,還是有相當一部分超出了4倍的最高限制。
究其原因,“不四倍”的規定,只是1991年最高法院的審案意見,它并不是利率主管機構的明確規定,而且對違反“不四倍”的行為也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所以民間借貸中介在自行商定利率的借貸基礎上,把不復利不四倍的限定也當成了一個可守可越的模糊空間。
民間借貸過高的利率會破壞正常的金融秩序。據湖南省人民銀行分支機構2008年問卷調查顯示,2006年民間借貸中介樣本從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渠道獲取資金分別增長51%和48%,幾乎是自有資金的2.5倍。這說明民間借貸中介開始更多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長期低息貸款,然后轉手將資金高息借出,從中獲得利差回報。而這種轉借行為,使低息的銀行貸款變相成為高息民間借貸,使本來可以正常的資源配置變為不正常的資源配置,對經濟發展是有害的。同時高利率還會誘發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現象頻發。
四、結論和建議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中介具有較大的法律模糊空間,對這一行業進行規范迫在眉睫。筆者的建議是規范和打擊要并重。
一是需要明確相應的監管職能部門,作為借貸中介應該受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
關鍵詞;消費信貸;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1月15日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信貸業務規模不斷擴大。但是,各大商業銀行在對消費信貸業務的規模擴張和產品品種的創新過程中,也累積了巨大的風險隱患,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其消極影響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一、我國消費信貸風險的表現
消費信貸風險主要指在消費信貸業務中產生的各種風險與不確定性。目前,消費信貸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信用風險:這是消費信貸中最主要的風險,是指借款人不注重自身的信用,故意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貸款的風險。
2、法律風險:是指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法律法規的變化或調整,而對貸款的安全性帶來影響的風險。
3、流動性風險: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的消費貸款尤其是個人住房貸款債權的流動性較差而產生的風險。
4、抵押物風險:是指抵押物因各種自然、人為災害或周圍經濟、交通環境的變化而造成價格下降或價值滅失,或者是銀行無法實現對抵押物處置權的風險。
二、消費信貸風險形成的原因
我國消費信貸風險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1、銀行自身管理不夠完善,存在缺陷。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的整體管理水平并不高,手段也還不夠完善,更缺乏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通常,信貸人員僅憑借款人信用報告、個人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征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情況、社會活動及表現、有無違約記錄、有無失信情況進行了解,使得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銀行在責任界定上一般只是依據書面上反映的問題對責任人進行處理,使依據材料談貸款的問題更為嚴重。同時,貸后的監督檢查還不夠完善,存在漏洞,導致發生風險不能及時補救,使消費信貸風險增大。
2、抵押物變現難。貸款抵押物通常被銀行作為貸款還款的第二來源,抵押物的足額、合法變現是銀行化解消費信貸風險的重要環節。由于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還處于起步階段,不成熟、交易程序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抵押物在變現過程中手續非常繁瑣,交易費用又偏高,使得銀行難以變現抵押物,從而影響銀行消費信貸業務的正常發展。而且,隨著消費信貸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必然帶來更大的風險。此外,由于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還不足以保障銀行順利實現對抵押物的處置權,在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即使法院作出判決,但要執行也是難上加難,這也是導致信貸風險加大的原因之一。
3、國家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我國還未出整的消費信貸的法律。銀行主要依據《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票據法》、《貸款通則》、《經濟合同》等管理消費信貸,這些法規是針對生產性貸款,針對法人制定的,并不適用消費信貸的發放與管理。所以,銀行在辦理消費信貸業務中無法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護自身利益,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同樣,借款人遇到消費信貸的一些問題時也找不到完整的法規作為依據。此外,消費信貸的客戶較為分散,都是消費者個人,貸款金額小,筆數多,缺乏相關的法律規范個人貸款的擔保,難以落實對風險的控制。
4、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不完善。商業銀行對借款人信用的把握決定了個人消費信貸的開展程度。而目前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缺乏完備有效的個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起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和家庭的收入狀況還很不透明,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證明的真實性無從查證,使得銀行對借款人的實際收入水平無法做出準確的計算、查證和判斷,從而不可避免地發生種種惡意的欺詐行為。這些必然給消費信貸帶來極大的風險。
5、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消費信貸的顯著特點是客戶分散而且數量大,客戶的風險狀況又存在明顯的差異。那么,為了實現貸款風險收益的最大化,就必須對不同客戶群采取不同的利率定價。但是,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實現利率的完全市場化,使得商業銀行無法通過差別定價的貸款策略以增加對高風險客戶貸款的風險貼水,這樣,也就無法有效地降低消費貸款的平均損失率,反而給消費貸款帶來更大的風險。
6、資產證券化手段尚缺乏。目前,消費貸款的期限都較長,比如個人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等期限長,金額又較大,且客戶分散,而銀行的負債期限又相對比較短,那么,在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發育還不健全、不完善的條件下,銀行不能運用資產證券化這一手段建立融通長期資金的渠道,這樣,必然產生“短存長貸”現象,導致不匹配的資產負債期限結構,從而使得流動性風險節節攀升,給消費信貸帶來極大的風險。
三、消費信貸風險的防范
銀行在辦理消費信貸業務中,應該充分考慮和高度重視消費信貸的風險以及其對消費信貸業務的影響,對相應的風險要有預見性,并且制定相關的政策和措施,建立一套防范消費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使銀行的消費信貸風險達到最小化。
1、建立健全全社會的個人信用制度。個人信用制定是指國家監督、管理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章制度和行為規范。銀行控制消費信貸風險的前提是建立科學有效的個人資信管理體系。首先,銀行可在信用卡的個人信息資料的基礎上集中各個專業部門保存的個人客戶信息資料,以此建立全行性的個人客戶信用數據庫,這樣,每個客戶都有較為完整的信用記錄,銀行可以此作為能否放貸的依據,這必然從源頭上控制消費信貸風險;其次,利用政府的力量,充分掌握各部門的信用數據,再運用人民銀行的網絡形成全國個人征信的數據庫,然后建立一個全國個人信用管理局將這些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形成全國性的個人信用檔案,并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和運作,為發放消費信用貸款的銀行提供消費者的資信情況。
2、建立科學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信用評價體系是消費信貸風險管理的基礎,各家銀行要根據自己的業務特色以及發展戰略,制定詳細、具體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該系統應包括下列內容:消費者的職業狀況、收入狀況、銀行賬戶的大致數據、賒賬或其他債務、付賬習慣、婚姻狀況、訴訟、交易記錄、品質、習慣、道德等情況。并以此作為放貸的標準。各銀行還可以依據個人信用情況確定不同層次的服務內容與優惠程度,而對那些信用度低的客戶,可限制對其辦理有關業務,對那些被列入黑名單的客戶,銀行完全可以拒絕為其辦理相關業務和提供服務。
3、進一步完善消費貸款擔保制度。消費信貸的擔保制度是消費者還款出現風險時的必要保證。消費信貸的貸款人是消費者個人,其貸款購買的是超過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較長時間才能歸還貸款的財產或耐用消費品。所以,銀行在發放貸款時,用抵押、擔保作為還款的保證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國要盡快健全和完善抵押擔保制度,具體應該做到:首先,對保證人的范圍給予合理界定。對自身條件較好、有穩定收入的借款人,貸款可以用保證作為擔保方式,在選擇保證人時應選擇信用度高、綜合條件不低于借款人的客戶;其次,抵押物的選擇應該是合法、有效、足值的,與此同時,抵押物要選定法律爭議小、產權明晰、容易執行的標的物;第三,要對抵押物的二級市場進行健全與規范,使得抵押物變現迅速。
4、建立健全消費信貸相關法律體系。目前,要盡快修改現行的相關法律和法規,對《擔保法》、《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中有關消費信貸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并且對辦理手續進行簡化,降低貸款費用,放寬貸款條件,使消費信貸能夠健康發展。與此同時,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以及具體詳細的實施細則,使公眾對消費貸款既有積極性又有還款的自覺性,而銀行對辦理消費信貸業務既有動力又有責任感,以此推動我國消費信貸的持續、健康發展,降低消費信貸的風險性。
5、銀行應建立有效的內控體系。各銀行要建立具體辦理消費信貸業務的專門機構,以便做到明確職權和責任,以此控制消費信貸風險。同時,要不斷完善消費信貸的風險管理制度,強化“三查”制度,規范操作,明確職責。而且,還要建立較為完善的消費信貸風險預警機制,對無法還本付息、特別是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借款人,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拒絕對其再貸款。對銀行內部人員,應獎罰分明,并實行多勞多得的分配制度,以此調動工作人員辦理消費信貸的積極性,促進消費信貸的規范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武劍.商業銀行消費信貸的風險分析與對策研究.中國城鄉金融報,2008.4.27.
【關鍵詞】農地經營權 抵押貸款風險 創新擔保風險補償
一、引言
近年來,農民的多元化經營產生了巨大的資金需求,以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來破解三農發展的資金難題,成為了一條重要的途徑。但由于農地承包經營權不明晰、排他性弱、處分權受到嚴重限制等“先天不足”的產權障礙因素,再加上后天受限“的法律、抵押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因素,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雖說做出了許多的有益探索,卻在實踐過程中產生了諸多風險。本文要討論的問題就是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中存在的系列風險及應該如何規避、化解風險。
二、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主要風險
(1)法律法規未松綁。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做出相應調整,致使農地經營權抵押擔保創新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據。我國《物權法》第184條和《擔保法》第37條第2款對農地經營權抵押做出了明令禁止,除此之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的相關條款對農地經營權抵押制度采取否定態度。因而,大多數農民手中所擁有的農村土地均不得抵押,但農地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均是通過地方性文件獲得批準的,一旦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抵押貸款人若提出抵押品違反法律相關規定,而主張合同無效時,對于金融機構來說,無疑十分棘手。
(2)農業生產經營不穩定。農作物生長周期長,易受自然災害影響,可能造成地上附著物重大損失;或因市場形勢變化導致地上附著物價值大幅降低,進而影響土地流轉價值。再加上農業收入增長空間有限,生產技術較不成熟,總體上抵御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當農業貸款一旦不能到期償還,銀行即使處置抵押物也難以挽回全部損失,再加上中國農業保險發展較滯后,導致信貸風險防范困難加大。
(3)農地承包權價值評估不準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難以標準衡量,一方面是地上種養物易受災害、不易監管,另一方面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中介交易服務極不發達,缺少權威的土地價值評估機構和專業資質評估人員,大多地方都是僅憑貸款人以土地租金及地上種養物的價值來確定抵押物的評估價值,造成對土地抵押價值的認定不夠科學。
(4)社保機制不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低保、新農合醫療制度仍不完善,再加上農民的財產性收益較少,具有不確定性、不穩定性,土地仍然是農民最基本的社會保障,當農民還款失敗,喪失土地經營權時,其抵御風險和抗壓能力大幅削弱,面臨失去生存之本的窘況,這不但與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初衷背道而馳,還會給農民的正常生產、生活帶來災難,引起系列民生風險。
(5)相關配套較滯后。相關配套設施的滯后,帶來了多源化的風險。一是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的不完備,出現權利界限不清的問題,二是土地流轉市場發育遲緩,農地產權交易平臺建設尚不完備,缺乏農村信用評估體系,信息不對稱問題較為嚴重;三是風險補償機制還不完善,如若沒有可靠的政府專項風險補償基金或是第三方擔保機構進行風險的分擔,金融機構可能形成較多的不良資產,引發金融風險。
三、措施及建議
(1)修改相關法律法規。修改相關法律可以確保未來的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事務有法可依。首先,試點地區打開“綠燈”,其出臺的關于土地經營權抵質押創新的行政規定雖與國家尚未修改的法律相關條款相矛盾,但在糾紛處理中應以地方行政法規為標準;然后修改最高法院關于處理農地經營權抵押相關糾紛的司法解釋,進一步緩釋法律風險;最后,在試點區較為成熟后修改相關法律,建議刪除《物權法》中184條“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對《擔保法》第37條做出相應調整。
(2)發展農業保險,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借款客戶生產經營的風險情況及當地農業保險的普及情況,與借款人協商投保,并明確金融機構為農業保險的第一受益人。推行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以抵御農產品市價浮動風險,嘗試建立農地抵押貸款保險;建立政府增信機制,成立政府性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基金,有效降低金融機構風險。還可以通過發放政府保險補貼減輕農民參保負擔,發放財政貼息減輕其貸款負擔,培養起借款人的信用意識。
(3)創新抵押擔保模式、方式。建立起因地制宜的農地經營權抵押融資模式,可采用“農地經營權抵押+擔保公司”等模式,引入第三方機構增加還款來源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創新多元化的抵押方式,發展股權質押、信托收益權質押、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證券化等,提高資產流動性,降低風險,并能為農業發展開辟長期性的融資通道。創新金融信貸產品,金融機構應根據農戶收入、風險類型、資產組成等特征,合理確定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條件、抵押物品等要素,預留出不允許抵押的農地部分,降低農民的生存風險。
(4)完善相關配套設施。進一步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增加農民可獲得財產性收益的渠道,弱化農村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完善系列中介服務。一是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保證其權屬明確;二是加快推進農地產權價值評估機制建設,提高估價準確性;三是加速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進程,增強對貸款人的約束力;四是完善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平臺服務和信息服務,以降低市場信息風險,并為農戶提供詢價、等多種服務;四是建立完善風險預警系統,控制貸款準入條件,選擇經營效益好、還款能力強、信譽風評好的農戶,貸款后實時監測貸款資金流向,跟蹤農戶經營情況,做到風險早規避、早發現、早處理,保障金融機構貸款的順利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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