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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合同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9-20 20:40:4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自建房合同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自建房合同

第1篇

我們購房的時候都是需要簽訂合同的,保障自己的利益,購買自建房也要按照買房的程序來走哦,這里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農村自建房購房合同參考模板,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自建房購房合同1

賣方(甲方):身份證號:

買方(乙方):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座落及面積:

本房屋座落在為:國用(筑面積)第,土地證編號號,現甲方將建成房屋的二樓出售給乙方,出售房屋建平方米,準確面積以房產證為準。元整(¥元)。甲方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使元(¥:元)。

二、房屋概況及計價、付款方式:

本房屋已由甲方全面裝修好可入住使用,交易總價為人民幣用(即簽訂本合同)時,乙方需全部繳清房屋總價款

三、甲方責任與權利

1、甲方保證出售的房屋為合法房產,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再訂立《買賣合同》。

3、甲方承諾在本合同簽訂后的24個月內辦理好房產證,辦理房產證的所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簽訂24個月后仍沒有辦理好房產證,甲方需對乙方做出賠償。

四、乙方責任與權利

1、本合同簽訂后,乙方即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影響乙方享用該房屋的所有權。

2、乙方如有必要對房屋重新裝修時,不得影響該房屋本體結構安全。

五、本合同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和平縣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本合同連同附件《土地使用證》復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證明人:

日期:日期:

農村自建房購房合同2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 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 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____ 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 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 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托人一份,乙方一份, 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自建房購房合同3

賣方(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

一、甲方位于地皮,土地編號為-----的土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編號為 ,該地皮面積為平方米,現甲方將建成房屋一空三層出讓給乙方,該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乙方同時還獲得土地使用證上所規劃面積的使用權。

二、其中房屋 平方米,共計元。

三、付款方式:甲方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時(簽訂協議時)需一次交付

房款 元,待乙方取得兩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后付清余 額房款 元。

四、因乙方購買甲方房屋,甲方應確保無房屋結構問題,無危及乙方生命及財產

安全,否則,乙方可向甲方獲得購房款200%的索賠。

五、為避免乙方及其家庭成員居住后,不會出現因居住環境而產生心理影響;針

對房屋建成到至今的狀況,乙方應有知情權,甲方應如實提供家庭成員生活的情況(包括居住期間生、老、病、死等情況)。如證實甲方確有隱瞞事實,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50000.00元以上的索賠。

六、辦證方式

1、在乙方辦理該套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提供三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辦理房產證及過戶費用按以下協商內容進行支付,如有罰款部分,應由甲方承擔。

2、辦理房產證及過戶費用支付方式

1>雙方各付辦證及過戶費用50%并由甲方負責辦理;

2>乙雙方各付辦證及過戶費用50%并由乙方負責辦理;

3>由甲方負責辦理;乙方不需支付任何辦證及過戶費用;

4>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不需支付任何辦證及過戶費用;

5>雙方各付辦證及過戶費用50%并委托代辦機構負責辦理,代辦費用由

甲、乙各支付50%。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決定采取以上第 種方式辦理;辦理過程中雙方均需積極配合,如有怠慢視違約處理,違約方須一次性支付辦證及過戶費用100%的違約金。

七、甲方責任與權利

1、須具備該房屋的相關法律認可文件;2、本合同簽訂后,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3、保證上述房產無債權債務糾紛。

2、甲方需配合乙方辦理好房產過戶及取得兩證,如果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怠慢,否則,乙方可以扣留余額房款而且甲方還需一次性支付乙方違約金50000.00元。

八、乙方責任與權利

1、乙方獲得房屋使用權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影響乙方正常生活,

如證實甲方存在違約現象,甲方須一次性全額歸還乙方購房款。

2、乙方如有必要對房屋重建、重新裝修,遇到房屋結構及材料等相關問題

需向甲方咨詢時,甲方應將相關情況如實告知乙方,如因甲方隱瞞事實而帶來的嚴重后果,由甲方全部負責。

九、如甲方的土地使用證是由多人名字共有,合同簽訂時需按土地使用證上所有人員均需簽字,如因為土地使用證中的其它人沒有簽字而產生一切糾紛由甲方負責;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推卸。

十、如因甲方的因素造成房產證不能過戶,甲方須一次性歸還所有購房款并一次

性支付乙方違約金50000.00元。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合國合同法》有關條款為準。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2篇

乙方:

甲方將位于××縣××鎮××路的自住用房的建房施工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甲方與乙方在真實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保證如質如量按期完成該工程,就該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施工范圍及工期:乙方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圖紙進行施工(如發生變更,雙方協商)主要包括:自基腳面起,上至屋面的全部磚混砌體。水泥立柱、橫梁、圈梁、衛生間、陽臺、廚房、屋面等整體現澆,全部門、窗、孔洞預留,木工負責搭架、裝模板等工程。

工程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工。乙方應按時施工,如期完工。

二、承包方式: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為乙方包工的形式。具體如下:1、由乙方按照圖紙的要求統籌計劃安排甲方進行購買所需的建筑材料,并按照圖紙的式樣進行施工;2、乙方負責召集建筑施工人員,并組織、管理、指揮工人施工,乙方施工人員的生活由乙方自理,乙方及其施工人員與甲方不存在雇傭關系。3、甲方負責提供相應的建房屋有效圖紙,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圖紙修建。施工所有的所有機器設備由乙方自行提供(包括攪拌機、吊頂制板上樓的機器、搭架使用的全部設備、振動器切割機等)并負責安裝、調試及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因施工設備的原因和乙方人員操作失誤導致的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

三、施工質量要求:1、乙方照圖進行施工,甲方按要求驗收工程質量;2、樓層高度以圖紙為準。圈梁和挑梁、澆注凝固后不應有蜂窩、麻面等。更不能出現鋼筋外漏現象。在砌筑及澆注圈梁過程中,乙方施工時要保證質量,墻面要平整、房屋直角的地方不能縱角。3、廚房、廁所、屋面不得有絲毫滲漏,如出現滲漏視為不合格,甲方有權要求返工并賠償損失,全部鋼筋混凝土部位均要求使用震動機搗實。

四、施工安全要求: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全程對施工安全負完全責任。乙方應在工地安裝一切必要的安全防護裝臵。搭架、使用起重設備、使用電氣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安全檢查。違規操作導致的一切事故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傷亡事故的賠償責任。由于乙方對施工地管理疏忽造成的施工人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財產損害的,乙方應對此負全部責任。五、工程造價:泥工 元/m,木工 元/m,面積按實際工程面積計算。房屋竣工后,經檢查屋面、廚房、廁所通過試水后沒有滲漏,墻體樓面沒有任何異常驗收后付清。

六、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經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3篇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流轉

當前我國城市房地產法律的體系中最基本的有兩部法是:1998年修改過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進行管理,對城市房地產的買賣相對能夠進行有效的規制。然而,農村的土地流轉只得通過《土地管理法》籠而統之地進行規范,而隨著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土地流轉的多樣化,該法規定的滯后性決定了其已無法適應社會的發展。為了深入了解當前常州地區農村的住房狀況,本文在實證調研農村自建房流轉的基礎上,通過數據分析來探究其中存在的問題,并找出相應的解決辦法。

一、常州農村地區的現狀概述

本次調查選取了位于常州武進區以及茅山腳下的縣級市——金壇的農村作為調查地。武進屬于常州的郊區,周邊農村經濟環境較好,外來務工人員較多,農村自建房的流轉比較頻繁且呈現多樣化趨勢。而金壇市位于常州市的西部,相對于武進而言,周邊農村比較閉塞,經濟稍欠發達,外來務工人員比較少,手工業主要依靠雇傭當地村民進行發展,因而農村自建房流轉的現象比較少,存在可比較之處。

調查中,我選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兩個村:武進的樓村位于市郊,擁有718余畝耕地,92家農戶,該村位于國道滬宜公路與省道232交匯的金三角地區,交通極為便利,以第三產業發達聞名于常武地區;金壇的周家塘是個未被開發的處女地,地處偏僻,交通等條件相對落后,外來投資相對較少,當地企業近年的經濟效益不景氣,全村人均收入只有上萬元。

二、農村村民自建房流轉情況

(一)農村村民出賣自有房屋的現象

農村的自建房是農民進行農耕活動、生產作業的外在保障,也是祖輩在這個村莊世世代代生活的一個象征。一般來說,農村村民寧愿空置或者出租也不會輕易買賣自己的住房。

經調查,武進的樓村92家農戶中僅有極其少數的村民會將自有的房屋進行出賣,所占比例不足全體農戶的3%,大部分的村屋都是賣給自己的親戚朋友,或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但其中有一自建房,房主將其賣給了非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期間因個人原因發生糾紛,待糾紛解決之后,房主又將該房屋賣給了第三人。

而金壇的123家農戶中,不僅沒有出賣自建房的現象發生,反而由于建設新農村的需要,近期將進行政府拆遷工作,不少農戶偷偷占用耕地進行多處建房,或者在既有房屋基礎上進行超面積建房。對此,村民委員會成員也試圖走進每家每戶進行教育阻止,但無濟于事。有關部門對這種現象的聽之任之,也是造成占地現象難以扼制的原因之一。

(二)農村村民對自己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設定抵押的現象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郊區正逐步納入城市化的進程。在這種城市快速擴張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為客觀事實,農民的融資愿望也十分強烈,額度相對較高,小額農貸等傳統的信用融資方式已經難以滿足其需求。不少金融機構和個人利用一部分農民夢想快速發家致富又苦于沒有充足的流動資金的現實難題,私自給該部分有條件的農民的自建房辦理抵押貸款。

經調查,武進的樓村有不少鄉鎮企業在創業之初,都曾用自己在農村的房屋辦理過抵押貸款,所占比例超過全村農戶的5%。有些農戶為了能夠重復貸款,甚至將自己的房屋進行反復抵押。在調查時,我了解到,村上有三家大型的化工企業,由于需要大量的流動資金,廠長自己及一部分親屬的自建房仍處于被抵押的狀態。自我調查結束之時,尚未發生任何糾紛與矛盾。

金壇的農戶把自建房看得非常重要,加之該村村民思想封建保守,基本沒有為了創業將自家房屋抵押的現象。但是,據村民敘述,該村有三戶村民因為某些自身原因將房屋抵押給了個人,是否曾經發生過糾紛也不得而知,但能夠肯定的是,在現實生活中,農村村民基于各種原因對自建房設定抵押的狀況是十分混亂和復雜的。而在這方面,現行法律未作明確禁止性規定,導致不少金融機構和個人私自為農村村民自建房設定抵押,擾亂市場秩序。

(三)農村村民出租自有房屋的現象

如今城市的房價越來越高,緊接著隨之上揚的是房租。發展鄉鎮企業需要許多廉價勞動力,而鄉鎮企業主們往往是小規模經營,出于成本的考慮,不會提供住宿,使得外來務工人員在面對開發區周邊昂貴的房租時,只能“望房興嘆”。為了有個簡易而廉價的安身之處,他們通常會選擇遠離工作地的偏遠農村租一間房子,解決住房難題。

經調查,在武進樓村,超過85%村民都會把自家后面使用不到的屋子給外來務工人員居住。但是,農村的農民普遍缺乏文化知識,意識不到出租房屋需要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80%的村民只與外來人訂立了口頭協議,沒有約定租期,想租就租、想走就走的現象比比皆是。有些在當地生活了幾十年的外地人,一開始與農民訂立的就是長期或者隨時可以無期限續訂的租賃合同,這種行為從表面上看仿佛是在出租房屋,實際上卻是在進行房屋買賣。

由于鄉鎮企業不是特別發達,主要雇傭的勞動力還是本村的村民,在金壇的周家塘,外來務工人員租賃農民自建房的現象不是特別多,大概只有不到30%的農戶家有出租或曾經有過出租自家房屋給外來人的經歷。究其原因有三:

1、在金壇一個村莊中,耕地面積在土地總面積中占的比重要比宅基地大得多,除了一些年輕力壯的青年,當地大多數年邁的農民還是完全依賴耕地上產出的經濟作物生活。所以,分配給每家每戶的宅基地的面積是有限的,他們的房屋并不像武進的農村一樣,有多余的空間能夠容納外來務工人員居住。

2、在我調查的周家塘,周圍被農田包圍,只能通過一條長達三公里的鄉間小道與外界接觸,地理位置偏僻,交通極為不便。

3、在農村或者在開發區周邊租房子,在房價上并沒有很大的區別,為了工作和生活的便利,外來務工人員一般還是愿意選擇在市郊租住。

(四)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法定原因取得農村村民房屋所有權的現象

現實生活中,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受遺贈取得農村自建房的現象比比皆是。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法定原因取得農村自建房過程中遭遇的最大的阻礙有兩個: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法律界定模糊;二是有關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嚴重滯后于當前農村經濟的發展。

經調查,在武進的樓村,年輕一代大多受過良好的教育,完成學業之后多愿意留在自己畢業的城市打拼,再不濟也想留在市區工作而不愿回到農村務農,他們中的大部分在大城市中站穩腳跟后,都取得了非農業戶口。所以,據統計,在樓村,大概有38%的青壯年已屬于集體經濟組織范圍以外的人員。不過由于這個現象出現的時間并不長,出現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法定原因取得農村村民房屋所有權的案例也不是特別多。再者,若不是獨生子女的家庭,一般會由與父母生活在一起照顧父母的子女(屬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取得房屋的繼承權,其他子女取得財產的繼承權。這是村民約定俗成的做法,也很好的避免了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法定原因取得農村村民房屋所有權的現象的發生。

不過,據我調查,在金壇河頭鎮的周家塘,卻發生過兩個由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法定原因取得農村村民房屋所有權的案例。兩戶老人都是村上的孤寡老人,無兒無女,平時的生活起居都是由租住他們房屋的外來務工人員負責,以抵消房租。在老人過世之前,都將房屋遺贈給他們,從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三、農村村民自建房流轉中存在問題的法律分析及其解決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該條款說明,現行法律政策并沒有限制農民處分其房屋,只是其無法在出賣、出租其自建房后再申請宅基地,法律如此規定也是以防止其對自有權利進行濫用,更好地保護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的合法權益。

(一)農村村民出賣房屋的效力問題及其解決辦法

我國現在尚沒有專門調整農村房屋流轉關系的法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根據地隨房走原則,法律對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明令禁止的,只有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成為該村自建房的受讓方,也就是說農村自建房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間買賣,而不得任意延伸至該集體以外的成員間進行交易。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即對村民享有宅基地的面積也作了限制性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在本村必須沒有宅基地,才能購買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的房屋,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雙方關于農村自建房的買賣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現實實踐中,農村村民將自建房出售給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因自建房買賣的效力問題產生了大量糾紛,影響農村和諧社會的建設。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參與農村村民自建房的買賣,國家政策也明確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村民房屋,故對農村村民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城鎮居民出售房屋的合同,應一律認定為無效,以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和城市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農民安居樂業,有了安定的居所,農民才會在農業生產和生活中投入更多的精力,才能促進新農村建設的合法有效進行。

(二)農村村民對自已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能否設定抵押的問題及其解決辦法

現行法律并沒有作出規定禁止農村村民對其自建房設定抵押,以至于在民間,一些鄉鎮企業主為了迅速融資,私自將自建房設定抵押的現象大量存在,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的秩序。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房屋是宅基地的附屬物,嚴格看來,宅基地之上的自建房也是不可設定抵押的。并且,農村村民住房不像城市房地產市場一樣已形成完整規范的體系,債權人的房屋抵押權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故為了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應當不準許農村村民為自有房屋私自設定抵押。

但是,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是“三農”工作的導向性目標,隨著新農村建設步伐的加快,農民創業致富的趨勢良好,對資金的需求量與日俱增,但因缺乏有效擔保,融資受到一定制約。而住房是普通農戶最主要的資產,若無法抵押,其大量資產就會被固化,制約農村經濟的發展。我認為,為解決現實中的矛盾,開展農村合作銀行辦理集體土地農民自建房抵押貸款的試點活動迫在眉睫。相關職能部門應對集體土地上的農民住房抵押政策性問題作出相關決定;房管部門應做好對集體土地農民自建房房產登記工作;國土部門對集體土地上農民自建房房產住居權在本鄉(鎮)居民之間有償轉讓,準許辦理過戶;人民法院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集體土地上農民自建房房產發生的債務糾紛,做好法律服務。

(三)農村村民出租自有房屋的效力問題及其解決辦法

由于房屋租賃中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權人,他僅從房屋所有權人處取得有限的的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人出租自有房屋,只是轉移房屋的使用權,并未改變房屋的權屬,當然也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變更問題,故農村村民出租自有房屋的行為,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行為。

但是根據上述調查發現,農村村民在出租自有房屋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大量問題,例如:出租人在出租自建房屋的時候并未經過申請,也未報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的審批;當事人雙方并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定立書面的租賃合同,也沒有明確約定房屋租賃的期限、租金的給付方式;出租人對承租人在租房中的生活或生產經營活動不聞不問;私房出租人沒有按照稅法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納稅,也沒有按規定向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等等。當事人雙方對自身的法律保護意識并不強,若在租賃房屋的過程中發生糾紛,很難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認為,對于上述問題的解決,一是需要依靠法治觀念、法律知識的宣傳,使村民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依法辦事;二是需要各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在自己的職能范圍內辦事,尤其注重農村村民自建房方面的政府管理工作;三是需要加快農村自建房流轉方面的立法工作,彌補法律隨著社會的發展所呈現出的不足與缺陷。

(四)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法定原因取得農村村民房屋所有權的權利限制及其中存在的問題

我認為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應認定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因法定原因取得農村村民房屋所有權,而不能僅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作為唯一的判斷標準。但是,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定的權利,僅歸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享有。公民基于身份關系而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能在房屋實體存在期間行使,一旦房屋滅失,其所有權就歸于消滅,也不能再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屋。若在其占有房屋期間出現拆遷等事由,房屋所有權人所得補償款應僅限于房屋自身價值,即地上部分價值,而不應當包括針對土地使用權喪失的補償。

建設部在《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87條單獨規定禁止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辦理農村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但是近二十年來,我國農村的發展日新月異,人口流動的加快必然導致財產的流轉和人口身份的變動,因而,在立法上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的規定過疏、過少且過于死板已與農村各方面的快速發展的現實狀況嚴重脫節。

我認為,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法定原因取得農村房屋的立法完善應做到以下三點:

1、廢除建設部頒布的《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87條的規定,如果對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法定原因取得的農村房屋不予辦理登記手續,會導致農村中出現大量房屋權屬不明,降低農村宅基地的利用率,嚴重侵害農民的財產權利。

2、在立法上要明確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范圍,相關部門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認定要嚴格把控。在地方立法上,各地方也應因地制宜,在不違背基本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作出不同界定。

3、對農村宅基地無償使用的期限和條件作出修改,這些期限和條件都是立法上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做出的限制性規定,是農村房屋流轉遇到的法律障礙,也是阻礙農村經濟發展的原因之一。

四、結束語

將農村村民自建房自由流轉是法律界的一個普遍主張,這的確也是一個被證明能夠加快新農村建設、提高資源利用率、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有效的方式。總之,保障廣大農民對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權利的根本一點就是確定他們對土地最大限度的自主決定權,以及對這種自給予有效的法律救濟。(作者單位:青海民族大學)

參考文獻

[1]杜慶罡,海林市農村村民自建房流轉中的法律問題研究[J],黑龍江國土資源,2012,6。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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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鑒于:

1、甲方單位現準備在 通過集資建設臨街商住樓房,甲方根據其單位的規定,具有參于建房的資格。

2、甲方愿意將其單位本次建房的資格轉讓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義向甲方單位繳納集資建房款。

4、甲方同意收取乙方繳納的集資款項,并以自身的名義向其單位繳納,若單位同意由乙方名義繳納,則乙方有權自行繳納集資款項。

5、甲方確認以其名義取得的本次集資建房房屋產權屬于乙方所有。

6 、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至房屋產權過戶于乙方名下期間,甲方只是該集資房的名義產權人,乙方為此房屋的實際產權人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達上述目的,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取得位于 集資建臨街商住樓房的房屋產權特簽訂以下協議:

第一條 集資房屋的基本情況及產權實際人約定

1、甲方單位集資建設的房屋坐落于 ;甲方依據其單位的規定,可通過集資建房取得位于第_________層, 房屋結構為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的產權。

2、自協議簽訂之日始,乙方即為上述第1款約定房屋的實際產權人。

第二條 集資款項繳納

1、甲方根據其單位集資建房的要求,收取乙方的房屋集資建設款項,在收取每筆集資建房款時應向乙方出具相應數額的書面收據,并按其單位要求及時繳納于該單位;在繳納每筆集資款項后,應在繳納當日向乙方交付該單位開具的收款憑證原件。

2、若甲方單位同意由乙方名義繳納,則乙方有權自行繳納集資款項,取得的交款憑證自行保存。

3、若甲方單位將甲方名下的住房公積金直接扣劃作為應繳納的集資建房款項時,則在甲方出具單位扣劃證明后,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與扣劃款項相同數額的資金(該部分資金視同乙方向甲方單位繳納的集資款項)。

第三條 集資建房手續辦理

甲方應按本單位的要求,及時辦理其單位集資建房過程中所需各種手續的辦理工作,及時提交各種資料,以確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響乙方取得該房屋的產權。

第四條 集資房屋交付、產權證的辦理和取得

一)房屋交付

若協議約定的房屋建成后,若甲方單位將房屋交付于甲方,則甲方應在其單位交房日即行將該房屋轉交付予乙方。乙方即行行使基于實際產權人對該房屋的所有權益。

二)產權證的辦理和取得

1、如果甲方單位允許以乙方名義直接取得該甲方名下的集資房屋的產權,則甲方有義務,及時和乙方共同提交單位所需辦理房屋產權予乙方名下的各種文件和資料。

2、如果甲方單位不允許直接將集資房屋的產權辦理至乙方名下,則甲方應在取得該房屋產權證書后,將以其名義取得的房屋產權協助乙方轉讓過戶至乙方名下(該轉讓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無論出于何種原因,致該房屋產權暫時無法辦理至乙方名下,在此期間,乙方基于實際產權人仍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張任何異議。

第五條 甲方報酬

因甲方出讓其單位集資建房名額予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 45 日內給付甲方相應報酬伍萬元整(50000)元。

第六條 除集資款外的費用承擔

本協議履行中,甲方除收取因轉讓本次購房資格的報酬 萬元整( )元外。不再向乙方收取除集資款外的任何費用,因辦理房屋產權而發生的各種法定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協議履行中,甲方擅自終止協議,除應退還乙方全部向甲方單位已繳納的集資款和報酬款外,還應向乙方承擔與甲方單位所建設房屋(協議約定的房屋)應繳集資款和收取乙方報酬款項數額相同的違約金。

2、協議簽訂后,乙方無故不履行協議,除有權取回其已交購房款外,無權要求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報酬。

第八條 聲明及保證

鑒于本協議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礙,對乙方權益影響重大,甲方承諾其簽署本協議時,對此協議的簽署取得了其家庭所有成員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員保證:放棄所有不利于協議履行的主張和權利。

第九條 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協議的效力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2、本協議一式四 份,甲方、乙方各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證人:(簽字):

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5篇

宅基地合資建房合同范文一

發包方為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為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現將宅基地內建房工程交由乙方實施,經甲乙雙方協商溝通后,并就有關事項達成一致,現簽訂如下協議條款:

一、工程內容:

在甲方宅基地內修建一院二層樓房,全部為現澆。

二、工程承包基本形式:

樓房主體全包(不含粉刷、裝修)。

三、工程時限:

工期 天,如遇陰雨、秋收,可適當順延,但總工期不超過 天。

四、工程費用:

按建成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南北按外皮計,東西按墻中計起),按照 元/平方米計算總造價。

五、付款方式:

1、簽訂合同之日,預付 元定金;

2、施工人員進場,付款 元整,作為啟動資金;

3、所有建筑物主體完工,付款至總造價的 ;

4、所有工程完工,甲方驗收合格后,甲方付清所有剩余款項。

六、雙方權利及責任:

(一)甲方權利及責任:

1、甲方負責工地所需灶房、工人住宿、堆放材料場地的一切外來干擾。

(二)乙方權利及責任:

1、乙方負責進工地,拆除所有建筑物,清運所有建筑垃圾;

2、乙方一切按照圖紙施工,工地所用料由監理指揮施工。

3、所有建筑物全部為現澆。

4、所需的一切用材按圖紙施工。

六、安全事項:

1、乙方做好工地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證工地的施工安全。

2、工地內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七、未盡事宜與糾紛解決方式:

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在協議履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進行協商。

八、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宅基地合資建房合同范文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于:

1.甲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依法以招標(或拍賣、行政劃撥)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的規劃用途為______、容積率為_________、計劃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土地使用權證(或用地紅線圖)編號為____________;

2.乙方是經主管部門批準獲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條 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現狀上述第一條所指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同意按本合同

第三條的約定提供建房資金,雙方合作開發建成____棟_____層的辦公(或商住、住宅)樓,并按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進行產權分成。

第三條 建房資金

建房資金預計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實際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該預計數額的部分由乙方承擔和享有。

建房資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經驗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地產證時止所需的

一切成本、費用。該建房資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應繳的土地使用費或因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應補繳的地價款。

第四條 報批手續

除按規定應由雙方共同辦理的報批手續外,包括本合同在內的所有報批手續均由乙方負責辦理,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報批手續,包括毫不遲延地提供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條 設計、建筑

工程設計和建筑的招標、施工監督由甲方負責,但按本合同第條約定產權應分給甲方部分的設計圖紙須經甲方書面認可后方可報批并實施。

工程設計的招標工作應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內完成,整個建筑工程應在本合同生效后第 天內開工,并在第____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第六條 產權分成

全部建筑的產權由甲、乙雙方按下列方式或比例分成:甲方擁有____棟____層房屋的產權,乙方擁有____棟____房屋的產權。

乙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_____日內辦理完甲方應分得產權部分房屋的房地產證。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的約定時間完成工程設計的招標工作、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內開工、或在第____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2.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誤外,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條第二款約定的時間辦好房地產證,乙方應按主管部門的指導租金價格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報批手續或工程的延誤,當拖延時間在____個月以內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應按主管部門的指導租金價格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當拖延時間超過三個月以上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第八條 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九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宅基地合資建房合同范文三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所有權轉讓事宜,經自愿、平等、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宅基地、面積

甲方將鄉鎮規劃所得的坐落于 的建房宅基地,轉讓給乙方,具置位于東邊界 ,西邊界, 北邊界于 ,南邊界于 ,面積為 平方米。 上述宅基地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的所有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

二、甲方所賣宅基地必須是甲方的戶頭,同時涉及該宅基地所有權人必須在協議書簽字,否則視為違約。

三、甲方必須保證所賣宅基地無所有權糾紛,如簽字后發現無法保證,要在三天內歸還乙方本金,并同時支付同期銀行利息。

四、甲方必須保證乙方在修建房屋時不能發生各種原因的干擾,如出現由甲方負責協調解決。

五、 轉讓金額

該房基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

六、 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第一次付款為定金叁拾萬元整。

甲方定金到位后,負責報批建房的手續,待全部手續交付乙方可以建房時,乙方第二次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項的70%。

甲方必須保證乙方在建房時無糾紛和任何干擾,使乙方建房順利完工,建房完工或八個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全部款項。

七、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2.如甲方反悔,應向乙方退還全部購買宅基地款 萬元,并賠償違約金 萬元和乙方的建房、裝修工程款(損失情況由第三方鑒定)。

八、 未盡事宜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具有同等效力。

九、 協議生效條件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蓋收銀后生效。

十、 本協議一式兩份,上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姓名: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證明人簽字

姓名

第6篇

    論文關鍵詞 單位分配性住房 單位集資房 宅基地住房 所有權歸屬

    天大地大,何處是我家?在中國傳統觀念中,住房乃安生立命之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在當下這個房價飆升的年代。也正因如此,各個單位推出的福利分配房,單位集資房等一系列分配性住房變得格外吸引人眼球,但由于相關立法的缺失,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由此引發的糾紛也層出不窮。目前關于單位分配性住房尤其是單位集資房的研究并不深入徹底,對于政府,單位,個人三方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單位集資房的歸屬,多數學者認為其所有權應按出資比例確定,但這單薄的共識遠不能解決與此引發的糾紛,本文擬通過研究單位集資房與我國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異同及制度設計,以期豐滿其相關規定,為相關糾紛的解決提供借鑒。

    一、我國單位分配性住房的現狀及問題分析

    單位分配性住房即單位家屬樓供員工居住的房屋,其主要包括福利分配房,集資房等,前者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單位承諾的為員工統一安排分配的宿舍,此種員工宿舍無疑為單位財產,員工只享有居住權,只能占有,使用,無權處分,收益。第二種則為單位為獎勵某成績突出或工齡較長的員工而為其分配的住房,此種情況下,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此,若單位將房屋登記在此員工名下,則此員工為該房屋的所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可以任意處分該房屋,不受單位的限制。若單位未將房屋登記在此員工名下而是登記在單位名下,則員工雖然對此房屋沒有所有權,但其對單位享有債權,可以要求單位進行變更登記,將房屋登記在其名下,實現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目前單位分配性住房以后者即集資房為主,集資房是指由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而建造的房屋,員工個人可以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并在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單位集資房的土地使用權由單位所有,一般通過劃撥(國家機關用地)或出讓等方式取得。與此同時,單位在員工購買集資房后一般并不向其發放房產證,房屋登記在單位而非員工名下。即在法律層面上,集資房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均在單位名下。換言之,購買了集資房的員工僅擁有與單位簽訂的支付了全額或部分房款的購房合同,即在法律上關系上僅擁有對單位的債權,缺乏相應的物權性保護。

    雖然當前法學界對于集資房的歸屬普遍認為應該按出資額確定,但由于單位集資房的特殊性,其本身出資額的確定就是一大問題。目前大多數購買集資房的員工都是按照單位規定的每平米多少價格的房價全額購買的,那么員工們就能夠據此對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權了么?眾所周知,由于集資房帶有單位福利的性質,單位規定的房價遠遠低于市價,此外其在信貸等方面也享有一系列的優惠,那么單位的這種福利是否應該算作單位的出資額呢?如若不算,把這一系列福利措施單純當做單位已發放給員工的福利,那么員工理應獲得對集資房的完全所有權,那么為何單位不為員工進行房屋登記并發放房產證,甚至限制員工處分房屋,尤其禁止員工將房屋買賣給非本單位人員呢?相反,如果這一系列福利算作單位的出資額的話,那么出資額到底應如何確定,即使將房價與市價的差額記為出資額,那么信貸優惠又將如何計算?再者,即使明確了彼此的出資額,確定了單位與員工的份額,那么房屋的歸屬是否應當算作單位與員工按份共有?其是否適用按份共有的規定?

    為解開這一系列問題,接下來我們將分析研究我國房產中的另一特殊制度——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相關規定,以期從中得到解決這一問題的啟示。

    二、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現狀及制度設計

    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組織按照一定標準無償分配給本集體成員用于建造住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其與單位集資房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處,從本質上而言,

    宅基地是集體對農民的福利,而單位集資房則是單位對員工的福利,同時兩者的交易性權利如轉讓,抵押,贈與等在實際生活中都受到嚴格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為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保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由土地使用者申請,經調查審定,準予登記,發給集體土地建設讓用地使用證。”由此來看,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其使用權的取得采取申請——審批的方式,是國家為了保障農民的居住條件而無條件分配給農民的。由于宅基地使用權本身的特性,其有以下限制:(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包括城鎮居民;(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自建房屋;(三)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

    符合條件的農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因此農民對于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因其建造房屋這一事實行為的成就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意即只要房屋建成,宅基地使用權人當然取得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農民在不進行處分行為時即可完全長期享有此房屋權利,此時農民的法律保護(權利憑證)是手中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同時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分非依法律行為取得的不動產時,依照法律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即對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必須登記過后才能進行處分行為。而我國就是通過登記對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處分行為進行限制和監管,從而相對規范了農村土地的流轉制度。

    集體根據農民的具體狀況及本村的土地狀況將集體土地分配給本村農民作為宅基地,農民對宅基地僅享有使用權,而對于宅基地上房屋因其自建行為而取得所有權。由于宅基地使用權屬集體對農民的福利,因此對其主體資格有嚴格的限制。而農民處分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是對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雙重權利的處分,所以其處分受到相應限制,只有在相對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并得到相關機構的批準后,其處分行為才完全有效。

    正如之前所分析的那樣,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與單位集資房在本質上同屬福利房,農民因其主體資格的滿足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同時對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因其

    自建行為而取得所有權。同時根據我國土地制度中“房隨地走”的規則,若其土

    地使用權喪失,則其土地上的房屋權利亦隨之喪失保護,從而達到限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自由處分,保障其福利性的目的。因此若想進行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處分,必須到相關機構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而相關機構亦通過審查變更主體的資格對其處分行為進行相關限制。

    三、單位集資房的制度思考

    單位集資房與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福利性特征,使其成為我國房地產制度中極具特色的兩種制度,也決定了其相互的可借鑒性。通過分析我國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相關制度,筆者就單位集資房的相關制度現提出以下思考:

    (一)賦予單位集資房買賣合同這一債權性契約一定的物權效力

    正如之前所分析的,目前的單位集資房買賣僅有一紙買賣合同作為權利憑證,而由于債權的相對性和平等性使其效力大打折扣,無法很好的保護員工的利益。因此,我認為可以賦予單位集資房買賣合同一定的物權效力,正如宅基地使用權人因其自建房屋這一事實行為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員工按照單位定價全額支付房款的,亦應當因其付訖房款的行為而取得對單位集資房的所有權。但由于買賣合同法律行為的屬性,因此基于維護法律體系的考量,不應當將其并入《物權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的情形。為增強此種買賣合同的效力,平衡單位與員工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雙方到相關主管部門進行登記,通過登記公示單位集資房買賣合同,賦予這一債權性契約一定的物權效力,使其取得類似于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這一事實行為的法律效力,承認員工對單位集資房的所有權。

    (二)單位集資房的處分行為應受到一定的限制

    借鑒我國關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相關規定,單位集資房的處分行為也應受到相關限制。

    1.審查主體資格。由于單位集資房的福利性特征,與宅基地使用權相類似,其主體應受到一定的限制,應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筆者認為:(1)單位集資房的受益主體應僅限于本單位的員工,不包括其親屬及其他單位人員;(2)單位集資房的用途僅限于員工自住,不能用于出租或用做商品房;(3)與宅基地使用

    權相類似,單位集資房應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的原則,確保其福利性。

    2.限制處分行為。通過分析借鑒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制度規定,對單位集資房的處分行為可通過前文所提到的登記制度進行限制。(1)單位集資房處分行為的相對人如若符合其主體資格的相關條件則處分行為有效,單位應協助相對人在房產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2)對于不符合主體條件的單位集資房處分行為相對人,單位可以拒絕為其變更登記,不承認其主體資格。(3)單位集資房所有人在其處分行為完成后不得再申請單位集資房。

    3.對于主體資格喪失的員工,單位可以收回其單位集資房,但必須償還其相應房款和因裝修等行為而引起的損失,亦可以允許其通過合適價格(此處的合理價格應略低于市價)賣給本單位符合主體資格的員工。

第7篇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區、縣) ,出租房屋面積共 平方米,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2.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3.經雙方協商該房屋每月租金為 元;租金總額為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4. 經雙方協商乙方負責交納租賃期間因居住及營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5.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乙方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后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選擇乙方恢復原狀。;有權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6. 租賃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若甲方在此期間出售房屋,須在 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7.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8.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7)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

9.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終止。

10.合同實施時,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驗收時雙方須共同參與,并簽字確認。

11.房屋租賃期間。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或其他原因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總額%的違約金。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12.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4)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的。 5)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總額的 %支付甲方滯納金。 6)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總租金 %的額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7)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滯納金。 8)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滯納金。

1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其中,不可抗力系指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14.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由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地址: 地址:

房產證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設 施 、設 備清 單

1.廚房用具清單及數量:

2.衛生間用具及數量:

3.家具清單及數量:

4. 水表現數:電表現數: 氣表現數:

5. 裝修狀況記錄:

6. 其它設施、設備:

甲方: 乙方:

第8篇

江蘇省某鎮一棟連體多層建筑在施工過程中,與中石化系統的一處加油站防火間距不足,中石化發現后向鎮安監辦報告了這一情況。鎮安監辦吃不準情況,特別邀請專家組到現場檢查認定。專家到現場后,發現這是一座連體多層建筑,底層設計為水產批發市場的門面房,2?6層為住宅。建筑沒有施工許可證;塔吊沒有經過有關部門驗收,沒有使用許可證;沒有到公安消防備案,與加油站的防火間距嚴重不足。對此,專家組建議鎮政府立即叫停該項目施工。當專家問及該建設項目是否有建筑施工許可證等手續時,開發商一問三不知,滿臉疑惑地冒出一句話:“我這是小產權房唉。”

監管缺位原因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建設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屋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購房合同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合法有效的。

經了解,“小產權房”的建設與開發,在金湖縣農村具有一定的規模。金湖縣農村“小產權房”由鎮村建辦發建房證,鎮政府發產權證。根據“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農村“小產權房”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管,應由鎮村建辦負責。但從目前所檢查的情況來看,都是由開發商開發、向社會出售“小產權房”性質的商品房,既有連片開發的農民集中居住小區,也有多層連體建筑,都有一定的建筑體量,不亞于城市居民小區,其建筑施工過程應屬于“生產經營活動”。而由于體制的原因,目前鎮村建辦對“小產權房”建筑施工安全的監管,還是沿用為農民自建房發證模式。農民自建房是指:農民建房者自己組建建筑施工隊伍,施工人員大多為建房者請來的親戚朋友。農民自建房是不出售的,這種建筑施工過程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因此不在《安全生產法》的調整范圍之內,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屬于安全生產事故。

缺少專業人員,缺少監管手段,只發建房證,對建筑施工過程中涉及安全生產的各環節幾乎沒有監管……一些開發商正是看上這一點,在建筑施工安全上打法律和政策的球,刻意逃避監管,對建筑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存有僥幸心理,寄希望以最小的投入,換取最大的利潤。七拼八湊的施工隊伍,基本上是開發商拉來的同一個利益集團,安全生產的自律意識也幾乎是空白。

因為不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小產權房”建筑項目沒有列入縣住建局、質監部門的安全監管。在“小產權房”建筑施工安全上,住建局不好介入監管,村建辦缺少專業技術人員不會監管。

建筑沒有項目監理,住建部門曾明確,監理要負責建筑施工的安全。缺少監理就意味著建筑施工現場安全和施工過程,在質量安全方面缺少了把關人。

建筑施工隊伍魚龍混雜,隊伍的各類資質、資格無人把關,施工工地看不到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崗位的安全生產制度,以及各種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從業人員缺少安全教育培訓,施工工地看不到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臺賬資料。

不能保證對建筑工地安全生產的有效投入,塔吊無拆裝方案,使用前未經檢測,無使用許可證;腳手架上的安全網防護、高壓線防護缺少安全監管,防護不到位等。

采取措施建議

目前在我國,建筑行業是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比較高的行業。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坍塌,是建筑行業最常發生的事故。就金湖縣而言,建筑行業也是安全生產的重災區,近幾年來,每年都有傷亡事故,而這些事故的發生單位大多數還在住建局監管部門的監管之下,試想如果讓農村“小產權房”建筑施工的安全監管漏管失控,這一領域將有可能成為事故的增長點。

江蘇省金湖縣農村“小產權房”的建筑施工安全隱患,從一定程度反映了全國許多省市存在“小產權房”建筑施工安全監管的缺位亂象。據此,建議采取以下措施進行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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