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5 17: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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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稅收優惠政策都是各地招商引資的重要籌碼,因此,“62號文”的推出無疑給地方政府和企業帶來了一個難題。地方政府和企業都受到了比較劇烈的波及。投資者紛紛抱怨地方政府言而無信,先期承諾的優惠政策沒有兌現,以致減少投資成為必然選擇,甚至有的地區還出現了外資撤出的現象,地方政府由于“62號文”的規定,也被迫承擔了違約責任,無法繼續吸引投資,一定程度上使當地的經濟發展受到了阻礙。
那么隨著“25號文”的出臺,讓地方政府和企業都松了一口氣,這意味著清理稅收優惠政策放緩了。但是放緩不等于不做,清理稅收優惠政策,曾經是財稅體制改革中的重要一項,旨在建立一個科學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制。而這也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對稅收制度改革的具體要求之一。在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時間表中規定:2016年要基本完成重點工作和任務,2020年基本建立現代財政制度。
顯而易見,各地方政府任意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由于名目繁多、讓利金額過大,造成不同城市之間通過稅收優惠來進行競爭,搶奪股權投資企業等資源,也逐漸造成一些地方依賴稅收讓利的方式進行招商引資的較為混亂的局面。
于是,清理各地沒有法規依據的稅收優惠,制定各種稅收優惠的退出期限,是“62號文”的核心內容。
【摘要】大力推進民辦教育資源發展,是新時期教育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分析了民辦職業院校稅收優惠的現狀,并在此基礎之上,從創設良好的發展環境、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健全法律法規等方面,闡述了新時期完善民辦職業院校稅收優惠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民辦職業學校 稅收優惠 現狀 對策
大力推進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是構建“公辦+民辦”教育體系的重要保障。當前,我國民辦職業院校發展迅速,但在稅收優惠領域,存在“稅收優惠不平等”、“政策不完善”等問題,進而對民辦職業教育的發展造成較大影響,導致民辦職業教育舉步維艱。為此,為更好地適應新環境下民辦教育的發展需求,盤活民辦教育資源,進一步深化稅收優惠政策等的改革,是民辦職業院校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撐,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民辦職業院校稅收優惠的現狀
民辦職業教育的發展,是新時期教育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從實際來看,民辦職業院校在稅收優惠方面,存在與公辦院校不平等的問題,進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民辦職業院校的可持續發展。
(一)不平等:稅收優惠不平等,影響民辦職業院校發展
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公辦+民辦”的辦學體系,已成為發展教育事業的重要支撐。民辦職業院校的發展,擴大了我國教育事業的資源,對于深化教育事業發展尤其職業教育領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民辦職業院校的辦學資金以“社會資本”為主,并未納入地方政府的教育發展規劃之中,這就使得民辦職業院校在享受稅收政策、財政資助等方面(如生均撥款、職業教育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明顯與公辦學校存在差別,稅收優惠政策難以惠及民辦職業院校,造成稅收優惠不平等,影響民辦職業院校的發展。
(二)不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造成管理混亂問題
政策保障是推進民辦職業教育發展的重要基礎,完善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民辦院校的發展而言,是積極有益的。但從實際來看,我國在民辦職業院校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存在以下問題:我國民辦職業院校的法人存在屬性不明確的尷尬問題,造成相關優惠政策難以出臺;民辦職業院校作為公辦教育資源的重要補充,在當前的社會經濟環境之下,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存在利益矛盾的制約,諸多政策“難產”;民辦職業院校與地方財政狀況存在“不平衡”的情況,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制定中,需要以經濟發展為重,進而弱化了對民辦職業院校的財政支持。
(三)不健全:捐贈稅收優惠政策不健全,捐贈意愿受到限制
捐贈是民辦教育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建立健全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顯得十分必要。但從實際來看,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指出,民辦高等院校有權接受來自社會、個人的財產捐贈,并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在該法中,并未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明確的解釋及說明。與此同時,直接捐贈缺乏明確的稅收減免,使得人們的捐贈意愿受到限制,人們更加傾向于間接的捐贈方式,使得直接捐贈者的積極性大大消除。
二、完善民辦職業院校稅收優惠的措施
在民辦教育快速發展的當前,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提供優惠保障,是進一步深化發展的重要基礎。在筆者看來,完善民辦職業院校稅收優惠政策及措施,應切實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創設良好的發展環境,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意愿
當前,我國教育事業處于發展的新階段,大力推進民辦職業教育發展,強調創設良好發展環境的必要性與重要性。為此,我國應深化民辦職業院校的發展規劃,通過提高社會資本的融入,盤活民辦教育資源。首先,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確保民辦教育事業的良性發展;其次,創設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投資者e極向民辦職業教育領域投資,進而壯大現有教育資源;再次,制定相關的投資優惠政策,積極引導社會資金的融入。通過出臺民辦職業院校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集團對民辦教育領域的投資。
(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有效確保政策落地
政府應該在民辦職業教育領域,明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為此,在深化民辦職業院校發展的進程中,應強化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及完善,為民辦職業教育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首先,立足當前民辦職業院校的發展情況,完善現有稅收優惠政策,以更好地滿足職業教育的發展需求;其次,明確稅收優惠政策的解釋、說明,確保政策落到實處。例如,在《中國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應對捐贈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解釋、說明,提高直接捐贈的意愿。
(三)立足民辦職業院校的公益性特點,免征經營期間的稅收
從實際而言,民辦職業院校已具有社會公益性的屬性。為此,在院校經營期間,應給予其適當的稅收優惠,甚至可以免征經營期間的稅收。一方面,政府應對公辦院校和民辦院校一視同仁,消除稅收優惠上的不平等,這才是吸引社會資本投資民辦教育的關鍵所在;另一方面,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能夠從實際出發,以更好的促進民辦職業教育尤其是非營利性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創設更加公平的教育發展環境。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在推進民辦職業教育發展的進程中,應建設良好的發展環境,提供必要的內外條件,進而盤活民辦教育資源。民辦職業院校的建設發展,應注重稅收優惠的政策引導,通過優惠政策,減輕辦學壓力、提高社會資本的融入,進而推動民辦職業院校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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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如平.淺談民辦學校稅收優惠政策[J].科技創新導報,2016,(11).
*作為西部大開發民族自治地區,結合自身的情況,在原有國家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基礎上出臺了《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實施國務院西部大開發政策措施若干規定的通知》(桂政發[*]100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桂地稅發[*]192號)和制定了《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關于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179號)等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對原有的國家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補充了5條相關內容。
一、*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效果
*地稅部門積極貫徹落實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了必須堅持“保存量,優惠增量,突出產業重點”的原則,收獲了豐碩的成果。
截至*年底,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6年來,*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企業3396家(次),共計減免企業所得稅額547976萬元,獲得稅收減免的企業有國有、股份、私營等性質企業,涉及方方面面的行業,由于*各級地稅部門對政策堅決執行到位,有力地支持了國家鼓勵類企業的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投資軟環境的改善,加大了招商引資的吸引力,近年吸引了20多家國際、國內大品牌企業到*發展。
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優惠政策稅種單一。稅收政策優惠稅種單一,局限于企業所得稅,實際效果有限。據不完全統計,西部九省一市的180多家上市公司,不到30家是按33%稅率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大部分企業早已按15%繳稅。同時,這些政策還不得不受制于并不完善的財政體制,減免了企業稅收,財政就沒有收入,政府運轉就困難。西部地區地方財政收入的大部分來源于地方稅收收入,企業所得稅是地方稅收收入的主要稅種,西部地區相對比較貧困,大多數鄉鎮無政府財政還是“吃財政飯”,不允許地方政府過多運用國家的這些優惠政策,財政收入存在缺口,稅收減少了要用收費來彌補,這樣會出現稅減費增從而抵消稅收優惠的正效應。同時西部地區經濟基礎差、交通落后、發展嚴重滯后,導致地區企業的盈利水平較低,甚至是普遍虧損的狀況,這對于只有企業所得稅優惠來說,有如同無。稅種優惠過于單一,并且只有企業所得稅,這對于西部企業來說并沒有得到太多的好處。以*年度為例,*市全年實現地方稅收收入總額為396260萬元,其中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收入為17484萬元,僅占收入總額的4.4%,因此,所得稅的優惠對大多西部企業來講還是很小的部分。
(二)政策優惠主要針對新辦企業。新辦企業是要扶持,但是新辦企業從舉辦到產出效益一般需要2-3年時間,而稅收政策減免的時間也正好是2-3年,在沒有效益時,有稅收減免政策,等到有效益了,稅收減免政策已經過去了,這樣造成許多企業名義上獲得了稅收減免政策,實際上是沒有獲得減免稅收。另外,對西部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和升級以及規模龐大的國有企業改組改造沒有給予足夠的稅收支持,許多“老三線”的企業已經到了淘汰年限,龐大的西部存量資本得不到政策扶持,加上西部地區目前難以吸引資金投入,無疑使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空間人為的變得狹小。
(三)內外資企業有別的稅收優惠政策違背稅收公平原則。一是西部地區涉及到民族自治地區政策問題,按照現行規定,經省級政府批準,可對內資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但對外資企業僅減免地方所得稅;二是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起始時間規定不一致。在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中,對西部地區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期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執行,但同類外資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期則從獲利年度起執行。三是內資企業優惠期太短,由于上述基礎產業具有資金投入多、成本回收期長的特點,內資企業目前僅有5年的稅收優惠期,也不利于該項政策發揮產業導向作用和地方基礎設施落后面貌的改變。
(四)西部稅收優惠稅率的執行影響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政策執行效果。對于享受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政策的企業,如果同時符合執行西部稅收優惠稅率的條件,在國產設備抵免期內,如果該企業設備購置前一年是按33%的稅率計算所得稅,在執行西部優惠稅率后因實際稅率的大幅降低而影響當期的所得稅增量,從而影響了國產設備投資政策的執行。
(五)稅收優惠政策創新不足,易引發稅收收入的流失。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操作過程中,稅務機關基本采用降低稅率、定期減免等直接優惠措施。這種形式的特點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納雙方易于操作。但這種采用對稅收進行直接減免的方式,主要適應于盈利企業,而對那些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獲利小、見效慢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交通能源建設、農業開發等項目的投資鼓勵作用不大,并且定期減免的稅收優惠政策,會產生個別企業急功近利,不進行立足長遠的規劃,從而不利于經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另外,優惠政策多以規范性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發,且較為雜亂,優惠層面較廣,企業很容易利用假合資、假新辦等手段,進行偷逃避稅,不利于規范管理,容易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
總之,最關鍵的問題是沒有從根本上形成東西部地區之間有利于西部地區吸引投資的稅收政策“落差”和拓展繁榮西部地區消費市場的政策,由此降低了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效果。
三、對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建議
(一)必須加大對西部地區稅收政策傾斜力度,以形成有利于西部地區的“政策落差”,并實行多稅種相結合的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方式
中央在加大對西部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的同時,還應考慮在流轉稅上制定切實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才能不斷吸引外地(外國)資本、技術的流入。如對投資于西部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的貨物生產銷售的以及西部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投資的,可給予適當的增值稅先征后退;對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的生產型企業,可以率先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由此帶來的稅收減少,由中央財政承擔;對利用本地區資源就地進行深加工,增值額達到一定標準的,可以給予低稅率的優惠政策等。對投資于西部基礎設施建設、恢復生態環境建設和現代服務業的給予一定的營業稅減免。同時對在西部地區開采的礦產品資源就地進行深加工、附加值達到一定標準的可考慮減免或退還其已納的資源稅。這樣做可以避免僅對所得稅優惠中由于西部企業效益或投資初期沒有效益等原因而無稅可免或投資者受益微薄吸引力不大以及受制于地方財力的尷尬,使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真正有效發揮。
(二)建立企業欠稅豁免制度
西部地區,特別是像*這類老工業基地地區,國有工業普遍設備陳舊老化,資本金不足,企業包袱重,下崗職工多,企業長期嚴重虧損,生產經營極為困難,企業欠稅實際成為根本無法清繳的欠稅。對西部地區這類國有工業企業多年累積但又無法繳清的欠稅有必要建立欠稅豁免機制。
(三)統一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的稅率口徑
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國產設備投資抵免,規定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按其投資額的10%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扣,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5年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稅收政策修改了,但是對于西部企業來說,建議保留對同時享受西部優惠稅率和國產設備抵免優惠的企業,在國產設備抵免期內,對購置所有的設備前一年是實行33%的稅率的,在計算享受西部稅率優惠期內的可抵免所得稅時,應將抵免基數改按15%稅率計算。同時擴大享受優惠企業的范圍,降低政策準入門檻。將不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內的西部地區優勢產業、支柱產業納入優惠范圍,同時適當降低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達到70%的比例限制,在稅收上優先鼓勵和支持西部地區具有市場潛力和投資價值的重點產業發展,使優惠政策真正惠及西部地區更多的企業。
(四)增加減免的稅種和形式和延長優惠期限
將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稅種由企業所得稅擴大到其他稅種,同時增加稅前扣除、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方式,把虧損、微利等真正需要鼓勵和扶持的企業納入享受優惠的行業。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規定為10年,但相對于西部大開發這一長期復雜的工程而言則顯得較短,容易導致投資者只投資投入少、周期短、風險小、利潤高的行業,造成區域產業結構不合理,發展不協調。因此,有必要延長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期限,把原定的享受優惠政策到*年的時限再延長*年-*年,以吸引外來資金對基礎設施建設等獲利回收期較長的項目進行投入。建議將內資企業從事交通、電力、水利等基礎產業的稅收優惠執行期改為從企業獲利年度起開始計算。考慮到上述基礎產業的投資回收期較長的實際,同時將稅收優惠期適當延長為“兩免四減半”。
(五)制定有利于吸引高素質人才到西部地區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推動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首先要吸引高素質的人才到西部地區創業。因此,對高科技人員和具有專門技能的高級人才,到西部地區投資、就業取得的高收入、各地給予的各種福利待遇,應給予適當的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優惠。對高級專門人才在西部地區進行的專利轉讓、技術咨詢、科技開發、專項服務等都在稅收方面給予優惠待遇,使更多高級專門人才到西部去施展才華。
(六)重點實施區域優惠和產業優惠相結合的稅收優惠政策
西部地區通過優惠政策吸引投資,并不是不加區別的對任何項目的投資都給予優惠,而是有選擇的,要根據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特點,吸引資金投入到西部地區有發展前景的而目前發展相對較弱的項目或是西部地區具有比較優勢的項目上,如能源、交通、通訊以及科學利用西部資源的深加工項目、農業開發項目和高科技項目,立足于高水平、高起點,提高引進項目的質量。不能不加區別的給予稅收優惠,造成西部地區經濟發展中出現低水平的重復建設,使得西部地區在過若干年以后不得不進行所謂的產業結構調整。在優惠方式上應更多地采取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加速折舊等形式,可以適當延長西部地區企業的優惠期限。同時,在引進資金和項目上,不能只重視引進外資,也要重視引進內資,對內地企業和個人到西部地區投資,應給予與外資相同的待遇。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年內按每戶每年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元,可上下浮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上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一)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二)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并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五)《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申請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截至年月日。
(六)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后,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四、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年月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年月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年期滿為止。
五、本通知第三條第(五)項、第四條所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關鍵詞]污水處理;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存在問題;政策建議
制定實施財稅優惠政策是國家鼓勵和促進環保產業發展的重要方式。合理運用財稅政策支持環保事業發展,積極引導節能環保產業的發展方向,對國內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可以起到很好的助力作用[1]。近年來,無論是在鼓勵治污企業加強污水治理還是在引導水處理設備產業發展方向方面,我國的污水處理產業都亟需國家給予經濟與政策上的支撐與支持。為此,國家制定實施了一系列關于污水治理的環保稅收優惠政策,并適時地科學、系統評價和客觀掌握我國污水處理產業發展情況,持續調整和鼓勵發展相關環保產業政策,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積極推動污水處理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1企業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問題分析
目前,國家和地方對于污水處理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以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土地使用稅等為主。近年來國家與地方頒布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如表1所示。現行的國家和地方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了污水處理企業的稅負壓力,間接的扶持了我國的污水處理產業,對推動我國環保事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通過政策分析和市場調研發現,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依然存在諸多問題,有待完善。(1)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優惠重合,且企業難以享受實質性優惠。購置目錄設備所得稅優惠在時間上與“三年三減半”優惠區間重合,無法充分發揮這兩種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治理廢水的鼓勵性作用。此外,在開始運營的前3~5年,污水處理企業基本處于虧損狀態,而當企業進入獲利期時,優惠政策也基本到期,企業難以享受到實質性的優惠。(2)相關稅收政策主要集中于企業所得稅,其他稅種偏少。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企業所得稅為主,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較為系統健全,關于污水處理領域的稅收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有詳細規定,但其他稅種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污水處理的優惠政策尚不夠完善[2]。因此,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治污企業的優惠方式過于單一,僅靠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也顯得優惠力度明顯不足。此外,企業所得稅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實施,對地方財政收入有直接影響,勢必會降低地方政府推進優惠政策落實的積極性。(3)現行的稅收政策優惠范圍較窄,稅收優惠政策難落實。目前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只對再生水和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實行“即征即退,減半征收”,對污水中的其他可利用資源的回收無優惠,且回收利用的資源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取得相關票據,優惠抵扣率也往往低于征稅率[3-4],從而加大了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的稅負。各地方土地使用稅優惠對象幾乎全是城鎮污水處理廠,而排污私營企業享受到的土地使用稅優惠較少,加之排污生產企業用地多屬商業用地,用地成本較高,如在修建污水處理設施過程中不能享受一定的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這對污水處理企業來說無疑是一種沉重的負擔,也會大大削弱企業治理廢水的積極性。企業所得稅在促進廢水治理方面的規定相對全面,稅收優惠力度也相對較大,但也存在優惠范圍劃定不合理,政策實施可操作性差的問題。財稅[2008]48號文件公布了19類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環境保護污水處理專用設備,并明確了不同領域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規范條件與范圍。但優惠目錄中只有7種設備屬于污水處理專用設備,一方面,這些設備占治污企業投資額比例極低,導致設備購買方申報優惠的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專用設備的性能參數和應用領域的界定缺乏合理性和科學性,與實際工程用到的設備種類和性能參數存在不小差距,無法起到引導污水處理行業發展的作用。新《企業所得稅法》也規定了加速折舊和縮短折舊年限,但大多數的污水處理企業不能符合該優惠政策規定,尤其是中小企業一般無法享受該優惠政策[5],導致政策難以得到有效落實。(4)退稅備案手續復雜,退稅效率低。稅收優惠政策在實施過程中通常需要財稅部門、環保部門和申報企業等多個部門共同配合,辦理目錄設備優惠退稅的手續繁多,容易出現各部門之間工作銜接不夠的問題。同時,污水處理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兼具特有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財稅部門工作人員與環保部門及申報企業之間對申報項目是否能夠享受優惠政策的界定存在偏差[6]。目前尚缺乏科學明確可行的判定方法,使得財稅部門在稅費減免的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難度,對企業是否能夠給與稅收優惠無法進行有效判定,退稅效率低。(5)目錄普及度低。通過調研發現,國家所頒布的優惠政策僅為部分國家環保部門及專業投資環保公司所了解,而優惠政策的真正使用對象——各治污企業及工程設計人員則對行業內相關政策知曉度較低,這使得國家頒布的各項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2稅收優惠政策實施建議
(1)擴大稅種優惠范圍,加大稅收優惠力度。為了更好地體現政策目標,建議政策制定部門適當降低門檻,讓更多的企業能夠實實在在地享受到優惠。例如,可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金額由專用設備購買費用的10%提升到30%,并適當延長所得稅優惠年限至5~6年;增大享受免增值稅優惠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范圍,或將專用設備購買費用的增值稅予以抵免;亦可通過將污水處理專用設備的運行費用和土地使用稅列入優惠范圍,有計劃、有目的地使優惠政策覆蓋范圍擴大,提高政策實施輻射范圍,加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力度,切實提高企業申報稅收優惠的積極性。(2)簡化退稅備案手續。考慮到污水處理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需充分發揮環保部門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的技術優勢,建立科學的稅收優惠備案方法。建議將企業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界定與退稅備案辦理過程由環保部門與財稅部門分管,建立環保部門與財稅部門配合工作機制,加強各級環保部門與財稅部門工作聯系,簡化稅收優惠申請與備案程序。此外,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與政策制定和應同步進行,在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即明確退稅備案辦理手續。(3)加大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力度。政策部門應適當加強對目錄優惠政策的宣傳工作,充分發揮傳統媒體與新型網絡媒介互補優勢,及時有效宣傳環保稅收優惠政策信息,增大稅收優惠政策普及度。保持稅收優惠政策的內容與享受優惠政策須符合的條件、備案手續等同步宣傳,加強政策解讀,使稅收優惠政策申報企業能夠及時知曉政策,并快速掌握申報要求和辦事流程。稅收優惠政策對于鼓勵和促進污水事業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僅靠稅收優惠政策推動我國環保事業發展是遠遠不夠的,還應當與其他法律和行政手段積極配合。例如,各級政府主管部門還應加強對企業廢水達標排放的監管力度,使治污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對廢水排放的有關規定。對于嚴格遵守國家環保相關法律法規的企業,可實行相關環境經濟政策對其進行扶植,使其享受更大的經濟優惠;對于不按照國家排放標準實現廢水達標排放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不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不能達到國家環保排放要求的,可中止企業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并視具體污染嚴重程度追回企業已享受到的部分或全部優惠稅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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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技術進步;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政策
一、發達國家財稅優惠政策發展歷程
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在經濟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趨勢下,美、日、歐等世界主要經濟體競相憑借自身在技術方面的優勢,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加大對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力度。在新技術革命的影響下,信息產業、生物醫藥工業、金融服務業等新興產業獲得了快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提高。通過科技進步基礎上的產業結構轉型,有力地支持了經濟的持續增長。
作為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技術進步主要依靠市場力量的推動,但政府財政在科技進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極其重要的。在發達國家,在每一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政府都有一個明確的產業技術政策,并通過研發補助金、委托費和政策性融資等財政手段確保產業技術政策的貫徹落實。為了推動本國的科技進步,西方發達國家都特別注重加大對科技進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國、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財政投入占當年全國R&D總投入的比重分別為27%和22%。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政府用于生物技術方面的研究經費每年都維持在10多億美元的水平。根據經濟成長、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所處階段的不同,西方國家財政對科技進步的支持的范圍和手段也會有所不同。在經濟發展初期,財政一般主要通過補助金、開發委托費、政策性貸款和優惠稅收政策等形式重點支持主導產業的技術開發。進入知識經濟時代,政府財政政策的重點主要轉向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支持。政府通過資助各種基金會、研究院所和產學研聯合體等進行產業技術開發,并通過知識產權的轉讓,實現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在技術進步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環節上,西方國家一般通過政策性融資和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導。如日本政策性投資銀行根據政府有關政策意向,向民間企業提供低息貸款、擔保、購買企業債券,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補充融資和獎勵。在西方國家,財政對技術進步的扶持和引導,一般都是以項目為核心,以客觀標準為尺度,實施非專向性補貼政策。
二、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具體優惠政策
在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國家都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職能部門。美國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等手段對中小企業予以扶持。具體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在對高新技術產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環節與方式方面,西方發達國家支持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相結合,將對科技開發的重視與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視有機地結合起來。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對企業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給予優惠允許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繳所得稅。如法國政府規定,凡研究開發投資比上年增加的企業,均可以申請按增加額的50%抵免所得稅。
二是普遍實施加速折舊政策。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固定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僅10年左右,年折舊率為11%~12%。通過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以加快技術設備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即允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如韓國稅法規定企業可按銷售收入的3%(技術密集型企業為4%,生產資料產業為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允許在3年內用于技術開發費、技術信息和培訓費及有關技術革新計劃資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結合。如美國稅法規定公司委托大學或科研機構進行基礎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費用的65%可以從所得稅中予以抵免,并對新產品的中間實驗產品給予免稅優惠政策。在科技稅收優惠的稅種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三大稅種上。發達國家一般都將公司所得稅作為科技優惠的重點。在增值稅類型的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獲得的科技獎勵、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都實施優惠措施。
西方發達國家科技財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做法,對正處于產業結構轉型的中國而言,具有特別重要的借鑒意義。近年來,隨著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跨國公司已經開始將中、低技術向我國轉移,在部分領域,高端技術也開始向我國轉移,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開始將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制造業轉移到中國。從我國國內企業的現狀來看,整體技術水平還較為低下,受技術開發力量、技術開發經費等的制約,企業技術開發能力還相對弱小,技術創新嚴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面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三、發達國家財稅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1.要充分利用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有關規定,在3年過渡期內繼續保持原有的有關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的同時,應逐步建立一個以政策性銀行的低息貸款、向研究型機構的R&D活動提供財政資助和特別財稅政策為主要內容的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模式。3年過渡期滿后,政府貸款利率或貼息水平必須控制在WTO相關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財政的資助必須是非專向性的,并不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術開發活動成本的50%。2.進一步加大對技術進步的投入力度。鑒于長期以來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的嚴重不足,可以考慮規定一些硬性的指標,要求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財政收入的比重必須達到規定的目標值。安排的科技經費要集中用于加快發展高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以推動新興產業的崛起,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國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使傳統產業能夠煥發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經費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嚴格的招投標制和課題負責制,確保政府科技經費的有效使用。同時,政府科技經費的使用應堅持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凡基礎性研究,政府應實行無償投入,應用研究及實驗發展方面的經費投入以堅持有償使用為原則,政府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以貸款的方式向科研機構、大學、企業及其他機構提供資金,這些相應機構必須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轉化的收入來還本付息。
3.財政扶持項目應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在政府財力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運用財政扶持和引導技術進步必須要突出重點,講求效率,而不能遍地開花。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技術改造項目應重點選擇關系國家安全的產業、公益性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競爭性產業。
4.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提供支持的制度體系,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制度保證。政府財政可通過稅收優惠、財政投融資及政府采購等手段,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為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可從信息、技術人員培訓及其他服務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支持。
5.必須通過各種財稅政策手段的綜合運用,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在財政政策手段的運用方面,首先必須充分運用好財政貼息這一手段。高新科技產業是高投入、高風險的投資領域,對這一領域,除國家進行少量的直接投資外,可以借助于財政貼息杠桿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該領域。財政貼息向高新科技產業適度傾斜,加大對該產業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寬融資渠道,推動該產業的發展,并相應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使整個產業結構能從低級化狀態向高級化狀態轉化。在傳統產業部門,通過財政貼息手段的運用,使企業在技術改造缺乏資金的情況下,能夠以國家信用作支撐,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充分調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
6.必須改變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稅收優惠由區域傾斜轉變為向產業傾斜。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要能體現和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的基本要求,對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及其他需要積極鼓勵發展的產業,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在流轉稅方面,除實現增值稅的轉型外,應對高科技產業在增值稅政策方面實行適度傾斜,使高科技產業增值稅整體負擔率能大幅度降低。對進出口稅收政策要做出適當的調整,改變目前進出口環節大面積實施稅收優惠的做法,應只局限于對高新技術及設備的進口,視不同的情況給予稅收上的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按照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特別是在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上要盡快統一。統一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充分體現產業發展的客觀要求。為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可實行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在運用減稅、免稅、低稅率和零稅率等直接稅做優惠的同時,更要特別關注加速折舊、納稅扣除、稅收低免、投資抵免、稅收饒讓等間接稅收優惠方式的運用,實現科技稅收優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作用。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推廣實施,政府采購規模將越來越大,政府采購的范圍也將日益擴大,相應地政府采購活動對國民經濟總量及國民經濟結構所產生的影響將越來越大。為了扶持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企業技術進步,在政府采購方面,必須盡可能地多采購本國產品,對國內高新技術產業實行傾斜。只有在國內不能提供或技術性能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才可考慮采購外國生產的產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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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門統計,我國現行開征的20多個稅種中,有20個稅種有稅收優惠條款(約600項)。其中,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流轉稅類48項、所得稅類58項、財產稅類12項,合計118項。從優惠對象領域劃分角度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數目排位第二,科技稅收減免額也位居前列。但是,我國目前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方面還不完善,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
1、現存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區域性明顯,但合理性不足。雖然我國目前已經開始注重對重點產業的政策優惠,但大量稅收優惠政策仍然是針對區域的優惠。例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免稅規定中,要求企業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這種偏重于“空間”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中合理性往往不足,無法真正實現促進生產力發展的目標。
2、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數量雖多,但存在相互之間不協調和管理效率低下的現象。在目前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中,不考慮地方政府違規、越權制定的優惠政策,僅僅就國務院直接制定以及授權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的各種政策的數量就已經相當龐大,但由于審批不嚴格,法律間相互抵觸的現象也時有發生。而且在實際執行中,由于審批環節過多、認定標準不統一,上級稅務機關審批時,由于對具體企業情況并不了解,只是就上報材料論事去審查材料,也造成了管理效率的低下,從而導致優惠政策刺激力度減弱或不能落實到真正需扶持的企業。
3、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手段過于偏重稅額式直接減免。雖然從近期出臺的政策看,已經開始注意稅額式與稅基式優惠的協調,但稅基式優惠的力度仍較小,限制條件較多,更多地仍是采用稅額式減免方式。
4、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待遇標準不科學、不統一,仍有部分科技優惠政策只適用于國有企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也只限于國有設備。這一方面會造成企業稅負不公平,另一方面會受到國際貿易有關條款的限制。
二、國外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啟示
(一)從科技稅收優惠方式角度看,國外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手段較為多樣化
1、準備金制度。準備金是指為減少企業投資風險而設立的資金準備,即企業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為準備金處理而不納稅。這主要以韓國的“技術開發準備金”較為有影響。它規定企業為解決技術開發和創新的獎金需要,可按收入總額的3%(技術密集型產業4%,生產資料產業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在投資發生前作為損耗計算。
2、減免稅政策。該政策體現在多個稅種和業務的各個環節。例如,很多國家都給高新技術產業(行)或企業以定期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法國規定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新辦企業免征公司所得稅10年;盧森堡為了鼓勵技術革新行業,對于投資于視聽器材業的企業,規定可減征30%的公司所得稅;新加坡對投資1.5億新元的新興企業,最長可免征15年的所得稅;美國稅法規定,技術出口所得的收入可部分享受免稅待遇。
3、加速折舊。加速折舊允許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較多的折舊,盡管總稅負不變,但相對于“直線法”折舊,企業享有遞延納稅的好處,這就相當于給予企業一筆無息貸款。國外實行加速折舊主要是針對以下幾個方面:①鼓勵企業用節能、環保設備更新老舊設備。如加拿大允許大多數可再生能源設備在3年內折舊完畢。②鼓勵企業采用信息技術設備,實現信息化、網絡化,提高競爭力。如美國曼哈頓的企業購買辦公自動化設備、高新技術設備第一年可計提30%的額外折舊。③對科研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如英國R&D減免法案規定用于R&D的建筑物、機器,在購置費用發生當年全部稅前扣除。
4、盈虧相抵。盈虧相抵是指準許企業以某年度的虧損抵消以后年度的盈利,以減少其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沖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請退還以前年度已納稅的部分稅款。一般而言,沖抵或抵消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年限。如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國則是前3年,后無限。
5、投資抵免。投資抵免是對購進生產性固定資產設備的企業,允許其在稅前扣除設備價款一定比例的金額,以減輕其稅負。這種抵免有利于鼓勵企業更新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如法國的《研究開發經費稅收抵免制度》規定,凡是研究開發經費投資比上一年增加的企業,均可申請按增加額的50%抵免所得稅稅金。
6、費用列支。允許企業將用于技術創新過程中研究、開發與實驗的費用及用于培訓職工掌握新技術的教育培訓費等在稅前部分或全部列支。美國稅法規定,公司可以將當年的研究試驗費用“資本化”,通過待攤費用的方式逐年計入成本。這樣通過開發費用的稅前列支,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降低了企業的所得稅負。
(二)從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具體運用角度看
1、發達國家在運用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時,非常注重政策運行的有效性。稅收優惠政策由政府制定并推向市場,由市場引導和選擇企業對科技進行投入,企業享受到這些優惠政策后,規模與效益得到提高,競爭能力增強,政府的稅收收入增加。同時,發達國家稅收的優惠并非無限制使用,而是根據經濟發展情況不斷調整其科技稅收政策,嚴格按照國家的產業規劃與序列,將有限的稅收優惠運用到亟須發展的行業與領域,特別是科技制高點領域。
2、發達國家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審批管理高效透明。例如,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各國一般都規定了詳細的加速折舊設備清單,便于加速折舊政策提高透明度、監管的規范化、制度化,減少逐級上報帶來的人為操作,以及手續煩瑣等問題。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國際上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遵循科技創新的規律,體現為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優惠方式靈活多樣,并且注重運用的高效率。這樣,不但能在較大程度上為科技產業的發展和科技人才的培訓創造寬松的稅收環境,而且有利于稅收宏觀調控職能的真正發揮。
三、完善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堅持的原則
完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稅收政策要有重點,分層次,區別行業對待。對符合國家產業發展重點的高新技術領域,必須充分支持,但支持的幅度要適宜,不能因為稅收政策的支持而限制市場機制的作用。同時,注意研究不同行業研發活動的不同特點和一般科技投入和高新技術投入的不同標準,區別對待,不應實行普遍優惠而使稅收優惠政策失去針對性。
(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注重前瞻性與現實性的結合。一方面必須突出國家未來產業政策的導向,與國家科技發展規劃保持一致。同時,還要注意與稅制改革方向相吻合;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對現存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整合。同時,制定政策要考慮未來稅收征管手段的發展,不能脫離目前的稅收征管水平約束,使之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
(三)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要注重科技創新、知識擴散、應用開發以及市場化、產業化各環節的整體協調性。注意把科技稅收優惠著力點適度前移,更多地著眼于對企業或科研機構實際科研項目投入的鼓勵。在手段上,技術發展不同階段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方式也不應相同。在優惠對象上,要注意WTO的有關規定,不能僅按特定對象、特定所有制實施優惠。
(四)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要遵循法制化要求,杜絕越權制定優惠政策的現象。在確保稅政統一,確保科技稅收政策與國家整體科技發展目標一致的前提下,以法制來保證未來政策的規范化和長期穩定性。今后,必須密切注意WTO針對稅收優惠的有關限制性條款,及時對現行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制定對策繞過禁止性條款的限制。
四、完善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對策建議
(一)流轉稅類政策的調整。(1)對企業當年的高新技術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購置的固定資產給予進項稅金全額抵扣,但要注意與該項目不相關的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2)不分企業規范大小,不分國有民營,不分內資外資,企業購入的科技成果(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及相關費用(如科技咨詢費、科技人員培訓費、本企業對該購進成果的技術改進費等),均可憑合法有效憑證計入當期的進項稅額抵扣。(3)適當調整增值稅的稅率設置,對技術含量高、增加值比率較高(可考慮40%~50%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產品,實行13%的低檔稅率,適當降低其實際稅負。
(二)營業稅的政策調整。(1)對企業轉讓科技成果免征營業稅,引導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2)對科研設備(包括實驗室)的租賃收入,免征營業稅,以提高科研設備的使用率。
(三)所得稅類政策的調整
1、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調整。(1)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科技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2)借鑒韓國的“技術開發準備金”的做法,建議我國準許高新技術企業按照銷售或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設立若干種準備金,如風險準備金、技術開發準備金、新產品試制準備金及虧損準備金等,用于研究開發、技術更新等方面,并允許將這些準備金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3)企業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進行的、捐贈目的為資助基礎研究和共性技術研究的各種捐贈,允許企業在其年應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不受一定百分比的限制。(4)合理確定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時間。(5)按“國民待遇”原則調整投資抵免規定。不論其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所需國產設備還是進口設備,均可按投資的40%從企業技改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應交企業所得稅中抵免。(6)對企業的技術收入,包括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咨詢、服務等收入,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7)對于使用先進設備的企業以及為研究開發活動購置的設備,允許使用加速折舊法。(8)對高科技術企業的虧損采用盈虧相抵的優惠措施。
【關鍵詞】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對策分析
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會對商業健康保險需求帶來正面效應,而在供給方面由于保險產品的種類不一,應“因地制宜”針對不同的健康保險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從供給―需求靜態均衡分析可以看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后商業健康保險的均衡水平高于未實行該政策的均衡水平,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有效提高社會整體的商業保險消費水平。
一、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近些年我國制定并公布了加快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涉及稅種多樣并已形成了一個結構比較完備、功能基本齊全,以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為主,印花稅等稅種為輔的保險業稅收政策體系。這些政策措施對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但是專門針對商業健康保險的優惠力度還是較小,不足以激勵商業健康保險公司積極性,配套措施也不夠完善,不能將稅收優惠政策的組合效應完全發揮出來。因此,2015年正式提出了關于商業健康保險個人稅收優惠的政策。
(一)新出臺的政策帶來的正面效應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的規定,符合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納稅人,是指在當前的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酬收入、一個月及以上勞務報酬收入的人,以及個體工商戶通過生產經營所得收入的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等。具體優惠為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時,按照每年2400元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進行扣除而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予扣除。這些法律法規對提高商業健康保險的市場覆蓋率起到很大作用,92%的企業表示會將稅收優惠節省的成本為職工投保健康保險。
(二)新出臺的政策帶來的負面效應
這一政策的實施也帶來了一些負面效應,主要是“馬太效應”和道德風險。就馬太效應來說,商業健康保險個人稅收優惠政策只是涉及到有納稅義務的個體,不同收入階層的負擔能力和需求是不同的,隨著我國生活水平的提高,這一政策對高收入階層的人群的影響更為顯著,該人群各種險種早已基本齊全,會導致醫療服務的無效率占用。而對于低收入階層,無法達到納稅水平的居民和無固定收入的人群無疑是影響較小或者根本沒有影響。一方面會進一步加劇社會貧富差距,另一方面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扣除最高額度僅為2400元,超過的部分沒有任何優惠,這也只能解決一些短期健康保險的購買問題,而對于像大病險、癌癥險等保險費較高的險種來說影響程度并不大。其次,道德風險的存在會造成高收入人群重復投保和一次投保、多次抵稅的行為出現。
二、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任何政策的影響都是一把雙刃劍,能否趨利避害主要取決于政策落實程度和相關配套措施等因素。這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政策過程中,要結合國情、具有針對性、注重公平性和規范性。
(一)對保險公司
關于商業健康保險營業稅,應適當降低商業健康保險營業稅稅率,同時對營業稅計稅依據做出調整,并且使營業稅稅收優惠的范圍更加廣泛。
同時支持小規模保險公司,優化所得稅計算方法。在經營健康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中,我國對壽險公司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公司仍需征收,這使得各保險公司健康保險產品占有的市場份額出現不平衡,這對規模較小的保險公司極其不公平。考慮到政府財政壓力,我國可對其他保險公司只進行減稅以保證了健康險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
其次,為了使保險公司獲得穩定持久的收益,國家可以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促使保險公司對其利潤進行相應的投資,鼓勵保險公司將剩余資金主要投向固定資產項目,然后對公司的固定收益部分進行免稅,這樣就可以保證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
(二)對投資者的優惠
對團體健康保險的稅收優惠,國家可以通過實施稅收優惠由企業為員工繳納投保團體健康保險,保費完全由企業承擔,這可以作為企業的一項長期福利計劃,同時也是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有效的補充。
對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健康保險補貼,增強其購買力,為了實現公平性,對無法達到納稅標準的人群,尤其是農村地區居民,購買健康保險產品時進行適當的補貼,以這樣的方式促進低收入人群增強保險保障的意識并進一步提高家庭的保障力度降低家庭風險,縮小貧富差距。
醫保卡個人賬戶余額購買健康保險產品,這項制度的實施使個人賬戶的利用率得到提高。但是目前可以選擇購買的產品的范圍還較小。希望可以進一步增多可以購買的險種種類。
(三)相應稅收優惠制度的完善
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力度直接決定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情況,同時配套措施也將對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有重大影響。在配套制度方面可以考慮以下問題:完善我國的會計制度、建立全面的精算制度、加強審計控制。
參考文獻:
[1]朱銘來,于新亮.稅收優惠對商業健康保險購買意愿影響[J]保險研究.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