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路熟女俱乐部,韩国非常大度的电影原声,久久久久久人妻一区二区三区,精品久久久久久综合日本

首頁 優秀范文 銀行監管評級的意義

銀行監管評級的意義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10-08 15:43:2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銀行監管評級的意義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銀行監管評級的意義

第1篇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20世紀80年代由于債務危機的影響,信用風險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相當大的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范管理。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極大地影響了國際銀行監管與風險管理工作的進程。在近十幾年中,隨著巴塞爾委員會根據形勢變化推出相關標準,資本與風險緊密聯系的原則已成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監管原則之一。正是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新資本協議。新協議將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并提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準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

新協議在第一支柱中考慮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1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低一些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采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根據標準法的要求,銀行將采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各項資產的信用風險權利。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后,銀行可采用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測算的風險要素計算法定資本要求。其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高級法則允許銀行測算其他必須的數值。類似的,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備選擇。

2、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是最低資本規定和市場紀律的重要補充。具體包括:(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原則一: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二: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足,監管當局應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于最低監管資本比率,并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于抵御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采取補救措施。(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披露計算信用及操作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認為,對最低標準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下監管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3)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其它內容包括監督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換銀行帳薄利率風險的處理。

3、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穩健的潛在作用。新協議在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監管當局應評價銀行的披露體系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新協議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委員會建議,復雜的國際活躍銀行要全面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關于披露頻率,委員會認為最好每半年一次,對于過時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委員會鼓勵利用電子等手段提供的機會,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第一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外部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問題。第一支柱提出的風險計算量方法中標準法最簡單。但是標準法的實施依賴于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每個信用評級機構都有盡量提高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內在沖動,畢竟客戶可以自由選擇聘請評級機構,支付評級費用,但是這種扭曲評級結果的沖動,通常會因為評級機構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場及投資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斂,畢竟投資者會間接推動客戶對于信用評級機構的選擇。然而,這種非市場化的監管需求推動的評級卻可能會加大客戶對信用評級結束果進行隨意挑揀的沖動,降低能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盈利能力起決定作用的市場威望的重要性。為了限制這種對評級結果進行隨意挑揀的行為,監管當局應該在使用評級結果時,確保信用評級機構仍然會將自己的市場威望視若生命。在這個意義上,監管當局應該全面考慮對特定評級對象的各類評級結果,當評級結果不一致時,應當對最低結果給予更多的重視。

(2)監管方式轉變問題。相對標準法而言,內部評級法對監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監管當局有能力評估和監督這些復雜的風險管理系統。這要求監管者對各種方法的先進性和合理與否有明確的判斷。如果監管機構不能給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創造空間,就會阻礙銀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將不利于本國銀行競爭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況下被使用,可能導致在一定范圍內風險失控。內部評價法的運用實質上是銀行監管方式的重大轉變,標志著監管方式由“靜態”合規性監管向“動態”審慎性監管轉變。過去,銀行監管局限于資產負債情況,監測由其反映的風險水平,衡量資本充足率和各類資產負債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標準,實質上是一種靜態的風險監管。現在,監管領域的發展轉向了審查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對風險進行了及時、準確的度量,監測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資本金抵御銀行面臨的風險等。這種基于風險的審慎監管關注的是銀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風險及其管理能力。就像醫生,給病人開藥方,讓病人把藥拿回家去吃。新協議通過從標準法,初級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這一循序漸進的資本計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鼓勵銀行不斷改進和完善風險管理系統,從而能更精確地度量風險。相應的,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應從原來的單一最低資本充足水平轉向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上來。

2、第二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引入第二支柱對完善整個監管框架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引入了監管當局的檢查,而且有助于鼓勵銀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謹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實施也向監管當局提出了一些挑戰。首先,改進監管程序的緊迫性尤為明顯,在發生銀行危機的國家,銀行資本充足水平的計算之所以不真實,就是由于監管法規不可靠和公共部門有意寬容。眾所周知,銀行管理部門對銀行面臨的風險最了解,并對管理風險負最終責任。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并不是要取代銀行管理部門的判斷和經驗,更不是要把保持資本充足的責任轉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監管部門應在程序上下功夫通過程序正義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持銀行業整體的穩定,而不是某家銀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監管當局的責任增大,自擴大,相應有必要提高對監管部門自身的約束要求,我們要清醒的認識到監管不是萬能的,監管當局與一般市場主體(銀行)一樣,具有內在的利益沖動。隨著監管當局的權力增加,其“設租”動力也在相應增強。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因此,為防止監管當局濫用其監管權力,監管當局應采取措施不斷增強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應從外部加強對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3、第三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有效的市場紀律需要可靠而及時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對手進行完善的風險評估。新協議將信息披露作為銀行資本充足率的一個內在要求,代表了國際金融業和國際監管的新的發展方向。詳言之,信息披露對強化監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風險行為產生的根源體現了委托人對內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權力,削弱了人的信息優勢,使監管者處于更有利地位;對風險行為的控制不應只注重行為本身,強調信息披露的約束機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開銀行內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對人起到威懾作用,使其衡量到風險行為的成本過大而放棄冒險。懲罰不是約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構成對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約束的本質要求,使監管從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轉變,最終達到盡可能減少風險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約束機制實施的前提和基礎。約束機制總是由一定的信息觸動之后產生反應,信息披露的質量制約各種約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種靈活的約束手段,可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賦予經營者更大的活動空間和操作權限,這符合金融業靈活、迅速的經營特色,保證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占據優勢。(5)由信息披露所構成的社會公共輿論監督是有效監管體系中重要的一環,有助于減少監管中的道德風險。強調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的適當構造也必然能夠構造公眾監督機制,監管者的行為將受到關注,不符合監管宗旨的行為將得到糾正。從而可以降低監管組織的交易成本,提高組織效率。2

三、我國商業銀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1、現在監管理念是風險查處占上風,為什么大家都說人民銀行是消除隊,是警察?主要是因為人民銀行在查處風險。在風險查處理念下始終走不出防范風險、查處風險、處置風險的怪圈,現在要轉移到風險監管上來。首要改變的是觀念,要向風險評價轉變,分析評價商業銀行自身的控險能力、化險能力、排險能力,對商業銀行的健全性、系統的安全性等做出一個綜合性的評價,指出其存在的風險隱患和管理漏洞,并責令其組織實施和改正。在風險評價的理念下,監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現,就不會疲于奔命,干些建臺帳,跟蹤檢查等工作。監管當局要站在客觀的角度,對銀行運行的整個系統進行評價,看整個系統的風險程度有多大。

第2篇

關鍵詞:監管當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風險模型巴塞爾委員會銀行風險銀行監管外部評級合規性監管違約概率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1988年公布的資本協議,曾被認為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神圣條約。”然而在過去十幾年中,銀行防范風險的能力,監管部門的監管方法和金融市場的運作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該協議對發達國家已越來越不適用。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粗線條的新資本協議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詳細的新協議草案,各國商業銀行和監管當局對新協議草案提出許多的意見和建議,經過一年半時間研究,終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許多重要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委員會計劃于2003年第四季度確定新資本協議以便各國于2006年底實施新協議。在2003年至2006年間,銀行和監管當局將根據新協議的各項標準,建立和調整各項體系和程序。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及有關國際金融組織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說,發展中國家必須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另一方面,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經驗加強金融監管是我國金融業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在目前形勢下,我國需要切實更新監管理念強化資本監管。本文擬通過對新資本協議的介紹從法律角度來初步探討其對我國銀行風險監管的影響。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20世紀80年代由于債務危機的影響,信用風險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相當大的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范管理。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極大地影響了國際銀行監管與風險管理工作的進程。在近十幾年中,隨著巴塞爾委員會根據形勢變化推出相關標準,資本與風險緊密聯系的原則已成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監管原則之一。正是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新資本協議。新協議將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并提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準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

新協議在第一支柱中考慮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1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低一些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采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根據標準法的要求,銀行將采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各項資產的信用風險權利。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后,銀行可采用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測算的風險要素計算法定資本要求。其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高級法則允許銀行測算其他必須的數值。類似的,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備選擇。

2、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是最低資本規定和市場紀律的重要補充。具體包括:(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原則一: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二: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足,監管當局應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于最低監管資本比率,并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于抵御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采取補救措施。(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披露計算信用及操作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認為,對最低標準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下監管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3)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其它內容包括監督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換銀行帳薄利率風險的處理。

3、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穩健的潛在作用。新協議在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監管當局應評價銀行的披露體系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新協議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委員會建議,復雜的國際活躍銀行要全面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關于披露頻率,委員會認為最好每半年一次,對于過時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委員會鼓勵利用電子等手段提供的機會,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第一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外部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問題。第一支柱提出的風險計算量方法中標準法最簡單。但是標準法的實施依賴于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每個信用評級機構都有盡量提高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內在沖動,畢竟客戶可以自由選擇聘請評級機構,支付評級費用,但是這種扭曲評級結果的沖動,通常會因為評級機構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場及投資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斂,畢竟投資者會間接推動客戶對于信用評級機構的選擇。然而,這種非市場化的監管需求推動的評級卻可能會加大客戶對信用評級結束果進行隨意挑揀的沖動,降低能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盈利能力起決定作用的市場威望的重要性。為了限制這種對評級結果進行隨意挑揀的行為,監管當局應該在使用評級結果時,確保信用評級機構仍然會將自己的市場威望視若生命。在這個意義上,監管當局應該全面考慮對特定評級對象的各類評級結果,當評級結果不一致時,應當對最低結果給予更多的重視。(2)監管方式轉變問題。相對標準法而言,內部評級法對監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監管當局有能力評估和監督這些復雜的風險管理系統。這要求監管者對各種方法的先進性和合理與否有明確的判斷。如果監管機構不能給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創造空間,就會阻礙銀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將不利于本國銀行競爭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況下被使用,可能導致在一定范圍內風險失控。內部評價法的運用實質上是銀行監管方式的重大轉變,標志著監管方式由“靜態”合規性監管向“動態”審慎性監管轉變。過去,銀行監管局限于資產負債情況,監測由其反映的風險水平,衡量資本充足率和各類資產負債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標準,實質上是一種靜態的風險監管。現在,監管領域的發展轉向了審查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對風險進行了及時、準確的度量,監測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資本金抵御銀行面臨的風險等。這種基于風險的審慎監管關注的是銀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風險及其管理能力。就像醫生,給病人開藥方,讓病人把藥拿回家去吃。新協議通過從標準法,初級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這一循序漸進的資本計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鼓勵銀行不斷改進和完善風險管理系統,從而能更精確地度量風險。相應的,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應從原來的單一最低資本充足水平轉向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上來。

2、第二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引入第二支柱對完善整個監管框架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引入了監管當局的檢查,而且有助于鼓勵銀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謹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實施也向監管當局提出了一些挑戰。首先,改進監管程序的緊迫性尤為明顯,在發生銀行危機的國家,銀行資本充足水平的計算之所以不真實,就是由于監管法規不可靠和公共部門有意寬容。眾所周知,銀行管理部門對銀行面臨的風險最了解,并對管理風險負最終責任。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并不是要取代銀行管理部門的判斷和經驗,更不是要把保持資本充足的責任轉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監管部門應在程序上下功夫通過程序正義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持銀行業整體的穩定,而不是某家銀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監管當局的責任增大,自擴大,相應有必要提高對監管部門自身的約束要求,我們要清醒的認識到監管不是萬能的,監管當局與一般市場主體(銀行)一樣,具有內在的利益沖動。隨著監管當局的權力增加,其“設租”動力也在相應增強。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因此,為防止監管當局濫用其監管權力,監管當局應采取措施不斷增強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應從外部加強對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3、第三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有效的市場紀律需要可靠而及時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對手進行完善的風險評估。新協議將信息披露作為銀行資本充足率的一個內在要求,代表了國際金融業和國際監管的新的發展方向。詳言之,信息披露對強化監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風險行為產生的根源體現了委托人對內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權力,削弱了人的信息優勢,使監管者處于更有利地位;對風險行為的控制不應只注重行為本身,強調信息披露的約束機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開銀行內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對人起到威懾作用,使其衡量到風險行為的成本過大而放棄冒險。懲罰不是約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構成對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約束的本質要求,使監管從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轉變,最終達到盡可能減少風險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約束機制實施的前提和基礎。約束機制總是由一定的信息觸動之后產生反應,信息披露的質量制約各種約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種靈活的約束手段,可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賦予經營者更大的活動空間和操作權限,這符合金融業靈活、迅速的經營特色,保證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占據優勢。(5)由信息披露所構成的社會公共輿論監督是有效監管體系中重要的一環,有助于減少監管中的道德風險。強調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的適當構造也必然能夠構造公眾監督機制,監管者的行為將受到關注,不符合監管宗旨的行為將得到糾正。從而可以降低監管組織的交易成本,提高組織效率。2

三、我國商業銀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1、現在監管理念是風險查處占上風,為什么大家都說人民銀行是消除隊,是警察?主要是因為人民銀行在查處風險。在風險查處理念下始終走不出防范風險、查處風險、處置風險的怪圈,現在要轉移到風險監管上來。首要改變的是觀念,要向風險評價轉變,分析評價商業銀行自身的控險能力、化險能力、排險能力,對商業銀行的健全性、系統的安全性等做出一個綜合性的評價,指出其存在的風險隱患和管理漏洞,并責令其組織實施和改正。在風險評價的理念下,監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現,就不會疲于奔命,干些建臺帳,跟蹤檢查等工作。監管當局要站在客觀的角度,對銀行運行的整個系統進行評價,看整個系統的風險程度有多大。

2、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銀行業發展水平和監管能力都很低。我國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兩呆”的貸款分類法,貸款五級分類才剛剛試行,而對十國集團國家一些大銀行的調查表明銀行內部評級法中僅是營運貸款就平均分為10級。我國短期內仍需采用標準法,但我國缺乏外部評級機構,而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建立和發展需要花費較長時間。另一方面,數年之后,眾多國際大銀行紛紛采用內部評級法,若我國跟不上,將在國際競爭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國應從現在起就著手開發內部評級法,建立風險內部評級體系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起點和基礎。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適用的內部評級標準尚未建立,我國監管當局應指導商業銀行在考慮自身的資本狀況、經營規模、風險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評價體系,盡可能使其能全面,靈敏地揭示和控制風險。監管當局也可根據本國普遍情況提出一個示范模型,但重點應放在對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模型進行有效的評估和指引。

3、由于會計信息不完備,真實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國銀行業在信息披露的質量和數量方面,都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的要求,市場也缺乏足夠的動力和資料深入分析銀行的風險狀況。目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法規律規范體現在各項法律規章制度中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商業銀行法》、《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公開發行證券公司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等,上述法律規范除了證監會編報規則第2號處,其他法律規范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則性的,沒有具體要求。因此,我們應在信息披露的標準、內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體的可操作的規范,把對信息披露的監管納入到監管當局日常的監管程序之中,對不能遵守的銀行,應根據不披露的性質、影響的時間長短做出反應,輕則對銀行進行建議、批評,重則罰款、停業整頓。

參考文獻:

1、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馬塞爾資本協議概述》2001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一司譯。

2、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的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1999年6月,朱平譯。

3、羅平、孟長安《國際金融組織對新資本協議的反應》,《金融時報》2001、11、10。

4、李文泓:《國際金融監管理念與監管方式的轉變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載《國際金融研究》2001、6。

5、陳衛東:《新馬塞爾資本協議評析》,載《國際金融研究》2001、3。

6、毛曉威,巴曙松:《巴塞爾委員會資本協議的演變與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新進展》,載《國際金融研究》2001、4。

第3篇

現實中,許多人經常把商業銀行內部使用的貸款分類(或債項分類)與監管當局規定的貸款分類等同起來。這可能是因為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沒有建立自己的貸款分類體系,一直采用財政部門和監管部門規定的貸款分類進行貸款管理。1998年以前,我國商業銀行一直按照財政部1988年保險財務制度的要求,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后三類,即“一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1998年5月,商業銀行開始試行人民銀行制定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并于2002年1月開始全面實施,該指導原則將貸款風險分為五類,即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簡稱為五級分類。

實際上,世界各國的監管當局還沒有對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制定監管當局的貸款分類標準達成共識。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國中,只有美國還包括德國在一定程度上,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根據監管當局的標準對貸款進行分類。其他國家的監管當局,如英國、荷蘭和法國,對貸款如何分類則沒有任何具體規定,僅是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對貸款進行審慎計值,并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出有關貸款分類的內部規章制度。相比之下,為了鼓勵商業銀行審慎經營,眾多中國家的監管當局則對商業銀行的貸款分類做了明確規定。其中,一些國家的監管當局效仿了美國的作法,制定了貸款五級分類標準,前二類為正常貸款,后三類為不良貸款,并據此計提貸款準備。

監管當局規定的貸款五級分類簡單,易于操作,能夠滿足監管當局了解商業銀行貸款質量基本情況的需要。然而,將貸款五級分類同時用作商業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體系,卻遠不是最佳做法。我國貸款分類原則也明確指出,貸款五級分類是對貸款分類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自己的貸款分類應該比監管部門規定的五級分類標準復雜得多。普遍采用的五級分類并不能充分滿足商業銀行有效進行信貸管理的需要。一是五級分類本質上是依賴專家主觀判斷的分類體系,缺乏必要的定量,沒有做到與貸款實際的損失情況掛鉤。至此,在很大的程度上,不同銀行的分類結果不具備可比性,不同行業的分類結果也不具可比性。當然,在貸款分類中,主觀判斷是必要的。借款人還款意愿(對不想還款的借款人根本就不考慮該貸)、管理水平、競爭能力等,離不開信貸人員的主觀判斷。但是,在完善的貸款分類體系中,主觀判斷的比重相對要小,定量分析所占的比重相對要大。應該說定量分析的多少決定貸款分類體系的先進性;二是貸款五級分類重在貸款事后檢查,如對借款人的合同執行情況、經營情況進行跟蹤調查,提醒借款人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對逾期貸款本息進行催收工作,但對貸款發放的事前管理很難發揮什么作用。商業銀行無法利用五級分類決定是否發放貸款、貸款限額有多大、貸款的利息水平及對抵押擔保的要求等;三是貸款五級分類是粗線條分類。在通常情況下,商業銀行的正常貸款占比很高。一旦正常貸款達到90%以上或更高的水平,五級分類區分貸款風險程度的能力就很低。然而,正常貸款之間的風險大小并不一樣。完善的貸款分類體系應該對五級分類進一步細化,正常貸款至少分為5-7類,并從風險管理的角度采取不同管理方法;四是利用貸款五級分類計提貸款準備也缺乏準確性。在很大程度上,五級分類涵蓋的僅是貸款的余額,不是商業銀行整個的信貸風險暴露或敞口(loan exposure)。所謂信貸風險暴露或敞口不僅包括已借款人已提取的貸款,還應包括部分未提取的貸款。而且,對于如何表外項目下的或有負債,也沒有明確規定,難以保證據此計算出的準備金具有可比性;五是五級分類綜合考慮借款人及貸款的風險要素,即所謂的一元評級法,實際上沒有認真區分借款人與貸款這兩類不同性質的風險以及這兩類風險的重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既不是借款人評級,也不是貸款評級,從這一點上看也影響了銀行有效地管理兩類不同性質的風險。

對于我國商業銀行來說,如何建立和完善銀行自己的貸款評級體系或債項分類體系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將于2006年正式實施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為各國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體系指明了方向。新協議的核心是內部評級法(IRB法),允許管理水平高的銀行采用IRB法資本充足率,從而將資本充足率與銀行信用風險的大小緊密結合起來。可以說,滿足資本監管的IRB法代表了巴塞爾委員會認可的并希望商業銀行,特別是大銀行今后廣泛采用的內部評級體系。IRB法代表了信用風險管理技術的大方向。在新協議的推動下,許多國家的銀行都在積極開發IRB法,力爭在2006年達標。

滿足資本監管的IRB法是商業銀行高標準的內部評級體系,它主要針對貸款,同時也考慮銀行同業拆借、項目融資和零售業務等。IRB法是一個兩元的體系,包括借款人評級和債項評級。在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時,要同時考慮兩方面評級的結果。在建立貸款關系之前,商業銀行就已經確定特定借款人和貸款的評級。借款人評級是根據商業銀行自定標準將借款人劃分不同檔次,如AAA,BBB,CCC(許多銀行都采用這類標準普爾的評級符號),并計算出可比性的風險計量指標:違約概率(PD)。債項評級至少將正常貸款分7級,不良貸款分1級,并考慮到抵押品、還款優先程度、清收結果和時間后,計算出發生違約時的損失率(LGD)。最后,通過計算PD和LGD,計算出貸款的預期損失(EL)及非預期損失(UL)。預期損失(EL)用準備金來抵補,非預期損失(UL)則用資本來抵補。從計算資本充足率角度看,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管理水平選擇采用略為簡單的初級IRB法或高級IRB法。

IRB法是銀行資產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主要用途包括:(1)監測信用風險的構成,確定并監測各檔評級的總體風險水平和信貸限額;(2)監測借款人評級結果的變化情況;(3)確定貸款準備金規模、貸款定價及利潤水平;(4)分配資本;(5)作為貸款組合風險模型的主要組成部分。與以主觀判斷為特征的貸款五級分類所不同的是,IRB法以多年的數據為基礎,通過數理統計分析等,分別計算出表示貸款人和債項風險大小的絕對數量指標,并以此為基礎全面開展信用風險管理。特別要指出,IRB法與五級分類一大區別就在于,IRB法把借款人風險和債項風險分開來考慮,從而避免借款人和債項分類結果的風險要素交叉發生作用。相比之下,五級分類在考慮到借款人還款能力時,還同時考慮債款的抵押和擔保,難以保證更加準確地反應兩類不同方面的風險。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調查,10國集團國家的大銀行已經基本建立起IRB法,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進一步完善。需要解決的主要有:一是各行的計算方法不統一。在確定損失率時,銀行所用的技術和數據來源不同,可能導致計算結果的不一致,甚至計算錯誤;二是可供銀行用來評估損失特征的數據相當有限,例如借款人違約的可能性,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和借款者違約風險暴露水平(EAD)的相關系數等。此外,這些數據源的統計口徑很不一致。在收集違約率和違約損失率的原始數據時,各行對“違約”和“損失”的定義不同;三是計算違約損失率(LGD)要比計算違約率(PD)要難。只有很少銀行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債項評級指標;四是雖然一些銀行已具備了較強的風險計算能力,但來自銀行評估系統的信息是否真正與此時銀行的風險管理情況相一致,這一點在某些情況下難以確定。

相比之下,非十國集團國家的商業銀行差距更大。同時各國商業銀行的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個別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比較先進,而大多數銀行還是停留在起步階段。同的情況一樣,許多發展中國家商業銀行的貸款評級體系,僅是套用了監管當局規定的貸款五級分類,或者是在此基礎上簡單做了一些細化。這樣的評級系統遠不能用來評估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對信用風險量化的精確度和準確性遠不能達到新資本協議規定的標準。總的看來,發展中國家的銀行要實施IRB法,難度較大。為了改進評級體系以達到采用IRB法標準法的要求,發展中國家銀行要面臨的挑戰是收集數據、建立必備的內部控制系統、強化信息技術支持和員工培訓。

為了推動商業銀行逐步向IRB法過渡,香港金管局建議修訂現有的貸款五級分類制度,以滿足巴塞爾委員會對內部評級制度的要求。并推動銀行改進信用風險管理,提供關于行業資產質量趨勢的更多、有用的、具有前瞻性的信息,提供銀行業匯集違約數據的基準,增強對銀行機構資產質量的監控。新的分類同樣將銀行的各類資產分為六大類,即公司貸款、銀行同業、國家貸款、零售貸款、項目融資和股本投資,分類的重點放在信用風險暴露(exposure)上,從而使監管當局要求的貸款分類盡量接近銀行內部自己的信用風險管理方式。新的分類方法將貸款分為11級,主要變化之一是把正常貸款細化為7級,不良貸款分為4級(在此包括特別關注類貸款)。每一級別與標準普爾的評級體系相對應,如AAA,BBB等,并與違約概率(PD)掛鉤。能夠違約概率(PD)的銀行,采用自己的計算指標。不能計算違約概率(PD)的銀行,則采用監管當局確定的指標。

第4篇

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巴塞爾協議

一、引言

商業銀行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在我國經濟社會中的重要地位決定了其對外信息披露義務。實際上,這也是上市銀行維護自身健康發展、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必然。而隨著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商業銀行創新不斷加快,這也使得其滿足投資者知情權的要求越來越迫切,信息披露要求也越來越高。會計信息是各類經濟信息的重要來源,對于投資者了解銀行經營狀況、資產質量等有重要意義,因此也越來越受到關注,要求也日益規范。不過,盡管我國銀行業發展勢頭迅猛,但發展程度仍相對滯后,信息披露起步也較晚。鑒于此,本文將通過分析新形勢下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中面臨的主要問題,分析這些問題存在的原因,并對如何提升我國商業銀行的會計信息披露水平提出建議。

二、新形勢下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會計信息是指將相關會計數據進行處理加工并生成對人們有用的信息。會計信息是各類經濟信息的重要來源,對于投資者了解銀行經營狀況、資產質量等有重要意義,因此也越來越受到關注。透明經營是銀行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監管要求,近年來我國銀行會計信息披露水平逐步提升,披露標準越來越規范。但不可否認的是,銀行目前的會計信息披露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一是缺乏詳實完整披露,比如存在缺少資產與負債結構信息披露的問題,這兩類資產負債結構的失衡,會加劇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造成流動性問題。鑒于此,資產負債結構信息的不足是當前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面臨的首要問題,它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對銀行的風險情況作出評估。再比如,目前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缺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結合,一般主要依靠單一的財務經營數據。

二是存在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比如,當前商業銀行的會計信息披露真實性需要加強,銀行會計工作者將信息加工成數據并對外公布,這是會計信息披露的過程。銀行會計信息應反映其資產質量等情況,但有些銀行可能提供誤導性的財務信息,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普遍存在。比如不按照五級分類標準劃分資產,或者以貸還本掩飾資產質量,造成會計信息失真。

三是對會計處理差異較大。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提升,這一要求需要企業提供相互可比的會計信息,即同一企業不同時期可比、不同企業相同會計期間可比。不過,銀行會計信息可比性不強,尤其是在在表外業務的信息披露中更為明顯。此外,會計信息披露標準不統一。我國現行關于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要求多,也由諸多部門和機構,但彼此之間存在不統一、不銜接的地方,處理的靈活性較大,銀行也會選擇性地披露,從而影響了信息披露質量。

三、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原因

當前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存在一定問題,主要有銀行內部的內在機制不健全的因素,比如披露動力不足、管理水平確實存在差距等,也由外部監管機構的原因,主要表現為相關準則標準不規范,監管有效性需要加強。

一是披露動力不足,我國的銀行行政色彩濃厚,存在企業本身的治理結構及委托關系,信息披露可能對于管理層存在一些問題。

二是風險管理技術水平有待提高,銀行會計信息披露面臨業務和技術手段的創新,與發達國家相比,風險評估起步晚,尚未形成市場風險等的計量模型,定量管理信息能力較差。

三是商業銀行的差異化會計處理問題普遍存在,銀行新業務與會計規范發展不同步的情況較多。比如理財信息披露實際上就給給銀行的會計核算帶來了大的挑戰,其會計處理和補充規范制度尚未完全建立,銀行實務自由度較大,躲避監管的問題存在,對自身財務狀況也產生影響。

四、提升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水平的政策和建議

綜上所述,我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的側重在于安全性、效益性與流動性。當前,加強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受到密切關注,也是銀行業自身發展的需要。鑒于此,為進一步改進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情況,本文從治理結構、風險管理等幾個方面提出了如下的對策和建議。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要優化銀行股權結構,股份制改革應當深入,可以引入更多的戰略投資者,優化銀行股權機構、提升管理水平。要完善銀行管理層的任用機制及績效評價機制。要強調發展質量,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二是要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要求企業在各個環節和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流程,即要針對各項業務風險制定實施識別、計量和控制風險的制度、程序和方法。目前主要面臨信用、市場和操作等風險,應建立量化模型,持續進行監控。應構建和完善風險評級體系,提升風險控制能力。實際上,有效的內部評級系統應該包括評級對象的確定和對評級結果的利用等諸多方面。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規范。目前會計報表及附注是會計信息披露的主要表現,在銀行金融創新實務中,差異化處理方式不利于統一監管,因此要適應新形勢下變化,持續改進和完善相關會計準則,不斷規范新業務的會計處理方式,不斷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

四是要加強披露監管。要更新監管理念,金融監管是為了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確保銀行業的健康運營。我國監管是嚴格限制市場準入、強化管制,國外對銀行的限制少但監管規則更細,未來我國監管理念也應該不斷完善,提升銀行自律意識,提高銀行的競爭力和監管效率。要促進監管協調,形成監管合力,比如組建聯合巡視組。參考文獻:

[1]胡突明.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巴塞爾原則及對我國的指導意義[J].會計研宄,2001(09).

[2]李冰.金融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對策分析[J].金融會計,2009(2).

[3]李慧萍.關于增強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思考[J].投資研究,2004(6).

第5篇

    商業銀行風險評價模型是銀行風險監管的重要內容,但是目前的商業銀行風險評價模型主要是建立在對發達國家監管實踐進行歸納總結的基礎上,對總行進行風險評價,尚罕有針對國家審計的需求構造的商業銀行風險評價模型。

    過去20年,我國金融體系逐步建立和發展,金融監管模式也逐漸確立。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主要是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是商業銀行主要監管機構,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審計署職責之一是對中央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審計。近些年,審計署組織開展的金融審計對于揭示商業銀行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構建適用于國家審計的商業銀行分支行風險評價模型一定程度上豐富了銀行監管理論,對于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增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和聯動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商業銀行風險評價比較分析

    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由于信用風險導致銀行大量倒閉,銀行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范和管理,產生了以信用風險為主的風險評估模型,最具代表性的是《巴賽爾協議》有關信用風險的評估理論;20世紀90年代初,JP摩根在考察衍生產品的基礎上提出了評估市場風險的風險估值法(VaR),巴賽爾委員會于1996年公布了《關于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的概述》和《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規定銀行計量資本要求時,除了考慮信用風險外,還要考慮市場風險,同意各家銀行采用VaR等內部模型評估市場風險。1999年,巴賽爾委員會公布《新的資本充足比率框架》,要求對操作風險、信譽風險等風險進行評估。2004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則提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

    國外銀行風險評級體系主要有美國駱駝氏評級體系評級制度、意大利PATROL年度評級體系、法國ORAP評級體系等,其他西方國家也建立了適用于本國的銀行風險評級體系,其中以美國駱駝氏評級體系評級制度最為著名,應用最為廣泛,其主要思想是對金融機構的資本、資產質量、管理水平、盈利水平、流動性和敏感性按1至5級進行評級,然后按5級制進行綜合評級。1996年,人民銀行頒布了《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2004年,銀監會公布了《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2006年,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國家審計在實踐中也曾借鑒美國駱駝氏評級體系評級制度建立了商業銀行風險評價模型。

    國內外金融理論和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風險評價在研究的主體、對象、指標的選擇和研究方法等方面各有不同:(1)研究主體不同。有的從商業銀行自身角度進行研究,有的從監管角度進行研究。(2)研究對象不同。有的側重于研究商業銀行非系統性風險,有的側重于研究商業銀行系統性風險。(3)研究指標選擇不同。有的比較全面,有的比較簡潔,有的研究只包括業務指標、有的研究既包括財務指標又包括業務指標。(4)研究方法不同。有的以定性研究為主,有的以定量研究為主,有的運用層次分析法、模糊聚類分析法和因子分析法,有的運用相關分析、多元判別分析等。就目前我國銀行的風險管理來說,風險評估模型只是引入階段,還沒有達到真正應用,而從國家審計的角度把現代風險評估模型應用到商業銀行風險評價的研究更少。

    國家審計相對于其他商業銀行監管機構,風險評價對象主要是分支行。原因有:一是商業銀行分支行數量眾多,監管機構很難對某一家分支行持續關注,容易形成監管盲區;二是除宏觀風險、市場風險之外的眾多運營風險集中于分支行;三是從實踐來看,商業銀行分支行發生的問題比較多,且較嚴重。同時,相對于商業銀行內部和監管機構而言,國家審計在對商業銀行風險評價上也有其獨特之處(見表1)。

    三、商業銀行分支行風險評價模型構建

    (一)模型構建的基本思路

    模型的構建是以現代金融風險理論為指導,以美國駱駝氏評級制度為基礎,采取層次分析法對商業銀行分支行面臨的風險進行分類和分層,結合中國銀行業監管當局的風險評價和商業銀行審計實踐經驗,遴選出適用于國家審計評價商業銀行分支行風險的指標體系,利用綜合評價方法計算商業銀行分支行綜合風險值并進行排序,以利于在國家審計實踐中迅速把握商業銀行各分支行風險程度,把有限的審計力量和時間用于解剖風險程度較高的分支行,以提高審計效率,維護金融穩定。

    (二)風險評價指標的選擇與計量

    在理論和實踐上,商業銀行風險評價指標有很多,已有的風險評價指標大多數來自于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少有來自于商業銀行財務系統和業務系統的指標。國家審計是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和損益的全面審計,因此在指標的選擇上與現有的風險評價體系既有相同之處,又有自身的特點。本文構建的是商業銀行分支行風險評價模型,其資本充足度無需計量,我們從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三個方面對商業銀行分支行綜合風險進行評價。

    1.信用風險評價指標與計量

    信用風險評價指標選取兩個,一是不良貸款率,二是VaR在綜合授信中的占比。

    (1)不良貸款率

    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貸款總額,其中,不良貸款以五級分類為標準,包括次級類貸款余額、可疑類貸款余額和損失類貸款余額。

    (2)VaR在綜合授信中的占比

    VaR指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當基礎資產價格產生不利變化時,在給定置信水平下,所持有的資產頭寸可能產生的最大可能損失。

    無論哪種定義方法,求解VaR即找到投資組合最小價值或者最小收益率R'。

    假設銀行資產組合價值的概率分布為f(w),那么在給定的置信水平c下,有:

    本模型中對于置信水平的選擇采取巴賽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選擇的置信水平即99%,持續期間為一年,并且VaR值計算符合以下假設:

    (1)綜合授信價值服從正態分布;

    (2)信用等級轉移概率矩陣遵循馬爾柯夫過程,即信用等級在某一年的轉移概率獨立于過去時期;

    (3)綜合授信收益率相關系數為零,不考慮相關條件的聯合轉移概率矩陣;

    (4)資產組合持續期間的選擇為一年。

    計算VaR在綜合授信中的占比步驟:

    (1)取得商業銀行分支行客戶信用等級數據;

    (2)取得商業銀行分支行各個客戶信用等級綜合授信余額,其中綜合授信余額包括貸款、信用證、保函、銀行承兌匯票余額;

    (3)根據商業銀行前三年信貸管理資料,計算不同信用等級客戶授信回收率;

    (4)根據商業銀行前三年信貸管理資料,計算不同信用等級客戶下一年度信用等級變動概率矩陣;

    (5)計算各個樣本的不同信用等級授信的VaR值和各個樣本的總體VaR值;

    (6)計算各個樣本的總體VaR值占綜合授信總額之比。

    2.流動性風險評價指標與計量

    一般衡量流動性風險指標有中長期貸款比、存貸比、流動性比例和核心負債依存度等,但這些流動性風險指標是針對擠兌風險、破產風險等設置的,對商業銀行總行持續性監管比較有效而在分支行風險暴露中未能發揮信息有效提示作用。

    在目前審計實踐中,我們關注較多的是商業銀行分支行流動性風險指標所揭示的業務違法違規的可能性,因此本模型選取對商業銀行分支行流動性風險揭示較為有效的流動性缺口關注率作為流動性風險評價指標,計算步驟為:

    首先計算商業銀行分支行流動性缺口。本模型采取兩種方法,一是聯行往來分析,將各分支機構的“系統內借入、借出”和“存放系統內款項”、“系統內存放款項”等數據進行比較分析,經加總軋差,如余額表現為借方,說明資金運營正常,如余額表現為貸方,則表明出現占壓聯行資金情況。二是計算與分析資金缺口。資金缺口的計算簡單來說就是資金來源減去資金運用,其中資金來源包括各項存款和同業存放;資金運用包括各項貸款和清算資金。根據計算結果,如差額為正,說明資金運營正常,如差額為負,則表明存在資金缺口。其次根據各商業銀行分支行流動性缺口計算各商業銀行分支行流動性缺口關注率。

    流動性缺口關注率=各分支行流動性缺口/∑各分支行流動性缺口

    其中如果對各分支行流動性分析結果為正常,則流動性缺口取值為零。

    3.操作性風險評價指標與計量

    本模型選取兩個操作性風險評價指標,一個是操作風險損失率,一個是內部控制關注率。

    (1)操作風險損失率。借鑒銀監會對操作風險評價指標,將操作風險指標定義為衡量由于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定量上表示為:

    操作風險損失率=操作造成的損失/當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

    (2)內部控制關注率。首先,建立內部控制水平評測表,對商業銀行分支行內部控制要素、業務系統、會計系統、計算機系統和內部控制監督系統給予審計評價,限于篇幅具體內容省略,但并不影響本文對問題的說明。其次,對每個分支行進行內部控制水平評價,評價標準為好、較好、一般和差,好則計0分,較好計0.25分,一般計0.5分,差計1分;另外對每個分支行經濟犯罪案件和舉報信納入內部控制水平評價,一個經濟犯罪案件5分,一封舉報信1分。再次,計算得出每個分支行得分。最后,計算內部控制關注率,計算公式為內部控制關注率=分支行內部控制得分/∑每個分支行內部控制得分。

    (三)風險綜合計量方法

    綜上可以得出,商業銀行分支行風險評價指標體系如表2所示。

    綜合評價方法采取德爾菲法、因子分析法和層次分析法,并運用序號總和理論和眾數理論對上述評價結果進行綜合排序。

第6篇

[關鍵詞] 商業銀行;順周期性;緩釋工具資本;監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7. 055

[中圖分類號] F830.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17- 0089- 02

1 商業銀行順周期性的原因分析

1.1 資本監管和計量方法的順周期性

資本監管是銀行審慎監管的核心,是促使商業銀行能夠及時沖銷經營過程中的損失、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提升銀行體系穩定性的重要手段。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Ⅱ)允許銀行選用標準法或內部評級法。標準法是根據外部評級確定風險權重,內部評級法則允許商業銀行采用其內部計量的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和違約風險暴露(EAD)等風險參數。由于這些參數不同程度受到經濟周期的影響,在大幅提高資本監管風險敏感性同時,也增加了銀行體系的順周期性。其主要體現在以下4個方面:一是違約概率(PD)的順周期性。時點評級法主要根據債務人當前信息得到PD并進行評級;跨周期評級法主要使用債務人長期信息評估整個周期內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實際操作中,由于商業銀行的逐利性,一般都傾向于選擇時點評級模型,這就加劇了PD測算值的順周期性。二是違約概率(LGD)的順周期性。當經濟下行時,金融體系風險加大,市場流動性趨緊,債務人出現違約,抵押品價值下降,導致LGD大幅上升;在經濟上升時,以上因素將導致LGD下降。三是風險暴露(EAD)的順周期性。經濟衰退時期,對貸款依賴性強的債務人流動性更加緊張,貸款承諾提取的可能性及比例上升,引起EAD增加,造成一種經濟周期與EAD之間的逆向選擇。

在實證分析方面,Segoviano & Lowe對墨西哥銀行業的分析表明:按照內部評級法計算的監管資本要求比墨西哥危機前采用標準法計算的資本要求大幅上升,從而產生更加顯著的順周期性;Kashyap & Stein采用KMV模型和1998-2002年美國經濟衰退期間的銀行數據,對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性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使用內部評級法計算的資本要求提高了70%~90%,而使用標準普爾評級模型的資本要求卻只提高了30%~45%;Zicchino對英國銀行業的研究發現,采用內部評級法計算的監管資本比采用標準法增加30%。

1.2 撥備計提政策的順周期性

貸款損失準備是銀行根據貸款分類結果和貸款損失概率來提取的貸款損失減值準備。在經濟繁榮時期,銀行貸款不良率較低,計提撥備就會減少,銀行利潤更高,擴張信貸的積極性提高;而在經濟蕭條時期,貸款不良率上升,計提撥備較多,壓縮了銀行的放貸能力。這種計提撥備方式會加劇經濟波動,增加銀行體系的順周期性。Bikker & Metzemakers運用29個經合組織國家8 000家銀行10年的大樣本年度數據,對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的順周期性進行了實證,結果表明:當經濟增長較快時,銀行提取的損失準備相對較低;而當經濟增長放緩時,銀行提取的損失準備相對較高,加劇了經濟周期的波動。

1.3 信用評級的順周期性

我國乃至全球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過程中高度依賴穆迪、標準普爾、惠譽等外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結果,容易在金融市場產生“從眾心理”和“羊群效應”。評級機構開展評級時,自身心理上也有高度的順周期性,即經濟高漲時期給予很多次貸類產品較高的評級;當衰退來臨時在短期內大幅降低其評級,這種評級方式和結果被廣泛使用時,將在金融市場產生“羊群效應”,導致整個金融市場評級結果的“懸崖效應”。

1.4 國際會計準則的順周期性

新會計準則后顧式計提方法要求銀行必須以已發生的損失為基礎。經濟繁榮時期,金融市場運轉良好,公允價值計量方式會夸大金融機構資產價值,從而加大經濟運行中的泡沫;在經濟下行階段,公允價值計量方式又會使金融機構出現大量未實現且未涉及現金流的“賬面損失”。這些“賬面損失”雖然僅具有會計意義,但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投資者預期,進一步加劇了貸款損失準備的順周期性。IMF研究表明,公允價值會計準則所產生的順周期性要強于歷史成本會計準則的順周期性,并且在流動性短缺的情況下更加明顯。

除上述資本、撥備、信用評級及會計準則等方面的順周期性外,其他因素如我國金融機構在發展戰略、風險管理模型和風險暴露等方面同質化,銀行與客戶之間信息不對稱等,都可能加劇經濟周期波動。Acharya研究表明,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銀行都選擇了相同的投資策略,那么一家銀行出現問題時,會對其他健康銀行造成沖擊,刺激這些銀行進行風險轉移,從而增加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2 銀行順周期性的緩釋工具

2008年金融危機使全球經濟學家認識到建立金融體系逆周期監管機制,改善金融體系順周期性的重要性。《巴塞爾協議Ⅲ》(Basel Ⅲ)提出了加強逆周期監管的措施:一是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二是建立動態撥備機制;三是引入杠桿率指標;四是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加收留存超額資本。

2.1 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

逆周期資本緩沖是在最低資本充足率基礎上,在經濟繁榮時期增加超額資本充足要求,以備經濟蕭條時期應對資本充足率下滑情況,讓銀行在經濟上行周期計提緩沖資本,以滿足下行周期吸收損失的需要。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在微觀層面可以保證銀行有足夠資本來應對其未來經濟衰退時期的損失,從而增強銀行應對外部沖擊的彈性;在宏觀層面保護整個銀行體系不受超額信貸擴張和系統性風險積累的困擾,實現宏觀審慎監管的目標,同時抑制銀行系統順周期性對宏觀經濟波動的放大作用。

2.2 建立動態撥備機制

緩解因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導致順周期性的方法主要是采用跨周期計提撥備政策,提高撥備計提的前瞻性。與資本緩沖機制原理相同,商業銀行在經濟上行時期,多提資本的同時,也應多提撥備,分別用來抵御非預期損失和預期損失。在經濟下行、違約率上升時期,銀行就可以用其對沖潛在的信用損失,而不必因增加計提撥備緊縮信貸,加劇實體經濟的下滑。

建立逆周期動態撥備機制的最大難點在于該機制與現行國際會計準則之間的理念差異。如果對未發生損失計提撥備,不僅會影響商業銀行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而且會導致商業銀行承擔涉嫌操縱利潤的聲譽風險。如何建立動態撥備機制,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尚未形成一致意見,二十國集團在《加強監管和提高透明度》報告中也只是提出了建立動態撥備機制的原則性建議。因此,目前建立動態撥備機制的可操作性不強。

2.3 引入杠桿率指標

杠桿率為資本與總資產的比率或者這一比率的倒數,其特點是簡單、透明、不具有風險敏感性。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是作為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充足率的補充,目前已達成國際共識。在微觀審慎層面,杠桿率指標由于不具有風險敏感性,因而能與采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的內部評級和內部模型形成有益補充和良好互動,緩解新協議的順周期效應。在宏觀審慎層面,鑒于金融機構的過度投機和高杠桿率是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要原因,杠桿率限額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的過度擴張和過度承擔風險,控制金融體系的非理性增長和系統性風險。Blake & Visco研究表明:由于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和不穩定性,設定杠桿最大倍數能有效防止銀行資產擴張,緩解順周期性。《巴塞爾協議Ⅲ》初步要求銀行一級資本的杠桿率為3%,但尚未在各國監管當局之間達成一致。

2.4 逆周期信貸政策

逆周期信貸政策主要是指金融監管當局通過信貸政策調整來實現逆周期監管,主要是對某些信貸政策指標設置限額,并隨宏觀經濟金融形勢變化進行調整,以達到宏觀審慎監管的目標,類似于現代西方貨幣政策的“相機抉擇”。金融監管機構應在不同宏觀經濟背景下,對商業銀行的抗風險能力進行壓力測試,并根據結果制定合適的監管政策,指導商業銀行實施不同的信貸政策。只有實現逆周期工具和宏觀經濟形勢的有機結合,才能保證在銀行監管有效性和商業銀行穩健運營方面發揮較好作用,進一步發揮平滑經濟周期的作用。

綜上,在《巴塞爾協議Ⅲ》引入的一系列逆周期監管工具中,逆周期緩沖資本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也是對商業銀行從最根本的資本管理角度實施逆周期監管的工具。我國監管部門應推動商業銀行強化市場約束效力,拓展資本補充渠道,主動規避順周期性造成的影響,逐步完善對商業銀行的逆周期監管。

主要參考文獻

第7篇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市場紀律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1月6日

一、巴塞爾協議發展歷程

巴塞爾資本協議全稱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報告》,對所有從事國際業務的銀行機構都適用。巴塞爾資本協議有以下幾個發展歷程:

(一)第一份巴塞爾協議。德國赫斯塔特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使國際清算銀行對跨國銀行的監管問題產生了關注,進而于1975年提出了第一份巴塞爾協議,這是銀行業監管機構對國際商業銀行第一次制定的監管協議。該協議把維持現金流的能力和還款能力作為監管的重要指標,并明確了各主體對國際監管應承擔的責任。

(二)對第一份巴塞爾協議的修訂。每個國家的監管標準都各不相同,各個國家的監管責任的劃分也存在爭議,這些都說明1975年的巴塞爾協議存在不足。1983年,巴塞爾委員對巴塞爾協議做了進一步完善。提出兩個基本原則:第一,每一家海外銀行都要接受監管;第二,每種監管都要適度。其實這兩個協議沒有太大差異,都把股權原則、母國的監督當作重點,把市場原則、東道國的監督當作補充。這兩個協議共同的缺點是提出的監管標準和職責的分配比較抽象,監管標準不具有可行性。

(三)巴塞爾協議Ⅰ。《巴塞爾協議Ⅰ》在對資本進行分類、確定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資本的標準比例、過渡時期的安排等幾個方面做出了規定,具有實質性的發展。其中,將資本分為核心與附屬資本兩大類,按0%、20%、50%、100%這四個風險檔次將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和表外項目進行分類,銀行資本充足率即總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至少為4%。

巴塞爾協議Ⅰ的提出具有重大意義。首先,銀行風險管理標準在全球獲得了統一;其次,資本充足率的重要性得到了重視,使銀行經營從注重資產數量轉向注重資產質量;最后,突出強調了信用風險。

(四)巴塞爾協議Ⅱ。隨著跨國銀行數量增多,金融創新的發展,銀行業在面臨機遇的同時,也面臨新的挑戰,因此銀行規避管制的動力增加。《巴塞爾協議Ⅱ》對銀行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應對措施。《巴塞爾協議Ⅱ》最具有開拓性的是提出了三大要求,被稱為“三大支柱”:最低資本金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管及強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場約束。

其中,最低資本金要求包括在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基礎上,新增了第三級資本。同時,認為銀行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衡量風險的方法有標準法、內部評級法、VaR模型等。監管當局的監管是指不僅監管機構應對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管,銀行自身也應對內部的風險進行評估。各國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調整監管指標,讓監管更具有靈活性。市場約束是指為了緩解信息不對稱,提高金融系統的穩定性,保護投資者利益而要求銀行進行信息披露。

(五)巴塞爾協議Ⅲ。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波及全球,《巴塞爾協議Ⅱ》的不足顯露出來。因此,2010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該協議提高了最低資本要求,增加了杠桿率、流動性比率,要求增加信息披露。

二、巴塞爾協議對銀行風險監管的影響

(一)銀行風險監管受到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影響

1、聘請外部機構對資本充足率進行評級將產生一系列問題。雖然風險衡量方法中最好的是標準法。但是外部評級機構將對標準法的實施產生不良影響,因為客戶可以憑自己的意愿來選擇評級機構并付費,評級機構為了獲得客戶并盈利,將有動機使評級對象獲得比自身信用等級高的評級。這種評級是虛假的,不誠實的。為了阻止評級機構為了獲得利益提供虛假的評級結果,監管當局應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同時可以監督不同的評級結果,當發現虛假結果時,應當對其嚴厲懲處。

2、改變監管方式將產生一系列問題。內部評級法對監管能力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監管當局要有方法與技術來監督繁雜的風險管理體系,可以準確判斷各種方法的優點與缺點。監管當局要在控制風險方面進行技術創新,使銀行的競爭力獲得提高。在合理的情況下使用監管方法,使風險可控。內部評級法的使用改變了監管方式,監管將不局限于合規性監管,更強調風險性監管。

(二)銀行風險監管受到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影響。銀行業的風險可以通過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來控制和規避,所以第二支柱的提出能提高銀行從事存貸款業務的謹慎性,提高銀行系統穩定性。但是,監管當局在進行監督時也面臨一些問題。首先,應完善監管程序,雖然銀行管理部門最了解自身的風險,但其自我監管很可能與自身利益相沖突,內部監管的有效性不足。監管當局要完善監管程序,其作為第三方應有效發揮外部監督作用,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其次,避免監管當局“尋租”。當把監管看成一種商品時,監管當局作為監管的提供者,為了獲得利益,其尋租動力也會增加,權力如果不受約束,將導致腐敗。因此,監管當局要加強自身監管,同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外部加強對其的監督。

(三)銀行風險監管受到市場紀律的影響。巴塞爾協議要求增強信息透明度。其重要性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從風險產生的根源出發,避免人利用信息優勢采取對自己有利而對委托人不利的決策,緩解了“委托問題”;(2)信息披露可以對管理層產生警示作用,使其減少冒險行為。在風險發生前就及時發現,而不是等到風險發生后補救,從而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3)信息披露將引起社會公共對銀行進行監督,從而減少道德風險。社會公眾將對銀行及監管者的行為進行監督,糾正錯誤行為,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銀行、社會公眾、監管當局互相監督,相互制約。

三、商業銀行更好地實施巴塞爾協議的建議

(一)全面u估監管指標的“順周期效應”。資本充足率監管的一個不足就是“順周期效應”,即在經濟繁榮復蘇時,銀行業有較好的資本充足率,現金流充足,面臨的資產風險較小。但當經濟衰退蕭條時,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將不斷降低,資產流動性不足,風險增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態勢較好,因此我國銀行業所面臨的風險可能高于按照現實風險所計算出的資本充足率水平。所以我國監管機構應從整個經濟周期計算監管指標,還可以采取VaR測試等手段,把監管指標受到周期效應的不良作用降到最低。

(二)資本撥備計提制度應具有靈活性。動態撥備制度在對未來經濟情況預測基礎上,使商業銀行在經濟上行階段多計提撥備,經濟下行階段少計提撥備。比如西班牙的商業銀行為了評估潛在的信用風險,進行事前估計,除了要求計提一般準備金和專項準備金,還要求計提統計準備金。在經濟上行階段,貸款狀況良好,商業銀行計提統計準備金,因為潛在的信用風險損失高于基于事后計提的專項準備金;而當經濟處于下行階段時,銀行資產狀況變差,采用統計準備金彌補損失,因為潛在的信用風險損失低于基于事后計提的專項準備金。我們可以向西班牙借鑒經驗,采取動態撥備制度使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制度得到完善,減少系統性風險。監管部門可以在剛開始的時候建立統一的計提標準,隨著內部評級法的發展,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情況和經驗來靈活決定不同資產組合的計提系數。

(三)打造良好基礎,全面實施《巴塞爾協議Ⅲ》。《巴塞爾協議Ⅲ》在《巴塞爾協議Ⅱ》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監管內容和方法。因此,我國銀行業為了更好地推進《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應先落實《巴塞爾協議Ⅱ》。加強風險識別能力,完善風險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一個全面的風險監督系統,提高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控能力,應對經濟全球化進程,增強在全球的競爭力。

主要參考文獻:

[1]曹清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風險監管的影響[D].上海:復旦大學,2011.

[2]巴曙松,金玲玲.巴塞爾資本協議Ⅲ的實施[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7.

第8篇

一、 信用風險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自上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信用風險管理成為風險管理中最關鍵、最具挑戰性的因素。商業銀行在經營中承擔越來越高的信用風險,如何防范與化解信用風險已經成為我國業界討論的熱點。導致信用風險增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來自銀行以外的金融公司的競爭以及銀行業自身競爭的加劇,使得貸款利差縮小,放款業務向高風險——低質量行業傾斜;(2)金融市場的擴展,中小進入并從金融市場直接融資變得更加容易,選擇從銀行借款的公司越來越具有更小的規模和更弱的信用等級;(3)新型金融工具不斷,它們的信用風險暴露帶來了更大的不確定性。銀行信用風險暴露量倍增,性質也更為復雜,這對商業銀行加強自身信用風險管理,以及對銀行監管部門提高金融穩定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強信用風險管理的呼聲下,金融監管部門和大眾投資者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披露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巴塞爾委員會作為國際銀行監管領域最重要的組織,近年來陸續了《提高銀行透明度》、《披露信貸風險的最佳做法》、《信用風險管理原則》、《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等文件,對銀行業信息披露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在2001年1月的《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中,巴塞爾委員會把市場約束作為對銀行監管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其目的是通過提高銀行信息披露程度來提高市場紀律。該委員會認為有效的披露對保證市場參與者更好地了解銀行風險狀況以及資本狀況非常重要。新框架針對信用風險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和建議,要求銀行針對自身情況充分提供有關信用風險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也都建立了各自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這些制度中對有關信用風險信息的披露作出了相關規定。與巴塞爾協議相一致,它們也反映了對信用風險披露越來越高的要求。加強信用風險信息披露已經成為銀行加強風險管理和各國監管銀行的重要趨勢之一。

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信用風險信息披露的發展動向

2001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議》草案第二稿,再次在全球范圍內征求銀行界和監管部門的意見。該委員會在2001年5月31日前征集各方面意見,并希望可以從2004年起在國際活躍銀行中開始實施。

在《新資本協議中》巴塞爾委員會認為,當今金融體系復雜多變,只有通過有效的銀行管理、市場紀律以及監管三方面的共同作用才能獲得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新框架把市場紀律作為第三大支柱,市場紀律的目標是通過提高銀行信息披露的程度來支持市場紀律。有效的披露對保證市場參與者更好地了解銀行風險狀況以及資本狀況非常重要。新框架在幾個方面提出了披露要求和建議,包括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和風險評估方法。對信用風險核心信息的披露建議適用于所有銀行,在信用風險、信用風險緩解技術和資產證券化方面使用內部法的銀行,還需滿足更多的披露要求,才能獲得監管當局的認可。

在《新資本協議》框架下,巴塞爾委員會考慮了世界各國在發展階段上的不同,因而提供了可供選擇的幾種方案。對于信用風險,大體上有兩類方法:標準法和使用銀行內部評級的方法。在內部評級法中又有幾種形式,從初級到較為高級的內部評級法。針對各自的方法,協議分別提出了:適用于所有銀行的披露要求;適用于采用標準法的銀行的披露要求;適用于采用內部評級法的銀行的披露要求。表1列示了這些要求的主要項目:

三、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披露現狀

我國商業銀行在信用風險披露方面,存在和形式上的不統一的,這是由于對國有商業銀行和上市銀行采用了不同的規范所致。對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進行規范的主要有《商業銀行法》、《法》、《會計準則》,以及新修訂的《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和《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規定》、《企業會計制度》等。而對于上市銀行,則還要求遵循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主要是《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在規范上的不一致造成了披露的信息在內容上和形式上的諸多差異。

從四大國有商業銀行2001年年報來看,更多的是依據國家監管的要求,同時也更多的體現了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對所有銀行信用風險信息的披露要求。表2列示了這四家銀行信用風險信息披露的主要項目:

從國有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信息披露來看,基本上符合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所有銀行的披露要求,披露了相關的定性和定量信息,而且在形式上基本一致,有關信用風險的信息都是在年度報告中的風險管理一章披露。從2001年度報表來看,上市銀行披露的信用風險的主要信息包括:

1. 貸款質量信息:

* 報告期末貸款五級分類情況,貸款總額;

* 占貸款總額比例超過20%(含20%)的貼息貸款金額及其重要構成;

* 重組貸款余額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額;

* 主要貸款類別按月度的平均余額及年均貸款利率;

* 本期貸款平均余額及平均利率,貸款平均利率(%),各項自營貸款平均總額。

2. 貸款集中度信息:

* 報告期末前十名客戶貸款額占貸款總額比例;

* 最大十家客戶名稱;

* 貸款的期限結構和貸款的方式結構。

3. 其他相關的信用風險信息:

* 報告期末所持金額重大的政府債券的有關情況;

* 報告期末不良資產余額及本年為解決不良資產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措施;

* 可能對本行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造成重大的表外項目的年末余額及其重要情況。

四、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信息披露的不足及其改進

1.提高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信息的可比性

從披露信用風險信息的現狀來看,國有商業銀行、上市銀行以及股份制銀行之間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主要是由于它們遵循不同的披露規范引起的。

從實際的披露來看,主要的差異在:(1)在形式上,國有商業銀行將信用風險信息在年度報告的風險管理項下單獨列示,披露信用風險的定量和定性信息以及信用風險管理的制度和實踐;上市銀行主要是遵循上市規范,信用風險的定量信息在會計報告中披露,定量信息在重要數據和事項下披露,并且都沒有單獨列示;而股份制銀行的信用風險信息則更為分散,信用風險定量、定性以及信用風險管理信息分別在會計報表、經營業績和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2)披露的信用風險信息在內容上也有較大差異。國有商業銀行披露的信用風險信息主要是貸款分類,貸款地區結構和行業結構以及信用風險管理等;上市銀行重在提供貸款分類更為詳細的信息,貸款的期限結構和地區結構,但是在信用風險管理制度方面披露不充分;股份制商業銀行則存在內容上定性和定量兩方面都不充分的問題。

信息披露的差異使得商業銀行之間信息的可比性大大降低,這給信息使用者,包括監管部門在內,帶來了不便。我國目前正在進行這方面的改革和探索,新頒布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規定》對商業銀行應當披露的信息進行了相應的規范,但是其中也未對如何披露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范。可以想象,今后在這方面的改革將會把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提高可比性作為重點之一。

提高我國商業銀行信息的可比性并不會無視商業銀行之間的差異,相反,應當針對不同銀行的具體情況,在一個可供選擇的范圍內盡量提高可比性。從目前的披露現狀來看 ,筆者認為,需要改進的地方主要是:(1)改進上市銀行在信用風險信息披露形式,將該項信息在風險信息和管理項下單獨列示;(2)各商業銀行提供的基本風險信息在披露內容與形式上應當一致、規范。基本風險信息可以遵循巴塞爾關于所有銀行的披露標準;(3)關注信用風險信息披露的國際動向,循序漸進地加快國際接軌的過程。

2. 結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改進現行信用風險信息披露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披露基本上符合巴塞爾資本協議對所有銀行的披露要求,但新的《巴塞爾資本協議》建議商業銀行采用更加嚴密的信用風險計量,同時提供更為準確的風險信息。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采用信用風險的外部評級法面臨較多的困難,如國內評級公司數量少,難以達到國際認可的標準;已獲得評級的銀行和數量有限;評級的成本較高,評出的結果也不一定客觀可靠等等。

同時,由于信用風險標準法的存在許多,我國銀行界普遍認為,內部評級法更能準確地反映資本與銀行風險之間的關系,有利于加強銀行內部對風險資產的評定和管理,有利于加強信用風險的計量和披露。因而國有銀行如建設銀行等已經開始著手開發基于內部評級法的信用風險計量模型。從這個意義上講,逐步采用內部評級法評估和披露信用風險,既是我國商業銀行適應銀行監管國際趨勢和與國際知名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和披露接軌的做法,也是對現行信用風險信息披露和管理的不斷改進。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從2004年實施,到時候越來越多的銀行采用內部評級的初級和高級法計算各項風險要素值、計量和披露信用風險的相關信息。這將給我國銀行業帶來壓力和挑戰,我們必須正視這一問題。目前,我國監管部門正在對信息披露進行,對現行披露辦法進行了許多改進,新頒布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就較好地體現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相應要求。下一步,可以從有能力的國有商業銀行開始,逐步探討實施信用風險內部評級初級法,借鑒國際上信用風險計量方法和技術上先進的方面,積極探索適合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測算模型。同時在信息披露上同步改進,按照內部評級初級法的要求,提供關于資產組合及其內部級別、信用風險遞減技術前后的名義風險資產等的有關定量信息,披露有關內部測算模型及風險管理的定性信息。使用內部法計量和披露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將不斷縮小我國和國際風險量化披露慣例的差距,同時也將不斷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計量和風險管理水平,這對維護市場的安全穩定也有重要意義。

【】

1. 湯云為、胡奕明,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巴塞爾原則及對我國的指導意義,研究,2001,(09)

2. 王曉楓,對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問題的研究,國際金融研究,2002,(04)

主站蜘蛛池模板: 宜黄县| 辉县市| 洞头县| 南通市| 湖州市| 南陵县| 溧水县| 盐城市| 顺义区| 日喀则市| 天水市| 安图县| 马鞍山市| 巴青县| 皋兰县| 邢台市| 贵德县| 宁晋县| 高密市| 家居| 镇平县| 贞丰县| 桐城市| 龙海市| 双牌县| 墨江| 烟台市| 嵩明县| 兰坪| 青铜峡市| 绵阳市| 浦东新区| 黑河市| 青海省| 确山县| 旬邑县| 徐水县| 黑水县| 包头市| 兰考县| 屏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