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2-18 14: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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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制優化;環境稅;單主體稅制模式
中圖分類號:F8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2)05-0028-04
近年來,我國關于稅制優化問題的研究不斷深入。稅制優化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主體稅種的確定。主體稅種(Main Tax Category),是指在稅收制度中處于主導地位、起主導作用的那一類稅種,是表現一定稅制結構類型的主要標志。主體稅種的基本特征有:這些稅在全部稅收收入中占有較大的比重,或者在履行經濟調節等職能方面能發揮較大的作用等等。本文在回顧我國學者對于環境稅體系設計觀點的基礎上,提出本文的設計思路。
一、我國環境稅體系設計的代表性觀點
近些年來,我國環境與資源的相關問題引起了相關學者的高度重視,有些學者開始提出了將資源環境稅列入主體稅種的主張。其觀點有以下兩種:
(一)以資源稅為主體的單主體稅制模式
這種稅制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取消現行生產環節征收的流轉稅,代之以對人才、資金、土地、礦產、水利、灘涂、森林等資源征收資源稅,使資源稅收入上升到整個財政收入的70%~80%;而后征收所得稅和在消費領域征收流轉稅,形成以資源稅為主體、所得稅和流轉稅為兩翼的稅制結構。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在市場系統不健全的條件下,以資源稅為主體的模式,能夠為企業間平等競爭創造大體公允的外部條件,有利于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與合理使用,提高全社會的經濟效益,同時,資源稅(費)一般不受成本費用變化的影響,具有保證財政收入的剛性特點。
然而以資源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的缺陷與其一樣長處,非常明顯。突出表現為這種設想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稅制實踐上,都存在著許多困難。首先,從資源稅概念來看,它既有調節資源級差收益之意,又有解決資源無償使用之目的,其性質難辨。其次,稅收廣泛來源于各物質生產部門創造的國民收入,要求征稅具有普遍性。對資源征稅,難免出現許多非稅戶。再次,資源企業生產經營和盈利水平是一個波動的量,而資源稅具有剛性,不論企業有無利潤、利潤多少都照征不誤,這就難以實現稅負均衡。最后,實行以資源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需要以翔實可信的資源儲藏、勘探、開采等資料為基礎,而這些正是中國的薄弱環節。這種狀況也給資源稅制設計帶來一系列難以解決的困難。
(二)以商品稅、所得稅、狹義環境稅為主體稅種的三主體環境稅制
在各種環境稅制的構想中,尤其值得一提是饒立新在其2005年博士論文《環境稅收理論及其應用研究》中提出了環境稅制三主體結構的構想。該文將效率和經濟學意義上的公平分為兩個層次,認為真正的矛盾發生在“資源應用效率與社會公平”及“資源配置效率與經濟公平”之間?,F行流轉稅加所得稅雙主體稅制結構顯然缺失了代際間的公平和效率問題,所以應確立資源環境稅為第三主體予以解決。該論文指出,由于我國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問題的日趨嚴重,可持續發展觀思路的確立,稅制結構的優化和改革有利于解決日益嚴峻的資源應用效率與社會公平的矛盾,在稅制結構中應該將資源環境稅確立為除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之外的第三主體稅種,因為,現行雙主體稅制結構雖然側重以流轉稅體現效率,所得稅體現公平,但顯然缺失了代際間的公平與效率問題。所以,應該設立第三主體——資源環境稅予以解決,進而形成:效率——商品勞務稅、公平——所得稅、代價間效率與公平——資源環境稅的對應結構。稅收作為收入與調節工具,自然應該在各環節設置相應稅種,即資源環境稅——商品勞務稅——所得稅與之對應,并進行調節和取得財政收入。
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下構建我國環境稅體系的總體思路
從上世紀70年代末我國開始改革開放算起,一直到本世紀初,我國各地方經濟的發展水平一直以GDP為主要衡量指標,粗放型經濟是重要的發展模式。然后過度追求GDP也使得我們付出了嚴重的環境代價。雖然我國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相應的科學發展觀,包括施行節能減排以及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但從政策的實施到好的效果的產生還需要一定的時間。治理污染方面欠債太多,導致污染的持續性以及慣性非常強,環境保護的任務依然嚴峻。
在改革開放的前30年中,環境問題主要有三重特點。第一,嚴重性。主要指環境問題影響到了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同時限制了經濟的良性發展,成為了人們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第二,廣泛性。這主要指環境問題涉及到了各個行業以及全國性的地理范圍,而不僅僅是某一地區或者是某一行業的個別問題。第三,復雜性。環境問題涉及到各個方面的利益,包括地方的,部門的,行業的,企業的,乃至個人的利益,牽扯的主體眾多,情況愈發復雜。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環境問題是一個長期性的而且是逐漸積累的問題,不存在一種萬能的解決手段,必須要根據我國整體宏觀以及各地方各領域的具體情況,利用各種手段(行政、法律、稅收等手段),發揮各部門的優勢與職能,共同努力解決環境問題。
法律與行政手段是我國完善環境稅體系建設的根本手段。隨著我國財政稅收體系的完善以及相應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們應該著力發揮稅收手段的調控優勢,逐步建立起以環境稅為主,以環境費為輔的基本調控結構,同時將生態補償以及排污權交易等作為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補充手段。
1.保護環境的底線手段是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兼具公平、強制以及威懾之特性。通過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運用,我們可以對污染行為以及環境破壞等行為進行預防和禁止,對經濟主體的行為加以限制,從根本上杜絕嚴重的污染事件的發生。
2.保護環境的基礎手段是環境稅收手段和環境收費手段。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環境污染進行收費的舉措已經發揮了巨大的環保效應,同時,稅收手段的實施也已取得一定的成效。隨著我國財政稅收體系的發展與完善,環境稅手段發揮的作用應該越來越重要,可以擴大稅收的調控范圍,加大征收力度,同時完善征收的規范性,逐步建立起以稅收手段為主,收費手段為輔的模式。
3.其他的手段也作為輔手段。其他手段包括生態補償、排污權交易、以及綠色金融等。生態補償主要考慮了生態利益關系,調整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損害分配,包括發達地區對欠發達地區、受益方對受損方以及類似模式的補償行為,體現完全的環境公平的原則。
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下構建我國環境稅體系的具體思路
根據上文的分析,本文認為要把握住稅制革新的方向,一是環境稅的主體稅種在我國環境稅體系中必不可少,必須要構建在我國環境稅體系中;二是已經存在于現有稅種的環境稅體系仍然需要調整和
完善。
(一)環境稅主體稅種體系的構建
環境資源的重要方面(涉及資源稅、排污稅、固體廢棄物稅、燃油稅、煤炭稅和城鄉維護建設稅)應包含于環境稅的主體稅種體系之中。
1.資源稅。調整開發者間的級差收益是目前存在的資源稅的主要作用。資源稅稅率較低,且沒有包括水資源和其他一些生態資源,沒有充分起到保護資源的作用。因而,資源稅的改善與革新一是要做到調高稅率,二是添加水資源稅和生態資源稅到資源稅中。生態資源包括森林、草地和濕地。另外,耕地資源占用稅可以歸入資源稅中。
2.排污稅。我國目前提出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要求以及環境保護形勢在變化,排污收費勢必很難適應。因此可以征收二氧化硫稅,氮化物稅、廢水排放稅等,同時要新添加征收汽車尾氣排放稅,因為汽車尾氣污染已然成為十分重要的空氣污染源之一。
3.固體廢棄物稅。其主要根據建筑垃圾和企業生產后廢棄物的污染情況實施差別稅率。
4.燃油稅。添加燃油稅目的是稅負公平化,政府的收費行為規范化,收費行為管理化,消費行為引導化,更加促進節能減排,并提議將燃油稅納入環境稅主體稅種。
5.煤炭稅。作為煤炭的消耗大國,煤炭消耗給我國環境污染帶來很大的環境危害,因此煤炭稅理應參照燃油稅的方式納入環境稅體系中。
6.環境附加稅。原來我國征收的是城市維護建設稅,未來應由環境附加稅來代替。教育附加費的形式是它改革的模型,同時將外資企業歸入其中,繼續實施??顚S玫闹С龇绞?,并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環境附加稅的稅率。
(二)己有融入型環境稅體系的調整和完善
目前,其它稅收體系如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都含有保護環境的性質。第一,消費稅。消費稅主要關于汽車輪胎、汽車成品油、摩托車,化妝品,焰火、鞭炮,實木地板和木質一次性筷子。差別稅率主要用來調節摩托車和汽車,如購買以舊翻新輪胎可以免征消費稅,鞭炮、焰火和的化妝品稅率分別是15%和30%,環保作用已經發揮其作用了。但是由于過低的木質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的稅率,調節作用無法發揮,因此應更多地適當提高稅率。另外,還有一些具有污染性質的消費品如一次性用品(塑料制品、一次性紙制品)、家用辦公電器、電池、含磷洗滌劑等都應征收消費稅。消費稅中為了節約資源還應包含包裝材料稅。第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為鼓勵企業對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環保進行投資、生產和服務,這些稅種主要是通過相應的稅收優惠的形式來進行。由于比較落后的環保技術、節能技術,目前我國在環保、節能兩方面的研發、投資的資金不足,故應有針對性的給予了這些企業更多的補貼,只有這樣才能提高企業的積極性。其做法為加大對這些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以上完善我國環境稅體系的具體思路也可通過圖表的形式來表達,如下圖1所示:
參考文獻
[1] 徐琦.建立環境財政制度時機日漸成熟[N].中國環境報, 2005,(06).
[2] 邢麗.開征環境稅:結構性減稅中的“加法”效應研究[J].稅務研究,2009,(07).
【關鍵詞】稅收制度;稅制改革;國際稅制;啟示
一、我國稅制結構
當前,我國基本形成了以商品稅為主、所得稅為輔和以其他稅種為必要的補充的混合稅制模式。在這種稅制結構下,地方稅源主要來自于投資形成的工業企業流轉稅,并且各地產業結構呈嚴重趨同現象。基于這種弊端,地方政府總是試圖操控價格、產出和投資,此種行為方式往往類同于經營一個大企業。粗放型的增長方式成為最劃算、最省力的地方發展模式,卻不是可持續的發展模式。
二、我國稅制改革存在的問題
(1)稅收調控經濟的功能還比較弱。我國現行稅制體系格局是1994年稅制改革后確立起來的,隨著國際經濟環境變化和國內經濟發展,經濟運行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而稅收在發揮引導產業結構調整、解決收入分配、促進循環經濟和可持續發展、調控經濟過熱或過冷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體稅種增值稅仍為生產型增值稅,不利于資本密集型企業的發展,稅收在引導企業技術升級、提升經濟增長質量方面仍有缺陷。(2)稅收的法治化程度較低。為防止政府公權對私人產權的肆意侵犯,民主國家一般均確立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即“有稅必須立法,未經立法不得征稅”的原則,并且這一原則大都寫入了憲法。而我國憲法中關于稅收的條款僅為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找不到關于納稅人權利的相關規定。從理論上講,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和稅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機關立法,稅收征管程序中的具體問題由行政機關通過行政法規來規范。從我國目前各稅種的法律層次來看,大多數是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立法層次較低。
三、國際稅制改革基本特點
(1)稅制結構發生巨大變化。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起,發達國家出于經濟效率的考慮,紛紛對稅制結構進行調整,出現了所得稅比重下降,社會保險稅和一般商品稅比重上升的趨勢。進入21世紀以后,稅制結構的這種變化在一些國家呈加快趨勢。(2)拓寬稅基、降低稅率,各國宏觀稅負出現下降趨勢。從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隨著西方各國財政狀況的逐步好轉,一些國家在稅制改革中相應加大了對稅收優惠措施的運用,造成了稅收收入規模的下降。以所得稅為例,大多數發達國家降低個人所得稅率,在削減低檔稅率的同時降低最高稅率。降低所得稅率造成的收入損失,又通過擴大所得稅稅基而得到部分補償。(3)減輕資本稅收負擔。一般情況下,政府課稅的稅基主要包括勞動力、資本和消費,而政府無論對哪種稅基課稅,都會給經濟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資本的稅負高并不利于增加儲蓄和投資,特別是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如果一國對資本和經營所得課征高稅,就會導致或加劇本國資本以及所得稅稅基的外流。因此,近幾年越來越多的西方國家開始重視降低資本的稅負。(4)加強稅收的環境保護功能。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過程中均出現資源過度使用引發的資源枯竭和環境污染問題。稅收是政府矯正負外部性的一個重要的政策工具。通過相關的稅收可以達到保護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四、國際稅制改革對我國稅制改革的啟示
(1)稅制結構進一步優化。目前,從我國中央稅收收入結構看,過多依賴于增值稅;從地方稅收收入結構看,主體稅種不夠明確。因此,首先,應加快現行稅種的改革,在增值稅轉型的基礎上,不斷提高所得稅比重;其次,將現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合并,統一開征物業稅;最后,開征一些新的稅種,主要是社會保障稅、遺產與贈與稅、環境保護稅等。(2)要重視稅收制度的公平性,進一步完善流轉稅。我國的稅收制度與發達國家的一個重要差別是流轉稅在稅制中占主導地位,這種稅制結構最大的缺陷是公平性有所欠缺,但人們可以通過完善流轉稅來緩解這個矛盾??梢钥紤]采取以下兩個措施:一是調整增值稅的稅率結構;二是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和加大征收力度。(3)完善綠色稅制。綠色稅制,是指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環境保護目標,而籌集環境保護資金,強化納稅人環境保護行為征收的一系列稅種,以及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在我國現行的稅制中,與環境資源有關的稅種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城建稅、車船使用稅等。這些綠色稅收收入占國家總稅收收入的8%左右。雖然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但其力度遠遠不夠。因此宜在現行的稅收體制中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一方面調整現行的資源稅,根據資源的價格適當提高資源稅的稅率;另一方面引進新的環境稅,如排污稅,同時加大對環保工程和綠色投資項目的稅收優惠力度。
參考文獻
一、我國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現狀
現階段,我國稅收在調節社會再分配功能上存在弱化與缺位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稅收結構的不合理限制了稅收調節功能的發揮,并且存在強化收入不均等問題的趨向。在不同的稅收結構下,收入分配的調節以及收入公平的實現會有很大差異。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結構的基本特征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和主要稅收收入來源,所得稅收入一般占稅收總收入的60%以上,流轉稅收入一般不超過總收入的20%,此稅制結構對公平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和校正經濟扭曲具有良好的效果。但從我國稅收結構來看,“十五”期間,流轉稅和所得稅收入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分別達到68.2%和23.2%.主要發揮收入調節作用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比重接近7%,占gdp的比重才1%左右,份額相當小。我國目前這種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雖然充分發揮了收入功能,保障了稅收大幅度增長,但在收入分配的調節上具有累退性,且流轉稅易轉嫁,其比重越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就越大,對收入分配易產生扭曲作用。
二是稅收調節體系不健全,各稅種缺乏調節整合力,影響了稅收調節功能的發揮。單個稅種調節再分配的力量是脆弱的,應著眼于整個稅制體系的建設,綜合運用各種稅收手段。我國個人所得稅制與一些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相比還有一定差距。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一般為40%左右,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為8%.即使是個人所得稅比重較高的西方國家,也非常注重各稅種的整體配合,特別是注重消除流轉稅的累退性。但是我國目前還未形成有效調節收入分配的稅收政策體系。如醞釀多年的社保稅、物業稅、贈與稅、遺產稅等稅種尚未出臺,影響了稅收整體作用的相互彌補、協調發揮。
三是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上的不規范制約了稅收調節功能的發揮。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能力最強的稅種,在實現收入公平分配職能方面發揮著其他稅種難以替代的作用。個人所得稅是從結果上對個人收入進行再調節,但由于征管水平的限制,且缺少完善的納稅人收入管理系統,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還不夠。目前,個人所得稅65%左右的收入來自工資薪金所得。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以分類課征和代扣代繳為主的制度,采取的是控制稅源的方法,對各類來源不同的收入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對相同應稅所得不區分納稅主體的納稅能力。
二、面對我國基尼系數現狀稅收政策的選擇
面對我國基尼系數現狀,稅收調節應當突出怎樣的政策取向?
1.改變現行稅制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制度缺陷,完善稅收調節體系,使稅收調節分配的功能在居民收入環節、存量財產、投資收益等各個環節得到有效發揮。
適應我國經濟轉型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構建和完善有利于形成相對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和社會公平的稅制結構。在稅收結構中,最核心的問題是主體稅種的確立。我國現行的稅制結構,以效率為主,以流轉稅為主體。這種稅制結構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上的功能比較薄弱,其不免存在的累退性,放大了收入的不平等,具有反向調節作用。當前應逐步提高所得稅在稅收結構中的比重,并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所得稅為主的前提下,整個稅收制度具有累進性,所得稅比重越大,收入分配差距越小,從而使稅收調節分配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改變稅收調節缺失、弱化的現象。
針對我國稅收調節單一、缺失、弱化的狀況,建立多稅種、立體式、全過程的稅收調節體系。應逐步建立起一個綜合協調配合,覆蓋居民收入運行全過程,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以財產稅和社會保障稅為兩翼,以其他稅種為補充的收入分配稅收調控體系,從個人收入的存量、增量、轉讓等多個環節對收入分配進行全方位調節。單一的個人所得稅難以形成有效的調控力度,應開征相關稅種,如在個人收入環節開征社會保障稅,對存量資產開征房地產稅,對個人投資收益開征證券交易稅等,使稅收對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調控覆蓋全過程,形成完整的收入分配調控體系,縮小規避稅收調節的空間,確保收入差距保持在一個合理的范圍。
2.運用綜合調控手段,加強對高收入階層的稅收調控。
基于我國對高收入階層稅收征管比較薄弱的現狀,當前應當認真研究運用綜合手段,強化稅收調控:
一是加快個人所得稅改革,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雖然這幾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呈現快速增長勢頭,但與世界各國相比還有差距。個人所得稅具有籌集財政收入和對收入分配狀況進行調節兩大功能,過低的比重使得個稅的調節功能難以發揮。因此,要在去年調整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合理確定稅率水平,優化稅率結構;合理確定減免稅項目,嚴格減免稅政策。同時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系統,實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使個人的隱性收入顯性化。
二是深化消費稅制改革。今年4月1日出臺的消費稅相關規定,雖然對一些稅目和稅率作了調整,但還不夠。建議進一步調整消費稅征稅范圍,拓展奢侈消費品等項目的稅基,適當增設新稅目,將某些超越大眾生活水平的高消費項目或服務,如高檔別墅、高檔電子設備、私人飛機、高價娛樂、名貴寵物等商品列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適當調高煙酒、汽油、柴油的消費稅稅率,倡導堅持“綠色”標準,節約天然能源,在總體上提高消費稅在稅收中的比重。
三是可考慮對儲蓄利息稅采用累進稅率。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一刀切地按20%征收,對以工薪收入為主的中低收入者不利。隨著收入來源日益多元化、隱性化以及工資外收入的大量增加,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并非來自工資,而是來自其他所得,比如股息、紅利、勞酬、租金、出場費等。目前,對這些工資收入以外的各種所得往往難以控制,從而導致高低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進一步擴大。由于高收入階層銀行存款儲蓄占據我國銀行存款的主要部分,實行累進稅率,存款多則稅率高,既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低收入者,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高收入者的消費和投資。
四是考慮開征物業稅、遺產稅等稅種。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和財產分配差距都達到了較大的區間,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控制,還會隨著經濟的發展進一步擴大,因此應盡快建立完善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征收體制。同時,開征物業稅,有利于解決現行房地產稅收不統一,計稅依據不合理以及房、地分別征稅帶來的不規范等問題。
3.把“富民優先”作為經濟發展新階段以及解決基尼系數拉大問題的重大經濟政策,對低收入者實施積極的稅收扶持政策。
一是完善支持農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措施。農業的基礎地位和弱質產業特性,要求政府和社會要在提高農業生產專業化和規模化水平,大力發展農業產業集群,健全現代農產品市場體系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具體就是對農業生產資料采取更加優惠的增值稅稅率,進一步降低生產資料價格,減輕農民負擔。大力鼓勵發展農村新經濟組織,在所得稅方面給予必要的優惠扶持。對投資農業(特別是高科技農業)、農業基礎設施的企業及出口型農業企業,采取與高新技術企業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并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地方稅費。改變稅收累退性的格局,促進農村要素流動,加快工業化和城鎮化步伐,提高農民收入。
二是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使民營經濟得到長足的發展。大部分勞動力在中小企業就業,在稅收方面應采取多種形式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如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對一些生活必需品減免流轉稅;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將賬證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允許其抵扣進項稅額。同時加快所得稅的并軌工作,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對勞動密集型企業和項目給予稅收優惠等。
三是加大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稅收支持力度,推進就業和再就業。建議將享受優惠人員的范圍擴大到集體企業的下崗人員、失地進城的待業農民以及下崗再就業人員;優惠稅種不僅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還應包括增值稅;優惠政策不僅針對生產企業,還應包括國家鼓勵發展的其他行業、產業,如商業、餐飲、旅游等。此外,對就業培訓機構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培訓。
四是建議開征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具有雙向調節功能,一是對社會整體來說,可以實現收入由高收入群體向低收入群體的橫向轉移,二是對成員個體來說,能實現其收入由青年或就業時間向老年或失業時間的縱向轉移。當前應盡快建立起以稅收為主要來源的社會保障籌資機制。社會保障稅的課稅范圍,應當與當前我國二元經濟結構下統一城鄉稅制、消除城鄉差別的趨勢相適應。應實行分項比例稅率,針對退休、失業、傷殘、醫療等具體項目需要的社會保險支出量,規定高低不等的差別比例稅率,使廣大居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業有保障。
4.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對非常態高收入階層收入的監管。
一、當前和諧社會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
目前,構建和諧社會面臨的主要問題集中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環境日益惡化。由于經濟學中外部效應的作用,大量企業廢水排入河流,造成河流污染嚴重;由于很多企業無節制的工業廢氣排放,導致大氣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質嚴重超標,這些已嚴重影響到人們的身心健康。
(二)個人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當前貧富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一些高收入群體逃稅、漏稅行為十分普遍,而對低收入階層又缺乏有效的保護,使工薪階層成為個稅的納稅主體。
(三)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足。目前我國老齡化趨勢明顯加快,失業率比較高,再加上社保覆蓋范圍的逐步擴大,導致養老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社會保障支出增長迅速,社會保障面臨收不抵支而可能難以為繼的危險。而且社會保障籌資和管理中存在著“范圍小、層次低、差異大、管理亂、收繳難”等問題。導致社會治安問題日益突出,勢必影響社會的安定,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
(四)就業壓力依然較大。中國的就業壓力主要來自四個方面:一是勞動適齡人口居高不下;二是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三是由于生產率提高帶來的勞動力需求的相對減少;四是產業結構調整帶來的下崗職工增加。如何增加就業崗位,降低失業率是構建和諧社會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
二、稅收政策的取向
(一)環保性社會的稅收政策取向
要建立藍天碧水的環保性社會,可以考慮在“費改稅”的前提下,開征生態稅。同時對現有稅種進行調整和完善,使起具備一定的生態環保功能,和開征的生態稅一起形成一個綠色稅制體系。
1、制定專門的生態稅法。
生態稅的設計可以從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以及稅收減免等方面來考慮。生態稅應本著“誰污染、誰納稅”的原則,凡在境內從事有污染或廢棄物排放行為以及生產有污染產品的企業和個人,都是納稅義務人。其課稅對象概括來說指一切與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有關的行為和產品,包括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排放的各種污染物、廢棄物以及有污染行為的商品。其稅率的確定可根據產品附屬污染物含量和濃度確定相應的差別定額稅率或者超額累進稅率。其計稅依據可參照國際通行計稅標準,按污染物排放的數量和濃度來確定。在稅收減免方面,政府可對一些環保和節能的行為進行稅收減免。這樣通過對低能耗、無污染的生產和消費行為給予稅收減免,可以倡導綠色經營和綠色消費的理念。
2、完善現行稅法體系,建立中國特色綠色稅制體系。
(1)增值稅??梢钥紤]進一步加大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稅收優惠力度;對在生產中嚴重損害環境的企業則加重課稅;建議取消增值稅有關農藥、化肥低稅率的優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環保設備,應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2)所得稅。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進行生產的企業;對利用“三廢”加工,變廢為寶的生產企業;對環保產品和技術的開發、轉讓的企業。應給予所得稅上的稅收優惠,包括采用減免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提高計稅工資標準、投資抵扣所得稅等一系列優惠。
(3)消費稅。消費稅的稅目設置應考慮環境保護因素,將一些對環境影響較大的商品納入征稅范圍,并根據商品對環境影響程度不同實行差別稅率。但現行消費稅政策并沒有充分考慮著一點,有很多對環境極易造成危害的商品并沒有被列入消費稅征稅范圍,比如電池、塑料包裝袋、移動電話等。
(4)資源稅。完善資源稅,首先在稅率方面,應根據資源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實行差別稅率;根據資源的稀缺性、人類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資源替代品開發的成本等因素,提高和調整資源稅的稅率。其次,為了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應擴大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逐步把水、土地、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資源都納入征收范圍。
(二)公平型社會的稅收政策取向
社會公平是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公平即包括法人的公平,又包括自然人的公平。公平應該包括規則公平、分配公平、機會公平等基本內涵。在我國目前的稅收政策上,雖然內外資所得稅今年已經合并為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但仍存在著一些不公平的稅收政策,需要改革和完善。
1、完善個人所得稅,體現稅負公平,縮小收入差距。
一是改革稅制征收模式。個人所得稅有三種稅制模式,即分項課征制、混合課征制、綜合課征制。目前,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即把個人的收入分成11項,每一項分別規定扣除額和適用稅率。假設收入額相同但收入來源不同,由于適用不同的項目,則稅額就不同。而且由于分項后,每項收入適用了低稅率,就會降低高收入納稅人的稅負,這種情況也是不合理的。為解決這些問題,國外個人所得稅多采用綜合課征制,即針對個人的全部收入額征稅,納稅人無法將稅率高的一類收入轉為稅率低的另一類收入來進行避稅。這樣做將會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二是改革費用扣除制度,費用扣除應“指數化”。在確定扣除額時,應根據納稅人的家庭成員人數和子女教育費用的變化,并隨著通貨膨脹率和收入水平的變動對扣除標準進行相應調整,即實行“指數化”。這樣做有利于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稅收負擔,縮減貧富差距。三是采用反列舉法,逐步拓寬稅基范圍。當前我國個稅采用正列舉法,把個人的收入項目分成11項,而對未在稅法中列舉的所得項目無法征稅,易產生稅收漏洞。反列舉法可使個人所得稅有較為寬廣的征稅范圍,從而避免對應稅所得限制過死而導致稅收漏洞過多,美國是采用這種方法最典型的國家。另外,在適當的時候,也可以考慮對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資本利得等開征個人所得稅。四是依法治稅,加強征管。要盡快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建立個人和單位雙向申報納稅制度及交叉稽查處罰制度。盡快落實個人財產、存款實名登記制度。
2、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物業稅等稅種,調節存量財產的公平。
首先,在遺產稅設計方面,其起征點應當高一點,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在稅率方面,宜采取超額累進稅率,遺產越多,稅負越重,但公益性捐贈可在稅前扣除,以鼓勵富人捐款。同時為了防止遺產稅納稅人事先轉移、分散財產,遺產稅應與贈與稅同時出臺。其次,將房地產保有環節征收的稅種合并為物業稅,并同時設置起征點,實行超額累進稅率,以照顧弱勢群體的住房需求。通過對房產等物業征稅,一方面可以有效的調節富人的財產和收入;另一方面隨著政府物業稅的增加,地方政府才有穩定的財源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廉價房屋。
3、完善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
一是擴大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凡從事創業的行為均給予免稅或減稅的稅收優惠。提高個體工商戶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的起征點,對起征點以下的可以免征增值稅、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有利于提高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積極性。二是擴大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由新辦企業擴大到所有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隨著第三產業的發展,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鐘點工、彈性工作等各種就業形式迅速興起,也成為擴大就業的重要渠道。因此,國家應不分企業經濟類型、不分行政區域、不分產業類別(除國家限制發展的產業外),一律給予安置失業人員的企業以同等的稅收優惠待遇。三是加大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為鼓勵社會力量創辦更多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國家可根據企業所容納的職工人數與年銷售收入的比例,或者工資成本與生產成本、銷售收入的比例確定其是否為勞動密集型企業或勞動密集型項目,并根據該比例所反映的勞動密集程度確定稅收優惠的程度。四是優先發展第三產業,增強勞動力的吸納能力。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第三產業從業人員的比重還比較低,其吸納勞動力的能力還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由于某些第三產業利潤率還比較低,通過對第三產業實行差別稅率等稅收優惠,以扶持其發展。另外,對從事就業介紹、勞動者崗位能力培訓的中介機構給予稅收減免和政府資金支持,給予對外勞務輸出的中介給予稅收補貼,促進就業服務中介的發展。五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形成新增就業能力。我國中小企業在解決社會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建議應在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制的改革中,考慮在稅率、起征點、減免稅等方面給予優惠。
三、保障性社會的稅收政策取向
社會保障稅作為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進一步完善、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開征社會保障稅勢在必行。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一是在納稅人方面。凡是我國公民和法人均為納稅人,具體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其他企業及職工;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職工;以及農民、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
一、政府補助概念
政府補助,是指小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有兩個特征:無償性和直接取得資產。
政府補助的無償性,是政府補助的基本特征。政府不會因為政府補助而享有企業的所有權,企業將來也不會償還。與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一樣,這里界定政府補助,是為區別政府補助與政府作為投資者投入的資本,甚至包括政府補助與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補助是直接取得資產。政府補助是企業從政府直接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并形成企業收益。
政府補助不包括政府的資本性投入。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享有企業相應的所有權,企業有義務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政府與企業之間是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關系。政府撥入的投資補助等專項撥款中,國家相關文件規定作為“資本公積”處理的,也屬于資本性投入的性質。政府的資本性投入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均不屬于政府補助。
同時,政府補助也不包括政府代第三方支付給企業的款項。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政府補助一般計入當期收益,列作營業外收入。特殊情況下,企業可以先在“遞延收益”科目掛賬。這個特殊情況,是指不能滿足政府補助規定的條件時,所作出的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計入營業外收入:小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小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實際工作中,政府補助雖然是無償的,但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主要包括:第一,政策條件。企業只有符合政府補助政策的規定,才有資格申請政府補助。符合政策規定不一定都能夠取得政府補助;不符合政策規定、不具備申請政府補助資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補助。第二,使用條件。企業已獲批準取得政府補助的,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
二、政府補助收入的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收益法與資本法。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政府補助會計處理采用收益法。前者將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收益或遞延收益;后者將政府補助計入所有者權益。收益法又有兩種具體方法:總額法與凈額法??傤~法是指按政府補助全額確認為收益;凈額法是將政府補助確認為對相關資產賬面余額或者費用的扣減。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對政府補助進行會計核算時,采用收益法中的總額法進行會計處理。
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政府補助核算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營業外收入”科目和“遞延收益”科目核算。
實際工作中,政府補助同時滿足相關規定條件的,應計入營業外收入。同時,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
例1:某小型糧食儲備企業,本年度儲備糧食一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按照企業的實際儲備量給予一定糧食保管費補貼。企業于當月收到補貼款80 000元,存入銀行。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80 000
貸:營業外收入50 000
遞延收益30 000
上述條件未滿足前收到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待滿足政府補助規定條件時,企業應及時將尚未轉作營業外收入的政府補助,從“遞延收益”賬戶中轉入“營業外收入”賬戶。
例2:某小型化工廠根據環保部門規定,建立污水處理設施。計劃投資200萬元,其中自籌資金100萬元,財政撥款100萬元。有關部門已經批準企業的申請,小型化工廠已經與有關部門簽訂補貼協議。協議規定:政府部門在簽訂日撥付投資款25%,即50萬元,剩余25%待工程驗收合格,試運行后撥付。會計處理如下:
1.簽訂協議時
借:銀行存款500 000
貸:遞延收益 500 000
2.驗收合格,試運行時
借:遞延收益500 000
銀行存款5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 1 000 000
政府補助除了有政府撥款形式外,還有低息貸款補貼。
例3:某小型外貿加工公司為了加快完成出口產品定單生產任務,于2011年1月2日,從開戶銀行借入商業貸款1 000 000元,期限1年半,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甲公司于2011年12月25日,收到財政部門一次性撥給的全部低息貸款補貼30 000元,已存入銀行。該公司根據進賬單,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30 000
貸:遞延收益10 000
營業外收入20 000
小企業按照規定實行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先征后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時,計入營業外收入。
例4:某小型模具企業所銷售模具產品屬于高科技產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該產品適用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本月末,企業收到返還增值稅50 000元,存入銀行。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50 000
貸:營業外收入50 000
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政府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政府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認營業外收入?!缎∑髽I會計準則》沒有引入“公允價值”概念,因而實際工作中,企業會計核算非貨幣性資產,政府提供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確認;政府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一般采用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認。這里,不存在同類價格或有關憑據確認價格與公允價值差別問題。
例5:某小型化工廠根據環保部門規定,采用外包方式建立污水處理設施。計劃投資200萬元,其中自籌資金100萬元,財政撥款100萬元。有關部門已經批準企業的申請,小型化工廠已經與有關部門簽訂補貼協議。協議規定:財政補助在簽訂協議時先行支付50萬元,建立污水池。政府部門通過政府采購購買污水處理設備,價款100萬元,其中政府補貼50萬元,企業自籌50萬元。企業已經收到污水處理設備,并交付建設安裝。年底,通過驗收運行。會計處理如下:
1.簽訂協議時
借:銀行存款500 000
貸:遞延收益 500 000
2.收到設備,交付工地,按政府提供的有關憑據
借:在建工程 1 000 000
貸:遞延收益500 000
銀行存款500 000
3.驗收合格,交付使用
借:固定資產2 000 000
貸:在建工程 1 000 000
銀行存款 1 000 000
同時
借:遞延收益1 0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 1 000 000
從以上會計處理看,小企業會計準則沒有將政府補助劃分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而是將政府補助統統作為與收益相關處理。這樣,主要是基于簡化小企業會計核算程序,及時足額搞好納稅活動。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稅收;稅收管理;稅收秩序一、目前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單純追求收入目標,稅收職能單一化傾向日益明顯1994年稅制改革以寫作論文來,我國工商稅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億元的速度遞增。除了經濟增長、加強征管等因素外,維系高增長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為和支持政府行為的稅收“超常措施”。為了完成任務,各級政府和財稅部門繼續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糧”、“無稅空轉”等現象日益公開化、普遍化。任務高壓下的稅收征管,其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其一,剛性的任務標準弱化了剛性的稅收執法,看似力度很大,實質上是對法律尊嚴的自我踐踏。其二,大面積的超收,人為改變了正常情況下的稅收數量和規模,掩蓋了稅制的運行質量和真實的稅收負擔程度,為宏觀決策提供了虛假的數字依據。
(二)一些稅種先天不足,稅收對經濟調節乏力稅種設置、稅率設計的目的,最終要通過征收管理來實現。稅收征管中的一系列問題,使一些稅種的設置初衷大打折扣?,F行消費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是煙酒。由于大量的欠稅和稅收流失,該稅種的調節作用無法發揮,與政策設計的初衷大相徑庭。而且,從中央到地方,對煙酒稅收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實際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積極扶持政策,完全偏離了限制消費和生產的初衷,稅收調節嚴重乏力。
(三)財務核算虛假,稅收監督不到位1.偷稅逃稅普遍化、社會化,稅收差額嚴重。稅收差額是衡量一國稅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標。據調查,我國的稅收差額大體在30%-40%。當前的突出問題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盜竊、偽造、倒賣和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數額巨大,觸目驚心。2.財務核算成果人為控制,經營指標虛假。受各種利益因素影響,許多企業建有兩套或三套賬目,在上報經營成果或計算稅金時,往往使用虛假賬目,形成稅收監督的真空。一些沒有設立兩套賬目的單位,在財務核算上也摻雜許多虛假成分,看似規范合理的會計核算掩蓋著許多經過處理的問題。虛假的財務核算不僅導致稅收流失,還造成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的失真。3.某些企業腐敗嚴重,侵蝕稅基。企業負責人的腐敗,屢禁不止,局部地區愈演愈烈,已經成為社會毒瘤和頑癥。盡管企業腐敗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反映在財務上,毫無例外都是化公為私,侵吞國家資財,侵蝕稅基。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原因———整個社會的執法狀況欠佳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相繼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狀況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一直嚴重困擾各級政府和執法部門。在這樣一個社會大環境下,稅收執法始終處在各種矛盾的焦點上,行政干預、人情干預、部門配合不力、司法腐敗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制約著嚴格執法。1.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難。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以多種具體操作上的理由拒絕暫停支付和扣繳稅款。金融部門為防范風險,實行貸款抵押,企業資產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給銀行,稅務機關扣押、查封企業財產,有時沒有標的物。2.法人案件處理難。一般說來,對納稅人個人的稅務違章案件比較容易處理,而對法人涉稅案件的處理往往會遇到來自地方的行政干預和社會的壓力。企業的稅收問題被查實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護,稅務機關一般也要作出讓步。第6期何朝陽:淺析我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79一些地方企業普遍困難,稅務機關在案件處理上,不得不考慮社會穩定和稅源延續問題,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稅違法案件處罰難。稅收執法專業性較強,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證,一些涉稅違法案件查處遲緩,久拖不決,處罰不及時、定案不準確、執法不到位的問題比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稅收立法滯后于改革進程1.大部分稅種沒有通過人大立法,而是以條例形式,法規層次低,而且具體條款頻繁修改,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一些正在執行的條款不能作為認定納稅人犯罪的依據,客觀上存在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執法上的雙重標準。2.稅收程序法律依據不足,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原則,可操作性差。3.沒有建立獨立的稅務司法體系,稅務機關的職責和權力脫節。
三)內部機制原因———稅收征管機制落后機構設置條塊分割,重疊交叉,成本過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種經濟成分的重新組合,各種所有制形式的頻繁變動,各行業的相互交融,使得企業的經濟性質、經營方式、隸屬關系呈現明顯的多極性和不穩定性。反映到稅收征管上,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征管范圍無法劃清。另一方面,隨著企業主管部門的合并、撤銷、精簡、改變職能,原有的行業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屬機構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稅務直屬分局和區局并存,給稅收成本的控制、機構精簡、管理效能的提高帶來一定負效應,也給納稅人辦理稅收事宜帶來諸多不便;征收分局與稽查分局在任務承擔與職能行使上相脫離;交叉管理,稅負不公,爭搶稅源,漏征漏管嚴重。
三、對策分析
(一)改革稅收計劃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學性1.實事求是,增強稅收計劃管理的科學性。稅收計劃的制定,除了參考國民經濟宏觀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收入外,更應從經濟稅源的實際出發,緊密結合市場變化,遵循從經濟到稅收、積極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則,以“發展變化”的總觀點來預測分析經濟稅源,使稅收計劃盡量與實際稅源相吻合。為確保計劃制定和分配的科學化、合理化,一要根據不同行業、不同所有者結構確定相應的調查方法和參數依據,為科學編制稅收計劃奠定基礎;二要在具體編制計劃過程中,采取因素測算法與抽樣調查法進行綜合驗證,合理科學地確定每一因素,避免簡單推算,提高計劃準確度;三要開發設計出稅收計劃信息管理軟件,建立縱向可與各級稅務部門聯系的征管數據庫,橫向可與各部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場動態的數據庫,并科學地將這些信息分類、解釋、分析、轉換成編制、分配稅收計劃的正確依據。2.完善會計改革,保證計劃執行的準確性?,F行稅收會計核算辦法雖以申報應征數作為核算起點,建立了基層征收機關分戶分稅種明細賬,但由于諸多方面原因,在基層會計實踐中,除入庫數額外,其他數據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實性、完整性,影響了稅收計劃利用會計資料來計算稅收增減因素、測算稅收負擔和稅收增減幅度、預測稅源及其變化趨勢。必須進一步完善和加強稅收會計改革,進一步提高計算機在計會領域的應用水平,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稅源和稅收收入以及欠稅情況。3.注重調查研究,增強計劃分析的針對性。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制定稅收計劃的同志應經常深入基層了解情況,及時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掌握經濟稅源結構和變化情況以及發展趨勢,提高預測稅收收入的能力。在稅收計劃執行情況分析中,要實現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既要分析客觀原因,更要分析主觀原因,做到有情況、有數據、有比較、有辦法、有預測,抓住重點。還要實行稅收計劃分析與稅收統計分析相結合,充分發揮現有信息資料的作用。4.實行綜合評價,增強計劃考核的合理性。當計劃與實際稅源有較大的差距時,不能以計劃沖擊稅法。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的考評,不能把計劃完成情況好壞作為唯一標準,要強調依法治稅,加大對執法情況監督考評的份量,以促進稅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
[關鍵詞]財產稅;稅收公平;地方財政
從經濟學意義上講,稅收公平性問題基本可以歸結為對稅收歸宿的討論,本質上是稅收對相對市場價格的影響。自tiebout提出“用腳投票”的公共品提供模式以來,有關財產稅稅收歸宿的研究一直是經濟學家們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基于邏輯基礎的差異,關于財產稅稅收公平的研究文獻大體形成了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即“受益論”與“新論”,并分別在實證文獻中得到了支持。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有關財產稅公平性的研究得到了進一步拓展,但大多是上述兩種觀點的應用。本文綜述半個多世紀以來關于財產稅公平性研究的理論文獻,一方面為國內學者了解這一領域的發展狀況與發展方向提供參考,另一方面也可以為國內學者研究國內物業稅的下一步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受益論”與財產稅稅收公平
自庇古以來,人們對公共品的市場有效提供一直持否定態度,tiebout模型改變了這種局面,為公共品的市場提供勾勒出一個理想的“用腳投票”式的市場運作模式。盡管最初的tiebout模型并不能恰當地反映現實,但其富有開創性的研究成果為財產稅“受益論”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財產稅的“受益論”觀點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率先提出,并由hamilton和fischel進行了更為深入的闡述。這種觀點認為財產稅是一種幾乎能夠鼓勵當地居民做出正確財政決策的受益稅。房屋業主作為地方政府支出的主要承擔者,他們通過“用腳投票”等方式,促使地方政府在市政支出、稅收和土地使用方面選擇最佳方案,以使他們房屋價值最大化,這種選擇的結果使財產稅成為房屋業主對其所獲服務的支出,從而也使財產稅成為一個有效稅種。
“受益論”觀點在局部均衡框架內分析稅收歸宿,認為對房屋所征的稅是累退的,不利于公平收入分配。其基本邏輯是:由于財產稅是基于住宅單元價值的比例稅率,而低收入家庭在住房支出上的比重較大,所以與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承擔的財產稅義務較重?!笆芤嬲摗背闪⑿枰獌蓚€核心理論基石:一是分區制,即要求一個地區能夠有效地保證財產稅稅基不受新居民過多的影響;二是資本化,即要求政府支出的收益能夠充分體現到住房價值中。大量關于分區制的理論文獻都致力于不存在公共土地控制的情況,模型構建的基礎是居民對于地方服務和住房需求存在收入和價格彈性,而收入與價格彈性在居民與不同的地方政府之間存在差異,這為居民對公共服務的分類選擇提供了可能。顯然,這類研究并不能很好地模擬現實。事實上,對土地利用的控制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最重要職責之一,miller對加州雷克伍德計劃的分析、elllckson對euchd訴ambler案件的分析都試圖證明社區居民通過地方政府影響土地控制的情況確實存在。而沿著這一思路最成功的理論則是中位選民定理。中位選民定理由howard bow-en首先完善,其后經濟學文獻對該法則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統計檢驗。tnman調查了長島58個學區,結果發現中位選民模型能夠很好地預測學校支出之間的差別;在miller對洛杉磯縣的詳盡研究中,發現普通選民,而不是精英才是地域合并的最終決定者;randau holcombe總結了其他類似研究,發現這些研究很有說服力,并提出可以用中位選民模型作為政府決策的合適基準,就如完全競爭之于私有市場的基準一樣。
資本化問題要求房屋購買者比較確切地了解社區之間的財政狀況以及公共服務水平的差異。oates首先提出了這一觀點并予以統計證明,他研究了美國新澤西州北部城市1960年的數據,認為“如果一個城市提高稅率,并用增加的那部分稅收收入改善學校系統,那么回歸系數表明預算開支增加所帶來的收益可以大致抵消高稅率對地方財產價值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此外,reimhard等也研究了其他公共事件對地方房屋價值的影響,結果表明,各種地方公共事件的影響都會非常準確地體現在房屋價值上。
二、財產稅“新論”與稅收公平
與財產稅“受益論”相對立的另一種觀點是財產稅“新論”,這一觀點由mieszkowski首先提出,后經george zodrow和mieszkowski進一步完善成為完整的理論體系。mieszkowski通過調整harberger有關稅收歸宿的一般均衡模型,使其適用于對地方財產稅的分析。mieszkowski的模型將整個經濟中的行政區域分為兩類:高稅區域與低稅區域,同時假定整個國家的資本供給完全沒有彈性,研究表明,資本所有者作為一個整體負擔了全國財產稅的平均稅負,mieszkowski把財產稅的這一特征稱為財產稅歸宿的利潤成分。同時,由于高收入家庭的資產多,他們承擔的稅賦也多,所以財產稅屬于累進稅制,是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的。顯然,“新論”的這一結論與傳統“受益論”觀點截然相反。
另外,在zodrow-mieszki完善的“新論”模型中,資本的競爭性回報也得到了考慮。在稅率較高的行政區域中,財產稅使資本流出該地區,從而降低了當地生產要素的生產率以及對這些要素的競爭性回報,最終提高了房屋價格;同時,由于資本被吸引到稅率相對較低的地區,從而使流入地的土地與工資價格上升,并使房屋與商品價格下降,這一結果被稱為財產稅的消費稅效應。然而,就經濟總體而言,財產稅“新論”認為相對于利潤稅成分,消費稅效應只起到次要作用,因此,對稅收歸宿起主要作用的是利潤稅成分。
財產稅“新論”同樣也依托兩個核心假設:一是資本可以因為不同地區間稅率的差異而自由流動;二是在全國范圍內資本總量保持不變。并且,即使在一般均衡模型中加入tiebout類型的特征,這兩個基本的假設仍能保證“新論”結論的成立,因此,對“新論”的實證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對其兩個假設的經驗驗證方面。
三、稅收競爭與地方公共服務均等化
稅收競爭對地方公共服務水平的影響實際上是財產稅“新論”在地方公共產品供給上的一種應用,也可以說是對“新論”的一種經驗驗證。最早注意到這個問題的學者是break和oates,他們認為,由于稅收競爭的存在,地方政府不愿對流動資本征稅的心態,可能會導致他們將支出控制在沒有效率的水平上,即導致地方公共服務的供給不足。
zodrow和mieszkowski、wilson首先對這一觀點進行了系統研究,他們建立了一個存在許多相同 行政區的模型,這些行政區內的土地是固定的,資本則可以自由流動;每個地方政府選擇其提供公共服務的數量,以使他的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最大化。其結論是:如果人頭稅可行,則用人頭稅資助的公共服務是有效的,此時財產稅稅率為零。如果人頭稅的使用存在限制,則財產稅融資的結果表明地方政府選擇的公共服務會低于有效水平,原因是地方政府怕資本外流而采取稅收競爭策略,從而減少了對資本稅的使用。
brueckner對這種簡單的稅收競爭模型做了進一步延伸,在其中加入了勞動力要素,且允許這一要素根據其對不同公共服務的偏好而分屬不同的行政區域,進而在模型中融入了勞動力要素在不同行政區域間流動的影響,結果表明仍然會出現稅率和公共服務水平低于有效水平的特點。一般來說,wilson證明,即使在比基本模型更復雜的考慮生產結構的模型中,只要征收財產稅降低了地方資本存量,那么公共服務提供水平低下的結果就會產生。不過,如果行政區域面積可變時,公共服務數量不足的問題會有所減輕。而當大的行政區域與小的行政區域共存時,大的行政區域比小的行政區域提供的邊際服務水平更接近于有效水平。當然,小的行政區域也可能會提供過高的公共服務水平,因為在小行政區域相對低稅率會使小行政區域獲得巨大的資本存量。
關于稅收競爭導致公共服務低水平提供的傳統理論都遵循了一些相當嚴格的假設,諸如地方公共服務不會出現人口規模經濟效應、地方公共服務的提供完全由選民意愿決定等。而事實上,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征決定了其人口規模效應存在的必然性,出于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考量,地方政府對公共品的提供也可能存在市場勢力。因此,關于財產稅稅收競爭的最新理論也在這些方面進行了一些嘗試。wilson證明,當地方公共服務具備規模經濟效應時,稅收競爭模型不一定會產生公共服務水平低下的結果。luc noi-set將稅收輸出分析融入到標準的稅收競爭模型中,放棄了傳統稅收競爭模型中一個經濟體只生產一種產品的假定,并進一步假設這個經濟體中某個地區對某個特定產品具有專業化優勢,即在這個產業上具有市場勢力。結果表明,面對家庭與企業的利益權衡,政府可以通過對可流動的資本征稅獲得壟斷租金,從而通過稅收輸出或租金收益給本地居民以直接的福利增加,并且,這種福利的增加完全可能超出由于稅收競爭引致的資本流出而導致的福利損失。toshihiro ihori與c.c.yang在稅收競爭模型中植入了行政區域內政策制定與實施的政治競爭模型。他們構建了一個有n個相同地區(n表示競爭強度)、n個居民、資本與勞動兩種生產要素的模型,并假定一個地區中位選民擁有的資產數量小于這一地區平均的資產數量。于是政治家為選舉獲勝而對稅收政策的選擇可以導致地區間的一個最優競爭強度,而這個競爭強度剛好可以保證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并且如果稅收競爭低于最優競爭強度,則加強稅收競爭有利于社會凈收益的增加。
四、財產稅改革、限制措施與稅收公平
美國財產稅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納稅人的公平要求,也與財產稅的特點密不可分。arthur o'sullivant以時間為軸線,介紹了美國財產稅的改革歷史。20世紀初,美國實施了最古老的稅收限制形式,即對特別類型(級別)的地方政府的財產稅率進行限制;大蕭條時期,由于公民不愿意為地方政府公共設施建設而承擔納稅義務,第一次財產稅革命發生了,在1932年和1933年,美國共有16個州通過稅收限制,其中大部分的措施都全面地對地方財產稅稅收設定了一個最高上限;加利福尼亞第13號提案的通過標志著現代財產稅稅收革命的開始,在1960年代以后,大部分現代財產稅限制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對財產稅收入增長率的限制,此外,把對財產稅稅率的限制與對評估價值增長率的限制結合使用的措施也開始在一些地方政府使用。進而arthuro'sullivan給出了地方政府進行稅收限制的主要原因:一是居民財產稅在其支出中所占比重的增加;二是為了抵消政府間轉移支付的增加而引致的減少財產稅的要求;三是從財產稅過渡到對使用者收費的要求。
對于現代財產稅限制的影響。preston和ichniowski調查了1976—1986年間在市政府層次上的財產稅限制對財政收入的影響,結果表明財產稅限制減少了財產稅稅收收入及其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同時,地方政府其他形式的財政收入增加了,政府間的轉移支付也同時增加了。figho和sullivant設計了一個用于分析地方政府對稅收限制反映的簡單模型,模型假定政府使用兩種投入:管理投入和服務投入,只生產一種公共產品的情況。假定地方官員有一個支付函數,并在他們的預算限制下使其支付額最大化,如果預算限制是由稅法決定的,則支付最大化的投入組合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政府官員在管理投入和服務投入間的邊際替代率(mrs)必須等于要素價格。顯然,如果支付函數與生產函數一樣,那么投入組合的選擇就是有效的,否則政府的投入組合就缺乏效率,此時,預算消減會導致地方政府改變它的投入組合與產出水平。然而對這一模型的實證檢驗存在相互矛盾的結論:figlio提供的證據表明稅收限制會導致地方政府削減服務投入而不是管理投入;dye和mcguire則給出了相反的結論。這種實證方面的差異或許可以用地方政府操縱選民的能力加以解釋,即如果一單位稅收削減帶來的公共產品的損失越大,那么公民就越有可能同意通過地方政府的越限試圖,從而消除稅收限制的沖擊;反之則反是。
財產稅限制的影響也體現在其他方面。人們認為政府雇員工資過高可能是導致稅收限制的一個主要原因,figlio研究了在實施限制和不實施限制的州中教師的工資,結論是實施稅收限制的州中教師工資更低。o'sullivan、shefffint和sexton分析了基于購置價值稅收體系的加利福尼亞的財產稅改革,結果發現老年人與低收入私房業主是兩類受益人群,很明顯,這兩類人群的遷移率低于平均值。這說明,只要市場價格的增長快于再評估限制,以購置價值為基準的稅收體系就會導致水平方向的不公平,即市場活動越頻繁的人需要支付越高的財產稅。shires以地方政府是否有權從一項來源中吸納財政收入作為判斷地方政府是否對財政收入具有控制權的標志,其具體分析了加利福尼亞州1978年和1995年受地方政府控制的財政收入的變化,結果表明受地方政府控制的財政收入大幅下降。
一、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總體比較
(一)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的共性
1.稅制改革的背景。
由于70年代過于強調稅制促進經濟發展與實現社會縱向公平的功能,稅制設計復雜化,稅率檔次多且優惠與減免繁雜,不僅扭曲了人們的消費、儲蓄與投資決策,而且沒有達到公平目標。因為稅收優惠多為富人享受。同時因稅收征管相對落后,偷逃稅現象嚴重;為調節收入分配設置的高檔稅率幾乎無人適用,富人的實際稅負有時比窮人還要低。另外,高稅率與窄稅基并存,使得稅收收入低下,一般發展中國家稅收收入只占GDP的15%-20%,僅為發達國家的50%一60%。同時,稅制結構不盡如人意,表現為稅源單一,過分依賴某些稅種。發展中國家間接稅占財政收入的64%,相當于GDP的20%(發達國家的這一比例為60%和10%)。間接稅中,關稅又占絕大部分。直接稅過度依賴公司所得稅,少量的個人所得稅大部分依靠對公共部門與外國公司的雇員征收。稅收收入的低水平和對某種稅的極度依賴,易造成財政收入不穩定和對經濟的調控能力差等問題。隨著城市化的發展,經濟交易日益復雜,對公共設施與公共管理的需求也在質與量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財政支出規模需要相應擴張,從而具有增加稅收和稅制改革的內在壓力。而70年代開始,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經濟都有所改善,拉美與東亞更是取得了驕人成績。經濟的發展,市場交易量擴大、經濟行為趨于規范化,收入水平增加,為稅制改革創造了條件。
2.稅制改革的目標和趨勢。
關于發展中國家的稅制改革,有關國際組織提出了許多建議和原則。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建議有:傾向于水平平等,提高稅收的效率性,擴大稅基,消除稅收刺激,使通貨膨脹對稅制的影響中性化;盡可能減少稅率檔次,當收入難以界定和衡量時采用預提稅和一次總付稅辦法,個人扣除不超過人均收入水平;用國內稅收代替關稅,增值稅實行單一稅率和廣稅基,引進各種消費稅等。世界銀行向發展中國家推薦的稅制改革標準是:從生產稅轉向消費稅,例如引進增值稅和消費稅;擴大所得稅稅基,降低扣除額和稅率的檔次;建立簡化而又合理的利潤稅,即稅率數目少和中性;避免對股息的雙重征稅,因此利息和股息收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處理所得稅和利潤稅時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降低關稅;改善稅務管理等。從總體上說,發展中國家的稅制改革基本上遵循了這些建議和指導思想。
發展中國家的稅制改革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簡化稅制”為主要內容,力求達到減少扭曲、保證橫向公平的目標。強調稅收的中性,主張減少稅收對資源配置過多的干預,稅收激勵措施的運用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在社會公平方面,更注重橫向公平,一種“大致公平”取代了過去以高質量管理為前提的絕對的縱向與橫向公平。由于統一稅政、實現橫向公平能被人們客觀感受與接受,而縱向公平更多取決于人們的主觀評價,因此稅制改革阻力相對較小。
3.稅制改革的內容。
改革集中在直接稅、間接稅改革與加強管理3個方面。
在直接稅上,通過規范與取消各種減免與優惠、將一些額外福利納入稅基等辦法拓寬稅基,逐步應用預提稅與推定稅來減少稅源流失。同時,降低稅率,簡化結構,并努力實現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的一致。如印度1994-1995年將原公有企業稅率45%和非公有企業稅率50%統一為40%。另外,重視財產稅。例如玻利維亞1986年稅制改革不但推定征收業主所得稅,還于1987年開征贈與稅,征收對象包括個人財產、不動產、股份、資本份額和登記權利,有1%、10%和20%3種稅率。
在間接稅上,重點是一方面引進增值稅,另一方面降低關稅稅率,以促進經濟自由化和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例如印度1991-1995年多次降低關稅稅率。
在稅收管理上,包括通貨膨脹指數化,計算機化的申報與管理,對于征收部門給予必要的機動權力與適當的激勵,以減少征稅成本及行敗,嚴厲懲罰各種偷逃稅行為等。
(二)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的差異
1.稅制改革的直接動因不同。
有的國家由于外部經濟條件變化引起了國內經濟主要是財政狀況惡化,在巨大壓力面前被迫進行改革,如阿根廷、玻利維亞、土耳其、馬拉維等。其中,坡利維亞是在世界經濟衰退、國內農業遭到惡劣氣候破壞、財政收入僅占GDP的3%、通貨膨脹率為12000%的情形下,開始1986年稅制改革的。而阿根廷1989年改革的經濟背景是通貨膨脹失去控制、經濟生活實際上美元化、社會公眾對政府經濟政策失去信任。
有的國家則是將稅制改革作為經濟調整的一種有力手段加以運用的。如印尼是在政局穩定、財政收支平衡甚至有結余的情況下,為改變過度依賴石油收入、改進不合理的稅制結構而改革稅制的。韓國則是從長遠考慮,為適應經濟發展戰略調整而對稅制進行改革的。
2.改革的過程和步驟不同。
如在建立增值稅方面,墨西哥實行增值稅是全面鋪開,一步到位,對所有商品與勞務一律征收。而印度則采取了分步走策略,早在80年代末期,就對部分商品實施有限度的增值稅(MODVAT),但直到1992年后才逐步將覆蓋范圍向零售與勞務領域延伸。又如對利息收入,不同國家有不同處理方式,馬拉維與牙買加,對名義利息收入全額課征,哥倫比亞與墨西哥只對實際利息征收,摩洛哥、土耳其以低利率、預扣稅方式征收。
3.改革的效應不同。
無論是從宏觀稅負的高低、稅率結構的變化,還是稅制改革對經濟發展的作用看,發展中國家的稅制改革效應都各不相同。
二、拉美地區稅制改革的基本特征
拉美國家在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圍繞稅制結構合理化和稅收管理現代化,陸續進行了大規模的財稅體制改革。
(一)稅種結構的合理化
1.全面推行增值稅。
拉美各國在推行增值稅過程中,合并以往過多的流轉稅種,相應取消各種形式的銷售稅,僅對某些特殊商品實行特別消費稅。如在1977-1980年,墨西哥用增值稅取代商業稅,取消了32種聯邦消費稅和500多稅地方稅。
(1)增值稅盡可能覆蓋所有商品生產、銷售和勞務活動。例如,智利和墨西哥等國,在由傳統的銷售稅轉為增值稅過程中,實行了全面征收原則。無論什么行業,只要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勞務,就要繳納增值稅。智利1975年正式實施增值稅時,僅僅對農業、礦業、基本食品暫不實行增值稅,1977年開始對所有商品的生產和銷售都實行增值稅制度。在勞務方面,拉美各國除教育、一部分衛生等部門外,絕大部分勞務都實行了增值稅。墨西哥也從一開始就無例外地對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的勞務全部實行增值稅。玻利維亞1986年規定初級生產、幾乎所有服務、個人財產定期出售、個人財產與不動產租賃以及進口的增值部分,都要繳納增值稅。
(2)實行單一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的設計是一個政策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問題,特別是在以前實行銷售稅稅種較多、稅率高低不一的情況下、確定增值稅稅率往往要經歷由不規范到規范的過程。智利在推行增值稅前,銷售稅稅種比較簡單,其生產和銷售環節的稅率分別為17.5%和4%。增值稅出臺時,確定的增值稅稅率為20%。增值稅稅率之所以定得高,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抑制消費和控制通貨膨脹。墨西哥實行增值稅時稅率設置比智利復雜,因為其原實行的銷售稅稅種較多,稅率很難統一。增值稅在出臺之始共設置了4檔稅率:對出口和未經加工的初級產品實行零稅率;對糧食、醫藥等少數商品實行6%的低稅率;對大多數商品的生產和銷售及提供的勞務實行15%的標準稅率;對一些特殊商品實行20%的高稅率。由于多檔次的稅率導致征管問題,1992年合并了增值稅稅率檔次,對所有商品和勞務實行10%的單一稅率,使之得到規范。
(3)對小額納稅人簡化管理。在實施增值稅中最棘手的是向小額納稅人征收增值稅。在這方面,不同國家按簡化管理原則,分別采取了不同辦法。其中,在墨西哥,凡是年銷售收入不超過年最低工資7倍或者資產不超過年最低工資15倍的納稅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向購買者收取增值稅。收取增值稅者必須向稅務機構申報,否則就不必申報。智利注重使每個納稅人進入增值稅體系,為此采取了幾種辦法簡化管理:一是將小額納稅人作為一般納稅人管理。只要其對增值稅的申報和計算方法比較熟悉,可自愿作為一般納稅人。二是按銷售額將小額納稅人分成若干等級:月平均銷售額不超過20個納稅單位的為小額納稅人,但須到稅務機關專門登記;不登記則作為一般納稅人對待。根據小額納稅人月銷售情況,將其分為5個納稅等級,每個等級從低到高算出不同的銷售稅額,即可確定出小額納稅人應納稅額。三是對一些不易監管的小額納稅人,如零售商販、小型糧食生產者等,由與其購銷活動直接關聯的企業代扣代繳,稅率可適當優惠。
2.所得稅改革。
(1)在擴大稅基、規范稅率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1989年,墨西哥重構了企業所得稅制,主要原則是:擴大稅基,降低稅率,減輕企業稅負。對稅前列支和減免稅政策進行調整,重新規定稅前列支范圍和標準,從嚴控制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針對改革前許多企業為偷稅而有意造成假虧損或轉移資金等情況,對企業開征資產稅作為所得稅的補充。資產稅的稅基是企業實際資產價值,稅率為2%。當企業因虧損而無所得稅繳納時,則繳納資產稅;當有盈利要繳納所得稅時,可抵掉以前繳納的資產稅。另外,為防止外資企業利用轉移價格獲取暴利,還對外資企業購貨發票建立了嚴格審查制度。在降低稅率方面,1989年企業所得稅稅率為40%,1991和1994年分別減至35%和34%。
(2)實行適應性強、調節面廣的個人所得稅。一般對工薪收入者和自由職業者實行不同辦法。智利對工薪收入者由雇主在支付工資時扣繳,稅率為5%-45%;同時每年將所有收入申報一次,繳納工資所得之外的其他各種收入的所得稅。自由職業者每月按收入的10%預繳,全年按5%-45%的稅率估算,多退少補。在智利居住的外國人取得勞務收入后,如將收入匯出須再繳20%的附加費。外國人取得的投資分紅收入若要匯出,則需繳35%的附加費。這主要是為鼓勵外商再投資,防止資本外流。90年代以來,巴西在聯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基礎上,由州政府在1%-5%的幅度內加征地方個人所得稅。同時降低稅率,最高稅率由45%降為25%;并減少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超額累進稅率由9級簡化為3級;擴大稅基,取消稅前各種扣除項目和優惠措施;按指數化的貨幣單位劃分課稅收入級距;逐月按工資報酬預征個人所得稅。
3.稅收管理權限的改革。
在稅制改革的同時,對管理權限也進行了調整,各國實行的措施包括集中稅權和統一稅收。例如,墨西哥國家法律規定,州政府可以征稅,但經聯邦和州政府協商談判,后者放棄了流轉稅等主要稅種的征稅權,聯邦事實上成為稅收高度集權的政府。同時,對以前獨立征管的關稅體制也進行了改革,將其納入全國財政稅務系統,相應建立了納稅人進口自動報關和抽查制度。
(二)稅收征收管理的現代化
1.降低稅收時滯,減少通脹對稅收收入的影響。
在通脹時期,降低征收時滯對收入的影響主要有3種方法:(1)建立預付制。70-80年代,拉美國家普遍采用預付制征收商業企業的所得稅。(2)縮短評定期和納稅期,提高納稅的頻率。在高通脹時期,對月度稅采取兩周預付一次的做法。例如70年代中期,智利的大企業每兩周必須預繳一次增值稅。烏拉圭增值稅納稅期,1987-1988年間縮短了將近60天。有些國家的月度稅繳納周期,從20天縮短到15天甚至7天。(3)稅款支付指數化。即在計算稅款時,計賬單位不用法定償付手段,而是用一種可根據一些指數如消費物價指數等進行調整的財政或稅務計量單位。巴西按通貨膨脹調整的稅制已進行了20多年,由通貨膨脹導致的稅收調整已成為稅收文化中的一部分。1979-1987年,墨西哥主要通過縮短公司稅的預付期和納稅期來增加稅收,1987年后也開始實行稅收指數化。
2.實行嚴格稽查制度,加強稅收征管。
在打擊偷逃稅方面,主要是建立納稅人單一注冊體制,包括姓名、企業名稱、地址以及應納稅種。為使所有部門都使用同一稅碼識別同一納稅人,一些國家的稅務機關使稅碼與居民的身份證號碼一致,以便核對各種信息。其中智利的做法,首先是從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入手,從1960年起花3年時間建立了稅號制度,任何買賣都要在發票上注明當事人的稅號。其次,按照GDP計算出增值稅稅基,乘上稅率后得出估算的理論稅額,然后與實際征收額比較,根據其差額估算偷逃稅情況。再次,通過計算機進行稽查,稽查人員對當事人進行面對面檢查。
另一個措施是加強稅收審計。拉美一些國家,由于生產與收入高度集中,審計活動也主要集中在納稅大戶,中小納稅人偷逃稅情況嚴重。1979-1982年,智利等國改變審計策略,以中小納稅人為重點審計對象,增值稅收入增加了56%,其中,大戶增加了17%,中等納稅人增加了87%,小額納稅人增加了186%。
三、東盟國家的稅制改革狀況
80年代以來,東盟國家先后對稅制進行了改革,建立起更加公平、有效和簡便的稅收制度。因為舊的稅制不能有效利用資源,在運作中也常失之公平。一方面,這種稅制高度依賴間接稅,并采用差別稅率;另一方面,直接稅累進性很強,免稅與特惠范圍相當廣,使稅制體系錯綜復雜,難以有效地發揮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另外,持續擴大的預算赤字難以通過增加財政收入來彌補,也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稅制。
(一)引入增值稅制度,輔以選擇性貨物稅,區別對待必需品和奢侈品
稅制改革前,印尼國內間接稅主要有:貫穿生產階段的周轉型銷售稅,對煙草、啤酒和酒精類飲料等限制性商品征收的產品稅和各類印花稅。這3項稅收在全部稅收收入中占11%,稅率復雜多樣,銷售稅的稅率在1%-20%之間,各種稅收豁免泛濫,對財政貢獻很小。1983年改革間接稅體系,實行稅率統一為10%的增值稅,在消費階段征收,國內消費的商品除個別外幾乎沒有免稅和低稅率待遇。但是,未加工的食品和其他未經加工制造的主要商品不在征稅之列,保護了窮人的利益。菲律賓也采用了10%稅率的增值稅。在泰國,增值稅已被提上了議事日程。新加坡在80年代依然采用零售銷售稅,但1994年也進行了以建立商品服務稅(即增值稅,稅率為3%)為中心的稅制改革。
(二)降低所得稅稅率,同時削減優惠,擴大稅基
舊稅制采用稅率較高的累進性所得稅,同時提供了許多只有富人才能享受的免稅和特惠規定,不僅導致普遍的不公平感,而且使各類經濟活動、投資和企業組織形式之間真實稅負差別很大,影響了經濟主體的決策。另外,東盟為吸引外資和保留人才,也相應降低了個人所得稅稅率,如印尼從10%-50%變為15%-35%,菲律賓從5%-60%降至1%-35%。在公司所得稅方面,印尼從20%-45%降至15%-35%,馬來西亞從45%降至35%,新加坡從40%降至31%。泰國雖曾提高稅率,但1992年減征了個人及公司所得稅。菲律賓1998年的稅制改革繼續降低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1998年從35%降為34%,1999年降為33%,2000年起降為32%。
為彌補財政收入減少的缺口,相應擴大了稅基。主要是削減原有的扣除和豁免,對附加福利和資本收益課稅,對自由職業者、農民、商人等難以征稅的群體推行估算制度。例如,印尼將附加福利納入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并限制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優惠。同時為增大公司稅稅基,削減對企業的稅收鼓勵,又將國有企業收入包括到稅基中。菲律賓對分公司的匯出利潤稅,1998年由原來的按扣除費用后計征改按扣除前計征,同時實行最低公司所得稅制度,按稅法計征的應納稅額占營業收入額不足2%的按2%繳納。
(三)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協調一致,消除對股息的雙重課稅
股息的重復課稅問題,表現在對公司所得課征公司所得稅后,又在公司股東取得股息后課征個人所得稅。這種重復課稅使經濟主體對企業組織形式和融資手段的選擇受到扭曲,社會遭受無謂的效率損失。東盟主要利用差別稅率制、股息扣除法、股息所得免稅法、股息所得扣抵法等將股息與其他收入合并課征,來消除重復課稅。
(四)亞洲金融危機后的稅制改革
東盟國家在1997年金融危機發生后,紛紛采取各種政治和經濟措施以挽救經濟,在財政方面實行增稅減支的緊縮政策,同時也對包括進口原材料、中間產品的關稅和投資收益課稅等降低稅率。受金融危機影響嚴重并向IMF求助的東盟國家,稅制改革是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設定的框架內進行的,其核心內容在于開放國內市場,減少政府對民族工業的保護。
泰國在金融危機后及時調整稅收政策,一方面提高汽油及一些奢侈品的稅收,如規定每升汽油增收1株,啤酒增收3%,同時提高皮革服裝的進口關稅;另一方面,調整進出口稅率,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如從1998年1月1日起,將塑料、黃豆的關稅由40.5%和5%降低為35.25%和3%,停止向海外上市公司征收15%的資本利得稅。印尼的重要涉稅措施有:暫免大豆和部分船用設備的進口關稅,降低具有出口潛力的商品出口關稅,把享受優惠政策的商品由10種擴大到18種;取消對虧損嚴重的國營飛機制造廠和國民汽車項目的稅收優惠。
受金融危機影響相對小、宏觀和微觀經濟基本穩定的國家或地區的稅制改革,偏重于通過減稅優惠,扶持本地區家庭與企業渡過困境。
四、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的經驗與啟示
發展中國家雖然經濟社會條件差別較大,但其稅制改革基本符合國際稅制改革的總趨勢。從總體上看,發展中國家的稅制改革目標是:不管公司的組織形式如何,都對利潤征稅;降低所得稅稅率;個人所得實行綜合稅制;將資本利得并入所得稅稅基;接通貨膨脹率調整所得稅和利潤稅的稅基;用增值稅取代各種銷售稅;使利潤稅稅率與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相等;將利息收入也納入所得稅稅基;協調所得稅和利潤稅,以制止企業增加債務融資的傾向。
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的共同之處在于,都在致力于改變稅收結構,轉向對消費課稅;降低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率,同時擴大稅基;稅收征管具有顯著的變化;強調稅收的效率和中性;在公平方面,更強調橫向公平而不再是縱向公平;減小稅收的扭曲;鼓勵自由市場活動。在具體措施上,主要是開征增值稅,降低個人所得稅和公司利潤稅的稅率,拓寬所得稅和利潤稅的稅基,隨通貨膨脹率進行調整,建立稅收征管制度,適當降低關稅。這些稅制改革經驗,與我國前一階段的稅制改革相似,并對我國下一步稅制改革具有重要啟示。
——針對許多企業為偷稅和避稅而有意造成假虧損或轉移資金等情況,我國可參照墨西哥等國經驗,對企業開征資產稅作為所得稅的補充。以企業實際資產價值為稅基,稅率可定為2%,當企業因虧損而不繳納所得稅時,則繳納資產稅;當企業有盈利要繳納所得稅時,可以抵掉以前繳納的資產稅?;騾⒖疾@S亞的做法,征收推定公司所得稅,對公司凈值征收,每年評估一次,稅率可定為1%-3%。
——在擴大稅基、規范稅率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努力實現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的一致,使個人所得和企業所得負擔大致同等的稅收,并避免股利等所得的雙重課稅。在社會公平方面,更注重橫向公平,以“大致的公平”取代絕對的縱向與橫向公平。提高個人所得稅免稅額,減輕工薪收入納稅人的稅負。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即將加入WTO,對外投資增加和跨國公司的發展,所得稅應轉向綜合所得稅制。
——建立在通貨膨脹時期避免實際稅收收入減少的制度。比如可以建立預付制來征收企業所得稅;縮短評定期和納稅申報期,提高納稅的頻率;實行稅款支付指數化,在計算稅款時,計賬單位不用法定償付手段,而是用一種可根據物價指數調整的財政或稅務計量單位。通過這些財政保護制度,可避免在高通貨膨脹時期蒙受稅收損失。
——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實行全面征收原則。即無論什么行業,只要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勞務,就要繳納增值稅,以降低納稅人避稅和逃稅的機會,并盡可能減少增值稅稅率的檔次。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增強增值稅的中性,簡化對小額納稅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