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3-29 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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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詞納稅籌劃 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 途徑
【中圖分類號】d9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209(2010)06-00-02
1 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概述
納稅籌劃也稱為納稅策劃、稅收籌劃等。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為了實現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和組織結構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
新企業所得稅改革統一適用稅率、統一稅前扣除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等,這些舉措意味著自20 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外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國民待遇將不復存在。事實上,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上述差異一直是許多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途徑之一,本次稅制改革無疑將對其產生較大的影響。
2 新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2.1 關于納稅人的規定
按照國際的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以法人主體為標準納稅。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 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則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
2.2 關于收入總額口徑
舊稅法采用列舉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新稅法采用寬口徑的收入總額概念,規定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然后剔除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基金等。新規定有利于掌握企業所有的收入來源,避免漏記收入。
2.3 關于稅率的變化
在原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2.4 關于反避稅條款
在我國原來的稅法規定中,未對反避稅工作作出有效的規定,新所得稅法明確規定關聯方轉讓定價,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的避稅、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2.5 關于準予扣除項目
(1)工資支出:取消了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外資企業據實扣除的規定,內外資企業均可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扣除, 但稅務機關有權調整不合理、不真實的工資扣除數。
(2)公益性捐贈支出:新的所得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而原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外資企業用于
(2)擴大的優惠政策
在原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項目擴大了使用范圍。一是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優惠稅率。企業應密切注意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企業應注意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條件,參照原各地的規定,及時進行調整,爭取享受稅收優惠。
3.5 與非居民企業的稅收規定的籌劃
居民企業包括境內所有企業以及境外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稅所得為來源于全球所得,適用25%的稅率;非居民企業包括境外企業在境內設置機構場所以及在境內無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境內所得的企業,適用20%的稅率。企業應了解“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業不同所得來源的納稅規定。
4 體納稅籌劃途徑
摘 要:全球性的競爭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日益白熱化,尤其在中國成為WTO 成員之后,這個問題變得更加突出。企業想立足于這樣競爭激烈的環境,并能在這樣的環境中得到良好的發展,就必須探索尋找減輕企業稅負壓力的最佳途徑,以此來提高企業競爭力,推動企業快速穩定發展。怎樣運用有效的會計處理方法合理籌劃自身企業需要繳納的各類稅金,在國家法律的稅法要求下,讓企業的稅負壓力減到最輕,已經成為企業目前急需解決的關鍵問題。
關鍵詞:會計處理方法 納稅籌劃 利益最大化
納稅籌劃(tax planning)主要是指在國家政策的許可下,按照法規的立法導向,通過籌資、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約稅收成本的稅收收益。
我國的各種稅種的籌劃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有著密切的聯系,尤其在對所得稅進行籌劃時,受其影響最為明顯。納稅籌劃的途徑有多種,其中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相關的納稅籌劃主要是縮小稅基和延期納稅,下面通過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幾個有代表性的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來討論企業如何籌劃納稅,以期取得“節稅”的效益。
一、會計處理在納稅籌劃中的特點
(一)非違法性
納稅籌劃只能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進行,行為上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要符合“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罰”的原則。
(二)預先性
納稅主體對各項納稅事項需做出事先安排,在各項經營活動發生之前把稅收成本當作一個內在的成本來考慮。
(三)目的性
納稅籌劃的目的是納稅人或人利用稅收、會計、法學、財務管理等相關科學的綜合運用,改變應稅行為的原始形態,從而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實現稅收成本最小化,增加凈收益。
二、合理選擇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一)選擇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或者為了出售仍然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或者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種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自制半成品等。我國現行稅制規定,各項存貨的發生和應用按實際成本價計價,計價辦法可以在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移動平均法等五種方法中任選一種,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會得出不同的應納稅額,從而使企業承受不同的稅收負擔。但是計價方法一經選用,在一定期間內,一般為一年,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要經董事會批準,并上報當地稅務機關備案,同時在會計報表中予以說明。
一般情況下,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視具體情況進行預測分析,用多種存貨計價方案計算出多組數據,然后選擇出最有利于自身凈收益最大的存貨計價方案。
1.材料計價方法的選擇。一般來說當材料價格不斷上漲時,采用后進先出法來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使應納稅所得額相對減少,達到減輕所得稅負擔,增加凈利潤。如果原材料價格不斷下降,則宜采用先進先出法,同樣能將期末存貨成本調至最低位,本期銷貨成本調到最高位,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達到“節稅”的目的。而當材料價格上下波動不穩明,企業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可以避免因銷貨成本的波動,而影響各期應稅所得額的均衡性,進而造成影響企業各期所得的上下波動,影響企業的現金流,特別是企業應納所得稅額較多,波動幅度較大時,現金流的波動較大,不利于企業合理安排現金資源。
2.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轉讓定價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經濟聯系的企業各方均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或買賣過程中,不是依照市場買賣規則和市場價格進行交易,而是根據他們之間的共同利益或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他們之間的收入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轉讓。轉讓定價的方法主要有:(1)以內部成本為基礎進行價格轉讓;(2)以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轉讓。運用轉讓價格進行納稅籌劃必須把握好兩個問題:一是轉讓價格的波動必須在合理范圍之內;二是運用轉讓價格進行納稅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在用折舊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該對各個方面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在比例稅制下沒有改變,應該選擇加速折舊法,使企業在年初提取到較多折舊,在年末提取較少折舊,如此企業便可以獲取延期納稅的益處。應把握市場資金折現率的高低,綜合每個方面進行比較分析,選出最佳的折舊方法。按現行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分析通貨膨脹因素,若存在通貨膨脹問題,企業的實際購買能力大幅度貶值,不能在現行市價的基礎上進行重置固定資產的簡單再生產。但是,面對同樣的問題,如果選擇加速折舊方法,不僅縮短了企業的回收期,而且加快了企業的折舊速度,從而使前期的折舊成本獲得更大的稅收抵稅額,增加了企業的投資收益。在分析折舊年限因素時,企業應按照自身的切實情況,采取相對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在分析資金時間價值因素時,企業應該清楚不同的折舊方法將會產生不同的時間價值收益并承擔不同的稅負壓力。企業應該運用動態的方法進行分析,對計算提取的折舊在折舊年限內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算出在規定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價總額進行再比較分析,擇選能產生最高稅收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
(三)利用稅收臨界點進行納稅籌劃
1.稅基臨界點的籌劃。稅基臨界點在起征點上表現比較明顯,比如稅法規定,若一次性收入超過10000元,則繳納3%的稅款,若某A收入剛好為10010元,則按規定需繳納300.3元,實際取得收入9709.3元;而某B收入為9999元,則不需繳稅,實際取得收入為9999元。因此為了規避10000元這個臨界點,某A就應該主動將自己的收入減少10元,即可多獲得較多的實際收入。
2.稅基跳躍臨界點的籌劃。稅基跳躍臨界點存在于多類應稅商品,應稅行為的變化而導致稅率的跳躍。比如,現行消費稅規定,甲類卷煙稅率為20%,乙類卷煙稅率為40%,丙類卷煙稅率為25%,三類卷煙的稅率差別很大,而適應哪一檔稅率則主要取決于卷煙的分類,而類別的劃分取決于卷煙的價格,三類卷煙價格的分界點就是稅率跳躍變化的臨界點,如果卷煙價格在分界點附近,納稅人可以主動降低價格,使卷煙類別發生變化,從而適用較低稅率。
優惠臨界點籌劃的關鍵是向國家制定的優惠稅收政策靠擾,創造條件,使自己達到優惠標準,從而取得節稅收益。
(四)合理分攤費用進行納稅策劃
按照經濟用途可以將費用分為兩大部分,即生產經營成本和期間費用。生產經營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生產商品和提供勞務等發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制造費用,而期間費用則是指企業在一定經營期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以及財務費用等。
常見的費用分攤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實際費用分攤法,即根據實際費用進行攤銷,費用額依據營業收入的多少加以確認;二是不規則攤銷法,即根據營業需要進行費用攤銷,可能將一筆費用集中攤入某一產品成本中,也可能對某一產品不攤銷費用;三是平均攤銷法,即把一定時間內發生的費用平均攤入每個產品的成本中。費用有時難以控制,而且并非完全可以預見到,然而費用攤入成本的辦法卻可以控制,由于不同費用分攤法會對利潤和應納稅額產生重大影響,所以,選擇適當的分配方法,必然會使企業形成節稅收益。一般來說,平均費用分攤法是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潤,減少稅基的恰當選擇。只要生產經營者長期從事某項經營活動,那么將一段時間內發生的各項費用按營業額進行平均分攤,就可以將這段時間獲得的利潤進行最大限度地平均,避免出現利潤的高峰與低谷,也就避免了應納稅額的高低波動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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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計價方法不同,則企業銷貨成本不同,從而將導致企業所得稅負不同。通常情況下,個別計價法最適用于存貨物價變動幅度較大的企業,即無論存貨物價快速上漲,還是顯著下降,只要采取個別計價法均能夠達到使成本高的存貨先發出,降低當期利潤,減少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目標。從企業的實際操作成本角度看,由于個別計價成本操作成本較高,操作過程繁雜,因此該方法僅適用于存貨種類少、收發次數少的企業;對于存貨種類多、收發次數多的企業而言,其不易采用個別計價成本,其適用于怎樣的存貨計價方法,需依據該企業的具體實際狀況而定,即若企業存貨預計物價持續上漲,則可選用加權平均法,將企業各期發出存貨成本各期稅負予以平均;若企業存貨預計物價持續下降,則可選用先進先出法,對先購進、成本較高的存貨先發出,以降低企業稅負,增加企業經濟效益。
(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會計政策的選擇在準則中有這樣的規定列在第四條當中:在企業獲取了資產以及的負債的時候,就應對資產以及負債進行計稅基礎的確定。若得出結果與賬面價值存在差異則需要依據準則當中的規定進行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會計實務中進行核算所得稅時,大部分單位進行核算時采用的是《企業會計制度》中應付稅款。在該準則被執行后,進行核算所得稅時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實踐中都能夠出現暫時性可抵減差異的情況,將增加遞延所得稅資產會在本期的數額,減少費用,最終將會增加本期利潤。
準則同時又列出了這樣的規定在十五條當中:有關企業可以對后面年度能抵扣的虧損以及可抵減稅款進行結轉,進行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時,須依據很可能產生的,用以對可抵扣虧損或者抵減稅款進行抵扣的所得稅未來應繳納額度作為限制。
在所得稅利益當中,應為虧損而出現的不能將其當做資產。根據準則中所規定的,進行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時,須依據很可能產生的,用以對可抵扣虧損或者抵減稅款進行抵扣的所得稅未來應繳納額度作為限制。其結果會導致增加本期資產,并且增加本期利潤。
準則適用的主要范圍有無形與固定資產以及商譽,若被計提減值準備的此類資產價值產生了回升,也不能進行轉回。此點對原制度中允許轉回這種核算方法進行了改變,某種程度內使得部分企業對利得操縱的路子被堵死,因此使得利潤波動得以減少。
(三)低值易耗品及包裝物攤銷方法的選擇06年2月,財政部了39個包含基本會計準則在內的會計相關準則文本,此次的會計準則中,有23個是全新制定的準則,有16個會計準則是修訂自原準則并重新進行了統一編號的。在這里,筆者對新舊準則在低值易耗品與包裝物價值確定分攤方法上作出了比較,兩者之間還是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差異。
在舊準則中所用確定方法與存貨發出成本相同,其中所提到的“企業須采取使用合理系統的方法進行攤銷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在成本費用計入。可選擇使用的方法有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等”屬于不完全列舉方法;這說明了對低值易耗品與包裝物價值分攤方法來說,五五攤銷以及一次轉銷方法只不過是舊準則下眾多方法中的兩種選擇,其他攤銷方法可以被選擇的有像分次、凈值、分期、定額、產量等攤銷法,是有著比較廣泛的選擇余地與適用范圍的。
在新準則中,作出了“企業須采取使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的規定,明確規定了要使用這兩種攤銷法,并非舊準則中的是供選擇的方法之一。所以,國內企業在將來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價值進行分攤的時候則需要按照全新的框架來進行組織了。
特別要提到的是,在國際會計準則里面未在這方面作出規定,在新準則中我們明確規定了要使用特定的兩種攤銷法進行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對于現代企業來說,其在這種條件下進行生產經營,攤銷方法職能選擇新準則中規定的兩者之一,并且由于減少了攤銷方法而使得其針對度相對來說有所降低,那么對于企業來說未來將會影響到其經營生產成果、財務情形以及現金流量使其產生新的變化,但是影響面的大小與程度與周期性等方面,還要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來闡述其產生的影響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以及其影響程度的大小。
(四)銷售方式的選擇有很多種進行結算企業銷售貨物的方式,因為結算方式的差別,將會產生不同的確認收入的時間,同時也將會存在差異化的納稅期限。在稅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對于銷售為直接收款,確認收入的時間標準為貨款或者取款憑證已收,同時買房收到提貨單的當天;貨物銷售的收款方式是委托銀行或者托收承付的,確認收入時間是委托手續辦好并發貨的當天;貨物銷售采取委托代銷的,確認收入時間是代銷清單回收的當天;貨物銷售采取貨款分期到賬人或者賒賬的,確認收入的時間是合約收款日截止當天;貨物銷售方式為預售的確認收入時間為交付貨物的當天。因此,對于企業來說,可以進行控制確認收入的條件來達到對確認收入時間的目的。在企業納稅籌劃的時候,在接近年底時尤其要重視對銷售相關的業務的確認收入時間方面的籌劃,此時企業若想取得延遲納稅則需要對銷售進行推遲其確認收入時間,以此來獲取稅收利益。
(五)費用攤銷方法的選擇一個企業,進行費用攤銷方法選擇時有幾條原則可以作為依據:首先,進行已經產生的費用進行核銷入賬的時候一定要及時。比如在企業經營當中,庫存貨物的損毀盤虧這種常規損耗需在費用中被及時列入。其次,在企業中,需要對將來可能產生的費用或者損失進行預計,然后經預提將費用提前進行計入。比如說對根據經驗預計較可能出現的售后支出、訴訟費用之類的合理的進行預提;還有一些可能在將來出現的壞賬就要預先做好壞賬提取的準備金。再者,攤銷期在有關損失以及費用方面的規定是比較彈性的,企業可以通過在攤銷年限上進行最短年限的選擇來進行遞延納稅獲取稅收利益。企業在進行選擇低值易耗品攤銷期的時候就可以選擇最短年限也就是五年。最后,對于如捐款、公益活動以及業務招待等產生有關限額列支方面的費用,則需要對限額進行準確掌握來進行爭取最高限額的列支。
納稅籌劃是指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的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最終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是以稅法和會計準則為前提的,依法開展納稅籌劃是企業的一項基本權利,對企業和社會都有重要意義。
一、稅法和會計準則在納稅籌劃中的重要性
1、稅法和會計準則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基礎。眾所周知,會計準則是企業財務工作的基礎,稅法是企業稅額計算的基礎,而納稅籌劃是一項涉及上述兩項工作的活動,關系著企業財務工作和稅額的計算清繳,所以在納稅籌劃中把握稅法和會計準則及其差異就顯得特別重要。分析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不僅能提供納稅籌劃的基礎知識還能有助于企業避免重復或多交稅款。
2、研究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能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納稅籌劃風險是指納稅人在開展納稅籌劃活動時,可能出現的籌劃方案的失敗、偷逃稅罪的認定及其所帶來的各種損失。風險發生的原因在上文也有提到,主要有兩點:一是不能準確把握具體情境下應采用的籌劃方法;二是對稅法和會計準則及兩者差異的掌握不夠準確。研究稅法和會計準則及其差異能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在納稅籌劃中具有重要意義。
3、稅會差異為企業納稅籌劃提供警示并創造籌劃空間。研究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有助于規范企業在納稅籌劃中過失性的少繳、不繳稅款,為納稅籌劃提供風險警示。另外,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中還蘊藏著節稅的途徑和方法,為納稅籌劃開拓了空間。所以我們要去研究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不僅僅是為了利益,還為了更好地規避風險。
二、舉例說明:固定資產折舊費在納稅籌劃中的具體應用
在折舊方法的規定上,會計準則和稅法有較大差異。會計準則允許企業采用的折舊方法有兩類四種:一類是傳統的折舊方法,包括工作量法和年限平均法;另一類是加速折舊法,包括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選擇較合理的折舊方法,折舊方法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而稅法規定,按照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直線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只有滿足一定條件的固定資產,稅法才允許其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或縮短折舊年限,此類固定資產包括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和常年處于高腐蝕強震動狀態的固定資產。
根據稅法的規定,一般性固定資產應根據企業生產情況選擇年限平均法或產量法。年限平均法是把折舊費在折舊年限內進行平攤,而產量法是根據企業年產量的大小分攤折舊額。通常,企業產量在初始幾年較高,釆用產量法分攤的折舊額也較多,從而在初始幾年較多地沖減了稅基,達到了遞延納稅的效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年限平均法有最低折舊年限的限制,而工作量法因按工作量計提折舊,使用年限可能會短于最低折舊年限,進而加速了折舊的抵扣。對于那些屬于允許釆用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企業應采用加速折舊法。因為加速折舊法使企業在初始年份提取了較多折舊,減少了企業當年的所得稅額,相當于使企業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這種折舊方法的籌劃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有用,企業在使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企業在選擇折舊方法時,應考慮收益的分布情況。在我國現行稅制環境下,如果企業的收益較均衡或早期收益后期虧損,則采用加速折舊法有利于企業節稅;但如果預期企業早期收益不佳出現虧損,后期才實現收益,這種情況下,采用年限平均法會比加速折舊法節省所得稅支出。
2、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在稅收的減免期內,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果會被減免優惠全部或部分的取消,因此應選擇減免稅期折舊少,非減免稅期折舊多的方法。企業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選擇應在符合稅法規定的基礎上,盡量選擇較低的使用年限,但這不是絕對的,還應注意企業受益分布情況及所享受的優惠政策。
三、開展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納稅籌劃探討是針對稅法和會計準的具體差異展開的,它的有效實施還需要其他理論和方法的補充,企業在開展納稅籌劃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仍是納稅籌劃的核心。雖然基于稅法和會計準則差異開展納稅籌劃能減少企業某方面的費用,但我們不能忽視財務管理的目標,它要求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以企業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為核心。納稅籌劃作為實現財務管理目標的一種途徑,更應該遵守整體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在實務操作中,我們不能僅僅針對個別稅種、業務或期間開展納稅籌劃,片面追求低稅負而忽略利益最大化的目標。由于企業的經營活動具有連帶性,所以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可能引起其他收益的變化,結果就可能出現稅負最小的方案卻不是最好的方案。另外,納稅籌劃本身也包含著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我們在估算各方案的優劣時要考慮這些成本。總之,企業在開展納稅籌劃時要從整個企業的角度綜合考慮各方案的效益,不能片面追求稅負最小化。
2、注重提高企業納稅籌劃人員的專業素質。基于稅法和會計準則差異開展納稅籌劃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財務管理活動,它要求籌劃人員不僅深入了解相關專業知識而且要對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略知一二。因此,企業若想提高納稅籌劃的質量,就應重視內部籌劃人員的培養。企業和籌劃人員對納稅籌劃質量的提高都有推卸不了的責任。如企業可為員工提供學習培訓的機會,逐步提高籌劃人員的素質;籌劃人員也需要自己努力,充分利用業余時間進行充電學習。此外,企業還需通過一系列方式定期對納稅籌劃人員的素質進行考核,進而從根源上保證納稅籌劃的質量。
3、理解并遵守法規。企業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享有稅法賦予其納稅籌劃的權利。但企業享有納稅籌劃權利的前提是不違反稅法的規定。納稅籌劃是利用稅法的不同規定或優惠政策為企業節省稅負,它絕不等同于偷稅漏稅的投機行為。納稅籌劃是國家稅法予以提倡的,而偷稅漏稅是國家稅法予以嚴厲打擊的。基于此,企業應該認識到以納稅籌劃的名義進行偷稅漏稅的行為將會帶來的嚴重性后果。所以企業籌劃人員需要對稅法的規定熟練掌握,從而明確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的界限,以免企業違規操作而受到嚴厲的懲罰。理解并遵守法規的思想應貫穿在納稅籌劃的整個過程中。
4、把握不準的差異要適時咨詢專家人員。企業執行的納稅籌劃方案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方案的合法性能否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同。所以在企業基于稅法和會計準則差異幵展納稅籌劃時,對于籌劃方案的合法性不確定時,可以適時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資深人員或相關財務公司的專家人員。資深的專家經驗豐富,能給企業提供合法合理的建議。此外,基于稅法規定中往往具有一定的彈性區間,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也就相應具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稅務機關運用自由裁量權的特點,納稅人憑借自己的力量很難準確把握,這就要求企業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關系,在互動中了解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進而有針對性地開展納稅籌劃活動,降低納稅籌劃風險,獲取相應的節稅利益。
5、差異的利用要從企業的實際出發。納稅籌劃具有很強的情景性,每個成功的納稅籌劃案例都是籌劃方法與特定條件結合的產物。本文雖然列舉了那么多差異利用的籌劃方法,但鑒于每個企業所處的實際環境和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同,企業切不可直接照搬上述方法。聰明的籌劃人員應從企業實際出發,在充分了解自身情況的基礎上,靈活運用籌劃方法,選擇一項最優的納稅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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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納稅 國家稅收 增加稅收
目前,我國的納稅制度本身具有其不完善性,以至于使國家制度不得不有意識地利用稅收這個活性杠桿來調節經濟的發展趨向,如此以來,不僅有利地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為企業的納稅籌劃提供了合理的客觀條件。從企業的根本目的出發,為了實現企業的最大經濟利益,必須解決企業納稅籌劃與國家稅收制度之間的矛盾。而所謂企業的納稅籌劃,就是為了有效避免企業自身的稅收負擔,利用現階段我國稅法的不完善之處,進行的避稅行為,也包括納稅人利用我國稅法的優惠政策,進行企業的稅務調節,以及有效地進行企業稅收轉嫁。因此,隨著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進步,企業納稅籌劃也逐漸法制化、規范化。
一、我國企業納稅籌劃的原因
企業的納稅籌劃,作為現階段我國企業的一種普遍的經濟行為和現象,一直存在于社會經濟與市場中,是市場運行和經濟發展的必然存在的因素,其存在和產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1.企業納稅籌劃產生的主觀因素
稅收作為一個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需要,是一種對社會產品進行的無償性強制分配,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講,既不作為償還行為,也不需要付出償還的代價,而為了達到不納稅的目的,納稅人選擇了多種不同的方式和方法,例如:逃稅、偷稅、欠稅等。而在以上的多種行為中,節稅與避稅作為最安全和最保險的辦法,最為廣泛地被廣大企業和納稅人運用,而偷稅、漏稅、逃稅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因此,作為企業納稅人,要力求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尋找一種合適的方式和方法來堅強稅收負擔,這就是所謂的納稅籌劃。
2.企業納稅籌劃產生的客觀因素
企業納稅籌劃作為一種納稅人減輕稅收負擔的策略,其之所以產生,主要是由于我國稅法存在不完善的因素,通常來講,稅法自身具有相對的原則性和穩定性,而任何一種稅收制度都具有法律效益,都是簡單的納稅原則,而其涉及到的具體納稅細則和法律制度內容,往往與實際情況的內容存在一些偏差和不適應因素。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對于國家的稅法及有關稅收制度也要與時俱進,作出相應的修改,但是稅法作為一向具有強制性的國家法律政策,其自身的改變必然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從針對性的角度來講,我國稅收制度自身具有十分鮮明的針對性,但是在制度具體的實施和運用中,這種針對性是沒有辦法完全發揮的,因為昨晚納稅人,其自身具有千差萬別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再加上稅法和有關納稅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的漏洞,致使納稅人很可能地做到避稅。
二、企業納稅籌劃中的博弈
企業納稅籌劃作為企業理財的重要組成,逐漸被社會上越老越多的企業經營者和企業財務人員所運用。然而,在企業納稅的實際操作中,大多數的企業納稅籌劃方案雖然可以起到降低稅收負擔的效果,但是往往與預期效果相差較大,而且,納稅籌劃方案本身不符合企業發展成本的基本原則,導致企業納稅籌劃整體性失敗。如:某公司各個單位全年提供的運輸收入為350萬元,購買汽車配件以及燃料費按照300萬元計算。
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情況如圖一所示。按照增值稅兼營行為發生的稅費情況如圖二所示
注:圖一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情況
注:圖二為增值稅兼營行為發生的稅費情況
經上述綜合分析可以看出,按照兼營行為處理稅收,可以使企業的少支付4.107萬元的稅費,也可以多抵扣稅52.7萬元。所以,在兩面性博弈之中作為企業的決策者,在進行企業稅收籌劃選擇上,需要遵循一定的企業成本效益原則,當企業費用以及企業的整體經濟損失大于所獲得利益的時候,該納稅籌劃就已經失敗了,而一項成功的企業納稅籌劃,必然是結合了多種納稅方案,針對多種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優化選擇。
三、企業納稅籌劃中需要注意的風險控制
1.樹立正確的風險防范意識
作為有效降低企業成本的措施,納稅籌劃自身具有一定的風險性,由于現階段我國經濟環境的影響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使企業內部和市場環境中都產生眾多非主觀能左右的事件,如此一來,不僅給企業納稅籌劃在制度上帶來了很多阻礙,而且使其在實施過程中產生了許多不確定的因素,所以,要求企業財務部門及管理者要樹立正確的風險防范意識,充分考慮企業納稅風險,制度合理的納稅策略。
2.積極關注國家稅法及有關稅收制度的變動
成功的企業納稅籌劃必須在不違背國家稅法的前提下,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效益,因此,科學合理的企業納稅籌劃,必然是符合國家稅法及有關稅務制度的,時刻關注國家的稅法變動,積極做出企業納稅調整,如此,才能解決企業納稅籌劃與國家增收的矛盾。
結束語:
綜上所述,市場積極體制改革以來,市場主體也逐步走向成熟,納稅已經成為了一個企業正常支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開始關心成本約束問題,也開始對納稅問題已經有了更高的思想覺悟,在研究納稅籌劃方面也已經開始了相應的研究。同時,納稅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因此應該提高納稅籌劃的合理性和宏觀可控性,完成納稅方案的實施和制定從而進一步的減小納稅籌劃風險。總之,一個企業只有進行合理化科學化的納稅統籌工作,正確的把握住納稅籌劃風險,這對國家經濟發展以及企業的健康發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所以,納稅統籌應該引起各大企業和國家的重視,在正確使用引導的條件下,將這種經濟手段實現過程中做到納稅人與國家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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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 納稅籌劃 稅法 本質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4-0015-03
企業納稅籌劃是企業納稅人通過合理規劃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稅款支出,實現利潤最大化的行為。其根本任務是企業在正確處理自身財務行為與國家征稅行為之間互動關系的前提下,在國家稅法的約束邊界內,趨利避害,以實現稅負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的目標。科學認識納稅籌劃的本質,有必要從法理的角度分析和理解相關的法律關系。本文著重從三個方面對這一問題進行解析。
一、企業納稅籌劃體現了公權與私權的對立統一
企業納稅籌劃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在本質上表現為國家權力與企業權利的關系。兩者分別屬于公權和私權的范疇。一方面,國家以公共權力為后盾向企業征稅;另一方面,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享有包括納稅籌劃權在內的各項私權。納稅籌劃集中體現了公權與私權的對立統一。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為籌集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財政資金,國家通過稅法規定了稅務機關征稅權力和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稅務機關以稅法為依據,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向企業課征各種稅款。企業在繳納稅款后不能直接獲得相應的等價物,一部分經濟利益被無償地轉移給了國家。但是,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營利性市場主體,又必須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這一動機的驅使下,企業將節減稅收作為經營決策的一個重要目標。一切納稅籌劃行為都服從和服務于這一目標。這樣,國家的征稅行為和企業的納稅籌劃行為在目標上自然會發生一定的沖突:國家征稅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而企業納稅籌劃則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負擔為目標。沖突的產生源于利益的差異,而國家和企業維護其利益的法律依據又大不相同:國家征稅依據的是公權,而企業納稅籌劃依據的私權。在法理學意義上,兩者在目標上的沖突集中表現為公權與私權的沖突。
但是,對立和沖突只是國家稅收和企業納稅籌劃相互關系的一個方面。納稅籌劃在諸多方面也體現了公權與私權的相互統一。從一筆經濟業務、一個企業或者一個期間來看,納稅籌劃的確會導致企業繳納的稅款數額下降。但是站在整體和宏觀立場上來看,納稅籌劃不僅不妨礙正常的稅收秩序,還有利于財政收入的增加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首先,納稅籌劃有利于減少偷稅等違法現象。企業的經濟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利益最大化驅動并不因為稅法的存在而消失。在這種驅動的作用下,企業必然想方設法降低自己的稅收負擔。其手段既可能包括納稅籌劃,也可能包括偷稅等行為。前者是合法行為,后者是違法行為。納稅籌劃的產生和發展使企業在偷稅等非法行為以外有了正道可走,偷稅等不再是降低稅收負擔的唯一方式或最優方式。偷稅等行為的減少所帶來的財政收入增加遠遠超過了納稅籌劃所帶來的財政收入減少。從整體和長遠的角度看,納稅籌劃反而有利于財政收入的增加。
其次,納稅籌劃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在納稅籌劃的各種手段中,一個重要的手段是積極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避免適用對企業不利的稅法條款。一般情況下,稅法之所以對某種行為給與稅收優惠,是因為這種行為符合經濟政策的導向,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之所以對某種行為課以較高的稅負,是因為這種行為與經濟政策導向不符,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屬于限制之列。例如,對于在落后地區投資建立的企業給予優惠是為了縮小地區差距,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對高污染項目適用較高稅率是為了有利于環境保護。企業在納稅籌劃中趨利避害,既降低了自身的稅收負擔,也遵循了經濟政策的導向,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
最后,納稅籌劃有利于減少征納關系的對抗性。由于稅抗性是不可能的。但是,對抗性水平過高對征納雙方都是不利的,因此征納關系的對抗性又必須得到合理的控制。稅收籌劃為納稅人利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開辟了一條合法、正當的渠道,有利于減少納稅人對稅法和稅務機關的抵觸情緒,使征納雙方的關系更加融洽。
在以上三個方面可以看出,稅務機關的公權與企業私權的目標呈現出了很大的一致性。這種一致性使兩者的沖突得以調和,兩者的關系更加和諧,從而更加有利于實現征納雙方的雙贏。
除目標上的一致性以外,納稅籌劃還體現了公權與私權在價值取向上的一致性。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指出:“任何國家權力無不是以民眾的權力(權利)讓渡與公眾認可作為前提的”。在法理上,私權是一切國家權力的本源。私權是公權的基礎,公權的行使是為了保障私權。沒有私權,公權的存在便失去了必要性。納稅人以其享有的私權為基礎進行納稅籌劃,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國家運用公共權力征稅是為了向全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而公共產品充足有效的供給同樣有利于每一個納稅人,使之獲得更多的利益。納稅籌劃直接服務于納稅人的利益,而國家稅收也間接地服務于納稅人的利益。因此,在價值取向上,兩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二、企業納稅籌劃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相互平衡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的規定,強制、無償地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規范形式,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三個特征。在稅法中,大多數規定所涉及的都是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以納稅人義務為本位是稅收法律制度最為鮮明的特征。但是,稅法并沒有剝奪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權利。
目前,尚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確規定企業享有納稅籌劃權。這是否意味著納稅籌劃缺乏法律依據?答案是否定的。如前所述,國家征稅以公權為依據,企業納稅籌劃者以私權為基礎。對于公權,凡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如稅務機關無權在稅法以外擅自開征新的稅種,或擅自提高某一稅種的稅率。而對于后者,凡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既然稅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均未明確規定企業不能進行納稅籌劃,企業就應當享有納稅籌劃的權利。
不僅如此,納稅籌劃還可以在稅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找到間接的依據。中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了納稅人享有的13項權利,其中有兩項權利與企業納稅籌劃直接相關。一是依法申請減稅、免稅權,即納稅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規定的要求和程序,有權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或免稅,稅務機關應按規定予以辦理。這項權利使企業可以充分運用免稅技術和減稅技術進行籌劃,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種減免稅規定降低稅收負擔。二是委托稅務權,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注冊稅務師代辦稅務事宜。近年來,稅務的業務范圍明顯擴大。除申報等傳統業務外,納稅籌劃也成為了稅務業務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委托稅務權使企業可以委托注冊稅務師進行納稅籌劃。
除《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外,與企業有關的其他許多法規也間接賦予了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權利。例如,《公司法》規定企業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以這一權利為依據,企業可以在籌資、資金營運、投資和分配活動中以稅收負擔最小化為目標,進行自主選擇和決策。決策目標并不排除稅收負擔最小化。企業可以以此為目標,來決定是否做出某種行為,從而間接地決定是否產生某種納稅義務,或者在不同的納稅義務中作出最優選擇。又如,《價格法》規定企業享有自主定價的權利。在很多情況下,商品勞務價格高低直接影響到納稅金額。企業在定價決策中可以把稅收因素考慮進來,通過精心的籌劃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三、企業納稅籌劃體現了自由與秩序的有機結合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經濟主體的一切決策活動都必須在法制的框架內進行,即必須遵循法律法規所要求的經濟秩序。稅法作為調整國家與納稅人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現了與征稅和納稅有關的各種秩序要求。納稅籌劃是一種涉稅行為,必須遵循稅法所規定的秩序。一切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法規的約束邊界內進行。突破邊界就意味著違反稅法,甚至可能演變為偷稅行為,這已經不再是真正意義上的納稅籌劃。這種情況下,企業不僅不能得到預期的經濟利益,反而會受到嚴厲的處罰,在經濟利益和社會形象上遭受巨大的損失。因此,納稅籌劃必須是稅法約束范圍內的籌劃,是遵循稅法秩序的籌劃。對稅收法律秩序的尊重是一切籌劃活動的底線。
但是,納稅人在底線以上,在約束范圍以內并非沒有任何自由。相反,稅法本身就直接或間接的給納稅人留下了巨大的籌劃空間。一些納稅人為了降低稅收負擔而選擇突破底線和約束進行偷稅,其原因除了經濟利益驅動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對稅法熟悉程度有限以及對籌劃空間的認識不足。事實上,納稅人在稅法框架內享有充分的自由。雖然約束邊界具有高度的剛性,但只要不突破這一邊界,納稅人就可以使用諸多的手段來降低稅收負擔,同時也沒有必要像偷稅那樣承擔巨大的風險。下面以增值稅的籌劃為例進行分析:
眾所周知,增值稅既是最重要的流轉稅,也是對財政收入貢獻最大的稅種。正因為如此,國家對增值稅實行極其嚴格的征管制度,對與之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按照刑法規定,偷稅行為在數額上達到一定標準即構成偷稅罪,最高刑期為七年。而對于增值稅,則只要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包括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以及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不論具體金額,一律構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者適用的最高刑為死刑。可見,與增值稅有關的法律邊界剛性程度不可謂不高。納稅人如果破壞增值稅征管秩序,將承擔巨大的風險,付出沉重的代價。但是,增值稅同時也是籌劃空間很大的一個稅種。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企業可以采用多種方法降低增值稅的負擔。首先,企業享有進行納稅人身份選擇的自由。對于不同的企業,由于經營業務特點不同,有的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更有利,有的則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更有利。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稅收負擔更輕的身份。在混合銷售行為中,有的企業選擇成為增值稅納稅人更為有利,有的則選擇成為營業稅納稅人更為有利。企業也可通過對經營業務的控制來實現身份的自由選擇。其次,企業可以通過控制經營和財務活動,在稅法條款的適用上趨利避害。例如,企業以商業折扣方式銷售貨物時,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由于開出發票的方式直接影響增值稅稅額。企業完全可以選擇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折扣額的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稅收負擔。最后,企業可以充分利用稅法的各項減免稅規定。中國現行增值稅法規定了多種減免稅的情形。在符合企業經營戰略的情況下,企業完全可以積極創造條件,最大限度地利用這些優惠政策。
以上分析表明,增值稅納稅人雖然受到稅法的剛性約束,但在約束范圍內仍然享有充分的自由。事實上,其他稅種的情況也是如此。企業必須尊重稅收秩序,但這并未剝奪企業的自由。為降低稅收負擔,納稅人完全可以選擇在約束范圍內進行精心的籌劃。納稅籌劃充分體現了自由與秩序的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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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納稅籌劃
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體,必須盡快地尋找新的籌劃思路,有效降低稅負。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及意義
1.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緩或減輕本身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重要來源,是僅次于增值稅的第二大稅種。因此,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也成為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稅法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合并”。統一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等方面較前均有很多明顯的差異。針對稅法的諸多變化,企業應潛心鉆研新稅法,并結合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特點,有針對性的調整和籌劃各項涉稅行為,才能保證及時足額的享受到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納稅籌劃不僅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是有利的。納稅人有了合法的減輕稅負的手段,就不會采取或者會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減輕稅負,這對國家是有利的。納稅籌劃的基本手段是充分運用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國家之所以出臺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正是為了讓納稅人從事該政策所鼓勵的行為,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籌劃,對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視而不見,那么,國家出臺稅收優惠政策就達不到其預先設定的目標了。
二、新所得稅下稅收籌劃的方法
1.從納稅人認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實行法人稅制,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根據這點,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一般設置為分公司,這樣既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抵沖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同時,當企業及下屬單位有盈有虧時,設法使企業合并申報,使總分公司之間的盈利以及虧損相互抵消,減少應納稅額。
2.從稅率上進行納稅籌劃
稅率是指稅款征收比例或額度,通過稅率可以看出國家征稅的力度以及納稅人的負擔程度。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新稅法規定法定基本稅率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20%。
據此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產業發展戰略和企業性質上來,應努力將投資重點放到向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節約稅收支出,提高凈收益。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標準的做法,采用了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小型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假定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企業,那就是說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上的適用25%的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適用20%的稅率。因此,在進行該稅種的納稅籌劃時,從稅率角度就存在著納稅籌劃的空間。3.從稅前扣除規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1)從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等進行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據實扣除合理的工資費用,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意味著職工教育經費可全額扣除。
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
②持內部職工股的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
③企業股東、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將報酬計入工資。
④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
應該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必要時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內資企業在作稅前扣除工資支出時,也要參照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做到真實合理,否則工資支出遠超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稅務機關會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2)從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實務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印有企業標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因此,可以適當規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當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進行調整。例如,當業務招待費可能超過限額時,則應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
新稅法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應把握廣告費的認定條件,注意廣告費與贊助費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了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
(3)從公益性捐贈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當注意捐贈符合稅法規定的要件。①捐贈應當通過特定的機構進行捐贈,而不能自行捐贈,應當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業在當年的捐贈達到了限額,則可以考慮在下一個納稅年度再進行捐贈,或者將一個捐贈分成兩次或者多次進行。通過符合稅法要求的捐贈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4)從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舊稅法對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的扣除沒有明確規定,新稅法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備條件的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如果預期當年利潤非常可觀,則可以考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增加當年可扣除金額。然后在以后出現虧損的年度,再“改變”這筆專項資金的用途,增加當年的利潤。這樣不僅可以使企業的利潤比較穩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新稅法的實施,企業應明確納稅籌劃對企業理財的積極影響,強化納稅籌劃意識,不僅有利于企業準確地把握政策法規,增強納稅意識,減少涉稅風險,而且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在納稅籌劃時,需要將納稅利益和相關的成本進行權衡,通過成本效益分析,選擇最佳方案。由于各納稅人的情況不盡相同,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稅收籌劃者必須從企業的實際出發,結合自身的長期規劃,因人、因事、因時、因地做出企業戰略性和戰術性選擇,科學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力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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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納稅籌劃;內涵;應用;誤區;企業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7-0086-02
納稅籌劃常常被稱為“合理避稅”或“節稅”, 納稅籌劃具有以下三個明顯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表示納稅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業務,屬逃稅行為。征納關系是稅收的基本關系,稅收法律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納稅義務人要依法繳稅,稅務機關也要依法征稅,這是毫無疑義的。但在現實中,企業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常常有多種稅收負擔高低不一的納稅方案可以選擇,企業可以通過決策選擇來降低稅收負擔、增加利潤,納稅籌劃便成為可能。
二是籌劃性。表示事先的規劃、設計和安排。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即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后,才繳納流轉稅;收益實現后,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后,才交納財產稅。這就在客觀上為納稅前做出籌劃提供了可能性。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再去圖謀少繳稅,就不是納稅籌劃,而是偷逃稅收了。
三是目的性。表示要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有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低稅收成本,意味著高資本回收率;另一層意思是滯延納稅時間(有別于違反稅法規定的欠稅行為),納稅期限的推后,也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如避免高邊際稅率),也許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不管采用哪一種,其結果都是稅收支付的節約,即節稅。
從納稅籌劃的起源和定義可以看出,納稅籌劃不僅是企業價值最大化的重要途徑,也是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一種方式,更是企業領導決策的重要內容。這也正是納稅籌劃活動在西方發達國家迅速發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
一、我國企業開展納稅籌劃的必然性及現實意義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籌劃是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市場經濟的特征之一就是競爭。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運籌,其中納稅籌劃也應是企業籌劃的一個重要方面。其原因在于:(1)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企業自的日益擴大,企業在逐漸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過程中,自我意識和主體利益觀念日益強烈。經營實體如何在不違反稅法而又充分利用稅收的各種優惠政策條件下,預先調整企業的經營行為,以達到合法地節約稅負支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影響舉足輕重,亦成為現代財務管理面臨的緊迫課題。(2)隨著改革開放的加深,大量外資涌入。涉外企業的增加不僅引發一系列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與協調,需要國家宏觀調控,而且由于外資企業大都有著強烈的納稅籌劃意識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國企業為維護自身權益、增強競爭力而進行納稅籌劃的需求。(3)稅收強制性特點使納稅活動受到法律約束,企業必須依法納稅。隨著稅收征管制度的不斷完善,國家對偷漏稅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增強。如果采用偷、騙、欠等違法手段來減少應納稅款,納稅人不但要承擔稅法制裁的風險,而且還將影響企業的聲譽,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企業不得不轉而用合法又合理的手段來追求其財務目的,即只有在不觸犯稅法又不違背稅法立法意圖前提下實現的稅負最小化才是有效的。所以,納稅籌劃成為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二)現行稅制為企業納稅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納稅籌劃作為企業經濟利益保護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籌劃的實施必須有一定的經濟環境和配套措施作為前提。從理論上講,只有一部完善而又全面的稅法細則并認真地加以實施,才有可能避免或消除納稅人的避稅行為。然而,事實上,現代經濟條件下,由于稅法除了組織穩定的財政收入職能外,還擁有宏觀調控等效應,各國政府為了鼓勵納稅者按自己的意圖行事,無不把實施稅收差別政策作為調整產業結構、擴大就業機會、刺激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制定了不同類型的稅收政策,使得無論多么健全嚴密的稅制,稅負在不同納稅人、不同納稅期、不同行業和不同地區之間總是存在差別。對某一應稅活動往往有多個納稅方案,這就給納稅人尋找降低稅收成本、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極大的可能和眾多的機會。
(三)開展納稅籌劃是市場經濟下企業的一項合法權益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行為自主化、利益獨立化,權利意識得到空前強化。企業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可以說是一種本能,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和為己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對企業來說,在稅款繳納過程中,依法納稅是其應盡的義務,而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納稅籌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維護自身的資產、收益,亦是其應當享有的最重要、最正當的權利。
二、納稅籌劃在企業中的具體應用
雖然國家千方百計營造公平競爭的納稅環境,但由于我國各地區的經濟條件不同、發展不平衡,各地政府往往把稅收作為調節經濟運行和經濟結構的手段。因此,稅法中各種特殊條款、優惠措施及相關差別規定大量存在,從而在客觀上造成相同性質征稅對象的納稅人的稅負存在高低差異。因而,納稅人也就可以采取各種合法手段避重就輕,經過運作,選擇有利于自己的稅收規定納稅,從而使自己得以節約稅收成本。下面具體分析國內企業納稅籌劃的新思路。
(一)利用本國稅法規定的差異實施納稅籌劃
利用本國稅法規定的差異實施納稅籌劃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利用不同經濟性質企業稅負的差異實施納稅籌劃
比如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對計算機軟件和硬件生產企業實行“先征后退”增值稅的規定等,這些以企業性質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也為納稅籌劃提供了機會。其典型的例子是,許多內資企業通過各種途徑將自己的資金投入國外辦企業,然后將國外企業資金以外資的名義轉手投入自己在國內的企業,通過這種曲線的形式來獲得“合資”企業的資格,從而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隨著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合二為一,這種思路將會被放棄。
2.利用行業稅負差異實施納稅籌劃
從事不同經營行業的納稅人的稅負存在一定差異,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繳納營業稅的不同勞務行業稅率不同;(2)從事貨物銷售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企業繳納增值稅,而提供其他勞務的企業則繳納營業稅,稅負存在差異;(3)不同行業企業所得稅稅負不同,企業所得稅稅基的確定沒有完全脫離企業財務制度造成企業間稅基確定標準不一致,從而導致稅負不同;(4)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稅負差異。由于存在行業部門間稅收待遇上的差別,利潤轉移、轉讓定價已成為一種常規性的避稅手段。而且納稅人還可以利用從事行業的交義、重疊來選擇對其有利的行業申報繳稅。
3.利用地區稅負差異實施納稅籌劃
我國對設在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和保稅區等區域內的納稅人規定較多的稅收優惠。眾多的地方優惠區內企業也較優惠區外企業的稅負輕。但是并非只有完全是在“優惠區”內經營的企業才享有優惠稅率,對于在特定地區內注冊的企業,只要投資方向和經營項目符合一定要求也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這樣,一些企業通過在特區虛設機構,利用“避稅地”方式來進行避稅。
4.利用納稅環節的不同規定來進行納稅籌劃
由于消費稅僅在生產環節征收,商業企業銷售應稅消費品不用納稅。所以一些消費稅的納稅人就利用消費稅實行單環節征稅的法律規定,通過設立關聯銷售機構,利用轉讓定價盡可能多地減少生產企業的銷售收入,從而達到少繳消費稅的目的。
(二)利用稅法缺陷實施納稅籌劃
即利用稅法條文過于具體實施納稅籌劃。因為任何具體的東西都不可能包羅萬象,很可能是越具體的法律規定越隱含著缺陷。比如,個人所得稅采用列舉法列舉了應稅所得的各個項目,但是這些項目不可能把所有形式都概括進去,而且各個項目有時難以區分得特別清楚,所以納稅人就可利用不同項目、不同的稅率的規定,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納稅項目,降低實際稅負。
1.利用稅法中存在的選擇性條文實施籌劃
稅法對同一征稅對象同時作了幾項單列而又不同的規定,納稅人選擇任一項規定都不違法。企業利用其選擇性,通過分析測算選擇低稅率的方式,就可達到避稅的目的。例如,現行稅法中規定,房產稅的納稅方法有兩種:一是按房屋的折余價值以1.2%的稅率計征房產稅,另一種是按房屋的租金收入依12%計征房產稅,但因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限定條件,再加上審批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遂使納稅人通過選擇性方案實現納稅籌劃成為可能.
2.利用稅法條文的不嚴密進行納稅籌劃
許多優惠條款對給予優惠的課稅對象在時間、數量、用途及性質方面限定的定性不嚴,也產生了利用這些限定條件進行避稅的方法。例如,現行稅法規定對部分新辦企業實行減稅或免稅,但對“新辦企業”這一概念沒有明確規定其性質,致使許多企業通過開關的循環方法,達到長期享受減免稅的待遇。
3.利用稅法條文的不確定實施納稅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