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2-14 22:05:3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放棄繼承權公證書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后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死者生前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寫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出生公證書樣本】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戶籍管理機關××年×月×日檔案記載(或××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親是×××,×××的母親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收養公證書樣本】
(××)字第××號
×××于××××年××月××日被收養。養父是×××,養母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樓層、樓齡等因素,準確的判斷出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前,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必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原件、繼承公證書、身份證明復印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2007年2月1日,李某與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將某小區的套房屋賣給李某。合同簽訂后,李某依照協議約定,交付了首付費用18萬,于2007年6月入住。因該房未到約定辦理登記過戶時間,李某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于2007年12月1日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了身份證明、商品房預購合同、《預告登記申請書》等材料,申請辦理預告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做出《復函》以暫無相關具體規定為由,不予受理。李某提出訴訟,認為登記機構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撤銷《復函》,判令登記機構依法受理預告登記申請,并承擔訴訟費用。
評析:
1 預告登記的概念。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請求權而進行的不動產登記,目的是為將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預告登記的本質特征是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的效力,也就是說,進行了預告登記的請求權,對后來發生的與該請求權內容相同的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行為具有對抗效力。
2 預告登記的適用范圍。《物權法》實施后,對預告登記的適用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購商品房,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請預告登記。”本案中,李某購買的是預購商品房,可按相關規定申請預告登記。
3 本案房屋登記機構的回函是否正確。本案發生時雖然《房屋登記辦法》尚未出臺,但《物權法》已經施行,那么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物權法》的要求實施預告登記制度,對提交的預告登記申請進行受理。本案房屋登記機構未予受理是自身工作的失職,屬于行政不作為,但李某申請預告登記時未能提供雙方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因此房屋登記機構應以要件不齊為由告知李某其申請不予受理,才是穩妥的做法。
案例二:
李某與王某于1998年結婚,二人有子李甲。李某于2008年9月向甲公司預購了一套在建商品房,合同上購房人為李某人名字。李某到登記機構辦理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并與銀行辦理了商品房抵押貸款手續,進行了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
2009年1月,李某因病死亡。李某父母和李甲均表示放棄對房屋的繼承,同意將房屋登記在王某一人名下,并辦理了公證。王某持繼承權公證書到登記機構要求把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權利人改為王某人。登記機構審查繼承權公證書后認為,其子李甲尚未成年,不能放棄繼承權,不能登記為王某一人。王某認為登記在自己名下,是為今后還款和賣房方便,并不損害未成年人李甲的利益,且已辦理繼承權公證,登記機構拒絕辦理于法無據。
評析
1 未成年人能否放棄繼承權?我國《繼承法》雖未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得放棄繼承權,但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意見》第八條規定:“法定人被繼承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人的利益。法定人一般不能被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人利益的,應認定其行為無效。”同時,《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案情:于老太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兩個兒子大學畢業后先后在外地就業、成家,只有女兒在身旁。女兒高中畢業,沒有考上大學,一直靠打零工賺錢。于老太的老伴死的時候,孩子們放棄了對父親遺產的繼承,于老太和老伴的房子和其他遺產也都歸了于老太。老伴死后,女兒和于老太一起生活,相依為命。于老太前不久得了腦血栓,也是由女兒一直照料。于老太把照顧她晚年生活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了女兒的身上,于是,等病情好轉,于老太立了一份遺囑,遺囑寫明自己的房屋,死后歸女兒繼承。老太實名“于百全”,戶口、身份證和房產證上登記的都是這個名字,可她習慣稱自己為“于百泉”,平時領退休金等都以這個名字簽名。這份遺囑落款簽名也簽了一個“于百泉”。最近,于老太突發心梗死亡,于老太的女兒拿著于老太的生前遺囑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遇到了問題。因為自書遺囑上的簽名與于老太身份證、房產證上的名字不一致,遺囑又沒被公證,所以有關部門拒絕為女兒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多虧于老太的其他子女對母親的遺囑沒有疑義,他們按于老太遺囑的意思達成了遺產分割協議。最后,于老太的女兒憑這份協議,辦理了公證,才繼承了于老太的房產。
說法: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繼承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的簽名必須與遺囑人身份證、戶口簿等合法證件上的名字相一致。
依照司法部、建設部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二條: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調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遺囑沒公證,遺囑上所簽的名字與立囑人身份證等證件上的名字不一致,將給繼承人辦理公證、繼承遺產帶來麻煩。立遺囑的老年人,對這個問題不應忽視。
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證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產享有繼承權的一種法律行為。長期以來,尤其是近些年來辦理此項公證的人員越來越多,在很多公證機構所承辦公證事項中都占有很大比重。及時準確的辦理好此項公證既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財產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和家庭的安定團結,對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作用。
應該說此項公證業務已經是一種常見的業務類型,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已經很完備,辦證程序已經很成熟、完善,既有法可依,又有章可循,但是隨著此項業務的深入開展和新的社會法律因素的介入,一些潛在的問題也開始浮出水面。根據筆者從業經驗,其中有關死亡時間的確認問題尤為突出。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應對這個問題,下面我談一點自己的想法,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死亡時間的確認是辦好繼承權公證的重要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可見,“死亡時間”直接的關系到繼承人的范圍,也直接涉及繼承人分得遺產的份額,是我們辦理、辦好、辦對繼承權公證的重要因素。
二、法律法規中關于死亡時間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死亡有兩種情況,一是生理死亡,一是宣告死亡,兩種死亡同樣都可引發繼承的法律行為。我們必須從這兩種死亡類型出發,來分別對死亡時間,也就是繼承開始時間進行認定。
生理死亡指自然人的心臟停止跳動。這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單個人的生理性死亡,一種是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多人在意外事件中的生理性死亡。在單個人的情況下,生理死亡的時間很好確定,以被繼承人心臟停止跳動的時間為死亡時間。但在意外事件中,同時喪生了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時,他們的死亡時間就很難確定誰先誰后。關于這一點,《意見》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基本原則,依據第2條規定,如確實無法查清的,法律上就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遺產由有繼承人的人發生繼承。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遺產按長輩先死亡時發生繼承,計算出下一代晚輩應得份額后,再推定該晚輩死亡,將該份額一并計入晚輩的遺產發生繼承,依此類推。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間不發生繼承,遺產分別由他們的繼承人繼承。
宣告死亡是一項擬制死亡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法院判決宣告死亡的時間為其死亡的時間,并從此發生繼承。
三、死亡證明的提供
以上關于死亡的規定不難理解,大家都早已經耳熟能詳。但在實際辦理公證的過程中,我們可以依據哪些死亡證明來確定死亡時間呢?中國公證協會在《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三條中做出了如下規定:死亡證明是指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這些證明對于死亡時間較短戶籍變化不大的當事人比較適用。對于那些死亡時間較長流動性較大的當事人,尤其是被繼承人父母的死亡證明,上述醫療機構和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就比較困難。例如:王某原籍廣東省,1995年隨兒子來本地,并落戶為常住人口,生理死亡時間為1998年11月20日,享年80歲。王某生前與其妻子王氏共有一所60平方米平房,王某的兒子王甲來我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并提供了公安機關為王某及其配偶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根據戶口注銷證明我們不難看出王某及其配偶的死亡時間,但當我處接待人員問及王某及其配偶的父母是否健在時,王甲稱已死亡多年,又是外來人口公安機關和醫院都無法為其出具死亡證明,死亡時間很難認定。
事實上,在多年來的工作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類似的情況,對這類問題指導意見中規定:當事人有合理理由無法提交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死亡證明的,應當提供兩件以上足以證明相關死亡事實的其他證明材料。那么在實際工作中應該如何處理這類問題呢,我們一般采取這樣幾種方法來辦理:
首先,可以調閱被繼承人生前檔案,并到被繼承人現戶籍所在地進行調查取證。
其次,可以派員到被繼承人父母原籍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調查核實方式主要三種:一是向兩名以上知情人或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了解情況并取書證;二是提取死者的火化證明,可以是管理部門簽章的復印件;三是到墓地實地拍照取證。
據我駐加拿大使館反映,由于我國公證機關現在出具的用于繼承在加遺產的委托書,不符合加方有關規定,給我國公民繼承在加遺產帶來了困難。為此,經與我駐加使館和外交部領事司研究,現擬定了新的委托書格式,并附英譯文本。今后公證機關辦理繼承在加遺產的委托書公證,均應依此格式書寫。
附件:委托書格式(中、英文)
附件:
委托書委托人:×××,男(或女),現住××省××市××街××號。
×××,男(或女),現住××省××市××街××號。
受托人:×××,男(或女),現住加拿大××省××市××街××號。
我們是×××(死者)的××和××(稱謂關系),×××(死者)于××××年×月×日在加拿大死亡,死亡時在加拿大留有遺產,我們作為×××的繼承人〔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年×月×日發給我們的( )××字第××號繼承權公證書〕,現委托×××先生(或女士、小姐)為我們的合法人,全權我們在加拿大辦理繼承上述遺產的一切事宜,為我們領取、管理和處分上述遺產。在我們辦理上述事項中,人有權出席法庭了解對遺產的估算過程、同意或反對對遺產的估算及方法。人有權對財產轉讓證書、擔保證書、公文、憑單、權利放棄和記錄等所有有關文書簽字、加封和執行,就繼承遺產之事有權以我們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人為上述事項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和簽署的法律文書我們均予以承認。
人有轉委托權。
委托人:×××
×××(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注:必要時,可寫上期限)
Trust Deed
Trustee:______ Male (or female), Present Home Address ______ Number ____Street ____City ____Province.
____Male (or female), Present Home Address ____Number __ __Street ____City ____Province.
Entrusted Agent: ____, Male (or female), Present Home Ad- dress ____Number ____Street ____City ____Province in Canada.
We are ____(the deceased) ____and ____(relationship) ____(the deceased) died on ____Day ____Month ____Year in Canada,the deceased bequeathed a legacy when died. We herein as the heir of ____(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otarial Deed of Inheritance) __ __Character, No. ____issued to us on ____Day ____Month ____ Year by the Notary Public office of ____City ____Provi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e hereby give the authority to Mr. __ __(or Ms, Miss) as our legitimate Attorney to handle all the mat- ters involved in the inheritance of the above estate in Canada, to re- ceive, manage and deal with the above estate. We hereby give our Attorney the authority, in the process of handling the above mat- ters, to appear in any hearing of accounting of the estate and to ob- ject to or consent to any account and method and generally to sign,seal, and execute all such conveyance, assurance papers, documents,vouchers, releases and writtings, and perform civil legal act relating or concerning this estate in our names. We herein recognize all such civil legal acts performed and documents signed by the Attorney re- lating the above matters.
We hereby give our Attorney the authority to convey the trust.
Trustee:______
關鍵詞:法律;公證;財產;繼承;遺囑
公證活動是一個國家在法律框架內提出的司法規范性活動,公證活動是否嚴謹真實直接影響著公眾對公證活動公信力的大小,只有全方位地對公證活動的內容從法律層面進行保證并規范執行行為才能夠切實保證公證活動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現階段我國的公證內容很多,繼承、合同和財產分割是其中極為重要的公證行為,是在當事人申請的基礎上由公證機關對其相關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展開的審查活動,對于家庭的和睦與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具有積極作用。以下筆者將針對相關內容展開論述。
一、基于法律之下的繼承公證內容論述
(一)繼承公證的概念
繼承指的是當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或者真實死亡之后,遵照特定法律的相關規定,按照一定的法律流程實現對公民生前財產的一種定向轉移,繼承人為財產的接收者。國家之所以確立繼承制度就是為了賦予財產由被繼承者轉移到繼承者這一行為的合法性,而繼承公證則是為了對繼承行為合法性與真實性的一種證明,在進行繼承公證時,應當按照我國的《繼承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繼承行為采取公證措施,同時需要為做出的公證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繼承公證在實踐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1.對遺產分割協議合法性的認定
在財產繼承中存在著對財產的分割問題,為解決財產的分割問題就需要簽訂相關的分割協議,而財產分割協議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也需要進行公證,公證活動既可以在繼承人所在地進行也可以在遺產所在地進行。當事人自身的身份證明、委托書和公證處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都應當在申請過程中由當事人進行提交,公證機關則遵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協議中的內容進行審查,其中包括:協議中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達成一致,被分割的財產是否在被繼承人合法處分的財產范疇中,是否屬于繼承人應當合法繼承的財產范疇等,在完成了對協議中相關內容的全面審查后才可以出具公證書來對財產分割協議的合法性進行認定。
2.遺產分割與相關債務的實際處理
在進行財產分割時,要先對被繼承人的財產進行是否對外存在債務的事實認定,假如對外存在債務就可以先用遺產去償還對外債務或者是先由繼承人繼承遺產然后再以各自繼承的遺產的比例份額來對應當承擔的債務數額進行確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對外債務沒有償還完成的情況下,公證處是不會出具相關的公證書的。假如遺產沒有相應的繼承人或者法定的繼承人主動放棄了繼承權,那么農村居民的遺產歸集體組織,城鎮居民的遺產歸國家,在這種情況下死者存在未償還的遺產的應當由接受遺產的相關機構在遺產的范圍內對其進行償還。
二、基于法律之下的股權質押合同公證內容論述
(一)股權質押合同公證的概念
股權質押是法律問題研究中一個相對復雜的專業命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需要參考《物權法》《擔保法》與《公司法》等相關的法律,所謂的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將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定的質押。針對股權質押合同所做的公證需要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公證人員在嚴格按照《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與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秉承著公正客觀的理念對股權質押合同進行真實性和發行方面的審查與公證。
(二)對股權質押合同真實性的審查公證
對股權質押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公證主要從兩方面著手,分別是合同當事人與合同標的。對合同當事人真實性的審查主要是對當事人主體資格、提交的證明資料與合同簽訂者權限的審查。在股權質押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為出質人,一方當事人為質權人,如果股權質押是由于借貸關系而產生的,那么質權人通常也是債權人,出質人可能是債務人也可是第三人。在具體的審查公證過程中應當做到以下三點:第一,對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應當以當事人提供的借貸主合同中規定的內容為依據;第二,對當事人是否真實存在的判斷應當通過對當事人提供的資質類證明材料的審查實現;第三,對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判斷應當通過對簽訂合同或者申辦公證的具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與授權文件等資料進行審查實現。在對合同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公證時,應當明確合同中的標的就是股權,在具體的審查過程中,對合同中標的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公證需要劃分為不同的途徑,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與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通過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中備案登記的股東名冊進行真實性的審查,而對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則需要通過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的登記信息為準進行審查公證。
(三)對股權質押合同合法性的審查公證
對股權質押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公證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第一,股權質押合同是擔保合同和從合同。從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也就是說股權質押合同不能夠單獨存在,主合同存在且生效,從合同才能夠有效成立,對股權質押合同的合法性的審查公證應當重點從主合同內容與形式著手。第二,合同中的明確出質的股權應當是在法律許可的出質范圍內。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權質押除了《公司法》中對相關人員轉讓股權提出了時間與數額的限定之外,其他的股權轉讓并沒有嚴格的限制,可以直接參考市場交易狀況;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權質押是需要通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實現的;而國有企業與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是需要經由國家相關部門進行批準的。
三、基于法律之下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論述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概念
所謂的婚前財產公證指的是由公證機構對夫妻雙方二人在結婚之前的個人財產和所欠債務或者婚后兩人的共同財產與所欠債務的權利歸屬與范疇等相關問題所達成的協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加以證明所實施的活動。之所以要采取婚前財產公證,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借助于具有權威性的公證活動來對相關對象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確認,并且對夫妻雙方二人在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合法的規范,這一制度的存在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將夫妻之間可能產生的財產方面的糾紛在婚姻關系的開始予以消除。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公證主要有兩種形式,分別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夫妻兩人達成協議并辦理財產公證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二人達成協議并辦理財產公證,當夫妻雙方在財產方面產生了糾紛,婚前財產公證就能夠充當證據有效解決糾紛。當夫妻二人的婚姻關系處于破裂邊緣,要對雙方的財產進行分割時,夫妻二人前述的財產公證書就可以成為其在財產劃分時的重要依據。
(二)婚前財產公證在實踐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l、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權利人應自土地變更實發之日起30天內到土地所在縣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屬土地轉讓,需由土地轉讓方和受讓方同時申請:
(1)、權利人變更名稱、地址;
(2)、變更土地用途
(3)、變更土地權屬性質
(4)、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以土地作價入股,以土地聯營合作、贈與、繼承和企業被收購、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
2、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土地證
(3)、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或護照,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等。
(4)、企業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機關、事業單位名稱變更,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個人變更姓名的需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5)、屬變更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權屬性質的,需出具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準文件。
(6)、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提交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和土地轉讓合同。
(7)、因企業改制處置土地,以土地聯營合作,以土地作價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文件或聯營合同等有關材料。
(8)、繼承和贈與土地的,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證明材料。
(9)、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二)登記土地變更程序受理申請
l、受理人審核權利人所提交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需補交材料,受理人員應一次性向申請人說明清楚應補交的材料和補交期限;材料齊全又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2、對所受理的材料進行編號,并給回執單。
(三)產權審核
l、初審 登記人員將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到實地調查核實,符合規定的,報股長核準。
2、審核 報局領導審核
(四)登記發證
l、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2、登記人員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或更改土地證,加蓋公章。
3、權利人憑回執、身份證明領取土地證,委托他人代領的,還應出具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并復印土地證一份存檔,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書號碼。
(五)登記土地變更程序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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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房屋權利人在總登記或產權轉移、變更、注銷時進行登記,申請人在房屋權利原始取得時進行登記。 ①總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即總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換證。總登記、驗證或換證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前30日公告,明示總登記、換證或驗證的區域、申請期限、當事人應提交的證件、受理申請的地
點等。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換證范圍的,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②初始登記
新建房屋,申請人應在竣工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等。
③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時限為30日
因房屋買賣而發生轉移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買賣合同等。 因房屋交換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交換協議等;
因房屋贈與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贈與合同等;
因繼承而發生轉移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分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權屬證明書、公證書、遺產分割協議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土地使用權證、同一順序放棄繼承權的棄權書、遺囑或遺囑證明;
發生國家或上級部門、企業將所有的房產劃歸某單位或所屬下級單位、企業的劃撥行為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劃撥有關文件、資料等;
房產分割,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企業法人析產的批準文件、協議、資料等,家庭析產的協議,房產分割單,契稅證明等;
發生房屋權利人通過企業兼并、合作經營、以房作價入股等方式將自己的房產轉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業法人單位的合并行為時,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合同協議,以及相關的權屬證明、資料等。
房屋轉讓應當提交與轉讓行為相關的各種證明文件;房屋裁決應當提交仲裁書、法院判決書。 ④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有兩方面內容:一是法定名稱變更,即權利人作為權利主體沒有變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稱發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房屋名稱、房屋面積、重新翻建等情形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變更等登記,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公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法人、組織注冊登記,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及規劃、建設部門的有關證明文件。
⑤他項權利登記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30天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當房屋的典當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房屋期權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交房屋預售合同、抵押合同。 ⑥注銷登記
發生房屋滅失、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情況,權利人應自事實發生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提交原房屋權屬證件、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
(2)登記程序
①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在登記時,法人、其他組織應使用法定名稱,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自然人應使用身份證上的名稱;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主管機關頒發的證件、證明,如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證、護照等;委托他人辦理的,人除提交其所的權利人、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外,還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權利人或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予公證。如手續完備,登記機關受理登記。
②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