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7-25 20: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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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集團 母子公司 財務管控 問題及改進
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深化,經濟素質的提高和增強,主要源于市場上企業集團的高速發展所影響。我國企業集團歷經多年的發展,在各個方面均以呈現規模,并在經濟建設中有著重要作用。企業集團母子公司的組織結構今年來成為較普及的經濟結構形式。在企業集團母子公司結構中,母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而子公司在母公司允許的范圍內享有生產銷售等經營權。這樣一來問題就產生了,母公司追求的是實現企業集團整體利益最大化,而子公司是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企業集團母子公司的利益之間產生了矛盾,在企業管理母子公司財務管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企業集團母子公司如何運用有效的財務管控措施,妥善處理好母子公司之間的利益關系,增強企業集團的盈利能力,已成為需要認真研究的熱點事件。
一、企業集團母子公司財務管控組成結構
(一)企業集團母子公司財務制度管控
企業集團開展的財務活動行為準則是依據財務權利和責任的內部財務制度,這也是企業集團實行科學財務管控的前提。為了能更好的了解更子公司的經營情況,比較盈利成果,進而保證企業集團整體有序的運行,母公司還依照子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結合了子公司特點的財務制度,規范子公司財務決策和財務處理的審批程序。
(二)企業集團母子公司財務目標管控
母子公司財務目標管控包括三方面,即財務目標評價系統,它是以母公司制定的財務目標為基礎貫徹子公司的評價系統;資金控制系統則包括了現金控制、籌資控制和投資控制系統等;收益控制系統是指企業集團整體的收益利潤,它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間收入及成本的分配比例結果。
(三)企業集團母子公司財務信息管控
母子公司的財務信息管控可以利用網絡電算化加強財務報告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財務報告包括事前報告和事后報告。子公司在進行重大決策前,要向母公司報告;而內部審計則是由審計部門負責,它不僅可以監督子公司的財務工作,還可以稽查評價內部管控是否完善合理及企業內部機構執行職能的效率。
(四)企業集團母子公司財務戰略管控
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集團公司的財務和資產運營的戰略規劃,而各子公司則負責本公司的業務規劃,并提出實現目標計劃所需要的資源預算。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審批子公司的預算計劃,通過后再由子公司執行。這種財務戰略管控,對子公司業務關聯度要求高,母公司則是平衡資源需求,督促完成計劃目標。
二、企業集團母子公司財務管控問題與矛盾
(一)母公司對子公司財務監管不到位
母子公司財務監督和管理方面如果出現問題,原因可能是母公司制定的財務政策子公司沒有有效的進行執行,監管力度顯現出弱勢不足。與此同時,子公司為確保自身利益,在母公司所制定的規定總是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態度面對,導致財務人員基本的監督和核算職能沒能具體實施。而子公司的財務工作都依據子公司領導的意圖開展,主觀性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管控工作,使企業集團的長遠發展收到阻礙。
(二)母子公司財務目標存在分歧不統一
母子公司的總體發展目標基本是一致的,但在某個階段會產生分歧甚至是矛盾和沖突。企業集團母子公司財務管控中所指的財務目標主要是財務控制目標,子公司一般情況都是單一依據自身的發展需求制定財務控制目標,很少與母公司的實際發展情況進行聯系。母公司的高層領導對子公司實際經營情況了解不及時、信息掌握不全面,因此母公司無法對子公司進行事中管控,這影響了企業集團的財務目標,管控中左形同虛設。
(三)母子公司會計核算方式存在差異
企業集團母子公司經營行業不同或者所處區域的差異使得母子公司的財務核算方式不能完全相同,子公司需要根據自身所處的實際環境制定適合自身的財務核算方式,這樣導致了該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的財務信息缺少統一性和可比性,財務管控工作難度劇增。為了能更好的反映企業集團的整體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內部的關聯業務要做相應抵消,多數母子公司所編制的財務報表則與實際的財務管理工作有著許多不合適之處,工作難度隨之增加。
(四)母子公司資源配置不合理協同效應差
企業集團的優勢在于成規模的經濟和之間的協同效應。但母子公司中,某些子公司相對其他子公司擁有富裕的現金流入,卻缺少適合的投資機會,使得資金閑置和使用率低,而其他的子公司可能正有個適合的投資機會,但缺少內部資金,融資的風險又很高。如果企業集團可以依據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對內部資源進行合理分配,就能提升企業的協同效應和規模經濟,母子公司之間都不會受到影響。
三、企業集團母子公司財務管控中應對問題的改進
(一)提高企業集團母公司的管控能力
對于財務管控制并不全是企業集團財務部門和企業經營者的職責,而是投資人首要對企業財務做出全面綜合監控。一個完善的企業財務控制系統,實際上可以表現出法人完善的治理結構。對于大型的企業集團總公司來說,建立健全一個決策、管理和經營三權分立的財務管控機制,各層之間相互獨立、相互補充又相互制約,集合各層智慧減小財務風險,是企業集團財務管控戰略的正確選擇。
(二)積極創造完善的內部控制環境
內部控制環境指的是加強或削弱特定的政策及程序所產生的各種影響因素,它反映了企業集團領導層和管理層對母子公司財務管控的重視程度,是企業內部一種氛圍。它即能影響員工的管控意識,還能決定財務管控能否發揮其作用,對控制其他要素起到基礎用作。內部控制環境直接影響了企業集團的經營目標和戰略實施。
(三)建立健全的企業集團信息系統
大部分企業集團的信息系統均包括集團財務信息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企業集團母子公司的財務管控既需要集團財務信息系統提供企業相關財務方面信息,還需要集團管理信息系統提供有助管控的非財務信息。信息系統的好壞會影響到企業集團財務管控的效率及效果,良好的信息系統可以使母公司更好的掌握子公司的運營情況。
(四)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企業集團母子公司這種結構,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間已形成了委托和的關系,它們之間即存在利益又存在矛盾。因此,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非常必要:如果子公司的經營行為有可能出現損害減少利益的情況時,要給與相應的約束;如果子公司的經營行為可能維護增加利益時,要得到相應的獎勵。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不斷深入,企業集團母子公司發展不斷壯大,但是由于母子公司間普遍存在財務管控不嚴謹的問題,加強管理和提出有效改善方式是本文研究的重點。根據本文研究,對企業集團母子公司財務管控體系的構建,母公司可以建立快速及時的了解子公司的經營情況,既能明確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是如何運用的,又能為母公司指引子公司的其他財務活動,是解決財務管控不嚴謹行之有效的方法。
參考文獻:
[1]高勇強,田志龍.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模式研究[J].南開管理評論,2002(4)
[關鍵詞]云南 基金會 績效 評估
一、緒論
隨著全球范圍內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各個國家都發生了深刻的社會變革。特別是以中國為代表的國家,相繼進行了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的改革,社會問題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隨著“小政府、大社會”目標模式的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及政府職能的轉變使得國家與市場、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和調整,社會各類組織的功能也面臨著新的調整和定位。在這種情形之下,政府部門有限的注意力以及資源已經無法有效地應對復雜的社會問題以及民眾的需求,政府急切需要中介性的組織來幫助政府維護市場和社會秩序,從而減少政府的社會管理成本和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同時,政府部門越來越重視同其他組織和部門的合作,以基金會為代表的各式各樣的非營利組織正好充當了這一角色,基金會非營利組織的代表之一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為社會提供公益,與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相比,非營利組織具有非營利性、公益性和志愿性等特征①。因此,這類組織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重視,得以參與解決公共問題,并吸引了政府和社會捐贈的財務。近年來,基金會在我國的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更多的社會公眾也積極投入基金會的活動項目中,基金會的活動因而也更受關注。
非營利性是基金會最典型的特征,決定了其強烈的“資源依賴性”,即基金會資金絕大部分來自于政府撥款、企業贊助和公眾的捐贈財物。因此,非營利性的基金會能夠持續運營必須獲取持續穩定資金來源,而良好的社會公信度是基金會獲得資金來源的的重要前提。在這個意義上,進行基金會評估對非營利基金會的整個運作情況進行考察,以及對非營利基金會的相關信息進行披露,能夠反映非營利基金會的社會公信度,有助于幫助捐贈人將有責任的非營利基金會和那些沒有公信度的組織區別開來,引導其捐贈行為;另一方面為服務型政府構建的服務外包體系中商的選擇提夠了可靠的依據。
因此,構建合理的非營利基金會評估模型,確立評估指標體系,是評價非營利基金會運作情況和社會影響力的重要前提。
二、基金會績效評估研究綜述
與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相比相比,我國的基金會組織興起時間較晚,始于1981年7月28日第一個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正式成立以來,基金會組織發展一直比較慢。但是,從20世紀90年代后期,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政治體制也開始了卓有成效的改革,許多原本屬于政府領域的責任被剝離出來,這就為基金會等一些列非營利組織組織的進一步加快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基金會績效評估一開始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但隨著基金會隊伍不斷地發展壯大,其績效評估也受到政府和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同時,基金會管理也開始嘗試引入績效管理和績效評估,使得其績效評估在實踐上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然而,我國基金會組織績效評估畢竟還是處在起步階段,評估大多停留在評估標準的建立上,而缺乏對評估體系及評估權威形成等深層次問題的探討與研究。
龔旭(2004)②以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的同行評議系統為研究對象,提供介紹同行評議的規范與制約、監督與評估、NSF資助環境與評議條件的改善等問題,突出NSF在同行評議制度建設上比較有特色的方面的介紹和分析,進而闡述對我國同行評議建設的啟示與借鑒,為基金會同行評議拓展了新的內容。
馮亞波(2002)③以基金會為研究對象,借鑒某企業在戰略中的管理工具—平衡計分卡(BSC),通過對平衡計分卡的概述,應用于基金會業績,基金會平衡計分卡設計思路等方面構建了基金會管理效益評估體系。平衡計分卡是從財務、客戶、內部交流以及創新與學習四個方面來綜合衡量業績的。基金會應從上述四個方面來進行努力,展開戰略策劃,實現相應指標。姜忠輝、馮亞波(2003)④以某公益基金會對研究的對象,探討了基金會平衡計分卡在財務、客戶、內部經營過程、學習和成長方面所起的作用,探討了公益基金會管理效益評價體系和方法,進而探討基金會管理運行機制業績評價。陶傳進、趙小平、祝賀(2007)⑤將使用了現有的官方基金會評估指標(2007年民政部基于國家2004年出臺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一致思路進行基金會評估的指標)的評估效果與汶川地震中某幾個基金會的實質作用進行對比,試圖構建一套新的評估體系。作者認為基金會真正的運作機制應當是國際上通行的社會選擇模式,因而,基金會評估的核心點應在于基金會運作應該向社會的公開透明,這就包括主動的和被動的兩種公開形式。
綜上所述,關于基金會評估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論層面,僅局限于構建評估框架,評估指標體系,至于如何因時因地的量化指標、怎樣具體實施、評估結果及反饋等方面都沒有進行深入的實證研究。
三、云南省基金會發展現狀評估研究
(一)評估模型
【關鍵詞】 基金風險; 風險波動; VaR; 順周期
【中圖分類號】 F8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08-0035-05
一、引言
自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后,國際監管當局普遍認識到傳統的微觀審慎監管不足以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因此逐漸采用宏觀審慎監管體系。如2009年,美國和歐盟均宣布要建立宏觀審慎監管體系;G20峰會宣布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FSB)作為全球宏觀審慎監管國際組織;國際清算銀行也呼吁各國及國際社會采取宏觀審慎監管原則;我國央行也先后宣布在2010年啟動宏觀審慎監管、2011年著手建立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和合意貸款管理機制、2016年實行“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MPA),以進一步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發揮逆周期調節作用。由此,金融風險監管理念已從微觀審慎監管轉向宏觀審慎監管,而在政策中增加逆周期要素是我國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旨在防范金融體系中可能存在的順周期。
同時,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基金業市場地位和影響也不斷提高。截至2015年底公募基金規模達到8.4萬億元,較2014年增加3.9萬億元,年度增幅達85.27%;2015年12月末,貨幣基金資產規模達到44 443.4億元,突破4萬億元,較11月末增長9 617.8億元,創歷史新高②。顯然,目前基金業的規模對我國A股市場具有明顯的影響。為了保證國內A股市場的健康發展,基金業的發展現狀對監管層的要求更高,現行監管體系亟待完善。因此,為了使得基金業風險監管也向宏觀審慎監管方向發展,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正是研究基金業風險波動是否存在順周期特征。雖然基金風險波動順周期特征的研究具有現實意義,但目前僅有周瓊等[1]對該問題進行了實證研究。
基于這樣的認識,本文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對基金風險波動的順周期特征進行實證檢驗,為對基金風險進行宏觀審慎監管打下良好基礎。所以本文以開放式基金為例,對基金業風險波動是否存在順周期特征進行研究。首先,本文選取和計算相關基金的風險價值(Value at Risk,VaR),當作風險測度的評價標準;其次,在宏觀和中觀方面驗證其風險波動是否具有順周期性特征;最后,對相關結論進行總結歸納。
二、文獻回顧
目前不少學者對金融體系順周期性的特征進行了研究,這些研究從內容來看主要可以分為兩個方向:存在性和產生原因。存在性主要研究各金融體系中順周期特征是否存在;產生原因則主要分析金融體系順周期特征的產生根源和內在邏輯。
(一)順周期特征的存在性
在理論研究方面,Asea et al.[2]提出銀行的信貸標準會受到系統經濟波動的影響;Peek et al.[3],Lown et al.[4]指出銀行的信貸供應量會隨著GDP變化而改變;Andersen[5]發現經濟不景氣時,《巴塞爾協議Ⅱ》要求的銀行資本卻有很大提高。國內也有相當多的學者驗證了銀行業的順周期特征,如張宗新等[6]及馮科等[7],主要從銀行的最低資本、貸款的損失準備、公允價格三個方面研究其順周期性;杜朝運等[8]指出金融體系存在著內在的、外在的順周期性。部分學者也對金融體系其他方面的順周期特征進行了探討,如周輝[9]發現貨幣政策會影響股票價格;周瓊等[1]認為開放式基金的風險與GDP增長率存在正相關關系。
(二)順周期特征的產生原因
一般來說,宏觀經濟對金融市場具有正向影響作用,即金融體系具有順周期特征。不少學者也證明了金融體系尤其是銀行業具有比較明顯的順周期特征。那么這種順周期特征是如何產生的呢?部分學者從經濟學角度進行了闡述。在經濟蕭條期,由于貨幣供需方之g的信息不對稱,投資效益好的項目可能得不到融資[10];也有學者指出在《巴塞爾協議Ⅰ》和《巴塞爾協議Ⅱ》的條件下,銀行的信貸監管會加強順周期性[11-12]。國內學者則主要從信用風險評估模型的缺陷[13]、銀行業監管的外部規則[14]、銀行業內部管理機制[15]、宏觀經濟政策和銀行體系的監管[16]等角度研究了我國商業銀行順周期行為的原因。此外,宋科[17]也從金融體系的角度探討順周期性。
總體上,一方面國內外對于順周期性效應的實證檢驗一般用研究對象的特定指標與總體金融指標(GDP、指數等)構建參數模型,探討相關性;另一方面對于順周期性效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銀行業,研究證券業尤其是基金業順周期性效應不多,僅有部分學者[18-19]研究了證券業的周期性特征,周瓊等[1]研究了開放式基金的順周期性。因此,本文選取中證開放式基金指數數據為樣本,使用VaR方法測算中國基金市場風險;其次進一步探討我國公募基金風險、GDP增長率和上證指數之間的關系,實證檢驗我國基金業是否存在順周期性效應。本文的研究結論一方面有助于監管層施行宏觀審慎金融風險監管體系,另一方面有益于投資者構建最優決策組合。
三、數據處理
目前我國基金業主要包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一方面,基金業中公募基金規模占主體地位。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數據進行測算,截至2015年12月底,私募基金的規模不到公募基金規模的一半;而公募基金中,封閉式基金規模僅為0.19萬億元,開放式基金規模達到8.2萬億元。由此可見開放式基金占基金業的絕對份額,可以作為基金業的當然代表。另一方面,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可得性高、連續性強、可比性好。而私募基金的數據可得性不高,各私募基金品種業績公布周期不一致也給私募基金間業績比較增加了難度。因此,本文選擇A股開放式基金作為我國基金業的代表,并選取中證開放式基金指數代表市場上開放式基金的總體績效表現。同時,2014年至2015年期間我國A股市場波動過大,而創業板指數在2013年中期以后即呈現上升趨勢。為避免這一段時期A股的波動對開放式基金業績的影響,本文選取的樣本為2 484組中證指數的日收盤價,時間跨度為2003年初到2013年第一季度,數據全部來源于銳思數據庫。
(一)樣本序列特征
從表3看出,0.6297
五、基金風險的周期性檢驗
為了便于順周期性的驗證,選擇在5%顯著水平上的中證基金指數VaR值,并取其絕對值。
(一)開放式基金風險波動與GDP增長率
由VaR季度均值和GDP的季度增長率,做出兩者之間的時序圖(圖3),得到兩者之間的回歸關系(表4左側)。從中可得:(1)影響當期的VaR季度均值的變量有前一期的VaR季度均值和前一期的GDP的季度增長率,其中前一期的GDP的季度增長率的系數為0.99,t值在5%水平顯著,表明GDP增長率與VaR值正相關性很強;(2)前一期而非當期的GDP增長率影響VaR值,可能是由于季度GDP增長率公布的滯后性引起的,不會改變兩者的順周期效應;(3)由于方程中存在被解釋變量的一個滯后項,可能引起殘差的自相關性。通過拉格朗日乘數(LM)檢驗后,發現殘差序列服從MA(1),系數為0.78,對殘差序列進行相關修正后,得到的方程回歸結果如表4左側所示,在5%顯著水平上,殘差檢驗中nR2和F統計量的p值均大于0.05,因此不能拒絕原假設,即此時不存在殘差的序列相關。顯然,基金風險波動在宏觀層面上表現出順周期性。
(二)開放式基金風險波動與上證指數漲跌幅
由VaR季度均值和上證指數漲跌幅,做出兩者之間的時序圖(圖4),得到兩者之間的回歸關系(表4右側)。從中可得:(1)影響當期的VaR季度均值的變量有前一期的VaR季度均值和當期的上證指數同比漲跌幅,srt系數的t值在5%水平上顯著,表明上證指數同比漲跌幅與VaR值存在正相關性;(2)由于方程中存在被解釋變量的一個滯后項,可能引起殘差的自相關性。通過拉格朗日乘數(LM)檢驗后,發現殘差序列服從AR(2),系數為-0.57。對殘差序列進行相關修正后,得到的方程回歸結果如表4右側所示,在5%顯著水平上,殘差檢驗中nR2和F統計量的p值均大于0.05,說明此時不存在殘差的序列相關,這進一步說明基金風險波動在中觀層面的順周期性十分明顯。
從表4的兩個實證檢驗結果可以發現,以開放式基金為代表的我國基金業風險波動在宏觀、中觀兩個層面均表現出順周期性。
六、結論
本文研究發現:當期的中證開放式基金指數VaR值的季度均值既與前一期的GDP季度增長率正相關,又與上證指數同比漲跌幅正相關,我國基金業風險波動的確具有順周期性。
1.基金風險波動受整個市場的波動影響。從數據測算結果來看,基金風險波動在絕大部分樣本檢驗區間內較為穩定,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存在明顯的異常波動。基金風險波動受整個市場巨幅波動的影響,具有一定程度的順周期性。
2.基金風險波動具有自相關性。從實證的結果來看,VaR季度均值受到其自身前一期的影響十分明顯,不僅系數明顯大于0,t統計量也顯示系數在0.05的置信水平上顯著。顯然基金風險波動的自相關性明顯,基金風險波動具有趨勢慣性,其順周期性有自我強化可能。
3.基金風險波動的順周期性表現顯著。從宏觀經濟角度來分析,基金風險波動受到GDP增長率的正向影響十分顯著;從中觀行業角度來看,基金風險波動受到上證指數漲跌幅的正向影響十分明顯。總體而言,基金風險波動的順周期特征表現十分明確。
正因為金融業順周期將加劇經濟的周期性波動,造成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所以對基金業實行逆周期監管將是我國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的一項重要工作,平抑金融體系不穩定性,降低對系統風險的推波助瀾。因此,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基金業逆周期調節機制,提升基金公司抵抗周期性風險能力。在市場低迷時,監管層應公募股票型基金適當降低最低倉位限制、擴大金融衍生品的投資上限等,使基金能夠選擇更為靈活、多樣的投資策略,抵御周期性風險。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作為專業投資者,應密切關注多層次資本市場改革,深入推進所帶來的各類潛在投資機會,服務實體經濟轉型,促進產融結合,提升資源整合和逆周期運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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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銀行的投資管理增加值估算
從2004年光大銀行發行第一款外幣與人民幣理財產品至今,銀行理財產品已經發展得很豐富,涉及了債券貨幣類,股票與結構類等等5。關于理財計劃的運營模式,制度分析等,已經有很多研究,但是,關于理財計劃的投資管理的增加值核算卻是很少,而且數據也是比較缺乏。本文從僅有的公開資料中獲取如下數據。因為沒有銀行業的投資收益與管理費的規模,只有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與信托公司理財產品的規模余額。另外,有下文表3中的證券公司2007與2008年度的資產管理凈收入的數據來源。所以,可以采取類比估算的方法得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管理費:就是用證券公司的管理費與其管理的基金規模之比,計算出兩者的比例,然后乘以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規模,得到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管理費總和。然后,估算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費×75%)。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銀行一般沒有放開直接投資活動,所以不需要計算銀行直接投資的投資管理。對于2006年,沒有數據,直接給出大致合理的估算。
(二)證券公司的投資管理增加值估算
2005年規范后的券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已成為繼QFII和保險資金入市后證券理財市場的一支新興力量;并且,不同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還有直接投資活動,這里面有不少投資管理的增加值。目前,金融業增加值核算把所有的投資收益直接計入GDP,會高估金融業的GDP。證券公司的理財計劃投資管理活動明顯小于銀行的投資管理活動。觀察表1,可以發現,證券公司理財計劃規模一般只有銀行業的十分之一左右。而且,數據來源非常有限,只有2007年與2008年的數據。
(三)保險機構的投資管理增加值估算
與銀行券商相比,保險機構的投資管理的歷史比較悠久,數據比較全面。保險公司投資管理的保險資產可以是自有資金,也可以是來自保險準備金。可以獲取的數據是各類保險機構的投資收益總和。這里的數據是屬于投資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資的管理費(等于投資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資(自己管理)的投資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費×75%)。需要指出,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負責管理保險機構的資產,這部分投資收益已經在表格中包含進去。
(四)信托公司的投資管理增加值估算
信托業在中國的發展歷程很特殊,自1979年恢復業務以來先后經過五次較大的整頓。2001年后,以《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等的頒布實施為標志,我國信托業基本結束混亂不堪的局面,步入規范運行的軌道。信托公司的收入主要分為信托手續費、股權投資收入、利息收入、證券投資收入。其中,手續費就是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額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續費,就是投資管理的收入。受托管理的資產包含了基礎產業資產、房地產資產、證券業資產、實業資產等,這些資產有些不是金融資產,是直接作為實業被信托實體持有的,本來應該是分別計入其他產業9。比如信托實體持有房地產并且出租的,就是屬于房地產業;持有基礎設施收費的,就是屬于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或者建筑業。雖然,本文的投資管理中的投資是金融投資或者珍貴物品投資,但是,本文的估算投資管理增加值,把信托公司受托管理非金融投資也納入估算范圍。因為,一方面,目前的金融業核算也是把這些本來屬于其他產業的部分納入金融業核算的,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操作上完全可以增加投資的層次,讓信托實體投資房地產企業或者基礎設施企業,不直接持有這些資產,符合金融投資特征。這樣操作,信托的收益多少變化不大,更重要的是,規范運作的模式符合國家統計與經濟調控的規范。綜上考慮,本文把這些非金融投資的收益也納入投資管理估算,就是意味著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資產全部認為是投資管理的對象。自營投資收益由股權投資收入、利息收入、證券投資收入組成。根據資料中數據加總計算而成。先估算出自己直接投資的管理費(等于自營投資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資的投資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費×75%)。由于管理信托資產,可以估算出他人投資管理的增加值(等于手續費×75%)。最后,加總信托公司自己投資管理的增加值與他人投資管理增加值,得到信托公司的投資管理的增加值總和。
(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管理增加值估算
證券投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目前《證券法》規范的都是公募信托型證券基金,這是發展最快最受矚目的投資基金。公募基金的數據比較容易獲得,根據《2010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年鑒》,可以獲取關于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費。
(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加值估算
與證券基金相反,股權投資基金目前只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當前發展最快的一種投資基金,目前只有最新幾年的數據。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有信托型、有限合伙型與公司型。信托型股權投資的比例最少,而且在信托業中,股權投資是和其他投資形式混合起來一起核算。另外,有限合伙型只是2007年新《合伙企業法》后才出現的企業形式,所以數據更少。管理咨詢收入屬于經營收入,所以,可以直接估算他人投資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咨詢費×75%)。以自有資產從事創業投資所得收入中的股權轉讓收入與股息紅利收入是直接投資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資的管理費(等于投資所得收入×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資的投資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費×75%)結果。最后加總數據可得總的增加值。可見,股權投資管理增加值的規模遠遠小于證券投資基金增加值。
金融業中投資管理增加值的解釋
(一)增加值估算的加總與分析
加總前面所有的投資管理的增加值估算(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機構,信托機構,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得到的應該是金融行業投資管理增加凈值,還應該是加上折舊,才是總的投資管理增加值。根據2007年金融業折舊與工資的比例(19:349),確定總的投資管理增加值。可以歸納為一個表格如下。基本上,以上六個子行業已經包括了所有的投資管理活動。而且,估算更多是從投資管理機構的角度入手的,而不是從投資基金入手。這樣,有些子行業管理的基金已經超出了本行業基金的范疇,比如前面提到的陽光私募基金,特別是企業年金與社保基金。自2006年中期按新管理辦法運作的首只企業年金正式入市以來,企業年金規模越來越大。但是,這些年金都是由合格的管理機構管理的,有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這些投資管理大多數已經在投資管理機構中估算過了,沒有遺漏。當然,小標題已經強調了都是屬于金融業范疇的估算。金融業之外的一般企業,也會有不少企業直接投資,這里面也會有投資管理。只能從資金流量表中得到有限的上市股票與債券的利息凈流量;但是,沒有毛流量與未上市金融資產的數據,所以,對于完整的投資收益數據,無法獲取。在先前核算方法的論文中,已經指出需要特別關注那些有專門直接投資部門的企業,里面的投資管理的增加值不小,但是,按照目前的核算方法,里面的投資管理已經基本上統計在企業所在產業的增加值里。最后只是給出了2006年到2009年的數據對比,由于數據序列不多,很難展開計量分析。本來可以展開投資管理增加值與基金資產規模,銀行儲蓄規模,保險資產規模,GDP規模,股市流通市值與股市交易量等進行比較研究。本文估算的是各個類型的投資管理增加值的加總,但是,各個類型的投資對象卻很難加總,所以,進行投資管理增加值與投資對象的一些定量分析很難展開。
[關鍵詞]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
1941年1月6日,在美國國會大廈的國情咨文 講中,羅斯福總統首次提出了“四大自由”的論斷,將“免于匱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定義為人類的基本自由之一。1944年1月11日的國情咨文 講中,羅斯福進一步將“免于匱乏的自由”具體化,將“不言自明”的社會經濟權利(學界稱之為第二權利法案)――既將保障公民具有擺脫貧困、不受物質匱乏困擾,享有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的自由,第一次認定為政府的基本責任。而且“免于匱乏的自由”也早在1948年就被寫進了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我國在82憲法第四十五條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然而,貧困幾乎遍布世界的各個角落,反貧困已成為困擾人類社會發展的世界難題。盡管許多國家,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不論是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為扶貧解困作了許多努力,但貧困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所呈現的狀況皆不同。在我國,扶貧開發已從解決貧困人口的基本生存和溫飽問題為主要任務的階段,即不受基本物質匱乏困擾的絕對貧困階段轉入使人們享有更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的相對扶貧階段。《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提出,未來十年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目標是“到2020年,穩定實現扶貧對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房。”這一目標被輿論簡稱為“兩不愁、三保障”。為此,中國政府已作出了極大努力。但新時期扶貧開發工作面臨著新挑戰,相對貧困凸顯,扶貧對象因扶貧目標改變人數不減反增,特殊貧困矛盾突出,因病、因災、失業返貧壓力大等,這使新階段扶貧開發工作任務更為艱巨。扶貧解困需要投入的資金更大,國家民政部門每年掌握的扶貧款主要靠行政預算劃撥, 捉襟見肘。由此,單靠政府和政府設立的中國扶貧基金會提供公益利主義金融扶貧――輸血式扶貧已遠不能滿足目前扶貧工作的需要,只有拓寬融資渠道,創新金融扶貧機制,推行公益性制度主義扶貧,以商業化運作模式融通公益性扶貧資金,對弱勢人群進行造血式扶貧,合法有序地引導社會各類閑散資金參與扶貧開發,實現有效的產業扶貧,才能建立援助貧困地區經濟發展的具有約束和激動機制的金融法律服務體制,通過制度誘導作用,使金融資產流向貧困人群,發揮更好的資源調配功能。
一、我國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現狀
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是當前國際社會的主流模式。其與公益利主義金融扶貧相比,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相同點在于:兩者都具有公益性,都不追求以盈利為目的。但兩者也有較大差別:公益利主義金融扶貧追求直接融資給貧困者個人,其運作經費多來源于國家財政或捐贈,不追求服務者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如果“斷炊”大有“殺雞取卵之嫌”(如國家扶貧辦、中國扶貧基金會對貧困戶的貼息貸款);而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以市場為依托,既直接服務于貧困者個人,也直接服務于有一定規模的貧困者群體,同時注重服務者自身的可持續發展。目前,我國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主體主要是中國扶貧基金會旗下的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和農信)和約100多個活動于中西部貧困縣的小額信貸組織、村鎮銀行。
(一)中和農信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現狀
中和農信是由中國扶貧基金會于2008年底成立的社會企業,專門負責農村地區小額信貸扶貧項目的管理和實施。其前身為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部,從1996年起一直致力于為無法從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支持的農村中低收入、弱勢農戶提供無抵押的小額信貸服務,并致力于提升他們的自立與自我發展能力。盡管中和農信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其公司總部費用由基金會承擔,但公司收入必須足以支付銀行貸款利息和基層機構的營運成本,以保持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十幾年來,其累計向15萬多農戶發放小額貸款近6億元,共有60多萬貧困人口直接從中受益。其中2008年共發放小額貸款3.8萬多筆,放款超過1.8億元(戶均貸款不足5000元)。目前,中和農信的小額信貸扶貧項目已經成為國內非政府組織中規模最大的小額信貸扶貧項目。已成為中國最大的公益性小額信貸機構。
(二)小額信貸組織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現狀
上世紀60年代,一些發展中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嘗試為窮人提供信貸服務,創立了小額信貸模式。后其目的轉為消除農村貧困。1995年世界銀行發起并經多方資助者的努力,國際扶貧協商小組成立。標志著小額信貸開始為國際社會所接受。我國小額信貸模式受孟加拉國格萊珉銀行小額信貸模式的影響,1994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業發展研究所在河北易縣創辦了第一個小額信貸項目,被稱為扶貧經濟合作社,后 變為北京市農發扶貧基金會。此時,在政府以及國際NGO支持下,公益性制度主義的小額信貸機構在中國迅猛發展,數量巨增,據了解,最多時曾覆蓋全國80%以上的省、市、自治區,受益人口高達3000萬。為扶持和規范小額信貸組織,2008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但由于融資受阻、經營范圍受限,身份尷尬,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小額信貸組織日趨式微。代之以村鎮銀行,但基于商業利益的考量,村鎮銀行的運作逐漸偏離了公益性的目的。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為解決資金難題,P2P(個人對個人)小額信貸平臺應運而生,2008年由兩個25歲的美國女孩兒創設的――“我開網”就是一個小額貸款機構,其號召美國人把自己的閑錢捐獻出來,專門為每天生活費不足1.25美元的中國貧困人口提供貸款。該網站曾為200多名中國窮人募集了近10萬美元資金。但由于籌資遇困,2012年5月“我開網”關閉。2009年宜信公司推出了宜農貸平臺,采用一對一地將富余資金出借給貧困地區的扶貧對象。2014年5月銀監會下發了《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解決制約小貸公司發展的這幾大問題。
二、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法律困境
目前,我國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仍呈現出可持續發展趨勢。但不可否認其也面臨著一些法律困境。
一是主體法律資格、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確,相關立法嚴重滯后。盡管《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中有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多種方式參與扶貧開發的表述,但其仍只強調扶貧開發以政府為主導,對其他參與者的主體資格、法律地位都沒有作出清晰、明確的規定。究竟是工商企業?還是公益性社團組織?抑或金融機構?其法律地位是否具有相對獨立性?至今中和農信公司都僅僅是公益性的社團法人,都未能得到監管部門發放的正式金融業務執照或許可證。不同的法律地位,將影響這些主體扶貧職能的發揮,政府的過份干預,會導致政府的權力尋租,滋生腐敗,進而影響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可持續發展。
二是融資方式、融資渠道受現行法律的限制和制約嚴重,資金來源受限,難以滿足我國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需要。由于法律地位缺失,各類扶貧主體融資渠道面臨舊法律機制的阻礙。如銀監發〔2008〕23號《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且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這就嚴重阻礙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渠道,提高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成本。新的基金管理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與非公募基金會兩類,實行分類管理。二者的區別在于基金的來源:公募基金會可以向公眾募集資金;非公募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于特定個人或組織的捐贈,不得向公眾募集資金。同時《條例》第29條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但他們必須接受社會的監督,定期向外公布信息。我國的私人公益機構政府是不與撥款的,人員工資福利等需要資金維持,如果特定個人或組織的捐贈不足,又不得向公眾募捐,那么錢從哪來?1999年出臺的捐贈法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開支。但公益機構的利息收入,受其公益性的限制。即使法律允許向其他金融機構獲取貸款,但融資成本過高與服務于低收入人群之間無法匹配,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就難以為續。
三是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和激勵機制。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由于以商業化運作模式融通公益性扶貧資金,是用商業、金融的手段,創新性地解決社會問題,其追求的是自身可持續發展和扶貧的雙重目標。因此,必然進行金融創新,但無論其采取何種創新運作模式,如果沒有有效的風險控制和法律監管機制,都極易產生風險,造成管理混亂,再加之缺乏合法的可持續的制度性的融資渠道,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要么如無源之水,逐漸枯竭,要么在商業資本逐利本性的指引下,今后必然存在偏離社會公益使命的隱患,不再服務于貧困人群的自力解困,也無法滿足貧困人群的金融服務需求。
三、尋求多層次推進新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有效法律機制
基于上述法律困境,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一路走來幾經起伏。2007年1月30日中國銀監會《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引導和鼓勵主發起行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2009年6月9日中國銀監會印發《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的通知,雖然解決了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主體的法律地位問題,擴大了融資渠道,但由于獲得扶助資金的貧困群體難以提供有效擔保,融資難仍然成為阻礙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發展的瓶頸。盡管“格萊珉銀行模式”在1993年就引入了中國,但依然無法阻擋一般商業性金融機構、小額信貸公司、村鎮銀行等出于盈利考慮,偏離公益目的,只為一些大農戶和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不再面向農村、面向貧困人群提供信貸服務。由此,我國至今還沒有一家像格萊珉銀行那樣的真正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小額信貸機構。要使我國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可持續發展,我們只能在借鑒“格萊珉銀行模式”的基礎,探尋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層次推進的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之路。我國是大政府,小市場的發展中國家,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只有尋求政府、專門以貧困人口為服務對象的公益性小額信貸機構或銀行、公益組織三方合作,形成多層次的可持續、可推廣的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創新體系,并通過有效的多層次的法律機制來推進其發展,為其保駕護航。這就要求:
(一)厘清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各法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地位。
眾所周知,扶貧解困,提供物質幫助是現代政府的憲法責任。為弱勢群體和經濟組織謀求發展實現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普世價值觀。但這并不意味著單一的政府救助是唯一的扶貧手段。中國政府幾十年來的扶貧實踐已證實,單一依賴有限的政府財政扶貧資金進行這種供血式扶貧,一是資金有限;二是極易產生權力尋租、貪污腐化,使扶貧資金難以到達貧困者手中,不具有可持續性、全面性、發展性。而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正好摒棄了這些弊端,改變了政府在扶貧解困工作中絕對、壟斷的地位,用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共同來調控和助推扶貧事業的向前發展,這已達成社會共識。《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年―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就明確規定,“繼續完善國家扶貧貼息貸款政策,積極推動貧困地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鼓勵開展小額信貸貸款,努力滿足扶貧對象發展生產的資金需求。”不難看出,《綱要》肯定了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的方向,間接界定了政府、貸款人(銀行)、扶貧對象三者之間的關系,明確了政府在公益性制度主義金融扶貧中應起到的引導和補充作用。貸款人(銀行)保持相對獨立的市場經濟地位,精準扶貧,真正為貧困人群提供資金幫助。并通過制定單行法規來具體界定其他各主體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地位,規制其市場準入,引導投資方向,避免其偏離公益扶貧的方向。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根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獨立的企業法人。由于小額貸款公司是經工商注冊的商業性企業法人,依法不能經營存貸款業務,融資渠道受限,后多數改制為村鎮銀行。2014年5月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下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在融資限制、業務范圍等方面邁出實質性步伐。原《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的限制都將取消。但仍將其作為一般性工商企業對待,未明確小貸公司的金融機構法律地位,但在實踐中小額貸款公司已在嘗試發行債券、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業務。其法律地位應界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隨著網絡金融的興盛和發展,P2P的小額信貸模式出現,但由于貸款主體法律地位法律未明確界定,應盡快納入法律調整軌道,如同小額貸款公司,法律應作出明確規制。
(二)借鑒BOT項目融資方式,創新金融扶貧模式,以政策、制度、法律等多層次的法律規制體系,助推專為扶貧對象服務、實現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可復制、可推廣的公益性制度主義新金融扶貧體系的建立。
其法律鏈接如下;首先由參與產業扶貧開發的農民組建產業發展專業互助組,然后設立一家項目公司,充分發揮政府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以政府財政產業扶貧專項資金為資本金,通過中和農信發起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項目公司、產業發展專業互助組出少量資本金,撬動社會資金共同扶持和參與產業扶貧,向項目公司出資,再以項目公司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簽訂貸款協議,但基于物權變現難的風險考量,銀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貧困戶以山林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及農村房產設定抵押,因此我們不妨以項目公司的資本――政府中和農信、產業發展專業互助組出資及其社會捐贈或出資資金,加上項目公司未來的收益向銀行設立浮動擔保,簽訂擔保協議及產品預售合同,這樣銀行可以完全按商業化運作,控制風險。具體操作交給項目公司中的專業互助組去做,項目公司將貸款拆分成小額貸款,具體發放給參與產業開發的扶貧對象,由于專業互助組與扶貧對象之間相互熟知,建立起了相互間的信任關系,這就等同于為扶貧對象提供了聯保,為防范風險,項目公司還可以要求扶貧對象提供以山林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及農村房產設定抵押的反擔保。這樣就形成了有效的法律鏈接,把風險控制到了最低點。同時再建立相應的法律輔助體系,完善稅收、保險和捐贈法律制度,助推公益性制度主義新金融扶貧體系的建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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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信托 產品設計 創新 發展
一、信托的概念
所謂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是一種信用委托,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業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矚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并處理其收益。
信托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二、國內外信托發展現狀解析
(一)國外信托發展概況
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基金、信托、保險、銀行、證券被譽為現代金融業的五大金融支柱。英國是現在信托的發源地,也是當今信托產業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英國最早的產生的信托方式是個人信托,由受托人代為處理一些易產生糾紛的事物,主要處理公益事務和私人財務事務,為了規范信托業務,英國于1893年和1896年分別頒布了《受托人條例》和《官選受托人條例》,前者對個人充當受托人辦理信托事務進行了管理,后者則進一步規定了法院有權選擇受托人,同時受托人可以根據管理的信托財產的多少征收相應比例的報酬,由此開始出現了信托的有償服務。由于個人生命的有限,個人信托開始向法人信托發展,1908年英國創辦了國有信托機構――官辦信托局,以法人身份用國家經費來管理信托業務,由此標志著信托業務從個人受托向法人受托轉變的開始。
現代英國的信托業務可以分為一般信托業務和證券投資信托,一般信托根據受托人性質可以分為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而證券投資信托可以分為投資信托和單位信托。個人信托一般是財產管理,遺囑執行、遺產管理等方面;證券投資信托是指專門的投資目的而設立的信托,向公司股東募集資金分散投資于房產、證券市場等。雖然英國的信托業歷史最為悠久,但是其發展廣度遠不及美國和日本。英國的信托主要以個人信托居多,傳承了其最早的起源的公益事務和私人事務業務;法人信托則集中于幾家銀行經營,分布不廣。值得一提的是英國的證券投資信托發展迅猛,投資信托為英國首創,后被海外國家所借鑒,對其他國家的證券投資信托業務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是,現代信托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后,在傳入美國后信托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托制度最為健全,信托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二)我國信托產業發展現狀
我國的信托制度最早誕生于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托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托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托業的真正發展開始于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托機構――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托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托行業的發展。2002年我國頒布了《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將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業務分為幾大類:首先,信托制得資產管理業務:這是信托公司的主營業務,包括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和不動產、受托進行法律法規允許的投資基金業務等;其次,部分投資銀行業務:幫助企業并購,重組,項目融資,提供財務咨詢服務等。再次,中間業務,最后是信托公司自營業務。
據統計表明,我國目前的信托業務若以財產標的物來分,主要以集合資金信托居多,其次是動產不動產信托,但后者的產品較少,發展不是很廣;從財產運作方式劃分,以貸款類居首,其次是投資類,投資類中有以證券投資多于股權投資,再次是貸款與投資組合類和受益權轉讓類,排名最后則是租賃類。據統計表明,我國信托投資產業主要以貸款為主,其次是現金有價證券和股權,最低是不動產。統計數據還指出,目前投資者比較認可的信托投資預期收益率在4%~5%,期限為2~3年,其次是1年期,收益率在3%~4%的信托產品。
三、信托產品發展現狀和需求
(一)我國目前的信托產品存在以下特征:
1.信托產品類型匱乏,缺乏創新性
根據統計,我國目前信托業務以貸款類的產品為主,集中于市政設施建設和房地產開發,以融資為目的發放信托貸款給項目融資方。此類產品是延續了類似銀行的金融機構的信用制度,承擔著類似銀行的信用貸款的職責,其功能和產品類型與銀行重疊,無法體現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而市場上另一種主要的信托產品是投資信托。此類信托可以分為股權投資信托和證券投資信托。不同于英國最早的投資信托,我國的投資信托針對公眾募集資金設立信托計劃,委托人進行證券市場投資或股權投資。類似于證券公司的券商集合資金管理計劃和公募基金。在產品設計上,證券投資信托與券商集合理財及公募基金都有著極大相似之處。因此,在產品的發展中,缺乏創新性的信托產品面臨著許多激烈的競爭。其主要原因還是在于信托公司未根據其自身行業特點創造出令人耳目一新,貼合消費者需求的產品。
2.產品技術含量較低
綜上所述,目前信托類產品以貸款類和證券投資類占比最高,該兩者產品設計和產品結構都較為單一,技術含量較低。其他類型如租賃信托等我國較少有嘗試,尚未在業界普及推廣。
3.產品服務性和針對性較低
在金融領域,不同的金融機構都有各自不同的服務對象,商業銀行以存貸業務為主,主要針對存款人和貸款人;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法面向廣大投資者,為投資者提供理財服務,促使其投資收益最大化;保險公司為投保人服務,確保被保險物遭到損壞、破滅時,損失能減少到最低。信托公司面對的是委托人,受委托人之托,代其進行財產管理,并以此賺取一定比例的信托報酬。因此,委托人是信托公司的具體服務對象,信托公司在產品設計時應該考慮的是如何保證委托人的需求得到滿足。然而,經過觀察和分析后發現,目前情況下,信托公司更多考慮的是信托投資對象的需求。近年來的信托貸款類項目大多在為市政建設項目或房地產開發,為的是給缺乏資金的政府和開發商提供資金,幾乎沒有考慮到委托人的利益需求。如此一來,便是本末倒置了,在信托行業沒有優秀的勝過基金、集合理財的產品的情況下,委托人的利益被輕視和忽略,時而久之,委托人自然會拋棄信托,轉而選擇其他金融產品。
(二)我國信托產業產品開發需求: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騰飛,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人民的生活已基本脫離了為衣食等基本生存需求而犯愁的年代。隨之而來的是中國家庭總收入的顯著增長,有盈余存款和積蓄的家庭更多的開始追求更好的金錢管理。如何管理好現有的財富,使財富增值成了每個家庭的迫切需求。銀行以其優質的信用吸引了不少保守型的投資者,然而銀行存款收益率低流動性差,固然不會成為風險偏好型投資者的選擇;固定收益類產品如央行債券、短期融資券、央票等,雖然信用高,風險小,但其和銀行存款一樣,都不會有太高的收益率,因而不能滿足廣大投資者的理財需求;2007年股市大熱,基金產品被推倒了時代前端,一時風頭無人能及,但基金產品種類繁多,有激進的偏股型也有保守的偏債型,基金投資二級市場和股市行情密切相關,也存在一定風險;外匯、郵票、古董又是非常具有專業性的投資選擇,需要很強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積累,一般投資者很難參與。而信托產品具有較多靈活性,無論是股權、證券市場、房產、租賃等都可以投資,可以針對特定的委托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更具特定需求設計相對靈活的貼合委托人需求的產品。在未來的市場發展中有個廣闊的前景。
信托的發展同時也是我國市場發展的需求,我國需要信托公司的財產管理制度、需要利用信托資金來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同時,信托資產還可以充分調動社會的儲備資源,提高金融資產的運作效率。
四、總結
信托投資公司在我國成立發展至今30年有余,起初的發展參照了西方先進國家的模式,但是我國的信托行業發展尚在初級階段,無論是法律制度還是運作模式和產品設計都存在許多上升空間。在國家大力扶植金融行業的背景之下,如果信托公司能夠把握好市場契機,抓緊人才培養、創造出符合市場需求有別于其他近似產品的理財產品。那么未來的發展必定會十分廣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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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慈善信息公開 國際經驗 法制保障
日前,民政部正式向社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根據該《指引》,信息公開的主體應根據本指引的要求,逐步完善公益慈善信息公開工作,滿足社會捐助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等合法權益。?于此同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基本法——《慈善法》(草案)也已經遞交國務院進行探討和審查。慈善信息公開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障,在積極立法之際,探討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法制保障問題對推進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以及整個慈善事業的發展,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現狀及慈善信息公開制度的確立
(一)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現狀
第一,慈善組織的數量較少。在我國登記注冊的民間組織雖然有30多萬個,但是為從事慈善活動而成立的組織卻不超過1000個,比例相當小。而望眼世界,許多國家的慈善組織數量真是不計其數,拿英國來說,其本國的慈善組織已經超過20萬個,慈善大國——美國更是驚人的超過100萬個。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慈善組織只能算得上是九牛一毛。
第二,年度慈善捐款總額較少。2011年中國慈善捐款總額為800億元,占中國財政收入的0.77%,占當年GDP的0.17%。而2011年美國慈善捐款總額為3000億美元,占美國財政收入的6.7%,占當年GDP的2%。由此可見,如果要達到美國這樣的水平,中國年度捐贈總額至少應該是9000億元。
第三,公眾參與度不高。中國社科院的《中國企業公民報告(2009)》藍皮書中指出,中國有接近90%的企業沒有履行慈善義務,甚至從來沒有給慈善事業捐過一次善款。中國人自古以來都重視血緣關系以及親情關系,導致中國的慈善事業呈現封閉型和內斂型的發展趨勢。由于公眾缺乏對慈善事業的參與熱情,導致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緩慢,一種良好的慈善氛圍無法真正形成。
第四,信息公開機制不完善。在我國,有關慈善信息公開的程度、程序、標準等問題,沒有一個制度性的規定,造成捐贈者與接收捐贈的組織信息不對稱。善款被挪用或者下落不明的現象也經常出現,這嚴重打擊了公民捐款的積極性。慈善信息公開機制的不完善使慈善組織喪失了公信力。
(二)慈善信息公開制度的確立
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是指慈善組織通過各種渠道包括網絡、媒體、報紙等向公眾公開自己所掌握的公共信息,從而保證公眾知情權的實現。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法律淵源,包括各國已經制定的憲法、信息公開基本法以及用來規定慈善組織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的單行法,如慈善法、財團法人法、非營利組織法、基金會管理法等。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人們為了管理社會事務,享有對慈善組織的知情權,慈善組織有義務對其公開信息。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知情權,以憲法為根本法,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也做出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22條,規定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2011年12月16日,民政部向社會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再次強調了信息公開對于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并對有關信息公開的原則、信息公開的主體、信息公開的內容和形式、信息公開的時間等一系列問題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二、國外慈善信息公開的立法實踐
(一)英國慈善法律制度
英國的慈善事業在全世界都享有很高的聲譽,不僅因其歷史悠久,也因為其有一整套完善的慈善法律體系。現今英國的慈善立法模式主要是以一部《慈善法》為核心,其他單行法為補充的立法模式。
第一,慈善資金的募集和運用制度。慈善活動的經費主要來自公眾的募捐,主要包括在挨家挨戶進行募捐和在公共場所進行募捐兩種形式。根據英國2006年出臺的《慈善法》的規定,在公共場所進行募捐,募款者必須持有慈善委員會頒發的公共募捐證書;逐戶募款者也必須持有此證書,同時要向募捐地主管部門提供此證書的復印件并提前一天告知募捐的目的、時間、地點以及其他相關事項。諾不遵守以上規定,要進行罰款。
慈善組織募集資金后,必須按照捐助者的意愿使用或者按照“近似原則”的規定使用,即在捐助者的直接資助目標不能實現時,資金的管理者可以將捐款用于最近似捐助者意愿的其他目的。
第二,慈善事業的監管制度。英國2006年《慈善法》以制定法的形式明確了慈善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即具有對慈善事業進行獨立監管的政府機構,其行駛職權是不受任何政府部門制約,它只對議會負責。慈善委員會主要是對慈善組織的日常運作進行管理,包括慈善組織信息的公開和對其財務會計制度的監管。?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慈善委員會可以對任何慈善組織進行調查,讓其提供相關信息,并要求其保證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二是任何團體和個人可以向慈善委員會披露其所獲得的信息。?慈善委員會可以社會公布其所獲得的有關慈善組織的日常運作的信息,對不良或者違法行為,及時采取相應不救或者懲罰措施。為了保證慈善組織財務的公開透明,慈善委員會采取年度報表制度、年度檢查制度以及慈善組織的訪問制度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進行監管。
(二)美國慈善法律制度
眾所周知,美國是全世界經濟最發達的國家,其實美國也是全世界慈善事業最發達的國家。卡耐基曾說過,致富的目的應該是把多余財富回報給同胞,以便為社會帶來最大的價值。美國如何成為世界公認的慈善大國,究其原因,主要是它有四重法律保障機制。
第一,通過首席檢察官來監督善款。由于慈善組織是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組建的,一旦發現慈善組織有違法犯罪行為,普通公眾無法通過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所以,美國大多數州普遍設置首席檢察官對慈善機構的監督、管理和規范的權利,慈善組織必須經常性向首席檢察官報告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此外,美國的國稅局也可以通過審計慈善機構的財務和經營狀況,來進行監督、管理和處罰。
第二,行業自律以及信息披露來促監督。慈善組織內部設立董事會,只要職能是對慈善組織的政策進行決定和監督,并設立執行官來具體執行。美國還建立了非營利的行業監督體制,負責信息交流、組織會議以及增進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保障慈善組織的健康發展。除此之外,美國還通過披露慈善組織在稅務局登記的各種日常活動、財務使用等信息,使人們能夠隨時隨地了解慈善組織資金的使用情況,從側面來監督慈善組織,保障其良性運行。
第三,通過免稅政策來鼓勵捐贈。在1917年,美國政府就已經制定了大量免稅政策來鼓勵普通民眾進行捐贈。通過雙管齊下機制,即一方面鼓勵富豪成立慈善基金會從事公益服務,另一方面鼓勵中低收入人群捐贈,來減免自己的所得稅,捐贈之風盛行。
第四,通過第三方評估機構來提高慈善透明度。在美國,如果不經過外部財務審計的慈善組織,是不可能吸引到慈善資金的。因此,一批專業化第三方評估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應運而生。如在美國擁有廣泛影響力的“全國慈善信息局”、“慈善導航”等獨立機構,每年對教育、健康、環境等各種慈善組織進行評估,向公眾公布其掌握的所有信息,使公眾能進一步了解該慈善組織的資質和公信度,決定捐贈與否。
三、構建我國慈善事業信息公開的法律保障機制
政府在社會管理中,面對公眾對慈善信息公開所形成的強大社會壓力,也已經采取了許多措施,例如《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等相關文件,建立了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這些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要從根本上挽救我國近來的慈善信息信任危機,本人認為必須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信息公開法律保障機制。
(一)制定一整套系統化、多層次的法律法規
到目前為止,我國并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推進公益慈善發展的法律體系,所以本人認為應該制定以一部專門的《慈善事業法》為根本,以其他各個單行法為補充的法律法規體系,從而來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真正形成系統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公益慈善信息公開制度。但是不論是出臺專門的《慈善事業法》,還是出臺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單行法律,或者是由國務院民政部制定的有關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行政規章,都必須明確規定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各項基本制度,包括:慈善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慈善信息公開的主體和內容(組織特征、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表、公益事業、資金的保值增值、與其他慈善組織的關聯交易、為政府提供服務情況、與企業合作等)、慈善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和渠道(主動公開信息和依申請公開信息、在門戶網站上公開信息和在媒體、報紙上公開信息)、慈善信息公開的監管和問責機制以及慈善信息不公開的法律責任和懲罰措施等。只有形成一整套法律法規體系,才能使慈善信息公開有法可依,為慈善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形成登記入口管制和過程管制雙重監管機制
現行管理體制只重視慈善組織的入口登記管制,卻忽視了對已經登記注冊的慈善組織的過程監管,登記管理機關只是通過年檢來要求慈善組織提供有關信息,這種單一的管制形式導致公眾不能及時了解慈善組織的信息,當慈善組織利用公募的資金進行違法行為時,不能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懲罰措施,損害了捐贈人的利益。所以本人認為應對現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改進,采用登記入口管制和過程管制雙重監管機制,強制要求慈善組織除特別情況下及時公布自己的信息外,必須按月公布慈善組織內部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和公募資金使用情況等重大信息。
(三)構建三管齊下的監督制約機制
由于我國法律規定比較籠統、模糊,加上慈善組織治理結構不完善,內部監管不足,導致大多數慈善組織缺乏信息公開的意識和動力,使慈善組織喪失社會公信力而無法健康發展。所以本人認為應該在符合中國基本國情的情況下,構建三管齊下的監督制約機制,即代表官方性質的、代表行業自身的和代表社會公眾的監督,三股力量緊密結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慈善組織信息的公開化和透明化。具體來說,首先,政府本身要有專門的監督機關,可以是審計機關,可以是稅務機關,也可以是二者的結合;其次,慈善行業內部也要設立理事會等監督機構,加強對董事會等執行機構的監管問責,通過行業自律,來樹立慈善組織在公眾中的良好形象;最后是社會公眾的監督,通過培育發展獨立第三方等代表社會公眾且具有專業性的監管機構,來監督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并對其進行評估、問責,公眾可以根據獨立第三方等監管出具的評估報告,來選擇自己信任的慈善組織,奉獻自己的愛心。這樣就能通過優勝劣汰等自然經濟規律,淘汰不符合規定的慈善組織。三管齊下的監督管理機制,能使慈善組織不斷完善,及時公布信息,從而與普通民眾建立起更加友好、更加信任、更加和諧的社會關系。
(四)建立多方位、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平臺
中國目前的捐贈信息平臺主要“曝光”的是金額較大的捐款,而對一些金額較小的捐款卻不予公布,例如中國紅十字總會捐贈信息平臺的公開門檻是個人捐款10萬元以上,企業捐款50萬元以上。眾所周知,慈善事業是“玻璃瓶里的事業”,因此進入這個“玻璃瓶”里的每一分錢都必須讓公眾看到,這不僅能夠滿足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而且也是對慈善熱情的保護。“勿以善小而不曬”,慈善組織必須將公眾的每一分捐款都披露出來。所以本人認為慈善組織應建立多方位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平臺,包括捐、轉、助三個方面。首先,應將每一筆善款的來源都標注清楚(某些公眾希望對自己的捐贈信息進行保密的除外),這樣就能使公眾了解到這個慈善組織到底募集多少資金,反過來也可以樹立該慈善組織在公眾中的地位和品牌;其次,必須寫清楚每筆善款進入該慈善組織后的詳細流程,使公眾能夠清晰的知道該慈善組織的運作情況和對資金的管理情況;最后,應將善款的流向披露出來,使善款能夠真正流入捐贈人所希望流入的地方,保證捐贈人意愿的實現,激發其再次捐款的熱情。通過細化這些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捐贈信息平臺,保障慈善信息的公開和透明。
本文介紹了我國銀行理財基金化的起源及發展現狀,分析了由此帶來的挑戰,并對銀行理財基金化的未來路徑進行了思考。本文認為,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銀行資管行業預期收益型產品和凈值型產品并存,因此可以預期,我國銀行理財基金化的探索之路將任重而道遠。
關鍵詞:
銀行理財;剛性兌付;基金化
資產管理業務的蓬勃發展已成為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的一道風景。截至2015年底,我國資管行業總規模突破77萬億元人民幣,連續第二年超過GDP總額;即使剔除重復計算,資管行業規模也有望超過40萬億元。這其中銀行資管經過年均40%的高速增長,規模突破20萬億元,達到了23.5萬億元,占據國內資管行業的半壁江山,達到了誕生十年以來的新高度。不過,當前國內銀行資產管理業務以預期收益率型產品為主,銀行出于自身聲譽風險,對到期的理財產品進行“剛性兌付”,脫離了“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銷售初衷。同時,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持續推進,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將受到較大沖擊,理財業務產品格局也將隨之重建,理財產品基金化正在成為銀行理財的重要發展方向。基金化運作模式也稱為凈值型模式,產品無預期收益率,實行定期開放,定期披露凈值,投資者可按凈值進行認購與贖回,并根據開放日的凈值,計算上個投資周的收益率。目前我國基金行業的產品大多采用了這種運作模式,但證券投資基金虧損現象較普遍使客戶對凈值型產品缺乏信心。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銀行資管行業依然是預期收益型產品和凈值型產品并存的局面,因此可以預期,我國銀行理財基金化的探索之路將任重而道遠。
資管產品基金化運作的國際實踐
從全球和主要發達國家情況看,銀行在資產管理行業中占據重要地位。在多數國家,銀行都是最主要的資管機構類型,其中既包括摩根大通銀行、匯豐銀行等全功能銀行,也有瑞銀集團、道富銀行、紐約梅隆銀行等資產管理專業性銀行。這和銀行在金融機構中所處的地位、專業能力是相匹配的,表明銀行的品牌信譽、渠道網絡、專業人員優勢,在資管業務中一樣可以發揮作用。資產管理是銀行轉型發展的重要業務之一。彭博列示了2014年3月末資產管理規模(AssetsUnderManagement,AUM)數據,其中歐美金融機構有261家,資產管理規模合計52.57萬億美元。前10名資產管理公司(見表1)中,按母公司主業歸類,商業銀行系有4家(包括了道富銀行和紐約梅隆銀行兩家專業資產管理銀行),投行類有2家,保險公司系有1家,投資公司有2家,還有1家信托公司。理財產品基金化的好處在于其收益率隨投資收益率而波動,公開透明,有助于打破剛兌,實現投資者風險自擔。從國際經驗來看,產品基金化運作確實是全球資管行業的一個主要方式。按普華統計,2012年末全球資管產品余額中,共同基金占42%,委托資產管理占48%,另類投資占10%。根據歐洲基金及資產管理協會(EFAMA)的數據,2013年末歐洲資管行業AUM中48%是投資基金,52%是委托資產管理,其中德國投資基金占比高達82%,法國是46%,英國是31%,荷蘭最低為15%。通過上述數據可以看到,全球資管產品中基金化運作比例較高,但同樣面臨著利潤率不高的殘酷現實。2014年高盛年報顯示,其財富管理業務平均有效管理費為40BP。全球最大的資產管理機構貝萊德公司2014年末AUM高達4.7萬億美元,但凈收入僅為33億美元,凈收入除以AUM僅為7BP。根據波士頓咨詢公司2015年資產管理業報告,2014年全球資管行業利潤1020億美元,除以年初和年末AUM平均值,利潤率低至1.43‰。
我國銀行理財基金化的起源與現狀
2004年9月,光大銀行發行我國第一款人民幣理財產品——陽光理財B計劃,開啟中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元年。金融危機后,人民幣理財逐漸替代外幣理財,成為理財市場中的主流產品。在此之后,銀行理財快速發展,截至2015年底,全國共有59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理財業務,其中2015年新增66家。銀行理財已經超越信托成為資管規模最大的行業。隨著銀行理財規模的擴大,銀行通過建立資金池的模式,依靠期限錯配實現理財產品的高收益。在這種操作方式下,我國1年以下期限的銀行理財產品超過了90%,理財產品的短期化造成了負債端和資產端的“期限錯配”,當理財產品到期而對應資產沒有到期時,就產生了沒有資金兌付到期的理財產品,因此,“滾動發售、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運作模式成為部分銀行理財產品的主要操作方式。與此同時,銀行理財客戶認為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即客戶所得實際收益,銀行與投資者之間實際上形成一種約定利率的借貸關系,而非受托資產管理關系。而銀行往往出于市場份額和聲譽考慮,選擇承擔隱性擔保職責,對產品進行剛性兌付,產品投資風險并未真正實現買者自負,與此相關的報道層出不窮。由于銀行主要使用預期收益率的產品發售方式,不論理財產品是否保本,基本上都會按預期收益率進行兌付,因此,銀行實質上是運用了“削峰填谷”的辦法來保證產品兌付。這種業務運作模式使得理財產品不論是否保本,均成為利率市場化進程中的存款替代品,偏離了資產管理行業的軌道。因此,銀行理財的發展需要加快向真正資產管理的轉型。2013年3月27日,銀監會下發《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8號文),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類業務進行規范。8號文明確了銀行理財投資管理模式的轉變方向,產品投向具體透明、收益分配以真實投資資產收益為基準的基金化理財產品,將是未來銀行理財的發展方向。在2014年末,銀監會出臺了征求意見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其中更多參考了公募基金管理辦法,提倡理財產品改變以預期收益率型產品為主的現狀,向開放式凈值型轉型。在此情形下,多家銀行開始嘗試改變理財產品的收益結構,摒棄此前侵占理財產品超額收益、將理財產品“類存款”運作的做法,向基金化運作邁出第一步。以招行為例,截至2015年6月,其凈值型產品規模4539.20億元,較年初增長87.07%;凈值型產品占理財產品運作資金余額的比重為27.65%,較年初提升0.93個百分點。從全市場來看,根據《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年度報告(2015)》顯示,2015年末凈值型理財產品資金余額1.37萬億元,較上年末增長0.81萬億元,同比增長144.64%,市場份額從3.73%提升至5.83%(見圖1)。再以銀監會大力倡導的資產管理計劃為例,從2013年10月開始試點資產管理計劃業務開閘僅僅一周時間,工商銀行、交通銀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就率先試水各自首款自主理財管理計劃,產品為開放式非保本浮動收益型,規模上限從1億元到75億元不等。截至2014年底,發行理財管理計劃的銀行已經達到約20家,并從國有、股份制等大中型銀行延伸至少數大型城商行。截至2015年6月,全市場理財管理計劃存量規模約為450億元。
銀行理財基金化帶來的挑戰
銀行理財產品基金化以后,其收益率會隨投資收益率而波動,必將給理財市場各方參與主體帶來深遠的影響和全新挑戰。首先,對投資者而言,如果理財產品基金化,則風險全部由投資者自負。目前我國銀行理財產品中,80%以上的產品為低風險和中低風險,但凈值型產品具有波動特征,投資者選擇時將會面臨更大的困難,投資者需要進行學習教育,以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其次,對銀行而言,相比傳統的穩健型理財產品,基金化運作的理財產品對產品管理人的要求更高,這將考驗銀行大類資產配置和投資交易能力。大類資產需由傳統的債權投資向全市場資產配置進行轉變,要根據市場走勢進行大類資產的相機抉擇,投資操作也從傳統的持有到期、配置為主轉為配置和交易兼顧。因此,理財產品之間的競爭最終將演變為資產管理能力的比拼,考驗銀行在市場研究、投資交易、流動性管理、風險控制等方面的綜合財富管理水平。銀行在各方面的能力均需大幅提升。再次,對監管者而言,監管思路需要更加開放靈活,與市場發展相匹配。在“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市場原則下,當理財產品出現兌付風險時,應合理界定理財發行方、渠道方和投資者之間的責任和義務,各自承擔相應的風險,以此推動理財業務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最后,對媒體等第三方而言,其報道應更加客觀、真實和準確。如果理財產品基金化,應改變此前媒體等第三方在報道理財相關兌付情況中對于理財發行方責任的“負面放大效應”,以更加客觀、公正、專業的視角去報道理財參與各方的責任和所需承擔的風險。
對我國銀行理財基金化路徑的思考
過去10年,以基金為代表的凈值型產品,凈值歷經大幅波動,投資者“賺少賠多”,客戶對此缺乏信心。在此情形下,銀行理財基金化如何獲得投資者的認可,對探索基金化路徑顯得尤其重要。
第一,建議持續推進投資者教育。一方面,要幫助投資者樹立正確的風險投資意識。銀行在進行投資者教育時,不是讓投資者看懂晦澀的產品說明書,而是幫其樹立正確的風險投資意識,使其懂得投資是有風險的,但同時不要過度畏懼風險,因為風險是獲得投資收益的前提。另一方面,要幫助投資者形成正確的投資理財觀念。投資者教育是培育銀行理財市場和促進其健康持續發展的必要內容,進行好投資者教育,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進入理財市場。
第二,建議建立銀行凈值型理財準入門檻。隨著資產管理行業的發展,特別是理財基金化趨勢日趨明顯后,資產配置在以資產管理為核心的理財產品運作中必將起到更加關鍵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利用多種金融工具、結合更加科學合理的資產配置,為客戶進行財富管理,將成為資管行業競爭的核心。而日趨嚴格的監管、銀行自身的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風險管理能力,以及所面臨的外部競爭者的挑戰,都會使得部分管理能力較弱、渠道有限的銀行面臨一定壓力。未來應該建立銀行凈值型理財的準入門檻,明確銀行凈值型理財管理人資質要求,以大中型資管機構的體量去應對市場挑戰。
第三,建議監管層加強頂層設計。當前理財產品投資范圍不斷擴大,所投資的領域由多個監管機構負責監管。建議“一行三會”聯合多部委,共同進行頂層設計,按功能監管而非機構監管的思路全面梳理監管政策。譬如,對于銀行理財產品的監管要求,盡量與資管產品相一致,使得銀行類資管機構與其他類資管機構的競爭更加公平。
第四,建議媒體等第三方合理引導,營造理性投資氛圍。如前所述,希望未來媒體更加公正、專業、全面地對銀行理財進行報道,對投資者進行合理引導。同時,應建立、健全第三方評價機構,通過建立合理的評價標準和方法,對不同銀行的理財產品進行專業評價,營造理性投資氛圍。總體來說,盡管理財產品基金化是未來銀行理財產品轉型的重要方向,但絕不是唯一方向。從國外成熟市場的發展經驗來看,未來銀行資管行業將會是預期收益型產品和凈值型產品并存的局面,銀行理財基金化的探索之路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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