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0-10 06: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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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保證本公司質量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發現異常、迅速處理改善,借以確保及提高產品質量符合市場需要,特制定本則。
第二條:范圍
生產過程的全面質量管理
第三條:實施單位
生產部、市場部、采購部、倉管部和質檢部
第四條:質量管理的內容
(一)、原材料質量管理;
(二)、來料加工產品檢驗;
(三)、加工流程的質量管理;
(四)、成品質量管理;
(五)、客戶抱怨處理辦法;
(六)、儀器使用管理及校正;
(七)、設備維護及使用管理;
(八)、質量管理培訓;
第五條: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的設訂
(一)、各項質量標準
總經理室會同質量管理部、生產部、市場部、采購部及有關人員依據客戶加工要求,參照①國家標準②同業水準③國外水準④客戶需求⑤本身加工能力⑥原物料供應商水準⑧客戶來料的表面狀況,設定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的質量檢驗標準及相關操作規范,填寫“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和“工藝流程表”,呈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二)、質量檢測檢驗規范
總經理室召集生產部、市場部、質檢部按照客戶的產品要求制定加工流程表,確定:①加工流程②溶液濃度、配方、操作溫度和操作時間③檢驗方式④檢驗頻率(取樣規定)⑤檢驗方法及使用儀器設備。第六條: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的修訂
(一)、各項質量標準、檢驗規范若因①機械設備更新②技術改進③加工流程改善④市場需要⑤加工條件變更等因素變化,可以予以修訂。
(二)、總經理室會同生產部至少每半年重新校正一次,并參照以往質量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各項標準及操作規范的合理性,酌予修訂。
(三)、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修訂時,總經理室會同生產部應填立“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設(修)訂表”和“工藝流程修訂表”,并說明修訂原因,呈總經理批示后,始可憑此執行。
原材料管理
第七條:原材料質量檢驗
(一)、原材料進入廠區時,倉管員應依據公司制定的原材料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辦理收貨,驗收合格后倉管員填寫進倉單,寫明原材料的產地、等級、供應商、進貨時間、產品批次等。
(二)、購進的化學鍍鎳藥水,倉管員必須做好登記,分清類別。質檢人員對于不同批次的藥水,在產品啟用初要進行周期試驗,測試鍍液本身的防腐能力、鍍速的穩定性、結合力和周期性能等。倘若試驗的結果明顯低于供應商提供的技術參數和以往的測試參數時,必須及時通知供應商,要求退貨。
(三)、為了保證生產的順利進行,廠長要按生產的實際消耗和采購進度,確定各種藥品的最低庫存。若藥品的消耗低于警界線,倉管員必須向采購填寫采購單,申請訂貨。
來料加工產品檢驗規定
第八條:來料加工檢驗
對于來料加工的產品,質檢人員要檢驗來料的表面狀況,填寫“來貨加工記錄”,若來料有質量問題,影響鍍層的外觀和防腐能力的,要及時通知相關的市場人員。由市場人員與客戶進行協商,拿出問題的解決方案,決定是否退貨或繼續加工。客戶若要繼續加工時,質檢人員必須封存小部分的未鍍工件,作為樣品返還給客戶。
加工流程的質量管理
第九條:加工流程的質量管理
(一)、對于不同廠家或不同型號的工件,必須嚴格按照工件打樣時確認的工藝流程方案去操作,不能隨便更改工藝流程。除非在生產過程中發現該工藝出現問題或有更好的替代工藝,更改加工流程要經廠長認可,填寫“工藝流程修訂表”,最后報經總經理確認。
(二)、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工藝流程表操作,加工過程中要嚴格控制各溶液的溫度、PH值、濃度和工件浸泡的時間及各步水洗的干凈度。
(三)、現場主管均有權責督促所屬是否嚴格按照工藝流程表所確定的工藝進行操作,隨時檢查所屬各流程的操作情況,一旦發現有不規范的操作,必須立即制止,并追究相關人員疏忽的責任,以確保產品質量水準,防范于未然。
(四)、質檢人員必須馬上檢查加工完畢的工件,對于不能及時全檢的產品,要進行抽檢。倘若產品質量出現任何異動情況,質檢部負責人必須馬上向廠長匯報,并有權要求停止加工操作,直至發現問題為止。問題解決后質檢人員必須填寫“異常處理表”,并上報總經理。由總經理確定責任歸屬及獎懲。
(五)、鍍液操作工必修嚴格控制鍍液的溫度、PH值、鍍液濃度,填好“操作記錄表”。
(六)、質檢人員必須在鍍前、鍍中、鍍后三個時間段用試片測試鍍液的鍍速,每周期測試鍍層的防腐能力、結合力和孔隙率。并將試驗結果告知現場主管,并填寫“鍍液周期測試記錄表”。
(七)、質檢部負責人必須不定期地抽檢鍍液的操作情況,檢查鍍液的各項操作指標是否符合“工藝流程表”中所確認的各項參數,并在“化學鍍鎳操作記錄”上簽名確認。
成品質量管理
第十條:成品質量管理規范
質檢人員應依據“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表”中所確認的產品質量檢驗標準進行操作,以提早發現并迅速處理產品質量問題。檢驗完畢后的產品必須填寫“檢驗合格單”,并注明檢驗員。檢驗完畢的產品必須由質檢部負責人抽檢,并檢查包裝是否符合要求,檢查合格后填寫“QC記錄表”和“出貨單”,呈主管批示后才準予出貨。
客戶抱怨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客戶抱怨處理辦法
(一)、目的:
確使客戶迅速獲得滿意的服務,對客戶抱怨采取適當的處理措施,以維持公司信譽,并謀求公司持續改善。
(二)、范圍
已完成交貨手續的本公司產品,遭受客戶因質量不符或不適用的抱怨。
(三)、客戶抱怨的分類
(1)、申訴:這種抱怨是客戶對產品不滿,或要求返工、更換、或退貨,于處理后不需給予客戶賠償。
(2)索賠:客戶除要求對不良品加以處理外,并依契約規定要求本公司賠償其損失,對于此種抱怨宜慎重且盡速地查明原因。
(3)非屬質量問題的市場抱怨:客戶刻意找種種理由,抱怨產品質量不良,要求賠償或減價,此種抱怨則非屬本公司責任。
(四)客戶抱怨處理方式:
(1)、由業務部受理,先核對是否確有該批出貨,并經實地調查了解(必要時會同公司有關部門)確認責任屬于本公司后,即填妥“抱怨處理單”后通知質量管理部調查分析。
(2)、質量管理部會同公司主管調查成品檢驗記錄表及有關此批產品的相關加工記錄資料,查出真正的原因。
(3)、查明原因后,針對原因,提出改善對策,防止其再發。并追究相關責任人。
(4)、查明原因后,對客戶抱怨提出處理建議,經總經理核準后,由業務部答覆客戶。
(5)、質檢部負責人填寫客戶抱怨單,并提交給總經理進行存檔處理。
儀器管理
第十二條:儀器管理
(一)、周期校正
儀器使用部門應依儀器購入時的設備資料、操作說明書等資料,填制“儀器校正、維護基準表”設定定期校正維護周期,作為儀器季度校正、維護計劃的擬訂及執行的依據。
(二)、季度校正計劃及維護計劃
儀器使用部門應于每季度依據所設定的校正、維護周期,填制“儀器校正實施表”、“儀器維護實施表”做為季度內校正及維護計劃實施的依據。
(三)、校正計劃的實施
(1)、儀器校正及使用人員應依據季度的“儀器校正實施表”執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業,并將校正結果記錄于“儀器校正卡”內,一式貮份,一份存于使用部門,另一份存于總經理室。
(2)、儀器外協校正:有關精密儀器每季應定期由使用部門通過質檢部申請,委托有關權威的測量機構,根據校正的結果填立“校正結果單”以確保儀器的精確度。
(四)、儀器使用與保養
(1)、儀器使用人進行各項檢驗時,應依據儀器的操作規范進行操作,使用后應妥善保管與保養。
(2)、特殊精密儀器,使用部門主管應指定專人操作與負責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員不得任意使用(經主管核準者例外)。
(3)、使用部門主管應負責檢核各使用者操作正確性,日常保養與維護,如有不當的使用與操作應予以糾正教導并列入作業檢核扣罰。
(4)、各使用部門日常使用的儀器設備由使用部門自行校正與保養,由質檢部不定期抽檢。
(五)、儀器保養
(1)、儀器保養人員應依據“季度維護計劃”執行保養作業并將結果記錄于“儀器維護卡”內。
(2)、儀器外協維修:儀器保養人員基于設備、技術能力不足時,保養人員應填立“儀器請修申請單”并呈主管核準后送采購辦理外協修造。
設備管理
第十三條:設備管理
(一)、廠長必須列明設備的易耗件,并規定最低庫存,由采購負責購買。
(二)、廠長必須每周檢查設備的工作情況,并每周填寫《設備記錄表》,如發現任何異常情況必須及時解決。
(三)、各設備的責任負責人必須及時向廠長通報設備的異常情況,如因匯報不及時,延誤生產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過失責任。廠長必須每周組織人員對設備進行保養和維護,并填寫《設備保養和維護記錄》。
(四)、各設備的責任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設備的操作準則進行操作,嚴禁違規操作。
質量管理教育訓練辦法
第十四條:質量管理教育訓練辦法
(一)、目的
提高員工的質量意識、質量知識及質量管理技能,使員工充分了解質量管理作業內容及方法,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并使質量管理人員對質量管理理論與實施技巧有良好基礎,以發揮質量管理的最大效果。
(二)、范圍
本公司所有的員工。
第一條為提高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水平,規范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確保監測數據和信息的準確可靠,為環境管理和政府決策提供科學、準確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環境保護系統各級環境監測中心(站)和輻射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統稱環境監測機構)。
第三條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環境監測的全過程中為保證監測數據和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實施的全部活動和措施,包括質量策劃、質量保證、質量控制、質量改進和質量監督等內容。
第四條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是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貫穿于監測工作的全過程。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具有領導和管理職責。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在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對下級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對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負責。應主動接受上級環境監測機構對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并積極參加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研究、監測資質認證、持證上崗考核、質量管理評比評審、信息交流和人員培訓等工作,持續改進、不斷提高環境監測質量。
第七條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有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明確其職責,并具備必要的專用實驗條件。
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監督管理本環境監測機構各類監測活動以及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切實保證環境監測工作質量;
(二)組織和開展質控考核、能力驗證、比對、方法驗證、質量監督、量值溯源及量值傳遞等質量管理工作,并對其結果進行評價;
(三)負責本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的申報與日常管理,國家級和省級環境監測機構組織和實施對下級環境監測機構人員的持證上崗考核工作;
(四)建立環境監測標準、技術規范和規定、質量管理工作的動態信息庫;
(五)組織和實施環境監測技術及質量管理的技術培訓和交流;
(六)組織開展對下級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質量管理的監督與檢查;
(七)負責本環境監測機構質量管理的信息匯總和工作總結;
(八)參與環境污染事件、環境污染仲裁、用戶投訴、環境糾紛案件、司法機構的委托監測等涉及爭議的監測活動。
第三章工作內容
第八條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試行)》及《輻射環境監督站建設標準(試行)》的要求進行能力建設,完善人員、儀器設備、裝備和實驗室環境等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的基礎。
第九條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依法取得提供數據應具備的資質,并在允許范圍內開展環境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的合法有效。
第十條從事監測、數據評價、質量管理以及與監測活動相關的人員必須經國家、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考核認證,取得上崗合格證。所使用的環境監測儀器應由國家計量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按有關要求進行檢定或按規定程序進行校準。所使用的標準物質應是有證標準物質或能夠溯源到國家基準的物質。
第十一條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使質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并保證其有效運行。
第十二條環境監測布點、采樣、現場測試、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評價和綜合報告、數據傳輸等全過程均應實施質量管理。
(一)監測點位的設置應根據監測對象、污染物性質和具體條件,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進行,保證監測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樣頻次、時間和方法應根據監測對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執行,保證監測信息能準確反映監測對象的實際狀況、波動范圍及變化規律。
(三)樣品在采集、運輸、保存、交接、制備和分析測試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確保樣品質量。
(四)現場測試和樣品的分析測試,應優先采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方法;需要采用國際標準或其他國家的標準時,應進行等效性或適用性檢驗,檢驗結果應在本環境監測機構存檔保存。
(五)監測數據和信息的評價及綜合報告,應依照監測對象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標準或評價方法進行評價和分析。
(六)數據傳輸應保證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復現性。
第十三條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積極開展和參加質量控制考核、能力驗證、比對和方法驗證等質量管理活動,并采取密碼樣、明碼樣、空白樣、加標回收和平行樣等方式進行內部質量控制。
第十四條質量管理實行報告制度。下級環境監測機構應于每年年底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提交本機構及本轄區內各環境監測機構當年的質量管理總結,向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提交下一年度的質量管理工作計劃。
第十五條對用戶關于環境監測數據異議的核查、環境監測質量投訴事件的仲裁和環境監測質量事故的處理等工作,應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處理,并在其領導下進行調查和取證。
第四章經費保障
第十六條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經費(包括公務費、業務費和設備購置費等)應給予保證,并確保專項使用。
第五章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罰。
(一)向外報出的監測數據是由未取得上崗合格證人員完成的;
文件編號
X-WI-QM03-2016
受控狀態
受控
版本號
B/0
文件名稱
質量體系運行監督管理
制度
生效日期
頁
次
5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加強對公司各部門質量管理工作的有效監管,保證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2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質量管理工作的審核監管。
第3條
權責
1.質量管理部負責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監督審核。
2.各部門負責配合質量管理部進行質量管理體系監督審核。
3.各部門依據本部門職責和管理制度及時完成相關工作,保證審核活動順利進行。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4條
質量管理自查與評價
各部門應對本部門質量工作開展自查活動。質量管理自查的依據是《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公司質量管理制度及支持性文件。
第5條
質量管理自查內容
1.
質量管理自查內容包括質量管理制度的符合性,質量管理制執行的有效性。
2.
公司各部門需嚴格按依據《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條款的要求進行作業,并建立相關記錄,定期對本部門工作進行檢查;
第6條
質量評審類別
1.
質量部定期對公司部門質量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核,對審核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各部門需及時整改。
2.
一般審核:各部門按時間節點完成本部門內部質量記錄的匯總,并將質記錄提交質量部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由質量部對各部門質量工作完成情況作出評價,將評價結果反饋給部門主管領導,并提交人力資源部存檔。一般審核每月進行一次。
3.
定期內審:為使質量管理體系運行適宜、充分和有效,質量部定期組織開展質量內審活動。開展內部審核可以促進質量管理體系發揮預期的作用,并將內部審核過程中識別的薄弱環節和潛在風險進行整改,降低公司的經營風險,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定期內審每季度開展一次。
第5條
審核范圍
1.
人力資源部:
a)
員工檔案,包括勞動合同、簡歷、學歷、崗位職責;
b)
人員培訓:包括年度培訓計劃、培訓記錄;
c)
人員健康檔案;
d)
員工績效考核;
2.
行政部
a)
經營場所、庫房,產權證明、租賃協議;
b)
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文件;
c)
基礎設施設備管理文件及管理記錄;
d)
檔案管理、外來文件管理;
醫療設備事業部:
3.
銷售部
a)
年度工作計劃;
b)
銷售人員資質證明;
c)
銷售合同;
4.
商務部
a)
收集、審核二類醫療器械供方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資質文件和銷售人員授權書。
b)
收集審核二類醫療器械購貨方加蓋企業公章的資質證明文件;
c)
合格供方名錄、供方評價;
d)
建立銷售記錄,記錄內容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資糧管理規范》要求;
e)
客戶滿意度調查的實施情況,客戶投訴的解決情況;
f)
數據分析:包括顧客滿意度調查分析、顧客投訴問題匯總分析等相關記錄;
g)
合同評審;
5.
市場部
a)
年度營銷計劃;
b)
市場活動策劃、實施、輸出文件;
c)
市場分析、發展、規劃文件;
醫療服務事業部:
6.
采購部
a)
供方資質收集審核,收集加蓋供方企業公章的企業資質文件和銷售人員授權書。
b)
提供首營企業現場審核報告或書面質量調查報告;
c)
采購合同或采購協議內容與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d)
采購記錄內容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e)
采購合同評審;
f)
建立合格供方名錄,開展供方評審;
g)
退換貨、不合格品管理文件及記錄;
7.
倉庫
1)
現場
a)
倉庫布局、區域劃分明確;
b)
辦公區與儲存區由隔離設施;
c)
保持環境要求:整潔無污染源、內墻光潔、地面平整;
d)
設施設備:保持貨架、隔離設施完好,做到物盡其用;
e)
產品包裝標識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要求。
2)
計算機系統和文件
a)
計算機系統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北京市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計算機管理系統功能要求》的內容;
b)
提供庫房管理制度文件及環境監測記錄;
c)
提供盤點記錄做到帳物相符;
d)
提品維護記錄;
8.
銷售
a)
三類耗材購貨方資質收集審核;
b)
銷售合同、合同評審記錄;
9.
質量管理部
a)
組織制訂質量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制度的執行,并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糾正和持續改進。
b)
負責收集與醫療器械經營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實施動態管理;
c)
督促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醫療器械的法規、規章及規范;
d)
組織驗證、校準相關設施設備;
e)
組織開展內審管理評審工作;
f)
產品入庫驗收和出庫復核記錄;
第6條
審核方式與獎懲辦法
1.
一般審核:
a)
每個月10號開展月度質量記錄審核工作審核期為一周,各部門應在10號前提交各自質量記錄。
b)
審核過程中對不符合《記錄控制程序》要求和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記錄填寫方式進行標注,并發回提交部門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進行審核,審核無誤準予歸檔。
c)
對不能按時提交記錄或不能按時完成整改的部門,將情況上報人力資源部,對部門或個人當月績效進行相應減分。
2.
定期審核
a)
質量部制定審核計劃,并將計劃下發相關職能部門,各部門按計劃實施內審工作。具體內容依據《內部審核控制程序》執行。
b)
個部門應積極相應、大力配合完成內審工作。內審首次會議與末次會議部門主管領導應到場。對內審中出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
c)
內審結束后由質量部形成內審報告,對體系運行情況作出評價,并對內審中發現的不合格項進行匯總,將不合格項上報總經理審批,并針對不合格項目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各部門根據糾正預防措施開展整改活動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d)
整改完成后由質量部編制,上報總經理批準后關閉糾正預防措施。
e)
對不能提交審核資料以及未按時間期限完成整改的部門,質量部將具體情況上報總經理并提交人力資源部,對相關部門或個人年度績效考核進行相應減分。
相關文件
《記錄控制程序》
Ryzur-QP4.2.4-2016
《內部審核控制程序》
Ryzur-QP8.2.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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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分析公平正義與制度的關系,針對我國基本公共服務不公問題,運用質量管理方法,設計公正的基本公共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關鍵詞:公平正義;制度;質量管理;基本公共服務
一.公平正義是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的應有之意
(一)公平正義的內涵
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指出“公意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1]。羅爾斯認為,“公平即正義”“正義總是意味著某種平等”[2],并提出了差異原則和機會平等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①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3]這個原則著重于解決分配平等問題,以來保障處于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的利益。后來羅爾斯強調社會的制度安排應當優先考慮社會底層最弱勢群體的生活狀況,以便使該社會制度安排產生最有利于社會最不利者的實際效果,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普遍的社會公平正義。[4]我們認為基本公共服務的公平正義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根本目的,通過合理的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逐漸縮小地區、城鄉和人群之間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全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二)公平正義與制度的關系分析
諾斯認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5]他形指出制度是一種“游戲規則”,目的在于規范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并指出制度是由非正式約束、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組成。我們認為制度是社會的游戲規則,是規范和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總和。
1、公平正義是制度設計的根本依據。制度設計的目的在于規范人們的行為,保證社會良序運轉。社會中無數不同利益的個體之間的利益沖突需要一種合適的制度來分配,以維護社會穩定。此外制度的設計要準確把握公平正義在不同時期和不同領域的涵義。
2、制度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根本保障。制度規定了社會成員的權利與義務。“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的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6]制度賦予社會成員基本社會權利,這就能保障他們擁有基本平等的發展起點。制度能夠引導社會價值取向。制度通過制定公平正義的社會游戲規則,獎勵規范行為,懲罰違規行為。制度整合人們的心理,形成共同的價值觀,使公平正義價值觀深入人心。制度能有效地分配社會資源。首先,制度對現有社會資源初次分配,保障社會成員公平發展起點。其次,對創造社會財富的過程中的資源再分配,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基本公共服務的公平正義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內容,然而,我國基本公共服務的公正現狀不容樂觀,存在嚴重不公平問題,我們必須建立公正的基本公共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二.基于公平正義的基本公共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20世紀80年代末,質量管理引入公共部門,用來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并成為公共管理趨勢。ISO認為質量管理是“組織在質量方面指揮和控制組織的協調的活動,通常包括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以及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質量改進等活動”[7]。
(一)基本公共服務質量管理原則
1、以公眾為導向。公平正義的基本公共服務質量管理以實現和維護公共利益為歸依。政府部門要鼓勵公眾表達利益需求,了切實維護公眾利益。根據羅爾斯的差別原則,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最重要的內容,應首先考慮弱勢群體的服務需求。
2.全員參與。羅爾斯的公平原則中,機會平等原則優先于差別原則,原因在于政治領域的權利是實現公民在經濟領域利益的基礎。參與權是公眾基本公共服務利益需求得到滿足的重要條件,為人們提供平等發展機會。政府部門須保障公眾參與權,鼓勵公眾參與。另外,各級人員是組織之本,要重視領導作用,鼓勵全體人員參與。
3.明確職責與權限。基本公共服務質量管理制度的公正性,體現其在質量管理活動中明確合理的職責與權限劃分。劃分職責與權限也就是分配質量管理活動的權利與義務,根據管理需要,合理規定質量管理中的職責,同時,還要明確各個員工的職責和權限。
4.持續改進。持續改進是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的有效手段。政府部門面臨的環境比較復雜,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由于信息溝通不暢,得到不同的服務質量結果或與質量目標存在偏差。所以,必須對質量結果進行改進,保證服務的公平性。此外,要根據變化的服務需求,不斷改進質量管理標準。
(二)基本公共服務質量管理總體規劃設計
(1).統一思想,培訓宣傳
服務部門全體員工,尤其是領導者,要對質量管理理論有明確認識,遵循公平正義的質量管理原則。領導者要起到模范作用,深刻領會質量管理精髓。全體員工學習先進質量管理理論與方法,與實際工作聯系起來。
(2).收集需求信息,制定質量方針目標
收集公眾需求信息,了解公眾需求,是制定基本公共服務質量管理方案的前提。因此,政府部門須加強與公眾之間的溝通,了解社會底層公眾的需求。質量管理方針目標的制定,要以公平正義思想為指導。質量管理方針以公平正義質量管理原則為基礎。質量目標的制定以質量方針為依據,應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1.確定服務實現過程,明確職責
政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基本公共服務所需全部過程,以及過程之間的相互關系,根據具體職責配備相應資源。同時,根據標準對各個過程進行監督、評價和分析,以保證服務結果符合標準。最后,根據評價和分析的結果對基本公共服務質量結果進行持續改進。
2.基本公共服務實現的具體安排
在我國,政府部門是基本公共服務的主要提供者,公共服務實現經過以下過程:(1)政府部門分析公眾需求,評估服務能力,制定總的方針目標,對基本公共服務工作總體布局;授權下級,配備活動所需資源;(2)具體公共服務部門,如社會保障部門、醫療衛生部門,根據政府部門的總體布局,對本領域的質量管理工作進行規劃;(3)具體服務單位,如醫院、學校等,執行本領域服務任務;(4)一線員工依標準,直接向公眾提供服務,如醫生、老師等向公眾提供面對面的服務。
3.基本公共服務的監督與評估
政府部門雖是基本公共服務的監督和評價主體,但政府部門也需拓展參與渠道,鼓勵公眾參與。通過內外結合的監督評估方式,保證基本公共服務的公平性。社會公眾監督可通過社會群眾組織和政府部門設立的反饋機構,實現監督。提高公務信息的透明度,是確保社會公眾監督效果的前提。在政府部門內部建立服務監督機構,保證它的相對獨立性。評估應以公眾滿意度為首要內容,注重對公眾公平感的調查,調查可通過問卷調查、與公眾直接溝通等方式進行。
4.基本公共服務質量持續改進
實現基本公共服務質量的持續改進,必須要以群眾需求為客觀依據。按照統一標準,提供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務。隨著生活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標準也要相應提高。實現基本公共服務持續改進,要本著全員參與原則。首先,必須重視領導的作用。領導者要樹立質量改進的意識,提供相應的資源。其次,必須提高下級人員的參與積極性。(作者單位:湘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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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糧食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認證認可監管、財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糧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訂糧食收購經營者檢驗能力的認定程序,必要時,應到現場考查,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負責鑒定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糧食收購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一)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檢驗。
(二)應當及時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整理。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和運輸技術規范要求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應單獨存放,并按有關規定銷售或銷毀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糧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
(五)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庫周圍不得有有毒有害氣體、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條實行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二)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內容包括:倉庫(貨位)號、糧食品種、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等項目和指標,屬于儲備糧的還應標明糧食儲存品質指標。
(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糧的入庫檢驗和質量把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質量進行定期檢查。
第八條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二)糧食出庫檢驗項目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檢驗項目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并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藥劑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明顯異常的糧食,應增加相關衛生指標檢驗。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轄區內糧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真菌感染的情況,增設相關衛生檢驗項目。
(三)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五)超過以下儲存年限的糧食,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長江以南地區稻谷2年,小麥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長江以北地區稻谷3年、小麥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均為2年。其它糧食品種的正常儲存年限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糧食在運輸過程中,要嚴防污染、雨濕、霉爛變質等質量事故。
第十條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凡經指定的檢驗機構鑒定達到陳化標準的糧食,一律定為陳化糧。對以經營飼料米的名義倒賣、轉讓陳化糧的,嚴格執行陳化糧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在糧食交易過程中,采購方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并對入庫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誤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當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
第十三條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包括軍供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不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不得采購和供應。
第十四條建立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抽查、監測制度。
(一)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督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解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主管上級進行處理。
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抽查和監測。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年度抽查、監測計劃及結果應及時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中的成品糧食質量、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建立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制度。建立以各級糧食檢驗機構為依托的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體系,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當年收獲的主要糧食品種進行采樣和檢測;建立國家、省、地(市)、縣各級糧食質量信息數據庫,定期糧食質量信息。
第十六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與監測、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所需的費用,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抽查和調查對象收取。
糧食檢驗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糧食質量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糧食質量檢驗爭議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糧食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者對對方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協商通過會檢解決,也可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復檢。如對會檢或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糧食經營企業與檢驗機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企業如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也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需要復檢或仲裁檢驗的,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檢驗。
第四章糧食質量監管機構與職責
第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監管與服務職責。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負責轄區內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規劃和指導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建設。
(四)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五)制訂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組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七)組織培訓考核檢驗人員,推行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八)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九)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九條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現糧食檢驗機構的合理布局,改善檢驗機構的設施條件,提高人員技術水平。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立并取得授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部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地方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職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應當在取得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從中選用。
第二十條建立并實行糧食檢驗比對考核制度。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糧食質量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技術比對考核,并督促比對考核不達標的檢驗機構及時進行整改。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要規范檢驗行為,嚴格執行檢驗規程和檢驗方法,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市)(含)級以下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資格證書樣本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下,承擔糧食質量檢驗人員執業資格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
(二)未對收購的糧食進行及時整理,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運輸要求的。
(三)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的、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的。
(四)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
(五)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六)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未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用糧企業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或者未自行檢驗合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關鍵詞:獨立學院 教學質量 質量管理
一、前言
近年來,獨立學院在我國取得了一定的發展,并在我國的高等教育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并成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但在具體的發展過程中,由于其發展的歷史相對較短,辦學的體系也不夠完善、教學的管理尚不成熟,許多獨立學院在教學質量方面還難以得到有效保證。這不僅嚴重影響了獨立學院的生存與發展,也影響到了社會各界對我國高等教育的評價及認同。因此,如何提高我國獨立學院的教學質量,促進其不斷健康發展。
二、加強獨立學院教學質量管理的作用
1、有利于促進獨立學院的健康發展
相關部門加強對獨立學院的監督、指導及管理,不斷提高其教學質量,有利于保障獨立學院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同時,獨立學院的自我完善和自我監控,不斷建立和完善具有特色化的教學管理質量發展機制,對自身的辦學行為進行規范,才能與社會的發展形勢相適應,才能不斷改善自身的生存空間,提升自身的發展能力,實現自身的健康發展。
2、有利于教學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
目前,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還沒有對獨立學院進行教學評估的明確標準,母體院校對獨立學院的教學質量管理方面也缺乏監控。加上其創辦的時間有限,對教育質量的管理方面也缺乏實踐經驗及理性方面的思考,大部分的獨立學院在教學質量的監控、管理、評估等方面都缺乏完善的管理機制,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完整的教學質量管理體系。
3、有利于教學質量的提高
保障教學質量、培養現代化的高素質人才應當是獨立學院的首要教學目標。但某些獨立學院還缺乏對著方面的重視,許多方面的決策都受到營利思想的影響。過分的注重規模效益,盲目的擴大招生,而缺乏對人才的實質性培養,在不利于學校健康發展的同時,也給學生能力素質的提高造成一定的阻礙。而加強對教學質量方面的管理,可以對上述問題進行解決,使教學質量不斷得到提高。
三、加強獨立學院教學質量管理的具體措施
1、樹立正確的教育理念
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獨立學院也要跟上教學改革的步伐,不斷對自身的辦學思路、辦學理念、學校定位等進行調整和進一步明確。其教學理念要與現代化的發展需求相適應,對傳統中比較落后的教學理念進行革新,摒棄以往的重知識、輕實踐的觀念,注重對學生的自學、創新、實踐等能力的培養;同時還應將符合自身的質量觀進行確定,依照國家的相關標準對自身的發展方向、定位進行確立,并樹立好正確的辦學理念,以更好的指導教學實踐,為社會培養更多的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
2、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建立一支政治素質良好、專業水平高、知識結構合理、教學經驗豐富、相對穩定的獨立學院師資隊伍是十分必要的,這與學院的健康發展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獨立學院可以引進某些外校的高素質專兼職教師,同時培養一些具有本院特色的專門學科梯隊教師隊伍,還可以向母體院校聘任一些高水平、經驗豐富的教授,或著是讓某些具備豐富實踐經驗和理論知識的企業人員及社會名流擔任學院學科的領頭人,努力構造獨立學院高素質的教師隊伍體系。
3、對教學設施進行完善
要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也為了保證良好的教學質量,必須擁有一定的教學物質條件,因此必須對基本的教學設施進行完善。如加大對計算機機房、基礎實驗室、語音教室、多媒體教室、電子閱覽室、電路實驗室、實踐中心、圖書館、體育館、體育場等方面的投入,具備優良的硬件條件,也是實現現代化教學的重要保障。
4、對教學管理制度進行完善
在現代化的教學過程中,應該是有目的、有方向、有計劃的展開教學,使教學向管理化、標準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建立一套符合自身發展的教學管理體系,以確保教學活動秩序的有效運行。在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可以對其他高校的先進教學管理制度進行借鑒,同時結合本院的特點,制定出科學合理的教學管理制度。
5、加強對教學質量的監控
要保證良好的教學質量,必須對教育教學進行全面有效的監控,這也是保障教學質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獨立學院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結合社會的基本需求,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發展特點的監控體系對教學質量進行監控。在該監控體系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首先,教學質量的監控系統通常由聽課、教學督導、學生信息反饋及教學檢查等制度構成,以實現對教學質量及教學管理的全面監控。其次,實現全程考評,學期開始進行接受度初步的考評;期末進行滿意度及接受度的考評;而還有一種考評貫穿整個學期的教育教學,在每單次的考評之后便要進行聽課,對課堂教學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的調整和修改。再則,建立一個信息多渠道的反饋系統,搭建一個信息化的反饋平臺,及時對教學中存在的的問題進行發現和調整。通過任課老師學生評價表、聽課制度、領導信箱、教學質量評價系統等,對教學質量的好壞進行監督,對一些有效的教學信息加以反饋。最后,還可以實現多層次的全面監控,這就需要母體學校、學院院領、全院學生的共同努力,母體高校可以委派專門人員對獨立學院的教學環節進行監控和指導;學院領導需要深入到第一線對教學進行檢查和監督;而全院學生需要對課堂、實踐、教學條件、教師素質等進行監控,及時對教學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饋。
參考文獻:
[1]謝旭光.多元化辦學模式下獨立學院的教學質量保障問題研究[D].天津大學2010:5
關鍵詞:水利工程;監督管理;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407.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2004101
1 引言
建設工程質量是社會廣泛重視的一個問題,水利工程質量不僅關系著工程效益的得失,也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加大了對水利工程建設的投資規模與力度,水利工程質量總體水平得到大幅度地提高,但其監督管理過程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采取何種有效的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質量是當前重點研究的課題之一。
2 我國水利工程監督管理制度
2.1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基本原則
(1)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水利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
(2)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依據是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3)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即質量監督機構的強制監督。
(4)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2.2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組織結構
目前我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為三級設置:水利部總站及流域機構分站;各省中心站;地區、市質量監督站。
水利部設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辦事機構設在建設與管理司,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管理局設置水利工程設計質量監督分站,各流域機構設置流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分站;各省設置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各地、市水利局設置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也存在個別任務比較重的地方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各級質量監督機構隸屬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
3 我國水利工程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3.1 管理機構組織形式不合理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雖然體系已基本形成,但水利部總站力量薄弱,例如總站站長由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司長兼職,而沒有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導致對本行業質量監督事業的發展不能起到較好的指導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水利工程存在流域管理和地域管理的特征,水利建設項目投資的數量和規模必然存在差異,同時各個流域和地區的質量監督機構發展程度不同、質量管理工作力度也不同,沒有形成統一協調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系統和管理網絡,致使行業管理薄弱。
3.2 質量監督執法工作力度不夠
過去質量監督工作體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工作人員素質能力滿足不了監督執法的需要,使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與國家建設部的工作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一方面是人們對其作用和地位認識不足,認為過去沒有實行質量監督,工程建設也照常進行了;另一方面人們對建設監理與工程質量監督區分不清,出現了“實行監理的工程可以不進行質量監督”等提法,有的部門還出臺了實行監理的工程減少工程質量監督費的規定;有人把政府實行的工程質量監督同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甚至是企業內部的監督約束機制混為一談。
3.3 監督管理職責劃分不清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劃分了各級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于水利工程建設存在著地域性、區域性、流域性的特點,僅單單依據投資性質劃分職責范圍,在一定程度上給質量監督工作造成諸多矛盾,從而引發出各種問題。
3.4 質量監督機構經費不足
按現行規定,工程項目法人應向質量監督部門交納質量監督費,用于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開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費開支等。但由于收費標準低,工程多處偏遠地帶,質量監督費用還不夠差旅費,尤其自收自支單位連起碼的人員開支都難以保證,也就很難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全面開展。
4 對存在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
4.1 加速人才培養建設,提升監督層次
質量監督員的水平直接決定著水利工程的質量。為了提高水利工程整體的建設質量,必須重視基層水利行業人力資源的開發。質量監督員應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并熟知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質量標準。從整個行業的角度而言,要有計劃、按步驟地選拔這類人才去深造,以適應崗位需要和市場需求;對施工質量管理要時刻認真,各級工作人員應堅持持證上崗,明確崗位;將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在企業范圍內推行,邀請業務水平高的質檢管理人員進行專題講座以帶動其余質檢員業務水平的提高,以提高項目部及企業的總體技術力量。
4.2 完善監督管理制度,規范監督行為
質量監督機構的基本條件之一是必須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制度,筆者認為,改革后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建立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質量監督制度等三個方面的基本制度。另外,質量監督機構還需針對基本制度制定相應的配套制度;通過法律手段加強水利項目的質量管理、提高水利工程質量。
我國工程質量管理法規還不健全,雖然出臺了《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但配合其使用的法規還不足,配套法規的出臺還顯落后;質量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尚不健全,對工程參與各方的責任認定還有待加強。一方面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法規的執行力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責任制度,把項目建設單位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部門監督落在實處。
4.3 完備監理制度,提高監督工作水平
工程監理能促進承包企業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對工程質量、工期、投資目標進行有效控制,防范偷工減料、粗制濫造等問題發生。但監理制度推行時間不長,需要在實踐中完善。要規范監理資格管理,加強對監理持證上崗的監管;要加強監理人員培訓,提高監理隊伍素質;要培育監理市場,不應掛靠在部門或行業之下;要逐步通過招標選擇合適的監理單位,防止和抵制“同體監理”。監理人員要嚴格履行職責,執行監理規范,真正做到對項目質量、投資,進度全方位、全過程監理。
4.4 發展行業組織,加強行業管理
很多國家和地區都非常重視發揮各種專業組織和行業協會在監督市場中的作用,政府部門通過審核和認可,授權和委托這些組織,將相應的政府職能向民間或半官方機構轉移。行業協會是處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中介機構,既為政府宏觀調控服務,又為企業和市場服務。政府水利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和幫助協會改善組織,完善職能,逐步增強民間性、公正性、自律性。積極發揮專業人員的作用。實行對專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注冊制度,充分發揮這些專業人員的作用,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階段的質量進行專門直接的監督管理。
4.5 加強監督檔案管理,積累監督資源
質量監督站在進行內部質量管理和質量體系的建設活動中,以及對建設工程進行抽查、檢測、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等質量監督活動中,會有大量的文字記錄、圖紙圖表、測試報告、數理統計、照片、錄音錄像磁帶等各類記錄資料。這些不同類型的各種記錄資料會為今后質量監督工作研究和質量監督工作服務提供依據,當一個單位工程質量監督任務完成后,應將各方積累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技術材料,按照歸檔要求進行分類整理,并將整理好的材料移交給檔案室進行保管,以備下次查閱。
5 結語
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既是一項宏觀控制工作,同時又是一項具體工作,這不僅要求質量監督人員具備優良的專業素質和豐富的質量管理經驗,掌握監督工作方法,全面加強隊伍建設,依法規范監督行為,更要在參建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以質量與安全為中心,全方位、多層次加強監督管理,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把好關。
參考文獻
[1]黎宏崧.水利工程施工質量控制的探討[J].科技資訊,2009,(23).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儲備糧業務管理,落實管理責任,規范管理行為,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政府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根據《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地方儲備糧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管理,并對縣級儲備糧進行監管;縣級糧食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管理。地方儲備糧糧權歸市、縣級人民政府,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條市、縣級糧食局所屬國有獨資的糧食儲備庫是專門儲存地方儲備糧的企業(以下稱承儲企業)。地方儲備糧實行集中存放。
第四條承儲企業要與其他經營性企業徹底分離,設立獨立法人,實行單獨管理。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業務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局等有關單位舉報。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市糧食局計劃儲備處會同有關處室根據市政府批準的規模,研究提出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布局和收購、銷售及動用建議。計劃儲備處或會同有關處室負責研究擬定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并監督執行;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對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倉儲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大型維修改造和報廢項目進行審批。
縣級糧食局負責提出縣級地方儲備糧的規模布局和收購、銷售及動用建議,組織縣級地方儲備糧的輪換,對縣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承儲企業主要職責是:嚴格執行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地方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實施科學保糧,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負責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出入庫(輪換)計劃;建立和管理庫存實物臺賬,嚴格執行《統計法》和《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按照規定使用儲備糧各項費用補貼,確保儲備糧貸款安全;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
第八條市糧油質量檢測站依照有關規定、按市糧食局的要求受托承擔市級儲備糧出入庫質量鑒定和儲存品質判定。
縣級糧食局也應建立糧油質量檢測機構,負責對縣級地方儲備糧實施質量監管。
第三章出入庫管理
第九條地方儲備糧入庫包括收購、調入、輪入、移入及其它。地方儲備糧出庫包括銷售、調出、輪出、移出及其它。
第十條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中心(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承儲企業必須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品種、數量、質量等要求和規定的時間組織出入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凡是品種不符、數量不實、質量達不到要求的糧食不得出入庫。出入庫計劃執行情況要按規定及時上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地方儲備糧的出入庫一般應按以下流程進行。
入庫:準備入庫登記驗質計量入倉結算記帳。
出庫:準備驗質出倉計量結算記帳。
第十三條地方儲備糧出入庫必須憑證齊全,及時登記賬、表、卡,保證賬賬、賬實相符;出入庫時要準確計量,保管、計量人員對糧食數量負責。
第四章輪換管理
第十四條地方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儲存總量的20%-30%。
第十五條輪換以品質控制指標和儲存年限為依據,采取“成本不變,等量兌換”的方式,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糧食市場穩定、有利于節約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原則進行。
第十六條地方儲備糧輪換的參考儲存年限(以生產年度計算)為:小麥3-4年。儲存期內要定期進行品質檢驗,對鑒定為“不宜存”的,要及時報告并提出輪換建議。
第十七條每年10月份,承儲企業要根據儲備糧儲存年限和品質控制指標等情況,向同級糧食局提報下年度輪換計劃。由糧食局商有關部門審核后于12月底前將輪換計劃下達到承儲企業。在年度計劃內,具體每批次輪換數量由承儲企業自行安排并報糧食局備案。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輪換計劃文件的各項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輪換任務。在實施輪換時,可以實行先進后出、邊進邊出和先出后進等方式進行。采取先出后進方式輪換的,架空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確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架空時間的,必須報經同級糧食局批準。
第五章儲存管理
第十九條儲備糧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專”、“四落實”。
“一符”是指賬實相符,即統計賬、會計賬與保管總賬相符;保管總賬與分倉保管賬相符;分倉保管賬與倉專卡相符,專卡與庫存實物相符。
“三專”是指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掛牌儲存,不得與其他性質的糧食混存。地方儲備糧要由專人保管,實行崗位責任制。保管、檢驗人員均要持證上崗。各承儲企業要建立統一規范的儲備糧保管總賬及分倉保管賬、專卡。保管賬和專卡要準確、及時地反映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情況。
“四落實”是指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在地方儲備糧總量不變的前提下,承儲企業根據管理需要在承儲庫內調整倉號及分倉數量,須報經同級糧食局批準;承儲企業庫點之間調整儲糧數量須報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糧食入倉前要對空倉進行清理消毒,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和有關操作規程的要求組織入倉。入倉后要及時對糧面進行平整,按規定及時填寫專卡。
第二十一條地方儲備糧必須儲存在符合安全儲糧要求的倉房內,不得露天儲存。不同品種、不同性質、不同年限的糧食要單獨存放,不能相互串混。
第二十二條儲糧倉房應常年達到“四無糧倉”(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標準。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要因地制宜、積極采用科學保糧技術,延緩糧食品質陳化、降低損耗、節約成本。要積極研究和推廣綠色儲糧技術,減少污染。要積極應用計算機糧情檢測、機械通風、環流熏蒸等儲糧新技術。
第二十四條保管員要嚴格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按時檢查糧溫、水分、害蟲等情況,認真做好糧情檢查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妥善處理。保管員要對所管理的倉房、倉容和糧食品種、數量、質量、糧情等情況做到“一口清”。糧庫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糧情,并在糧情檢查記錄簿上簽署意見。
第六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承儲企業要按照有關糧食質量、衛生、計量等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認真做好地方儲備糧質量管理工作。要設專職質量檢驗員,建立檢化驗室,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基本檢測儀器和設備。
第二十六條地方儲備糧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入庫的糧食必須達到國標中等及以上質量標準,優先收購新糧,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二十七條地方儲備糧出入庫和儲存期間,承儲企業要按照《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及省糧食局《糧食質量監管實施制度》的有關規定對糧食質量進行檢驗。入庫時,要對糧食質量及品質控制指標進行全面檢驗,并將檢驗結果準確填入儲備糧專卡。出庫時,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檢驗項目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可由承儲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應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八條儲存期間,承儲企業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對庫存糧食質量(包括品質控制指標)各進行1次全面檢驗,并將檢驗結果及時填入儲備糧專卡。承儲企業要建立完備的儲備糧入庫、儲存、出庫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檔案.
第七章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糧食倉儲設施主要包括倉房、罩棚、鐵路專用線、機械設備等生產設施及生產附屬設施。
第三十條承儲企業要有計劃地改善糧食倉儲設施。在庫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和維修改造倉儲設施,必須符合庫區統一規劃布局,符合安全儲糧和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承儲企業要建立倉儲設施檔案。檔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承儲企業每季度都要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倉儲設施的使用和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相關科(處)室和保管員負責倉儲設施的日常檢查,對儲糧倉房等主要設施設備要及時維修保養,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三條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房、鐵路專用線等主要設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承儲企業在利用其閑置倉儲設施開展代儲代運等業務時,不得危及地方儲備糧及其倉儲設施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條承儲企業的倉儲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大型維修改造和報廢要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八章庫區管理
第三十五條承儲地方儲備糧的庫區要規劃合理、布局規范、整潔美觀,要合理利用辦公區、生活區空地進行綠化、美化,各區域有圍墻或綠化帶隔離。承儲企業員工工作時間著裝要統一。
第三十六條各承儲企業名稱標牌規格、樣式、顏色要規范。倉房以及內設機構辦公場所都要懸掛名稱標牌,標牌規格、樣式協調一致。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房外醒目位置懸掛市地方儲備糧專牌,專牌樣式由市糧食局制定。非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房不得懸掛地方儲備糧專牌。各種標牌懸掛位置要正確。
第三十七條庫區要保持清潔,排水溝渠暢通,無雜草、垃圾、污水。
第三十八條庫區倉房外墻粉刷干凈,顏色格調協調,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種標語、標志牌書寫、張掛整齊劃一,清晰醒目。
第三十九條倉房內要懸掛“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員崗位責任牌,儲備糧專卡。三簿是指:糧情檢查記錄簿,糧食熏蒸記錄簿,機械通風作業記錄簿。“二牌三簿”樣式由市糧食局統一制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承儲企業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各承儲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一條承儲企業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事故防控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二條承儲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衛、防火、防汛等各項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嚴格值班制度和進出庫登記制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教育和培訓職工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識;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第四十三條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和其他有關儲糧專用化學藥劑管理的規定收發、運輸、儲存、使用化學藥劑。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發生儲糧事故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承儲企業在積極采取措施開展救援的同時,及時報告縣級糧食局,并由縣級糧食局報市糧食局。
第十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主要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定期檢查、全面檢查等方式對承儲企業地方儲備糧業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日常檢查主要是:檢查儲備糧數量、質量、糧情,儲存安全等情況,以及儲糧化學藥劑、設備設施、有關檔案的管理情況;專項檢查主要是:檢查出入庫(輪換)期間的糧食質量,出入庫(輪換)結束后對入庫糧食的數量、質量進行檢查確認,以及根據業務需要對其它事項的檢查;定期檢查包括: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安全普查,定期檢查一般采取企業自查、市縣糧食局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四十七條建立糧情分析會制度。承儲企業每月要召開一次糧情分析會,并作好記錄。縣級糧食局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糧情分析會。市糧食局每年組織兩次糧情分析會。
第四十八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承儲企業限期整改。違反本實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