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3-26 0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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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人事部〔1983〕61號“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為合理安排企業過剩人員,準許部分職工停薪留職,自謀職業,從事有益于社會的勞動.乙方自愿申請停薪留職,另謀職業,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職期限:從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共為____年.
二,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營職工的工籍,并連續計算其工齡.二,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合同期滿后,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后的工資級別執行.
三,停薪留職后,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明的,甲方可以證明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四,停薪留職后,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勞保福利,醫療費,糧食副食補貼等待遇.
五,停薪留職期間,乙方按基本工資的___%向甲方繳納勞動保險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繳納.逾期六個月連續不按期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自動離職處理.
六,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
七,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
八,停薪留職期滿,乙方愿意回原單位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后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合同條款如與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有抵觸,按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
十,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職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門,(如經公證,應交公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
法?商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法?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
法?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乙方自愿申請停薪留職?,?另謀職業?,?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
遵守?法。商?
法?商第一條停薪留職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年月____日止?,?共為____年?法。商?
法?商第二條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存乙方的國有企業職工的工籍?,?并連續計算其工齡?法。商?
法?商第三條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
合同?,?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合同期滿后?,?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后的工資級別執
行?法。商?
法?商第四條停薪留職后?,?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法。商?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
甲方出具證實的?,?甲方可以證實實在屬停薪留職職員?法。商?
法?商第五條停薪留職后?,?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勞保福利﹑醫療費等待遇?法。商?
法?商第六條停薪留職期間?,?乙方按基本工資的____%向甲方繳納勞動保險基金____元?,?每月____日
前繳納?法。商?逾期6個月連續不定期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自動離職處理?法。商?
法?商第七條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法。商?
法?商第八條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遵法?,?如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賞罰條例》規定的
開除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法。商?
法?商第九條停薪留職期滿?,?乙方愿意回原單位工作?,?須在一個月條件出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
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后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法。商?
法?商第十條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合同條款如與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有抵觸?,?按黨和國家
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法。商?
法?商第十一條本合同自停薪留職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
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法。商?補充規定與本
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法。商?
法?商第十二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務執一份?法。商?
法
?商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
?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人自愿申請長期請假,為保證請假期間本人與單位所屬勞動關系的保留和存續,本人愿向總公司保證以下幾點,以便嚴格遵守:
一、停薪留職期限從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到____ 年月____ 日止,共為____ 年。
二、停薪留職期間,總公司應保留本人的國有企業職工的工籍,并連續計算其工齡。
三、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本人履行此保證,如符合條件,總公司應給予調整,待請假期滿后,本人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后的工資標準執行。
四、長期請假后,本人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總公司出具證明的,總公司可以證明其實屬本單位長期請假人員。
五、長期請假批準后,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待遇。
六、長期請假期間,本人將依照國家相關規定,按基本工資的相關比例向甲方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和公積金,當年____月____日前繳納全年費用。逾期6個月連續不按期繳納,總公司可以對本人作自動離職處理。
七、長期請假期間,如本人在其它場所和單位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____________公司可以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長期請假期間,本人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開除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條款予以開除。如因個人行為在其它場所發生安全事故、與他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均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與哈密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無關。
八、長期請假期滿,如本人愿意回原單位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總公司按時予以安排工作,請長假期滿后一個月內,本人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總公司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九、在長期請假期間,本人在外務工、無業游蕩或從事其它職業(特別是參與非法宗教活動、非法集會或請愿),借取哈密市市政工程總公司職工名義的行為,給____________公司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不良聲譽的,總公司有權依法解除與本人的勞動關系。
十、本保證在履行期間,保證條款如與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有抵觸,按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 十一、本保證自請長期批準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應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保證具有同等效力。
保證人(簽字,按手印):___________
(一)本公司為獎勵員工出勤,減少請假,恪遵公司規章,特訂定本辦法。
(二)出勤獎金按點計算,每點20元,每月計分30點(600元)凡本廠員工(包括契約工)在廠工作每出勤1天給予1點。
(三)凡員工于當月份內請假者,不論事病假均按下列標準扣減獎金。
1.請假一天扣7點(140元)。
2.請假二天扣14點(280元)。
3.請假三天扣21點(420元)。
4.請假四天扣30~31點(600~620元)
(四)全月份不請假,且輪休不超過2日者另加給全勤獎金8點(160元)凡請假曠工(包括1小時)或輪休超過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員均不加給。
(五)兵役公假、婚、喪、生育假:
1.身家調查、點閱召集、后備軍人召集等出勤獎金照給。
2.動員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訓20天以上者不予給點。
3.婚、喪、生育假所請假日不予給點(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給的8點只扣1次)。
(六)公傷與國內公差出勤獎金照給。
(七)曠工:每曠工1天扣10點(4小時以內扣5點,超過4小時按1天扣點)。
(八)當月份請事病假累計4小時以內獎金不扣,
超過4小時按1天扣點。
(九)為顧念員工確患重病必須住院(限公立或勞保醫院治療,情節特殊,其住院期間經取得醫院證明者得予從輕扣點,即每住院1天扣發獎金5點,其余門診仍按本辦法第3條、的規定計扣獎金。)
(十)星期例假及輪休、特休:
1.常白班員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輪休日獎金照給,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獎金10點。
2.已排輪休的人員除輪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應一律請假否則視作曠工。
3.特別休假必須于前一天下午5點鐘前提出申請經核準者,出勤獎金照給,事后(包括當天)申請者不準,視作事假論。
4.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在年限屆滿后均按現支日資的1.6倍發給獎金,但中途離職者不予發給。
(十一)本辦法經核準后公布實施,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
二、全勤獎金給付辦法
(一)本公司為使員工勤于職務,提高生產效率起見,特訂定本辦法以資獎勵。
(二)凡本公司生產線作業人員(領班除外),守衛人員及長期臨時性生產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三)本獎金每季頒給一次,其給付日期為次月20日。
(四)凡當季內未請假(包括年休假),遲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標準給予全勤獎金:
1.月薪:按當季最后一個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當季最后一個月的日薪6天。
(五)頒發獎金前,人事部將名單送廠長核閱后公布。
(六)新進人員如到職日恰為當季第1日者,獎金自該月份起計算,否則于次季第1日起計算。
(七)當季服務未滿3個月而離職者,不予計算獎金。
(八)停薪留職期間不適用本辦法。
(九)本辦法經呈準后施行,
修改時亦同。
三、終獎金發給辦法
第一條、依據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39條、訂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從業年終獎金的發給,悉依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以本公司編制內的人員為限。顧問、聘約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均不適用。
第三條、獎金數額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數額視公司當年度的業務狀況及個人成績而訂。
第四條、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的范圍從業人員在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獎金按其該年度內實際工作月數的比例計算(服務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半個月以上以一個月計)。
(一)準給特別病假或公傷假者。但因執行職務奮勇負責而致傷害,經專案簽準其請假間得予發給的公傷假除外。
(二)非受處分的停薪留職者。
(三)中途到職者。
第五條、發給前離職從業人員于當年度年終獎金發給前離職或受停薪留職處分中者,不予發給。但退休、資遣人員服務已滿該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發放日期每年度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于翌年1月20日發給。
第七條、獎懲的加扣標準從業人員在當年度曾受獎懲者,年終時依下列標準加減其年終獎金。
(一)嘉獎1次:加發1日份薪額的獎金。
(二)記小功1次:加發3日份薪額的獎金。
(三)記大功1次:加發10日份薪額的獎金。
(四)申誡1次: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
(五)記小過1次:扣減3日份薪額的獎金。
扣減10日份薪額的獎金。
第八條、請假曠職的扣減標準從業人員于年度中曾經請假或曠職者,其當年度的年終獎金依下列標準計扣的(以元為單位)。
(一)病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
(二)事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
(三)婚假1日扣減1/4日份薪額的獎金。
(四)喪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喪亡請假在5天以內者,每日扣減1/4日份薪的獎金。
(五)產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
(六)曠職1日扣3日份薪額的獎金,曠職半日扣1.5日份薪額的獎金。
第九條、獎金提撥凡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工作不滿1年者,其獎金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提撥。
第十條、扣款處理依本辦法規定扣除的款額應繳回公司。
第十一條、實施及修訂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下表為各公司年終獎金核發標準
達成率 獎勵標準
100%以上 3個月(同特別休假在14天以內者加發1個月份獎金)。
95%~100%未滿 2.5個月(同上)
90%~95%未滿 2個月(同上)
一、全民創業的重要意義
推動全民創業,是激發全民創業激情,讓一切生產要素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有效途徑。順利實現全鎮經濟發展目標,需要一種強大的內在動力。只有充分發動民眾,集中民智,聚合民力,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創業積極性,把豐富的人力資源變成人力資本,把較多的民間資金變成發展資本,讓全社會的創業活動蓬勃開展、創造能量充分釋放、創新成果不斷涌現,才能凝聚發展的強大動力,加快城鎮經濟的加速崛起。各村居、全社會各方面要充分認識推動全民創業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把推動全民創業作為大力推進富民強鎮的重大舉措來抓。
二、總體要求
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縣第十一次黨代會提出的“創業富民安縣”發展戰略,在更廣范圍、更深層次上迅速點燃全民創業激情,加快推進綠色跨越和全面小康建設步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催生一批創業主體,努力提高創業層次和規模,依靠創業激發活力、帶動就業、增加收入、促進和諧,推動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三、發展目標
各類群體創業活躍,創業主體總量迅速擴張,全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每年新增不少于50家和400戶。到“十二五”末,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總數分別達到200家、600戶。
四、工作措施
重點實施全民創業“五大”工程,從創業主體、載體、項目、融資、服務五個方面提供創業支持,不斷擴大創業規模,提升創業層次。
(一)實施創業主體培育工程
1.鼓勵城鄉居民自主創業。充分挖掘村居干部、離退休干部職工、外出務工返鄉人員、能人大戶、高校畢業生、大學生村官、科技人員、城鄉登記失業人員、退轉軍人、殘疾人等“十大類創業主體”的創業熱情,從事各類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國家限制行業除外)。對高校畢業生畢業后兩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可由人事勞動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辦理人事和檔案托管,其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計算為工作年限,同時可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后,人事期間的年限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2.鼓勵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業,有創業項目、資金、場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批準可停薪留職參與創業,一次性停薪留職為3—5年,簽約期滿后要求回單位的,可恢復上崗,工齡連續計算,停薪留職期間不影響工資調級;繼續創業的,經本人申請按辭職辦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工作年滿30年,或離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5年的工作人員,經本人申請,任免機構批準,可提前退休創業。鼓勵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前提下兼職創辦企業。
(二)實施創業載體建設工程
1.建強村居創業點。各村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高標準建設村居創業點,要落實優惠政策,完善服務功能。
2.設立高效漁業精品園區。幫助城鎮社區創業者解決用地、用房難題。到2013年底,全鎮要建成面積不少于1000畝的高效漁業精品園區。
3.充分發揮村居在發展經濟中的獨立主體作用,成立實業公司,示范和引領群眾創業。到2013年底,每個村居至少組建1個創業實業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0萬元)。
(三)實施創業項目引導工程
1.圍繞土地集中加快農業現代化推進創業。鼓勵各類創業主體進行高效生態養殖業等農業項目創業。支持依托水資源優勢,大力發展特色水產養殖業;支持返鄉農民工、富余農村勞動力就地轉入農業綜合開發,在發展特色農業中創業致富,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
2.圍繞特色旅游加快生態旅游發展推進創業。圍繞溫泉度假村建設等生態旅游產業,拓展創業空間,激發創業活力,鼓勵引導各類創業主體入駐螃蟹市場和溫泉度假村美食街市場創業,挖掘民風民俗文化,開發特色民俗旅游項目創業。鼓勵支持發展漁家樂、手工藝品等項目。
(四)實施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程
1.開展創業培訓。充分整合創業培訓機構和師資隊伍,積極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把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勞動者全部納入培訓范圍。突出抓好以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為主要對象的再就業培訓,以已就業勞動力為主要對象的技能提升培訓,以培育“小老板”為主要對象的創業培訓等,每年免費培訓100人以上。
2.完善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全民創業服務機構,在各創業就業部門設立創業服務中心,在鎮行政服務大廳開設創業服務專區,實現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辦結。
3.降低創業門檻
(1)放開準入條件。按照“非禁即準、非限即許”的原則,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所有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嚴禁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設置限制條件。
(2)放寬經營范圍。創業者可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對超出經營范圍的,只要不是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破壞資源和污染環境等行業的,且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有關部門應予以教育規范,凡在限期內改正其違規行為的,可首次不處罰。
(4)放寬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審查要求。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產證明文件,均可以作為生產經營場所(單元樓除外)進行登記。創業者以自有產權房產作為經營場所的,如暫未取得房地產部門制發的產權證書,可以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進行登記。
4.落實稅費減免政策
自主創辦的商貿和服務型等企業實體(除限制行業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優惠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從事個體經營(除限制行業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五、組織保障
一、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應當符合辭職條件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規定,辭去公職是公務員的一項權利,公務員辭職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既要保障干部的辭職權利,又要掌握好辭職的條件。對黨的高級干部、地方黨政正職和一些特殊崗位的干部辭去公職應當從嚴掌握。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未滿最低服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辭去公職。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年的,也不得辭去公職。
二、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必須履行辭職程序
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辭職申請人按干部管理權限,向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辭職后去向;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申請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對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干部要委托審計機關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黨委(黨組)通過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指派專人與申請辭職的干部談話;被批準辭職的干部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公務交接和離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在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的決定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任免機關批準干部辭職后,可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申請辭職的干部在任免機關未批準之前,不得擅自離職,否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三、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從業應有必要限制
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擔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職務的領導干部以及具有審批、執法監督等職能部門的領導干部辭職,要按照上述精神從嚴管理。以上規定,也適用于提前退休的領導干部。領導干部離職后要自覺遵守這些規定。各地組織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制定相應措施,保證規定的執行和落實。
四、需要注意和解決的相關問題
進一步強化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制度,規范領導干部的決策行為,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對權力運行的各個環節實行有效監督,切實從源頭上防范因領導干部辭職“下海”誘發新的腐敗行為。
既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動,又要注意為黨政機關保留工作骨干。要加強干部隊伍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廣大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始終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增強奉獻精神,自覺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擺在首位。要繼續大力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為干部施展才干、實現抱負創造良好環境。
根據國務院批轉的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6〕107號),我們制定了《關于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申請出國探親假等事項的管理細則》,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對本通知下達前已出國探親的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由國內各有關單位根據國發〔1986〕107號文件和本細則的規定,與本人聯系,明確探親期限,做好管理工作。對已經批準由探親轉留學的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國內各有關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應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以前將批準人員的名單(包括批準留學的期限、內容和國外所在學校的名稱等)通知我駐外使、領館,并按國家對公派或自費留學人員的要求做好他們的工作。今后對出國探親假和探親期間轉留學的審批,應嚴格按本細則規定辦理。各地公安機關根據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并注明公派出國研究生派出單位意見的準假證明,依法受理審批。
此文件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局)轉發至本地區所有高等院校(包括中央部委所屬院校)。
關于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申請出國探親假等事項的管理細則
一、出國前確定的留學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婚后在國外學習期限達一年以上者,其國內配偶如系在職職工,可向所在單位申請出國探親假。
二、審批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出國探親假時,既要考慮對在國外學習時間較長的研究生及其配偶的照顧,又要考慮國內的工作安排和需要。
三、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如系國內的在學學生,所在單位(學校)不給予出國探親假。
四、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申請出國探親假時,公派出國研究生本人須同時向其國內選派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將書面申請的復印件報我駐外使、領館備案。
五、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申請出國探親假,須填寫《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出國探親申請表》(附表,本刊略),由所在單位根據本細則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并在征求公派出國研究生派出單位(學校)意見后,進行審批。
六、被批準出國探親的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由所在單位出具準假證明,到當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出國探親手續。
七、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出國探親的一切費用自理。
八、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出國探親假一般為三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前三個月國內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薪留職,從第七個月起,是否保留公職,視情況由其所在單位決定。
九、已探過親的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回國后申請再次出國探親,亦按上述規定申報、審批。
十、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在探親假期間取得可靠的經費保證及入學證明,要求在國外轉為自費或公派留學的審批辦法如下:
1.申請者須在批準的探親假期滿前至少兩個月,向原工作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申請由探親轉留學審批表》(簡稱“JW106”表,另發)。
2.申請人的原工作單位審核其經費來源的可靠性、擬去學校的情況及申請人配偶的學習期限等后,按隸屬關系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審批。
3.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通知我駐外使、領館,由使、領館通知本人。
4.申請轉為自費留學者,其留學資助應來自定居國外的親屬。
凡出國前為國內專業技術骨干人員(包括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主治醫師及相當以上職務的人員、畢業研究生以及優秀文藝骨干、優秀運動員、機關工作業務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藝的人才等),或探親期間聯系到的資助為國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的獎學金、資助金,均應轉為單位公派留學人員。被批準者,須與國內工作單位簽定出國留學協議書,協議書內容由雙方協商一致,并經公證。協議書中的保證人由申請人在申請時提名,并須經國內所在單位同意。
十一、凡經批準轉為公派或自費留學者,均須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
一、加強編制管理,規范學校機構和崗位設置
1、實行教師編制動態管理。按照保證基礎教育發展的基本要求和精簡高效、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的原則,根據農村學校網點調整和學生數及學科結構變化,適時調整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對辦學規模大的中學、中心小學、村完小,嚴格按2002年江西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中的師生比例配編;根據贛編辦發[號文件精神,對中心小學以下的村小與教學點,實行按班額配備編制,每個班配1.5名編制,保證其辦學的基本需求。縣教育、人事、財政等部門對教師編制實行一年一核定。
2、嚴格控制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合理設置學校內部機構,建立職責分明、管理高效的學校內部運行機制。學校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按照一人多崗、專兼結合的原則配備,學校行政人員比例嚴格控制在10%以內。
3、科學規定教師工作量。校長必須深入教學一線,經常聽、評課,及時了解教學工作情況。周課時量校長不低于4節、副校長不低于6節、中層干部不低于8節、高中教師12-14節、初中教師14-16節、小學教師16-22節,學校管理干部周課時量均含聽、評課2節,高、完中校長周課時量可全部為聽、評課。
二、依法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嚴把教師準入關
4、規范教師學歷與資格管理。民辦學校自聘教師與公辦學校新聘教師必須符合《教師法》所規定的學歷要求,所聘教師必須依法取得相應教師資格。在編公辦教師未取得教師資格的,限定在3年內取得相應教師資格,否則調離其教學崗位并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民辦學校現有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要堅決予以清退,實行持證上崗,嚴把準入關。
5、實行新教師招聘考試制度。補充新教師必須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明確條件,規范程序,通過文化考試和面試及體檢,擇優錄用。錄用教師與縣人事局按照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有關要求簽訂聘用合同,實行一年試用期,一年后經考核合格后享受在職公辦教師同等待遇。教師聘用期滿,經縣教育局與人事局考核合格后可與縣人事局重新簽訂聘用合同,并辦理人事關系。
6、建立高校畢業生支援農村教育工作制度。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積極鼓勵大中專學歷應(歷)屆畢業生到農村公辦缺編小學支教(代課)。應歷屆畢業生支教(代課)期間,建立其業務檔案,由支教學校報縣教育局備案,并可到縣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人事關系。參加過農村學校支教(代課)的高校畢業生,在新教師招聘考試中錄用后其工教齡可連續計算。
三、合理調配編內教師,健全教師流動機制
7、加強教職工調配管理。嚴格控制鄉鎮學校之間教職工逆向流動,在農村學校教師缺編情況未解決之前,超編學校不得調入教師,特殊需要的,根據缺科情況調入專任教師。嚴格控制小學教師調入中學任教,邊遠山區嚴重缺編學校教職工原則上不調出,確保缺編學校教職工的基本穩定。
8、加強中小學校長管理。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依法民主管理學校。科級以下中小學校長的選拔、任用、培訓、考核、交流根據干部管理要求歸口縣教育局管理。校長應當具備教師資格和中級以上教師職務,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校長實行任期制,對考核不合格或嚴重失職、瀆職者,應及時予以免職或撤職。
9、建立農村小學教師支教制度。為促進超編學校教師向缺編學校流動,從2007年起,將分期分批開展鄉鎮政府所在地中心小學教師支教活動,對男55周歲、女50周歲以下教師需續聘或新聘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必須有到本鄉鎮缺編小學任教二年以上的經歷。
10、建立縣城教師支教與農村教師跟班學習制度。根據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從2007年起,縣城學校初中及小學教師(男50周歲、女45周歲以下)晉升高級教師職務以及需參評優秀教師和特級教師必須到農村學校任教一年以上,支援農村教育。同時,選派農村教師到城鎮學校跟班學習(時間一年),提高教師專業技術水平。
11、大力扶持民辦學校辦學。鼓勵縣內民辦學校做大做強,允許中學教師到本縣內民辦學校任教,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審批程序按原渠道辦理。三年期滿后,如愿繼續在民辦學校任教,須補辦離崗手續,要求回公辦學校的,在每年六月份,本人向縣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縣教育局予以重新安排工作,恢復財政工資。擅自到民辦學校任教(職)者,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并以擅自離崗論處;擅自到民辦學校兼課者,必須低聘其專業技術職務一級。因小學教師嚴重短缺,暫從嚴控制小學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
12、規范民辦學校自聘教師管理。民辦學校招聘外地教師和大中專畢業生必須在每年9月1日之前報縣教育局教師交流中心備案,并到縣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人事關系。辦理了人事關系的,今后被聘用到公辦學校可以連續計算教齡和工齡。民辦學校須按有關規定為自聘教師交納社會保險。
13、加強借用教師管理。未經縣教育局同意,學校之間不得相互借調教師,未經縣政府研究同意,非教育系統不得借用中小學教師。非教育系統確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師,由縣教育局報縣政府研究批準后方可借用。借用期間,中小學教師不能享受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工資,只能享受助理級專業技術職稱工資。教師借用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因工作需要須繼續借用的,必須重新辦理借調手續。未經同意而被借用或超期未辦手續的教師,原學校應及時通知其返校任教,自接到通知15天內不到崗者,學校可按擅自離崗處理,一律停發工資。學校越權批準或隱瞞不報,追究校長責任。
凡屬農村學校干部異地任職未轉編制、工資關系的人員必須在下一學年度開學前將編制、工資關系轉入任職學校。
14、公辦教師不許停薪留職或變相停薪留職。對已停薪留職或以借用、請病假、支教、跟班學習、離職進修培訓、到民辦學校任教為名搞變相停薪留職的離崗教師,首先由所在學校核查清楚,列出名單,并下達《限期返校通知單》書面通知其本人或登報公告,對逾期不歸者,由學校提出處理意見,經縣教育、人事部門同意后,報縣政府研究予以辭退。教師擅自離崗,所在學校隱瞞不報,出現一例給予校長行政處分。
15、嚴禁教師代崗、脫崗、歇崗行為。教師不得長期不上班雇用他人代課,否則經查實按有關規定給予辭退處理;學校擅自批準教師請人長期代課要追究校長責任;校級領導不能掛職脫崗;未到退休年齡的教師不能歇崗,否則一律停發其工資,并追究校長責任。
四、加強教師繼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教師整體素質
16、提升教師的學歷層次。鼓勵教師通過自學考試、在職函授、研究生課程進修、在職攻讀碩士和博士學位等途徑,提高學歷層次和水平,到2011年,高中教師研究生學歷達15%,初中教師本科學歷達60%,小學教師專科學歷達50%。普通話水平語文學科教師達二級甲等以上水平,其他學科教師達二級乙等以上水平。計算機技能通過培訓考試必須全部達到教育部門規定的一級以上水平等級。
17、加強脫產進修與讀研教師的管理。教師參加本科及以下學歷脫產進修(含越級進修)應由學校根據緊缺學科需要事先向縣教育局人事股申報進修計劃,各鄉鎮中學、中心小學每年只能允許1-2人參加脫產學習。經縣教育局批準參加脫產進修的教師,基本工資照發,回原校服務三年后才允許在縣內調動,如調離縣外,則需交回脫產進修期間的全部工資。
鼓勵教師讀研畢業后回本縣工作,凡愿回本縣工作的教師,報考時須與縣教育局簽訂協議書,其工資由縣教育局、財政局共同代管。教師讀研畢業回本縣工作滿一年后,返還讀研期間的所有工資。如不愿回本縣工作的,其行政與工資關系就讀時必須隨遷。
教師未經批準脫產進修或讀研,作擅自離崗處理,對已脫產進修和讀研畢業超期未歸的,由原校通知本人,限期一個月內回學校工作,對逾期不回學校工作的,作辭退處理。
18、實行教師繼續教育學分制。在職教師必須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接受規定學時的繼續教育,取得規定的學分。根據贛人字[2002]49號文件精神,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分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兩部分,公共科目由縣人事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專業科目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培訓考試。教師繼續教育專業科目設選修課程與必修課程,必修課程主要是專業理論知識,選修課程主要是校本培訓。必修課的專業理論知識每年實行閉卷考試,取得相應的必修課學分。教師繼續教育學分與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評優評先、年度考核掛鉤。教師年度考核和新聘或續聘專業技術職務必須達到縣教育局規定的學分,否則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評為合格及以上等次,職務一律低聘或不聘。
19、加強校長培訓學習。凡擔任中小學校長(含村完小校長)職務的,必須按照教育部《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參加校長崗位培訓,任滿5年的校長,還須參加提高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五、建立健全科學機制,完善教師考核獎懲和職稱管理制度
20、建立校級領導考核制度。縣教育局要定期對校級領導進行工作考核,考核內容包括政治素質、工作業績、管理能力和水平、勤政廉政等方面,考核結果記入任期檔案。對校級領導任職期間成績顯著的予以獎勵與重點使用,對不能履行職責、管理水平低的校級領導將予以及時調整;對擅離職守、、或因管理不善導致學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校級領導要嚴肅查處。
21、完善教師考核制度。各學校要完善對教師的年度考核制度,學校所有在崗的教師都必須參加考核。學校制定的考核方案須經教代會通過,教師考核在每年12月底進行,主要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教師的師德表現和工作業績,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并納入教師個人業務檔案,對師德表現惡劣、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隨意曠工、曠課(一年內累計曠課達15節以上)的教師考核一律定為不合格等次,考核結果張榜公示后報縣教育局審批,并報縣人事部門備案。
22、健全教師獎懲制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教師,優先列入當年的縣、鄉以上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優秀師德標兵與縣級名師等評選范圍,并優先確定為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人選。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國家規定晉升工資,并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續聘和晉升的資格。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教師,次年度不能晉升工資,且予以專業技術職務高職低聘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教師資格。新教師在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延期轉正定級,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將予以解聘。借調教師考核不合格的,一律退回原單位并予以低聘處理。
23、建立教師病退制度。對長期病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師,由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對其進行診斷并出具相關證明,經縣教育局與人勞保障局核實,報縣政府研究同意后可辦理病退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