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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監管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11-18 21:48:5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民間金融監管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民間金融監管論文

第1篇

金融脫媒,或稱之為“金融非市場化”、“金融反中介行動”等,是指金融活動中的資本供需雙方受某些干預因素影響,繞開傳統的金融中介機構,直接開展融資活動的現象。

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深化發展,尤其是融資渠道的多元化發展,加之受長期低利率政策和部分過于嚴格的金融監管政策等因素的影響,我國資本市場上金融脫媒的現象越來越顯著。從央行公布的2011年各月份人民幣存款數據看,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環比增長比率整體呈現波動下行趨勢(見表1、圖1)。與此同時,以融資租賃公司、信托公司等為代表的一大批民間借貸機構長足發展,更印證了金融脫媒已經發生并不斷深化。、

二、金融監管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金融脫媒現象的不斷發展,給各市場主體帶來新的變革和挑戰。主要表現在:(1)傳統金融機構正努力進行金融創新和業務經營模式調整,不斷參與資本、保險、期貨、黃金等市場業務,越來越多地呈現出綜合化經營的特點,而大量表外資產的出現,直接導致“影子銀行”發展迅猛;(2)各類新型中小金融機構,抓住資本市場供需嚴重不平衡的機遇,推出各類金融服務,不斷豐富資本市場產品的差異性;(3)大量脫媒資本直接參與經濟活動而非通過金融中介機構,流動性大大增強,削弱了央行以利率、存款準備金率等常規貨幣政策調控經濟的效果,這給央行和政府的宏觀調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是現行一部分不恰當的監管制度扭曲了金融行為,一定程度上促使金融脫媒現象的產生和發展。從2011年發生的“溫州跑路潮”事件看到,眾多處于起步和上升階段的中小微型企業融資需求大,但卻因自身風險系數高、抵押資產少及銀行銀根緊縮等制約而出現不同程度的“融資難”,它們轉而尋求高利率、低門檻的民間借貸資本,以至因負擔過重而出現資金鏈大面積斷裂的后果。這集中反映出,過度集中而嚴格的金融監管對資本市場的活躍性有明顯的“金融抑制”作用,顯示出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三、金融監管改革建議

(一)整體方向

在探討改革具體措施前,有必要理清、提煉改革的前行方向。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可知,金融脫媒是市場經濟繁榮和資本市場健全發展的一種必然結果,因而需要徹底摒棄對金融脫媒進行防范的觀念,而是應積極適應其發展趨勢,從保障市場自由度層面看還應給予適當鼓勵。同時,金融監管出發點應立足于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切實保障金融體系穩定,而不應將監管重點放置于審核市場準入、劃分監管權力和范圍等行政事務上。

(二)具體措施

首先,應切實推進金融利率市場化進程。要適時調整現行利率政策,有限度、有幅度地放開利率管制,消除存款負利率,改善傳統金融機構中存款不斷流失的窘境,也使金融資本能夠真正按照市場供求狀況決定脫媒程度。

第二,適應銀行業綜合經營趨勢,適時、主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創造相匹配的制度環境。適時修訂現行《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營業范圍的規定。

第三,強化對“影子銀行”系統和新型融資機構的監管,健全風險防范機制,完善宏觀監管體系。一些在其他國家已經實施并被證明行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諸如存款保險制度、最后貸款人制度、破產機制等可以在深入研究、充分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實施。

第四,培育和扶持服務中小微型企業的新型金融機構,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鼓勵此類金融機構積極進行創新。

最后,金融監管部門間應加強協調,保證監管體系的一致性。在新形勢下,“一行三會”以及財政部等部門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促進監管體系的健全完善。

四、結語

金融脫媒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市場信號,既傳遞出微觀經濟繁榮的信息,又反映了銀行體系監管不當的事實。應該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修正監管制度,做到既能夠使市場資金充分、靈活、高效配置,又能夠嚴格監管資金流向、保障資本市場穩定與安全。本文在簡要分析了金融脫媒的背景和監管改革的必要性基礎上,肯定了承認和支持金融脫媒的總的原則、方向,提出了推進利率市場化、適應銀行業綜合經營趨勢、強化脫媒資金監管、扶持新型金融機構和加強監管協調等具體措施,以應對當前日漸強烈的金融脫媒現象。

參考文獻

[1]彭陽,王燕.金融脫媒研究文獻綜述[J].北方經濟,2011(08).

[2]崔信超.基于金融脫媒視角的中國金融體系的建設與完善[D].天津財經大學2011年碩士學位論文.

[3]劉元慶.資本約束、金融脫媒、利率市場化與商業銀行戰略轉型[J].金融論壇,2006(07).

[4]張望.金融脫媒:需要金融制度安排適當調整[N].上海證券報,2007-8-16.

[5]張茉楠.加強全面監管 謹防“影子銀行”系統性風險[N].中國證券報,2011-10-24.

第2篇

[關鍵詞] 金融創新 思路 發展趨勢

一、新時期金融創新的思路

1.組織體系方面

首先,國有商業銀行的綜合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促進銀行產權主體的多元化的實現,同時也使得銀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內在機制建立起來;其次,推動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展,使得銀行全方位的市場競爭格局形成;再次,努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使得民營金融機構穩步的發展,完善民間信用;最后,積極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鼓勵證券公司兼并和資產重組,形成中國的投資銀行業。

2.金融市場方面

建立優質服務觀念和科學的市場營銷觀念,進行經營策略創新。規范證券市場秩序,使得資本市場能夠得到健康的發展。推進利潤市場化改革過程,建立以中央銀行利率為基礎、以貨幣市場利率為中介、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由市場決定的市場利率體系及形成機制,中央銀行間接調市場利率。

3.金融業務和金融工具方面

各金融機構應該根據其自身的需求,利用先進的手段,開發出金融新業務和新工具。在實際的工作中,除了保持常規金融業務外,還要大力開發中間業務、表外業務,推行電話銀行、信用借記卡、代客理財等業務。金融技術創新和服務創新要進行大力促進,廣泛應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高新技術在金融中的應用,提高金融生產力。有機地結合科技和金融工具、產品創新,從而使得金融產品的檔次和質量得以提高。除此之外,金融服務以往的柜面服務這方面要得以突破,實現金融服務的多樣化。

4.金觸監管方面

金融體系安全高效運行的重要條件就是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是相輔相成的關系,能使得廣大投資人權益得到維護以及能夠使得中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能力和生存能力得以增強。創新需要監管為其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并且能夠且其提供應有的空間和平臺,同時還要使得金融創新的規范性和安全性得以保證。首先,要按照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分業統一監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分業監管體制和相應的制度規范;其次,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要進行改進,把合規監管為主轉變成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相結合,把“分割式”監管轉變成法人整體風險監管,把“一次性”監管轉變成持續性監管,把具體業務監管轉變成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有效性監管,把監管方式從定性監管為主轉變成定性監管與定量監管相結合;再次,要建立健全的金融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理機制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督機制;最后,實現與國際監管接軌,從而使得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能夠得到不斷地提高。

二、金融創新的發展趨勢

1.在金融工具創新方面堅持以原創性為主

鑒于我國市場環境和國外發達國家的市場環境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吸納型創新上,還存在一定地局限性。在外資擁有絕對技術優勢的前提下,我國金融機構如果只是走吸納型創新的道路,一旦允許外資機構涌入,那么我國金融機構將面臨著很好的沖擊。因此,我國金融創新還必須以我國市場的實際環境為基礎,實現原創性。

2.堅持走與實體經濟發展相結合的道路

從本質上講,金融市場是實體經濟中用權利交易代替實物交易,以便降低實物交易成本的一系列規則、方法和場所的總和。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相結合是金融市場賴以存在和健康發展的基礎,是金融創新得以展開的保證。金融工具由于具有虛擬特征,很容易被人為操縱,從而脫離實體經濟。因此,金融市場必須堅持走與實體經濟發展相結合的健康道路。

3.堅持法制化、市場化的信用制度創新

信用制度是金融市場賴以存在的基石,沒有公信力的市場必然會抑制交易和投資人參與的積極性,沒有公信力的市場事實上根本就不會存在下去。信用制度的建立需要這樣幾個渠道來完成:一是以市場化手段發展中介機構,市場競爭使中介機構在生產中介產品時投人足夠的資源,同時市場秩序的維持成本(法律成本)也會較低;二是引進先進的科技支持系統,降低信息成本;三是在市場制度建設方面,避免管的過多過死,要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機制。

4.高度注重金融創新的安全性

金融創新真正能夠實現促進金融發展的作用的前提就是能夠保證創新活動的規范性和安全性。借鑒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僅靠微觀主義的自覺是不能夠實現金融創新的規范性和安全性的,必須從宏觀上明確指導和有效監管才能夠實現。而且我國現階段的市場金融體制和運行機制不夠完善是最為重要的因素,主要體現在:沒有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市場不穩定、不能很好的排斥不良行為。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外部監管和嚴密的防范措施,可能會阻礙金融創新的發展。因此,在進行金融創新的過程中,要最大限度的控制金融風險,從而保證金融創新的安全性。

三、總結

金融創新是有別于其他任何一個行業的創新,中國金融市場的創新是國際經驗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的成果。全球金融業走進了后危機時代,國內金融業也迎來新發展。在后危機時代金融業還將繼續創新,但加強金融創新迫在眉睫。金融創新一定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切實面向我們的市場,了解我們的市場需求,面向我們的民眾,面向我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切實深入研究我們面臨的問題。同時也要研究和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既要研究他們成功的方面,也要研究他們的失誤。金融創新不能保證百分之百的成功,在創新過程中要寬容失誤,同時也要控制風險,要防范系統性風險,否則就會影響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梁凱膺:論國際金融創新與借鑒[D]. 中國優秀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碩士), 2005,(02)

第3篇

論文摘要:民間金融問題既是一個現實的問題,也是一個理論問題;它往往既是金融創新的源泉,也是金融制度變遷的初始狀態。改革開放幾十年來,不論政府態度如何,民間金融活躍的現實是毋庸置疑的。但民間金融囿于自身的特點和弱點,在促進了國民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社會經濟運行帶來一定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對我國民間金融運行特征及其影響分析,探討其未來的規范發展路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引言

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被列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進行一味地整治,企圖利用行政手段來解決民間金融問題。實踐證明并不成功,出現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順的局面。根據央行調查統計司對民間融資的調查推算,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規模約為9500億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規模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蘊含著很大的金融風險。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為維護我國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客觀上要求對體制外循環的資金進行規范和整頓。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向市場的轉型時期,在這一漸進的體制變遷過程中,整個社會的經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特征。城鄉經濟和金融發展極不平衡;同時,多種所有制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多種經營層次并存的情況在我國也將長期存在。為此,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和分布在廣闊農村的農戶,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點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通過正規金融部門獲得龐大資金需求的滿足,有相當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間金融。這是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這就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將長期存在下去,是我國金融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間金融的內涵界定

到底何謂民間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對其內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認為:“民間金融就是為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資金運動?!边@一界定主要是從資金服務對象角度考慮的。而美國經濟學家吉利斯以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為標準,把民間金融定義為:“未能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另外,還有學者從經營權角度對其進行界定,認為“民間金融是由民營金融機構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和與此相關的金融交易關系的總和”??梢姡耖g金融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從不同角度分析,自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但是,上述對民間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將制度作為一個外生變量,即假設制度不變。事實上,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帶有明顯的轉型特征。在這一過程中分析民間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慮的,因為制度的變遷對民間金融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對民間金融進行界定:民間金融是指經濟體制變遷過程中,經濟主體(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規金融體制以外,進行的合理的資金融通活動,它的產生屬于需求誘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民間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有著很大的交叉,但卻屬于兩個不盡相同的范疇。民間金融只是非正規金融的一種特殊形式,而非正規金融是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補充。相對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規金融而言,民間金融帶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產物,是在主流金融體制之外而生的體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國民間金融的運行特征

近年來,我國的民間資本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傮w來看,呈現出以下幾個顯著特征:

1發展速度快,融資規模逐年擴大。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主體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發展,民間金融的融資規模逐年擴大。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從1986年開始,農村的民間借貸規模己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統計數據認為,目前我國民間融資規模在1萬億元人民幣以上,民間融資規模與正規途徑融資規模之比平均達到28.07%。

2活躍程度與民營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有關。經濟發達、金融生態環境較好的地區,民間借貸相對不太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躍程度低、民營經濟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相對平穩,規模較小,利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借貸行為集中在生活消費領域;而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區和中部部分省份,資金流動性強,資金需求旺盛,民間借貸活躍,民間融資規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參與范嗣和參與主體更趨廣泛化。從參與來看,民間金融融入了農業、制造業、采掘業、房地產、商貿餐飲業、養殖業等多種行業。從參與主體來看,民間金融的借貸主體擴大到城鄉居民、個體私營業主和機關公務員等個人和群體。

4形式多樣化發展。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私募基金、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莊形式外,還有合會、小額貸款公司、商品寄賣行、典當行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但“向別的企業或者個人借”和“職工集體融資”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占民間借貸的絕對比重。

5缺乏約束,潛藏著較大的風險。民間金融活動主要包括微觀風險、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三個層次。微觀風險指的是民間金融活動給交易各方帶來的風險;中觀風險多出現在以“一對多”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間金融活動中,通常會對一個地區的金融和社會穩定帶來負面沖擊;宏觀風險則是民間金融活動的加總對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的潛在影響。由于民間金融活動缺乏應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預即可實現契約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的防范與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間金融活動參與主體的能力掌控范圍,易產生較強的負外部性。

四、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間金融缺乏監管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1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不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由于受民間金融的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間融資主體生產經營和管理素質所限,大部分資金流向進入門坎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這類行業的相當一部分是當前的需求熱點,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術水平低的行業和項目為主。這樣,民間金融不僅助長了熱點行業過熱,同時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生產過剩,影響總供求的平衡和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

2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造成沖擊。民間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風險;民間金融資金規模普遍較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差;加之民間金融存在的組織結構不健全、管理落后等問題,導致民間金融具有較大風險性。由于民間借貸活動的頻繁發生,個別人嘗到了甜頭,在利益的驅動下,便開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發放貸款,辦起了非法“地下錢莊”,擾亂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糾紛,影響經濟和社會穩定。民間借貸通常是在借貸雙方都認可的利益條件下,通過口頭約定或簡單履約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手續簡便,很不規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擔保制約和法律程序,整個交易極具風險,從而容易引發債權、債務糾紛。也正是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有時甚至會被非法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組織所利用,可能導致區域性金融風險,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

1有利于為巨大的民間資本尋找出路。我國民間資本存量的絕對值是巨大的,已成為繼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規的投資渠道匱乏和理財知識所限,大量的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或者閑置或者低效運轉,缺少合理出路。讓這些資金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既滿足了民間資本的逐利需求,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益。

2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發展非常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但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而且貸款手續復雜、耗時長、成本高,且對借款人資格審查、擔保人經濟狀況都有嚴格的界定標準,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資質差等因素使得其獲得貸款的成本較高、幾率較低,中小企業所得到的銀行信貸還不到貸款總額的30%。3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由于民間融資松散性、盲目性、不規范性以及隨意性,民間融資不可能完全適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在一定程度上將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民間融資會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則可促使政府監管民間資本的流向,從而與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的建議

必須認識到,民間金融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制度安排,而是與正規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為了克服民間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對民間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導,形成較為完善的民間金融服務體系。

1改變政府角色定位。我國經濟發展帶有明顯的政府主導型特征,如果沒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轉變,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是沒有保障的。在對待民間金融問題上,政府一方面應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允許其以多種利率水平、多種投融資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壓和簡單地取締;另一方面應在民間金融合法化后,將其角色定位于為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提供服務,在法律框架內放任民間金融的發展,減少不正當干預。

2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立民間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與《貸款通則》、《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規有一定沖突,而監管部門尚未確定相關制度。因此,在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要嚴把市場準人關,維護市場主體的質量,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中小金融機構健康高效地運行。同時應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實《放貸人條例》、《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使合法的民間金融機構走上法制化軌道。

3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監管。民間金融的規范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外部金融監管作依托,否則可能產生制度變遷中的更大風險。在建立民間金融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別化監管機制和模式,矯正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經營管理和信用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同時還應建立跟蹤監測體系,防范民間借貸風險。

4促進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的有效合作和適度競爭。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可以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開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間金融部門的信息優勢降低正規金融部門的信息搜尋成本;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彌補民間金融機構資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個市場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兩者可以利用各自的優勢在一個好的金融秩序下進行公平有序地競爭,享有公平競爭的機會,滿足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

5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規范民間金融行為。所謂利率市場化。是指利率由交易主體根據資金的數量結構、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自主決定。要積極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逐步取消利率的行政管糊,盡快形成以市場供求為導向的利率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利率在民間融資中的作用。利率市場化不僅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銀行資金運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民間金融活動由隱蔽性向透明性轉變,減少民間金融的監管成本,降低其活動風險。

第4篇

關鍵詞: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對策

融資難是阻礙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國眾多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主要是依靠于自身的內部積累,許多中小企業的自籌資金在完成了前期技術的原始創新或者研制出創新產品后,就沒了資金,從技術研發到產品化、再到產業化,就必須進行融資。然而,由于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門檻較高、服務不到位,中小企業向銀行融資非常難,因此眾多的中小企業選擇了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具有金額小、分布廣泛、分散性強、貸款速度快、手續簡便等特點,這些特點恰恰適合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特點

從廣義上可以把民間借貸定義為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的一種信用行為,泛指存在于民間的企業、個人之間為解決資金需求而發生的資金借貸行為[1]。有的學者也把民間借貸稱為民間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間借貸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融資活動的必然產物,在正規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存在總量與結構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又是一種必要的補充。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主要指游離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發生在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個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本息償付的活動。

民間借貸與正規借貸相比還是有許多的差別,民間借貸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2]:

1、參與主體的廣泛性

參與主體包括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主、農戶、甚至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中,借款者大多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放款者包括資金富裕的工商戶和企業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由于民間借貸參與的主體廣泛,其資金的來源也具有廣泛性。不但包括農戶、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自有資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貸資金、海外熱錢等也出現在民間借貸領域。

3、借貸方式的靈活性

為了縮短資金到位的時間,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民間借貸以現金交易為主,而且交易方式靈活,一般沒有抵押物,有的是口頭協定,有的是打借條。盡管近年來民間借貸的手續日趨規范,但與正規借貸相比,其手續仍為簡便。

4、借貸形式多樣化

傳統的民間借貸形式,主要有互助會、合會、民間放貸、銀背、企業集資、私人錢莊、當鋪等,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模式、消費方式的不斷變化,民間借貸在形式上也"與時俱進",出現了一些新的、頗具時代特點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車俱樂部為代表的會所兼有民間借貸行為。

5、借貸期限長期化

隨著民間借貸用途的變化,即從保障性質的互濟互助轉向商業性質的資金融通,借貸期限也隨之發生變化。當前,民間借貸期限多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貸利率市場化

在目前情況下,民間借貸的利率主要是隨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特別是為了投資而產生的民間借貸,比銀行貸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間借貸是屬于非法的高利貸。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及問題[3]

民間借貸事實上幾千年來一直存在,因其借貸期限靈活、手續簡便、快速,較好地滿足了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發揮了其有利的一面,只是近年來所帶來的負面問題更加突出。

1.范圍太廣

據2008年美國次貸金融危機爆發后有關調查資料表明,在被調查的255家中小微型企業中,曾經有民間借貸行為發生的有182家,占71.37%;據湖南省2008年企業調查隊就民間融資情況進行的調查顯示,中小企業融資依靠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占到了50%,調查的行業中,農業占15%,建筑業占10%,制造業占25%,飲食業占20%,房地產業占15%,商業占15%。

2.速度太快

據中金(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報告顯示,估計中國民間借貸余額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長38% ,至3.8萬億元,約占中國影子銀行貸款總規模(中金估計)的33% ,相當于銀行總貸款的7% 。如此規模的民間借貸發展的速度嚴重超出國家預期,一旦發生問題將非常嚴重。

3.成本太高

民間借貸利率本由借貸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其高低視借款人與貸款人的關系和借款人償還能力、期限長短而定。但近年來,國家實施連續加息、銀根趨緊等宏觀調控措施,信貸資金漸趨緊張,企業民間融資難度加大,導致借貸利率持續升高。

4.風險太大

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中小微型企業一旦不能如期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會使用非法律或暴力手段追討債務,這樣企業的合法權益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企業財產安全得不到保證,企業負責人人身安全也成問題,由此造成企業民間借貸風險相當大。

三、整治民間借貸行為的對策和建議

加強對民間資本的有序引導和規范,有利于提高民間資本收益率,有利于有效盤活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供應不足的情況。

1.金融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提高服務水平。

一是在堅持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前提下,適時對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產品有市場競爭能力,能夠還本付息的企業加大信貸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資金需求。

二是人民銀行應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導,要設立支農貸款比例、農戶貸款發放量、發放戶數和資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標,加大信用社支農服務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力度。

三是金融部門要創造條件,積極開拓融資市場,為企業直接融資創造條件,從而規范企業行為,同時也為投資者正確地把握投資方向提供穩妥的金融條件。

2.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間借貸法規和辦法,正確引導民間借貸行為。鑒于目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規》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同時,對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額暴利的高利貸者則堅決予以打擊、取締,以維護社會的穩定。

3.銀監會應切實擔負起金融監管職責,制止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金融監管部門應制訂嚴格的管理規定,給予民間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對自發形成的有組織的金融活動加強監管,避免"金融風波";同時也要堅決保護合法的借貸活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在繼續改革和完善正規金融的同時,讓農村一部分非正規金融即民間金融"浮出水面"。

4.強化金融和法律知識宣傳,引導民間借貸健康運行。首先是在辦理手續上,要引導其按照銀行辦理貸款的程序,有憑有據,大額度貸款實行公證,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其次要引導民間借貸資金用于經濟發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費。

四、結語

日趨發展的民間借貸是一種傳統的借貸方式,既有其促進經濟發展積極的一面,也有其許多不利消極的一面。為了趨利避害,發揮民間借貸的優點,促進中小企業多層次融資體系的建立,需要采取多項有效政策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市場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曾冬白.淺談當前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1(1),70.

[2] 樊華.中小企業融資方式之民間借貸.論文天下 ,2009.

第5篇

論文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保護 金融糾紛 非訴解決機制

所謂金融消費糾紛是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提供者間的因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民事上的爭議。 因為金融消費糾紛所不同于普通商品消費糾紛,因此世界各國在處理金融消費糾紛時,都采用對消費者進行傾向性的保護。

隨著我國經濟和金融業的發展,人們對金融商品和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研究和建立多元化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尤其是建立和完善非訴訟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有利于及時和高效處理金融消費糾紛,化解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緊張關系,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一、我國金融消費糾紛非訴解決機制的現狀及不足

我國長期忽視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目前現狀遠遠滯后于金融業的發展。本次金融危機給我們敲響了警種,我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也明顯加強了。就目前來看,解決金融消費糾紛的非訴訟途徑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消費者協會途徑

消費者協會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專門群眾性組織。據陜西省消協估計,金融消費投訴大約占總投訴的2%。 消費者協會在程序、費用和時間等諸多方面最大限度地方便消費者,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

然而消協在處理金融消費糾紛領域并不具有優勢。消費者協會對金融機構不具有約束力,金融機構面對消協的態度默然,導致消協在進行調查和了解投訴情況時困難重重。

(二)金融機構內部途徑

在很長一段時間,我國法律法規很少有金融機構投訴處理制度方面的規定,金融機構內部很少為消費者投訴、維權、解決爭議提供適當的途徑;或金融機構內部受理投訴的部門地位不高,權力不夠,服務意識不強,消費者往往不得不訴諸于外部的途徑解決爭議。 近幾年,各金融監管機構都加強了金融業內部客戶投訴處理機制的建立和管理。目前,各類金融機構一般都有接受客戶投訴的渠道和處理流程,以便對客戶投訴展開全面及時的調查,以使投訴獲得圓滿解決。

金融機構自身處理消費者投訴,具有直接、便利和可操作性強的特點,能有效節約社會資源。也是目前在發生金融消費糾紛時,大部分消費者首先采取的維權途徑。但是目前的投訴處理機制存在諸多缺陷,沒有完善的投訴確認和告知程序,沒有建立標準化的內部投訴處理標準。另外金融機構作為糾紛一方當事人,在處理糾紛過程中也難以做到公平公正。

(三)金融監管機構途徑

金融消費者在向金融機構投訴未獲解決的情況下,大多會轉向金融監管機構尋求幫助。近年來,監管機構也加強了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截至2012年11月末,人民銀行1256個分支機構開展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試點工作,設立了822個金融消費者維權中心,受理了11717件投訴申訴,已處理完畢10499件,投訴申訴處理結果滿意度為98.29%。 2012年10月,銀監會成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這些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的成立,由于監管者身份的原因,在處理消費者投訴中具有先天優勢,從而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產生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隨著金融業的逐步發展,金融創新和金融商品的交叉銷售,使得不同金融服務者之間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這些都會造成金融消費者在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無所適從,難以分辨該向誰求助。 各保護機構之間也會由于對投訴內容的不同理解,造成推諉扯皮。

(四)仲裁機構途徑

近年來,我國的仲裁機構在金融領域投入了較大的精力,相關制度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為營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環境,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2007年上海仲裁委金融仲裁院成立。之后,武漢﹑珠海等地先后成立了專業的金融仲裁機構。

仲裁優點是兼具公正性、權威性和快速性,并具有保密性強的特點,有利于節約司法成本。但是仲裁機構的管轄是非強制性的,必須雙方之間存在將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另外,仲裁成本相對較高,對于小額的金融消費糾紛并不適合。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糾紛非訴解決機制的完善和重構

當代世界各國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廣泛應用和發展,是法治社會自身發展的需要和必然產物。

一個較理想的糾紛解決機制應該是不僅能夠迅速有效地解決糾紛,并給予受害人適當的賠償,同時應盡可能降低消費者為解決糾紛所支出的費用,并節省所投入的社會成本。我國應從金融機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和外部糾紛解決機制的重構上積極探索,建立內部和外部機制之間的相互銜接,以外部機制的建設推動內部機制的完善。

(一)金融機構內部投訴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

金融企業的內部投訴處理應該是最便捷、最能節約消費者時間的方式。在監管機構的推動下,以及金融機構出于自身需求的努力下,金融機構內部投訴處理機制建設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與金融業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

1.建立并完善糾紛處理的責任制度。在金融機構內部強化責任意識,包括處理糾紛的人員和產生糾紛的內部人員,都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負責糾紛處理的人員必須具有充分的調查權,應當是管理人員,要有足夠的權威解決糾紛。建立的責任制度應當是與金融機構的獎懲制度相結合。

2.建立或完善糾紛處理的工作標準和程序。如建立投訴現場處理標準,包括客戶現場投訴的受理、證據的保全等,基于便利性原則,將一些簡單的客戶投訴盡量在現場解決。完善事后投訴的確認和告知程序,可以借鑒英國金融服務局的規定,要求金融企業在收到投訴后5日內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投訴人發出確認函,同時將負責處理人員職務、姓名以及接下來處理的步驟等進行告知。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的標準和程序,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一系列金融機構內部投訴處理程序,鼓勵金融機構進行標準化認證。

3.強化監管機構的管理。除了金融機構每年定期向監管機構進行匯報外,金融監管機構也要主動對金融企業消費投訴糾紛處理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投訴熱點進行研究,及時制定行業性的規則。對檢查情況進行公開,對重復出現的侵害消費者的情況進行警告或處罰。從監管的角度督促金融企業認真對待消費者投訴。

(一)外部糾紛解決機制的重構

在重構我國外部金融投訴糾紛解決機制時,借鑒和吸收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是非常必要的。筆者認為最終需要對監管機構下設的保護機構進行重組,從而建立單一的消費者保護機構,來專司金融消費投訴問題的外部解決,同時在處理過程中引入調解和裁決。這是發展的必然方向和最終的選擇,當然這一機構的建立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要等到金融消費發展到一定程度。

1.機構的定位。20世紀90年代,英國建立了金融申訴專員服務制度,將8個法定或自愿金融爭議解決機構整合成立一個新的、法定的“一站式”投訴處理機構。這個機構定位是公司化運作的民間機構。我國有的學者也提出這個模式,筆者認為,我國的金融業中大型的國有金融機構擁有絕對的優勢,根本不會把民間的機構放在眼里。從消費者的認知上面,讓一個民間機構處理金融糾紛,會讓消費者產生不信任。由此,我國的專門的機構應當是有監管者身份,由人民銀行下設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承擔比較合適,將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下設的專門保護機構全部整合到這一機構。這樣由于具有監管背景,具有權威性;同時各監管機構有專門的人才,具有人才優勢。另一方面,人民銀行相比其他三個監管機構具有更大的超脫性,這樣的機構定位應該能更好的處理金融消費糾紛。

2.糾紛處理的程序。英國金融申訴專員制度實際上是調解程序和裁決程序的有機結合,是“調解+裁決”模式。我國的專門機構可以進行借鑒,將監管機構組織下的調解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程序組成一個新型的解決機制。這樣對金融機構形成一定的威攝力,有助于促成和解,而且即使和解不成功,還可以由消費者提出進入裁決程序,對投訴糾紛進行進一步處理。

3.糾紛解決的范圍。英國金融申訴專員制度涵蓋的范圍包括了整個銀行、保險和證券等各個金融行業。而我國金融立法及經營模式是分業立法與分業經營,由此,需要專門立法明確專門機構消費糾紛解決涵蓋的金融爭議范圍??偟脑瓌t是應當基本把所有的金融糾紛包括在內,涵蓋銀行、保險和證券等各個金融行業。

4.最終裁決的效力?;谧畲笙薅鹊谋憷M者的考量,應當賦予消費者對于裁決效力的選擇權。對于專門機構最終作出的裁決,僅對金融機構具有單方面的約束,如果消費者不滿意,還可以尋求其他途徑,如仲裁或訴訟。但是一旦消費者接受裁決,金融機構必須執行。通過這種形式上的不平等來實現實質上的平等,體現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

第6篇

鑒于我國金融業尚不發達的現實情況以及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國不宜拆除在銀行業務和證券、期貨等業務之間的“防火墻”,直接采用德國全能銀行模式。比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團控股、聯合經營;法人分業、規避風險;財務并表、各負盈虧”的特點,是推進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一種現實選擇。

根據我國目前的金融環境,以銀行為主構建金融控股公司將成為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這是因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個企業集團,必然要有一個足以控制和有效影響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這個母公司通常是主導組建者或者說是組建的牽頭人。在中國金融體系中,行業結構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資產中銀行業占絕對優勢,遠非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所能比擬。但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憑借專有的經營壟斷,卻享受著令商業銀行心動的高利潤率,因此商業銀行通過并購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動力極強。

(二)從發展趨勢看,商業銀行主導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金融業中將有廣闊的發展前景,有利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集團化改造和綜合經營。對銀行而言,通過控股公司的架構,即可保持原來商業銀行業務的獨立性,又可通過設立其他非銀行子公司發展具有潛力的新業務、分離優質資產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國內尚未集團化的銀行,都表示集團化是其發展方向。中國銀行的高層在不同場合表明,中行的目標就是金融控股,最終實現綜合經營。招商局集團董事會主席、招行董事長秦曉也表示,如政策允許將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險公司交給招商銀行運營,招商銀行未來將成為綜合經營銀行、保險、基金業務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監管層目前對我國以控股公司方式發展的金融集團也采取默許、鼓勵態度,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對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認可。央行的2006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中指出“我國部分有實力的大型金融機構已經具備一定的資本運作、風險控制、交叉銷售和業務整合能力,其中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也可探索通過跨行業投資其他金融機構的方式開展綜合經營?!?/p>

二、中國商業銀行現階段監管模式的問題剖析

隨著國內金融業綜合經營態勢的日趨強烈,機構監管中存在的監管漏洞、板塊割據、制約創新等缺陷以及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效率低下的問題也日益突出。綜合來講表現為以下幾點:

(一)分業監管格局不能覆蓋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將一些特別的服務項目或產品置于監管成本最小或監管最寬松的領域,從而產生“監管套利”現象。金融控股公司沒有統一的監管法規,存在監管真空。

(二)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監管重點不同可能導致沖突。證監會的目標是維護市場的公平與秩序,特別強調證券發行人和經紀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詐行為。而銀監會注重審慎監管,關注銀行系統的安全與穩健經營。保監會維護保險業的穩健經營與被保險人的利益,關注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目標不同、指標體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監管機構的監管結論可能存在較大差別。當對金融控股公司有雙重目標要求,又只受某一機構監管時,單個監管者可能不會去承擔其他監管者的工作和責任。

(三)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上三家監管部門協調難度大?!叭龝奔捌渑沙鰴C構是平級的,若金融控股公司發生風險,確定由誰作最后裁決等存在一定現實困難。盡管可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但仍會存在溝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問題,影響監管的有效性。

(四)我國監管當局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關注不夠。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者的監管對象只是一個金融機構,而對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管理結構的透明度并不關心。因此,在分業監管體制下,監管部門難以將監管對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員隔離,而且也難以綜合性地審視控股公司的風險。

三、對中國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監管模式的設計

國內商業銀行的綜合經營如何監管,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在我國尚不具備實施統一監管模式的條件下,美國傘型監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決我國分業監管體制和有限度綜合經營矛盾的手段。這種模式一方面通過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業監管體制下形成的機構監管優勢,符合我國現有的制度約束;另一方面,通過傘型監管者的機制(在我國目前可以考慮有人民銀行來充當)實現了各監管者間的協調,通過功能型監管避免了分業監管體制面臨綜合經營可能帶來的風險。在我國商業銀行走向綜合經營的過渡期間,這種模式無疑是一種立足現實、面向未來的適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監管體制。

(一)監管主體、職能及監管體制框架

監管主體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信托投資管理局。

主要職能: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傘型監管者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包括市場準入、資本充足率、風險評估、信息披露等。銀監會和信托投資管理局,分別負責對銀行和信托投資業務的監管;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負責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同時證監會將投資業務的監管職能移交信托投資管理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信托投資管理局均是功能監管者。

(二)基于傘型監管體系下的監管措施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以及機構之間的監管數據的共享建設。在現階段,可考慮在強化各監管機關的責任、分工的基礎上,建立各監管機關間規范化的協調制度和有關負責人定期聯席制度。通過有關機關負責人的定期聯席會議,解決監管中出現的矛盾和沖突。同時,運用現代計算機技術建立金融監管資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監管效率。

2.監管者應從控股公司層次強化對控股公司的外部監管措施,包括對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談話機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規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間的防火墻措施,如業務限制、人員限制和信息限制等。通過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監管機構的工作,實施對金融控股公司整個業務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勵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業務風險管理的內部風險控制的機制和評價體系,實施自律性質的風險約束。防范經營風險不僅是外部監管對公司的強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選擇。監管者應積極支持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和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這一體系的運作和有效性。

4.監管當局應建立資本金與控股公司運作風險相聯系的計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強內部管理,降低風險資產的比重。綜合監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監管者對各自監管對象所需要資本金的總量評估基礎上確定控股公司應該交納的資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組織,充分發揮其監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組織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形式,它可以通過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當競爭,規范其行為,與監管當局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金融自律組織參與監管,主要負責金融從業人員的培訓、會員的管理、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情況,及時向社會有關監管信息等。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通過對我國綜合經營發展趨勢以及國內商業銀行監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一)針對我國實際,我國銀行業向綜合經營逐步發展的現實路徑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它具有協同效應、風險分散和業務多元化的優點,并且這種模式也已得到了監管層的確認,適合我國銀行業發展的需要。

(二)監管模式是多樣的,并且與其經營模式并非一一對應的關系,而且各種監管模式的劃分界限也并不明確。這意味著金融監管模式并未因經營模式的趨同而統一化。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中的關鍵問題并不在于簡單的分業與統一的爭論,而在于監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這取決于監管手段和監管目標的兼容性以及監管的內控制度。

第7篇

論文摘要:分析了現行金融制度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制約,指出,要根據農業產業化的特點和金融需求,構建新型農村金融體系;要擴大直接融資渠道,培育農村資本市場,加快推進農村利率市場化進程,解決農村信貸資金的外流,健全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為農業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要創新農地擔保制度,解決農業中小企業貸款抵押難問題;要放開民間借貸,加快農村征信工作進程,為農業產業化的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要創新監管制度和模式,對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差別監管。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堅持把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作為首要任務”。而發展現代農業的基礎,必須實現農業的產業化經營。我國的農業產業化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其總體水平還處在初級階段,發展中面臨著很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信貸資金和金融服務缺失的問題。本文在認真剖析現行金融制度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制約的同時,從現代金融發展理論和功能視角出發,提出了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一、現行金融制度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制約

(一)農村金融體系不完善,農業產業化的發展缺乏金融扶持

從產業經濟和金融經濟相關聯的角度來看不同的產業性質決定不同金融機構的滋生和發展…。我國目前農業的生產特點和農業產業化發展水平,迫切需要與此產業性質相對應的金融機構產生,農村信貸資金和金融服務要素的缺失,恰恰是農村金融機構缺失的充分體現。我國農村金融體制雖然經過十多年的改革和創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與農村經濟發展特別是農業產業化的快速發展不相適應。從現行農村金融機構來看,其市場定位雖然是為“三農”服務的,但從貸款的額度、期限和服務方式上很難滿足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需要 ,更不用說需要大量資金支撐的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的發展。同時 ,對農業產業化發展一直處于主導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后調整了其發展戰略,在縣域及農村的分支機構向中心城市收縮,信貸業務向大中城市傾 斜。據統計,4家 國有商業銀行從1998年開始至今 ,共撤并 3.1萬個縣及縣以下機構,上收了貸款權限,縣域網點功能萎縮。

(二)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融資特別是直接融資制度缺失

盡管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較快,但農村直接融資所占比重很小,間接融資仍然占主導地位。一是股權融資渠道狹窄,占比較低。我國較嚴厲的企業股票上市條件,只對大型企業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上市有利,導致金融供給結構與需求結構嚴重不對稱。據有關部門統計,在中國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人增長中發揮重要作用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龍頭企業,上市的僅有 10%,絕大多數國家龍頭企業資金供給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二是債務融資渠道單一。在中國債券市場發展嚴重滯后的情況下,長期以來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農村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是債務融資,而債務融資的90%以上來源于銀行。在不能獲取信貸資金支持的情況下,農村中小企業就不得不以非正規金融形式融資,造成企業成本上升,影響了其發展。

(三)農村金融利率市場改革緩慢,致使大量信貸資金從農村流出

農村經濟因受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的影晌,生產效果和經營效益存在著較大的不穩定性和難估測性;農業實行產業化經營出現的眾多中小企業,分布廣泛,監測、管理成本相對較高。因此,金融機構投到農村的信貸資金,必須獲得與其風險監管相對應的回報,但是由于我國利率市場改革步伐緩慢,國家對利率的控制較嚴,投向農村的信貸利率,不能覆蓋整個風險,不僅國有商業銀行不愿發放貸款,而且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也經常出現非農化的現象。據統計,從2000年至200年9年間我國農村資金金融系統外流量累計高達27 344億元,且每年呈遞增趨勢。

(四)金融中介組織不到位,使眾多中小企業缺少擔保服務

我國銀行業的改革,不但使金融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且日常經營管理也更加嚴格、規范和有序。源于民間資本興建起來的農業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達不到銀行貸款所要求的條件,加之縣域范圍內基本沒有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服務的擔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租賃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中小企業在急需信貸資金支持時,由于沒有相應的中介機構為其提供擔保服務,不能獲得足夠的資金支持,只能依靠自身力量來發展,喪失了很多發展機會,企業在緩慢發展中求增長求生存,很難取得規模效益。

(五)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與抵押擔保制度的矛盾,使農業企業有資產而無法抵押

廠房抵押是當前銀行信貸通用的一種擔保形式,也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重要途徑?!稉7ā访鞔_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大多數農業企業建在鄉鎮或村組,廠房用地多是集體用地、宅基用地,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實際工作中集體土地所有權很難確定,這種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在抵押上的錯位,已成為眾多農業企業難融資、金融機構難變現、擔保機構難擔保的“死結”。

(六)民間融資長期得不到政府的承認與支持,削弱了民間資金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促進作用

民間借貸自古有之,特別是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更是普遍存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使民間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同時農業企業的興起和發展,也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在銀行信貸資金缺位的情況下,民間借貸起到了很好的補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據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地區通過民間借貸的融資高達 8 000億元至 14 000億元。民間借貸雖然有發展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歷次金融改革中都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地位得不到認可、發展得不到支持,致使農村金融市場出現了“有資金的不能發放、需求資金的又得不到資金”的困境。

(七)農村信用體系不健全,農業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

我國金融機構的征信工作不完善,全國統一的征信系統還不普及,不用說是在農村,就是在城市對貸款客戶的認定也有困難。由于廣大農村地區征信工作開展得較晚,對貸款客戶資料的收集存在不少困難,目前農村的各類企業法人和農民的信用檔案沒有真正建立起來,而少有的中介機構服務又不規范,信息經常失真,使得農村企業信用等級普遍不高,難以得到銀行的支持。再加上當前農村逃廢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法律“白條”增多,金融勝訴案件執行不到位,兌現的資金甚至不足以彌補維權的成本開支,使得銀行在涉農貸款的發放上更加謹小慎微,不利于農業產業化的發展。

(八)統一的金融監管制度,削弱了農村金融服務的效能

農村金融天然具有較高風險,其服務對象是我國的弱勢產業(農業)、弱勢群體(農民)、弱勢區域(農村)。在當前我國尚未全面建立農業保險體系的情況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更高于其他商業銀行,但是金融監管部門在制定監管指標和進行日常監管工作時,大多數還是實行統一的監管制度和辦法,沒有考慮農業經營成本高、收益低、風險大的行業特征,區別情況,分類對待。

二、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對策

(一)根據農業產業化的特點和金融需求,構建新型農村金融體系

我國農業產業化發展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和層次性,各種需求主體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也表現出較強的多樣性。因此,在構建新型農村金融體系時,應從功能視角出發,以有利于農業產業化發展為標準,逐步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健全和完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中小企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借貸組織等多種形式并存、功能互補、協調運轉的機制,打破和消除壟斷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競爭效率的多元化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國有商業銀行要把在縣域經營的重點放在農村新的經濟增長點——農業產業化發展上,根據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實際需求,不斷創新信貸產品種類,積極拓展金融服務方式,擴大金融服務領域,在推動現代農業發展的同時,不斷壯大自身實力。

(二)擴大直接融資渠道,培育農村資本市場

由于種種原因,中國資本市場發育較晚,農業運用資本市場又更為滯后。農業的產業化和現代化,是一個資金大量投入的過程,也是一個資產負債結構不斷優化的過程。要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必須依靠資本市場、培育和發展資本市場。一是深化農業產業化國家龍頭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組建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實行股份制運作;二是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農業產業化國家龍頭企業進入證券市場,充分發揮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證券市場上為涉農公司融資的作用,為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提供持久的動力。

(三)加快推進農村利率市場化進程,解決農村信貸資金外流問題

風險不同,要求的收益也不同,這是經濟學的基本原理。農村金融服務的對象是分散、小額、風險狀況各異的眾多農戶和農村企業,客觀上要求農村金融機構有足夠的利率自主權對不同的客戶收取不同的利率,從而減少風險、增加收益。金融市場利率放開后,農村地區資金價格一般會呈現出較高的水平,不僅能有效地動員農村地區的資源、調動農村居民進行貨幣積累的積極性,而且能夠極大地吸引非農資金流人、擴大資金供應。同時,資金將會更為有效地使用,從質和量兩個方面保證農業產業化投資的順利進行。

(四)健全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為農業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

國外經驗證明,中小企業因受自身條件限制達不到銀行貸款所規定的條件時,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務便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因此,應由政府出面或者出政策,成立各種類型的擔保公司,為產品有訂單、經營有效益的中小農業企業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同時積極推動民營資本參與組建擔保公司,拓寬擔保公司資本金的來源;發展信托業務,通過為農業企業發行各種信托產品籌集發展生產所需資金;大力興辦金融租賃公司積極發展金融租賃業務,為農業企業發展壯大提供租賃服務。

(五)創新農地擔保制度,解決農業中小企業貸款抵押難問題

修改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將宅基地歸農民所有,擴大集體用地的使用權,使建在集體土地上的農業企業真正享有包括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含抵押)在內的土地經營權。建立農地使用權登記管理制度,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促進農地的流轉,將農地使用權這種固定的財產價值變成流動性較高的價值,優化資源配置,擴充農地貸款資金來源。

(六)放開民間借貸,盡快出臺《貸款人條例》,為農業產業化多渠道融資開辟合法的途徑

實踐證明,一個經濟體健康持續的發展,應該是以民問和社會投資為主體。特別是在當前,不經過銀行體系的實體經濟投資活動,還有助于減少貨幣創造。因此,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順應經濟發展要求,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引導與規范,盡快制定《貸款人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民間融資應有的地位,明確其性質、活動范圍、運作方式和借貸原則等,建立長效管理和監測機制,適時向社會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為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證,以便更好地發揮其彌補農村金融市場信貸資金不足的作用,為縣域經濟和農業產業化發展服務。

(七)加快農村征信工作進程,為農業產業化的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一個良好的信用環境,是增加金融有效供給實現經濟與金融互動發展的根本所在。因此,要在現有基礎上加大對農戶、農業中小企業等征信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他們對征信工作的認識,促使其逐步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統計報表等規章制度,提高與銀行打交道的能力。同時,要不斷完善征信評價機制,規范對農戶、農業中小企業信用評定的管理工作,提高其信用等級,促進農業產業化金融信用環境長效機制的建設。

(八)創新監管制度和模式,對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差別監管

農村金融服務對象的弱質性,決定了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不能同商業銀行一樣,應給予其更加寬松的監管環境和優惠政策。除了在存款準備金率、存貸款比等方面實行差別監管外,還應在市場準人、資金拆借市場、投資保險、中間業務發展等各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壯大農村金融機構實力,從而支持農業產業化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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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農業部軟科學委員會辦公室.增加農業投入與改善農村金融服務[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5:76-82.

第8篇

關鍵詞:民間金融 民營經濟 溫州 政策建議

一、溫州民間金融市場發展分析

(一)溫州民間金融市場形成的原因

溫州經濟具有顯著的“專業化”特征。專業市場和鄉鎮經濟已經行成專業化生產格局,并逐漸向集群發展,為民間信用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專業市場的經營資金需求一般金額大、時間緊、期限短,沒有規律性。民間信用手續簡便、方式靈活,比正規金融更適應這種需求,迎合了區域性專業化生產在資金需求上的時效性。

資金需求缺口的催化。溫州非公有制經濟不斷發展壯大,但它們在企業創業初期或規模擴張期間,面對資金不足或者資金缺乏的問題,往往由于抵押物不足,信譽度達不到銀行信貸的評級要求等因素,難以獲得銀行必要的資金支持。那么非公有制經濟就只能轉而依靠內源融資或求助于“地下”的金融市場了,于是作為非正規形式的金融部門的補充的民間金融開始出現。

盈利思想的引動使民間金融長期存在。目前我國的銀行利率仍處于管制之中,利率水平偏低,加之國內投資渠道極為有限,因此“藏富于民”的現象非常突出。而民間金融提供的較高利息無疑對個人來說具有很強的吸引力,溫州銀監分局監測表明,2010年1-5月份,溫州民間借貸月利率在6‰-40‰之間波動,加權平均利率10.93‰,比2009年1至5月提高了0.18個千分點。

小額貸款供給、超短期貸款供給不足。正規金融所提供的小額貸款、超短期貸款比較少,省內專業化的小額信貸組織缺位,地方性銀行及信用社也不具備廣泛提供小額貸款、超短期貸款的能力。

(二)溫州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及主要形式

據溫州有關部門的調查統計,1980年前后,溫州民間融資約為4.5億元,相當于當年全市銀行貸款余額7億元的64%,到2001年溫州民間融資規模達到300億元左右,依然是推動溫州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2010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規模為800億元。根據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2010年4月中旬一項關于溫州民間借貸的調查,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其中中小企業有60%左右參與其中。

溫州民間金融市場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間借貸形式與民間金融形式兩大類。民間借貸形式包括私人間借貸、企業間借貸、企業內部集資等形式。民間金融的具體組織形式包括合會、錢莊、當鋪、信息公司互助基金會、金融服務社等。

(三)溫州民間金融市場發展的弊端

事實表明,溫州民間金融市場,有效地緩解了溫州經濟發展中的資金供需矛盾,但目前溫州的民間金融活動形式復雜混亂,弊端叢生,給溫州經濟發展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民間金融自身存在著較高的金融風險,潛在風險。民間金融處于一種地下狀態,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不穩定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

對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產生影響,分流銀行部分存款,加劇資金供求矛盾。

民間金融利率易失控,高利貸現象普遍存在。民間借貸的敏感點是利率,發生爭執的焦點也是利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利息高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于高利貸,高出的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

二、規范溫州民間金融市場的政策建議

(一)確立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

這些年來,在民間信用迅猛的同時,其民事、刑事糾紛也不斷出現。政府應當更新觀念,通過立法,給民間金融市場一個合適的定位,將其納入正規金融監管體系,以保證民間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使民間借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便于建立正常的民間金融秩序。

(二)加快小額信貸機構發展

開展小額信貸成為當下豐富民間金融體系多層次格局、滿足民間金融需求的必然之選。為了更好地開展“小額信貸”業務,要借鑒嚴格意義上的小額信貸運作機制,對現有的中國小額信貸模式進行改進。在這方面,溫州可以先試驗,要有更多經營靈活、本土化、市場化的中小股分制商業銀行,可以吸收民間資本擴股,突破個人不能入股的界限。

(三)建立健全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利率形成機制,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

嚴格打擊高利貸活動,所以必須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和自主定價權,提高貸款利率市場化程度和信貸風險的補償能力,并實行存款浮動利率,建立新的市場競爭體系,使資金在同等條件下在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之間合理分布,用市場手段優化資金這一稀缺資源的配置,提高其使用效率。

(四)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和引導

政府要從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嚴格市場準入條件、提高準備金率和資金充足率、實行風險責任自負。要做好對民間金融活動的風險提示,及時提出規避風險的建議。建立事前備案制度,它既可以通過事前審核控制和減少風險,還可以引導社會資金的理性投資。構建民間金融應對風險的救助機制,如準備金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再貸款制度、外部援助制度等等,加強對民間金融的規范引導。

參考文獻:

[1]史晉川,金祥榮.制度變遷與經濟發展:溫州模式研究 2002

[2]劉海虹.民營經濟發展與金融支持[期刊論文]-經濟評論 1999(05)

[3]陶永誠,周建松.民間金融的規范與創新發展,浙江經濟,2007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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