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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房屋鑒定申請書

房屋鑒定申請書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10-09 22:36:1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房屋鑒定申請書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房屋鑒定申請書

第1篇

第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體所有其他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經市政府批準,納入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范圍內的房屋,按本辦法進行登記。

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流轉的村鎮房屋,依本辦法申請登記;流轉形式包括:買賣、贈與、繼承、抵押等。

第三條村鎮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村鎮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要在房屋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六條村鎮房屋登記分為:

(一)初始登記;

(二)轉移登記;

(三)變更登記;

(四)抵押權登記;

(五)地役權登記;

(六)預告登記;

(七)其他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注銷登記)。

第七條辦理村鎮房屋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必須就申請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經公告15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其他類型的登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是否公告。

第八條村鎮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宅基地上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建造的房屋;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房屋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二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或房屋已竣工驗收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非宅基地上農民住房申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提供房屋竣工驗收的證明。

第十三條因參軍、入學、定居等原因身份已改變,若擁有宅基地,且房屋尚未拆除,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后,可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四條依照本辦法應進行工程竣工驗收,而實際未取得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的房屋,建設方應委托具有管理權限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鑒定。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可憑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主要有:買賣合同、贈與合同書、互換協議書、繼承權(受遺贈)證明書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要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籌建的新型農村社區,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

(六)房屋抵押合同;

(七)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抵押的證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七條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房產管理部門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土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村鎮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冬暖式大棚、農業生產設備用房等,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辦理村鎮房屋的地役權登記、變更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等房屋登記以及其他未盡事項,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篇

關鍵詞:房屋;安全管理;安全鑒定

中圖分類號: TU71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房屋安全管理是政府賦予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是房地產行政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近些年來,各種房屋安全管理問題頻繁發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應。因此,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對于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改善城市環境、提高人們生活質量和促進經濟發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房屋安全管理與鑒定的含義及關系

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對城市建成區已經投入使用的房屋,通過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排危等手段有效的排除危險房屋及其不安全因素的活動。房屋安全鑒定是指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依法按照國家頒布的行業標準和相關建筑規范,對房屋進行查勘、檢測和驗算,從而科學鑒定房屋的完損狀況和危險程度的技術工作。因此,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安全管理是安全鑒定的目的,安全鑒定是安全管理的一種手段。

三、房屋安全管理的內容

房屋安全管理是由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排危督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資質管理等環節構成的一個閉合管理系統,它們環環相扣,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疏漏都會造成房屋安全管理的不安全因素。

1、房屋安全檢查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的活動,分為房屋安全普查、危險房屋巡查、特殊用房專項抽查等三項。房屋安全普查是國家或地方政府根據需要確定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對城市所有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危險房屋巡查是指對那些已經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了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應該隨時觀察房屋危險狀態的發展情況以外,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每月或每季度進行一次巡查;特殊用房專項抽查是指對教育系統用房、公共場所用房等特種行業用房的安全狀況進行的專項檢查。房屋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房屋的完損現狀檢查;房屋用途是否被擅自改變;房屋有無拆改結構或明顯增大的荷載;檢查已鑒定為危房的加固及排危情況。

2、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一般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執行,通過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以及使用狀況的安全性進行鑒別、評定,并全面綜合分析查勘描述和檢測數據,從而正確判斷房屋工作狀況和評定等級,給出鑒定結論和一定的處理建議。通常,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需要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鋼、鋼混結構55年、磚混結構50年、磚木結構40年、簡易結構10年);裝飾裝修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增加荷載的;特殊用房三年未作安全鑒定的;發生自然災害、火災事故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因毗連或鄰近興建、擴建、改建而可能影響房屋安全的;房屋擬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的;超過前一次鑒定的安全有效期限的等。

3、危險房屋督修與排危

(1)危險房屋的定義

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而不能保證住用安全的房屋。危險房屋分為A、B、C、D四級:A級為無危險點,B級為有危險點,C級為危險點量發展至局部危險,D級為危險點量發展至整棟危房。

(2)危險房屋的形成原因

危險房屋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超過了房屋規定的使用年限;②房屋年久失修、嚴重破損;③房屋主體結構被隨意拆改,比如:在承重墻鑿洞開門窗,拆掉陽臺與房間之間的墻體以擴大門窗尺寸,拆改廚房和衛生間墻體,用磚或混凝土等重型材料砌封陽臺,在墻外用角鋼等材料搭設懸掛陽臺等;④新建房屋時地基處理不當引起相鄰房屋不均勻沉降;⑤火災、地震、水災、地陷和人為破壞。

四、房屋安全鑒定的方法及程序

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規定,房屋安全鑒定包括受理申請、初始調查、現場查勘、檢測驗算、鑒定評級、出具報告、資料歸檔等七道程序。

1、受理申請

(1)確定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的范圍。

(2)查驗申請人的以下合法證件:《房屋所有權證》;住房租約或憑證;買賣、交換、轉讓、贈與、分割的契證或公證書;仲裁或審判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文書。然后記錄證件編號或復印歸檔。

(3)指導申請人填寫《鑒定申請書》:屬于直接鑒定的,應與申請人約定鑒定日期,并交待準備事項;屬于委托鑒定的,應向受托單位簽發《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并要求受托單位按期派出鑒定人員。一般情況在受托后三日內派出。

2、初始調查

鑒定人員接到房屋安全鑒定任務后,應按下列要求進行調查:①按房屋規模大小、結構復雜程度選派相應數量的鑒定人員(至少兩人,且必須有一名工程師)承擔鑒定工作;②向申請人調查被鑒定房屋的歷史、現狀、使用、維修、改建及其他有關情況,做好相關記錄;③查閱房屋設計、施工、改建、加固的圖紙、說明、照片及其他有關技術檔案資料;④制定現場查勘方案(包括重點檢查項目),準備必要的檢測工具儀器等。

3、現場查勘

依照先室外后室內、先下層后上層的原則,按地基基礎、墻、柱、梁板、屋架、屋面的順序逐層、逐間、逐項進行檢查,并對鑒定申請中提出和初始調查中確定的重點項目進行重點、詳細查勘。此外,要繪制房屋平面圖,并在平面圖上標明各種損壞構件的部位及損壞程度和數量。

4、檢測驗算

(1)現場對損壞構件進行有目的的檢測,檢測項目主要包括:傾斜率、撓度、裂縫(寬、長、深)及砌體、鋼筋混凝土、砂漿、磚的強度。對于一般檢測工具還不足以確定其強度的,應另委托專業試驗機構對重要部位的構件進行采樣試驗。

(2)有選擇地對損壞構件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等進行復算;

(3)將檢測和復算的資料分析整理匯列成文字圖表,出具檢測結果。

5、鑒定評級

(1)對初始調查、現場查勘、檢測驗算獲得的全部資料進行全面分析,對照所頒布的房屋完損等級標準,確定房屋的損壞等級。如果定為危險房屋,則須對照部頒《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判定危險范圍。

(2)危險范圍的鑒定結論,要抓住地基基礎及結構構件兩方面,并結合房屋的歷史狀況、現狀經及發展趨勢,進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3)按判定危險范圍,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6、簽發鑒定文書

(1)《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統一采用微機制作,由鑒定人員編寫并簽字,審核人審簽,并經負責人審簽同意后,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方可生效。

(2)鑒定報告以棟為單位編寫(即每一棟就寫一份鑒定報告),一式四份(鑒定單位及主管機關各一份,申請人或單位兩份),房屋損壞糾紛鑒定報告應報縣房管局備案。

(3)從申請鑒定之日到鑒定文書送達申請人,一般不超過20日。

7、資料歸檔

凡涉及房屋安全鑒定的各種原始資料,即申請書、委托書、調查記錄、查勘記錄、檢測記錄、照片、圖表、錄像片、復寫書副本等,都必須整理歸檔。資料歸檔時應按棟裝訂成冊,并按區、街順序編號,分別由各鑒定主管部門存檔保管。同時應將有關資料輸入微機,按年度制作成光盤保存。

五、結語

總而言之,房屋使用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其管理和鑒定過程中,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應該進行高度重視,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管優勢和職能,避免發生重特大房屋安全事故,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第3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結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維護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拆改房屋結構、改變房屋用途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結構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結構安全管理的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和工商、公安、建委、規劃、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房屋結構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科學鑒定、確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安全檢查,對房屋結構存在的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

    與房屋結構安全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排除不安全隱患。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依法合理使用房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舉報違反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章  拆改房屋結構、改變房屋用途的管理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拆改房屋結構,應當向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符合條件的,由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下達批準文書。

    拆改房屋結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還需到規劃等其他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

    嚴禁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經批準擅自拆改房屋結構。

    第八條  改變房屋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到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一)住宅改為公共場所用房的;

    (二)辦公用房改為公共場所用房或者廠房(含倉庫)的;

    (三)公共場所用房改為廠房的;

    (四)其他改變房屋用途,其荷載大于原設計荷載的。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第九條  拆改房屋結構的,應當向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房屋代管(托管)協議;

    (三)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書;

    (四)拆改房屋結構方案;

    (五)需要提供相關房屋技術資料的,應當提供相關房屋技術資料;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還應提交物業管理企業的書面同意書。

    申請人無法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資料的,由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現場勘查、測試。

    第十條  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拆改房屋結構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意見;情況特殊復雜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意見。

    第十一條  拆改房屋結構應當嚴格按照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批準的方案進行,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和安全。

    拆改房屋結構,需變更原方案的,應當按照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其轄區內涉及房屋結構安全行為的管理,對擅自進行拆改房屋結構、新設或者擴展原有陽臺的,必須予以制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接受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規劃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拆改房屋結構,禁止下列行為:

    (一)拆除房屋的承重墻、梁、板、柱;

    (二)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蓄水池;

    (三)新設陽臺,擴展原有陽臺;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實施前違反規定設置、擴展陽臺的,由規劃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拆改房屋結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向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結構安全驗收申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驗收意見。

    第三章  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五條  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工作,由房屋結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其作出的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結構安全狀況的合法依據。

    第十六條  拆改房屋結構、改變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人必須向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結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  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有不安全隱患的,有權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請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請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應當向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房屋代管(托管)協議;需要提供相關房屋技術資料的,還應當提供相關房屋技術資料。

    申請人無法提交前款規定資料的,由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現場勘查、測試。

    第十九條  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條  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并出具符合實際情況的鑒定書。

    第二十一條  房屋結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經房屋結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取得房屋結構安全鑒定人員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收取鑒定費;收取鑒定費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交納;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的,從其約定。

    因責任人引起的房屋結構安全鑒定,鑒定費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章  房屋結構安全監察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違反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監察。

    房屋結構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具備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熟悉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四條  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及其房屋結構安全監察人員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及房屋結構安全的相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房屋結構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責令違法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房屋結構安全監察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行勘查、測試,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做出說明,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及其監察人員的監察工作,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和妨礙房屋結構安全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七條  房屋結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結構安全監察人員的管理,定期對房屋結構安全監察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有經營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無經營行為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由規劃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不制止、報告違反本辦法涉及房屋結構安全行為的,由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有經營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無經營行為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房屋結構安全監察人員玩忽職守、循私舞弊、貪贓枉法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應當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部門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結構安全,是指組成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板、柱等基本結構構件的安全。

    本辦法所稱房屋技術資料,是指被鑒定房屋的設計資料、地質勘探資料、施工技術資料。

第4篇

復議人(申請人)___,女,1969年12月16日生,漢族,衡東縣人,住衡東縣新塘鎮廣田村4組

申請執行人___,男,1970年3月17日生,漢族,衡山縣人,住衡山縣開云鎮交通村5組4號。

被執行人___,男,1968年8月5日生,漢族,衡東縣人,住衡東縣新塘鎮廣田村4組(異議人之夫)

復議申請人(異議人)不服衡山縣人民法院(2010年)山執異字第126號執行裁定特申請復議,請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裁定結論,支持復議申請人的異議成立,其具體的異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2009)山民二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并未將異議人列為被告且判決有支付申請執行人___貨款的給付義務,異議人與被執行人陳 輝廣雖屬夫妻關系,但屬兩個獨立人格的自然人,___的經營行為屬于個人負債并非家庭負債,異議人并非法律意義上的被執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講“可以追加異議人為被執行人,也可以不追加為被執行人。”可見執行法院具有極大的隨意性。不能依法追加異議人為被執行人就不能拍賣復議人共有的房屋份額。

二、裁定中所謂的公告形式送達了相關的法律文書和裁定書,異議人至今未見該案執行的任何法律文書,在2月28日的審理異議聽審會中也未見審判員出示有關文書或進行釋明,申請執行人___認可了未寫書面的評估拍賣申請書,未按規定交納執行費用和評估費用,未選擇正旺拍賣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賣通知書,只是第一次與被執行人選擇了佳圣公司評估,第二次選擇了興隆公司評估,上述事實有審理記錄證實。

三、12月26日、27日,異議人通過傳真形式發給了人的委托書和書面異議書,執行人員不予認可,請問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必須由委托人與受委托人當面在承辦案件的法官面前簽名才算合法有效呢?這是在變相限制或剝奪異議人行使權利,對于應當暫時中止的行為而沒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關人員。

四、法院通知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雙方選擇的佳圣評估公司,這有監察人員在場見證;而實際上進行評估的卻是易成公司;易成評字(2011)第0803號評估報告顯示其估價作業期是2011年7月7日至8月8日,而法院的評估委托書是7月12日且不是當事人雙方選擇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說評估行為在先,委托書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評估公司的評估行為都沒有合法依據,評估人員劉雪梅沒有合法資質,其現場勘察沒有法院工作人員和當事人到場監督,故評估報告程序違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畢竟評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執行法院衡山縣法院,而不是司法技術的管理機構___市中院司法技術處。

五、拍賣機構應當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協議一致,協議不成的從拍賣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選擇確定;而不是唯一確定正旺拍賣公司。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才由執行法院確定。裁定中只是表述對外公告,至于范圍及媒體方式不清楚;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其他能夠確認的其他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本人、優先購買權人或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而執行法院未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優先購買權人門面的租賃人羅某和其他優先權人信用社派員到拍賣會場,故正旺拍賣公司的拍賣行為在程序和拍賣根據上不具有合法性。

綜上所述,執行法院程序上的違法性必然導致執行結果實體上的違法性,將會損害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拍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外司法鑒定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裁定所適用法律條款不當,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復議的事實和理由,撤銷原裁定結論,糾正執行法院的違法行為,以示公正!

此致!

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復議申請人:

第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鎮)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類房屋(含構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確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對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鑒定和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動。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的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危險房屋防治是指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進行鑒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含建制鎮)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公共事業、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房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條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拒絕、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

第七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破壞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的;

(二)在樓板或者陽臺板面等主體承重構件上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的;

(三)破壞或挖掘地下基礎的;

(四)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應對其使用的房屋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現危險情況應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按設計部門出具的增荷設計方案實施,并必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條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沒有防水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的磚、混凝土墻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用房(車站、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交易場所、禮堂、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須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發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機構委托安全鑒定。

第十三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拒不按照處理意見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指定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關于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共同承擔治理責任。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有險情或對房屋安全有疑問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有危險癥狀的房屋,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達到或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尚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做出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或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在所管轄區域內,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三章安全鑒定

第十九條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本轄區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三)負責承辦房屋安全糾紛的技術鑒定;(四)負責發放危房通知書,受委托對加固改造房屋進行鑒定;(五)參與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搶險救災;(六)受委托對遭受災害侵害的房屋損壞程度及其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七)承辦第十一條規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部門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必須具備5年以上建筑設計或施工經驗,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崗位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需要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及申請人身份證明;(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房屋產權人出據的書面證明;(三)房屋地質、設計、施工、竣工、修繕、裝飾裝修、改建、加層等有關技術檔案資料;(四)房屋安全鑒定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當事人無法提供前款第(三)項資料檔案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現場查勘、測試。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自接到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之日起5日內答復委托人是否予以鑒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技術分析的,鑒定機構應受理鑒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建筑物環境,搜集有關技術資料;(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房屋的各種破損數據和狀況,并繪制草圖及拍照;(四)整理技術資料,進行檢測驗算;(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綜合判斷,作出鑒定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經現場鑒定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15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結構、難度較大的一般不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鑒定人員簽字并注明職稱和崗位證書編號;(二)鑒定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繼續觀察的房屋;(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依據和申請辦理危房改造、維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糾紛處理的合法依據。

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無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資料無效。

第三十一條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20日內,報請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另行指派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另繳鑒定費。

第三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參照標準: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評定房屋完損等級執行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對工業建筑鑒定執行國家《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以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二)因過失將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責任時限內發生事故的;(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委托、拖延鑒定時間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發現房屋損壞不及時維修,有險不查的;(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給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失的,行為人、使用人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任意拆墻打洞或對房屋使用不當的;(二)房屋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導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異產毗連或共有房屋,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已查出險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絕或拖延而導致事故的,由拒絕或拖延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實施禁止行為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施工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室內裝修裝飾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定不經安全鑒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商業用房、文體娛樂用房責令其停業,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拒絕、阻礙、刁難房地產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執行公務,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6篇

一、適用范圍

(一)本意見所稱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是指公安派出所對于情節較輕的、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二)本意見所稱民間糾紛是指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各種糾紛。如因婚姻、贍養、扶養、撫育、繼承、債務、房屋宅基地、鄰里、損害賠償等引起的糾紛。

(三)委托人民調解的治安案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發生在社區或家庭內部成員之間;

2、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證據充分;

3、雙方當事人均自愿接受人民調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當委托人民調解:

1、雇兇傷人、涉黑涉惡、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及其他惡性案件;

2、行為人系慣犯,或系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于監外執行(含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

3、多次傷害他人身體或致多人輕微傷的;

4、攜帶兇器傷害他人的;

5、其他不能委托人民調解的。

二、基本原則

(一)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應遵循自愿原則。對于符合委托人民調解條件的治安案件,雙方當事人提出人民調解申請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合理、合情地對受托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但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未成年人以及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不公開調解。

三、管轄

(一)委托人民調解的治安案件,由案件發生地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二)委托人民調解的治安案件案情疑難復雜,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獨立承擔有困難的,辦案機關可以商請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聯調委)協助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三)對于管轄權有異議的案件,辦案機關可以商請區聯調委推薦并征得當事人同意,由區聯調委指派有關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四、程序與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后,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本意見規定審查并決定是否委托人民調解。

(二)對符合委托人民調解條件的案件,由公安派出所告知雙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調解,雙方當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調解的,應當在被告知權利后24小時內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調解申請書》。

(三)公安派出所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將案件委托所在地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

(四)公安派出所應當向受委托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移送以下材料:

1、公安派出所《案件委托人民調解聯系函》;

2、《人民調解申請書》;

3、報案人、被害人詢問筆錄復印件;

4、加害人詢問筆錄復印件;

5、證人詢問筆錄復印件;

6、驗傷單、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材料復印件。

(五)調解和履行調解協議的期限合計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調解工作,并在結案后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調處情況反饋公安派出所。

(六)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將《人民調解協議書(副本)》和《人民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記錄》等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予處罰。

(七)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八)自當事人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調解申請書》至人民調解委員會將案件調處情況反饋公安派出所期間,不計入公安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五、工作要求

(一)區公安機關和區司法局應當加強協調和配合,支持和指導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工作,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對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協調溝通。

(二)公安派出所應當選派一名專管民警擔任所在地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員,選派民警協助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調解員對治安案件進行調解。

(三)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加強調解工作室的規范化建設,提高人民調解員專職化、職業化程度,確保調解工作質量,經過委托調解程序的治安案件,要做到手續齊全、材料完整、歸檔及時。

六、其他

第7篇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是專門檔案

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保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途徑。目前,廣西與全國各地一樣,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正依照國土資源部《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實施方案〉的通知》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要求,全面依法進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是非常重要的檔案資料,它是一類專門檔案。

有鑒于此,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產生的檔案數量多、專業性強,它有別于傳統意義上的文書檔案、科技檔案及國土資源系統其他門類的檔案資料。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具有內在的聯系,不能人為地割裂。因此,在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的管理工作時,應當遵循其自身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性的特點。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的歸檔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資料的形成非常豐富,涉及多個階段。國土資源部《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規定的階段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通告、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權屬審核、土地登記公告、注冊登記、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書、成果資料整理歸檔等。

1.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通告、土地登記申請階段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屬于初始土地登記,為了更好地開展此項工作,應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因此,需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通告。在此基礎上,進行土地登記申請并收集發證所需的各類文件資料。本階段的資料主要有:

(1)填制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或土地登記審批表、申請書(二合一)。

(2)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主要有時期的土地所有證或檔案清冊、合作化時期確定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的決定決議和其他相關文件、當事人之間就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依法達成的協議、其他能依法證明其土地所有權來源證明的文件(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權、林地所有權、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調查、森林資源清查成果資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的事實資料、依法制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及邊界地圖)、地上附屬物權屬證明(包括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單位法人證明書、土地登記委托書、土地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來源說明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其他相關證明等文件資料。

2. 地籍調查、權屬審核、土地登記公告階段

土地登記部門在對申請人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資料進行合法性審查后,要進行土地權屬調查和審核,經確認本宗地無土地權屬爭議、界址清楚、土地面積準確后,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該宗地土地登記公告。本階段的資料主要有:地籍調查表、指界通知書、指界授權委托書、缺失定界通知書和委托指界人個人身份證明、界址標志和埋設界樁記錄表(宗地測繪成果資料表)、土地統計簿、界址點點之記、土地相對性界線文字說明、宗地內部爭議地界線、調查人員繪制的指界圖(宗地草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等文件資料。

3. 注冊登記、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書階段

土地登記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公告后,土地登記部門制作《土地登記卡》和繕印《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后。本階段的資料主要有:土地登記卡、土地證書簽收簿、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復印件(也可以不復印存檔)、宗地圖等文件資料。

4. 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整理歸檔階段

土地登記部門將該宗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頒發給集體土地所有者后,應當將該宗地的重份檔案資料清除,將歸檔的全部資料整理,移交給檔案部門。

三、管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應注意的問題

檔案管理部門在接收土地登記部門移交的檔案資料以后,進行鑒定、整理、編目、編檔號等項工作。此時,我們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健全檔案管理體制

目前,由于國家相關部門沒有一個規范,用以約束、指導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的管理。因此,就目前情況,我們仍然要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印發〈縣級土地管理檔案的分類方案(試行)〉〈土地管理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的通知》文規定來保存這些檔案。

分級負責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工作主要是在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屬地管理原則,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應當實行分級管理。市轄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全部移交給市級國土資源檔案部門,進行集中統一管理。縣級轄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全部移交給縣級國土資源檔案部門,進行集中統一管理。

明確責任,各負其責由于土地登記卡是土地登記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法律依據。土地登記卡、土地證書簽收簿暫不歸檔,由地籍管理或土地登記部門專人負責保管。檔案資料與土地登記卡分開保管,當出現不可預測的災害情況時,有利于查找檔案資料或土地登記卡的記錄,為土地使用權人、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人出具土地登記證明。

2. 規范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的整理要求和標準

分類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屬類的劃分,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印發〈縣級土地管理檔案的分類方案(試行)〉〈土地管理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的通知》文的劃定標準為準。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屬于農村地籍檔案,應按鄉、村、隊、集體土地所有者組成保管單位、排列。為便于管理,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只分類到鄉(鎮)級,不分類到村、隊級。因此,我們可按鄉(鎮)、集體土地所有者組成保管單位、排列。即:土地登記為一級類,以“C4”代表。集體土地所有權申報登記文件資料為二級類,以“C43”代表。對每一鄉(鎮)、宗地編一流水號,從1―N。其檔號為:全宗號?C43?鄉(鎮)編號?集體土地所有者編號。

立卷在具體整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歸檔時,應尊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系統性的特點,以每一宗地的檔案為基本整理單位,排列文件材料。在排列、編目、裝訂時,參照《科技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進行操作。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檔案卷內文件材料的排列,組卷時要根據文件材料之間的聯系及其重要程度排好先后次序。對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應依序排列在一起,每份文件要正文在前,附件(印本)在后;批復在前,請示(申請)在后;本環節生產的文件在前,其他環節的文件在后;相關圖紙按照專業(比例尺)排列,同專業(比例尺)圖紙按圖號順序排列;既有文件材料又有圖紙的,文字材料在前,圖紙在后的原則。文件資料的排列順序為:土地登記審批表、申請書、地籍調查表(界址調查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記通告、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公告、缺失定界通知書、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指界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土地統計簿、土地權屬界線文字說明、宗地內部爭議地界線、界址點點之記、宗地測繪成果資料表、宗地圖、宗地草圖等文件資料。

第8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及獨立工礦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有關規定將擁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給他人使用,由承擔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房屋再行出租的行為。

第四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五條房屋租賃管理實行出租房屋登記制度和租賃合同備案制度。

第六條租賃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房屋租賃市場消息。

第七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機關,并負責本市市區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房產管理部門受市房產管理局委托,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縣(市)、礦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郊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郊區區屬以下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房屋登記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出租房屋前,應持下列資料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一)房屋出租申請書;(二)房屋權屬證件;(三)身份證明或合法資格證明。出租公益或社會福利事業用房的,應同時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機關事業單位出租國有房屋,應同時提交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應同時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應同時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第九條以房屋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經營條件并取得收益(包括:承包費、房屋使用費、保底利潤),又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行為,視為租賃行為。房屋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無房屋所有權或其他合法的權屬證明的;(二)權屬有爭議且尚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不得出租的;(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五)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六)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租賃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并發給準予出租證明;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租賃合同備案

第十二條租賃房屋,當事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飾及設施情況;(三)用途和期限;(四)租金及交付方式;(五)房屋修繕責任;(六)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七)違約責任;(八)糾紛解決方式;(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承租人轉租房屋,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簽訂具備第十二條規定條款的轉租合同,并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權終止期限或房屋經營管理權終止期限。轉租房屋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

第十五條公有住宅房屋的租金標準,應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租金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最高或最低限價。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在租賃合同簽訂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手續:(一)準予出租證書;(二)租賃合同;(三)身份證明或合同資格證明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應對房屋租賃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自接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備案并頒發《房屋租賃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或責令補正后重新申請備案:(一)租賃合同條款不完備或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住房政策規定的;(二)登記備案的證明文件不完備的;(三)虛報、瞞報租賃價格的;(四)租賃期限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租賃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機關事業單位出租國有房屋的登記備案資料,抄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租賃合同經租賃管理部門備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復制、轉借和轉讓。租賃合同解除或終止,租賃當事人應當將《房屋租賃證》交回發證機關,同時辦理注銷登記。《房屋租賃證》遺失的,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分別向租賃管理部門交納租金百分之一點七五的租賃管理費。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如何向租賃管理部門申報租金。經審查申報的租金不實的,按照物價部門的租金最高限價標準收取租賃管理費。

第四章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單位給予行政處罰:(一)擅自出租房屋,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登記條件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登記條件的,責令停止出租行為。(二)變相出租房屋的,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出租行為,并視情節輕重可對出租人處以月租金一至二倍的罰款;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登記條件的,責令停止出租行為,并處以月租金二至三倍的罰款。(三)未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四)不按期交納租賃管理費的,責令限期交納,到期不交納,逾期一天按欠款總額收取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的責令停止租賃行為,吊銷《房屋租賃證》。(五)偽造、涂改、復制、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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