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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證申請書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6-29 14:26:3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開證申請書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尊敬的領導:

我于20xx年xx月xx日進入公司技術部,在技術部擔任web開發程序員一職。在這兩個月的工作時間里,我一直對自己要求嚴謹,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和完善分配給我的任務,參與了看守所項目的需求講解到目前的代碼編寫。因為自己在經驗上的不足,所以,我覺得自己比較適合從最基本的開始做起。綜合看來自己還有以下的不足:

1、沒有項目經驗,沒有經歷過系統和完整的系統開發。我希望同時也相信自己在這次的看守所項目中可以學到不少經驗。

2、溝通能力欠缺,沒有及時有效的和領導交流。這個可能和我的性格有點關系,我也希望能夠有所改變。

3、發現問題的能力不夠,在自己以往的學習方式中,欠缺一種主動發現問題的能力。

今后,我會多注意這方面的訓練。

在公司工作的這段時間里,我得到很多同事的幫助,特別是xx在生活上對我照料有加,兩位經理也經常的與我交流,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向同事請教,同事們也都非常樂意為我解答。這些使得我在技術上進步不少,而各位同事的熱情和幫助,使得我很快就適應了公司的生活。我是XX年畢業的學生,在此之前我在xx科技有限公司做程序員,雖然這是我進的第二家公司,但相對來說,我進入社會的時間還是比較少,我也知道還需要很多的磨練才能獨擋一面。在從學生向員工的轉換中,還沒有完全熟悉自己的角色。所以在工作或者生活中,難免會犯一些錯誤,不過前事之鑒,后事之師。這些錯誤會讓我更加成熟,在考慮問題方面也更加全面。

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試用人員在試用期3個月中,如果表現良好,可以申請提前轉正,因此我特向公司提出轉正申請,希望公司能根據我的表現,工作態度以及工作能力,給出合格評價,使我可以提前轉正成為公司正式員工。

在公司的這段時間里,我也考慮了很多的,考慮了自己的將來,以及現在,從而對我的人生觀有了新的啟發,也對這個世界和這個社會有了新的認識。在未來的一年里,我希望能通過自己的努力為公司和社會創造財富。同時提高自己的技術水平以及實現自己的個人價值。我相信“心有多大,夢想就有多大”。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時 間:20xx年x月x日

web開發轉正申請書范文二

尊敬的領導:

我于xxxx年xx月xx日進入公司,根據公司的需要,目前擔任xxx程序員 一職。負責web的開發工作。通過三個月的不斷學習,在項目開發中的不斷鍛煉以及同事、領導的幫助,我已逐漸融入這個大家庭,我也越來越喜歡我們公司同事之間非常親切,團結向上的工作環境。

在這三個月的學習和工作中,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遵循公司的規章制度,認真完成領導布置的每一項任務,遇到不懂的問題虛心的向項目組的同事們學習、請教,不斷的提高、充實自己。在此我要特地感謝領導和同事們對我的指引和幫助;感謝劉總對我生活上的關懷;感謝王總在我走彎路時正確的給我指明方向。感謝市場部的同事的鼓勵和關懷。

總之,這三個月來我學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發展,看到市場部門的同事越來越多,我深深地感受同事們的工作激情。我為此驕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員工的身份在這里工作。實現自己的奮斗目標,體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公司一起成長。

在此我提出轉正申請,懇請領導批準。我會帶著領導和同事的鼓勵與關懷用激情來完成我的工作,為公司創造價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來!

第2篇

按照國際慣例,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只要滿足“三個一致”的要求,開證行必須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然而,隨著信用證業務的發展,信用證“軟條款”的出現扭曲了信用證第一性付款責任的功能。換言之,出口商面臨信用證下根本無法做到相符交單,或者即使相符交單也得不到開證行付款的風險。在信用證“軟條款”中,“商檢軟條款”是最常見的,而且“商檢軟條款”已逐漸演變成進口商控制交單、交貨和付款的工具,成為不法商人行使商業詐騙的手段。因此,研究信用證“商檢軟條款”的表現形式、潛在風險以及出口商的應對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信用證“商檢軟條款”的常見表現形式

(一)檢驗證書由受益人出具,申請人或代表會簽,且簽字必須與開證行的簽字式樣相符

在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下,出口商提交的檢驗證書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受益人(出口商)出具;開證申請人(進口商)或指定人會簽;簽字必須得到開證行的證實。在服裝、零配件等行業,這種“商檢軟條款”比較普遍,進口商主要出于考慮控制貨物質量。一般而言,出口貨物裝運之前,進口商會親自或指派代表到出口商倉庫,或貨物儲存地與出口商共同進行現場驗貨,驗貨完畢,會簽檢驗證書。這樣的安排既有利于有效控制貨物的質量,對于不符要求或存在瑕疵的貨物可以及時要求更換或返工。同時,出口商可以及時得到與信用證一致的檢驗證書,還可防止進口商因產品質量問題而拒收貨物。但是,“簽字必須與開證行的簽字式樣相符”就像隱形炸彈,時刻威脅著出口商,必須謹慎對待。

案例1:湖北某服裝公司向立陶宛客商出口一批服裝,即期付款信用證支付。我方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證46A域(DOCUMENTS REQUIRED)規定:INSPECTION CERTIFICATE B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JOHN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ACCORDANCE WITH RECORD (S) HELD IN ISSUING BANK。按照該條款,服裝生產完畢,Mr. John在約定的期限內來我方公司現場驗貨。驗貨完畢,我方公司業務員按照信用證的要求打印出檢驗證書,進口商的代表Mr. John會簽檢驗證書。因此,我方公司順利交貨和順利交單結匯。

(二)檢驗證書由檢驗機構出具,申請人或指定人簽字,且簽字必須得到銀行的證實

在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下,受益人提交的檢驗證書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由檢驗機構出具;開證申請人或指定人簽字;簽字必須與申請人留在開證行的簽字式樣相符。外貿實踐中,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也比較多見。進口商為了確保貨物的質量,往往選擇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貨物并出具檢驗證書。檢驗機構作為第三方出具商品檢驗證書,以公證人的身份,不偏不倚,檢驗結果公平、公正,在進出口業務中應用廣泛,符合國際貿易習慣做法和法律規則。

案例2: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孟加拉客商出口一批和足療機,其中LDM -0001A型號的500個,LDM-0002A型號的100個,100%貨款即期付款信用證方式支付。該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證46A域(DOCUMENTS REQUIRED)要求:INSPECTION CERTIFICATE BE OPENED BY SOME INTERNATIONAL INSPECTION ORGANAZITION AND SIGNED BY APPLICAN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ISSUING BANK。按照該條款,貨物生產完畢前3天,該公司業務員便聯系該國際檢驗機構在中國上海的分支機構,從預約貨物檢驗、確定檢驗時間、現場驗貨直到最終取得與信用證一致的檢驗證書,大概用了2周時間。按照信用證要求,我方公司將正本檢驗證書寄送給進口商簽字。只有等收到進口商簽字的正本檢驗證書,我方公司方能向銀行交單議付。同時,“檢驗證書上的簽字要得到銀行的證實”,我方公司才能得到付款。

(三)貨物合格證書由申請人或指定的人出具,并作為議付單據之一

在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下,出口商提交的檢驗證書要滿足的條件是進口商或其指定人出具。外貿實踐中,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比較少見,進口商控制了商品檢驗權,從而控制整筆貿易的主動權,對出口商極為不利,必須謹慎對待。

案例3:2005年,天津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了貿易合同,100%信用證支付貨款。隨后,A公司收到了即期議付信用證,其中要求A公司在裝船前一周通知B公司前往天津港或A工廠進行驗貨,并簽發正本的貨物合格證書作為議付單據。A公司認為出于對貨物質量的考慮,B公司的要求很合理,所以沒有提出異議。A公司按照合同和信用證的要求生產零件。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只有B公司現場驗貨,驗貨完畢并且貨物合格A公司才能發運貨物。同時,只有B公司出具貨物合格證,A公司才能向銀行交單議付。因此,進口商通過控制貨物檢驗權,最終直接控制出口商的交貨、交單和回收貨款。

(四)開證行根據貨物在目的地的檢驗結果決定是否付款

在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下,出口商交單議付時常常并不需要提交檢驗證書或類似單據,出口商獲得貨款的前提條件是:貨物在目的地檢測結果符合合同的要求。這是相符交單以外的非單據付款條件,與信用證的性質和UCP的規定是相違背的。在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下,進口商通過控制貨物的復驗權,從而直接控制“付款”的主動權,對出口商非常不利,必須謹慎對待。

案例4:2010年中國青島某公司向英國客商出口一批花生,100%即期信用證支付。該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證47A域(ADDITIONAL CONDITION)規定: “DOCUMENTS PRESENTED HEREUNDER SHALL BE RELEASED TO THE APPLICANTS FREE OF PAYMENT IN ORDER TO FACILITATE AFLATOXIN INSPECTION AND THE ISSUING BANK CAN NOT AFFECT THE PAYMENT UNTIL THE AFLATOXIN RESULTS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EU REGULATION.”按照信用證的要求, SWIFT信用證46A域(DOCUMENTS REQUIRED)沒有要求提交檢驗證書或類似單據,而是規定進口商先無需付款,開證行先交單給進口商便于進行黃曲霉素復驗,等到黃曲霉素目的地復驗結果滿足歐盟要求,開證行再付款。

二、信用證業務中“商檢軟條款”對出口商的潛在風險

(一)檢驗證書的簽字與開證行留存的簽字式樣不一致

信用證中要求“檢驗證書的簽字必須與開證行留存的簽字式樣一致”是信用證“商檢軟條款”的顯著特征之一。簽字式樣是進口商留存在開證行的,檢驗證書必須由進口商或指定人簽字,因此,出口商無法判斷檢驗證書的簽字是否與開證行留存式樣一致。在這種“商檢軟條款”下,出口商處于非常被動的局面,即簽字與簽字樣本完全一致,開證行付款,反之,開證行就可以“正當”拒付。例如,1999年1月15日,中國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開出了一份不可撤銷信用證,申請人為華隆公司,受益人為潮連物資(香港)有限公司。該信用證單據條款第2條約定“由申請人發出的貨物收據上申請人的簽字必須與開證銀行持有的簽字式樣相符”。華隆公司預留在該銀行的簽字樣本為:在同一張樣本上蓋有兩個華隆公司公章,其中一個章附有“武斌”的簽名,另一個章附有“易峰”的簽字。同年1月31日,華隆公司出具貨物收據,加蓋華隆公司公章,并由“易峰”簽字。隨后,潮連物資(香港)有限公司向該銀行交單請求付款。結果,該銀行以“貨物收據上之簽署有異于開證銀行所持之簽署式樣”予以拒付。

(二)進口商或指定人拒絕出具檢驗證書

外貿實踐中,進口商在貨物裝船之前到現場驗貨已經成為一些行業(比如服裝、零配件等)的習慣做法。糟糕的是,合同中很少規定驗貨人員何時到達工廠驗貨、驗貨人員按照什么標準驗貨,也很少規定進口商不來或拖延現場驗貨時間或拒絕出具檢驗證書應該承擔什么責任。這樣的習慣做法對出口商極為不利,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賦予進口商更大的主動權。比如案例3中,貨物裝船一周前,A公司通知B公司前往工廠驗貨, B公司不僅推托沒來驗貨,而且要求A公司先發貨,然后補發商檢合格證。接著,B公司不僅沒有出具貨物合格證書,而且說服A公司提交議付單據,并承諾接受此不符點(缺少檢驗證書)。單據轉交開證行后,B公司憑提單提走了貨物,隨即開證行提出單證不符,B公司拒絕付款。最終,這筆業務給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三)國外檢驗機構檢驗程序復雜導致逾期交單

外貿實踐中,進口商指定國外檢驗機構檢驗商品并出具檢驗證書,對出口商也是不利的。國外檢驗機構在國內的分支機構少,不方便辦理檢驗事宜。同時,國外檢驗機構檢驗程序非常復雜,不便于確定取得檢驗證書的時間,很容易造成逾期交單,從而開證行“正當”拒付。如案例2中,該國際檢驗機構僅在中國上海有一家分支機構,對于出口商辦理商品檢驗極為不利。據了解,該檢驗機構的業務程序非常復雜,從申請商品檢驗、預約商品檢驗時間、實施現場驗貨,再到取得檢驗證書,每個環節缺一不可,每個環節都有嚴格的規定。比如,該分支機構前往我方公司現場驗貨時因空箱晚到1個小時,檢驗人員就離開了現場,我方公司不得不重新申請檢驗,耽誤了大量的時間。另外,該分支機構現場并不出具檢驗證書,需要周轉多次才能拿到檢驗證書。

(四)單據名稱與信用證規定的名稱不一致

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以下簡稱ISBP681)第41條規定:“單據可以使用信用證要求的名稱或相似名稱。單據內容必須看似符合所要求單據的功能?!币虼?,當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名稱與信用證規定的名稱不一致時,是否構成不符點的主動權在開證行手中。在外貿實踐中,單據名稱與信用證規定的名稱不一致遭銀行拒付的案例并不少見。因此,進口商常常通過控制檢驗權,從而指使檢驗機構(或串謀)出具與信用證不一致的檢驗證書,人為造成單證不一致,開證行“正當”拒付。例如,2011年浙江某出口商向孟加拉客商出口面料,采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信用證要求出口商議付時提交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同時進口商指定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是檢驗報告(INSPECTION REPORT),從而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名稱與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名稱不一致,銀行拒絕付款。

(五)目的地復驗結果不一致

復驗權是進口商的一項重要權力。但是,復驗結果作為開證行付款的依據是有悖國際慣例的,對出口商也是不利的。復驗結果受檢驗機構、檢驗標準、檢驗方法、檢驗地的氣候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其中,復驗機構、復驗標準對復驗結果的影響最大。比如案例4中,黃曲霉素復驗標準是歐盟的檢驗標準。據了解,現行各國對黃曲霉素在食品中的參量限制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黃曲霉素B1、B2、G1、G2以及由B1、B2在體內進過羥化而衍生成的代謝產物M1、M2的含量。中國200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Maximum levels of mycotoxins in foods》(食品中真菌毒素含量)GB2761-2005中規定,直接供人類食用的花生B1最高限量為20ug/kg,食用前經過物理處理的花生B1最高限量為20ug/kg;而歐盟在委員會條例(EC)No629/2008規定,直接供人類食用的花生B1最高限量為2ug/kg,食用前經過物理處理的花生B1最高限量為8ug/kg。由此可見,目的地黃曲霉素BI的含量超過歐盟的標準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追索其根本原因,進口商在信用證中設置“商檢軟條款”是為了轉嫁“黃曲霉素超標,禁止進口清關”的國家風險。

(六)喪失貨物所有權的潛在風險

在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下,出口商容易喪失貨物所有權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信用證規定:“檢驗證書的簽字必須與開證行留存的簽字式樣一致”,進口商要求出口商先行發運貨物,要求1/3正本提單裝船后由出口商直接寄給進口商,或與船方串謀無單放貨,進口商提走貨物,然后開證行以“檢驗證書的簽字必須與開證行留存的簽字式樣不一致”而拒絕付款,最終造成出口商“錢財兩空”;另一種是信用證規定:“目的地復驗結果滿足要求,開證行付款”,并規定進口商無單(海運提單)開箱檢驗,或者開證行先交單,檢驗結果滿足要求開證行再付款。在這種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下,出口商不僅面臨喪失貨物所有權,或退運或轉賣的風險,而且收回貨款的主動權也掌握在開證行手中。

三、信用證業務中出口商應對“商檢軟條款”的策略

第一,規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保證商檢條款與合同其他條款的一致性?!秶H貨物買賣合同》是開立和審核信用證的依據,也是處理貿易糾紛的重要依據。合同條款的一致性是順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基礎。在信用證業務中,簽訂商品檢驗條款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商品檢驗(復驗)時間、地點、檢驗(復驗)權等幾個方面的約定必須與貿易術語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明確檢驗(復驗)機構、檢驗標準,若是進口商或指定人檢驗,必須明確規定現場驗貨的時間,同時約定拒絕現場驗貨或延遲現場驗貨應該承擔的責任;必須明確拒絕簽發檢驗證書或簽發與信用證規定不一致的檢驗證書應該承擔的責任;商檢條款要與合同中的品質異議條款、索賠與理賠條款等保持高度一致性。同時,合同中最好規定“保留貨物所有權”條款,以防喪失貨物所有權。

第二,核對《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預防“商檢軟條款”信用證的開立。在外貿業務中,預防進口商在信用證條款中設置“商檢軟條款”是減少“商檢軟條款”信用證風險的有效途徑。眾所周知,《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是進口商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必須提交的書面申請文件,是開證行受理申請并開具信用證的依據,信用證中除了一些格式性條款以外,其余條款都是參照《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的內容而規定的。簡言之,正常情況下,信用證條款與《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的內容是一致的。然而,《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是進口商依據合同條款和自己的意愿而填寫的。因此,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是否一致,關鍵在于核對《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中是否添加、刪減或修改合同條款內容。在外貿實踐中,出口商最好與進口商保持良好的關系,爭取參與核對《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對于不能接受或者無法辦到的商品檢驗條款,盡快與進口商協商,添加、刪減或修改相關內容,避免開立“商檢軟條款”信用證。這樣做的好處是,不要向開證行提出申請,而且避免繁瑣的修改信用證程序,也不必支付額外的信用證修改費用,甚至不符點費用,又有利于買賣雙方貿易關系的持續。

第三,審核“商檢軟條款”信用證,力爭“商檢軟條款”信用證的修改。如果說核對《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是減少信用證風險的第一道防線,那么審核“商檢軟條款”信用證則是減少信用證風險的第二道防線。出口商收到“商檢軟條款”信用證,一旦審核出不能接受或者無法辦到的商品檢驗條款,應盡快與進口商協商并向進口商發出“信用證修改函”,具體列明修改點以及詳細的修改建議,并催促進口商向開證行申請,辦理信用證修改程序。值得提醒的是,出口商一定要收到開證行的“信用證修改書”并審核無誤之后,才能安排備貨或者運輸。

第四,力爭取得合格“商品檢驗證書”,促成“商檢軟條款”信用證的付款。如果由于貿易的需要,出口商接受了“商檢軟條款”信用證,那么,取得合格的商品檢驗證書,應該是促成“商檢軟條款”信用證付款的最后一道關。經過“預防”和“修改”兩道關,存留下來的“商檢軟條款”是進口商出于控制出口商交貨時間、貨物品質、數量、包裝以及特殊條件而設置的。一旦出口商接受這樣的信用證,必須做到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出口方要嚴格按照合同條款的要求準備貨物,不給外商遺留任何提出品質異議的機會和借口,數量盡量有多余的,方便更換和補充;其次,提前熟悉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程序,估計取得商品檢驗證書所需要的最長時間,隨時與檢驗機構保持聯系,盡早安排檢驗時間,留足簽發商品檢驗證書的時間;最后,出口商交單結匯時最好選擇自己的往來銀行,便于預審“商檢軟條款”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必要時,還可以委托交單行向開證行“電提”單據,得到開證行的確認后再行交單結匯。

參考文獻:

[1]國際商會. 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UCP600)[M].中國民主法治出版社,2006:11.

[2]李蕾.貿易結算中信用證軟條款問題及對策[D].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1:10.

[3]金賽波.中國信用證法律和重要案例點評[M].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128.

第3篇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商和進口商由于遠隔重洋,很難充分了解到對方的資金及信譽情況,也很難建立起相互的信賴,因此,出口商在沒有收到貨款前總是不愿交貨,而進口商在未控制貨物前也不愿付款,為解決進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的問題,銀行以其信用介入,有條件地保證出口商只要提供與銀行開立的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單據,便向出口商付款,出口商在交單時轉移貨物所有權。這就是信用證業務。

它最大的特點是由銀行保證付款,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承擔第一性付款義務,只要交單相符,開證行必須付款,其付款不以進口人的付款為前提條件。

信用證是自足文件。信用證是與買賣合同相分離的獨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條款是否與信用證條款一致,所交單據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銀行一律不過問。

信用證是單據化業務。在信用證業務中所有各方,包括銀行和商人所處理的都是單據,而非貨物。《UCP600》第6條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

二、信用證的作用

信用證是國際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證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為國際貿易提供綜合服務,對進出口商及銀行都有積極作用。

(一)對出口商的作用

1、憑單取款。信用證支付的原則是單證嚴格相符,出口商交貨后提交的單據,只要做到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行就保證支付貨款。信用證支付為出口商收取貨款提供了較為安全的保障。

2、外匯保證。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進口商要向本國申請外匯得到批準后,方能向銀行申請開證,出口商如能按時收到信用證,說明進口商已得到本國外匯管理當局使用外匯的批準,因而可以保證出口商履約交貨后,按時收取外匯。

3、資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貨前,可憑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作抵押,向出口地銀行借取打包貸款,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貨物和打包裝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后,按規定辦理貨物出運,并提交匯票和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敘作押匯取得貨款。這是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從而有利于資金周轉,擴大出口。

(二)對進口商的作用

1、保證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付款行、保兌行的付款及議付行的議付貨款都要求做到單證相符。都要對單據表面的真偽進行審核。因此,可以保證進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貨物的單據,特別是提單,它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2、保證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貨的時間、交貨的品質和數量,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最遲的裝運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譽良好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書等,以保證進口商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3、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通常要交納一定的押金,如開證行認為進口商資信較好,進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況下履行開證義務。如采用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托收據向銀行借單,先行提貨、轉售,到期再付款,這就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

(三)對銀行的作用

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即承擔開立信用證和付款的責任,這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證。所以,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擔保品,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因此,承辦信用證業務是各銀行的業務項目之一。

三、信用證的風險

信用證是基于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進貿易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風險。

(一)來自進口商的風險

1、進口商不開證。由于市場價格變化等原因,為規避市場風險,進口商從自身利益出發,故意不開證。信用證能否開立不是銀行說了算,而取決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沒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銀行不會向受益人開出獨立于銷售合同之外的單據買賣合同。

2、進口商提供假信用證騙取出口貨物。所謂假信用證,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進口商故意偽造或冒用銀行名義開立的信用證;二是進口商伙同資信不良銀行開立的信用證。無論是何種形式的假信用證,都是進口商詐騙行為的工具,如不能及時識破,將給出口商帶來極大危害。

3、“軟條款”信用證。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非善意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該信用證運轉時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處于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銀行則有權隨時單方面解除付款責任的信用證。申請人設置這種軟條款的目的在于將主動權單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來詐取受益人的質量保證金之類的款項。而出口商貨款的收回完全依賴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軟條款信用證欺詐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由于它是真證,不同于偽證,因此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詐騙甚至有些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再加上它形式變化多樣,主要包括暫不生效條款、苛刻條款、相互矛盾條款等,如果出口商對其認識不夠或是掉以輕心,很容易落入陷阱。(二)來自出口商的風險

1、出口貨物品質難以保證。由于信用證支付是一種單據買賣,銀行只關心單據的完整和表面的真偽,并不關心買賣合同和貨物的好壞,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準確的單據,且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銀行就會對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譽較差,用假貨或品質低于合同規定的貨物欺騙進口商,則使用信用證結算并不能保證進口商的收貨安全。

2、因合同與信用證有關貨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單據按照合同規定描述而與信用證中的不同,也就是單證不符,銀行有理由拒付,因為信用證結算要求出口商必須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否則銀行將有權拒絕付款。

(三)來自開證行的風險

1、開證行可能審單不嚴造成損失。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要在審單無誤后代進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審單不嚴,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開證行就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進口商的權益受到限制。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在開證行填寫的格式化的開證申請書是銀行事先擬就的,進口商沒有修改的權利,并且申請書的內容以保護銀行的權益為主,進口商的權益得不到完全保護,使進口商面臨可能來自銀行的風險,如申請書中的一些銀行免則條款,會成為銀行免除責任的保障,從而減少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可能因失誤所承擔的責任。

此外,信用證業務中任兩個當事人聯手,都有利用信用證的特性進行詐騙等風險。例如,由于只要賣方發貨單據相符,銀行就應墊付貨款,如果買賣雙方相互勾結,開證行就有可能被騙;又如,進口商串通開證行,以“不符點”為由惡意拒付給出口商造成損失等。

四、風險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證本身存在一些風險,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證業務下各當事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熟練掌握國際貿易慣例;同時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對其交易對象進行資信調查,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和采取適當的措施。

(一)出口商應采取的措施

出口商在繕制或收集單據時必須十分謹慎,要嚴格審核信用證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制作發票和從相關部門取得運輸單據、保險單據、檢驗證書、海關發票、領事發票、產地證明書等,務必做到完整、準確、及時和整潔。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證后,應認真審核信用證的有關內容,嚴格審證,以及謹防“軟條款”的出現。當出口商對信用證中的有關條款難以滿足時,應盡量與進口商接洽,促使開證行進行修改。

2、出口商應避免接受“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的條款,因為海運提單通常代表持有人對貨物的所有權,如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申請人則很可能以各種借口挑剔單據,拒付貨款,或者干脆將貨物提走。

3、出口商應尋求信用證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以化解和轉移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國政府為出口商提供的一種非盈利性風險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勵,擴大本國商品出口。

(二)進口商應采取的措施

進口商要慎重訂立合同,對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做嚴格要求,讓受益人不易偽造單據和信用證。

1、掌握船舶的情況,在國際貿易中受益人通過提單欺詐尤為突出,所以買方應及時了解船舶的情況,確認提單是否真實。

2、加列商品檢驗條款。為了防止出口商不發貨,少發貨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現象發生,進口商可在信用證中加列有關條款來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當地政府檢驗部門出具的商品檢驗報告,或進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經營的第三國公正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進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詐行為。

(三)開證行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開證行應嚴格審核信用證表面的真偽,否則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開證行就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加強對進口商的資信了解。對資信不好、資產負債狀況存有隱患的進口商,開證行可相應地提高其申請開證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擔保,從而降低與減少受詐騙的風險。

2、加強對單據的控制。由于海運提單代表持有人對貨物享有的權利,因而開證行在信用證條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裝運貨物后出具以空白抬頭或以開證行的指定人為收貨人的提單。在空白抬頭下,如出口商交單并經背書將提單轉讓給開證行,如進口商付款開證行才將提單交給進口商;在以開證行的指定人為抬頭時,開證行通過控制海運提單與單據,在進口商付款后將提單背書轉讓給進口商。否則,開證行有權出售提單所代表的貨物。

信用證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是國際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進出口商及銀行都有積極作用,但在促進貿易的同時,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風險,建立風險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信用證業務是銀行中間業務中的高風險和高收益業務,隨著我國國有銀行徹底向現代商業銀行轉軌的進程,銀行將更加重視中間業務的發展,信用證付款在我國國際貿易結算中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王琮,劉凱.論信用證欺詐及其防范[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2004(2).

2、陳金亮.跟單信用證弊端之我見[J].對外經貿實務,2003(5).

3、徐志閔.淺析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風險與防范[J].集團經濟研究,2005(1).

第4篇

關鍵詞:案例教學;項目教學;外貿單證;交互應用

中圖分類號:G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172

《外貿單證》是一門實踐性和時效性較強的課程,深受際經貿環境的影響。結合課程特點,在日常的教學中,如果能做到“案例教學”和“項目教學”的交互應用,并且力求做到兩者的良好融合、交互促進,定能提高《外貿單證》課程的教、學效果。

1 “案例教學”和“項目教學”

“案例教學”是根據教學目的和培養目標的要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以案例為基本素材,啟發學生以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問題為中心進行分析研究,獨立思考,提出見解,做出判斷和決策,培養學生運用理論知識并形成技能技巧的一種教學方法。

“項目教學”是指教師通過課程設計,將課程設計為一個或多個可行性的項目,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以獨立或者團隊協作的方式綜合運用已有的知識,充分發揮思維潛能和創造意識開拓性的完成項目任務。通過不同項目的完成,以達到提升學生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并構建學生新的知識體系的目標。

“案例教學”和“項目教學”較突出的三個相同點是:從學的方面來看,兩者都強調將以往教學中學生的被動“填鴨”變為自覺、自主探索,提高學生在整個教學活動中的參與度和主動性;從教的方面來看,無論是案例的篩選與展示還是項目的組織與設計都離不開教師的前期鋪墊和精心導入;從整個過程的具體落實來看,兩者都是“以案例、項目為主線、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以期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提高學生的實踐應用能力,提升課堂的教學效果。

2 “案例教學”和“項目教學”交互應用的設計理念

“案例教學”的教學方法和“項目教學”的教學模式在日常高校的教學活動中較為常見,然而較多的是突出使用或者單獨使用其中一種,將兩者并列使用或者糅合應用的并不多,本文所提兩者“交互應用”的設想是將兩者放在一個同等的高度、不偏倚,在發揮各自作用的同時相互影響,從而達到“1+1>2”的效果。

具體為:將課程根據知識點和內在邏輯結構分割成N個項目后,每個項目包括M個子任務,每個項目包含課程的部分章節內容,學員在完成每個項目的過程中,針對子任務完成的過程是循環重復的。全部的N個項目,根據課程性質,可以是并列關系,可以是遞進關系。比如在《外貿單證》課程中,前期的部分章節像從“進出口業務成本核算”到“買賣合同”再到“信用證”存在嚴格的先后關系,所以在項目設置時可以是遞進式的,而到中后期制作各類單據時,并不是所有單證的制作或產生都存在嚴格的先后順序,所以這些項目的設置又可以是平行式的。在明確第n個項目及其包含的m個子任務后,從課程案例庫中精選此項目的案例。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剖析和學習,進而掌握本項目所涉及的相關知識點進而達到本單元的教學目標。

3 “案例教學”和“項目教學”在《外貿單證》課程中的交互應用

以《國際貿易單證精講》課本第四章為例,來探討“案例教學”+“項目教學”在《外貿單證》課程中的交互應用。本單元的項目名稱為“信用證的審核與開立”,將本項目分解成如下4個子任務:

任務1:信用證相關理論知識,其教學目標為理解并掌握信用證的基本理論知識――定義、性質及特點,參考學時1(45分鐘)。由于信用證的相關理論知識在先行課程《國際貿易實務》和《國際結算》里接觸并了解過,所以這里可以通過直接的理論講解來跟學生一起回顧溫習信用證的定義,而信用證的三個基本性質及特點建議采用案例教學方法為上。由于此知識點具有通識性,所以案例只需要針對此知識點即可,不需要刻意外延。比如針對信用證的“獨立于合同的自主文件”性質的導入案例為“某出口公司對美國成交女式上衣1000件,合同規定綠色和紅色上衣按3U7搭配,即綠色300件,紅色700件。后國外來證上為紅色30%,綠色70%,但該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規定的花色比例裝船出口,后信用證遭銀行拒付?!毙枰獙W生獨立思考并解答的問題為“(1)銀行是否有權拒絕付款?為什么?(2)作為賣方,應當如何處理此事?”信用證的另外兩個性質及特點亦可采用相同性質的案例進行學習。

任務2:信用證條款的解讀,其教學目標為:能讀懂并分析信用證的各條款,由于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為英文且內容較多,考慮到學生的學習基礎,參考學時為3(135分鐘)。此任務的開展仍然建議通過案例教學來進行。信用證的樣例很多,網絡上或者往屆國貿畢業生提供的工作中的信用證皆可。由于篇幅問題,信用證案例這里不做導入,但有兩點可做建議:一是如前所述信用證的先行內容為買賣合同,一般是合同成立在先信用證開立在后,所以在信用證樣例講解時,采用的信用證案例最好跟前一個項目即買賣合同存在對應關系,以節約課時并增強項目之間的銜接性。當然也可以布置獨立的信用證案例作為課外自主學習的內容。第二個建議是在信用證條款進行講解時應有所倚重,應增加對重點條款的剖析,特別防范陷阱條款。

任務3:信用證的審核與修改,其教學目標為:能根據前期的外貿合同來審核信用證的各項條款并能正確修改信用證,參考學時為4(180分鐘)。此任務是在任務2順利完成的基礎上進行的,有了對信用證條款的正確解讀,才能為信用證的審核與修改提供夯實基礎,與此同時,此任務所需要的信用證案例必須與前期合同案例彼此關聯。在此列舉合同與信用證案例中的兩個條款進行分析:(1)合同中的“Terms of Payment: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Jul,20th,2015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而信用證中“DRAFTS AT 42C: 60 DAYS AFTER SIGHT”明顯與合同中的“payable at sight”是不相符的;(2)合同中的相關檢驗條款為“Goods must be inspected by the appoin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applicant”,信用證的檢驗條款卻為“THE APPOIN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BUYER SHALL INSPECT THE GOODS AND SIGN ON THE INSPECTION REPORT IF THE GOODS HAVE PASSED THE INSPECTION”。細致比較會發現信用證條款要比合同條款更為苛刻,合同中只是說“由開證申請人(合同買方)指定的代表檢驗貨物”,沒有對檢驗結果有特別的要求或說明,而信用證中卻在“AND”后引申了合同條款的意思,“買方代表只有在貨物經過檢驗后才在檢驗報告上簽字”,對檢驗結果具有明確的指向性,相比于之前協商而成的合同條款,這種信用證條款對受益人(合同賣方)是不公平的。

任務4:信用證的申請,其教學目標為:能辦理信用證的開證申請,參考學時為1(45分鐘)。信用證的開證申請是開證申請人(合同買方)根據合同相關內容到銀行申請開證,填寫開證申請書,這是信用證開立的前提條件。此任務中關鍵之處在于對合同條款的正確解讀,否則會導致開證申請書填寫錯誤――信用證與合同不符――修改信用證、甚至耽誤裝船等一系列后續問題。各銀行的開證申請書雖然樣式不同但是上面的欄目卻大致相同,所以這里只需要網上下載銀行的開證申請書空白模板讓學生根據合同填制即可。

4 “案例教學”和“項目教學”交互應用的建議

通過以上,我們可以發現在此教學過程中,“項目教學”與“案例教學”緊密結合起來,“項目教學”是模式是載體,“案例教學”是方法是手段,項目貫穿于課程教學的始終,而案例也貫穿于每個項目的始K,兩者的交互應用使教學內容更加立體和形象,不僅較大程度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也提升了學生的團隊協作意識,提高了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其作用和效果在《外貿單證》這類實踐性較強的課程中尤為突出和明顯。結合日常的教學實踐,作為“案例教學”和“項目教學”交互應用的實施者,筆者有以下三點建議:

(1)“案例教學”中的案例選取一定要貼切、精煉、具有時效性。好的案例是成功的一半,案例的選擇是否恰當,直接影響到教學效果和質量。前文提到部分對案例的要求,但是每章節的知識點不同,每個項目任務不同,案例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傮w上看應該做到“貼切”――所選案例一定要貼近教學內容、教學目標及前后項目任務而不能斷層、突兀;“精煉”――由于案例貫穿教學始終,考慮到課時及學生的注意力,在布置案例時應盡量控制好案例的長度,成為濃縮的精華;“具有時效性”――這個主要是跟課程性質相關。由于國際貿易中的一些政策、規則經常處于變動狀態,所以在教學中的案例不能一成不變,應結合時事不斷更新。

(2)“項目教學”中的項目、子任務設置要注意相關性、可操作性等原則。項目、子任務的設置應避免好逸惡勞、按部就班地遵照教材原有的章節編排來,而應該根據課程性質、內在邏輯結構、所包含的知識點等因素綜合考慮。要使所設置的項目、任務與教學目標、與專業的實際需求相關――即相關性原則;另外,項目、任務的設置應該緊密結合學生目前的具體學情、知識積累來,要難易適中――即可操作性原則,否則達不到預期的效果,“項目教學”也會成為空談。

(3)每個任務和案例結束后,老師應及時點評,總結教學過程中老師的教和學生的學這兩方面需要改進完善的地方;同時在整個教學活動中老師需要一直平衡好和學生之間的關系,在扮演好自己“主導”角色的同時,把握好學生的“主體”角色,使兩者相得益彰。

參考文獻

[1]李星.“案例教學法”(CTM)與“以問題為本的學習”(PBL)的比較研究[J].紅河學院學報,2004,(12):79-81.

[2]沈相應,尹建設.項目式教學在高職院校教學中的應用―以《保險營銷》課程為例[J].淮南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5,(1):73-76.

[3]田運銀.國際貿易單證精講(第四版)[M].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2015.

第5篇

1、需要到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開證明,寫申請書。

2、老年卡也叫《老年人優待證》,是政府制發的老年人持有的表明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根據年齡不同,60周歲-69周歲的領綠色卡,70周歲以上的領桔紅色卡。老年卡的作用主要是記錄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并憑此證享受當地政府的一些老齡優惠政策,如免費乘坐公交車、就醫免等候、公園或一些博物館或圖書館等門票打折優惠或免費等。

(來源:文章屋網 )

第6篇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信用證;案例教學;應用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實務課程中支付方式的一個章節,雖然所占內容不多,但是其實踐意義卻是非常重要。以蘭菁主編,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第二版為例,該書信用證內容出現在第十五章國際貿易貨款的收付第三節,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信用證的定義和主要內容,信用證的當事人,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信用證的種類。每一個方面作者都給予了適當的案例分析說明,增強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消化。除上述四個方面以外,案例教學還應滲透到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欺詐等相關內容。實踐表明,案例教學法是最有效的信用證教學方法之一。

案例教學法最早產生于古希臘、羅馬時期,而真正作為教學方法來運用是在1910年的哈佛大學的法學院和醫學院,接著逐漸應用在商業和企業管理學,20世紀70年代開始應用于教育學學界¨。案例教學是通過一個具體情節的描述,引導學生對這些情節進行討論和總結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使學生在“做”中學,在思考中進步,有利于學生自信心的樹立、技能的學習、以及創造能力和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的培養。我國很多高校也在課程教學改革中融入了案例教學法,而在信用證教學中,還存在許多不足,主要包括:對案例教學存在認識上的誤區,與“問、答”式的單向教學法雷同;案例使用不夠恰當,隨意性強,沒有圍繞教學內容認真篩選或撰寫;案例資源匱乏,缺乏針對性與時效性;教師放任自流,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得不到發揮,綜合能力得不到培養與提高等。因此,在信用證案例教學中,必須注意提高案例教學效果,發揮案例教學法對信用證教學的有效促進作用。

1提高信用證案例教學效果的方法

1.1明確目標,找準定位,精選案例

所謂明確目標,即是圍繞本課程的特點,確定信用證教學的目標。信用證教學的目的是使學生理解信用證的定義和特點,明確信用證的當事人、職責及其相互關系,掌握信用證的一般業務流程,識記不同信用證的種類及其使用,了解關于信用證的國際貿易慣例。找準定位,即是根據所授學生的特點,對案例教學進行準確定位。精選案例,即是案例的選擇一定要做到高質量和較強的針對性。案例的選擇應是有討論和分析價值的、真實的、常見的而又復雜的問題。其次,案例應該給予學生充分的討論空間,不要限制學生的思維和表達,而要提供可以思考和解決問題的多個途徑。另外,案例的選擇要與教學的進度和課程的培養目標掛鉤,同時注意時效性和目的性。教師既可以選取內容新穎、新近發生的案例,也可以自行編寫案例,在案例教學中迅速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1.2科學設計。精心組織,廣泛發動

在選擇好教學適用的案例后,教師要仔細研究案例,結合學生現狀設計好案例教學工具,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比如:是分組討論還是辯論或者是角色模擬,是引述案例還是利用多媒體教學手段選擇聲像資料等等。案例教學的精心組織是保證教學目標實現的必要條件。組織得當能充分發揮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培養其協調配合能力和團隊精神,提高其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分析的組織形式可以從三個方面去思考:一是自選案例,自主分析。在教師給出的案例中,學生自行選擇一個案例,在課堂上先提出自己的觀點,其他學生再從客觀、局外的角度,來研究并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應對。二是共選案例,小組分析。將全班學生進行分組,每組4至5人,共同挑選一個案例,在課堂上由各小組發表對案例的看法及其解決問題的思路。接著,各自以有力的理論支持提出意見和觀點。通過思維的碰撞達成共識。然后,由學生對案例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加以總結和概括。三是典型案例,全班分析。由教師和學生挑選一個比較典型的案例展開全班討論。為了讓討論、爭辯能充分展開,教師不要輕易參與爭論,要積極鼓勵那些有自己獨到見解的同學發言。對那些觀點不成熟的同學發言也不要輕易否定,以免打擊積極性。

1.3總結評估。教學反思。推陳出新

教師對案例的總結是案例教學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教師應該歸納出帶有普遍規律性的理論,系統地梳理學生所應該掌握的信用證知識和語言知識,讓學生能夠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重新審視和分析案例。由此,使理論回到實踐,使理論指導實踐,以便進一步加深學生對理論的理解。教師還可對學生的表現加以評價,并將學生的課堂表現作為平時成績的參考依據,以激勵學生下一次更好地參與討論。教師應歸納出有代表性的意見和創新觀點,對學生提出的不同見解不能進行簡單的判斷對與錯,而應從學生分析步驟的恰當性、決策依據的充分性、結論推斷過程的邏輯性、思維的創新性等方面綜合評定,這樣在培養學生能力的同時也培養了學生的自信心。教學是一個教與學相互促進的過程,教師在教學中要不斷的反思,推陳出新,發現新規律,找出新問題,以科學的發展觀,敏銳的創新性,不斷探索新方法,促進案例教學效果更好地形成。

2信用證案例教學的三個重點層面

2.1信用證的定義、主要內容及當事人

此部分教學為信用證人門篇,對學生掌握信用證知識起著奠基作用,因此,在講解時,我們可以巧設案例,從學生感興趣的知識背景出發,既可以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又可以起到提高教學效果的作用。設計案例如下:劉備得諸葛燒赤壁后,蜀國實力大增,自此與北魏東吳三分天下。蜀國國力增強后,三國問的貿易交流也Et益頻繁。某天,東吳孫權見蜀國辣椒資源豐富,于是一紙訂單,下了150萬東吳幣的醬品合同,付款方式:不可撤銷信用證。劉備大悅。轉眼春去秋來,辣椒醬如期制作,孫權的東吳貿易公司通過東吳花旗銀行將信用證如期開到劉備醬品公司。正待發貨前,趙云來報:東吳貿易公司因管理不善,瀕于破產,資不抵債。劉備大驚,速召諸葛亮商議,共討對策。若你是諸葛亮。該如何處理此事?

案例如此一改。學生一雙雙明亮的眼睛看向講臺,案例背景講解完畢,再讓學生分析時,也變得格外積極,課堂氣氛馬上活躍起來。本案例主要涵蓋的知識點有:信用證的含義、信用證的特點,其中可引申信用證與合同的關系。分析完案例后,可接著再分析信用證的當事人。通過案例指出,此案例中,誰是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劉備方還是孫權方?誰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哪個銀行是開證行等等。喜愛《三國》的學生對著相關定義迅速地指出了各當事人。

2.2信用證的操作流程

國際貿易跟單信用證操作流程分以下幾個步驟:

(1)進口人與出口人訂立買賣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

(2)進口人向當地銀行提出申請。填寫開證申請書,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請開證行開證。

(3)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并寄發給通知行請其通知受益人。

(4)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

(5)出口人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并備齊各項貨運單據,開立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之內送交當地銀行請求議付。

(6)議付銀行按信用證條款審單無誤后,按照匯票金額扣除利息,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給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通知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人驗單無誤后付清貨款,開證行把全套貨運單據交給開證人。

講解此部分時,接第一部分三國案例,可將上述內容融人以下案例中:話說劉備依諸葛之意,大膽發貨,不久便收回貨款,在佩服諸葛之余,深感有必要普及信用證知識,便讓諸葛亮給醬品公司的管理層進行業務培訓。信用證流程如下所示:

(1)買賣雙方(東吳貿易公司與劉備醬品公司) 在合同中約定,采用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

(2)進口商(東吳貿易公司)向當地銀行(東吳花旗銀行)申請開證。

(3)開證銀行(東吳花旗銀行)接受進口商(東吳貿易公司)申請,并根據申請書內容開具信用證,寄交出口地通知銀行(劉備所在地銀行)。

(4)通知銀行(劉備所在地銀行)接到信用證審核無誤后通知給受益人(劉備醬品公司)。

(5)受益人(劉備醬品公司)審核信用證無誤后,按信用證規定條件裝運貨物,并備齊各種單據,在信用證有效期之內向議付銀行(劉備所在地銀行)交單請求議付。

(6)議付銀行(劉備所在地銀行)審單無誤后,把貨款墊付給出口商(劉備醬品公司)后,將貨運單據寄交開證銀行(東吳花旗銀行)索償。

(7)開證銀行(東吳花旗銀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銀行(劉備所在地銀行)。

(8)開證銀行(東吳花旗銀行)通知開證申請人(東吳貿易公司)付款贖取單據。

2.3信用證軟條款

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是被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主要結算方式。雖說信用證是一種較為“安全”和“公平”的支付手段,但不良之徒仍有可能巧設信用證軟條款,制造陷阱,進行詐騙活動,而且屢屢成功地“暗度陳倉”。信用證使用過程中暗含著單據限制條款、信用證暫不生效條款、限制運輸條款等風險,因此,此部分案例教學不可忽視。

信用證軟條款常是專業性強的英文,有的條款冗長復雜,另外還需結合國貿知識分析其原由,英文基礎不好的學生很容易放棄,但如果把一些條款放入下列背景中會取得良好的效果。我們設立案例背景如下:話說諸葛亮草船借了十萬支箭后,魏國箭支庫存不足,只好花重金從蜀國購買,關羽被派負責此事。哪知,曹操在信用證中暗設軟條款INSPEC-T10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YANGXIUW HOSE SIGNI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wITHTHERECORDOFOPENINGBANK,并對關羽說:“發貨前我們會派楊修去驗貨,以免貨物不符我方要求,增加貴方退貨費用?!庇终f:“為了避免有人仿制楊修的簽名,我們會在開證行這里留份簽印備檔,以作核查之用?!标P羽想了想,覺得合情合理。便依照約定備貨,正待發貨,恰巧諸葛亮來訪,無意間被諸葛識破,才免除釀成大禍。諸葛分析如下:若市場有變,曹操不派楊修來驗貨,你關羽能發貨嗎? 退一步講,就算楊修如期來驗貨,且簽檢驗單,但其簽字和開證行印簽是否一致,你關羽如何判別?因此業務的主動權完全掌握在曹操手中,而我們只能受制于他。關羽啞口無言,氣得怒罵曹操:“曹操天下梟雄,果然不假,枉我在華容道上放他一馬”。此案例可替換其它不同類別軟條款,逐一分析。只一個案例背景,借關羽與曹操的關系,便可將信用證常見軟條款,以及軟條款的風險規避等內容講授完畢,英文基礎不好的學生,也會因為熟知《三國》,而聽得興味盎然。

3對信用證案例教學的思考

(1)樹立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理念,以就業為導向的教學模式。教師在設計案例時,要仔細推敲每個知識點、統籌兼顧,為學生設計、構造出一系列典型的具有較強操作性和誘導性的案例。案例教學中的所有案例最好都能源于實際工作中最常見的問題和最實用的職業技能,能讓學生在分析案例的過程中掌握知識、技能與方法,培養與提高學生處理業務的能力,為學生擇業就業提供技能支持。

第7篇

國際上現有幾種信用證貿易融資方式:背對背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和款項讓渡。本文希望通過比較分析理順三者利弊和適用情況,希望對貿易商的貿易融資有所裨益。

一、背對背信用證

背對背信用證并不屬于UCP600規范的范疇,純粹是貿易實踐發展的產物。中間商收到進口商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原證)后,把該證作為抵押,向所在地銀行申請開立一份以自己作為申請人、供貨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第二份信用證就是背對背信用證。

只要和原證相對應,中間商和背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承擔的風險不大。應當注意:背對背信用證不可大于原證金額;裝運期、交單期、有效期可縮短,金額、單位可降低;背對背信用證的申請人為提單托運人;如有保單,原則上以申請人為被保險人;原證使用匯票時,匯票的付款人應是申請人。具體操作中可能遇到問題:

1.申請開證中存在的困難。申請開證時,中間商認為從原證中獲得的款項足以支付第二份信用證下的費用,但銀行不會據此開立背對背信用證。至少,許多美國銀行常以種種理由拒絕開證。多數銀行會要求中間商提供公司資信資料,如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商業計劃書、資信評級、過去三年以上公司盈利情況等。

2.不符點出現幾率增加。通常實際供貨商提交的單據符合背對背信用證要求,開證行審單依據是原證,容易出現不符點遭拒。

二、可轉讓信用證

進口商可能同意開立可轉讓信用證。在信用證中列明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為中間商,由其通過轉讓行把全部或部

分信用證轉讓給供貨商(第二受益人)。原證中列明的單據必須在轉讓信用證中正確反映。兩證間允許存在區別:信用證金額、單價、到期日、交單期、最遲裝運日或裝運期可減少或者縮短;投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可增加。

供貨商取得由轉讓行轉來的轉讓信用證,按照信用證要求做即可。供貨商單據符合要求,中間商取得款項,拿到發票間差價。所以說供貨商在交易中很關鍵。

可轉讓信用證優勢明顯:中間商要求轉讓行開立轉讓信用證時,無需授信額度。如原證已被保兌,第二受益人會認為更安全,因為轉讓行提供額外付款保證。

表面上可轉讓信用證是應對三方參與交易的完美選擇。但具體操作起來,中間商還是存在不少風險:

1.供貨商提供單據引起的風險。中間商獲得開證行付款的條件是:供貨商的貨運單據和中間商替換后的發票和匯票(如有)符合原證。如果供貨商提供的貨運單據存在不符點,易遭拒付。更大的風險在于供貨商負責貨物運輸,可能在貨運單據上注明聯系方式,將中間商排除在今后的交易之外。

2.中間商未及時換單或提供發票存在不符點造成的風險。中間商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單據,開證行對其承擔付款義務。如未及時換單,或提交的發票出現第二受益人提交的發票中并不存在的不符點,且未在轉讓行首次提出時予以改正,轉讓行可將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直接交給開證行,不再對第一受益人負責。

此外,轉讓信用證下的轉讓行和第二受益人也各自承擔著風險。由于可轉讓信用證操作的復雜性,不少銀行愿意開立可轉讓信用證,但不愿成為轉讓行,除非原證條款比較簡單,提交的單據數量不多。

三、款項讓渡

與上述方式不同,款項讓渡并不要求開立兩份信用證。什么是款項讓渡呢?UCP600第39條做出原則性的規定,表明受益人可將任何信用證下的款項讓渡給他人。但讓渡限定款項的讓渡,信用證下的權利并不隨之讓渡。該規定吸收了美國統一商法典(UCC)中的Chapter 106:Section 5-114. Assignment of Proceeds 。

讓渡人(信用證受益人)拿到信用證,就向指定銀行或者自由議付下任一銀行申請轉讓信用證下的部分款項給受讓人(供貨商)。該銀行會要求受益人提交原證并出具讓渡申請書。銀行之所以需要原證,是為在信用證背面背書,注明受讓人和讓渡金額。接受申請,銀行會簽發款項讓渡書或類似文件,載明讓渡金額。銀行收到款項立即將相應金額撥給供貨商。有了款項讓渡書,供貨商就會放心地將貨物交給中間商。中間商安排運輸取得必要單據,在規定時間交單取得款項。

對于讓渡人(實際供貨商)方便之處:獲得款項后才需向讓渡人支付,不存在提前付款的風險,且向銀行申請款項讓渡無需授信額度;款項讓渡發生在中間商、銀行和供貨商之間,進口商沒有機會接觸供貨商,中間商就能把握交易減少“被動出局”。對于受讓人,拿到款項讓渡書,等于拿到開證行/保兌行有條件的承諾書:中間商按照信用證要求交單,就會得到應得款項??铐椬屓缤瑯哟嬖陲L險:

1.供貨商可能拒絕。雖說供貨商取得開證行/保兌行有條件付款的保證,但未取得信用證下權利,整個命運掌握在中間商的手中。如中間商提交的單據不符,款項讓渡就形同虛設。

2.銀行辦理款項讓渡業務的限制。實踐中,只有少數銀行愿意辦理“款項讓渡”業務,特別是受益人是新客戶,或受讓人為多人。畢竟,款項讓渡不是絕對付款保證。但受益人無法取得可轉讓或者背對背信用證時,款項讓渡

不失為一個選擇。

四、結束語

作為傳統信用證業務的衍生,這三種貿易融資方式有著無可比擬的優越性,但操作過程中存在種種風險。因此,如對交易對象并不了解,筆者并不建議使用。

參考文獻:

[1]李雪艷張慶萍:可轉讓信用證與背對背信用證的異同與使用.新疆農業大學學報,2004,27

第8篇

「關鍵詞國際支付,信用證,權利義務

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依據是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世界各國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均須注明依此統一慣例開立,在發生糾紛時有關法院依此慣例裁決。我國法律也明示承認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蔽覈渌嫱夥芍幸捕甲髁岁P于適用國際慣例的規定。這些規定為機構從事涉外貿易、金融活動與國際慣例接軌創造了條件,也為中國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審理涉外糾紛提供了依據。

一、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性質

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文本第一部分“總則與定義”,筆者將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性質歸納為如下四點:

1、是一種銀行信用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是開證銀行用自己的信用為進口商的商業信用作擔保,但開證銀行的這種付款信用保證是有條件的,即受益人(出口商)必須完全遵守信用證條款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信用證開出后,開證銀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是主債務人,即只要受益人(出口商)通過有關銀行交來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行不管進口商能否付款給它,都必須對受益人或指定銀行付款。這不同于一般擔保業務中銀行只負第二性的責任,即是在被擔保人不付款情況下銀行才代為付款,更不同于托收業務中的委托關系,即能否收款銀行不負任何責任,只是代為辦理。

信用證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有條件的銀行付款保證”。這種支付既可以由開證行直接辦理,也可以指定另一銀行付出,或授權另一銀行議付。開證銀行或其人在信用證項下的付款保證,要求以提供“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為唯一的條件”。

在信用證業務中,一家銀行在不同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都被視為另一家銀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確立上述準則是因為一家銀行及其在不同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往往是同一法人,在處理債權、債務上相互有關。因此,同一法人條件下的經濟訴訟,有時將在跨國間出現糾紛。這種糾紛如被介入信用業務,則對順利進行結算非常有害。國際商會為排除上述糾紛的干擾而確立這一準則。

在信用證業務中是否執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條款,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確定。這一信用證業務的特殊性質表明,只要各當事人一致同意,則允許在信用證中列入特別條款,亦即不受慣例約束的條款。但是,如果在信用證上已標明“本證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文本辦理”,在這樣的條件下,則“除非另有約定,本慣例條款對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p>

2、是一項獨立文件

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貿易合同。一般來說,進口商向銀行申請對外開立信用證,首先必須是它已調查對方資信并通過洽談訂立合同,在合同中規定使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并在規定期內要求銀行開出信用證。但是,以合同為依據而開立、也應該與合同一致的信用證,一旦開出,就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合同,有關當事人(開證銀行、議付銀行、買方、賣方)只受該信用證條款的約束,不受合同的約束。在出口業務中,出口公司在收到對方開來的信用證后,一定要立即對信用證內容進行仔細審核,如發現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或難以接受的,應立即聯系對方開證銀行和進口商進行必要的修改,否則到時無法提供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某項單據,即使貨物出口保質保量保時、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對方也會拒絕付款,因為在采用信用證方式下發生糾紛,唯一的依據是信用證條款,而非合同。

信用證項下的有關當事人不得利用有關的其他合約,對信用證的業務運作進行違約抗辯。信用證作為一種合約必然會與其他合約有聯系,如信用證與貿易合同,信用證與銀行間的業務合約等。但是,信用證項下的各當事人不能引用有聯系合約的規定,作為地信用證條款違約抗辯的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條6款規定:“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銀行結算業務的順利開展,避免對信用證業務造成干擾或破壞。

3、是一種單據業務

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業務。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不論它是“金融單據”即匯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據等,或“商業單據”即發票、提單、保險單、檢驗證收、產地證明等,雖然這些單據確實具有履約證明或代表貨物的作用,但是,在信用證業務運作中,有關銀行只能憑單據辦理結算業務,而根本不會去考慮單據背后所反映的事實狀況。

信用證業務中一切以單據為準,不以貨物為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對貨物的真假好壞,貨物途中損失,是否達到目的地概不負責。只要客戶交來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就必須付款。辦理信用證業務的有關銀行既無必要亦沒有可能監督實際貨物的交易或實際勞務的供應等行為。銀行辦理信用證業務的目的在于促進國際貿易往來的,并發揮其融通資金的作用。

4、是一種書面憑證

從信用證本身內容的規定來看,它必須有助于結算的順利進行。信用證的內容應該完整、明確。必要的項目缺一不可,描述信用證內容的詞語不得摸棱兩可或含糊不清。信用證上的每一條款均應反映“單據化”的要求,即必須以“提供單據的辦法”來體現條款的要求。信用證的內容必須簡潔,避免繁瑣。在信用證的內容中不應列入過多的細節?!陡鷨涡庞米C統一慣例》第13條規定:“銀行將不審核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單據”,“如信用證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明此條件,且對此不予理會”。

二、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關系

依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信用證業務項下的主要當事人有:(1)國際信用證業務的開證申請人,即國際經貿中的進口商;(2)國際信用證業務的開證銀行;(3)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受益人,即國際經貿中的出口商;(4)國際信用證業務的中介銀行,即作為聯系開證銀行與受益人的第三家銀行,包括通知行、保兌行、議付行或償付行等。以上主要當事人因為國際信用證業務連結著的復雜關系,形成了他們之間的權力和義務,即信用證下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包括:(1)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關系;(2)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3)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4)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

1、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契約關系

進出口雙方的貿易合同一經訂立并規定了以銀行的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那么,進口商通常的做法是向其所在地的銀行申請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在開證申請書中應明確開證行被授權付款以及開證申請人保證向銀行償還墊款的一切條件。與此同時,開證申請人要在開證明銀行預先存入一定數額的備付保證金。對開證申請人的這項存款,開證明銀行不得挪作他用。即使此后開證明銀行破產了,開證申請人預交的備付保證金,也應在銀行破產時退還開證明申請人,而不應視為破產債權。因為,開證銀行在收取這些資金時,只能算是代保管。當然有的企業信譽卓著,在向銀行申請開證明時,往往不預交保證金,而是由銀行授予一定的開證信用額度。

開證銀行完全有權憑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來決定是否支付信用證之款項。開證銀行一旦根據信用證明條款解付了其項下的款項,并借記開證申請人的帳戶,開證申請人則不得尋找任何理由要求銀行賠償或退款。對那些在申請開證時未在銀行存入備付保證金的申請人,銀行則有權向其索償所墊付的資金。倘若開證明申請人仍堅持要求開證明銀行拒付的話,開證銀行要做的,也只能是向其申請人解釋,它是按照開證申請書的條款開立信用證,而開立了信用證,它本身則承擔了須對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相符的單據付款責任。當然,開證銀行在審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時,得承擔謹慎的責任,務必使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所要求的條款相符,倘若銀行沒有盡到此責而接受了有不符點的單據,則其無權向申請人要求補償其對受益人的付款。開證銀行對開證申請人所承擔的另一義務是及時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而開證申請人對開證銀行所承擔的義務則包括對開證銀行根據信用證條款所作出的支付進行償付,并支付手續費,以及如上所述根據銀行的要求提供開證保證金或提供抵押等。

2、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受益人在接收到開證銀行開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后即取得了對開證銀行的特定權利,在其根據信用證條款提交了單證相符的單據后,即有權要求開證銀行付款,而開證銀行也即有義務付款。假如發生了開證銀行違背信用證項下的承諾,而對受益人作出拒付的情況,只有一種情況開證銀行可以免責,即在可撤銷信用證項下,開證銀行在受益人交單之前已經撤銷了該可撤銷信用證,則受益人不能要求開證銀行付款。不可撤銷信用證一經開出,受益人按照信用證條款規定作為匯票的出票人,在提交了與信用證條款完全相符的單據后,即有權憑此要求開證銀行履行付款的責任。由于開立了不可撤銷信用證,受益人與開證銀行之間就形成了契約關系,而受益人也就憑信用證的條款獲得了開證銀行對他債務的有條件承諾,兩者之間的關系便是不可撤銷的,即兩者之間由信用證業務的單據交易獨立性原則的性質而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實際上,自信用證發出之日起,受益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契約關系就已經建立了。開證銀行不得以買賣雙方的合同糾紛或買方是受騙開出信用證或買方已無償付能力為由拒絕按照信用證的信用承諾付款。當然,如果開證銀行在審單時發現單據不符,并在合理時間內向對方提出,也就解除了自身的付款責任,可以對外拒付。

信用證的受益人在提交了與信用證條款完全相符的單據并要求開證銀行付款,如果遇到開證銀行無理拒付,有權要求開證銀行賠付。不過,受益人索賠的權利只限于匯票的金額及其所發生的利息,不包括因此給賣方帶來的其他種種損失。這是因為信用證規定的支付手段是貨幣,開證銀行無理拒付所造成的損失,以出利息的方式賠償。

開證銀行一旦開出信用證,就必須履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的單據時向受益人付款,并同時根據信用證條款履行其對信用證項下對受益人所承擔的一切責任。同樣,受益人也受信用證條款的約束而負有履約的責任,即根據信用證的條款提供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相符的單據。這種相互制約的關系既可制約受益人無端拖延供貨而損失買方的利益,又可防范開證行無理拒付而侵害受益人的利益。因此以相互制約方式來充分保障契約各方利益,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關系的主要特征。

3、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

信用證的開證銀行為了順利辦理其信用證業務,往往要委托第三家銀行作為中介銀行來協助辦理有關業務。中介銀行可能被邀請擔當的角色或被委托的業務有:通知行、保兌行、議付行等。

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是根據開證銀行對中介銀行的具體要求來決定的。開證銀行對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除非另有協議,一般都為委托和的關系。在英美等國,普遍認為中介銀行是開證銀行的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14條a款規定:“當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依據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和保兌行(如有)承擔下列責任:對已付款、已承擔延期付款責任、已承兌匯票或議付的指定銀行予以償付?!敝灰薪殂y行按照信用證條款來辦理業務,如其應開證銀行的指示對信用證付款后,那么它就有權要求開證銀行償付,索回因充當人而可能遭受到的損失。

中介銀行經常被作為信用證業務的通知行或議付行。通知銀行與開證銀行之間,通常是一種關系。通知銀行作為開證銀行的人向受益人就信用證事項進行通知。議付銀行作為中介銀行,并不是開證銀行的人,而是以其本人的名義進行議付的。議付銀行可以是通知銀行,也可以是其他銀行。在信用證可以具體指定議付銀行,也可以不加限制。議付銀行與開證銀行的關系基本上相當于受益人與開證銀行的關系。但是,在可撤銷信用證情況下,如果議付銀行已經議付,開證銀行就不得撤銷或修改信用證了。中介銀行只有在開證銀行的邀請下才對信用證加具體保兌。中介銀行一經成為保兌行,即步入與開證銀行相同的地位,而承擔對信用證項下保證付款的責任。但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義務不會因此而解除,受益人可以選擇對開證銀行或保兌行提供償付要求。而保兌行在對信用證付款后,則可要求開證明銀行對其作出償付。但倘保兌行并非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而付款,則其將喪失對開證銀行的追索權。

信用證業務中可能會發生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雙方均力所不及的事件。在中介銀行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單據并憑以付款之后,因突發事件如戰爭爆發,郵路不通等而使單據無法寄達開證行的情況下,中介銀行對開證銀行的責任是不能免除的,除非開證銀行(必要時包括受益人)同意對信用證展期并接受單據,否則中介銀行將持著單據而無權對開證銀行及受益人行使追索權。

4、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在某種程度上,一方面取決于中介銀行是否為開證銀行的行,如果中介銀行是開證銀行的行,那它就要按開證銀行的要求來辦理有關業務,例如僅作為通知行或議付行。另一方面,又取決于中介銀行是否以獨立于開證銀行的本人身份行事。若是,那么它自己則有選擇權。通常中介銀行會被開證銀行邀請作為通知行、保兌行、付款行或議付行等。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只有在充當保兌銀行之情況下才對受益人負有與開證銀行同等的責任。否則,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就沒有這種密切的關系。

在通知銀行和受益人之間,并不存在直接契約關系,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通知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傳遞過程中發生的延誤或遺失所引起的后果,以及對電報、電傳通知過程中發生的延誤、殘缺或其他錯誤,概不負責。但是,通知銀行對于其傳遞的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須負合理謹慎檢驗之責。為了更好地為受益人提供便利,中介銀行一般最好不要只接受作為通知行,畢竟銀行經營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雖然可能要承擔信用證項下其他更大的責任。從表面上看,這似乎與國際慣例的精神有所沖突,但這實際上將有利于減少對受益人帶來不必要的混亂。對于僅僅作為通知銀行的中介銀行來說,只負有與通知信用證有關的責任。

議付銀行就是愿意買入或貼現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匯票的銀行。議付銀行在議付后就成了匯票的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據的法定權利。議付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并無契約關系,議論銀行并無義務向受益人付款,它們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票據關系。受益人是匯票的出票人,議付銀行是匯票的受讓人。議付銀行根據票據法享有匯票上的全部權利。

中介銀行一旦對某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加具了保兌,它與受益人之間也就形成了保證對受益人所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的契約關系。“保兌”一詞源于拉丁語,意為“確定”,即對已生效的責任加以保證。保兌銀行的概念出自于該詞的本意。中介銀行成為保兌銀行,就構成了開證銀行以外對受益人所作出的獨立承諾。它除了有助于尚未在世界上知名的銀行開展信用證業務之外,更主要是可為受益人提供雙重的付款保證。因為保兌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在發生拒付時,受益人可以在本地起訴追索保兌行,而不用到海外追索開證銀行。

信用證項下的受益人在交單時,可能會出現將信用證項下所要求的單據連同匯票直接提交給開證銀行而不交給保兌銀行的情況。這樣,萬一開證銀行由于某種原因在承兌后破產,受益人對開證銀行的索償權利就只能限于對開證銀行的破產財產進行追討,而對保兌行則無權要求索償。這是因為此時受益人手中已不持有單據,而無法滿足保兌銀行保證履行債務責任的條件。此外,在受益人將單據寄達作為保兌行的中介銀行,并由中介銀行在議付了受益人的單據后,向開證銀行寄單的情形下,倘由于開證銀行在單據中發現了不符點而拒付,所發生的這種遭拒付的風險,將由中介銀行本身來承擔。可見,中介銀行在承擔保兌責任時,它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是以單證相符為付款的前提條件,在保兌行確認單證相符以后,保兌銀行必須向受益人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

「注釋

1.(英)H.C.格特力奇,M.梅格拉著,姚念慈等譯:《銀行商業信用證的》,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91年。

2.楊良宜:《信用證》,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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