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學》自2008年創刊,本刊積極探索、勇于創新,欄目設置及內容節奏經過編排與改進,受到越來越多的讀者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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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題目在確切表達文章內容前提下盡可能簡短,最好在20個字以內。
2、采用順序編碼制著錄。文獻數論著不超過15篇,綜述不超過30篇。盡量引用近2年登載論文作參考文獻,內部資料和尚未發表者請勿列入。
3、一般每篇文章可選3-5個關鍵詞,用全稱。關鍵詞為反映文章最主要內容、對文獻檢索有重要作用的術語,多個關鍵詞之間以“;”隔開。
4、所有作者的工作單位,均應包括單位名稱(院校給到系),所在省、市名及郵政編碼,多作者的工作單位名稱之前加與作者姓名序號相同的數字序號,中間用“;”隔開;工作單位的英譯文給出全稱,不能用縮寫詞(系名除外)。
5、獲得基金資助的文章應在文章首頁地腳以“基金項目”作為標志注明項目名稱及編號,并附項目證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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