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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基本原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5-03 08: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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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基本原則

第1篇

【關鍵詞】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行為行政法律規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規范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指導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能的根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行政法的主導思想和核心觀念,是在行政法調控行政權的長期過程中形成的,體現著行政法基本價值理念,是整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

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容界定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則應體現法治精神,即行政行為應體現合法性。我國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組織人員法、行政行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救濟法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法律體系。這個體系包括國務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門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以及治安、工商、質量、金融、藥品、食品衛生等具體執法領域的部門行政法。行政法是僅次于憲法的獨立法律部門,是憲法的實施法,是動態的憲法又稱“小憲法”。①行政法實踐著制度的各項基本原則,其中“法治”原則是核心。因此,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確立當然應該體現制度的“法治”的基本精神,簡單地概括即是要保障公民個體自由和個體權利,實現公民各項權利的法治化。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其自身部門法的基本特征。歸納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必須與憲法基本原則區分開來,但又必須與其保持一種母子法的關系。②堅持強化行政法治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讓一切行政行為都在合法性原則框架內進行,對于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權利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則應反映法的基本價值。法的基本價值有很多種,不同的學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為法的基本價值已被當今學術理論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門都應體現法的價值理念,作為獨立部門法的行政法也應體現法的根本價值精神,但我們不能否定法的價值在法律體系中應有其特定的價值排位,也就是說哪項價值更具有根本性。我國改革開放30年來,隨著經濟社會不斷深入發展,政府積極參加社會事務的管理,通過依法行政化解社會矛盾,解決民生問題,保證社會和諧發展。如果我們的國家不斷出現,很多矛盾和社會問題得不到合理有效解決,社會的穩定就得不到保證,人們的合法權益更沒有保障。另一方面,也值得我們注意,政府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的管理,使得公權與私權經常接觸,出現權利和權力沖突的現實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很有可能出現政府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民權益”為借口越過楚河漢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所以,通過各種方式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證政府權力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設,以保護公民權的實現。”③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合理性原則應是行政法的重要價值原則,即通過對政府行政權力的限制以及使公民權利在受侵犯后能通過有效的法律手段得以維護,實現合理的法的價值目標。

行政法從近代誕生開始就是一種以權利為本位的法,而不是權力本位的法。到今天,它依然以權利為本位,只是這種作為“本位”的權利內容發生了變化,即由“自由權本位”發展到“福利權本位”――政府只能從盡量不干預公民權利發展到為權利提供服務。我們顯然不能從政府這一職能變化中得出結論說行政法的本位已經確實發展為了行政權利本位。④

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指導作用

當今我國社會行政事務復雜多變,無論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預見今后所有的問題,無論法條制定得多么精細都無法做到面面俱到,而通過立法者事后補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平衡個案中的不公由于過于遲鈍而顯得不切實際。⑤另一方面,司法機關的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對彌補法律漏洞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基本原則就是法官用以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武器之一。法律原則是法律共同體基于公平、合理等基本價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較一致和穩定的行為準則,原則往往是有彈性的,這一點使它不同于必須適用的規則。法律原則可能載于法條中,但很多情況下只表達在教科書和論著中,甚至只存在于人們的意識中。在我國行政法理論中,法律原則作為行政法淵源的地位并未確立。參閱一些中國行政法學教科書就會發現,大多數教材都只是把憲法、法律、法規、法律解釋等成文法列為行政法的淵源,很少有主張法律原則應當成為行政法淵源的。其實,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法律淵源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作為直接調整行政法律規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的法律原則,貫穿于行政法律規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價值的法律原則,貫穿于行政法律關系之中。

根據上文中論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內容的界定標準,綜合分析國內學界一些觀點,可將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歸納為合法性原則與合理性原則兩個方面。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于發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設具有特別重要的功能。⑥

維護行政法體系的統一、協調與穩定。行政管理領域和行政活動的廣泛性、多樣性和復雜性的特點,決定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廣泛性、多樣性和復雜性。但是,由于調整性質相同的社會關系同屬于一個法律部門,這些廣泛、多樣和復雜的法律規范必然要體現統一的基本精神,彼此之間要相互協調。同時,雖然行政活動的特點決定了具體行政法律規范易于變動,但從總體上講,行政法又要維持相對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正是體現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夠統一協調不同的行政法律規范。這種法理功能主要是通過統率、指導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修改及廢止工作,保證不同層次的各種行政法律淵源的協調一致來實現的。

保證行政法律規范統一協調實施。行政法律規范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廣泛性和復雜性,決定了行政法實施的復雜性。如果沒有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統率和指導,其混亂無序狀況無法設想。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行政法律規范的統一與協調作用主要體現在:一是規范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保證他們能夠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實現行政法的調整目標。二是為準確地理解、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提供依據。如何保證人們對行政法律規范準確理解,是保證準確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的前提。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貫穿于行政法律體系,對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起統率指導作用的基本原理或準則,有助于人們認識行政法的實質準確理解行政法律規范,從而保證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的準確和統一。三是能夠發現并及時糾正行政法體系中的不協調現象,防止發生有悖于行政法整體調整目標實現的事件。

彌補行政法律規范的疏漏,保證行政法律關系得到有效調整。對于已經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我國來說,由于人們認識上的局限性和社會情況的不斷發展等主客觀原因,我國的行政法律體系也難免存在疏漏與不足,使一些有必要由行政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得不到及時必要的調整。這種疏漏或不足如不及時彌補,往往會嚴重影響社會關系的穩定和有序和諧發展。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則可以彌補這種疏漏或不足,供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適用或遵守,以保證既能發揮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這些領域的主觀能動性,又能防止發生有悖于行政法整體調整目標的事件,從而實現科學構建我國的行政法律制度。⑦

綜上所述,行政法是控制行政的法,相比于其他的部門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時代精神的部門法,因為它調整的是行政主體與公民的關系。由于社會發展新情況的出現,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時宜常常發生,這是很正常的事情。行政法最重要的應該在于其實然狀態,也就是法律與現實的切合程度。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應當促使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保持一種平衡的態勢。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行政機關具體行為過程的最基本準則,在社會發展日益迅速和行政領域全面膨脹的現代社會,如何更有效地控制行政權成為政府面臨的新課題。傳統的通過立法機關制定具體法律規范來約束行政行為已滿足不了社會發展,通過發揮行政行為的基本原則來調整公權與私權的關系已成為我國政府的新訴求。(作者單位:黑龍江齊齊哈爾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注釋

①龔祥瑞:《比較憲法與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5頁。

②張劍生:“現代行政法基本原則之重構”,《中國法學》,2003年第3期。

③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現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釋》,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頁。

④[法]莫里斯?奧里烏:《行政法與公法精要》,沈陽: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第3頁。

⑤朱維究,吳華:“論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兼論21世紀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發展趨勢”,《政法評論》,2002年第4期。

第2篇

關鍵詞:現代法治精神;行政訴訟法;基本原則;修改措施

行政訴訟法的完善是推進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的重要途徑,同時也為我國公民的權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隨著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其缺陷和內在沖突也逐漸暴露出來。

就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來說,隨著時代的迅速發展與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行政訴訟法已經脫離了現代法治精神,對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和不利因素。行政訴訟法在內容上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文本和滯后條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構建法治國家進程,阻礙了社會的發展進程。因此,以現代法治精神推動行政訴訟法修改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一、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的行政訴訟法中第一章明確提出了行政訴訟法是根據憲法來進行制定和實施,主要保障三方的職責和權益:一是對人民法院來說,行政訴訟法保證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的正確性和及時性;二是維護公民的合法權 益;三是對行政機關的維護與監督,這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據進行表述的。但是由于行政訴訟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的第一章中的第一條要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放在第一位,以提高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地位,充分體現出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品格和立法原則,促進行政訴訟法法律文本體系的構建和完善。

二、以現代法治精神推動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具體措施

1.構建完善的行政審查體系

構建完善的行政審查體系是推動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前提和基礎,一般情況下,行政案件都是相對人進行上訴和申訴的,出現明顯的傾向性,造成這種傾向性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區和司法審判區的高度一致與切合,從而嚴重影響了行政案件的審判。

2.擴大行政訴訟救濟范圍

行政訴訟法的救濟范圍與救濟力度應根據當前實際情況不斷加以擴大和細化,從而滿足我國目前社會發展與公民權益保障的客觀要求。在擴大行政訴訟法救濟范圍的同時,還要對救濟程序進行簡化,為當事人提供便利,從而全面提升我國行政執法的效率和質量。

3.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體現在行政訴訟目標的重新定義、擴大保護范圍和放開行政行為三方面。行政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必須對行政行為是否違法進行進一步的審查,因此,可以對行政行為重新進行定義,可以改為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間的爭議和沖突。在擴大保護范圍方面,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只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的保護,忽略了其他權利。由于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與行政行為相關的權利還有勞動權、了解權以及知情權等權利,另外還要科學地界定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因此,要科學界定其含義和標準,并針對不同類型的行政案件,要有不同的原告資格限制。

4.提高司法裁決的執行性和權威性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明確指出:“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條行政訴訟條款主要界定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以及個人、社會組織間的主要聯系,但是實踐效果并不明顯。因此,筆者建議在其中增加“行政爭議由人民法院行使最終裁決權”這一條內容,其主要目的:一是說明所有行政行為均有接受司法審查的機會;二是提高司法裁決的執行性和權威性,從而突出行政爭議中的司法最終性。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以現代法治精神推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和完善是推進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的重要途徑,也為維護我國公民的權益提供了重要保障。為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必須以現代法治精神推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與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第3篇

關鍵詞:民法;法治建設;市民社會;市場經濟;權利觀念

憲法確定我國基本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為我們描繪了法治國家的藍圖,指明了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建設的理想。“我們希望法治精神彌漫全國,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依法治國是實現這一理想的階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有關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可見,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會的表現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可見,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總之,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第4篇

一、總體要求

運用多種學習方式,突出重點學習內容,在學習中創新方式,注重實效,通過對全民學法活動的開展,干部群眾的法治觀念、法治意識普遍增強,自覺學法用法制度進一步完善,學法、知法、守法、用法、護法的良好氛圍逐步形成。

二、學習內容

1、關于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重大意義和基本要求,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學習宣傳法治中國建設的新目標、新路徑、新方針及新方法。

2、憲法和法律

憲法基本原則、精神和內容,基本法律制度,進一步增強干部群眾的憲法法律意識、公民意識、愛國意識、國家安全統一意識和民主法治意識。

3、重要文件及系列會議精神

《省依法治省綱要》及省委推進依法治省系列重要會議精神,《關于法治建設的意見》,州、縣《2015年全民學法實施方案》,《2015年法治建設工作要點》等文件精神及州委、縣委推進法治建設系列重要會議精神。

4、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

《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部門法律法規。

三、學習方式

1、集中學習

對關于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憲法和法律、重要文件及系列會議精神、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等,在每周二、五的例行學習會上進行集中學習。

2、主題宣傳

結合實際,把部門法規政策制成藏漢雙語宣傳冊,以“愛國守法感恩團結”主題宣傳活動為抓手,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要求,深入到結隊親、寺廟僧尼及聯系點群眾,開展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教育活動。

四、組織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

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明確工作職責,發揮職能作用,成立了以縣人社局局長為組長的全民學法領導小組。

2、強化工作保障

根據《縣2015年法治全民學法實施方案》要求,結合部門實際,明確了全民學法的內容、方法、目標。

第5篇

摘要:憲法中的平等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是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權利實現的基礎,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基本原則。本文首先從平等權的概念出發,解析了平等權的內涵:其次解讀了平等權的基本內容,具體包含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差別對待和允許合理差別等內容;分析了對公民平等權的保護。

一、平等權的基本概念、性質

所謂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從事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權利。我國憲法中基本權利體系中,包括政治權利、人身權利、自由、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等。

平等權既是憲法的一項基本權利,又是憲法和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基本原則。關于平等權的性質,胡錦光教授認為其不但具有綜合權利體系的性質,同時又有作為憲法指導原則的性質。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正確的,平等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必須在憲法中有所反映才能彰顯自己的地位。確立了其作為憲法基本權利是確立其成為憲法基本原則的一個重要基礎。同時,如果平等權僅是一個基本權利而不是一項基本原則,就無法保持其完整性,也會影響它在眾多基本權利中的指導意義。總之,對于權利性和原則性這兩個方面,忽視任何一個都會造成對平等權性質的錯誤理解。

二、平等權的基本內容

2.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權基本內容的首要方面就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規定的含義有三:①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②任何人的合法權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絕不允許任何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制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處罰。

2.2禁止差別對待與合理差別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寫到兩大原則:第一原則—平等自由的原則,即“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原則—適合機會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使它們:+(1)在與正義的存儲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別原則);(2)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羅爾斯的意思是首先要平等自由,在平等自由的前提下,也要考慮到機會平等和合理的差別。

因為平等有形式上的平等和實質上的平等兩種類型。為了實現平等對待與實質平等之間的平衡,就必須有某種限度的不平等或者傾斜去補償另一項的不平等。這樣就產生了差別原則。差別可分為合理差別和不合理的差別,不合理的差別就是差別對待,合理差別就是羅爾斯第二原則中的合理的差別。

(1)禁止差別對待

差別對待也就是不合理的差別,沒有合理依據的差別,主要包括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出身、、教育程度、黨派、財產狀況等理由所采取的法律上的差別或者歧視。平等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同時也是法治國家必須遵循的憲法原則。

(2)合理差別

合理差比是指根據實質平等上的平等原則,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據的差別,是為了保障實質平等權的實現,而由國家根據權利的基本價值理念衡量判斷的結果。

三、公民平等權的保護

保障公民平等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保障平等權符合法治的要求。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平等權的基本內容之一,所以保護公民個人的平等權不僅是法治的內在要求,而且有助于法治建設的順利進行。其次,保障平等權符合人權的要求。在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人權在憲法中的體現,所以保障公民的平等權也就是保障了人權。再次,保障平等權有助于公民其他的權利的保護。憲法中公民的平等權是公民其它權利的基礎,對其它權利的實現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我國目前平等權的保護已經達到相當完備的程度,不僅在憲法中規定了平等權的條款,而且在04年修憲中增加了保護人權的規定,但是平等權的實現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3.1認清平等權的重要性,加強對平等權的立法保護

平等權的保護首先應體現在立法上,如果沒有法律內容上的平等,保護公民的平等權就是一句空話。要把平等觀念和平等原則貫穿于整個立法過程中,無論在制定憲法還是在制定其它法律法規中,以切實保護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竟爭和發展。在立法過程中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我國憲法應借鑒和吸收先進國家和國際人權法關于平等權的規定,把平等權的基本內容詳細闡明于憲法之中。第二,在其它法律中將平等權與其它權利結合起來,使平等權滲透到公民權利的各個領域,使公民真正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平等的人格尊嚴。

第6篇

(一)加強立法工作,保證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通過法律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是法治的一個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國家要更好的調控社會和體現國家意志就必須做到有法可依,加強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規,使依法治國方針得到更好、更全面地落實。而一個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與否以至于最終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法是否正確而深刻地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調整的那部分社會事務發展的客觀規律。因此,立法必須提高民主化和科學化程度,使法律充分體現民意,與社會生活相一致,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不僅要防止立法中滲入局部利益和部門利益而影響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也要避免各種規范性文件在調整社會事務時發生重復、沖突或疏漏。只有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入系統地研究依法治國的基本理論,提高法學研究水平,才能更好地加快依法治國的進程。

(二)加強依法行政,營造法治環境。依法行政既是現代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也是實施依法治國的關鍵和核心內容,是法治建設的重中之重。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行政執法人員要學會并善于依法處理經濟和社會事務,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一是進一步優化組織建設體系。大力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理順各級執法部門之間的關系,科學界定職權范圍,真正做到執法為民。二是建立健全保證行政執法規范的制度和措施。重點推行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錯案追究制和部門執法公示制度等,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確保公平、公正,不辦“人情案”、“創收案”,樹立法律的權威性。三是強化監督,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定期對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肅糾正和查處各種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要加強對行政許可權、處罰權等公共權力行使的監督,強化對重大事項的聽證監督和重大案件的個案監督。要把黨的監督、權力機關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有機結合,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有效實施。四是加強鄉鎮政府職能建設,轉變職能、強化服務、盡職盡責、提高效率,實現權責一致,強化“兩所一庭”建設與管理,積極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確保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為法治建設提供一個良好社會環境。

(三)深化體制改革,確保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當前群眾和社會各界十分關心的一個“熱點”。司法公正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要求,也是維護法律權威的重要手段,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同時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愿望。以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是一個有效而又可靠措施;沒有公正司法,就不可能依法治國。一是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二是嚴格依法辦案,體現司法價值,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法治的權威性。三是推進司法改革,滿足司法公正的需要,把冤、錯案減少到最低限度。四是加大生效裁判執行力度,切實解決“執行難”的問題,維護司法尊嚴和權威。

第7篇

【關鍵詞】行政 程序 法制化

一、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意義

(一)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在中國邁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價值中立、操作性強的程序對目前經濟改革中出現的秩序混亂、制度不力的現象是一劑良藥,也是中國當前實現法治主導的最佳選擇。由于程序具有開放的結果和緊束的過程,隨著程序的展開,參加者越來越受到“程序上的過去”的拘束,而制度化的契機也由此形成。程序開始于高度不確定的狀態,但其結果卻使程序參加者難以抵制,形成一種高度確定化的效應。因此,如果我們要實現有節度的自由、有組織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權、有制約的權威、有進取的保守這樣一種社會狀態的話,那么,程序法可以作為其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從這個角度出發,可以看出,行政法制的程序化與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是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二)市場經濟對法律提出的要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從微觀管理轉變到宏觀管理,從直接管理轉變到間接管理,從計劃調控轉變到市場調控。從新的政治功能來說,它要求政治體系從要素管理轉向程序管理,從內在管理轉向外向管理,從保險管理轉向保證管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體系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的管理基本以要素管理、尤其是物質性的要素管理為主,通過對具體物質要素的具體規劃和分配來完成管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治體系不能再做要素式的管理,否則,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就不具備必要的前提。要素將通過市場來分配。政治體系的主要功能將是對程序的管理,即各種要素將通過合理的程序在社會上達成最有效率的交易,同時又是公平的交易,所有交易又必須控制在社會發展的方向上。程序管理主要是通過法律、規范、體制、監督等手段來完成。

(三)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程序權益是實現實體權益的前提和基礎,離開了程序權益的法律保護,實體權益也就難以完全實現。所以行政法所規定的相對人的權益必須要有程序權益保障。在我國,程序權益觀念淡薄,傳統法學理論也存在對相對人的實體權益關注多,而對程序權益關注少的情況。隨著行政法治觀念的深入,保護相對人程序權益的觀念也會日趨加強。而行政程序是用于保障相對人權益的主要方式。

(四)規范使用行政權

行政權是國家的公權力,以公益為行使目的。行權轉化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后,其行使除了以實現公益為目的外,更須受到行政法律的制約,防止職權濫用,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權的行使過程便是行政法的實施過程,行政程序便是實現公平行使行政權,體現公權力公平行使價值取向的載體。行政法更多的是關于程序和補救的法,而不是實體法。行政程序對行政權的行使起到了規范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程序內容要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方式、次序進行,使行政行為具有可控性、階段性,便于人們監督。

二、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實現途徑

(一)樹立正確的行政程序觀念

中國行政法學現在需要的是辯證、深沉、扎實的思考和研究。因此,客觀、全面地看待程序,樹立正確的程序觀念,就成為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核心。明確這一點,對于我們把握程序優缺點,認真對待程序的利與弊具有重要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正確的程序觀念應該是:既充分準確認識程序的必要性和優點,又要看到程序的不足,對程序的弊端予以寬容對待。

(二)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確立

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是行政程序法制化中最為根本的問題之一,它是指“各個國家行政程序法根據所要達到的目標而形成的總體特征。行政程序法可以發揮多方面的作用,立法機關可以按照自己的目的進行選擇,強化某一方面的作用,這種選擇將使一國的行政程序法形成一定的目標模式。”實質上目標模式追求的是一種理想目標和價值取向。但在常態的社會中,我們應該貫徹一種有折中色彩的混合模式,既有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又不放松甚至放棄對行政權力的維護,因為不管過度傾向于哪一方都將最終造成另一方所代表的利益或財產得不到實際的保障,權利或權力有一面得不到長期的正常運作后,就會實際上影響到以此為要素的社會運行的穩定和市場經濟快速持續的發展。

(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界定

科學界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關鍵。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行政程序法的實施過程中,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科學界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乃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關鍵所在。在確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時,必須首先明確以下幾點: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不能割裂與行政實體法的聯系,在其內容、功能上應當保持與行政實體法的和諧性、一致性。但兩者不能等同,亦不能互相替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不能僅僅局限于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而且也必須規范行政相對人和其他程序參與人的行為。由于“人類的預見力還沒有完善到可以可靠地預告一切可能產生的事這種程度,況且,人類所使用的語言也還沒有完善到可以絕對明確地表述一切立法意圖的境界。在這種注意下,我國的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合法原則。第二,合理原則。第三,公開原則。第四,參與原則。第五,順序原則。第六,效率原則。

行政程序建設的大力提倡正是新時期依法行政理念下對正義、平等、自由、公正等價值的呼喚。作為規制政府權力的手段之一,行政程序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改革和創新。人們期待政府采取行動解決行政立法中的不足、緩解行政執法中的矛盾,改變行政執法現狀。

參考文獻:

[1]譚波; 楊治坤; 翟國強.淺析中國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幾個問題[J].行政與法,2003.

[2]黃賢宏; 吳建.依論行政程序法制化[J].社會科學研究,1999.

[3]張坤世.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幾個基本問題[J].廣東行政學院學報,2002.

第8篇

Abstract: Looking a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countries although put substantial funding to governance and protection in recent years, but the situation remains grim, and effectively protect and improve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vigorously carry out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the rule of law is imminent.

Key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legal construction

中圖分類號: B845.65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我國當前環境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生態環境立法一直行駛在“快車道”上,幾乎年年出臺相關法律,甚至一年有幾部法律出臺。但是,就在生態環境立法最為迅速的年代里,我國的環境污染及自然資源破壞卻日趨嚴重。引起環境污染及自然資源破壞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在“摸著石頭過河”、“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思想指導下,我國生態環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諸多缺陷,各項立法主要散見于一系列有關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規劃、國際條約與協定中,至今沒有一部統一的有關生態環境建設的法律法規,生態環境法律制度仍不健全,法律保障機制仍不完善。

1、現行生態環境立法中法律規定互相沖突現象較突出

例如《環保法》第37條規定,“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安裝使用,并處以罰款”。從該條文的表述來看,如果排污單位沒有擅自拆除或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其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并非違法。但是,依據《標準化法》及其《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而“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④。因此,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無疑又是違法行為。這種法律規定之間互相沖突的情況,在我國的生態環境立法中不是個別的現象。由于立法上的沖突,實踐中常常讓人無所適從,法律的尊嚴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

2、缺乏科學完備的生態環境法律體系

實踐中,我國的生態環境立法基本上是針對單項污染防治和單項資源要素保護進行的,缺乏對污染的全面控制和資源整體保護,形成了分部門多頭管理的混亂局面,各部門之間協調困難重重。例如,按照現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環境資源管理體制上人為地分割為土地、農牧、礦產、林業、水利等眾多產業部門和行政區劃,這些產業部門和行政區劃的第一職能并不是保護環境資源,而是通過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創造經濟效益,因此必然與環保部門發生權力沖突。生態環境立法上如此政出多門、職責不清的后果往往是災難性的,很多部門經常從部門利益出發,對本部門有利可圖的,往往互相爭奪審批、發證、收費、處罰、解釋等權限,鬧得不可開交,而無利可圖的則往往無人愿意負責,互相扯皮、推諉,人為造成許多工作漏洞,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其職能根本無法落實,造成作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地位尷尬,無法適應自然資源綜合性、整體性保護的要求。

3、缺乏一系列科學的法律保障機制

主要體現在:缺乏有效的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制度、缺乏有效的生態環境建設管理體制、缺乏有效的生態環境建設管理體制、缺乏有效的生態環境建設技術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生態環境建設資金保障制度。

綜觀現有的生態環境建設法律法規的規定,足見現有的相關立法比較零散、不全面、適用性不強,缺乏對生態環境建設的基本原則、基本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措施系統而明確的規定,無法滿足當前生態環境建設的實際需要。

三、 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我國生態環境形勢嚴峻和當前生態環境法律建設問題較多的實際情況,結合本人的實際工作,提出以下幾點粗淺的對策和建議。

1、進一步加強法律制度建設

(1)確立可持續發展作為我國生態環境立法的目的和指導思想確立生態環境建設的指導思想是堅持從生態環境面臨的實際問題出發,遵循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生態經濟學原理,以科技為先導,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以重點地區治理、開發為突破口,把生態環境建設與經濟發展有機結合起來,處理好當前與長遠、局部與全局的關系,促進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統一,使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控制甚至好轉,基本實現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生態的良性循環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確立生態環境建設遵循的基本原則是:自然生態規律和社會經濟規律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效益最大化、風險最小化原則;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建設并重原則;預防為主、治理與保護、建設與管理并舉原則;統籌規劃、集中領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原則;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原則;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使用誰補償原則;生態環境建設與經濟發展相結合原則;公眾參與原則;產業政策引導原則;市場導向與政府調控相結合原則。

在全國環境形勢嚴峻的今天,及時修正生態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確立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提升生態環境法的品性,使其具有價值合理性,無論對執法還是對人民群眾的守法及環境意識的提高都是十分必要的。

(2)制定一系列生態環境建設的基本法律制度

生態環境建設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指為保護、改善與合理利用生態環境、為實現生態環境建設的基本原則而確立的具有普遍作用的法律制度,是構成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基本內容,在生態環境法治建設中必須制定以下基本制度 :第一,生態環境建設區劃制度,指在進行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應用生態學、環境科學和生態經濟學等理論方法,對特定區域進行整合和分區,目的在于揭示不同單元的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形成機制,為不同區域產業結構的合理布局、社會經濟的有序發展提供科學基礎。如《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中將全國生態環境建設劃分為8個生態環境建設類型區。第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制度,是指導生態環境建設、促進生態系統良性循環、保障人與自然環境協調發展的重要依據,編制生態環境建設規劃要根據區域的特點、規律、目標、容量等綜合因素。第三,生態環境建設目標責任制度,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的生態環境建設負責,實行生態環境建設行政領導負責制,是一種以責任制為核心,以行政制約為機制,把權力和責任、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一種制度。第第四,生態環境破壞事故防范與預警制度,是指在危機、災害來臨前,由事故責任者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事先采取預防或避免措施并發出警告或警報,以減少損失與災害的程度。

(3)整合現行環境資源立法

長期以來,我國的生態環境立法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影響,在立法時容易就一時一事作出規定,缺乏深厚的理論基礎以及體系化的通盤考慮和綜合平衡,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諸如體系不完善、法律規定操作性不強、法律條文間互相沖突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實施的效果,造成了執法實踐中的種種困境。對法律來說,“法律將容忍事實上的困難,而不能容忍不一致性和邏輯的缺陷”,因此須對現行生態環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⑤其一要注重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的融合,保持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諧一致。到目前為止,雖然我國已制定了眾多的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卻沒有形成科學完備的生態環境法律體系,造成實踐中困難重重。針對實際問題,當務之急便是圍繞增加對自然資源保護的基礎原則、基本制度和監督機制等內容對現行的《環境保護法》重新進行修訂。其二要注重生態環境立法的現實性,提高其實際操作性。針對實際存在的問題,在整合現行生態環境立法時應注意對其中原則性的規定予以細化。在當前制定統一的環保程序法尚有困難的情況下,應針對環境資源法中實體性規定,通過在本法中或在其它實施細則中及時地補充相應的、完善的程序性規范,以確保實體性規范的實施。其三要消除現行生態環境立法中法律規定互相矛盾沖突的現象,以維護法律規定的統一性,便于法律的實施,進而維護法律的尊嚴。

(4)制定生態環境建設的科學保障措施

生態環境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其內容相當廣泛,除上述事項外,還必須制定以下各項具體保障措施:其一是建立統一領導與部門分工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由市、縣(區)政府實施統一領導,由主管市、縣(區)長具體負責生態環境建設工作,通過市、縣(區)生態環境建設辦公室召集各有關部門研究生態環境建設工作,協調各有關部門,并實施監督檢查。其二是建立生態環境建設的技術保障措施,具體包括:一是從宣傳教育抓起,向全民普及生態環境建設方面的科學知識,加快培養生態環境建設方面的人才,千方百計提高科技人員待遇。二是發揮現有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優勢,加強生態環境建設技術研究,為生態環境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持。三是推廣先進適用的生態環境建設技術。其三是建立生態環境建設的多元化資金保障措施,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生態環境建設資金,既要依靠國家投資,也要依靠其他渠道多方籌集,包括: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引進外資、廣泛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參與、財政援助、稅收支持等方式。其四是建立生態環境建設的信息保障措施,逐步規范生態環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中介服務機構、建設單位的信息提供、交流職能,建立收集、匯編、傳遞、利用生態環境建設信息的交換中心與傳播網絡,為生態環境建設提供信息保障措施。

2、強化法律實施,提高公眾守法意識

制定一系列生態環境法律制度僅是生態環境法治的前提,實現了“有法可依”也僅是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第一步。“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依然不能法治”⑥,對我國生態環境法治來說,其最終實現的標志是“普遍守法”的形成,嚴格生態環境執法,不斷提高公眾環境守法意識是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核心要素。 (1)嚴格生態環境執法

嚴格生態環境執法是“普遍守法”的關鍵。當前我國生態環境執法方面存在著普遍不力的情況,一些地方政府和綜合經濟部門及其有關領導狹隘地從發展本地經濟的角度出發,沒有堅持“環境、經濟與社會協調、持續發展”的環境法基本原則,自覺或不自覺地走上了“重開發、輕保護”、“先污染、后治理”的傳統發展道路。“法治的基本原則必須是官方行為與法律一致,沒有這一原則,就等于什么也沒有”,生態態環境執法不力是造成當前嚴重環境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其所帶來的不僅是環境污染和生態資源破環愈演愈烈的惡果,而且還嚴重損害了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動搖了群眾對法律的信任。因此,各級政府部門要切實轉變觀念,去除那種將“發展就是硬道理”庸俗地理解為經濟增長就是發展的全部內涵,將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對立起來的錯誤認識。同時,必須進一步完善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各政黨、各人民團體以及廣大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執法的監督機制,以切實保障環境執法依法進行。

(2)不斷提高公眾環境守法意識

學者梁治平先生在論述我國法律實施時指出,“中國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們實際上的價值觀念與現行法律是有差別的,而且,情況往往是,制度是現代化的或近于現代化的,意識則是傳統的或更近于傳統的。”⑦ 而由一群具有濃厚傳統意識的人來執行先進的法律,其后果誠如現代學者阿歷克斯.英格爾斯一針見血指出的那樣,“如果執行和運用著這些現代制度的人,自身還沒有從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上都經歷一個向現代化的轉變,失敗和畸形發展的悲劇結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現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進的技術工藝,也會在一群傳統人手中變成廢紙一堆。”⑧我國生態環境法的實施現狀告訴我們,如果沒有公眾的普遍守法意識,如果公眾還繼續把生態環境法看作是可有可無的“軟法”,那么再完備的生態環境立法也僅僅是紙面上的東西,而絕不可能雋刻在公眾心里和落實到他們的自覺行動中。只有通過實體法上公民環境權的確立和程序法上類似“公民訴訟”制度的建立,才能有效地保護受害者的利益,進而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以及保護包括受害者在內的公眾的過去、現在和將來的環境權益,使人們對切身利益的保護與改善同環境保護聯系起來,增進對環境問題的理解、關注和行動,進而將環境守法內化為一種自覺。

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任重而道遠!

注釋:

[1]巴音朝魯.生態省建設知識讀本.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37-41

[2]楊京平.生態安全的系統分析[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2.199-200

[3]曲格平.環境保護知識讀本[M].北京:紅旗出版社.1999.104-109

[4]韓德培主編:《環境保護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04頁

[13](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它方法》.華夏出版社1987年.第235頁

[14]亞里斯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199頁

[15]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貴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1頁

[16]殷陸君編譯.《人的現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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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家環保總局.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2000.

[8]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

[9]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開展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環然[1995]444號).

[10]國家環境保護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示范區建設規劃編制導則(試行)的通知 (環辦然[1996]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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