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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3-28 06:10:0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治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法治論文

第1篇

關鍵詞:傳統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設

本世紀初的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法治現代化革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目標。

一、傳統法律文化包含很多優秀成分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二、中國法治建設離不開傳統法律文化

2.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著許多先進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實現法律的妥當性價值,更好地穩定社會秩序。傳統法律文化中這樣的內容還有很多,它們都是我們當前法治現代化建設的現成的本土資源,西方學者龐德曾說過,中國在尋求“現代的”法律制度時不必放棄自己的遺產。西方學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見,對于這些優秀的遺產,我們更沒有理由不繼承。

2.2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不能割裂歷史傳統。文化建設不是一項空中樓閣的事業,文化自身有歷史延續性的特點,任何一國文化的發展都是在既有的歷史文化的基礎上進行的,今天的一切與歷史傳統都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文化的發展決不能割裂歷史,不能完全擺脫傳統。

2.3移植的法律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任何外來文化進入一個國家之后都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才能被消化、吸收,從歷史上看,中國對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韓國對從中國傳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這種改造是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一種文化是不可能輕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種文明里的。

對于所謂的“本土化”,按照學者的解釋,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質而發展”,還指“與本國(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相結合?!逼渲饕蚴侵挥薪涍^“本土化”的過程,才能使民眾對移植的法律產生親和力,便于民眾接納,減少推行的阻力。

三、法治建設中要利用好傳統法律文化

3.1仔細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內容龐雜、良莠不齊,其中包含著許多優秀成分的同時還包含著更多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時代拋棄的糟粕,因此,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時,必須仔細地鑒別。對于其中的專制主義、法律工具主義、泛刑事主義等明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應毫不猶豫地予以拋棄,對于其中含有的優秀成分,亦必須仔細鑒別,巧妙合理地予以運用。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我們曾有過許多失誤,將精華當作糟粕予以拋棄及將糟粕當作精華而奉行的錯誤都曾犯過。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對待傳統“混合法”的態度方面,“混合法”本來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遺產,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權分立”思想影響下,卻認為法官“援引比附”(即適用和創造判例)是司法干預立法事務,有悖原則,故對“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國法律制度向大陸成文法系一邊倒的形勢。后者如從建國至今,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義”仍被許多人所奉行,將法律視為無產階級“刀把子”的觀念仍大有市場,針對社會治安的狀況,隔一段時間就在全國或國內部分地區推行的“嚴打”竟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種常規的手段。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眾現代法治意識與觀念的培養。所有以上這些失誤,都反映了我們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認識的浮淺與幼稚。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還應對傳統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現代西方法律發展趨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學者推崇的內容保持冷靜的頭腦和審慎的態度。因為中國的情況不同于西方,中國與西方處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面臨著不同的情況,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東西有時反而是我們必須學習的對象。

3.2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應注重對傳統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畢竟是在古代農業社會中產生、發展的,它根植于古代農業社會,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相一致,其內容與現代法治精神有著天壤之別。故傳統法律文化要實現現代化必須與時代的發展同步,不斷注入新的內容,變革圖新,否則就沒有生命力,最終將面臨枯竭的危險。因此,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上,應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去替換傳統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時展的內容,利用傳統法律文化的固有載體來表達現代法治的內在要求。唯如此,才能從中找到現代法治精神的支撐點以便嫁接現代法治的內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眾真正地接納、吸收。:

第2篇

作為一名研習法律的學生,或者說一名法律實踐者對屬于我們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的探討一直在繼續,但是對于法律思維方式真正的內涵的研究卻仍然處于一種被忽視和落后的狀態。在我國當前所提倡的法治社會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維方式更突顯其重要性。學生通過相關資料的收集現擬從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的模式形態、法律思維方式的內在的獨特性、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等方面進行淺析,以期望能引起與老師和同學們的共鳴,進而達到大家對法律思維方式重視的目的。

關鍵詞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法治意義

一、法律思維方式具體模式形態的分析

有關思維和思維科學的研究,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我國蓬勃展開。而對于思維問題的重視,則可推溯于自古希臘亞里士多德以前的整個西方哲學傳統。以這樣的背景而論,中國法學界目前對“法律思維”問題的關注似乎顯得姍姍來遲。法律思維可從思維方式的視角來理解,它注重的是人們站在法律的立場,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和慣性;它更強調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運作的文化積習和性格。法律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在現代法制國家中,法律思維方式的根本問題是用法律至上、權利平等、社會自治等核心觀念來思考和評判一切涉及法的社會爭議問題。

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形態表述如下:

(一)以權利和義務為分析線索

法律思維方式應表示為追問權利和義務的合理性、理由及來源,從而定紛止爭。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和法律現象,法學思維始終以權利和義務的分析與探索為核心,這是區別法學研究與非法學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學習和研究法學問題須臾不可離開的指南,是法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同為法律人的共同標志。

(二)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與日常生活的思維方式不同,法律思維方式強調合法性優于客觀性。這意味:

1、面對未查明的客觀事實,也必須做出一個明確的法律結論。

2、已查明的事實,也可以被法律證據規則排斥,而不會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以虛擬事實做裁判根據,而且不允許以客觀事實來對抗虛擬事實。

(三)普遍性優于特殊性

法律規則必須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從根本上說體現了普遍的規律性,是一門規范性的法律科學,它強調普遍性的優先地位。

(四)程序優于實體

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當中實現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現代法治從根本上要求人們通過合法程序來處理具體法律條件。違反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規范,也將被否定,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傊?,程序正義是制度正義的最關鍵部分,程序優于實體。

(五)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對于社會正義而言,普遍的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離開了規則、制度正義,就不可能實現最大化社會正義。因此,現代法治理論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六)理由優于結論

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個能支持結論的理由。尤其是當一個法律問題有兩個以上理由和結論時,應優先選擇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終的結論,同時,這種理由必須是公開的、有法律依據的和有法律上說服力的,它應當使法律游戲的參加者和觀眾理解:法律結論是來自于法律邏輯的結果。

(七)人文關懷優于物質工具主義

法律因人而生,為人類的進步文明的社會生活服務,必須堅持以人為中心的人文關懷的培育,而不僅僅是物質工具主義的實利科學,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符合人性。

總之,學生認為:法律思維方式是不同于以利與弊為判斷中心的政治思維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為分析中心的經濟思維方式以及以善與惡為評價中心的道德思維方式的。

二、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的內在觀察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特有的思維樣式。它以內在構成要素的獨特性而區別于其他思維方式。其獨特性表現在法律思維要素、致思趨向、運思方法、思維視野、思維架構等方面。明確法律思維方式諸種構成要素的特征,對于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法治社會的推進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法律思維要素的獨特性

法律思維由多種因素組成,其中法律思維主體和法律思維對象是最主要的兩個方面。法律思維方式的獨特性首先就在這兩個方面反映出來。

第一,法律思維主體的專門性、共同性。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和法學研究、傳播者(法學家)共有的智慧資源,是伴隨法律專門化而形成的維系共同體的內在精神力量。所謂法律專門化,即出現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和專門的法律機構,表現為相對獨立的法律機構的運作。由于社會分工的細化和法律職業的專門化,人們之間的專業屏障日益加大。社會已經從大多數人能夠對案件的理解和判斷發展到對職業外的世界茫然和無知,他們壟斷了法律的理性認識活動,法律思維成了這個共同體共有的意義世界。

第二,法律思維對象的規范性、實證性。法律是法律思維的對象之一,而規范性和實證性是當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規范性、實證性的法律發展史亦是法律思維形成的歷史。法律演進的歷程是由非規范性到規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實證性到實證性的過程。昂格爾曾把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歷程概括為三個階段:即習慣法、官僚法或規則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說:“在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法律僅僅是反復出現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時,這些個人和群體或多或少地明確承認這種模式產生了應當得到滿足的相互的行為期待。我稱其為習慣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彼J為習慣法不具有公共性、實在性和準確性,因此這個階段的法律思維還缺乏確定性的對象因素。隨著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社會共同體的解體產生了官僚法,它“由一個具有政府特征的組織所確立和強制的公開規則組成”國家法的準確性與實證性,使得法律成為被思考的問題和以法律作為思考社會問題的尺度越來越具有可能性。法律發展到第三個階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階段,它不僅具備公共性和實在性,而且具備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過程的完結,為法律思維提供了對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維對象的實證性和規范性,是法律思維方式區別于哲學、藝術等思維方式的標志之一。哲學思維對象是一種應然狀態的真理或本質。

(二)法律思維方法的多重性

思維方法是人們在思維活動中所運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維主體與思維對象相互作用的聯系和中介。關于思維方法的層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是三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哲學思維方法;另一種觀點是四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邏輯思維方法和哲學思維方法。無論是三層次說還是四層次說,都是按照思維方法的適用范圍和抽象程度來區分的,亦即它們之間是一般、特殊和個別的關系。如果按照這一標準,法律思維方法應當屬于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但思維方法作為人類精神生產工具是一個由多層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聯系所構成的系統,各層次的方法之間不是截然分離而是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在法律思維領域不可能形成一種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維方法、或與其他方法毫無聯系而只適合法律思維的方法。法律思維方法從體系上看,顯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繹、歸納等邏輯的方法,經濟分析、社會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學方法,辯證邏輯和因果關系等哲學方法在法律思維領域(法學研究領域和法律實踐領域)都被廣泛地應用。

(三)法律思維時間視野的回溯性和空間視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維視野包括時間視野和空間視野兩個方面。法律思維視野在時間上的特征表現為回溯性,“遵循向過去看的習慣”。決定法律思維在時間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動法律思維起動的法律問題的過去性。一個具體的思維活動的發生是由于出現了有待于解決的復雜的涉法問題,這些問題是在過去發生的,要解決它,就必須在法律上“再現”過去發生的問題。第二,思考涉法問題的依據即法律規則的既定性。法律思維只能從既定的規則或從存在的先例中尋求法律理由,規則和先例都是在過去的時間里形成并適用未來問題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表現為,一方面經過程序而做出的決定被賦予既定力,除非經過法定的高級審級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機制迫使決策機關在今后的活動中保持立場的一貫性,碰到同類問題必須按同樣方式解決,造成同樣結果。”另一方面,程序開始之際,事實已經發生,但決定勝負的結局是未定的。這給國家留下了政策考慮的余地,給個人留下了獲得新的過去的機會。隨著程序的展開,人們的操作越來越受到限制。具體的言行一旦成為程序上的過去,雖可以重新解釋,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參加者都受自己的陳述與判斷的約束。事后的抗辯和反悔一般都無濟于事。法律思維在視野空間上的特征表現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維的空間維度造成的。一般來說,一個具體的法律思維活動如法律推理活動是在法律規則、法律事實和法律程序所構成的框架內展開的。(1)法律規則的適用是有空間范圍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間范圍內有效,國內法一般在國家所及的領域內生效,國際法律規則也只在締約國家適用。法律規則空間范圍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維主體養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間和特定的理論空間思考的習慣。(2)法律事實是發生在具體時空條件下的客觀事實。要再現、查清這一事實必須以當時的時空為界限,這就限定了思維的空間范圍。(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動必須在程序所允許的空間維度內進行,例如訴訟法關于與受理的空間范圍的規定是不能違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也是與法律和政治的密切關聯分不開的。作為一枚硬幣兩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滲透的。不同國家的意識形態、政權性質滲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異性,同時也影響不同國家法學理論界將研究視角集中于本國領域。另外,語言是思維的外殼。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語言傳統。法律思維主體往往以本民族的語言來表達思維成果。語言的空間范圍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間語言交流的障礙也是造成思維空間有限性的一個原因。

三、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

任何一種思維方式的產生總與一定的歷史條件相聯系,法律思維方式也不例外。近年來,人們對法律思維方式問題的關注緣于法治觀念的興起。正是法治建設呼喚法律思維方式。我國目前正逐步走入法治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是時代的強音。許多人尤其是法律人對法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盡管人們對法治的理解還不完全一樣,但關于法律的大量信息標志著人們越來越重視法律。法律思維對法治發展的意義是多方面的。從辯證法的角度看,這種意義可歸納為兩種:一是技術性的,即法律思維以觀念和方法形態為法治開辟道路,指明發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過人們學習了解法律思維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靈,從而對法律生活發生影響。具體來說,這兩個方面的意義主要是通過下述三個渠道發生:(1)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的研究為社會提供了法律知識和法律價值觀念。而這些知識和價值觀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人們的理性思維,增強人們抵御野蠻和專制的能力,推進人們行為的理性化。野蠻行為和專制思想是隨著法學知識的增長而節節敗退的。這可以說是法學家對法治的最大貢獻。(2)當法律思維成為習慣性思維后,會引發人們對行為合法性的日常考究。法律規范作為法律思維方式的規定性預設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標準。當法律思維成為思維定式,人們就會在日常生活中時時以法律規范來衡量自己的行為。如此,法治精神的實現也就為期不遠了。(3)法律思維方式蘊含著法律知識、價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對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也會發生很大影響。在傳統觀念中,法律僅僅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這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是有道理的,但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則是有問題的。如果法律人也把法律當成工具,就不可能形成對法律的信仰,也就不會把自己的人生價值投入到法律職業(包括法學研究)之中。正是由于法律人把拓展法律知識、研究法律方法當成自己的人生追求,并以自己的行為來影響社會中的其他人,才使得法律的生命有了載體,有了其發展的原動力,也才有了所謂的法律人生。

參考文獻:

[1]鄭成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維論綱》,載于《法制日報》2000年4月。

[2]張維真:《現代思維方法的理論與實踐》,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吳玉章譯,譯林出版社2001年版。

[4]鄭成良:《法治理念與法律思維》,載于《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0年第4期。

[5]陳金釗:《法律思維及其對法治的意義》,載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第3篇

關鍵詞:法治行政收費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費并非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法學理論術語。目前通說認為:行政收費是國家機關向特定對象實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務強制收取相應對價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①。因此行政收費也可稱為政府收費,在我國,與行政收費相關且已被立法確認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業性收費。1982年遼寧省物價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概念,并為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所確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8)價涉字278號《關于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雹跓o論怎樣定義行政收費,事實上都是對管理相對人財產的一種直接處分和變相剝奪,對相對人來說并不亞于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隨著行政處罰法的出臺,至少已經在法律上得到了規制,行政收費卻至今還沒有相應的比較高層次的法律出臺,其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泛濫,不僅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作為一個向現代法治社會轉型的國家,法治政府的建設是當務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對我國政府行為的影響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陽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們的原有的觀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受到法律的規制,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要求。本文試圖從法治的視角解讀行政收費存在的問題,進而為行政收費找出一條法治路徑。

一、行政收費的法治資源匱乏

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國法學家威德說過: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對行政權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內容和價值取向。行政收費作為一項與相對人財產權利密切相關的行政行為,自然應當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則,而當我們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對各種不同的行政收費行為加以解剖時,我們會驚奇的發現法治資源的匱乏。主要表現在:

第一,行政收費的依據混亂。行政收費其實質是對相對人的財產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從這一結果來看,它與行政處罰并無多大區別,但法律對行政處罰有著嚴格的規范,而行政收費在我國的行政法規至今還沒有針對性的規范,更不用說是法律了。在國外大多數國家,對政府收費大都實行法律保留,有最高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我國在1985年《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條例的決定》中把大量本應由立法機關的權限授權給行政機關,至今這個授權決定也沒有被宣布廢止。如果說在改革開放之初是不得以而為之,那么現在這種解釋就不免顯得蒼白。這種做法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混亂,只要有管理權的主體都自己制定規范性的收費文件,甚至是一些政府職能部門的紅頭文件都在作為收費的依據,這種實體規范的的多主體低層次造成了各地區各部門往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爭相給自己設定收費權及項目和標準,使有關行政收費的規章和非規范性文件泛濫。對這種現象美國行政法學者施瓦茨在《行政法》一書中說“如果在控權法中沒有規定任何標準制約委任之權,行政機關則等于拿到了一張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權領域里任意制定法律,這樣,主要立法者成為行政機關,而不是國會?!雹凼跈嘈姓C關確定行政收費的權力,這實質上就是政府機關自我賦權,而所收之費,也就是政府憑借權力向相對人實施的掠奪。嚴重違背了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第二,行政收費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建設中的基礎作用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學習和研究行政法的人恐怕沒有人會懷疑行政程序這些實現行政法目的過程中的重要性。正當程序是現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沒有正當的程序,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行政管理者也難以在管理過程中實現公開、公平和公正。我國由于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影響,程序法的建設始終跟不上法治建設的需要,這種現象在行政收費當中表現得更為明顯,與行政處罰和稅收相比,行政收費的隨意性相對較大,所依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大都比較粗糙,存在許多程序瑕疵:

1.行政收費的設定缺乏民主性

從法理上講,立法應當充分吸納和體現民意,而不能單方面決定,尤其是為公民設定義務的立法過程中,公眾相對人的參與應成為一項原則,也是社會文明的一個標志。我國《立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政會等多種形式?!痹诹⒎ㄉ蠟楣妳⑴c行政收費設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就現實而言,由于沒有與之配套的制度設計公眾的意見很難進入決策者的視線。行政主體在設定行政收費時,往往很少征求相對方(行政收費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雖說現在聽政似乎也很流行,但聽政在某些人眼中無非是聾子的耳朵,一種擺設而已。比如一些價格聽政會,你根本就不用猜,結果肯定是價格上調,價格聽成了價格上漲的代名詞。個中原因很多,但聽政程序不完善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民主化只是流于形式,公眾參與制度等于形同虛設,這種情況任其發展,將會嚴重影響到我國公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公民自覺守法,正如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他們不會尊重法律?!雹?.有關行政收費的規定不透明

收費的法律依據不公開、不透明,很多的收費權所依據的是行政機關內部文件和規定,有的甚至是已經被廢止的內部規定仍在作為收費依據使用。在很多情況下繳費的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該交,哪些不該交,更搞不清楚他們繳納的這些費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給了國家,有多少是真正用在了所謂的交費項目上。面對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費,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對人往往無從知曉,不知道哪些是屬于合理收費,哪些屬于違法收費。行政收費項目的廢止或收費標準的變更也缺乏公開性。從上個世紀中期開始,信息公開逐漸成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個基本要求,美國于1966年和1976年分別制定的《情報自由法》和《陽光下的政府法》,前者規定除幾種特殊情況外,政府文件必須公開;后者則對合議制行政機關的會議公開作了具體規定。公開原則是政府活動公開化的體現,是公民參政權的延伸,如果行政主體以并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文件規定為依據征收費用,顯然違反了政府公開原則,也是與WTO規則相悖的。

3.行政收費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行政收費是公權力的行使,必須要受到相應的監督和制約,才能防止被異化。在對行政收費的監督制約方面,至少還存在這么兩個問題,一是對執行收費的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監督,也有利于防止執法腐敗。我認為一套規范、完整的行政收費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要點:①表明身份,說明收費理由,出示收費許可證;②實行“定、收”分離制度,通過指定的金融機構來統一收取行政收費以減少腐敗貪污現象;③相對人填寫收費登記卡;④收費主體填寫統一、法定的收費收據;⑤收費主體告知相對人不服該收費的救濟途徑。二是收費的使用缺少監督,支出極為混亂。由于征收的資金沒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使得部分資金游離于預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費變成了脫離預算監督脫離審計監督的第二財政,致使大部分資金留在機關的“小金庫”里,收入不入帳,支出不記帳,幾乎成為行政機關自由支配的“私有財產”。而且收費監控、監督機制不健全也是導致收費混亂的原因之一?,F有的監督體制下,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混淆,導致監督作用難以發揮。按照控制論要求,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應當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否則,自己監督自己、自己審查自己,必然導致監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行政收費的法治進路

行政收費作為交換公共部門所提供的特別商品和服務而進行的支付,其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實際上,收費已經成為各級政府不可缺少的一種收入形式,但我們也必須把它歸置在法治的框架內,針對當前行政收費所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符合現代法治觀念的行政收費制度,我個人認為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明確和嚴格行政收費的設定主體。今后應當明確主要行政收費必須由法律和法規來規定,規章和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收費,從而徹底改變行政收費主要由行政機關設定的狀況,從源頭上遏止行政機關隨意收費,超標收費,借收費創收的可能性。至于規章是否享有創設行政收費的權力,筆者認為即使給予規章創設行政收費的權力,也應將其嚴格限定在創設一定數額的行政收費之內,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則堅決不允許其創設行政收費;在有上位法的情況下,下位法的細化規定不可超過上位法關于收費的條件、種類、幅度的規定。

第二,早日制定統一的《行政收費法》。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目前法律對收費的規范處于嚴重缺失狀態,不但修改相關法律極為迫切,制定一部收費基本法更是刻不容緩。”⑤筆者認為如果目前尚感制定一部系統完整的行政收費法典的時機和條件不成熟的話,也可以考慮采取制定“行政收費法通則”的過度辦法?!巴▌t”中規定行政收費的原則和行政收費的一般條件以及運用的范圍,借此統一各類行政收費的立法、設定活動,以及為司法機關和行政準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的收費行為實施監督提供依據和標準。待實踐中積累了充足的經驗時,再將“通則”上升為法律。

第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實踐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以往對行政收費采取的內部監督實施的辦法經時間證明具有很大的缺陷,基本上不能使行政主體亂收費得到有效的控制,為此,必須在嚴格內部監督的基礎上建立和健全行政收費的外部監督機制。在此方面,發達國家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即不管行政行為的實體內容,只要違反體現正當程序或自然正義要求的行政程序,即可導致整個行為無效,當事人就可拒交費用,從而在事前就起到了一個監管作用;除此之外,我們還必須完善行政收費的救濟制度,通過行政復議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給予相對人充分的救濟,尤其是要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制度,對行政收費進行司法審查,審查行政收費是否有法定依據,審查行政收費是否越權、是否、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對行政主體違法行使收費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取得國家賠償,從而是相對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

注釋

①應松年.行政法新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②崔紅.我國行政收費的法律特征及分類[J].經濟法,2004(12).

③[德]施瓦茨.行政法[M].上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第4篇

論文摘要:隨著國家法治化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學生維權意識日益增強,而以往以學生義務為本位的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規范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的要求。因此,構建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實現法德相濟,便成為高校的現實選擇。

近年來,隨著國家法治化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人,大學生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層出不窮的大學生狀告學校事件引起了人們對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絕對權威的質疑。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頒布實施后,使得高校也開始審視自己部規定的合法性、懲戒程序的正當性等問題。由于我國高校形成以道德教化學生的歷史傳統,并以道德規范為基礎構筑學生管理規則,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實際上是以學生的義務為本位,而不是以學生的權利為本位。在以德管理和依法管理的過程中,學校未能及時區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以至于高校學生教育管理規范在依法治校的過程中越來越顯得不適應時代的要求。因此,構建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實現法德相濟,便成為高校毋庸置疑的現實選擇。

一、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基本內涵

學生權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學生權利和義務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學生權利而不是以學生義務為起點、軸心和重心的教育管理。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是我國高等教育從精英教育轉向大眾化教育,從以道德和政策管理為主轉向依法管理和以德管理相結合的必然趨勢。特別是我國高等教育實行繳費上學制度以后,相當一部分學生必須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貴的成本才能進人大學。大學畢業后,國家不再統一分配,就業競爭越來越大。自費就學、自主擇業使得大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過程中更加注重自己應該享有的合法權利,當自己覺得權利受到侵害時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尋求保護。近幾年高校教育管理過程中所引發的各種法律糾紛,已經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學生的權利正在從一種潛在需要迅速地成為顯性需求,學生越來越追求教育管理過程中的自由、公平與公正,越來越重視教育活動中對自身權利的確認與維護。從學??矗髮W生的合法權利能否實現或不被侵害,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教育管理是否堅持了以人為本,體現了對學生的人文關懷,是否在制度設計或執行時都遵循了合法、公正的原則,尊重了學生的權利。

過去由于儒家文化傳統根深蒂固的影響,教育管理往往重義務,輕權利,以學生義務、學校權力為本位。這種教育管理主要以道德標準來評價學生的行為,用學生應當或不應當等限制或禁止的義務性規范來設計學生教育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規范為基礎構建學生教育管理規則。當然,在高校的特殊環境中,這種教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發展的規律、符合我國學校傳統的道德文化,也保證了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但這種教育管理理念對法治原則與精神重視和遵從不夠,主觀隨意性大,特別是在從嚴管理的思想指導下,在制定或執行一些規章制度時,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而忽視學生的權利,從而導致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沖突,甚至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害,相應也加大了教育管理的難度。

因此,高校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必須明確學生權利的范圍。首先,絕大多數高校的在校學生不是未成年人而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自主能力的人,其法定權利大于中小學校學生的權利范圍,這是高校學生不同于中小學校學生的根本特點。其次,高校學生具有雙重身份,一是受教育者,二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由此決定了在校大學生權利的雙重性。作為受教育者,高校學生享有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受教育權,如學習權、聽課權、結社權、勤工助學權、畢業權、學位權等權利;作為公民,高校學生享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規定的完全的公民權,如人格權、人身權、結婚權、選舉權、財產權等權利。目前,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對于學生兩種權利的關注尤其是對高校學生公民權完整性的關注很不平衡,重視學生的受教育權而忽視學生公民權的完整性。所以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無論從形式到內容,都應該充分反映高校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完整的公民權。

二、設計學生管理制度要遵循學生權利本位的原則,完善權利保障機制

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制度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屬于學校管理的抽象行范疇,是針對全體在校學生所做出的學校教育管理行為規范。一般而言,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制度:一是實現學生合法權利的制度,包括教育救助制度和教學公開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護學生合法權利的制度,包括學生處分等級、處分決定、處分告知等制度;三是學生合法權益的救濟制度,包括校內申訴制度和聽證制度。學校制定這些教育管理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必須符合學生權利本位的原則。因為在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實踐中,之所以可能對學生合法權利造成侵害并引發訴訟案,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下位法違背上位法,校內管理規章違背法律法規,對學生實施開除學籍、剝奪學位權等重罰,從而直接侵害到學生的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另一個是學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對學生做出處罰時,缺乏符合法治要求的正當程序,學生沒有參與的機會,只能被動地接受處罰結果。因此,高校要真正構建起一套集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于一體的學生權利保障機制,應注意和解決以下三方面的間題:

首先,制度內容的合法性。這是學生權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礎。任何模式的學生教育管理都必須首先制定內容相對完備的規章。法治化模式下規章制度的制定絕不能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不能與法律法規相?;蛳嗟钟|,尤其是涉及學生權利的限制或剝東

其次,處理程序的正當性。這是學生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正當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沒有程序的正當,就不會有過程的公開和結果的公毛高校在學生管理活動中,特別是在做出影響學生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時,應當事先告知當事學生,向其說明理由和依據,同時要通過適當方式給當事學生以陳述、申辯的機會,讓當事學生參與到處理程序當中來。

第三,權利救濟的必需性。這是保障學生權利完整性的必要環我有權利就必然有救濟,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法治精神和人文關懷不僅體現在權利的事前保障,還應體現在權利的事后救濟上。就高校內部而言,申訴權是救濟的重要方式,也是學生認為權利受到侵害之后,恢復、補救和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途徑。雖然新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此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機構與人員的設置、申訴主體、申訴范圍、申訴程序、申訴的時效與處理期限等,必須根據本校的實際,形成合法的制度機制,并積極創造條件,使其更加完善。

三、學生教育管理以學生權利為本位并不排斥德育

高校作為非政府的公共教育機構,其內部管理涉及的基本主體主要是學校和學生。學校與學生之間具有雙重法律關系。首先,從教育與管理的角度看,二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其次,學生與學校之間在貸學金、租賃學生宿舍等方面又成為平等的民事關系。無論是法律關系,都是權利義務的統一體,都要遵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一法律準則。超級秘書網

第5篇

茯苓為多孔菌科真菌的干燥菌核。茯苓中茯苓多糖(β-茯苓聚糖)為主要成分,含量為84.2%。此外,尚含三萜類化合物茯苓酸、松苓酸等其他成分。

現代藥理學研究表明,茯苓中所含的羧甲基茯苓多糖具有提高機體免疫力、抗菌、降糖、抗腫瘤等作用。用羧甲基茯苓多糖培養具有促進抗感染、抗腫瘤和免疫調節活性的IL-2,TNF,IL-6,IFN-α,IFN-γ等細胞因子的分泌功能的人外周血淋巴細胞24、36、48、72h,IL-2,TNF,IL-6,IFN-γ的效價比無羧甲基茯苓多糖的細胞培養對照組的效價分別高0.8,7.4,0.5,10.9倍。羧甲基茯苓多糖預處理的人外周血淋巴細胞抗菌、抗炎及抗病毒作用明顯增強。茯苓多糖對棉球所致大鼠皮下肉芽腫形成有抑制作用,同時小劑量下也能抑制二甲苯所致的小鼠耳腫,說明茯苓多糖具有抑制急慢性炎癥反應作用[1]。羧甲基茯苓多糖的抗炎作用,可能與其活化T細胞、增強巨噬細胞的吞噬能力有關[2]。

茯苓含有的三萜類成分也有一定抗炎作用。茯苓由三萜1和12作為蛇毒液的磷脂酶A2的抑制劑,可抑制多種炎癥過程。另外,茯苓素體內可誘導小鼠腹腔巨噬細胞進入激活狀態,激活的巨噬細胞體積增大,與外界接觸面積大大增加,茯苓素體內誘導的小鼠腹腔巨噬細胞在體外抗病毒的作用加強,茯苓素對小鼠的細胞免疫和體液免疫有相當強度的抑制作用[3]。

另有報道,100%茯苓浸出液濾紙片對金黃色葡萄球菌、白色葡萄球菌、綠膿桿菌、炭疽桿菌、大腸桿菌、甲型鏈球菌、乙型鏈球菌均有抑制作用,其醇提取物可殺滅鉤端螺旋體[4]。

2豬苓

豬苓為多孔菌科植物豬苓的干燥菌核,化學成分主要含麥角甾醇、生物素、蛋白質、糖類等。從豬苓中提取出的主要有效成分是豬苓多糖。

研究發現豬苓多糖能顯著增強小鼠T細胞對凝聚素A的增殖反應以及B細胞對脂多糖的增殖反應,對小鼠全脾細胞有明顯的促有絲分裂作用;對特異的體液和細胞免疫應答的檢測表明:豬苓多糖能明顯增強小鼠對綿羊紅細胞的特異抗體分泌細胞數,能明顯增強小鼠對異型脾細胞的遲發型超敏反應以及促進異型脾細胞激活的細胞毒T細胞對靶細胞的殺傷。豬苓多糖對小鼠血液α-醋酸萘酯酶素分散型陽性T+淋巴細胞有顯著增殖現象[5]。另有臨床研究表明,豬苓多糖用于免疫功能低下的體弱兒童,不但能提高T細胞免疫功能,對體液免疫有調節作用,并能使免疫功能低下的體弱兒童精力充沛,胃納增加,體重上升[6]。

體外實驗結果提示,豬苓的醇提取液對金黃色葡萄球菌、大腸桿菌有明顯抑制作用[7]。

3澤瀉

澤瀉為澤瀉科植物澤瀉的塊莖。澤瀉塊莖中含揮發油、小量生物堿、天門冬素、植物甾醇苷、多種脂肪酸、樹脂、蛋白質、淀粉和5種三萜類化合物及大黃素、澤瀉醇C單醋酸酯和環氧澤瀉烯等。

研究表明,澤瀉所含物質可增強網狀內皮系統活性和抗補體活性。Shimizu等報道一種從澤瀉中分離出來的稱之為alismanSI的葡聚糖具有增強網狀內皮系統活性和抗補體活性[8]。Tomoda等報道從澤瀉塊莖中分離出一種名為alismanP的酸性多糖,也具有增強網狀內皮系統活性和抗補體活性。Matsuda等研究了澤瀉甲醇提取物和萜烯成分的抗補體活性。他們發現干燥澤瀉塊莖的甲醇提取物顯示出對經典途徑和旁路途徑激活的補體誘導的溶血作用均有抑制性作用,它還能抑制低張性休克誘導的溶血作用,但此作用與其抗補體活性相比較則非常弱。結果表明澤瀉具有抗補體活性,它的抗補體作用的成分部分應歸于上述討論的萜烯成分[9]。

另據鄭虎占等[10]報道,澤瀉有抑菌作用,其對金黃色葡萄球菌、肺炎雙球菌和結核桿菌都有抑制作用。戴岳等[11]報道澤瀉煎劑可明顯減輕二甲苯引起的小鼠耳廓腫脹,抑制大鼠棉球肉芽組織增生,而對血清抗體含量及大鼠腎上腺內抗壞血酸含量無顯著影響,表明澤瀉有一定抗炎作用。

4車前子

車前草為車前科植物車前、大車前、平車前的干燥全草。車前子為上述3種植物的種子。車前以種子和全草入藥。化學研究表明車前子含有車前子含有車前子酸、琥珀酸、腺嘌呤及膽堿等。

體外抑菌實驗表明,車前草水浸劑對同心性毛癬菌、羊毛狀小芽孢癬菌、星形奴卡氏菌等有不同程度的抑制作用,且金黃色葡萄球菌對本品高度敏感,醇提取物可殺滅鉤端螺旋體[12]。

車前子水提醇沉液給小鼠灌胃,對二甲苯致耳殼腫脹,蛋清致足跖腫脹有明顯的抑制作用,能降低皮膚及腹腔毛細血管的通透性及紅細胞膜的通透性,提示車前子具有一定的抗炎作用[13]。

5薏苡仁

薏苡為禾本科薏苡屬草本植物,它的干燥成熟種仁稱為薏苡仁,為常用中藥。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薏苡的化學成分和藥理活性進行了研究,并得到了多種化學成分?,F代藥理學研究表明,薏苡仁油具有抗腫瘤、免疫調節、抗病毒等方面的活性。薏苡的化學成分研究始于20世紀60年代,到目前為止,中外學者從薏苡中分到的化合物類型包括:脂類、甾醇類、木脂素類、酚類、苷等近30個化合物以及蛋白質、氨基酸和維生素等營養成分。

薏苡仁甲醇提取物對EpsteinBarr病毒早期抗原(EBVEA)激活作用有強烈的抑制活性,并依據生物活性為指導分離出一個單取代甘油酯,即α-單亞麻酯,當其濃度為6.2μg·ml-1時,可引起80%的細胞被抑制,表明α-單亞麻酯為薏苡仁抗病毒活性成分之一[14]。

體外實驗表明,薏苡全草(鮮品)榨汁或根(干品)煎劑,對金黃色葡萄球菌、乙型溶血性鏈球菌、碳疽桿菌、白喉桿菌有一定的抗菌作用[15]。

6木通

木通別名八月扎莖、預知子藤等,為木通科木通屬植物木通、三葉木通或白木通的干燥藤莖。木通中主要含有三萜皂苷成分。木通醇浸液(1∶20)在體外對革蘭陽性菌、陰性菌如痢疾桿菌、傷寒桿菌均具有抑制作用[16]。木通水煎劑(1∶5)對毛癬菌有不同程度的抑制作用[17],三葉木通對變形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大腸桿菌、綠膿假單胞菌作用均較強。利尿、抗菌主要成分為木通皂苷[18]。

7滑石

滑石為硅酸鹽類礦物滑石族滑石。主要含水硅酸鎂,一般研粉或水飛晾干用,化學成分有:硅酸鎂、氧化鋁和氧化鎳等,主要藥理作用有吸附和收斂作用,內服能保護腸壁?;鄄加趧撁婵尚纬杀荒?,有保護創面,吸收分泌物,促進結痂的作用。另據體外實驗研究,滑石粉對傷寒桿菌、甲型副傷寒桿菌有抑制作用[19]。

8小結

現代藥理學對淡滲利濕法治泄瀉常用藥物的研究表明它們中多數都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殺菌、抗病毒或抗炎的效應。就現代醫學角度而言,泄瀉之證,特別是符合淡滲利濕法適應證的類型常是由腸道細菌感染所引起的。從目前研究狀況來看,淡滲利濕法治療泄瀉的藥理學機制當屬直接或間接地抗菌、抗病毒、抗炎和增強免疫功能,對抗細菌及其所引發的炎癥,進而促進腸道機能恢復,達到治療泄瀉的功效。

作為治療泄瀉的重要方法之一,淡滲利濕法在現代中醫臨床上仍有著廣泛的應用。以現代藥理學的眼光來看,此法有其合理性。但作為一門不斷進步,不斷完善的科學,現代藥理學所能探察到的方面仍主要局限于其化學本質和藥效學的研究,而對其有效性的本質研究仍有相當大的可以進一步完善的空間。該法在長期應用于臨床的過程中多是在中醫理論指導下實現其效用的,因此在臨床應用此法時應以中醫理論為主要指導理論和處方依據,避免以尚不完善的現代醫學理論指導中醫處方現象的出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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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YoshikawaM.Crudedrugsfromaquaticplants.II.ontheconstituentsoftherhizomeofAlismaorientaleJuzep-originatingfromJapan,Taiwan,andChina.Absolutestereostructuresof11-deoxyalisolsBandB23-acetate[J].ChemPharmBull,1993,41(11):1948.

第6篇

市場經濟的運行是通過市場主體行為來實現的。法治經濟既為市場主體創造了健康的發展環境,也對市場行為規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從民營企業的行為特點、企業法制環境、勞資沖突等方面來進行分析。

1.民營企業的行為特點。改革開放30多年來,民營經濟已成為中國重要的微觀經濟主體,是近30多年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馬麗娜對民營經濟和國有經濟憲法保護的差異性展開了政治經濟學成因分析,認為在意識形態、法律和政策上,民營企業長期處于被歧視的地位,外部環境特別是法律環境不完善,不僅影響民營經濟在未來中國經濟發展中發揮作用的程度,更影響民營企業自身的制度創新和變革。據全國工商聯統計,2004年以來中國大陸以每年新生15萬家民營企業的速度遞增,但同時每年又死亡10萬多家,有60%的民營企業在5年內破產,有85%的民營企業在10年內死亡,平均壽命只有2.9年。針對我國民營企業在改革開放初期經歷急劇發展后迅速步入衰退期的現實,以義利關系、誠信文化、政府經濟倫理為研究方法,提出:民營企業要增強經濟倫理建設的自覺意識,通過產權決策企業文化構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來有效抵御企業衰退;其次,政府還應加強相應的配套制度建設,將政府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理念納入其中,真正實現我國民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出,在中國轉型背景下,政治關聯構成了民營企業外在環境的重要部分,能夠為民營企業帶來利益掠奪效應,容易導致權貴資本的產生,造成尋租行為的盛行和社會效率的下降。民營企業應采取積極的策略來建立政治關系,爭取和借助政治力量和政府資源來促進企業發展。從制度視角分析了中國企業家“不務正業”的現象,認為在當前中國的制度環境下,企業家尋租、投機和投資移民既是一種無奈選擇也是一種理性選擇。關鍵在于要改善企業家生產和創新的制度環境以及完善企業家實業投資的制度環境。

2.企業法制環境。企業法制環境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必要保障。較差的法制環境往往與較高的政府干預程度相聯系,這使得企業的市場交易成本十分高昂。對中小企業市場競爭法制環境的現狀進行分析,得出結論:市場準入方面,過多的前置性審批導致市場進入門檻過高;產業政策方面,沒有統籌考慮中小企業發展;在資源獲取方面,政府的政策措施導致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在產品銷售方面,市場力量導致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在法制環境較差的地區,地方政府為實現其政治目標,對經濟與司法實施干預的程度會更多,并且干預行為很難受到法律制度的約束。因此企業更傾向于利用關系網絡進行交易,而不是通過市場去獲取資源或開展戰略聯盟。“關系網絡”替代法律保護機制的作用越強,節約交易成本和提升企業價值的作用越明顯?!疤娲摗睆娬{關系、社會資本、社團等非正式制度一定程度上能發揮正式法律制度在提供穩定、可預測產權保護、契約實施等方面的功能。特別在法制環境較差的地區,非正式制度節約交易成本和提升企業價值的作用更明顯。實證考察了市場化進程、法制環境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認為,市場化進程對投資的推動作用,不僅容易被地方政府目標取向的干預所削弱,而且技術創新成果更容易得到地方政府行政力量的保護,對法制環境的依存度降低。要改善政府業績評價框架,改變地方政府短期政績導致的技術性投資動力不足問題,形成技術創新的市場化與法制化調控機制,成為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重要推動力量。

3.中小企業誠信經營與勞資沖突。中小企業規模較小,競爭和創新意識強,在創造就業機會、活躍經濟、改善市場結構、完善市場經濟機制、增加經濟和社會的穩定性等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中小企業在大中型企業的夾縫中生存,生存環境相對困難。他們在掙扎中會自覺或不自覺地突破了社會信用體系,導致不誠信行為的發生。認為應從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這兩種途徑來解決我國轉型期中小企業非誠信行為,構建中小企業誠信價值取向會幫助建立和完善市場秩序,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勞資沖突具有某種常態性,是一種無法回避的客觀存在。分析勞資沖突的原因在于:利益表達渠道不暢,社會權利意識增強,勞資雙方權力和信息不對稱,政府管理中存在兩難困境,社會公眾對政府的高依賴,低信任。提出要完善三方談判機制,建立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探索政府管理和社會化解沖突的多元協同機制。

二、研究建議

通過對前人研究文獻的梳理,我們發現,不同于西方理論所強調的法律為經濟發展構建制度基礎的作用,法治在中國經濟改革中突出的是其政策導向。政府在處于相對信息優勢時以一定意義的法律彈性循序漸進推進改革,為制度創新營造了穩定、相對充裕的環境,實現在穩定基礎上的經濟增長。但制度彈性的代價在于過度行政干預的路徑依賴提高了建立現代法治的難度。帶來的主要問題:一是法律制度尚不夠完善,主體不同權、權利不平等,民營經濟發展受到限制;二是政府權力過大,政府與市場邊界模糊,制約了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的發揮;三是對中小企業保護不力?,F有研究還需要厘清:

(1)有關市場經濟的討論是一些假設性目標,即理想的、完備的、信息充分的市場。但具體情況與此并不匹配。政府如何針對不完備市場隨時隨地作出干預?如何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法治如何進行保障和規范?(2)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是完美無缺的。制度存在軟性、剛性、資源錯配、缺失等環節。如何在法制的框架下硬化軟性環節,軟化剛性環節,優化調整錯配環節,補充完善缺失環節。

第7篇

關鍵詞法治行政收費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費并非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法學理論術語。目前通說認為:行政收費是國家機關向特定對象實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務強制收取相應對價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①。因此行政收費也可稱為政府收費,在我國,與行政收費相關且已被立法確認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業性收費。1982年遼寧省物價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概念,并為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所確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8)價涉字278號《關于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②無論怎樣定義行政收費,事實上都是對管理相對人財產的一種直接處分和變相剝奪,對相對人來說并不亞于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隨著行政處罰法的出臺,至少已經在法律上得到了規制,行政收費卻至今還沒有相應的比較高層次的法律出臺,其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泛濫,不僅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作為一個向現代法治社會轉型的國家,法治政府的建設是當務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對我國政府行為的影響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陽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們的原有的觀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受到法律的規制,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要求。本文試圖從法治的視角解讀行政收費存在的問題,進而為行政收費找出一條法治路徑。

一、行政收費的法治資源匱乏

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國法學家威德說過: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對行政權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內容和價值取向。行政收費作為一項與相對人財產權利密切相關的行政行為,自然應當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則,而當我們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對各種不同的行政收費行為加以解剖時,我們會驚奇的發現法治資源的匱乏。主要表現在:

第一,行政收費的依據混亂。行政收費其實質是對相對人的財產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從這一結果來看,它與行政處罰并無多大區別,但法律對行政處罰有著嚴格的規范,而行政收費在我國的行政法規至今還沒有針對性的規范,更不用說是法律了。在國外大多數國家,對政府收費大都實行法律保留,有最高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我國在1985年《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條例的決定》中把大量本應由立法機關的權限授權給行政機關,至今這個授權決定也沒有被宣布廢止。如果說在改革開放之初是不得以而為之,那么現在這種解釋就不免顯得蒼白。這種做法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混亂,只要有管理權的主體都自己制定規范性的收費文件,甚至是一些政府職能部門的紅頭文件都在作為收費的依據,這種實體規范的的多主體低層次造成了各地區各部門往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爭相給自己設定收費權及項目和標準,使有關行政收費的規章和非規范性文件泛濫。對這種現象美國行政法學者施瓦茨在《行政法》一書中說“如果在控權法中沒有規定任何標準制約委任之權,行政機關則等于拿到了一張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權領域里任意制定法律,這樣,主要立法者成為行政機關,而不是國會。”③授權行政機關確定行政收費的權力,這實質上就是政府機關自我賦權,而所收之費,也就是政府憑借權力向相對人實施的掠奪。嚴重違背了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第二,行政收費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建設中的基礎作用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學習和研究行政法的人恐怕沒有人會懷疑行政程序這些實現行政法目的過程中的重要性。正當程序是現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沒有正當的程序,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行政管理者也難以在管理過程中實現公開、公平和公正。我國由于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影響,程序法的建設始終跟不上法治建設的需要,這種現象在行政收費當中表現得更為明顯,與行政處罰和稅收相比,行政收費的隨意性相對較大,所依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大都比較粗糙,存在許多程序瑕疵:

1.行政收費的設定缺乏民主性

從法理上講,立法應當充分吸納和體現民意,而不能單方面決定,尤其是為公民設定義務的立法過程中,公眾相對人的參與應成為一項原則,也是社會文明的一個標志。我國《立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政會等多種形式?!痹诹⒎ㄉ蠟楣妳⑴c行政收費設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就現實而言,由于沒有與之配套的制度設計公眾的意見很難進入決策者的視線。行政主體在設定行政收費時,往往很少征求相對方(行政收費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雖說現在聽政似乎也很流行,但聽政在某些人眼中無非是聾子的耳朵,一種擺設而已。比如一些價格聽政會,你根本就不用猜,結果肯定是價格上調,價格聽成了價格上漲的代名詞。個中原因很多,但聽政程序不完善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民主化只是流于形式,公眾參與制度等于形同虛設,這種情況任其發展,將會嚴重影響到我國公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公民自覺守法,正如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他們不會尊重法律?!雹?/p>

2.有關行政收費的規定不透明

收費的法律依據不公開、不透明,很多的收費權所依據的是行政機關內部文件和規定,有的甚至是已經被廢止的內部規定仍在作為收費依據使用。在很多情況下繳費的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該交,哪些不該交,更搞不清楚他們繳納的這些費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給了國家,有多少是真正用在了所謂的交費項目上。面對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費,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對人往往無從知曉,不知道哪些是屬于合理收費,哪些屬于違法收費。行政收費項目的廢止或收費標準的變更也缺乏公開性。從上個世紀中期開始,信息公開逐漸成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個基本要求,美國于1966年和1976年分別制定的《情報自由法》和《陽光下的政府法》,前者規定除幾種特殊情況外,政府文件必須公開;后者則對合議制行政機關的會議公開作了具體規定。公開原則是政府活動公開化的體現,是公民參政權的延伸,如果行政主體以并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文件規定為依據征收費用,顯然違反了政府公開原則,也是與WTO規則相悖的。

3.行政收費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行政收費是公權力的行使,必須要受到相應的監督和制約,才能防止被異化。在對行政收費的監督制約方面,至少還存在這么兩個問題,一是對執行收費的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監督,也有利于防止執法腐敗。我認為一套規范、完整的行政收費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要點:①表明身份,說明收費理由,出示收費許可證;②實行“定、收”分離制度,通過指定的金融機構來統一收取行政收費以減少腐敗貪污現象;③相對人填寫收費登記卡;④收費主體填寫統一、法定的收費收據;⑤收費主體告知相對人不服該收費的救濟途徑。二是收費的使用缺少監督,支出極為混亂。由于征收的資金沒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使得部分資金游離于預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費變成了脫離預算監督脫離審計監督的第二財政,致使大部分資金留在機關的“小金庫”里,收入不入帳,支出不記帳,幾乎成為行政機關自由支配的“私有財產”。而且收費監控、監督機制不健全也是導致收費混亂的原因之一。現有的監督體制下,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混淆,導致監督作用難以發揮。按照控制論要求,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應當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否則,自己監督自己、自己審查自己,必然導致監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行政收費的法治進路

行政收費作為交換公共部門所提供的特別商品和服務而進行的支付,其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實際上,收費已經成為各級政府不可缺少的一種收入形式,但我們也必須把它歸置在法治的框架內,針對當前行政收費所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符合現代法治觀念的行政收費制度,我個人認為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明確和嚴格行政收費的設定主體。今后應當明確主要行政收費必須由法律和法規來規定,規章和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收費,從而徹底改變行政收費主要由行政機關設定的狀況,從源頭上遏止行政機關隨意收費,超標收費,借收費創收的可能性。至于規章是否享有創設行政收費的權力,筆者認為即使給予規章創設行政收費的權力,也應將其嚴格限定在創設一定數額的行政收費之內,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則堅決不允許其創設行政收費;在有上位法的情況下,下位法的細化規定不可超過上位法關于收費的條件、種類、幅度的規定。

第二,早日制定統一的《行政收費法》。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目前法律對收費的規范處于嚴重缺失狀態,不但修改相關法律極為迫切,制定一部收費基本法更是刻不容緩?!雹莨P者認為如果目前尚感制定一部系統完整的行政收費法典的時機和條件不成熟的話,也可以考慮采取制定“行政收費法通則”的過度辦法?!巴▌t”中規定行政收費的原則和行政收費的一般條件以及運用的范圍,借此統一各類行政收費的立法、設定活動,以及為司法機關和行政準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的收費行為實施監督提供依據和標準。待實踐中積累了充足的經驗時,再將“通則”上升為法律。

第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實踐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以往對行政收費采取的內部監督實施的辦法經時間證明具有很大的缺陷,基本上不能使行政主體亂收費得到有效的控制,為此,必須在嚴格內部監督的基礎上建立和健全行政收費的外部監督機制。在此方面,發達國家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即不管行政行為的實體內容,只要違反體現正當程序或自然正義要求的行政程序,即可導致整個行為無效,當事人就可拒交費用,從而在事前就起到了一個監管作用;除此之外,我們還必須完善行政收費的救濟制度,通過行政復議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給予相對人充分的救濟,尤其是要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制度,對行政收費進行司法審查,審查行政收費是否有法定依據,審查行政收費是否越權、是否、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對行政主體違法行使收費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取得國家賠償,從而是相對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

注釋

①應松年.行政法新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②崔紅.我國行政收費的法律特征及分類[J].經濟法,2004(12).

③[德]施瓦茨.行政法[M].上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第8篇

關鍵詞: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和諧法治本位;社會控制

糾紛是社會中主體基于利益的沖突或別的原因而產生的雙邊或多邊的行為上的對抗。糾紛源于社會中人的利益沖突和行為碰撞,糾紛的出現往往伴隨著對秩序的破壞。人類對秩序的天然需求要求有良好的解紛機制以控制社會中的糾紛,糾紛解決便應運而生。

一、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構總括

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概念可歸納為:在一個社會中,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運作方式相互協調而共同存在,結成一種互補并滿足社會主體多元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狀態。我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應包括:一是由公力救濟、社會救濟和私力救濟構成多元救濟體系;二是由協商、調解和仲裁及訴訟構成多元糾紛解決方式;三是由法律法規、行業規約、鄉規民約等構成多元糾紛解決依據;四是由司法、行政、民間機構等構成多元糾紛解決系統。

二、以和諧、法治為目標

和諧、法治是構建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出發點和目標。和諧與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關系為:和諧社會不斷化解矛盾發現矛盾的多元針對不同的矛盾選擇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保障社會和諧。法治與多元解紛解決機制的內在關聯為:法治社會法律秩序的確立權利義務邊界明確社會主體享有并熟知權利義務社會主體以權利義務為指向,根據個人利益和偏好選擇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保障法治。

和諧表明利益的平衡,要求糾紛能得到平衡的解決;和諧表明柔和,要求糾紛得到柔性解決;法治表明權利義務的明確,要求按照糾紛主體的權利義務化解糾紛;法治表明秩序的穩定,要求糾紛的解決必須考慮其社會影響。把握住和諧和法治的脈搏,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才會走向正軌。

三、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具體結構

(一)保障司法訴訟的核心地位

司法訴訟由于其強制力保障性決定了其在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核心地位,當糾紛主體的利益無法通過其他糾紛機制得到保護時,司法訴訟具有最終保障功能。并且司法訴訟制度也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有良好的指導作用,能避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濫用和錯誤,為糾紛主體提供必要的權利救濟,保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沿著法治的軌道合理運行。

(二)司法和解、調解與司法訴訟的有效鏈接

將司法和解、調解與司法訴訟有效鏈接能充分體現糾紛主體的意思自治。在訴訟過程中,糾紛主體通過相互的交換主張、提供證據、展開辯論,將認識到雙方在本訴訟中的力量對比和可得收益大小以及敗訴可能,允許訴訟中選擇和解、調解能夠使糾紛主體有效的趨利避害,節約訴訟成本,實現雙贏。

(三)發揮行政性糾紛解決機制的解紛功能

行政性解紛機制是以國家行政機關和準行政機關為解紛機構,合法合理效率的解決糾紛的非訴訟解紛機制的一種表現形式。為應對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家在對弱勢群體的維護、環境的保護、市場秩序的保障以及公共秩序的穩定等方面必然加大投入,行政性解紛機制憑借其快速、專業等特征能禰補司法的被動性和滯后性等缺陷,必將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四)構建法律引導下的多元民間性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在法律的指導下,建立社區和鄉村民間糾紛解決組織,聘請了解本地生活習慣,知悉居民/村民的相互關系,有一定法律知識和調解經驗的人員擔任調解員,有效發揮社區和鄉村民間糾紛解決組織的解紛功能,可以增加糾紛解決在最基層的機率,且能更及時有效的保護糾紛主體的利益。

第二,發展非營利性糾紛解決組織,如行業協會能有效的進行行業自律和內部協調,更專業的化解成員之間的糾紛以及與消費者的糾紛,產生很高的糾紛解決效益。又如公益性解紛組織能夠更具有中立色彩,在解紛過程中不偏不倚,體現解紛的公正。

第三,建立非訴訟法律援助和律師調解,發揮律師的法律專業優勢,向糾紛主體提供法律對某個糾紛解決的規范和可能處理結果,促使糾紛主體在了解相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做出合法合理的和解決定,并且也不失為法治宣傳的有效路徑。

糾紛作為社會的常態,要求一國動用可用的所有資源去化解糾紛,在此過程中,一國的相關制度、規則必將得到進一步的優化,法治的進程將隨著糾紛的不斷化解得到完善,和諧的社會必將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更加的成熟,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無疑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加大我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步伐,是穩定社會秩序,構建法治,實現和諧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1]范喻.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研究(緒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范喻.司法制度概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3]范愉.糾紛解決的理論與實踐.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4]蘇力.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5]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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