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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學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3-31 23:26:0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財產保險學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財產保險學論文

第1篇

關鍵詞:保險學;教學方法;考核評價

一、保險學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高校保險專業起步普遍較晚,且開設保險專業的高等院校和科班出身的高學歷保險專業教師數量有限,故在保險學課堂教學中還存在以下有待改進的問題。

(一)教師缺乏行業實踐經驗

保險學課程實務性和綜合性較強,對任課教師的整體要求較高。為確保在投保、核保和理賠等實務性較強環節的授課更接地氣,教師理應具備一定時期的業內從業經驗或掛職鍛煉經歷,然而在應用型本科院校,有很大一部分高學歷教師從校園進校園,盡管理論知識淵博,但對保險學實務篇的認知有待加深。

(二)授課內容與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存在一定的交叉

保險學課程是保險專業學生的核心專業課程,同時該課程也是人身保險、財產保險、保險營銷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學等課程的先導課程,因此在保險學教學內容設計和安排上不可避免會與其他課程出現一定的重復,對于任課教師而言,如何適當把握對后續相關課程的鋪墊程度也是教學的一大難點所在。

(三)教學方法以傳統講授法為主,過于單一

近年來,翻轉課堂、微課、慕課等新型教學模式層出不窮,但教學方法改革的最終執行者是教師,有很大一部分教師在自己的求學生涯和教學工作中深受傳統教學觀念的影響,加之高校教師面臨的科研壓力較大和事務性工作較多,缺乏充裕的時間和精力思考和實現教學方法的改革,多采用滿堂灌的授課模式,學生只是被動的聽、看和記筆記,尚未完全發揮學習的主觀能動性,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課堂參與度均不高,教學效果差強人意。

(四)部分學生對保險專業的認知有誤

我國保險業雖然起步晚,但發展速度較快,在保險業發展歷程中存在一些不規范的現象,如保險人在高傭金的誘導下對客戶進行銷售誤導,保險公司投保理賠兩張臉等,導致人們對保險存在些許微詞。在社會輿論的影響下,部分學生被動被調劑到保險專業,一旦達到學校規定的轉專業條件,立即從保險專業轉出,而留下的學生中仍然有一部分認為自己畢業后的工作就是保險銷售,對專業認知和職涯發展認知的偏差導致了學習的熱情不高。

(五)考核方式以卷試為主,重結果輕過程

保險學課程學生總評成績一般由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兩部分構成,平時成績、期末成績占比分別在30%、70%左右,且考核方式一般為閉卷考試。期末卷面成績占比較高,即使學生平時表現平平,通過考前突擊取得高分的卷面成績亦可收獲較高的總評成績。此種考核方式不能很直觀地反映學生平時的聽課狀態和課堂參與程度,無法全方位評價一個學生的總體表現。

二、提升保險學課堂教學質量的對策建議

(一)多渠道提升教師實踐教學能力

保險學教學質量提升的關鍵在于教師,學校應努力創造條件以提升教師的教學能力。一方面學校應加大對教師掛職鍛煉的支持力度,如定期安排保險學任課教師到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頂崗實習,在教師掛職鍛煉期間,不應為教師安排授課任務,同時要定期去掛職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掌握教師在其單位的工作表現,避免實踐鍛煉流于形式;另一方面鼓勵業界精英通過專題講座、合作交流等形式進入保險學課堂,讓師生共同感受保險市場發展的最新動態。

(二)教師定期進行集體備課

為避免保險學和后續課程授課內容上的交叉,應用型本科院校在保險專業各專業課程教學大綱的制定上要細化,嚴格規定先修課程和后續課程的授課內容以實現有效銜接,同時授課計劃、教案等要嚴格按照教學大綱執行,此外還要鼓勵教師進行集中備課,特別是同一專業的不同專業課授課教師要定期溝通授課內容和進度,及時反饋學生的學習狀態及對專業知識的理解情況。

(三)探索多元化教學方法

根據保險學不同模塊課程內容,可采用傳統講授法與案例教學法、分組討論法、核心業務仿真模擬法、角色扮演法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教學手段,以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1)案例教學法。改變傳統先講授基本概念和原理,然后引入某個具體案例的授課方法,采用先對基本內容進行整體概括介紹,然后緊接著給出帶有若干個問題的案例,讓學生帶著問題去思考去學習,尤其在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終止和保險基本原則的講解中,若不能緊密結合實際情況,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將會覺得枯燥乏味和難以理解。(2)分組討論法。根據課程學習內容,提出學習討論的課題,比如“保險真的保險嗎”、“有了社保是否還需要商業保險”等等,按團隊或者學習小組在規定的時間內討論做出答案,由各組代表上臺匯報,各小組之間可以進行辯論,最后由教師對各組表現進行總體點評,此方法亦可鍛煉同學們的團隊合作能力和有效的分工,激發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3)核心業務仿真模擬法。傳統講授法的授課地點局限于教室,針對保險學課程實務性強的特點,可考慮將保險費率厘定、核保與理賠等模塊的授課延伸到保險實訓室完成,借助于軟件系統,模擬保險公司不同業務的工作流程,讓學生以不同的角色參與其中,切身感受保險業務的場景、工作流程及其各崗位的工作職責,以加深學生對保險實務環節的認知。(4)角色扮演法。在保險公司晨會、保險產品說明會、保險產品計劃書、核保的四次風險選擇等教學模塊,教師協同學生可以在教室設置具體場景,最大限度模擬保險從業環境,學生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角色扮演,使其身臨其境感受保險職場氛圍,讓學生在寓教于樂中完成相應模塊的教學。

(四)激發學生學習熱情,最大限度消除專業偏見

保險學課程是保險專業學生的第一門核心專業課,授課教師不應該把注意力和焦點局限于書本內容上,更應該關注學生對本專業的認可程度,鑒于部分學生僅僅為了完成本科學業才選擇保險專業的現實情況,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注意穿插保險行業的整體發展情況、國家促進保險行業發展的利好政策以及學生畢業后就業方向等內容,若條件允許可考慮把保險專業的優秀畢業生請入保險學課程,讓其現身說法,使學生更直觀的感受保險專業能夠帶給自己的價值。

第2篇

 

一、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依托優勢學科發展情況分析 

 

為了滿足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的需要,培養勞動與社會保障領域需要的專門人才,教育部在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增設了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1999年,全國首批有8所高校獲得了招收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學生的資格,目前,全國已有125所高等院校招收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的本科生,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學科體系與人才培養梯隊,相關的理論研究、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師資培訓正在深入展開。 

由于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是一個新興的專業,沒有標準可依,沒有資料可參考,各校基本上都是利用本校的學科優勢,在原有學科基礎上結合本校特色確立自己的專業定位。 

通過對全國設置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的學校調查,各校發展的方式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一是以社會學為基礎進行建設,依托社會學的資源建設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從社會角度開展研究。二是以經濟管理學科為基礎進行建設,利用原有的經濟管理學科的優勢建設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從經濟管理角度開展研究。三是以醫學為基礎建設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以醫學為基礎,側重發展醫療保險方向是近些年一些醫學院校的探索。 

 

二、中央財經大學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與保險學科交叉發展、培養特色人才的探索 

 

中央財經大學于2000年開始設立勞動與社會保障本科專業,至今己走過了10年的歷程,目前已有248名本科層次的學生順利畢業走向工作崗位,我們對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的本科畢業生進行了就業崗位及課程設置方面的調研。根據本次調查結果,有65.38%的畢業生工作在保險、銀行、證券等金融行業,其中在保險行業工作的最多,占畢業生總數的34.62%。調查結果表明,具有中央財經大學特色的與保險學科交叉的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已初步形成。 

 

1.在社會風險管理體系下建設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 

中央財經大學的保險專業是全國最早設立的,具有悠久的歷史和深厚的底蘊,因此在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設立之初就樹立了在社會風險管理體系下依托學校既有的優質保險學科平臺進行專業建設的理念,側重發展社會保障。這種設置并不是兩個專業的簡單拼接,而是兩個專業的有機結合。這種有機結合一方面是源于保險和社會保障這兩個學科具有相同的理論基礎。雖然在我國的學科設置中,保險學歸屬于經濟學科,而社會保障被劃分到管理學科下,但保險與社會保障具有與生俱來相同的屬性,二者都是應對風險的措施,保險和社會保障在應對和化解各種風險方面所采用的原則是一致的,都是多數人共同分擔少數人所發生的風險——大數法則,從這個意義上說,保險與社會保障都可以包涵在社會風險管理的范疇之內,因此中央財經大學這種專業設置,充分體現了保險與社會保障兩個學科的內在聯系。另一方面,這種專業設置體現保險與社會保障兩個學科在內容上既有交叉,又互為補充,各有側重。社會保障是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而通過商業保險則可以使人們獲得更高程度的保障。從應對和化解人們所面對的風險角度來看,保險與社會保障既具有同源性,又具有補充性。 

 

2.依托學校保險專業優質教學資源進行課程設置,培養特色人才 

在較強的保險專業實力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中央財經大學的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其培養方案中,在保證完成教育部規定的主干課程的前提下,設置了一組與保險學科相結合的保險類課程,在全國高校同類專業中形成了特色。這類課程包括:保險學原理、人身保險學、精算學原理、保險法、保險基金管理與運用、風險管理等課程。 

對中央財經大學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畢業生的調查表明:畢業生對保險類的專業課程評價普遍比較高,特別是對保險學原理、人身保險學、精算學原理這三門課程。其中“保險學原理:在所有課程中排名第一,有65.39%的畢業生認為該課程對其畢業后的工作“有一些幫助”或“非常有幫助”。分析其原因有二:一方面這門課程是作為專業課程最先開設的,對整個知識體系的形成有幫助,另一方面該專業的很多畢業生在保險公司工作,這門課程是其從事這方面工作的基礎。有46.19%的學生認為“人身保險學“課程對其畢業后的工作“有一些幫助”或“非常有幫助”;34.62%的學生認為“精算學原理“課程對其畢業后的工作“有一些幫助”或“非常有幫助”。 

我校的課程體系設置,充分體現了學校在保險學科的特色,使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的學生不僅具備了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專業知識,而且具備了保險方面的專業知識,擴大了該專業畢業生的就業面,也滿足了保險公司,特別是人壽保險公司對于具有社會保障知識背景的專業人才的需求。 

 

3.重視實踐教學,共享保險實踐教學資源 

實踐教學是通過實驗、調研、實習等手段,使學生直接接觸實務,了解實際部門的運作,對課堂上所學理論知識進行驗證,并從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從而提高學生實際操作能力、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實踐教學和理論教學相輔相成,是實現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培養目標不可缺少的內容。中央財經大學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的實踐教學包括課堂內的實踐技能訓練和課堂外的實踐活動兩大類。課堂內的實踐包括課堂討論、案例教學、非獨立設課的課程實驗和獨立設課的實驗課程或模擬訓練,課堂外的實踐活動包括周末和假期的社會調查、實習、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研究項目及“第二課堂”活動等。這些活動安排到了學生學習過程的各個階段,形成了不間斷的實踐學習。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從2005年9月起在全院本科生中實施了本科生導師制。學生一入大學就可以在專業導師的指導下,系統地進行專業學習和實踐,學生的實踐能力得到了極大的提高。 

 

三、完善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與所在學校優勢學科交叉發展的對策 

 

根據此次對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畢業生的調查,結合其他高校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課程設置及專業建設的情況,我們對未來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結合所在學校學科優勢實現交叉發展進行了認真思考,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1.選準優勢學科,合理確定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與優勢學科的結合點 

勞動與社會保障本身是一個涵蓋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法學和政治學等多學科知識的新體系,其內容包括勞動經濟、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住房保障、教育保障,等等。但是,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理論本身還遠未完善和系統化,甚至落后于本已遲滯的社會保障改革實踐。因此隨著我國社會保障改革的深入與理論的完善,作為主要培養勞動與社會保障領域專門人才的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建設也應突出特色,依托所在學校優勢學科的基礎發展是一種成功的嘗試。但是,在發展過程中要特別重視優勢學科的選擇,應選擇那些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專業有合適結合點的學科,在其基礎上進行特色發展,絕不能進行隨意的組合,否則該專業就會成為兩個學科或專業的簡單拼盤,學生掌握的知識難以系統化,也難以滿足用人單位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 

2.課程設置既要保持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基礎,也要體現交叉特色 

依托優勢學科發展并不是辦“第二個”某專業,應立足于培養具有本專業背景和交叉學科特點的復合型人才。所以,在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課程體系中,既要保證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核心課程和基礎課程的開設,又要有交叉學科中與本專業領域關系密切的專業課程。中央財經大學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原來的課程體系中,保險學原理、人身保險學和精算學原理三門課程均體現了壽險公司的業務特點,受到畢業生的肯定,而風險統計模型課程雖與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有關,但與專業主要為人的風險提供保障關系不大,畢業生對這門課程反應冷淡。 

另外,在課程設置方面,還應樹立科學發展的觀念,要經常通過問卷調查、師生座談會、專業研討會、走訪用人單位等形式及時了解課程的適應性,并及時調整。中央財經人學在這方面深有體會,現行的勞動與社會保障本科專業課程體系與最初版本已有較大差異,根據畢業生反饋,我們及時刪除了不適合的課程,如風險統計模型等,增設了適應需要的課程,如企業年金與員工福利、社會保障職業模擬(在高年級開設)等。 

 

3.師資隊伍建設應體現多學科優勢,切忌“自我保障” 

第3篇

關鍵詞:雇主責任險;市場;政府

一、引言

雇主責任險是財產保險中的一個重要險種。推廣發展雇主責任險不但可以使自身在遇到意外時免受因巨額賠償而帶來的經濟上的災難,而且使受害者能得到及時的救助。正所謂一舉兩得。然而這么好的一個險種在我國卻難以推廣發展?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也是以法律強制方式來實施的。我國雇主責任保險開始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恢復保險以后,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雖已有了顯著的發展,但與西方國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據美國1993年統計數字,美國員工賠償保險的凈保費收入占總財產和責任險保費的13.8%,而中國2003年總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僅占全國財產保險總保費的4%,從而推之雇主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還不及4%。

我國雇主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的最主要原因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特別是有關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規定缺乏力度。我國沒有專門的雇主責任法,勞動法僅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集體企業,而大量的非公有制企業雇員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造成保險人在經營雇主責任保險時,一般只能以民法為法律基礎,以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雇傭合同作為法律依據。更沒有員工賠償法方面的相關規定,而美國在1908年就已經出臺了第一部《員工賠償法》。加之,各企業雇傭合同條文不夠完善、規范,彼此之間差異較大,賠償標準也不統一,進而也不利于雇主責任保險的經營和發展。

當雇員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通常都會與雇主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雙方都需要花費大量精力來弄清事實,確定賠償方案。如果賠償方案得不到雇員或雇員家屬的認可,就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糾紛,甚至由于一個案件得不到妥善的處理而影響整個生產活動,這個時候如果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則可以把一切麻煩交給保險公司了。另外投保雇主責任險還可以緩解政府財政壓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擔的責任通過商業保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證企業全心全力投入到生產建設領域。

那么聽起來這么好的一個保險為什么得不到很好的發展?在一些煤礦發展重地比如山西,雇主責任險發展可謂舉步維艱。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這一現象?在發展雇主責任險的過程中政府該如何發展其作用?論文從煤礦業入手,力圖通過對這些問題的研究為開發煤礦雇主責任險找到突破口,使得這一險種能在最需要它的地方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為政府減輕財政壓力,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生活安定。

二、雇主責任險在山西煤礦業的發展現狀及原因

有這么一則事例:從臨汾到介休,越野車在山路上一路顛簸,山西省保監局的孟處長給記者講了個真實的故事:今年初,介休金三坡煤礦發生事故,有20多位礦工遇難。當保險公司的人到達現場時,愁腸百結的縣長像等到了大救星,可當他得知僅有1名礦工買了保險后,頓時頹然無語。同行的山西臨汾人保業務經理小賈告訴記者,僅這條路兩邊的山溝里,就有大小百余座煤礦。“現在的煤礦企業保險意識薄弱,投保意愿不足,去推銷保險,路難走不算什么,關鍵是‘臉難看,話難聽’。”大型國有煤礦的安全狀況好,事故率低,這些企業認為自己能夠解決安全問題,對商業保險的依賴性不高。鄉鎮煤礦的采煤工藝落后,風險集中,但受利益驅動,承包者不愿意額外增加對礦工的安全投入。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企業索賠時,必須向保險公司出具政府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這就暴露了事故,并因此受重罰,所以礦主們更愿意私了。

由此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雇主責任險在山西各個煤礦里發展的狀況了。也可以清楚的了解產生這些狀況的原因了。首先,從保險意識談起,煤礦一般都設在一些相對落后的邊遠地區,來礦上打工的相對來說文化程度較低,他們甚至連什么是保險都說不清,更別談為自己買份保險來保障自己了。而大多數礦主眼睛里看到的只是利益,不會去花這個錢甚至可以說不敢去花這個錢,吃力不討好的事是沒有人會做的,他們認為只要為工人上了工傷保險就沒事了。工傷保險無疑成了阻礙雇主責任險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第二,從保險公司談起,由于雇主責任險保費較低,而出事率卻極高,相對于其他保險產品,可以得到的利益就少了。所以誰也不愿在這么燙手的山芋上下工夫。再則保險公司在提供保險產品時,產品單一,并沒有有效區分不同的風險種類,不能滿足不同煤礦不同地質結構的要求,不能滿足不同規模、不同安全條件的煤礦企業的要求,也不能滿足不同群體的不同保障需求的要求。其結果是產品供應和市場需求難以吻合,市場需求得不到滿足。第三,從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各部門之間往往缺乏有效的聯系,對保險業監管不力,對其發展難以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責任事故發生后自然成了主要的事故承擔者,面臨著巨大的財政壓力,社會管理風險難以有效轉移。這就形成了惡性循環,結果使得政府發喪,雇主責任險也難以發展。

三、發展煤礦雇主責任險需要政府與市場“雙輪驅動”

雖然發展煤礦雇主責任險離不開政府的支持,但煤礦雇主責任險的經營仍需要以市場機制和商業化運行為主。如果單純依靠政府,責任事故發生后的財政壓力仍然很重,政府會面臨較大的風險,目前存在的“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局面仍無法改變,政府的社會管理風險難以有效轉移。因此,煤礦雇主責任險不能純粹運用社會保險的方式經營,而只能根據其強制性商業保險的性質來選擇其經營模式。

運用市場機制來發展煤礦雇主責任保險是保險業市場化取向改革的要求。通過市場機制,可以適應煤礦企業保險市場分化和保險需求多樣化的要求,使保險產品更加貼近市場,更加人性化,保險服務更有針對性。通過市場機制,可以充分發揮保險的作用。應利用費率杠桿,激勵煤礦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利用保險的防災防損功能,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強化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利用保險的風險管控專業優勢,吸納相關部分的人才優勢,通過風險監測,事故調查等,發現問題,堵塞漏洞,提供風險顧問型的服務;利用市場規律和商業手段,探索保險與安全生產的結合點,促進保險在安全生產方面發揮其獨特的作用。

利用市場和政府“雙輪驅動”推動煤礦雇主責任險發展,關鍵是要掌握相關各部門之間的關注點,尋找結合點,通過體制創新,構造相應的機制,充分發揮市場與政府的各自優勢,形成合力。尋找結合點,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是有利于地方政府在負責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發揮主導作用,有利于妥善處理事故,減輕政府壓力;有利于地方政府對煤炭安全生產的管理,充分發揮保險業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利用保險服務于地方經濟建設。二是能夠調動煤炭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的積極性,加強《煤炭法》等法規中的關于建立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執行力度。三是有利于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事故的預防工作。使保險融入企業的管理活動之中,不僅發揮事后有補償,還可發揮事前預防作用。真正為煤礦經營者分擔風險。四是有利于促進煤礦雇主責任險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適應市場的變化,滿足市場的需求。

鑒于此,結合山西煤礦雇主責任險的開展情況,可以采取兩種方案:一是由煤炭管理或安全生產部門組成專門的保險公司,利用其行業優勢,為商業保險公司進行。其優點是簡便、易于操作;不足是無法真正有效地調動公司進行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的積極性,同時容易導致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目前經營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仍難徹底解決;二是設立專門的煤炭行業政策性保險公司。其優點是可以對全省煤礦企業的保險進行統籌規劃,以一種全新的機制實現市場功能和政府作用的結合,有利于政府對保險的利用,有利于地方經濟的發展,并探索出一條推動責任險發展的新路。

四、結論

發展雇主責任險可以緩解政府財政壓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擔的責任通過商業保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證企業全心全力投入到生產建設領域。更為礦主解除了發生礦難后的處理問題。也有利與保險公司從中獲利。可以說是一舉多得的好事。

參考文獻

[1]黃雄.煤礦雇主責任險走起來好難.中國安全生產報,2005年02月19日第004版.

[2]隗永鵬.雇主責任險為雇主扛責任.證券日報,2006年09月14日第B01版.

[3]郝演蘇.財產保險學.1998年07月第一版.

第4篇

摘要:以被保險人的存在場合及確定為研究起點,歸納被保險人權利義務的設置。追蹤被保險人權利的立法新發展,揭示被保險人與保險利益以及保險合同利益的關系。被保險人存在于保險合同各個要素的關系之中,對其法律地位的探討以被保險人與其他要素之間的關系特質為外延。同時,以被保險人與一般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比較,界定被保險人特殊的法律地位。

《保險法》于2009年2月28日修改并已經開始實施,這次對保險合同法部分的修改與日本2008年保險法從商法典中分離出來成為單獨的部門法在時間上比較接近,日本《保險法》立法原則中包含的“強化對投保人方的保護”與我國《保險法》修改中“對被保險人的保護理念相映成趣”。二者雖然在具體制度上包含很多方面的規定,但均涉及到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界定這一問題。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殊的主體,在合同法領域難尋與之對應的主體制度。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問題雖然廣有提及,但向來缺乏理論層面深入而系統的關注,導致了規范層面缺乏必要的理論支撐。從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角度觀之,幾乎涵蓋全部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制度設置凸顯被保險人的特殊地位;從與保險合同其他諸要素的關系角度觀之,被保險人處于保險合同各個要素的核心;從與合同法的基本理論銜接及比較角度觀之,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差異頗大。

一、被保險人存在場合及確定方

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合同與財產保險合同的存在情況并不相同。

(一)財產保險中的被保險人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存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的情況,即投保人為自己利益保險,也存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一的情況,即投保人為他人利益保險,比如海、陸、空的旅客運送業和倉庫業的財產保險合同。另外,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財產保險還經常發生在國際貿易中,比如以CIF為條件的交易。

(二)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中存在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的情況,也存在投保人以他人生命投保的情況,被保險人是以其生命作為保險合同標的的人。與財產保險中的被保險人不同,除了被保險人與保險合同標的之間的保險利益要求之外,人身保險中的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有保險利益的要求。

(三)被保險人的確定方式

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確定的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其一,明確列明被保險人的姓名或名稱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無生命健康可言,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以自然人為限)被保險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其姓名。被保險人是法人的,應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其名稱被保險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每個被保險人應當一一載明。

其二,以變更合同條款的方式確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增加一項變更被保險人的條款,一旦該條款約定的條件成立,候補的主體自動成為被保險人,取得被保險人的地位。比如財產的承租人或者受托人作為候補的被保險人,承租人或受托人變更后取得與原被保險人相同的資格。

其三,以擴展的方式確定被保險人這種方式不直接列明被保險人,也不以排序的方式確定被保險人,而采取擴展的方法,使一定范圍的人員都具有被保險人的地位。

二、我國《保險法》被保險人權利義務的規定

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1](P37)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并非所有時候都是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一的情況下,被保險人而不是投保人成為保險合同權利義務設置的核心主體存在被保險人的場合,我國財產保險合同的制度設置拋開了投保人而直接以被保險人為中心展開。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的有無以被保險人為衡量主體我國《保險法》第48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賦以被保險人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我國《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賦以被保險人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我國《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賦以被保險人減災防損的義務我國《保險》57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5)以被保險人為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我國《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基于被保險人的存在,產生一系列不同于財產保險合同的制度設置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作為標的的被保險人的生命和健康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各國保險法中對于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的被保險人的范圍采取不同的立法方式:列舉主義立法、同意主義立法以及列舉主義和同意主義結合立法。我國采取第三種方式,即法律直接規定投保人對一定范圍的人員具有保險利益,同時規定經過被保險人同意的也視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依據我國《保險法》第34條第1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和質押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依據我國《保險法》第34條第2款規定,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和質押。被保險人擁有指定和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對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須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和投保人指定和變更,但投保人對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必須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①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的最終歸屬權。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認;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②

由上可見,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享有廣泛的權利,具有廣泛的義務。被保險人的權利可以概括為以下方面: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簽訂的同意權;被保險人指定、變更受益人的權利;被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權利;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權利;被保險人的義務包括:如實告知義務;減災防損義務;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危險發生通知義務。可見,保險合同中除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外幾乎所有的權利和義務主體都包含被保險人。

三、被保險人權利義務設置的原因

從保險合同訂立的終極目的——受領保險金這一結果觀察,保險合同利益最終歸結為保險金的請求權上,任何其他的權利義務設置均服務于這一核心權利的實現。在保險合同構筑的權利體系中,保險金請求權居于核心地位。對被保險人權利義務淵源的判斷應該以其對保險金請求權的享有情況作為重要標準。

保險利益是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利害關系,被保險人對保險利益的所有者地位應否使其成為保險合同中的系列權利與義務的承受者以及保險合同利益的歸屬者?這一問題的探究以保險利益為起點,以保險合同利益為終點。保險利益與保險合同利益功能相異:保險利益的核心作用在于防范道德風險③,保險合同利益的核心作用在于彰顯保險的保障功能,二者在保險的發展過程中扮演著“衛道士”與“弄潮兒”的角色。在被保險人法律地位這一問題上,二者發生交集。保險利益與保險合同利益的決定關系是前者決定后者抑或后者決定前者?學術界相關論述乏善可陳,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標的的歸屬決定合同利益的歸屬,合同標的的歸屬主體享有廣泛的合同權利以及合同處分權利。當然,合同標的的歸屬主體也是合同的訂立主體,而在保險合同中,情況較為復雜。合同標的的利益歸屬于被保險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合同的訂立主體投保人,基于種種原因不同一,保險合同利益歸屬于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法律規范的設置似乎傾向于后者,即將合同利益歸屬于被保險人。這樣,與合同的訂立者即為合同利益的享有者的一般原理相背離,但是與合同標的的歸屬者即為合同利益的享有者的主張又保持一致。依筆者拙見,保險利益的歸屬主體決定保險合同利益的歸屬主體而非相反,理由如下。

其一,道德危險的防范價值序列居前,保險產生的經濟利益位列其后。

以歷史的角度,對保險運營過程經濟利益的追求是保險業的產生和發展的源動力,道德危險的防范與保險的運營相伴相生。尤其在保險業已經較為成熟的今天,防范道德危險已經成為各國保險立法的基本原則。被保險人存在的場合,對被保險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護在立法價值排序上位居前列,而對投保人和保險人經濟利益的保護位居其后。被保險人擁有保險利益,而將保險合同利益賦予投保人極易產生道德危險。故此,擁有保險利益的被保險人應當享有保險合同利益。

其二,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包含讓渡保險合同利益的意思。

投保人作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并非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于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之人。”[2](P126)財產保險中,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請求權;人身保險中,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生存的,由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被保險人死亡的,由受益人取得保險金。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之初,已然決定了保險合同利益的最終歸屬并非自己。可見,投保人以被保險人的財產或人身投保的場合,具有將保險合同利益讓渡的主觀目的。這種讓渡,于財產保險合同中,合同利益的承受人為被保險人;人身保險合同中,合同利益的承受人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受益人與保險人的法律關系只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才發生。”[3](P57)被保險人生存時,保險合同利益歸其所有。綜合所有保險類型,法律確立了投保人讓渡保險合同利益的主觀目的,被保險人為保險合同利益歸屬的不二人選。

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作為“損失保險合同上的受益人”擁有保險金請求權。投保人雖然訂立保險合同,繳納保險費,但由于被保險人是財產保險利益的歸屬主體,保險金的請求權即保險合同利益歸被保險人所有。在人身保險中,保險金受領人最終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其與被保險人并非始終同意。不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金的請求權與保險利益的擁有者應該保持一致,否則易于引發害及被保險人生命和身體的道德危險。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法律直接規定保險金的請求權屬于受益人。延及受益人地位的確定——直接或者間接源于被保險人的指定或同意并且,在無適格受益人的場合,保險金歸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就此,可以得出對人身保險合同利益歸屬主體的判斷,無論最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主體為何——被保險人、受益人抑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保險合同利益應歸被保險人所有。

保險利益的歸屬決定保險合同利益的歸屬,被保險人擁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利益也應歸其所有,此為被保險人擁有廣泛權利和廣泛義務的原因。

四、日本《保險法》中被保險人合同解除請求權的創設

在2008年修改的日本《保險法》中,新增了被保險人合同解除請求權,規定于死亡保險合同、傷害疾病定額保險合同以及傷害疾病損害保險合同締結后,發生一定事由時,被保險人可以向投保人請求解除該保險合同的權利。《保險法》中并無此規定,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屬于投保人。依據合同法一般原理,合同的當事人有權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或者經由事后的協議解除業已生效的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法》中由投保人享有合同的解除權的規定無疑是對合同法一般原理的遵循。為在保險合同的穩定性與被保險人利益保護間創設平衡點,日本《保險法》增加了被保險人合同解除請求權的制度規定被保險人有解除合同的請求權,該請求并不直接導致保險合同效力的終止,如果投保人不解除合同,被保險人可以提起以投保人為被告的“以裁判代替債務人的意思表示”的訴訟,通過法院的裁判獲得確定判決,以此代替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4](P33)日本《保險法》的這種做法,實際上與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關系發生變化時直接賦予被保險人合同的解除權無異,從而將被保險人的權利延伸到影響合同效力的體系中來這種做法深具合理性:投保人以他人生命締結保險合同的場合,被保險人的生命權是保險合同的標的,出于尊重被保險人人身權、維護被保險人生命利益以及防范道德危險的考量,投保人享有的保險合同解除權應當受到被保險人的制約。

一方面,人壽保險合同的長期性決定了當事人會出現基于情勢變化產生解除合同的需求。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的保險金受領權因之消失。人壽保險合同多以被保險人的年齡為基礎訂立,被保險人年齡越大,發生死亡的幾率越大,投保的保險費率也越高出于控制風險的考量,被保險人超過一定年齡的,壽險公司甚至不予承保。可見,投保人任意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會侵害被保險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關系的變化可能導致投保人訂約時存在的保險利益其后喪失,比如夫妻關系的終結。此時,如果投保人不解除合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無疑會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構成極大的威脅,增加道德危險發生的幾率。如果直接賦予被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又會與投保人的利益及其當事人地位發生沖突,造成合同解除權享有主體與合同主體不同一的矛盾。

五、被保險人與保險合同各要素的關系特質

(一)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的關系特質

被保險人可以概括為其財產利益或生命、身體、健康等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的關系可見一斑。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的關系體現為被保險人是財產保險合同標的的權利人。在現行的法律體系內,這些權利可以概括為以下三種:第一、現有利益;第二,基于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第三,基于某一法律上權利基礎而產生的期待;[5](P21)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關系直接影響和決定了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財產保險中,遵循填補損害的原則,保險目的即是填補發生保險危險時實際遭受損失之人的損害。投保人雖然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未必是實際遭受損失之人。利之所在,損害之所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符合保險的存在目的而保險合同的訂立以保險標的危險的評估為基礎,所以《保險法》中規定被保險人和投保人一并承擔旨在揭示保險標的危險狀態的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的存續以保險標的危險范圍的維持為保障,對被保險人減災防損義務的規定即是控制危險程度的措施。至于被保險人危險發生的通知義務等均以保險金請求權的實現為目的。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保險合同的標的。各國立法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關系規定存在差異:一種是同意主義立法,規定投保人以他人生命或身體投保必須經過該人的同意;一種是保險利益主義立法,規定投保人對一定范圍之內人具有保險利益,在投保非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時不必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即可直接投保。我國采取的是第二種立法方式,一般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可以直接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這樣的規定避免了簡單的同意主義立法程序上的繁瑣與不便,對倡導社會主義道德發揚人與人之間的互助與友愛精神起到積極的導向作用,同時也兼顧了對被保險人人身權的尊重與道德危險的防范。但是,這種立法易于使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即認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實質上,被保險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屬于被保險人的專屬權利,法律無由規定這些權利轉歸他人所有保險法中有關投保人對一定范圍人員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僅僅是出于法律對被保險人真實意思的推定,即認為一定范圍的被保險人具有讓渡以自己生命或身體投保權利的意思,

(二)被保險人與保險金請求權的關系特質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填補損害的保險原則決定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之人為保險金受領人,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利害關系決定了被保險人(而非投保人)是實際遭受損失之人,因而保險金請求權應當屬于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金的給付來源于保險費的累積而投保人是訂立保險合同繳納保險費的人。同時,人身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的生、老、死、葬為保險責任,保險金的給付以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狀況為條件。保險金請求權屬于投保人抑或屬于被保險人?我國現行立法并無明確規定。依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投保人應當具有保險金請求權,但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性決定了該合同利益的歸屬主體與合同的訂立主體并不同一。在被保險人生存的場合,被保險人雖然通過同意或者法律規定的方式讓渡了以其身體投保的權利,但這種讓渡包含了自己受益的內容基于防范道德危險的目的,應推定投保人具有使被保險人受益的意思。如此,人身保險合同訂立的基礎方符合被保險人人身權的保護以及公序良俗的需要。可見,在被保險人生存的場合,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請求權非被保險人莫屬,其他人(包括投保人)均無由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在被保險人死亡的場合,保險金的歸屬表面屬于受益人,受益人對保險金的取得屬于依法律規定的原始取得。但是,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權掌控在被保險人手中,投保人對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均須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方可生效。可見,保險金請求權的享有主體以被保險人的意思表示決定,即被保險人享有以生前意思決定保險金享有主體的權利,與被保險人對其遺產的處分類似在無適格受益人時,保險金歸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而非投保人的遺產)。可見,法律傾向于將被保險人規定為保險金的享有主體,惟顧及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繳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當事人地位,未予以明示而已。

(三)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關系特質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關系不在保險合同的考察之列,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原因關系亦不影響財產保險合同的效力。追究其中就里,無非商貿上之聯系與人情上之贈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關系依法明示,或為情感上至親之人,或為金錢上聯系緊密之人。以防止賭博為初衷的保險利益原則在英國《1774人身保險法》,通常稱為《反賭博法案》中表述為: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以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為條件,否則該合同無效。而這種保險利益除投保人對自己的生命外,以“被保險人的死亡造成其法定或事實上財產權利的實際或可能的喪失或減少”[6](P22)為標準。我國《保險法》未規定這一標準,所列舉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員涉及情感上的聯系也涉及經濟上的聯系。

(四)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關系特質

被保險人對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源于被保險人的意思表示自治,法無規制必要。除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保險法以外,世界各國保險法均未規定受益人對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利益規定已經能夠實現禁止賭博與防范道德危險的功能,并無必要對受益人附加保險利益的限制,應當將其決定權完全交由被保險人。

(五)被保險人與保單所有人的關系特質

保單簽發后,對保單擁有所有權的個人或組織為保單所有人。財產保險合同中,保單沒有現金價值,以自己的財產投保的,投保人自己即為保單所有人;以他人財產投保的,被保險人為保單所有人。很多人身保險合同具有儲蓄性,保險單具有現金價值,可能出現基于保單財產性的轉讓或質押。如此,保單所有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被保險人,還可以是除受益人、被保險人以外的任何人。

六、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比較

依據合同法的一般理論,合同的相對性決定了合同的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其他主體一般不享有合同權利,也不承擔合同義務,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訟。作為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第三人利益合同雖然被許多學者稱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典型代表,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在權利義務設置上存在諸多不同。

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訂立有參與的權利,在一定條件下,保險合同的生效以被保險人的同意為要件。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不是締約當事人,不必在合同上簽字,不需通過其人參與締約。被保險人除了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外,必須承擔許多義務,其中既包括先合同義務(如實告知義務),也包括合同義務。(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等),還包括法定義務(減災防損的義務以及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等)。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被保險人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并非源于投保人的指定,而是源于保險法的直接規定,并且這種請求權可以經由對受益人的指定而歸被保險人以外的受益人享有。同時,在沒有適格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享有的受益權是受合同當事人指定的,只能由該第三人享有,不能任意轉讓和繼承。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必須事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訂立事先無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④

綜上可見: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享有廣泛的權利,是保險合同利益的最終歸屬者,也是對保險合同標的擁有保險利益的人。同時,除了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之外,被保險人需承擔保險合同中廣泛的義務。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體系幾乎涵蓋了保險合同中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將被保險人簡單的視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人顯然不能適應被保險人的利益需求,也無法滿足保險法對被保險人偏重保護的立法目標。與投保人相比,被保險人不享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也不享有保險合同解除后追回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權利。但日本《保險法》中新增的被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請求權,將被保險人的權利擴張到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體系中來如果說某一主體的法律地位是由該主體的權利義務反映和決定的,那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被保險人已經具備了超出一般合同第三人的類當事人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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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4]孫祁祥.《保險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第5篇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不斷發展和我國金融改革不斷深化,我國越來越需要知識面廣、數理基礎扎實、創新能力強的金融人才,這對金融學專業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相對于財經類院校來講,工科院校的重點學科是工科,金融學專業起步較晚,教學設施投入相對不足。尤其是地方工科院校,很多還是新建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大多參照發展比較成熟的財經類院校,沒形成自己的特色。另外工科院校的金融學專業畢業生尤其是本科畢業生在金融領域的社會工作中的覆蓋率較低,學校知名度也遠不如財經類院校,這使得工科院校金融學專業畢業生在就業環節上相對處于劣勢。但現代金融學越來越注重數理模型和數量分析,很多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的研究方法被應用于金融學領域,這也使得工科院校的金融學專業具備了很多資源優勢,如數理基礎雄厚、計算機及信息技術資源豐富、與實體經濟聯系密切、工作作風務實嚴謹等等。目前工科院校中的老牌名校,如清華大學、同濟大學等,金融學科已經躋身國內先進水平,其他的理工科大學,如南京理工大學、大連理工大學等,金融學也都具備了一定實力。隨著社會對金融應用型人才的需求不斷擴大,尤其是對能夠使用數理知識和信息技術開發金融產品的人才需求的不斷擴大,為地方工科類院校培養具有理工特色的、知識多元化的應用型金融人才提供了契機。

二、工科院校本科金融學專業課程體系優化現狀分析

(一)工科院校本科金融學專業課程體系優化概述

高等學校經濟學類教學指導委員會金融與保險學科組在《我國金融學專業教育的問題與分析》中指出,高校應依據自身優勢設置專業課程體系,理工類大學可發展數理金融和方法論特色。經過幾年改革,工科院校金融學專業充分發揮自身資源優勢,突出工科特色,強調金融學與數理方法、工程思維相結合,強調定量分析與計算機應用能力,增加微觀金融課程開設的比例,不斷對課程設置進行優化。目前一些理工類大學的金融學課程體系已經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優化,主要表現為強調國際化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強調金融學與工程思維、數理方法的密切結合,以及強調金融實踐課程的教學。

(二)遼寧工業大學金融學專業課程體系優化現狀

從遼寧省來看,開設本科金融學專業的9所理工類高校也在進行著課程體系的優化。其中走在前沿的如大連理工大學,依靠學校深厚的理工背景,使金融學和數學密切結合,注重培養學生的數量分析能力,同時注重雙語教學,培養國際化金融人才。目前大連理工大學金融學專業課程體系已經形成逐層推進的包括數理基礎、國際化(英語能力)、金融專業知識、金融專業實踐和金融專業拓展的五大模塊。遼寧工業大學本科金融學專業是新設專業,也在不斷地進行課程設置體系的改革和優化。為了滿足地方經濟發展對應用型金融人才的迫切需求,我校金融學專業將培養目標定位于培養成長創新型、國際視野型和綜合應用型金融人才。本科教育是一種專業基礎教育,強調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培養。我校金融學本科專業將培養重點放在具備優良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的專業復合人才。知識結構實現“經濟理論+金融理論+金融投資實務”三位一體,能力結構實現“獲取+應用+創新”層次遞進,以保證優良的綜合業務素質。在明確的人才培養目標下,我校金融學專業課程體系目前優化為四個模塊:綜合素質培養教學模塊;專業能力培養教學模塊;實踐應用能力培養教學模塊和創新能力培養模塊。綜合素質培養教學模塊包括外語必修、計算機、數理分析方法、管理學科基礎、法律基礎五個子模塊,共80學分,約占總體課程設置的41%,充分符合了本科階段通識教育的要求,知識結構全面合理。子模塊課程依托學校公共基礎課平臺,逐漸從基礎教育必修課程過渡為專業基礎必修課程和專業課程。外語必修模塊課程包括大學英語、金融英語、經濟預測與決策(雙語)等;計算機模塊課程包括大學計算機基礎、數據庫技術及應用、金融電子化等;數理分析方法模塊課程包括高等數學、線性代數、概率統計、統計學、計量經濟學等;管理學科基礎模塊課程包括管理學、會計學、信用管理概論、企業信用管理等;法律基礎模塊課程包括經濟法、國際商法、金融監管學等。此外,學校其他院系和其他專業教師還未學生提供了豐富的公共選修課,目的是拓展學生視野和人文素養,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專業能力培養教學模塊共75學分,由專業必修課模塊和專業選修課模塊組成,約占總體課程設置的39%,約占專業理論與實踐課程設置的66%。由宏觀金融課程和微觀金融課程組成。宏觀金融類課程以宏觀經濟學、金融學等為核心展開,包括中央銀行學、財政學、保險學、國際金融學等,注重金融理論的夯實,微觀金融類課程以金融市場學為核心展開,包括金融投資學、投資銀行學、金融衍生工具、金融工程、國際結算、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信用風險管理、財務管理、公司金融、資本運營、基金管理、財產保險、人壽保險等。專業選修課的設置將根據實際需求,在規定的學分內靈活調整和設置專業選修課程。專業能力培養模塊涵蓋了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信貸、投資、風險管理、金融產品等各類業務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目的是為學生提供廣泛的專業基礎知識,形成適應性較強的、靈活的專業能力,為后續進一步學習奠定堅實基礎。實踐應用能力培養教學模塊共36學分,由金融基礎技能和實務技能模塊組成,約占總體課程設置的19%,占專業理論與實踐課程設置的32%。專業基礎技能模塊包括統計軟件實訓、會計模擬實訓、社會調查、商務禮儀等,金融實務技能模塊包括國際結算實訓、保險業務模擬實訓、財務管理綜合實訓、金融投資綜合實訓、專業實習、畢業設計等。主要培養學生的金融實踐應用能力。創新能力培養教學模塊共2學分,重點培養學生的科技創新能力。這個模塊約占總體課程設置的1%,約占專業理論與實踐課程設置的2%。具體包括參加大學生科技競賽,如挑戰杯大學生學術作品競賽、大學生創業大賽等;參加研究性學習項目;參加專業能力競賽;進行社會調研及學術研究、發表學術論文;參與教師科研課題;參加開放性實驗;創業實訓等。這一模塊為學生進行創新活動,培養創新精神提供了有效的平臺。經過幾年的研討與改革,遼寧工業大學金融學專業不斷地對課程體系進行改革和優化,然而,就目前改革現狀來看,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對比改革效果好的大連理工大學,遼寧工業大學金融學專業課程體系設置的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課程體系中國際化人才培養目標不夠突出,外語必修模塊和國際金融、國際結算、國際投資、國際信貸、國際稅收、國際經濟學等課程脫節,雙語課程開設不足。其次,數理分析方法模塊與計算機模塊突出了工科院校特色,但與金融學專業的融合度還不足。第三,專業選修課程雖在更新,但課程種類不夠豐富。第四,實踐和創新模塊比例有增加的空間。結合我校金融學專業課程體系建設情況,并借鑒老牌名校的建設經驗,提出優化工科院校金融學本科課程體的具體建議。

三、進一步優化工科院校金融學本科課程體系的建議

(一)總體思想

工科院校優化金融學本科課程體系應立足于本科階段培養通識人才的大目標,突出綜合素質培養及專業基礎知識的夯實。同時充分利用工科院校的數理、計算機等資源優勢,努力培養具有扎實數理基礎、較強的動手能力和創新精神、后續可塑性強、適合不同層次需要的成長創新型應用型人才。

(二)具體建議

1.注重金融學課程與其他學科知識的交叉融合,強調知識結構體系的全面性。在金融信息化、全球化背景下,傳統金融正在演化為以電子信息化、系統工程化為特點的現代金融。金融學科的發展特點要求金融人才的培養要強化外語、數學、法律和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的學習,尤其是工科院校金融學專業,更要突出自身的數理優勢。同時,本科教育是專業教育的基礎階段,僅僅通過四年的學習不可能掌握金融專業全部知識和技能,學生的后續學習能力的培養很重要。建設金融學本科課程體系時注重專業知識與其他學科間的交叉融合,提高知識綜合化程度,有利于增強學生走向社會后的再學習能力、適應能力和應變能力。遼寧工業大學金融學專業課程體系中的綜合素質培養模塊體現了金融專業與其他學科的交叉,進一步優化時可以考慮在高年級開設一些與數理、計算機知識融合度更高的選修課程,如金融計量學等。同時提高英語與專業融合度,如國際金融、國際結算、國際投資、國際經濟學等專業課程開展雙語教學,采用國外原版教材,增強學生國際化程度。

2.注重宏觀金融課程和微觀金融課程的平衡,突出課程體系的合理性和靈活性。金融課程體系的合理性,就是以宏觀金融課程為基礎,如宏觀經濟學、貨幣銀行學、保險學、財政學、國際經濟學等,培養學生宏觀思維和分析能力,夯實專業基礎理論;以微觀金融類課程為核心,豐富如商業銀行經營、金融市場運作、公司金融、金融工程、風險管理等方向的課程,培養學生專業學習能力,為學生畢業后從事設計、開發、經營、評估等實際工作做好鋪墊。

3.注重專業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程的調整,體現課程體系的靈活性。金融學科涉及領域廣,發展迅速,因此金融學課程體系設計應具有靈活性,課程種類門數應具有可調性。金融學專業課程相對其他專業多,進一步優化時可以考慮壓縮專業必修課程門數,做到少而精,減少學生考試負擔。同時大大增加專業選修課門數,配合科學的考核辦法,讓專業選修課程成為學生提高專業理論和實踐能力的重要途徑。專業選修課程隨時更新,以增加學科的前瞻性。如果工作量大,師資有限,可以考慮借助網絡教學平臺,與其他院校合作,跨校選修,或者使用國內外的慕課平臺。

第6篇

【關鍵詞】保險法 教學改革 實踐探索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9682(2010)12-0032-02

保險法距今已有數百年歷史,愛德華•勞埃德(Edward Lloyd)在倫敦泰晤士河畔開設了一家咖啡館,這里集中了各地的貿易商人、船東、經紀人和保險商,商人們通過商會和協會等組織,形成交易規則,并把它變為法律,之后便有了1906年英國女王簽署并頒布的、成為各國保險法范本的“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保險法》是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大法,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商業保險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特別在中國入世以后,為保險法的教學改革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挑戰,對培養保險專業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險法教學方式必須轉變,以滿足市場與社會發展的需求。

一、《保險法》教學改革的必要性

1.保險法的重要性

我國《保險法》第1條規定:“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保險業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保險法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尤其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的保險業面臨著嚴峻挑戰,作為調整保險關系的保險法于金融領域的應用性很強,其理論與實務聯系十分密切,保險實務問題的有效解決離不開保險法理論的發展與完善。

2.保險法的教育目標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迅速發展和競爭的日益激烈,尤其是保險人才的競爭,給獨立學院在培養保險人才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獨立學院的教育目的即培養基礎理論扎實,實踐能力強,畢業之后即能服務于社會的綜合性人才。所以,在此市場發展趨勢下,《保險法》教育的培養目標和教學方法應作調整和改革,不僅要把學生培養為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的專門性人才,還要將其培養為具有較強思維能力和創造才能、具有探索鉆研精神的應用性人才。

二、目前《保險法》教學的特色與弊端

我國《高教法》規定:“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但是,高校傳統教學卻表現為:著重課堂知識傳授,輕實踐、動手能力的培養,學生的參與性嚴重不足,普遍缺乏“實戰”經驗。保險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性和實踐性,遠離學生的生活,許多概念晦澀難懂,學生很難結合實際情況加以理解。

其次,在教授課程時,主要以老師、教材為中心,助長了學生的思考“惰性”,妨礙了學生獨立自主的個性發展。既不利于發揮學生的主動性,也不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如此一來,容易將學生與社會分割開,脫離實踐,從而無法培養實用性人才。

第三,授課內容缺乏針對性。市場對人才的需求是多樣化的,然而目前保險法的教學內容單一,理論性知識與商業實踐環境差距較大,造成學生的學習目的不明確,專業知識的簡單堆砌也令學生倍感枯燥。

因此,在信息與科技高速發展的時代,如何改變陳舊的教學方法,激發學生的創造性和主動性,把他們培養為接受教育能力較強、綜合素質全面的創造性人才,應當是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

三、《保險法》教學改革方法的思考與建議

1.合理規劃教學內容,有的放矢。

教學大綱是合理安排如何講授《保險法》基礎理論知識、重點及難點的前提,改革先由此入手。首先,商學院法律系的學生面臨的最主要的國家資格考試之一――司法考試,《保險法》也在此范疇,在教學重點上要圍繞司法考試展開,在所講知識要點后剖析講解往年保險法真題,明確學生的學習目標,從而刺激學習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其次,為配合教學進度,整理、編集同步練習題集和測驗試題庫,隨時檢驗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其中,案例的練習非常重要,是提高學生將理論應用于實踐的能力而不可缺少的環節。案例的選用要符合“新、實用”的原則,以供學生課堂討論和課后進一步分析和鉆研,同時幫助、教導學生學會用參考書尋找答案,驗證自己的學習成果。

第三,教師有責任豐富教學內容,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保險法》的應用性很強,教師如果不給自己充電,儲存足夠的信息量,拓寬授課廣度;如果不密切關注學術研究動態,積極探討學科前沿問題,提高《保險法》的研究能力,如何生動的講解本課程?如何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更談不上培養學生的創新性和調動學習的積極性!

2.課堂教學改革建議

(1)把“舞臺”還給學生,讓他們盡享學習的快樂。目前,課堂是老師的“一言堂”,學生有三“閉”――閉嘴、閉聽、閉思。對于老師的提問,學生顯得很茫然,老師很無奈。大學的課堂成了老師“一個人的精彩”,學習對于學生不再是樂趣,而是乏味、枯燥的事情,他們不愿意提問,把取得學分、順利畢業當作聽課的唯一目的。對于老師所講的內容幾乎沒有質疑,更不會去進一步求證,故而學生缺乏創造力、實踐技能和團隊合作精神。在《保險法》教學中,教師應提倡、實施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方法,讓學生主動“搭臺”唱主角。

第一,課堂專題辯論。以小組作業計分(平時分)的形式組織課堂辯論,把《保險法》實踐中的“疑難雜癥”和爭議焦點問題讓學生去剖析、辯論、質疑,同時在小組團隊協作時讓學生們逐漸體會“團隊合作”精神,以及學結與他人分工完成目標的方法。

第二,保險案例的模擬教學。即為學生提供真實生動、貼近生活、可操作性強的保險糾紛案例,并令學生進行角色分工組成模擬法庭,幫助學生了解法庭中的程序和各種角色的特點。既鍛煉了學生運用法律的技巧,又培養了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

第三,實踐模擬教學。教師為學生提供保險公司營銷的保險產品,例如,財產保險中的機動車輛保險、責任保險――公眾責任險、雇主責任險;或人身保險中的意外傷害保險、健康險等。通過學生的角色分工,各自代表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利益(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人等),讓學生在課堂上為彼此設計適合的保險產品(保險人的職責),或保險人為投保人選擇適宜的保險產品,再由教師進行點評。這種形式的授課全體學生都能參與,各自總結,互相評價,課堂氣氛活躍,提高了學生的自我表達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學生們在實際演練中,不僅為自己創造了表演的平臺,同時也熟悉甚至掌握了保險實踐中的理論、營銷、演講等技巧。

第四,實習基地教學法。校內學習的成果始終要在校外接受考驗與磨練,臨近畢業時,合理利用校外實習基地,可以幫助學生及時掌握保險人才市場需求動態,獲取第一手信息,避免單純理論教學不能滿足培養目標的弊端。學生們通過變換學習環境,能進一步了解社會,既鞏固了專業知識,又培養了工作實踐能力,完善了知識結構體系。

(2)老師在“后臺”,為學生們提供學習的樂趣。“授業解惑”是我們的責任,教學態度的端正與教育觀念的與時俱進于我們是新的挑戰。我們把“舞臺”還給學生的同時還要培養他們學習的興趣,“后臺”的工作是一點都放松不得。

首先,針對固定的教學課時,要充分照顧學生對知識的接受消化能力,所以要合理分配理論知識講解與社會實踐內容的比例。理論知識采取框架講解,突出重點、分析難點,尤其在案例分析教學中做到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提高學生的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其次,結合社會熱點問題,使學生投入到積極思考與辯論的環境中去,提高他們的學習興趣,也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特別是讓學生們感性的認識到實際生活的不易。

第三,學海無涯,教師的自身修煉直接關系到授課水平的高低。教師只有密切注意本學科的研究動態,積極參與學科前沿問題的研究和探討,廣泛吸納新觀點、新思路,講課內容才能充實、全面、生動,以滿足學生的求知欲。

3.考核改革方法

期末的閉卷考試是對學生階段性學習成果的檢驗,除此之外,還應注重對學生應用能力的考試方法,例如:案例分析、綜合實習、論文撰寫和基地調研等。

綜上所述,只有在《保險法》教學中不斷總結,提高對本學科的認識,切實轉變教學觀念,不斷探索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教學改革,才能提高教學質量和水平,有效推動人才素質的培養,使學生學有專長,學有所用,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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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張艷芹.《保險學》課程案例教學的實踐與探析[J].中國科教創新導刊,2008(10)

第7篇

關鍵詞:保險資源;產業增長路徑;動態優化分析;中國保險業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848-2008(05)-0090-09

一、問題提出

隨著世界經濟金融化和金融自由化進程的加快,以及計算機網絡衛星通訊技術的廣泛應用,金融創新加快了金融保險的替代性融合,推動了金融保險資源和金融保險產業資源的全球性流動與市場整合,加快了世界保險業以結構優化升級為核心的保險資源爭奪和保險產業資源并購重組的一體化趨勢。全球保險業已進入了“寡頭主導,大中小共生”的寡頭壟斷競爭格局的快速發展時期,一個保險資源和保險產業資源共享的業務融合性統一的國際保險大市場正在逐漸形成。保險資源和保險產業資源的跨國流動及其形成的世界保險關系將會更加復雜,競爭力弱勢的發展中國家的保險資源和保險產研究方向:保險產業經濟;薄滂沱(1965-),遼寧省營口市人,經濟學博士,南開大學濱海學院保險學系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保險產業經濟。業資源將可能不斷流失。此趨勢不僅加劇了世界保險發展與競爭態勢的不平衡,而且各國金融與金融安全也受到強烈沖擊。保險資源和保險產業資源的合理和有效流動已成為國際保險關系的焦點。這是世界保險業主動順應一體化趨勢而以保險資源開發利用和保險產業資源重組并購為核心所做出的戰略性結構調整的結果,也是世界金融保險制度演化和市場博弈的產物。

中國人口多,經濟增長快,保險資源豐富,保險市場需求巨大,保險業已取得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但是,由于中國保險業發展起步較晚,風險管理與保險技術落后,保險組織制度與法律法規等基礎薄弱,民眾風險意識與保險意識普遍不高,以及長期非均衡的粗放發展模式,還仍然沒法讓巨大的潛在市場需求充分表現出來,導致保險資源開發利用率較低,保險產業資源使用效率不高,我們認為,目前中國保險業發展中存在的很多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深層次問題在具體領域的集中表現,還有長期性問題在當前發展階段的突出反映;既有物質技術層面的落后問題,還有體制不健全和機制不完善等根源性因素的影響,甚至還有發展觀念上的偏差,但本質上是中國保險業結構性問題引起增長路徑不良的表現。

中國保險業如何才能建立一個最優增長的結構與路徑,實現規模和效益、數量和結構、速度和質量的統一,既保證增長(做大)與發展(做強)同步,又把保障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質量提高放在第一位,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本文在保險資源是保險增長與發展的基礎,保險產業資源是保險增長與發展的條件的假設基礎上,從保險商品分析入手,借鑒現代經濟增長和演化經濟學理論,運用數理金融學的分析方法,構建數理模型對保險產業結構優化下的增長路徑優化的方式和內涵進行了深入研究。

二、文獻回顧

風險是保險存在的基礎前提,卻不是保險產生的直接動力。只有社會政治經濟、法律制度和文化發展到一定程度,物質財富的豐富也達到一定水平,人類社會才有了“互助共濟”模式的早期保險萌芽。并且,隨著社會分工的逐漸細化,保險精算技術的出現與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人類社會才有了商業保

① 劉茂山.保險經濟學[M].南開大學出版社,1991。按照“保險分工協作關系一保險經濟利益關系一保險經濟數量關系一保險經濟效益關系”的邏輯體系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保險經濟理論框架。這是中國80年代中后期建立在基本原理基礎上有代表性的和比較系統的保險經濟學理論研究。林寶清.保險發展模式論[M].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對當時國內保險理論界爭論的保險商品問題、保險經營中的供求問題和逐漸形成的保險市場問題從理論上進行了系統的闡述。其中保險供求定量分析是國內保險理論研究中運用主流經濟學理論的首次嘗試。

② 江生忠.中國保險產業組織優化研究[D].南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1。首次運用經濟理論、產業組織理論對我國保險產業組織在保險產業增長中的作用進行研究,提出了保險產業資源和保險產業化的概念,并指出保險產業組織優化是指保險產業的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之間,在有效競爭的作用下所形成的一種產業組織狀況。對政府產業引導政策的制定有重要啟迪和借鑒作用。

③ 戈德史密斯(1969)通過對36個國家一個世紀的情況所作的國際比較研究表明,經濟的增長階段和金融的加速發展是協調一致的。

④ Ward和Zurbruegg(2000)分析了DECD九個成員國保險業增長與經濟增長之間的潛在關系。發現實際保費收入與實際GDP的關系因國而異。因此,認為經濟增長和保險業增長之間的內在關系是由各國具體經濟社會環境所決定的。肖文和謝文武(2001)通過GDP和保費總收入指標對我國保費收入增長進行了實證分析。發現GDP的增長,政府經濟政策,宏觀經濟形勢和保險市場開放度等都對保費收入增長有重要影響。欒存存(2004)認為影響保險業增長的因素有三。一是社會文化結構、法律法規、習慣與傳統和消費觀念等。二是保險的替代因素如社會保障制度、政府和社會單位的扶助措施等。三是經濟發展狀況、財富積累和人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然后,選擇保費收入、金融機構存款余額和國民可支配總收入三個指標,以虛擬變量來反映經濟體制改變對保險業的影響,分析表明,我國保險業是經濟增長帶動型和收入導向型,并且儲蓄仍是企業和居民的基本保障。而且,我國保險業總體增長呈典型的加速上升特征,增長路徑呈下凹型,這與發達國家保險業的增長路徑截然相反。無論是絕對量還是質量都與發達國家有較大的差距,我國保險業處于快速增長的積累階段,以較高增長率為最顯著特點。與Ward和Zurbruegg (2000)不同,Kugler和Ofoghi(2005)選擇各具體險種的保費收入與實際GDP的動態關系,利用協整理論和因果關系檢驗對英國保險業發展和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發現各類保費收入與實際GDP之間盡管存在協整關系,但因果關系并不相同。

險活動,進而才慢慢有了保險業的形成、發展和成熟①[1-3]。因此,保險業是保險商品經濟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資本、勞動、知識等生產要素和非生產要素資源逐漸從其它行業部門中分離出來,以風險處理為中心,專職分散風險,提供保障功能的一種特殊行業②。

顯然,經濟增長與發展是保險產業形成與發展的基礎,也是保險增長與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根本源泉,而良好的產業政策支持與穩定的金融環境則是保險業最優增長與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很多學者借鑒戈德史密斯關于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關系的研究范式③,對保險業發展和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也展開了大量理論與實證研究,分別從不同角度肯定了保險發展和經濟增長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但彼此間的動態關系與影響程度并不確定,因果關系并不相同,而是因國家地區而異④[5-18]。而且,相關研究文獻一致認為,保險產業的總量、規模和結構源于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總量、規模和結構),即經濟發展驅動保險發展。保險產業系統是經濟發展實際需求的產物,是“實業引領,保險跟隨”。另外,隨著保險功能的拓展,推動了保險保障功能與保險經濟金融功能和社會管理功能的融合,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功能對實際經濟行為和經濟發展的影響。

同時,國內的研究還從制度經濟學角度切入保險業發展的各種問題與現象。認為保險制度法律環境是轉型期中國保險業體系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最重要的影響因素,而轉型期中國保險業的形成和發展與保險制度和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關系極為緊密,保險發展是制度環境的產物,特別強調法律制度環境對保險產業結構形成與演化的影響[19-22]。另外,還認為保險業是具有自然壟斷屬性的高度壟斷市場,其較高集中度并不是市場自發作用的結果,而是源于歷史的制度演化適應,是市場發展現實與歷史的結合[23],也是保險市場不成熟與競爭環境尚未形成導致的[24]。因此,認為建立壟斷結構是提高保險業競爭力與合理配置我國保險資源的客觀要求,是有利于國家的金融宏觀調控的[25]。不過,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保險業高度壟斷的市場結構已經開始發生結構性裂變,但規模經濟并未實現,有效競爭受到長期抑制,償付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也較低,市場結構對績效的促進作用仍然還不明顯。因此,認為市場主體增多并不必然會增加競爭,加強競爭并不必然提高保險產業資源配置效率,而是關鍵要看社會福利總剩余。相反,目前要盡快集中精力“錦上添花”,把當前處于前幾位的中資大型保險公司中打造成行業“航母”[26]。或者,可通過增加保險業的投資數量,增強自身實力。同時,加強對保險業償付能力與抗風險能力的監控,并逐漸選擇性引進綜合實力強的市場主體來改善中國保險業寡頭壟斷型市場結構模式的缺陷,強化競爭與效益觀念,深化公司治理結構,達到提高產業績效[27-31]。但是,保險增長與發展的階段性背離的根源是多方面的,而主因則是保險結構不良,現象與根源卻都是制度演化適應與市場博弈的結果。因此,保險結構優化是在現有制度文化環境的發展路徑依賴下,實現保險增長與發展同步和保險功能有效發揮的關鍵[32,33]。

綜上所述,處于轉型期的中國和世界各國保險產業結構與增長路徑的形成與演化基礎和起點是根本不同的,中國保險產業體系是在政府主導下的市場經濟轉型背景下,由從前國有保險公司在中國保險業缺乏內生保險組織結構下的制度演化適應與市場博弈的產物,是伴隨著保險業迅速發展,規模不斷擴大,產權制度安排由壟斷性的國有產權向公有產權與私有產權混合并存演變的背景下,由產權制度內生的矛盾發展所導致的效益低下、增長與發展階段性背離和成長性系統風險逐漸升高的結果。

因此,我們需要一個新的理論分析框架,把對保險雙方效用的分析和對職業保險企業家做出保險創新決策時的成本收益比較結合起來,把保險發展視為保險產業的分工和專業化過程,把保險發展視為保險制度適應與市場博弈的結果,把保險發展視為保險文化意識演化的產物,才能深入到保險產業組織更微觀的層面分析保險產業系統內生演進的邏輯,才能理解不同保險制度與文化環境中保險業體系的擴展秩序與自組織結構的形成與演化差異是保險業增長路徑變遷的關鍵,以及保險產業發展水平和保險產業結構類型差異形成與演化的根本原因。然而,目前國內外系統全面地從保險結構優化的角度研究保險業最優增長的文獻還較少。本文以此為理論切入點,試圖通過對前人在主流經濟學完美市場假設缺陷克服基礎上,構建保險增長路徑分析范式,導出保險業最優增長路徑的規律,并結合中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為中國保險業的穩定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提供理論參考。

三、不可再生保險資源約束下的保險

最優增長模型構建與分析

(一)研究假設

1. 保險資源假設。保險資源是指在一定的物質技術、組織制度和文化意識背景下,某特定社會經濟系統中的某一時間內,可以被保險公司利用、開發設計成具體保障功能的保險商品的可保風險,是投保人擁有的財物及其相關利益(或生命與身體)存在的致損(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是投保人希望以商業保險方式轉移的純粹風險,它產生的后果是生命財產的損失(害)。顯然,保險經濟活動是保險公司通過擁有的人財物等保險產業資源將保險資源開發設計成具體的保險商品來參與社會經濟系統的正常運轉,即保險商品一部分進入生產領域(企業財產保險、工程建設保險、給職工辦職業年金計劃等,保險費都計入生產成本),一部分進入了消費領域(個人或團體等生活類人身保險消費品),從而參與到整個社會經濟系統的物質再生產與精神再生產過程中。

盡管隨著人類活動空間與范圍的拓展,新風險會不斷出現,風險范圍始終在擴展,以及由于社會生產力進步,人類風險管理能力提高,很多風險的損失頻率與損失額度得到有效控制,甚至一些風險被消滅,但風險沒有存量的概念,即沒有過去與現在可言,它只是針對未來時空而言的一種出現損害結果的可能性,是隨著時間推移而滅失,即如時間一樣具有一維性。因此,能夠被保險公司利用的,可開發成具體保險商品的可保風險,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它就是一種不可再生的投入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耗竭性的社會經濟資源。而且,保險資源的價格及其開發出來的保險商品的使用價值的獨特性,則是保險業區別于其它金融業的關鍵。

2. 保險產業資源假設。保險產業資源是資本、勞動、知識等生產要素和非生產要素資源逐漸從其它行業部門中分離出來,以風險處理為中心,專職分散風險,通過經濟補償或給付為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需要提供保障功能的一種特殊行業資源,以及由這些有形或無形的行業資源在一個國家或社會經濟系統的某一時間所形成的保險服務體系。它既是保險商品經濟活動經歷制度演化適應和市場博弈的結果,也是保險歷史與現實結合而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保險產業資源的利用就是保險業系統對社會經濟提供整體服務的過程,即利用人財物等物質與非物質資源對保險資源(可保風險)進行開發利用,設計出社會經濟發展與人民生活需要的保險商品,以及保險商品運動形成的保險經濟活動關系的過程。

總之,保險資源是可保風險,而保險產業資源是為開發保險資源而投入的人財物等有形和無形的資源。保險資源是保險增長與發展的基礎,而保險產業資源是保險增長與發展的條件。

3. 保險業最優增長路徑假設保險市場需求的選擇性競爭決定了保險商品供給者運用保險產業資源開發保險資源設計具體保險產品的能力,也決定了保險商品功能價值結構、保險經濟活動的價值鏈結構、保險產業資源的消耗結構、保險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等狀況[36]。市場交易行為的結果形成了保險市場結構,以及保險微觀企業與宏觀產業績效。這些運動和聯系客觀地形成了保險產業結構與增長路徑的狀態或軌跡。如果這些結構都能被順序地優化,就能保證保險產業增長路徑的最優狀態,保險業快速穩健和協調健康的發展才可持續。

(二)模型構建與分析

承前述,保險是社會經濟發展后,人類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不斷豐富的產物,顯然,保險經濟活動是社會經濟發展內生的結果。對于現存的或將新生的保險資源,都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資源。這是保險業開展保險經濟活動以實現保險最優增長的基礎前提。那么,不可再生保險資源約束下,保險業如何利用好所擁有的保險產業資源,把握好社會政治經濟、法律制度和文化環境,來實現比較好的增長呢?或者說,不可再生保險資源約束下保險業的增長軌跡是什么樣子才算得上最優呢?下面就此展開分析。

設函數Yt=F(Kt,AtPt,Rt)(1)

其中:Yt為t時刻保費總收入。Kt為t時刻保險產業資源的總投入(總資本量)。At為風險管理與保險技術進步因子(以人力資本體現)。Pt為t時刻實現的保單份數。一般情況下,保單份數Pt=ent,n為經營環境常系數。Rt為t時刻保險賠償金,Rt=R0ent

由于阿羅“邊干邊學”模型的基本思想認為,人力資本的增長來源于投資和生產過程。因此,這種關系可具體描述為資本存量的增加導致人力資本At的比例增加,即ΔAt=CΔKt,即積分為At=CKt+d,其中C,d都為常數。如果僅從數學上看,At與Kt在生產函數中的作用沒有區別,則(1)式可寫成Yt=F(Kt,KtPt,Rt)

假定F(x,y,z)對x,y,z是規模報酬不變的。顯然,在對F的假定下,F對Kt,Pt,Rt是規模報酬遞增的,保費收入變化方程為K?=SF(Kt,KtPt,Rt)-δKt。其中δ為資本折舊率,S為儲蓄率。

由規模報酬不變假定有

K?/Pt=SF(kt,Kt,rt)-δkt(2)

其中kt=Kt/Pt rt=Rt/Pt

易知K?t=k?Pt+ktP?t=k?tPt+ktnPt,

從而K?t/Pt=k?t+ktn,代入(2)式得

k?t=SF(kt,Kt,rt)-(n+δ)kt(3)

(3)式中S,n,δ皆為保險公司經營環境常系數,Kt=ktent,Rt=rtent,且Rt為可以被保險合同控制的保險賠償金。(3)式描繪了每份保均保費投入kt隨時間變化而變動的經營行為。

用γk表示變量k的增長率,

則γk=k?t/kt=SF(1,Pt,Rt/Pt)-(n+δ)

由Yt=F(Kt,KtPt,Rt)得yt=F(kt,Kt,rt)。其中yt=Yt/Pt 是單位保單保費收入,其增長率為

γy=y?t/yt=k?tF1+k?1F2+r?tF3[]F(kt,Kt,rt)=k?tF1[]F+K?tF2[]F+r?tF3[]F

其中,Fi表示F(kt,Kt,rt)對第i個變量的偏導數(邊際值)。

設α,β,γ分別是保費總收入對保險產業資源的投入,可實現的保單數,以及可能支付的賠償金的彈性,即α=ΔF/F[]Δkt/kt=ΔF[]Δkt?kt[]F=F1[]Fkt

即F1/F=α/kt

類似有F2/F=β/Kt,F3/F=γ/rt,假定α>0,β>0,γ>0,正的彈性意味著經濟行為是理性的。于是γy=αγk+βγK+γγr(4)

因Kt=ktPt,InKt=Inkt+InPt

兩邊對t求導,有K?t[]Kt=K?[]kt+npt[]pt,得γK=γK+n

又γt=Rt/Pt,則求導有 γr=γR-n

從而(4)式為γy(α+β)γk+(β-γ)n+γγR(5)

由規模報酬不變和歐拉定理有F(kt,Kt,rt)=ktF1+K1F2+rtF3=ktF(F1/F)+KtF(F2/F)+rtF(F3/F)=( α+β+γ)F(kt,Kt,rt)

即α+β+γ=1,故(5)式可寫成γy=(1-γ)γk+(β-γ)n+γγR

顯然,若單位保單保費收入在長期負增長,則保險經營活動必然不可持續。所以γy≥0是保費收入最優增長(即單位保單保費收入正增長,亦即保費收入增長的加速度為正)的必要條件之一,故必有(1-γ)γk+(β-γ)n+γγR>0(6)

γk=R?t[]Rt和積分得Rt=R0eγkt。因為Rt=R0eγRt,Kt=ktPt=entk0eγkt=entk0e(n+γk)t

把γk=k?t/kt代入(3)

得γk=SF1,ent,R0[]k0e(γR-n-γk)t-(n+δ)

可解出γk=g(γR,S,n, δ

)(假定穩態γk,γR為常數,故函數g不依賴于時間變量t)。

代入(6)式(1-γ)g (γR,S,n,δ) +(β-γ)n+γγR>0(7)

上式中,γR是政策變量,它決定每期保險賠償的增長速度。因為,在保費收入最優增長路徑下,應有γR

∫∞0Rtdt=R0∫∞0eγRtdt=R0/(-γR)≤R(上界,即最大賠付量),即|γR|=-γR≥R0/R

γk=S{F2?nent+F3?R0/k0?(γR-n-γk)e(γR-n-γk)t}=0(8)

若S=0,則γk=-(n+δ)≤0

若n=δ=0,則γk=0

從而γy=γγR0是可持續必要條件之一。

此時有γk=-(n+δ)

由α+β+γ=1及α>0,β>0,γ>0

有1-γ>0,因γR

從而γy=-(1-β)n-(1-γ)δ+γγR

顯然,這也與可持續的最優增長條件矛盾。故必有S>0。

從而(8)式變為F2?nent+F3?R0/k0?(γR-n-γk)e(γR-n-γk)t=0(9)

利用彈性定義,經類似推導有F2?nent=βF,F3?R0/k0?e(γR-n-γk)t=γF

由(10)得∫∞0Rtdt=R0/β-γ[]γn-γR

因0

因R0>0,(R0=0,則Rt=0,不合實際),則兩個不等式共同解為γk≤[(β-γ)/γ]?n-R0/R

將(10)式代入(6)式得:γk>0

故保費收入可持續增長(γy>0)的必要條件為0

該條件能被滿足的先決條件是[(β-γ)?n]/γ-R0/R>0

若n

故假定n≥0,由上述約束有n>0及β>γ,由(10)知,保險業要穩定地可持續發展,必然要求[(β-γ)?n]/γ為常數。從而β/γ為常數(因n為常數),γk實際上被式γk=SF1,ent,R0[]k0e(γR-n-γk)t-(n+δ)完全決定,記B=F(1,ent,R0/k0e(γR-n-γk)t),則由穩態條件知是B主常數,故γk=SB-(N+δ)。

則保費收入最優增長的必要條件為0

因0≤S≤1,0

因此,如果通過適當選擇S,n可使條件(11)中左端不等式得以成立,而右端不等式等價于SB-(β/γ)n-δ≤-R0/R,因R0/R

顯然,通過政策調控使政策變量S,n及δ在其可取值范圍內適當組合,總可以滿足條件(11)。因此,條件(11)存在解。則γR=SB-(β/γ)n-δ≤-R0/R<0

此結果說明,保費最優增長可在經營環境變量的組合控制安排下,實現保險賠償金增長率為負數,即逐期減少賠償的增加,并穩定在一個有規律的期望損失分布范圍內。

γy=SB-(n+δ)=γk,即表示保費總收入增長率與保單份數增長率一致。

下面就可以在0≤S≤1,n>0,δ≥δ0>0范圍內確定滿足條件(11)的最大單位保單收入增長率。條件(11)要求n>R0γ/[R(β-γ)]。

首先,若存在n>R0γ/[R(β-γ)],且存在S和δ使SB-δ=n+(β-γ)n[]γ-R0[]R>0

由上式0≤S≤1及δ≥δ0決定的(S,δ)平面上的直線段γk=SB-δ-n(圖1)是給定n下使γy最大的解,且γy=[(β-γ)γ]n-R0/R。

S,δ,n都是影響γk的經營環境政策變量。當n增大至某一數n0時,該直線段縮為一點,且對應該點有S=1,δ=δ0。此時得到的最大的

γy=(β-γ)[]γn0-R0[]R=B-n0-δ0

故n0=B-δ0+R0[]R/β[]γ,maxγy=B-δ0-γ[]βB-δ0+R0[]R

圖1 計算單位保單收入增長率最大值的推理過程其次,若對任意n>R0γ/(R(β-γ)),對任意S和δ都有SB-δ

記C=SB-δ

直線C=SB-δ,(C>0)與0≤S≤1,δ≥δ0構成的直線段都滿足條件,增大S,減小δ,使C增大。當S=1,δ=δ0時C達到最大,減小n直到n0=R0γ[]R(β-γ)

則maxγy=B-R0γ[]R(β-γ)-δ0

顯然,后一種情形的條件是B-δ0

綜合前面兩種討論,最大的γy滿足

maxγy=B-δ0-(B-δ0+R0/R)[]β/γ

B-δ0≥R0(1-β+γ)[]R(β-γ)

B-δ0-R0γ[]R(β-γ)

其它則條件(11)有解的先決條件為[(β-γ)/γ]n-R0/R>0

故模型存在解的必要條件是n>0、β/γ為常數、β>γ1+R0[]Rn>γ。

特別地,在本文研究所采用的假定下,可設具體函數為F(Kt,KtLt,Rt)=AKt(α+β)LβtRγt,此時可得B=A(R0/k0)γ。這表明保險收入最優增長的理論模型在實際中是成立的(存在特解),即此理論模型在實際中是可應用的。同理可知,在前面模型里是可求出相關的值或條件,即在此函數下能找到保費增長最大值的先決條件。

三、案例檢驗

模型討論中涉及的各種政策變量及其組合形成的經營環境,如果僅從貨幣金融角度來看,一般表現為利率、儲蓄率S、折舊率δ等指標的變化。因此,實務中只要適當調整影響保險經濟活動的各種政策變量及其組合,就可使單位保單收入增長率發生變化,進而影響保險增長路徑和保險發展。

具有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受貨幣金融政策的變動影響較大,貨幣金融政策的稍微波動將影響到保險消費者在保險商品與其他金融產品之間的選擇,表現為利率波動變化影響保險產品價格,從而影響保險需求。此時,保險產品與儲蓄之間存在明顯的替代效應。在其他條件不變時,利率上調,會引起保險產品內涵價值的下降,由于保險公司調整保單利率具有遲延性,產品價格高于價值,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將減弱,保單持有者通常將以保單抵押取得現金,或直接退保取得現金轉向資本市場投資或貨幣市場獲取穩定的利息收入,必然出現保險需求下降,儲蓄需求上升,將迫使各公司隨即推出新款保單,或調低保險產品預定利率。反之,利率下調,由于產品價格低于價值,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增強,此時人們通常會積極投保,利用時間差獲得低價格高收益的保障,必然出現保險需求上升,儲蓄需求下降,將迫使各公司隨即推出新款保單,調高保險產品預定利率。

可以用一個簡單的供求模型把替代效應和利率價格效應給以論證。在圖2中的保險產品供求曲線D0和S0為降息前的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E0為最初的均衡點,均衡價格為P0。降息開始后,由于保險與儲蓄之間一定的替代關系,保險需求上升,D0向右發生位移至Dl,與S0相交于El,q0q2即為降息帶來的替代效應;同時降息又迫使保險公司一再提高價格,降低供給水平,供給曲線S0左移至S1,S1與D0相交于E2,q0ql即為降息帶來的利率價格效應;最后,S1與D1相交于E3,E3為最后的均衡點,P3為新的均衡價格,q0q3為降息所帶來的最終效應,其值等于q0q2減去q0q1。從圖2結果可以看出,E3在E0右側,說明降息帶來的替代效應大于利率價格效應。同理可證,當利率上升時,利率對保險需求的影響將與上面的情況相反。這與我國1996~2002年以來連續8次降息和2004年來的連續5次加息以來的出現的情況頗為相符,也與前面模型分析得到的結論是一致的。

圖2 壽險產品替代效應和利率價格效應供求模型現以我國1996~2002年以來連續8次降息導致我國壽險公司巨額利差損和從2004年來的連續5次加息引發的產品降價促銷現象為例來說明。1996~2002年以來連續8次降息,由于保險產品價格低于內涵價值,保險產品的優勢凸現,由于替代效應,需求上升引起了在短時間內使得壽險公司的保費收入驟然增多,但這部分高預定利率的保單只能獲得較低的投資收益率,出現利率倒掛的利差損,導致我國壽險公司出現巨額利差損。迫使壽險產品價格上升,否則,要么停售,要么開發預定利率更低的或利率敏感型等替代性新產品,否則,保費收入必然下降,從而影響行業整體市場擴張速度,進而影響行業整體發展。因此,在1999~2001間,中國保險市場上開始出現投資連接險、分紅險和萬能險新型壽險產品,但是,由于固定預定利率相對較低的保險產品的解約率上升與固定預定利率相對較高的保險產品的搶購風潮的同時出現,因此,在2003年前后出現的搶購潮與退保潮“投連險風波”。

2004年開始連續5次加息,利率進入上升通道,由于壽險公司大部分產品都具有固定利率,銀行儲蓄產品等其它金融資產對壽險產品產生替代作用,出現保險需求減少,保單貸款和解約風險也相應增加,出現消費者減少對固定預定利率相對較低的保險產品的需求,而增加對固定預定利率相對較高的保險產品的需求。由于保險產品價格高于內涵價值,需求縮減引起了保費收入下降,迫使保險公司降價,或者主動向市場推出高預定利率或利率敏感型產品,并不斷變換營銷方式,加大產品促銷力度。因此,近年來中國保險市場上出現新型壽險產品(投資連接險、分紅險和萬能險產品)的熱銷態勢。

四、研究結論與啟示

綜上所述,文章構造了某一社會經濟系統在某時刻的保險產業資源投入、保險單份數和保險賠償金的數理模型,上述分析表明,單位保單保費收入增長的充要條件是客觀存在的,即在不可再生保險資源約束下通過相關可控政策變量的調整,保費收入最優增長條件(可持續發展條件)是成立的,保險業是可實現最優增長的。這個結論對政府如何采取積極主動的產業引導政策來促進產業發展是很有啟迪意義的。

實際上,在保險合約簽訂成本和風險的制約下,保險合約產生的空間地理半徑較小,一般局限在人們熟悉的范圍內,而且保險風險的匯集規模較小,滿足不了“大數定律”的要求,保險經營效率低下,從而導致保險資源開發利用率不高,保險產業資源使用效率不高,造成保險雙方合約成本較高。顯然,由于建立和利用保險產業系統的各種組織結構要花費一定的成本,此時,低的人均收入水平意味著人們無力負擔這個成本,缺乏保險產業形成的必要條件。同時,由于保險規模也比較小,保單量無法抵補建立保險產業組織結構的成本,也不會有激勵使職業保險企業家愿意從事保險經濟活動的創新和投資,即缺乏保險產業組織結構形成的充分條件。低的保單簽約水平下,保險產業的內生分工和專業化就不會產生。但是,隨著人

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市場規模的擴大以及保險效率的提高,保險產業資源的相對價格發生變動,就會產生一種潛在的需求,保險雙方利用保險產業系統有效率的組織結構后收益增加,滿足了保險業形成的必要條件。

傳統保險經濟學理論建立了不少模型來說明保險產業組織結構產生的條件。但僅僅從這個角度考慮問題,會遺漏掉許多更加重要的條件,或者說在保險產業系統內生的時間路徑上,保險產業形成的時點被提前了。因為,當必要條件滿足的時候,職業保險企業家專業化于保險經濟活動不一定會有收益,保險產業系統內生的充分條件不一定是滿足的。尤其是職業保險企業家專業化保險經濟活動的創新決策中的成本和收益權衡,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所處的制度文化環境能不能夠提供充分的資本剩余索取權保護。這好比“萬事具備,只欠東風”,這個“東風”就是制度和文化。由此可見,制度文化環境對于一個產業的形成與演進是多么重要。世界各國制度文化環境的差異,決定了不同國家保險業形成及其演進的歷史路徑,而保險增長路徑模式的差異,也就只不過是保險專業化分工在一定制度文化背景下的演進適應與市場博弈而形成的路徑不同而已。

保險產業組織結構演化中產生保險交易費用和風險是和職業保險企業家捕獲風險機會的創新行為相聯系的,而且保險交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著經濟網絡協調失敗的風險加劇(楊小凱,1998)。保險產業系統就是在這樣的兩難選擇中產生和擴展的。無疑在保險產業系統形成演化內生的充分條件中,還包含了一個社會對這種兩難沖突的權衡和折衷。因此,只有在考慮保險產業系統內生的充分條件基礎上,我們才能更加準確的理解保險發展所具有的內在復雜性,理解為什么不同國家保險增長路徑的差異,發展水平的不同,以及保險產業結構的類型、保險發展模式以及相關的制度安排之間具有多樣性的原因。一旦把保險產業的形成及其演進視為在一定制度文化環境下的一個分工和專業化水平不斷提高的過程,才能夠從產業組織和更微觀的企業層面來考察保險產業系統的績效和功能。因此,一個國家只有具備了有效率的經濟組織產生的制度文化條件,才能容納保險產業系統的形成與擴展。只要具備了保險發展和經濟增長的這個根本性制度文化條件,即使由于不同國家的保險市場規模、交易效率和交易成本的類型和大小存在差異,即使保險組織結構形式、類型和演進模式有所不同,即使保險產業增長路徑的制度安排存在差異,也同樣會達到較高的保險深化水平。可見,保險發展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是根植于一個國家的制度文化環境之中。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和轉軌國家而言,如果缺乏保險發展所需要的制度和文化條件,想要通過保險產業結構的優化促進保險業最優增長,來達到促進經濟增長的目的是不可能的,或者說是很難的。因為,在這樣的前提條件下,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文化來防范保險組織內部人的機會主義行為所引發的保險交易費用增加和成長性風險積累,反而會加大經濟協調失敗的風險。因此,設計制定相關的制度安排來降低這些交易費用增加和風險積累,顯然具有其內在的合理性。這既是為什么金融自由化政策在許多國家失敗的根源,也是世界保險業出現新型監管模式的理論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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