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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3-04 01: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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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鍵詞:醫療機構;醫療廢物

同心縣屬國定貧困縣,尚未建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理設施,各醫療衛生機構自行處理。為了解全縣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狀況,加強醫療廢物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公眾健康和環境產生的危害,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2010年全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的要求,對全縣37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情況進行了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1對象與方法

1.1檢查對象醫療衛生機構共37所,其中縣級醫療衛生機構4所,鄉鎮衛生院10所,民營醫院3所,個體診所20所。

1.2檢查內容與方法采用現場查看、查閱資料與現場詢問相結合的方法,根據2010年全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專項監督檢查表規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實行分類收集、使用專用包裝物及容器、醫療廢物記錄、醫療廢物貯存設施(位置、警示標示、防鼠防盜、消毒、上下水、通風)是否符合規定、個人防護等項目逐項登記,統計分析。

2結果

2.1組織機構及應急工作預案37所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醫療廢物管理組織領導機構20所,占54.1%,縣級機構最高為100.0%,個體診所最低為20.0%;制定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13所,占35.1%,縣級機構最高為75.0%,個體診所最低為20.0%;具體詳見表1。

轉貼于

2.2分類收集、使用專用包裝物及容器和醫療廢物記錄實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的醫療衛生機構7所,占總數的18.9%,10所鄉鎮醫院均沒實行;10.8%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專用包裝及容器收集醫療廢物,為3所縣級機構和1所民營醫院;37所醫療衛生機構均對醫療廢物收集實行了登記記錄;具體詳見表1。

2.3醫療廢物貯存設施及個人防護有1所縣級醫療機構有符合規定的醫療廢物暫存設施,占總數的2.7%,16所醫療衛生機構為當日收集當日焚燒,20所個體診所當日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一起交給環衛處理,36所醫療機構沒有對感染性廢物進行消毒;4所醫療機構配備有個人防護裝備,占總數的10.8%,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的醫療機構為0。全縣37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合格數為0。見表1。

3討論與建議3.1理順管理體制,強化依法監督,提高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守法管理的意識全縣37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合格率為0,組織機構和應急預案建立率也僅為54.1%和35.1%,其它工作落實比率除登記記錄為100.0%外,均較低,鄉鎮衛生院、個體診所,民營醫院部分工作落實率為0。一方面反映出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只限于表面,另一方面反映出醫療廢物監督管理工作沒有全面落實。根據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1],目前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管辦不分、民營機構許可與衛生監督管理分離、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監督的衛生管理體制,給同屬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的衛生監督機構開展對醫療衛生機構依法監督管理帶來了較大的制約,同時行政管理機制不健全,受社會各方面的干擾,執法缺乏公正,各種權力主體為局部利益干擾法律實施時有發生[2],加之環保執法的缺失,由此出現了上述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工作不落實,監督機構執法工作不到位的局面。對此筆者建議,加大衛生管理體制改革的力度,加速實施醫療衛生機構管辦分離;按照“統一、精簡、高效”的基本原則實施衛生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建立衛生監督執法與行政機關合二為一,責權統一的衛生監督管理體制,加強衛生監督與環保執法的密切配合,全面強化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監督管理,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決不姑息,提高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守法管理的意識。

3.2實施責任管理,加強宣傳教育,推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全員責任管理制本次調查反映出醫療廢物處理工作在實行分類收集、使用專用包裝物及容器、醫療廢物貯存設施、個人防護等方面,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均不到位,有的甚至沒有落實,特別是做為全縣醫療衛生主體的公立機構,醫療廢物處理工作嚴重滯后。出現這種狀況一是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垃圾的處置從技術上、處理成本上考慮多一些,而對依法處理認識不足[3],管理乏力;再者醫護人員醫療廢物處理知識欠缺,責任感缺失,造成工作落實不到位。對此提出以下建議:①實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法人分級管理責任制,衛生行政部門應將其與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職稱評定、績效工資、職務認定以及相應的行政、經濟處罰相結合;與民營醫療機構許可、校驗相結合,促進醫療衛生機構提高對醫療廢物處理的認識水平和管理水平;②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醫療廢物處理相應法律、法規、規范的培訓,既利于專業技術人員自身的保護,也有利于提高其遵守相關法律規范的意識,并通過實行全員分級負責制的實施,促進醫療衛生機構提高醫療廢物處理的工作水平。

3.3實行分類管理,連片集中處置,促進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規范化全縣只有1所縣級機構建有醫療廢物專用焚燒爐,其它均為自制簡易焚燒設施。20所個體診所因經營場所臨街設置,受場所限制,無法焚燒而直接與城市生活垃圾一起傾倒,個別縣級醫療衛生機構為減少成本,也有類似現象。鑒于此,全縣醫療廢物的收集與焚燒應結合同心實際實行分類管理,按照“產生者付費、就近處置、存儲警示、密閉運輸、集中處理處置”的原則,實行連片集中處理的辦法,對縣城25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由設置專用焚燒設施的醫療機構統一回收焚燒,在提高設備使用效率的同時,有效消除了醫療廢物流失造成的公眾健康安全隱患;鄉鎮衛生院加強土爐改造提高焚燒效果。

在解決了醫療廢物末端處理設施和最終去向后,對全縣醫療廢物規范化管理將起到有效的促進作用。

第2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集中整治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法行醫問題(含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產)和個體醫療診所人員資格不符合條件等問題,通過整治,進一步規范我縣醫療服務市場秩序,促進醫療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使廣大人民群眾有一個更加安全放心的就醫環境,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目標任務

1、對城區范圍內無執業醫師證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和各鄉鎮、開發區(鎮、開發區城區范圍除外)無鄉村醫師證以上職稱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進行全部清理。

2、集中整治變更執業地點、超范圍經營等其它醫療違法違規行為。

3、對證件齊全的進行規范管理。

三、步驟安排

清理整頓工作,分四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宣傳教育及準備實施階段(8月1日至9月15日)。

一是縣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個體診所從業人員會議,組織他們認真學習《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及配套文件,深入領會精神實質,統一思想,切實提高醫療執業人員對貫徹《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重要性的認識,為清理整頓醫療機構作好思想準備。二是廣泛開展宣傳,利用廣播、電視、會議、張帖標語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擴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普及面,最大限度地取得個體診所從業人員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對個體醫療機構進行調研核實摸底,進一步掌握現有醫療機構規模、情況以及從業人員的思想動態。

第二階段:集中整頓階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

1、由衛生監督所對不符合辦醫條件的診所逐一下發告知通知書,并集中力量做違規診所從業人員思想工作,要求違規個體診所在該時段內主動停止執業活動,并自行處理藥品藥械。

2、對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執業地點、轉讓及出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行為進行清理。依法清理“地下性病診所”等黑診所及游醫、假醫和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性病診療的違法行為,整治皮膚性病市場秩序,對個體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醫療廣告,虛假醫療廣告以及隨意更改已審批醫療廣告內容的進行清理。

3、對個體診所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產進行清理整頓。

第三階段:依法取締階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對在集中清理整頓階段未能清理整頓到位的個體診所、非法醫療廣告和計劃生育“兩非”情況等由有關單位逐一立案,依法從嚴處理。

第四階段:規范管理、總結驗收階段(11月11日至11月15日)。

對本人具有國家執業醫師資格等基本條件,縣衛生局已經審批同意在縣城(包括集鎮)開業的個體診所,由其本人重新填寫《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按照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提供設置可行性報告,然后由縣衛生執法監督所對其進行現場監督,經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根據個體診所設置規劃,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四、組織領導

成立“縣清理整頓城鄉個體診所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任組長,縣政府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任副組長、縣公安局副局長、縣法院副院長、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縣工商局副局長、縣藥監局副局長、縣司法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工委主任、縣衛生局人武部長、縣衛生執法監督所書記等同志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由兼任辦公室主任,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設在衛生局,具體負責清理整頓的日常工作。各鄉鎮要成立相應機構,以切實加強對本鄉鎮個體診所整治工作的領導。

五、有關措施

1、對于被清理整頓的人員,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縣統一原則和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安排其在合適醫療機構行醫。

第3篇

    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里說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這里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和護士等,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二)行為的違法性

    “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發生的事件。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醫療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獻血法、職業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衛生部門以及相關部門還制定了一大批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這些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工作依據和“指南”,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自己的有關業務活動中應當掌握相應的規定,并遵循規定,以確保其執業的合法。從醫療實踐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門關于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管理的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三)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過失”造成的,即,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后果。這是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至關重要的一點。

第4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加強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指外國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除外,下同)與中國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中方)以合資或者合作形式設立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資、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五條衛生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稱外經貿部)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條件

第六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執行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第七條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合資、合作的中外雙方應當具有直接和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二)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三)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條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二)投資總額不得低于萬人民幣;

(三)合資、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合資、合作中方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應當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對擬投入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作價依據。

第三章設置審批與登記

第十條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合資、合作雙方法人代表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合作雙方各自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初審意見,并與申請材料、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一起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后報衛生部審批。

報請審批,需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衛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設置申請材料;

(二)設置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設置地設區的市級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關于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否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審核意見;

(三)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設置該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審核意見,其中包括對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和經營期限等的意見;

(四)法律、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衛生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設置中外合資、合作中醫醫療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和中外合資、合作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要求,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和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轉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人在獲得衛生部設置許可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申報材料及批準文件;

(二)由中外合資、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合同、章程;

(三)擬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資、合作各方董事委派書;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法律、法規和外經貿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外經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獲得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自收到外經貿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此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申請在我國中西部地區或老、少、邊、窮地區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或申請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和內容屬于國家鼓勵的服務領域,可適當放寬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獲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類別和規模,確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命名應當遵循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由所在地地名、識別名和通用名依次組成。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第四章變更、延期和終止

第十八條已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變更機構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合資、合作期限等,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審批程序,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涉及合同、章程有關條款的變更,由所在地外經貿部門轉報外經貿部批準。

第十九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合資、合作期20年屆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合資、合作期限的,合資、合作雙方可以申請延長合資、合作期限,并應當在合資、合作期限屆滿的90天前申請延期。延期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衛生部和外經貿部審批。審批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經批準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有關登記注冊手續;逾期未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核準后,撤銷該合資、合作項目。

第五章執業

第二十一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執行醫療技術準入規范和臨床診療技術規范,遵守新技術、新設備及大型醫用設備臨床應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聘請外籍醫師、護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七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本機構醫療廣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收費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

第三十條縣以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一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校驗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十一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律和規章,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于違反本辦法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5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托中華醫學會制定并。

第三條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置、登記

第五條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范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答復申辦者。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銷。

第八條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準,并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章執業人員資格

第十一條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未取得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護士資格,并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2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并非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中介組織對主診醫師資格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并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

第四章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實施醫療美容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

第十七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范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診療范圍。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第十八條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

第二十條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癥、禁忌癥、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并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一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人員要尊重就醫者的隱私權,未經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醫者病情及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經登記機關核準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第二十五條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并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二十六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美容項目備案的審核。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七條各相關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規范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6篇

    (一)主體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

    這里的“醫療機構”是按照國務院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和護士等。“醫療事故”發生在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合法的醫療機構進行的醫療活動中。

    (二)醫療行為具有違法性

    “醫療事故”的發生是因為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違反了相應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如《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及《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獻血法》、《職業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從醫療實踐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衛生部門關于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管理的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三)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后果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進行醫療活動中,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不同程度的損害后果。根據不同的損害后果的程度,分為不同的醫療事故等級。這里要注意兩點:一是醫務人員沒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二是對患者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后果。

    (四)過失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第7篇

為做好城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各類城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除外)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應當依法到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現將登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登記對象

1.社會捐資興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2.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3.企事業單位設立的對社會開放的,且其總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4.國有或集體資產與醫療機構職工集資合辦的,且其總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5.自然人舉辦的合伙或個體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二、登記程序和方法

(一)在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民政部《關于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復查登記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參加民辦非企業單位復查登記,具體步驟是:

1.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由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向原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查登記申請,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手續。

2.復查登記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自查報告;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登記表格;

(4)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復查登記須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自查報告;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登記表格;

(4)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復印件;

(5)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登記的文件;

(6)其他材料。

4.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發證

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依法核準登記,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對經審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或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復查登記手續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將申請材料移交衛生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當地銀行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銷其基本帳戶和組織機構代碼。

(二)新成立城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須首先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再到同級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1.城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須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登記表格;

(4)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復印件;

(5)其他材料。

2.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發證

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依法核準登記,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8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加強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利益,根據《2018年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計劃》要求,對轄區內各級醫療機構、疾控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開展監督檢查。此次檢查工作主要對象為轄區內所有醫療機構,二級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重點,檢查內容主要針對傳染病疫情控制、傳染病疫情報告、預防接種工作、醫療廢物處置、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等。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種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及文件的規定,認真有序的開展了傳染病防治重點監督工作,現將工作總結如下: 

一、《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種管理條例》實施情況  

根據工作計劃,我所對轄區內的1家縣級CDC、34家醫療機構開展的預防接種工作進行了監督檢查,檢查覆蓋率100%。 

檢查結果:各預防接種單位均依法持有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合法的預防接種診療科目。接種人員均接受縣衛計委的集中培訓,并取得考核合格證書。一二類疫苗統一由縣CDC統一購進并分發到各接種單位。各接種單位應向縣CDC索要各類疫苗的相關證明文件及資質等。28家接種單位在預防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27家接種單位主動進行接種前家長的告知和詢問工作;27家接種單位有疫苗的接收、購進、分發、供應、使用登記;轄區內共上報一般不良反應0例,無異常反應及疑似異常反應發生。 

二、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情況 

5--10月對轄區內1家二級醫院、 68家其他醫療機構、1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55家醫療衛生機構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傳染病防治工作,有比較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專兼職人員進行傳染病的上報工作,網絡直報運行正常;34家醫療機構開展疫情報告管理自查;70家醫療機構都能按規定執行首診負責制,使用門診日志;55家醫療衛生機構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使用疫情報告登記本和統一的傳染病報告卡,按要求保存傳染病報告卡;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疫情管理制度,有疫情報告、咨詢電話。  

主要存在問題如下:(1)部分醫療機構門診日志項目登記不全或登記空白傳染病登記本登記不完整,存在傳染病遲報的隱患。 

(2)未切實開展醫院感染監測工作。 

(3)依法開展傳染病自查未切實執行等。  

三、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 

對轄區內2家醫院,68家其他醫療機構的消毒產品進行了監督檢查。54家醫療機構設置負責消毒管理工作部門及專兼職人員,應制定并落實有關消毒和院感的規章制度;二級醫院及20家其他醫療機構有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49家醫療機構開展消毒隔離知識培訓;30家醫療機構設置了消毒產品的進貨驗收制度,明確責任驗收科室,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許可證。70家醫療機構做到醫療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且治療室、換藥室物體表面消毒登記項目齊全,如缺少消毒液名稱、濃度及消毒方法、時間等項目;主要抽查的消毒產品有艾邸遜75%酒精消毒液、名德75%酒精消毒液、利爾康外科手消毒液、德新康手消毒液、3%過氧化氫消毒液、艾邸遜碘伏消毒液、名德碘伏消毒液、德新康消毒片等。  

存在的主要問題: 

(1)個別醫療機構對醫護人員的消毒隔離培訓不到位。 

(2)索證意識不強,不知道消毒產品應索哪些證件,導致索證不全。 

(3)供貨機構不主動提供相關產品合法合格證明文件。

(4)大部分醫療機構未開展消毒產品檢測。 

四、醫療廢物監督管理情況 

5--10月對轄區內1家二級醫院、68家其他醫療機構、1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級醫院設置醫療廢物處置管理組織。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確定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責任部門和管理人員的組成。  

存在主要問題: 

(1)部分醫療單位對醫療廢棄物管理不到位,醫療廢物未進行分類存放,運送醫療廢物的工具未進行消毒與登記工作。  

(2)未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  

(3)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醫療機構未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實施。  

五、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監督情況 

轄區醫院檢驗科應屬于一級實驗室,目前未見相關資質的證明文件;各實驗室明顯位置標示符合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各級醫院有生物安全制度。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 

我所將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督促醫療衛生機構落實傳染病防治工作要求。  

(一)強化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醫療廢物處置、消毒隔離制度和傳染病疫情控制等工作的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職責,明確具體責任人。  

(二)做好人員培訓工作。特別是要求醫院加強衛生人員及個體診所人員的培訓,定期組織學習傳染病防治有關工作規范,提高醫護人員素質。 

(三)提高對各類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管力度,加大對違反傳染病防治工作要求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醫療機校驗管理和績效考核內容,提高醫療機構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視程度,進一步完善我轄區各類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

巴里坤縣衛生監督所

2018年11月15日

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總結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2011安徽省傳染病防治監督重點檢查計劃》的要求,我局衛生監督員于2011年9-10月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醫療廢物處置情況和轄區內所有醫院的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現將情況小結如下:為確保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有序開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工作方案,健全了制度,明確監督重點、監督要求,確保監督檢查工作落實到位。

在醫療廢物處置方面, 23家鄉鎮衛生院(所)和6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均能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收集、包裝、運送、暫存處理。醫療廢棄物污染物品均經嚴格消毒毀形處理,醫療廢棄物回收人員的個人防護健康檢查均能落實。個別單位也存在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本文由收集整理醫療廢物登記不全、未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的現象。

在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方面,主要檢查了23家鄉鎮衛生院(所)和6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是否設置負責消毒管理工作的部門,是否制定并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是否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監測;是否建立對住院病人合并傳染病的消毒隔離措施等情況。檢查發現,大部分醫院領導都非常重視消毒隔離工作;制定了完善工作制度;執行各項制度的力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且加強了醫院自身管理。在傳染病疫情報告方面,23家鄉鎮衛生院(所)和6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各項措施已落實到位,各單位疫情報告基本規范,有專(兼)職疫情報告人員,傳染病報告卡填寫項目也基本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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