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8-06 06:58:5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保險市場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是保險業通過災害賠付,有效促進了災后經濟重建和恢復生產,優化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發揮了保險的“經濟助推器”作用;二是積極參與平安建設、減輕政府重大事故處理壓力、通過發展責任保險有效化解社會糾紛,政府通過發揮商業保險的作用,有利于降低社會管理成本,提高社會管理效率,促進社會穩定,有效發揮了保險的“社會穩定器”作用;三是按照“政策支持、政府推動、部門配合、農戶自愿、市場運作”的原則,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農辦、保險公司等單位和各縣、鄉政府具體實施的運作模式,大力發展“三農”保險,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從經濟上解決了農民因災受損和災后安居問題,真正成為了一項政府得民心、群眾得實惠、保險得發展的民生工程。四是探索發展農村小額信貸保險。通過開辦小額信貸保險,為農民提供信用擔保,形成保險與信貸結合,從而有效解決貸款農戶和農村金融機構兩方面的風險保障問題,初步實現了“客戶叫好、政府滿意、多方共贏”的政策目標;五是在參與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方面,大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發揮保險自身的優勢,給全轄132萬元城鄉居民提供了大病醫療補充保險保障,為政府主導的醫療保險提供專業化服務;六是人保財險通過災害賠付,積極促進了災后經濟重建和恢復生產,優化經濟發展的處部環境。充分發揮了保險“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人保財險的作用尤為重要。經調查,2011年財險市場賠款總支出4914.98萬元,人保財險賠款支出2855萬元,占總賠款額的58.09%;2012年財險市場賠款總支出7539.3萬元,人保財險賠款支出4174.69萬元,占總賠款額的55.38%;2013年財險市場賠款總支出15546.4萬元,人保財險賠款支出11956.58萬元,占總賠款額的76.91%(見表2、圖1)。
二、海東地區財產險業務發展出現的問題
(一)從業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海東財產保險業務市場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導致銷售過程中的誤導現象不同程度存在。由于利益關系,有些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對投保人進行或多或少誤導,甚至與客戶串謀提供不真實信息,而這些信息往往在索賠時才有可能被發現,甚至不能發現,給公司形象造成了一定影響。盡管近年來保監局和行協多次整頓市場、加強管理,但是該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徹底根治。
(二)保險誠信有待進一步加強
近幾年來,由于市場主體增加較快、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行業標準尚未形成、內控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因素,使保險誠信缺失已成為中國保險業必須面對的嚴峻問題。1.保險人和保險中介誠信缺失。突出表現為:宣傳展業單時,用晦澀或所謂專業性的語言設置陷阱,故意隱瞞保險責任;對客戶進行誤導宣傳,為獲取業務不擇手段;借助權力部門的力量,以聯合發文、會議紀要、口頭命令等方式發展業務;通過協議或借行業協會名義聯合限價、劃分市場進行壟斷經營;展業理賠兩張臉,通過拖延賠付、無理拒賠等手段侵害被保險人利益;有的從業人員利用保險業人才缺乏和管理上的漏洞,非正常地頻繁在公司間流動,并對原單位進行惡意詆毀或唆使鼓動老客戶退保,擾亂市場秩序;有的保險人甚至與投保人合謀欺詐,損害被保險人利益;保險中介機構欺詐誤導投保人或保險公司等。2.保險消費者誠信不足。主要表現在: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隱瞞風險信息,騙取賠償;有些投保人先出險,后投保;有的偽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保險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不當得利;有的對低值物品高額投保,然后肇事騙賠;更有的人為制造保險事故,故意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及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事故。如將自己的身體致殘、將自己的妻兒父母致死,騙取保費等。誠信是保險業的生命。當保險業的誠信缺失升級為誠信危機時,將直接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安危、行業的興衰、保險從業人員的個人前途和廣大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
(三)保險環境有待進一步凈化
例如,對于同一保險標的,各保險公司的定價收費高低差別很大,使被保險人感到此行業法制環境不規范。還有個別保險主體由于長期盈利狀況不佳,沒有能力為被保險人提供快捷、優質、合理的理賠服務,容易產生理賠難的問題,從而使保險行業由于誠信問題而得不到客戶的信任。
三、海東地區財產險業務發展策略
為使財產險業務又好又快發展,不僅需要保險主體的合規經營、創新發展模式,還需要行業監管等外界因素的共同促進。
(一)避免非理性競爭
鑒于高額的手續費已成為財產險發展甚至保險公司虧損的消極因素之一,保監局、行協已經認識到它的危害性,并且出臺了相關的行業自律規定、手續費支付管理等辦法,有效規避惡性競爭,為行業有序、良性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二)創新服務理念
要堅持以服務創新為主導,堅持服務創新,就是堅持以客戶為中心,提高服務質量,不斷開發特色服務項目,為不同客戶群提供不同的產品和服務。特別要對優質客戶和潛在優質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服務標準和內容,為公司培養忠實客戶群。
(三)提升品牌意識
各保險主體要善于運用品牌競爭策略。良好的品牌形象有利于企業在激烈競爭中保持行業領先地位,有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然而,目前多數保險公司的品牌意識不強,對于品牌的理解和宣傳僅僅停留在公司品牌的樹立和打造上,卻忽略了保險公司產品體系的品牌問題。有些公司錯誤地認為,只要公司業績上去了,品牌自然會得到提升。殊不知,即使由于業績提高,知名度有了短暫的提高,但是一旦有其他保險主體提供更好的服務和產品,客戶會立即離開。
(四)營造規范的法律環境
市場經濟從本質上說就是法制經濟,各保險主體在統一的法律體系、市場規則的規范和約束下,從事保險經營和公平競爭,進而深化改革進程,推動經濟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生活,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五)強化誠信意識
責任保險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和公民維權意識的提高而逐步發展起來的。我國責任保險發展起步較晚,但目前發展已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力。責任保險本身具有較強的社會管理功能,它與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其主要作用是在公民或消費者的人身受到傷害或經濟利益受到侵害時給予及時的經濟補償。在世界各國,政府通過立法強制開展的保險中,責任保險種類最多。如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這些都被不同國家的政府作為重要的保護公民權益和消費者利益的手段加以運用。最近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了我國開展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強制保險的法律地位,這將進一步促進我國保險業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
責任保險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標志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長足的發展,2003年我國責任保險保費收入為34.82億元,占財產保險的4%,而全球責任保險占財產保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已經超過15%,歐美等發達國家這一比重高達30-50%。2003年人保財險的責任保險占全部業務收入的4.13%,占同期全國責任保險市場份額的71.94%。
國際保險發展的歷史表明,責任保險不僅是保險業的重要分支,也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標志,是法制社會的重要成果。責任保險的發展程度是衡量一國或地區財產保險業發達與否的重要指標,也是反映財產保險市場險種結構是否良好的主要參照。目前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在產品種類、保費收入、發展速度、經營環境等各方面還存在差距。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現狀不僅與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整體面貌不協調,也難以滿足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需要。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責任保險的發展與法制化建設程度密切相關。由于我國的國民法制意識相對落后,較少有責任風險意識超前的情況,因此國家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責任保險的市場需求影響極大。例如《旅行社管理條例》的出臺成為旅行社責任保險開辦的契機,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頒布極大促進了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今年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體現了保護人民生命健康的精神,社會經營主體對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明顯加大,其所面臨的民事責任風險將明顯增加,是近年來發展責任保險的最大利好消息。
(二)責任保險市場整體表現為供給不足。發展滯后。縱觀我國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但是相對其他險種而言,責任保險的市場競爭激烈程度要低得多。到目前為止,責任保險尚未形成獨立的市場體系,絕大多數的業務是從屬于傳統業務,與其它險種相比發展滯后。
(三)地區間業務發展不平衡。我國各地區發展責任保險的情況差異很大。從國際上責任保險發展的一般規律看,經濟越發達,責任保險業務就應當越發達。從人保公司的經營情況看,經濟欠發達的西部地區由于缺乏資源,責任保險發展緩慢,業務占比偏低。但是很多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責任保險業務發展狀況也不理想,主要是由于責任保險業務比較分散,開展難度大,保費獲取成本大于其他業務,因此業務人員展業積極性不高。
諸多因素制約責任保險發展
(一)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法律制度不夠健全。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國家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不夠細化,社會生活的許多領域還沒有相關立法,造成實際生活中許多損害責任認定不清,導致許多責任保險的開展缺乏必要的法制條件。
(二)公民法律意識不強。近年來我國公民的依法索賠意識有了較大提高,尤其是沿海發達地區。但是相對法制化建設完善的國家,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應當說還有較大差距,內陸省份更是如此。各種社會經濟主體在投保時對自身利益考慮較多,而對作為“第三者”的社會公眾的利益考慮陜少,責任保險的拓展難度遠遠大于其他財產類保險。
(三)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缺乏專業技術人才。責任保險在技術方面相對復雜,為了準確衡量實際風險的大小,一般都要通過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但是目前由于沒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才,經營技術相對落后,責任保險的風險定價尚不夠科學,從而造成各公司責任保險經營不穩定,同時也限制了責任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
(四)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保險公司在承保了高風險的責任保險業務以后,根據自身承保能力需要向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分散。各保險公司為尋求充分的業務技術支持,通常選擇國際市場上知名的再保險公司辦理責任保險等高風險業務的再保險。但是“9.11”和“安然事件”以后,國際再保險市場受到較大沖擊,分保費率快速上漲,條件逐步嚴格化。國內的保險公司只能相應提高承保費率和承保條件,否則高風險業務就無法實現風險分散。這種情況使國內保險市場責任保險的供給進一步被壓縮,需求受到抑制。
發展責任保險需要良好的制度環境
(一)積極促進法制化建設。我國正處于法制化建設的高速發展時期,但是民事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特別是有關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缺乏力度,建議監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在各種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這些問題,為保險業特別是責任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借鑒國外成熟的發展經驗。目前,發達國家責任保險市場發展較為成熟,在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有必要借鑒國外成功的市場開發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逐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的責任保險發展模式。
(三)加大社會法制宣傳和保險宣傳。應持之以恒地提高國民法律意識和保險意識,相信通過社會各界的不懈努力,一定能夠在法制化建設的過程中,培育出適合責任保險發展的社會環境。同時還應當進一步加大保險的宣傳力度,讓社會各界更加了解責任保險,有效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
(四)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責任保險是高風險、高技術性的領域,對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人員素質的高低不僅影響責任保險的業務發展規模,更決定了其業務發展質量。保險公司應盡快培養和儲備一批具有保險、法律和相關業務領域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建立責任保險人才庫,為大力發展責任保險、推動業務穩步健康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責任保險市場前景廣闊
可以預見,在未來幾年內,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法制化建設的不斷深入,責任保險市場必將呈現供需兩旺的態勢,市場發展前景廣闊。
(一)責任保險的需求將不斷擴大。近年來我國制定、修訂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責任保險的發展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隨著我國法制不斷完善,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群眾的維權意識將不斷上升,經濟生活中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糾紛會大量出現,社會各界對轉嫁責任風險的需求必將進一步提高,這為責任保險發揮其社會管理功能提供了空間。
(二)責任保險的供給將不斷增加。從國際保險市場的發展趨勢來看,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將不斷發展壯大,成為支持財產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各家保險公司都將加大市場拓展力度,不斷提供新的保險產品,增加市場供給。
1、保險經紀人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1)政府監管效力不高。在我國,保險市場的監管機構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經紀人是由保監會的保險中介監管部進行監管。根據我國國情,保監會對保險經紀人實施監管是以《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確定了對保險經紀人監管的目標、內容和方式,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很多方面都沒落到實處,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比如一些未經批準、不具備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條件的境外保險經紀人,在境內非法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現象時有發生,對保險經紀人的市場退出實施不嚴等。
(2)社會監管機制缺位。在保險經紀制度成熟的發達國家,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由社會上一些權威評級機構評定,并建立有保險經紀人同業組織,如保險經紀人協會等,通過市場和同業輿論來調節和引導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行為,在保險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維護市場公平秩序,以促進保險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行業自律管理幾乎為零,雖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行業自律的作用還沒發揮出來。
(3)內控機制不健全。目前國內許多保險經紀公司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差,有的經紀公司甚至還是家族企業式管理。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對外提供虛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無法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2、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認知度低
由于我國保險經紀制度建立還不到十年,政府、媒體、保險經紀公司對保險經紀人都缺乏相應的宣傳,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當多已買了保險或對保險有一定了解的個人或企業,對保險經紀業務還不夠了解,不知道保險經紀人會給他們設計出最佳的風險管理方案,能幫助他們進行風險控制和規避。由于社會公眾不了解保險經紀人的作用,不愿意通過保險經紀人進行咨詢和投保,當然談不上產生對保險經紀人的迫切需求,這就使得保險經紀人很難進行展業工作。
3、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不準確
我國現時的保險經紀公司為盡快擴展市場占有份額,每家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都基本囊括了市場上的所有保險業務,從財險、壽險到再保險,只要能找到的業務都做。這種全面開發的業務模式,無法體現經紀公司的專業特征。保險經紀公司無法向投保人提供獨特的、專業化的保險中介服務,就無法在市場上樹立自己的品牌。這種情況使投保人在市場上是選擇這家經紀公司還是那家經紀公司,是選擇經紀公司還是保險公司,沒有本質區別。許多保險經紀公司在進入保險市場前缺少對市場客戶的細分,在開展業務時缺乏準確的市場定位,內置的業務部門缺乏對客戶和險種的針對性,直接導致有些經紀業務被經紀公司做成了業務,不能依據自己的專業優勢有的放矢,最終落得維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難。
4、保險經紀人自身實力不雄厚
(1)資本實力不雄厚。我國保險經紀機構現有的資本實力與整個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極不協調,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同行業的發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險經紀機構以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5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從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時的注冊資本起點來看,與發達國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資本實力不雄厚,更說不上有好的經營業績,其償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難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2)業務水平低。目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水平總體上還處于低層次的發展階段,大量業務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簽訂等中介業務方面,收入主要來源于保費傭金,而在保險咨詢、風險管理和控制以及新興產業保險經紀業務領域涉足很少,專業技術水平低,經紀業務范圍狹窄,經營業績較差。從業務占比看,高達80%以上的經紀業務來自保費傭金,而來源于保險咨詢、風險管理等業務占比卻不到20%,還不能充分為客戶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風險管理服務,沒有體現保險經紀人的專業服務優勢。全國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70%來源于股東業務,而廣闊的經紀市場需求卻仍處于待開發狀態。
(3)高素質的保險經紀人才嚴重短缺。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專業技術非常薄弱,保險經紀人才極度稀缺。保險經紀人的人才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經紀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險經紀人才數量上的短缺。相對于英、美、法、瑞士等發達國家的保險經紀公司數量而言,我國的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數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從事新興產業保險經紀的專業人才缺乏。保險經紀人的發展還處于初期階段,專業技術人才極度短缺,開展業務時所呈現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總體上還處在比較低的層次。
二、發展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的策略選擇
1、加強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的分工與合作
(1)明確定位與分工。保險公司應定位為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專業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設計保險產品、風險控制、保險資金的投資與運用,履行保險補償與給付職能等。借鑒國際上的成熟經驗,中國的保險公司應主要著眼于產品研發、風險控制和資金的管理與運用等核心業務,而將展業、投保、分保、定損理賠等職能從經營中剝離出來,由保險經紀人逐步取代。
保險經紀人應準確定位于有專長、有特色的專業技術服務,加強新業務的拓展,尤其應當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應的項目。在專業化分工的業務流程中,保險經紀人應當承擔前端的客戶開發、風險評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務、協助客戶索賠、防災防損等服務。在市場開發中,保險經紀人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采用市場導向型的開發模式,力爭在傳統中求創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戶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個性化服務。
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通過準確的市場定位與合理的專業分工,兩者形成一種既聯系緊密又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關系。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兩者良性互動,共同推動保險市場的繁榮。
(2)加強合作。一是加強業務領域的合作。保險公司如果將部分產品銷售職能和理賠定損職能轉移給專業的保險經紀人,自身可以專注于提升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產品宣傳、客戶服務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培養和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而保險經紀人通過與保險公司的緊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場價格、客戶信息、保險技術等多方面與保險公司進行資源共享,使業務獲得長足的發展并獲得合理的收入。在節約保險公司展業成本的基礎上,及時向保險公司反饋客戶的產品評價信息,并對保險產品的開發提出建議,在損失理算與防災防損等服務方面,公正、客觀地處理保險服務中遇到的問題,提高保險理算的科學合理性,提高防災防損服務的專業性,從而將社會潛在的保險需求轉化為現實的需求,在廣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險服務領域,滿足社會對保險的不同層面的需求。二是信息技術與資源共享。加強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保險產業發展水平、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涉及到電子信息技術水平。在電子化水平落后的情況下,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問題、資金結算問題、異地承保問題等等,而通過保險電子商務,能夠使很多實際操作難題迎刃而解。電子商務系統能夠實現遠程核保、核賠,網上結算等多項功能,輔之以全國統一的電話服務系統與各地的客戶服務中心和理賠中心,構成完整、簡便、安全、高效的業務體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與中介機構,特別是保險經紀機構進行合作的技術方案,保證信息流、物流的暢通聯結。
2、發展實力雄厚的保險經紀人主體
(1)鼓勵社會資本流入。保險經紀機構只有具備了雄厚的資本實力,才可能增強其承擔風險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競爭力,但通過自身來積累資本,對于處于發展初期的保險經紀機構來說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國內大多數保險經紀公司都屬于中小型企業,設立時間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時間內凝聚大量資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議政府能夠出臺一些政策措施如稅費減免、信用擔保等來扶持保險經紀人的發展,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向保險經紀行業流入。
(2)整合保險經紀人主體。到目前為止,國內保險經紀公司雖然已經達到200多家,但大多數公司的規模偏小,各自為政,相互之間惡性競爭,并不利于我國保險經紀業的發展。監管部門可以借鑒前幾年對證券、信托等行業的治理整頓經驗,依據嚴格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淘汰不合規范的保險經紀公司,而對那些符合規范、業務量小、資本實力比較薄弱的保險經紀公司進行整合,通過公司并購整合,合理配置資源,壯大保險經紀人主體,增強保險經紀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3)建立合理的傭金支付體系。通過保險法規或者由保險經紀行業協會牽頭建立保險經紀傭金支付制度,拓寬保險經紀公司的收入渠道,擴大獲利空間,增強其資本實力。對于保險經紀傭金支付標準,因地域、險種、市場的不同而各有差異,一般占保費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應規定傭金和服務費支付的波動范圍,根據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以及其提供經紀服務的種類、質量與數量,由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或客戶協商決定報酬,實行差別報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
(1)加強政府監管。政府主要監督管理部門應該注意傾聽來自市場主體及社會各界的呼聲,及時制定和修改相關政策和監管法規,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應以監管促發展,不斷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注重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范,把事前預防和事后檢查、正面引導和處罰違規行為、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有機結合起來,真正做到標本兼治。以實施監管責任制為主線,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險監管工作框架,加強管理和內控建設,整頓規范保險經紀市場,維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
(2)加強社會監管。一是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譽進行評定,是企業信用評級的一部分。建立保險經紀人資信評級制度,對完善保險經紀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險市場買賣雙方因保險經紀人加入后,保險信息不對稱的風險,保證保險公司通過經紀人獲得的關于保險標的風險的真實信息,也能保證投保人通過保險經紀人獲得保險產品、保險公司的完整信息,從而保護保險買賣雙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強化保險經紀機構對自身信譽的培育,使信譽不好的保險經紀機構被自動淘汰。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可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作為評估主體,評估的對象是保險經紀公司。評估的客體不同于一般企業圍繞籌資和償債能力進行評估,而是重點圍繞企業信譽,包括高管人員的素質、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履約情況、市場業務量占有率等。
二是組建保險經紀人行業自律組織。世界各國都十分注重運用行業自律組織來實現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如英國的自律組織主要是英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及英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它們負責保險經紀人從業資格的審查,傭金的管理,日常行為規范的監督等。我國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與西方保險行業協會相比,我國的保險公司同業協會無法體現保險中介人的自律架構。行業自律組織作為政府監管部門的補充,可以通過建立嚴格的懲罰機制,對保險經紀人的資格、信譽、服務、財務等方面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評級制度來引導和規范行業的發展,在維持行業水準和信譽等方面充分發揮自律作用。建議在國內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保險經紀人協會,監督執行行業規范和準則,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市場競爭規則,約束成員的市場行為,維護共同生存和發展的市場環境和秩序,并對會員遇到的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問題提供指導和幫助。
(3)完善內控機制。保險經紀機構要有嚴格的內部管理和執業規范,這既是機構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
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的一種自律、自理行為,是保險經紀制度能有效執行的保證,也是保險經紀企業自身發展的要求。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激勵約束機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4、大力培養保險經紀專業人才
保險經紀公司對人才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不但要熟悉保險市場和法律環境,掌握保險標的特征和保險條款,還要擅長營銷技巧。同時,對各類保險經紀人員還有專門要求,如從事涉外保險經紀業務的要通曉外語,從事風險管理咨詢的要掌握風險識別、評估和風險管理方案的設計等等。要堅持高標準努力培養高素質職專業化的保險經紀人才,職業化應是保險經紀人的努力方向,必須將培養保險經紀專業化人才作為一項重要工程來抓。一是加強基礎教育,做好人才儲備,在高等院校開設保險經紀專業。二是培養和提高我國保險經紀人職業素質。抓緊完善保險經紀資格考試體系,加強經紀人的資格管理,提升資格證書獲得者的整體素質。三是加強保險經紀行業從業人員的在崗培訓。此外,經紀公司還可以從通過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的人員中篩選出一些具有保險實務經驗的人加以重點培養,甚至可以從中挑選一些優秀者派往國外保險經紀公司去接受培訓,在較短時間內迅速提高專業技能以滿足民族保險經紀業發展壯大的需要。
5、加強宣傳,擴大保險經紀人的影響力
大力宣傳保險經紀人在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發展、促進我國經濟與國際接軌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目前,鑒于我國的國民保險意識普遍不高,保險經紀市場處于發展初期,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特點及意義并沒有被社會各階層真正理解,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差,加上保險公司對保險經紀人的認可程度低,保險監管部門應在適當的場合為保險經紀人正名,明確肯定保險經紀人的正面作用。要讓各個階層的保險消費者真正認識并接受保險經紀人,然后享受保險經紀人提供的保險服務,需要有一個過程。為此,需要保險經紀人加強在大眾媒體上宣傳,讓社會公眾知曉保險經紀人的含義、性質,與保險人的區別及主要的經營范圍,明白保險經紀人在幫助廣大客戶取得保險保障服務上的各種優勢。
【摘要】隨著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保險業的競爭日趨激烈,保險經紀人發揮的作用將更加明顯。在此背景下,本文在分析我國保險經紀人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的基礎上,提出確立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與發展策略,建立一個完善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經紀人市場,從而促進中國保險業健康、全面的發展。
【關鍵詞】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發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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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保險;SCP范式;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績效
SCP范式是產業組織理論的主體理論框架,主要用于揭示企業之間關系變化的規律及其對企業經營績效的影響,即市場結構制約市場行為進而決定市場績效,其中市場結構中主要包括市場集中度、產品差別化和行業進入退出壁壘。市場行為主要涉及價格策略、產品策略和排擠競爭對手策略。市場績效主要包括產業的資產配置效率、生產規模效率等[1,2]。筆者將從對農業保險的SCP范式研究,結合我國現行農業保險的特點,對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國農業保險業提供建議。
1我國農業保險的SCP范式的市場結構分析
1.1市場集中度
1.1.1農業保險。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按農業種類的不同分為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我國開辦的農業保險主要險種有養殖業如生豬保險、養雞保險、養鴨保險、牲畜保險、奶牛保險、淡水養殖保險等,種植業如水稻保險、蔬菜保險、林木保險等[3]。從1982年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至今,我國農業保險經歷了從快速發展到逐步萎縮的4個階段,分別是:恢復試辦期(1982~1990年)、期(1991~1993年)、持續萎縮期(1994~2003年)、深入發展期(2004年至今)。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此后,在政策的鼓勵和保監會的積極推動下,立足于“政策扶持,商業運作”的經營原則,農業保險試點不斷擴大和深化。目前,全國有近90%的省、市、區開展農業保險,并已形成5種模式(上海安信、吉林安華、黑龍江陽光互助制、浙江共保體、外資安盟)、4種形式(保險公司自辦、代辦、與政府聯辦以及保險公司共辦)進行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業務的試點,初步改變了1994年以來農業保險持續萎縮的局面,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截至2008年底,我國農業保險保費規模已上升至全球第2位,居亞洲第1位。
1.1.2市場份額。市場份額是衡量產業壟斷程度的有效工具,是指某個企業的銷售額在同一市場或行業全部銷售額中所占的比重。對于保險業來說該數值可以用各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的比重來確定。盡管我國農業保險采取的是“低保額、低保費、低保障”的辦法,但是由于農業保險承保標的的特殊性及廣泛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的存在使得農業保險業務進展緩慢、盈利微弱,各涉農保險公司經營吃力,收支大抵相當。
2000年以來各涉農保險公司面臨著農業保險入不敷出的窘境。據統計,簡單賠付再加上其他費用,平均綜合賠付率將超過120%,大大高于國際上70%的臨界點。農業保險的經營困難使得多數保險公司退出農業保險領域,至2006年底,全國39家財險公司中僅中國人保、中華聯合和安信、安華、陽光、安盟4家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業務(其余33家基本不涉足農業保險)。2006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8.46億元,其中人保、中華聯合和安信、安華、陽光農業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合計達8.42億元,占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99%,農業保險的市場集中度非常高。
1.2產品差異化
我國目前現有的農業保險種類較多,但是由于實施困難等因素導致覆蓋面并不廣泛。由于政府的差異化區域與險種的財政補貼使得在農業保險實施范圍內已實現區域農業保險產品結構差異化,具體是區域間建立與各自農業保險需求結構和供給能力相適應的差異化的保險產品結構。補貼與地方收入經營情況的差異性使得農業保險保費及賠付金額呈現出差異化[4]。但是由于經營涉農保險的保險公司及保險標的局限性使得現有的農業保險差異化有待進一步發展。
1.3行業進入壁壘
保監會對于保險公司業務經營范圍實行嚴格的許可制度,對于中資保險公司的經營設置了重重限制。2006年起經營農業保險的6家保險公司市場集中度高,雖然農業保險保費規模逐年增大,但是收益增速并沒有保費增速快,加之我國農業保險采用“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協同推進”的原則,使得新進入企業競爭成本過高,形成進入壁壘。
2我國農業保險的SCP范式的市場行為分析
2.1政府補貼與保險公司的博弈分析
由于農業本身存在的弱質性,加之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多發的農業大國,使得農業保險成為一項重要的規避風險的手段。由于這項保險存在著保險標的損失的難度量性、風險的廣泛性及不確定性、保險收益人的廣泛性等因素使得其存在較大的正外部效應,需要政府提供財政補貼以保證實施。政府對農業保險實施補貼以促進農戶參與農業保險的積極性,這些補貼將會在盈余之年在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利潤分配。這不符合政府在提供這一財政補貼時的初衷。同時,財政補貼資金來自于消費者的稅收,補貼的增加相應導致消費者福利減少(見圖2)。
最初的農業保險供給曲線為S1,需求曲線為D1,在A點達到均衡,此時的社會總剩余為OAB。政府實施補貼后,保險公司供給增加,供給曲線向右移動到S2,社會福利相應增加到OFCB。然而由于政府用于補貼的資金來自于稅收收入,稅收的增加使得消費者個人可支配收入減少,需求曲線相應的向左移動,與S2交于E。社會福利變為OFEH。最終要使得社會福利增加,就需要使四邊形OFED的面積大于四邊形HDAB的面積。
2.2保險產品銷售行為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業存在著廣告效應不佳、售后服務不完善等缺陷,沒有給廣大農戶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農業保險的廣告宣傳力度不夠,許多農戶不清楚存在這樣的保險,即便有心要投,也無從得知投保渠道[5]。同時,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不完善,不同地區參保率相差甚遠,保險設置大有不同。然而共有的問題是,售后服務制度不完善,事故鑒定及保險理賠過程繁瑣,使得許多參保農戶對農業保險信心不足。
3我國農業保險的SCP范式的市場績效分析
3.1社會福利
2008年我國保險業承保了各類農作物3546.67萬hm2,參保農戶達9000萬戶次,為農民提供了2397.4億元風險保障,分別比2007年增加了130.0%、80.7%和113.0%。涉農保險保費收入24.4億元,提供風險保障1.3萬億元,支付賠款19.2億元。2009年1~9月,保費規模已超過2008年全年,全國農業保險簽單保費收入120億元,同比增長31%,為廣大農民提供了3300多億元的保險保障,承保種植業逾5333.33萬hm2,承保畜牧、家禽5.1億頭,覆蓋1.2億戶。
3.2保險深度
保險深度是指年保費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數值越大表明保險發展越完善。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較為完善,保險深度約為4,但是農業保險作為其中一項,單獨研究保險深度使得這一測算值偏低,因此采取將國民生產總值縮小1000倍的數值來計算保險深度。
4建議
一是完善農業保險市場。我國的農業保險許多項目仍處于試點時期,需要逐步發展完善。補貼及保險金的不確定性使得農業保險存在供給與需求雙冷的現象需要政府盡快制定和出臺《農業保險法》,對農業保險的組織形式、保險金額的確定、財政補貼份額、保費厘定依據等作出明確規定。標準化農業保險市場上參與者的行為,消除農業保險進入壁壘。二是發展農業保險再保險。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多發的國家,從而使得農業保險保險標的的損失具有多發性及廣泛性。目前沒有再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使得農業保險風險分擔出現困難,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通過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再保險公司,有效分擔市場風險,可以將原保險人的賠付金額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促使更多的保險公司加入到這一市場中。三是提高服務質量,提高產品競爭力。及時的賠付、合理的保費、優質的服務是吸引農戶投保的重要因素。目前保險市場上存在對保險標的要求苛刻、損失確定困難、給付環節繁瑣、難以到戶等缺陷,使得許多農戶不愿意投保。如何做好農業保險服務,吸引更多的農戶投保,是涉農保險公司發展的關鍵。因此,各保險公司在科學的內部管理的基礎上,應努力提升服務質量,恪守合同信用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在激烈競爭的行業中占有一席之地[6]。
5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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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保險市場退出保障機制建設的目標定位
在開放市場條件下,建立和實施市場退出機制是維持保險市場健康運行的必要條件,我們這里所指的市場退出主要指保險公司破產倒閉時的市場退出,而不包括正常的兼并和分立,因為倒閉破產時的市場退出對市場的震蕩大,為了減少這種巨大震蕩,必然要求建立市場退出保障機制。中國保險市場退出的保障機制只能是量力而行,應考慮到國家財力的不足和保險業長期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現狀,只能對部分被保險人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保障和補償,不可能也不應從根本上動搖被保險人對規避風險的自我保護意識以及由此產生的對保險市場各主體的約束機制。
二、中國保險市場退出保障機制的建設
1.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被援助對象主要是商業保險人、法定再保險人和原保險經紀人,而對于商業再保險公司、自保公司、保險公估人和再保險經紀公司,則不予援助。理由是:商業再保險公司和再保險經紀公司的被保險人是有充分對價能力的保險公司;自保公司的被保險人多數從根本上講與公司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且為法人被保險人,而且對自保公司難以監控;而保險公估人也不可能對保險合同中的一方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因為對公估結果不滿可以訴訟)。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宜由保監會、法定再保險公司、各商業再保險公司、各商業保險公司、人公司、經紀人公司和公估人公司出資構成。盡管保險保障基金不對公估人公司、人公司和再保險人公司進行援助,但是沒有了保險市場,他們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礎,這是榮辱與共的關系,因此他們也應進入該基金的理事會,并承擔出資的義務。保險保障基金應作為全國性的非贏利性的機構,接受基金理事會的監督。考慮到不同的援助對象的差異性和脆弱性,為防止交叉傳染,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可下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險和壽險保障基金公司,各理事單位交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由產、壽險保障基金公司分別統一管理,獨立使用。
2.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資金來源。由于目前中國保險業的償付能力比較嚴峻,因此一次性由各理事單位補繳基金費不現實,可先由基金會以收取基金費的權利擔保貸出一定的啟動資金,剩余的由各理事單位每年上繳基金費解決;也可由政府在國有股的變現中解決,等該基金壯大后再償還國家。為了防止理事單位的道德風險所致的激進行為導致無法分攤基金費,基金費可每半年收繳一次。產壽險公司均可按凈自留保費和償付能力差額兩個指標同時提取保障費,這樣能比較全面地考慮到新舊公司、大小公司、資產質量好壞公司繳付基金費的公平性,保障基金數量應可以保證目前的幾十家產險公司中一家倒閉時按此辦法提取的基金費和按保費計提的基金費足以應付。對再保險公司可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標準并計提保障費,對人公司、經紀公司和公估公司可按其營業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計提。
3.基金的補償限額和比例。(1)保險保障基金。法定再保險公司,當它發生面臨破產的財務狀況時,初步可安排暫由國家承擔一部分如10%的債務以表示國家的支持,其余90%的比例由保險同業的各種保障基金共同補償,在保險業發展達到一定階段后,國家不再承擔這一擔保責任,而全由商業保險業承擔;對于強制保險的補償比例,實際上是委托經營。只要經營合理,理論上虧損與否都應由國家承擔,故應予以全額補償;對于普通的商業保險,其保障比例個人的應相對高一些,法人的應低一些,法人中的一般客戶又應比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高一些;對于保證險和長尾巴責任險及間接損失保險,在基金規模較小的初期,不宜賠付,防止保險公司的利潤人為轉移,但在基金壯大后可適當給予一定比例的賠付;對于長期業務尤其是儲金性業務或投資連接產品業務的補償,應設定為較低的比例,防止風險的無限累計,防止日本保險業的倒閉潮悲劇的重演;《保險法》出臺前的保單的保障比例應高于出臺后的,因為《保險法》明文規定產險公司可以倒閉。(2)壽險保障基金。對于壽險長期業務,《保險法》頒布前對保險公司能否倒閉沒有規定,產品也為預定利率,當時老百姓的保險意識還比較淡薄,壽險業也剛發展;1995年出臺的《保險法》規定,經營有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倒閉時對其保險合同應移交給新的保險公司,而對于移交時是否要對保單的凈值予以折扣卻沒有明示,此時的保單基本仍為預定利率且與銀行利率倒掛的非投資連接產品;2000年保險資金可以進入股市,壽險的投資連接產品也已出臺,并成為壽險市場的主打產品。因此《保險法》出臺前的保障程度要高于出臺后的,保監會干預保單利率后的要低于干預前的,同時對壽險總體上應設置較產險高的保障標準,且定期根據基金的規模設置不同的補償標準。對于短期險業務補償比例應基本上類同于產險。3.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出售的非保險產品(這種情況在金融一體化和混業經營的情況下很容易發生,即使在集團控股分業經營的情況下,也會發生),原則上應不在保障基金的保險保障范圍之內,而由其他法律規定調整,否則既于其他非金融集團性的保險公司不公平,也會使保障基金陷于無底洞中。
4.保險保障基金的投資。(1)應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運作,以獲取良好的投資回報,減輕保險業交納基金費的壓力。(2)條件成熟時應購買開放式的基金,既有較高的回報,變現也十分方便。(3)由于該基金的數額較大,以求穩健增殖為目的,因此可以優先于保險公司設立保險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保障基金的職責。(1)授權陷入困境中的被援助對象的相關事務并且有相當的決定權;授權同保險監管部門一起干預償付能力出現問題的壽險公司的重組/合并/重新開業;在保險公司破產或失敗時在限額內對保單持有人提供財務補償,還同清算人合作努力使保單持有人從破產公司的資產變現中獲得現金補償;授權作為破產公司的代表在法庭上辯護并與法庭協商司法處理程序,代表業界處理與媒體和被保險人的關系,在處理破產公司的業務計劃上起到核心的作用。(2)授權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對各理事單位的檢查和加繳基金的權力。(3)各基金保障公司之間應允許相互借貸,在特別情況下經保監會和基金理事會同意后可以以收取保障基金費的權力作為擔保向銀行貸款。(4)授權明確在被援助對象破產后對保戶保障的處理辦法及重建計劃規定。尤其是在保險保障基金初建期間,由于積累的資金有限,為了使該制度盡快順利建立,應賦予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對不參加重建計劃的被保險人削減退保金比例的權力,同時可以以保險業的平均利潤率水平和銀行的同期存款利率兩者之中的高者為限設定長期業務的最高利率,對超過此利率水平部分不予補償。
三、中國保險市場退出保障機制建設的幾個配套措施
1.法定再保險公司應明文規定不得倒閉,這是整個保險業發展的基礎。
2.設立《保險保障基金法》,使得保險市場退出保障機制合法運作。再保險公司倒閉時,應規定保險人優先于一般債權人和抵押權人獲得補償,以實現保險業的社會保障功能。對于經紀公司安排業務到明顯有問題的保險公司和再保公司的,如果沒有得到被保險人的書面認可,經紀公司必須承擔完全的經濟損失,否則應予以刑事處罰。短期內對破產的外資或外資控股的保險機構,其控股公司及集團的子公司永久性的不得再進入本國保險市場,以示懲罰。這比香港《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規定的保險公司必須將相當于負債和償付能力邊際的80%的資產存放在香港的規定更有效。
3.為了防止保險公司破產,應鼓勵保險同業之間的收購和兼并。為了防止購并后新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能力出現問題,或購并后的新公司過大壟斷市場,也為了使國家有效地調控保險市場,應設立《金融機構購并法》。
4.調整稅收結構,切實按保險業的特性和現狀及社會保障對保險業的要求調整保險產業稅收政策,發揮稅收作為財政手段的杠桿作用,盲目的高稅賦無異于殺雞取卵,并且政府最終還要對保險業提供擔保。對減免的稅收部分首先用于交納保險保障基金。對擬破產或財務困難的公司的收購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交納保險保障基金的費用應允許進人成本。
[關鍵詞]電視新聞;現場報道;出鏡記者
電視新聞的最大魅力在于現場直播,和報紙、廣播等媒體相比,電視新聞可以通過圖像、聲音、字幕等多種手段,生動全面、活靈活現地把新聞事件再現出來、還原出來,使遙遙千里之外,瞬間變成咫尺之間。電視經過與通信衛星的結合之后就變成了直播電視,現在電視觀眾對新聞時效性的要求,已變成對新聞事件的現場同步報道。現場報道是電視新聞報道在經歷演播室口播、畫面加解說的傳統播報方式之后,在形式上的一種突破。它滿足了觀眾對于新聞報道的真實性、時效性和參與性的進一步要求,那么如何選取電視新聞現場報道選題,如何提升現場報道的操作技巧呢?
一、精心策劃,做足功課
“功夫在現場外。”一次電視新聞現場報道首先要對選題進行篩選和判斷。能做現場報道的選題有很大一部分是突發事件,這就要求得到新聞信息后,第一時間就要迅速做出判斷。如果可以做現場報道,那就要一方面安排主持人、出鏡記者、攝像、編導和技術等相關人員,一方面找出相關的背景信息。要盡可能多地了解新聞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的起因、經過、結果、背景等;同時要考慮到可能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這就要求電視記者在現場報道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對報道的人和事越多了解越有助于報道的深入展開。記者還要把平時長期積累的常識和經驗等臨場發揮出來。如果不是突發事件,而是一個有預見性的新聞事件或組織的某項新聞活動,那就更應該提前策劃,提前介入,把準備工作細化,把案頭功課做足。
比如,東方衛視2009年7月22日對“日全食”進行了現場直播報道。為了做好這次電視現場報道,制作團隊經過了近半年的精心策劃,搜集整理了大量的天文學和日全食的知識,并向相關專家學習請教,精心設計直播點和直播流程。現場報道采用了專業觀察鏡和記者現場播報、專家現場評說的方式,進行了長達4個小時的電視現場直播。這次大規模的現場報道體現了電視記者的新聞激情、專業素養和綜合實力,引起社會輿論的普遍關注。
二、提高出鏡記者現場把控能力
(一)出鏡記者要注意著裝形象和語態
現場出鏡記者作為新聞事件的目擊者甚至參與者,現場報道的成敗好壞與之有著重要的關系。出鏡記者首先要有一個觀眾喜歡或信賴的屏幕形象,在著裝上力求端莊大方,不穿過于復雜的服裝,一般不穿無領無袖露腿的服裝,穿的衣服款式、顏色、質地要符合當時當地的氣候條件和環境氛圍。男性記者正式大型活動場合可著西服正裝,女性記者可著職業套裝,冬天男女可穿羽絨服;也可根據需要著戶外運動裝等。總之,出鏡記者在著裝上要力求端莊大方得體,符合場合需要和人物身份,同時發型要力求簡潔。
在現場報道中,由于攝像機記錄了記者對采訪對象的整個采訪過程,在現場的記者和采訪對象的神態、聲音都將傳遞給觀眾,電視新聞現場報道的整個過程都全一覽無余地展現在觀眾眼前。因此,出鏡記者必須具有較強的口頭表達能力,準確無誤地將信息通過語言傳達給觀眾,有一良好的語態、舉止也很關鍵。
(二)出鏡記者要通過現場提問引導采訪對象
電視新聞現場報道的采訪是出鏡記者與新聞采訪對象之間面對面的交流,這就要求記者既要站在報道者的立場考慮所提的問題,還要把提問放在觀眾想了解的基點上,只有與觀眾構成雙向交流,才能使報道更有吸引力。
出鏡記者要掌握著采訪的時間和進行的節奏,對采訪對象的提問是很有技巧的,要事先經過精心準備。現場提問要盡量具體,要多用引導式的話語,讓被采訪者說出我們想要表達的新聞事實及觀點。提問的語言要盡量平實、口語化,要與采訪對象有充分的交流,要認真傾聽采訪對象的回答,以便持續追問,增強互動。
(三)出鏡記者要有臨場應變能力。
出鏡記者一個非常重要的素質就是現場隨機應變的能力。任何一次現場報道,無論事先準備得多么充分,在現場事件或活動進展過程中都會出現一些意外情況,這就要求出鏡記者要根據現場的情況迅速作出反應。記者要對整個報道做到心中有數,全局考慮,重點突出,層次分明,增強可視性。
出鏡記者要能夠準確地選擇典型的、特定的環境、氣氛作為現場報道的背景。在向觀眾講述事件經過時,要恰當地抓住各種細節,使新聞事件的發展變化展現在觀眾眼前;再加上圖像再現的現場情景,觀眾就會感同身受,產生強烈的現場感。在現場報道中,記者能否認真觀察、提高駕馭現場的能力,直接影響現場報道的效果。
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
電視是一個需要多人合作完成的系統工程,在進行電視新聞現場報道時,在現場出鏡采訪的記者和攝像要合作默契。記者指向哪里,采訪的場景轉換,攝像的鏡頭都要及時跟上,既要有反映整個現場環境的全景,又要有反映記者與采訪對象交流的中景,還要捕捉到令人難忘的細節。這就要求出鏡記者與攝像記者要相互配合,才能挖掘出現場的實質性內容;深采精拍,才能將報道引向深入。雙方在采訪前、采訪中,甚至后期編輯制作過程中都有要加強溝通。特別是采訪前,出鏡記者要把自己的采訪意圖充分地告訴給攝像記者,讓彼此心中有數。在采訪過程中,出鏡記者要掌握報道的主動權,攝像記者要準確無誤地領會采訪的需要,并通過鏡頭語言到位地表現出來。
現場報道不僅需要前方的出鏡記者與攝像記者的配合,還需前方記者與后方演播室主持人、報道組織策劃者、技術制作人員、信號傳輸人員等各崗位的通力合作。每個參與者都要守土有責,各司其職,為前方記者提供好相關的支持。要做好報道預案,一旦出現問題,要相互補臺,及時協調,做好補救,共同完成報道任務。
總之,要努力提高記者現場報道采制的能力,提升現場報道的技巧,從而增強電視新聞現場報道的感染力,這樣才能提供更真實、鮮活的報道內容,吸引更多的觀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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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再保險;發展;探析
一、再保險含義及其發展歷史
1.再保險和再保險市場的含義。再保險又稱分保,它是保險人將自己承保的風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險人再進行投保的保險業務。再保險在本國范圍進行,成為“國內再保險”,若在國際保險市場上進行分保的業務稱為“國際再保險”。而再保險市場則是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及其他保險公司之間的風險分散處理的二級市場。
2.再保險的業務類型。再保險業務又可以分為法定分保和商業分保。我國目前的《保險法》規定了除人壽保險業務外,保險公司應當將其承保的每筆業務的20%向中國再保險公司法定分保。同時還規定各保險公司的商業分保應優先向國內的保險公司辦理。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再保險公司在我國再保險市場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業務發展也相當迅速。1998年公司分保費收入118.02億元,貨幣資產由公司成立之初的9.49億元增加到74.88億元,長期責任資本金由1996年的48.7億元提高到60億元。按凈保費計算,中國再保險公司已進入世界再保險公司20強之內,初步確立了中國再保險在國際保險業的地位。
3.中國再保險發展歷史。我國再保險業發展的歷史不長。建國后我國保險業一直是獨家經營,再保險業務由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人保)專營。隨著其他保險主體的出現,1988年根據《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內開始辦理30%法定分保業務,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國家再保險公司的職能。1996年人保組建集團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至此,國內才有了一家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專業公司。1999年3月,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再)在中保再的基礎上組建成立,從此中國民族再保險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二、再保險市場發展現狀
1.我國再保險市場的發展現狀。據中國再保險公司的統計,該公司1999年再保險保費收入為122.14億元,其中,法定分保保費收入為118.3億元,同比增長4%。但我們從中也可看出,其業務的97%來自《保險法》規定的法定分保,只有3%來自國內外商業性再保險業務。其中,來自國內的商業性分保業務,年均僅占國內市場的3%,其余的96%均因各種原因分流到了國外。
最近公布的最新統計數字顯示,到2002年底,中國再保險公司資產總額207.6億元,合25億美元左右,凈資產27.8億元。而慕尼黑再保險公司和瑞士再保險公司的權益性資產分別達到114億美元和94.7億美元。。
2.我國再保險市場存在問題。
(1)缺乏良好的外部環境。一方面再保險市場的監管機制落后。目前,特別是再保險業務技術含量相對較高,管理機關也就疏于監管,或監管力度不夠,暴露出法規不健全、基礎工作太薄弱。另一方面再保險組織機構不健全。目前,我國只有唯一的專業再保險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行使國家再保險公司的職能,具體經辦法定再保險業務。各保險公司必須將其承保業務的20%向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辦理法定再保險,而非法定再保險仍沒得到很好的解決,并且中保再保險公司只接受各家保險公司的人民幣分入業務,而不能將人民幣業務向國際市場分出。各保險公司不得自行向國外辦理分保。這種再保險格局是一種完全壟斷的模式,無法滿足國內各保險企業對再保險需求。
(2)再保險市場尚未形成任何一個市場的形成必須有成熟的市場主體,有買賣雙方的交換關系。雖然目前我國從事商業分保的再保險市場主體很多,但再保險市場還遠未形成。從1999年商業分保情況看,國內商業分保占總商業分保的6%,國外商業分保占94%,這說明我國再保險市場功能還很弱,再保險市場尚未形成,所以我國的再保險綜合承保能力就難以形成,再保險整體優勢就很難發揮。
(3)再保險國際化步伐較慢。再保險起源于海上保險。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海上運輸引發的危險的發生往往跨越國界。因此,再保險從本質上看是最國際化的業務。但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走向國際化的步履很艱難。第一,從保險國際化方式上很乏力。如投資外國保險市場的能力很低,沒辦法向外國保險市場滲透;投資國外資本市場受到我國《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規定的限制;開放本國保險市場的程序較低等。第二,由于人民幣還沒有實現資本項目下可自由兌換,人民幣保費業務不能與國際再保險市場接軌。
(4)人民幣業務分保機制尚未形成。從我國保險業務的特點看,目前人民幣業務仍是我國各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在業務總規模中占有絕對比重。但從目前實際情況看,人民幣業務分保工作的形勢不容樂觀。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的自流保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4倍;保險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險單位,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但是,由于分保購匯渠道不暢以及風險意識淡薄,不少公司不顧自身的承保能力,將承保的人民幣業務在扣除法定分保后全部自留,這種做法對部分公司的償付能力形成了一定的風險。
(5)超承保能力承擔風險責任現象較為嚴重。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的責任范圍應與承保能力相適應,不得無限制地接受保險業務,以保證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付能力。而目前我國的保險公司普遍存在保費收入與其經營能力、總準備金與其承擔風險責任嚴重失衡的狀況,這將嚴重影響再保險業務的開展與保險業的穩健經營。
3.即將面臨的問題。
(1)在短期內可能會導致再保險市場占有率的下降。我國再保險市場面臨開放的壓力,同時由于再保險業的特殊性和我國再保險公司技術水平的落后,我國再保險公司不適應市場競爭,可能會面臨市場占有率的下降。在短期內,法定分保原則在確保中國再保險公司穩步成長的前提下,將促進中國再保險公司與外資再保險公司在非比例再保險這一領域進行激烈競爭。但受國民待遇原則的約束,法定分保比例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步下降,直至失效。在這種情況下,外資再保險公司將與我國再保險公司在各個領域展開全面的競爭。外資再保險公司不僅規模大、技術好,而且具有良好的聲譽,與國際上許多保險公司都保持著合作關系。并且由于再保險公司的客戶是原保險公司,是一個非人格化的主體,文化因素對再保險公司的進入限制比對原保險公司的進入限制小得多,因而中資再保險公司所面臨的市場競爭激烈程度將遠大于中資原保險公司。
(2)再保險市場將由壟斷市場轉變為壟斷競爭市場。經過數年的發展,中國再保險業已初步形成了以我國為主導的、各直保公司參與的初級的再保險市場。但是,由于市場的惡性競爭和商業分保需求不旺,導致直保公司之間難以在相互信任、風險共擔的基礎上建立起有效的商業分保機制和渠道,難以成長為名符其實的再保險主體。在這種特殊的市場情況下,經營法定分保業務的中國再就在初級的再保險市場中處于絕對的壟斷地位。新的外資再保險公司的進入和以同等條件參與市場競爭,將會改變目前再保險市場的壟斷狀況,整個再保險市場結構將由中國再主導下的初級的壟斷市場轉變為壟斷競爭市場,競爭模式也將逐漸從以非技術創新、非服務創新為主的競爭模式向以技術創新、服務創新為主的競爭模式轉變,中國再保險市場的國際化程度和競爭強度將大大增強。
三、再保險市場的發展分析
1.積極推行以全面提升民族再保險主體的核心競爭力和國際競爭力為主要內容的產業發展政策。
(1)培育中國再保險市場的旗艦企業。在日益開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再保險主體能不能真正成為超大型的旗艦企業,首先應當是市場選擇的結果。但是,中國再保險市場作為初級市場、再保險業作為幼稚產業的現實,就要求政府在過渡期內采取特殊政策以促使其早日成為能夠主導再保險市場,抗衡外資保險公司的大型金融服務集團。為此,就應當加速推進國有獨資保險企業股份制改造的進程;逐步放松投資管制,允許保險公司成立控股的子公司式的資產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以機構投資者身份全面進入資本市場;在分業經營的監管框架內,允許業績良好、管理水平較高的國有公司首先進行兼業經營的嘗試,待條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
(2)推動中國再保險市場的發育。再保險市場開放后,外資再保險公司的進入,將改變目前再保險市場的壟斷狀態,再保險市場將逐步演變為典型的壟斷競爭市場。再保險市場越成熟、競爭越充分,其所傳遞的再保險價格就越準確,就越有助于推動各再保險主體的制度創新、技術創新和產品創新。因此,建立一個成熟、發達的再保險市場,是中國保險業健康、快速發展的內在需要。
2.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的再保資源。從地域的概念看,保險市場可分為國內保險市場和國際保險市場兩個市場。再保險業務具有開放性和國際性的特點,這就決定了它是聯結兩個市場的紐帶。從事再保險業務經營和管理,一定要具有全球化的市場觀念,要了解和跟蹤國際市場,掌握國際再保險市場的動態,充分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的資金、技術、管理經驗和管理方式,以及國際再保險人才。通過與國際市場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我國再保險業務的經營水平與經濟效益,提高我國再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
3.建立國家巨災保險保障機制。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在自然巨災方面已存在巨額的責任累積。巨災的特點決定了巨災保險所具有的公共產品性質。因此,要真正實現保險產業的保險保障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過合理的“市場干預”,建立國家巨災保險保障基金。根據發達國家巨災保險保障基金的組織、管理經驗,我們認為,該基金應當由國家再保險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具體負責巨災風險保險條款、費率的制定,責任累積的研究等,基金則主要來源于各保險公司的巨災保險保費,單獨立帳、單獨核算。政府對巨災保障基金應予免稅,放寬其資金運用渠道。最后,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政府要作為該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險人”,在巨災基金不足以應付賠款支出或達到某一收支臨界點時,政府應當提供強有力的財政支持。
參考文獻:
〔關鍵詞〕投保人;條款;市場
“開發”投保人,給人的理解似乎就是展業、陌生拜訪、發現潛在客戶等意思。筆者在此論述的,不是指這些微觀的具體業務拓展含義,而是想探討如何在整體市場意識和利益引導上拓展投保人的宏觀投保空間,刺激其整體的投保欲望。而嘗試在“投保人條款”上做文章,是本文論述的中心。
下面是筆者的一己之見,旨在拋磚引玉。
一、“投保人條款”是開發投保人的新平臺
1.什么是“投保人條款”。這是筆者在本文自擬使用的一個新概念。從字面上看,顧名思義,投保人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例如目前各險種有關投保人交納保費、如實告知、出險告知、紅利利差領取、受益索賠等權利義務行為的條款。但筆者在這里想表達的是另外一層含義:就是以投保人為保障對象或以投保人為受益對象的,專門為體現投保人經濟利益而設置、吸引其因這些自身利益而投保、區別于目前限于皮毛的“紅利”等投資回報的利益的保險條款。在這樣的條款下,投保人因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和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需求,而得以借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的,來實現自身更大的合法利益的需求。而在保險公司方面,對投保人的保障責任,筆者以為,一定條件下可以上升到促進業務發展的首要利用平臺。
2.以投保人為保障對象。一是將投保人的保險地位提升至被保險人的地位,這有點等同于目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的保單———但在“投保人條款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同屬受保障對象,換句話說,保單其實有一個投保人,兩個被保險人,而且保險責任不盡相同。這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當發生意外、疾病等保險事故時,均能得到經濟補償。目前,市場存在類似的連帶保障條款,但沒能上升至足夠地吸引投保人的專門條款地位。二是以投保人為被保險人生存的受益對象。也就是說,只要被保險人生存,其生存金、紅利、教育金、養老金等等全部或有選擇性地、或有條件地由投保人領取。這時,被保險人主要受傷殘、疾病、身故的保障,投保人則因被保險人的生存現實而得益。這種情況很適合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祖父母為未成年子孫、某些企業為員工投保兩全保險時的需求。三是為投保人專門另辟投保人保險責任條款,使投保人得益。當然,既然使投保人多了保障利益,保險公司可以從費率厘定設計等方面來平衡回經營效益和風險控制。
二、“投保人條款”存在龐大的市場需求基礎
1.從消費心理及我國國情分析。有買就有賣,買商品首先考慮滿足自身需求,這是商品經濟的普遍消費心理規律。也正因為存在這樣的消費心理規律,市場得以循環運轉。在我國,筆者相信目前大量投保人其實長期存在期望、在不大了解所購保險條款情形下甚至以為自己就是保單所有利益獲得者的心理。而目前的保單中,受益人(不排除是投保人)需由被保險人指定、生存金成長金養老金等由被保險人領取,是普遍的條款設定;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除在分紅保單中享有紅利分配權外,似乎并未能得到更多的好處。這似乎有侼現代消費觀。例如祖父母為孫子女投保,就可能存在投保人不愿意讓未成年孫子女的直接監護人(孫子女的父母親)得悉的情況、和希望自己具有代領孫子女(包括成年后)各類生存金的權利;(上接第143頁)父母為子女投保的,也會存在希望在子女成年后,自己仍然具有領取為子女投保險種的各類生存、成長金權利的心理。其實,從目前保險市場看,不少投保人本就以為被保險人的生存養老金、教育金乃至傷殘身故金等可以由他們領取才投保的。從這方面看,市場的需求是非常龐大的。
2.從簽訂保險合同的主動權歸屬上分析。有人說,保險的需求其實就是投保人的需求。確實,每一份保單的簽定,投保人其實起著最關鍵的作用。因為以目前的買方保險市場狀況和保險公司競爭現狀看,從保險公司選擇營銷公關的對象,到投保意欲的反饋主體,無一不集中在投保人身上。往往只有投保人才能真正決定接受保險條款并同意交納保險費與否,并最終使保險合同成立。因此,作為需求購買的主要決定方,被給予新的保險產品利益回報,將更能刺激其需求欲望,供求將實現更大的雙贏。
3.從保單關系構成及經濟能力上分析,投保人占有絕對的優勢。我國壽險保單的“投保關系”(按:并非保險關系),主要集中為親屬為個人(主要指未成年、年老、失業等弱勢群體)投保、企事業單位團體為其所屬員工投保、個人為自身投保這三塊。無論從投保意愿還是經濟承擔能力,此三類投保人在“投保關系”中都處于絕對的主動地位和具有相對的經濟優勢。因此,進一步刺激具有如此主動地位和經濟優勢的群體,必更能刺激真正的市場需求———他們是需求的根源群體。
三、如何實現“投保人條款”功能
1.條款設立。條款的設立一是重新設計保險條款,即以新產品的形式來開拓市場,主要是吸引新客戶的新單投保,進而輻射影響舊客戶。二是對舊產品進行條款升級。特別是那些已進入市場成熟期、飽和期甚至衰退期,但又在過去或現在廣受歡迎的拳頭產品。這主要是在原有客戶群中開發、培育新型客戶,進而輻射市場吸引新客戶。對保險公司而言,后者可能更具可操作性和吸引力。
2.條款宣傳。涉及投保人利益的條款,其實很多險種一直存在。但由于一來長期將其作為了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的微弱依附而不被重視,二來保險公司的展業公關宣傳習慣于專注在被保險人保障責任上,使得市場越來越形成了保險只是對被保險人保障的意識,使部分投保人望而卻步。筆者不否認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為保障中心的保險傳統和保險主流,但當市場出現符合雙方利益需求的情形下,審時度勢順應市場是成功企業的極大體現。
因此,設立“投保人條款”后,深度培訓從業人員,從媒體、網絡和業務人員等全方位進行宣傳,是形成新型投保文化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