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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財務審查履職報告

財務審查履職報告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3-01 14:57:2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財務審查履職報告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財務審查履職報告

第1篇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F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

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

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三)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實行微機管理。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拓寬信息收集來源,特別要增加高管人員履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資料;二是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檔案管理軟件,對監管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對高管人員及時將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違規違紀情況、責任案件或事故等記錄在案,并作為對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重要依據,以此增強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同時要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資源共享,提高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效率。

第2篇

引資引智與規范治理

國際金融公司于2002年入股南京銀行后,在激活并提高南京銀行公司治理水平上發揮了重要的先導作用。當時,國際金融公司的股份為15%,南京銀行也成為當時外資占比最高的國內銀行。

國際金融公司提倡“好的公司應該有好的董事會”的理念,強化了南京銀行的內控建設、風險建設和發展規劃的建設,同時完善了內部管理機構??梢哉f,通過“引資引智”,南京銀行領導層認識到了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性,并根據自身發展狀況切實予以加強。

南京銀行是啟動IPO較早的城市商業銀行,要想成功發行上市,最重要的一條是治理要規范。這一時期,南京銀行董事會切實將完善公司治理建設列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治理水平有了質的突破。

此外,這段時期,南京銀行還引進了戰略投資者法國巴黎銀行,發行了次級債券,可以說,南京銀行的公司治理較好地體現了職責明確、分權制衡、規范運作、科學合理的公司治理要求。

2007年上市后,公司治理也開始由形備到神似的變化。

在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上,按照財政部的要求和銀監會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指引》,修訂了《高級管理人員考評和薪酬激勵管理辦法》,增加了風險指標的考核和部分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使考核更加全面、科學、有效。在具體考核上,則實行民主測評、董事考評以及監事會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對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的科學考評,較好地做到了個人業績與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有機統一。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于細節

規范與完善內控程序。主要表現在有較為全面的制度和程序,而且不折不扣地執行。比如,在董事的提名上,董事會對董事人選的原則是用能人,而不是“花瓶”,這點在獨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中體現得特別明顯。董事會提名及薪酬委員會有搜尋、初審獨立董事人選的工作職責。該委員會按照任職條件的規定,嚴格對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核。形式上的審核主要是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而實質審核非常重要,主要是通過多方渠道對其履職的能力和品行進行深入了解,力求能夠體現“專業和專注”的履職要求,而且初審的原則是“不求名氣,只求合適”,以真正提高南京銀行的公司治理水平為目標。

注重董事會軟環境建設。一般來說,董事會只關注議案的表決情況和決策的效率,而不太關心董事提出的各式各樣與公司治理緊密相關的問題。但南京銀行董事會認為,公司治理的不斷提高就是在于細節,所以對董事無論是在各類會議中、實地調研中還是與經營層溝通中提出的好的建議和方法,都及時歸總并強化落實,具體到相關責任人和完成時間,并定期在董事會上進行反饋,使董事感到自己的建議得到了尊重和重視。比如:針對今年上半年南京銀行一位外籍董事提出的注重同業資產風險、表外資產中的理財產品風險的建議,董事會立即讓經營層予以調查落實,經營層迅速展開專項管理工作,并及時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進行了詳細的書面報告,并在下次董事會會議上向全體董事會成員做了通報。正是這些點點滴滴的良性循環,在潛移默化中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也提高了董事履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創新風險管控舉措。在風險管理上,南京銀行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七大風險管理政策和相適應的風險管理程序、流程。尤其是今年,南京銀行認真執行“三辦法一指引”,積極進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解包還原”,嚴格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有效開展“內控和案防制度執行年”活動,提升了公司治理效果。同時,完善了風險條線的組織架構,設立了經營層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委員會,設立了風險管理部、授信審批部、資產保全部,理順了風險作業機制;按照銀監會的“六項機制”要求,建立了小企業金融部,并按照“兩個不低于”強化了對小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建立了金融市場部、會計結算部和營運管理部,強化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管理。

在發展戰略上,南京銀行建立了三年發展規劃,科學指導全行的經營方向和經營目標,并按照自身實際狀況建立了發展規劃年度回溯評價機制,提高了發展規劃執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證了南京銀行的可持續發展。

在資本管理方面,南京銀行制定了《資本管理辦法》、《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和《三年資本規劃》,強化了對資本的規模、風險和持續補充等方面的管理,逐步在資產負債配比、經濟資本考核和小企業專營等方面加以運用,同時,通過對年度投資參股計劃和分支機構發展計劃進行資本量化分析,保證了對資本實行長效管理。

做好董事會履職評價。確切地說,南京銀行2007年上市后,董事會開始實行每年度的董事會履職自評價報告制度,報告著重在公司治理、發展戰略、風險、金融創新、審計監督等方面按照自身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自評價。南京銀行董事會在自評價過程中,發現自己的風險量化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就及時科學地制定了《風險限額管理體系建設規劃》,并于每年初制定年度的風險限額,將風險量化管理嵌入到日常風險管理工作中去。在完善內部控制體系中,雖然較早建立了《內部控制體系框架與要求》制度,制定了很多的內部控制制度,但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如何,董事會難以詳細完整地了解。2007年底,董事會要求經營層報告內部控制年度開展情況,并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評估報告,可以說,這項機制的形成,使董事會對內部控制的整體情況和突出問題有了把握,為制定正確的整改措施打下了基礎。

第3篇

關鍵詞:銀行業;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銀監會2006年初頒布了《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行政許可方面的監管法規,為銀行監管部門實施高管人員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事項提供法規依據;使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但是,比較國際上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的先進做法,目前我們對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和履職監管方面還不盡完善,監管有效性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一、國際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方面的經驗

在美國,注冊新銀行機構時推薦擬任高管人員必須考慮其銀行從業經驗、其他商務經歷及財務來源狀況等方面;同時,為人正直、誠信和有責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條件。金融監管當局對擬任人進行背景調查的工作相當細致,包括過去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和不道德行為,以及是否具備穩健經營銀行的經歷或經驗。

在新加坡,銀行高管人員的產生須經過兩名社會名望很高的業內知名人士的推薦,還須經過商業銀行董事會的同意。高管人員的稽核工作由審計部門完成,審計部門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具備很高的獨立性。董事會內部通常還設立一個提名委員會,負責討論和確定銀行主要管理人員的提名及相關事宜。高管人員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準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區,香港金管局對銀行董事、高管人員除在學歷、從業經驗等方面嚴格審查外,還非常重視對其道德操守的審查,主要審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記錄,包括是否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公開譴責等。如果存在不良記錄,金管局一般不會同意其擔任高管人員。

二、我國在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對比國際上的做法,我國在高管任職資格監管方面還存在著與新的監管理念和要求不適應之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員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

目前,銀監會雖然已在監管部門推廣應用“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管人員監督管理系統”,但從使用情況看,系統采集的高管信息僅限于金融機構申報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時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監管中發現高管人員以及銀行從業人員的不良記錄無法及時采集導入系統中;同時,由于該系統用戶權限的限制,不同用戶通過該系統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員信息是有限的。從商業銀行角度看,由于銀行間信息交流共享機制未建立,金融機構對有不良記錄的高管人員的約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點”的高管人員在商業銀行未做出準確結論前離職,而另一些銀行未經嚴格審查就聘任其為高管并向監管部門申報。因此,在任職資格監管環節上容易出現盲點,給有不良記錄的人提供逃避處罰的機會。

(二)任職資格審核缺乏統一、量化的標準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頒布對高管任職資格所應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等方面“硬條件”制定了明確的標準,但對品行、知識、經驗、能力等方面“軟條件”未制定可執行、可量化的標準,給監管部門較大自由裁量權,審核過程中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目前,各地監管部門進行高管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知識、經驗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監管部門自行選擇,對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學、考核內容是否合適、考核標準是否合理、考察結果是否準確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不同銀監局、銀監局不同監管處室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軟條件”的準入標準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監管機構對擬任高管采取考試形式核準,有的采取監管談話形式核準,有些則通過考試、談話綜合方式核準,有的甚至只要“硬條件”具備即可通過審核。高管準入標準把握各異,難以保證客觀反映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真實水平,難以保證準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審核的主動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現有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監管,是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后,監管部門再開展資格審查的“坐門等客”的做法。審查人員在現有制度條件下難以對擬任高管人員品行等方面“軟條件”有充分的了解,對其真實的情況知之甚少。同時,商業銀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盡快到位為由,要求監管部門加快審核的節奏,甚至以臨時負責人的形式讓高管人員提前到崗,實際履行高管職責后才向監管部門申報任職資格審核。這種倒逼做法實際上使監管部門在任職資格監管上處于被動位置。

在任職資格審核中,監管部門重視自身考核了解的情況,審點大多停留在對從業年限、學歷、申報材料要件齊全等面上“硬條件”合規性審查,而對擬任職的高管人員“軟條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難以避免那些硬條件完全具備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風險的人混入高管隊伍。

(四)金融機構申報材料的客觀性需改進

多數商業銀行出于讓擬任高管人員盡快、順利地通過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人事安排盡快到位以便開展工作等方面考慮,向監管部門申報擬任人的綜合鑒定材料中對擬任人的評價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績,對存在的不足之處反映較少甚至未提及,無法客觀、全面地評價擬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不足。同時,商業銀行在離任審計獨立性方面尚不充分,離任審計報告的客觀性受此影響。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主要來自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而審計部門雖然在機構形式上基本做到獨立設置,但難以真正做到獨立履職。一些機構對離任審計主觀認識不到位,對高管人員任期的經營情況缺乏實事求是的態度,不能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價,離任審計程序化、走過場。另一方面,各銀行對擬任高管人員的人事安排在先,離任審計在后,審計報告通常只起到對人事安排的輔助說明作用??陀^性不足的綜合鑒定和離任審計報告作為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的重要依據,一定程度上造成監管部門的判斷不準確。

(五)高管人員履職監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機制尚不健全

當前,銀行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日常監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員市場準入工作方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情況的動態監管不足,退出機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現在:沒有統一的、可操作性的評價指標和量化標準;對金融機構違規問題處理上,普遍存在處罰機構的多,處罰高管人員的少;經濟處罰的多,取消任職資格的少。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監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機制不健全,高管人員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無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強高管人員監管有效性的對策措施

針對高管任職資格監管存在的問題,福建銀監局經過不斷探索,采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場準入工作的科學、規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登記系統”,為任職資格審核提供查詢平臺

為提高銀行從業人員的誠信、合規意識,加強對銀行從業人員的監管,科學有效地實施案件專項治理責任追究制度;同時,也為監管部門查詢銀行業從業人員誠信記錄提供信息查詢平臺,福建銀監局2007年基于銀監會內網信息平臺開發了“銀行業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登記系統”。系統根據不同的用戶需求設置不同的用戶權限,銀監局監管處室和銀監分局的用戶均可通過內網以各自的用戶身份訪問不良信息登記系統,在各自用戶權限范圍內進行數據導入、手工錄入、信息查詢、信息修改等操作。監管部門在非現場監管或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從業人員不良信息可及時收集并導入系統;同時,監管部門按季向被監管機構收集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統計報表并導入系統。系統采集的每條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證號、任職機構、職務、不良信息類型(包括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等)、處罰或處分簡要原因、不良信息具體內容、撤銷或變更情況等要素。

系統正式推廣應用以來,已采集福建省銀行業從業人員各類不良信息記錄近500條,為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過系統全省聯網查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決了當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變動頻繁、異地交流力度加大情況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避免個別高管人員在當地違規,再異地任職及“帶病”任職等情況。

(二)建立任職資格考試題庫,促進考核公平、公正

為了全面、規范審核擬任高管人員的知識、經驗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實施對擬任人“軟條件”的考核,福建銀監局從2006年開始建立任職資格考試題庫。考試范圍統一確定為與銀行業相關的法律、銀監會頒布的法規指引以及作為銀行業高管人員應知應會的金融業務知識,重點考察擬任高管人員掌握金融法規、業務理論知識的情況,并向商業銀行公開。通過細分題型,組成相對獨立的主觀題庫和客觀題庫,在考前由分管局領導隨機指定主觀題和客觀題各一份,組成一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考試試卷”,確保考試的公平、公正。對考試不合格者,采取補考、建議金融機構調整擬任人等方式,促進擬任高管人員加強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對于個別擬任人雖然通過考試尚不能全面考核評價其真實的從業經驗和能力,約見其進行任前監管談話,并訪談相關部門,摸清情況,努力做到真實反映擬任高管人員的實際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監管工作聯動,加強依法、合規監管

為掌握任職資格審核工作的主動性和全面性,在對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嚴格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規的規定,依法、合規地進行審慎監管,對商業銀行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起到促進作用。

同時,建立福建銀監局行政許可事項內部工作流程,在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注重加強與非現場監管處室、現場檢查處室以及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對于在監管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或發生案件的金融機構,暫停受理其高管任職資格審核申請,待落實整改、實施問責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職資格審核事項,負責高管市場準入的處室均要向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征求監管評價意見;擬任人曾在多個金融機構或崗位任職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職所在地監管機構征求監管評價意見;對于最近一次任職時間在一年內的,還要向再前一職位任職所在地監管機構征求監管評價意見。通過征求監管部門的監管評價意見,多渠道了解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等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法規所規定不得擔任高管人員的情形。

(四)加強問責制,提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為了確保商業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材料的客觀、真實,福建銀監局要求金融機構加強材料真實性的審查,對材料真實性負責,審核中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情形,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相關責任人問責;強調綜合鑒定、審計報告等材料必須根據擬任人實際從業表現、業務經歷做出明確的、實事求是的描述和結論;督促商業銀行加強審計獨立性,促使審計制度化、規范化。在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對商業銀行申報材料存在疑問,采取質詢申請人、約見擬任人談話、要求擬任人或曾任職機構做出書面解釋、重新申報客觀真實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實性關口。

(五)加強對高管人員培訓工作,加大履職監管力度

為了提高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政策法規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牢固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福建銀監局從2007年開始定期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緊密聯系經濟、金融形勢和銀行業經營管理的實際,涉及金融法律法規、銀行監管理論、業務風險管理、財富管理、業務創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訓班都精心挑選商業銀行的業務專家和監管部門相關人員對高管人員授課,并結合福建銀監局舉辦的“金融創新大講堂”進行,讓高管人員有機會聆聽來自經濟金融界的專家、學者的精彩交流,開闊視野。目前,共已舉辦16期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培訓班,對福建省轄內2077名高管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培訓,有效地提高轄內銀行業高管人員政策法規水平和業務技能;同時,也增進了同業間的經驗交流與溝通協作。

四、相關建議

(一)改進信息系統,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進一步完善銀監會《金融機構董事、高管人員監督管理系統》功能,增加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登記模塊和高管履職監管評價等日常監管信息,避免不宜擔任銀行業高管的人員走上高管崗位。在條件成熟時,可建立銀行、證券、保險業間共享的金融業高管人員監管信息系統,形成金融業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平臺,解決跨部門的高管信息不對稱、溝通共享不充分的問題,從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職資格監管效率。

(二)試行公示制度,規范任職資格監管

完善的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法規可確保對高管人員日常性、持續性監管過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維護監管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由于現有的《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已無法完全適應現實工作,銀監會應盡快出臺新的《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任職資格審核操作細則,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管范圍、任職條件、日常管理、資格終止等監管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對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標準應更具體化,將審核重點從靜態監管轉向靜態與動態監管相結合,即除審核其“硬條件”外還需深入調查了解擬任人的品行、業務經歷、管理經驗、對將從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對這些審核內容有明確的

工作要求。

實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公示制度,把銀行業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準入審核置于群眾監督之下,在審查之初,針對擬任人所在機構設立舉報箱、電話、電子郵件等渠道,讓群眾能夠及時反映擬任人存在的問題,借助群眾的監督幫助監管部門把好準入關。

(三)建立統一題庫,確保審核公平、公正

實踐證明,采取閉卷考試方式能夠有效促進各銀行業高管人員學法自覺性,能相對公平地對擬任高管人員進行知識、經驗、能力等方面的審核。建議銀監會建立任職資格準入考試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時,依靠各級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的力量,征集試題,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考試題庫和考試大綱,明確具體的考核標準。各級監管部門在進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時,通過網絡隨機抽取試卷進行考試,確保審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試走過場現象,規范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備干部人才庫,將高管人員資格認定工作作為常規性、持續性工作來抓。凡具備從業經驗,符合學歷、從業年限等基本條件的高管后備人選,商業銀行可有計劃地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審。經審核通過的人選納入高管后備干部人才庫,以備商業銀行根據工作需要從人才庫中篩選符合條件的擬任人進行申報。監管部門結合日常監管工作對納入人才庫的擬任人進行持續跟蹤考察,以達到主動監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職監管,督促高管勤勉盡職

銀監會應建立對高管人員履職評價機制,統一制定對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辦法,按期對高管人員進行履職情況考核。對高管人員履職評價可靈活運用各種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點,把防范風險、案件治理、不良資產下降、經營成果真實性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高管人員的工作業績、經營績效、是非功過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與實事求是的結論。對于在履職評價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高管人員,監管部門可區別情況對其采取考試、告誡、建議調整崗位、取消任職資格等形式,促進高管人員注重日常履職行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同時,監管部門應加大對高管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建立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行為規范準則,按照準則要求對高管人員的從業行為進行嚴格的教育、培訓和約束;督促高管人員誠信守法,勤勉盡職,穩健經營,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意識。重點加強三個方面培訓:一是政策法規培訓。通過組織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學習經濟金融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的自覺性。二是經營管理能力培訓。通過組織參觀學習、經驗交流、專項培訓等形式進行經營管理能力培訓。三是風險防范能力培訓。通過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類金融風險的類型和成因,舉一反三,使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能夠清楚每項業務的風險度,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

參考文獻: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管法規匯編[z],法律出版社,2008,

[2]白欽先,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比較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第4篇

關鍵詞:企業效能;監察

當前,我國的國有企業正處于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與之相適應的企業管理制度體系也在不斷的制定完善之中。企業效能監察是一項富有特色的企業內部監督活動,在企業生產經營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目前國有企業的監察部門的重要工作方式。

(一)企業效能監察工作的主要對象是企業各所屬單位、內部部門、各級管理者以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一個或多個業務流程。

(二)企業效能監察工作要重點檢查有關經營管理者是否遵循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時限性等四項標準履行職責:

(1)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應該是合法授權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接受監督,即所謂合法性;

(2)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要符合相關管理程序和業務流程,即所謂合規性;

(3)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在職權范圍內的合理量裁應該符合成本效益等管理原則,即所謂合理性;

(4)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對強調有時限要求的事項不可以擅自改變時限,即所謂時限性。

(三)企業效能監察工作應堅持的原則包括: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重點性原則、及時性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監察的原則。

(四)企業效能監察工作的重點主要包括:

(1)企業各級領導依據法規和授權履行職責的情況;

(2)企業內部各崗位和業務流程的工作質量和數量;

(3)對企業經濟效益、管理效率可能產生影響的重點問題。

(五)企業效能監察工作方式:主要采取事前監察、事中監察、事后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

(六)企業效能監察工作程序一般為:首先是確定效能監察項目、進行效能監察立項審批等;第二是制定效能監察項目實施方案、下達效能監察通知等準備工作;第三是組織實施具體效能監察工作;第四在效能監察現場工作初步完成后擬定效能監察報告;第五是提出效能監察處理意見和建議;第六是檢查落實效能監察發現披露有關問題的整改情況;最后是評審、總結和效能監察資料歸檔等。

(七)下面筆者以某國有大型煤化工銷售企業為例,談談企業效能監察的主要內容:

(1)圍繞經營活動開展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管理層有關人員在日常企業經營管理的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管理層在“三重一大”等決策方面,有無違反集體決策程序,個人擅自決定企業的大額資金運作、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的行為。

(2)圍繞煤炭銷售、油化品銷售開展效能監察,主要監察是否按照企業制度規定確定銷售價格,有無擅自定價的問題;在貿易煤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銷售;是否準確結算銷售合同收款金額,及時收回應收款項;在電子交易方面是否執行企業的有關規定;是否建立電子交易臺賬并動態更新每筆交易實際情況以便及時跟蹤產品發貨、到貨情況;有無違反煤質管理相關規定,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執行采、制樣及化驗流程,是否及時與港口進行結果比對,確?;灲Y果準確、及時;是否定期檢測煤質偏差并進行數據分析,確?;灲Y果偏差在合理范圍內。

(3)圍繞設備管理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固定資產有無明細帳,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是否按照神華集團的規章制度轉讓國有資產,若未按照制度執行,是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4)圍繞合同管理進行效能監察。主要監察合同簽訂前是否對簽約方的資質進行審查,是否執行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是否按照合同履行,是否定期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以及是否存在未能正確履行合同遭受損失的問題。

(5)圍繞資產、財務管理開展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是否按照國家及上級的有關財政法規、財經紀律、財務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是否按照預算計劃,消耗定額和費用標準,加強對成本和支出活動進行有效監督和控制。

(6)圍繞招標采購方面開展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在招標采購方面是否按照企業的規定執行,是否存在因盲目采購造成設備積壓浪費的問題。

(7)圍繞基建及其它工程項目開展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是否按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進行報批立項、報建、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驗收;是否在工程管理上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加強資金管理及工程質量管理的監督檢查,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定額標準審核工程量、工程費用。

(八)企業效能監察的工作目標:通過企業效能監察工作,發現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和錯漏舞弊行為;通過有針對性的分析探究,提出準確、妥善的改進意見,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采取積極負責的態度和妥善的應對措施,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建設并保障各項規章制度的嚴格執行,規范領導干部的管理行為;通過效能監察的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促進企業管理層有關人員廉潔勤政、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企業效能監察工作能夠持續有效地開展,對于目前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以及實現國有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第5篇

一、探索實施財務代管制度的背景

泗水縣屬于純山區縣,經濟基礎薄弱,財政比較拮據,部門單位的經費預算捉襟見肘,一些主管部門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往往把事業單位當做內設科室對待,人財物統一調配,實行集中管理,下屬事業單位獨立性差,特別是在財務方面,未能按有關條例規定實行獨立核算,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也就不能進行法人登記。泗水縣共有事業單位464家,財務獨立核算的有268家,占58%,使得事業單位登記工作停滯不前。

事業單位不進行設立登記,就成了機構編制工作的盲區,監管就無從談起。為此,泗水縣編辦到縣直有關部門和部分事業單位進行了調研,通過梳理,發現財務獨立問題是制約事業單位登記的瓶頸因素。一是主管部門認識存在偏差,片面認為事業單位進行登記就要驗資,必須劃撥開辦資金、劃轉固定資產,還要保證其獨立運行,削弱了自己的“權”。二是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認識存在偏差,認為工資由主管部門統發,本身沒有業務收入,財務獨立就是跟領導鬧分家,會惹領導不高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三是從結構上看,財務不獨立運行的事業單位中,有177個單位開辦資金不足3萬元,有的僅有幾千元,這些單位平時業務支出都很少,獨立核算的意義不大。四是從體制上看,事業單位人員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在編不在崗的問題,特別是鄉鎮機構仍沿用七站八所模式,跟縣直業務部門“對口”運行的情況沒有改觀,鄉鎮新設立的事業單位基本成了空殼。五是財政部門對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審查嚴格,事業單位人財物都在主管部門,不具備單獨設立銀行賬戶的條件。面對這些問題,縣編辦積極探索實施財務代管制度,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影響事業單位登記監管向深度和廣度推進的難題。

二、實施財務代管制度的做法

財務代管的主要內容是:界定舉辦單位、事業單位的權責,凡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事業單位由舉辦單位設置獨立會計賬目,事業單位的收支由舉辦單位財務科代記,由舉辦單位負責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具體操作分三個步驟進行:一是初始登記。事業單位進行設立登記,除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其主管部門還應出具《事業單位財務代管說明》,明確代管主體、職責和期限,保證事業單位財務獨立性;縣編辦到事業單位進行實地核查,對開辦資金、固定資產是否到位,會計人員、財務賬本是否落實等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二是半年監管期限。登記完成后,進行為期半年的跟蹤監管,事業單位每個月報送一次履職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時發現和糾正事業單位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其正確履職、獨立運行。三是一年期滿評估。規定財務代管期限為一年,代管到期后由縣編辦聯合縣財政局、縣國資委及其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財務現狀進行綜合評估,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予以獨立,不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繼續實施財務代管。

在運作模式上堅持宜統則統原則,避免重復設立機構,節約行政資源。例如縣教體局,下屬148個事業單位的財務均由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受理。每所學校確定一名報賬員,在規定報賬周期內將賬目報送鄉鎮中心學校,鄉鎮中心學校統一報送到縣教體局會計集中核算中心,根據情況對學校進行資金撥付。這種做法對提高辦事效率,規范事業單位財務起到了明顯效果。

三、實施財務代管制度取得的成效

財務代管作為事業單位由財務不獨立向財務獨立過渡的特殊手段,得到了相關單位的認可,有效地帶動了事業單位登記工作的開展。2012年,全縣464家事業單位全部順利完成了登記,登記率由原來的79%上升到100%,實現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率100%的突破。同時,財務代管制度的實施創新了事業單位監管方式,豐富了監督手段。

一方面財務代管成為推動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工作的新舉措。離任審計是加強事業單位監管的有力舉措,未實行財務代管制度前,事業單位沒有財產的管理權和獨立支配權,無賬可審,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沒有現實意義。財務代管制度運行一段時間來,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逐步走上了規范化軌道,2013年泗水縣對32個離任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了審計,加強了對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為配合離任審計工作的進行,縣編辦又聯合縣委組織部、人社局、審計局出臺了《泗水縣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暫行辦法》,把股級事業單位的審計權限授權給其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實施監督,得到了事業單位的一致認可,大大推動了離任審計工作的開展。

第6篇

一、工作目標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部門職能分工,由組織部門會同人事編制和審計等部門,同步聯動實施黨政領導干部選人用人責任審查、機構編制責任審核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此項工作在明年3月份開始進行,利用一年的時間,完成進點會議、檢查審計、匯總通報等工作步驟,圓滿完成全面工作。

二、檢查對象和內容

檢查對象為我市各縣市區和機關部門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因任期屆滿或者在任期內提拔、交流、免職、辭職、降職等離任的或在同一職位任職滿3年以上的,市級機關部門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以上的?!叭熉搶彙钡闹饕獌热莅ㄟx人用人責任審查、機構編制責任審核、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具體如下:

(一)選人用人責任審查

1、執行干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條件、程序等情況;

2、執行市、縣機關中層干部任用管理有關文件規定情況;

3、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十不準”紀律情況;

4、干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處理情況;

5、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評價情況;

6、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二)機構編制責任審核

1、貫徹落實上級機構編制政策、法規情況;

2、市級機關部門執行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三定”規定情況,機關及事業單位中層干部職數使用情況;

3、縣市區和機關履行職能、執行編制規定情況;

4、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情況;

5、執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情況;

6、執行機構編制紀律情況;

7、機構編制問題調查處理情況;

8、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1、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況;

2、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的情況;

3、國有(集體)資產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

4、重大經濟決策的程序和成效情況;

5、任期內的主要經濟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6、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7、遵守財經紀律和廉潔從政情況;

8、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三、檢查工作落實步驟

檢查工作分五個階段進行,分別為自檢自查階段、進點會議階段、檢查審計階段、匯總通報階段、落實整改階段。

(一)自檢自查階段

這一階段市委、市政府向被檢查機關或對象下發通知,由市委、市政府組織成立的分別由組織部門、人事部門、審計部門牽頭,各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參加的三個聯審工作組,各工作組由市委聯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協調工作,召集小組人員做好準備工作。進行審前公示,公布“三責聯審”對象、內容、時間、工作組成員、聯系方式及工作紀律等。各單位部門、各主要負責人接到通知后認真對本單位上述檢查內容進行自檢自查,并進行層級落實,形成自查報告于三月末之前報到市委聯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進點會議階段

這一階段由三個聯審工作組對分擔責任區內各單位、各部門進行工作聯系,并進駐各列檢單位召開進點會議,部署被檢單位配備檢查專職配合人員和相關工作,聽取被檢對象關于被檢內容的詳細工作匯報。這一階段聯審工作組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分別召開進點會議分別聽取列檢單位匯報的措施,也可以將縣區與機關劃分開來,分別組織召開一次進點會議,只要將工作落實好可根據實際情況由聯審工作組酌定。主要完成進行動員部署,通報實施方案,發放調查問卷,開展民主測評等項工作。

(三)檢查審計階段

這一階段由聯審工作組相關工作人員按照職責分工對分擔責任區內各單位、各部門被檢內容的臺賬、內業、資料進行詳細檢查,通過聽取匯報、座談訪談、查閱資料、現場察看、專項調查等方式,認真聽取干部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深入了解和掌握相關情況,分別形成審查、審核、審計報告的初稿。

(四)匯總通報階段

這一階段由聯審工作小組召開由“三責聯審”對象本人、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財務、組織、人事、辦公室等有關科室負責人參加的“三責聯審”情況通報會,就“三責聯審”報告征求意見。根據所征求的意見及核查情況,形成審查、審核、審計報告,經報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審計局等部門同意后,向黨政正職及其所在單位分別出具選人用人責任審查報告、機構編制責任審核報告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五)落實整改階段

這一階段“三責聯審”對象所在單位接到書面報告后,應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進一步明確職責、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進工作。整改情況報告于30日內報“三責聯審”工作小組。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審計局等部門對整改落實情況負責督查,對不認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誡勉談話或者通報批評?!叭熉搶彙苯Y果作為“三責聯審”對象及其所在單位工作實績考核、干部選拔任用、機構編制調整、評優表彰獎勵和實施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7篇

(一)前期規劃重視不夠,影響項目申報成功效率。一般要爭取到涉農項目的前提,首先是要進入上級規劃。如農村河道治理、排澇、抗旱水源等單項規劃提前2-5年申報,但部分鎮領導重視不夠,沒有儲備項目,也沒有集體研究,多由工作員草草上報,常出現漏報、錯報,導致項目規劃不深、不全、不科學,影響規劃申報的成功率,進而直接影響后續項目的爭取。問題產生的客觀原因是上級下達規劃編制任務時,要求上報就只有幾天時間,時間非常緊。主觀上是缺乏規劃延續性,前期工作做得不夠。部分鎮的領導變動頻繁,現任領導只辦眼前見效益的事,不顧長遠規劃,不儲備項目;有的認為前期工作要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怕萬一上級沒有批準,造成浪費。

(二)項目整合協調困難,涉農資金聚集效益不高。盡管我縣出臺了涉農項目整合管理辦法,但主管部門之間溝通不足,整體協調不夠,以部門利益優先,有時因時間緊迫存在項目上報后才向縣分管領導匯報情況,使資金分配在使用方向、實施范圍、建設內容、項目安排等方面并未有效整合。農業、農綜、國土、水利等涉農建設項目在規劃時沒得到相應整合,導致在項目實施時,只是簡單的集中投入,出現重復建設,沒有充分發揮項目效益。比如新增1000億斤糧食能力、小型農田、農村公路、高標準農田、土地整理等建設項目都涉及修建農村公路,但是在項目村實施時,僅按某類項目的標準規劃設計,沒有進行實質整合,結果修建出來的通村公路基本是3-3.5米寬,路面厚度不夠,通行力、承重力差,不利于項目村的長遠發展。

(三)無視招標投標法規,規避招標時有發生。如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公路建設中,有的鎮政府借有農民出資,就肢解工程,將路基工程與路面工程分開實施,路基部分不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施工隊伍;只對路面工程的結構層(水泥穩定碎石層、水泥混凝土面層)進行公開招標,結果一條公路由兩個施工企業承建,工程質量責任很難劃清。再如有的涉農項目,借采用民辦公助不招標為由規避招標,但是這部分項目農民根本不愿出資,更沒有投勞,工程建設內容大大縮水,工程中使用的資金全部是財政資金,沒有對工程預算進行財政評審,就由鎮、村采用所謂的競爭性談判確定承包人。又如有的鎮實施新農村建設項目時,化整為零,將幾百萬的項目劃為若干個幾十萬的項目開展競爭性談判,且中標單位基本為一家。

(四)建設各方履職缺位,項目管理問題不容忽視。

1、設計單位不到位,工程變更超投資。有的勘察設計單位沒有全面踏勘現場,對現場掌握不夠,加之部分項目要求完工時間緊,導致設計階段時間有限,造成初步設計深度不夠、施工圖設計質量不高,如東線二期供水工程存在一套設計圖紙中有多處錯、漏、缺項等問題,也沒有及時修改完善,導致施工過程中不斷變更調整。有的設計單位的人員水平有限,只設計項目本身,沒考慮項目周邊實際情況。如堤防建設設計時只考慮防洪,沒綜合考慮場鎮建設、環境打造等因素,在實施時變更較多,導致增加工程投資。

2、監理單位不到位,“三控兩管”形同虛設。監理單位主要職責是“三控兩管一協調”,但目前涉農項目監理履職缺位嚴重,主要表現一是項目總監不到位。中標單位的總監工程師應駐項目地監理,并實行押證監理,但有的總監1人監理多個項目,也有的總監從未到過項目地,存在轉包現象。二是監理人員到位差。投標文件中承諾到現場的監理人員7、8個,實際到項目現場卻只有1-2個,到位的監理人員存在專業不對口,甚至有的沒有監理資格。如2013年在玄灘鎮實施的2013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示范項目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長期只有1人,且更換了3次。三是現場監理人員不負責?,F場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在監理過程中不負責,發現問題且處理問題能力差,經常是業主沒有發現問題,監理就裝聾作啞,還常站在施工企業角度考慮問題。

3、施工單位不到位,違規問題較為突出。一是工程轉包較為常見。在涉農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掛靠投標屢禁不止,經常是“企業出牌子,私人老板出錢,農民工干活”。盡管企業投標時派建造師出場開標,但中標后,就基本看不到投標文件承諾的建造師到項目現場。有的項目實際到場的管理人員,沒有一個是投標文件承諾的人員。部分項目僅有1-2個管理人員,將工程全部按段、分類別交由“小包工頭”承建,違法分包、轉包行為較為普遍。二是隱蔽工程簽證很不規范。表現之一簽證要素不齊全,有的隱蔽工程簽證缺少一方甚至兩方的簽字,有的只有公章無相關人員簽字,還有的簽字人員無單位授權和資質。表現之二簽證時間滯后。有的施工單位在項目完工后才將隱蔽工程簽證提報,項目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僅憑事后回憶搞突擊簽字。表現之三簽證的工程量不完整,有的施工單位只提報增加的部分,對于減少則只字不提。表現之四簽證內容與實際不符。施工單位往往借助簽證隱蔽性高、難以求證的特點,以次充好、偷工減料。如將隱蔽工程中的條石換成片石。三是工程質量不高。有的企業認為涉農項目質量差點,也出不了大的安全事故,大不了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內重新作,因此對施工質量就更不重視,千方百計降低成本,如用不合格的管件代替優質管件,用低標號水泥代替高標號水泥等。四是施工組織不力。有的施工企業進場,僅有少數工人施工,干干停停,投標文件承諾的機械設備不到場,未見到緊張有序和熱火朝天的施工場面,導致工期延誤,甚至影響項目區的農業生產。

4、建設單位不到位,項目內控管理不力。建設單位履職不到位,主要表現為:一是辦事拖拉效能低下。立項、投資文件下達后,編制初設、實施方案、施工圖、預算用時經常達幾個月,影響項目的推進。約80%的涉農建設項目不按竣工后3個月送審計的規定,竣工驗收1-2年后才送審計,審計時項目已局部破壞、甚至又在項目區實施了新項目,項目交叉,造成審計復核難度大,準確性差。二是不重視項目建設程序。有的建設單位認為涉農項目對環境影響小,就不辦環評相關手續;有的項目中標企業沒有按招標文件繳納履約保證金,建設單位就與施工企業簽定了施工合同;有的項目存在施工企業先進場,后補簽施工合同;有的建設單位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直接同意施工企業進場。有的建設單位對工程變更政策不熟悉,直接同意工程變更,導致工程進入審計環節時,才申報工程變更。有的項目在建設之初或建設過程中擅自調整建設規劃,改變實施方案,項目區內將A地內容調整為B地實施,或超過項目區實施,還有的甚至改變建設內容,本該安PE管改為異地修路,本該建囤水田的改為建山坪塘等。三是縱容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有的業主不對中標企業的人員實施押證施工,聽任中標企業更換項目班子中的人員,對不是投標文件承諾的人員到現場參與管理項目,不進行制止,也不報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這也是造成工程違法分包、轉包,掛靠投標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四是現場代表監管乏力。有的項目現場代表人數過少,現場代表不能保證全面監管項目現場,自身對工程技術又不太懂,過分相信監理人員,對施工企業提出來的工程變更、隱蔽工程都認可,提不出反對意見;現場簽收工程量基本沒有核減,更有甚者將其他已實施的工程計入本次項目,伙同施工單位冒領工程款;對施工方造成的延誤工期,也不按違約處理。在竣工驗收時,施工方的竣工相關資料沒有收集齊全,就組織并同意了驗收。在結算送審計部門審核前,不督促施工企業在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編制和上報結算,不認真做好審查核對工作,直接交給審計部門審核。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項目建設單位的責任主體不明。有的建設單位沒有建立業主單位第一責任人制度,認為項目各個環節都有部門在監管,應由相關部門負責,缺乏“誰建設、誰負責”的意識。

(五)職能部門監管缺位,分段監管不能形成合力。涉農項目的管理部門有發改、財政、審計、紀檢及項目主管部門,但在實際工作中,出現多頭監管或各管一段的現象,部門責權劃分不明確,配合不協調,責任落實不到位。特別是有的項目主管部門注重項目爭取、資金安排,對項目具體實施完全交給鎮政府,導致在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工作缺位,根本沒有跑完項目區,對項目建設內容、子項目的地理位置等不清楚,沒有全面掌握項目情況,這是造成部分鎮能夠虛報項目,套取項目專項資金的原因之一。

(六)配套資金不到位,工程內容存在弄虛作假。一是虛列農民自籌資金支出。民辦公助項目除修建通村水泥路時部分村民愿意自籌資金外,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村民根本不愿意自籌資金。為完成這類項目建設,項目實施單位在實施項目時,均是在農業局領取由省財政廳監制的農民籌資籌勞專用收據,按照項目完成后決算的數據補填收據,并由村民委員會制作村民籌資籌勞花名冊找農戶簽字來作為入賬的依據,實際上農民籌資籌勞部分都是虛的,這為我縣民辦公助項目的實施埋下了很大的風險。二是鄉鎮配套資金不能到位。鄉鎮為了爭取項目資金,必須承諾配套資金,但實際上又拿不出錢來配套,就只有在項目工程數量、質量和與施工方簽訂合同的價格上做手腳,特別是在一些隱蔽性工程上更為明顯。也有的利用項目整合之機,用已實施的水利項目,冒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套取國家資金。

(七)后期管護缺落實,工程效益發揮不理想。涉農項目后期管護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縣、鎮兩級財力又無力匹配管護資金,加之鎮村社“等、靠、要”思想較為嚴重,涉農設施一般建成驗收后便順其自然,效益發揮較差。產生的原因一是產權歸屬不明晰。目前,多數涉農工程項目只是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提及工程建成后產權歸屬問題,但在建成后未落實。二是管護機制不健全。項目后期管護雖然已逐漸納入項目實施的具體內容,但項目實施單位大都粗糙編制管護措施或管護制度,并未具體落實,導致部分項目工程管護出現“空位”現象。

二、對策及建議

(一)重視項目規劃,做好項目儲備。一是各部門要結合縣域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根據本行業發展實際和需求超前謀劃項目工作思路,編制專門的中長期發展項目建設規劃,突出規劃先行的理念,提前介入,爭取規劃得到上級部門的認可,避免項目爭取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促進全縣項目建設逐步走上可持續發展的軌道。二是縣財政及各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適當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全力支持項目前期工作。三是對農業綜合開發、水利建設、土地整理、農村公路、河道防洪等有條件的涉農項目均應建立和完善項目庫。對篩選確定爭取的項目,以高質量的項目前期工作為基礎,再千方百計爭取上級部門的支持,切實提高項目爭取的成功率,逐步形成儲備一批、成熟一批、申報一批的項目運行機制。

(二)完善資金整合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采取以縣為主、以規劃為核心、以預算編制為源頭的方式推進涉農項目資金整合;實行“三個統一”,即統一組織領導、統一制定方案、統一資金對接,由縣財政制訂完善涉農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全面推進我縣新農村建設。

(三)加強中介機構管理,服務涉農項目發展。為防止勘察、設計單位因勘察、設計遺漏等原因導致造價,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扣留合同金額的30%作為履職保證金,建設單位根據其具體履職情況在項目竣工驗收后予以考核支付,若對項目投資影響較大的,將勘察、設計單位列入“禁入名單”。凡購買造價、咨詢、財政評審中介、工程質量檢測、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服務,必須引入競爭機制,強化服務過程管理,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嚴格執行“四制”,加強涉農工程建設管理

1、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根據“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明確項目法人必須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直接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應當視同項目法人。推行與項目法人代表人簽定《項目法人責任書》,項目法人代表人應依其職責對本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建設單位主要領導是項目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整個項目的廉政工作負總責。

2、嚴格招標投標制。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必須招標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對違反規定不招標的,必須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特別要杜絕“只公助、不民辦”項目的不財評、不招標行為。

3、嚴格合同管理制。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等必須實行合同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加強對中標人履約情況的跟蹤、考核,對不能夠履約的中標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

4、嚴格質量監理制。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按監理職責履行義務。縣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門要建立完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行為規范的相關規定,強化監督檢查,嚴厲查處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與施工企業(中標人)串通虛報工程量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

(五)規范工程簽證行為,嚴格竣工驗收報審。一般現場簽證均由建設單位管理人員(或監理公司的監理人員)負責,要求管理人員首先要熟悉整個基建管理程序以及各項費用的劃分原則,把握住哪些屬于現場簽證的范圍;哪些已經包含在施工圖預算或設計變更預算中,不屬于現場簽證范圍。其次,遵循準確無誤、實事求是、現場跟蹤原則,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簽證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報有關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按規定在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編制完成結(決)算后,報審計部門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報告。在竣工決算未獲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六)強化項目資金管理,嚴格責任追究機制。項目建設單位是資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所有項目資金要實行專戶儲存、專帳核算,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做好各項財產物資采購的原始登記,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項目建設單位按程序和合同約定分別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建設資金,財政部門按“計量支付原則”撥付工程進度款。計量支付應采用委托跟蹤審計機構審核或監理及建設單位現場管理工程人員審核的有效數據及相關配套資料確定。嚴肅財經紀律,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將涉農資金管理列為黨委、政府、部門年度農村工作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貪污、截留、挪用、違規列支涉農資金和對涉農資金管理不力等違規、違紀行為,依法追究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

(七)落實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根據各涉農工程項目不同特點,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維修”的原則,落實管護主體,制定完善項目后續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通過安排專項資金、一事一議集資、承包租金等多渠道籌資,落實管護資金,用于項目后期維修、維護,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對涉農建設項目建后管護設置效益鞏固獎,促進項目的建后管理。

(八)建立后評價制度,全面評價項目效益。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聯合對重大涉農投資項目在交付使用三個月后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論報告縣政府。對涉農項目的實施效果進行考核和評價,并與以后的各鎮項目申報掛鉤。全面評價項目實施后的綜合經濟和社會效益,對比項目可行性論證的預測結果與實際運營的差距,全面總結項目投資管理經驗、吸取教訓,為改進以后項目決策、管理及監督提供經驗。

第8篇

一、工作任務

廉潔效能督察組依據工作職責,服務和監督政府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督促有關單位認真履行職責、扎實開展工作,確??h委、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有效落實,努力實現“工程優質、資金安全、干部廉潔、群眾滿意”的目標。

(一)加強資金管理。對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制度列支建設成本、實施賬務管理、撥付工程進度資金、建立和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及工程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對編制設計概算執行情況和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相關單位依據合同文件規定內容和程序進行計量執行及建立健全工程計量臺賬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服務工程建設。對項目審批效率和審批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對相關部門實施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情況進行監督;對職能部門服務保障項目進度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對建設單位組織交工驗收、上報工程結算和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建設單位落實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情況進行監督。

(三)保障干部廉潔。建立廉政合同管理制度,在簽訂工程合同的同時簽訂廉政合同;實行廉政約談制度,開展工程廉政文化建設和警示教育活動,建立健全工程項目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督促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

二、督察范圍

(一)列入國家、省、市、縣重點工程的項目;

(二)縣委、縣政府要求進行廉潔效能督察的項目;

(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四)其他需要進行效能監察的項目。

三、工作機構

廉潔效能督察組由縣紀委、監察局牽頭,檢察、發改、財政、審計、審批辦證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組成。每年的重點督察項目由督察組根據督察范圍確定。

四、工作方式

(一)定期督察。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縣委、縣政府對實施項目形象進度和投資計劃的總體安排,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月度工作計劃、細化工作任務,明確時間節點、分管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并于4月下旬報廉潔效能督察組辦公室(縣紀委執法監察室)備案。督察組每月檢查項目進展情況,并形成督察報告。

(二)重點督辦。對上級領導交辦、結轉多年、進度滯后、存在問題久拖不決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等現象進行重點督辦。

(三)廉政約談。在政府投資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前對建設單位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在施工合同簽訂10日內對承建單位和監理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督察組可視情召集約談對象進行談話。

五、責任分工

廉潔效能督察組成員單位依照各司其職、分工合作的要求,加強對政府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服務和監督。

(一)縣紀委、監察局: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項目推進中的相關問題;開展建設工程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推進廉政文化進工程,構建重大工程項目懲防體系;受理涉及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的投訴和舉報,查處妨礙項目推進的違紀違法行為。

(二)縣財政局:對政府投資重大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時行監督,加強對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的概(預)算、結算的審核;落實專人負責對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資金進行監管。

(三)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含工程結算)進行審計監督,做到審計關口前移;落實專人負責對項目資金的審計,加強對項目的全程跟蹤審計。

(四)縣檢察院:監督指導工程建設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組織開展預防宣傳、預防咨詢、預防督導等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專項預防聯合監管工作,依法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職務犯罪行為。

(五)縣發改局:對重大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稽查、管理;按照相關程序做好項目審批服務工作;對項目論證、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進行審查,對概算審查和調整、竣工驗收等方面進行監督。

(六)縣招投標監督辦:對工程項目招投標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調查處理招投標方面的投訴。

(七)縣審批辦證服務中心:對項目行政審批進度進行協調監管,對重大項目實行審批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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