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3-11 14: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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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2015年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以第77號文予以印發,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了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進行了修改,現決定:
一、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規章的名稱修改為:“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二)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三)在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于財務、稅務部門無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1)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2)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2)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3)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0〕137號)等規定給予罰款。”
(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七)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九)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萬元的罰款:
①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②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③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4)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5)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6)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7)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8)地下礦山礦領導沒有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十)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在第一條中的“依照”后增加“《安全生產法》”。
(2)在第二條中的“有關責任人員”后增加“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條例》”。
(3)刪去第三條第二款:“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中的“、投資人”。
(4)在第十三條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后增加“《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后增加“下列”。
二、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
(二)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最多可以延長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1)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五)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六項修改為:“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舉行聽證會,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七)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1)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2)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3)用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
(4)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的規定給予處罰。”
(八)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2)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九)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4)配合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主動投案,向安全監管部門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6)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但不得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立功表現,是指當事人有揭發他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查處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或者阻止他人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十)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四條,修改為:“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十二)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處以5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十三)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八條,刪去第二款。
(十四)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將第九條中的“構成犯罪的”修改為“涉嫌犯罪的”。
(2)在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款中的“停止使用”后均增加“相關設施、設備”。
(3)在第二十七條中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后增加“原因并簽名”。
(4)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3萬元以上”均修改為“5萬元以上”。
(5)將第三十一條中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修改為:“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6)將第三十二條中的“1萬元以上”修改為“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上”修改為“5萬元以上”。
(7)在第四十三條中的“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后刪去“《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增加“《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8)在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設施、設備、器材”后增加“、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刪去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九項。將第十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9)在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后增加“,但不得超過罰款數額”;在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中的“設施、設備、器材”后均增加“和危險物品”。
三、對《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規定的安全監管監察職責,根據各自的監管監察權限、行政執法人員數量、
監管監察的生產經營單位狀況、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并按照執法工作計劃進行監管監察,發現事故隱患,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權限,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審批或者考核職責:
(1)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
(2)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4)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
(5)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
(6)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和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操作資格認定;
(7)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的核發;
(8)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認可;
(9)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和注冊;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設定的其他行政審批或者考核職責。”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對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
(1)依法通過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的情況;
(2)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情況;
(3)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
(4)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5)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
(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配備或者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情況;
(7)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受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其教育培訓檔案的情況;
(8)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及按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情況;
(9)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10)對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的情況;
(11)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12)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情況;
(13)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14)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情況;
(15)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問題的情況;
(16)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治理,以及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情況;
(17)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情況;
(18)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的配備、維護、保養的情況;
(19)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20)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五)在第九條第五項中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后增加“相關設備、設施”。
(六)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有權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1)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2)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四、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1)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2)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3)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4)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5)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三)刪去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初步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設計內容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的。”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1)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按照不少于總數1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2)在實施有關安全許可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審查。
抽查和審查以書面方式為主。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提出現場核查意見,并如實記錄在案。”
(九)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2)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3)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4)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十)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2)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的;
(3)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4)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形成書面報告的。”
(十一)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十二)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1)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修改為“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2)將第二章名稱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3)在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后均增加“和化工建設項目”。
(4)將第十二條中的“建設項目安全專篇”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第三項中的“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修改為“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第七項、第八項中的“情況”均修改為“要求”。
(5)在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后增加“、第四項”,第一款第四項中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1.1編制目的
為了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轄區下列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
2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區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救援組織體系由區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救援指揮部及其下設的辦公室、事故現場指揮組、事故現場施救組、事故調查組和善后處理保障組組成。
2.1區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救援指揮部
總指揮:區政府區長
副總指揮: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
成員:區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和各鎮辦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在上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事故統一指揮、調度,組織相關單位、協調轄區部隊迅速趕赴現場施救,遏制事態擴大,妥善處理善后工作,參與事故調查,總結事故教訓,維護社會穩定。
2.2辦公室
主任:區委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長
區監察局局長
區人勞局局長
區安監局局長
成員:區交通局、區建設局、交警大隊、陳陽交警大隊、區總工會、質監分局、國土分局、消防大隊等單位負責人。
主要職責:負責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日常工作。做好事故處理情況的信息匯總及、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2.3事故現場指揮組
組長:區政府區長
副組長: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
區武裝部部長
成員:公安分局、交警大隊、陳陽交警大隊、區人勞局、區發展計劃局、區經濟發展局、區建設局、區安監局、質監分局、國土分局、環保分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做好事故現場指揮工作。
2.4事故現場救援組
組長:公安分局局長
副組長:區衛生局局長
成員:交警大隊、陳陽交警大隊、消防大隊以及轄區各有關醫院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現場監護、維護交通秩序和社會治安、排除現場險情、搶救傷員、人員疏散等工作。
2.5事故調查組
組長: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
副組長:區安監局局長
成員: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人勞局、區監察局、檢察院以及事故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
主要職責:負責參與事故現場勘察和事故調查取證工作,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措施。
2.6善后處理保障組
組長:公安分局局長
副組長:區人勞局局長
區民政局局長
成員:區總工會、事故單位以及事故所在鎮辦主要領導
主要職責:負責傷亡者的事故傷殘鑒定,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安慰以及依法做好傷亡人員的補償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各鎮辦、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區委區政府辦公室,以便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4事故報告機制
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鎮辦或直接上報區政府及主管部門。市屬以上企業在上報區政府的同時應當同時上報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所在地鎮辦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區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區政府在接到報告后30分鐘內向市政府報告。
5應急響應
5.1響應
凡屬于本預案適用范圍的安全生產事故均啟動本預案,并在啟動預案同時按規定及時上報市政府。超出區政府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市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5.2指揮協調處置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地鎮辦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發生。
在區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救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應急組按照職責積極開展事故應急救援處理。
5.3應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防護
在開展應急救援的同時,要根據事故現場的實際情況,確保群眾安全疏散及應急人員的安全。
5.4信息
區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重特大安全事故信息的工作。
5.5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事故現場指揮組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區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由事故善后處理保障組負責組織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6.2保險
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由事故善后處理保障組聯系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6.3事故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
由事故調查組負責進行事故調查。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由區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召集各事故組分析總結應急處理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
7宣傳和演習
7.1公眾信息交流
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應積極組織安全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企業、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7.2演習
區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8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區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要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
8.2獎勵與責任追究
嚴格按照國務院、省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規范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為我縣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安全和諧平安穩定的環境。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贛州市人民政府貫徹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決定的意見》和《*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全縣或者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件。主要包括:
(1)工礦商貿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包括礦山,建設工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器材,尾礦庫跨壩,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儲運,特種設備等事故;
(2)公路、水路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
(3)工礦企業火災事故;
(4)供電、供油、供水和供氣等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
(5)公眾聚集場所安全事故;
(6)通訊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7)電力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等。
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國家制定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見附件8.1),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突發公共事件(事故災難類)分級標準,是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Ⅲ級)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鄉(鎮)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鄉(鎮)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需要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規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災、電網大面積停電、通信保障、突發環境事件等六項分別制定了專項預案,相關救援事項從其預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報送和續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應急管理等相關事項從本預案規定。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切實加強應急救援的科學指揮和人員的安全防護;要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會力量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和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下,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建立應急機制。
(3)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屬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駐縣企業和省、市屬企事業單位發生事故災難后,應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本企事業單位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并服從當地政府的統一指揮。事故災難處置以當地政府為主,上級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支持配合,同時充分發揮企業的自救作用。必要時,由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組成人員直接指揮。
(4)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主動配合、密切協同、形成合力;涉及關系全局、跨部門、跨地區或多領域的,預案制定、修訂部門要主動協調有關各方,確保突發事件信息及時準確傳遞,應急處置工作反應靈敏、快速有效。
(5)平戰結合,預防為主。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經常性地做好應對事故災難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開展演練活動,按照“統一組織領導,整合社會資源,發揮專業優勢,提高裝備水平”的總體思路,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越性,充分依靠和發揮人民、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在處置突發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發揮*干警在處置突發事件中重要作用。建立統一的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平臺,確保突發事故災難信息及時準確傳達,實現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6)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建立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保證預警、響應、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出現險情,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加強救援人員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隊員的快速反應能力,不斷完善預案,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
(7)依靠科學,依法規范。貫徹依靠科學搶險救災的方針,實施科學救援。加強各類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研究,規范防控措施和救援流程,實現應急救援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尤其是專家的作用,實行民主科學決策,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防和應對事故災難的科技水平。
1.6應急預案體系
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是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是為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而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框架見附件8.2。
(2)縣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編制的預案。負有專項安全監管職責的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沒有編制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的,要編制應急預案(編制責任單位以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事故災難類預案為準),并與本預案相銜接。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編制礦山事故、危化品事故、煙花爆竹事故應急預案。縣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見附件8.3。
(3)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制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與本預案相銜接并報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企事業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是本單位應急救援的詳細行動和技術方案,尤其是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聘請中介機構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并制定相應的現場處置預案,報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5)針對城市大型公眾聚集活動(如經濟、文化、體育、民俗、娛樂、集會等活動)和高風險的建設施工活動(如城市人口密度區建筑物的定向爆破、水庫大壩合垅、城市供水、供電、供氣施工維護等活動)而制定的臨時性應急行動方案。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2.1.1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在縣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通過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
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縣政府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2.1.2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為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縣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專業協調指揮機構為縣有關部門管理的專業領域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縣安全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為:
(1)執行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決定和指示。
(2)承擔全縣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3)負責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4)組織編制和管理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綜合監督、指導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工作。
(5)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
(6)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類應急救援機構之間的聯系,相互配合;協調縣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的應急救援工作。
(7)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2.1.3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經貿委、縣*局、縣交通局、縣衛生局、縣總工會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縣發改委、縣國資委、縣礦產局、縣建設局、縣環保局、縣民政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縣農業局、縣水利局、縣教育局、縣林業局、縣廣電局、縣氣象局、縣質監局、縣供電公司、縣*消防大隊、電信*分公司等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擔任。
2.3工作機構
縣政府有關部門(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的職責,具體負責相關類別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在本預案適用范圍內,有關部門(機構)職責如下:
(1)縣國資局參與縣屬企業的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指導、檢查和監督縣屬企業的應急工作。
(2)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
(3)道路交通、火災、民爆器材、公眾聚集場所等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縣*局負責組織協調。
(4)水上交通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縣交通局負責組織協調。
(5)漁業船舶水上安全、農機等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縣農業局負責組織協調。
(6)建筑施工、城市供水、供氣、燃氣等公用事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縣建設局組織協調。
(7)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協調。
(8)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處置由縣經貿委負責組織協調。
(9)通信、信息網絡安全等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縣信息中心、電信、移動*分公司、縣廣電局分別按各自職責負責組織協調。
(10)應急救援的治安保衛、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縣*局負責指導,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縣交通局負責指導。
(11)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由縣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并由縣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15)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由縣交通局、縣汽車站負責組織協調。
(16)應急救援物資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由縣發改委和縣經貿委負責組織協調。
(17)群眾轉移安置工作、善后處置和工傷保險相關事務由縣民政局及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協調。
(18)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由縣供電公司負責協調。
(19)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等由縣氣象局提供支持。
(20)事故現場環境監測由縣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
(21)信息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縣安監局會同縣委宣傳部負責統一協調。
其它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對工作的需要,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2.4鄉(鎮)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也應在同級應急委員會下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作為本行政區域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其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可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2.5現場指揮部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縣人民政府與縣應急委員會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抄送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涉及多個領域、跨鄉(鎮)行政區域或影響特別重大的事故災難,根據需要由縣應急委員會或者縣有關部門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部依據事故災難的性質和危及程度,通過整合縣政府相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資源,迅速設立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營地,組建人員搶救、醫療救護、工程搶險、治安保障、物資保障、交通運輸保障、善后處置、事故調查等若干應急救援工作組,確定應急救援的實施方案、警戒區域、安全措施,迅速展開救援工作;及時向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有關情況;負責對事態的監測和評估;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相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兵把關,各司其職,相互支持和協同,共同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縣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縣有關部門、單位、駐縣企業和事故災難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抄送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有關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
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直接越級上報。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有關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縣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故災難發生地安全監管機構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縣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預警行動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4.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事故發生地各鄉(鎮)人民政府、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及時上報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的同時,要對事故進行先期應急處置,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當縣應急委員會下達啟動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令后,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專項預案,迅速下達應急處置命令,組織、協調、指揮各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應急隊伍及現場指揮部,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一般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縣級應急委員會啟動相關預案,由相應級別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
4.2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行動(具體標準見附件8.1)由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或縣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當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或縣有關部門進行Ⅰ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及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縣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鄉(鎮)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1縣有關部門的響應
Ⅰ級響應時,縣有關部門啟動并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及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提出請求。
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縣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4.2.2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的響應
(1)及時向縣政府和縣應急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鄉(鎮)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鄉(鎮)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要及時上報縣政府,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6)組織協調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7)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2.3指揮和協調
進入Ⅰ級響應后,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鄉(鎮)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鄉(鎮)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駐縣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其上級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2.3.1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2.3.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響應
(1)在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指揮所有參與現場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
(3)迅速設立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營地,確定應急救援的實施方案、警戒區域、安全措施;
(4)根據實際情況指揮救援隊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發展態勢,及時向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報告事故及救援情況,為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決策提出建議;
(5)負責對事態的監測與評估。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提供事故前的監督檢查有關資料,為現場指揮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礎。
現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轄區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根據需要,向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申請轄區外的社會力量支援,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協調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現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組織專家分析事故原因和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報告及時上報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
4.2.3.3特殊情況的處理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縣政府主要領導到事發地指導、督促應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事故災難。
(2)社會影響嚴重的重大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到事發地指導、督促應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事故災難。
(2)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災難。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中有港澳臺或外國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由縣僑辦、臺辦按規定渠道上報上級相關部門。
4.3基本響應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啟動后,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根據指令,
組織、指揮、協調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專業應急隊伍,開展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人員疏散、現場監測、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搶險、安全防護、社會動員、損失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1)搶險救援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及時上報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的同時,要對事故進行先期應急處置,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并根據突發事故類型,及時召集、出動專業應急隊伍實施救援。必要時,請求武警部隊參與和支援搶險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態擴大。
(2)現場監控
現場指揮部組織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加強對事故現場的監控,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果斷控制或切斷災害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部門應當迅速組織警力進行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加強對重點地域、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必要時,可以調動武警部隊予以協助和配合。
(3)醫療衛生救護
事發地衛生醫療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縣衛生局或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根據鄉(鎮)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縣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災難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交通管制和運輸保障
根據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需要,事發地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決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員進出交通管制區域。
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或可能發生時,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交通運輸保障組,由縣交通局、縣交警大隊和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調派運輸工具,確保運輸道路和航道暢通無阻,將救援物資以最快的速度送達目的地。
(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需要公眾參與時,應當對公眾講解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6)群眾的疏散和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①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②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③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④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⑤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⑥負責實施治安管理。
根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工程搶險組,由公路橋梁搶險組、電力搶險組2個專業組組成。公路橋梁搶險組組長由縣交通局負責人擔任,縣公路分局局長,公路、橋梁施工企業負責人為成員;電力搶險組組長由縣供電公司負責人擔任,供電企業負責人為成員。
工程搶險組的主要職責:負責被事故毀損的公路、橋梁、電力等工程的搶修。
(7)調集征用
根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縣應急委員有權緊急調集人員、資金和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向社會征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
(8)物資保障
根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物資保障組,由縣發改委、縣經貿委、相關物資供應部門、救援物資生產企業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保證救援所需物資的供應。
(9)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鄉(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縣政府辦協調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超過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由縣人民政府及時向市人民政府申請本縣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10)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
(11)擴大應急
當事故態勢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時,縣應急委員會應迅速報告市應急委員會,按程序向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請求支援。
縣應急指揮部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工作。
(12)現場應急結束
通過應急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現場情況穩定,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停止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由現場指揮部報縣應急委員會決定宣布結束現場應急。
4.4指揮與協調
進入Ⅲ級及Ⅲ級以上響應后,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發生地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縣安全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和救援隊伍、事發地毗鄰鄉鎮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中央、省、市駐縣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其總部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在一些特殊領域或者涉及多個領域、跨鄉(鎮)行政區、影響嚴重的事故災難時,縣應急委員會領導及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織協調指揮。
4.4.1縣政府有關部門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啟動本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2)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指揮本系統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同時抄送縣應急指揮部。
4.4.2縣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向縣應急委員會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2)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有關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6)指導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7)必要時通過縣政府協調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4.5信息
較大和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由縣政府辦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牽頭處置事故的鄉鎮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由事發地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新聞輿論工作,迅速擬定新聞報道方案、確定內容,及時采用適當方式信息、組織報道。可能產生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的,由縣政府辦及時組織對外。各新聞媒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工作。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權、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等,通過縣級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者有關政府網站信息。
4.6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以下善后處置工作:
(1)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等有關部門迅速設立受影響人員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依法做好受影響人員安置和救濟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保障受影響人員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難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
(2)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和指導突發事故災難現場的消毒與疫病防治的組
織、指導工作。環保、環境衛生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污染物的收集、清理與處理工作。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現場環境質量的監測工作。
(3)及時歸還緊急調集、征用的物資,對不能及時歸還或者損耗的物資,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
(4)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參加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工資和獎金照發,原有的福利待遇不變;沒有單位的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補貼。
(5)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的傷亡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
(6)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
5.2保險
重視保險在應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的重要作用,加強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保險工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災害事故商業保險。
保險監管機構在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督促有關保險機構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做好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保險機構應根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特點,逐步擴展保險險種,合理確定保險費率,不斷完善保險機制。
5.3社會救助
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府救濟方案,明確財政、民政、衛生、教育等部門的救濟職責和受難人員申請救濟的程序,確保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政府救濟工作及時到位。
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法律援助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確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法律援助內容,為受害人向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索賠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制度,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發生后,將事故發生單位的風險抵押金轉為救援資金。
建立健全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社會性救濟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積極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助社會救助資金,積極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
5.4總結備案
應急結束后,根據現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各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及時總結事故災難搶救工作的經驗和教訓,為加強和改進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提供有益的借鑒,并將情況書面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辦公室。
事故搶救工作總結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基本情況,接警和救援過程,救援組織指揮和應急預案執行情況,救援各階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問題及解決辦法,經驗和教訓,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議等。
凡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會同現場指揮部、縣有關部門對事故搶救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并于事故搶救工作結束后15日內將事故搶救工作總結報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和市應急委員會。
5.5事故調查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縣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負責對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進行調查。
5.5.1事故調查組負有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3)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5)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5.5.2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3)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4)事故發生的原因;
(5)事故的性質;
(6)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7)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措施;
(8)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9)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經調查組提出并報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時間。國家對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保障措施
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本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物資、救援裝備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發生地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網,逐步建設突發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專用通信與信息網絡。要加強對重要通信設施、傳輸線路和技術裝備的日常管理和保養維護,建立備份和應急保障措施。
以縣政府政務信息網為依托,建立健全突發安全生產事故快速應急信息系統。該系統包括常規信息和現場信息采集及快速傳送系統。常規信息
主要包括應急指揮機制、專業應急隊伍、應急裝備器材、物資、專家庫等信息,由縣應急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和各鄉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提供,縣應急委員會掌握。現場信息主要是事故發生地自然狀況、現場秩序、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影響程度等信息,由現場指揮部組織采集,縣應急委員會掌握。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對常規信息和現場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為正確決策提供依據。采集的信息應當準確、客觀、真實、可靠、信息報送應當快捷、保密。
6.1.2縣應急委員會工作平臺要與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縣級應急指揮機構、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相聯通。
6.1.3縣應急指揮部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建立統一的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險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報送格式和程序。各鄉鎮、縣直各部門和單位事故信息系統應連接到縣安委辦,確保信息共享,以便隨時調用,為應急規劃和指揮決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礎材料、數據、情況。
6.1.4縣應急指揮部辦負責及時收集、分析、處理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縣有關部門應急機構和鄉(鎮)級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處理,并按周報、月報、季度報、半年報和年度報的要求,定期向縣應急指揮部報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應及時報送。縣應急指揮部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6.1.5現場指揮部與縣應急指揮部之間以移動式衛星通信指揮車為樞紐,實現事故現場與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的視頻、音頻、數據信息雙向傳遞。如果通信中斷,要在抓緊搶修的同時,由通信保障和通信搶修應急隊伍迅速建立衛星或者微波等機動通信方式,確保通信暢通;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門和社會通信設施。
6.1.6縣電信、視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對本縣承擔應急通信、廣播電視保障任務的相關電信企業、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進行業務協調,優先配置資源,并負責實施應急通信的組織指揮,確保通信暢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在地的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現場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
6.1.7縣應急指揮部負責建立并維護與應急活動有關部門、鄉(鎮)政府、應急機構、專家的通信數據庫,包括手機、傳呼機、家庭電話、傳真等多種聯系方式。
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應當掌握本地或本領域所有應急機構和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系方式,以及備用方案。
6.2救援裝備保障
6.2.1各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加強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設施、裝備建設,以滿足對各類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需要。
6.2.2縣應急指揮部建立有關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數據庫,并根據情況變化隨時更新。各級應急機構應將可供應急救援使用的設備類型、數量、性能、購置或建成時間、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級上報,供全市應急救援查詢和調用。
6.2.3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設施、裝備所在單位要建立嚴格的責任制,確定責任人,加強對有關設施和裝備的日常管理和保養維護,確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夠隨時投入救援和搶險工作。
6.2.4鄉(鎮)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工作,建立健全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和有關制度,實現資源共享,保證應急狀態時調用。各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救援隊伍按規定
配備必要的裝備。
6.3應急隊伍保障
6.3.1按照平戰結合、軍地結合、專兼結合、社會參與、規模適度、協調配合、指揮靈便、反應快速、應急有效的原則,構建全縣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力量統一規劃、布局。
6.3.2縣應急委員會按行業建立專家小組,在原縣全生產專家組的基礎上補充部分人員。具體名單由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審定后另行頒布。主要職責:所從事專業發生事故時,受縣應急委員會的委派,調閱事故災難有關資料,參與事故災難救援的決策,必要時參與事故調查。
6.3.3礦山、危險品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或領域的企業要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安全生產事故,依法組建和完善搶險救援隊伍;要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對發生在本地、本單位的突發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為其它突發公共事件的搶險救援提供支援。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應檢查和掌握應急救援力量,保證戰斗力。
6.3.4各專業救援隊伍的主要職責:配備必要的專業救援設備、器材和物資,定期進行救援演練;服從縣應急指揮部的調配,積極參與事故災難救援;保持應急通訊的暢通。
6.3.5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要積極組織引導和借助社會資源,建立各類社會化、群眾性的搶險救援隊伍。
6.3.6各專業應急救援保障隊伍的總體情況、編成要素、裝備狀況、執行搶險救援任務的能力等,每年12月底前向縣應急指揮部做出報告,重大變更要及時報告。
6.3.7必要時,請求駐縣武警消防部隊參與和支援事故災難搶險救援工作。
6.4資金保障
6.4.1縣人民政府所需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經縣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縣財政預算。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由縣財政局負擔。對受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影響較大的地區,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請求,縣財政適當給予支持。對受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補償或者救助。
6.4.2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撥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在緊急情況下,財政部門應當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應急資金及時到位。
6.4.3縣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確保專款專用。
6.4.4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6.5物資保障
6.5.1縣發改委具體負責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并擬訂應急物資保障計劃;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應急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備、供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和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相關物資保障工作。
6.5.2縣經貿委會同縣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用品的及時供應。
6.5.3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建
立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物資儲備制度,保障應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物資供應。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與需要,建立相應的物資儲備制度。
6.5.4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需要與本地有關企業簽訂協議,指定有關生產、服務企業作為預備轉產、擴產和提供應急所需服務的企業。
6.5.5縣應急指揮部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有關數據庫,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其內容包括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所需物資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為預備轉產、擴產的有關企業的名單、生產能力等。
6.5.6加強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予以補充;對過期失效的及時予以更新。
6.5.7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工作需要而本縣緊缺且缺乏生產能力的物資,應當在保證一定數量儲備的基礎上,與毗鄰縣(市)建立暢通的物資調劑供應的渠道,以便需要時,能夠迅速從其他縣調入所需物資。
6.6基本生活保障
縣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按照縣人民政府的安排,具體負責與省、市民政廳(局)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并會同事發地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6.7醫療衛生保障
6.7.1縣衛生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單位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數量、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并擬訂醫療救護保障計劃,明確各類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衛生設備、物資等的調度方案。
6.7.2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6.7.3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原則,盡最大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并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和實際需要組織實施應急救護。醫療急救機構負責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專科救治工作;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當積極配合專業醫療救護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6.8交通運輸保障
6.8.1縣交通局負責公路、水路運輸設施、車輛、船舶以及水路運輸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定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縣*局負責道路運輸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6.8.2縣應急指揮部和縣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用于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等。
6.8.3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對事發現場及相關通道實施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勝利開展;道路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確保能夠及時組織和調集應急交通運輸工具,緊急輸送疏散人員和物資;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6.8.4公路運輸經營單位必須全力心赴,確保應急指揮、救援人員和物資、器材、裝備的優先輸送,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6.9治安維護
*、武警按照有關規定,參與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縣*局應當會同縣武警消防大隊擬訂治安保障計劃,明確應急狀態下維持社會治安秩序的各項行動方案。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地的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應當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部門實施治案保衛工作。
6.10人員防護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不同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現狀及其發展趨勢等實際情況,指定或者建立與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緊急避難場所;緊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可與人防工程、公園、廣場、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的建設或者改造相結合。必要時,可以征用機關、團體、學校的場所以及賓館、招待所、酒店、文化娛樂場所作為臨時避險場所。
各鄉(鎮)人民政府制定人員緊急疏散預案,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場所;對因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緊急疏散的人員應當妥善安置,并確保疏散人員的生活必需品。
6.11公共設施
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交通、通信、水利、電力、管道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各類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需要并與之相適應。
6.12技術儲備與保障
縣應急委員會下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委員會,并建立信息庫,提供2種以上方便、快捷的聯系方式,以便及時制定、完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為應急處置指揮決策提供咨詢、指導意見。
6.13宣傳、培訓和演習
6.13.1公眾宣傳教育
縣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各鄉鎮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識。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縣新聞部門要通過媒體將事故災難應急報警電話、自救互救、防災減災常識告知公眾;各類教育機構要加強應對事故災難的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6.13.2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組織人事部門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訓的課程。
6.13.3演習
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縣應急指揮部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6.14監督檢查
縣應急指揮部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縣應急指揮部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上報縣政府,經審定后送有關部門實施,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職責,并制定相應預案和行動方案。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挽救群眾生命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獎勵的具體實施按有關規定執行。
7.2.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經濟處罰;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3縣際溝通與協作
縣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積極建立與鄰縣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參加鄰縣救援活動,開展鄰縣間的交流與合作。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國家制定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事故災難類)分級標準(試行)》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標準,作為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標準和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規定進行分級處置的依據。
事故災難類
(一)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l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或我民用運輸航空器在境外發生的墜機、撞機或緊急迫降等情況導致的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單船10000噸以上國內外民用運輸船舶在我境內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4.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重要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長江干線或黑龍江界河航道發生斷航24小時以上;
6.造成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經濟中心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發電廠、變電站、輸變電設備遭受毀滅性破壞或打擊,造成區域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的20%以上,對區域電網、跨區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積骨干網中斷、通信樞紐遭到破壞等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8.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支付、清算系統國家處理中心發生故障或因人為破壞,造成整個支付清算系統癱瘓的事故;
9.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11.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l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國境內,或我民用運輸航空器在境外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噸以上、10000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4.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或因災嚴重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重要港口遭受嚴重損壞,長江干線或黑龍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斷航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
6.造成跨區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經濟中心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市軌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特別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包括: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事故輻射后果可能影響鄰市和境外的,或按“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3級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細菌等微生物在實驗室研究過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系統構成嚴重威脅,或造成高度侵襲性、傳染性、轉移性、致病性和破壞性的災害;
7.臺灣省和周邊國家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4級以上的核事故;
8.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5000立方米(幼樹25萬株)以上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1500畝以上,屬其他林地3000畝以上的事件。
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包括: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l、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1000—5000立方米(幼樹5萬一25萬株)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500一1500畝,屬其他林地1000—3000畝的事件;
4.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毀滅性破壞,或直接威脅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為因素造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種滅絕事件;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綜合監督管理和分行業專項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并推行控制目標責任制。
第四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加大財政投入。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檢查本地區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其職責權限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
管理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其他負責人對其管理范圍內涉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七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同時對轄區內沒有其他行政部門負責安全管理的工礦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專項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涉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二)制定安全生產規劃;
(三)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綜合管理事故統計工作;
(五)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安全生產信息;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七)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煤礦、公安、交通運輸、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負有專項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其它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民主監督。
第十一條履行安全生產事項審批或者驗收職責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并對審批或者驗收事項承擔審批或者驗收直接責任。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提出檢查意見和建議。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督促檢查。
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應當予以配合,按照檢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安排和檢查計劃。
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專項安全生產工作安排和檢查計劃,并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應當按計劃進行。在監督檢查中,有關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分別進行檢查,但相關部門應當互通情況,發現應由其它部門處理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移送并形成記錄備查。檢查情況應當向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對投訴舉報集中、問題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重點檢查。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情況和信息向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鼓勵單位或個人就危害安全生產的行為或安全隱患,向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投訴舉報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
需要安全評價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進行設計,其設計文件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由設計審批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試生產中安全設施運行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銷售、運輸、儲存單位,以及從事大型娛樂、商業經營的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費用提取制度。安全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提取,專戶儲存,用于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改善、安全隱患整改等。
第三章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現場搶救,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參加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查清事故直接原因;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部門負責組織查清間接原因及行政管理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送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結案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十個工作日內審批結案;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時間,但調查時間延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中央在渝企業、市屬國有企業發生一次死亡一至九人的,由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調查并審批結案;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前兩款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下列規定分級負責:
(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調查并審批結案;
(二)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查并審批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查并審批結案,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
(四)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的,按國務院規定辦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安全評價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死亡事故后,有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阻礙調查、拖延報告或者隱瞞不報情節之一的,對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不能依法給予撤職處分的負責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通過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立即對投訴舉報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調查并及時處理的。
第二十八條未依法取得資格而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責令停止中介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證明的,依法吊銷其資格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發生一死兩傷的安全生產事故之后,浙江永康博士龍商貿有限公司并沒有停止生產,永康市安監局稱“一邊生產一邊整改”。這家工廠的特殊之處還在于,工人幾乎都是聾啞人。
一死兩傷
6月的永康,正值梅雨季節,李正良躺在醫院里,他的妻子和兒子在旁邊陪護。悲劇已發生了一個多月,但李正良在病床上還是無法動彈。
一個多月前的5月8日,李正良是被永康博士龍商貿有限公司的升降機砸傷的。事發十分突然。李正良還清晰地記得當天的情況,一大早,他接到電話,要求到博士龍商貿有限公司修理“電梯”。他的兩名工友施萬表和王小比也接到了同樣的電話。
李正良說,所謂的“電梯”,就是工廠里用的升降機,沒有任何安全保護措施的升降設備。而負責維修的李、王、施三人也是沒有資質的維修工,施萬表還是一個學徒,是被一個叫龍漢清(音)的師傅喊過去的。“噗通”一聲巨響,悲劇從天而降。
三人被送到醫院的時候,王小比已經斷氣,施萬表昏迷不醒,傷勢最輕的就是李正良。
就在李正良相鄰的另外一個病房,躺在病床上的二十剛出頭的小伙子施萬表,腿上還打著鋼針,雖然事情已經過去一個月,他還是有點神智不清。“一天70塊錢。”施萬表喃喃地說。
6月7日,記者趕到永康市第一人民醫院的時候,躺在病床上的李正良愁容滿面。坐在病床前的妻子,懷里抱著年僅8歲的兒子,這個來自貴州貧困山區的家庭,丈夫是全家人的依靠,她還在為兒子每年1800元錢的學費發愁。
李正良的弟弟告訴記者,王小比的家屬得到了29.5萬元賠償。王小比和李正良是同鄉,但一瞬間,活生生的王小比就在自己眼前死去了,李正良頗受刺激。同時,他又為家庭的未來生活擔憂。
湖南人施萬表還是單身,和李正良一樣,他現在也希望博士龍商貿有限公司能多給些補償。
“邊生產邊整改”?
6月7日,記者走進永康博士龍商貿有限公司,生產車間依舊忙碌,一死兩傷的事故好像沒有發生過一樣。
一名胡姓經理向記者證實,一個月前,確實發生了一起事故,但似乎未影響企業的生產銷售。
據他介紹,博士龍商貿有限公司也叫“源吉商貿”,是一家專門生產防火皮條的企業。走進生產車間,一股刺鼻的氣味迎面撲來,一個中年婦女正在車間吃著米飯,記者試圖從車間工人得到事故發生時一些信息,卻發現,他們都只是打手勢比劃。
胡經理向記者解釋,這里的工人大都是聾啞人。
事故發生后當地監管部門是如何處理的?永康市安監局安全監督大隊長葉躍良向記者出示了一份安全生產執法文書(永)安監管責改【2012】(9)號,大致內容為:“車間現場較混亂,消防通道不暢,標線缺廢,滅火器部分失效,倉庫滅火器配備不足。作業人員未經培訓,安全員,企業負責人未經培訓。注塑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設備漏電保護器不符合用電規范化要求,部分電氣線外漏,規章制度未上墻,操作規范未上墻。”
記者注意到落款的時間為5月9日,而事故發生的時間為5月8日的上午。
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條例還規定,事故發生單位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記者了解到,當事企業并未停產整頓。
“質監局已經在著手調查事故原因,一邊生產一邊整改”,葉躍良告訴記者,“我們已經到了事故現場,配合質監的工作。”他承認,博士龍是永康地區建廠較早的企業,安全設施不是很完備,用的升降機也不是很規范。
安監局局長:企業是責任主體
蹊蹺的是,整個安全生產執法文書,沒有涉及一死兩傷事故的內容。
5月31號的整改復查意見書顯示,生產車間已經整理,增配了消防滅火器;企業負責人已在培訓,其他作業人員已報名,待六月份培訓;設備(注塑機)已經安全性能檢測,已加備漏電保護器,其他電氣線路已套管;已黏貼部分標志、制度;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應加強生產車間、倉庫的現場管理,防止在細微環節出現漏洞……
表面上看,查處的內容和整改的內容一一對應,但對于一死兩傷的安全事故和相關的原因并未涉及。
在永康市安監局局長呂有福看來,事故的主體責任在于企業,而安監局只是配合質監局在做事故的調查工作。
“企業是責任主體。”呂有福說。對于監管責任,呂局長語焉不詳,只是說在“配合質監局的工作”,他表示,質監局正在調查事故。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預防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就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二、縣安委會主要職責
1、研究、部署、指導和協調全縣的安全生產工作。
2、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研究部署全縣的安全生產工作。
3、對安全隱患牽頭進行排查治理,提出安全預警,并實施督辦。
4、研究、部署安全大檢查和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工作。
5、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6、完成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三、鎮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1、宣傳、貫徹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實際依法制定安全生產配套措施,并組織實施。
2、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對轄區內的高危企業至少每月檢查一次。
3、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鎮長是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其他領導對分管行業負相關領導責任。
4、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研究、部署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5、組織制定本轄區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和安全生產預警機制。
6、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普及安全常識,強化安全意識。
7、加強對農用車的安全監管,嚴防事故發生。
8、負責向上級政府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四、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負責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及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際依法制定有關規定。監督、指導、協調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2、負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
3、負責對非煤礦山的生產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綜合監管和生產、經營、儲存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的安全監督管理。
4、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上報工作,把好市場準入關。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違法、違章生產的單位,依法查處并建議發證機關吊銷有關證照。
5、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及結案工作,安全生產行政統計分析工作。
6、負責全縣生產經營單位廠(礦)長、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發證工作。
7、負責全縣安全生產評估工作。
8、指導協調各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和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9、負責職業衛生和作業場所安全監管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10、負責縣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縣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縣發展和改革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文件作為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前置條件。
2、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三)縣經濟貿易局
1、負責做好商貿流通企業和縣屬工業企業、非公有制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準入審批和銷售管理,并做好監管工作。加強對中小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中小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排查和整治事故隱患,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四)縣財政局
1、根據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確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所需的經費。
2、將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必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五)縣公安局
1、負責對全縣消防工作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2、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交警部門預防和處理道路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3、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
4、負責依法對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環節實行監管。
5、負責對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管理。
(六)縣監察局
1、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2、依法參加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工作,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七)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負責監督檢查企業與職工簽訂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事項的勞動合同。
2、負責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
3、負責督促各類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4、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履行對事故傷害者或職業病患者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責任。
(八)縣民政局
1、負責本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
2、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善后工作。
(九)縣教育體育局
1、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各類學校(含幼兒園)做好交通、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落實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做好學生安全教育、意外傷害事故預防、校內自然災害預防及處置。
3、負責指導各類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
4、負責指導各類學校做好食堂、學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5、負責教育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城鄉燃氣、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2、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全縣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3、負責依法查處建筑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監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
(十一)縣國土資源局
1、負責查處私挖亂采、無證開采、以采代探等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專項整治。
2、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等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全縣廢棄礦場、礦井的治理工作。
3、負責全縣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和防治工作。
(十二)縣交通運輸局
1、負責組織、指導全縣道路運政機構把好道路運輸行業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的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等人員的從業資格關,搞好車站(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所管轄的公路(包括橋涵)和設施(包括道路、安全標志、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管理。對事故多發路段進行治理,對渡口、鐵路道口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3、負責全縣公路施工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開展公路、渡口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縣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輛營運的違法行為。
4、履行全縣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企業的資質認定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和發證工作。
(十三)縣農業局
1、負責指導農機安全生產、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工作。依法指導農機登記、田間農機事故處理、農機駕駛人員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配合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好農機安全檢驗工作。
2、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使用環節安全指導工作。
3、依法做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事故。
(十四)縣林業局
1、負責全縣山林防火安全管理職責。
2、指導、督促各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轄區山林防火的安全管理工作。
3、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全縣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十五)縣水利局
1、負責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城鄉供水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安全監督管理。
2、負責實施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并對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
4、負責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
(十六)縣衛生局
1、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及高壓氧倉管理工作。
2、負責指導協調醫療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
(十七)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負責全縣食品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全縣食品藥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2、組織實施全縣食品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和專項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和非法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的行為。
(十八)縣環境保護局
1、負責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安全的統一監管。
2、負責全縣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棄物處置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3、負責對企業的環保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確保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
(十九)縣文化廣電局
1、負責本系統各單位的安全管理,負責全縣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文化娛樂場所等全縣文化市場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2、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文化娛樂場所等文化市場的安全檢查,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3、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做好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文化娛樂場所等文化市場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二十)縣文物旅游局
1、負責全縣旅游、文物行業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旅游、文物安全專項檢查,排查旅游設施、文物保護設施的安全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2、負責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文物保護單位、旅游景區(點)、旅游度假區等管轄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完善游覽區的安全設施、游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縣供銷社
1、負責全縣供銷社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系統內危險化學品、農藥和煙花爆竹的運輸、儲存、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本系統的安全大檢查,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災、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十二)縣氣象局
1、根據天氣氣候變化情況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及時向各鎮、有關部門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信息。
2、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強對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單位資質管理,組織做好防雷裝置圖紙審核和工程竣工驗收,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3、加強升空氣球、系留氣球行政許可管理,嚴禁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施放升空氣球、系留氣球。
4、負責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二十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1、負責對全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
2、負責對全縣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3、負責全縣鍋、容、管、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以及安全管理信息工作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二十四)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1、負責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依法進行審查,對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
2、依法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行為,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經營危險物品行為。
3、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二十五)縣電力局
1、負責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直管范圍內的發電、供電、變電、配電以及電力工程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2、負責所屬電力線路走廊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維護所屬電網的運行安全。
3、配合縣安委有關成員單位對有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采取必要的用電監控措施。
(二十六)縣電信局
1、做好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通信運營及通信運營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并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二十七)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1、根據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勢,提出防范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對策。組織實施全縣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全縣事故多發點段的隱患排查,并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建議。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全縣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3、負責做好機動車輛牌證發放、駕駛員考核、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4、組織編制全縣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二十八)縣公安消防大隊
1、根據全縣消防工作現狀和消防安全形勢,及時提出預防火災事故的措施和對策,并指導、監督有關責任單位落實。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2、負責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及消防安全專項整治,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3、依法督促和指導全縣有關單位排大火災事故隱患,落實整治責任。對列入省級、市級、縣級重點監控的重大火災事故隱患的整治情況實施跟蹤監督。
4、按有關規定統一組織指揮重特大火災的撲救,積極參與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二十九)縣總工會
1、負責對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群眾監督。
2、積極組織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競賽活動。
3、依法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聯合執法
各工作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要互相通報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凡涉及多個監管職責部門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應由負主要監管職責的部門向縣政府提出聯合執法申請,經批準后,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進行聯合執法。
六、獎勵與懲處
(一)對在安全生產中能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實施意見,認真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二)對在安全生產中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實施意見,未能完成目標任務或造成重、特大事故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應考核辦法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
七、其他
(一)各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應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關鍵詞:秀寧隧道 危險源 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
中圖分類號:U45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03(b)-0020-02
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事故頻發,造成了極大的人身財產損失,因此安全事故應急響應越來越受到關注。從國家到地方各單位甚至每個工程項目都高度重視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演練。在安全事故突然發生時如何正確快速地實施救援,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把事故的影響降到最低是我們所追求的目的。
隧道施工一直都伴隨著諸多風險,圍巖坍塌,火災,涌水涌泥等等。事故一旦發生往往便會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了減少施工施工的發生,降低事故發生后造成的損失。秀寧隧道施工方結合公司相關規定及秀寧隧道的工程特性制定一個高效有序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效保證施工過程的安全進行。本文對秀寧隧道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源進行分析,并結合隧道安全施工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要求,對現有應急預案編制中的應急措施進行了研究。
1 工程概況
秀寧隧道(原名安祿隧道)為改建鐵路成昆線廣通至昆明段最長的雙線隧道,設計時速為200 km/h,是全線的控制性工程,也是我國目前在建的最長的高速鐵路單洞雙線隧道。隧道位于祿豐南車站與雙湄村車站之間,全長13187 m,最大埋深565 m,進口里程為DK993+173,出口里程為DK1006+360。線路坡度設計為:進口端11727 m為11‰的上坡、出口端1460 m為9‰的上坡。隧道橫穿象山及孝母山脊梁,經下箐、上箐、大麥地、大龍潭、中村等村落后,于吳家村附近出洞,其間穿越數條橫向溝谷。出口段位于半徑為5000 m的左偏曲線上,其余位于直線上。其中,直線地段隧道軌上有效凈空面積為81.37 m2,按國際隧道協會(ITA)定義的斷面數值劃分標準,此隧道屬于大斷面隧道(50~100 m2)。
2 隧道危險源
對隧道施工過程進行全面危險辨識工作,主要應用系統安全分析方法進行,在此基礎上,依據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法規、規范、標準、規定推出危險源。通過對施工現場的勘察認為秀寧隧道在施工過程中存在以下危險源:(1)隧道塌方、涌水突泥及其引起的地下水位嚴重下降、地表沉陷(2)深基坑和支護結構坍塌、坑壁坡頂開裂、邊坡失穩、基礎樁壁坍塌(3)山體滑坡、泥石流、洪災等自然災害(4)施工引起既有線設施損壞或影響列車安全運行(5)起重吊裝等機械安全控制設備失靈或損壞、作業中突然停電、設備傾覆等(6)電氣設備故障、嚴重漏電(7)鍋爐事故(8)火災、爆炸(9)急性中毒、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中暑、淹溺、機械傷害等各類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害。
3 應急預案編制原則
秀寧隧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的原則本著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認真貫徹“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方針,針對施工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通過強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查堵各種事故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堅持項目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建立好項目部、作業點、作業班組各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體系,實行分級管理,明確責任。各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實行各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確保施工過程中一旦出現重大事故,能夠迅速、快捷、有效的啟動應急系統。
4 應急組織機構和職責
應急預案由領導小組制定,當出現安全事故時,領導小組首先分析緊急狀態和確定風險事故級別,負責向有關部門、組織、機構聯絡和報告事故情況;對施工現場發生的緊急情況進行技術、資金和設備支持,制定搶險救援方案;及時通報上級和有關部門并聽取相關的搶險救援方案措施,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在事故現場要及時確定現場指揮最高負責人;應急救援命令、信號;掌握匯總有關情報信息,及時做出處理決斷;調動有關力量進行搶險救護工作。事故現場處置結束后組織做好善后工作,配合上級開展事故調查。
領導小組下設分管小組,分別負責不同方面任務,相互協調配合,更好地處置突發事件。各分管小組主要由以下幾個組成:(1)現場處理組:負責深入現場掌握情況,報告事故處理和進展情況;傳達領導批示,協調有關單位的救援工作。(2)專業搶險組:迅速搶救傷員,采取控制事故險情蔓延擴大的有效措施;搶救被圍困人員,及時撤離傷亡人員;負責對事故人員進行現場救治。(3)警戒維護組:負責設置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疏通道路。(4)醫療救護組:負責傷員的救護,開設現場急救所,保證救治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及時聯系就近或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5)交通運輸組:負責現場搶險設備、人員、藥品等急需物資的運送,疏散現場人員。(6)后勤保障組:負責保障搶險救援物資的供應,協助醫療救護組處理傷員的救護工作,安排指揮人員和搶救人員的食宿和傷員的轉移;組織安全保衛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維護事故發生區域治安、交通秩序;控制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和事故危險區;負責阻止未經批準的現場拍攝、采訪等。(7)善后處理組:負責對死難、傷員家屬的安撫、慰問工作,做好思想穩定工作,妥善處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種不安全、不穩定因素,控制事態的進一步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8)機動預備組:彌補救援力量的不足,由總指揮臨時決定調動和投入。(9)事故調查小組: 對事故責任人,目擊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機械設備損壞和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事故的性質、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5 應急響應程序
結合秀寧隧道的施工特點,并參考相似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程序的制定。把響應程序等級分為兩類:一般響應程序和重大事故響應程序。對于一般事故的應急響應,當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后,當事人立即向項目經理匯報,并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現場負責人組織應急成員對事故進行處理,并在半小時內向指揮部領導報告。而對于重大事故的應急響應,在重大施工安全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立即組織應急小組人員對事故按應急程序進行處理,并立即報告應急救援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立即奔赴事故現場指揮事故處理工作。
6 結語
近年來,在鐵路隧道建設中,發生了多起安全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在總結沉痛的教訓之后,各施工單位都意識到了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重要性。一個完善、周全的應急預案可以將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保證人身安全的同時還能盡可能的減少經濟損失。只有根據現場隧道施工的實際情況,才能制定出合理的應急預案;只有在分析各種危險源的特點,保證各種應急反應資源處于良好的狀態的前提下,才能保證在事故發生時,應急反應行動能按計劃有序地進行。
該文介紹了秀寧隧道施工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的內容,從危險源分析到應急組織機構的布置再到應急響應程序的制定。可以看出秀寧隧道對于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重視,此預案的研究對相近工程也有很大的借鑒作用,對于預案中不足之處還需在工程進一步開展過程中進行響應的改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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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提高企業安全技術水平;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實現跨越發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產保障。
(二)工作任務。以道路交通運輸、水上交通及漁業船舶、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冶金等行業和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面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提高全縣安全生產技術水平;實施更加有力的引導政策,加快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三)工作目標。經過努力,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全面好轉,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明顯下降,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力爭到“十二五”期末,全縣億元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好于全市平均水平,工礦商貿十萬從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達到全市先進水平;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得到明顯改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得到明顯提高,政府安全監管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一)企業必須規范生產經營行為。企業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證照,否則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企業必須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加強企業職業健康和勞動保護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三)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按照不同的崗位及工藝分別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組織修訂。對實施動火、受限空間、爆破、臨時用電、高空、水上、吊裝、檢修、安裝使用特種設備等危險性作業要制定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制度。非煤礦山地采企業應進一步規范采掘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和審批。
(四)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應當建立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現場輪流帶班制度,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并做好帶班檢查記錄。
(五)企業必須保證安全投入。企業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費用,在年度財務預算中確定專門用于安全投入的經費,并確保專款專用。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道路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企業必須足額提取安排安全費用,并保證安全設施投入到位。
(六)全面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企業必須經常性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按照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時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事故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重大隱患要按照規定向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對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要立即落實整改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治理進度、結果等情況。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
(七)強化職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從業人員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新員工上崗和轉崗員工必須落實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職工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八)全面開展安全達標活動。企業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要求,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活動。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冶金、機械制造等行業企業應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實現安全標準化目標。企業應當加強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期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能力“四個能力”建設。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未在規定期限達標的,要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縣政府將依法予以關閉。
三、強化“一崗雙責”,嚴格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一)嚴格落實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一崗雙責”規定,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對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導企業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和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督促企業認真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
(二)加大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力度。各有關部門要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行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以強有力的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要依法嚴肅查處運輸車輛超員、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山,縣政府將依法予以關閉;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提請縣政府予以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立重大隱患治理逐級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企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按屬地原則提請縣政府掛牌督辦,并在本地媒體上予以公告,監督企業及時整改。企業對實行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規給予從重處罰,拒不整改的,由縣政府依法予以關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重大隱患掛牌督辦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四)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監管。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市屬、縣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要建立企業等級評定滾動機制,繼續按照A級抓鞏固、B級抓提高、C級抓整改、D級掛牌督辦的要求,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狀況等級評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確定為C級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并暫緩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取消其評優評先資格;確定為D級的,由縣政府掛牌督辦整改,相關部門暫扣相關證照,取消所有項目審批及評優評先資格,責令停產整頓,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
(五)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責任。建設項目核準(審批)部門要督促企業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將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審批情況同時通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包括安全監控設施以及防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新建的鐵路、高速公路、城鄉道路、港口、碼頭、渡口及其他重點建設、基礎設施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有效落實“三同時”措施。施工單位要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嚴禁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特種設備進場作業。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證照,并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責令停工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六)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的作用,依法保護和落實群眾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舉報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建立值班制度,及時受理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隱患舉報,并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舉報獎勵經費由各級政府負責落實。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查明原因,切實整改。
四、加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加快“科技興安”步伐
(一)加強企業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擴大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鼓勵、支持、推動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裝備和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年全部完成。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出租汽車、校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2012年全部完成。在危險化學品槽車充裝環節推廣使用萬向充裝管道系統,涉及危險工藝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安裝自控聯鎖、自動報警和緊急停車裝置,于2012年完成。露天礦山全部實行液壓錘二次破碎和機械鏟裝作業,適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礦山實行中深孔爆破。庫容達三等別級以上的大型尾礦庫,以及下游3公里影響范圍內有重要建構筑物和10人以上常住人員村莊的四、五等別尾礦庫,必須安裝在線監控系統,于2013年完成。冶金煤氣企業應設立煤氣救護站,配備專業人員、救援設施及特種作業器具,嚴格按規范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裝置,為作業人員配備攜帶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和通訊聯絡工具,于年全部完成。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44.1千瓦(60馬力)以上的漁船要安裝防撞(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于2012年全部完成。
(三)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研發,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對開發和推廣應用先進安全技術成效顯著的企業給予獎勵。
(四)應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設步伐。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系統和基礎信息數據庫,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和監測預警系統建設。運用先進的信息化技術促進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改造與升級,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增強事故防控能力。
五、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一)建設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各級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普查、登記、建檔等工作,做好必要的應急裝備和救援物資保障,加強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與市級同步于2010年前建立健全市、縣二級生產安全應急管理體系,依托公安消防和大型企業等專業救援力量,建立礦山、危險化學品縣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骨干隊伍,2012年前建立滿足需要的區域性應急救援隊伍。加快全縣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2012年完成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各鄉鎮場、各工業園區應急救援平臺建設,2013年實現全縣應急信息平臺互聯互動。
(二)建設高標準的危化園區。規劃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為化工園區。凡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一律進入依法規劃的化工園區,否則不予審批。
(三)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應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生產安全事故征兆,立即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企業要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評估,建立重大危險源動態、實時監控和管理系統,實現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聯網。重大危險源評估結果及有關安全措施應報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企業應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和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行業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生產規模較小的企業應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與專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因下達停產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損失,企業不得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嚴格行業安全準入,把好安全生產源頭關
(一)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新、改、擴建的建設項目可能影響周邊相關單位或設施安全的,應當主動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在實施城區地面挖掘作業時,施工企業要全面摸清項目涉及區域地下管道、線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安全。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和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條件論證,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縣政府或縣相關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準造成事故隱患的,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二)加強重化產業基地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建立重大化工產業基地綜合應急救援中心,加強化工園區日常安全監管,及時處置事故。年成立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綜合應急救援機構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平臺,實施重大危險源監控,確保化工園區安全穩定。
(三)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擴大縣級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充實各行業專家庫。依托省市科研院所,推動安全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范發展。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監管,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規范性、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監測檢測、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專業服務機構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報有權機關給予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
七、加強政策引導,增加安全生產投入
(一)落實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加強安全科研和安全生產基礎學科研究,推進安全生產方面的產、學、研結合。用好國家振興裝備制造業的有關政策,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制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重點扶持培育尾礦庫在線監控系統等安全技術裝備、產品的發展。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二)加大安全生產專項投入。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大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投入,大力扶持非煤礦山安全技改建設,切實做好尾礦庫專項治理工作,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對因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業的搬遷在有關政策上給予扶持。從年起,縣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作為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非煤礦山、尾礦庫和危化品企業等重大事故隱患的技術改造、治理、搬遷和支持企業研究運用安全生產新技術,各鄉鎮場、工業園區也要設定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列入財政預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三)制定并用好安全生產經濟政策。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的獎勵與補償機制。制定危化品、礦山、煙花爆竹等高危企業安全風險抵押金與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相結合的制度,積極推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與領導年薪及員工績效工資掛鉤制度,加大高危企業相關人員的獎懲力度。實行尾礦庫閉庫安全保證金制度。
(四)執行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要依法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及時發放。
(五)鼓勵培養安全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依托省、市、縣高等院校、技術學校資源,定向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保障安全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的培養。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術,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一)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規劃和總體布局,同步制訂實施“十二五”安全生產專項規劃,明確和落實安全生產重點建設項目。企業在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中。
(二)淘汰落后安全技術產品。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對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予以強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業安全生產的專項資金中,對符合安全產業政策導向的項目予以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三)加快產業重組步伐。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產能,提高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九、嚴格安全目標考核,強化安全責任追究
(一)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完善全縣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體系和考核指標體系,加大亡人事故的考核權重,嚴格落實定期分析、預警及事故通報、約談誡勉、督查考評、履職報告點評等制度,將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評先評優“一票否決”。強化安全生產約束和激勵機制,決定在每年度全縣各鄉鎮場、各部門的綜合績效考核中,凡轄區內發生責任安全生產事故死亡1人,從總分1000分中倒扣30分,死亡2人的倒扣50分,對安全生產單項責任考核中名列前三名,分別給予5分、3分、2分的獎勵分,加入綜合考評。
(二)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其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或礦長)。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二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或礦長)。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以及瞞報事故、事故發生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三)強化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問責制度。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四不放過”的原則,成立事故調查組,認真組織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在報縣政府批復前應先征求縣政府安辦的意見,經縣政府批復結案后,于10日內向縣政府安辦備案。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縣政府調查處理,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負有責任的鄉鎮政府和縣直相關部門的有關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調查處理,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負有責任的鄉鎮政府和縣直相關部門的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追究負有責任的縣政府或市直有關部門相關領導的責任。發生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制度。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事故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按照省政府《意見》)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向當地政府和發改、經貿、外經貿、國土資源、建設、工商、金融證券等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企業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五)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存在的,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對事故查處落實情況實行各級安委會層層掛牌督辦制度,特別重大、特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掛牌督辦按國家、省政府有關規定落實;一般死亡事故由市政府安辦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后,較大事故由市政府安辦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縣政府安辦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十、提高安全監管執行力,服務跨越發展
(一)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產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將億元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十萬從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定期研究、部署、檢查。落實本地安全生產工作,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鄉鎮政府安委會主任要由政府行政正職領導擔任。要加強對縣、鄉鎮領導干部的安全培訓,保證安全生產分管領導的專業性、連續性,提高基層政府的安全監管能力。
(二)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按照機構編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執法機構,充實增加執法力量,配備與安全監管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進一步健全鄉鎮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未成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鄉鎮要在年6月底前成立,并配備2-3名專職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確保必要的經費、裝備及其他工作條件,村居、社區應當確定安全協管員。
(三)加強安全監管執法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切實增加并確保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到位,2012年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完成安全監管監察執法車輛、事故搶險指揮車輛和專業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基本裝備的配備以及現場檢測設備、現場調查取證與分析設備、辦公設備和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
(四)創新安全生產管理方式。各工業區(園)要加強對園區內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管理和指導,安全專業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過服務購買等方式,與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由其代為履行部分工作。各工業區(園)的企業,其安全專業管理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當與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由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并明確雙方的相應責任。44.1千瓦以上的漁船推行公司化、協會化管理模式。
(五)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制度。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制度。對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事故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以及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給予榮譽稱號,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六)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各級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按當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提取0.1元作為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專項經費。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力度,開展多種形式安全宣傳活動,依托企業“職工書屋”、“農家書屋”、鄉鎮文化站、學校圖書館等,建立“安全書屋(書柜)”。認真開展安全社區創建活動,大力推進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創建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協調或組織新聞媒體,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探索建立安全生產領域對臺交流合作機制,拓展兩地安全生產合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