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8-13 09:57:0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食品安全健康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論文摘要]本文從食品安全性的概念、我國食品安全性的現況、影響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等幾個方面對食品安全性問題進行了討論,以期能夠促進我國食品安全性的改善。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問題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定。隨著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對食品的質量與安全的意識均在不斷地增強,功能性食品、綠色食品、轉基因食品等用語頻繁出現在媒體和日常生活中。讓城鄉居民長期吃上“放心菜“、“放心肉”、“放心食品”,已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本文從食品安全性的概念、我國食品安全性的現況、影響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等幾個方面對食品的安全性進行了初步的剖析。
1、食品的安全性的概念
由于科技、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食品安全性問題的內涵及輕重緩急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也不完全相同,人們對食品安全性的理解也有不同程度的差距。1996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將食品安全性定義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在我國食品的安全性通常被解釋為“在規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的條件下長期食用,對食用者不產生不良反應的實際把握”。所謂不良反應包括由于偶然攝入某一種食品對機體所產生的急性毒性(傷害)或長期微量攝入所產生的慢性毒性,例如致癌性和致畸性等。隨著科技的進步和分析技術的提高,有些曾被認為是絕對安全、無污染的食品,后來又發現其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質,長期食用可導致消費者慢性中毒或危及其后代健康;而許多被宣布為有毒的化學物質,實際上在許多食品特別是在天然食品中以極微量的形式廣泛存在,并在一定含量范圍內有益于人體健康。因此,評價一種食品是否安全,并不是根據其內在的固有毒性,而是看其是否造成實際的傷害。
2、我國食品安全性現況
我國食品工業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取得突出的成績,但是仍存在不少問題,目前最嚴重的就是食品的安全性問題,重大食品中毒事件頻頻發生,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止。用甲醇制作毒酒,用福爾馬林浸泡海產品,在火鍋中加入罌粟殼,用生石灰做豆腐以及阜陽奶粉等事件層出不窮。僅2006年就發生過多起食品安全問題:蘇丹紅事件,超碘奶事件、變質奶事件、孔雀石綠事件等等。接連不斷的食品危機,使人們對食品的安全憂心忡忡,人們不禁要問,還有安全的食品嗎?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老百姓日常議論和關注的話題。如果這個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將會對人民的身心健康、整體生活水平、食品工業乃致整個的經濟發展造成負面的影響。
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食品安全給我們帶來的挑戰,切實研究食品不安全問題,認真分析原因,采取積極的行之有效的對策,逐步消除食品的不安全因素,構筑適合我國國情的食品安全體系。
3、影響食品安全性的因素
專家認為,造成目前食品安全形勢嚴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近年來,每年衛生部接到食物中毒報告100~200起,涉及數千人發病,百余人死亡;除意外事故外,大部分均是致病微生物引起的。如80年代在上海因食用污染毛蚶引起甲型肝炎大爆發累及30萬人。從對消費者健康的影響出發,微生物性危害是我國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也始終是各國行政部門和社會各界努力控制的重中之重。
(2)長期使用農藥、獸藥、化肥、及飼料添加劑。農藥、獸藥、化肥、飼料添加劑等化學成分對食品安全性產生的影響,已成為近年來人們關注的焦點。如棚式蔬菜,為防止病蟲,菜農往往超量噴灑農藥或使用高激素、高營養素,使農作物超常生長。由于這些化學品性質穩定,不易降解,在食物鏈、環境和人體中可長期殘留,對食品安全性以及人類健康構成了很大的威脅。
(3)環境污染。環境污染物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危及人類健康,比如說有機污染物中的二惡英、多環芳烴、多氯聯苯等工業化合物及副產物,都具有可在環境和食物鏈中富集、毒性強等特點,對食品安全性威脅極大。在人類環境持續惡化的情況下,食品中的環境污染物可能有增無減,必須采取更有效的對策加強治理。
(4)食品添加劑。在食品的加工、包裝、運輸以及貯藏過程中,為了保持食品的營養成分,增強食品的感官性狀,適當使用一些食品添加劑是必要的。但是要求使用量必須控制在最低有效量的水平,否則會給食品帶來毒性,影響食品的安全性,危害人體健康。目前在食品加工中廣泛存在著濫用食品添加劑的現象,如使用量過多、使用不當或使用禁用添加劑等現象。
(5)食品加工、貯藏和包裝過程。食品在高溫烹飪過程中,會產生一些毒性極強的致癌物質(如多環芳烴、雜環胺等),在加工過程中,會用到機械管道、鍋、塑料管、橡膠管、鋁制容器以及各種包裝材料等,也有可能將有毒物質帶入食品。另外,食品貯藏過程中產生的過氧化物、龍葵素等化合物,也給食品帶來了很大的安全性問題。(6)食品新技術新資源的應用帶來新的食品安全隱患。隨著食品工業的迅速發展,大量食品新資源、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新型包裝材料、新工藝以及現代生物技術、酶制劑等新技術不斷出現,造成直接應用于食品或間接與食品接觸的化學物質日益增多,已經成為亟待重視和研究的問題。
(7)市場和政府現有措施不完善,仍存在著假冒偽劣產品,食品標簽濫用,違法生產經營等。
概而言之,食品不安全因素可能產生于人類食物鏈的不同環節,其中的某些有害成分,特別是人工合成的化學品,可因生物富集作用而使處在食物鏈頂端的人類受到高濃度毒物危害。
4、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
(1)強化政府監管,對監管不力、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有關部門實行問責制。
(2)加大對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有關當事人、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3)研究、開發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對食品生產流通全過程嚴格監控,保障食品安全,同時有關信息,確保人民群眾的知情權。
(4)加強環境保護,全面控制水體、空氣、土壤的污染,改變當前食品污染狀況。
(5)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和無污染、安全、優質的綠色食品。
(6)切實從源頭抓起,防患于未然,消除食品污染于發源端。比如說減少農產品的污染情況,可盡量選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等化學品等。
(7)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理機制,確保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受害人員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市場存在的假冒偽劣食品能得到及時的收繳、查封;
(8)掌握食品安全知識,提高自我防護意識,改進飲食習慣,革除不科學、不文明的飲食方式,少吃或不吃油炸、熏烤及霉變食物等。
綜上所述,吃的營養,吃的安全,是人類生存的基本要求。我們相信,只要全社會都來重視食品安全,我國食品安全方面的問題一定會穩步改善,從而使人們吃上放心食品。
參考文獻:
[1]陳君石,食品安全-現狀與形勢,江西食品工業,2003,1,4
[2]南慶賢,呂玲,動物性食品安全性問題及其對策,中國家禽,2002,24(22),6
關于食品安全問題的因素,我認為,人為因素放在主次,其次是環境因素。許多商家為了私人利益,不顧他人健康,而有了一連串的問題出來。最近炒得火熱的“新西蘭肉毒桿菌奶粉”也受到了廣大民眾的關注,“肉毒桿菌”是毒性最強的蛋白質之一,它們可以隨著空氣中漂浮的灰塵、小液滴飄散到四面八方。任何食品的生產環境都不可能無菌,各種微生物都在想法設法滲透進來。奶粉中的肉毒桿菌也很可能是乘著空氣中的小顆粒物飛入生產管線,這就是剛才所說的次要的環境因素,這是我們無法改變的,但是,在生產奶粉中,它們又恰巧逃過了定期消毒程序的清理,這就是最關鍵的人為因素。因為少做了一條程序,最后便會危害到人體的健康。
相類似的“三鹿奶粉事件”,它的危害也是十分之大的。一些嬰兒為此得了腎結石,根據我國官方公布的數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嬰幼兒奶粉而接受門診治療咨詢且已康復的嬰幼兒累計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另截至到2008年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門有1人確診患病。盡管“三鹿奶粉”已經禁止生產了,但是,誰又會想到幾年后還是會有一樣的“毒奶粉”在我們身邊默默地吞噬著許多人的生命。禁止只會治標不治本,而作為這其中的一員,什么呢?為此,我提出了一下幾個觀點:
首先,是加大對有關食品的監督抽查力度。二是加大對本地區食品企業的巡查頻率,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的生產加工行為。三是加大對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力度,引導群眾提高食品安全衛生意識及自我防范意識。前面兩點對于一個學生來說或許辦不到,但是,第三點,我們應該積極響應。對于第三點,我要給予補充。我們可以舉辦關于“食品安全”的論文比賽,演講比賽,讓許多學生參與其中,一定會受益匪淺。而在平時的生活中,購買食品,我們應該看生產日期,防偽標識等。我們也要關注新聞,了解一些關于“食品安全”的信息。只有將這三點有效結合,食品安全才能真正意義上的與健康同行。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法 懲罰性 賠償原則 身體健康
社會越是發展食品安全就變得越來越重要,在我們國家的發展過程中科學技術和經濟的發展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這些發展卻并沒有提升食品安全的程度,而且隨著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升,國家、政府以及社會大眾對食品安全的關注程度也隨之升高,人們更加向往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的飲食方式,但是這其中最關鍵的就是飲食安全,國家和政府也在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在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們國家的食品安全法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法的適用方面,本文主要針對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原則的使用性展開分析和研究。
一、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原則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含義
食品安全法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障人們的飲食安全,同時也是為了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因為一些不合法律規定的食品可能會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隨著近幾年來社會上各種各樣的怪病的發生率的提升,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也隨之提升。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是指食品安全法中關于一些嚴重的違規行為需要進行法律懲罰的行為,在對這些行為對社會正常生產和發展給社會帶來的影響和補償界定的一些法律規定和約束,但是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說懲罰性賠償是補償性的賠償,因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必然會給社會和大眾帶來影響,而且這些影響是不可磨滅的,嚴重的甚至可能會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因此進行懲罰性賠償不僅是社會的需求,也是國家政府設立法律的需求。設立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的主要價值在于盡可能地降低由于食品安全問題給人類帶來的損失。
(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特征
從立法的角度來說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特征包含三個方面的含義:首先就是懲罰和杜絕類似的食品安全實踐發生,因為食品安全一旦出現問題危害到的人群就會非常廣泛,而且食品安全嚴重的話威脅到的就是人們的生命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主要的特征就是懲罰食品安全的威脅者,而且以此來杜絕此類現象的再次發生,從而達到保障人們飲食安全的目的;其次就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的是否賠償以及賠償金額的多少必須要由依法機關的確認和審核,不能隨便確定,這主要是由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其社會危害程度決定的,而且我們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法律案件的賠償都必須要經過仲裁機關以及社會公正機關的共同認定,這也是為了保障社會公平和公正,避免引起惡性社會事件的關鍵;最后就是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不僅具有法律意義也有補償意義,因為它一方面確保了社會法律的公平正義,確保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都能夠受到法律的嚴懲,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補償和保障,這不僅是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設立的意義同時也是其基本的屬性和特征。
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性以及存在的問題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違法行為認定不夠明確
食品安全法關于違法行為的認定是確立違法行為、確定懲罰性賠償以及賠償程度的關鍵,但是在我們國家的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違法行為認定還不夠明確,這就在很大程度上縱容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不完善開展違法犯罪活動,面對這些犯罪行為法律沒有足夠的約束力,這從一方面也會促進這些違法犯罪活動的猖獗。例如我們國家的食品安全法中并沒有關于食品安全違反法律認定的單位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很多的食品安全案件沒有明確的單位認定,就會使得違法人士認為不經過認定的就不算是違法犯罪活動,這樣很容易使得社會上的食品出現重大安全問題但是卻無人監管,由此可見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對社會的影響,在社會的發展中這個問題必須要得到社會和政府的重視和關注,否則對社會和大眾的影響將是巨大的。
(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沒有關于違法行為的確定
從目前的發展形勢看來大多數社會上危害食品安全的問題都表現在:一是為了保證食品的保質期,一些生產商會惡意地在食品中添加一些不合規定的添加劑,最終保證了產品的保質期,但是產品的安全性卻沒有了確定的保障,二是一些商家為了謀取高額利潤在實際的產品生產和制造過程中偷工減料,或者是采用一些不健康但是成本極低的替代品來生產和制造商品,這樣降低了成本,但是以與市場相同的價錢銷售就可以獲得更高的利潤。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這里只是簡單地列舉了幾個比較常見的例子,但是可以很明顯地看出這樣的行為確實給食品安全帶來了非常嚴重的損害,因此政府和立法部門有必要對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違法行為以及各個行為的賠償措施進行明確的規定和設置,這不僅僅是為了保證法律的效率,更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三)食品安全法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不夠合理
關于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賠償金的核算也是食品安全法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員的主要懲罰措施和政策,但是我們國家在實際的立法過程中關于賠償的金額以及賠償的方式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食品安全案件的賠償對象主要是消費者,因此賠償的金額必須要根據這些食品安全案件對消費者以及社會造成的影響來確定,就比如說曾經我們國家最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之一的三鹿奶粉事件,這個事件涉及到的人群之廣,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之大是任何一個事件無法比擬的,在面對最終的賠償時三鹿集團也只是表示會對所有的消費者進行賠償,但是這個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如何證明自己就是其消費者都是問題,因此在面對這些類似的食品安全事件時必須要首先確定賠償金以及賠償范圍,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可以提升法律的適用性。
(四)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還有很多遺留問題沒有解決
關于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我們國家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法律的完善性以及法律的可行性方面我們國家發展的空間還很大。比如說一個已經困擾立法者很久的問題就是:雙倍賠償的問題,消費者希望得到生產者的雙倍賠償主要是由于消費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而且自己的身體健康也受到了威脅,但是消費者卻沒有明確的證據來證明,由此就產生了消費者舉證困難的局面,而生產者則認為自己沒有必要進行雙倍賠償,這是我們國家食品安全法中遺留實踐最長同時也是最影響食品安全法實施的一個問題,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已經影響到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以及食品的安全性。
三、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使用程度的建議和措施
(一)明確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使用范圍
關于明確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使用范圍對于保證食品安全法的順利實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必須要明確賠償的范圍,賠償的人群和賠償金的分配等,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開展的主要作用就是補償受害消費者,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是在這個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必須要保證賠償金的落實,這不僅僅是為了保證法律的效力,同時也是為保證食品安全法的效力;最后是明確范圍有利于食品安全法的準確落實和實施,因為一旦確定了范圍就確定了法律的界限和懲罰的規定,這樣食品安全法就有了實施的界限和范圍約束,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實施也才會更有效率。
(二)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賠償金計算的科學化和合理化
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賠償金計算的科學化和合理化是為了保證賠償金的準確性,不僅是為了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保護,而且也是為了保證產品生產者的合法權益,因為過多的賠償對于生產者來說是不公平的,過少的賠償對于消費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的規定必須要確保雙方的權益的公平性和對雙方的保護性,既要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又要維護生產者的正當權益,總之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必須要保證科學性和合理性,這也是為了法律的正當效益,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法律能夠準確實施,法律也才能夠有正當的實施權益。
(三)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相關制度和適用機制
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相關制度的完善和適用機制,對于確保食品安全法的正確實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關于這方面一是要擴大請求主體全的范圍,按照理論來說所有的產品消費者都有權利對違背食品安全的生產者要求進行賠償,這些賠償或許是對于身體傷害的賠償,也可能是對身體傷害的賠償,總之消費者對自己消費的產品有權利要求賠償;二是必須要對消費者的舉證難的問題進行解決,關于這一點消費者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進行產品消費時必須要索要專業認證的產品發票,這是確認消費者進行過消費的唯一最有力的證據,也是消費者解決舉證難最有利的途徑;三是完善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機制和制度,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這些法律的有效實施,確保人民的健康和安全,這是法律的責任也是立法機關的義務,在未來的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必須要注意到這些問題,并及時解決。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涉食品犯罪 定罪量刑 法律責任
一、食品安全事故概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食品安全也是一門專門探討在食品加工、存儲、銷售等過程中確保食品衛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隱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個跨學科領域。
近幾年來,國際上相繼發生了一系列震驚世界的食品污染事件,對食品安全問題形成一次次的沖擊波。在通常情況下,我們認為食品安全應該包括“食物量的安全”與“食物質的安全”兩個方面,“食物量的安全”解決的是能否吃飽問題,”食物質的安全”是指確保食品消費對人類健康有沒有直接或者潛在的不良影響。在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如上海的毒饅頭,浙江地區以變質的動物內臟提煉地溝油,“皮鞋酸奶果凍”事件,杭州的“毒蜜餞”事件,使人們現在都有談食品色變的感覺。據統計,我國每年食物中毒的人數至少為20萬-40萬人。由此可見,我國的食品安全現狀非常不樂觀。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構成要件
根據現代漢語解釋,食品安全事故為相對于受害者而言發生的自然的或認為的意外損失或災禍。所以,我們可以推斷出食品安全事故是相對于食品受害者而言,是由自然因素,人為因素而引發的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所造成的意外損失與災禍。根據我國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食品安全事故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而客觀要件是判斷是否構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標準。具體來講,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構成要件有:違法行為;行為的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
(一)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主要包括兩種形式:作為和不作為。在《食品安全法》中,作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行動實施了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例如行為人生產法律禁止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不作為是指行為人以消極的態度,不積極履行食品衛生法律規定的應盡義務的行為。例如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如果行為人消極地不履行這一義務,即是違法行為。
(二)行為的損害結果
行為的損害結果是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有損害人體健康,死亡的后果。損害結果是確定食品安全犯罪的顯著的外部特征。涉食品安全犯罪與其他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不同,其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受害者的廣泛性。由于現在社會生產具有規模大,銷售具有網絡化的特點,導致食品安全犯罪領域的受害者分布極為廣泛
2.受害者的不特定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由于食品食用者的廣泛性,導致受害者人數眾多,而且人數是不特定的。
3.損害結果出現的突發性。大規模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相對于傳統的犯罪行為,大規模食品安全犯罪不是由具體明確的行為人直接對受害人實施危害行為,而是首先作用于食品,以食品作為中介來對受害人的生命或者財產產生損害。相對于傳統的犯罪行為,現在的大規模食品安全犯罪行為需要動用現代科技手段才能鑒定。因此,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會不以受害者所意料的方式突然發生,而且一旦發生,即使采取各種控制或消除事故的誘因的措施,也很難使事故損害停止或者消除其影響。
4.損害結果的嚴重性。食品安全犯罪的損害結果是涉及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兩個方面,損害結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更加明顯。據統計,在“大頭娃娃”事件中,根據相關調查的數據,截止到2004年5月,僅安徽省阜陽市因食用劣質奶粉造成營養不良的嬰兒就有229人,因食用劣質奶粉造成營養不良而死亡的嬰兒共計12人。因此,食品安全領域的犯罪往往會出現嚴重的損壞結果,而且程度深。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根據我國的刑法理論,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在食品安全犯罪領域中,即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必然的前因后果的關系。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認定
食品安全事故的認定是指依照特定標準對某一食品安全事件是否構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是何種性質進行判斷和確定的法律行為。通過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認定,分清事故責任,以便維護當事人正確的合法權益及切身利益。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存在形態,我們把其分為顯性形態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性形態的食品安全事故。顯性形態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危害結果,損害事實均以外在形態表現出來而為人們直接認識和判斷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食品中毒和食品食品污染事故大多為顯性的食品安全事故;隱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危害結果,損害事實不是以直接的外在的形態表現出來,而是必須借助特定的科學手段才能別人們所認識或者在現今狀態下無法被人們所認識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轉基因食品安全事故。
鑒于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特殊性,為了能夠準確,客觀,公正的認定食品安全犯罪,在實際的操作中,務必要遵循一下的原則:(1)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此原則是認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立腳點和根本前提,食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造成的后果,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都是確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基本事實。然而,在確定事實的過程中,也應該是建立在證據確鑿充分的基礎之上的。(2)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確定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我們應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規范,依法認定食品安全事故。(3)依靠科學技術的原則。因為食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準確的認定食品安全事故需要依靠現代醫學技術上的判斷。
四、食品安全事故責任的承擔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如何確定食品安全年事故責任承擔者的法律責任,取決于如何定罪與量刑。在上文中,我們已經分析了如何認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責任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概念。純粹法學派的創始人凱爾森認為:“法律責任的概念是與法律義務相關聯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對一定的行為負責任,或者他在此承擔法律責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的行為,他應受制裁。”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有違法行為或者因為法律上的規定,應當承擔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為食品安全事故威脅到公民的人身與財產安全,對社會公共安全也有極大的破壞性影響,所以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為人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43條規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第144條規定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等,都屬于對食品安全事故刑事責任的追究。201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犯罪立法又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加大了處罰的力度。比如將食品安全監管的瀆職從瀆職罪中單獨的剝離出來,增加了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是,在我國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領域仍然存在缺陷,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出現了定罪與量刑的不對稱。根據刑法上的有關理論,食品安全犯罪大多為故意犯罪,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仍存在因為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我們應該有必要將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罪過擴展到過失,或者增加過失犯罪的罪名,而不是間接的適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關鍵詞:農村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監管
中圖分類號:F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336(2015)02-0045-02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品是人類生存下去的重要支柱,所以食品安全問題是大家尤為關心的,特別是在近幾年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都得到了政府以及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和重視。盡管我國在食品及食品安全方面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法律,但是食品問題還是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尤其是農村地區,地處偏遠,設備落后,大量黑心店家的存在,政府相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管的監督力度不夠等不可控原因,都使得農村地區的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問題憂心忡忡。
所謂食品安全監管的概念是,國家職能部門對食品生產、流通企業的食品安全行使監督管理的職能。具體是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實施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查處生產、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質量違法行為。而近期頻頻曝出的食品安全問題,讓消費者和政府部門對食品安全及其監管提高了關注度,也暴露出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著不足。這就需要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食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采取監管措施,加強整治力度,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1 背景及意義
隨著人類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生活的質量也要求的越來越嚴格,而食品與人類生存下去是息息相關的,自然引起廣泛重視,尤其是染色饅頭、地溝油等在日常的飲食中出現頻率較高的食品被曝出,消費者對食品的態度不再是基于信賴原理而輕視甚至忽視了。雞、鴨、豬等動物的肉都是餐桌上的尋常菜,中國的人口基數大,需求量也多,相對來說飼養量、供應量與需求量是存在較大差距的,所以有很多現在我們聽聞的生長素、變異雞、注水豬肉等名詞,還有在生產、加工、包裝等環節添加的著色劑、防腐劑、塑料、亞硝酸鹽等化學產品,這些都是對人體有害的物質,但是市場上卻比比皆是。近期熱門的“辣條”,其生產過程的衛生環境,工人的操作流程都駭人聽聞。當今的國際貿易往來日益頻繁,經濟發展迅猛,進出口食品的數量和種類不斷增加,食品安全問題時有發生,對人類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都產生了巨大 威脅,對我國在國際食品市場上的聲譽有很大的消極影響。
食品安全監管出現的問題日益嚴重,且農村處于劣勢地位,更應得到普遍的重視。原因是農村地區地理位置比較偏遠,人口比較分散,法律意識不強,交通不太便利,監管不到位,所以其食品安全監管更有難度,也容易被忽視。雖然現在對農村的關注度大大提高,2014年國家食藥監總局也提出要以保障農村食品消費安全為基點,采取四項措施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但效果卻是不太明顯。
作為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村的食品安全監管意義不言而喻。加強農村的食品安全監管有利于市場秩序得以維持,有利于保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統籌城鄉規劃,有利于新農村的建設,有利于提高農村地區居民的自身保護意識。在當今食品安全問題猖獗的情況下,加強農村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顯然是迫在眉睫的。
2 食品安全現狀
2.1 消費者存在的問題
第一,自我保護意識差。農村地區沒有正規的菜市場或者大型超市讓居民購買食品,存在的較多的是個體工商戶或者無合法經營資質的小商小販、小作坊等,水果、蔬菜、水產、肉類等等家庭普遍需要的食品都是他們涉獵的范圍。有的是游街串巷,有的是固定攤位,以多種方式出現在消費者的視野中。即使知道一些商家、店鋪是不存在資質的,或者經營的產品是不合格的,更多的消費者選擇的是不購買,自己不食用,而非舉報揭發。
第二,注重身體健康的意識不高,貪圖便宜。有些消費者覺得吃一些沒有什么事情,長年都是在那些攤位上購買,身體狀況并沒有太多變化,“不干不凈,吃了沒病”的錯誤觀念根深蒂固。而且去正規的超市購買,路途遙遠,消耗的時間長,成本高,因為新鮮程度問題,不可能一次購買許多,那么周邊的攤位顯然是適合的選擇,
2.2 生產者、加工者等主體存在的問題
在食品流入市場前,要經過幾個步驟,生產、加工、運輸等等一系列的程序,而這些環節對食品的安全質量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稍有差池,食品安全就難以保障。也因為中間程序復雜,才讓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
第一,缺乏社會責任感。例如給雞打激素,一只雞可以長多個翅膀;為了保障食品的新鮮和色澤,添加防腐劑、著色劑等化學物質;為了降低成本,賺取更多利潤,對工人的身體健康情況和工作環境降低要求甚至沒有要求;等等。
第二,違法成本低,利潤高。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經受不住誘惑,添加些許禁止產品,就可以大大提高利潤,而農村地區的食品流通在一定條件下是自由的,甚至沒有經過質量、衛生等方面的檢查,已經流入市場,所以農村地區的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隱患,那么出現的“注水豬肉”、“地溝油”、“染色饅頭”等廣大農村群眾普遍接受或使用的食品,嚴重威脅著農村地區群眾的身體健康。一些商家抓住有些消費者即使知道不安全也不舉報的心理,在農村地區的食品市場上肆無忌憚地制假造假。
2.3 相關政府部門存在的問題
我國對食品安全監管采取的是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監管主體多,責任區分難,所以產生問題解決不及時。
第一,人員不充足,監管難度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5條第1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根據對此法條的解讀,縣級人民政府顯然是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管理機構的領導機關。縣級下轄的鄉、鎮很少有對食品專門的監管機構,即使有監管機構,其檢查設備也是較為落后的,人員配備于農村地區而言也是顯然不足的。農村地區并非整齊劃一的,而是因當地的地形地貌選擇居住區域,所以有些地區分布較為分散,那么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人員來說,監管力度大,監管范圍廣,監管對象多且分散,人員較少增加監管難度。
第二,監管主體多,責任劃分困難。我國對外公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有10多個,顯然監管機構是充裕的,但是食品安全問題卻層出不窮。多個監管主體也是造成此現象的原因之一。因為監管主體多,都覺得在職責范圍之內,但是具體范圍又不清楚。所以會出現“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的情況。
第三,責任互相推諉,監管不到位。在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各個部門都是監管主體,但是出現問題,需要追究責任時,每個部門又都互相推諉,不想承擔責任,認為問題的出現不在所監管的范圍之內,導致有些環節缺乏政府部門的監管而讓不法分子鉆空子,農村地區的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遭受威脅。2.4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不健全,普法范圍小
我國目前沒有形成相應的法律體系,與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整,致使食品安全監管出現很多監管交叉地帶甚至空白地帶。在食品事故中責任人的處罰力度相對較小,違法成本低,但是收益卻很高,所以鋌而走險。農村地區的漏洞顯現的則更為明顯,首先是農村地區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法律普及程度差,對法律尤其是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了解甚少,不知法不懂法的情況顯而易見。因而消費者很難做到維護和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3 應對措施
3.1 提高公眾參與程度
食品作為人類生存的基礎保障,其安全度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健康的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在面對不法商販生產、加工、銷售有安全問題的食品,“三無”食品,或者有沿街叫賣的商販時,公眾應及時揭發舉報,撥打當地食品監管部門的電話或者親自制止,等等,降低無經營資質的販數量,減少食品的安全隱患。日常生活中在正規、合法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店鋪中購買食品,關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相關信息,不為貪圖便宜而購買無質量保障的散裝食品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充分利用身邊的資源,比如網絡、電話等,對有損于食品安全的行為多多曝光、舉報,讓不法商販的生存空間大大減少。
3.2 加強食品安全教育
我國對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宣傳大多比較零散,多是文章、電視節目等方式,普通公眾的關注度普遍較低,那么農村群眾的接觸可能性則更低,所以下鄉宣傳,在學校宣傳都不失為好方法。學生對新鮮事物的接受能力較強,對學生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識,不僅可以從小培養他們對食品安全關注的意識,還可以通過他們向家長普及,引起學生家長的關注,達到全民教育的效果。深入到鄉下,給當地群眾宣傳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用廣播、流動車宣傳車的方式,科普食品安全的意義,既生動想象又效果明顯,達到農村群眾了解食品安全相關知識的目的。
3.3 完善監管體制,加強追責機制
為避免“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的現象出現,應該對監管部門的職責明確劃分。當部門之間出現職能重復的情況時,發生食品安全問題,互相推諉而無法劃分責任,按共同責任來確定責任的承擔,并追究各負責人的責任,達到積極作為的效果,降低甚至杜絕不作為的現象。
在鄉鎮一級擴充監管人員數量,配置方便高效的監測設備和巡邏設施,覆蓋網絡監測平臺,加強農村的監管力度,使鄉鎮有能力對所在區域的食品進行抽檢,規范農村的集市市場。農村地區的群眾可以通過網絡舉報不合法、不正規的攤點,凈化食品市場。
3.4 完善獎勵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2011年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下發指導意見:“地方政府要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針對農村消費者消極舉報,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獎勵措施,積極鼓勵消費者揭發舉報不法分子的行為。他們可以通過短信、電話、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參與其中,不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能有力打擊損害食品安全市場的不法分子。前提是獎勵制度和資金運用必須公開、透明,程序必須正當、合法。
3.5 加大違法成本,嚴懲不法分子
對因檢查、舉報屬實等發現的違法店鋪應予以嚴懲,罰款的金額應參照同類食品行業的合法經營者利潤,處以3倍、4倍甚至更多,具有懲罰性,對不予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罰。對食品安全行業“失信”的企業加入食品行業的“黑名單”,限制或禁止其再次進入食品市場,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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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犯罪 刑法保護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讓人們大傷腦筋,從毒奶粉、瘦肉精到現在的塑化劑,現在人們對任何食品都不能放心,而我們的衛生行政機構或者質量技術監督機構不論是基于技術水平還是執法能力的原因并不能完全保證,科技的發展并沒有給人們的餐桌帶來了革命性的改變,相反人們現在對食品的期待甚至從原來的營養豐富、美味可口降低到了安全的層面,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倒退。在利益的驅動下,不良生產者把食品行業作為謀取利潤的跑馬場而置人們的生命健康于不顧,這其中有著道德良心的因素。但是完全解決這些問題僅僅依靠道德教化又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用法律進行規制,而且在涉及根本民生的重大問題面前,刑法不能缺席。
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涉及食品犯罪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標準,另外增加了新的罪名,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這是對當前群眾對食品安全問題關注的一種良性回應,具有積極的意義和作用。但是在現實中依然沒有能夠穩定民心,食品安全問題還是頻頻出現。這就使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我們的法律機制,是我們的刑法規定不夠嚴厲,執行不到位,還是相關配套規定不完善,為什么不能有效地制約涉食品犯罪?有人也開始質疑刑法保護食品安全的作用,并有人針對性的提出了繼續完善刑法的建議。
筆者認為在食品安全保護中刑法并不是萬能的,刑法應該有所為但是有一些也是無能為力的,我們不能對刑法寄予過高的期望,以下筆者將結合學者提出的修改完善刑法的建議以及現階段食品安全的發展形勢談一談刑法保護食品安全的缺陷。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刑法修改建議的分析
針對當前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勢,學者有針對性的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將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險犯變為行為犯,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設置資格刑,增設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
下面筆者將逐一分析這些刑法修改建議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第一,將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險犯變為行為犯。這主要針對《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該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將被判處刑罰。修改后就是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構成犯罪。從行為犯與危險犯的概念比較看,以結果發生為不必要,單純僅以行為為要素的,這種犯罪被稱為行為犯。不把發生侵害法益的現實作為處罰根據,而是把發生侵害的危險狀態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叫危險犯。兩者都把發生實質法益侵害排除了構成要件,對于防范食品安全犯罪均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兩者相比較來說,行為犯要更加嚴重一些,它甚至排除了危險狀態的構成這一入罪條件。從食品加工和銷售行業來看,如果將此罪設為行為犯則剝奪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尚未流入市場時采取補救措施的機會,因為只要生產出或者購買了此類食品就構成了該罪,在沒有侵害相關法益甚至沒有產生危險的情況下,這樣的處罰似稍顯重,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另一方面現行的刑法也并未放縱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行為,因為即便行為沒有造成危險狀態,仍可以由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來進行規制。因此筆者建議現行的刑法規定完全有能力規制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犯罪行為,無需進行修改。
第二,在食品犯罪中增設資格刑。設置資格刑及意味著實施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將被剝奪以后從事食品生產銷售行業的資格。我國刑法現有的資格刑僅為剝奪政治權利與驅逐出境,其他有資格刑性質的處罰則散見在一般法律法規中,如證券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規。我國整個刑法體系沒有設置禁止從事相關職業資格性,而且同食品犯罪一樣可以用資格刑來制約的犯罪行為有多種包括會計、教師、醫師、證券師這些都可以實行資格刑,在這樣的情況下單獨為了食品犯罪而設置資格刑顯然是不適當的,是沒有從刑法的整個體系來考慮的,如果完善相關的資格刑則必然涉及刑法中大規模大范圍的修改,僅僅修改食品犯罪是不可行的。
第三,增設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有的學者建議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增加過失犯罪的罪名。首先就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學者認為:“《食品安全法》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對系列主體規定了如召回不安全食品等系列義務,但刑法未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將不作為規制為犯罪,更未將造成重大損害后果的行為進行定罪量刑,故應當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等不作為型犯罪,以促使生產者在發現不安全食品后積極召回,防止、減少危害結果的發生。豍”而實際上,《食品安全法》規定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處罰,而且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肯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所以現有的《食品安全法》與刑法之間存在的對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行為的懲罰對接,并未造成真空放縱該種行為。而且增設這一罪名似與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作為行為犯來處理成一體系,將該罪作為行為犯,則對社會產生的危害結果不再作為入罪的根本條件,因此可能會讓犯罪人放縱危害結果的發生,為了防止這一點增設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這種做法認為把體系搞亂,從以上的分析看出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犯罪作為行為犯無必要,則增設新的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亦無必要。
就增加過失犯罪而言。一直以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已經成為共識,只有故意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才是入罪可罰的。因為近年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關注程度不斷提高,而寄希望于刑法嚴格的規制,這是一種“運動立法”的模式,也許將來關于藥品、化妝品同樣會引起人們的關注,那是否應該將他們統統增加過失犯罪呢?刑法之所以沒有在本節設立過失犯罪的原因有:第一,從本罪的行為目的來看,行為人主要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在現實生活中過失的主觀狀態與本罪的目的相沖突,不會構成該罪。第二,從過失的主觀惡性來說,過失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尤其是食品在主觀上是絕對不追求損害食品生產銷售秩序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主管惡性,將這樣的行為列入犯罪,有客觀歸罪的嫌疑。因此從兩個方面來看,增加過失犯罪還是一種具體的沖動應對,缺乏成熟的思考,不具有可行性。
二、對當前食品安全形勢的分析
傳統的食品安全犯罪日益受到重視,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一些更加隱蔽的食品安全問題走入了人們的視線,它們的存在讓人們更加食不甘味。筆者針對這些現象進行三方面的分析。
第一,食品犯罪的罪與非罪,食品安全標準是關鍵,而這個標準認定刑法是不能左右的,認定權力掌握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刑法在此問題上沒有主動規制的義務,僅僅扮演了消極處理結果與影響的角色。
第二,即便有了明確固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我們也要客觀的看待該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并非是絕對的科學的,它的設定也是與我國的科技發展水平人民群眾的承受程度相關的。如前一階段大家較為關注的面粉增白劑問題,我國的標準和國外的標準是不統一的,我們的安全標準未必是絕對科學的,甚至有的是落后的。依靠這樣的標準來保障食品安全,懲治食品安全犯罪顯然是不合適的,因此,有必要大力發展食品科技,提高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這樣才能相對更好的保護食品安全,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第三,部分食品的安全性能無法證實。隨著生物技術、基因工程以及一些食品加工技術的發展,一些新的食品種類被研發,但直至今日還沒有明確的標準來證實是否安全,如轉基因食品。在這些問題面前我們很無奈,在我們沒有辦法確定的情況下無法規制這種行為,科學技術沒有證實,其他的只能消極的等待,即便我們面臨著巨大的風險。這應該是我們不得不考慮的現實問題。
以上存在的問題在食品安全規制中起著重要的作用,相比較而言刑法的作用倒顯得消極無奈了。因此法律的規制僅僅是一方面,而且法律規制需要成熟的配套保障與技術支持,在這些發展不到位的情況下,空談刑法規制有如建設空中樓閣。
[論文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研究
一、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概述
食品安全監管是指對食品質量和安全的檢測與監督管理。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的定義,它是指:“為了給消費者提供安全食品的保護,由國家或相關機構實施的,目的是保證食品從生產、加工、銷售一系列過程中安全的強制性管理活動。”
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關于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和權利分配的組織方式,其要解決的是由誰來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食品市場和食品業務進行監管,按照何種方式進行監管以及由誰來對監管效果負責和如何負責的問題。它的主要功能在于:
(一)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食品生產的專業性和標準化,使得消費者無法參與食品安全的監控。每個企業生存的目的就是為了追求利潤,以最小的產出得到最大的回報。因而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的違法生產便大行其道。如果僅僅靠自身的道德、良心難以遏制一些不良企業的違法行為。保障公民舌尖上安全的重任需要國家職能部門的重視,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權乃至生命權。
(二)是公共衛生安全的需要
經濟的快速發展,加速了食品在全世界各地區間的生產,加工、交易。同時,也必然會引起一些食源性疾病的出現,前幾年的禽流感就是屬于此例,如果不加以監管和控制,就有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可能。故而,強化食品安全的監管不僅是人們注重食品健康安全的要求,更是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舉措。
(三)是保持社會穩定的需要
秩序是法律追求的重要價值之一,也是政權得以正常運行的必備條件,如果一個社會的基本穩定秩序都不能保證,何以保證公平、正義、自由等更為崇高的價值。食品安全的監管就是政府為了在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加強監督管理,維護社會正常商品經濟秩序的重要一環。
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現狀
我國在2009年出臺的《食品安全法》中專門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同時,著重指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環節的責任和協調機制,廢除了關于食品的免檢制度,引入了國外先進監管管理方式,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一)在中央政府層面
實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指揮協調下的分段監管和綜合協調相結合體制。農業部門承擔農產品質量監管,快速作出評估和預案;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具體制定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和信息;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各部門建立牽頭組織,協商共事,積極配合,產品分析信息共享,進而作出綜合評價,最終形成監管的合力,解決食品安全監管問題。
(二)在地方政府層面
實行政府牽頭,各職能部門的綜合監管的方式。以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具體的工作機構督促落實,強調多部門聯動監管,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做到信息資源共享共管。同時,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完善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追究制度,對監管不力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主體龐雜,職責不清
多部門間的共抓共管固然可以加大執法監督檢查的力度,起到綜合聯動治理的效果,但同時,也會存在政出多門,職能交叉的情形,這樣既不利于執法標準的統一性,也不利于真正落實食品安全監管的相關要求。更為嚴重的是,容易出現監管的“真空”地段,各個部門都在無利讓著管,疏于管理監督。
(二)食品安全監管立法不健全
我國對于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立法,主要以食品安全法為主干;以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刑法等法律為支干。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缺少在食品生產過程中的相關法律規范,比如在食品的種植階段中,關于轉基因作物的安全問題,在具體的法律法規中仍然是沒有闡述。保證食品安全任重道遠,需要完善食品從農田到餐桌上一整套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
(三)食品安全監管的懲戒力度不夠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不夠,使得法律的威懾力大大降低。作為理性人的任何行為都是對成本收益分析的結果,作為以收益為目的的商人其行為更是對經濟利益的最終追求。當有足夠的利益誘導時,他就會鋌而走險,置法律于不顧,因為他認為法律的懲罰相對于其收益是小的。因此只有當法律的懲罰足夠大時他才會放棄違法行為。
(四)食品行業組織和公眾監督缺失
食品安全問題并不是僅靠政府監管就能解決的,它需要行業協會、廣大消費者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力量共同監督。食品行業協會作為一個公益性的社會組織,其具有的專業性鑒別技能,應該肩負起更多的責任,不包庇違法企業生產的缺陷產品,真正做到行業自律、自糾。同時,公眾也應提高鑒別食品的能力,對于假冒偽劣產品予以舉報,彌補公眾在食品安全監督方面的缺失,公眾的參與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國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經驗借鑒
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能有效運行,為本國公民提供安全衛生的食品,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其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擁有一套先進全面的管理理念。但食品安全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面對日益惡化的環境和新科技、新材料的運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面臨嚴峻的挑戰,學習他們的成功經驗和改革措施是必要和有益的。
(一)加強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
在日本,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從田間到市場,就開始為每種農產品分配一個“身份證”號碼,供消費者查詢。要全方位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確實需要加強從食品原料到消費的全程監管,采取全過程的管理,這樣才能夠減低行政的監管的成本,同時也可以減少過程管理的疏漏,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現。
(二)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
確立逆向的可追蹤,使我們在出現了食品安全事故時能找到責任人。確立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要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生產者、經營者以及相關監管者,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追究其法律責任。食品安全監管作為政府的主要經濟管理職能,一旦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將難辭其咎。這表明即使是政府也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責任應該成為法治政府的規則邊界。
(三)引入風險管理和預警機制
高效的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系統是當代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這是基于科學的風險評估、基于政策的風險管理和基于信息傳播的風險交流三位一體的過程。發達國家的科學技術水平居于世界領先地位,科學理念深入人心,也滲透在每一個行政管理領域,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基于科學”是其基本原則之一。
(四)發揮行業組織和公眾的作用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市場的控制力逐步減弱,行業組織和公眾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的重要一環,應該發揮各自優勢,將掌握到的信息和建議反饋到政府職能部門,為進一步制定相關制度措施做參考。完善的政府監管應該重視前兩者的作用,行業組織和公眾可以作為第三方治理機構,對為了追求商業利潤,而去違背商業道德的企業作出消極的評價,最終失去在行業當中的立足之地。
五、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建議
(一)健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相關法律法規
1.加強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建設。完善和統一的法律體系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必不可少的前提。應當加強加快法律體系建設,形成覆蓋全面、上下配套、制度嚴密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食品安全監管是個復雜的工程,涉及多部門的職責權限,同時更關乎消費者的權利,做到有法可依,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
2.加強統一的食品標準體系建設。食品安全標準就如同一把標尺,也是維護食品安全的一把尚方寶劍,是對食品加工、銷售企業的有效約束,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礎所在。要想轉變消費者對國產食品的認知,治本之策是職能部門依法嚴格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力度,迫使食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嚴格按照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化生產和銷售讓消費者信得過的可靠的安全食品。我們國家既有國家標準,又有行業標準,還有企業標準,必須盡快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尤其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安全標準建設。
3.應立法允許集團訴訟。我國現有的訴訟制度無法適應現在的情形,致使消費者得不到相應的保障,在消費者權益還沒得以彰顯的情況下,由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代表消費者進行集體訴訟,無疑是一個比較好的做法。鑒于我國法律現狀及公民自我維權艱難的情況下,賦予消費者協會代表消費者進行集團訴訟的權利,對于消費者來說,更加節約訴訟成本,消費者協會的性質決定了它的非功利性,從而保證了它的公正性。
(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制度
關鍵詞:食品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 刑事責任
隨著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步入食品安全事故的多發期,有缺陷和毒害食品的泛濫已經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毒大米、地溝油、蘇丹紅、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層出不窮。問題食品造成的影響不容忽視,不僅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還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并且也損害了政府的形象。面臨如此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完善刑法對食品安全領域的規制已刻不容緩。
一、 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食品安全罪
食品安全罪是指與食品生產、經營相關的對社會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現行刑法,食品安全犯罪主要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和一百四十四條,分別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修正案(八)對本罪的修正主要體現在以下四點:一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改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將第144條修改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規定取消了原刑法中的拘役刑罰,統一用有期徒刑來懲罰。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基本犯的罰金刑設置進行了修正:即從“單處或者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修改為“并處罰金”。三是量刑情節的完善,在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第二檔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第二檔、第三檔量刑幅度中,分別增加了“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作為適用該檔刑罰的補充性規定。四是增設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失職罪。《修正案(八)》在刑法第 408 條后增加一條“: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 現行刑法對食品安全罪規定的不足
現行刑法修正案將食品安全罪的標準由“衛生”提升到“安全”,將拘役刑取消,改為統一適用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增加了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刑罰威懾力,加重對罪犯的懲罰力度,體現了國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決心。但是,就我國目前面臨的食品安全的嚴峻現狀來說,刑法的打擊力度和打擊重點還存在有待完善的方面,刑法保護食品安全的功能還未得到有效發揮。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食品安全管理應是一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包括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銷售、消費等的監管。但目前我國沒有一部全面覆蓋整個食品鏈的法律,加之我國食品安全的新法和老法,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間的內在差異,導致法律會時常沖突,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其次,法律規定的罪名模糊。雖然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和有毒有害的食品罪都屬于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罪,但是就其本質來說,食品衛生和有毒食品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方面,不衛生的食品會影響到人的身體健康和正常生活,而有毒有害食品則會直接威脅到人的生命安全,有毒有害的食品它有可能是不分子為了牟取暴利或者某種目的而刻意操作,所以二者的差異性明顯。刑法并未將二者作出準確區分和準確量刑。
再次,罰金刑不明確。這次修訂雖然將罰金刑的附屬地位減弱,但刑法僅籠統規定并處罰金,未將罰金刑幅度具體化,這樣的修改未能體現罪行均衡原則,不能有效地起到對犯罪分子經濟利益的威懾作用。此外,我國刑法中的資格刑單一,僅有剝奪政治權利與驅逐出境兩種,不能有效地禁止犯罪人再犯同類犯罪。
三、完善刑法對食品安全保護的建議
根據我國目前食品安全犯罪法規的現狀和現實問題進行分析,對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和缺陷可以從以幾個方面進行優化:
一是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應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制定一部完整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法,保持法制的統一性和完整性。二是根據犯罪構成要件,明確劃分罪輕罪重的界限,對有毒、有害的犯罪行為,究其主觀罪過予以重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刑罰,使之能夠形成強有力的威懾。三是細化罰金刑,對食品安全犯罪視情節而定,用法律明確規定罰金刑的輕或重,使罪責行相平衡。四是刑法可以增設資格刑,盡量減少具有相關主體資格的人員從事食品安全犯罪的活動。五是從生產單位到銷售單位,每個環節都要經過認真具體的計劃,細化安全生產過程,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來實施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以保障食品生產的絕對安全。六是通過食品安全普法宣傳活動,增強民眾的法制維權意識,學會用法律維護合法權益,保障食品安全權。同時震懾即將實施食品安全犯罪的生產者、銷售者。
食品安全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由于我國的基本國情與部分經營者的不法牟利追求,我國現行法律對食品安全權的保護仍顯不力,切實維護好食品安全是關系整個社會生存、發展的長遠問題,因此,應當結合我國當前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不斷完善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的立法,同時也要提高民眾的維權意識。
本論文由西南民族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項目經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編號:12ZYXS2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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