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2-27 1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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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民間金融的規模日益擴大,它的存在,不僅對農村經濟也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都有一定的影響。本文通過對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原因分析得出民間金融繁榮是金融壓抑的必然結果,正規金融服務供給的嚴重不足和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日益擴大的需求矛盾成為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進而分析了農村民間金融的存在對于經濟影響的正效應和負效應,要從根本上治理農村民間金融問題要采取疏導結合的方式,打破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局面,建立開放、有序、競爭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關鍵詞:農村金融;民間金融;問題;對策
民間金融,泛指個體、家庭、企業之間繞開官方正式的金融體系,直接進行金融交易的行為。由于以往這些借貸行為是非法存在的,也被稱為“地下金融”。其具體表現有民間借貸、民間互助會(有的地方也稱“邀會”)、地下錢莊等。民間金融已經成為農村非正規金融體系的重要部分。在我國農村,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農業生產的分散性,“正規”的農村金融機構很難適應和滿足“三農”多樣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發展起了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由于民間金融的發展還未規范化、法制化以及其自身的特點,從而對農村和社會經濟帶來一些負面影響。
1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概況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規模龐大,對農村經濟發展起著不可替換的作用。民間借貸活動自改革開放以來,發展十分迅速。IFAD(2006)的研究報告也指出,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金融市場的4倍。據不完全統計,我國農村的民間借貸金額高達1.2萬億元左右。從2001到2006年,我國農村民間借貸規模大約以19%的速度增長。到2006年,全國農村民間金融借貸高達8000-14000億元,僅浙江東南溫州地區就有3000多億。
2農村民間金融存在和發展的原因
民間金融繁榮是金融壓抑的!必然結果。正規金融服務供給的嚴重不足和農村經濟對于金融服務的日益擴人大的需求矛盾成為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
2.1農村金融體系不完善,正規金融服務供給嚴重不足。涉農機構銳減,農村金融機構功能的萎縮。近年來處于自身經營效益的考慮,縣域內的國有銀行機構大量撤并,尤其是農業銀行的減少最為嚴重。同時國有商業銀行出于防范金融風險和追求經營利潤的考慮,對縣級機構的中小貸款客戶實行規模控制和授權授信管理,并設置了較高的貸款門檻,客觀限制了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發放,加劇了資金供應的緊張程度。此外,隨著農村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一些鄉鎮實施撒并,這些鄉鎮的信用社及農業銀行營業所也發生了變動。據資料顯示,2005年,湖南郴州市各金融機構共撤并縣域及農村地區營業網點35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撤并26個,信用社撤并9個。隨著縣域國有商業銀行網點的收縮,其信貸業務開始向中心城市集中,原有的信貸、結算、代收、代付性業務的急劇減少,縣域網點逐漸演變成了“多功能儲蓄所”。久而久之,這些金融機構市場占有率下降,而且,已有的功能日益不復存在,其最終必將退出縣域這塊土地。
2.2現有的農村金融部門實力不強,經營效率低下,很難滿足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要。現有的農村金融機構中,以支持“三農”為己任的農村信用社由于產權不清、管理監督機制不暢,市場地位不斷下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觀調控的力度。民間金融紕織的存在必定會使一部分資金從正規金融體系流出,形成一個體制外的金融市場。從而會削弱貨幣政策的實行和宏觀調控的實施。如當政府對經濟過熱實施以緊縮貨幣政策時,往往政府作用之外的民間金融反倒會利用正規金融力量減弱之機,對緊縮的經濟領域給予信貸支持,經濟難以“軟著陸”,從而抵消掉貨幣政策的緊縮效果。
2.3金融自身的缺陷導致其有一定的危害。一是某些民間借貸活動在很大程度形成了孕育“地下經濟”的溫床。在一些地方,民間金融機構成為非法外匯交易、洗黑錢和集資詐騙的主要載體。二是高利貸現象的存在,加大了資金使用者的生產經營成本。三是民間金融安全性較低,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除了面對一般金融機構共同面對的市場風險外,民間金融機構還要承擔得不到法律保護而產生的非市場風險。于是由民間金融引發的糾紛,往往會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為了確保資金的回收,不少地下金融組織都雇有專門的追債隊伍,其追債人員一般都是橫行當地的霸道者,有的甚至是當地黑惡勢力的成員。一但發生債務拖欠和糾紛,追債人員就會實行暴力追債,往往釀成社會的不穩定。
3規范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措施和建議
對于農村民間金融的態度不能是取締和消除,它的存在是民營經濟在資金市場上的表現形式。正規金融機構的發展與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同步必然導致由個體和民營經濟來填補這一差距。要從根本上治理農村民間金融問題要采取疏導結合的方式。一方面深化金融改革,打破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局面,有效增加金融資源供給,建立開放、有序、競爭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另一方面對于民間金融要加強監管,趨利避害。
3.1立法使民間私人借貸走向法制化。要制定相關的民間借貸管理法律法規,將民間借貸行為置于政府的監督管理之下。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對于民間借貸過程中的違法亂紀活動,尤其是高利貸活動,才能有效地加以管制。放開民間的準入限制,使地下金融合法化和組織化,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軌道。
3.2農村金融體制,組建民間金融機構,增加農村金融服務的供給。一是積極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方針,積極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改善信用社對農業和農村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沿海發達地區,可以將信用社改造成為商業性的地方股份制金融機構;其他地區,也應該按照股份制原則,吸收當地農民和個體經濟組織入股,形成法人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機制。一是積極開展合作金融形式,重點引導民間資本組建農民股份銀行和農村銀行,為民間借貸開通渠道。在地下金融比較發達的地區,可以嘗試吸引部分民間資本參股,建立股份制銀行或進行民間金融機構的試點。二是規范對郵政金融的管理。把縣以下郵政儲所吸收的存款,經過人民銀行全額用于增加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貸放給農戶和農村企業等農村經濟組織,進一步開放郵政儲蓄自主運用資余渠道,鼓勵購買農發行的債券。
3.3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消除金融抑制,使利率能真正反映資金的真實供求,從而有效地對金融資源進行處置。金融抑制程度的降低,實際上是削弱了地下金融的發展趨勢,提高了它的運作成本;如果正規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不能在開展業務創新方面有更大的空間和動力,金融投資品的供給增加,居民家庭理財工具多樣化,就會導致冒很大的風險去投資于地下金融產品。
3.4有針對性地對地下金融行為進行監管,堅決取締和打擊違法金融行為。違法的地下金融行為高風險、金融欺詐、隱蔽性強等特點,有時會嚴重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必須加以規范。對一般的個人間的民間借貸活動政府應該嚴密監督;對于高利貸,只要不是嚴重干擾社會治安和金融秩序,也不一定完全禁止。對于高利貸的控制,應該通過發展正規金融機構,逐步將其擠出市場。
參考文獻:
[1]朱澤.我國地下金融發展狀況及治理對策[J].農業經濟,2005(lO).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開放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金融的運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際金融監管也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和金融的不穩定性日漸突出。面對金融全面開放,為了能夠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機構運行和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保證金融市場穩定,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需要進行不斷地創新和變革。
一、開放條件下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和問題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諸多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治環境薄弱
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立法技術亦不成熟。《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大量存在。金融監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二)金融監管目標不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是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目標的弱化,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一致的。這使得中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工作就是進行貨幣政策的執行和信貸規模控制的合規性檢查,并沒有真正從金融運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發,形成獨立的、明確的職能。
(三)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的監管大多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限制,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則缺少詳細的可操作的市場退出規定。在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時,“一行三會”的監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來化解金融風險,違反了市場規律,進一步加劇了金融風險。
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采用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然能夠比較細致地了解、發現那些從金融機構公開的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難以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許多不足,如,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非規范性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復檢查并存等等。
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先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財務帳目、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強調從資本充足性和資產流動性方面進行監管,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經營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指標的監管。重視傳統存貸業務,而對表外業務及其他金融創新業務監管較少。
(四)金融監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仍處在起步階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的狀態。中國金融監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三會”的監管信息系統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金融監管信息實行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虛報、瞞報現象屢有發生;缺乏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等等。
(五)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監管存在“真空”
我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整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仍按計劃管理模式設置,“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進而出現金融監管“真空”。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設計
前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已嚴重滯后于國際發展與實踐需要。隨著金融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深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不斷做出相應調整,而我國仍采取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日趨模糊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顯。
國外的金融機構大都為混業經營。盡管加入WTO后對進入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但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其混業經營的優勢仍能發揮,使我國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下風。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諸多業務創新已具有部分混業經營的性質,光大控股集團、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事實上也拉開了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序幕。與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相適應的分業監管體制已不適應這一趨勢的發展。為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要求,我國應在現有的金融監管基礎上平穩過渡,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監管體制,實現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政府機構應放棄金融監管職能,著重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做好宏觀調控,這樣有利于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駕馬車”(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基礎上設立“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作為整個金融業的最高監管機構,維護整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對各類金融業予以全面監管。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集中置于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的統一領導之下,對各類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實施功能化監管,并定期召開由三大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加強“三駕馬車”之間的聯系。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則有權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和各種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則由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直接監管,從而形成一個立體的、有層次的、有分工的、橫向與縱向并重的金融監管體制。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理念建設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完善金融監管內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的同時,在體制轉型的基礎上實現監管理念的轉變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關鍵:金融監管活動應從事后被動處置向事前預警防范轉變;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功能性監管轉變;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轉變控制金融風險的思路,使金融監管既要強調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機構的運行效率以及國際競爭力。唯有在金融監管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金融業的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實現金融監管理念及時、科學的調整,才能在開放條件下促進金融監管的不斷成熟和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陳建華.中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2]楊有振.金融開放、創新與監管.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
關鍵詞:外資銀行 銀行監管 對策
一、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
論文出處(作者):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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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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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實習分為三個階段:首月,在市分行會計部綜合科和結算科,從閱讀會計制度匯編和分析財務報表著手,重點了解建設銀行會計基本制度,會計核算相關流程和運行模式,以及對公支付結算業務的基本制度和相關流程;次月,在渝中支行公司部和個銀部,從了解各種主要資產和負債業務的流程出發,重點領會建行各項內控制度在具體業務流程設計中的體現和運用,尤其關注信貸業務流程和各個環節風險的控制措施;最后月余時間,分別在觀音巖分理處和渝中支行營業部,通過對記帳、復核、交換、信貸、出納、個人理財、銀保、銀證等柜臺相關崗位業務的學習,更為直接的觀察到各種業務的工作流程尤其會計核算,以及建行基層分支機構日常運營情況,更在成功轉型的觀音巖分理處體會到了有效的制度帶來的秩序與效率。期間,還先后參加了局機關年中工作會議及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新會計準則、三大模塊等方面的培訓,開闊了視野,增長了見識,也對銀行監管工作有了初步的輪廓。
實習期間,次貸危機愈演愈烈,從“兩房”托管到巨人雷曼轟然倒下,發端于華爾街的金融海嘯正迅速席卷全球。雖然得益于銀監會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所倡導和指引的逆周期建設,使得我國銀行金融體系總體上保持了穩定和對次貸危機的“免疫”。但覆巢之下豈有完卵,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無國界的國際環境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亦難完全獨善其身:四大行投資次貸虧損,更值得擔憂的是,中國金融業面臨著迅速惡化的外部宏觀經濟和金融環境,運營環境驟然變差;當前,房地產業調整帶來的信貸風險,實體經濟下滑和宏觀政策壓縮利潤空間都已經迫在眉睫,銀行業經營風險不可小覷。張瑞敏的成功秘籍是“向失敗學習、向成功學習、向競爭對手學習”,次貸危機給我們提供了一面檢查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鏡子。因此,對于美國等發達國家銀行監管如何失靈,以及如何提高我國銀行監管有效性的思考就一直貫穿在實習過程中。
雖然關于此次金融動蕩的原因可謂眾說紛紜,例如超前消費的長期積累、金融領域激勵制度的扭曲、金融創新領域普遍存在的道德風險和欺詐、表外業務信息披露的不充分等等,但是各國監管當局沒有阻止這些現象的產生和蔓延在我看來才是問題的根源所在。一方面,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帶來市場效率的同時也帶來巨大的風險。而監管體制沒有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在過度相信市場自我監管能力的思維下,沒有處理好安全和效率的平衡。監管機構不但沒有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強風險防范,使得金融衍生品不但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而且也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督;而且缺乏對創新產品的深入研究,尤其是對可能引起系統風險性的產品的重視不夠,沒有深入分析和評估這些金融衍生產品可能給監管體系帶來的隱患。另一方面,監管機構缺乏全面嚴格監管的激勵,因為實施嚴格的風險管理程序會提高服從成本,從而降低本國金融業的競爭力,同時使得一些金融機構可能將部分業務向某些監管寬松的地區轉移(本人博士論文研究的就是規制、管制或者監管競爭,只不過研究是環境保護領域)。
在我國,銀行業的資產約占全部金融資產的九成以上,經濟增長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銀行業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通過實習期間對國際上銀行監管理論的新發展,次貸危機所暴露出來的國外銀行監管的經驗教訓,以及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歷史現狀的學習,結合對建行內控制度,尤其是相關高風險業務的工作流程以及主要風險環節措施的了解;我意識到,當前銀行監管雖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存在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有必要予以改進和完善。首先,新的銀行監管理念和技術的運用,雖然監管理念經歷了從重市場準入管理到重持續性監管,重合規性監管到以風險監管為中心,重外部監管到強調銀行內部控制,但是這些理念要在實踐中得以有效運用尚需完善非現場監管技術、風險識別技術以及信用衍生品監管技術上。其次,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當前人行和銀監在監管主體職責上存在不明確的地方。而隨著金融控股公司,銀保、銀證以及外資銀行進入,混業經營已經出現并必將成為金融業發展趨勢,傳統金融子市場的界限已經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門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日趨重要,不同監管部門之間更好和更緊密地監管協調和合作勢在必行。其三,提高信息供給質量。信息是決定監管有效性的關鍵,信息供給不足會產生監管的高成本和低效率,目前存在信息缺乏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披露不統一(如會計制度的差異,是否上市),信息披露失真等現象。信息質量不高將直接影響直接監管,以及通過市場、中介組織和大眾傳媒等非正式渠道監管的有效性。第四,矯枉不能過正,也不能因噎廢食。當前在次貸危機的陰影下人們更關注的是金融安全,但不能因此弱化銀行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的盈利目的。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必須效率與穩定并重,在二者的平衡中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次貸危機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強大自己和增強在國際金融領域話語權的機會。我們應該進一步深化金融企業改革,推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加強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加強金融體系核心競爭力建設。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形成穩定的長遠發展戰略,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有在自身特色的企業愿景和企業文化,這是一家銀行的成敗和是否能夠長生不衰的根本。
【1】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要求監管人員不僅要熟悉被監管機構的內控機制、信息科技系統,還要具備良好的金融、會計、法律等專業知識,從而能對風險管理系統的合理性、可靠性、有效性及商業銀行的風險程度進行檢查和評判。實習結束以后,一方面,要繼續加強基礎理論學習,首先是商業銀行理論、金融創新理論以及銀行監管理論等金融理論的學習,盡快彌補自身在某些專門領域理論知識方面的先天不足;其次是會計理論和會計業務,要在實習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分析和評判財務報表并從中發現問題的能力;最后是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要加強對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和政策的學習和研究,提高政策理解和把握能力。另外,金融市場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帶來了大量新知識、新的管理技術和新產品,監管人員只有通過不斷地學習才能適應銀行業的發展、實施有效監管,因此學習應當成為我以后日常工作的組成部分,要積極參加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訓。另一方面,希望能在實踐中得到鍛煉,不斷提升作為監管人員所必須具備的各種專業素質和能力,爭取早日成為合格的銀行監管人員。
論文摘要: 當前金融業已成為一個覆蓋范圍廣泛、與日常生活結合日益緊密的服務型行業。在這種背景下,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識不僅是金融專業學生所必須的,而且是其他財經類專業學生所必須的。但對于不同專業的學生而言,由于專業特點和人才培養目標不同, 對金融知識的需求是不同的。這就要求教師在明確學生專業特點與需求的基礎上采取差異化的教學方法。
一、引言
在現代經濟社會,金融業已滲透到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逐漸成為一個覆蓋范圍廣泛、與日常生活結合日益緊密的服務型行業。在我國,隨著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財富增加,社會對金融產品的需求越來越強,金融創新與金融產品層出不窮,金融的觸角已深入到社會的各行各業,并已成為普通家庭關心的內容。在這種背景下,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識不僅是金融專業學生所必須的,而且是其他財經類專業學生,如國際貿易、電子商務、管理學、會計學所必須的。
目前我國很多高校都開設《金融學》課程,對于金融學專業的學生來說,《金融學》是一門專業基礎課。對于非金融學財經類專業,如國際貿易、工商管理學生來說,《金融學》是一門學科必修課,可以充實完善其專業課程。對于非財經類專業的學生,《金融學》是一門選修課程,供對金融學有興趣的非財經類專業學生選修。
對于不同專業的學生而言,由于專業的特點和培養人才的目標與規格不同,固而對金融理論與業務知識的內容、知識結構、專業需求是不同的。再考慮到《金融學》課程內容眾多,在短短的四五十個教學課時中,教師不可能將全部內容介紹完,這就要求教師在明確不同專業學生的特點與需求的基礎上,精心安排各專業不同的教學內容,采取差異化教學方法。
二、不同專業對《金融學》的教學要求不同
(一)金融學專業
對于金融專業的學生來說,《金融學》是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一般是在學生完成各經濟類專業共同的核心基礎課,如在學習完《西方經濟學》后開設。它在整個課程體系中的作用正如我國金融學研究的鼻祖黃達先生所言:“金融領域,廣闊而深邃,通常只能瞄準一兩個方向深入。要想深入一點、幾點,必須對金融的‘全局’有必要的、概略的把握。因為沒有足夠的寬闊基礎作為支撐,只求在狹小的范圍深入,進到一定程度就會難以繼續。而所謂把握‘全局’,就是要求能對金融領域的主要構架如金融理論與金融知識,宏觀金融與微觀金融,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國內金融與國際金融等等之間的有機聯系,有一個較為全面——哪怕是概略的——了解。”《金融學》作為金融學科體系的基礎課程,恰是對金融學進行整體性、框架性的介紹,其中既有宏觀金融層面的理論闡釋,又有微觀金融運行的原理分析;既揭示了金融的運作機制與規律性,又闡明了金融學科所研究的范疇、重要內容結構及其各部分之間的內在聯系。
鑒于《金融學》對于金融專業學生的重要性,教師在教學過程要實現兩個目標:一是要求學生全面掌握金融學的基礎理論知識點、知識體系、基本原理、理論前沿和動態,為后續專業課程的學習打下堅實的良好的理論基礎;二是注重對學生專業興趣和專業學習能力的培養,使學生開拓視野,提高思考的廣度、深度與高度,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主動性與自覺性。實踐證明,興趣是學習的動力。我國大教育家孔子說:“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好之、樂之,就是指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高漲,這樣才能產生進取的精神。若通過《金融學》的學習,學生能激發對金融的興趣,這將會對學生未來的深造、職業生涯產生重大的影響。
(二)非金融學財經類專業
縱觀中外古今,實體經濟的發展最后都離不開資本的運作,而在當今社會,金融的作用越發凸顯。因此,非金融學財經類專業的學生有必要系統地掌握貨幣、信用、利息、銀行等多方面的理論與業務知識,能夠運用貨幣信用方面的理論與業務知識,更好地從事企業投資管理、市場營銷、企業風險管理等活動。因此,不少高校已經把《金融學》作為一門必修課程。
與金融學專業的學生相比,非金融學財經類專業的學生在金融理論方面的要求可以放低些,但應注重金融知識運用能力的培養,注重聯系實際和融會貫通,使學生掌握與其專業的業務活動聯系緊密的現代金融基本知識和業務技能,從而在具體的實踐活動中能靈活運用現代金融基本知識和業務技能來進行資金管理、投資管理和風險管理等活動。
三、不同專業的《金融學》教學內容應有所側重
《金融學》課程內容繁雜,涉及貨幣、信用、金融市場、金融中介機構、貨幣供求、貨幣政策、通貨膨脹和金融監管等問題,幾乎涵蓋了整個金融領域。教師如何在有限的課時里合理地安排教學內容,以保證教學整體水平和質量,并兼顧不同專業的需要,是《金融學》教學中一個重要的問題。一個可行的方法是在界定基本教學內容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專業的特點安排差別化的教學內容。基本教學內容是各專業教學中都必須覆蓋的,也是各專業學生必須掌握的,以實現各專業學生掌握該課程基本知識、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的教學要求,例如金融學的基本概念、金融市場的基本情況、金融中介機構的構成、貨幣政策的三大工具等;而差別化的教學內容是教師根據所教學生的專業特點、專業需求而進行的選擇性教學。
(一)金融學專業
如前所述,對于金融學專業學生來說,《金融學》是其專業課程體系的基礎。在課程安排上,《金融學》一般是在修完《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之后開設的,同時又是以后陸續開設的《中央銀行學》、《證券投資學》、《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國際金融》等專業課程的基礎。因此,在課程內容的選擇上要考慮兩個方面因素:一方面通過該課程的學習,能讓學生對金融有個全面的了解,為以后的學習打下堅實的基礎,另一方面要注意課程之間的銜接,避免內容重復或遺漏。具體來說,對于金融學專業的課程內容重點有三個:一是學生應深刻理解金融學的基本范疇和基本理論,如貨幣、信用等基本概念,利率決定理論、貨幣需求理論、貨幣供給理論等。這些內容是金融學專業學生進一步學習專業課的基礎,因此對他們來說,這些內容不是簡單知道就可以了,而要全面、深入、準確地掌握;二是教師在授課中應側重對金融學框架的勾勒,讓學生對金融領域全面、清晰地把握。而對于具體的宏觀金融問題可以適當簡略,這些內容學生已在《宏觀經濟學》課程中接觸過。微觀金融方面,有關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內容也無需介紹過細,這些內容在后續的專業課程里都會有詳細的介紹;三是引導學生對現實中的金融問題進行思考、分析,并密切關注金融理論研究前沿問題,培養學生發現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非金融學財經類專業
對于非金融學財經類專業的學生來講,他們將來的學習和工作中都或多或少要與貨幣、銀行打交道,但是對理論要求沒有金融學專業的學生高。教師在完成基本教學內容的前提下,可以適當降低理論深度,如貨幣供求理論、利率決定理論、金融監管理論等可以簡略地說明,而增加與所教學生專業有關的、實踐性的內容。國際貿易專業的學生應該加強與貿易有關的金融知識,如信用工具、金融市場、商業銀行業務和國際金融危機等方面內容的介紹。企業管理專業的學生應增加與企業管理活動緊密聯系金融知識的講授,這些內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金融工具、金融市場,如商業票據、股票、債券、期貨市場等。(2)企業管理人員與金融機構、金融市場打交道時所需掌握的基本金融理論知識,這關系到企業資金的運營問題。具體如商業銀行運作機制、業務范疇,金融市場的運作機制,證券發行業務等。(3)國家宏觀政策對企業的影響,如貨幣政策對企業投融資的影響,匯率政策對企業的影響,等等。
(三)非財經類專業
非財經類專業的學生主要是抱著興趣來選修這門課程的,激發學生對金融的興趣,使他們了解一些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知識是教學的目的。教師在講課的時候可以精簡理論性較強的貨幣金融理論的講解,將重點放在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貨幣銀行學知識中,如各種金融產品的比較、家庭理財的理念等,還可以介紹現實生活中的熱點金融問題,如對此次由美國次貸危機所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的介紹,可側重介紹危機對企業和老百姓生活的影響等,而對于危機深層次的原因的理論分析則可以簡略些。
四、區別不同專業,采取有差別的教學方法
與《西方經濟學》課程相比,《金融學》課程內容多而龐雜,不似前者的體系清晰完整,使得學生在學習中經常感到知識點零散,找不到學習的重點。與《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學》等課程相比,該課程理論性強,內容單調抽象、難以理解。因此,如何根據不同專業《金融學》課程設置特點及課程性質,采取適當的教學方法,以達到各自的教學目的,是教師在《金融學》教學應認真研究的又一個重要問題。
(一)金融學專業
如前所述,對于《金融學》課程,金融專業的學生除了要全面掌握金融學的基礎理論知識點、知識體系、基本原理、理論前沿和動態外,還要培養專業興趣和專業學習能力。因此,教師首先要把《金融學》課程中的知識點、理論講通、講透。在此基礎上,再想辦法激發學生學習和研究金融的興趣,培養其學習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我認為一個較好的方法是在每次課開始時拿出5—10分鐘,對一周的財經新聞進行回顧。這樣有兩個作用:一是能讓學生了解中國和全球金融情況,理論聯系實際,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關注現實的習慣,這對《金融學》這類社會性學科的學習是必要的。二是在新聞解讀的過程中,教師能引發學生對金融問題、金融現象的思考,加深學生對金融理論的理解并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要達到以上兩個效果,教師首先應注意財經新聞的選擇。一周內國內外發生的財經新聞往往很多,如果都講,時間上不允許,也沒有必要。新聞選擇可以有這幾個視角,一種是選取影響重大的事件,如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另一種是結合目前的熱點和所學的知識選擇有代表性的事件。如近年如何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一直是我國經濟中的一個熱點問題,在介紹金融市場、金融中介機構這一部分內容時,我看到一則題為“淡馬錫來到荷花池”的新聞。新聞的主要內容談到新加坡淡馬錫公司通過設立富登信實服務有限公司給成都的蓮花池批發市場的商戶發放貸款。這則新聞事件本身很小,但我希望能以小見大,以此為切入點引發學生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思考。新聞標題提出后,學生的第一反應是覺得很奇怪:該標題是什么意思?一下子就調動了學生的好奇心,激發了學生的興趣。接著我由淺入深介紹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現狀、存在問題等,最后提出問題,讓學生思考應如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整節課教學效果很好,學生聽得津津有味,課后不少學生和我進一步探討該問題,有的學生還著手寫這方面的論文。
除了選題的問題,教師還應注意新聞講授的方式。介紹新聞不僅僅是希望學生了解該事件,而是通過該事件引發學生進一步研究和思考的興趣。教師可以在介紹新聞時結合學生已學過的金融學原理,精心設置問題、提出問題,啟發學生透過現象看本質,從具體事件中提煉出事件背后蘊藏的道理,給學生留下思考的空間。
如果是小班教學,教師可以考慮一學期組織學生就當前的熱點金融問題進行2—3次的討論,以教師提出問題,引導學生查閱、整理資料,學生進行思考、交流為線索,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但現在不少高校由于擴招,師資相對不足,很多時候是大班教學,組織討論的方法會由于學生人數眾多而影響討論的效果,教師可以嘗試讓學生就熱點金融問題撰寫小論文。對于初次寫論文的學生來說,論文的要求不宜過高,主要是希望通過寫論文鍛煉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在字數、格式上可以適當放寬,但需強調的是杜絕抄襲。
(二)非金融學財經類專業
對于非金融學財經類專業的教學,教師在講課的時候可以降低理論深度,提高教學方式的靈活、多樣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的知識點介紹完之后,通過具體的案例,如介紹金融實際熱點問題,突出金融知識的運用性。此時對于金融熱點問題的選擇與金融學專業的選擇有所不同,教師應盡量選擇一些與實際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進行講授。例如在介紹貨幣政策時,教師可以結合我國近年中央銀行的調息歷程,解釋中央銀行每次調息的背景、原因、作用機制,以及對企業、老百姓銀行投資、貸款的影響。此外,教師還可以就一個問題,如信用形式、銀行存貸款利率等,鼓勵學生自己去找資料、發現生活中的金融學,采取教授與討論相結合的組合式教學,進而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
參考文獻:
[1]蔣天虹.關于應用型本科《金融學》教學改革的探討[J].長春師范學院學報,2009,(5).
[論文摘要]自商業銀行產生,風險就與之相伴、形影不離。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競爭的加劇,銀行業風險也呈現出復雜多變的特征。加之目前我們正處于經濟轉型期,內、外部經濟環境較為復雜,銀行業發展還很不成熟,風險的表現形式更為特殊,這對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試圖通過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一般原則的分析,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探討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以提升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能力。
一、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發展趨勢
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是銀行業務發展和人們對金融風險認識不斷加深的產物。最初,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主要偏重于資產業務的風險管理,強調保持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這主要是與當時商業銀行業務以資產業務,如貸款等為主有關。20世紀60年代以后,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重點轉向負債風險管理方面,強調通過使用借入資金來保持或增加資產規模和收益,既為銀行擴大業務創造了條件,但也加大了銀行經營的不確定性。20世紀70年代末,國際市場利率劇烈波動,單一的資產風險管理或負債風險管理已不再適用,資產負債風險管理理論應運而生,突出強調對資產業務、負債業務的協調管理,通過償還期對稱、經營目標互相替代和資產分散實現總量平衡和風險控制。80年代之后,銀行風險管理理念和技術有了新的提升,人們對風險的認識更加深入。特別是銀行業競爭的加劇、存貸利差變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廣泛使用,市場環境的這些變化都顯現出原有資產負債風險管理理論存在的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表外風險管理理論、金融工程學等一系列思想、技術逐漸應用于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進一步擴大了商業銀行業務的范圍,在風險管理方法上更多地應用數學、信息學、工程學等方法,深化了風險管理作為一門管理科學的內涵。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正式出臺并不斷完善,標志著西方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理論的進一步完善和統一,也意味著國際銀行界相對完整的風險管理原則體系基本形成。
80年代至今的20多年,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模式和內容獲得巨大發展的時期,回顧20多年來銀行風險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歷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理論與實踐成果幾乎都凝結在《巴塞爾資本協議》當中。因此,對于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來講,《巴塞爾協議》的誕生和完善,是國際銀行界風險管理革命性的成果。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爾協議全面繼承以1988年巴塞爾協議為代表的一系列監管原則,繼續延續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信用風險控制為重點,著手從單一的資本充足約束,轉向突出強調銀行風險監管從最低資本金的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約束等三個方面的共同約束。
可以說,新巴塞爾協議充分體現了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理念的發展方向,如果說在巴塞爾資本協議誕生前的銀行競爭還屬于無序競爭的話,那么在巴塞爾資本協議規范下的銀行競爭將是以風險識別、度量、評價、控制和風險文化為內容的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競爭。這對于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是我國商業銀行參與國際競爭的基礎和標準。
二、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存在的不足
與國外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在內部管理和外部環境等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從外部來看,銀行風險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環境還不成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信用體系尚未健全是重要的原因。此外,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的作用還遠遠沒能充分發揮,在我國,銀行業信息披露還很不規范和不完備,外部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還相對簡單,市場對銀行的外部約束作用還有待加強。
從銀行內部來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在觀念、技術、方法等方面也與國外先進銀行存在著較大的差距。主要體現在:第一,在風險管理認識上存在差距。在國外銀行,十分重視風險——收益匹配的原則,把控制風險和創造利潤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但在我國商業銀行中,對風險管理和業務發展的關系認識還有差距。第二,風險管理理念上的差距。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還不到位,仍以信用風險管理為主,對市場風險、操作性風險等重視不夠。二是在風險管理的過程中缺乏差別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業務、不同風險、不同地區之間存在的差異,不僅不能管理好業務風險,反而容易產生新的風險。第三,風險管理方法上的差距。與國外風險管理方法相比,風險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風險識別、度量等方面還很不精確。第四,風險管理體系上的差距。體系的健全和獨立是確保風險管理具有超前和客觀的分析能力的關鍵。但在我國,一些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往往還不健全,風險管理受外界因素干擾較多,獨立性原則體現不夠。第五,信息技術上的差距。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改善風險管理方法最大的障礙是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嚴重滯后,風險管理所需要的大量業務信息缺失,無法準確掌握風險敞口,直接影響到風險管理的決策科學性。
三、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任務及要求
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基本任務可以分為兩部分,從商業銀行內部看,風險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建立嚴格的內控制度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最大限度的防范風險和確保銀行業務的健康發展,從而實現銀行股東價值的最大化。從商業銀行外部看,風險管理的基本任務就是通過加強商業銀行監管,進行金融體系的改革和完善,從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為了實現風險管理的基本任務,盡快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必須滿足三個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適應業務發展要求。商業銀行是以盈利和股東價值最大化為核心的企業,業務發展是商業銀行的根本任務,沒有發展本身就是風險。不顧風險的發展和不顧發展的“零風險”都是不對的,風險管理并不是杜絕風險,而是在資本配比的范圍內實現風險和收益的合理匹配。
第二,要適應外部監管要求。隨著銀行業的不斷發展,外部監管越來越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監管部門的監管作為三大支柱之一。外部監管對商業銀行來說,是合規經營的外在力量,也是加強風險控制的內在需求。監管法規是金融競爭中的“游戲規則”,銀行風險管理只有與外部監管相適應,才有機會在平等的市場競爭中取勝。
第三,要適應國際先進銀行風險管理發展趨向的要求。隨著國際銀行業的不斷變化,風險管理的方法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而且這種變化仍將繼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產生時間還很短,與國際先進銀行還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必須緊跟國際風險管理的發展趨勢,及時掌握銀行風險管理的先進技術和理念,以適應日益激烈的競爭需要。
四、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能力
按照國際先進銀行風險管理的理念和經驗,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的特點和要求,筆者認為,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發展方向應努力做好五個方面的轉變,以提高風險管理能力。
第一,風險管理內容由信用風險向信用、市場、操作性風險轉變。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復雜化,銀行的風險由原來的信用風險為主發展到多種類型風險共同作用。與此同時,國際銀行業對各種類型風險的認識程度和管理能力也在逐漸提高,風險的管理由管理單一風險到管理多種風險,體現了現代銀行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不僅要對信用風險進行管理,而且應更加重視市場、操作性、法律等各類風險的管理。
第二,風險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向直接、間接管理相結合轉變。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方法和手段還比較簡單,一些銀行風險管理還主要以直接管理為主,如審批授信項目、清收不良資產等。但從未來風險管理的發展趨勢看,要進一步發揮間接風險管理的作用。
第三,風險管理對象由單筆貸款向企業整體風險轉變,由單一行業向資產組合管理轉變。目前,隨著經濟活動的變化,企業經營特征、資本運作的形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審核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為主要內容的信用風險管理方法已經不能適應防范風險的要求,子公司、關聯公司、跨國公司等復雜的資本運營模式使風險的表現形式更為復雜和隱蔽,這就要求風險管理要由對單筆貸款的管理向對企業的整體風險轉變,不僅要對財務情況進行審查,還要關注企業的經營管理、股權結構、對外投資以及全部現金流。同時,要把風險管理的視角從一個企業擴大到整個行業、市場的變化,在微觀分析的基礎上強調系統性風險的研究。在這些工作的基礎上,最終過渡到資產組合的風險管理和資本制約下的組合模型的管理。
關鍵詞:金融集團;合作監管;聯合論壇;監管指令
Abstract:Financial conglomerates are a kind of creative organized form since the 1980s,which faces the special risks derived from complicated organized structure and internal trade at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Joint Forum has issued a lot of documents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after their foundation,which aims at steadily operation supervision. The supervisory directives promulgated by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put an end to the repeated supervision or supervision divorced from practice,which makes cooperative supervision of EU transitting from one industry to inter-industies,from i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to functional supervision.
Key Words:financial conglomerates,cooperative supervision,the Joint Forum,supervisory directives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2265(2009)07-0042-04
一、近年來金融集團的快速崛起及監管的必要性
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推動世界經濟形成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統一體。二十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深入打破傳統分業經營的藩籬,商業銀行可以從事證券、保險業務,保險公司亦可提供信托、租賃等服務,金融業日益出現混業經營的發展態勢,催生出兼營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或租賃等綜合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金融集團(financial conglomerates)。
如何界定此類新興金融機構是一個似易實難的問題。金融集團競爭中心(Centre of Competence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認為,金融集團是由多個公司組成的集團,涵蓋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金融業務在集團業務中占主導地位。在金融集團聯合論壇的“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中,多元化金融集團(heterogeneous financial conglomerates)被定義為主要業務為金融業,且受監管實體至少涉及銀行、保險和證券中的兩個領域,并需要滿足不同資本充足率要求的金融機構。
在歐盟2003年“金融集團監管指令”中,金融集團則被描述為應符合下列條件:(1)集團總公司是受監管金融實體,或集團中至少有一個子公司是受監管實體;(2)如集團總公司是受監管實體,其可為金融實體母公司,也可為金融實體參股公司,或是與金融實體通過合同、章程達成統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監督人員的主要部分與金融實體的同等人員相互兼職的公司;(3)如集團總公司不是受監管實體,則集團業務應主要為金融業務;(4)集團中至少有一實體為保險業實體,并且至少有一實體為銀行業或投資服務業實體;(5)集團的保險業務總量以及銀行或投資服務業實體業務總量都應占有重要地位。上述定義實際上以金融集團的若干表現形式來界定金融集團概念本身。
國內外學者從不同層面闡釋了金融集團的內涵,但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優勢、管理上和財務上的協同效應以及有效分散經營風險通常被視作金融機構并購進而發展為金融集團的主要動因。在全球化日益加劇的情況下,一些發展中國家傾向于組建“國家隊政策”(national champion policy)來應對外來激烈競爭,并購后形成的金融集團將居于壟斷優勢地位,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造成一定的破壞。金融集團可能通過掠奪定價(predatory pricing)、價格卡特爾、市場封鎖(market foreclosure)、捆綁銷售(tying arrangement)等形式獲取超額利潤,也可能過度擴張使金融集團形成“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優勢,進而引發道德風險。
為了降低金融機構并購帶來的不利影響,維護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國際金融組織及主要發達國家應建立專門針對金融集團的監管體系。金融集團不僅面臨專業領域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還不得不面對由復雜組織結構及集團內部交易等問題引起的特定風險。世界銀行公布了David H. Scott 1995年的一項研究報告,結果顯示,金融集團帶來的問題主要有風險傳遞、資本重復計算、透明度、利益沖突等四個方面。
集團的內部交易可能誘致道德風險,使風險在集團內各實體之間擴散。復雜的集團結構將降低集團的透明性,引起不同主體利益的沖突和經濟力量的濫用。金融集團作為混業經營趨勢下的創新組織形式,其特有風險將使傳統監管模式面臨嚴峻挑戰,加強對金融集團的監管迫在眉睫。所幸不少國家已頒布有關金融集團監管的相關法規,如美國1999年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引入功能性監管概念和體制,集銀行、保險和證券等金融業務于一身的金融控股公司取得了正式合法地位;日本1997年出臺“由控股公司解禁所產生的有關金融諸法整備之法律”,對銀行控股公司、證券控股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業務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實際上從法律上認可了金融集團的存在;英國1998年修訂“英格蘭銀行法”,將英格蘭銀行監管銀行業之職能移交金融服務監管局(FSA),建立了允許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聯合經營的金融體系,促進了金融集團的健康發
展。
二、“聯合論壇”對多元化金融集團的監管架構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是國際銀行業監管最重要的框架性文件,其嬗變歷程大體反映了二十世紀70年代以來銀行業監管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巴塞爾協議除強調銀行業監管外,還非常重視對金融集團的監管,如協議在適用范圍中明確指出,“在全面并表的基礎上,本框架的適用范圍包括作為銀行集團母公司的持股公司,以確保將整個銀行集團的風險都涵蓋在內”,“對銀行集團已經多數持股或控制的銀行、證券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通常應包括在全面并表的范圍內”。巴塞爾委員會已將金融集團及關聯金融公司納入了監管范圍。
然而,作為國際銀行業監管法令的巴塞爾協議,對金融集團證券、保險、信托、租賃業務的監管卻常常是鞭長莫及。為了強化這一職能,巴塞爾委員會于1993年會同國際證券監管者組織(IOSCO)、國際保險業監管協會(IAIS),成立了由銀行、證券和保險三方人士組成的“三方小組”(Tripartite Group)。“三方小組”實際上是三大國際組織利用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監管機構在各自領域的監管經驗,成立起來的共同探討對金融集團監管之道的專門組織。
1996年,在臨時性“三方小組”的基礎上,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管者組織和國際保險業監管協會共同成立了“金融集團聯合論壇”(the Joint Forum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簡稱“聯合論壇”)。成立之初,“聯合論壇”由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等13國組成,歐盟享有“聯合論壇”觀察員資格,每個監管地區的銀行、保險和證券業監管機構均可派出一名代表。經過近3年的研究討論和征詢意見,“聯合論壇”1999年頒布“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制定有關金融集團監管的一系列最低原則和實施標準。該文件包括“資本充足性原則”、“資本充足性原則的補充”、“適宜性原則”、“監管者信息分享框架”、“監管者信息分享原則”、“協調員”、“監管問卷”等7個專題文件,初步確立了金融集團監管的國際標準。
此后,“聯合論壇”相繼多項旨在監督金融集團穩健運營的文件,以切實加強對多元化金融集團的監管,如2001年推出“核心資本――跨部門的比較”和“風險管理實踐和監管資本――跨部門的比較”;2003年出臺“跨金融部門的運作風險轉移”和“風險一體化趨勢”;2004年頒布“銀行、證券和保險部門的財務披露:問題和分析”、“金融服務外包”、“信用風險的轉移”;2005年出臺“高層次業務連續原則”;2008年開始實施“金融集團的風險集中”。盡管出臺的監管規則所受褒貶不一,但“聯合論壇”的確對規范金融集團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金融集團監管的法律架構已日臻完善。筆者以新近頒布的“金融集團的風險集中”為例,剖析“聯合論壇”對金融集團的監管合作和協調。
“聯合論壇”最初的監管重點在于金融集團的內部組織和管理,它建議對所關注的內部轉移風險作出反應,因為內部轉移風險可能危害金融集團內部更為敏感的部門穩定。2008年,“金融集團的風險集中”的推出原本是作為早期風險集中監管技術工作的一個后續文件,然而,從2007年夏天起草伊始,該文件涉及集中風險的特點,突出了信用危機與其他諸如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金融風險。
不確定性的轉移已經成為當前信用危機中銀行風險的中心。“聯合論壇”的一項調查研究顯示,10個主要發達國家金融集團的數據確定管理風險集中于18個金融集團,這與另外的兩份報告不謀而合,它的出版恰好揭示了在危機中一些金融集團風險管理的實際做法。“聯合論壇”報告第一部分簡要回顧了風險集中管理的傳統方法;第二部分關注在金融工具快速膨脹導致風險在參與方之間轉移情況下日益增長的風險集中管理活動,然后運用綜合風險管理法分析金融集團公司管理方式面臨的嚴峻挑戰;第三部分討論了大量與風險集中識別、管理有關的技術性問題,如風險集中所需資本的計量、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附錄則涉及主要工業化國家監管體系的部分特征。
另外的兩項報告是2008年3月由法國、德國、瑞士等國家的11個最大的銀行和證券公司組成的高級督導組開展的“風險管理做法在最近的市場動蕩中的考查”報告,以及2008年4月的“瑞銀減持的股東報告”。按照“聯合論壇”的觀點,后一項報告可以看作是瑞銀的“反省”報告,瑞銀因貿易和投資活動的結構性失衡,特別是大量投資美國次級貸款證券而導致巨大損失,特撰報告向瑞士聯邦銀行委員會作出解釋。
三、歐盟“監管指令”對金融集團的監管架構
歐盟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成功范例,對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歷史由來已久。1986年的“單一歐洲法案”指出,擬于1992年建成一個涵蓋金融市場的沒有內部邊界的“統一大市場”。由于各成員對金融集團的認識尚存較大分歧,對金融集團監管的初次探索也就無疾而終。1989年,歐共體理事會頒布了歐盟銀行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第二銀行指令”,該法在“銀行業務目錄”中明晰了銀行業務不僅包括傳統商行業務,也涉及證券、信托等新型投行業務,由此可見,歐盟從法規上允許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對金融集團的監管仍屬機構性監管。
為了確保監管機構履行審慎監管職責,對同質金融集團實施有效監管,歐盟相繼頒布“關于對信用機構實行并表監管的指令”、“關于對投資公司及信用機構資本充足率的指令”,實施對銀行集團、投資公司集團及銀行/投資公司集團的并表監管;另一法規“關于對保險集團中的保險企業實行補充監管的指令”的出臺,則將監管對象進一步拓展至保險業集團。監管法令的逐步完善延展了區域性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但對其最大的批評是上述法令尚未涉及異質金融集團,還存在著所謂的“監管空白”。因此,引入對異質金融集團的立法變得十分緊迫,同質性、異質性金融集團監管協同化逐漸提上議事日程,以增強歐盟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監管法律的一致性。
2001年,歐盟理事會通過了“對金融企業集團中的信用機構、保險業及證券公司之補充性監管指令及修訂其它相關指令之建議案”,該方案消弭了歐盟對金融集團監管的重復、脫節現象,也使歐盟監管由行業監管向跨行業監管、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方向過渡。翌年,歐洲議會吸收并采納了這一指令,即我們熟知的“金融集團監管指令”。“監管指令”制定了對金融集團監管的所有補充條款,要求成員國于2004年8月前將指令內化為本國法律,2005年1月開始正式實施。此項“監管指令”的出臺,主要是為了應對日益增多的金融業兼并浪潮,以及因金融機構聯合操作日益加劇的風險。它的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界定了金融集團概念,確定了“補充監管對象”。“監管指令”適用于那些依據部門監管指令獲得授權的歐盟受監管實體,受監管實體能否成為補充監管對象,主要取決于:(1)受監管實體是否為集團的一部分;(2)這個集團是否是金融集團;(3)受監管實體是否是需補充監管的對象。不難看出,補充監管指令并非指金融集團下所有公司都是補充監管對象,而是依據公司性質和類型來進行裁定。“監管指令”還區分了遵循補充監管規定的實體和集團中只能間接受到補充監管指令影響的單位。“補充監管對象”包括處于金融集團主導地位的歐盟受監管實體、母公司為設在歐盟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歐盟受監管實體、平行性金融集團中的受歐盟監管實體。
第二,針對金融集團受監管實體情況,提出了系列“補充監管規則”,尤其在資本充足率、集團內部交易和風險集中、管理者資格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在資本充足率方面,“監管指令”列出會計并表法、扣除和加總法、要求扣除法等三種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監管機關或協調員有權選擇適用于金融集團的一種方法或組合使用這三種方法。歐盟成員國應要求受監管實體在金融集團層面具有適當的資本充足率政策,同時協調員要對受監管實體是否有這樣的政策進行監督檢查,受監管實體或混合金融控股公司至少每年對其資本償付能力進行估算,估算結果由金融集團中受歐盟監管的領導層提交給協調員。
“監管指令”界定了金融集團的內部交易和風險集中,對于設定集團內部關聯交易與風險集中的數量限額問題,盡管歐盟委員會持保留意見,但慮及數量限額對金融集團監管的重要性,“監管指令”采取了靈活做法,將該問題交由歐盟成員國自行裁量。“監管指令”提出,在歐盟立法進一步協調以前,各成員國可以設定數量限額,或允許其監管機關設定數量上的限額,或采取其他能達到類似目的的監管措施。
對于管理層人員的資格問題,“監管指令”要求各成員國銀行控股公司的領導層人員應具有良好聲譽和豐富經驗。在協調員制度層面,成員國監管部門必須任命一名協調員,負責對金融集團中受監管實體的補充監管和協調。“監管指令”雖提出了協調員資格的認定標準,但有關部門可對這些標準作出取舍,通過與金融集團協商來選擇另外的監管機構作為協調員。
第三,“監管指令”的其它要求。某種意義上,歐盟有關金融機構監管的法律在“監管指令”頒布之前尚不能稱作完善,因為它只包含了所謂的部門監管,即監管對象只限于一個專門的金融部門,除了在信貸機構和投資公司之外,對金融集團跨部門監管的作用非常有限。“監管指令”的推出彌補了這一不足,它倡導對跨多個金融部門的金融集團中的受監管實體進行補充監管。由于對包含信貸機構和投資公司的金融集團的跨部門監管已經存在,此次的“補充監管指令”重在將保險公司納入跨部門監管的體系中來。
依據“監管指令”,對集團內受監管實體的單一監管應繼續成為有效監管的基礎,補充監管實質上并沒有替代現有的在一個金融機構合并或補充監管,而是提出了一種跨多個金融部門對受監管實體進行的附加的補充監管。換言之,“監管指令”試圖實現在不同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以及歐盟不同成員國的監管機構建立共同的監管框架,以便能從金融集團的視角出發實現審慎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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